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2部大正藏第41册P0453 俱舍論疏 (30卷) 〖唐 法寶撰〗.txt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No. 1822 [cf. No. 1558]
俱舍論疏卷第一
沙門法寶撰
將釋此論五門分別。第一會初轉法輪時。二學行次第。三教起因緣。四部執先後。五依文解釋 一會初轉法輪時者。於中有四。一定成道日。二定轉法輪日。三述中間事別。四會說不同 一定成道日者。依長阿含經第四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八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 次文云。二月如來生。二月佛出家。二月成菩提。二月取涅槃 又灌佛經云。佛告諸天人。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出家。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成道。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而般涅槃。諸經八日皆同。說月有異。唯二.四別。不言餘月 准上二說。說雖有異。成道月日即是同也。所以得知。略有二理。一以立正異故。婆羅門國以建子立正。此方先時以建寅立正。建子四月。即建寅二月。故存梵本者而言四月。依此方者。即云二月。根本一也 二准智論.及婆沙計。梵王請前五十七日。四月調根.兼觀機等總有六月。即是二月八日成道。至八月八日轉法輪定。如下引文。以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為定。去八月八日有六月故。若是四月八日。即無六月。去轉法輪四月。無文證故 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安居。安居去四月八日。唯有九日。即與法華.智論.毘婆沙等眾多經論。日月相違。准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為定 問若爾何故。菩薩處胎經。云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八日轉法輪。二月八日降魔。二月八日般涅槃 答此有二釋。一處胎經說。菩薩處胎亦轉法輪。此為蜜眾。非為顯眾也。成道之日即轉法輪。義亦准此。今言為五比丘轉法輪日諸說不同。非是蜜眾 二諸經中錯二月為四月者。由建正不同。已如前釋。錯八月為二月.四月者。以迦栗底迦是八月卯星之名。二月又是建卯地之月。星.地詮別。卯名同也。若知迦粟底迦是酉地之卯翻為八月。若謂迦栗.底迦是震地之卯。翻為二月.四月。由此轉法輪等日。有二.四.八不同。般涅槃日。八.四.二月之異。詳多教.理。度五比丘八月為定。會涅槃日如別章釋 二定轉法輪日者。諸經.論中皆云。波羅奈國鹿野苑中。為五比丘轉四諦法輪。說中間事日數不同。然不指陳說法月日名者。不可憑唯。准有婆沙及釋律論。分明指陳說法月日。應依此文。婆沙一百八十三云。佛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度阿若憍陳那。迦栗底迦。當此方八月也。婆沙一百三十六云。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停至九日夜增一獵縛故。羯.迦雖異語是同也。故知。定是八月八日。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安居。一夏中不得聖果。過夏於八月八日。憍陳那忽然見法。此二論文極理分明餘文既不分明不可依准。故知八月八日轉法輪定。佛成道日雖有二說不同。或二月八日。或四月八日。無經論說二月.四月轉法輪。故知非是三七日後。亦無文說三月.四月.五月.六月。故知非是六七.八七.五十七日後轉法輪也 三述中間事別者。經律論中。述從成道至轉法輪中間時節。廣略不同。前後有異。今且觀機已前。依四分律敘。觀機已後。依婆沙述。餘文同異次便錄附 四分律三十一云。初夜得宿命明。中夜得死生智證明。後夜獲得漏盡明。得此三明。即往菩提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受解脫樂。過七日已從其定起。受二賈客兄弟麨蜜。為授二歸。云從此優婆塞最初也。四王奉鉢用受麨蜜。第一七日也。因果經於觀機後說受賈人麨蜜 四分云。食麨蜜已即於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遊解脫三昧 過七日已從三昧起。去彼不遠。有呵梨勒菓樹。即於彼樹神奉世尊呵梨勒菓。受已為授二歸。第二七日也 食此果已如前入定。出定入欝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食已為授二歸。第三七日也 已上三七在菩提樹下 食已更詣一離婆那樹下。准前入定。從定出已入欝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婦食。為授二歸。云此優婆夷之初也 准此律文。人受三歸得近事戒。神畜非也。第四七日也 食已還詣離婆那樹下。准前入定。從定起已入欝鞞羅村。乞食。受婆羅門男.女食。為授三歸。第五七日也。已上二七日在離婆那樹下 食已詣文麟龍宮。到已同前入定。天雨七日。乃至龍王以身遶佛頭蔭佛上等第六七日也。因果經在觀機後 已上六七受解脫三昧樂又四分云。從定起已詣阿輸婆羅尼?律樹下。敷坐具結跏趺坐 五分律云。入三昧七日 又云。受酪如人食。食已入定。
已上五分文 四分又云。作是思念言。我今已獲此法甚深。難解難知。欲寂休息。微妙最上智者能知。乃至思惟已說二頌。說二頌已默然 已上思惟深法時。不言日數 法華云。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 與律意同 准上。六七日受解脫樂。三七日思惟法。總九七日。前出定日即是後七日初。除重六日。餘有五十七日。是梵王請前。與智論.及毘婆沙。日數同也。智論第八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說法。言我法甚深難解難知。一切眾生縛著世法無能解者。不如默然入涅槃樂。是時梵天王等請佛為諸眾生初轉法輪。佛。時默然受請。後到波羅奈林轉正法輪 與律.法華意同也 四分又云。梵王請佛轉法輪。佛許已梵王歸宮 已上觀機。律與婆沙等大意同也。中間少異略而不述 已上依婆沙一百八十二述.論云。菩薩。菩提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知。唱連摩子應先聞我法。是時有天即白佛言。唱連摩子昨夜命終。有說七日 四分律云。欝頭藍子命過七日 又曰。爾時世尊。亦起智見知彼命終。便傷歎言。彼失大利。若彼聞我所說法者。當得正解。世尊復觀除彼。誰應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知。頞迦羅摩子 四分云。阿藍迦蘭應先聞法。天復白佛。命終已經七日 有說昨日 四分律中亦云昨日 爾時世尊。亦起智見。知彼過。如前傷歎 問初得阿耨菩提。何故不為二人說法。而待命過不得聞法將非如來教化失時耶 又說。彼時二人善根未熟。未堪聞法。所以者何。佛成道已。彼初一人。若更經五十七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彼第二人。若更有五十一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由此非佛教化失時 准此論文。婆沙雖不廣說梵王請前日數。而除佛成道日。至許請前五十七日與律.及智論等同也 又云。世尊或時留自壽行。如待蘇拔達羅等。若然留他壽行。無有是處 准此論文。無留他壽行。世尊復觀除彼二人。誰最初應聞我說法。我當為說。觀已即知。憍陳那等五人應先聞法。即作是念。彼皆是我父母親族。先來恭敬供養於我。今欲酬報為何所在。天即白言。今在波羅底斯國仙人鹿野苑。爾時世尊。亦起知見知在彼處。便捨菩提樹下步涉而往。問佛具最勝神力何故步涉往耶。答敬重法故不以神足。又佛行時足常去地如四指量。一一足跡皆有喜旋吉祥可愛千輻輪相分明如畫。身影所觸乃至七日。能令有情至其處者諸根安快。漸次行至婆羅底斯。爾時。五人忽逢見佛。遂共立制。彼喬答摩。懈慢多求。狂亂失念。空無所獲。而今復來欲相呼誘。我等宜各忽與言談.恭敬.問訊。但敷一常座。其坐不。爾時世尊漸次近彼。威德所逼。令捨本期。不覺一時從座而起。趨走迎逆合掌歸命。於中。或有改敷淨座。或取佛衣。或取佛鉢。或有恭水。或有洗足。俱白佛言。唯願就座。佛便作念。如是癡人。自立制約須臾還破。時佛就座安祥而坐。威光奇特。如妙高山 乃至 世尊於是。漸漸誘化令其調伏。於日初分。為二人。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三人入村乞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為三人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二人入村乞食。所乞飲食充足五人。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是教化經於三月。有說四月。令彼五人善根熟已。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如來為彼轉正法輪。時憍陳那最初見法 四會說不同者。問若佛成道後。經於六月轉正法輪者。何故出曜.方等大莊嚴經云七七日因果.法華經云三七日。智度論五十七日佛不說法。方等大莊嚴經二七日觀。二七日經行。因果經觀樹一七日。法華經觀樹行不言日也。四分律六七日。五分律八七日。毘婆沙四月。復有經說半年。十二由延經一年耶 答自古經律論師皆云見聞異也。意說。佛在世時隨眾生機威德不同。或見多日後轉法輪。或見少日後轉法輪 今詳不爾釋如來。八相成道示有父.母.妻.子.生日.出家.成道。為五比丘轉法輪日。大小乘說理合皆同。如說經行.遠近.觀樹等事。容有異也。佛神境力入定之相事難知故 問所以得知。答略有五例。一舉時別故。二異本前後廣略不同。三生等日月同故。四同本前後說有異故。五傳者誤故。由上五緣說有差別。根本事同 一舉時別者。四分律六七日者受解脫樂時。法華經三七日者。思惟法時。出曜經.莊嚴經七七日。五分律八七日等。通思惟法時。智論五十七日者。梵王請前。婆沙四月者。調五比丘根時。有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十二由經一歲者。以經一夏。律.及受歲經。以夏為歲故 二異本前後廣略不同者。律前廣後略。前別說受解脫樂思惟法時。後略不說四月調機。婆沙前略不說梵王請前。後即廣說四月調機。以此二文互證。即知日數經於六月方始說法 三生等日月同者。以八相成道父.母.妻.子.生.及出家.成道等日說皆是同。如何為五比丘轉法輪日有斯懸隔。故知。根本是同。傳有廣略及有誤耳 四同本前後說有異故者。婆沙一百八十二云。佛於菩提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如前引文。准此。佛成道已即觀根機。中間略其受解脫樂.及思惟法.梵王請等。豈即無耶。故知。諸本闕者亦是略也。若謂婆沙見聞不同。成道之後即觀機根。因何婆沙次下文云。彼初一人。佛成道後。若更五十七日。有餘命者應堪聞法 此即佛成道後。至觀根時五十七日。與智論同。又智論第一云。爾時菩薩捨苦行處。到菩提樹下。坐金剛座降魔眾已。即得阿耨菩提。時梵天王等皆詣佛所。勸請世尊初轉法輪 准此論文。即無食乳糜。即受解脫樂。思惟法時。佛成道後即梵王請。若獨智論見聞異故即說無者。何故第八卷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說法。是時梵王等請。諸文闕略如第一卷略故。非見聞異也 五傳譯誤者如宋本藥師云善信菩薩二十四戒。唐.隋本菩薩四百戒。正法華六根各千二百功德。妙法華三根。千二百。三根八百等。自餘不同不可和會。皆如此類。根本是一。傳不同故。
二學行次第者。一切萬行以聞法近善知識為初。涅槃二十五云。一切眾生以聽法因緣。得近大涅槃。一切眾生以聽法故。則具信根。得信根故。樂行布施.戒.忍.精進.禪定.智慧得須隨洹果.乃至佛果。是故當知。得諸善法皆是聽法因緣力故 又云。信心因于聽法。聽法.因于信心。如是二法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又正理五十八云。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為繁廣。欲通解者。當於眾生所集觀行諸論中求。以要言之。初修行者。應於解脫具深意樂。觀涅槃德背生死過。先應方便親近善友。善友能為眾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名譬如良醫。乃至廣說。又四預流支。一親近善友。二聽聞正法。三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如是等文諸經皆有。聞而不信。猶勝不聞。故法華云。時若法眾聞不輕言汝當作佛。雖謗不信隨於地獄。以是因緣值無量佛。後遇不輕皆發大心 就三乘法中。皆須先學小乘有教後乃可學大乘空教。所以得知。有多文證故。一十輪經第六云。善男子。若諸眾生。於聲聞乘法.獨覺乘法。未作劬勞正勤修學。如是眾生根機下劣精進微少。若有為說微妙甚深大乘正法。說.聽二人俱獲大罪。亦為違逆一切諸佛。所以者何。若諸眾生。於聲聞乘。獨覺乘法。未作劬勞乃至。而聽受大乘正法。如是眾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乃至。如是眾生所有罪報。皆為未求聽習聲聞.獨覺乘法。先求聽習大乘正法。如是愚癡。斷滅論者下劣人身尚難可得。說當能成賢聖法器。乃至。如是眾生所有過失。皆由未學聲聞。獨覺乘法先入大乘 二解深密第二云。我為未種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解。未積習福德.智慧二種資糧。依生死自性定說諸法。彼聞隨分解了無常無恒等。令種善根等 此指第一時小乘教已 若已種善根 乃至 已積習福德.智慧資糧等。又依三種無自性性。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依相無自性性等說一切法無生滅等 此指第二時大乘教也 又下文云。若有眾生已積習上品善根 乃至 上品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聞我善說無生滅等法中。信是佛說。善知取捨。即能速證無上菩提。若修下品五事。聞我此說信是佛說。得無量功德。生自見取。謂一切法皆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等。生自見取故。退失無量智慧。若不修五事聞我此說。生大業障誹謗不信 准此經文。由聞有教修行五事。由有五事能信大乘。若不修五事即謗不信。故知亦定須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由斯諸佛出世先說小乘。後說大乘 三大般若四百六十五遍學品云。善現。若不遍學聲聞乘法.獨覺乘法。終不能得菩薩見道 四涅槃經云。譬如長者唯有一子。幼小未堪。恩教半字。後漸長大方教滿字 五菩薩戒本云。菩薩受學菩薩戒者。若學小不學大。是犯非染污。學大不學小。是犯亦染污 六法華經.大智度論.四分律等。皆云。眾生不堪聞大乘故。不及默然入於涅槃。因梵天王請先說小乘。准此等文。故知。欲學大法。須先學小乘法也 今詳。經說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略有四意。一大乘深妙難信即生謗故。法華經云。若但讚佛乘。眾生沒在苦。謗法不信故。墮於三惡道。二生斷滅見故。十輪經云。若諸眾生於聲聞乘.獨覺法乘。未作劬勞正勤修學。根機未熟根機下劣。精進微少而便聽受微妙深甚大乘正法。如是眾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陷斷滅邊。墮顛狂想執無因論。三不學小乘唯學大乘。自謂學大乘者。於聲聞乘若人及法。輕毀誹謗招大苦報。故十輪云。或小聽受無上乘法。便於諸佛共所護持聲聞乘法.獨覺乘法。誹謗毀呰。障蔽隱沒。不令流布。為求名利唱如是言。我是大乘是大乘黨。唯樂聽習受持大乘。不樂聲聞.獨覺乘法。亦不親近學二乘人。如是詐稱大乘人等。由自愚癡憍慢勢力。乃至。修學二乘法人誹謗毀辱。令無威勢 又云。若於三乘隨輕毀一品至一頌。不應親近或與交遊。或共住止。或同事業。若有親近。或與交遊。及共住止。或同事業。俱定當墮無間地獄。乃至。受大苦惱難有出期何以故。善男子。我於過去修菩薩行。精勤求證無上智時。或為求請聲聞乘法。下至一頌。乃至。棄捨自身手足。血肉皮骨。頭目髓腦(餘二亦爾)。四若不先學有教精習善根等。即當多諸障難不能信解 問曰。若爾何故諸大乘經。多分毀學小乘。讚學大乘是究竟行。答十輪經自會釋云。是故三乘皆應修學。不應憍傲妄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唯為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說如是言。唯修大乘法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說不相違。梵網經等皆准此會釋 若爾豈無大乘種姓不假積習。唯聞大乘而能信解。答三乘種姓要因先習善根。無有法爾本性三乘差別故。優婆塞戒經第一云。不以性故名為菩薩。眾生有界名為欲心。心如是欲善業因緣。發菩提心名菩薩姓。如是等文非唯一二。又小乘法有二。一小乘法。謂說有教苦.空.無常.及緣起等。二者發小乘心。此說依其有教。積習善根。方能信大。不說先發二乘心。後方學大乘。不發二乘心。發大乘心者。雖學小乘。不名不定。名菩薩性 今應反難。若爾。不因遇緣積習善根方能信大。遇說而能生其信者。先佛應已度盡。何為至今猶有般涅槃性者墮三惡道。而論中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 問有立云。若有法爾涅槃種姓.及一乘根機等。即有異相。謂性自然於厭生死。愛樂涅槃。薄小煩惱。不行麁惡斷善根等。廣翻無性之相。此說為是為非。答此說非也。問所以得知。答違理.教故。言違理者。無始已來能厭生死愛樂涅槃。薄少煩惱不行麁惡。漸漸熏修。並應先已般涅槃界。時無始故。因行莊嚴論說。一向行惡並斷善根。善因不具名時邊無性。今猶有也。又若有本性即有印相者。普斷善根一向行惡。與無種姓相。有何別而知是菩薩.及一乘人 言違文者。善戒經。瑜伽論。地持等言。菩薩細性無因而得。共許此是菩薩本性。經論之中唯有二印相。一細性印相。二具二性相。細性印相唯佛能知。如何凡夫輒說相別。具二種性有六印相。一切眾生知。凡可知相非本相。如何有相可知是本性相。又瓔珞經云。善財王子等。六住已前退斷善根。墮無間獄。無惡不造。此等何相知是菩薩。又唯識論等。皆云瑜伽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是菩薩本性瑜伽論云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 以皆有故就障分性。因既平等。相云何異。故知。就人說相有.無不同。定非本性。若言法爾無性有相可知。除聲聞地有何文證。今時能信大乘法者。皆是先世曾種善根。故般若云。若於此經生一念淨信者。當知是人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所種諸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唯上所明。此論彼機通其五性。一切萬行之根本故。
三教起因緣者。就中有五。一一切教起緣。二三乘教起緣。三空有教起緣。四三藏教起緣。五此論教起緣 一一切教起緣者。一切諸佛因中發願。皆為度脫一切眾生令得成佛。三無數劫行菩薩行。證大菩提。不為眾生生人.天中取小果故。求大菩提行多苦行。故法華經云。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於世。謂以佛之知見開示悟入一切眾生。又般若論發大菩提有四心。謂廣大.第一.常.其心不顛倒。廣大.第一者。欲令一切眾生得無餘涅槃。無餘涅槃者簡異小乘涅槃也。一切大乘經意皆同。智論云。有三乘道.及人.天道菩薩法應引道眾生於大乘道中。不住大道者著二乘中。不住涅槃者著人天福樂中。作涅槃因。大般若經.法華意亦同也。准上所引經論文意。一切菩薩行菩薩行。演說三學.三乘.三藏皆為佛乘 二三乘教起緣者。就中有二。一正。二兼。正者。謂為求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求緣覺者。說十二因緣。求大乘者說六波羅蜜。兼者說三乘法通為三乘人。諸論中說總別念住.加行位中聲聞乘人。亦修三義觀緣起.及七處善.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故大般若遍學品云。三乘見道已前皆須遍學。故知四諦.十二緣.六波羅蜜等。通為三乘說也 三空有教起緣者。說有教。為未種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解。未積集福德.智慧資糧。說諸法有性有生有滅是不安穩等。種善根。乃至。令積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若已種善根。乃至。已積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者。佛又依三無性。說一切法皆無自性。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又依相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說一切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又為發趣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即是有教為聲聞說。唯為發趣修大乘者。說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此則唯發趣大乘者說其空教。此就顯相。理實說有通為三乘。說空亦通三乘。三乘定性聞般若者。皆證自乘無漏地故 四三藏教起緣者。說素呾纜藏依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令諸眾生種善根故。四為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 說毘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論道故。二為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已種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令入正法者。令受持學處故 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等流。一依增上慧學論道故。二分別諸法自.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四為已受持學處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問素呾纜中有毘奈耶等。毘奈耶中有阿毘達磨等。阿毘達磨中有素呾纜等。此則三藏無有差別。答婆沙一說從勝立名 此經律論中雖一部內兼明三藏。然說就多分立藏名。二即從所明立三藏名。此謂三藏不全分部。隨所明義。即依彼文立三藏別 問何故弟子唯造對法。不造素呾纜藏及毘奈耶藏耶。答素呾纜藏次第所顯。謂素呾纜中應求次第。何故世尊此品無間宣說彼品等 此隨當時機宜次第佛為教主。佛在世時承佛神力。如此說者亦同得名經。佛滅度後弟子不可自造經也 毘奈耶藏緣起所顯。謂毘奈耶中應求緣起。世尊依何緣起制立彼彼學處制立學處唯在於佛不在弟子。雖亦有別教誡學徒。然不名為毘奈耶藏 阿毘達磨應求諸法真實性相。不應求彼次第緣起。或前或後。或無緣起說。俱無過失唯此弟子釋佛所說幽隱法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故弟子所制得名對法。非經.律也。然有弟子釋經及律。皆名為論不名經.律唯此弟子造論釋佛三藏 五此論緣起者。世親菩薩。健馱羅國人也。先於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後學經部將為當理。於有部義時懷取捨。菩薩。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檄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本名潛往尋究。時經四載。有部三藏文義無遺。數以經部異義難破有宗。時有羅漢。名塞建陀。唐言悟入。即是眾賢之本師也。此阿羅漢。頻被詰問怪其神異。遂入定觀知是世親。密告之曰。此部眾中。有未離欲者。恐當致害。長老。可速還本國耳。因即歸還制此論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國。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幡等。出境而迎。摽頌於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讀。咸誦世親弘我宗義。時彼悟入告眾言白。此非專弘有部宗也。頌置傳。說似為不信。如其不爾。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諸僧眾。發使往請。菩薩奉珠珍。論主受請為釋本文。凡八千頌。還使寄往。果如悟入之所言也。世親論主。意無朋執。依第一時制造此論。同第一時 依第二時造般若論說諸法皆空。同第二時意 依第三時釋攝論等。旨趣同其解深密意 依第四時述法華論。明二乘無滅。與前三教別。依如來藏無上依經等諸大乘經述佛性論。會經中說一分決定無涅槃法。以為不了 依涅槃經造涅槃論云。法華前經總為一教云。以生死度眾生為船。法華經為一教。以萬行為船涅槃經為一教。以無生滅為船 依前後教述六種論。隨經義別而無朋執。此論既依四諦。旨歸同於初說。三乘實滅。識唯有六。心外有境。就初法輪分二十部。此論多據婆沙以制頌。長行中唯以理勝為宗。非偏一部。然於中間多以經量為正義也。又正理破此名俱舍雹。眾賢論師欲定宗趣。菩薩能仁避而不對。眾賢寄盡謝過。并附俱舍雹屈菩薩評定云。若其無理請便火焚。若有行當願為流傳 論主披檢將為有理。改俱舍雹名順正理。准此。菩薩豈有偏執。故知。此中理長為是。非定一宗。
四部執前後者。於中有二。一述部分前後。二述執義不同 一述部分前後者。佛涅槃後一百年中。眾雖有四法唯一 宗 言四眾者。一龍象眾。二邊鄙眾三多聞眾。四大德眾 至百餘年。因其四眾共議大天五事不同。分為兩部(五事者。一餘所誘。二無知。三猶豫。四他令入。五道因道故起。言二部者。一大眾部。二上座部也) 第二百年。大眾部義。更經四破分為九部 先出三部(一一說部。二說出世部。三鷄胤部也) 次出一部(名多聞部)次出一部(名說假部) 二百年滿。大眾部中有一師出。亦名大天。與彼部僧重評五義。因有乖諍分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也) 流出八部。兼其本宗總為九部(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鷄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也) 二百餘年。上座部義一味和合。至三百年初分為二部(一說一切有部。亦名說因部。二本上座部。傳名雪山部) 次於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子部) 次從犢子部流出四部(一法上部。二賢胄部。三正量部。四密林山部) 次後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化地部) 次於化地部流出一部(名法藏部) 至三百年末。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飲光部。亦名善歲部) 至四百年初。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經量部。自稱我以慶喜為師) 如是上座部。本末重破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也) 二述執義不同者。如是諸部。本宗末宗同義異義。今應略說 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鷄胤部本宗同義者 一切如來無有漏法 諸如來語皆轉法輪 佛以一音說一切法 世尊所說無不如義 如來色身實無邊際 諸佛壽量亦無邊際 色.無色界具六識身 五種色根肉團為體 在等引位有發語言 第八地中亦得久住。
預流者有退義 阿羅漢無退義 無世間正見。無世間信根 無無記法 入正離生時可說斷一切結 諸預流者造一切惡。唯除無間 佛所說經皆是了義 無為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四無色。緣起支性。聖道支性 都無中有 隨眠與心不相應。故纏與心相應 預流者亦得靜慮 四部末宗異義 有於一時二心俱起 道與煩惱容俱現前 業與與異熟有俱時轉 種即為芽 色根。大種有轉變義 心.心所法無轉變義 心遍於身 心隨依境卷.舒可得 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 亦有天中修梵行者 佛慈悲等不緣有情。執有有情不得解脫 定無小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 餘如常說 化地部本宗同義 過去.未來是無。現世.無為是有 於四聖諦一時現觀。見苦諦時然見諸諦 異生不行欲界貪.嗔 亦無天中住梵行者 無為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佛與二乘。皆同一道同一解脫 飲光部本宗同義 謂若法已斷已遍知則無。未斷未遍知即有 善惡業.果已熟則無。果未熟即有 諸有學有異熟果 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前世轉至後世 異生位中亦有聖法。執有勝義補特迦羅 餘說亦同一切有部 今詳。諸部本宗同義。宗輪論具述差別 末宗異義多分不述但云無量 本宗同義中。一切有部執有有情不得解脫。餘部多分指同有部。諸部中本宗同義。無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佛性論云。佛為小乘人說有眾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於此生疑起不信心 論自釋云。分別部說。凡聖眾生皆從空出。以空為佛性。若依毘曇薩婆多等諸部中說。一切眾生無性得佛性。但有修得佛性。分別眾生凡有三種。一定無佛性。若永不得涅槃。二不定有無。若修即得。不修不得。三定有佛性。即三乘聖人。撿宗輪論。本宗部中無分別部。亦無有執有佛性宗。詳其旨趣。分別部者是末宗異計。立佛性者是末宗異義。分別部中不誦有部所引經故。而不全信。心生疑惑。一切有部以皆共許阿含等經。如來性力知種種界成立無性。分別說部復以四義求有佛性。有部即以五義重破。一種種界可得故。二無相眾生不可得故。三同類譬喻不可得故。以有情為同類。四異類譬喻不同故(以無情為異類也)。五現在無涅槃法不應理故。以分別說部依小乘宗意有佛性。違越契經。於小乘中未說有故。涅槃經云。九部經中無方等經。是故不說有佛性也。又云。我於聲聞.緣覺經中。未說一闡提等悉有佛性 由此慈氏菩薩於聲聞地。述有部等計破分別說部。以違經故。世親菩薩。依方等經述佛性論。破小乘執品破有部等計。順大乘故。後代讀瑜伽者。以聲聞地破有性故。涅槃經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是不了義。佛性論偽惑之甚也。而不知瑜伽於菩薩地後五識相應地。立一切眾生悉有佛因。即是真如所緣緣種一切眾生平等有。又與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一切諸佛阿耨菩提中道種子。無差別也。又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亦名非空非不空。能與善法為種子故。有何差別也。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自下第五依文解釋。於中有三。一釋品名。二明次第。二依文解釋 一釋品名者 性義。族義。持義名界。別義。類義。分義名品。此品多門分別界故。由此故名分別界品 所以多門分別界者。蘊唯有為。處唯根境。界中具顯六根.境識。若具依三門明有見等文多繁廣。若分別蘊處類釋於界。義即難知。若以有見就界分別。類釋蘊.處義即易解。故就界門分別有見等 第者居也 一者初也 此品居初故云第一 二明次第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前之八品。述自宗義釋本頌文。所以先明 後之一品。造釋時加破外執故。所以後說 就八品中。初之二品。通明漏.無漏所以先明。後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所以後說 前二品中。界品明諸法體。所以先明。根品明諸法用所以後說。體是本故。故正理論名本事品。又對法論明蘊.處.界名本事分故。根是勝用法差別故。故正理論名差別品 後之六品中。前之三品明有漏因果。後之三品明無漏因果。先厭後欣前明有漏 就有漏中世品是果。所以先明。業.或是因。所以後說。業是近有差別因故在惑先說。隨眠是遠無差別因。所以後說。又或為業因故最後釋。厭果斷因先.因後。或果是苦諦。因是集諦。此舉大體非剋性也。有部苦.集是一物故 無漏三品。賢聖是果。所以先明。如有漏中有情世間。聖無別器故唯說人。不同有漏兼舉器果。智.定是因。所以後說。定因.智果故先明智 亦可。三品俱是道諦。滅諦文便此品已明。或隨眠品末明斷是滅 上明有漏.及無漏等。並據正釋及多分說。文便釋義非無交雜 三依文釋者。此論總有六百七頌。大分為三。前之三頌是釋頌序。次六百頌是根本頌。即是正宗。後之四頌。及破我品釋頌流通 前三後四釋頌時加。非根本頌 然諸論不同。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論。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婆沙等。或二俱有。如此論等。或二分俱無。如發智等 前三頌中有二別。初之一頌明歸敬序。次之二頌明發起序 前歸敬序中復分為二。先頌。後釋 頌中有三。前兩句讚所敬德次之一句正申敬禮。後之一句述歸敬序意 就兩句中。初之一字表德所成人。次十三字明人所成德。就十三字中上句六字。顯智斷德。下之一句述其恩德 就六字中。初之三字顯其智德次之一字述其斷德。後之兩字雙明二德。即是二種冥滅義也。下三句易了。知長行中釋。
論曰至方申敬禮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釋歸敬意。二隨文別解。此所舉文釋歸敬意。故正理云。諸欲造論必有宗承。於所奉師理先歸敬 乃至 令發殷淨信心。欲正流通彼所立教故。先讚禮佛薄伽梵 顯宗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 此論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 已上三論同釋此頌。竝唯歸佛不說法.僧 有人云所拔之中亦有僧。故通法.僧者。謬也。僧雖是佛所拔。何文證論主歸禮 今詳。三論述讚禮意有其三種。一教本佛說。欲傳佛教故先讚禮。令發自他敬重信心。二先讚世尊有勝三德。欲顯教主其體尊高超諸聖眾。證所立教真實不虛。三讚禮大師以標吉祥。福力護念能滅惡障離諸魔事。惡障有三。一師障。二弟子障。三論障。若師有障即不得著述。弟子有障即不能受行。若論有障即水.火等滅。為離此障故先讚禮 諸論之中。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論。或有發起而無歸禮。如雜心論。或兼二種。如此論。或二俱無。如發智論 就歸敬中。或唯歸佛。或兼法.僧。皆是作者之意。不可傍求所以也。若傍求言多繁雜。
論。諸言所表謂佛世尊。第二隨文別解。於中有五。一述德所依人。二明自利德。三彰利他德。四明敬禮相。五述歸敬意。此文初也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如法華云諸求三乘人若有疑悔者。諸言所表三乘人也。今此論云諸一切種.諸冥滅者。諸言所表具德人也。此則諸言唯表於佛。非及餘人無三德故 諸德相傳。西方釋云。初言諸者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敬釋迦牟尼。恐生彼謗。故置諸言息其異論者 此乃更招異論。外道亦謂自師具三德及一切智。今置諸言豈非招謗。亦謂世親菩薩歸事外道 又云。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入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作論皆置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者 不然。權形五趣即是化身。直言歸佛豈攝化。又佛權為外道即歸外道。佛既權形五趣。亦應兼歸鬼.畜。即合諸言通於一切 論自釋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又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正理.顯宗意同此論。即此諸言已簡外道。何得諸言顯無朋黨。此中言諸顯一切佛。諸言具三德皆歸敬禮故。
論。此能破闇故稱冥滅者。此第二明自利德也。文中有二。初以德屬人。次人所成德。此文初也 此者。此諸所表佛也 能破闇故稱冥滅者。由佛世尊能破二種無明闇故。故稱冥滅。
論。言一切種諸冥滅者。次人所成德。文中有二。初牒頌標德。次依頌別釋此文初也。
論。謂滅諸境一切品冥。次依頌別釋 文中有三。一釋一切種諸四字。二釋冥字。三釋滅字。此文初也 謂滅諸境。釋頌諸字 由染無知於五門境迷自.共相境非一故。故言諸也。染心。不緣二無為故不云一切。非緣諸法味.勢.熟等品類別故不云種也 一切品冥者。不染無知也。此釋一切種三字也 種是種類。是品異名。故以品名釋於種也。不染無知。緣一切法品類皆盡。故言一切。於一一境味.熟.勢用品類眾多。不能了故。不得直言諸境別也。雖言諸.一切品別。皆就所迷非是自體。雖一切品容說自體。然不及說就其所迷所迷品類。相易顯故 有人多解未為得意。恐繁不述。對讀自知 二滅名同其義各別。染污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擇滅也。不染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非擇滅。此之二滅。若智。斷德。分各為一德。若自。他利德合為自利若就心以明。即恩居先。為利他故方求佛果滅二冥也。若就成以明。次則先自利。後方能化他。此中論意就成以明。先標自利。智.斷二德。頌與長行先後異者。智德不共是有為。斷德無為共。互有勝劣非定前後。遂其文便故不同也。
論。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第二別釋冥也 此二無知能覆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義故。能障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見故。說為冥也。如闇能覆人.杌實義。及障實見故說為闇 有人云。若染無知能覆理.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 破曰。二種無知。一種是冥。何能證知一覆實義。一障真見。必若爾者。論何不言如其次第。能覆實義能障真見。又二乘無學豈見實義。若見實義即是真見 又云。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染無知。
破曰。二乘無學豈無真見之障。又論亦應說如其次第言 又云。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二無知 破曰。能覆.能障通二無知。雖不違理。何須於境以外簡內。內門不了豈非冥也。言障內心意趣難解。為障緣內之心。為障內心緣外。為障緣內.外心。三皆有過。若謂障緣內心。緣外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外心。緣內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內.外心。因何境唯覆外。心兼障內。諸障實義豈唯六境。縱令有救亦乃言中有迷。
論。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第三別釋滅字 於中有二。一即正釋。二遮餘聖。此即初也 唯。遮餘聖 世尊表佛 於二無知證不生法者。明所證法也。言不生者。即有其二種。一無知不生。二擇滅.非擇滅。論既言證謂二無為。於染無知證於擇滅。斷德圓滿。不染無知證非擇滅。智德圓滿。無知不生智無障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德圓滿。一切種冥皆永斷故。智德圓滿 准上論文。斷染無知證得擇滅名為斷德。不染無智得永不生得其智德。即是佛一切智。若兼眷屬通五蘊性。
論。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第二遮餘聖 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麟喻獨覺不動羅漢以不退故。染污無知畢竟永斷。與佛同斷。非一切種。不染無知猶未斷故。與佛不同。論。所以者何。徵 俱解脫人是利根者。戒.定二障悉已永斷。如何說非一切種智耶。
論。由於佛法至由未斷故。答也 言佛法者。其二義。一功德法。二佛教法。於功德法根障未盡。不能證得。於佛教法無知覆故。不能證解。
極遠時。謂觀前後八萬劫外 極遠處者。三千界外。二乘宿住不能觀知八萬劫前。死生智通不能觀知八萬劫後。天眼.天耳.神境智通。不能見聞.往三千外 諸義類者。謂熟.勢等種種義類 不染無知猶未斷者。謂於佛法極遠時等。不染無知未得不生故 此唯顯佛具二德也 問正理文。斷染無知證斷圓滿。不染無知得智圓滿。何故此論二十七云。斷圓德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 准此論文。定障。并習非是擇滅。如何斷德准是擇滅。答此亦不違。前說斷圓德擇滅為體。二乘雖有斷德。而不是圓滿。佛兼斷餘方得滅圓。如九遍知。異生位中。雖斷下八地煩惱而滅雙因。無無漏得未缺有頂。見道五心雖有無漏得證其擇滅。由雙因未滅俱繫未離。斷義未圓不名遍知 斷德亦爾。二乘雖斷煩惱證於擇滅。由習氣未斷。定障未盡。不名圓滿。如來由具四義斷德名圓。非無記滅為斷德體 如九遍知。雖賴四緣得遍知名。非此四緣即遍知體 如無師義以成智圓。非彼無師即是智體 有人雖有三解竝非應理 第一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違者 不然更無有文許無記滅為斷德體。是故無記而名為德。理不應然 第二解云。斷德唯以擇滅為體。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者 有其二過一即非斷亦名斷德。所顯是斷。能顯非斷故。如九遍知能顯非遍知故。二即無記滅顯擇滅名斷德者。與前斷德通無記滅有何差別。此釋雖似是仍非盡理也 第三釋云。彼文四斷皆通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緣縛者 不然。此與不退俱解脫人有何差別。亦具如前四種斷德故。皆於定障.習氣.緣縛斷故。亦有畢竟.自性.緣縛斷故。與佛何別 問世尊實斷一切煩惱.并及習氣。如何但說滅二無知。答但顯無知即兼顯餘。無知通與一切煩惱習相應故。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本故。無斷無知留餘煩惱.及習氣故。所以但說斷二無知 問此二無知以何為體 答染污無知無明為體 不染無知劣慧為體 今釋不染無知八門分別。一引文出體。二釋通外難。三對妄通文。四破敘異說。五述體通局。六對染辨異。七明差別。八述斷分位 一引文出體者。婆沙第九云。有有五種。一名有。謂龜毛.兔角.空華.髻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軍.林。四和合有。謂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對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問若無有見於五見何見攝。何所斷。答此非是見。邪智 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問若爾智蘊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邪智謂染污慧。答邪智有二。一染污.二不染污 染污者無明相應 不染污者無明不相應。如於杌起人想等 染污者.聲聞.獨覺俱能斷盡。亦不現行 不染污者。聲聞.獨覺雖能斷盡而由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惱.習氣俱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 染污邪智由勝義故名為邪智。不染污者由世俗故得邪智名。非由勝義。煩惱邪法不相應故。後智蘊中所說邪智是勝義者。今說世俗。故不相違 准上。二種邪智攝一切邪智。世俗邪智即是煩惱習氣。與正理同。既云無覆無記。故知不通善性。又正理論二十八云。是故即應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生後同類惠此慧於解又不勤求。復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 又云 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 准此論文。類性既非是身習氣。故知心所 又云。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 准上二解。其意大同。而因有別。前釋以不勤求慧。及異相法俱。展轉為因引生習氣。後釋以無染心。及與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由此為因引生習氣。是心.心所不取於身 元瑜師。引此文證兼取其身以為習氣者誤也。所以定知不通於身。正理對辨差別中云。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如實覺。是第二不染無知相 准此故知。正理二說。唯心。心所以為習氣。即彼相應慧名不染無知。准上正理。二文既同婆沙邪智習氣為體 故知。亦同婆沙唯無記性 又正理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 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知上二文。定准無記准是心所。若兼通善。及通身者。有何文證。又違其理。凡言邪智不得名為正智。無知不得名知。善相應慧名為正智。如何名邪智。及名無知耶。又如非香嗅物受香嗅熏有香嗅習氣。香嗅之物即不如是。故知無記受熏。善.惡不爾 准上理教義極分明定是無記。既無理.教。何得通身.通善 二釋通外難者。有人難云。若唯無記不通善者。無色羅漢善心現前。應名為佛。爾時不成就不染無知故 通曰。准此難意不得論意。不染無知。佛與二乘有差別者。但論生與不生以釋別相。處處文同。無一文說成不成別。無色羅漢善心現前。雖不成就不染無知。與佛是同。然佛不生。羅漢生故故不名佛。難既非難。文又無文。理全無理。故知不染無知定唯無記 三對妄通文者。妄通論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為邪。故云無記。正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故亦通善性 今詳。此釋全無理趣。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如實知名之為邪。故云無記者。今說一切不染無知。豈亦通取如實知者。若如實知。即非無知。故正理辨差別云。若於味.熟.勢等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相 准此。豈取如實知耶 又妄通云。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言通善。亦據劣明者 難曰。正理說根障等可言無記。婆沙不明根障。因何不說於劣。又釋義法。兩俱有文可就理長。從一文正釋通一文說通善性。既無文.理。何得執通善性。通無記文 四破異說者。准正理.婆沙。不染無知唯慧為體。文極分明。何得有人執通餘法。若有此釋不堪載文。何得謬敘十一師釋總違論文 第一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心。心所為體 第二師云。以未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三西方德光論師云。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為體 第四師云。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 已上四師若不錯敘即是無記。此釋薄有所知。即合依於經論。正理.婆沙分明唯無記慧為體性。因何前三師說兼心.心所。第四師取眾同分耶。應言前三雖說無記通局不同。皆慧為體。第四應云鈍眾同分所生劣慧為體 第五師。以不自在為體。引正理七十出解脫障體證此師釋 第六師云。以不得為體 第七師云。以不勤求等為體 此二亦引正理出解脫障為證。准正理師出解脫障體有四師說。一師以無記劣慧為體。此是以不染無知為體。正理詳為正義。後三。皆不用不染無知為體。正理廣破此之三師。是出解脫障體不同。非是說不染無知體性有異。正理七十破皆云不許是彰。不言不許是不染無知。將此三師說障不同。說為不染無知者。誤之甚也。如出教體。或說音聲。或云名句。復出聲體豈得云聲.或以名句為體。後四師說。論自立破。非宗所許不繁敘 五述體通局者。不染無知無覆無記劣慧為體。通四無記。異熟生心理不應疑。所以知通威儀.工巧。習氣相應劣慧名不染無知。二乘齊足越坑。迦葉起舞。是威儀習氣。畢凌伽喚河神為小婢等。是工巧習氣。故知定通三種無記。通變化者。有似貪.嗔等起變化者。然未見文。皆是習氣。故知亦通變化 六對辨差別。正理二十八有三釋 第一釋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述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斷名聖者。不斷名凡。此由染污無知立愚.智別。或有境中羅漢不識赤鹽。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准此異相。而不可說不染無知通所依身 第二釋云。又若斷已。佛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 述曰。染污無知三乘同斷。斷已不行自性斷故。皆無差別。不染無知三乘同斷。緣縛斷故。二乘容行。唯佛不行。故有差別 第三釋云。若於事中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 述曰。染污無知迷自.共相。不染無知謂於諸法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勢(諸法損益等勢力)熟(諸法至成熟位)德(德用也)數(一二等數也)量(大少等量)處(近遠等處)時(近遠等時)同(相似)異(差別也)准第三釋。不染無知亦非所依身也 七明斷差別者。染污無知有其三義。一自性斷。謂對治道力。捨彼得時名之為斷故。二緣縛斷。謂望他身名緣縛斷。斷緣他身煩惱。至第九品方名斷故。若望自身無緣縛斷。三不生斷。謂諸煩惱至不生位得畢竟不生。如見道惑至上忍位。如修道惑。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加行道時。彼九品惑得永不生。鈍根聖人容却退故無不生斷。菩薩.麟角。於七方便見修煩惱皆得不生。餘一類聲聞等。於七方便亦容見修惑不生。其相不顯故不述也。自餘一切無不生斷 不染無知有二種斷。一緣縛斷。謂彼彼地斷第九品染無知時。得緣縛斷。二不生斷。謂於彼彼位得畢竟不生。二乘分斷。佛全斷故 八述斷分位者。於中有二。一分斷。二全斷 分斷者。隨彼彼位畢竟不生。爾時名斷。如根定障等 全斷者。菩薩至金剛心。爾時總得一切不染無知非擇滅故。爾時斷盡。雖從五停觀一坐得大菩提。爾時即永不行。然得非擇滅盡。必至金剛喻定。如現觀邊俗心雖永不生。至三類智邊。得非擇滅。由於爾時勝緣闕故。其勝緣者。正理論云謂彼所依身。彼所依身與見道同。在見道時無容得起。出現觀時所依已滅。既闕勝依故不得起 問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九煩惱於加行道得非擇滅。不染無知與此應同。五停心位應得不生。答未成佛來。容得與一類不染無知作其所依。此類不染無知。闕勝緣時。身得不起。設令三十三心中。若起散心亦容不了。爾時未具一切智故。道非是彼正對治故。且如欲界九依身中此身皆容作煩惱依。以道是煩惱正對治故。以是義故不可為例。又假令三十三心。出觀之時。智不及佛也。三十二心出觀之時。智又更劣也。餘心准此。故知不染無知別別心起別別品斷。豈同煩惱。
論。已讚世尊至利他德圓。此下第三述利他德。此結引也。
論。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牒頌文也 言眾生者。即有情異名。梵名薩埵。此名有情。梵名社伽(上聲)此名眾生。即與有情體一名異 有人云。若名眾生即兼非情。所以但言有情 誤也。故大乘同性經。楞伽主。白佛言。世尊。眾生何義。佛告楞伽主。眾生者。眾物和合。地.水.火.風.空.識。由如蘆束更轉相依。故言眾生 准此經文說其有情名眾生者。為破別有一物為有情體又准此文。有情.眾生。名異體同。眾生六界共成。有情亦爾。不可別指一法為有情體。唯識論師。指一實物阿賴耶識為有情體。即非六界合成。不顯有情是假非實。
論。由彼生死至所以喻泥釋頌泥義。三界五趣是生死處。業雜愛水其類於泥。處之即沈溺。出之即難。可漸下名沈沒故稱溺。九十五種不能離故難可得出。處泥必沈沒。小力不能出。二義同故以喻於泥。
論。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釋恩德也 眾生於中淪沒無救出悲境 世尊哀愍。是大悲也 隨授所應正法教手。巧便智也 拔濟令出。悲事成也 顯宗論云。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此即由悲故欲救。由巧智故能救。大悲。巧智。名雖不同。是佛利他有漏智攝。為恩德體。兼取隨行。義如常釋。
論。已讚佛德次中敬禮。此下第四述敬禮相。此結引也。
論。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牒頌釋也 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者。釋頌敬禮二字 稽之言至 首之謂頭。以已之首至佛之足。表敬禮敬。禮通三業。故攝論云。我以身.口.意頂禮世尊足 世親菩薩敬雖偏說身。必具三業。頌讚是語業。稽首是身業。起二是意業 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者。釋頌第三。二字 如是。即是指前有德人也 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釋頌下三字也。言必契理名為如實。法應時機名為無倒。勸行有益名為教授。遮行無益名為誡勗。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 言無倒者。倒有三種。一法倒。二人倒。三時倒。法倒則識機不識法。如知此人多貪為說慈悲觀。人倒則識法不識機。如知不淨觀。能治多貪。不識機故教多嗔者。時倒雖識機法。而說失時。或根未熟而說。或根已熟不說。逆時即無智慧。過時是無慈悲。如來說法離此三倒故名如理師。
論。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上明所禮之師體具三德。下釋如理師名。從恩德也 如理師言顯利他者。總釋也 能方便說如理正教者。釋有巧便智 從生死泥拔眾生出者 悲拔苦也。由斯悲智恩德圓也。不由威力與願神通者。簡凡.小也 不由威力。簡輪王以王威力令行十善等 不由與願。簡父母天神。但有深願。不能救也 不由神通。簡獨覺等。現通教化暫令生信。不能說法令出生死。此等皆非如理師也。不能拔眾生出生死泥故。
論。禮如理師欲何所作。寄問生起。
論。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下第五述歸敬意標頌答也。
論。教誡學徒故稱為論。釋論名也 教。謂教授。令修擇法 誡。謂誡勗。令滅煩惱。此是對法功能故舉此釋論。故下文云。若離擇法。定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 故稱為論。結論名也 即是問答分別教誡學徒之義。名之為論。
論。其論者何。已下。第二明發起序。舉論名體發起本頌一切法故 文中有四。一出昔論名體。二釋今論名。三明說論意四明先說人。此半頌第一出昔論名體。文中有三。初頌前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文初也。
論。謂對法藏。釋論名也。
論。何謂對法。問論體。
頌曰至諸慧論舉頌答也。梵云伽陀。舊名為偈此訛略也。訛伽為偈又略其陀 曰者。詞也 頌中有兩句。上句出勝義對法體。下句出世俗對法體。
論曰至阿毘達磨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出對法體。二釋對法名 就出體中有二。一出勝義對法體。二出世俗對法體。此文出勝義也。文中有二。一自性。二眷屬 慧謂擇法者。出惠體也。惠能簡擇故名擇法。是即簡擇四聖諦故釋擇法名。此以擇法出慧體也 淨謂無漏者。釋淨名也。以無漏故名之為淨。無漏即是離垢為義。諸漏名垢。擇法能離故名淨慧 問何緣唯無漏慧名勝義對法。答由此現觀諸法相已不重迷故 問既諸心.心所總名對法。何故說慧為自性。受等隨行。不說受等為自性。慧等隨行。答慧於見等三現觀中皆有能故。生等.及色有事非餘。受等唯通緣.事現觀 問受等各有領納等用。如慧能見。應與慧同。皆應得名自性對法。答受等如盲。豈得名為自性對法。不能簡擇四聖諦故。以於現觀苦等相中。其見現觀最為殊勝。於諸諦中簡擇轉故。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故於現觀非為最勝 是故唯無漏慧得自性名非受等也 問何故不說忍智.及見。唯立慧名。答忍唯見道一分。智非忍故。智不遍見道。忍非智故。見不遍無學。盡.無生非見故 慧遍一切 對法亦爾。故以淨慧出對法體。淨簡有漏。故知。即是一切無漏慧名勝義對法 淨慧眷屬名曰隨行者。出隨行對法體也 正理論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色。受.想等諸心所法。生等。及心。名為隨轉 問隨轉行。為同為異。答隨即是隨行。故正理釋眷屬對法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 既以隨轉釋於隨行。明知二義亦無差別 問若爾即慧不應名轉但有隨轉。所以知然。釋俱有因中。正理.顯宗皆云四句。有轉非隨轉。謂心王 有隨轉非轉。謂心王上生等 有亦轉亦隨轉。謂心相應法 第四句可知 准此。慧非是王如何名轉。答若舉心為所隨。即唯心為轉。若舉慧為所隨。即唯慧為轉。俱有因中釋心為所隨故。唯心為轉。此中以慧為所隨故。唯慧為轉 問得為隨行不。答得非隨行。故正理出眷屬對法體中。不言得故。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第一法中云。何與彼法不相隨行。又俱有因中云。以得或前或後。所以非俱有因 故知.雖有得起與法俱時。非隨行.隨轉也 有人云。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名隨轉 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若諸論中說得為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隨行隨轉。據非俱有因說 彈云。既不見文豈得斟酌。有何文證而為此釋。詳其言義得非隨行。亦非隨轉。隨轉。隨行皆是定俱起義。非不定偏俱起名曰隨行。如欲界心起時無隨轉色。起彼心時雖定有色。非心隨轉。得既或前或後非俱有因。有何文證云定是隨轉。雖許得與所得名為隨順。義亦無違。隨順非是行轉義也。無文說相隨順名隨行故 問隨行為攝慧不。答慧為自性。受等隨行。由此分其自性。眷屬。若謂受等與慧互相隨者。亦應展轉名為自性。自性既唯獨慧。故知隨行亦唯受等。故正理云。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 亦不可說慧隨慧行。准下文云。染心眷屬少。三蘊隨從故。善心眷屬多。四蘊隨從故 既心非心隨轉。心非心眷屬。故知慧不隨慧行。亦非慧眷屬 有人引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性。若兼眷屬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 引此論文證慧為隨行。今詳此文。慧非隨行。何者。彼文以喜根為自性。如此論。對法以淨慧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即四蘊五蘊性者。如此論。若兼隨轉即五蘊性。彼文出喜無量體。隨轉非喜根。准知。此論隨轉亦非取慧。又引正理.顯宗。三念住中相雜念住。皆攝於慧證慧為隨行者。彼論兩文名義不同。此云隨行能隨所隨別。彼云相雜互相雜也。因何將相雜文證隨行耶 有人雖有兩解。然自評取慧為隨行為勝。未知憑何理.教 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者。結隨行對法體也 此即勝義阿毘達磨者。結勝義對法體也 言勝義者。真實之異名。
論。若說世俗至諸慧及論。舉頌出體。此實非對法。與真實對法為資糧假名對法。如業.異熟.漏等資糧(刀杖等為殺業資糧異熟受境為異熟資糧女人等境為漏資糧) 假名業等。所以得知。勝義.世俗是真.假之異名者。舊俱舍云。若假名阿毘達磨。謂能得此諸智及論。故知世俗對法即是假名。又應云真諦.俗諦。即是勝義。世俗諦之異名 故知。阿毘達磨有正。有俗。有真。有假。正謂淨慧有力持餘趣彼彼故。具有三種現觀能故。假謂受等。隨他轉故。無見能故。淨慧隨行名真對法。對向涅槃對觀諦理不重迷故。有漏慧等無上能故。非是勝義阿毘達磨。是真因故假名對法 有人。云無漏故名勝義。有漏故名世俗 誤也。無漏.有漏皆通勝義.世俗。何得無漏是勝義因。有漏是世俗因。應言勝義者無漏。世俗者有漏。
論。慧謂得此至慧及隨行。此出世俗對法體。即是釋頌第二句也。先近後遠。故先說修慧等。四種善根定唯修慧。總別想念處定是思修。五停心等通聞.思.修。非生得慧。受持十二分教唯生得慧 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准此論文。聞慧.思慧。雖亦緣名及發身.語。然不能受持十二分教。用各別故 及隨行者。釋隨轉也。若是修慧。五蘊為性。若是思.聞.生得四蘊。為性。無隨轉色。雖聞.思.生得皆能發戒。然所等起非心隨轉。不名對法。非隨轉故 有人。云是隨轉者非也。
論。論謂傳生無漏慧教者。即是六足.發智等論。因教起聞。因聞有思。因思有修。因修有勝義對法。故云傳生無漏慧教。
論。此諸慧論至阿毘達磨。釋世俗對法得名所以。已上出二種對法體也 言諸論者。謂六足及發智等論 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子是唐言也) 大目健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健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第一姓也) 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賢寂) 至三百年初。伐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 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伐蘇密多羅。此云世友也)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唐三藏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小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此上七論是諸論根本也。唐三藏。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此第二釋對法名。於中有三。一釋法名。二釋對義。三總結成 持自相故名為法者。釋法名也 將釋能對先釋所對。法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故。二法式軌則法。謂七眾律儀等法。此法非此所明 若依大乘。軌.持二義俱通一切。皆能持自相。軌生解故。此中唯取持自相義釋一切法。虛空.非擇滅。雖持自相。非勝義對法所緣境故。此中不說。由此但言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法相法中。是善是常名勝義法。亦名涅槃。是極圓寂勝義善故。又持自相常無改變 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者。第二正釋對法名也 此者。此阿毘達磨無漏般若 能對向者。謂無漏慧對向涅槃。及能對觀者。謂觀四諦。望法相法唯有對觀。望勝義法具有對觀.及對向義 真諦法師。以無漏慧望其涅槃。觀.向不同。以為四句無間道趣解脫道名為趣向至得對。趣解脫道中得擇滅故名為至得。慧心緣滅理名如實相知對。諸道不同以為四句 有是趣向至得對非如實相知對者。謂無漏惠觀三諦無間道時 有如實相知對非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加行.勝進.解脫道時 有是如實相知對亦是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無間道時 俱非者謂緣三諦餘三道時 婆沙有惠證身不證。有身證慧不證。有一剎那四句。有多剎那四句 一剎那四句者。謂以滅智得一來果時一剎那頃。有慧證身不證者。謂欲界後三品滅。滅智觀故是慧證。非第二果故身不證 有身證非慧證者。謂色無色見道所斷諸滅。非法智境故非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 俱者。謂欲界修斷前六品滅。及欲見所斷一切滅。法智境故是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非者。謂上二界修斷惑滅 多剎那四句者。慧證身不證者。謂於見道緣滅諦無間道時 身證慧不證者。謂緣三諦解脫道時 俱者謂緣滅諦解脫道時 俱非者謂緣三諦無間道時 既慧對觀四諦對向涅槃。名為對法。如何涅槃是對法耶 故稱對法者。第三總結成也 言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也。依士釋也 古師立有五種對法。一自性。謂無漏慧。二共有。即隨行。三方便。謂諸慧.四名字。謂傳生教。五境界謂四諦 有人非古師說數多法少。更自立有四種對法。謂理.教.行.果.理謂四諦。教謂諸論。行謂能觀。果謂涅槃。立數雖少攝法多也。古師兼取境界為一失。有人又加涅槃為二失也。傳習時久人多費耳。若不廣述固執難迴。今出所對法為失。總有八過。若釋三藏之中對法藏有其六失。若釋經中對法有其二失 言六失者。一無文立義失。二違論出體失。三違論釋名失。四違二藏例失。五妄釋論文失。六釋名違論失 一無文立義失者。夫立義法。須有聖教及不違文。古師所立五種對法。前四名體同此論。第五無文 有人。更立理.教.行.果四種對法。理.果名體俱違論說既違聖教復無文證。豈堪傳習 二違論出體失者。一切諸論出對法體。皆云勝義唯無漏慧。若兼隨行通五蘊性世俗對法謂諸慧.及論。今取境果豈不違文 三違論釋名失者。大小乘論略有三十六種。釋對法名。竝不取境果。婆沙有十二論師二十四釋。分別功德論有二釋。雜心論有二釋。世親攝論有四義釋。無性攝論有二義。此釋論二釋。總無取境.果以為對法。此論二釋。即是婆沙世友六釋之中。第三.第五釋對法也。第三釋云。復次能現觀四聖諦法故名對法。第五釋云。復次能證涅槃故名對法四違二藏例 失者。依增上心論道。說素呾纜。不取所觀境。依增上戒論道說毘奈耶。不取所防。因何依增上慧論道說阿毘達磨。即取所對 五妄釋論文失者。有人為成所對以為對法。釋此論云。頌中雖取能對。長行兼取所對。惑之甚也。一長行釋頌。豈出對法體數與頌相乖反耶。若必有異釋。應分明標別。二若長行中取所對為體。應於出體中說。何故於釋名中說。此是長行中。欲釋能對名對法故。先舉二種法以釋法名。後將無漏慧對此法故。名為對法。此是先釋所對法也 六釋名違論失者。有人數十翻釋名。竝非諸論釋名。多是自意穿鑿妄通境.果以釋論名。言義繁理不堪述也。若言是釋經中對法有二失者。一違經失。二違論失 違經失者。婆沙引八經釋對法。一引藥叉經。二引筏縒經。若依此二經唯無漏慧。三引西彌迦經。以空.無我.及如實覺為性。准此經文通一切法。四引鄔陀夷經。以滅定退為體。此即唯以非得為體。五引阿難陀經。以因緣性.及如實覺為性。此經若取親因緣或十二因緣。即唯有為。若通取六因。即一切法。六又引經取因緣性及彼寂滅并如實覺為性。准此經云。因緣性即是十二因緣性及彼寂滅即是擇滅。若言寂滅通非擇滅。此之寂滅即通非諦。非擇體非諦攝故。并如實覺。即是覺緣起智。非攝一切智也。此是經中種種異說。非是三藏之中阿毘達磨 七引阿難陀經。謂諸見取及如實覺為性。此即唯以苦集道一分。不通滅諦 八又引經。一切諸法.及以如實覺為體。此即通一切法。今立理對法謂四聖諦。果對法謂涅槃。行對法謂能觀。此即不攝虛空非擇滅也。此立對法。八經之中為依何經。皆有增減失。無有一經。唯除虛空及非擇滅立對法故。此即第一違經失也 二違論失者。婆沙第一引八經釋對法已。論自釋云。雖此等經中各隨意趣作種種異說。然阿毘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乃至兼取世俗對法。論既不取異說對法。今既釋論文。因何違論取異說耶。
論。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此下第二。半頌釋今論名。文中有三。初結引。次頌答。後釋頌。此文初也。
頌曰至俱舍名。次頌答中上句明二釋名。下句結藏名。也俱舍梵音。此翻為藏。
論曰至此得藏名。後釋頌也。文中有三。一述屬主釋。二述多財釋。三總結藏名。此文初也 正理云。此就依主及多財釋。藏謂堅實猶如樹藏。對法論中諸堅實義。皆入此攝。是彼藏故。名對法藏准此論文。西方釋藏有二義。一堅實義。猶如樹藏。即樹心堅實名藏。喻對法論中勝義是堅實義。即此勝義名對法藏。如將樹藏更造諸器。即此諸器名為樹藏。樹之藏故。喻將對法藏中勝義之藏用造此論。此論亦名對法藏也。即是對法藏之勝義也。
論。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第二多財釋也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謂彼對法是此所依。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即是對法為所依義 西方第二義引所依名藏。猶如刀所依故名為刀藏。亦如絹布所依名絹布藏 此論依對法故。其對法論。是此論之藏。名對法藏。對法即藏持業釋也 此論依對法藏故名對法藏。即是有對法藏故。全取對法藏名名多財釋 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等者。此喻所依名藏。未辨多財 正理云。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此辨多財釋也。有人多不得此意。謂言刀藏即是多財。或說刀是所依。藏能依也。皆是誤耳。應細看文。今阿毘達磨.及藏。皆是本論之名。本論是阿毘達磨即藏。名阿毘達磨藏。持業釋也。末論名阿毘達磨藏。是多財釋。多財釋者。即是全取本論之名。然此末論無持業釋者。由後代造論。皆取本論堅實義故。及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所有文義皆依古論。非自穿鑿故 有人云亦應有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者。不得意也。
論。是故此論名對法藏。第三結藏名也。
論。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此下一頌。第三明說對法意。及先說人。文中有三。此即初文。頌前問起。
頌曰說對法。舉頌答。頌有四句。前三句全。第四句因此兩字。答說意也。傳佛兩字答先說人。說對法三字雙答兩問。
論曰至能滅諸惑。一釋頌文。此釋滅惑必由對法。
論。諸惑能令至生死大海。此釋諸惑過必須斷也。
論。因此傳佛說彼對法。結上諸惑過盡。明其能斷。因此事故佛說對法。即是佛先說 因此。標文答。
論。欲令世間得擇故。釋頌說意 令諸眾生得擇法者。謂得無漏慧簡擇四諦。斷煩惱也。
論。離說對法至如理簡擇。此下釋伏難也。伏難有二。一難說意。二難說人。難說意者。欲令眾生得擇法故說對法者。說其二藏豈不能耶。答云離說對法說餘二藏。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
論。然佛世尊至傳如此釋第二先說人難。難云若是佛說。何故。云迦多衍尼子等造耶 婆沙第一有二釋。一云佛說。由迦多衍尼子等受持演說等名稱歸彼也。二云迦多衍尼子造。由經中散說。迦多衍尼子等採集安布。名稱歸彼。此論即是第二釋也 迦多衍尼子者。是佛滅度後三百年中。依說一切有部造發智論 等者。等取六足等論。如前已釋 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即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娶妻室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正。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仙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 鄔陀南者。此云自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集為空.無我品。乃至佛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若言唱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 或云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為異 婆沙名說 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斯三義故存梵音 言傳說者。顯己不信 正理云。舍利子等諸大聲聞。亦無有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是故此論所依根本阿毘達磨。定是佛說。經主稱傳。顯己不信阿毘達磨是佛所說 何緣不信。傳聞尊者迦多衍尼子等造故。不說對法為所依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義宗異故 此皆不然。諸大聲聞隨佛聖教而結集故。乃至廣說。
論。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上來釋論名體.及說人等。皆是發起釋本頌也。自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分。有六百頌。於中。界品有四十四頌。初二十五頌總明漏.無漏法。後十九頌諸門分別 就二十五頌中。前三頌開一切法為漏.無漏。次二十二頌開為五蘊.十二處等 就前有三。一頌前結引。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標問也。已後皆同。不繁更釋。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舉頌答也。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長行釋也 文中有二。一開二章門。二依章別釋。此即初也。
論有漏法云何至餘有為法。第二依章別釋 文中有二。一釋有漏二釋無漏。此文初也 言有漏者。一切有為法中唯除道諦餘有漏。
論所以者何。徵餘有為法是有漏所以。
論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答也。餘有為法名。為有漏者。以身見等諸漏於彼苦.集法中平等隨增故名有漏。
論。緣滅道諦至自當顯說。釋伏難也。難云。身見等漏緣四諦生。因何唯苦.集諦名為有漏。非滅.道諦。答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所以。指下當釋也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羅縛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云。若生煩惱是聖說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造雜阿毘曇心論。以生名濫改云。若增諸煩惱是聖說有漏 此正其文不正其義。正理云。云何隨眠。共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之所共成。於此聚中。由糞過失令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成雜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眠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後由猪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後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次漸增 已上論文。釋自地有漏法猶如猪等。煩惱如塵。相應如水.土也 如清淨人。誤墮穢聚雖觸塵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有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相應有隨增理 准此故知。苦.集與漏更互相增。雖漏與境更互相增。然取增漏名為有漏。不取增境。以此正釋境能增漏名有漏故。即有能生.亦能增漏名為有漏。如沃壤田能生苗稼。亦令增盛名為有苗。如醎塷田雖生其苗。不能增盛名曰無苗。苦.集能生。能增故名有漏。滅.道雖生不增名為無漏 然釋漏名有正有傍。下文釋漏有其多義。一住義名漏。即留住之義。令諸有情留住生死。二流義名漏。即流轉之義。令諸有情流轉生死准上二釋。漏義即寬流義即狹。漏即通其流義.住義。流即流義不通住義。又流義是寬通其傍順。漏即是狹不通順流。此上二釋從喻立名。如堤塘漏水。望正流住而不違此喻。六根漏泄煩惱即住生死。不順正流趣向涅槃。雖亦因業住其生死。若無煩惱。雖有諸業即不受故。煩惱名漏。非業名漏。鞞婆沙云。煩惱留住則定。行則不定。由如水漏穿破堤塘。傍流漂蕩則損苗稼。喻煩惱穿破六根之堤塘。漂蕩損善法之苗稼。雖此漏義兩釋不同。皆是正釋漏義。以正當漏名釋故。鞞婆沙論更有四釋。漬義。主義。持義。醉義 漬義者。如種得漬則有芽生。眾生為結所瀆則有果報芽生 主義者。如人為主所鐶不得東西。眾生為結所鐶不越三界 將義者。譬如有人為鬼所將不應說而說。不應作而作。眾生為結所持亦爾 醉義者。如人醉酒即無慚愧。眾生為結所醉亦爾 由惑具此義故名之為漏。此四義釋亦得傍也。
論。已辨有漏無漏云何。此第二釋無漏。於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出無漏體。三釋無漏義。四釋三無為。此即初也。
論。謂道聖諦及三無為。此即第二出無漏體。於中有三。一總出法體。二列無為名。三結無漏名。此是初也。
論。何等為三至擇非滅。此即第二列無為名。
論。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此即第三結無漏名。
論。所以者何至不隨增故。此即第三釋無漏義。以貪等諸漏。於道聖及為法不隨增故。此中道.滅諦緣而不增。虛空.及非擇滅不緣不增 正理云。無漏法。自判。譬喻論師違理背經妄作此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名無漏法 此必不然。違契經故。如契經言。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生長現貪或嗔或癡。乃至廣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既能生長有情貪等。云何無漏。所以者何。無比。指鬘。烏盧頻螺迦葉波等。緣世尊身生長貪.嗔.癡等漏故 彼計。於言非境第七。是依第七。如油於麻。為漏所依故名有漏 此不應理。以於去.來說起現故。不未曾依去.來起現在貪等。是故彼計決定非善。乃至廣說 又一切聲聞應無漏。以聲定非諸漏依故。不應執聲定是無漏。經定聲體是雜染故。乃至又顯色等糞穢酒等非漏依故。應皆無漏。乃至廣說 又云。又譬喻部異生身中眼等亦應非漏依止。彼執五識無染污故。
