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7部大正藏第30册P0136 大乘中觀釋論 (9卷) 〖 安惟淨等譯〗.txt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 [cf. Nos. 1564-1566]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一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緣品第一
歸命一切智。所有世俗勝義二諦。本無所行。若無所行。攝化有情事。即當捨離。菩薩為開示故。造此中論。然此不同一切外道所說緣生。佛說緣生法。為令覺悟多慢心者。生極淨信。於諸論中。此論宗重。謂緣生義。即無滅等句。最勝緣生。顯明開示。是故論初讚歎世尊。如本頌言。
不滅亦不生 不斷亦不常等
釋曰。滅者。無常性故名滅。發起名生。斷生死故名斷。擇滅涅槃常時性故名常。如有人言。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法性常住。此緣生者。亦即是常。一者無差別義。如所說離此即是為緣生之法何所生邪。謂種種義。如其所說。從因所生。生已有果。來者向此名來。若無來義轉時此即無去。無去義轉時即無過去世所行。非今有滅。此即無滅。此法如是說。餘生等亦然。若取著言詮即為戲論。如其言詮。於如是性。執有性者。彼皆息滅此即名為滅諸戲論離諸嬈惱性分。別自性空已乃名寂靜。今此如是無滅等十種句義。如前所說十種對治。此中皆止周盡是論皆說此義此如是義成。餘一切論中皆同此緣法。今此義中。若此因若彼緣。如薪生火。而彼所取如是應知。常不斷義。如前句所說發起之義。此所說成。若因中有故設因壞時後還不離果起無前後時性故。如澡沐已受食。此非緣生。若言無生。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此即世俗緣生。不和合故。若勝義諦所生。此中止遣。世俗諦識中體性不和合勝義諦體性。此中止遣。何等是世俗。何等是勝義。若勝上所說相續義性。以世俗諦伺察時。此不和合。以彼現證非涅槃所得。此所作性不異勝義諦故。亦不止遣。若智所成。即彼世俗諦。不異勝義諦。如瓶等色等。而此一類色受等法。決定境界智不許可。彼智無性故。譬如瓶等墮世俗有性。雖無所取非世俗無。此中所說。世俗所取之義。是自非他。如理應知。世俗者即是世俗所取故。如樹林等非極微許。而有所取道理可得。若方分分別差別分別等性而彼決定世俗有性。此非道理。以物體遍計有樹林等對礙。而識中有彼樹林等為所表故。然識中物性非無道理。由是樹於彼識而為所緣。如是能表識中得有所表。是故非物體樹於識中有。此如是說故。餘說亦然於能表所表中。遍計無體亦無所成。何法可成邪。謂如諸佛境界。色等決定。此何不成。如彼諸佛境界。此亦然有。非如識中遍計生等。此中止遣。識中物體若有性者。此非道理。若彼勝上如來之智。如所說義。故名勝義。餘皆世俗。不實性故此說最上。謂佛所說善文善義是故頌言。
我稽首禮佛 諸說中第一
釋曰。若文義二。無著智性。唯佛大師而善宣說。何所說邪。謂說無生性。今為證成無生性故。彼無滅等諸差別義。亦如是證成。如是建立無生法故。或有人言。所說生者。我知差別之性如是自生。為遮遣彼說。是故頌言。
諸法不自生
釋曰。所言生者。本無今有之別名。自者。我性義。彼如是說。互相損惱。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或如瓶等。即不見有自生之法。如前瓶等。自體無性故。諸生法無性。生已復生。亦復無性。如是眼等決定和合。若爾即有對治過失。若有如是因。即有如是果。彼果體有生。以因果二法無別異性故。若言自生。此應思擇。又復泥團離瓶。瓶離於因。此中色等當云何有。若離泥團。果因二種無別異性。若泥團離瓶。而此果體即不和合。泥團若壞。瓶有所得。即非果時有因性故。此僧佉人言。譬如色等非果因二法有別異性。色等自體亦如離瓶先無有性。若彼決定實無所成。所說無異如瓶所作。杖輪水等非此所闕。彼等無別異性因果二無性故。何名無別異。謂不見因自體能作。如是果有所作。亦復不得無異性故。若無所作。何名因果。決定自體無別異性。若因無作。彼無作時果不和合。有異人言。我知差別。諸法從他性生。為對遣彼說。是故頌言。
亦不從他生
釋曰。他生者。別異義。如他性瓶等不生眼等。由如是故。自緣既不生。他性亦然。若止遣諸法自相。應知有過。此中或有彼不和合。如是所作非勝義諦中。他緣能生內六處等。以他性故。此如瓶等。此中他性瓶等如內六處緣勝義諦中生無性可得。世俗諦中亦然。生無性可得相違義性無因生性及共生等。若有所得皆他義故。如是所有中論成就。究竟義中離不和合對治等法。若復如是世俗諦中有所得者。決定如前對治相違。世俗緣生有所得故。此亦非所得如是有所成即和合無性成已見邊二不和合。如是即於諸所成中有共過失。若別異所成。當知自有差別過失。此廣文不書。恐繁且止。非中論所說。如前對治。何以故。後對治亦爾。無此中所成和合道理。有異人言。取彼實有泥團。隨有杖等諸作用法共生瓶等。此異意樂。故頌止言。
共生亦無性
釋曰。彼增上所作言非二法共生。若爾有言說對治過失。有異人言。如所意樂諸法如是無因而生。為遣彼義。是故頌言。
亦不無因生
釋曰。如他所說。無因生性有所得者。即時處等彼相離性。決定有生可得。彼時處性能不相離。此若止遣對治過失。此中或有生性。諸論皆說。是有漏義。如是有性各各繫屬。諸性有生。此中皆止。若有所作。即與阿含相違。如佛所說。有四種緣能生諸法。而此四緣諸經論中皆如是說。何等為四。謂因緣。所緣緣。次第緣。增上緣。如是四緣無第五緣。諸異宗中有執我者。執極微者何所以邪。此中若有常因者。彼時處性即能相離。彼一切果乃有同生。現見時處等不相離性次第生法彼同作因。即不相離因性可得。此無過失。是故同作諸因。此中非因。彼說如是生無有性。若有因故決定有果。彼同作諸因決定因性。此本有故。若同作因此相離者。即如前說對治相違。以本和合故。而彼諸因如是建立差別因無性。然彼處等有相離性可同生者。此之分位如士夫等。由如是故非士夫等。因本無和合性。士夫等句義。亦如自體。亦非定有。士夫等本性和合所有因性。如種子等。以士夫等本來分位或離所作性。如種子等因有所得或無所得。此復云何。若本來分位離所作性。或有所得即是無常。若不離所作自相亦即無因。如前已說非諸士夫。如彼種子能生於果。若如是見。此非道理。彼遍計性故。是故前說無第五緣。亦非斷滅。世間所有諸執無因惡因諍論亂意之者。為攝化彼故。如其分位於世俗諦開示宣說諸因緣等。此即非勝義諦。或有問言。自果於緣中為有邪。為無邪。物體第三分別無性。故頌答言。
如諸法自性 不在於緣中
釋曰。譬如瓶衣。非即有故。亦非異故。如是眼等自性。若自緣若他緣若共有。而彼諸緣非即非異。若離自體即無有果。由自力能即有諸緣。此無異性應當思擇。由如是故。因果二法無別異性。何所以邪。若離是因。果不能成。彼能作因。其義亦然。若定有異性而彼自果於諸緣中即無所生。是故頌言。
以無自性故 他性亦復無
釋曰。若有此二。即互不相離。若見有他性。如此彼二非緣時中有果。非果時中有緣。若他性隨生。即因果二法非俱時有。剎那性故。若生不生二所作性。二俱無性。若不壞因。未來有果。此智所安立。乃說他性然。若取著他性非勝義諦有。或有人言。諸經論中皆說他緣能生諸法。云何此說非他性生。若諸緣中他性不生。豈可無自性諸法於緣中住。若爾緣即是非緣。若自性無所有者。果從他緣生。即非道理。故頌答言。
亦非緣生果
釋曰。然生法所作有果可成。為總止餘義。是故頌言。
果不從緣有 有無果生止
若說生法時 無依無所生
釋曰。前說果不生無所成者。以能生果者自亦無性。若能生所生及彼生法。定有別異生法可得者。即彼所作說為能生。此中別異生法即無所成。若果離於緣。即所生生法云何得成。他所繫屬故。或有人言。所作如是從緣所成。非物體自性成故。是故非眼等六處能成緣法有此意樂。故頌答言。
果不從緣生 此果緣中生
釋曰。若彼決定別異生法為可有者。彼無生法中間所作。若生而彼眼等決定生法互相離性。或如是生亦何不成。如是說者。彼無自性法。此中有過失。此異宗說。是故有過。若從緣生果。彼果性無依。緣亦無常。相離性中果云何成。如有頌言。
果若別異解 無道理可依
若一法作成 果體不可立
如本頌言。
非無緣有果 無緣果亦無
如是世俗中 常性不可得
釋曰。若或無緣。果即不成。若有果故。彼諸法體即有所得。彼等諸法亦非先有性故。是義當知從緣所生。若離緣生。虛無有果。譬如芽等。何能和合。若言從種生芽。即能生所生二和合故。亦非種子等緣一向能生。以餘法成即能有果。由如是故。果非常有。或有人言。從緣有果。此即非常。亦非無常。如是性中能生得成。釋者言。如汝所說。此有法故。即此所成。如是決定勝義諦中。非無緣有果。非無果有緣。俱不見故。眼等諸法此中亦然。於其緣性若止遣者。定知有過。是故當知。從緣有果。諸果體生。謂從因緣次第緣所緣緣增上緣生故。以諸緣分別果體差別如是得成。譬如已成熟果。而諸因體差別分別。是故能作所作此中分別。此如是說。決定有果。決定之言即印持義。此中有果其義顯明。世俗諦中果法增勝。即有所得。然無分位可著。若果性有著。即他宗義。謂於緣中非實有果。若彼如是從緣生果。互相所攝有果隨轉。彼雖分位各別。然有果生此說緣生。是故此等諸緣生已亦各別故。諸未信許言即是不樂說義。若此果不生。即彼無有緣。何等為緣。謂隨所意樂。是故若無有緣。能生於果。此無道理。若或無緣。又復何有緣性可生。◎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一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緣品第一之餘
◎復次此中或有異意。謂以剎那如是緣性可成於果。雖非相續此無過失。是故頌言。
非有亦非無 緣義和合爾
