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 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宗教团体建设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目标 任务之一,体现了党中央对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为 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要求,提供了遵循。 一、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宗教团体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 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协助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正常宗教活 动秩序、加强宗教自身建设、团结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 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宗教团体搞 得好不好,作用发挥得到位不到位,是宗教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宗教的面貌。目前,我国的宗教团体约 5500 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 7 个,分别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 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 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一)明确职能定位 职能清才能责任明。进一步明确职能,有利于宗教团体更准 确把握角色定位,明确工作目标方向,提升工作成效。新修订实 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具有以下职能: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 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 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法律、 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加强宗教团体建设, 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它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职能定位,理清宗教团体与党政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并在制度机制上加以完善。
(二)理顺机制体制 理顺机制体制,是宗教团体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事关宗教 团体的正常有效运转。由于不同宗教团体存在地域性、层级性、 历史性差异,要在坚持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按照“因教制宜、因地 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各宗教团体的具体职能。其中全国 性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宗教教义的现代阐释,加强对宗教教规的废 改立,加强对宗教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加强对宗教文化、宗 教典籍的研究和保护,强化对地方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 教务指导,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支持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资料 性出版物,规范流通发行秩序。要按照“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程 序科学、行为规范”的原则,厘清党政部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 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是明确划分宗教团体和党政部门的职责。积极转变政府职 能,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把团体该办、能办、需办的事务都交给 宗教团体去办,支持宗教团体依法自治,充分发挥作用。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作为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宗教团体设立的前置审批以及日常业务监管、思想政治等工作。要建立以人事、 财务和作风为重点的宗教团体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 宗教团体的监督指导,有效规范团体的行为。
二是理顺各层级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的基础上,明确上层级宗教团体与下层级宗教团体之间在教务上 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上层级团体对下层级团体负有联系、服务、 指导和督促的责任,下层级团体应遵守和履行上层级团体制定的 教规规章。
三是理顺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宗教团体要 为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 益。宗教活动场所要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履行宗教政策法 规和团体教规制度规定的对宗教团体的义务。
(三)完善规章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是宗教团体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更好地发挥 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作用的重要前提。各宗教团体要认真梳理章 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宗教实际,认真进行修改和补充,使 之与党的宗教政策、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方面的法 律法规相衔接。尤其是要重点修改章程以及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 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财务管理、宗教教育培训、宗教界涉外活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 细化实化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赋予宗教团体的法定职责,着 力解决宗教团体班子建设、教务指导、宗教人才培养、宗教活动 场所民主管理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形成 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习惯。
(四)加强内部建设 加强内部建设,是宗教团体履职尽责的源动力,事关各宗教团体乃至各宗教的根本面貌。要尊重和发挥宗教团体在宗教内部 事务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激发它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自我 管理、民主管理。要加强宗教团体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 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 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
一是创新组织机构建设。宗教团体要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特别是在教务指导、教风督查、宗教思想研 究、权益保护、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要创新工作思路、 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健 全专门委员会制度,做实专委会工作,促进专委会工作机制化、 常态化。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宗教团体的章程, 进一步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 员会)制度,定期召开各种会议,严格落实和规范各种议事制度,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章程定 期换届,打破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制度。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 作上高效”的标准,选优配强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重点岗 位人员。改进宗教团体负责人人选产生和选举方式,特别是在推 荐选拔班子成员时要明确标准、民主协商、严格把关,逐步实行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投票选举和差额选举等方式,更多体现民 意。要加强对团体负责人及后备队伍、团体工作人员和信徒骨干 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夯实宗教团体人才基础。
三是抓好思想建设。宗教团体要建立学习制度,强化思想政 治教育保障团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在 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的自觉意识。要指导宗教团体重视宗教思想 阐释,制定中长期规划,深化理论研究,打造讲经解经平台,树立它们在教务指导方面的引领和权威地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支持 力度,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事关宗教团体开展工作的基础保 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团体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支持团体建立规范的人才进出机制和生活待遇保障机制,帮助团体解决其所需人才在落户、社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团体留得住人、用得好人。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团体的办公场所问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 人才培养是宗教工作中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宗教教职人员只有约 6 万人,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经过40 年培养,目前已增加到 38 万余人,一大批爱国爱教、有宗教学识、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教职人员成长起来,基本解决了宗教教职人员严重不足和青黄不接问题。要根据宗教界人士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提升整体素质与加强个性化培养相结合,大力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宗教团体要依照章程、制度和教规教义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行为,重视教风建设,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重视加强日常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严格执行备案制度,重视加 强监督和管理。