論。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此即第四釋三無為。中有三。一釋虛空二釋擇滅。三釋非擇滅。此即初也 列名未釋名之為略。雖諸部立無為不同。此三無為諸部皆有 大乘加六。謂不動。想受滅。及三性真如 大眾部等加六無為。謂四無色為四。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六加六無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聖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一切有部立三無為 然於其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簡餘法也。無礙之言。簡於色法。色有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所.及不相應.二種無為。此等諸法體雖無礙問於虛空。更有別體。非是但以無礙為性 色。於中行問者。釋虛空相也。色是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於礙法中不得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不顯無礙。於礙法中亦得行故 正理釋云。虛空但以無礙為性。於中諸法最極頓現故名虛空。是即無障以為其相。所有大種。及造色聚。一切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非能障。是故說言無障為相 准此論文。非能.所障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故。但以無礙為性。與此論同 婆沙評曰。應作是說。實有虛空。以彼不知即謂非有。由前教.理實有虛空 問若爾虛空有何作用答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然為種種虛空界作增上緣。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作近增上緣。彼大種能與有對造色等作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作近增上緣。若無虛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不成立。勿有此失。是故虛空體相實有不應撥無。
論。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釋二滅 文中有三。一出性。二釋得名。三明同異。此即初也 擇滅則以離繫為性者。舉離繫名出擇滅體。所以是離繫者。由諸有漏遠離自性.所緣繫縛。證得解脫。即此解脫名為擇滅。以此擇滅。離繫為性。
論。擇謂簡擇至名為擇滅。釋得名也 於中有二。一法說。二喻顯。此即初也 擇謂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求名見。擇法名慧。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名也。以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為擇也 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由慧簡擇四諦理故。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為擇滅擇之滅故名為擇滅。此是法說諸論意同 有人云。謂有漏慧異無漏慧名慧差別。或無染異有染名慧差別 此釋謬也。此中明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擇。慧漏.無漏等。
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說。二喻顯也。牛車略去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故名擇滅。
論。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三明同異也 正量部計。一切有漏同有一擇滅 婆沙或說唯內法有 經部有說擇滅無體 為對諸宗故寄問起 於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五反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
論。不爾。略答也。
論。云何。重問也。
論。隨繫事各別。舉頌廣答也。
論。謂隨繫事量離繫事亦爾。釋文也。事謂體事。隨所繫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所也。隨繫事言簡無漏法也。
論。若不爾者至諸煩惱滅。此反釋也。若爾不如有部隨繫事量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
論。若如是者至則為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為證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滅已。修餘對治即為無用。
論。依何義說滅無同類。正量部難。若不如我宗同一擇滅。則有眾多同類擇滅。因何經說滅無同類。
論。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通難也。除初無漏一切有為法。皆從同類因生。亦與他作同類因。初無漏雖不從同類因生與他作同類因。不得名為無同類也。擇滅自不從同類因生。亦不與他作同類因。故作是說滅無同類。此是婆沙二十一初釋也 今釋擇滅五門分別。一出體性。二辨得名。三得差別。四證同異。五斷不同 一出體性者。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為體。如有漏法一一極微。一一剎那。各別法上有一擇滅。故諸論云。隨繫事量擇滅亦爾 一辨得名者。善慧差別名之為擇。由擇力證名為擇滅。屬主釋也 三得差別者。就中有四。一述正義。二敘異說。三述違理教。四釋通外難 一述正義者。自身煩惱。俱有.及得。隨彼彼品別對治道生。得離身時。彼法擇滅。爾時名得。由自性斷得擇滅故 他身染法。及一切色。不染有漏無色。所有無為。由緣彼法自身煩惱至究竟盡。所繫法上所有無為。爾時起得。能縛斷故 問所以知然。答此論隨眠品云。由此應說。煩惱等斷定何所從。自相續中煩惱等斷。由得斷故 他相續中煩惱等斷。及一切色.不染法斷。由能緣彼自相續中。所有諸惑究竟斷故 准此論文。故知。此二種斷得無為異 問又准何文。證知煩惱得斷是自性斷。不染法等是緣縛斷答此論第十六云。何緣諸地有漏善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繫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准上論文。故知。斷已不行名自性斷。斷已容行是所緣斷。
又正理第六。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 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 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已上釋自性斷) 言一果者。結俱有等。等者等取得也。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最後無間(已上釋所緣斷)准上論文。自身煩惱。及俱有法.并二法得。由對治道斷彼彼品。得捨之時得擇滅也。非是由能緣煩惱斷故而得擇滅 二敘異說者。就中有二。一太法師等已上諸德釋云。然苦.集遍便同一繫縛。斷苦下十便時。雖為集下遍使所縛未斷。而說苦下使等得離繫者。以自種使近。離自種能繫時。所繫得解脫。如人離自身上近枷鎖時。說人得解脫 他種使遠。彼未離而解脫如人獄中雖彼未離獄門。而獄中有已離身上近枷鎖故。名已解脫 修道門中九品相縛亦爾。斷初品時。自品近離繫說得解脫。八品遠繫雖復未得斷。而斷初品染污說得無為。其餘八品例釋可知 唯染污色.及餘不染五蘊。斷第九品能繫盡。所繫之事方說解脫 一唐三藏。改大小乘諸師釋云。問若離繫縛證得擇滅。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 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八猶後品繫如何證滅 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一相應縛。謂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 二所緣縛。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就緣縛中後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 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 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 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證得擇滅 如見苦所斷法總有二類。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縛。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證得滅。又復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無為。未斷強故。見所斷惑九品同一品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品 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有二類准釋可知 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 初類具五縛。後二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相應。故 若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八品縛。以劣縛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為弱 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品皆准前說。如斷初品所餘八品准釋可知。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說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三述違理.教者。諸德亦釋。雖云進縛.遠縛.及縛。強.弱不同。斷有差別。然皆同說由同品等能緣煩惱斷故。同品等所緣諸煩惱等得解脫也。如修斷惑九品互相緣縛。其第九品惑上擇滅。雖斷上八品能緣不得離繫。以非同部同品。遠故劣故。斷第九品時。以斷同部同品。近故強故。得離繫也 然諸德同為此釋將希奇當理。然無文暄度仍違理.教 言違理者。且如修惑九品受互相緣。有何別因煩惱自部自品。繫縛自部自品為近為強。自部異品緣縛之時。有何別理名遠名劣。如下品惑緣下品時。有何別因強。上八品緣下品時。斷上八品不證無為。斷下品時始得擇滅。若言力同所繫。不得言強是下品故。若言力勝所繫不名同品。力勝下品非下品故。如何與下品同耶。故云有力勝上八品。又下品惑合緣兩品時。為如同品強。為如異品劣。不可一品亦強.亦劣。又此惑緣縛自.他品時。豈有分別縛自品即強。縛他品即劣耶 言違教者。正理第六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故。准此論文。一切論師其意皆同。一自性斷。謂捨得時名之為斷。由此證得擇滅無為。二所緣斷。由斷最後品惑證得擇滅。今立斷云由同部同品斷。及相應斷故得無為者。此非是自性斷。非捨得時得擇滅故。復非所緣斷。非最後品證擇滅故。憑何聖教立此一斷。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立二斷耶 四通外難者。難曰。若斷染法捨得之時名自性斷。非所緣斷者。何故諸論皆言隨所繫事量無為亦爾。又婆沙三十一云。諸有漏法無始時來。煩惱所繫不得解脫。若斷煩惱彼離繫故便得解脫。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既所繫證得解脫。故外物中亦得解脫 又雜心等云。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 准上論文。故知諸惑是所緣斷。然與不染色等不同。故知斷同品時證得擇滅 釋曰。此所引文竝非定證。不分明故。誰能信此不明了文。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斷耶。詳此三文皆有別意。且如所引隨繫事量無為亦爾者。此明擇滅數量不明斷證。以婆沙異師計擇滅無為同能繫事量故。對法師說如所繫事量。又對正量部立唯一無為故作是說。非明染污法是所緣斷。諸有漏法無始時來。乃至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者。此以異師執斷法而於能繫得於解脫。非於所縛外法上得。故作是說。非是不許有自性斷作此說也。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者。對相應說.非是欲遮自性斷也 四論同異者。擇滅無為隨繫事量。故知一一法上唯有一擇滅。又一切無學。皆於一切有漏法中證得擇滅。故知擇滅必定共證婆沙通經云。問若爾。何故涅槃名不共法。答涅槃體雖是共。而就得說名不共法。以離繫得一一有情自相續中各別起故。又引經說。如來解脫與餘阿羅漢等無異。此就所證滅說 五斷不同者。今應依斷作句數分別。法有三種。一自身所得法。亦他身所得法。三非二所得法。一望自身所得。七十五法分別者。有自性斷非所緣斷者。謂煩惱大地。不善大地。小煩惱地。不定中貪嗔慢疑 有所緣斷非自性斷者。謂十色全。無表一分除無漏者。大善地法一分。不相應中除四相及得一分餘九不相應法全 亦自性斷亦所緣斷者。謂心王。十大地尋伺一分。及悔.眠全。四相。及得一分有漏者。此等與自性斷相應.俱有.及得是自性斷也。非彼相應俱有.及得是所緣斷也 俱非句者。謂七十五法中。是無漏法者皆非二斷 若通就他身作問答者。但自性斷皆所緣斷。自結一果等他所斷故。總有三句 除自性斷非所緣斷。若他身所得法.及非二所得法。有漏者但有所緣斷一句。無漏者俱非句。
論。已說擇滅至得非擇滅。結前舉後頌也 以得不同簡名體也。
論。謂能永礙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 言得滅異前者。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前。得不因慧但由闕緣名非擇滅。不應釋言前滅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是前得善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非善滅。然此闕緣名為非擇滅。因非擇得非擇滅。亦辨得名同前擇滅是屬主釋。
論。得不因擇但由闕緣。釋得因也 准此論文但由闕緣。即是更無餘力准正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闕緣。二由非擇。非擇鄣故。若遇勝緣法即得生。若遇劣緣法即不起。正理云。擇謂如理勤所成慧。不由此慧。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 乃至 若法能礙彼法生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故。得非擇滅。此法實有後當成立 又顯宗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詳此論意。諸不生由其二緣。一由闕緣。二由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緣法得生者。此擇非理。後遇同類緣為是生緣。為非生緣。若後有生緣前非闕緣。若後非生緣如何得生。由無生緣法永不生。何關滅力 問顯宗云。法非唯緣闕。此論云但由闕緣。兩論不同何者為正。答准婆沙釋得不同。有為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令得起故 擇滅得從道。依道起故 非擇滅得從眾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為無用。二滅不從所得判也 婆沙亦云。虛空等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緣理勝 問若爾。何故婆沙云 虛空與四大等近增上緣耶。答虛空無礙。大種有礙。故名為近。非謂有力名為近也 問若爾故。婆沙三十二云。此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所以者何。此滅。本欲遮有為法令永不生。若永不生此得便起。如與欲法繫屬有情。現在正行。過去已行。未來當行。皆有生義。故於彼法不得此滅耶。答雖本欲遮有為法。如與欲法者。此是義言非實爾也。由如擇滅本欲遮有漏法。煩惱繫縛。法若離繫。如與欲法。而起滅得。然此滅得。由斷道力不由擇滅。非擇滅得義亦准此。若不爾者。此非擇滅。應於自得。是有力用。非但不障。
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即起得送與行者 此釋誤也。應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與行者 兩說相違應依此論 婆沙三十二云。問諸有情類於非擇滅為共得。為不共得耶。答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則共得。不共法非擇滅則各別得 准評家云。如是說者應作是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故。若不爾者。諸可生法。若得不生應不得非擇滅 准此論文一切外物皆有非擇滅。皆可證得。然於中有共.不共。若共者共得。如共財等。若不共者即唯別得 婆沙云問因勝進道得煩惱不生。及諸生處得非擇滅。何故非道果耶。答曰。不為此滅而修道故。謂為涅槃及為離染勤修於道。以修道故於惡趣等得非擇滅。若為此滅而修道者。於惡趣等不得此滅。非於生死不深厭患。可於惡趣得非擇滅故 故得非擇滅不名道果 述曰。求擇滅得涅槃。深厭患染法永斷入聖。可得惡趣非擇滅故。若求非擇滅。不得不生惡趣非擇滅也。以厭心劣後容退故。言厭惡趣即不厭人.天。故厭心劣。
論。如眼與意至得非擇滅。指事釋也 如眼與意專一色時者。眼謂眼根。意謂意識。即是有一分意識取色之時。餘識等法得非擇滅 或即眼識。以意名說 或專一青等色時。用時黃等色。及四境念念滅者。能緣彼境五識等法。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以彼不能緣過去故。亦不更能緣餘境故。正理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於所餘色.及一切聲.香.味.觸等。念念滅中。緣彼少分意。及法處。得非擇滅。以五識身與一分意識身等。於已滅境終不能生。緣俱境故。述曰。一分意識者。如八勝處等。唯緣現境不緣過去。亦所緣定故。得非擇滅。意.及法處者。意是諸識。法處者心所。及四相等。
論。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此對擇滅作句數也。若就法明滅有無。一切有漏法各有擇滅。一切有為法各有非擇滅。即非擇滅寬。擇滅狹也。
若以寬問狹。稱後句答 若以狹問寬。稱前句答 若就得以明擇滅。世寬體狹。得通三世故寬。唯有漏法有故體狹 非擇滅則世狹體寬。唯未來得故世狹。一切有為故體寬。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論。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上來三頌總明漏.無漏。下二十二頌開為蘊.處.界。先開為五蘊。後開為處.界 初兩頌總明五蘊。次色者下別釋五蘊并分處.界 就前兩頌中。初一頌總明漏無漏蘊。次一頌別明有漏蘊。
就前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初也。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次舉頌答。就中。初兩句重舉有為。分為五蘊出有為體。次兩句述有為眾名。
論曰。至具攝有為後長行釋 於中有七。一列名體。二釋有為三釋世路。四釋言依。五釋有離。六釋有事。七總結也。此列蘊名顯有為名體。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災橫差別。隱積損伏故名為蘊。此說有為有多過違。隱伏其中遇緣便起。如賊隱山。為別戒等故後言色等。戒等五蘊不能具攝一切有為。色等五蘊具攝有為。
論。眾緣聚集至如乳如薪。釋有為也。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故即是眾緣共所作義。若爾未來生.及不生。應非有為。是彼類故未來無妨。此釋通也。
如乳薪等。此舉喻也。正理云。未來未起何謂有為。是彼類故亦名有為。如所燒薪於未燒位。是彼類故亦名為薪。或據曾當立名無失。如琴瑟等名為有聲。亦如乳房蓮華池等諸不生法。不越彼類故名有為。
論。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釋世路也。正理論云。此有為法。彼彼經中。世尊。隨義名世路等。彼復云何。謂諸有為亦名世路。色等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諸不生法眾緣闕故。雖復不生。是彼類故立名無失。有說無常之所吞食故名世路 准此。前釋三世即路名為世路。持業釋也。諸有為法行世路故名為世路。即有世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 後釋無常所吞食故。真諦釋云。行行不息能盡萬里之路。無常是世。有為是路。與世作路故名世路。即世之路。即依主釋也。
論。或名言依至即名俱義釋言依也 言謂語言者。此即語聲相續差別 此所依者即名俱義者。與言為所依。即是名。俱義 有為之法可名俱行於三世。可俱說為過去.現在.未來世故 無為不爾。所以遍於有為不通無為 有釋。諸有為法可與言俱名為言依。故婆沙十五脇尊者云。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 無為不爾是故不說 准此論文。即是諸有為法。與言同墮三世義。故正理云。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 准此。雖說三世 或可諸有為法與名俱 可說與言俱時轉故名言依 此則俱舍與尊者無別。
論。如是言依至有為諸法。以一切有為法皆名俱行三世故。具攝有為。
論。若不爾者至十八界攝。若不如此釋具攝一切有為。如餘師義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違論所說通十八界 正理論云。言依。謂名。俱義。即具攝五蘊。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由此善通品類足論 彼說言依五蘊所攝 問此論.正理同引品類足論。因何。此論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蘊耶。答正理云具攝五蘊。此論云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言雖少異。義無別也 又破餘師言依唯名。品類足論云。言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攝 正理引初。此論引後。義皆無失。然皆證通攝有為 婆沙有二說。一云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云名.義俱是言依。此論同於後說。言有於名方能詮義。欲言之時雙依二故 問何故但說名俱不云句等。答起言之時。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別即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 問若爾文最是通。因何不說。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詮自性.差別故不說也。
論。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釋有離也 正理論云。或名有離。諸趣輪迴沈溺生死。涅槃欲捨故名有離。是息諸趣恒流轉義。若已至得定不還來。此有離故說名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即是有為有出離義。一切有為皆同船筏是故聖道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准兩論釋。涅槃名永離。一切有為有此離故。名為有離。此有涅槃。諸有為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非如離繫唯有漏有。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為。至涅槃時皆可捨離。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
論。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釋有事也。以有因故。事是因義。故正理論云。事謂所依。或是所住。即是因義 果依於因從因生故。如子依母 或果從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為果所映蔽義。因果前後性故。及細麁性故。此有事故說名有事。喻如前說 准二論釋。因名為事。果有因故名為有事。一切有為皆有其因。所以亦攝一切有為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意非全許說因名事。經部釋。有事者名有體事。一切有為有體。無為無體有事唯攝有為。
論。如是等類至差別眾名。此總結也。
論於此所說有為法中。自下第二。一頌明有漏五蘊名。於中有三。一標前生起。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即第一 有為法中一分故言有為法中。
頌曰至三有等。次舉頌答。頌中初兩字標其漏法 名取蘊下。列眾名也。
論曰此何所立。長行釋也 文中有三。一總明頌意。二釋頌眾名。三總結也 就明頌意中有三。一問。二答。此問也 如前已說。除道聖諦餘有為法名為有漏。此中具說何所立耶 論。謂立取蘊至謂無漏行。答也。前雖已說。今重說者。欲顯取蘊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諸無漏行聚義同故。俱名為蘊不從取生不名取蘊。
論。煩惱名取蘊至如華果樹。釋得名所以也。於中有三法喻。煩惱名取。蘊從煩惱得取名者。從取生故。如草糠火從因立名 繫屬取故。如帝王臣。從所屬立名也 雜心論云。蘊為惑所使。如因貪瞋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華果樹。從果立名。
論。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釋有諍也。世間諍有二義。一觸動好人。二令自他損害。煩惱亦爾。一觸動善品。二損害自他。故名為諍。諸蘊隨增諍故。
論。亦名為苦違聖心故。此有漏蘊聖心厭故違聖心。以違聖心名之為苦 正理論云。五取蘊者。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之為苦。論亦名為集能招苦故。此有漏蘊。能為苦因故名為集。
論。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釋有漏蘊名世間也 正理云。或名世間性可毀壞故。如世尊說。性可毀壞故名世間。若爾道諦應是世間。不爾。第二毀壞無故。道諦毀壞性不定故。世間毀壞性決定故 第二毀壞即是有對治也。
論。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釋見處也。謂見住有漏蘊中。隨順增長名隨增也。行相微細故名眠也 正理釋云。亦名見處。薩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增眠故 豈不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耶。豈不諸見。漏取諍攝。前已說耶者 此問意云。五見即是煩惱所收。前釋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者已說。一切煩惱諍增者已說諸見。因何別說有漏以為見處。以是諸見隨增眠故 雖有此理。而彼諸見於有漏法一切種。一切時。相無差別。堅執不動。隨增眠故體用增盛。為顯有漏是能生長此諸見處故應重說者 此釋重說見處所以也 貪等癡疑則不如是者。無上一切種等四義云不如是。以彼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者。釋貪等有一切種異纏.垢等。無一切時與見不同 一切種者。元瑜師云。遍緣五門或遍緣六境。不云有所簡也 今釋。一切種者。謂貪.瞋慢有隨眠.纏.垢.一切種過。上必兼下故。由是別相隨眠。雖一切種。不能於一切時起。名非一切時 非無差別者。雖獨頭無明。及共相煩惱相應無明。是一切時。而有別相煩惱相應無明非一切時。及與忿等相應無明。非一切種.及一切時故。相有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不堅執者 疑是隨眠性非別相惑。不與別相煩惱。及非一切種染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說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與有為因故。與有為依故。三有攝故。亦名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為攝名有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俱舍論疏卷第一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歲
俱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釋五蘊。并分處.界 於中。有十三段。分為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舉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說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 彼識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 二云。彼眼等識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說至如是廣說。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說。此引文證。後說為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說識從根立名。斷為正訖云。有說。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緣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所依淨色。簡意識故。意識。所依非淨色也) 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淨而非色。為簡彼故應用色言 釋曰。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為無用 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 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名名為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為識依。復是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為依。就有財釋名為識依。故置色言甚為有用 有人不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 又云。又於此中前言。為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為性。而彼非為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攝。後言。為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為眼識所依。而彼非用淨色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攝 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為顯彼同分眼。餘根亦爾 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後言。是淨色也 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說 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為體 大眾部五根以肉團為體 覺天以四大為體 論已說五根次說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說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為犯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為五段。第六生識總別 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一釋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顯色 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黃.赤.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黃等色之差別 因龍氣等名雲 因火名煙 末散名塵 地氣曰霧 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見名影 翻此名闇 雖八差別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綠等異。此是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碧。薄赤名紅。青.黃合綠。赤.黑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為後。列形色也 正理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開二色為二十也。
論。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述異說也 此師意說。空一顯色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如青.黃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或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不依聖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門分別。一述正義。二敘異說出過 述正義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凹便起下覺 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相各異 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名為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成此八相差別 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 今釋。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名為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此可解 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立麁細 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唯意識緣非眼識境 此假長等。要由形色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說顯外別有形微。不說八種形微。體性別有 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別 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說 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故。縱說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故 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緣來。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 二種性異。如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緣成。若種類別。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 餘文易了。故不釋也 敘異說者。有人云。長短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見長 彈曰此釋違其教.理。違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 言違理者。一色之內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見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緣故知為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文 違理者。如觸中說不可稱名輕。可稱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有分量應名為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說可量名長。不可量名短 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眾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 解云。雖有多體。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准上所釋。全無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為長色。即是可量聚色名為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難即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宗自相乖反 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 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自釋云。長.短據橫。高.下就竪 准此前後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橫凸名長。竪凹名下。橫凹名短 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以成長等。復說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緣。如何色處。又聚觸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
有人云。畫有形者 謬也 諸論多取第一形色以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雲.煙等入俱句故 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俱句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 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謂所餘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俱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色。息滅。古顯相續故 正理論云。所說身表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色為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如是形色名為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述異說也 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漸微故無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論。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絕 若生二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內八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有形 此師意說。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為體。理合是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色處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說云。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中明色處故 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為是實有。非實有耶 譬喻者說。此非實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有面像生 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是眼所見。眼識所緣色處攝故。問面不入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緣有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緣月光月愛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云云。多喻) 谷響有二說。譬喻者以剎那滅不至谷。故無 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 問此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色已別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說。像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為難。正理有文。言顯色者像本別說。
論。已說色處當說聲處。此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舉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說。此文初也 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說名為聲 或唯音響說名為聲(述曰。前是語聲。後非語聲)。
論。聲唯八種至差別成八。第二舉數列名 前四種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大種至大種為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為因聲也。於執受大種為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為因聲 於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
論。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名聲也 此說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是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 又下業品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故知。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執受大種為因聲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執受大種為因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有情數聲非有情數聲 述曰 此文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無情數聲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所攝故 准此論文。無執受為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寬狹不同。但據義別分為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擊發聲。非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擊發聲。婆沙亦許有四大不相擊發聲 問若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自身也)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為因有情名聲。然不說是業。准此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 正理有情數聲。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種為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發故。名有情名聲 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 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問婆沙兩說無評。何者為是。答非業為正。所以得知。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為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為因。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得得也 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為因聲。與非有情數聲。無寬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說此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此說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說。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說不化香味。一說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疎遠身莊嚴具。如何說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說 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說不成就離質化語 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說。即是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說故。故不別說。如不別說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說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說 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為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論。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異說也 此雜心師說。手.鼓合生聲名因俱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內.外大種共造 今詳此意。論說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緣擊發聲 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 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處中聲耶 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狹。不可意寬。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說。非決定也 問於色等中。何不說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亦應說有執受等為因之異。然因聲性難知故。但就因.情等。說有差別。
論。已說聲處當說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 正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 此中有二一結引。二舉數列名。此即初也。
論。味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舉數列名 諸法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別 雜集論說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說味處當說香處。第四釋香處也 正理論云。香謂所嗅 就中有三。一結引。二依婆沙十三說香有四。三依本論說香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差別故。第二婆沙說四香也 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 正理論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增盛異故 述曰。增益.增盛為平等香。損減.微弱為不等香。
論。本論中說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 正理釋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為惡香(相違者謂。能損諸根)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 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說雖不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義。不煩廣述。
論。已說香處當說觸處。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舉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繫通局。此即初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渴。第二舉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說。第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軟名滑至翻此為輕。第二當體立名也 問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境不說性耶。答此為對後三從果立名故。此四從自性為名。故為性也。後三從果為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為性 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 不可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煙.炎等。皆名為輕 餘文可解。
論。煖欲名冷至飲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此即初也 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飲。所令之欲名冷.飢.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為名名冷.飢.渴。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說。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第三引例證也 諸佛出世等。與樂為因名為樂也 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煖耶 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說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已下第四界繫分別 上界決定無飢.渴二觸。不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 餘文可解 婆沙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義故。施設論說北俱盧洲衣重一兩。四王眾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稱耶。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 正理論云。觸謂所觸。十一為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說。身根唯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復有說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緣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此於彼境假說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即由此 唯說地等名為所觸。依彼色等。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緣彼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 由彼所依被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能依色等變壞。非餘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 問何故說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 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異處亦得名他 又云。飢.渴二觸為是長養。為是等流。為是異熟生。西方師說。此非異熟以飲食能斷故 又說。飢.渴亦通異熟生。以飲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飲食障故不可覺知。飲食消已還可覺知 問異熟者為善.不善。答與雜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火增故渴無評家 今詳。二義兼有 雜心論云。飢.渴。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渴是善報。貧者飢.渴是不善報。問飢.渴何處大種所造。有說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說遍身大種所造。於飢.渴時遍身惱故 正理論云。餘所未說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說。悶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 准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增故生輕性。故死身內重性偏增。水.風界增故生於冷。由是亦說此所生悶 若爾云何言不離滑。隨一一增。此無有過。或復悶者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中已說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說。三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 此即初也 已說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為多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說至十一觸起。第二述婆沙異說 此論二說中後說為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識身等。非緣十二處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唯緣一。
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 境若均平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食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味。此就多分。若為知冷.煖即合先覺於觸 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緣。一由作意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由境有新.舊。
論。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自下一頌釋無表色。
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表因。五無表名 此即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為此。以不善.無記心為餘 不善無表。以不善心為此善.無記心為餘 正理論云。不善.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說也 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 述曰。無心是無心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也。經主應思 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 述曰。既乘無心下起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 或可。亂心言成無用 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 又應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 述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可言在無心位也 於自釋中亦不簡別。故於此理經主應思 安慧救云。亂心.不亂說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有心說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續說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 述曰。無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 非也。
正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說無表色相。以說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相似相續說名隨流。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 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續。如何是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 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 必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為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所造。
論。毘婆沙說至五種因故。引教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由此 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內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表 頌言由此者。為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為無表。
論。說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說無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說也 正理論云。說者。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色故。論。略說表業至名為無表。此略結上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真四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大也。
論曰。至故名為界。長行釋也。文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義。四釋性義 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釋也 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如金等鑛名金等界 第二釋云。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說名為界。喻如前說。
論。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 顯宗論云。或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建立識之與空 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七。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論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 准正理文。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為種也 婆沙云。大德說曰。虛空雖大而非種。不能生故。餘有為法雖能為種。而體非大。相不遍故 體寬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也。體寬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 或起種種大事用者。其內四界為有情本。外水.火.風成壞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論云。虛空有大而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 有說。虛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 造色.及餘有為非色。性能生故。名種 無上二義故非大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 述曰。虛空無種。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 大種唯四不增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增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減即造色不成。增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舉頌略答。二釋頌文。三逐難重釋 此第一也。
論。地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增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 增盛者。如長小成大。體增盛也 流引者。謂轉至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增也。
論。業用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 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故名為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 正理論云。風界若以動為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說動為風。輕為造色是顯自相 輕為風者舉果顯因。輕是風果故 豈不火界亦是輕因。以說火.風增生輕故。雖有是說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增為因。是處必有增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增為因。而其中無增盛火界。如葦等花飄舉輕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遍為輕因。故別舉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須說重等果顯。對堅等三。動難了故 此中舉果顯因。輕八轉聲中業聲 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此中說輕為風業者。是舉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說色。世間但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黑團等色謂為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為體 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說。
論何故此蘊至說為色耶。問色名也 上來釋五根.五境無表為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 就前釋中文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 此文初也。
論。如世尊說至惱壞如箭中。第二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說此頌。廣如彼說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云多釋 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變壞不 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說變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生故。答也 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緣名色。善逝。聖教且說變壞故名為色。此說意言。苦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為變壞。由變壞故說名為色 苦受因者。色有變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 有觸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壞義 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為色。如契經說。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內心所有。故名為色。如契經說。具壽。汝今諸根凝悅。定證甘露 豈不此說。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唯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內心故 若爾。無見非情數色。應皆非色 無斯過失。唯色聚中有此義故。不說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立。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此說諸生皆因於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因便為非業 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為難。非一切色皆變壞 故世尊且據有對礙色說如是言。有變壞故說名為色。
論。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釋也 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 五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說同此論文。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 現在眾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 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 於中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故 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釋 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 於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為釋難。此縱釋破也 前不許寶與光為依破。後許為依義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未嘗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造色許為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 由此諸師咸作是說。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起下無表耶 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變礙 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識皆用意為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識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應為難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說急食.急行故名為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德而似彼故。種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為所依。故說能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 即言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為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現在大種與未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 准此文。初念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兩具四大。共造色過 若轉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大種為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為依因。若作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為是親所依。為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種。望無表色但為疎依者。我亦許此同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說所依滅無表不滅。不可說彼疎為所依。但應言依。彼說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 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五半行頌。以色蘊為處.界。如文可解。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有三。即釋三蘊以為三也 此文是初受體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受 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緣境。而不領隨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 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 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 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不相當 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豈非雜亂 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云。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俱以領納隨觸為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云。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說諸受略有二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乃至。領所緣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為自性受。此不共餘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緣故。領納異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於受。若時為所領是時非所緣 若時為所緣。是時非所領 故緣.領事別 准此豈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 准上所引。證受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 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 若領自體誰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領 又與所引喻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為能領彼為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不可說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敘唯識轉計破有部之義。將為正宗 誤也 又云。若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剎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為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破。以為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例餘皆同名受。