釋曰。所言無者。如兔角等。緣亦何無。此中意者。如前說性。此不可說不可伺察。謂以彼因於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諸緣於何性而有所說。是中無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說。此即為有如是果緣。其義顯明。如瓶燈等。此應思擇。此中決定。若有所離。即無所有亦非無有緣不和合故。如所說果或果分位彼三種功用能所性極成。彼若緣異即無功用。所施作故。此說顯明。彼有所生此無所離。此說義成。此中無有少法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增廣體不生故。以無生法而可增故。若諸緣有體性。即不和合生。此中無功用體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謂於彼無功用不和合體性中亦有所成。如癡等體性。或量中減少。或生中減少。非壞因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決定離別異性。或彼境界智生。其理應思。若對治法起。即能遣除冥暗。若彼二種決定為有者。於境界智中即不成就。以世俗諦中。譬如燈等及瓶生因有所成故。是故應知。亦無所離。或有人言非有非非有。生時緣成故。謂以生時有作用性所發起故。此中雖有亦復不成決定生性。彼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釋曰。謂以生時種類所作或有或無。後亦如是。不離有性無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諸緣論中說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說相。此有說相即世俗諦。非勝義諦。能成彼果說名因緣。然彼亦無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有即無法可成。若爾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得和合。有若不成與成相違。無即決定。不成無。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無決定不成。於一法中相違自性。本不生故。二俱有過。以如是因成如是果。豈得和合。若或於彼心心所法而有取著。此即說為所緣緣法。如是決定彼不和合。若勝義諦中如是眼識等有法可說。彼法生時無言說性。是故此中非所緣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說彼即相違。無亦相違。若有所緣。應知皆是世俗諦故。非勝義諦。勝義諦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轉時。即諸相隨轉。是即所緣。此說是為所緣緣法。是故頌言。
於此無緣法 云何有緣緣
釋曰。若無緣之法生時。云何復有所緣法生。彼體無成故。又若等無間滅法。彼即容受所作為等無間緣。此中決定如是分別。是故頌言。
若法未生時 即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緣 故無次第緣
釋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兒死若法已生諸法皆滅。是故無彼次第緣法而得和合。以生滅性不和合故。即滅即生。而彼滅緣當云何有。是故緣滅無說性可轉如是則應生時為緣。若生時為緣者。生時已生又何用緣。生者起義。此不有故彼何有緣。若有所成。即是增上緣法。此若決定起伺察時。即無所有。故此諸法皆無自性。若起言說及伺察時。實無自性可得成就。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此有彼法起 如是無所有
釋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緣。論中所說緣者說有彼果故。如佛所說諸緣法者。謂有士夫所作果增上果勝報果平等果。非無體性故。如兔角等。或說有果。若如實所說。非勝義諦。何所以邪。果若有若無。緣中皆止遣。若如實觀察不即緣有果。不離緣有果。是故頌言。
若謂緣無果 果從緣中出
是果何不從 非緣中而出
釋曰。非緣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緣生。定知有過。復次頌言。
若果從緣生
釋曰。有異意樂。若言有果從緣可生。亦何不從非緣所成。以相似無性故。若正緣有成。非緣亦應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過。復次頌言。
是緣無自性
釋曰。意謂若無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別。此中謂顯果非自成故。復次頌言。
從無自性生 何得從緣生
釋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說頌言。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別異
成法若自無 別異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為止遣如是義故。或有人言。
果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以果無有故 緣非緣亦無
釋曰。彼生不能無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緣成。緣法者是果之種類。果無自成無自種類。彼果決定從他性生而有所得。然為止其定生性故。無有緣成。亦無非緣成。無緣種類。無非緣種類。無非緣種類果可有果生無性。謂因等及緣有果圓成。彼緣所成此果無性。果無性故。緣與非緣復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說生若說緣若說果。應知唯是世俗分別。如是皆非勝義諦境。今此品中皆為證成如。是義故。
觀去來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義。今當次第。勝義諦中諸有物體。如是總聚差別之義。而悉止遣。餘有所觀次應發起。如前品餘所分別說。諸有物體皆悉無性。謂先止遣彼生義已。餘諸句義亦然止遣。諸有所作雖復如是多種止已。然善巧智中有所生義還復發起。此無過失。有人言去。此中去者。去法勝義諦有彼果。此法有實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為止遣彼有能作所作及作法故。有此品起。此中應問。為已去名去。為未去名去。故頌答言。
已去無有去
釋曰。已去名謝滅。若有去法可去。即彼去法為不極成。即不和合。自語相違。復次頌言。
未去亦無去
釋曰。未去未生。若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說。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復有人言。此言去者。總攝作用。諸差別等如所意樂。去時有去。為對彼異意故。頌遣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釋曰。而彼去時。或有所去。即不離已去未去二種法中。何以故。於一法中互相違性彼不生故。此中若說諸法無性。是義成就。若以是法於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時去又何不成。是故亦無去時可去。復有人言。現見世間舉足下足有行動相。此往彼方不離所觀。有可去相。彼復謂言。世所作事。先由作者後有所作。作事方成。去相亦爾。復次頌言。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釋曰。若復別異。此云何有。復次頌言。
非已去未去
釋曰。彼異意者。謂以去時有行動相。乃說去時以成去義。復次頌言。
是故去時去
釋曰。異意謂離已去未去去時有去。復次頌言。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釋曰。於一去法中若有去時可和合者。即應二種去法有性。而此去法不可得故。如是決定法止遣相離者。此有過失。若此去法有去可和合者。即非去時。如是決定。若言去時去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時而有去邪。何所以邪。復次頌言。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有去時 二謂去時去
釋曰。若言去時得有去者。此義不然。離已去未去無去時和合可去。是故若見有是法。還成過失。如所說過失者。謂去時有去。若此二種決定有去理可成者。即彼去法應於去時去可得邪。若爾即有二法可得。一謂去法去。二謂去時去。若爾此說還成去法可去。若有二去法者。此無道理。何以故。若去法去時有所成者。彼何決定。或有所得。此復云何。若或無所有。彼決定說。云何有此去時可去。諸法亦然。皆如是止若法決定。應有如是去時可去。非已去未去無如是見。是故此中無二去法。若有即成別異過失。復次頌言。
若有二去法 即有二去者
釋曰。此何所以。如頌言。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若如此說已。餘皆亦然。無二去者可見。亦非所樂。此復云何。此中如是無去者去時去法可去。若有去時可去者。非彼亦無去法可得。是故於其一去。者中無二去法。若有即成過失。或有人言。於一去法中去者相離。即無所得。若有所作即有去者。此中若有所依。即去時去法或有可說。是故無二去法和合。如是若於如前所說過失遣除。即無有少法可作。若有別異還成過失。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去法若離。即俱時所起彼去作用即當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若無去者。彼去者性所作無性。此中去者若不相離。而彼去法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實伺察。云何可說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實有去者去法而可施作。又或去者若有別異。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去
釋曰。何所以邪。謂法自相止遣。復次頌言。
不去者不去