(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必须遵循宗教教职人员的成 长规律。宗教经典浩繁,宗教教义精深,宗教教规严密,宗教学 识需要长期学习和积累,宗教修行需要长期实践和磨炼,宗教品行需要长期培育和升华,所以宗教教职人员的成长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要下长期的功夫,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能拔苗助长,不搞突击提拔。特别是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人为“造神”,在短短几年内就想培养出高僧高道和宗教领袖。要加大培养年轻宗教教职人员的力度,对特别优秀、能力出众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大胆使用,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 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舆论环境。要把年轻宗教教职人员放到宗教基层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锻炼,多接触信教群众,学习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要创新思路和举措。面对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不仅要培养爱国宗教领袖,还要培养宗教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如管理人才、教育人才、研究人才、社会服务人才、国际交流人才等等。对于传统宗教人才培养模式中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地方,要弃旧扬新、与时俱进。近年来,一些地方借助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开展讲经讲道交流活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素养,这些 都是有益的探索,值得认真借鉴。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既包 括政治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宗教方面的要求。在政治上,要拥护 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维护祖国统一、民 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关键时刻头脑清醒,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在宗教上,要信仰纯洁,遵守教规,潜心修持,品德高尚,赢得信教群众的敬重。“才”是指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文化素养,有较 强的开展教务活动的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才”固然重要,但“德” 价更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评价宗教教职人员的金科玉律。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涌现出一批杰出宗教人士,如十世班禅、赵朴初、陈撄宁、达浦生、吴耀宗、丁光训、傅铁山等等,他们深受广大信教群众的爱戴,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敬重。如赵朴初先生,无论是政治品质还是宗教信仰,无论是学识造诣还是人格魅力,可谓“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年轻一代承担着继往开 来的重任,不仅要接过老一辈的职位,更要继承和光大老一辈的高尚风范和优良传统,引领宗教走爱国爱教道路,在服务社会、 践行信仰中健康成长。
(三)严格标准要求 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爱 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虔诚、品行端正,在协助党和政府落实 宗教政策法规、团结信教群众、促进宗教和睦、服务社会大众等 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宗教教职 人员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信仰淡薄、戒律 松弛、不重修行、贪图享乐、借教敛财、争名逐利、自我吹嘘、 弄虚作假等等现象,在各个宗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个别的 宗教教职人员甚至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虽 然只是发生在极少数人或者极个别人的身上,但严重侵蚀宗教的 肌体,极大损害宗教的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引导、 教育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 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对于信 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 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 个是本宗教的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 者缺一不可。这既体现了宗教的神圣性,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事 务管理的庄重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促进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健康发展。通 过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还有助于防范和取缔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非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形象。宗教教职 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已经常态化,要继续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日常工 作,完善对宗教教职人员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历史赋予宗教教职人员难得机遇和极好条件,一定要懂得珍 惜,善加利用。要教育他们不要受社会上追名逐利之风的影响, 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脚踏实地,切忌浮躁飘忽,防止急功近利。 宗教领袖不是靠媒体吹出来的,不是靠名人捧出来的,不是靠大 款供出来的,不要相信一夜成名、一炮走红的神话。作为宗教教 职人员,要有超越的境界和清静的心态,正确对待荣誉和地位,淡泊名利,培根固元,倾心向善,利益人群,靠学习、修行、持戒去成就功德,靠学养、德行、人格去赢得尊重,正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宗教教职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仅要让信教群众信 服,还要自觉接受并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真正做到“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 宗教教职人员的成长不可能一帆风顺,有了失误不能无原则 迁就,要严肃指出,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帮助改正,但不能意 气用事,一棍子打死,弃之不用。有了进步要热情鼓励,但不能 任意拔高,捧着护着,搞得飘飘然,最后被“捧杀”。对极个别道 德沦丧、严重违反戒律,甚至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及时清除出宗 教教职人员队伍。
三、做好宗教院校工作 宗教院校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爱国 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重 要基地。做好宗教院校工作,关系各宗教能否有一支合格的教职 人员队伍,关系各宗教能否健康传承发展,关系我国宗教组织的 领导权能否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界人士手中,关系我国宗教能否 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自 20 世纪 80 年代恢复开办宗教院校以来,我国宗教院校获 得长足发展,分级办学的体制初步形成,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 学质量稳步提高,宗教院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较大提高。 截至 2017 年 9 月,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按照《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确认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 91 所,在校生约 1 万人。其中,全国 性宗教院校 6 所,分别为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 中国道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金 陵协和神学院。自上世纪 80 年代宗教院校恢复办学以来,从各宗 教院校毕业的学生已达 4.7 万余人,他们中不少人已经担任宗教团 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负责人,成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中的骨干力量,大大缓解了爱国宗教界人士青黄不接、后继乏人 的状况。新修订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新增了“宗教院校”一章,细化了宗教院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权利和 义务,为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做好宗教院校工作,要按照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统一部署,深 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 领,坚持中国化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坚持 政府主导、团体主办,宗教活动场所协办配合,适度扩大培养规 模,增加办学投入,发挥宗教院校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 阐释宗教教义、培训现有宗教教职人员“三个基地”的作用,积极 发展继续教育,大力提高现有教职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提升我国宗教院校办学水平,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 社会相适应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一)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是办好宗教院校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宗教院校工作的命脉,对 此必须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思想上的自觉。要努力培养和造就热爱祖国、拥护党和政府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 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立志从 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把思想政 治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 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 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进校园、进 教材、进课堂,融入到课堂教学、宗教体验、社会实践、重要活 动等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始终保持宗教院校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理顺办学体制 要强化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事务条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宗教院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要理清分工与责任,探索建立顺畅的管理机制。政府宗教 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单位职责,宗教团体要切实履行主办单 位的职责,宗教院校要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宗教团体作为 办学主体,要加大对宗教院校的支持力度,注意调动社会力量作 用,不断拓宽筹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社 会团体、信教群众及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要稳步推进改革。坚持 中国化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模式,调动各方面 支持和参与宗教院校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宗教院校教育教 学改革,促进宗教院校教育与宗教传统教育相衔接。