論。想蘊至應如受說。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男.女.苦.樂相狀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後至名為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 除前。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餘有為法。簡無為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為。餘一切法皆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蘊攝多有為。然經唯說六思名行蘊者。以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徵勝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為最勝。答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為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為法。故名最勝。偏說思也。
論。是故佛說至名行取蘊。引教證也 准佛所說。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云。契經中說永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如是等經皆就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為功能勝故。云何說此能造有為。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文。唯六思身為行蘊者。即有為法中。除色受思.想.識外。餘有為法。非取蘊攝故。即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為應知.應斷。
論。如世尊說至說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為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知苦也 未斷.未滅說亦如是者。亦云。若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未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一切有為法也。
論。即此所說至立為法界總束七法為處.界也。
論。已說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結五蘊并分處.界 前文有三。一釋名義。二分為六。三立處.界。此所舉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別) 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別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為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其四解者 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於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義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說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取境像。豈可亦說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此中所說差別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 一說顯自性。二說顯行相。三說顯所緣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聖諦。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說不了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有作是說。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說此顯無明行相。復有說者此顯無明所緣。評曰應作是說。如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為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為正。無慚亦爾所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為取別。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第三分識蘊為處.界也。
論。如是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重總分五蘊。為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為所依義名之為意。為能依義名之為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為識。即唯六識。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為所依義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為十七 攝識從意即為十二。
論曰。至界成十八釋也 此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為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子已住因性。闕餘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爾。已住意性。餘緣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界。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二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論。所以者何。徵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攝徒眾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 自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破。此文初也 為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緣生二。有部難也。
論。為所發識至各生二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云。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嚴身 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今難。為若發識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為勝)。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四。釋蘊.處.界。即分為三。四問答分別 釋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為一聚。但名中總略為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 婆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說云何色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為遮止外道所說。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為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為遮彼意故。世尊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廣說。阿毘達磨作是說言。云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為遮止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彼意故作是說。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也。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難也。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為勝。有覆無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說如是。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德法救至麁細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境名麁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說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說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名為處者。舉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世取果。名為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論。此中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說。安立時分異故 復有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緣名生之本。謂無為法一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為釋難三科名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為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為唯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應求別理。
論。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釋為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實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云。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為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義名之為蘊。雖言物所聚故。非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與經不同。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第三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為正。
論。若謂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下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說。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為蘊。故知蘊是其實 通云。此應於分假說有分者 極微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喻說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論曰至蘊等三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說為三。
論。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知故言傳說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為愚心所說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為愚色說處。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為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利中鈍。為利說蘊。蘊略故。為中說處。處非廣.略故。為鈍說界。界門廣故 眾生根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鈍為略說利為廣說。
論。樂亦三種至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云。經主。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依緣。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 又生死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論云。又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廢立蘊也。
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別立為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說至名無為蘊。第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義。三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說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也。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三釋。若蘊息得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故得無為。無為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 便違所宗 全於蘊門眾生計我。入無餘位諸蘊頓息 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起假說為生 若諸蘊息亦立為蘊。般涅槃已餘蘊應存。眾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 此釋與頌義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釋破云。若言無為無聚義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然檢三解竝是婆沙師釋也 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師意。謂息為斷 若以斷義名息。即有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 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為息。由第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 今詳古師言息。息滅所顯故名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虛空。有為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為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無為。亦應無為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滅為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處.界次第 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為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果後因以為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增減過。第二證蘊唯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處.界次第。
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說。二唯取所造故先說。三取離境故先說。四遠速故先說。五上下次第故先說 此文第一。唯取現境故。五先說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說。第三。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說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說。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說。此第一明眼先說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說也。
論。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說。意無方處故最後說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橫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說。此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長行釋云。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俱是眼等功用 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 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不異前 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說夢中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取色 有說。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德。過於覺位。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爾。生盲何緣。夢位不能取色 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說。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說。非必定然。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說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說。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說言此色定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礙。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復次隨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麁。是故先說。意處最細。是故後說。
論。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為一。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處 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最勝。三順世立名 此釋分十差別 為令了知境者。謂五境 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為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至而即別名。釋為眼等別故。雖標色總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為勝。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 可示在此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為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文中有三釋。一為差別。二攝多法。三攝增上法 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總稱。即是別名。
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增上法至獨名為法。第三攝增上法故。
論。有餘師說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為體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 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 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有說。佛教名等為體 問若爾此中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 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於佛教中何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說門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皆無記故 有說。佛教若為所化說應知是善若為餘事說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往觀天為雨。不雨。園中何為高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說。此釋頌本。有三師說。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 若真諦釋云。有餘師說。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 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故舉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之一數也 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說法蘊至名一法蘊。此第二師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說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如是說者。以病有八萬故。說能對治法有八萬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如是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 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與第二釋無別 然八萬者舉其大數。此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 真諦師云。諸師實判如此。眾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癡.慢慢等差別故。為對治此行。世尊正說八萬法陰者 由眾生煩惱行。有八萬。佛為對治眾生八萬煩惱故說八萬法門。如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 經部亦同此解 相傳云。真諦師解。分十隨眠為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為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 檢真諦俱舍疏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 已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此方則十萬為億 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百億頌 問智論說三藏唯有三十萬頌。何故此說過多 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故智論說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五百歲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 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就聲聞教中為語耳。緣覺及菩薩即多故。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緣覺九萬.菩薩十億 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聚。緣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說不同 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說。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說四諦不同。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說至二蘊所攝。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說前色等五蘊.眼等十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攝在前所說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 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無學身.語律儀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 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離繫 云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 問何故此二智名解脫智見蘊。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 無學慧蘊與解脫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慧蘊。緣繫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解脫法故 復次。無學苦.集.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緣有漏.無為解脫。不緣緣解脫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此緣無漏有為解脫。亦緣緣解脫無漏智故 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學慧蘊。不緣離繫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離繫法故 是謂差別者是謂世俗麁相差別 若說勝義真實差別。應如前說。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盡無生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
論。又諸經說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 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脫處至法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脫處也 言五解脫處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處思惟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 此即略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釋。廣如彼說 言皆慧為性者。第二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為他說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說不同皆慧為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成十處也 故發智說。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 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問世尊。何故 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說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為遮彼說為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明。如文可知。
論曰至名為空界。出空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說竅隙至明闇為體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 正理論云。所言傳說。表不信敬。彼說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實 此有虛言而無實義。虛空實有後當廣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立離虛空界實有虛空。故世尊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經意說虛空無為。雖無所依而有所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取是色差別。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契經文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 又於色界得離染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脫離染唯除識界。不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已上論文)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舉其一。義亦兼餘。故正理云。傳說。竅隙。即是光.闇。謂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夜者。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論。即此說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說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說阿伽至隣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為無礙。梵語阿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名為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說至為識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也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無漏法。如契經說。六界為緣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 廣如彼釋 問三無心位闕六識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說識等六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說諸界。從續生位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說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說。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為性恚以瞋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 謂過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為.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經。
俱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奉點了 加久壽
(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不可說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唯一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文初也。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論。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為境界有對者。結也。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第三釋所緣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緣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
釋曰。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名為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緣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轉故名為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為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取果用名所緣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竝可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第二順後句 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 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 他礙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起 應知是有對者。結 無對此相違翻上也 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 此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 謂十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也。
論又說至應唯無記。敘異說破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第二釋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 想.受等與自性善相應名相應善 無表色。法上四相。并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為善 擇滅無為。是勝義善故亦名為善 即法界中。具自性.相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說善等至無色界繫。第二一行頌明三界繫。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初也 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釋也 釋三界即為三段。此第一釋欲界繫也 繫謂繫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先釋繫義 欲界繫法被欲界貪等繫縛名欲界繫 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分。是欲界繫。由此欲界具十八。
論。色界所繫至無所緣故。第二釋色界也 文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初也 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論。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 觸界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非無答 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界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迷異說也 住此者謂住欲界 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俱起。殊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俱故。果處亦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彼無用故。難也 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 言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說。鼻莊嚴身。是有用故彼皆有也。
論。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難也 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為起言說。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說.及莊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亦無。答也 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為例。
論。於彼可無至離根應有。難也 男根依處以無用故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為有用。故離根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根起。徵起因也 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 於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為此二因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為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論。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 若謂鼻.舌為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 又諸根生已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俱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舌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也 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契經所說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有。
論。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論主評也。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者。即緣六根愛。即有緣自身起。不緣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為男根。此之愛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內根處總起身愛。由此上界有內身愛鼻.舌非無。無婬境愛男根非有 餘文可解。
論。無色界繫至無色界繫。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後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說界繫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漏也。先問。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者是無漏。漏不增故。餘唯有漏。漏隨增故。
法界。有為無漏道諦所攝。無為無漏謂三無為。擇滅無為漏緣不增故是無漏。虛空.非擇滅二。漏不緣故名為無漏。非二因果故染不緣也。餘名有漏。漏隨增故。餘十五界唯名有漏。漏隨增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說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有伺等也。結引頌答 如文可解。
論曰至故說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 十八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 由與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 以行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門為因簡別 俱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故。無尋無伺 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行相何假外門.內門。外門無尋.伺內門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 今詳。以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轉 顯義決定故說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
論。意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 此三界中法有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 二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 三尋 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 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俱是無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說。伺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為例。應錄正理於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伺也 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 此中總有四句。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 意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此由歷三地也 法界通四句。除尋.及伺餘相應法.歷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 其尋唯有一句。謂有伺無尋 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伺 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三無為。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也 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第二正通難也 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能記持故。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行頌明有緣.無緣。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緣。二釋有執受。此文初也 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緣。指法體也 能取境故。釋所以也 以心.心所能取所緣之境名有所緣。正理論云。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為。俱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 義准成故。釋所以也 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義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故。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斷結。
論。如是已說至皆無執受。第二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 謂十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受。乘前有所緣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心界.及法界名為前八。聲非有所緣法故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根也 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內至而無執受。指事釋也 如文可解 准上釋五根.四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是心.心所法攝為依處故。餘緣闕故識雖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 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受義也 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 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能生苦.樂。名有執受 此當第二。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俱非二種。釋也。文中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 就釋大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觸中有二。七觸是所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造。餘俱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第二敘異說也。先敘。後破。此文敘也。
論。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破。此第一引經破也 彼說不然。總非也 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者。經唯說堅相為地種。濕相為水種。煖相為火種。動相為風種。非說滑等青等相為地等種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 此四大種唯觸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大種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所取。故知非大種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 彼說理定不然者。結也。
論。又契經說至無見有對。第二引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 經中說五根.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說有大種.造色也。證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說。第三外引經難也 經言眼肉團中。若內堅性堅類等。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說至無相違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會入胎經。此文初也 彼說眼根肉團中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經也 彼經說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為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說色等六觸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說四大即無色等。經說識界心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說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二明俱非。此文初也 謂外四界。除聲。合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為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俱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 不成二分非所斫也。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俱非也。
論。能燒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或即四界。或火大能燒 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說至幾一剎那。第十四明五類門。文中有三。結引。二頌答。三釋頌。此文初也。
頌曰至剎那唯後三。此頌答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 言。內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遮等流性。是故不說。無別性故。
論。異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說。釋異熟生。文中有四。此第一釋 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喻意可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說因名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異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之為異。復是所熟名為異熟。異熟即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主釋也 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生 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 泰法師云。其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 二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為名。名異熟生 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 四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說因名異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說因名異熟。前是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 今詳。相從。假立俱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為第二釋 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 異在因。熟在果 或異在果。熟在因 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 或熟通因.果。異或在因。或在果 或異熟。在因 或異熟。在果 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未成釋義。
論。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釋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飲食。二睡眠。三等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 破云。此唯無損。非別有蓋 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者。異熟必有長養 自有長養而無異熟。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疲令肥名為長養 又釋因養而長。故名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 問外無情物。何故不說有長養耶。如穀麥等 答長養對異熟說。內有異熟說有長養。外無異熟不說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 問若有異熟即說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不說有長養耶 答色法可說長疲令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就別義說亦有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唯通二類。飲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
論。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外難 既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如何非異熟也。
論。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第一釋也 雖由離麁惡語感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論。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者 謬也。正理云。何緣聲界非異熟生。數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 雖由業感而非異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 若爾。身受因業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 此難不然。非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身.解.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 若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 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亦無如前所說過失 故應如是分別聲界 非諸身受。唯內大種是異熟者。非唯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所例理極不齊 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定有依.緣方得生起。既緣非異熟大種得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熟耶。若緣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緣生於身受 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大種發等流聲 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已上正理)有人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 若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意未為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此破耶 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俱舍破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俱舍破兩師故於第二說後破也 及身受之難正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然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非唯異熟。此是擊發生聲非是造義 諸德。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擊發生以為造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為正.因何異熟大種相擊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擊發生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說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遍身大種造者。對喉及臍邊大種說。遍身大種非是以造色等遍身內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一因造多色過 如婆沙說。乃至現見。此等舉身。掉動故 准論文。既舉身掉動。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相擊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已上論文) 准此因何異熟.長養無相擊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緣擊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異熟生故 又諸德多說。聲屬第三傳。證異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 此亦非理。若以造義名為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已上論文) 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 有人引正理第二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 問若成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說。不據有對造色說。若不爾者。即違現在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說 准上道理一切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 長養大種造等流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等流異熟生 如文可解 酬先因者是異熟性。餘是等流 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所長養。三性業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俱者是等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此釋剎那唯後三也 此說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名究竟非等流者 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 問從同類因生名為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剎那非初無漏。豈非五類攝法不盡 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為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為法皆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為法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為剎那。答唯取現起一剎那法名曰剎那。自餘皆非以不定故。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 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說是等流性。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剎那法 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一切眾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緣不同成利.鈍性。未遇緣前利.鈍不定。非是法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成就門 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初.後 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 又正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 婆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為得。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辨得時故。說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說初念得。於生相時名之為得。至現在時名為成就。合二義說故。言今得成就 古諸師云。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時不同故 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言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現在方名成就 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為得。因何妄謂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說能起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說法至生時名之為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取其當名亦得名為成就眼也。捨.不成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 若據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說。一切得皆亦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前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思之 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繫。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得者。據初禪說。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汎借識說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 解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知二通定是威儀 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 此不成證。二十心中說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緣威儀.工巧心故。如說七業道色為體性。此七加行亦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此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然婆沙說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威儀.工巧加行中。說為威儀.工巧。如殺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為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為所緣境。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緣於聲。故知。威儀不緣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緣十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故知。廣心說威儀心相生者。說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為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將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為威儀加行。可說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緣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以能通緣十二處境者 此亦不然。論文唯說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為正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意識故 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俱得者。第三俱得句 非者。第四俱非句 等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內幾外。此下半頌。第十六內.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內.外。此即初也。
論。我依名內.外謂此餘。自下別釋內.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內.外。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說心為我。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說至假說為我。此引兩文證心為我 如文可解。
論。眼等為此至故說名外。此釋成內.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為內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釋 文相可解 正理云。若爾何緣說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為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為上首故。經說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說調伏心。說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為不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所者。同異類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不捨離。染污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爾。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為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內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或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心非所 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 不墮法。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說預流名不墮惡趣 正理破我執依故說心為我云。又心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由此不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說心為我。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少分心尋.伺依故 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緣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為我。我執依故。無漏心不名為內。非我依故。無漏之心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我依不得名內。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破宗說一切為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 述曰。此破第二所緣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依故 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遍通諸心。此是所緣說依。非相應依及自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 有人又云。正理解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今詳前第三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即說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說為我。正理說心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為我。此即是自體名非是所緣。所緣.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同。必欲作俱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問。云何建立內.外為依於法。為依於我。答。一說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內六識身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名為內處。作所緣者名為外處。故依法立內.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為內處。若法是根義立為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為內處。若法是境立為外處。有說。依我立內.外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內.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內者。於他名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內故 但依一立內.外名。非不決定 准婆沙有四釋。此論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 又世想立名。依少分立如何為難。