釋曰。謂如前所有。相違法故。復次頌言。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釋曰。以彼如是第三無性。是故此中無有去義。前言去者不去。如其所說。止法自相。為證成此義。復次頌言。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釋曰。無有是義。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以離去法。去者不和合。若有如是去法與彼去者。此中和合亦無別異去法可有。若或決定去有所作。即彼去法有去和合。復次頌言。
去法若欲去 非無去者去
釋曰。若言如是異法有著。即離去法。去者可見。去法不離去者體故。彼皆無性。若復止遣法自相者。還成過失。若定有彼去法可成。如是即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為二。一者有動。二即去者有異法可去。如是去法即成差別此中無有去法可取道理。若爾即有別異去者別異去法。若無去者去法可立。此無過失。有人謂去有發起可說有去。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發起邪。或別異邪。如是分位有所著故。所以頌言。
已去中無發
釋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謝故。此中何有去法發起。復次頌言。
未去中無發
釋曰。未去者。彼去作用未有生故。若離已去。未去性亦無發起。復次頌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中無發
釋曰。是故今時云何有。去而得發起。所以去法發起無性去者無性其義亦然。由是當知勝義諦中去者去法分別悉無。或有人言。此中應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可成。彼說不然。若或先有去法發起。即有去時。後亦復有去者發起。此中無去法故。即無去作用。去時作用已謝滅故。如前所說。去法發起即無分位。亦無去時可有。若彼去時有所發者。又離去法去時不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彼皆無性。如是無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所發起。以彼去法發起無故。去中皆止諸有體性。去無性故。即不和合。此中決定說者。若無去故何有去法。以無去無去法故。亦無彼去作用發起。去云何有。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云何有分別
釋曰。若不見有如是去法所發起故。餘一切處其義亦然。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所成。一切皆無去法可得。以彼如是發無性故。若有如是去法。於勝義諦中如理思擇。分位對治悉無所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去時分位。◎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去來品第二之餘
◎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住
釋曰。於一同生法中。相違所作叢雜無性。
不去者不住
釋曰。去法止息名之為住。今不去者。去法無性不應止息。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然亦住法無二和合。若有二和合。今應如實觀。是故頌言。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釋曰。去不去者。是二不住。此如是義即如前說。復次頌言。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總止住法。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止息諸分別
釋曰。若彼去時不住可爾。彼已去者應可住邪。此亦不然。已去者無別去法。去法已壞。是故無住。此中無有已去者住。今此住法如是止已。餘諸過失所說亦然。復次頌言。
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義說
釋曰。此所說已。餘法皆同。已去未去去時去法不生。已去未去去時去法初發。已去未去去時去法止息。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時住法不生。已住未住住時住法初發。已住未住住時住法止息。此中法自相等。若止遣者則生過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種。於勝義諦中欲求實性者。如理應知。一性異性諸有物體皆法性故。是中若有所生皆客塵事。世俗所行世俗所成。然無異性。是故去者去法二無異性。此應思擇。此中應知。風界動轉即有去者。身等動發往方處相。此乃名去。非去者去法二性別異。於自類中有異說者。皆止是義。◎
◎復次頌言。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此復云何。頌言。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即一性可立
釋曰。雖有作者作業二相。然彼作者作業互無異性。以彼作者作業自相息故。或可一性和合。即體用有相。世俗所成。世俗有性。以彼實無所成。於世俗所作決定可得。是故非無性非一性。此中若有所止。還成過失。生法顯明。若止遣者。即無果體。亦無往去方處動發等相。
復次毘婆沙人。及吠夜迦囉拏人言。去者去法有別異故。彼謂去者。能去非物體。去物體由去者故說有所得。所作如是。能作亦然。
復次勝論者言。如是能於物中有性故有去者。用彼去法動發行往方處等相。此如是說。餘皆亦然。
釋者言。不然。去法若爾。作者功能於物體中為有差別邪。無差別邪。此復云何。若有差別者。諸異力能或復別有齊等力能。於一能作中若成體性。此即是為作者力能。非所作等功能。此若所作等力能。即非作者功能。是中云何如實決定。或言自相差別。此即還成不定。若或自相無差別者。即一切處應無差別性。今以物體如是增上所依。火不能作地等事業。亦非無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應。故知物體如是非作者功能。此說義成。由如是故。所有物體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是增上作用。是中作者即得和合。是故非彼功能差別。亦非自體差別所成。若或物體無有差別。即功能可成。如是亦然。諸力能者互無差別一無異性。故知物體若一性。是中亦無多法所成。若異性是中亦無多法所成。云何二種功能而可成邪。或離所得。即彼如是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緣法差別。作者物體緣差別有。此名勝上差別長養。是故非作者力能和合。若或分位差別。如是作者分別。是故此說名為作者。若因果轉時。彼能作所作性分位差別。即不可得。彼非物體差別性故。若或施設彼有性等。此不和合。故名去者。復次頌言。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釋曰。若離去法而彼去者。即不決定。若離去法不決定時。無復別異去者可去。此所分別。若有去者去法二種可得。即去者去法有二可成。所以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如因果二不相離性。此說義成。若因果同生即無性可得。如種生芽。是故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若一性所成。若異性所成。然去者去法二俱無有。勝義諦中此說成就。云何無所有。此義文廣。恐繁且止。此中遮遣非復引證。為遮遣故如是表示。此所說已。餘處應知。此後復當止遣何義。若因去法即知去者。彼如是去。云何二種有其別異。若然云何和合。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釋曰。不作是義。此中應問。無數義門從義界中出。皆轉是義。今云何言不作是義。故頌答言。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釋曰。為彼如是去者所作。何有少法而可去邪。由如是故。世間所見。何等法是先來已生有所去邪。何等法是後來生時有所去邪。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
釋曰。云何二去。一謂因去。知去者故。二謂若有去者復用去法。此中止遣。復次頌言。
若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不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此中云何。復次頌言。
去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
釋曰。若或實有若不實有。此中去者去法不用三去。若實有者。即去者去法和合。若不實有者。即去者離去法。若亦有亦不有者。二俱無性。或可實有者。去者有故。不實有者。去者不有故。亦有亦不有者。二無去法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所以不作是義。若彼實有去者實有去法。即所作不有。能作不和合。以不實有故。即無所作不有者為去不生故。亦有亦不有者。亦無所作。彼無性故以不有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何以故。如是去者自無性故。若有不有悉無所作。彼皆無性。若說去法。此中皆是隨順所說。復次頌言。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釋曰。此說勝義諦中成就。如是別異說有能作所作作法。此中止遣。此中或說去之作用。如理應思。是故當知。此中所說作者作業作法。諸有分別皆無實體。為證成是義故此品生。
觀六根品第三
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業作法諸所造作相違行相已。復次頌言。
見聞及嗅嘗 觸知等六根
此見等六根 說能取諸境