(三)优化办学结构 要明确全国性宗教院校与地方性宗教院校的职能定位和办学 目标。全国性宗教院校在办好本科层次教育的基础上,稳步开展 研究生层次教育,加强宗教院校师资培养工作,逐步构建完整的 宗教学位体系,并努力建设我国宗教教育教学和研究高地。地方 性宗教院校要以专科、本科层次教育为主,重点承担在职教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任务,有条件的个别重点院校可适度发展研究生层 次教育。建立健全宗教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依法从严审批实 施学历教育的宗教院校。要加强与普通高校的合作,在坚持教育 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下,利用普通高校在师资、课程、图书等方 面的优势资源,帮助宗教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优秀 学生提供深造机会。要鼓励宗教院校办出特色,根据宗教事业发 展对人才的需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打造若干个特色宗教院 校,改变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局面,满足宗教人才的多元需求。
(四)提高办学质量 办学质量是宗教院校的生命线。要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围绕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系统完整的“中国文化与社会”课程 体系,形成“中国历史文化”“中国当代社会”“中国宗教”“引领信教群 众能力培养”等公共课程模块。在宗教专业课教育中,全面融入中 国化教育内容,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浸润各宗教思想,引领各宗教加强宗教思想、教义教 规、宗教礼仪、宗教经典等专业课课程建设,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 色的宗教专业课体系。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开展经常性轮训,逐步提高生活待遇,既要稳定现有教师队伍、不 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又要不断吸引和补充高素质人才,努 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师德良好的宗教院校教师队伍。 要加强科研能力建设,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紧扣当前各 宗教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教义教规阐释研究,为各宗教坚持与社会 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四、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核心的基础性要素,具 有鲜明的社会表征,是信教群众表达宗教信仰、满足宗教需求、 开展人际交往主要的场所,是宗教界从事宗教活动、联系信教群众、展示自身形象重要的平台。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依法 管理宗教事务的关键环节。新时代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 所管理,要按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基本要求,加强依 法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注重正面引导,强化宗教界自我管理, 保障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
(一)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要探索建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责任制,明确党政部门、宗教 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基层党政组织的任务、职责,真正将有关 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宗 教活动场所安全协调机制,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治理体系, 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网络监管系统。进一步规 范宗教活动场所各类宗教活动,尤其是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明 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各环节举措,加强现场监督和全程跟踪管理。 继续贯彻落实 10 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 关问题的意见》、6 部门《关于进一步制止和处理乱建大型露天宗 教造像的通知》、12 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 的若干意见》,通过联合督查、典型通报等方式,坚决制止佛教 道教领域各种乱建滥塑现象。
(二)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布 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 生活。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信教公民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场 所与场所之间应该有一定的间隔,以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 在为信教公民提供方便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妨碍周围单位和居 民的生产、生活,尽量避免设立在居民区或者医院、学校等公共 场所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宗教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鼓励体现中国风格。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及其附属 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相关规划,注意维护宗教界合法 权益。
(三)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 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改建等,应听取宗教界意见。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 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 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 场所,要由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 其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谓的“承包经营”“股份制”。有条 件的地方,要推动各地将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公 共服务建设和改善民生工作范围,将水、电、气、暖、道路、通 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延伸 和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逐步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条件。在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挂牌工作基础上,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悬挂统一 标识牌,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可识别性。
(四)注重发宗教活动场所积极作用 继续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根据“动态创建、不 断创新”的要求,放大创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引导示范效 应。做好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推选工作,坚持命名与建设 并重,丰富教育基地类型,拓展基地教育功能,充分释放宗教界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正能量。利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平台, 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团体教规制度,建立 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宗教活动场所。推动宗教思想建设成 果转化应用,把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宗教思想渗透到讲经讲道中, 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宗教思想建设的重要阵地。支持宗教活动场所通过文化讲座、建设书屋、设立网站、典籍整理、编印资料和 学术研讨等方式,加强宗教思想文化建设,建设文化型、道徳型 宗教活动场所,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佛教道教界 开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和建设生态寺观活动,帮助宗教活动场 所整治周边环境、搞好内部绿化美化,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型宗教活动场所。
(五)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运作的正常、有序,尤其是保证群众的人身安 全。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 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制度、 场所负责人民主评议制度、信教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场所制度等。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各全国性宗教团 体制定的主要教职任职或聘任办法,选好配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 教职,加强对主要教职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领头人”作用。宗 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 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 公布,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 场所,可依法定程序办理法人登记,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加强自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