論。已說內.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 言。法同分者。牒頌文也 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意也 言若境與識至說名同分釋境同分義也 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為所緣。簡外五境。五境雖二識緣對其五識為定所緣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為定所緣不對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為定所緣是不共故 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定所緣。然望五識為定所緣。五識於餘不能緣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生。及當生也 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者。釋唯同分 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者至應說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 餘二者。牒頌文 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釋頌意 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 謂作自業不作自業者。引頌答 若作自業至名彼同分釋頌意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下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爾。下釋彼同分 西方師。是揵馱國師。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合 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異說 彼同分眼二說不同。婆沙師說有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緣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異說 問意能緣十七皆名為同分。十七為意緣應名為同分 答五根.五識對自境方名為同分。不約為境義。雖被意緣非同分 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緣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緣意。若緣時名同分 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識名同分 問意非五自識被緣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緣非同分 答五境用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緣非同分。緣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立為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說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如色說。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說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為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眾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無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以。言。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說。三境合知。一取餘不取。如何是共 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定故。故如色說。眼不如是不如眼說。正理論云。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說。此論如色說。二論各依婆沙一說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說。正理論據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說 今詳二說。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一切眾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緣。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眼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境如眼說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此由六識轉為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分.彼同分義 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正理云。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則是展轉相隨順義 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復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 言。或復分者是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境.識交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 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同 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為因故 乃至 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俱一界攝。俱一處攝。俱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界云何。答諸色為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 亦同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 然於此義或有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 依勝義理如眼界說 問若一觸界二有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眼界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理如眼界說。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色界說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等共得義故 乃至 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
論已說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八明見斷等。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三。一述自宗。二敘異說。三示斷相。此初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是自性斷非是所緣斷 并隨行得者。謂是隨是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說得為隨行也 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四隨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緣斷。此二總名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敘異說云。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說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已盡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是故染污能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相違故 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 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性是自性斷。不染污無記是所緣斷也。
論。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性也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污 斷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若染污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既不染污非見所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云。則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內眼結如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為眼得永斷 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離縛也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諸惡趣法眾緣闕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令得離繫。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兩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也。
論。何等為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霧晦冥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五染污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淨。有學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見漸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覺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如是諸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嗔.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舉頌答也。
論。審慮為先至是故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舉二義。決是決定。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 明利。則義當雜心深入 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 又說犢子部心.心所和合見 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論唯破識見耶 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者何。識見家徵。
論。傳說不能觀障色故。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眼見家徵。識既無礙。何為不生。
論。許眼見者至何緣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為不起。
論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徵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難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說眼至故說能見。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說眼見。經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說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而說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說至唯為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至亦說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經說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見家難。經說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眼根應說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說眼見色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前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論。然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為一眼見。下有五頌因論生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論曰至不分明故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二眼俱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 一類師云。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非觸眼見者 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為二月 若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月者 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 又若謂第二月非觸眼見者 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為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 因何障被觸眼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 若兩眼時參差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俱不見月 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說至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論敘一師說云。耳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耳中聲故 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亦不聞。云云 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與光同者。即不成難 然自能聞耳中聲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耶。引喻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處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論。又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擊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毘婆沙論則不應言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 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 准此。正理有其兩釋 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撫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剎那應至後念。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第四大德釋。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為有對。釋大德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說諸微全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障行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 無觸色者。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說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說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 若作俱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非增名之為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為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緣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說所依之根與境大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雲等聲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說也。
論。有說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兩釋中後釋為善。若微傍布清徹暯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分。即不可說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縛義。違眾多理.教。應依後釋為善 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者。此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橫也。論主不全信故言傳說也。
論。身根極微至形如指?。如文可解。
論。眼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 經部宗說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說。正理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身根極微遍能生識 乃至云 對法者說。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 乃至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彼應數數命終受生 問何不由業力故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說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明六識所依俱.不俱也 長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識唯依無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 經部師說五識亦緣過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
論故如是說至心所法界此句數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止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非根性。根性寬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間性寬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寬狹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所依性問等無間緣性。此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緣性問所依性。即是以寬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釋 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定是意識等無間緣。答此中舉作所依性以為問答。故非舉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得依相名為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攝 又解此是舉果以問依。故不說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明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緣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說識。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說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 述曰若據通法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名為法識。攝意不盡。緣通法意識此不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死生位也)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竝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眾緣和合眼識方生。何緣契經唯舉眼.色。答眼識所依.所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問豈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答眼識生時必藉所依.所緣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已上論文)。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為同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 今詳。三法若與身俱名同。不與身俱名異。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異者(云云) 餘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為同。自餘諸句皆是異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中有二。先舉頌略說。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 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 言。色識望眼等下非上者。舉頌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一切 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二於身二然 言。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釋頌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為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 言。應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緣境故。明識.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為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是根.非根門。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攝。此即初也。經中說二十二根。意根於身根後說。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說意根。於無緣根後說有緣根故。
論。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為體法界攝 心為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身根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點了 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 釋品名者。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舉頌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真諦師云。根義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義故名之為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村邑極增上故。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列四增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論。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淨法敘異說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 扇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擇迦等 此意即說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論。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俱舍云。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云。有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云何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論。毘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有說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也。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說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論。豈不色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增上也。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第二頌 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字。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論。等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為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應非根故)。豈不斯過汝亦有耶(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我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彼同分眼雖無餘三增上。有嚴身等增上用也)。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黃色眼根不別)。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說隨根也)。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隨闕一種識即不生。此說根與境等)。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應重說 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却一分。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根言同我說。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 正理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其體大故名之為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緣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 六從五唯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前為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大却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論曰至是有情本。釋所依也 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云此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論。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顯受有增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六處不生。即非擇滅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緣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說三無漏根 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破之 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論。又諸喉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云。諸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云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對增上果當立為根 豈能親於因緣對果而反不立根耶。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悅者至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悅至名為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在身。合為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云因何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眾出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說已知。亦得名為已知。後道類忍名為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故名為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就諦作法非就剎那 問修道中觀諦為斷煩惱。及為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為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抄釋云。謂無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俱舍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能有.能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義但唯是慧 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具攝九法 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歷七十五法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前義者不立為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有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此敘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故。謂說阿羅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然者。化地部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 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釋。論主釋依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聖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知唯說無漏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又契經說至亦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根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論。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在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說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言。留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等業之異熟 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法 謂阿羅漢。簡有學 成就神通。簡慧解脫 得心自在。簡時解脫 若於僧眾若於別人。簡餘田 以諸命緣至隨分布施。簡餘物 施已發願。簡無願 即入第四定等。簡餘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論文。施為能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為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言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壽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為轉力。不招現果。問若爾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問所留壽行正由誰引。為由布施。為定力耶。若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有說由施。有說由定。如是說者俱由二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言俱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行者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 又准此文。增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故。此當婆沙初解。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俱舍所釋并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決擇云。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詳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二義以為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能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 二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文故。一生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非多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本論故 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家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轉富業令感壽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為定。問同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有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俱作。引同分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說(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證 第三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 引婆沙三十一證 第五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俱容現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義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 問命.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一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云。生.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俱是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說至皆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執彼為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非異熟耶。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緣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女 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論。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壽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示所留.所捨是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說。此多言者。為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謂捨四十或二十歲 正理二十二同婆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論。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順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憂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說故至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論。以憂分別至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沙釋。正理論云。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越次第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論。憂根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說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繫。下一頌第五明界繫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如前至亦通色界繫。明十五根通色界繫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 若爾因何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名男。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論。契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論。別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根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通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也。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就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熟根。若兼染污竝加意.捨。
論。說欲界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然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形者說。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可解 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賴耶即無過。經部有過)婆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是故不說 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果說。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為得。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為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無。後當廣辨 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同。所以合說。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位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與得果前為引因後轉為依因。由此前.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論曰至在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脫道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論。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論。總說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論文 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觀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根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論。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縛得離繫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道不起。言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脫道新起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流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俱無間道滅。解脫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不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欲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皆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不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樂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 餘文可解 言。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說數不說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命。此二說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 問若爾何故正理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眾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眾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漸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信行。隨法行亦爾。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得聖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俱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南新屋點了 老僧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為對此執故作斯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此中不說。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 准此論文。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地 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眾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麨合味。此以用增答也。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論。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 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增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 於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俱定有顯也。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俱有過至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同合說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謂譬喻部及覺天等)。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多說許餘色)。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說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說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種類心所俱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俱起謂有情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眾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不說。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俱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不俱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 今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 述曰。謂能為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論。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求取境說名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緣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說名為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 問若然者。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屬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勝解。說名為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絕也 今詳此難非為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故。名為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 述曰。心平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剎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乖反。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此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成不善等。故不別說 亦相應起亦自力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論。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為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
論。掉謂掉舉令心不靜 正理論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說名掉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掉舉。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廣釋。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論。又許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論。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論曰至煩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 睡眠一種雖唯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 貪.嗔二種雖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名為小 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為大 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故名為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說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正理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 總有十法。謂大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與慢.疑。二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不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為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數。
論。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受稱也。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為不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也。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品。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師說。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然慼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細內門轉故。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說至加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也。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第三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同。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色故。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德。謂尸羅等 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為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人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說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說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是別緣。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 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塗 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為惡法所牽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名為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 愛樂功德為先舉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說已下。敘有別釋 現遭屈辱為讁罰 當來三惡為惡趣 己遭塵點為自謗 令他受謗為他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亦舉作用。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說信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論。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敬。故成兩句。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也。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別。如文可知。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俱起。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至俱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論此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雖 心中體俱可得。用時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論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量故名為意也 梵云毘(毘必反) 若南此言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為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緣心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有三解。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說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為體。而言諸心.心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泰法師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 詳泰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豈同一所緣 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說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說。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三同俱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 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非得 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同類。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剎那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約剎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不獲聖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後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論。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滅也。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成擇滅 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聖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餘有情者。舉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 五支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馬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界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為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部徵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為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論。何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論。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有隣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未起皆成就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種子 有部徵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經部答也)名色者何(徵也)謂即五蘊(答也)如何執此為種子性 問也 能為善等諸法生因 答也 為總。為別。為自種類(問也。為總一身五蘊為異熟等別。為自類為種)。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為種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若言是別。如何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法為種子者。色是無記。如何與善不善為因)。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為種 已上三義徵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末奴沙(人也)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說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兩頌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決定隨起說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 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滅。所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過 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有為。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同分而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眾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 又所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也。
論。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復云。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眾同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乘聖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謂無涅槃法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定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 又婆沙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 言未來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擇已去即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俱皆是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法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以為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凡亦聖。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獲聖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不名不獲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風.水 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食風故。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論。經部所說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無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 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剎那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因名之為分。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 就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 有別實物。舉其體也 名為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 謂一切有情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樂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故契經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准上論文差別之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為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部難也 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 既有異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 正理釋云。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故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言說由此法生 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 或唯如同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令同彼亦無多過。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說至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有部徵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等也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 名為無想。立其名也 是實有物。明假.實也 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 如堰江河。舉喻顯也 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等眼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俱感 正理論云。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處餘蘊是共異熟 准正理文同初師義。非評家義 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色界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為有食 問入無想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 有人釋云。雖未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 今詳入心多分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論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 又云。問定生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人。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說如是聲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二如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論。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 今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 復云。唯是決定生受非後.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得也。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定。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 此亦然者。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 此與第三師別者。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由誰力所謂定力 上二說中應取前釋。順餘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 准上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別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定於彼亦無 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 以在非想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論。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宗。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引證明起處同也 言。若有不許至非五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 或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 言。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無想定若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想異熟 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蘊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 正理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於色界起 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說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執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難也 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論。如是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 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離 乃至 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論。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體而名有為。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無想定。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無瓶等 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 述曰。若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定.及與無想 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體也。