釋曰。此論所說。如是見等六根行諸境界。謂眼見色乃至意知法。此有所說。當知皆是世俗道理。增上所作此無相違。若於勝義諦中。色等眼等所取能取性不可得。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是眼即不能 自見於己體
釋曰。若眼能見自性者。彼眼即應如是同前。自見己體。以諸法自性不能自見無異性故。如火熱性。亦復不能自見己體。是中亦無能見自性。復次頌言。
若不能自見 云何能見他
釋曰。無能見自性故。譬如耳等。亦無能見自性可得。彼眼若以能取自性於色境中有所見者。此說還成。眼為能見。譬如薪火變異。即說名燒。非火自體能燒。復次頌言。
火喻即不能 成於眼見法
釋曰。何所以邪。若彼熱性能然火者。彼不熱之性何不能然。是故若無彼薪。此火不有。熱性不應能自燒故。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已答是事
釋曰。如前已去未去去時不去中。已說是事。今此亦然。已燒未燒燒時無燒。已見未見見時無見。是故無已燒無未燒。不離所燒。無已見無未見。不離所見。如前所說。如其次第。隨應止遣。復次頌言。
見若未見時 即不名為見
釋曰。若或為常。如瓶衣等。復次頌言。
若言能所見 此云何和合
釋曰。以不和合而彼見法亦復止遣。或可能見所見二法和合。彼即可說有能所見。然彼二法不和合故。何所以邪。於一見法中而彼所見不得和合。無別異故。若有能見即非無所見。若有所見。即能見應成。又若決定有彼見法。即彼能見亦復應成。能見若成。所見亦然。復次頌言。
能見亦不見 見法無性故
釋曰。若或離眼別有見相。可說所見。或說能見。以無能見及所見故。復次頌言。
所見亦不見 見法離性故
釋曰。此中若或諸緣止息。亦無能見所見可說。何以故。此所見中非能見故。若有造作彼即有見。說名所見。此中亦然。同上所說。於能見中無見可得。何以故。此中若有諸差別法體性可見。而悉止遣。若有如是能見所見見法發起即非無作者作業作法和合。見及見法亦有所起。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釋曰。以無見法發起和合。第二見法本無性故。亦無決定而可發起。以彼見法離所見性不和合故。或可所見能見二俱無故。復次頌言。
以無見者故 云何有所見
釋曰。能所見性作用相違。若離和合性即無見者。若無見者即所見性。不得和合。此中能見所見決定無見。云何可說能所見邪。以見離性故。見無性故。或有人言。若謂諸行是空諸法無我。有此理故。如眼所見。即無別異能所見者。彼即無其實果可得。云何乃有識等四法而發起邪。故頌遣言。
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
釋曰。如所說理。此能見所見皆不成就。彼果生起識觸受愛。如是四法云何和合。若決定有識等四法。即有彼果取法可生。以實無故。次頌遣言。
四取等諸緣 云何當得有
釋曰。謂以識等及取緣有生緣老死。此等諸法無所成故。無所有故。今此品初他所建立。聞等聲等諸說皆止。此中見者悉無所作。是故頌言。
聞嗅味觸知 如是等諸根
而悉同於上 眼見法中說
釋曰。此中應知。如眼見說能聞所聞等。譬如能見所有聞等。如應廣說。此中且止。已遣一切不和合對治故。此說成就。此中能見所見見法。諸有分別物體無性。今此品中悉為證成。如是義故。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四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五蘊品第四
次第此品今當止遣。彼十二處諸有所作。或有異宗現所安立。謂於勝義諦中實有內外十二處法。以蘊攝故。論者言然此非無所攝道理。但以世俗諦中有其所攝。非勝義諦。以彼諸蘊無實性故。
又有異宗。計所造色有性可得欲謂大種積集所成。
今對遣彼等。是故頌言。
若離於色因 色即不可得
釋曰。色因者。謂地水火風。彼四大種。由其因故有色處等諸色可得。若離自性即不可得。是故世俗假施設有。若或別異物體有性。此不能說。何所以邪。復次頌言。
離色因有色 色則墮無因
無因無有義 何法無因立
釋曰。若因色中物體有性。即當對說。果色物體而有所成。若無因有果。即無所成義。是故無有無因可見。是中亦無少法可說。復次頌言。
若復離於色 有其色因者
即是無果因 無果因何立
釋曰。若果色中物體有性。即當對說因色物體而有所成。若有因有果彼所作性。如是乃說因法可轉。此若如是離色因有色離色有色因者。即彼如是無堅濕暖動諸相離性。眼等青等云何可得。以色聲等相離性故。同彼身中堅濕暖動諸有所得。今為對遣彼說。復次頌言。
若已有色者 色因無所起
若無有色者 亦不用色因
釋曰。若言有色。分別色因。或謂無色。或亦有亦無。此如是說。俱非道理。是故應知。非有亦非無。緣義和合爾。
有異人言若爾無因當可得邪。
故頌遣言。
無因而有色 是事亦不然
釋曰。極成法中無如是說。
勝論者言。我欲謂彼地等極微諸色是無因色。
論者言。彼無相似自類諸色無有體相。如是分別是果非果。俱非道理。譬如瓶等。地等所成。彼非無因。然極微因。無實因性。以無因故。如虛空等非一邊故。此說非彼因性可得本性無體故。雖瓶等有因。而非意中謂彼一向有體可成。亦非同生性。以極微因而無果故。既非同生性。彼即非道理。又若分別虛空等。常非一切所向。以虛空等方分分別。若或別異有性可立者。故頌遣言。
是故於色中 離有無分別
釋曰。如其分別於諸色中能造所造若果若因計有體者。皆是諍論。安立處所。於自所成中而有相違。如佛所言。色處者。謂四大所造。彼能造義。即因義成。應知所說非勝義諦。復次頌言。
果若似於因 此說即不然
釋曰。彼諸大種堅濕暖動自性而不可見。非彼自性色有所得。是故非諸大種與果和合。
有異人言。若爾即果不似因邪。
為遮遣此義。故頌答言。
果若不似因 是事亦不然
釋曰。若不相似性即無果可成。止其果性故。受等多義亦同此說。復次頌言。
所有受心想 諸行一切種
及餘一切法 皆同色法說
釋曰。彼受心想行皆同色法。止遣諸相。如所遮遣。是義應知。云何受心想行如彼色邪。謂離諸因即不可得。以眼色等因諸有分位彼彼無實因性所成。若或離彼無實因性。是中亦無少法可得。亦非離受等果見有眼色等因。以無果故因亦無體。若離自因有受等果而可成者。即離受等果。彼因亦有心。若離心因心可立者。是法無因。無有此義。何法無因而可立邪。若復離於心有其心因者。即是無果因。無果因何有此如是等。諸有所說。應知有為之法若離諸蘊而有性者。他所計執。譬如瓶等。若一性異性。皆止其義。餘一切法亦如是說。復次頌言。
彼一切諸法 皆同色法說
若諍論安立 隨所起即空
復次若有樂說空者。應以空義答。是故頌言。
一切不離空 一切得成就
又復顯示彼一切法無自性義。是故頌言。
若見一物性 一切法亦然
若解一法空 一切皆空故
言說有所得 諸所作皆空
一切無所得 一切皆成就
釋曰。雖勝義諦中彼一切法說無自性。然所作所得而亦不空。彼如前說。皆得成就。於一切法無所得義而有所成。此中品初說蘊攝等。應知如是諸蘊無性無有所成。
觀六界品第五
復次異宗所計。謂勝義諦中有地水火風識等諸界所成士夫。譬如虛空。彼引證云。如佛所言。諸苾芻當知。士夫六界成身。譬如虛空。此說見邊。
論者言。此說無相。謂世俗諦。如是諸相有所說者。非勝義諦。是故頌言。
空相未有時 先無彼虛空
釋曰。無障礙相即虛空相。此說義成。若或先有虛空而可成者。如是亦然。有相可立說為先有。若有是相此中即無成就因義。然此如是相非無成就義。此中但為止遣諸法自相。是故頌言。
云何無相中 彼有相可得
釋曰。如是分位無成就義。復次頌言。
無實相無體 云何相可轉
釋曰。次當止遣。云何無相中而有能相。所相可轉云何二俱。說為有相。此復云何。故頌遣言。
於無相法中 相則無所相
釋曰。於無相中無有物體。無分位可立。與相相違故。復次頌言。
離有相無相 無異處可轉
釋曰。此遍遮遣。是中亦復無所成義。復次頌言。
所相既無體 能相亦不立
釋曰。所相不相離性故。復次頌言。
能相無有故 亦無有所相
釋曰。能相不相離性故。若二俱決定。即成對治過失。亦非能所二相有異性可成。若此如是有過失生。所說亦然。云何二法能成於一。亦復云何一法成二。故頌遣言。
是故無能相 亦無有所相
釋曰。若一若二有所成性。此中皆遣。故前頌言。能相無有故。亦無有所相。若所相可成。即能相無體。若所相能相二俱無體。別異亦無體。是故決定此皆無體。
有異人言。無障礙處是虛空相。如是能相。相彼所相。
論者言。當知此說即一分因。云何是彼無障礙處說為能相。此中如是亦無能相。此非道理。
異人言。若彼虛空能相所相非道理者。何故虛空與三摩鉢底為所緣相。又復欲貪斷處為境界故。如是豈非虛空有彼能所相邪。彼相有故。此亦何無。故頌遣言。
離所相能相 亦無有別相
釋曰。如譬喻者言。有礙無體無物礙處是為虛空。此亦不然。若此無其有體。云何當有其無。亦非勝義諦中有質礙體。彼無性故。云何無體虛空。或計其有。如是對治有體此說總遣諸性。是故頌言。
若使無有有 云何當有無
釋曰。勝義諦中如是所有。若性無性悉離有體。如佛所言。諸苾芻。我此聲聞乃至若有知解若無知解。如是所說皆世俗諦。非勝義諦。勝義諦者。此中頌言。
有無既已無 誰為知解者
釋曰。無性可成。彼即離相。此復云何。有性無性止遣相違。即彼有性於一切處悉不可得。是故頌言。
非有體無體 無能相所相
釋曰。如其所說同虛空法。此中地水火風識等五界所說。皆同彼虛空界。是等皆無所相能相。亦非有體亦非無體。皆如虛空遮遣一切所有言說。於諸句義中。若有諍論及邪見安立法中妄計路伽耶陀等。如是諸說皆非佛語。應當捨離。如其所說。此悉非有。謂以勝義諦中諸界處等自性不可說然此亦無無性可立但為止遣所作物性此中非彼無性可得。如是所說遍遣諸性。
如異部師所說頌言。
遣有言無性 亦不取無性
如說青非青 不欲成其白
此中應知。於二種見悉當遮遣。都無所得。諸界處等。若有所成。皆是世俗諦攝。彼彼所有別別自體。善不善法已生未生彼法常在。雖復勤作虛無果利。設使先有所生後即無性。若如是知。如是所成。此無過失。以是因故。性無性二有所詮表無所詮表互有相違。計有性可生。即非道理。是故亦非有性亦非無性。二法可成。何以故。從緣有故。先有性可生。所生即無性。性無所生故。有性非道理。如是無實所生。此說有者即是相違。若或一切有所生者。一切有生非一切故。若一切生有力能者。何名力能。因差別生。何能差別果有所生。彼等力能。此復云何。為有異耶。為無異耶。何以故。若有異者。即無分位可立能令果起。此即分別相違。若無異者。即彼如是一切皆有。是中一切生法可立。若離相者。即一切處應無差別。云何有性可生。彼決定因豈得和合。是故若一性若異性。此不可說。如是亦然。物體差別力能和合無能生因表了有性。若於無實自性法中。諸界處等如是決定。有所見者。此即相違。所有世出世間善不善法已生未生諸有所作。若欲不虛果利。應當斷除世俗諦法。此所斷者。謂即二種決定所見。此中頌言。
見有性無性 彼即少智慧
無真實微妙 聖慧眼開生
雖觀於諸性 當寂止諸見
此即勝義諦 遠離一切見
釋曰。若於諸見能止息者。即當遠離諸嬈惱性。於一切法而得寂靜。◎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四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勝義諦中諸界處等性與無性有所知解。由彼雜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義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無雜染道理。雖有如幻。謂以無實染等體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說。非勝義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為先有邪。為後有邪。為染者染法俱時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頌言。
若先有染者 後有其染法
云何離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釋曰。此說畢竟應知此義遮其所離。若染法無體。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無果有果成熟。其義可見。若離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爾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起染。此義顯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法成。若無愛境云何有染。應當止遣安立過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有染者復染 云何當可得
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言。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染者。
復次頌言。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計異性得有合者。
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諸法亦然。◎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不離耶。
復次頌言。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第可成。
復次頌言。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六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有為品第七之二
◎又復有言。我宗有別道理。令彼生法離無窮過。故彼宗頌言。
如燈能自照 亦能照於他
彼生法亦然 自生復生他
論者言。作如此說。亦非道理。以無照故。若有暗冥即有所照。故頌破言。
燈中自無暗 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 無暗即無照
釋曰。今此觀察若無有暗。是故燈不自照。亦不照他。
復次頌言。
無少處可照 是燈何能照
生亦無少分 生法可成就
又復有言。彼燈生時即可照邪。
論者言。若燈生時亦不能照。以先分位無暗可破。若彼有暗即有所破。如是乃說。燈能自照。亦復照他。今此所說云何燈不到暗而能破暗。若不到者。故頌遣言。
云何燈生時 而能破於暗
彼燈初生時 不能及於暗
釋曰。燈初生時。無有性故。若或俱時。又無分位。若燈不到暗能破暗者。
復次頌言。
燈若不到暗 而能破暗者
燈在於此間 應破一切暗
釋曰。同法若不到。差別因無體。譬如磁石。力能差別無決定因。此說亦非有其力能。先有所成故。如彼磁石所成皆遍。是法生時無所詮表。力能無體故。此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燈能自照 亦能照他者
暗亦於自他 暗蔽定無疑
釋曰。此非所樂自所作處有相違故。燈亦復然。此非所樂。燈以照明為所成性。若燈與暗相違。燈即可成自照照他。無復別異所作性故。暗以暗蔽所成其性。若暗與明相違。暗即亦應自暗暗他。如是安立非有此義。如瓶等色現可見故。
此中應問。所言生法自生。為未生生。為已生生。
故頌答言。
生法若未生 自體不能生
釋曰。未生無體。故不能生。若其無者。如兔角等。因性不生故。
復次頌言。
生法若已生 生已復何生
釋曰。若法已生還復生者。此義應知。如其作已。不復更作。是故生已何復有生。由此應知必無生法自生道理。若從他生。其義亦然。若生時生者。離已生未生。別無生時可得。
復次頌言。
非已生未生 生時亦不生
或有人言。彼生時者。少分已生少分未生。如是中間無別有體。
論者言。若彼生法相離之性。或有少分而可生者。如是餘法亦然可生。是中云何有所生耶。若一切法有所生者。如是諦觀非今所說。豈有生時而可得耶。以彼生時無分位故。又一切法自體無分位可成。如是應知。若無生時。云何有彼生法可得。
復次毘婆沙師言。有未來法體生向現在。故有生時可生。
論者言。云何生時先有法體生向現在。有何異法說生時耶。此中無有少法。云何有其生法自體。以彼生法先無所得自體無性故。云何如是有所成耶。若復現轉之法常不離自相。此說相違。若於過去未來轉者。又非道理。若別異可生者。彼牛生時亦應有馬。無此道理。若無少法以未來體生向現在。所說生時此即相違。由如是故。生時不生。已生法不生。若生已復生。彼即無體可生。以無自性故無。即如兔角無有生故。
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品此已說
釋曰。此諸所說前已廣明。
復次五頂子人言。若法實無生性。云何因法而得顯明。
論者言。彼等決定所說。此皆止遣。此中應知。不顯明時因亦不離。亦復云何有其不離。此說顯明。是故去未去去時。前品已廣說。若或諸法有所離者。即成麁重前不實因。亦非如是先有所生。亦非離因別有法體。以有所離故。
有異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種子等和合因性物體功能及彼業用此無差別。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於一切時及一切處。皆有所生。
論者言。所言和合者。為一性耶。為異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復生時。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計執於一切處皆非道理。謂已生未生各無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無所詮表有性無體。是故汝所說種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無所有。已生未生各無性故。若有種子等和合。即所立相違。無未生性可詮表故。若其無者。如兔角等。是故無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當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離。此說為生時。故頌遣言。
若生時有生 彼生相已破
釋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無亦有亦無。一切處離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從緣生時。云何所生無道理耶。如名瓶生。瓶從緣生。如是生時乃有所成。
論者言。若彼生時決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復生。彼瓶生時未有發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別有生時別有生法而當得耶。且無瓶生之時。生已還有衣相可得。諸有所作若離所依。亦非道理。故頌遣言。
云何生時生 而說為緣起
釋曰。諸外道等。以巧辯才說緣生法。彼自相違。佛說緣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為破彼巧辯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於勝義諦中伺察無義。彼外道等誣謗因果起惡見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為令彼斷不正見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說。皆世俗諦。非勝義諦。勝義諦者。
復次頌言。
若法眾緣生 彼自性寂滅
釋曰。此義離自性故。如契經說。佛言。大慧。諸法自性本來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無自性。
復次頌言。
是故生時生 如是皆寂滅
釋曰。此無不和合對治過失。況復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頌言。若法緣生自性寂滅。無復自性故。是故諸法。無實因緣發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從緣生。可名生時耶。
故頌遣言。
若法未生時 如瓶等何有
緣法假和合 生已復何生
釋曰。云何有體可生而無生時道理。謂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無自性。此說義成。
復次頌言。
若生時有生 是即有所生
諸生性如幻 此生復誰生
釋曰。若法已生復有別異生者。生即無窮。是故決定無生法可作。亦非別有本生能生於生。
復次頌言。