論。故世尊說至如木無思覺。引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何得說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說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論。是故定應至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論。若爾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界業至說名為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 正理論云。於此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證無能 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別有實物是說為善 有人雖作俱舍師釋。未為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論。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橫緣死 又亦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攝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義故。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 解云福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盡力也。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論云。有說色身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也。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 今詳。此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應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 那落迦。上品惡業感故 北俱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 王仙。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 達弭。此云有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羅。此云上勝。亦是長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 長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無損 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後身菩薩。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問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 答廣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難無救。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論。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 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顯有為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為遮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說三相同一剎那。由此因緣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可施設。故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論。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說。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論。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說也。即是敘異說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問合說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本相 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 正理論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釋也 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論。然經重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煩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於中有五。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滅。非一剎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說一心也。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生。准此生在現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 有已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相時法已過去 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暫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為住也 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論。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異二相不遍有為。
論。此不說住為有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論。謂住之異至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為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論。雖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 准此論意因是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中說取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說住等至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時之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論。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 又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內滅想。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緣。剎那即滅 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緣滅。既現見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有內滅。服寫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 此即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通也 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 言。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為成立至言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生也。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異目 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狀。義與想同故名為想 梵云那(去聲)摩此云名。是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趣其自相。㘝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名之為句 梵云縛迦(去何反)此云章。是詮辨終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社那。以醬.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為字。問也 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釋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文中。即以十二音中?.阿.壹.伊釋。今釋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 論。謂語發名至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敘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關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說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二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 正理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說 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減如理應思 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作如是說。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即謂多名身 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釋自相牟楯。但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身身 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 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別物 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說多名。故知唯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故 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絲竹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說為正。就前說中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此釋深有理趣 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 問若爾何故但法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地 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不通餘地 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 詳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說法故 答唯能說者成就名等 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云何通 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已上論文 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論。又名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門。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俱舍論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論。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等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 明六因中。一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釋也 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便穩次第而說 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心.心所法.色.不相應 相應因體雖通三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廣遍行因 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部一分狹異熟因 異熟因體通五部故。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 然六因.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 顯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 正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者。乃至廣說 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大乘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邊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 就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明因體也 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 答與作因。若其因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果因 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減等 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也 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論。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喻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論。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說至有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 此師意說。一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 正理論云。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 解云。取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已上三世相對)。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無為不能取故 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所取故 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有因 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釋。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 正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 不云互為果是俱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論。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 故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 如是諸相與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 然於此中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 然自釋云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 自釋云。我於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多現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故論不說 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俱全無有故 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二業 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 故顯宗論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准上論意。大種生等。與大種非一果。而得為俱有因。心與隨相雖非一果何不許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 又云。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 准上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論。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果可為俱有因 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 今詳。此因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因 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忽食.急行名之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論略故但舉其一 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繫果。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士用。及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 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後心 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心隨轉法體也 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所法 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謂心隨轉法。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說彼之隨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說名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 問何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 答此說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一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云。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 正理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知定墮一世 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定一世必無先後。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異熟.等流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流.異熟 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 時是顯俱。果是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論。由此十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 心王極多。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因 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為俱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俱有因。正理論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 上文指釋即此文是 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說至并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授義與前不同。唯取隣近以為因也。
論。此說非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對四諦為問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二應分別(前二滅。道後二苦。集)謂苦聖諦或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此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法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是第二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舉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聖諦亦爾(已上論文)。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宗意 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 言。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更無餘因故 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論。迦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 非是正義。
論。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論。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第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五對也。
論。少分俱生展轉相對。第六對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七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八對也。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論。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為能證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竪望能同取不。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或俱生故。又准論云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合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十隨轉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許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辨至用互為因。經部對也 於中有二。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為因。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為。理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論。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因果也。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論。若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因者 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鉤。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 經部計。三杖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也。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 准此論文。若是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因故 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無記非唯與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異說不同。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師說 前師說。同善五蘊等 第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師意。以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勢力劣故不為四因。
論。有餘師說至皆不為因。第四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色蘊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 四說不同既無評文何為正說 答曰應言前說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為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因。違二性例 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蘊非色因 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 破第四師云。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因何相望總不成因 有人誤解婆沙。妄斷後說為正云。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熟因。增上者。如前說 解云。無記四大。既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 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耶 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婆沙既云四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 又論先敘正義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說不定。因何將異師說破其本宗。
論。又一身中至與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總成十位 異身者謂過.未身 同類者。謂根.境同類 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云。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云。若就位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然 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類如應當說 同此論後說既言自類。異類定不為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也。正理論云。譬喻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更無餘因。唯有同類因也)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生。若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全不生。無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故 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論。為諸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別別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 前生與後生者。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論。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說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 前四此論有文。後二婆沙具說。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四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論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說彼依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說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既問因緣。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緣故 問既通於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故。如正理釋云。能為因後無時非因 故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 此論云。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婆沙第三說同 正理論云。如本論說。若法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類等無間緣 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論同。取婆沙第三說為正 問未來正生位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說無前後耶 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因作論為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舉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此是通也 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類.遍行二因 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體本無今有 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有六難 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漏心 解云。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 有人引婆沙云。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為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 今詳。此文應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 論自問云。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心因法也 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准此論文。二種有情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 餘師釋云。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 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舉無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法 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 問若爾何故說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 答深法師釋云。涅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心為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 正理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來眼識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是所隨增不為因故 解云。此中說因者。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為因果難 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與故所以不說。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知無未來法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論。無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 已上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因繫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繫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能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繫屬此故。應在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論。所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地互為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非諸地愛執為已有 由此三因。地雖不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論。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等.勝為因 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為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云。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言。為所緣.增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升陟隨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為因 問也 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說言。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故根差別與乘不同 今詳。聖道略有三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疎於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俱舍論等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至或等或勝。問也。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論。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論。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欲界繫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論。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論。生得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論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品。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與等.勝為因。非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論。因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 及是與相應法為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論。此中同言至應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 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云依雖有二只依一說。緣雖有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剎那 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同及境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眾人觀月等俱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俱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為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果義。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互為因義 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云。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別。答云。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 准此二論。辨因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用非體。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 與後同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隨眠。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兼四相。由遍與五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 隨眠有三遍。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部染法因故 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 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惑因。若亦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論。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沙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 見所斷與一切染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足論證 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所斷法為因證也 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亦用見斷為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身見生。一分却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染污思。外人難也 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論。依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 異熟法者。如下廣釋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 善有二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論。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如文可知 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繫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水潤。三招繫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即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 言異熟生眼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論。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 一由相續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熟名。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不應如婆沙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 正理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 又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能牽引 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 准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論。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准此論文。命根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准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無多處故。說處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界說。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明感三處 身三處者。謂身.觸.法 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皆除聲處 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并觸與法。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觸.法 今詳。諸論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等。此皆處互為因。是最親也 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未曾有相離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雖無五因生於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界也。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業可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說也。勿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說也。此中所以如上應知 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說。釋遍行.同類唯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故。
論。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說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寬故通三世非世也。
論。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為皆得是果。無為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為果故。此難無為合有因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為是果。應合有因。
論。又此無為至此為因故。此難無為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為是因應名有果。
論。唯有為法至非諸無為。此總答也。有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無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無為不同有為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果外說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繫果。何緣不許無為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障名能作因。無為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有因是誰之果名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滅為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為至能作因。問也。夫增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為既許無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為障故名能作因。無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無為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 故無為法無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許無為是因。以經說故。
論。何處經說。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經部出經說也。
論若爾至作所緣緣。有部難也。經說無常因緣所生諸色。汝即謂因唯是有為。經中既說無常因緣生於識者。無為亦應非所緣緣。
論。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答也。經說無常能生色者。乃至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說為識緣者皆無常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有部類釋。經說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是何緣經說無常為能生。豈廢不障為能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也。無為為所緣緣有經說故。我作此釋。不障礙因既無經說。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緣緣也。
論。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為離繫。經部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為因。今汝有部既立為因。有何別法名為離繫。
論。即本論中所說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繫。今此中問云何離繫。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繫。有部釋也。擇滅無為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說 是善。簡虛空.非擇滅 是常。簡異餘有為法。顯其自性名為擇滅亦名離繫。
論。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為竝無有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虛空等。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虛空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是虛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隨眠至說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論。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滅。
論。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論主敘上座部計也 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生名為擇滅。隨眠闕緣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生亦擇滅攝。
論。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論主述大眾部計也。此計諸有為法生已後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為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眾部反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為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本有。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眾部徵也。既已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為擇滅。故知未滅無也。所以得說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眾部等徵也。何者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生。論主為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自有。若為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為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法。如何經說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斷證得無為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名眾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說。緣過去等煩惱。斷故名眾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惱名眾苦斷。
論。如世尊說至義亦應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緣色等故。名為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緣過去等故名過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薰種故名斷過.現。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說。未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說名業盡。舉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薰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說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說名業盡。
論。未來眾苦至說名為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為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有部難也。凡稱第一皆說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說為第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說為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經部釋也。如說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最可稱歎。故經歎說此為第一。
論。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 言聖諦實者。見無顛倒名之為實。謂有見其有。無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為聖諦。非是有別體性名為實也。
論。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後見此滅故。說第二諦後說此滅故名為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為法唯是無者。如緣虛空.及涅槃識應緣無境。境既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德。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經部彈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實有朋虛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 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若別有至名為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聲彼事滅破 如說色滅唯遮色有非別有物 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物。如立擇滅無為與其煩惱。非是因果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為滅。
論。滅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繫縛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此得。經部問也 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故。名為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為涅槃。經部引經證也 所有眾苦至極美妙。是本經文 謂捨已下經部釋也 謂捨諸依。即上所有眾苦皆無餘斷 及一切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永斷更不生義 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歎上滅功德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論。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說不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為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部破也。經言眾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眾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言眾苦不生。汝言不是眾苦不生。是別實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都無功力。經說不生何意。知是說滅不生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部徵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為不生。即應一切眾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為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為不生。非擇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苦之滅名眾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所有。引經證也 故經說喻言如燈焰涅槃心解脫亦爾。此經意說。如燈涅槃。唯燈焰謝無別有物。如經說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敘婆沙釋事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徵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婆沙屬當無為。名無事者以無因故 若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離繫。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狹者先說廣者後說。因即廣者先說狹者後說。由此前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繫非六因得此中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次異熟之後。
論。增上之果名增上果。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以論說因名增上故。
論。唯無障住有何增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用有何增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釋 以無障。通與一切為能作因故。名為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 同類.遍行因俱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為二因。果但酬因不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名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俱有之法。有力用故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問也。
論。即同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解。
論。如世間說至醉象將軍舉喻釋也。此諸法作用名為士用。從似得名 如藥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為鴉足。將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為醉象 正理論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繫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隨眠全斷.不斷。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義如前釋 准上論文。前念因力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緣世第一法生苦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緣。離緣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應說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云。俱士用果定有又勝(二義。一定有。二又勝)故說相應俱有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問也。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為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說至異熟不爾。敘異說也。此說唯除異熟因皆有士用果 此師意說。士用果唯俱生.無間。不許隔越 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力故 異熟即無。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有離繫。此中說六因得故不說離繫。
論。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說。亦許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果也 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云。果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即異熟名異熟果 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擇滅無為名離繫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離繫名離繫果(已上三果持業釋也) 又云。由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士用因從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二果屬主釋也) 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 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為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 此中有三。一情.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 從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表變異及熟義也。
論。如是名為異熟果相。總結也。
正理論云。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無雜亂故 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同類因.俱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類因生是等流果義。俱有因生是士用果義。能作因生是增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異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增上果義。各取一義以立名故。士用.增上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增上果亦從業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答也。如大乘說外增上果賴耶相分。各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說法體是一共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理。增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增上是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名同類。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說。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為相似。非是五部體類亦同名為相似。若體同名同同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繫果。第三釋離繫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法名為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繫果。
論。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但不障故通果後 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 答六因.五果就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 正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內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說。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中俱不分別。彼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說。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說。過去諸法為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果俱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 等流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名已與果。非正與也 問俱有.相應現在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時 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而非與句 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初剎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捨善得 論主正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剎那得。皆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 正理彈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 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論。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 先問取果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者至准例應說。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可解。講時廣云。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俱舍論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并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五
論。廣說因已緣後云何。此下大文第二辨四緣也 於中有二。初明四緣。第二重明等無間緣。此明四緣也。
論曰至增上緣性。因無正文。緣有經說。如契經中說四緣性。謂因緣性乃至增上緣性。
論。此中性者是緣種類 釋上性也 界性之名是種類別義。如十八界等。即顯四種類別立四緣也 正理釋云。此中緣性即是四緣。如四所居即所居性。為顯種類故說性言。意辨諸緣隨事差別有無量體。然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切緣無過此性。
論。於六因內至是因緣性。自此已下釋四緣體性也。此文第一釋因緣體 若依婆沙。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亦因緣性。此中略也。唯說全因相攝。故婆沙一百七云。因緣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緣者。如開避法。所緣緣者。如任杖法。增上緣者。如不障礙法 准此四義攝法不盡。如有力能作。非唯不障故。婆沙十六云。問為因攝緣。緣攝因耶。答互相攝。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因。非因攝緣。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今詳二說不同意者 前師兼有作用為能作因。除五因外所有作用。皆能作因攝。由此開避.任杖之用亦能作因攝 後師取不障礙義為能作因。故即六因攝用不盡。由斯不障礙是增上緣義。非是開避及任杖義。今詳二說相攝為善 問若爾何故。顯宗論云。六因.四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與因皆別。故有總辨因.緣異言。因謂能生。緣能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緣攝助因方能生。生已相續緣力長養故。或有說因唯有一。緣乃眾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共。共者是緣。如眼。如色。又作自事名因。若作他事名緣。如種.糞等。又能引起名因。能任持者名緣。如花。如蔕。又近名因。遠者名緣。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緣者能辨。如酪出生蘇。人鑽器能辨。又正有義名因。能助顯發名緣。如字界字緣於義有差別。如斯等類差別眾多。是故因.緣別立名想。此總意顯因親.緣疎。故因親中親五.疎一。疎緣之中疎三.親一。已隨理.教略辨諸緣 論既此說何理證知相攝為善 答總說因之與緣非無有異。因是親稱。緣是疎名。六因之中五是親故以親名同。四緣之中三是疎故以疎名同。然因中有疎。謂能作因。緣中有親因緣也。不可以緣義疎故因緣疎能作。不可以因義親故能作親因緣。故顯宗云。六因.四緣體雖無別而義有異。又准婆沙云。我說作用以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准此故知。因緣以作用為體。作用既一故知無異 又顯宗云。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 今詳此說義有餘也。以一師說因不攝二緣即謂因緣.及增上緣。因亦不攝。何不以因緣.增上是因攝故。二緣亦合攝在因中 又此二緣。婆沙兩師同許攝在因中。二緣。一師說攝。一說不攝。如何以一師偏義例破兩師之義 又一師說因不攝等無間緣.所緣緣者。有別意也。能作因有二義。一但不障。二兼有力。若但取不障即唯攝增上。若兼作用即攝三緣。由此二師說有差別 又顯宗引餘處釋因.緣別義云。因如生母.種子等。緣如養母.糞土等者。此說親因為因。疎因名緣。如婆沙問四大造色為是因義。為是緣義。此以因緣為因義。增上為緣義。豈即因義是六因。緣義是四緣耶。又能作因中。親謂四大造色。根識依等。疎謂但不障礙。等無間緣.及所緣緣。若言疎故不攝入因。豈疎但不障礙若言親故不攝入因。豈得親於根識依等。故知說不攝者是有餘說。諸論皆言除能作因所餘五因是因緣性。性是體義。類義。此類之法是因緣體。又婆沙云。增上緣如不障法。解能作因亦云不障。故知同也。豈可因不障緣不障。二不同也。一種不障豈得有親有疎 有人於此全不開悟。自問答云。於二說中明其相攝。為約體說。為約用說。若約體說。應能作因攝彼四緣。增上一緣攝彼六因。體皆寬故。若約用說。六因.四緣作用各別。如何相攝。解云。夫六因.四緣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明。二據用相似。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緣攝五。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寬實攝四緣。增上體寬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增上攝一者。此師意說。六因.四緣相對明攝。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故說因緣攝五。能作攝三。為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增上緣外有餘三緣。明其相攝。故不別說能作攝四。增上攝六。問若據體性明相攝者。體性恒有。是即六因.四緣無別。如何相攝。故婆沙云。我說作用以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解云。據體無變。因與緣同。以體從用。故說差別。若婆沙第二師.及此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因.四緣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說因緣攝五因。增上攝能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緣緣。不似因故。故因不攝 詳其此釋未得論意。一何諸德總無覺者。論既皆云五因是因緣性。如何說是以為似也。又不障之義是能作因。亦是增上緣義。因之不障。與緣不障。有何差別而言相似非即是也。又言相似故攝。及云且據一相攝體盡。即休者。憑何經.論。復有何例。又能作因體即四緣體。因緣何疎能作唯三緣。又增上緣即六因體。五因何疎。增上獨攝能作。准此解釋未為當理 問四大造色生等五因。為是因緣。為是增上 答准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者謂不礙。及唯無障 解云。是釋發智文。此是約四緣作論。言因者是因緣也。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為是因義。為緣義耶。設爾何失。俱見其過。若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言能造諸色。若是緣義。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說。造是因義。問此於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造是緣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是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增上緣義有親。有疎。有近。有遠。有合。有不合。有在此生。有在餘生。諸親近等說名為因。諸疎遠等說名為緣。由此義故。說諸大種與所造色為因.增上。亦無違理 又五事論亦敘兩說竝無評文 今詳兩說。前師為正。所以知然。發智既約四緣問答。如何實是增上緣而答是因緣。更無此例故 若爾何故論說五因因緣。此非同類等五因。如何是因緣攝 答此與同類等五因。義不同故非五因攝。生果力用分同五因。不同餘增上緣。故是因緣。由此本論說十因為因緣。一為增上 問若爾何不說十一因而但說六 答生等五因因義別故。若法為因果通三界四蘊.五蘊。此中說之。造色之因唯二界果一蘊少分。由斯不說。又若法為因通多蘊共果。此中說之。四大為因唯是一蘊少分共果。此中不說。由斯俱有因等五因之外。不別建立生等五因。故入能作因攝。由此造色力用。勝餘三緣。故入因緣中攝。若開出生等五因。即有十因為因緣也。諸論竝據全因相攝。故說五因為因緣也。應更思之。
論。除阿羅漢至等無間緣性。第二釋等無間緣也。此文是出等無間緣體也 謂一切已生即是過去.現在心.心所法。唯除羅漢臨涅槃心。雖是已生非等無間。無後心故。
論。此緣生法至等無間名。釋等無間緣名。
論由此色等至不等生故。廢立緣體。謂心.心所前後體一名之為等。中無間隔名為無間。等而無間名等無間。色.不相應即不如是。雖無間生體不一故。雜亂而生非等無間。正理引婆沙說云。心.及心所所依.所緣.行相有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緣。色.不相應無如是事。故不立彼為此緣體下自釋云 謂一所依.所緣.行相。定無有二識等竝生。故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為礙後不得生。由此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為後等無間緣 又云 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緣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緣。心等相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現見一心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生.不生有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心之無間。生苦法智忍 乃至廣說 問曰若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後方得生。及後定生。此證有力能牽引者。命根相生亦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後方得生。亦是定生。此命即是有力牽生。何故不立等無間緣 正理釋云。此例不然。命與生體俱先行力所引生故。謂此命根。非無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所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同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法起。應不藉等無間緣。且諸命根無頓起失。即由業力生次定故。因果法爾一剎那業引多剎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生。謂為任持眾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續足能任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引。而非不待等無間緣。託諸根.境而得生故。既託根.境和合故生。設多竝生亦非無用。然無第二等無間緣。故同類中無二俱起。又心.心所非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及餘雜亂起故。若不更託等無間緣。應一剎那有多俱起。謂命根體唯是異熟。唯由先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定次而起。心.心所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等流生。等流無間有剎那起。或起異熟非定同類。故心.心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命根等。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與此為緣故說 准上論文。等無間緣總有多義以簡諸法。一有開避與處後方得生。不開避後後即不生 二有牽引後力 三體等 四有生無間隔與後作緣。簡命根等。由此唯心.心所立等無間緣也 正理論云。譬喻論師說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緣。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緣義。又無經說唯心.心所。能為此緣故立此緣。定非色者是虛妄執 正理論中廣破此執。今此論明色非等無間緣。亦是破譬喻師執。
論。謂欲界色至等無間緣。指事釋也 或欲界後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者。謂身在欲界入有漏六禪也 或欲界.無漏二無表色。謂無漏六禪也。道.定二戒不竝起故。無欲界後起三種無表。
論。尊者世友至等無間緣。敘異說也。由一身中先有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後有第二長養色生不相違害故。不立等無間緣。此師釋意。闕開避義。及雜亂不等故。不立等無間緣。
論。大德復言至多所蔭映。此大德以前.後.多.少不等故。非等無間緣。
論。豈不心所至三摩地等難也。色以前後不等非是等無間緣。心所亦前後不等。如何是等無間緣。
論。此於異類至無非等過。釋也 言其等者據自類說。非不同類。
論。豈唯自類至等無間緣。難也。豈是唯自類為等無間緣。因何等義唯約自說。
論。不爾云何至以說等義。答也。
論。唯執同類至為緣故起。敘異執也。彼相似同類為等無間緣。非異類也。
論。彼說非善至而得生故。破異執也。無始已來未曾起無漏心。初無漏心應闕等無間緣。
論。不相應行至俱現前故。明不相應雜亂故非等無間緣。
論。何緣不許至無前後故。明未來世無等無間緣也。
論。如何世尊至此法應生。外難。未來既無前後。如何佛知次第而生。
論。比過現法而現知故。此有部略答也。
論。傳說世尊至而非比智。雖比過.現而知未來。而非比知。是現證也。
論。由佛比類至故非比智。釋也。雖比過去知其未來。是現證知。非如見烟知火而不見。火如見其烟尋烟見火。
論。若爾世尊至應不能知。論主破也。
論。有餘復言至靜慮通慧。又敘異說。
論。若爾至非為現證。論主破也。
論。故如經部至此說為善。論主破有部二說。評取經部義也。
論。如世尊說至不可思議。未來之法無其前後。佛知前後。不可思議。如芥子納須彌。毛孔納江海。因何小不得容大。是不可思議不可解釋。此亦如是。法無前後而知前後。是不可思議。亦不可解釋。
論。若於未來至不生餘法。外難。若爾未來世無前後者。因何未來如是次第。
論。若此法生至等無間緣。釋也。謂法雖無前後有相繫屬。金剛喻定盡智等法。相繫屬故次後而起。如世第一法與苦法忍位。已前是事相定。非剎那定。有多苦法忍未定前後。至增上忍方剎那定。此顯世第一法定在一切苦法忍前。以至生相。世第一法決定在前故。
論。諸阿羅漢至非等無間緣。問也。
論。無餘心等續此起故。答也。
論。豈不如是至應不名意難也。
論。意是依所顯至等無間緣。通也。
論。若法與心至心無間耶。已下兩重四句分別。此文是四句家問。若法與心為等無間者。是從心等無間緣生也 彼法亦是心無間耶者。續心後起中間無餘物隔也。
論。應作四句至二定剎那答也。此是心等無間緣生非心無間。出二定心隔二定故 言第二等。等取第三位等。乃至百千剎那。此由隔初剎那等定故非心無間也。
論。第二句者。至生住異滅。此是心無間非心等無間緣生也。四相不從無間緣生故。初剎那定.及心位四相與心無間隔故。是心無間非心等無間也。
論。第三句者至心.心所法。此是心等無間緣生。是心.心所故。是心無間從心生中間無隔故。
論。第四句者至生住異滅。此非心等無間是不相應故。非心無間中間隔二定故。
論。若法與心至為無間耶。第二四句問也。
論。應作四句至第二句。答也。准前第三句是從等無間緣生。亦心無間。此第一句。是從心等無間生。非定無間初剎那定.及心位。皆從心等無間生非次定後起故。是今第一句也。前第四是不從心等無間緣生。亦非心無間。二定第二剎那.及出定心上四相。此皆非心等無間。是次定後起故。是今第二句。
論。即前第一至第四句 前第一句者。是定第二等剎那等.及出定心 此從心等無間生。亦次定後起故。為今第三句 前第二句者。謂初剎那定上四相。及有心位心。心所上四相 此非心等無間生非次定後起。故為今第四句。
論。從二定出至等無間耶。問也。
論。中間不隔心心所故。答也 言。無間者。不隔心.心所故非謂不隔二定 婆沙一百一十一云。問何故不說無想異熟耶 有多答。一說云 若由心力無間引起不雜亂者。可名為心等無間法。無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非入彼心勢力所引。故不名心等無間法。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亦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應不名心等無間法。答自類相引有勝勢力不同彼故。俱是相應有所依等說名自類。問何故二無心定是心等無間法。而非心等無間緣耶。答彼由心加行功用勤勞所引得故。名心等無間法。與心相違遮斷心故。非心等無間緣。又說。彼由心勢力所引起故。名等無間法。不相應。無所依。無行相。無所緣故。非心等無間緣。問何故二無心定。前後相似無亂續生。而前非後等無間緣。答由入定心勢力所引不由前念力所引生。故前非後等無間緣。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由異熟因勢力引起任運而轉。前應非後等無間緣。答心.心所法是相應。有所依有行相有所緣故。前念於後有勝勢力引發開避。故皆是後等無間緣。不相應行與此相違。不可為例 又一百九十六解等無間緣中云。此中有說。若前法未至已生位然不與後法作等無間緣。若至便作。若爾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云何可爾。答此中說有心位不說餘位。有說。設依無心位說亦無有過。謂入定心現在前時。頓取諸定.及出定心果。亦與最初剎那定果。後諸剎那.及出定心生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評曰。彼不應作是說。所以者何。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 准此評家。入二定心過去取果。若不爾者。第二剎那二定.及出定心。未至正生如何取果。若爾即正理與婆沙相違。正理論云。諸作是說。入二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 准此論與婆沙正義相違。今詳。正理所說不及婆沙。處處文說等無間緣。若取果已決定果生。無能迴者。若等無間緣唯現取果者。若取果已果決定生 如有期心聞鐘聲而出定者。本期心出定唯至齋時。後遇別緣遂不聲鐘。其定即經多時不出 當入定心現在前時。為取多時定。為取少時定。若取多時定即不應少時出。無量剎那定不生故。若取少時定即不應多時不出。無量剎那定先不取故 故知婆沙理長。取果名現在者。據因緣等說不據等無間緣等。
論。如是已釋至隨其所應。第三釋所緣緣。此出法體。
論。謂如眼識至為所緣緣。指事釋也。
論。若法與彼法至其相一故。明一切法為所緣也。
論。譬如薪等至相無異故。舉喻顯也。
論。心.心所法至如是決定耶。此明三定。問也。於所緣有三定。於所依亦有三定耶。
論。應言亦有至與所依相離。答也。
論。有說在過去亦親附所依。述異釋也 正理論云。所緣緣性應說是何。謂心所緣。即一切法。離心.心所所緣境外決定更無餘法可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附故曰所緣。即此所緣是心.心所發生緣故名所緣緣 准此論即是以所緣為緣故。名所緣緣。除心.心所自餘生法。皆不攀附所緣境生故無所緣 今應略釋三定之義 言處定者。謂眼等識唯緣色處不緣餘處 言事定者。謂緣青.黃等別。此山.此樹等異 剎那定者。謂緣此事一一剎那心.心所法。皆悉決定。五識大意同也 識處定者。謂緣十二處意識各各不同。非唯望法處也。事定者。謂一一處中隨彼彼事各各有異。剎那定者.謂一一事中於其所緣念念各別 所依定者。謂五識身各依自根名為處定。言事定者。於一根中復有多類。謂有四性.男.女.非男女等。及六趣等根。修得.生得等。各各不同。剎那定者。謂依此事之根念念各別 意根處定者。謂唯依意不依餘根。事定者。謂世第一法唯與苦法智忍為依。金剛喻定唯與盡智為依。剎那定者。謂多剎那。世第一法於忍位前無剎那定。至增上忍有剎那定。
論。如是已釋至增上緣故。此出增上緣體准此論云即增上緣。故知緣即因也。若是相似何得言即。
論。此緣體廣至增上緣故。此釋名也 正理論云。增上緣性即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故。無邊際故。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生。是能作因增上緣義 准此論文因.緣無別 對三緣義此類最多。所作寔繁故名增上。豈不增上攝法普周。寧復對三言 此增上非對三體立增上名。何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緣義用互不相通。諸緣體性更互相雜。如增上緣。義類無量所作繁廣。餘三不然。故此獨標增上緣稱 准上論文。能作因用即增上緣。又因緣唯據作用而立。體雖相雜其用各別。即六因用束作四緣。緣名雖疎非別因用。又說因.緣相攝不據體論。說用相攝亦非據似。皆言相即。及說是故不障礙生名能作因。即說不障為增上緣 有人兩釋。或云因緣相攝就體性證。但據攝盡。即休 全無憑據 及云。若用相攝據似而說 此亦非理。一種無障因.緣何別。而說不同據似相攝。
論。既一切法至何獨體廣。問也。
論。俱有諸法至為增上緣故。答也。如文可解。
論。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緣不。此問答分別也。
論。有謂至於無為。答也 自性於自性者。此無六因.四緣用也 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於無為者。四緣與生法為緣。無為無生。所以有為望無為。無為望無為。非四緣也 論。如是諸緣至而興作用。第二四緣果至何位而能興也。不明取果。准正理論意與果但是功能。此名作用者。即說功能為作用也。
論曰至有作用故。釋因緣中二因也。俱有.相應於現在法能與果故。現在之法名為滅時。言令俱生法有作用故。即是令俱生果能取與果。雖說諸因是與果時。然此二因義得兼二。尋其理趣住.滅同時。住時取果名現在故。若住別時滅時非取果。應非是現在。
論。所言三因至作用方興。釋因緣中三因也。此三種因於所生果至生相時。即能興故。
論。已說因緣至方取境故。此釋等無間緣。及所緣緣作用時也。前二因於滅時。三因於生時 今等無間緣於生時。所緣緣於滅時。故言相違 生時滅時者。是果至生時.滅時也 言。作用者。是與果也。
論。唯增上緣至一切無遮。釋增上緣也 增上緣。於果法滅時.生時皆與作用。故言一切無遮。由此頌中略而不說 或以於中有無果故所以不說。
論。已說諸緣至由幾緣生。此下第三一頌辨法生具緣多少也。
論曰至餘一切法。明心.心所四緣生也 問所緣緣等。果至滅時方興作用。如何說有由四緣生 答婆沙一百三十六說心.心所法四緣生 此言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 正理論云。豈不一緣.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何心等四緣故生。如何因緣具五因性。雖法滅位作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此彼法必不生故。以心.心所必杖所緣。及託二因方得生故。若法與彼法。為所緣或因無暫時非。本論說故。
論。滅盡無想至謂如前說。明此二定三緣生也 正理論云。豈不無想亦三緣生。是心.心所等無間故。亦應說為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說。
論。如是二定至非等無間緣。此明二定從心等無間生。礙心起故。不與心為等無間緣 正理論云。二定何緣是心等無間。而不說是心等無間緣。由心等力所引生故。如心.心所生必繫屬前滅心故。非如色法可與餘心俱時轉故。非如得等可有雜亂俱現前故。非如生等是餘伴故。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可說為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害故。非心等等無間緣。
論。餘不相應至二緣所生。此明餘色.不相應法。
論。一切世間至一因所起。此結正非邪也。一切世間諸法。皆從如上所說六因.四緣所起 非如塗灰外道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諸法 非如勝論外道執我是實能為作者.生者 非如數論執自性亦名勝性為諸法因 非如是等一因所生。
論。此有何因。問也。此有何因知諸法從前諸因緣生。非自在等一因所起 下答有二因知諸法非一因生等。
論。若一切成至一因生。論主答也。若一切法生許由六因.四緣生義若成。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
論。又諸世間至一因所起。第二因也。所以知諸法非一因生也 若許諸法一因而生。因既是一更無異因。其所生果應一時起非前後次第等 言次第等者。更等後過也。
論。若執自在至差別生故。此是非一因難。
論。或差別欲至無差別故。欲頓起難也。
論。若欲差別至一法為因。即非一因違宗難也。
論。或所待因至應無邊際。致無窮難也。
論。若更不待至非次第生。欲生非次第難。
論。若許諸因至因緣正理。違邪順正難也。
論。若言自在至無差別故。欲位無別難也。
論。又彼自在至得何義利。生法無益難也。
論。若為發喜至應非自在。發喜非自在難也。
論。於喜既爾至不可得故。於餘例喜難也。
論。或若自在至此自在為。生苦自在無用難也。既為發喜生諸世間地獄等趣。苦惱有情如何生喜。
論。依彼頌言至故名魯達羅。已下引外道頌證為善說。自在苦惱有情發生自喜 由險利能燒者。彼外道說。有三阿素洛持三國土飛行空中。於自在天下過。其天不耐火箭射之。燒三國土一時俱盡。火箭險利能燒三國 可畏恒逼害者。以能貫人髑髏繫其頭頂又以龍縛臂。殺象取皮。此是可畏恒逼害也 樂食血肉膸者。是所食也 故名魯達羅者。自在天千名中一名也。此名暴惡。
論。又若信受至人功等事。此世間相違也。
論。若言自在至不見別用故。餘因世間見自在之力無人見也。但是明助自在之言。
論。或彼自在至應非自在。若待餘因能生諸法即非自在。
論。若執初起至猶如自在。又破轉計也。
論。我勝性等至應廣徵遣。類破餘也。
論。故無有法至自在等因。總結成也。
論。且止破邪至互為因緣。結前起後。
論。前言餘法。已下第四一行頌明大種造色為因多少也。
論曰至同類因義。釋第一句。明四大於異類大具其二因 若自類大唯有一因。謂同類因。水望於水非俱有因故。
論。大於所造至因之差別。此明大種與造色為因也。謂有五因。謂生.依.立.持.養。此即於能作因中分出五因。若合說唯能作因。若別說即有其五。
論。從彼起故說為生因 正理論云。為生因者。從彼起故。如母生子。
論。生已隨逐至說為依因。正理意同。
論。能任持故至說為立因 正理論云。言立因者。能任持故。如地持物。
論。不斷因故說為持因 正理論云。為持因者。由彼力持令不斷故。如食持命。
論。增長因故說為養因 正理論云。言養因者。能長彼故。猶如樹根水所沃潤 欲知五因力用不同。應觀五喻。生因如母生子。依因如弟子依師。立因如地持物。持因如食持命。養因如水潤樹根。
論。如是即顯至住長因性。總結也 母能起子。師能變弟子。地持萬物。食令命得住。水令樹得長。即是四大共為五因正理論云。或生因者。一切大種生所造色。非離諸大種有造色生故。造色生已同類相續不斷位中。火為依因能令乾燥不爛壞故。水為立因能為侵潤令不散故。地為持因能任持彼令不墜故。風為養因能引發彼令增長故。如是大種雖與所造無俱有等五種因義。而有生等五種別因。故與經.論無相違失。
論。諸所造色至眼根等果。明造色相望為因多少也。
論。所造於大至大種果故。明所造與大種為因多少。
論。前已總說至云何十二。已下重明等無間緣。於中有三。初明廣心。二明三種作意。三明得心多少。此第一明廣心 就中有二。一明十二心出入。後明二十心出入。此明十二心出入也 初一頌明總成十二。後四頌明相出入也。
論曰至合成十二。分三界及無漏心為十二也。
論。此十二心互相生者。已下四一頌明十二心相出入也 三界心.心所法相生之例略有五種。一自界。二異界。三續生。四防定。五無漏 自界相生者。自界加行善心。不從異熟.威儀.工巧心生。自餘諸心皆得相生。唯除化心。唯與色界加行善心相生故 二異界心相生者。三界無覆無記心。不從異界心後起。唯除欲化心。亦不生異界心。除欲化心.及命終心。生得善心即不生異地心。除續生位。不從異地心生。唯除防定心。加行善心。向上唯生加行善。向下生欲通生得善。從生者從下.上加行善生 三續生心者。唯生得善.不善.有覆無記.異熟無記.威儀心為命終心。唯不善有覆無記為續生心。向上生除不善.有覆無記。向下生隨界所有 四防定心者。欲界生得.加行善說色染心後生。色界防定加行善心從無色染後生 五無漏心相生者。如下文說。
論曰至謂出觀時。明欲界善心也。准正理論。欲善生色善者。初生未曾得。後起通生離欲得。
論。染謂不善至餘無生理。明欲界染心也。
論。餘謂欲廛至能生彼染。明欲無覆無記心也。
論。色界善心至無覆無記。明色界善心也。
論。有覆從八至有覆無記。明色有覆心也。
論無覆從三至欲無色染明色無覆心也。
論。無色界善至并學無學。明無色善心也。
論。有覆無間至學無學心。明無色界有覆心也。
論。無覆如色說至及欲色染。明無色無覆心也。
論。學心從四至及無學一。明學心.無學心也。
論。說十二心至為二十心。自下兩頌分十二心為二十心。
論曰至故成二十。分十二為二十心也。如文可解。
論。威儀路等至亦緣於聲。此明三心所緣境也。無記語亦是工巧心故。所以緣聲。
論。如是三心唯是意識 准此論文。威儀.工巧.通果三心唯是意識。非是五識 婆沙云。是威儀.工巧者說加行也。此說通果心唯意識。據化心說。明諸心相生亦唯意識。
論。有餘師說至十二處境。述異說也 婆沙亦有二說。與此論同。准威儀等發業心文。威儀唯緣色。工巧兼聲。如發善.惡業心 今前師言緣四境.五境者。非正發業心。是前.後近心 與後師別者唯緣四境.五境名威儀等心。後師兼十二處也 言威儀路工巧處者。從所依得名。威儀多依路故。工巧多依處故。
論。如是二十至自色二心。此明欲界八心相生。如前分別。
論。次說色界至自界二心。此明色界六心相生。
論。次說無色至謂自界四。明無色界四心相生也。
論。次說無漏至及學無學。明二無漏心與諸心相生也。
論。復有何緣至生加行善。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勢力劣故至加行善心。答也。明三心不生加行善也 一勢力劣故。總三心也 二非作功用所引發故。異熟心也 三樂作功用引發工巧威儀轉故。後二心也 四總結也。
論出心不由至可能生彼。一因釋三無記從加行善心生也。
論若爾染污至不相順故。難也。三心不順加行善。加行不從三心生。染污加行性相違。如何染心生加行。
論雖爾厭倦至容起加行。答也。加行善心違煩惱故。極厭煩惱生加行善。三心不能生極厭故不順。不能生加行善。
論欲界生得至引生彼心。釋欲界散地生得善心。以明利故。從二無漏心.及色加行心起。色界定地生得不明利故。不從彼起。亦不生彼。
論又欲生得至無間而起。釋欲界生得。以明利故。能續色染後生防護彼定。色生得善定勝散劣。不明利故。不從無色染心生也。
論。作意有三至相應作意。第二明三作意。聖道相生自相.共相.勝解作意。如文可解 即作意相應慧名之為觀。前二從所觀為名。第三從能觀相應勝解為名。即舊名假想觀也。境隨心變心勝境故。決定印持名為勝解。
論。如是三種至三種作意。明此三作意皆悉能與聖道相生 此言通其初.後。初入聖道決定唯是共相作意。如世第一等。
論。若作是說至念等覺分。顯順教也。此言俱者。是前後無間。非同時也。不淨觀是勝解作意。而與無漏覺支前後俱行。是相續義准此故知。勝解作意能入聖道。入難出易。但證其難。
論。有餘師說至通起三種。述異說也。此師意說入聖難唯共相作意。出心易故通三作意。
論。修不淨觀至念等覺分。餘師通經。此言俱者。依傳傳說起覺支。
論。有餘復言至共相作意。述第三師意也。此師以聖道是共相作意入出聖道還用共相作意。
論。若爾有依至起何作意。難後說也 夫出聖道於曾得心出。不於未曾得心出也。於欲界有曾得共相作意可從彼出。於色界中無異四善。別有曾得共相作意出聖道也。依未至.初定.中間靜慮。同是初定不隔遠故可依欲生。依第二乃至第四。入見道時聖道無間起何作意。
論。非起欲界至以極遠故。遮第一計。若說亦起欲界共相作意。此極遠故。
論。非於彼地至順決擇分。遮第二計。亦不可說於二定等地。異順決擇分有曾修得共相作意。
論。非諸聖者至加行道故。遮第三計。恐彼計云從聖道起曾得順決擇分。若如此者即是得果道後起前加行。不應道理。
論。若謂有別至違正理故。遮第四計 違正理者。正理論云。此救非理。繫屬加行所修作意。非得果後可引現前。是彼類故。前說聖道無間通三作意現前。於理為善 前兩師云。皆許三種作意出聖道也。婆沙十一難此師云依未至定起欲共相作意。不言初.中二地 此論即言三者。是縱說也 或舉婆沙第三說難 婆沙七十二一說。欲界與未至相生。二說未至.初定。三說至中定。四說至二定。評家評取第二說也 或此論舉三地難者。就彼計言唯共相出。唯難第三家也。婆沙十一評家評取初師義者。通說一切聖道。若取初入亦唯共相。正理論中取第二者。出見道心故。
論。若依未至定至唯自非餘地。明諸地出無學心也。十一地中欲.及有頂。無有無漏斷欲.非想非非想惑。縱令於欲曾得自在亦依未至。縱於有頂自在亦依無所有處。自餘諸地自地有無漏故。若於此地得自在者。即依此入不依上.下由彼出心不勤求故。出自地易皆自地出。依非想地得自在者。即依彼出。依未至得阿羅漢雖。身在欲界於欲界心得自在隣次而出。又身在非想斷有頂惑。必依下地起無漏故。出心還依非想心出。更無下地心故。身在欲界依上未至斷欲.界惑。出心容依欲界心出。雖生上地不起下定。上流生非想天。必起下無漏定。
論。於欲界中至二生所得。總舉八種作意。可了。
論。此中五種至以明利故明八種中五能入出聖道欲生得善亦續聖道。以明利故。於三界中聖道出.入可知 正理論云。若生第二靜慮已上起下三識身時。諸有未離自地染者。彼從自地善.染.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還生自地三種作意。諸有已離自地染者。除染作意唯善.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亦唯起此二種作意 准此借識非通果也。
論。於前所說至幾心可得。此下第三明十二心中得心多少也。
論曰至今得成故。明染心中得六心也 此言得者。謂先不成今得。成也。非謂先相續有 於三位辨得。一疑心續善。二從上界退下生位。即結生染。三起惑退。此三皆是染污心也。
論。由疑續善至爾時名得。明得欲善心也。疑續善時.及界退還爾時染心正現在前。欲界善得已至生相名之為得。欲界善心唯此二位。
論。由起惑退至一有覆心。明欲二心.及色心也。若無色沒生欲界時欲二心.及得色一。從離色染退起欲惑數亦准此。若從色界下生.及離欲染退時。唯得欲二。
論。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學.及無色染心。唯由惑退。無色更無上界生故。於欲染心正現前位得此六心。疑續善位得欲界善。婆沙二說。一說唯得生得。二說加行。若串習者亦得。無評文也。
論。色界染心至亦由退得。第二明色界染心得六也。從無色沒生色界時。得欲化心得色界中無覆無記.及善.染心。染心亦由退得。餘心唯由界還。
論。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明無色界染心.及有學心唯由退得。諸文可知。
論。無色染心至故名得二。明無色染心也。彼無上界故無界退還。起惑退時起上不得下。退下必得上。由此無色染心唯得二心。
論。色界善心至由升進故。明色善也。此善升進得未至定得色善心。得根本定得二化心。故言得三 問何心後退 答婆沙六十一云。何等心無間起煩惱現前者。若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地善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退者即彼或善心.或染污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乃至初靜慮應知亦爾。若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染污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此中若未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不能起色.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現在前。非無色定者。彼不能起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前者。彼能起三界纏現在前故退 婆沙說。欲界退時無記心無間能生染心者。一說三無記心。一說二無記心。無評家也。
論。若有學心至離欲色染。此明學心得四心也。初入見道得於學心。以無漏道離欲染時。得二化心。離色染時得無色善。若離二界染者通其全分。正理論云。此中離言非究竟離。以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得故。有說全離色界染時。得無色界根本地善。若爾應說亦得學心離欲染時亦得色善。是則應說學心得五 依下無漏斷上惑時。修有漏未至。唯兩解不同。如下分別。
論。餘謂前說至唯自可得。明餘心也。十二心中三界染心即有四心。謂欲不善。及有覆心。上二界各一有覆心。色善.學心總有六心所得。如前所述。三界無覆。欲.無色善。及無學心。此之六心唯自可得 問此論等言欲界染心唯得六心。識身足論第十三云。若成就不善心定成欲無覆無記心。若爾者界還之時續生之位。爾時成就不善心。即於爾時亦合得彼威儀.工巧。即得七心。如何言六。顯宗亦爾 論意異故。此類非一 有人雖多種釋於義皆悉有餘。應更撿識身論。
論。有餘於此總說頌言。已下一頌束上總為三門。謂染.善.無記得心多少 言有餘者。是雜心頌。
論。於善心中至說名為得。此破雜心頌也 言得七者。如前所釋加欲善也。此中善者。通漏.無漏。正理亦許正見續善得欲善心 通云 若爾何故言得六心如經主難應言得七。然學無學同無漏故。總說一心言六。無失。
論。餘准前釋應知其相 准前釋者。諸染污心總得九心者。一欲善心。二欲不善。三欲有覆。四色界有覆。五無色有覆。六學心。七欲無覆心。八色善心。九色無覆心。無記心唯自得故名無記唯無記。
論。為攝前義至非先不成故。總前得心之義總有一頌。一由託生。二由入定。三由離染。四由退時。五由續善 非先所成故。總釋得義也。
俱舍論疏卷第七
一交了 範 雅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夜半於南新屋點了 加久壽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一
分別世間品者。三界有漏有破壞故。名為世間。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正理名緣起品。以明緣起義故 前二品總明漏.無漏法。後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法。後六品中前之三品明有漏法。後之三品明無漏法。以先厭.後忻故 前三品中先明世品後業.惑者。以先果後因故 就世品中先明有情後明器者。外由內故先明能依。後所依故。先明內果後明外果 就明有情文有九別。一明三界。二明五趣。三明七識住。四明九有情居。五明四識住。六明四生。七明中有。八明緣起。九明四有。
論。已依三界至處別有幾。已下三頌第一明三界也。於此頌前而有二問。一問三界體。二問於中處。
論曰至是名欲界。總出欲界體也。即欲界中若是有情若器世間。總是欲界趣。唯有情界兼無情。
論。六欲天者至化自在天。別列六天名也。此之六天多受妙欲境故。名為欲天 一四大王眾天者。四大王是主。眾是所領。即是諸層級上。及七金山日.月.星等諸類天也 類非一故名為眾也 二三十三天者。在妙高頂。帝釋居中。四面各八總三十三。亦名忉利天也 三夜摩天者。此云時分。受五欲境知時分故 四覩史多天者。此云喜足。舊云知足。受五欲境生喜足故 五樂變化天者。謂彼天中樂變欲境於中受用 六他化自在天者。謂彼天處於他所化欲境。受用得自在故。
論。如是欲界處別有幾。問也。
論。地獄洲異故成二十。答也。地獄.及人.鬼.畜等四。別舉總名不列別數。
論。八大地獄至無間地獄。此釋地獄異也 正理釋云。眾苦逼身數悶如死。尋蘇如本故名等活。謂彼有情雖遭種種斫㓨磨擣。而彼暫遇涼風所吹尋蘇如本。等前活故立等活名 先以黑索拼量支體。後方斬鋸故名黑繩 眾多苦具俱來逼身。合黨相殘故名眾合 眾苦所逼異類悲號。怨發叫聲故名號叫 劇苦所逼發大酷聲。悲叫稱怨故名大叫 火隨身轉炎熾周圍。熱苦難任故名炎熱 若內.若外。自身.他身。皆出猛火互相燒害。熱中極故名為極熱 此論下文云。受苦無間故名無間。無樂間苦故名無間。
論。言洲異者至北俱盧洲。此明洲異。贍部從林立名名贍部洲 以身勝故名勝身洲 以牛貨易名牛貨洲 俱盧此云勝處。於四洲中此最勝故。
論。如是十二至處成二十。此明傍生.鬼也。
論。若有情界至皆欲界攝。此總結欲界也。
論。此欲界上至總名色界。已下釋色界也 於中有三。一略舉。二廣釋。三定宗。此第一也。
論。第一靜慮至色究竟天。此第二也 正理釋云。廣善所生故名為梵。此梵即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中間定故。最初生故。最後沒故。威德等勝。故名為大 大梵所有所化所領故名梵眾 於大梵前行列侍衛故名梵輔 自地天內光明最小故名少光 光明轉勝量難測故名無量光 淨光遍照自地處故名極光淨 意地樂受說名為淨 於自地中。此淨最劣故名少淨 此淨轉增量難測故名無量淨 此淨周普故名遍淨。意顯更無樂能過此 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說無雲 更有異生勝福。方所可往生故說名福生 居在方所異生果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 離欲諸聖以聖道水。濯煩惱垢故名為淨。淨身所止故名淨居。或住於此窮生死邊。如還債盡故名為淨。淨者所住故名淨居。或此天中無異生雜。純聖所止故名淨居 繁謂繁雜。或謂繁廣。無繁雜中此最初故。繁廣天中。此最劣故說名無繁。或名無求。不求趣入無色界故 已善伏除雜修靜慮上中品障。意樂調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或令下生煩惱名熱。此初遠離得無熱名。或復熱者熾盛為義。謂上品修靜慮及果。此猶未證故名無熱 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德易彰故名善現 雜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徹故名善見 更無有處於有色中能過於此名色究竟。或此已到眾苦所依身最後邊名色究竟。
論。迦濕彌羅至四眾圍繞。此第三也。說色界有十六處者。是婆沙義。此師意說。梵王.梵輔不分二處。無想.廣果合立一處。故成十六 正理論云。此十七處諸器世間。并諸有情總名色界。有餘別說十七處名。初靜慮中總立二處。第四靜慮別說無想。彼師應言處有十八。以彼大梵望梵輔天。壽量.身量.無尋.受等皆有別故。豈不無想望廣果天。唯異生等。有差別。故前亦應言處有十八。此難非理。無想天生即廣果天繫業果故。若爾大梵所受生身。亦梵輔天繫業果故。不應別說為一天處。即梵輔天上品繫業招大梵果。此業望彼少有差別。故招壽等亦少不同。若大梵天望彼梵輔壽量等別。合為一處。則少光等壽量雖殊應合一處。成大過失。此例不然。大梵一故。要依同分立天處名。非一梵王可名同分。雖壽量等與餘不同。然由一身不成同分。故與梵輔合立一天。高下雖殊然地無別。少光天等與此相違。故彼不應引之為例 准此論文。正理亦以十六為正。梵王.無想皆唯一故。地無別故。上坐色處立十八天。
論。無色界中至理決然故。已下。第三明無色界 於中有四。一無處無色。二就生分處。三證無方處。四問答所依。此文初也 以無色故無色界中無別處所。
論。但異熟生至勝劣有殊。第二就生勝劣分處。然實不離欲.色界中四處。亦無差別處所。
論。復如何知至中有起故。第三證處無方所也。得四種定同一處生。故知四無色生無別處也。又得四定欲界九處.色十六處。差別不同。若生無色皆於欲.色命終處生。故知離二界中更無別處。從彼四天處沒生下界時。即於前生死處中有現前傳識。故知不從別處來也。
論。如有色界至心等相續。已下第四問答所依。此即是問。
論。對法諸師至而得相續。述對法宗答也。
論。若爾有色至此二相續。難也。
論。有色界生此二劣故。答也。
論。無色此二因何故強。徵也。
論。彼界二從至能伏色相。通也。
論。若爾於彼至何用別依。難也。心等相續但依勝定。何用依彼同分.及命根也。
論。又今應說至以何為依。又難。命根.及眾同分。在無色界無所依也。
論。此二更互相依而轉。有部通也。
論。有色此二何不相依。難也 有色界者。謂欲.色界。此命.同分。何不如無色界相依而轉。而言依色。
論。有色界生此二劣故。答也。以欲.色界此二劣故依色而轉。無色此二強故相依。
論。無色此二因何故強。此徵無色界強所以也。
論。彼界此二至能伏色相。答強因也。以定勝故此二勝也。
論。是則還同至唯互相依。兩關釋也 同心相續難者。謂同前難 故前難云。若爾於彼心等相續但依勝定。何用別依。第二關云。無色心.心所法從勝定生。即應心.心所法更互相依。何須更依命根.眾同分。正理論意。唯有六根能為所依。餘非所依。但俱生依由此六識。欲.色界中用四蘊為俱生依性。無色意識無復色依。彼俱生依但通三蘊 若爾何故但言無色心等依於同分.及命 此說定同無亂依故。謂心.心所雖互為依。而非定同不自依故亦非無亂。在此地生亂起自他心.心所故。同分.及命心等同依。又此地生唯此地故。依此設起不同地心。由此還令自地心起。唯依此二名此地生。牽引業生無間斷故 准此文證。命根即是引業果也 由斯說是同不亂依。心等不然。故略不說。若無此二餘地四蘊現在前時。爾時有情應名餘地。乃至。如欲.色界身同分.命為心等依。雖或有時異地心起。而依身等。於此生中後定當牽自地心起。如是無色雖無有身。心等定依同分.及命。故頌偏說同分.命根。此是牽引業異熟故。
論。故經部師至不依色轉。論主述經部宗。彼宗意云。若於因中不厭於色。所招心果。與色俱生依色而轉。若於因中厭於色。果中心等。不與色俱不依色轉。正理破云。此亦非理。若引因力。令彼心等相續轉者。善與染心現在前位。心等相續應無所依。又如有情在欲.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續。與色俱生依色而轉。如是有情在無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續。與眾同分.命根俱生。不依於色唯依同分.命根而轉。既許欲.色有情心等。不依色身定無轉義。何因無色有情心等。都無所依而有轉義。
論。何故名為欲等三界。自此已下。釋三界名。此問起也。
論。能持自相至如前已釋。答也 答中有二。一釋界義。二釋欲等界義。此即初也。於中二釋如文可解。
論。欲所屬界至如金剛環。釋欲.色界名也。如飲中有胡椒。胡椒屬飲義。如鐶上有金剛。金剛屬環義。由此飲名胡椒。環名金剛。
論。於彼界中至喻如前說。釋無色界。先釋無色。後釋無色界也 色有二種。言變礙者。通十一色 言示現者。謂色處色。無色四蘊非二故名為無色。非是但用色無為體。若用色無為體。即無別物。或是虛空非四蘊也。餘文可解。
論。又欲之界至應知亦然。又一釋 欲界。欲是所任持。界是能任持。界是持義。即欲界五蘊能持欲故。必名欲之界。餘二亦爾。即是四蘊.五蘊。是欲等界義也 有人。似不得意。
論。此中欲言為說何法。問欲體也。
論。略說段食婬所引貪。答欲體也。准此。色.無色貪名色.無色。
論。如經頌言至已除欲引經證也。此頌是舍利子。對外道。說外道計欲是外境也。佛法言欲即是貪也。第一句非外立。第二句述自宗。後兩句釋非境因也。
論。邪命外道至尋思故。此是外道詰舍利子。前兩句牒宗。後兩句破也。
論時舍利子至妙色故。此舍利子返質外道。前兩句牃計。後兩句破也。
論。若法於彼至三界繫不。問也。
論。不爾。答。
論。云何。徵。
論。於中隨增至是三界繫。答也。諸無漏法雖於三界現行。非三界繫。不隨增故。
論。此中何法名三界貪。問也。
論。謂三界中各隨增者。答也。
論。今此所言至皆不令解。難也。前言三界繫法云何。答云。於中隨增三界貪者。復問何法名三界貪。答云謂三界中各隨增者。於此二答皆不令解。由此說言同縛馬答。
論。今此所言至當知亦爾。答也。今此中答不同縛馬答也。謂於前說。欲界諸處有情未離貪者。身中所有貪名欲貪。此所隨增名欲界繫。色界十八處。無色界四處。有情所有貪名色.無色貪。當知亦爾。
論。或不定地至名無色界繫。第二釋也。如文可解。
論。欲化心上如何起貪。難也。若欲貪繫名為欲界。欲界化心離欲方得。若起欲貪又失化心。如何化心是欲界也。
論。從他所聞至生貪愛故。答也。自雖未得。從他聞說生貪心也。或自已得退起欲貪。或觀他化起貪心也。
論。若心能化至作香味故。簡欲.色界化心別也。
論。如是三界唯有一耶。問也。此下問答一多界等 於中有二。一問一多。二問傍竪。此問初也。
論。三界無邊至猶若虛空。答也。
論。世界當言云何安住。此即第二明傍竪也。此即問也。
論。當言傍住至不說上下。一說唯傍住也。由經說故。
論。有說亦有至有色究竟。第二說也。法密部中經等。亦說有十方故。
論。若有離一至應知亦爾。此述離染同也。
論。依初靜慮至應知亦爾。此述五通唯得往至自所生界所修定處。不得往他世界。
論。已說三界五趣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五趣也。
論曰至是名五趣。明三界中有五趣也。
論。唯於欲界至天趣一分。此說三界五趣體不同也。
論。為有三界至說有五趣。問也。
論。有謂善.染.至無覆無記。答也。謂善.染.外器.中有此之四法是三界攝。非五趣也。正理論云。善.染.無記。有情.無情.及中有等。皆是界性。言趣體唯攝無覆無記者。唯異熟生為趣體故。由此已釋趣唯有情。無情中無異熟生故(言異熟生者。簡一切無情及有情中除異熟生自餘諸法。中有雖是異熟生法。非是五趣。無趣義故)。
論。若異此者至體非中有。此反釋也。若不唯是無覆無記。即趣雜亂。一趣之中。得有五趣業.煩惱故。明趣非是善.染.攝也。五趣唯是有情數等。如文可解。
論。施設足論至中有異趣。引聖教證中有非趣。如文可解。
論。是何契經。問也。
論。謂七有經至異諸趣故。答也。既七有經。五趣之外別說中有。故知中有非趣所攝 唯是無覆無記性攝。其理極成。簡業有因異諸趣故。業既通於善.染.非趣所攝。故知唯是無覆無記。
論。迦濕彌羅國至無覆無記。重引經證無覆無記。此經有部誦故言婆沙師誦也。經既言異熟起已名那落迦。故知趣體即是異熟無記性也 於捺落迦中者。是地獄處名也。那落迦者。是有情趣名也 從諂生業名曲 從嗔生業謂穢 從貪生業謂濁。
論若如是者至所隨增故。引文難也。若趣唯是異熟無記。即合唯是修道煩惱。及是一切遍行隨眠之所隨增。何故品類足說一切隨眠所隨增也。故知非唯異熟無記唯修所斷通染污也。
論。彼說五趣至總名村落。有部通也。彼說五趣續生心中容有五部 一切煩惱者。謂結生心通三十六.三十一等。即結生心五部隨眠之所隨增。假說結生以為趣也 如村落邊假名村落。
論。有說趣體亦通善.染。此述大眾部等計也。
論。然七有經至是故別說。大眾部師通經文也。有部總引多經為證。此中即通七有經也。見.及煩惱別說為濁。然見即是煩惱所攝。趣.及趣因雖別說有。何廢趣.及趣因總名為趣。故言非以別說定證非趣。
論。若爾中有亦應是趣。有部難大眾部。七有別說業。業亦是趣收。七有別說中有。中有應趣攝。
論。不爾趣義至即死處生故。大眾部通難也。別說業有不違趣義。故是趣收。別說中有違趣義故。故不名趣。
論。若爾無色至而受生故難也。中有死處生。非所趣故不名趣。無色死處生。應非是趣。
論。既爾中有至說名中有。大眾被難轉釋。中有以是二趣中故不名趣也(已上通第一經)。正理論云。然經主言非別說故定非彼攝。如五濁中煩惱與見別說為濁。非別說故彼見定非煩惱所攝。如是業有雖亦是趣。為顯趣因所以別說。故有說趣體兼善.染。彼言非理。無處說故。有處說見亦是煩惱。雖有所因別說為濁。而准餘說知即煩惱。曾無有處說諸趣因業即趣體。可為誠證。雖有所因別說為有。而准彼說知業是趣。如何定知業是趣體。有所因故有中別說。而非業有體非是趣。為顯趣因說為業有。故所引喻於證無能 又云。業若趣體趣應雜亂。於一趣中有多趣業故。若趣因業即是趣者。人有地獄業.惑現前。彼應是人亦是地獄。亦不應說地獄。趣體雖現在前而非地獄。如是則有大過失故。謂異熟果正現在前。應非地獄無差別故。然契經說。異熟起已名那落迦故業非趣。
論。然彼尊者至故作是言。通釋第二經也。經說異熟起已名為地獄。是說異熟起已身中善.染.無記。皆於爾時得地獄名。非說唯是異熟名為地獄 言。除五蘊彼那落迦不可得者。非是說除異熟五蘊法外。彼那落迦不可得也。此通說善.染.無記五蘊法外。別有能往諸趣實我補特伽羅不可得也。非遮異熟法外餘蘊故作是說(於中有廣破斥略而不述)。正理破意。若趣非唯異熟無記。因何要言異熟起已方名地獄。異熟起前亦有地獄業等名地獄故。故知唯是異熟無記。
論。毘婆沙師至無覆無記。結歸有部宗也。
論。有說一向記至亦通長養。述異說也。此三說中第二為正 正理云。唯異熟生故又無過故。若通長養身在欲界修得天眼是長養性。趣應雜亂 正理論云。如是總釋諸趣體已。次應別釋一一趣名。那落名人。迦名為惡。人多造惡顛墜其中。由是故名那落迦趣(云云多解)。言傍生者。彼趣多分身橫住故 或彼趣中容有少分傍行者故(云云多解)。言餓鬼者。又多希求以自存濟(云云多解)。人。謂或多思慮故名為人(云云多解)。天。謂或復尊高神用自在。眾所祈告故名為天 阿素洛者。鬼趣所攝。天帝釋言本是天者。是諂曲語。若謂與天戰故亦名天者。曼馱多王破阿素洛。及與天鬪。應亦是天。若謂與天交通名為天者。大樹緊那羅王有女端嚴名為奪意。善財菩薩納以為妻。緊那羅王應亦是人。威德殊勝故名為天。亦非證因。曾聞曼馱多王威德勝於天故。難陀.跋難陀等雖是傍生。威德自在勝諸天眾故。阿素洛唯鬼趣收。亦非第六趣。曾不有經說(云云。多解)。有說諸趣或體相雜。異趣相因而生子故。如魚身者鹿子仙人。自昔傳聞其類無量。一身兩趣故有相雜 正理破云 彼說不然。自業趣定而彼生緣有種種故。如菴羅女因樹而生。喬答摩宗因日光起。故相因有非證雜因。鹿子仙人魚身者等。由滿業異形相不同。其實是人故趣無雜。自餘感赴因果不同。思擇業中當廣分別。
論。即於三界至其七者何。已下一頌半第三明七識住。
論曰至第一識住。略說識住。欲界人.天。色三靜慮。無色三天。此七生處是識住體。今依經釋故分為七 此上論文即是引經指處。論。一分天者至除劫初起。人趣全故不須別釋。天一分言事難了故所以別釋 初靜慮中除劫初者。以彼同起戒取相故。
論。言身異者至說名身異。釋身異也 種種顯狀貌者。青.黃等異 種種形狀貌者。長.短等別 或由身異。即是別指色身 或有異身。即是總標假者。
論。言想異者至說名想異。釋想異也。欲界人.天三受互起名為想異。初靜慮中除其苦受。彼由想異別指想心 或有異想。總標假者。結文可解。
論。有色有情至第二識住。引經文也。
論。所以者何至故名想一。釋經意也。以初靜慮同想一因名為想一 不言梵輔天者。舉初顯後 正理論云。何緣梵眾同生此相。由見梵王處所.形色.及神通等皆殊勝故。又觀大梵先時已有。己.及餘天後方生故。彼不能見從上地沒。依初靜慮發宿住通。不能了知上地境故。何緣大梵亦生此想。彼纔發心眾便生故。謂己所化非速歿故。或愚業果感赴理故。或見己身形狀.勢力.壽.威德等過餘眾故。由是緣故。梵眾.梵王身雖有殊而生一想。
論。大梵王身至故名身異。釋身異也。如文可解。
論。經說梵眾至彼同分內。引經證想一也。由此證知我因梵王。梵王亦謂我生梵眾。
論。梵眾何處曾見梵王。問也。所以有此問者。以進退有過故。
論。有餘師言至來生此故。述初釋也 此師意以劫初成時。梵眾從第二定來生梵眾。故知在極光淨曾見梵王。理實應言第二定中三天皆得。而言極光淨者。舉後顯初。
論。云何今時至起戒禁取。此餘師釋。進退有過。在梵眾天若未離初定染未得第二定。即不能憶第二定事。若以離初染得第二定。即不合緣初定梵王起戒禁取。
論。有餘師說住中有中。述第二釋。此師意說。從第二定沒生初定時。於中有中曾見梵王長壽久住。
論。彼住中有至長壽久住。破第二釋。色界中有於受生處。無有障礙。不住多時。如何得說曾見梵王長壽久住。
論。是故梵眾至起如是念。論主述正釋也。正理論云。謂諸梵眾初下生時。見大梵王威光赫烈。雖懷敬慕欲往親承。威神所逼未果前詣。於茲荏苒遂致多時。後勵專誠預近瞻仰。到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說。謂彼近見大梵王時。便能憶知先所見事。復能了達眾下生前獨有梵王。及心所願。或彼先在極光淨天。曾見梵王今見能憶。謂彼昔在極光淨天曾見梵王獨居下地。亦知心願與眾同居。俯愍便興初靜慮化。令所化眾偶侍梵王。起化須臾自便福盡。命終下生初靜慮中。大梵身心.及所化事。皆初靜慮通慧所緣。今見便發宿住隨念。故彼梵眾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說。有餘師說。二靜慮中所起能緣梵世眼識是初靜慮地法所收。故今亦能隨念彼識。有作是說。彼梵眾天不受處胎.斷末摩苦。由斯得有念無忘失。故憶前生所見等事。
論。有色有情至第三識住。牒經文也。
論。此中舉後至何識住攝。釋經意也。
論。彼天顯形至故名想異。釋立名也。
論。傳說彼天至復受欲樂。廣釋想異。既言傳說顯非自意。
論。豈不遍淨想亦應然。難也豈不第三靜慮。亦厭根本樂受入近分捨。亦應同是想異。因何唯取第二定也。
論。非遍淨天至擾動心故。答也。
論。經部師說至得想異名。述經部師計也 正理論云。彼天中無有表業等為因所感差別身形故言身一。即形.顯等。同處諸天相無別義。
論。有色有情至故名想一。釋第四識住也。身一如前。想一謂唯樂受想也。
論。初靜慮中至故言想一。此釋諸地想不同也 初靜慮中言想一者。是戒禁取故言染污。第二靜慮是定心故名為善想。第三定中受異熟樂。無厭捨故名為想一。無記相也。
論。下三無色至是名為七。指經釋後三識住也。即是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 是名為七者。結七識住也。
論。此中何法名為識住。問識所住法也。
論。謂彼所繫至是名識住。此答所住法也。謂欲.色界繫五蘊為所住。三無色中四蘊為識住 此中說識於處想樂住故兼取識也。非如四識住唯四蘊也。
論。所餘何故非識住耶。問。惡趣.第四靜慮等。何故非識住耶。
論。於餘處皆有損壞識法故。答也。
論。餘處者何。問餘處也。
論。謂諸惡處至及與有頂。答。
論。所以者何。徵非所以。
論。由彼處有至故非識住。答非識住所以。
論。何等名為損壞識法。問壞法也。
論。謂諸惡處至故非識住。答壞法也。
論。復說若處至故非識住。述異釋也。准此論文。豈可第四靜慮處三天異生。皆悉愛慕無想異熟處耶。應非正義。正理論云。有餘師說。眾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想。樂著境者。人.及欲天。樂著樂者。下三靜慮。樂著想者。下三無色。唯依此處立識住名。餘無此三故非識住 又云。上代師資相承說者。若處具有見.修所斷.及無斷識立識住名。異此便非識住所攝 豈不欲界人.及六天無無漏識應非識住。若言能作無漏所依。則有頂天應名識住 此難非理。欲界無定。可就所依說有無漏。然有頂天是定地攝。應依自性說彼有無。由自性無故非識住 或非有頂補特伽羅一所依中具三種識。欲界善處補特伽羅。一所依中容具三識。故不應以有頂為例。第四靜慮雖具三識。而五處全.一處少分不具三識。故少從多不立識住。是故識住數唯有七(言三識者。謂見斷.修斷.及無漏識。非想處一切聖人無見斷識。一切異生無無漏識。於欲界中可有一人先具見.修。復有無漏式於初忍 五處全者。謂五淨居 一少分者。為廣果天。無想天中無無漏識。廣果天中具三識故。唯下二天具有三識。上六天中不具三故。故言以少從多不名識住)。
論。如是分別至其九者何。已下一頌。第四明九有情居。九有情居非經所說。因釋經中說七識住故便釋也。
論曰至不樂住故。釋有情居。即七識住上加非想及無想天以為九也。所以此九立有情居。以樂住故。前識住中以有壞識法故。識昧劣故。故非識住。餘處不樂非有情居 問有情居及識住五蘊者色.行二蘊通外器不 答正理論云。謂諸有情自樂安住所依色等實物非餘。以諸有情是假有故。然諸實物是假所居故。有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類於自依身愛住增強非於處所。又於處所立有情居應成雜亂。居無雜亂唯有內身。故有情居唯有情法。既言生已名有情居。知有情居不攝中有。又諸中有非久所居。故諸有情不樂安住。又必應爾。由本論說為顯生處立有情居。於生死中為顯諸識由愛住著建立識住。顯諸有情於自依止。愛樂安住立有情居。故此二門建立差別。
論。言餘處者至如識住中。釋餘第四定.及諸惡趣非有情居。如前已釋。
論。前所引經至其四者何已下一頌第五明四識住。
論曰至其體云何。問識住體性。
論。謂隨次第有漏四蘊。答也。就有漏.無漏中唯有漏為體。五蘊之中唯四蘊也。
論。又此唯在至依著於彼。此明自他地中唯自地也。正理論云又自地中唯有情數。唯自相續立為識住。非非情數.他相續中。識隨樂住如自相續。
論。如何不說識為識住。問唯四名識住所以。
論。由離能住至可名王座。此答識非識住所以。
論。或若有法至所說如是。第二釋也 毘婆沙師所說如是者。指宗也。
論。若爾何故至識所乘御。引經難也。
論。又如何言至五蘊為體。引例難也。
論。雖有是說至非獨說識。答兩難也。於識食中有喜.染等。及七識住。皆於生處所攝五蘊。不別分析總生喜.染非獨說識。
論。然色等蘊至於餘可說。明四識住。據別別說。於一一蘊生種種喜.染也。故識不同餘四蘊故不立識住。
論。又佛意說至教意如是。第二釋也。
論。又法與識至故非識住。明四種法必俱時也。識與其識無俱時理故非識住 正理論云。識與識住如種如田。理可如是。不違教故。然彼所說若法與識。可俱時生為識良田立識住者。不應正理。所以者何。彼先自說識所依著故名識住。非於俱起受等蘊中有識所依。彼依識故(此識為依非識依處)。識不依彼如何可說彼為識住(若以所依義釋識住者。識不依彼受等法故。如何受等是識住耶)。又非所緣同一境故。俱生受等非所取故(依有二義。一所依義。心所法等非所依也。如前已破。二所緣義。以受等法復非所緣。如此中破。三相應依。如後破也)。又不可以相應依著釋識住義。勿諸色法.及不相應非識住故(若相應義釋識住者。一切色法。及不相應無相應義。應非識住)。又相應理無差別故。則應無漏亦識住體(有漏.無漏.心.心所法相應無別。因何有漏立識住體。無漏非也)。如何可說俱生色等為識良田立為識住 正理論云然我師宗作如是釋。為令於識除我見心。故於識中不說識住。契經中言。我達世尊所說法教。馳流生死唯識非餘。識謂世尊異名說我。為欲除滅彼我見心顯識依他。體非是我。我所依性非謂能依。故識住門唯說有四。非實識住但四非識。今謂世尊所說識住。識色等四不言識者。由但色等於三時中。與續有識為助伴故。謂唯色等與識俱生。過.未亦能為識助伴。令續有識生死馳流。識則不爾。故非識住。且眼等根.及俱色等。與俱生識為所依.依 根為所依餘為依也 已滅未生但為識境。是故色蘊於三時中。望續有識能為助伴。現在受等與識俱生為俱有因。一分與識同緣一境有助伴用。已滅未生俱為識境。是故受等亦於三時。望續有識能為助伴。識雖過.未望續有識少有助能。而俱生中全無助力。不俱起故。色等望識具二助能。識唯去.來故非識住。故非情數.及他身中。色等四蘊亦非識住。由彼望識但為所緣。不具二門助伴用故。住謂所住。是續有識引自果時。能為依義。住或所著。是續有識引自果時。能為境義。自身色等可有與識同一境義。設不同境然能為依。具二助能故立識住。非有情數他身色等則不如是。故非識住。
論。如是所說至四攝七耶。問相攝也。
論。非遍相攝至謂除前相。自此已下四句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前所說至何處有何。已下一頌半。第六明四生也。
論曰至而生類等。此明立四所以。以生類等同名一生。正理論云。前所說界通情.非情(此即界寬。四生狹也)。趣唯有情然不遍攝(不攝中有。狹於生也)。生唯遍攝故說有情。無非有情名眾生故 准此。有情名為眾生。無情不名眾生。舊譯有情名眾生者有兩名也。准大乘同性經具六界故名眾生也 又云。然有情類卵生.胎生.濕生.化生是名為四(釋四生也)。生謂生類。諸有情中雖餘類雜。而生類等言生類者是眾生義(准此論文。多生類故名為眾生)。若爾界.趣亦應名生(問也)。不爾。界通情.非情故。趣雖有情而非遍故。此唯情遍獨立生名。
論。云何卵生至鸚鵡雁等。釋卵生也。依卵而生名為卵生。卵必有胎是故先說。
論。云何胎生至猪羊驢等。釋胎生也。依胎而生名為胎生。有胎無卵故在卵後說。為胎必濕故濕生先說。
論。云何濕生至蚊蚰蜒等。釋濕生也。依濕而生名為濕生。以有所託故在化生前。以有濕無胎。在胎生後說。
論。云何化生至故名化生。釋化生也。無而忽有名為化生。此緣最少故在後說。
論。人傍生趣各具四種。就趣辨生多少別也。
論。人卵生者至五百子等。釋人中卵生也。婆沙一百二十云。人卵生者。昔於此州有商人。入海得一?鶴。形色偉麗奇而悅之。遂生二卵。於後卵開出二童子。端正聰慧。年長出家皆得阿羅漢果。小者名鄔波世羅(此云小山。鄔波名小。世羅名山。近山生故)。大者名世羅(但名山也)。鹿母者。子名鹿故從子為名故言鹿母。即是毘舍佉夫人也。毘舍佉是二月星名。從星立名此云長養。鹿母所生三十二卵。卵出一兒 般遮羅是地名此云執五。王妃生五百卵。生已羞恥恐為災變。函盛棄殑伽河。隨流而去。下有隣國王。因觀水遣人接取見卵。將歸經數日間各生一子。養大驍勇所往皆伏無敢敵者。時彼隣國王。與彼父王久來有怨。欲遣征罰。先遣使告今欲決戰。尋後兵至圍繞其城即欲摧破。般遮羅王極生忙怖。王妃問委。妃慰王言。王不須愁。此五百子皆是我兒。具陳上事。夫子見母惡心必息。妃自登城告五百子說上因緣。如何今者欲造逆罪。若不信者皆應張口。妃出兩乳有五百道乳汁。各注一口。應時信伏。因即和好各起慈心。兩國交通永無征伐。
論。人胎生者如今世人。如文可解。
論。人濕生者至菴羅衛等 曼馱多者。此云我養。布殺陀王頂皰而生。顏貌端正。王抱入宮告誰能養。諸宮各言我能養也。故以標名。舊云頂生王者。此從生處立名非本號也。此王長大為金輪王能破修羅欲侵天帝釋位 遮盧者。此云脾。鄔波遮盧此云小脾。於我養王兩髀之上各生一皰。皰生一子。從所生處故以為名。以小標別。亦為輪王 言鴿鬘者。昔有一王此名靜授。於王腋下有胞生一女子名為鴿鬘。從腋下出如鴿出飛。王重如鬘故以名焉。或生已後鴿恒隨逐。王重如鬘因以立名 菴羅衛者。是樹名也。有一女子從此樹生。菴羅衛者或從子生。或從花枝生也。正理論云。此四生人皆可得聖。得聖無受卵.濕二生。以聖皆欣殊勝智見。卵.濕生類性多愚癡(今詳人卵.濕生不多愚癡。作金輪王.及能得聖。此從多分)。或諸卵生生皆再度。故飛禽等世號再生。聖怖多生故無受義。濕生多分眾聚同生。聖怖雜居故亦不受(卵生可爾。其濕生人即不眾聚。此從多分也)。
論。人化生者唯劫初人。如文可解。
論。傍生三種至揭路荼等。釋傍生通四生也。
論。一切地獄至皆唯化生。此釋地獄.及諸天趣.并中有也。
論。鬼趣唯通至雖盡而無飽。釋鬼趣中唯二生也。
論。一切生中至而受胎生。問佛不取化生受胎生所以也。
論。見受胎生至專修正法。答也。答中有二。一為利益。二為止謗。此即前也 就中有三利益。一引親眷令入正法。二為令知是輪王種。三為令所化生增上心。如文可解。
論。又若不爾至息諸疑謗。第二止謗。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說至即無所見。述異釋也。
論。若人信佛至此不成釋。論主破也。佛既有持願通能久留身。何須胎生。正理論云。今謂此釋其理必成。通所留身非佛功德。力。無畏等所依熏故。不能廣大饒益世間。所以然者。是可留法通願能留。一切化生如剎那法必無留義。謂諸有為剎那定滅。諸佛神力亦不能留。設欲久留即須別化。此所別化非佛功德力無畏等之所依熏。故於世間無大饒益。若不爾者。佛應化為如本身形受諸供養令無量眾生天解脫。故我所稟毘婆沙師咸作是言。後身菩薩為利他故不受化生。此義極成不可傾動。化生何故死無遺形。由彼頓生故應頓滅。如戲水者出沒亦然。毘婆沙師說。化生者造色多故死無遺形。大種多者死非頓滅。即由此義可以證知。一四大種生多造色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一四大種為但造一造色極微。為能造多。若但造一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應然。若能造多。即一四大種所造造色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對法者說有對造色展轉相望無俱有因。許則便違對法宗義。答應作是說。一四大種但能造一所造色極微。問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應然。答果少因多理亦無失。世現見有如是類。故因四果一於理無違。有說造多。問若爾一四大種所造造色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答非一果故非俱有因。以俱有因法必同一果故。此不成因同猶豫故。評云如前說者好。今詳。正理不以婆沙評家為正。若作俱舍師破。汝准此釋違婆沙正義也。
論。因論生論至為充所食。難文可解。
論。以不知故至暫食何咎。答文可解。
論。於四生內至皆化生故。釋化生多。如文可解 正理論有兩說。一說同此論。一說濕生多。二說無評家。今詳若兼中有即化生多。若說本有即濕生多。兩說無違。
論。此中何法至非即名生。已下一頌。第七明中有也 於中有三。一明中有名體。二引理教證有中有。三義門分別。此第一也。
論曰至故名中有。此出體釋名也 有自體起者。謂異熟五蘊前趣死後後趣生。前二趣中間故名中有。兩趣中故名之為中。四有之中一有攝故名之為有。中即是有故名中有。
論。此身已起何不名生。問也。生之與起名異義同。既名為起。何不是生。
論。生謂當來至故不名生。答也。雖生與起名異義同。於四有中立生名者。謂於當來所應至處建立生名。非於餘位。由斯中有名起非生。
論。何謂當來所應至處。問也。
論。所引異熟至所應至處。答也 論。有餘部說至故無中有。大眾部等計也。
論。此不應許至理教者何。已下第二有兩頌廣引理.教證有中有。
論曰至處必無間。引穀等為例破。現見。穀等相續轉法從子至芽。乃至果實中間無斷。故知。死.生二有中間亦無斷也。
論。豈不現見至何妨續生。大眾部引像為喻救也。
論。實有諸像至故不成喻。此即略以二理破也。一像有不成。二非等不成。
論。言像不成至無二並故。此無二並。總有四種。一鏡像色別無二並。二兩岸像色無二並。三影光處別無二並。四月像鏡面無二並。
論。謂於一處至依異大故。此第一也。鏡面.像色。別四大造體是對礙。如何一處二得並生。故知無像。
論。又陜水上至二色俱生。第二兩岸互見分明。即是一處有二像色。曾無一處並見二色。故知無有實像一處並生。
論。又影與光至謂二並生。第三光.影相違未曾同處。現見鏡中光像在於影中。故知光像無實。
論。或言一處至如何別見。第四也。若謂像色鏡面同處。見鏡中月如觀井水。近遠別見。
論。故知諸像於理實無。總結上也。
論。然諸因緣至難可思議。此釋。像雖實無因緣令見 難思議者。不測所以然也。
論。已辨不成至亦非喻者。結前起後非等 於中有二。一相續非相續非等。二由二緣不由二緣非等。
論。以質與像至故不成喻。釋第一也。像.質同時俱有非是前後相續。死.生二有異時前後非是同時俱有。非等故非喻也。
論。又所現像至非等於法。釋第二也。鏡像生時因於本質依鏡面生。由二緣故與法不同。生有生時唯因死有。無別所依勝緣如鏡故不等也。
論。亦不可說至為勝依性。破轉救也。如文可解。
論。已依正理至證有中有。結前理破引後六教證也。
論。謂契經言至業有中有。第一經也。經分明五趣之外別說中有。故知非無。
論。若此契經至何現在前。第二經也 健達縛者。此名尋香。中有食香故名尋香。
論。若此契經至固唯中有。第三經也。前蘊已滅不可言來。此所言來定是中有。
論。若復不誦至何名中般。第四經也。五種不還中既別標中般。故知中有決定非無。
論。有餘師執至故名中般。大眾部等救也。
論。是則應許至故執非善。破轉救也。若五不還說有中般即是別有中天。五不還中說生般等應更別有生等天也。既不許然故執非理。
論。又經說有至定非應理。又引七善士證無中天。第五經也。如火星迸近遠時處隨滅不同。別說中天豈有此異。執有中天定非應理。
論。有餘復說至壽量中間。第二師執也 此師意說。從欲界死生色界時。壽量中間入般涅槃名中般也。
論。或近天中間至是名中般。第三師異釋 此師意謂。初生色界未至法會中間涅槃故名中般。已上兩師釋五不還經中般也。婆沙六十九云。是分別論者。
論。由至界位至故有三品。第二師釋。七善士趣契經中說中般分三。壽量中間總有三位。一染想未生名至界位。界是因種之異名也。種未起時名為至界。正理論云有種未行名為至界 此是利根。此即第一中般 或想位者。是次後時染想生時。正理云。彼想初行說名想位 此是中根。是第二中般 或尋位者。正理論云。由煩惱力令心於境種種尋求說名尋位 此鈍根者。此第三中般也。
論。或取色界至是名第一。此是第二師異釋也。七善士趣經中般分三。此是第一中般也。即是從生色界天中趣向本法會天。中間時有近遠。以前後不同。第一人生天未趣即般涅槃。
論。從是次後至是名第二。釋第二也。
論。復從此後至是名第三。釋第三也。已上三人並是中般。
論。入法會已至是名生般。是七善士趣第四人也。
論。或感多壽至故名生般。第二釋也。偏釋生般欲簡異中三也。
論。如是所說至皆不相應。總非上說。與七善士趣火星喻說皆不相應。
論。所以者何。大眾部師徵不相應所以。
論。以彼處行無差別故。答也 就中有二。一以行無差別。二無色界應有中般。此是初也。其火星喻滅處不同。行有近遠。由斯分其中般有三種別。如說至色界或想或尋。及初取同分受天法樂等。雖說時別前後分三滅處行時與火星喻不相扶會由斯所說皆不相應。
論。又無色界至皆是虛妄。第二無色應有破也。此前破雙破兩說。謂壽量中間及近天中間。此唯破壽量中間不破近天中也。以無色界無入天法會等故 論。然不說彼至伽陀中說。引文證也 嗢拕喃者。此云集施 伽陀者。此云頌舊云偈者訛也 總集諸賢聖者。順解脫分已上名賢。見道已上說名為聖 四靜慮各十者。賢有二人。謂起七方便未起七方便生上界者。聖有八人。謂七善士趣。及阿羅漢。三無色無三中般。非想者又闕上流。最初生彼天者無上流故。非無從餘下天上流來者。
論。若復不誦如是等經。若復不誦總集諸聖賢經 等者等取七善趣經。
論。無上法王至實有極成。論主傷歎 無上法王久已滅度者。造此論時佛涅槃後九百年也 諸大法將亦般涅槃者。迦延.法救等已般涅槃 聖教支離已成多部者。佛涅槃後一百年為初。四百年為後。本末分成二十部。廣如宗輪論說 于今轉盛者。至九百年轉更盛也 言。違理者。謂前像實有不成非等故故非喻也 言。拒教者。即拒所引七部契經。餘文可解。
論。若爾云何至無間地獄。大眾部等引契經證無中有也。總有三經。此即第一經也。若有中有因何經說現身顛墜無間地獄 度使。此云毀壞 魔羅。此云殺者。婆沙一百二十五。羯洛迦孫馱佛。將一侍者名曰至遠。入婆羅門村次第乞食。時魔度使化作少年擲石遙打。侍者頭破血流被面。隨佛後行。時佛呵叱魔言。汝何非分造斯惡業。魔時業盡便墜地獄。
論。此經意說至後受生受。論主通經。如文可解。
論。何故經說至生那落迦。引第二證無中有。經言無間即生。故知無中有也。若有中有即是有間。
論。此經意遮至定順生受。論主通經 就中有三。一順通。二反通。三責迷文。此順通也 言無間者。有其二義。一定生地獄不往餘趣間故名無間也。二定受生報不為餘生間故名無間。非是無中有間。
論。若但執文至不待身壞。第二反難。釋有二。一經言無間彼即不許有中有者。經言五無間業生地獄中。應必具五無間方生。闕應不生。此第一也。唯五無間業生地獄非餘惡業生地獄中。即成大過。此第二也。經言造業無間即生地獄。應造業已即生地獄。不待身壞命終心等即生地獄。此第三。
論。或雖不許至即是生有。第三責迷文也。汝迷經文。經言無間即生。生中有也。中有是生方便故名為生。從生得名非剋性也。若就自性應名為起。如前廣說。
論。若爾經頌至無有所止。引第三經證無中有。此頌佛為婆羅門說。婆羅門名再生。以初生時名為一生。受法之時名再生也。出胎有五位。一嬰姟。二童子。三少年。四盛年。五老年 汝今過盛位者。過第四盛年至老年也 至衰將近琰魔王者。謂將死也 琰魔王。舊云閻羅王。此云靜息。靜息罪人判是非也 欲往前路無資糧者。汝若有善資糧至其王所判生善趣。若無資糧判生惡趣 求住中間無所止者。汝怖惡趣。若欲求住中間復無所止。
論。若有中有至無有所止。辨無中有所以。
論。此頌意顯至行無礙故。論主通經。文中有二。一以人中速歸魔滅無暫停義言無所止。二或在中有速往生處中無停止。
論。寧知經意如此非餘。大眾部等徵也。寧知經據速歸磨滅及速往生處言無所止。非是據無中有說中間無止也。
論。汝復焉知如餘非此。論主反徵大眾部也。汝復焉知汝餘說據無中有名無所止。不如我說據速磨滅名無所止。
論。二責既等至竝無違害。論主明經不成證也。一以二責等。二以二釋同。
論。如何偏證至為證不成。經成非證。◎
俱舍論疏卷第八
同年十一月朔日於同處點同老法師。
此卷草書頗不穩便。
以黃薗本一交了 理真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二
◎論。當往何趣至形狀如何。下第三有五頌義門分別中有 就中。前一頌明中有所趣。及明形狀。次兩頌明天眼等見。及明通等。後兩頌明中有入胎。此第一也 頌前有兩問。一問當往何趣。二問形狀如何。
論曰至當本有形。釋上兩句雙答二問。以業能引當所往趣。彼業即招能往中有。此明中.生同一業也。由業同故。當往趣同及形狀同。
論。若爾於一至燒母胎。難也。若言中有如本有形。地獄中有還如地獄猛火應隨。中有起時應燒母胎。
論。彼居本有至況在中有。答也 就中有三。一中有時未有猛火。二以中有極微細故。三逐難釋 以業力故五趣中有雖同一處非互觸燒。此第一也。地獄本有尚不恒燒況在中有。
論。設許能燒至所難非理。此第二也。縱令中有即燒。如猶未見地獄中有。亦不身觸地獄中火。以中有身極微細故。
論。諸趣中有至業所遮故。此第三也。縱令地獄中有即有火隨餘趣中有。由業遮故不為火燒釋所以也。
論。欲中有量至四大洲等。因明形量似當生處。兼明二界形量大小 異生.菩薩雖同欲界。而異生如小兒。菩薩如盛年等。
論。若爾何故至入已右脇。問也。若菩薩中有如盛年時照百俱胝。因何菩薩母夢見白象子來入己右脇。
論。此吉瑞相至非如所見。答也。菩薩九十一劫已來久捨傍生。母見白象是吉相也。如訖栗枳王夢所見十事。是表當來非如所見 訖栗枳是梵語此云作事。是迦葉佛父。夜夢十事。且具白佛。佛言此表當來釋迦遺法弟子之先兆也。王夢見一大象被閉。更無門戶唯有小窓。其象方便其身得出。唯尾礙窓不得出也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能捨父.母.妻.子出家修道。而於其中猶懷名利不能捨離如尾礙窓 井者。王夢見一渴人求覓水。飲便有一井具八功德。隨逐渴人而不取飲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諸道俗等。不肯學法。有知法者為名利故隨後為說而不學也 麨者。王夢見以一升真珠博一升麨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為求利故。以佛正法為他人說希彼財物 栴檀者。王夢見將栴檀香用博凡木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以內正法博外書等 妙園林者。王夢見有妙園林花菓茂盛。狂賊毀壞無有遺餘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磨滅如來正法園苑 小象者。王夢見有諸小象驅其大象令出群中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諸惡朋黨破戒苾芻。驅擯持戒有德苾芻令出眾外 二獼猴者。王夢見有一獼猴身塗糞穢湯突己眾見皆避去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諸破戒人。以諸惡事謀謗好人見皆遠避 王又夢見有一獼猴實無有德 眾共扶捧海水灌頂立為其王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破戒苾芻實無所知。為名利故諸惡朋黨共相扶捧立為眾首 廣堅衣者。王夢見有廣堅衣有十八人各執少分四面爭攬衣不破者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既分成十八顯所學法 各有門人部執不同互興鬪諍。此顯能學法人。如是所夢但表當來餘事先兆。非如所見。故知菩薩母夢中見白象。但表吉相非如所見 論。又諸中有至前小後大。此因菩薩右脇入胎。便明諸餘中有從生門入。非是欲證菩薩中有從生門入。若生時明大小則前生者大。若受胎明大小則後生者大。准此論文。唯說定者若業不同。受胎久近則不定也 有人。云此文欲證菩薩從生門入者非。此文應證菩薩從右脇入。菩薩右脇生故。婆沙七十云。問菩薩中有何處入胎。答從右脇入。正知入胎。於母母想無婬愛故。復有說者。從生門入。諸胎.卵生法應爾故。問輪王.獨覺先中有位何處入胎。答從右脇入。正知入胎。於母母想無婬愛故。復有說者從生門入。諸胎.卵生法應爾故。有餘師說。菩薩福慧極增上故。將入胎時。無顛倒想不起婬愛。輪王.獨覺雖有福慧非極增上。將入胎時雖無倒想亦起婬愛。故入胎時必從生門入 又正理云。理實中有隨欲入胎。非要生門無障礙故。然由業力胎藏所拘 正理不同諸論。此論云又諸中有者。未定取菩薩也。
論。法善現說至寢如仙隱林。又引法善現頌難也。
論。不必須通至造頌無失。此釋難也。
論。色界中有至慚愧增故。上明欲界量。此明色界也。由慚.愧增與衣俱生。論菩薩中有亦與衣俱。同色界也。
論。鮮白苾芻尼至無慚愧故。明願力故常與衣俱。在俗即為俗衣。出家變為法服。除菩薩.鮮白苾芻尼。所餘中有以無慚愧故。無願力故。皆無衣也。
論。所以本有其體是何。問也。
論。謂死有後至是五取蘊。答也。
論。於中位別至中闕具三。便明四有兼界分別。正理論云。何緣無色無中有耶。彼業不能引中有故。何緣彼業於此無能起。結斷已方生彼故 云云多釋 有餘師說。為往生處表所趣形故立中有。非無色界有處有形。若爾即於自死屍內身根滅處命終受生不往餘方中有何用。此立中有表所趣形。前說二緣隨有一故。此救非理。表所趣形於所趣生無勝用故 然上坐言。若命終處即受生者中有便無。彼言非善。非死有位方引中有。如何可說若死處生不引中有。定於先時已作增長感中有業。今誰為礙。令中有果不起現前。或復中.生同一業果。中有復是一期生初。中有若無生應不續。如必無有越羯邏藍生頞部曇。是彼初故 然說中有決定相者 謂無未離欲.色界貪生有。不從中有後起。亦無中有與所趣生非同一業所牽引果。亦無中有能入無心。可為身證.俱分解脫。及起世俗不同分心。住中有中無轉根義。亦無能斷見所斷惑。及無斷欲界修所斷隨眠。如是等門皆應思擇 婆沙六十八。問若此處死還生此處。如聞有死生自屍中既無去來。何須中有連續二有令不斷耶。答有情死已或生惡趣等。生惡趣者識在脚滅。生人中者識在臍滅。生天上者識在頭滅。般涅槃者識在心滅。諸有死已生自屍中為蟲等者。彼未死時多愛自面故。彼死已生自面上。既從彼脚來生自面。若無中有誰能連續。無此處死還生此處。捨身受身必移轉故。問無色界沒生欲.色界者。既隨當生處中有現前。彼無往來何用中有。答彼先已造感中有業。雖無往來亦受中有。業力所引必應起故。
論。已說形量餘義當辨。已下兩頌。第二明見及通等也。
論曰至以極細故。明眼見也。此以極細故唯同類眼互得相見。及有修得天眼能見。非生得眼。准此論文。上地生得不及下地修得天眼。又同類相見自是別義。非唯以細。天中有眼不劣下趣何為不見。故知義別。
論。有餘師說至自下除上。述異說也。