若生已復生 是生即無窮
釋曰此無未生。亦無本生。能生道理。
復次頌言。
若無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
釋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謂此生而為有生。真實理中無生可有。非意馳流謂一切有。
復次頌言。
有法不應生 無亦非道理
有無俱不然 前品此已說
釋曰。證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應問。滅時可有生法立耶。謂諸生相生已即壞。諸法壞性而同等故。
故頌答言。
若滅時有生 無體而可得
釋曰。此中不應生滅同時。生時分位亦無有滅。
復次頌言。
若法不滅時 彼體不可得
釋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說不成。
此中應問。為未住體住。為已住體住。為住時住耶。
故頌答言。
未住體不住 住不住相違
住住時不住 此復何有住
釋曰。住者現在過去二法一處同時不生。是故無住。又離已住未住。住時無體。謂以勝義諦中無生法可得。從前廣說。悉為證成無實生法。生法若無。云何有住。
復次頌言。
若滅時有住 彼無體可得
住滅二相違 住位中無滅
釋曰。若說無滅時。彼體不可得。滅法隨逐有為相故。若住時有滅。無此道理。此中所說。
復次頌言。
諸法於常時 皆有老死相
釋曰。老者衰變前相。死者壞滅為義。謂以自體於一切時而常轉易。若有生時。即無老死法成。後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無冷性。今所觀察。
復次頌言。
而有何等法 離老死有住
此中應問。諸有住法。為自體住。為別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頌答言。
住不自相住 異住非道理
如生不自生 亦不從他生
復次如別頌言。
此住若未住 住體云何立
此住若已住 復何住可成
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無窮
若或無住住 法皆如是住
論者言。一切生法皆隨順說。若有滅處。即無生住。二法以相離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滅法諸說皆然。
此中應問。所言滅者。為已滅滅耶。為滅時滅耶。
故頌答言。
已滅法不滅 未滅法滅空
釋曰。云何是已滅法不滅。謂法滅已滅即無體。此中滅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滅時及未滅二俱有過。何以故。謂一切法。於勝義諦中止遣其生。
復次頌言。
彼滅時亦然 無生何有滅
釋曰。生法既爾。何有住體。滅亦不可得。住滅二法。彼相違故。是故無住亦復無滅。彼無住者。住性離故。若除遣住法。滅法即成。是故無有諸物分位。如是亦無一切物體。◎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六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有為品第七之三
◎復次自部答異宗言。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顯明
釋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於此位滅。如前所說。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異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滅
釋曰。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轉如酪分位無別異滅。何以故。酪已成時。乳即不生。此中決定壞失次第。各別分位無異性故。若言物體不滅。此即相違。或計滅有所得。彼非道理。今當止遣。他法既無生住可止。自法亦無。今所說滅。以自法無故。復次頌言。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
即此一切法 滅亦不可得
釋曰。此中云何。若一切處有滅法者。彼即無實。復次頌言。
若法是有者 滅即不可得
不可於一處 有有無二性
釋曰。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無法即無果 滅亦不可得
如無第二頭 不可言其斷
或有人言。依止滅體。是中欲令滅有所得。故頌答言。
法不自體滅 他體亦不滅
如生不自生 他體亦不生
此滅若未滅 自體可能滅
此滅若已滅 滅已復何滅
是滅若有異 滅即是無窮
滅若無所滅 法皆如是滅
或造釋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說。即有對待過失。謂以勝義諦中有有為法對待無為。今對彼說。是故頌言。
生住滅不成 即無有為法
有為法不成 何得有無為
釋曰。對待所起。此說畢竟。譬如石女不生於子。世俗決定物體不成。
此中應問。若無有為之法及有為相。云何世尊說有三種有為法相。故頌答言。
如夢亦如幻 如乾闥婆城
所說生住滅 其相亦如是
釋曰。諸法如夢幻及乾闥婆城。皆是分別智境界性。是故顯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等相。彼體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發起。於勝義諦中所顯無體自性空故。故佛欲令於諸行中捨離常見。令得調伏。乃作是說。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是故頌言。
老亦不離老 老時無所有
此性老不成 異性亦如是
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
老老而無老 非自體他體
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
老若有別異 老即是無窮
解脫出離道 自具足亦然
若法離自相 果亦不可得
釋曰。如說解脫。諸有善法此即說為緣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說彼以為緣因。若爾而彼識等亦可說為緣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別性彼無體故。差別識性亦非自體。有善法性以其自體諸善法性為緣因故。於解脫中無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如是決定捨離自體。何以故。以所立諸法入自體故。若不爾者。如前所說。云何不以不善解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若如前說。善法解脫此亦不離有分別故。是故當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脫因。彼即不生。復次頌言。
已脫不可說 未脫不可說
脫未脫無說 脫時亦無說
此解脫若異 解脫即無窮
若無脫而脫 皆如是解脫
釋曰。若如是知。彼出離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說。諸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言。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
想同陽焰生 行如芭蕉相
識如彼幻法 顯示所立法
如夢如影像 亦同於響應
復說。於諸行中一切法無我即無自性。當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別名。此中所說。彼真如法無有戲論。若說決定皆是虛誑妄取之法。
觀作者作業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說。破一切法諸有所作。有為不成故。何得有無為。若作此說。何故與彼阿含相違。如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言。
應修善法行 勿修惡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樂寂
如此頌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復有果。所說是實如所觀察。何故但言世俗。非勝義耶。
論者言。諸有作者。於勝義諦中。若實有若不實有。若亦實亦不實有。作業亦然。若實有若不實有。亦實亦不實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於所作中若實有作者。亦應實有作業。如是互推。作者作業皆無有實。若實不實二種俱於勝義諦中。無極微許決定實法。若作者有實。然亦無實作業可得。若作業有實。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復次頌言。
作者若有實 亦不作實業
釋曰。若如所說。何可信耶。故下頌言。
實所作無故 無所作差別
釋曰。若復止息善不善業。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復有二。亦非於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有業無作者
釋曰。若於作者作業中。執著所作生起。此即還成法自相相違。今當止遣。復次頌言。
無實所作故
釋曰。以無所生作用差別故。若復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業亦有二。亦非離其所作有業。此遣法自相。復次頌言。
有作者無業
釋曰。若所作業與作用法彼相離者。即能作所作二俱叢雜。此遣法自相。
復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業生起。應可說為實有作者。以作者生時業亦無異。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無別實有。此無過失。
論者言。何名無過。以作者作業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無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過如先說。若無所作。能作亦無。以離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業用。此如是故。餘處亦然。隨應遮遣。今此文廣。恐繁且止。復有人言。作者所作之業不實可爾。而彼作者可應實有。今為對遣彼說。是故頌言。
作者亦無實
釋曰。若計作者作業為實。今此言中亦當止遣。復次頌言。
若實有作者 亦實有作業
作者及作業 二俱墮無因
釋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業。若或所作離於作者有業可作。如是亦當但有作者無所作時應有作業。有即無因。若作者作業墮無因性。即有一向過失。此應思擇。復次頌言。
若有果無因 因即非道理
釋曰。此言因者。即說為緣。若法有因轉時緣即隨攝。因若無體現事止息。此即是無。云何有義可攝於緣。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作作者無體 作用不和合
釋曰。如斷薪等。若無所斷果體。彼能斷者及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斷所作用當何有依。彼無體故。作者作業無體亦然。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無法非法 所作等無體
釋曰。若離所作。能作作用即無有業。故下頌言。
法非法無故 從生果亦無
釋曰。此義云何。由此即無惡趣善趣及解脫道隨應果等。復次頌言。
無果無解脫 亦無生天道
非唯生天道 解脫道亦無
釋曰。若爾世間諸有一切作用。皆悉墮於無果利中。世間果者如種子等。作用隨轉即能生果。彼若無體即無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說作者無實。其義可爾。彼所作業此乃是實。以能作故。此無過失。
論者言。此何無過。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別名。業即是果。且非果法離因自體別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業。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業不異於作者。作者不異於作業。故所作業而亦不離。以差別因彼無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緣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說非不顯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實亦不實故。作業亦實亦不實故。下頌答彼增上言。
作者實不實 亦不作二業
有無互相違 一處即無二
釋曰。於一法中有無二法和合作用。彼即無體。非道理故。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業亦不可得。以相違故亦非道理。復次頌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實非實
著即生過失 此因如先說
釋曰。此中應知。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說。故下頌言。
所作實不實 亦實亦不實
作者及作業 此因如先說
作者諸所作 非實非不實
應知業亦然 此因如先說
實所作即無 不實又無因
有無互相違 一處何有二
釋曰。此中所說三種對待。如生法說。是故應知。非佛世尊於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及諸作用。此即不墮諸無因過。
論者言。此實無過。我亦不說無其作者及彼作業。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
復次頌言。
因作者有業 因業有作者
釋曰。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作者作業。若成不成。離有離無。證成中義。世俗所得。故下頌言。
世俗遣異性 我見成就相
釋曰。若有人言。此與阿含相違者。彼因義不成。
有外人言。勝義諦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說有能取所取故。
論者言。今為遮遣彼說故說。於彼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即作者隨轉亦不相離。如是應知。能取所取互所攝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業。因業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勝義諦。今復云何。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義。若或止遣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此亦應離。
復次頌言。
若勝義諦中 有作者作業
彼能取所取 此亦應遮遣
作者作業等 此義如是故
餘法自及他 相因義應觀
釋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體有得。若言有因。即墮果數。如彼生法。若有義可取。即彼有性。若彼無者。非彼有生。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即彼無體可觀。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若離自體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違。譬如離於泥團可有瓶邪。物體分位法中所起。此說即是瓶生泥團。譬如瓶水。無彼別異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團分位即說有瓶。猶如別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違。若樂等法因有力能。即有樂等果法。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有所發起。此中所說。有所得者。此說亦無少法相違。若離因果而有力能。說所成者。如是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顛倒計執。或成決定。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體有性。如是所說因果二法。此中應知非勝義諦。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說此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言。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言。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頌言。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言。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故。
復次頌言。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異。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故。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義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頌言。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無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大正藏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薪火品第十之餘
◎復次頌言。
即薪而無火
釋曰。遣一性故。
異薪亦無火
釋曰。薪火二法遣異性故。
火中亦無薪 薪中亦無火
釋曰。總遣異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異性俱不可見。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蓮花。異性不成故。是故勝義諦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畢竟空故。
復次頌言。
如說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釋曰。一性異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復次頌言。
餘諸法皆同
釋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業一性可著。亦非異性所取。離亦不生。若異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燒。不燒即不滅。不滅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畢竟無體。若人計火從餘方來。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義不成。故下頌言。