論。一切通中至最強盛故。明勝劣也。此論云。中有具得最疾業通。上至世尊無能遮抑。以業勢力最強盛故 准此論文有其二義。一最速疾義。二無遮抑義。婆沙七十云。問神境通力與中有位。諸有所行何者為疾。如是說者。神境通力行勢迅速。非諸中有。問若爾何故經說業力勝神境通。答依無障礙故作是說不依行勢。謂佛神通能礙一切有情神通。獨覺除佛。舍利子除二。大目乾連除三。能礙一切有情。無佛.獨覺.一切聲聞。及餘有情呪術.藥物。能礙中有令不往趣應受生處。然必往彼隨類結生。由此契經說諸業力勝於神通。若依行勢而作論者。應說神通勝於中有 准此論文。唯有一義。正理亦引此經證業通疾 論云。此通勢用速故名疾。中有具此最疾業通。諸通速行無能勝者 正理文意與俱舍同。准此即與婆沙義別。
論。一切中有皆具五根。明根具也。正理論云。隨地諸根中有皆具。雖言中有如本有形。而初異熟最勝妙故。又求有故無不具根。
論。對謂對礙至有虫生故。明無礙也。此金剛等所不能遮故名無對。
論。應往彼趣至定不往餘。明決定也。故婆沙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對法師言。中有於界於趣於處皆不可轉。感中有業極猛利故 正理論云。此界.趣.處皆不可轉。謂定無有色中有沒欲中有生。亦無翻此。此與生有一業引故。
論。欲中有身至健達縛名。明所食也。
論。諸字界中至略故無過。釋略頞聲 正理論云。諸字界中義非一故。此頞縛界雖正目行。而於其中亦有食義。以食香故名健達縛。而音短者。如設建途及羯建途略故無過。有說中有藉香持身以尋香行名健達縛 准此論文。頞縛是字界。健達是字緣。言健達頞縛是長聲。言健達縛是短聲。長短雖別此翻為尋香。尋香是行義。然於其中亦有食義。言尋香者以食香故。即案縛界有二義故。雖因行義亦因食義。字界中略去頞聲亦無有失。短聲呼故。如設健途.及羯建途。設建.羯建皆是字緣。途是字界。字界應有兩字。短聲呼故略去一字但言途也。
論。諸少福者至好香為食。述食不同。
論。如是中有至應立死有。明住時也 婆沙七十云。如是中有住經少時必往結生速求生故。尊者設摩達多說曰。中有極多住經七七日。四十九日定結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中有極多住經七日。彼身羸劣不久住故。問若七日內生緣和合彼可結生。若爾所時生緣未合彼豈斷壞。答彼不斷壞。謂彼中有。乃至生緣未和合位。數死數生無斷壞故。大德說曰。此無定限。謂彼生緣速和合者。此中有身即少時住。若彼生緣多時未合。此中有身即多時住。乃至緣合方得結生。故中有身住無定限 正理論云。一切中有唯除中般自餘中有。無不至生有而命終者 此論.正理與大德同。
論。設有肉聚至漸待此時。此與大德意同。未遇生緣在中有住。今詳此釋。中.生同業。亦不多時。必遇生緣。不可在中有過百年等。
論。為說從何方頓來至此。問也。
論。雖無經論至受細蟲身。第一釋也。
論。或多有情至此亦應然。第二釋也。
論。故世尊言至不可思議。引教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速往結生。述異說也。
論。其有生緣至餘處餘類。明有定者必令合也。其不定者寄餘類生。此是滿果相別。引同前也。
論。有說轉受至後四同類。述異說也。
論。豈不中有至轉受相似。論主破也。
論。如是中有至謂愛或恚。明倒心也 正理論云。由是因緣。男.女生已。於母.於父如次偏孕。
論。彼由起此至名已結生。明結生時。如文可了。
論。若男處胎至或作不男。此明住處及面四方。
論。於此義中至憎羯吒私。明成根也 羯吒私者。此名貪愛。亦名血鑊。
論。有餘師言至無相違失。第二師釋。與前引經亦不相違。
論。如是且說至處有淨穢。此明濕.化二生。亦由貪愛而受生也。
論。豈於地獄亦生愛染。問也。
論。由心倒故至馳往赴彼。答也。論有兩釋如文可解。
論。又天中有至樂寂修苦行。此明生趣中有行相。婆沙七十云。且依人中命終者說。若地獄死還生地獄。不必頭下足上而行。若天中死生於人中。應頭歸下。鬼.及傍生二趣中有。隨所往處如應當知。此是正義。
論。前說倒心至其四者何。已下兩頌。第三明入胎也。
論曰至後必帶前。此明多集福業勤修念.慧者入胎也 正知入胎謂轉輪王 知住兼入。謂獨勝覺 知出兼住.入。謂無上覺也。
論。有諸有情至皆恒無知。此明福.慧俱少入胎。三位皆不知也 入不正知住.出必爾。應先說不知 順結頌法故逆說四。言入.住.出位不知前必兼後。若知後必兼前者。正理論云。謂將入位。支體諸根具足無損。強勝明利。尚不正知。況住.出時支根損缺羸劣闇昧。而能正知理無容故。
論。如何卵生至言入胎藏。問也。
論。以卵生者至入胎無失。答也。此有二意。一以先必入胎故說入胎。二以當卵生故名卵生。實是煮米磨麥。而言飯麨者從當立名。造作有為亦取果名。
論。云何三位正不正知。此明四入胎異。
論。且諸有情至從此處出答。薄福倒想也。
論。若福增者至不正知者。明福倒想。先起愛後起此倒。
論。若於三位至自知住出。重述前三無倒想也。
論。又別顯示至以當名顯。此指名屬當也。此言輪王.獨覺.大覺入胎者取當名。入胎之時非輪王.獨覺.大覺等故。
論。何緣如是至合成第四。明入胎知不知不同所以。皆由業.福.慧有無不同故。此中言正知者。但無倒想名為正知。非是定起善心正知正念。婆沙七十云。諸有情類多起如是顛倒想已入於母胎。唯除菩薩將入胎時於父父想。於母母想。雖能正知而於其母起親附愛。乘斯愛力便入母胎。又一百七十二明菩薩正知中云。便於父母等生親愛由此結生 前文即言於母起親附愛者。有人。云從強多分說者。此不應理。後文言等即不合言從強。一切皆同即不合言多分 今詳。不同意者。如諸異生入胎之時倒有兩位。前位若是女人。於父起愛於母起恚。若是男子。於父起恚於母起愛。後位復謂自身入妙園林密草葉窟。菩薩入胎亦有兩位。前位既無染心於父於母等生親愛。後位既知正入母腹。故唯於母起親附愛不於父也。由斯後文無其附字。婆沙一百七十二說四種入胎。多說不同。廣如彼釋恐煩不錄。
論。此中外道至今為遮彼。已下大文第七將明緣起遮外執我。
論曰至我為何相。問也。
論。能捨此蘊至內用士夫。答也。
論。此定非有至不可得故。破外道執也。汝說我者。非如色等現量可知。非如眼等有用比量可知。故定非有。
論。世尊亦言至唯除法假。引聖言量釋。捨此蘊能相續餘蘊破也。
論。法假謂何。問也。
論。依此有至廣說緣起。答也。
論。若爾何等我非所遮。問也。若法假內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無有實我能為作者。我有二說。一實。二假。於二我中何非所遮。
論。唯有諸蘊至非所遮遣。答也。謂不遮遣色等諸蘊假立我名。
論。若爾應許至轉至餘世。難也。若無實我即是諸蘊自能從此世間轉至餘世。
論。蘊剎那滅至入胎義成。答也。譬如燈焰雖剎那滅。就相續相似說轉至餘方。諸蘊亦然。由煩惱業力轉入胎等義得成立亦無有失。
論。如業所引至轉趣餘世。此明三世流轉由煩惱.業力也。
論。謂非一切至次第增長。明命短長。由能引業力增微也。
論。云何次第。問也。
論。如聖說言至漸次而轉增。引教證也。
論。謂母胎中至形相滿位。此明胎中位漸增也 羯剌藍者。此云和合。或云雜染。或云凝滑 頞部曇者。此云皰。如皰起故 閉尸。此云軟肉 鍵南。此云堅肉。鉢羅奢佉。此云支節。後髮.毛.爪等。乃至色根形相滿位。總是第五位也 若依正量部說。髮等已去名第六位。
論。由業所起至次第轉增。說生苦也。
睒末梨。是草名其汁滑也。如是輪主令生厭故說種種過。如文可解。
論。至根熟位至旋環無始。此明相續流轉無初際也。
論。若執有始至決定無初。此破彌沙塞部眾生有始。及破無因外道。常因外道。如前已遣。
論。然有後邊至芽必不生。明無始有終也。
論。如是蘊相續說三生為位。此下。第八明緣起也 就中有七。一明十二支位。二明體性。三明說意。四明說有情意。五束為三二。六明惑等相稱。七正釋經意。此一頌第一明十二支位。
論曰至十二老死。列支名也。
論。言三際者至及現三生。列三際名。
論。云何十二支於三際建立。問建立也。
論。謂前後際至在中際。答建立也。
論。此中際八至皆具有不。此問中際一切有情皆有八不所以。不問前後二際唯問中者。以前後各二決定有故。中際八支不定有故。
論。非皆具有。答也。或有從識至名色支。或至六處等支即命終故。或有起愛未至取位即命終故。無有至識不至名色。
論。若爾何故說有八支。徵也。
論。據圓滿者至補特伽羅。答也 就中有二。一即略答。二引教證。此是初也。婆沙大意亦同。
論。大緣起經至乃至廣說。引教證也。正理論云。此中意說補特伽羅歷一切位名圓滿者。非諸中夭.及色.無色。羯剌藍等諸位闕故。世尊但約欲界少分補特伽羅說具十二。如大緣起契經中說。佛告阿難。識若不入胎得增廣大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是故若有補特伽羅。於次前生造無明.行。具招現在識等五支。復於現生造愛.取.有。招次後世生等二支。應知此經依彼而說。若依一切補特伽羅立諸有支便成雜亂。謂彼或有現在五支非次前生無明.行果。及次後世生.老死支非現在生愛.取.有果。彼皆非此經意所明。勿見果因相去隔絕便疑因果感赴無能 准此一生唯一愛.取.有也。婆沙二十三云。問此經中說名色緣六處。應不遍說四生有情。謂胎.卵.濕生諸根漸起。可說名色緣六處。化生有情諸根頓起。云何可說名色緣六處。但說識緣生六處。有作是說。此經但說欲界三生。不說上界.化生故無有失。應作是說。此經通說三界.四生。謂化生者初受生時雖具諸根而未猛利。後漸增長方得猛利。未猛利時初剎那頃名識。第二剎那已後名名色支。至猛利位名六處支。是故此經無不遍失 又婆沙二十四云。此十二支幾欲界。幾色界。幾無色界。有作是說欲界具十二支。色界有十一支除名色。無色界有十支除名色.六處。色界應作是說識緣六處。彼無未起四根時故。無色界應言識緣觸。彼無有色.及五根故。評曰應作是說。三界皆具十二有支。問色界生時諸根頓起云何有名色位。無色界生時無色五根。云何有名色六處位。答色界五根雖言頓起。而生未久根未猛利。爾時但是名色支攝。無色界雖無色無五根。而有名.及意根。應作是說。識緣名名緣意處意處緣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 准上婆沙兩文。皆與此論.正理相違。今詳。正理.俱舍取婆沙前師義。然與婆沙評家相違。又婆沙云。一生造九地愛.取.有亦與正理相違如何和會。今詳。二論意別義不相違。婆沙據不定業。正理論據定業故不相違。
論。有時但說至二分攝故。此束三世為二分也。據前後因果各相對故。
論。無明等支何法為體。已下四頌第二明支體也。
論曰至總謂王行。此第一無明體也 言。煩惱位者。即取煩惱起時五蘊為體非唯煩惱。故婆沙云。五支心.心所法是染污。餘染.不染故 五支者。謂無明.識.愛.取.生支 若據此文云。彼與無明俱時行故。即是總取諸蘊 由無明力彼現行故至總謂王行者。即是偏說染心.心所。此是染心.心所總名無明。自餘二蘊相從為名 正理論云。何故無明聲總說煩惱。與牽後有行為定因故。業由惑發能牽後有。無惑有業後有無故。非牽後有諸行生時。貪等於中皆有作用。彼行起位定賴無明。故無明聲總說煩惱。若爾何故唯前生惑總謂無明。此生不爾。問也。唯前生惑似無明故。貪等煩惱未得果時。勢用無虧說為明利。若得果已取與用虧不名明利。無明勢力設未虧損亦非明利。彼現行時亦難知故。前生諸惑至於今生已得果故。勢力虧損其相不明。似無明品故唯前世惑可說無明聲。非於行中亦應同此說。假立名想唯於同類故。然經主說。彼與無明俱時行故。由無明力彼現行故。如說王行非無導從。王俱勝故總謂王行(已上俱舍文。已下正理破)未了此中俱時行義。為諸煩惱隨從無明。為說無明隨從煩惱。若取前義理必不然。餘惑相應無明劣故。勝隨從劣理必不成。若取後義。應無明體從彼為名。隨從彼故非不隨從此可從此為名。若謂此彼互相隨從無差別故。非決定因而偏立名豈令生喜。又由無明力彼現行故者。為約能轉無明而說。為約隨轉無明而說。如是二途並非應理。無明亦因貪等轉故。與餘相應非自在故。非不自在可說力強。但應說無明由貪等力起。於彼相應品貪等力強故。如不可說導從勝王。如何說貪等由無明力起。是故二因皆無證也。准前所說其理為勝。
論。於宿生中至流至老死。此第二出行支體也。頌中初標位言流至老死。此是福.非福等業位所有五蘊總名為行。初句位言流至老死。此明十二支皆就位五蘊建立。正理論云。何緣宿生如是類業獨名為行。名隨義故。其義云何。謂依眾緣和合已起。或展轉力和合已生。又能為緣已令果和合。或此和合已能為果緣。是謂行名所隨實義。宿生中業果今熟者行相圓滿獨立行名。由此已遮當生果業。以彼業果仍未熟故。相未圓滿不立行名。豈不一切已與自果異熟因體皆具此相則。應一切皆立行名。此體是何。謂諸非業.及業前生已得果者(前生已得果者。謂招過去身業)。雖有此理而就勝說。業為異熟因牽果最勝故。生現在果業麁顯易知故。因此能信知生過去果業。是故唯此獨立行名。雖一切因已與果者總應名行。然此唯說能招後有諸異熟因(簡餘五因已與果者)。故無行名不遍相失。是故成就唯宿生中感此生業獨名為行。
論。於母胎等至五蘊名識。此出第三識支體也。正理論云。此一剎那識最勝故。此唯意識。於此位中五識生緣猶未具故。
論。結生識後至據滿立故。此第四出名色體也。是胎中五位前四位也。正理論云。大德羅摩率自意釋。度名色已方立處名。意體雖恒有非意處。要是觸處方得處名。滅盡定中意處不壞。由斯亦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緣故無有觸。是故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得名處。故說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為緣生於六處 破云 都無理教可以證成。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於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若謂此位有劣三和觸亦應然。寧全非有。彼宗許觸即三和故 乃至廣破。
論。眼等色生至得六處名。此出第五六處體也 婆沙云。云何六處。謂四色根六處已滿。即鉢羅奢佉位。眼等諸根未能與觸作所依止是六處位 正理論云。即此名色為緣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間諸蘊說名六處。謂名色後六處已生。乃至根.境.識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漸增。於此位中總名六處。豈於此位諸識不生。而得說三未具和合。且無一位意識不生。名色位中身識亦起。況六處位言無三和(准此文。名色位身識起覺苦.樂也)所餘識身亦容得起(准六處位。通起諸識)然非恒勝故未立三和名。於此位中唯六處勝故約六處以標位別 又云。如因種轉變芽方得起。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如要依雲方能降雨。若爾六處非名色生。如何可說言名色緣六處(問意以種生芽。雲生雨等非因緣攝無五因義。種芽雲雨等非同類等故)諸為緣者謂有助能未必親生方成緣義。如果雖為引業所牽。滿業若無果終不起(滿業非是引果親因)如是六處雖業所招。無名色緣必無起義。即先行業所招六處。要由名色緣助乃生。同一相續勢力引故(准此。雖名色位染法與後染法為同類因。非正取此謂緣六處義。要與眼等四根為緣者是也)雖名色為緣亦生色等。而即初念識滋潤所生故。不說彼緣名色起 准此文意。身等及染等前位有者皆非此明 或先已辨識緣名色。即已總說緣生色等。今名色後色等與前更有何殊義用可得。而須說彼從名色生。故如本文所說無失(准此文意。雖同時五蘊總說為支。前未有者可說後生。前已有者不說由起有通說處據支體也)。
論。已至三和至總名為觸。此出第六觸支體也 已至三和。簡前位也 未了三受因差別位。簡後位也。此時四根初至三和位故得觸名。非由意與身。此位五蘊名為觸也 三受因差別者。謂即三受境差別也。即火.毒等為苦因。衣.食等為樂因等。出胎已後隨性聰.昧至未了已前名之為觸。不可定其年歲。即是婆沙云。觸火食毒位也。大分五歲六歲已上。
論。已了三受至此位名受。此出第七受支體也 已了三受因差別者。簡前 未起婬貪者。簡後 此位名受者。此中間五蘊名受。以初能簡受因故從勝為名。大分即在十歲已還。
論。貪妙資具至此位名愛。此出第八愛支體也 貪妙資具婬愛現行 簡前 未廣追求。異後 此位名愛者。非唯一法總取五蘊故言此位。此位初能愛於資財.及婬境故。
論。為得種種至此位名取。此出第九取支體也 周遍馳求。此簡前也 此位名取。正出取體。准婆沙云。五支時心心所法染污。餘是染不染者 故知起染時名為取支。餘位非也。愛亦如是初能馳求資財.及婬境故名為取 婆沙二十三引施設論云。云何名取。謂由三愛四方追求雖涉多危嶮而不辭勞倦。然未為後有起善.惡業是名取蘊位。
論。因馳求故至此位名有。此出第十有支體也 積集能牽當有果業者。別前異後也 此位名有者。總以五蘊名為有也。正理論云。取增盛時種種馳求善.不善境。為得彼故積集眾多能招後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由此依此能有當果故立有名 准此論文名為有者有當果也。
論。由是業力至即如今識。第十一出生支體也。雖現.未別。自餘義類皆同識說。謂一剎那。唯染心等。
論。生剎那後至觸受四支。出第十二老死體也。此即同前四支體性。即以同時五蘊為體。准此論文。前受支體即是從觸已去。乃至命終皆是受支。若起愛.取.有支時五蘊名三支體。是此前位受為緣也。此三位後相續受支。與後愛支以為緣也 問若爾何故前論文云。貪妙資具婬愛現行未廣追求此位名愛。乃至有等皆在愛後。而今釋云更有受也 答愛.取.有三有其二種。一據一身一業而說。或唯據生報業說。若通說者。即一地中容造九地愛.取.有支。於一地中亦容造五趣.及生.後等愛.取.有。所以得知。有多文證。故正理云。積聚眾多能招後有淨不淨業。此業生位總名為有 又婆沙云。一身起九地愛.取.有 故知一身能起多種愛.取.有支 又正理二十八云。如何別立愛.取.二支。毘婆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說。即此相續增廣熾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若爾應說三支剎那。何故唯言二剎那性。無斯過失。一一境中各一剎那合成多故。正結生位唯一剎那。於其一身無容再結。故生與識獨說剎那 准此論文。即緣一境初一剎那名之為愛。後念已去名之為取。然經緣多境愛.取.義成。前文又云。未能四方追求名愛等。兩文不同各據一義。
論。辨十二支體別如是。總結上也。
論。又諸緣起至四者遠續。已下大文第三明說意也。於中。先標名別。後牒名釋。
論。云何剎那至滅壞名死。此明一剎那中說十二支 諸纏。謂無慚等 餘文可解。此說唯有情是剎那緣起也。此即於一念中說緣起義皆望因果而說。
論。復有說者至俱遍有為。述異說也。此師所說二種緣起同品類足。俱遍情.非情法。
論。十二支位至說名遠續。此釋第三說意。將釋說意先明四緣起也。十二支無明等時分位不同所有五蘊即彼支攝說名分位。即此分位緣起。懸遠相續無始已來相續不斷。謂有後報.不定諸業能遠招果是懸遠義。不攝生.現熟業非是即次而續故名遠也。正理論云。遠續緣起謂前.後際有順後受及不定受業煩惱故無始輪轉。如說有愛等本際不可知。又應頌言。我昔與汝等。涉生死長途。由不能如實見四聖諦故 連縛緣起取相隣接相繫不斷名連縛緣起。今詳。遠續.連縛二種緣起別者。遠續唯隔越。連縛唯無間。遠續是異熟因。若兼無情亦遠同類因。若有情亦遍行因。連縛定非異熟因通同類.遍行.及能作。除相應.但有.異熟因。異熟因非連縛故。相應.俱有非前後故。不名相續。
論。世尊於此意說者何。已下半頌正明說意。
論曰至有十二支。釋也。世尊唯說分位緣起 分位者。謂於此前後分位。即此無明等時五蘊總是無明等支。
論。若支支中至無明等名。問也。既總五蘊為體何故唯立一名。
論。以諸位中至名別無失。答也。體雖是總。從勝立名。如說王行非無導從。
論。何緣經說至乃至廣說。問經.論意不同所以。
論。素怛纜言至是謂差別。答說異所以也。
論。契經何故唯說有情。已下第四下半頌明說有情意也。
論曰至唯在有情。明說唯有情所以也。佛為遣他三際愚惑。三際愚惑謂我過去是有.非有等。此之疑惑唯在有情。故就有情說緣起也。
論。如何有情前際疑惑。問。
論。謂於前際至云何我曾有。引經明前際愚惑也 我於過去世為曾有非有者。疑我有.無。即是疑其自性 何等我曾有者。疑我類也。既知我有後疑我類。謂為色我。為受我。即蘊.離蘊等我類也 云何我曾有者。疑云何我為常.無常等也。
論。如何有情後際疑惑。問後際也。
論。謂於後際至云何我當有。後際疑惑准過去釋。
論。如何有情中際疑惑。問現在也。
論。謂於中際至我當有唯。答也。中際現在故不疑我有.無但疑我類。為色是我。為受是我等。為常.無常。
我誰所有。疑過去因 我當有誰。疑未來果。身在現在故過去不疑果。亦非未來故不疑因。現在是過果。及未來因故。知過為現在因。即知過去有因。即知未來為現在果。即知未來有果。故過去.未來不疑因.果。
論。為除如是至并識至有。結上說意。
論。所以者何。問所以知經為除三際愚也。
論。以契經說至有非有等。答也。以契經說 於諸緣起緣已生法者。十二緣起 以正慧觀者。觀緣起理也 彼必不應三際愚等者。以觀十二緣起故除三際愚惑也。唯見緣起知過去是無明.行。未來是生.老死。現在八支即無疑惑.及計我也。
論。有餘師說至後際因故。述異說也。正理破云。彼亦應說。識.乃至受亦為除他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際便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說故前為勝。
論。又應知此至其義云何。此下第五一頌束為三.二。
論曰至所依事故。束為三也。無明.愛.取是煩惱性。行.有是業性。識.名色.六處.觸.受.生.老死是事性。以是煩惱.業所依事故。
論。如是七事至為自性故。又束為二。識.名色.六處.觸.受是過去果。生.老死是現在果。惑.業性者皆是其因。業為生因。惑為緣因。
論。何緣中際至惑唯一故。問廣.略也。何緣中際果開為五。惑分為二。後際果合為二。前際惑唯為一。
論。由中際廣至說便無用。答也。正理論云。何緣現在諸煩惱位偏說於愛非餘煩惱。於愛易了愛味過患。餘煩惱中此相難了。愛是能感後有勝因。世尊偏說令知過患。云何當令勤求治道。故唯說愛剎那相續二位差別非餘煩惱。有餘師說。一切煩惱初緣境時說名為愛。後增廣位說名為取。故佛雖說業因於愛愛因無明。而實業因通一切煩惱。一切煩惱皆無明為因。故知愛聲通說諸惑。欲令因此總知過患。故以愛聲說諸煩惱。非餘煩惱招生劣故。有說愛聲唯說愛體。多現行故。由此於愛分別剎那相續差別(剎那名愛。相續名取)雖非無此理。然前說為勝 准此論文。評取前二釋也。
論。若緣起支至成無窮失。難也。難云。若緣起支唯有十二。老死無果故。離修對治道生死應有終。無明無因故。應同彌沙塞部。生死應有始。或應更立餘緣支起。餘復有餘成無窮故。正理更加一過云。又佛聖教應成缺減。然不應許。
論。不應更立至由義已顯。答也。不更立餘緣起支。即說十二已顯無明有因。老死有果。
論。云何以顯。問也。此一頌明惑等相生。
論曰至其理唯此。答前難也 從惑生惑者。即愛.取.俱是煩惱。愛緣於取是從惑生惑。此有一 從惑生業者。謂無明緣行。取緣有也。取與無明同是惑也。即現在取過去名無明也。行與有同是業。即現在有過去名行。此有二也 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即行緣識。有緣生也。生之與識俱是事故。此亦有二 從事生事者。謂從識支生於名色。乃至觸生於受。乃從生支生.老死支。
論。已顯老死至此言何用。明老死有果。無明有因。豈假更立餘緣起支。故經言如是純大苦蘊集。正理論云。經言如是純大苦蘊集。是前.後二際更相顯發義。是故無有老死.無明。無果.無因。有終.始過。於是定攝因果義周。無更立支成無窮失。
論。有餘釋言至此契經中。有餘釋老死果無明因也。非理作意與無明為因。無明復生非理作意。非理作意亦取支攝。故不別立無明因支。
論。此非理作意如何取支攝。論主問攝所以。
論。若言由此至亦應彼攝。以愛.無明例非理作意不許攝也。
論。設許彼攝至為無明因。縱攝而遮因也。
論。若但彼攝至為緣起支。縱攝為因例愛.無明應不別立。
論。餘復釋云至說在觸時。第二餘師釋。正理論云。是上座釋。
論。故餘經說至必引無明。無明觸位有非理作意生受位無明也。
論。故餘經言至無明為緣。引餘經證。如文可知。
論。由此無明至從癡生故。結對前難。非理作意從無明生。無明復因非理起故。展轉為果非無因也。
論。如契經說至染濁作意。引經證非理作意從無明生。
論。餘經雖有至應更須說。論主難也。雖緣起餘經說非理作意從無明生。無明復生非理作意。然此緣起經中應更須說。
論。不須更說。餘師答也。
論。如何證知。論主徵也。
論。由理證知。餘師答也。
論。何等為理。論主問也。
論。非離無明至不生愛故。此證受位有無明也。
論。又非無倒觸能為染受緣。證觸位有非理作意也。
論。亦非離無明觸至非顛倒故。證觸時有無明故成顛倒。
論。由如是理為證故知。結也。
論若爾便應成至不成釋難。論主破也。豈由理證知即經不說。若爾十二緣起皆理可證。何為緣起經中唯說十二。不說無明之因老死之果。
論。然上所言至理不圓滿。論主釋緣起經意。
論。所以者何。外人問也。
論。此經但欲至遣他愚惑。釋主釋經意也。如文可解。
論。如世尊告至此二何異問。經中說緣起法。緣已生法。二說何異。
論。且本論文至一切法故。引本論證二說同也。
論。如何未來至說緣已生。難也。未來法未生如何說已生。
論。云何未來至說名有為。反難問也。未來未已生不許說已生。未來未有作如何說有為。
論。由能作思力所造故。答反難也。未來之法非能作已作思所造故名有為。
論。若爾無漏如何有為。難也。若思異熟因力所造故名有為者。未來無漏既非異熟因所造如何名有為。
論。彼亦善思力所造故。答也。彼亦以行者修善思力所造故也。
論若爾就得涅槃應然。難也。修力得證涅槃。涅槃應亦是有為也。
論。理實應言至所說無失。論主正釋。未來未已作位名有為者。已與過.現種類同故。
論。然今正釋契經意者。已下半頌。論主正釋經意。說因分名緣起。果分名緣已生。
論曰至因果性故。釋頌文也。此十二支能生後義名之為因。此因為緣能起後果故名緣起。從前生義名之為果。此果皆從緣所生故名緣已生。如是一切十二支皆有因果義。故緣起。緣已生。二義皆成。
論若爾安立應不俱成。外難。為因之時不可為果。為果之時不可為因。如何二義俱得成也。
論。不爾所觀至父子等名。答也。所觀有別。二義得成。由如父.子從他生義名子。生他義名父。因果亦爾。
論。尊者望滿至諸無為法。述望滿釋經也。正理論云。今詳尊者所說義意。若從因已起名緣已生。若與餘為因說名緣起。非無為法得緣起名。以為因相不圓滿故。因相者何。謂前已說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依此無彼無。此滅故彼滅。雖有無為諸法得起。而不可說此生故彼生。亦不可言此滅故彼滅。及不可說依此無彼無。無生滅故。體常有故。乃至無取.與力闕於因相 准此。望滿未來法名緣起者。以是有為後為因生法名緣起。羅漢後蘊從因生故名緣已生。不生後故不名緣起。餘過.現法從緣生故名緣已生。能生後故名為緣起。諸無為法二義俱闕。雖為能作因生於諸法。因相不滿不名緣起。
論。經部諸師至經義不然。已下經部破有部也。有部是本。經部是末。由此白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且前所說至經義相違。經部答也。經言云何無明謂前際無知。經現唯說無知如何總取五蘊。此經是了義說。不可令成不了義。意說不是五蘊但是無明。
論。非一切經至此亦應爾。有部引例證不了義。就勝說無明也。如象迹喻說。云何內地界謂髮.毛等 髮.毛等中非無色等。然說髮.毛為地界者。以髮.毛中地界勝故。故就勝說名地界也無明支中亦有五蘊。經就勝說以為無明。
論。所引非證至無復有餘。經部破所引經非成證也。經以髮.毛分別地界者。經云。云何內地界。此問地界。謂髮.毛等。此將髮.毛分別地界內外別也。非是經說云何髮.毛謂內地界。若以此言出髮.毛體。可說髮.毛實具四大四境就勝唯說地界。經將髮.毛出地界體。地界不越髮.毛故成具足說非從勝說。
論。豈不地界至其體亦有。有部難也。汝說地界不越髮.毛成了義說。洟涕.等中豈無地界。寧不越彼。故知此經非為了義。
論。洟等皆亦至身中餘物。經部釋也。彼經云何內地界謂髮等及身中餘物 洟等是餘物等也。
論。設復同彼至今應顯示。縱有部也。縱同象迹喻經髮.毛外有此地大。如同彼說無明外有餘無明。今應顯示何者是也。
論。若引異類至此有何益。責有部也。經說無明兼引色等置無明中有何利益。
論。雖於諸位至為彼法支。經部述不取餘五蘊意也。雖無明位有色等蘊。然行但由無明而生不由色等。不由有色等故有其行支。色等不可立無明支。隨彼有無明因果故。行有唯由此無明故。
論。或有五蘊至即如所說。經部引例證也。如或有羅漢無煩惱故即無有行。隨福行亦無。非福行亦無。不動行亦無。及結生識.愛.取.有等皆無。若不唯取此有彼有者。爾時亦具五蘊。何不名行乃至愛等。
論。所說四句至所立三際。破望滿也。望滿前四句中。未來法非緣已生此即違經。經說云何緣已生法。謂無明.行乃至生.老死。生.老死既在未來名緣已生。故望滿說違其經意 或可。不許二支未來。此即壞前所立三際應說有二。
論。有說緣起是無為法。破異計也。婆沙二十三云分別說部。宗輪論云大眾部也。以經說緣起法性常住故謂無為。
論。以契經說法至理則不然。論主審定大眾部意。
論云何如是意至及不可然。大眾部反問論主也。
論。謂若意說至理即不然。論主答也。
論。所以者何。大眾部徵理不可然等所以也。
論。生起俱是至可應正理。論主答理不可然所以也。於中有數重破。此是第一重也。為與無為相不同故。不可無為與有為相。
論。又起必應至為彼緣起。此第二重破也。緣起無常。無為常法。如何常法為無常依。
論。又名緣起至無相應理。第三破也。能詮所詮相乖反故。
論。此中緣起是何句義。大眾部問。
論。鉢剌底至轉變成緣。此釋緣也。准正理云。經主此中釋差別義。鉢剌底是至義 乃至 如是所釋越彼所宗 乃至 經主自立此句義已後自假立如是徵難。如是句義理不應然。所以者何。依一作者有二作用 准此等文。故知論主依經部宗釋也 西方字法有字界.字緣。略如此方字有形有聲。如一形上聲助不同目種種法。如水形上若以可助即目其河。若以每助即目海也。若以也助即目其池若以白助即目泉也。若以甚助即目其湛。若以主助即目其注。水之一形有種種義。由助字異。注.湛不同。河.海有異。水是濕義。由可助故目河也 若以可為木助即目其柯。梵字亦爾。鉢剌底是至義。翳底界是行義。由先翳底界行義助鉢剌底至義轉變成緣。
論。三是和合義至轉變成起。此釋起也。此是界一助二合界目起。即如此方木是其一由目助成相。以相助心以為想也。
論。由此有法至是緣起義。此合釋也。此是論主依俗字法作如是釋。
論。如是句義理不應然。論主假作聲論師非前釋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
論。依一作者至可有作用。出理不應然所以也 就中有二。一長行。二頌結。此是長行。意云。於一法上明前後二用。於先用上可言其己。如有一人浴已方食。既法起先無有小行法在起先有。即正起時方有行法。如何釋言由此有法至於緣已和合升起是緣起義。論主取經部義意假作聲論師破也。
論。故說頌言至彼應先說故。第二頌。此進退破。至緣若起先行法非有不應理。法既非有如何至緣 若俱便壞已者。若至緣時即是起時。則不應言由此有法至於緣已。言已者必應合在先說不合俱時 此是敘聲論師破也。
論。無如是過。總非聲論師也。
論。且應反詰至為在未來。反詰聲論師也。
論。設爾何失。聲論師答。設在現在。或在未來。此有何失。
論。起若現在至便致無窮。出起現在失也。
論。起若未來至何有作用。出起未來失也。
論。故於起位即亦至緣。論主結來自釋。是聲論不得我意妄為難也。
論。起位者何。聲論師問。
論。謂未來世至亦說至緣。論主取經部義答也。正理破云。非如是言能釋前難。以正起位許屬未來。彼宗未來猶未有體至緣及起依何得成。故前所難無少行法有在起前先至於緣後時方起。非無作者可有用言仍未通釋。
論。又聲論師至於俗無謬。破聲論作者作用別也。聲論師作者如勝論實句。作用如德句。其法別也。離其作者無別作用。如刀能割豈有別耶。我立用不離體於俗無謬。
論。此緣起義至釋緣起義。結歸同十二緣起也。先長行釋。後頌結。此長行也。
論。故說頌言至若後眠應閉。頌結 言。如非有而起至緣應亦然者。此兩句論主標宗也。如先非有而有名起。至緣亦與起同時故言至緣應亦然也 生已起無窮或先有非有者。頌上反詰破聲論師也 生已起無窮。頌上破起若現在也 或先有非有者。頌上破起在未來也。或先未來有起爾時非有如何有起 下一行頌上三句釋難。下一句反徵 就三句中上一句云。俱亦有言已者。正答難也。難云若起至緣二同時者。如何言至緣已方升起也。答云俱亦有言已 下兩句喻顯。謂如說闇至已燈滅。闇至與燈滅同時亦有。說言闇至已滅。故知同時亦得言已 及開口已眠眠與開口同時。亦說開口已眠。同時言已。聲論師不信開口與眠同時 第四句反難云。若未眠開口後眠應閉。以言開口已後眠故。
論。有執更以至是緣起義。述經部中上坐師釋。字界.字緣以如前釋。此師意說。種種緣聚集同處共成緣起。
論。如是所釋至聚集豈成。論主破也。種種聚集於此十二緣起可然。如眼在此色在遠方。如是亦是緣起豈是聚集。所以諸釋不同。依聲明一一字皆有十義。取意不同釋各異也。
論。何故世尊至此生故彼生。已下釋經中二句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也。先問後答。此是問也。
論。為於緣起知決定故。論主總答。欲顯緣起因果決定相繫屬義此總釋也。
論。如餘處說至可有諸行。別釋決定相也。就中有四。此即初明也。此明十二支各各相屬相待決定。
論。又為顯示至餘支得生。此第二顯決定相明生.有。決定相屬相待。
論。又為顯示至後際得生。此第三明三世相待相屬決定相也。
論。又為顯示親傳二緣至諸行方生。第四明親傳二緣相待決定。已上並是論主釋也。
論。有餘師釋至諸行得生。此述經部異釋。即正理論牒破云上坐也。此師意者此有故彼有。破無因也。此生故彼生。破常因也。生非常故也。
論。若爾至無因常因故。論主破也。但言此生故彼生。即具顯有因及因無常。何用前句此有彼有也。
論。然或有執至純大苦蘊集。論主正釋。然或有外道執。有我為依行等得有。由無明等因分生故行等得生。此執因之與果俱依於我。然由因分生故果得生也。世尊為除彼執。果分有由生因有故不依我。若此生因生故彼果生。即依此生因有後果。非謂果有別我為餘依因 謂無明行乃至純大苦蘊集者。即顯十二支是純苦蘊集聚無別我雜聚集。
論。軌範諸師至皆應廣說。論主述自承習經部師也。此有故彼有。顯諸行不斷。此生故彼生。顯相待生。由此不破。
論。有釋為顯至果分亦生。此述經部異師。此有故彼有者。是因相續有果相續有。此顯住也。因分生故果分亦生。此顯生也。
論。此欲辨生至而後說生。經主破也。有二破。一與此經意不同。經說緣生本欲辦生如何說住。二破次第失應合先說其生然後說住。如何破其次第。先說其住而後說生。故知經意不爾。
論。復有釋言至非謂無因。此述經部室利羅多解也。正理呼為上坐。此師意由果有故因有滅無。
論。經義若然至非此經義。有二破。一既由果有故因滅無者。經應言此有故彼無。何故經言此有彼有 二破云。應先言因生故果生已後乃可說此有故因滅無。如是次第方名善說。若異此者欲辨緣起依何次第先說因滅。故知所釋非此經義。
論。復次至生緣老死。自下述經部十二緣義寄問生起。
論。我今略顯至無明緣行。經部述。不知唯行即是無明。福.非福.不動行是行也。
論。由引業力至名行緣識。此釋行緣識也。經部同大乘中有識支攝。
論。若作此釋至通於六識。若中有識支攝中有具六識故。即順契經識支通於六識。若依有部唯一剎那結生名識支。此即唯意識不攝中有。不通五也。
論。識為先故至遍一期生。此釋識緣名色 言。遍一期生者。此經部名色從初生後乃至死有皆名名色。於名色上更立餘支。
論。於大因緣至如是說故。引教證也。
論。如是名色至說為六處。此釋名色緣六處也。
論。次與境合便有識生。釋六處緣觸也。
論。三和故至樂等三受。釋觸緣受。
論。從此三受至生無色愛。此釋從受生於愛也。三界受不同故愛三界異。
論。從欣受愛起欲等取。此明愛緣取也 言等者。等戒見.我語取也。經部宗不同有部。於一境上愛增為取。即以四取以為取支體也。
論。此中欲者謂五妙欲。已下別釋四取 欲者即色等五妙欲境。皆能生欲故名欲也。或是所欲故名欲。於五妙境起貪名為欲取。
論。見謂六十二見如梵網經廣說。此釋見取。亦如婆沙一百九十九.二百廣釋。
論。戒謂遠離惡戒。戒即是內法戒也。遠離不律儀等惡戒。
論。禁謂狗牛等禁者。是外道持狗.牛等禁。此不能離惡戒故不名戒。
論。如諸離繫至無義苦行。已下指人法也 離繫者。即是露形外道。離衣等繫故名離繫。此外道受持種種露形拔髮等禁 婆羅門外道受持手執杖行披烏鹿皮等 播輸鉢多外道此云牛主。謂事天主。摩醯首羅天乘牛而行故云牛主。此外道學彼天法從彼為名故名牛主。此外道持受頂上持一髻子身體塗灰 般利伐羅句伽外道此云遍出。此是出家外道。此持執三杖行擬護淨安衣服.瓶.鉢等并剪鬚髮無義苦行 等。等取自餘無義五熱灸身等也。外道受此等法皆名禁也。
論。我語謂內身依之說我故。釋我語取。即此內身實非我語。依之起我語故名我語。此是有財釋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為我語。述異釋也。此師以我見.我慢名為我語。
論。云何此二至說名我語。釋二名我語所以也。但有其語無所詮故。引經證可解。
論。於前四種至所謂欲貪。正釋取體前四取是所取。貪是能取。故引經說取是欲貪。此謂於四取上起貪欲也。非謂唯欲界貪。又此中意唯取欲貪。不同有部兼同時蘊。
論。由取為緣至說名為有。釋取緣有。引經可解。
論。有為緣故至說名為生。釋有緣生。此說生支通其五蘊亦并六識。
論。已生為緣故至廣說如經。釋生緣老死也。辨十二支廣如經說。已上依經部釋十二支也。已下依論釋經純大苦蘊集。
論。如是純言顯唯有行無我我所。大苦蘊言顯苦無初無後故名大也。集言為顯諸苦蘊生。集是生義也。此釋經中云純大苦蘊集。
俱舍論疏卷第九
霜四日夜半於南屋點了
此卷有不慮事等字界字緣等也。
前權少僧都傳燈少法師覺受
以黃薗本一交了端嚴僧理真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論。無明何義。自此已下大門第二釋十二支名義 就中有四。一釋無明。二釋名色。三釋觸支。四釋受支。自餘八支指餘文釋 就初有二。一正釋其名。二別證有體。就前文中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謂體非明。此則答也。答中有三。前二不正答。後一舉頌正答 就不正中有二。一以非明故名曰無明。二以明無故名曰無明。此是前答。所以名無明者。以非明故。
論若爾無明應是眼等。難也。若體非明名曰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非明應名無明。
論。既爾此義應謂明無。第二轉釋。以明無故名曰無明。
論。若爾無明體應非有。破也。若明無故名曰無明。無明即應明無為性。無明若以明無為性。無明即應體非有也。
論。為顯有體義不濫餘。已下第三頌正釋也 為顯有體。異明無也 義不濫餘。異非明也。
論曰至非親友無。舉喻顯也就中有三。一舉親.非親喻。二舉實.非實喻。三舉等言等餘非法等喻。此即是初親.非親也。此非親友唯取所對怨敵名非親友。非是體非親友。異親友故名非親友。不是親友無故名非親友。
論。諦語名實至亦非實無。舉第二也。
論。等言為顯至非異非無。舉第三也。
非法。謂不善法 非義。謂不善義 非事。謂不善事等 是彼法.義.事敵對故不是異法等法無等也。
論。如是無明至非異非無。此合釋無明也。
論。云何知然。問也 自此已下第二別證有體。所以知體非異於明。及是明無。
論。說行緣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答。二廣答。此略答也。說行緣故既是行緣。明知非是異明餘一切法。亦非無體是明無也。
論。復有誠證。此下一行頌廣釋也。
論曰至說名無明。釋頌文也。就中有三。一證非是異明無。二證非是惡慧攝。三證不是非見慧。此文初也。無明既是九結中一結。三縛中一縛。十隨眠中一隨眠攝。三漏中一漏。四軛.四瀑流等中是一軛.一瀑流。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亦非全無猶如菟角。而可說為結等事故。故有別法說名無明。
論。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此第二證非惡慧也。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彼非無明至故非無明。答也。惡慧之中有一分慧是五見故。既非九結等有見結.無明結等別。故知是見不是無明。
論。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此第三也。就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無明至共相應故。答也。答中有二。一以無明見相應故。二以無明能染慧故。此是初也。
論。又說無明至異慧能染。此第二也。貪能染心貪既非心。故知無明染慧非即慧也。
論。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經部救也。經言無明染慧非定相應。諸染污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名之為染。何理相違。如貪染心令不能解脫。豈必現起與心相應方說能染。貪既不定。故知無明亦非相應間雜善慧故名染慧也。
論。雖復能遮至此說為善。論主評取有部義也 准此。論主不定執一宗。理長即取。
論。又執煩惱皆是無明。述異計也。此師意說。一切煩惱皆不了境竝是無明。
論。此亦應同至無明染心。准前遮遣者。若諸煩惱皆是無明者。一結.縛.隨眠.漏.軛等中不應別說無明結等。二亦不應與見.貪.嗔等相應。見等即是無明。不應自相應故。三或亦應說無明染心。
論。若謂此中就差別說。牒外救也。外救一切煩惱總名無明。別名為貪.嗔.慢等。經說貪染心不說無明能染心者。說差別名不說總也。
論。應於染慧不說總名。反難也 難云。若貪染心說差別名云貪染心。因何染慧即說總名云無明染慧。
論。既許無明至其相云何。外人問也。
論。謂不了知諦寶業果。論主答也。
論。未測何相至如無明說。外人出過。
論。此謂了知所治別法。論主答也。
論。此復難測其相是何。外人未了問也。
論。此類法爾至唯可辨用。論主重釋。
論。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述異說也。此大德說無明既即是餘經所說恃我類性。
論。異於我慢類體是何。論主問大德也。恃我慢類即是九慢類。此即我慢之差別也。異於我慢類.性是何。
論。經言我今至異於我慢。引經例釋 如是知已如是見已。此是佛自說言如是知四諦已。如是見四諦已。即是三無漏中已知根也。或具知根 諸所有愛(謂一切貪也)。諸所有見(謂五見也)。諸所有類性(謂無明也)。諸我我所執(正理論云。以過重故故重說也)。我慢執(正理論云。攝一切慢)。隨眠(正理論云。此攝疑.嗔二隨眠)。斷遍知故(得一切結盡遍知)。無影(謂無煩惱得也。如空行影故)。寂滅(得有餘涅槃也。佛未無餘涅槃故也)。故知類性異於我慢(已與我慢別說故也)。
論。寧知類性即是無明。論主徵也。雖知別說不是我慢。寧知類性即是無明也。
論。不可說為餘煩惱故。貪慢見等經雖已別說.疑.恚惑等復非是類。已說在彼隨眠之中。十隨眠中唯有無明未說只可說為無明。不可說為餘煩惱故。
論。豈不可說至故應且止。論主難也。貪.見.我慢以經別說。不可說為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說。寧知不是餘慢等也 等謂等取疑.恚二惑。此是異師意也。論主敘而為難。所以得知。正理論云。有說餘慢是類性攝。彼說不然。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攝諸慢盡(此意諸言流至我慢。即言諸慢。既言諸慢故知攝盡)。應如愛等各盡無遺(諸言流至愛等中故)然於此中勝者別說。我我所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此諸言流至見中。理合攝一切見盡。以我我所見諸見根本勝故重說之)。為攝疑.恚說隨眠言(疑.恚雖不名顯隨眠中攝)。勝煩惱中無明未說。為別顯彼說類性言。遍與惑俱(隨種種惑相不同故名之為類)。遍往諸趣故名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今評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如說隨眠如何即知定攝疑.恚不攝無明。言諸遍流即謂我慢攝餘六慢。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慢。經不應以我慢標別。如說其愛。若謂以我慢勝利標別我名。故知說我不攝餘慢。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攝四見。進退推尋不能通釋論主之難。
論。名色何義至今應辨名。已下一句。第二釋名。行.識二支如別處說。故今越次釋名色也。
論曰至何故稱名。問也。何故四蘊實非是名而稱名也。
論。隨所立名至故說為名。答也 答中有二。先總答。後別釋。此總答也 隨所立名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正舉名也 隨根.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四蘊似名故稱名也。正理論云。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攝無色。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在無色。如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名為色。去.來.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得名色。以無色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 准正理論亦以四蘊表召同名故標名稱。此論以四蘊轉變而緣。同名轉變詮表故標名稱。
論。云何隨名至色味等名。別釋名也。
論。此復何緣至轉變而緣。此釋無色四蘊轉變同故標名稱也。
論。又類似名。與名同無色聚故。婆沙十五云。所以四蘊名名。答佛於有為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說為名。
論。隨名顯故。四蘊微細難知。隨名顯也。婆沙云。色法麁顯即說名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
論。有餘師說至故標名稱。述異釋也。正理論云。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此所明而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不勞徵詰。
論。觸何為義。此下第三明觸支也。六處如前已說故此不明。越次明觸。此中有三。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第一明六觸也。
論曰至乃至意觸。此就所依根分六觸也。
論。此復是何。問也。此觸是何為體。
論。三和所生至有別觸生。答也。觸體難辨寄因以說。
論。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難也。俱在現在可說和合。三世各異如何和合。
論。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答也。即意在過去。法在未來。識現在緣。此名和合。一以因果義故。二以同一果故。謂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此是因果義。成同一果也。此因果義成同一果義名為和合。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和合有二種。一俱起不相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為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已上論文) 言不相離者。即以同世為不相離。非謂同聚。以眼.耳等見色聞聲不同處故。
論。諸師於此覺慧不同。維經部師說。即三和合名觸。薩婆多部別有觸生。
論。有說三和至說名為觸。述經部計。彼以經說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不說別生。故知三外無別觸也。
論。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述有部計。彼以六六經中說六根.六境外別說六觸。故知六觸不是根.境。別有觸也。
論。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述經部師通有部引六六經也。勿以說六根.境已更別說六觸。即謂六觸別有實體。勿受.及愛。說法處已更別說有六愛.六處。即謂受.愛非法處攝別有體也。
論。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有部救也。無有如是重說法處之失。法處有多種故。有是受.愛.及觸。復更有餘不相應等眾多法處。經說六外處者。說餘法處。經說六受說受。經說六愛說愛。經說六觸說觸。由此說法處已。更說六受.六愛.六觸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說。
論。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此破外救也。經部救云。根之與境若發識時名為三和。不發識時名為六根.六境。遮彼云。雖有根.境不發於識可三和外別說根.境。識若起時定託根.境。若有識起即是三和。如何說三和外更說六觸。
論。有餘救言至總立為觸。有餘經部救也。此師意說。根.境有不生識即非識因。識有不託根.境非根.境果 今詳此釋。若未來實有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復有處無識。無有識不依處。識生必託根.境起故。此以是未來.彼同分。不生與根合識也。是不正義。
論。說離三和至出現樂等。此有部通經也。有兩釋。第一釋云。我部所誦經文異此。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為觸也。第二云。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觸因。令說此名觸。是因取果名。如說諸佛出世能生樂故名樂。
論。如是展轉至說有別觸。結前有部也。
論。即前六觸復合為二。已下第二明二觸也。
論曰至就所緣立。此釋二觸也。有對觸名從所依立。以所依根是有對故。增語觸名從所緣立。所緣境中異於五識不唯緣義。意兼緣名故名為增語。增語謂名。五不緣名。意增名故名為長境。此從所緣長境為名 了是青者。了青名也。即是意識遍緣名.義。
論。有說意識至就相應立。述異說也。此師說。意識緣境因語為增上故方能緣境。此即意識名為增語。觸與增語相應故名增語。此從相應名增語觸。
論。即前六觸至復成八種。已下第三明八觸也 就中有三。一明等相應觸。二愛.恚相應觸。三受相應觸。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明第一明.無明.非二相應三觸也。
論。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此明第二愛.恚觸也。一切染觸名無明觸。一切染中愛.恚數行。故於染中別標此二。
論。總攝一切至不樂受觸。此明第三順受觸。
論此三能引至名為順受。釋順受也 此有三釋。一能引受故。因於觸境若違.順故。二以是樂等受所領故。三以能為受行相依故。受起行相依於觸故。
論。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重問後二。
論。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 行相極似觸。釋上樂等受所領故 依觸而生故。釋上能為受行相依。
論。如是合成十六種觸。總結上也。
論。受何為義。已下第四釋受支也。於中有三。一正釋受支。二明意近行。三義門分別。此下第一正釋受也。
論曰至但依心故。此從六觸分六受也。復就所依合其六受為二受也。
論。受生與觸為後為俱。經部問也。
論。毘婆沙師至俱有因故。有部答也。
論。云何二法至義可成立。經部責也。生既同時於俱有法如何有力。受若未生。觸亦未有。如何生受。觸若已生。受亦已生。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觸生於受。
論。如何不立。有部反問經部師也。
論。無功能故。經部師出不立因也。
論。於已生法至重說何用。有部責經部因與宗同也。如說聲是無常。以生滅故。生滅。無常。義意無別。如何非因證無常宗。汝言二法俱時而生。宗即是二法相望無功能義。我今問汝不立所因。還重答言無功能故。與前何別。重說無用。
論。若爾便有互相生失。經部轉破也。二法同時而生如何互為因果。因即是果。果即是因。不應道理。
論。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有部答也。我宗許二互為因果 今詳。此答與本文不順。本諍觸生受義。此即不是二互相生。與俱有因。義意有別。何因有部作此釋耶。今釋此疑。雖本問觸生受義。而今我便別諍同時因果。有部許有。經部不許。故有部以俱有因答。
論。仁雖許爾至受所生觸。自此已下經部出過。一違教失。二違理失。此即是初違教失也。
論。又此義非理至先意後識等。此第二出違理失也。
論。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有部救也。因果有二。有同時。有異時。如所引教理即是異時因果。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根.色境.與識同時。而根.境生識。非識生根.境。四大.造色如影與芽豈非俱有。而芽.大種生影.造色。非影.造色生芽.大種。此亦有教理也 今詳。此釋與本文相順也。
論。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經部通也。四大造色。五識依根。亦許前後何理能遮。
論。如影與芽豈非俱有。有部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時因果法也。
論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述經部宗上坐釋也。此師意說。後念識依前念根.境生。第一念根.境第二念識生。即於此時三和合觸。此觸即用三和為體更無別法。至第三念方生受也。
論。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有部出過 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者。三和時識未生受故 諸識亦應非皆是觸者。受位中識非是觸故。
論。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經部救也。觸時之識有前位受故非無受也。受位時識是後位觸故無非是觸。
論。此不應理。有部非也。
論。何理相違。經部問也。
論。謂或有時至同緣一境。有部出違理也。謂或有時違.順二觸不同。前後復色.聲境別。因前違境受位緣色觸。生後順境緣聲觸位受。此即違順不同。色.聲境別。欣.戚性殊。如何相生 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者。從前違境及緣色境觸。生後順境.及緣聲境觸位受時。心既三和名後位觸。應同後念受境不與前念受同一境。若許此理壞相應義。
論。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經部轉計。若境別者許成觸識不與受俱。許受俱識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過。
論。若爾便壞至心品恒俱。有部出過。觸之與受是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俱。如何說言有心無觸有心無受。
論。彼定恒俱依何教立。經部問也。
論。依本論立。有部答也。
論。我等但以至當依經量。經部救也。就中有二。一不信本論。二釋本論文。此即初也。
論。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此第二釋本論文。本論中言受等諸法大地法者。非謂要遍一切心也。
論。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部責也。如我所釋遍一切心名大地法。若不要遍一切心者。何得名為大地法也。
論。謂有三地至名大地法。經部答也。有三種三地。若法遍此三種三地名大地法。非是要遍一切心品。
論。若法唯於至非本所誦。乘便明善大地等。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論先有。
論。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有部以經部不信本論。與出違經過也。經言三和俱起受.想.思。如何說觸.受時別也。
論。但言俱起至何違須釋。經部通經。就中有二。一總非言不違經。二為通釋。此即初也。經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言觸俱。此即通前念觸俱時起後念受.想.思也。故經非證。
論。又於無間至故彼非證。第二通釋經也。縱汝觸起受.想.思是觸與受等俱義者。俱有二種。有同時俱。有無間起。亦名為俱。如經說慈俱行修念覺支。慈是有漏心。覺支是無漏心。慈.覺支俱。故知前後非同時也。觸.受說俱義亦如是。
論。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有部重引經證。既言相雜。明知同時。
論。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說。經部不定問也。經通二釋。同一剎那。同緣一境。竝得言雜。此云相雜。為是何雜。
論。於壽與煖至定約剎那。有部引例證是剎那。於中有二。一引例證。二責違經。此即初也。壽與煖俱既說相雜。故知此雜亦是剎那。
論又契經言至而不名觸。此是第二責違經也。經言三和。如何觸.受位識非三和合。受位三和而不名觸。
論。故應定許至受等俱生。總結有部宗也。
論。傍論已終應辨正義。已下半頌。第二分一心受以為十八意近行也。
論曰至顯乘前起後 頌云 此復成十八者。乘前分為六受及分二受。此復分成十八故是乘前起後。
論。此意近行十八云何。問也。
論。謂喜憂捨各六近行。答。此三受各緣六境分為六近行合為十八也。
論。此復何緣至為所緣故。此責分成十八所以。就此之中有三問也。若由自性但應有三。若由相應應唯有一。若由所緣應唯有六。
論。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答也。由自性故分為三受。由唯意相應故。唯取喜.憂.捨三不取苦.樂。由所緣故各分六種。由此十八不增減也。
論。於中十五至皆通二種。明雜.不雜緣也。喜等各別緣境故名不雜緣。若別緣法境亦名不雜緣法意近行。若兩合緣乃至五.六合緣皆名雜緣法意近行。
論。意近行名為目何義。問也。
論。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答也 傳說喜等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者。即是意與喜等以為近緣。喜等於境數遊行故。喜等名為意近行也。
論。有說喜等至數遊行故。述異說也。此是喜等與意為近緣故。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名意近行也。婆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釋。二釋同此論 第三釋云。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 又云。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為行 正理論云。喜等有力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說喜等意為近緣。於境數行名意近行。則應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行故。
論。如何身受非意近行。問也。
論。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答也。准此答文以依意故名近。分別故名行也。
論。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問。第三定樂唯依意故應名為近。在意分別應名為行。何故不名意近行也。
論。傳說初界至意近行故。答也。有兩釋也。一以初界無故。二以無對苦根意近行故。
論。若唯意地至廣說如經。此作違經難也。
論。依五識身至唯意地攝。已下通經。於中有三。此第一釋。如文可解。
論。又彼經言至故不應難。第二經自簡也。經言眼見色已。故知在意不應為難。
論。若雖非見至隨明了說。第三明經說有餘也。於中有二。一據明了也。總不見.聞等亦起色等近行。二見色已亦容起聲等近行。此是初也。隨明了說言見色已起緣色意近行。非謂起緣色等意近行。皆因見.聞等也。若不爾要須見.聞等後起者在欲界中不見色界色。不聞色界聲。不觸色界觸。應無緣彼三意近行。在色界中無鼻.舌.識。雖有身識不能緣下觸。應無緣欲界香.味.觸等意近行也。
論。見已等言至根境定故。此是第二據不雜亂。
論。為有色等至一近行不。問也。有唯一色唯生喜受。或唯生憂。或唯捨不。
論。有就相續非約所緣。答也。就人有異。謂人於境違.順不同。於此起喜不起憂等。若約所緣即通三也。婆沙四十九云。問頗有色等決定順喜。乃至決定順捨耶。答依所緣故無。依相續故有。謂有色等或時可意。或不可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意。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有說。色等於親品順喜。於怨品順憂。於中品順捨 正理論云。續生.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順彼位故(順命終也)。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意近行但有漏故(若通無漏即有緣滅不雜緣法念住斷惑也)。唯捨非餘(有漏無閒。及前八解脫。在未至定故也)。諸加行道中亦有喜近行。非無閒.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脫道容有喜近行(入根本者有喜意近行也)。
論。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已下。第三義門分別。於中有二。一界地體緣門。二有漏.無漏門。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五所緣故。釋欲界意近行.及緣三界多少。欲界具三受故。具有十八意近行也。具有六境緣欲界境亦具十八也。欲界意識三受。俱能別緣色界四境故具十二也。以色界中無香.味故無香.味各三也。欲界三受。俱容得緣無色法處。所以有三。以無色界無五境故闕十五也。
論。說欲界繫至謂法近行。述色界初.二定體.緣。此地有喜.捨二受故。欲界具六境故。緣欲界境具十二也。色界無香.味故緣色唯八也。無色界中唯法處故。唯有喜.捨二法近行。
論。三四靜慮至謂法近行。述三.四定。於此定此地意唯捨受。容緣欲界故唯六也。若緣色界即唯有四。謂除香.味。無色界唯有一。捨法近行也。
論。說色界繫至唯一謂法。述無色界空處近分意近行也。此有二說。一許別緣下。二不許別緣。若許別緣通有四捨意近行也。若不別緣唯一雜法捨近行也。
論。四根本地至如後當辨。述四無色根本.及上三邊同也。
論。此意近行通無漏耶。此下第二半頌漏.無漏門。於長行中便明成就多少門也。
論曰至唯是有漏。此述唯有漏也。正理釋云。所以者何。長養有故。無漏諸法與此相違。有說。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說。聖道任運而轉故。順無相界故。非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違故。
論。誰成就幾意近行耶。已下明成就也。於中有三。一問。二答。三破有部。此即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答也。此明生欲界者未得色界善心。即是未得未至定等。此於欲界具成十八具成善.染。若成上者唯是染污。成上惑故。染不緣下。由此初.二定唯八喜捨。緣自地四境故。三.四定四唯捨。緣四境故。四無色一唯捨。緣一法故 皆不緣下唯染污故。釋所以也。
論。若已獲得至如應當知。謂已獲得色界善心。初定有十。謂捨六喜四。未離欲貪具憂根故欲成一切。上地多少數如前說。正理欲界等中。皆得緣不繫也。
論。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明色界成欲一也。生無色界定不成下故略不論。成色多少准前可知。故不重述。
論。有說如是至經義有殊。第三論主假為異說破有部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更問。
論。非於此地至是意近行。論主答也。唯染污受可意相牽數行境界名意近行。善.無記者。不能引意相牽數行境故。非意近行。
論。云何與意相牽數行。問也。
論。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答也。
論。為對治彼至知法亦爾。此引證也。既六恒住對彼喜.憂.捨三。故知此三唯染污。與意相牽數行境故治彼名住。
論。非阿羅漢至故作是說。證唯染也。既說羅漢有六恒住。無數行境。故知羅漢善喜.捨非意近行也。
論。又即喜等至謂諸善受。重引經證言。喜等者等取憂.捨。此三若染污者緣色等六成十八耽嗜。此三若善緣色等六為十八出離。合為三十六也。此是大師所說非餘能說。故言大師句也。善受既非耽嗜。明非與意相牽數行境也。婆娑四十六明六恒住。一百二十九。一百九十。明耽嗜受。正理救云。如何定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非如先說諸離欲者。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何理。又以何緣。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又彼自說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彼自言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即以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毘婆沙所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有漏皆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義有何相違 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初定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即通果俱。總緣色等為境故。有說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故。即有緣法捨意近行。有說。成就六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 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緣一境故。第二師說。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心。唯緣色.聲故。第三師說。通六近行。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緣六境界故 有人云。初師為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緣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緣。起善.惡二業例亦應然。應同所造通其善.惡。
論。如是所說至無量差別。略說受支如上所說。若廣分別無量不同。
論。何緣不說所餘有支。自此已下餘指別文。
論曰至隨眠品當說。指餘文也。
論。此諸緣起略立為三。自此已下有兩行頌舉喻顯也。
論曰至煩惱業事。此中煩惱總有五喻。此文即是第一喻也。
論。如龍鎮池至相續無窮。第二喻也。
論。如草根未拔至趣滅滅還起。第三喻也。
論。如從樹莖至數起惑業事。第四喻。
論。如糠裹米至應如是知。第五喻也。
論。如米有糠至能感異熟。此中明業總有三喻。此所舉文第一喻也。
論。如諸草藥至更不招異熟。第二喻也。
論。如花於果至應如是知。第三喻也。
論。如熟飲食至應如是知。喻異熟果也。竝如文可解。
論。如是緣起煩惱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四有餘義。
論曰至無潤功能。此明生有唯染污也。然通一切。若生欲界即三十六。色無色界各三十一。皆能結生。不簡上緣.無漏緣等。
論。然諸結生至現起纏垢。明除隨眠餘纏.垢等不能結生。
論。雖此位中至煩惱現起。明結生位心雖昧劣。由數習力邪見等惑皆能現起。
論。應知中有至猶如生有。此明中有結生剎那同生有也。
論。然餘三有至善染無記。明餘三有通三性也。
論。於無色界至可立中有。明無色界無中有所以也。
論。頌中不說至許具四有。釋頌意也。
論。有情緣起已廣分別。已下三行頌大文第二明四食也。
論曰至由食而住。此明四食是佛說也。
論。何等為食。問。
論。食有四種至四識。列四名也。
論。段有二種至翻此為麁。此釋段食。於中有三。一問細麁。二明界繫。三明體性兼釋名。此文初也 污蟲者。謂因津污濕氣而生。即細濕生蟲。餘文可解。
論。如是段食至生上界故。此文第二界繫分別。正理論云。非上界身依外緣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而非段食。如非妙欲。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增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益觸。而畢竟無分段吞噉故非段食。雖非段食攝。而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說為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口分段吞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吞噉為門。餘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小有吞噉。可令餘觸從彼為名。是故二界無相類失。若人生在北俱盧洲離段吞噉壽豈斷壞。雖不斷壞。而所依身形色疲損苦為存活。若爾何故彼由食住。香等為食非要吞噉。彼定常嗅如意妙香。或觸可愛風等妙觸。又彼身中有能益煖。或非欲界皆資段食。亦非段食定唯欲界。從多。就勝。故作是言。下有。上無。不應為難。
論。唯欲界繫至分分受之。第三出體兼釋名也。
論。光影炎涼如何成食。問。若欲界繫香.味.觸三皆是段食。復言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既無口.鼻分分受義。如何成食言不簡也。
論。傳說此語至如塗洗等。有兩釋。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然段食體事別十三。以處總收唯有三種。謂唯欲界香.味.觸三。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吞噉故。乃至。又諸飲等亦名段食。皆可段別而受用故。豈不求食為除飢.渴。如何飢.渴亦名為食。由此二種亦於根.大能增益故。如按摩等。又於飲食無希欲心身便疲損故二名食。又有飢.渴方名無病。故為食事此二勝餘(十三事者。十一種觸。香.味二境也)。
論。色亦可成至何緣非食。此問色非食所以。
論。此不能益至境各別故。答也。聞香等時能益自根。見色時不能益眼故非是食。先益自根後及餘身可名為食。當不能益自根.大種。況能及餘 言解脫故者。謂已離欲者。
論。有時見色至而無益故。通釋伏難。正理論云。色處何緣不名為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以契經說。段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鼻.口牙齒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咽墮生藏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德。流諸脈中攝益諸蟲乃名為食。爾時方得成食事故。若在手.器以當為名。如天授名那落迦等。雖彼分段總得食名。而成食時唯香.味.觸。爾時唯此為根境故。若總分段皆名食者。聲.不相應亦應是食。非聲等物在彼段中。可如香等亦名為食。以不相續無形段故。非無形段不相續物。能住持身可成食事。又如何知色處非食。身內攝益根.大功能。如香.味.觸不別見故。爾時不生彼境.識故 云云乃至 若爾何故於契經中。稱讚段食具色香.味。為令欣樂兼讚助緣。如亦讚言恭敬施與。豈即恭敬亦名段食。具正.助緣。如有讚花林具花.果.影.水。豈影與水亦即是林 云云乃至 又舉色相表香.味.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說。經何不讚食具觸耶。讚具色等已說觸故。非有惡觸具妙色等。故有妙觸不說自成。又唯觸處是真食體。讚此食體有色.香.味。故經說食體無缺減。
論。觸謂三和至通三界皆有。明後三食體.及界繫等。
論。如何食體不通無漏。問所以也。
論。毘婆沙師至為滅諸有。舉婆沙師答。
論。又契經說至故非食體。舉體答也。
論。言部多者至為何所目。問。
論。此目中有至說中有故。答也 求生。是中有五名中一名。
論。何等為五。問五名也。
論。一者意成至暫時起故。答五名也。
論。如契經說至起謂中有。此引經說中有名起 有壞自體起者。謂死有壞本有自體中有起也 有壞世間生者。謂無情法因滅果生。
論。又經說有至為第四句。重引經證。此之二經皆證中有名為起也。正理論云。如是四食體總有十六事 十六事者。觸為十一。香.味為二。觸.思.識三。又正理說思食唯與意識相應。唯後三食說有漏言。顯香等三不濫無漏。何緣無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處。無漏雖資他所牽有。而自無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處。故不建立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雖有漏法亦非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為因能資現有。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諸無漏法現在前時。雖能為因資根.大種。而不能作牽後有因。雖暫為因資根.大種。而但為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永滅諸有。自地有漏現在前時。資現令增能招後有。由此已釋段食為因招後有義。謂觸等食牽後有時。亦牽當來內法香等。現內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亦能自取當來香等為等流果。是故段食與後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為食。然香.味.觸體類有三。謂異熟生.等流.長養。由外香等覺發身中內香.味.觸令成食事。故所說食其理定成。
論。又部多者至說名求生。述異釋也。
論。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問。此四食中幾食能令阿羅漢增長。幾食能令餘有情增長。
論。毘婆沙師說至老死緣故。已下明二種皆因四食住。諸有愛者亦由段食資當有故。引世尊說。四食皆為老死緣故。此中意證段食亦引當有。如前引正理釋。此明段食資現亦資當也。
論。亦見思食至望絕便死。已下明思食正牽當有亦兼資現。已下引兩事證。如文可解。
論集異門足至卵即敗亡。引集異門證其思食於現有資。
論。此不應然至忘則命終。此是論主正本文也。今詳。此文若證思食義則不應。若各別論不思議力用義即無違。
論。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述起思時。謂十二支觸支時也。
論。諸有漏法至說食唯四。問廢立所以。
論。雖爾就勝至能起當有。此略答也。段食.觸食能益現勝。思.識二食引當勝故。故唯說四。
論。言所依者至業為勝。釋前二食也。
論。言當有者至最為勝故。釋後二食也。
論。故雖有漏至唯說四食。總結上也。
論。前二如養母至生未生故。舉喻顯也。
論。諸所有段皆是食耶。問。能資身者有食用。無能資身無食用故不名食也。
論。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此答。唯其段食。餘三亦有四句。可知。
論。頗有觸等至無漏觸等。此明資益而非食。前說有食而非益也。且就不益不名為食。理實不益亦是食攝。
論。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此明有損亦名食也。但於二時隨有一益即名為食。
論何趣何生至皆具四食。明四生.五趣皆具四食。
論。如何地獄有段食耶。問。
論。鐵丸洋銅豈非段食。答也。
論。若能為害至識食亦爾。難也。就中有二。一違前四句。二違品類足。此二皆說為緣資益方名食故。如何乃言洋銅.鐵丸亦是食耶。
論。彼說且依至皆有四食。答也。前四句中及品類足且說資身。毘婆沙說據得食相。由斯故說鐵丸.洋銅得食相故亦名為食。孤獨地獄亦有唯益無損段食。如人中食。故說五趣皆具四食 准此論文八地獄中無益身食。
論。世尊所說至林中異生。因明四食問施食得果不同人也。論有作是釋至諸有腹者。述異釋也 論彼釋非理至挍量難勝。論主破 就中有二。一違文故。謂經說施贍部林中一異生故。今言所有一切住贍部洲非是一故。二一切贍部異生理勝一百外道仙。何足為奇挍量歎勝。
論。有言彼是近佛菩薩。述第二異釋。
論。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論主破也。施近佛地菩薩得福勝施俱胝阿羅漢。如何此中對外道仙挍量勝劣也。
論。毘婆沙者至順決釋分。此述婆沙一百三十評家釋也。
論。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論主破。得順決擇分名贍部異生無所憑據。既無文證即是婆沙自所分別。婆沙一百三十引經與此有少異引經雖別大意皆同。然釋贍部洲異生有異。
論。後身菩薩至此說應理。論主自評取此釋。與第二釋近佛菩薩有何別者。近佛菩薩非決定在贍部洲中。後身菩薩決定即在贍部洲中。然前有難。彼獲施福勝施俱胝阿羅漢故。
論。爾時菩薩至且言勝百。通前難也。
論。理必應然至對預流向。重審定也。所以得知理決定爾。以彼經中先將外仙對彼異生挍量勝劣。後重將彼離欲外仙。對預流向挍量勝劣。故知異生勝預流向失挍量法。先多後少故。若謂異生是順決擇分等者。即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挍量勝劣云施異生劣預流也。
論。已說有情至有死生等。自此已下兩行半頌。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識等。正理論云。今應思擇。於前所說中等四有。死.生二有唯一剎那。於此時中何識現起。此識復與何受相應。定心.無心得死生不。住何性識得入涅槃。於命終時識何處滅。斷末摩者其體是何 此論略故舉前二問等後問也。
論曰至初結中有。答第一問。舉其六位唯有意識以釋死.生唯意識也。所說生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此位亦唯是意識等。故與生有同亦名生 中有初心亦名中有不名生有。既是中有。憑何文證亦得名生 正理論云。本論亦有以生聲說結中有位。有欲界繫見.修所斷二部諸結一時獲者。謂上界沒欲界生時。此等生言說中有始 由此頌說生言兼攝中有。
論。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答第二問。正理論云。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此故說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無捨受故。
論。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略答第三.第四問也。謂死.生位非是在定亦非無心。
論。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別以三因證在定心無死.生也 地界別者。謂身在欲界等入上界.地定等。不可異地心而命終受生。縱令界.地同者定是加行起故。亦不可說命終等也。又定亦是能攝益故。正理論云。而非在定心有死.生理。非界.地別有死.生故。設界.地同極明利故。由勝加行所引發故。又在定心能攝益故。必由損害方得命終。諸在定心非染污故。必由染污方得受生。異地染心亦攝益故。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心必勝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能受生理。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無命終理。非染污故無受生理。
論。亦非無心至無受生故。別明無心無死.生也。正理論云。又非無心有命終義。理相違故。死有二種。或他所害。或任運終。無心位中他不能害。有殊勝法住持身故。處無心位不任運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謂入心作等無間緣。取依此身心等果法。必無有別法能礙令不生。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必定還起屬此身心方得命終。更無餘理。又有契經。證無心不命終。故契經說。無想有情由想起已從彼處沒。非無心位可得受生(云云多釋)。
論。雖說死有至而無異熟。唯無記涅槃。答第五問也。
論何故唯無記得入涅槃。問所以。
論。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答所以也。正理論云。劣善何故不入涅槃。以彼善心有異熟故。諸阿羅漢厭背未來諸異熟果入涅槃故。若爾住異熟應不入涅槃。不爾。已簡言厭背未來故。何不厭背現在異熟。知依現異熟永斷諸有故。依現異熟證無學果。知彼有恩不深厭患。諸阿羅漢深厭當生。故命終時避彼因善。唯二無記勢力劣故。順於昧劣相續斷心。故入涅槃唯二無記。