及彼瓶衣等
釋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團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異瓶別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無體。此如是故。餘處隨應所說亦然。若勝義諦中無一異性。是故不應取著。
如有頌言。
非受非不受 異復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諸所說亦然
復次頌言。
若人執有我 諸法有實性
各各差別說 彼不解佛法
觀生死品第十一
復有人言。勝義諦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長遠。眾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盡生死。乃作是言。汝諸苾芻。應如是學。以此證知。勝義諦中有其生死。
論者言。如佛所說。皆是方便世俗施設。非勝義諦。亦非不有生死而說。長時有法可盡。彼生死者眾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盡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說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大牟尼所說 生死無先際
釋曰。此義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無際。無際即無始。今此義者。無最上無先際。故言無際。又非有彼先際。故名無際。故下頌言。
今此如是說 無先亦無後
釋曰。先後義無體無自性故。如兔角等。應如是見。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說。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復次頌言。
若無有先後 中復云何有
釋曰。生死無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頌言。
是故此中無 先後共次第
釋曰。此中應問。如所表示。無先後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眾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盡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頌答言。
若使先有生 後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釋曰。若不離老死而有生者。應不離老而有死邪。故下頌言。
後老死非理
釋曰。若或異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馬。異體應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體者。即彼本來有其生死。
復次頌言。
若使後有生 先有老死者
彼所有老死 無生即無因
釋曰。無因即無所依。無依即無生。無生即無相續有性。
復次頌言。
無此生老死 亦無有先後
老死亦復然 亦應與生共
釋曰。此義云何。若言生時有其死者。以彼生滅二法無同時性。又復無因二俱不生。彼無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無相待因性。
復次頌言。
若不生即無 先後共次第
云何戲論言 有生老死合
釋曰。勝義諦中戲論不生故。
復次頌言。
若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
所受及受者 真實義如是
釋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後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後有其因。果即無因。此即因有相違。若先有因後無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時有者。如是決定彼因果性亦復無體。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無體故。能相所相所說亦然。
復次頌言。
非但說生死 先際不可得
諸法亦復然 先際不可得
觀苦品第十二
復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諸蘊苦所成性。如佛所言。略說五取蘊。由苦所得故。
論者言。此等所說皆世俗諦。非勝義諦。何以故。此苦果故。此苦果者多種分別。
復次頌言。
自作及他作 共作無因作
釋曰。有一類人。欲令此苦各別繫屬。故下頌言。
彼等於諸果 所作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苦若自作者 即不從緣成
釋曰。若自作者。而彼諸法皆自體所成。非同生性故。若離自體即無對待因性。亦非同生可有。故下頌言。
以有此蘊故 有未來五蘊
釋曰。緣所成故。此中若法緣所成性。即無自作。此遣法自相。又復亦非他作道理。
復次頌言。
若有此五蘊 與未來蘊異
於此彼蘊中 應有他作苦
釋曰。今此五蘊與未來五蘊諸有所作。非此二法互有他性。何以故。滅與未生二無性故。此中亦非苦能作苦。自作他作。云何可成。
復次頌言。
若人自作苦 離苦何有人
云何自作中 離人而有苦
釋曰。若復離蘊無所施設。彼復云何有苦可作。
復次頌言。
若苦他人成 授與此人者
他亦名自作 離苦何有苦
釋曰。此非離苦而復有苦。苦無異故。
復次頌言。
若他人作苦 離他何有苦
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於此
復次頌言。
自作若不成 復何有他作
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
釋曰。或有人言。若人自作苦。即非他所成。應有他作邪。對此異意。故下頌言。
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
是故所作中 離苦人無體
釋曰。今此如是。非有所作。亦非有苦。若以彼苦自作苦者。即自所作。道理相違。是故此說以無有人何有他作。彼無性故。若復他無自體。是中云何他能作苦。若人自體不生。即無所有。他體不生。即無他作。是故無有他能作苦。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亦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
今無自他共 無因亦非理
如有頌言。
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無因
此若有自因 何有無因作
釋曰。勝義諦中苦無體故。
復次頌言。
非但說於苦 四種俱不有
釋曰。此復云何。色等亦然。故下頌言。
外諸法皆同 四種俱不有
釋曰。色非自體作故。彼能作所作。若有若無。皆非所作。若有能作。即所作無體。無即非能作。云何無中計有我作。此即著於能作。亦非他法。成已復成色法作用。是中亦非他性可成。今此所說。若從緣生。彼即無有異法可得。亦非自他緣法不生。又一切法非無因故。由是勝義諦中。色等諸法體不可得。
觀行品第十三
前品所說破色等蘊。此即亦有對治相違。何以故。如佛所言。諸苾芻。汝等應當如實了知。色是無常。乃至識法亦是無常。以此文證。有色等蘊。
論者言。此世俗諦增上所說。非勝義諦。故有頌言。
若彼虛妄法 是世俗有為
無妄涅槃法 即是勝義諦
釋曰。此虛妄者。是邪智境界。愚人不實。於虛誑法無分位中。計色有性。
復次頌言。
彼虛妄法者 諸行妄取故
釋曰。此即無所得相違。故下頌言。
即彼虛妄法 是中何所取
釋曰。無所有故。譬如兔角。虛妄之法而不和合。是故虛妄法者。雖有所說皆是虛妄。故佛世尊廣為開示。普盡一切若根若隨煩惱所知二障等法。皆悉是空。使令除斷即彼空性離二邊故。此中所說諸虛妄法。決定皆是世俗諦有。若虛妄法。於勝義諦中。如乾闥婆城。又或虛妄法者。雖復所說是中亦非妄法可有。故佛世尊諸有所說。悉無相違。若言諸法不有。即是證成自性空義。遣妄執故。
復次頌言。
諸法無自性 見有異性故
釋曰。若見有法變異之性。彼即無我。無我即無常。無常即不有。如是所說。是為虛妄。此法如是。故下頌言。
無性法亦無 一切法空故
釋曰。雖說諸法皆空。即彼諸法猶如空花。亦非有彼無自性法。又或無所成故。
復次頌言。
若法無自性 法云何有異
釋曰。若法有異。自性亦異。若彼諸法無自性者。即不和合。是故若見諸法各各自性有別異者。云何不說此為虛妄。故下頌言。
若法有自性 亦復何有異
釋曰。若其無者。即無法可有異性和合。計有性者。即墮過失。此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諸法即異 無異法可有
現住法若異 後變異不成
釋曰。若後異者。譬如老作老相。此即自比量相違。
或有人言。若不離自體有法可異者。乳應即成酪。若爾即有因一向過失。
復次頌言。
若法即有異 乳應即成酪
釋曰。亦非離彼滋味氣勢報體等法。乳即成酪。以緣性故。又復亦非異乳有酪。此即於第二時有一向過失。故下頌言。
若或異於乳 云何得成酪
釋曰。亦非異乳有酪可得。此即不墮一向過失。是故無有異法可見。有即虛妄。何以故。自性空故。勝義諦中。亦無少分不空之法對待空法而有所成。
復次頌言。
若有不空法 即應有空法
無少不空法 何得有其空
釋曰。因不成故。此中非有空法可說。今此如是證成。世尊所說空義。如其所說。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遣有故說空 令出離諸見
若或見有空 諸佛所不化
釋曰。此即遣諸空執。諸佛世尊所說無疑。何況有異。若欲有其空者。此乃於法自性有所取著。此中亦非有性可取。應當捨離。若或於空有所取者。此即邊執。彼有執者無異方便。應知此等佛所不化。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