論。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答第六問。寄問起也。
論。頓命終者至亦心處滅。答也。阿羅漢人無所往後有故於心處滅。
論。有餘師說彼滅在頂。述異師說。此師意說。涅槃最勝故於頂滅。
論。正命終時至一處都盡。釋上識滅處也。識無方所不可辨處。隨身根滅處言識滅處也。
論。有漸命終者至是謂末摩。答第七問。即以身中有異支節名為末摩。無異物也。正理論云。謂於身中有別處所。風.熱.淡盛所逼切時。極苦受生即便致死。得末摩稱。
論。若水火風至故得斷名。釋斷名也。風.水.火等能觸便命斷名斷末摩。非謂如斬薪等分為二分名之為斷。正理論云。好發語言譏刺於彼隨實.不實傷切人心。由此當招斷末摩苦。
論。地界何緣至隨所應起。釋地不能為斷末摩所以。
論。有說此似外器三災。述意說也。
論。此斷末摩天中非有。明斷末摩有.無處也。
論。然諸天子至非定當死。此明天中小衰相也。
論。復有五種至必定當死。此明天中有大衰相。正理論云。此五相現決定命終。設遇強緣亦不轉故。非此五相諸天皆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說故言有五。如何得知非一切有。由教.理故。教謂經言。三十三天有時集坐善法堂上。共受法樂中有天子福壽俱終。即天眾中不起于坐俄然殞沒都不覺知。經說諸天五衰相現經五晝夜然後命終。寧不覺知不起于坐。理謂衰相皆是不善圓滿業果。非一切天皆同集此不善業故。
論。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三聚眾生也。
論曰至三不定性聚。列三聚名也。
論。何名正性。問。
論。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答正性也。此無餘斷即是有餘.無餘涅槃。即此涅槃名為正性。正理論云。何故唯斷說名正性。謂此永盡邪偽法故。又體是善常。智者定愛。故世尊亦說聖道名正性。經說趣入正性離生故。
論。定者謂聖至故名正定。釋正定也。此謂得無漏斷得不越七生得涅槃故。
論。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問也。若以定得涅槃名正定者。得順解脫分善定得涅槃。何不從此名為正定唯取聖人。
論。彼後或隨至不名正定。答也。此有四釋。一或後時墮邪定故。二得涅槃時未定故。三非如預流.極七返有等。四彼未能捨邪性故。
論。何名邪性。問也。
論。謂諸地獄至是名邪性。答也。謂三惡趣名為邪性。正理論云。何名邪性。謂有三種。一趣邪性。二業邪性。三見邪性。即是惡趣.五無間業.五不正見如次為體。
論。定謂無間至故名邪定。釋邪性也。即是定墮地獄故名邪定。
論。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此釋第三不定聚也。非定屬一得不定名。住增上忍.及第一時時少不說。及未捨見邪性故。
俱舍論疏卷第十
霜月七日夜半點了
闇眼彌疲燈下。
覺樹記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乘忍法師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一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今當說者。此下當品大文第二明器世間 於中有三。一述所居器。二述能居量。三述分齊 就明所居器中。一別明小器。二總明大千 就別明小器中。一明三輪。二明九山。三明八海。四明四洲。五黑山等。六明地獄。七明日.月。八明天器 此下三行頌。第一明三輪。頌文可知。
論曰至形量不同。此明三千大千世界形量不同。三輪等異諸部同許。
論。謂諸有情至踰繕那。明風輪廣厚也。
論。如是風輪至風輪無損。明風輪堅密 大諾健那者。是人中神名。此云露形。有大力也。
論。又諸有情至踰繕那。此明水輪厚也 廣同金輪故此不說。
論。如何水輪不傍流散。問。
論。有餘師說至墮於熟藏。述餘師釋。
論。有餘部說至如篅持穀。述異部釋。未知何部。應撿。
論。有情業力至三億二萬明金輪也。及明成金已後二輪厚薄。
論。二輪廣量至踰繕那。此明水.金二輪廣量。准此金.水二輪與風輪不同。風輪無數理合大千同一。二徑十二億等。即是唯。一四天下也。略計八山.七海已六十萬餘踰繕那。更加外海.輪圍亦有十二億。下文云十萬為洛叉。故知十萬為億也 有人。謂十二餘億為大千之徑。全不相當。婆娑一百三十四。風輪廣則無數 又云。如是水輪於未凝結位。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有說廣量與風輪等。有說狹小分百俱胝。百俱胝輪其量皆等。謂徑十二億三千四百半。圍量三倍。謂三十六億一萬三百五十踰繕那。有說金輪廣如水量。有師復說少廣水輪 准此論釋。風.水之中取其後說。水.金之內今取前師。今詳前之二說前說為善。既同一雨水以成水輪。於中何要分金.水別。又三輪相依。風輪既等大千。水.金因何即小。
頌曰。已下有四行頌。第二明九山也 蘇迷盧者。此云妙高 踰健達羅。此云持雙。此山頂上有其二道猶如車迹。山持二迹故名持雙 伊沙馱羅。此云持軸山。峯上聳猶如車軸故名持軸 竭地洛迦。印度樹名。一此山寶樹形相似故從似為名 蘇達梨舍那。此云善見。莊嚴殊妙見者稱善故名善見 頞濕縛羯拏。此云馬耳。此山上峯似馬耳也 毘那怛迦。此云象鼻。印度神名。山形似彼象鼻故以名焉 尼民達羅。此是魚名。其魚㭰尖。山峯似魚㭰故以為名。後之兩頌如文可知。
論曰至吠琉璃色。此明九山安布處所。及能成財寶有不同也。
論。如是寶等從何而生。問也。
論。亦諸有情至轉變所成。以明眾寶所從生也。由業風力水減寶生。非即水體轉變成色。
論。數論云何執轉變義。問。
論。謂執有法至有餘法滅。答也。此外道說。如金為器。改變器時。金無生滅。器有生滅。
論。如是轉變何理相違。問違理也。
論。謂必無容至法滅法生。出違理也。此意欲說金之與器體性無別。如何說有別法是常。別法生滅。謂冥諦常。二十三諦是無常也。
論。誰言法外至名為有法。外道救也。誰言實諦之外別有二十三諦。金外別有器也。即是實諦轉變如金轉變相生滅也。
論。此亦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道問也。
論。即是此物至曾所未聞。論主破也。
論。如是變生至內海外海。此明變生眾寶等已復有業風各別為山為海等也。
論。如是九山至出水量同。此明九山高廣量也。
頌曰。已下有兩行頌。第三明八海也。
論曰至不傷腹明內海具八功德水。
論。如是七海至踰繕那。明初海量也。准此論文。妙高山方以其四面數各三倍。謂各成二億四萬故。
論。其餘六海至二萬二千。明餘六海及鹹海量。總略計九山及八海。一四天下徑總有一百二十萬八百七十五踰繕那。
頌曰。已下有四行頌。第四明四大洲形量也。
論曰至二千踰繕那。略舉四洲。竝明南贍部洲相。
論。唯此洲中至能持此故。明金剛座所在處也。
論。東勝身洲至人面亦然。明餘三洲.及人面也。
論。復有八中洲至羅剎婆居。明八中洲 遮末羅者。此云猫牛 筏羅遮末羅。此云勝猫牛 提訶。此云身 毘提訶者。此云勝身 舍搋者。此云諂 嗢怛羅漫怛里拏。此云上議 矩。拉。婆者。此云勝邊 憍拉婆者。此云有勝邊。一說八洲皆人所住。一說唯一羅剎婆居。婆娑一百七十二云。此八洲中人形短小如此方侏儒。有說七洲是人所住。遮末羅洲唯羅剎婆居。有說此所說八即是四大洲之異名 以一一洲皆有二異名故。如是說者。應如初說 准此論文即二說中前說為正。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五明黑山等。
論曰至以立洲號 香醉山者。此山中香氣人嗅便醉故名香醉。一殑伽河。從東面出遶池一匝流入東海。二信度河。從南面出遶池一匝流入南海。三徙多河。從北面出遶池一匝流入北海。四縛芻河。從西面出遶池一匝流入西海。
論。復於何處置捺落迦。已下第六明地獄。就中有二。初明八大地獄。二明十六增。
論曰至無如是事。明處及明無間大地獄也。
論。有餘師說至而有等流。述異釋也。順正理論有一說云。有說無隙立無間名。雖有情少而身大故 此同婆娑一百一十五云以諸有情造大惡業生彼地獄得廣大身。一一身形悉皆廣大遍彼多處中無間隙故名無間。又一百七十二有一師云。雖亦有間假說無間。有說彼處恒受苦受無喜樂間故名無間 即是此論後釋 有說眾多有情造作惡業。相續生彼滿彼處所故名無間。評曰不應作是說。生餘地獄多生無間者少。所以者何。以造作增長上品身.語.意惡業者乃生彼處。有情造作增長上品惡業生彼處者少。造作增長中.下品惡業生餘地獄者多。如造作增長上品善業生有頂者少。造作增長中.下品善生餘處者多故。應作是說。由造作增長增上不善業生彼所得身形廣大。一一有情據多處所中無間隙故名無間 此評家義即是正理論中一師釋也。
論。七捺落迦至七者等活。此則明餘七地獄也。
論。有說。此七在無間傍。述異說。婆娑一百七十二云。問地獄在何處。答多分在此贍部洲下。云何安立。有說。從此洲下四萬踰繕那至無間地獄底。無間地獄縱廣高下各二萬踰繕那。次上一萬九千踰繕那中安立餘七地獄。此七地獄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有說。從此洲下四萬踰繕那至無間地獄。此無間地獄縱廣高下各二萬踰繕那。次上有三萬五千踰繕那安立餘七地獄。一一縱廣高下五千踰繕那。有說。無間地獄在於中央。餘七地獄圍匝圍遶。如今聚落圍遶大城。
論。八捺落迦增各十六。已下第二釋十六增。先引經中二行頌證。後牒釋也。
論。故薄伽梵至猛火恒洞然。引經證有十六增也。
論。十六增者至各有四所。先標數處。
論。煻煨增至平復如本。釋第一也。
論。二屍糞增至?食其髓。釋第二也。
論。三鉾刃增至復有三種。此開第三以為三也。
論。一刀刃路至平復如本。釋第一也。
論。二釰葉林至齟掣食之。釋第二也。
論。三鐵剌林至故一增攝。此釋第三竝總結也。
論。四烈河增至故言皆十六。釋第四增竝總結也。
論。此是增上至重遭害故。釋增名也。以本地獄適被害已重遭害故。故名增上被刑害所。
論。有說有情至故說為增。述異釋也。前以苦重增上故名增。後釋以數受苦故名增。評其論意。只是兩釋。不是三解。有人謂是三解誤也。正理論云。此十六中受苦增劇過本地獄故說為增。或於此中受種種苦。苦具多類故說為增。
論。今於此中至是有情不。自此已下明地獄卒是有情不。問也。
論。有說非情。答。
如何動作。問。
論。有情業力如成劫風。答。
論。若爾云何至死作琰魔卒。難。
論。琰魔王使至非實有情。此通難也。
論。有說有情。述異說。
論。若爾此惡業何處受異熟。問。
論。即地獄中至此何理遮。答。
論。若爾何緣火不燒彼。難也。
論。此定由業力至故不彼燒。釋。於中有兩釋。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無間.大熱.及炎熱三。於中皆無獄卒防守。大叫.號叫.及眾合三少有獄卒。琰魔王使時時往來巡撿彼故。其餘皆為獄卒防守。有情無情異類獄卒防守治罰罪有情故。
論。熱捺落迦至其八者何。已下釋 八寒地獄。先即列名。後明處也。
論。一頞部陀至摩訶鉢特摩。頞部陀者。此云皰。嚴寒逼身生其皰也 尼剌部陀。此云皰裂。嚴寒過前身皰裂也。已上從身皰及皰裂得名 頞哳吒。是忍寒聲。寒增故口不得開。但得動舌作哳吒聲。
臛臛婆者。寒轉增故舌不得動。但得作臛臛聲 虎虎婆者。寒增故不得開口。但得作虎虎聲 嗢鉢羅者。此云青蓮花。寒轉增故身色變青如青蓮花 鉢特摩者。此云赤蓮花。寒增故其身拆裂如赤蓮花 摩訶鉢特摩。此云大赤蓮花。寒轉增故其身拆裂如大赤蓮花。已上列名。
論。此中有情至以立其名。釋立名所以。前二.後三隨身變立名。第三.四.五從聲變立名也。
論。此八竝居至大地獄傍。此明處也。
論。此贍部洲至無間等耶。難。
論。洲如穀聚至漸陿漸深。答。
論。如上所論至增上業感。總述前地獄處是增上共業果也。
論。餘孤地獄至空及餘處。明孤地獄各別業招處所不定。
論。諸地獄器至支派不定。總結地獄處也。
論。傍生住處至後流餘處。述傍生處。
論。諸鬼本處至廣說如經。述鬼住處竝貧富異。正理論云。此贍部洲南邊直下深過五百踰繕那量有琰魔王都。縱廣量亦爾 有人云。以此文證明知金剛座近北。諸地獄等在王都下稍近南邊不相妨也 今詳此釋事恐不然。無間地獄廣二萬踰繕那。於四門外有十六增。或說七地獄遶無間獄。其傍復有寒地獄處。縱少近南亦侵金剛座下。今現人趣居處與鬼趣宅舍不相障礙。故知地獄鬼趣與金剛座不相妨也。若不爾者。鬼趣等處豈無土石等耶。
論。日月所居量等義者。自此已下有三行頌。第七明日.月處量。
論曰至令不停墜。明日.月等所依處也。
論。彼所住去此至妙高山半。述高下也。
論。日月徑量至十六踰繕那。述大小也。
論。日輪下面至為益為損。述體用也。因生長者為益。因衰落者為損。
論。唯一日月至餘例應知。述用廣狹 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日中西洲日出者。此據一時而論。非全盡理。若不爾者。北洲夜半南洲日中。理且可然。東洲日沒當妙高山東南角。南洲日中當妙高山正南。西方日出當妙高山西南。豈全定也。
論。日行此洲至晝即漸增。述日夜增減。汎言夜增晝增夜減晝減有其兩義 一夜短其晝已去晝增。晝短其夜已去名夜增。若取此義。即秋分已後是夜增。春分已去名晝增。二起此時已去夜漸進長即第二日長第一日等名夜增。晝增翻此。若依此義即夏至日已去名夜增。冬至日已去名晝增也 問此論所明增減為是何者 答准論云。日行此洲向南向北。如其次第夜增晝增。即夏至已後至冬至日夜增。冬至日已後至夏至日晝增。婆娑一百三十六云。然晝與夜增減相違。雖各二時而無四位。晝夜增減各一臘縛。則各一牟呼栗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於中晝夜多少四類不同。增位極長不過十八。減位極短唯有十二。晝夜停位各有十五。謂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各有十五牟呼栗多。從此已後晝減夜增 釋曰。西方以黑月為先。白月為後。羯栗底迦是此方八月。若以此方七月十六日為月初。白半即當此方八月八日。若以此方八月十六日為月初。白半即當此方九月八日。晝夜停時當此方八月十五日。以八日後晝減.夜增故。亦即是節氣月日。非是月生.月盡月日。此月生.月盡晝夜增減不定故。若以此方八月八日晝夜停。西方節氣先於此方七日。若以此方九月八日晝夜停。西方節氣晚於此方二十三日。准輪圍山徑一百二十萬八百七十五踰繕那略計西洲。南洲。相去三十萬踰繕那。南洲節氣不同計有九十日異。此國去彼國無四五萬里。節氣七日不同是即不違。若二十三日不同理即令隔。應以七月十六日為羯栗底迦月。為月初定 又婆娑云。至末伽始羅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六牟呼栗多晝十四。至報沙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七晝十三。至摩迦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八晝十二。從此已後夜減晝增各一臘縛。至頗勒窶那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七晝有十三。至制怛羅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六晝有十四。至吠舍佉月白半第八日。(此當此方二月八日。亦云從此已後夜減晝增)晝夜各十五。從此以後夜減晝增各一臘縛。至誓瑟搋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四晝有十六。至阿沙荼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三晝有十七。至室羅筏拏月白半第八日(此當此方五月八日)夜有十二晝十八。從此已後晝減夜增各一臘縛。至婆達羅鉢陀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三晝十七。至阿濕縛庾闍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四晝十六。如是復至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當此方八月八日。西方八月二十三日)晝夜停等。是名略說時之分齊 准上論文。日向北六月夜減。向南六月夜增。然標晝.夜增.減言於四處至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晝夜各十五牟呼栗多。此後復云從此已後晝減夜增(此當此方八月九日。西方八月二十四日)至摩迦月白半第八日夜十八晝十二牟呼栗多(當此方十一月)是夜極長。於此已後亦言從此已後夜減晝增。至吠舍佉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各十五牟呼栗多。此後亦云從此已後夜減晝增(當此方二月九日)至室羅筏拏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二晝十八(此當此方五月八日。西方五月二十三日)此後亦云從此已後晝減夜增。當九日也 此論云。日行此洲路有差別故令晝夜有減有增者。當婆沙云然晝與夜增減相違雖各二時而無四位 論云從雨際第二月後半第九日夜漸增。此說五月九日.八月九日。皆悉不違婆沙所說。於此雨際第八日後。皆言從此後晝減夜增故。准此論文。五月九日婆沙云白半。此論云後半。故知第二月初即是四月十六日。第一月初即是三月十六日 論云從寒際第四月後半第九日夜漸減。此說十一月九日.二月九日。皆悉不違婆沙所說。於此兩月第八日後皆言從此後夜減晝增故。准此論文。日向南夜增晝減。故云後半婆娑云白半。故知是此方十一月九日夜極長也。若以五月為雨際第二月即此方四月十六日為雨際第二月初。與四分律不同。四分律以四月十六日為雨際第一月故。若以八月為雨際第二月。即此方六月十六日為雨際第一月初。若以十一月為寒際第四月。即此方七月十六日為寒際之初。與四分律不同。若以二月為寒際第四月。即十月十六日為寒際初。皆不違婆沙文也。然取順此方時。應以六月十六日為雨際之初。此方立秋已去多雨故。唐三藏以三月十六日為雨際之初。取五月九日夜增。亦不違婆沙 然太法師釋以六月十六日是雨際之初者。取八月後半第九日夜增。亦不違婆沙。依四分律等。以四月十六日為雨際之初。此是譯家誤。以此方五月十六日為雨際第二月初。以此方六月前十五日。為五月白半第八日也。亦可通云。毘婆沙是迦濕彌羅國。四分律非有部宗。是其別國。寒.熱不同兩月有異。故不同也。西域記云。有國亦以十二月為雨際。彼國冬多雨故。其婆沙五月.八月白半第九日皆說夜增。俱舍但說日行向南夜增。即是婆沙五月白半第九日也 今釋俱舍雨際第二月白半第九日。即是此方五月第九日為定。然婆沙皆說白半第八日晝夜增.減。此方皆十五日為冬至.夏至日。春分.秋分者竝是節氣日月也。所以不同也。節氣從西向東也。以日從西向東故南方夏。西方秋。北方冬。東方春。南方夜極短。北方夜極長。東.西方晝.夜停。
論晝夜增時一晝夜增幾。問也。
論。增一臘縛晝夜減亦然。答也。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一百八十日增至極長。一百八十日計當六須臾。一百八十日減當六須臾。
論。日行此洲至夜增晝增。此明日行增減義也。
論。何故月輪至見有缺耶。問。
論。世施設中至見不圓滿。准此似月下日高。此發影覆其自面故。
論。先舊師釋至現有圓缺。述經部先舊師釋也。
論。日等宮殿何有情居。問。
論。四大天王所部天眾。答。
論。是諸天眾唯住此耶。問。
論。若空居天至諸層級等。答也。
論。有幾層級其量云何。已下第八明天器。就中有三。一明大王眾天。二明三十三天。三明餘色天。此下兩頌第一明四大王眾天 就中有三問也。
論曰至八四二千。明四層級量也。
論。有藥叉神至共所居止。明四層級所依天別。
論。故經依此說四大王眾天。引經釋名。以所部領天非一類故名眾也。
論。如妙高山至所部封邑。此明七金山上天也。
論。是名依地至此天最廣。結第一天竝明廣也。
論。三十三天住在何處。此下四頌第二明三十三天。
論曰至各唯二萬。明山頂量。就中二說。一云上下量等。中腰細也。一云下廣上狹准頌八萬即通兩釋。或徑或周。然以山徑八萬為正。
論。山頂四角至守護諸天。明山四峯量及住神也。
論。於山頂中至所都大城。此明善見宮量及嚴飾也。
論。於其城中至諸可愛事。此明所都大城中殊勝殿量.及嚴飾也。
論。城外四面至莊嚴大城。此明城外四苑遊戲處也。
論。四苑四邊至角勝歡娛。此明苑外勝地遊戲處也。
論。城外東北至猶遍五十明圓生樹形量.妙香。
論。順風可爾云何逆熏。問。
論。有餘師言至故說逆熏。述異說。此師不許有逆風熏。
論。理實圓生至如順風熏。述正義。此香力勝而能逆風起於香也。由逆風故近處而滅不同順風。
論。如是花香至別生香氣。問。
論。此義無定至俱許無失。答也。
論。若爾何故至遍諸方。引頌難。
論。據人間香至無如是能。通也。
論。化地部說至唯遍五十。述異部計。
論。外西南角至不如法事。述善法堂。
論。如是已辨三十三天。已下半行頌第三明餘有色天住器。
論曰至皆依外器。釋頌可知。
論。如是所說諸天眾中。已下便明諸天諸事 就中有五。一明欲時。二初生身量。三明欲等生別。四明居器近遠。五明下見上不。此下半頌第一明欲時也。
論曰至故使之然。釋頌文。就中二說。如文可解。
論。隨彼諸天至所生男女。明天男.女。雖是化生即於彼天膝上生者。即是彼天男.女。女天為母。男天為父。
論。初生天眾身量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初生量。
論曰至具妙衣服。釋頌文也。
論。一切天眾至同中印度。明語同也。
論。欲樂生別云何應知。已下半頌第三明欲等生別。
論曰至及下四天。欲生三中明第一也。
論。有諸有情至樂變化天。欲生三中明第二也。
論。有諸有情至他化自在天。欲生三中明第三也。
論。依受如生至差別三種。釋分三所以 如生等者。稱生等境自在受也。婆沙一百七十三云。問何故人.及前四天眾合立欲生。後二天眾各別建立。答人.及前四天煩惱麁。後二天煩惱細 有說。人.及前四天同樂受用自然生境故合立一。第五.第六天眾獨樂受用自化他境。故各立一。
論。樂生三者至故名樂生。此釋樂生三天別。下三靜慮各有三天故成九處。初定離生喜樂。二定定生喜樂。三定離下喜樂。乃至長時受樂。第四禪已上無樂受故不名樂生。
論。生靜慮中間至亦號樂生天。論主難殺也。正理論云。大梵既有喜樂現行名樂生天亦無有失。
論。所說諸天二十二處。已下半頌第四明居器近.遠。
論曰至去下海等。釋頌文中如文可解。
論。從此向上至得究竟名。此二師釋色究竟名。如文可解。
論。於下處生勝見上不。下半頌第五明下見上。
論曰至下見上天。明下天眼見上天。以同一地.一繫縛故。
論。然下眼不能至要作下地化。明下地眼不能得見上界地色。及身不觸異地觸。以別地繫麁細異故。若上地身。下地下地。不能為礙故作化也。
論。有餘部說至下見上天。述異部中大眾部計。
論。夜摩等天宮依處量有幾。問已上天所居宮地量大小。
論。有餘師說至量無邊際。欲界四天有其兩釋。初靜慮天有其三釋。如文可解。
論。齊何量說小中大千。已下兩行頌第二明小.中.大千數也。
論曰至後當廣辨。釋頌文。如文可解。
論。如外器量別至身量亦別耶。已下兩行半頌大文第二明能居量 就中有二。一明身量。二明壽量。
論曰至滿萬六千。釋頌。可解。婆沙一百二十八云。如曷邏呼阿素落王所得身形其量廣大。如色究竟所得身形一萬六千六踰繕那量 俱盧舍者。此云鳴喚 所以無雲減三踰繕那者。有人云。從變異受初修不變異難 此似倒也。既得難定身壽應加。應言下變異受以樂欲心勝由此造業引壽等勝。不變異受引欣心劣。由此造業引壽等減。
論。身量既殊壽量別不。已下三行半頌。第二明壽量 就中有二。一明善趣壽量。二明惡趣壽量。此明善趣。
論曰至不能計量。明人趣也。
論。已說人間至萬六千歲。明欲界天。
論。持雙以上至依何得成。有兩問。一問年歲二問光明。
論。依花開合至成外光明事。答兩問也。
論。已說欲界天至萬六千劫。明色天也。
論。已說色界至六八萬劫。明無色界。
論。上所說劫至為中為大。問劫量也。
論。少光以上至所壽劫量。明上下天劫大.中不同。初定三天以半大劫為其一劫。二定已上以大全劫為一劫。詳其上壽量增.減。及身量增減。欲天。色天。及無色天。色天初定以半劫為劫。及中間靜慮身量等不同者。皆是生死法爾因果。如此。不可細求所以。多眼.三眼.二眼.一眼。及無足.多足等也。
論。已說善趣壽量短長。已下三頌第二明惡趣。
論曰至壽一中劫。明地獄壽量。
論。傍生壽量至能持大地。明傍生壽量。
論。鬼以人間至壽五百年。明鬼趣也。
論。寒那落迦至地獄壽量。明寒地獄 佉梨者。受一斛器名。如此間計升.斛等名 婆訶者。此云篅。受二十斛。即是二十佉梨一麻婆訶量。篅盛麻故名麻篅也。摩揭陀國盛麻篅多受二十石。餘文可解。百年取一篅中麻也。
論。此諸壽量有中夭耶。已下半行頌文便明有中夭。
論曰至皆無中夭。釋頌有二。一處無中夭。二就別人明無中夭。如文可解。
俱舍論疏卷第十一
次夜點了(今日春祭也令人調聲遙聞之)
晝夜增減事不審非一以黃薗本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二
沙門法寶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五
論。如是已約至三極少量。自此已下。大文第三明三分齊。一明三極少。二明極少積成多量。此下半頌明三極少。三極少中。二是所詮。一是能詮。所詮之中。一是色量。二是時量。
論。曰至為色極少。述色極少。大乘無實。但是覺慧分析。以為極微。此是識心所變非積小成 小乘中說有實極微以成大色。析其大色。至不可析名一極微。
論。如是分析至如說瞿名。述名及時。極少量也。從三十二字名。析至一字名。是名極少。准此。析多名至一名。以為極少。即合二字名已上。或無別體。或有別體。義亦無違。如微.金.水.兔.羊.牛等塵。離其體微無別體也。
論。何等名為一剎那量。通難重釋。先問後答。是此問也。
論。眾緣和合至度一極微。答中有二。一述經部答。二述有部答。此是初也 經部答中有二。一法先無體是未來。得體已滅是過去。得體未滅名為現在。即此得體未滅之頃名一剎那。二或有動法。度一極微名一剎那。極微處量促。剎那時量促。若度二已上極微名一剎那。剎那即有前後非時極少。若度一極微經二剎那。即極微量有分。極微非極少。由此故說度一極微。名一剎那 問曰。若諸法得自體頃名一剎那。得自體頃即是一念。因何仁王般若。云一念有九十剎那。一剎那有九百生.滅 答生滅微細唯佛能知。小乘心麁見生滅麁。諸佛心細見生滅細。由此不同。今詳。經部釋如有動法度一極微。未知此動為取極速。為取小遲。若取小遲。對速還有前後作極少也。若取極速。且如四天下。徑有十二億三千四百半踰繕那。日輪周四天下略有三百萬踰繕那。一踰繕那約有十八里缺八十步。三百萬踰繕那。約有五千萬里餘。以里計步已多日夜。日夜剎那剎那唯有六百四十八萬。步已過此。況尺.寸等。及餘速物。未詳論師何意如此。
論。對法諸師至一剎那量。述有部計也。毘婆沙中更有多喻況。恐煩不述。雖與經部有少不同。然亦未能述剎那量。有一師云。實剎那量。世尊不說。正理論云。剎那難知假喻以顯。然未盡理。雖有此釋。與日剎那數亦非合。亦不能顯剎那極少無前後分。如一彈指頃六十五剎那。其頃非唯度六十五極微也。若度多極微即非無前後。若一極微名一剎那。即非唯六十五也 今略為二釋。一。日夜剎那。與此剎那不同。日夜剎那唯是算數之法。如此秤.尺等量極少之名。無佛法時此數常定。此生滅剎那。即是諸法生滅之量。經部云。是諸法得自體頃。有部即是取果之頃也。二釋。時之極少名一剎那。是數量時之名。即是極少名一剎那。極多名劫等。剎那非不更有細分。劫非更無有多時。應更思之。
論。已知三極少至踰繕那等。已下大文第二明積色也。
論曰至為指節。已上十一位皆七成也。兔毛細滑塵。小羊毛。牛毛潤膩塵。大羊毛也 言七成者。六方并心以為七也。
論。三節為一指至不別分別。釋頌不說三節以成一指意。以三指節為一指者。是竪三節。如今人指。
論。二十四指至中間道量。明後四量。古時一弓有八尺者。即是古尋。今時有六尺已下。即六尺步法。今時多用五尺步法 俱盧舍。是人.牛聲不及處所。無聲喧雜處 梵名阿練若。阿是言無。練若名喧雜。若以八尺為尋計之。五百弓量即是四千尺。若以六尺計之。即有三千尺也。若以一肘一尺六寸計一弓量。即有六尺四寸。昔時造論。故應八尺計之。
論。說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即是四八三十二。三萬二千尺也。若以五尺步法計之。即有六千四百步。以三百六十步里法計之。即有一十八里。缺八十步。
論。如是已說踰繕那等。第二明時量也 就中有二。一從剎那至年量。二明劫量。此下兩行頌。先明剎那至年量。
論曰剎那百二十為一怛剎那。第一節。此有一百二十剎那也。
論。六十怛剎那為一臘縛。第二節。此有七千二百剎那。
論。三十臘縛為一牟呼栗多。第三節。二十一萬六千剎那。
論。三十牟呼栗多為一晝夜。第四節。六百四十八萬剎那。
論。此晝夜至知夜減 有時增者。晝夜總三十牟呼栗多。此云須臾。夜增時十八晝有十二。即是此方冬至也。晝增此方夏至也 有時等。當春.秋分也 六月減夜者。言夜兼晝。十二月中六月減夜。即是此方六月小盡也。引頌證 寒熱雨際中者。牒三際也 一月半已度者。謂雨月減一日。至第二月半已度。是第二月後半末缺一日。即是此方雨月減一日 於所餘半月。即是第二月後半月。此方亦有併小.併大.及潤月等。略而不論。
論。如是已辯至今已當辯。已下第二有四行頌。明劫量 就中有三。一明大.小。第二明人。第三明災。此下第一明劫大.小。頌文可知。
論曰至外器都盡。明壞劫也。頌中初明四劫。有壞劫。有成劫。有中劫。有大劫。此先釋壞劫。壞劫謂地獄有情不復生。至外器都盡。皆是壞劫。
論。壞有二種至二外器壞者。復兩重二種。一壞有情中分二。二有情與器分二。總為四門。
論。謂此世間至壞劫便至。明住劫後有壞劫也。住劫二十中劫者。謂刀.兵等中二十也。壞劫言等住者。於壞劫無刀.兵等劫。但住劫時等名等住劫。此即住.壞.空.成各二十劫。合八十中劫為一大劫。
論。若時地獄至地獄已壞。已下釋趣壞也。就趣壞中。先釋地獄。二釋畜.鬼。三釋人趣。四釋天趣。此釋地獄。應生不生。名為壞劫。有情都盡名已壞也。
論。諸有地獄至他方獄中。此世界中若不定者災後時受。或全不受。諸有定者。他方受也。今詳。地獄壞時不越中劫。
論。由此准知至與人天同壞。此明第二畜.鬼壞。鬼本住處。即此洲下五百踰繕那。傍生在大海 言各先壞本處者。先壞畜生。後壞鬼趣。
論。若時人趣至人趣已壞。此第三明人趣壞。壞劫之時三洲人。由法爾力等生於梵世。北俱盧人生欲天已後生梵世。定生欲天故。不能離染故。
論。若時天趣至例同此說。第四明天趣壞。彼彼天中皆得離染。直生梵世不轉生也。
論。乃至欲界至有情已壞。此下第二明界壞也。
論。若時梵世至有情世間。第三有情世間壞。
論。唯器世間至無遺灰燼。第四明世間壞。
論。自地火焰至如應當知。明自地災。唯壞自地不壞他地。
論。如是始從至總名壞劫。總結壞劫。
論。所言成劫至成劫便至。大文第二明成劫也。從空劫後方有成劫。空.成二劫皆等住劫二十劫也 明成劫中復分有四。一明成次第。二明將成相。三明成外器。四明成有情。此下第一明次第也。
論。一切有情至將成前相。此下第二明成相也。
論。風漸增盛至外器世間。此下第三明成器也。
論。初一有情至應知已滿。此第四明有情成也。
論。此後復有至壽方漸減。大文第三明住劫 就中有五。一明成次第。二明初唯減。三明中下上。四明後唯增。五總結前。此即初也。從成有情世間十九中劫。人壽無量歲。漸下一有情至阿毘地獄名成劫已。自此已後人命漸減。
論。此後十八至例皆如是。此第三明中間十八有增.減也。
論。於十八後至名第二十劫。第四明後一劫唯增。此後一劫雖同十八。增至八萬。以增遲故同前上下。
論。一切劫增至成已住劫。此即第五總結前也。
論。所餘成壞至二十中劫。此明准住二十時量成.壞.空劫量同也。空之一劫更無別相。故不別釋。
論。成中初劫至有情漸捨。明成.壞劫器。及有情時量別也 立世經說器及有情成.壞各十劫與此不同者。彼說。梵王先生十劫住後梵輔等次第生。故知梵輔已下十劫成也。若兼梵王十九劫成。梵王入成器中故十劫也。故知梵王劫壞後十劫獨住。
論。如是所說至成大劫量。總八十成一大劫。
論。劫性是何。問劫體也。
論。謂唯五蘊。答劫體明無別法。即以彼時五蘊為體。不同外道別有時.方。婆沙一百四十五云。劫體是何。有說是色。如是說者晝夜等位無不皆是五蘊生滅。以此成劫。劫體亦然。劫既通三界時分。故用四蘊五蘊為性 若無色以四蘊為性。空劫即以二蘊為性。婆沙論云。何故名劫。劫是何義。答分別時分故分為劫。謂分別剎那.臘縛.牟呼栗多時分以成晝夜。分別晝夜時分以成半月.月.年。分別半月等時分以成於劫。以是分別時分中極故得總名聲。聲論師者言。分別位故說名為劫。所以者何。是分別有為法行中究竟位故。
論。經說三劫至三劫無數。問。
論累前大劫至三劫無數。答也。
論。既稱無數何復言三。難也。
論。非無數言至是其一數。答 阿僧企耶。此云無數。非無數言顯不可數。此是解脫經六十數中一數名也。
論。云何六十。問。
論。如彼經言至三劫無數。總結答也。
論。何緣菩薩至方期佛果。問。菩薩何為而不速取二乘涅槃。而願長時以取菩提。
論。如何不許至發長時願。答。無上菩提甚難得故。彼若不能發長時願修多苦行等不得菩提。是故定須發長時願。
論。若餘方便至久修多苦行。此重問。若以無上大菩提果甚難得故。發長時願修多苦行。既有六十劫或三生方便。亦得涅槃出離於苦。何用為菩提久修多苦行。
論。為欲利樂至求無上菩提。答。為利有情故。捨涅槃道以取菩提。
論。濟他有情於己何益。問。濟他何益於己。苦行若斯。
論。菩薩濟物至即為己益。答。菩薩悲心懷益物。既得成佛濟度眾生。遂己悲心即為己益。
論。誰信菩薩有如是事。難。此事難信誰能信此。
論。有懷潤己至此事非難信。答。汝懷潤己無大慈悲。於此事中實為難信。以己方人故不得信也。若無潤己有大慈悲。此事非難信。以他方己故。
論。如有久習至如何不信。舉喻顯。如文可解。
論。又如有情至如何不信復舉喻也。已上兩喻由數習故。
論。又由種姓至別有自益。明種姓如是起悲願也。
論。依如是義至他為己故。引頌證。就此頌中。前兩句下士者是異生。次兩句中士者是二乘。後四句上士是菩薩。
論。如是已辯至為成劫位。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人。第一明獨覺。第二明四輪王。第三明小王興。此之一頌第一明佛.獨覺。
論曰至諸佛出現。明佛出時。八萬歲漸咸不剋定時即上八萬歲減半年等皆容出世。下至百年。百年已下無容佛出。准賢劫經第十云。拘留孫佛人壽四萬歲時出世。拘那含牟尼佛人壽三萬歲時出世。迦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牟尼佛人壽百歲時出世。准西域記第六卷云。六萬.四萬.二萬.百歲。佛出世也。又准立世經第九云。二十小劫世界起成已住者幾多已過。幾多未過。八小劫已過。十一小劫未來。第九一劫現在未盡 准此經文。即今正當第九劫。即賢劫中四佛出世。以俱在此第九劫漸減位。應更詳檢。准此文。即前八劫中無佛出世。彌勒佛即當第十劫出。又准彌勒經八云。劫是刀兵劫。經云。於刀兵劫中。乃至今生此。又准此文。後唯有十一劫。更有九百九十六佛出。時恐太促。詳其賢劫。似是風劫。於六十四劫中此為第一劫。總六十四劫為一賢劫。於中千佛理且可然。應更詳檢。
論。何緣增位無佛出耶。問。增位從下自上。增時總無出。
論。有情樂增難教厭故。答。佛出本意令厭生死。樂漸漸減易起厭心。樂漸漸增難教厭故。
論。何緣減百無佛出耶。問。減位百年已下。其苦轉增。何緣不教令厭也。
論。五濁極增難可化故。答。減其百歲煩惱等增。慧念等減。極難化故。
論。五濁者至五有情濁。乘便明五濁先列章門。後牒章釋。
論。劫減將末至說名為濁。總釋濁名即是顯惡。居下澤穢。故名為濁。如濁水等。
論。由前二濁至極被衰損。明前二濁為過速。由壽濁故衰損壽命。由劫濁故衰損資具。即劫末時資具衰損。
論。由次二濁至出家善故。明次二濁為過患。由煩惱濁耽其欲樂損在家善。由其見濁妄為苦行損出家善。
論。由後一濁至及無病故。明眾生濁。故令智慧念等悉被衰損。婆沙一百十三云。有情衰損者。謂劫初時。此贍部州。廣博嚴淨。多諸淳善福德有情。城邑次比。人民充滿。至劫末時唯餘萬人。
准婆沙。衰損有情有二。一令劣惡。二令數少。惡是濁義。數少非濁義。如濁水.濁酒不以少故名濁。但以居下滓穢名濁。此論明有情濁故略不論少。
論。獨覺出現通劫增減。第二明獨覺出時也。
論。然諸獨覺至轉名獨勝。此下明二種獨覺。麟角喻。謂出無佛世獨一而出 部行獨覺。先是預流果聲聞。彼後無佛時進得勝果。故名獨覺。此是一釋。
論。有餘說彼至得獨勝名。第二釋。先修聲聞順決擇分。後無佛時入於見道名獨覺也。
論。由本事中至不應修苦行。引此文證是凡夫。聖人改斷戒取。不應修苦行。既修苦行證是異生。
論。麟角喻者至麟角喻獨覺。此第二釋麟喻獨覺異部行。
論。言獨覺者至不調他故。釋獨覺名有二義。一取至果時不稟至教。二已得果。復不覺於他。具此二義名為獨覺非因位不因教也。
論。何緣獨覺言不調他。問。下有四難。
論。非彼無能至無礙解故。第一難也。
論。有能憶念至聖教理故。第二難也。
論。有不可說至理神通故。第三難也。
論。又不可說至對治道故。第四難也。
論。雖有此理至無說希望故。下有三種理答。此第一理也。
論。有知有情至難令逆流故。第二理也。
論。又避攝眾生悕諠雜故。第三理也。
論。輪王出世至何威何想。已下兩行頌第二明輪王 就中有五。一問何時。二問幾種種。三問幾俱。四問何威。五問何相。
論曰至故無輪王。答出時也。
論。此王由輪至名轉輪王。釋輪王得名。
論。施設足中至王四州界。引施設足答幾種也。
論。契經就勝至應知亦爾。通經。唯說金輪。理實餘輪王亦爾。
論。輪王如佛至輪王亦爾。答上幾俱。
論。應審思擇至為約一切界。問。乘茲便明有十方佛。此即問也。
論。有說餘界至餘亦應爾。述有部等計。一佛普於一切十方皆能教化。故唯一佛無二三等。若於一處有情難化佛不能化。餘佛於中亦不能化。故無多佛。
論。又世尊告至唯一如來。此則復引聖教證也。
論。若爾何緣至得自在轉。大眾部等引經難。若謂一佛普於一切十方世界皆得自在。何故經說我今於此三千大千得自在轉。而不言餘世界轉也。
論。彼有蜜意。有部等答。
論。蜜意者何。大眾部等問。
論。謂若世尊至例此應知。有部等答。
論。有餘部師至出現世間。有餘大眾部等師計也。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
論。有多菩薩至有無邊佛現。大眾部等釋所以有多菩薩修菩薩行。理許多人得成於佛。一界一佛理且可然。多界多佛何理能遮。
論。若唯一佛至此事頓成。反難釋也。
論。是故問時定有多佛。總結成也。
論。然彼所引至一界多界。反問通經。
論。若說多界至別界佛耶。引輪王為例。輪王說唯一。餘界有輪王。如來雖說一。豈遮餘界有。
論。佛出世間至及決定勝道。此重難。多佛出世有多吉祥。多所利益。因何。不許有多如來俱時出世。
論。若爾何故至俱時出現。難。若以多佛出有多利益。即令多界中有多佛出世。既佛出世有多吉詳。因何。不許一界多佛。
論。以無用故至饒益一切。答也。答中有四。此即初也。
論。又願力故至為眼為道等。第二理也。
論。又令敬重至便深敬重。第三理也。
論。又令速行至無二佛現。第四理。并結總也。
論。如是所說至剋勝便止。明四輪王威差別。此是第一金輪王 就中有二。一異。二同。此辯威異。
論。一切輪王至定得生天。第二同也。雖現威有異。以同無傷害。十善化生。故定生天。
論。經說輪王至主兵臣寶。此第五答何相問。相有二種。一依寶相。即七寶為相。二內身相。此即七寶相 就中有二。先列名。後問答。此即初也。
論。象等五寶至生他有情。後問答中此即問也。七寶之中殊寶.輪寶非有情攝。可由輪王自業招得。象等五寶既是有情。各由自業。如何輪王能感七寶。
論。非他有情至乘自業起。答。五寶雖是有情數攝各自業生。然一由有與轉輪聖王相繫屬業故。輪王出此寶方生。然餘輪王輪寶既劣。餘寶亦劣。
論。如是所說至大士相殊。此明轉輪王身相。一切輪王皆悉並有三十二相。四王既異相有勝劣。
論。若爾輪王與佛何異。問也。
論。佛大士相至故有差別。答 處正。謂當其處。如千福輪相。正當足下 明。謂分明。如千福相明顯 圓。謂圓滿。謂千福等具足。毘婆沙云施設論說。贍部州邊於大海際有轉輪王路廣踰繕那。諸轉輪王若不出世。水所覆沒無能遊履。若出世時海水咸一踰繕那此路乃現。底布金沙。旃檀香水自然灑洞。輪王每欲巡此州時。導從四軍。而遊此路。
論。劫初人眾為有王無。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劫初時小王等也。
論曰至長壽久住。此明未食段時也。
論。有如是類至從茲出現。自此已下漸食段食無有光明。日.月火明此時出現。自此已前食地味也。
論。由涉耽味至競耽食之。第二明食地皮餅。
論。地餅復隱至林藤出現。第三明食林藤食。
論。競耽食故至以充所食。第四明食香稻食。
論。此食麁故至男女根生。從此已後有男.女根。
論。由二根殊至初發此時。自此已後有非梵行。
論。爾時諸人至始於此時。自此已後有盜業道。
論。為欲遮防至剎帝利名。明有主也 剎帝利。此云田主。
論。大眾欽承至此王為首。明立主德名大 三末多。此云共許。
論。時人或有至婆羅門名。自此已後有二姓也。
論。後時有王至始於此時。明有殺業道。
論。時有罪人至此時為首。明有虛誑語。
論。於劫咸位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大文第三明災 就中有二。第一明小三災。第二明大三災。此即第一明小三災。
論曰至中劫末起。明起時也。此諸災患由二為本。謂耽異食及性懶墮。由此煩惱故劫漸減有小三災。
論。三災者至三飢饉。列名也。
論。謂中劫末至互相殘害。此釋第一刀兵劫名也。
論。又中劫末至難可救療。此釋第二疾疫劫。
論。又中劫末至白骨運籌。第三飢饉劫也。
論。由二種因至名有聖集。此釋聚集有二因。
論。言有白骨至煎計飲之。此釋白骨有二因。
論。有運籌言至以濟餘命。此釋運籌有二因。
論。然有至教至飢饉災起。述三善因離三災也。
論。此三災起至人壽漸增。此述三災住時分也。刀兵最速。飢饉最長時。皆言七者。三災起時法爾如此。
論。東西二洲至北洲總無。述災四洲唯贍部也。
論。前說火災焚燒世界。已下兩頌第二明大三災。
論曰至由風相繫。此述能壞三災別也。
論。此三災刀至亦無餘在。述所壞器極微亦盡。婆沙一百三十三說。火災起時。有說七日先隱持雙。先有一日出。世界壞時後六日漸出便壞世界。有說一日分為七日。有說一日成七倍勢有說七日先藏地下後漸出現。如是說者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間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火生。乃至梵宮皆被焚燒 水災起時。有說三定邊雨熱灰水能壞世界。有說從下水輪踊出。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水生。由彼因緣世界便壞 風災起時。有說從四定邊風起能壞世界。有說從下風輪有猛風起。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處有災風生。至遍淨天皆被散壞 此論三災多非婆沙正義。論師意別。
論。一類外道至餘極微在。自此已下破勝論也。彼外道計執極微常。彼謂劫壞但壞麁色。爾時猶有餘祖常微。
論。何緣彼執猶有餘極微。論主徵也。
論。勿復麁色生無種子故。勝論答。彼執。劫壞壞餘麁色。祖極微散在虛空中。然在空中各各別住。劫將成時。兩兩和合生一子微。量等父.母。又微和合共生一孫極微。等二子微如是乃至展轉成器世間。根本以最極細祖微為種。若此祖微亦令盡者。後子等微生即無種。
論。豈不前說至風為種子。論主述自家。有二種子。一業所生風。二災頂風也。業風如前釋。頂風如後釋。既有此種何用細微。
論。有化地部至飄種成此。述化地部計。正理論云。風中具有種子細物。為同類因引麁物起。
論。雖爾不許至親所引起。此是外道述自計也。如前所引三種種子。皆是前後為同類因。如種子芽等。外道宗計。不許種與芽為親因。芽分生芽。種分生種。為親因也。
論。若爾芽等從何而生。論主反問勝論。芽不從種生許從何生。
論。從自分生至從極微生。勝論答。即芽有麁色.細色.乃至極微。從極微生細色生麁色也。
論。於芽等生中種等有何力。論主反問勝論。若芽生時從自分生。種等於芽有何力用。既無力用。何名為種。
論。除能引集至生芽等力。勝論答。由種子故令芽極微聚集而住。更無有力。
論。何緣定作如是執耶。論主反問勝論執意。
論。從立類生定不應理。勝論答。
論。不應何理。論主問。
論。應無定故。此勝論反難。論主種中地大與芽地大二類雖別而許相生。既異類相生應無有定。故麥種.穀芽亦是異類。應麥種中大生穀等芽。
論。功能定故無不定失。論主答。麥種於麥芽雖是異類。相望有力。功能定故。不生穀芽。
論。如聲熟變等從異類定生。此即論主引喻顯也。如絲.竹.土.草與聲異類。所變清.濁之聲。決定無不定也。如火.土與食.鐵俱是異類。火然能熟食變鐵。土即不能。豈非決定。
論。德法有殊實法不爾。勝論救。聲乃熟變是其德句。熱.及合.離亦德句攝。種中地.火.及芽.地大。並是實句。因合有聲因熱熟變。並是德法異類相生。與實法殊。地等實法唯生同類。
論。現見實法至縷生衣等。勝論指事釋也。藤生於支。縷生於衣。必同類生不變異類。
論。此非應理。論主非所引喻。
論。非理者何。勝論外道問非理也。
論。引不極成為能立故。即論主答非理。我宗不許藤生於支縷生於衣。既不共許。不是極成。宗為所立。喻為能立。引不共許縷生衣等為能立故。
論。令此所引何不極成。勝論外道反問論主。
論。非許藤支至如蟻行等。論主答也。如蟻之與行。樹之與林。人之與軍。即是蟻等於安布差別位中。立以異名。非別有體藤縷衣亦復如是。如何說縷等能生於衣等。
論。云何知爾。勝論云。何知縷衣如蟻行等。
論。一縷合中至唯得縷故。論主答。現見於行之內一蟻合曾不得行。亦現見一縷合中曾不得衣唯得縷故。故知離縷之外無別衣體。即合眾縷以為衣也。
論。有誰為障令不得衣。反問勝論。於一縷上有何物為障令但見縷而不見衣。
論。若一縷中至有衣分無衣。牒救破也。若是一縷中無全衣故不見衣者。即應一縷上有衣一分無全衣。
論。應許全衣至有分名衣。縱立衣分。奪破全衣。全衣即是衣分成故還如蟻等。
論。又如何知衣分異縷。此中又破有衣分也。世所現見。一縷之上但見其縷不見衣分。又如何知衣分異縷。非即以縷為衣分耶。
論。若謂衣要待多所依合。牒轉救也。勝論救云。一縷合時未有衣。要待多縷以為所依。故如子.孫微獨一無如用百千常微生一大色。於其前位此色不生。
論。於唯多經合應亦得衣。論主破。若若要多縷合即應得衣。不須緯。因何多經同聚而不見衣。
論。或應畢竟無得衣理。論主又破前并遮轉救。若謂由此經.緯共成故。墮闕一分即不得衣。即應畢竟無得衣理。
論。中及餘邊不對根故。論主出畢竟不得衣所以。如多絲成衣之中。縷.及表.裏不同。必不俱見。即應畢竟無得衣時。
論。若謂漸次皆可對根。牒轉救也。中及表.裏雖不同時。若漸次者皆可見故。
論。則應眼身至得有分衣故。論主破。若如此救。即不可言見觸衣也。眼.身無時得全分故。
論。故即於諸分至如旋火輪論主自述宗義。如旋火輪於相續位非輪。輪覺離其火外無別有輪。即於諸分漸次了別。而實無別有分衣故起有分覺。
論。謂若離續縷至不可得故。重釋離縷無別衣也。謂縷上有青.黃等色。毛㲲等類。御寒業等用。別有衣上色.類.業別不可得故。若衣與縷體性別者。即應三種。亦應各別。既三無別。故知無別。同旋火輪。
論。若錦衣上至從異類起。又牒計也。若以錦上色.類.業等屬於衣者。即衣實是一。縷實有種種異。即應衣實法從種種異類縷實法生。違自宗也。即違前立德法可爾實法不然。若衣無實。色等依何起也。
論。一一縷色等無種種異故。結上過也。錦有分衣有種種色。一一之縷無種種色。衣.縷不同。縷生衣故證實從異類生也。
論。或於一分至由彼顯衣故。又重破。錦有分衣眾色共成。一分唯有自色等故。而即於一分應不見錦衣。錦衣由彼眾色成。於一分處無眾色故。
論。或即彼分至異色等相故。又重破。錦衣既是眾色共為。一分錦衣應有眾色之相。
論。彼許有分至甚為靈異。又破彼轉計。若謂有分全衣體唯是一。而有種種色。種種類。種種業用殊者。多.一相違。甚為靈異。
論。又於一火至應不得成。又破勝論計。彼計。光明遍一窟中。有一麁色遍於室內。衣亦復爾。隨衣大.小一色遍衣。今破光明衣亦隨破。如一光明界分之中。近即明熱。遠便闇冷。既同一體。如何不同。
論。各別極微至可現根證。論主述自宗。各別一一極微根不能取名為越根而眾微共集可現根證。現根證時離微。更無別麁色也。
論。如彼所宗至合能發識。引外宗證。如彼宗中多微合故共生一果。別則不生。或如眼.境等合能生眼識。別則不生。我宗由多微合故識.根能取。別不能取。
論。又如翳目至便無見能。又引世間共許證也。
論。極微對根理亦應爾。總結成。理亦同彼合能生果根.境生識。及如散髮翳目見也。
論。又即於色等至極微亦壞。明色即是極微。色壞極微壞也。
論。極微實攝至定俱時滅。外道救。極微實句攝。色是德句攝。實.德體殊。異體不應定俱時滅。
論。此二體別至故非體別。論主破體別有。文有三重。此第一也。若謂地大極微是實。色是德攝。二體別者。因何共審觀時。不見地等外有別色也。
論。又彼宗中至寧異色觸。第二破彼宗。自云。地等實句眼見。身觸。色德亦眼見。觸德亦身觸。實之與德色.觸何異。
論。又燒毛㲲至形量等故。第三破也。毛謂羊毛等。㲲謂白㲲等。花謂紅花等。此三種實句體別形量相似。德不同毛黑.㲲白.花紅。未被燒時由色別。故知三種異生毛等三覺。被燒已後。同一黑色。形量同故。既不記識毛.㲲等異。故知德外無別實也。若謂實外有別德者。毛等三物未燒之時。實.德俱異。被燒已去德同實異。雖德是同實有異故。實又眼.身所得。因何不能記識毛.㲲等異。故知離色無別異也。
論。猶如行伍至不記識故。引喻。由兩行。一行是瓶。一行是瓫。同一鴿毛。由觀瓶.瓫形別記識不同。若不觀形。唯著鴿毛。即不能記識兩行有別。毛.㲲.紅花亦爾。被燒已後。由色同不可記別。形復無異故不記別。若形有別可記別也。
論。誰當採錄至廣諍應止。可解。
論。此三災頂至名彼災頂。此明三頂。
論。何緣下三定至遭是外災明下定災及所以也。正理云。第二靜慮喜受為內災。與輕安俱潤澤如水。故遍身麁重由此皆除。故經說苦根第二定滅。乃至。亦由滅苦所依識身。故說苦根二靜慮滅。雖生上地識身容現前。隨欲不行。自在故無過。然經言滅苦。據正入定時。初靜慮中猶有尋.伺無增上喜不言苦滅 又云。故初靜慮內具三災。外亦具遭三災所壞。第二靜慮內有二災。故外亦遭二災所壞。第三靜慮內唯一災。故外但遭一災所壞(身麁重是苦根本。第二定輕安能除。故言苦根滅也)。
論。何緣不立至地還違地。明地大非災所以。
論。第四靜慮至所不及故。明第四定無外災所以。
論。有說彼地至更往餘處。此第二師釋。正理論云。毘婆沙師說。第四定攝淨居天故。災不能損。由彼不可生無色天。亦復不應更往餘處。由此證餘界無淨居天。若餘世界中有淨居者。應如地獄移往他方。寧說不應更往餘處。下三天處。由淨居天威力攝持。故無災壞。無容一地處少不同。便有為災壞.不壞別。
論。若爾彼地至體亦非常。問答第四定器常.無常也。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第四靜慮地若無邊災所不及。豈非常住。答剎那無常故無此失。有說第四靜慮地中宮殿所依俱是無常。謂彼宮地隨彼諸天生時死時俱起沒故。此說非理。所以者何。應無有情共器業故。由此如前所說者(准此。即非與宮殿等同生滅也)。正理二十一解無雲天云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蜜合故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說無雲 第四定地各別不違。諸論皆同。說滅不同。論意各別。此論所說。是婆沙後釋。評家義意論將此為非難故。諸天宮殿。理是隨身。亦共業感。若不爾者。應無來往相過。宮殿受用之理。
論。所說三災云何次第。已下明三災起之次第。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要先無間至一風災起。答文可解。
論。何緣如是。問所以。
論。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已下答。由上地因勝所感身壽。其量次長。所感外器。亦漸久住。此即善順施設足文。第三禪遍淨天。壽六十四劫。七火.一水。總七七火。七水。後七火.一風。七九六十三。并一風災有六十四。第六十四雖缺二十二中劫。據全說故言六十四。此天劫初成時。最初生容壽六十四劫。於後生者皆不得也。若有定業應移餘界。
俱舍論疏卷第十二
(本奧云)初校額田部白麻呂
移唐草本寫校畢
再校葛城首麻呂
保延三年十一月十日夜點了
非人老法師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三義故名之為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 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為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眾法式 分別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 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果差別不同 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中諸業。四雜明諸業 明業體中。第一四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起 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表體 後之半頌明無表體 就初文中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論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 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 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覺而生者。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或計於我以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 正理兼破無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云世別由業生 云何知然 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 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見為門 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生 又云 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不了達故 謂有先世於良福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此論言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 若由業異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俱妙。答 業類不同 雜業生人感內身形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 淨業生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 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為三也。
論。如何建立至為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毘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 身業從所依。語業是自性。意業是等起 正理論云。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復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為意業 准此論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為三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用表.無表為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 前各各開二。此釋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 下兩頌半。第三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表體 正理論云。髮.毛等聚總名為身。於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示心名為身表。
論。有餘部說至有剎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 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剎那。由於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為身表 為破此故說非行動 對行動宗立無行動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立因。有剎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論。剎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滅至名為有杖。答剎那也。諸法得體無間即滅名為剎那 有剎那名有剎那。如有杖人名為有杖 正理彈云。彼釋非理。如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如人有杖。
論。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結破。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即此處生即此處滅。如何得說動為身表。
論。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聲可有剎那。色身等物無剎那滅。若有為法皆有剎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許皆有剎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故滅不待因 證有為法皆有剎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滅不待因。
論。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 待因之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因纔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 以後與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 經部計。生有客因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 有部計。滅有主因無客因 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待客因。滅相為主餘因為客。
論。若後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量救也 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始有滅。非是纔生有滅也 不應即此而名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為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火合為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合義亦如是 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為定 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論。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 一二不俱故。後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於前念 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明了耶 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滅耶。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此是上坐師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無為因。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於人有益名之為法。於人無益名為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 若望偷盜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中有二。一破住無為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 無非因者。破住無為因。住無非因。因云以是無故猶如兔角 非法非法為生滅因以剎那剎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望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云空窟中焰無人受用即無損益。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焰滅)。
論。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論主重破兩家計也。住無為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色不相應。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非法故。不待餘因纔生即滅。以有為法皆有剎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即是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非有。論主答也 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由火合令薪熟變 生中熟因。即是滅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 則生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 或滅生因應相無別者。破似 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為滅因 或似。似生因為滅因 同是一薪由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道理。
論。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 正量部計。許灰.雪.酢.日.水.地無剎那滅。前後體一能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正量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於中為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所作。論主答也 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 水聚。即是顯.形水聚 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為滅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纔生即滅。故有剎那。既剎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於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 論主釋云。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論。既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 經部宗計形無別微。積於顯色以為長等。是假非實 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為短色。如苽藪等。餘文可解。
論。如見火㷮至別類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如依觸至能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相。而詐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 正理論云。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火㷮喻於證無能。餘處極成可假說故。謂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故於火㷮等色。異時別處無間轉中。計度立為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俱不極成而可假立 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但為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布說為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能比度。知觸俱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是相狀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憶俱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於一時形.顯俱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意識分別時差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 今詳。兩論互有勝劣 俱舍論主。言一形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 正理論師。以了相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為是眼識相應。為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證有別體。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剎那生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色 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有形 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高.下形。若言有者即違自宗。若言無者因何生覺 又云。故知。聚色分折漸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者 此亦無理有分量。顯室中之光生於形覺唯有顯故。又烟.雲等亦生形覺。如何自云形色有八。顯色十二。
論。豈不觸形至能念花色。有部救也。謂觸與形俱行一聚。故因取彼形俱之觸。而能憶念眼所見形。非是形色亦身根取。如見火色便憶火煖。及嗅花香能念花色。登眼見煖。鼻嗅色耶。
論。此中二法至能定憶形。論主破救也。見火知煖。嗅花知色。是定不相離。先知相屬見。嗅方知。若不先知。見.嗅不知火煖花色。觸之與形即不如是。若知相屬若不先知。身若隨觸即知長等。然無長.滑定相屬故。如何闇中能憶念形。故知。若有別形即合身觸。
論。若觸與形至能憶念形。反難成宗。論主本宗。形若有實即有二根取過。有部救云。因取觸故能憶念形。論主反難云。觸之與形非定不相離。而取觸時能憶念形。如先不知此有如是香。於闇中嗅如是香時。知花有如是色 而實不然。故不應說因取於觸能憶念形 正理救云。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觸聚中有形定故。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一面多觸生中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中。定有圓色。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形有決定者。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能憶顯色。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決定如形。
論。或錦等中至非實有體同處多體難也。如方錦上有圓錦窠。即此窠中復有種種耶正文像。同於一處應有多故。理實不然。顯於同處既無多顯。形於一處豈得多形 今詳。此難非有部宗。錦之文像非形色故。
論。又諸所有至假立長等。無別形微難也。如有對青等析至極微有別極微猶名青等。形微若實折至極微微應名長等。形若別有。應有極微名為長等。故知長等但是安布顯色假名長等。
論。若謂即以至聚集安布。破轉救也。若謂聚顯極微不成長等。如聚香味不名為長。別有形微安布差別方名長等。此唯朋黨有部之宗別有形微。非極成故。形微既非極成。誰許安布以成長等 有人解。朋黨者。朋黨勝論師宗。非也。成業論破有部別有形色云。為是一物遍於色中名為長等。為積多微名為長等。若積多微名為長等。何異顯色。若謂一物遍於色中。即同食米齋部。今言。積其長微。故知。不是朋黨外道之義。
論豈。不現見至而形相異者。有部救。如世瓦器。黃.白雖同而有瓶.瓫相各異故。故知顯外別有形微。
論。為不已辨至理亦應然。論主釋也。如文可解。
論。豈不闇中至安布為形。有部救也。若言形色即是顯色安布差別積為形者。既不見顯應不見形。既見形色不見於顯。故知顯外別有形色。
論。以闇遠中至唯知總聚。論主釋。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如何具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分。如諸顯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起。以極細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故。證知定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是。寧獨不許。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處。皆決定有極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中。有形覺生不待於顯。如不待餘顯有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有。如種能成長等 形色極微 今詳無理。後有分量知前有種分量。種者即形極微。此亦非理。後有行.輪。豈樹.蟻外而許有別行.輪細分 又云 諸顯極微有質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等。此亦非理。香等極微亦應積集為長等。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亦有質礙。唯據處所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謂香等所有極微。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顯色所有極微。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顯微體非形。如前已說。了相異故。不待顯色形覺生故。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多積集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顯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 准上論文。形微是實。長等是假。其長等微。或同。或異。如界品釋 然經部宗許長等色攬顯微成。是假非實。眼識所取恐非應理。行.輪等假。唯意境故 正理論師雖有多救。然以生覺證別有形。非為定證。無行.輪體有行.輪覺。故應顯色成長等時。此即顯色名為長等。眼見形體非見假形。此順釋宗妙扶至理。
論。既已遮遣至何為身表。正量部.有部徵問。
論立形為身表但假而非實。經部答。
論。既執但用至為身業耶。有部問。准此經部身表非是身業。
論若業依身至當知亦爾。經部答。經部三業總以思為體。與大乘同。即此意。思依身.語行名身.語業。唯依意轉名為意業。
論。若爾何故至此二何異。有部難。經言思業。明知是思。經言思已業。明知非是思。如何三業以思為體。
論。謂前加行至名思已業。經部答。思有二種。一思惟思。二作事思。前名思業。後名思已業。
論。若爾表業至便成大過。有部難。能表示心名為表業。依其表業發無表業。二業唯是意思。思非是表。故無表業。既無表業無表亦無。便成大過。
論。如是大過至此有何過。經部釋也。經部宗意。身.語色聲名之為表。性是無記。與大乘同。動身.語思名身.語表業。通於三性。由思力熏種子名無表業。正理論云。此中為攝一切業盡。為攝少分差別業耶。有說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說。不攝無漏(此是經部兩釋思業思已業經)。此釋不與經義相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為動發身.語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二種起作事思。此二俱依身.語門轉。竝應攝在身.語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已上與前二釋出過。若攝一切三業盡者。法既依身.語轉。如何攝意業)。若依身.語二門轉思。亦許一分名意業者。是則在業有雜亂過(此縱許依身.語門轉是意業者。即應意業亦身.語業。成雜亂失)。縱許為欲動發身.語起思惟思是意業性。且非此中總攝諸業。以有不依身.語門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此經中所不攝故(前明意業不成過失。今縱許彼有意業者。亦攝意業不盡過失)。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非前所說思惟.作事二思攝故 准此。五識相應思是意業。此五識相應思非是起思惟思。亦非動作思故。云云。作其轉計略而不述 又云。又汝經部說諸仙人意憤殺生。是何業攝。為是身業。為意業耶。然此中無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惟思即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 准此論文。仙人意憤無二種思。既約二思分身.語業。思無差別。二業應無。或應意業即是身.語。故成雜亂 又云。亦不應謂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說形為身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說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言。表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起手等別形名為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立身.語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今救經部。餘經說表即是業者。果取因名。非即是業。或從所表為名。手.足等形表作思故。
論。此應名為至心俱轉故。有部出過。既熏於心差別功能與心俱轉。此則應同道.定共戒名心隨轉。
論。無如是過至以性鈍故。經部釋也。此欲散無表思之差別。與定無表義意不同。欲散無表。由二思力之所引發動作思。既名表業。發身.語表故。此熏於心成其種子名為無表。定心無表即不如是。由彼同時心力起故名心隨轉。如有部宗。從其表業發生無表。亦由發表業思之所引發。非是表色。色性鈍故。
論。毘婆沙師至如前已說。論主述有部也。
論。經部亦說至無色相故。論主述經部也。前說身表無有實體。無表同表亦無實體。故言此亦非實有故。所以得知。有三因證 一由先誓限唯不作故。本誓既不願別有色生。但唯誓不作此業。如何與誓不同別生於色 二所依大種體非有故。既依過去大種施設無表色。過去大種既體是無。故知無表亦無有體 三若實有體應有其色對礙之相。此相既無。故知無體。
論。毘婆沙說此亦實有。論主述有部也。
論。云何知然。經部問也。云何知無表色亦實有也。已下半頌第四證有無表。
論曰至無見無對。第一證也。有見有對即是色處。無見有對是餘九處。經既更有無見無對色。故知即是無表色也。
論。又契經中至及無漏色第二證也。既有對色皆是有漏。別有無漏色。故知是無表色。故第二證 後結二證也。若無無表色。十有對色中何法名無見無對及無漏色。
論。又契經說至福業增長。第三證也。七福業事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此有七種有依福業事。謂有所施事為依名為有依。一施羈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此七種福雖起異心作業已息。若行.悟.寐等。恒時增長。除無表色若起餘心。及無心時。依何法說福業增長 無依亦爾者。謂無施物以為所依。但逢隨喜思念諸佛心恭敬等。亦如有依福業增長。
論。又非自作至此性無異故。第四證也。若無無表。但遣他為殺生等事。應不成業道。正遣他殺時。自業非殺故。自遣他表不能殺故。更作殺時自教他業如前無異故。
論。又契經說至便成無用。第五證也。經說法處內.外以分。謂是外處。十二處分。是十一處所不攝法。若以有見無見以分。即是無見。若以有對無對以分。即是無對。色.無色以分不言無色。若不以法處有無表色者。此言闕減便成無用。以彼簡法不周盡故。
論。又若無無表至語等無故。第六證也。八支中有正語.正業.正命三支。在定之中無語等三。若無無表。何法名為正語.業等。
論。若爾何故至清淨鮮白。經部難也。若謂正在定時具有八支。何為經說八中五支修習圓滿。正命等三先時已得。故知即是定前語等。
論。此依先時至無相違過。有部通也。此依先時已得世間諸有漏道定共色說。非是欲說定前語等語以為道支。故無過失。
論。又若撥無至而名苾芻等。第七證也。若無無表。唯是意思起異緣時即應無。於如何得名為苾芻等。
論。又契經說至可名堤塘。第八證也。若無無表。何然長時相續遮防諸破戒惡。非無有體可為堤塘。
論。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總結八證。
論。經部師說至然不應理。經部非前證。別有無表實體不應理也。
論。所以然者。問不應理所以。
論。所引證中至故名無對。釋第一證。經言第三無見無對者。謂定境界色非眼見故名無見。不障處所名為無對。非是無表。
論。若謂既爾至與無表同。遮有部難 正理論云。此釋非理。以一切法皆是意識所緣境故。住空閑者意識。即緣諸有見色為定境界。此色種類異餘色等。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澄清如空界色。如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夢境已具分別 應如是責。如何定境青等.長等顯.形為性。如餘色處非有見攝。然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又在定中眼識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雖具顯.形。而非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非下地眼境。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眼根為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根為境。又於夢中所緣色處。應無見無對。唯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說有三色。證無表色實有理成 准上論文。定境色處非眼根境。此違色處二識所識。復同彼同分色不與識合。即違婆沙正義 夢境色者。即是餘位可眼見色。非謂此非眼根境界。其定境色亦是可見色處所攝。如解脫色。緣青等時是可見色。
論。又經所言至即說為無漏。釋第二證。定境色中有無漏色。即此名為無漏色也。
論。有餘師說至得無漏名。此述譬喻師計。無學身中十色界全。及外五境。皆是無漏非漏依故。
論。何故經言至乃至廣說。破譬喻計。若言無學身中色法。非漏依故名無漏者。何故經言有漏法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說。十五界等既無簡別。故知一切眼等皆是有漏。
論。此非漏對治故得名有漏。譬喻師救。無學身中十五界等有其二義。非漏依故名為無漏。非對治漏故名無漏。
論。是則此應言有漏亦無漏。有部難。離過身中十五界等。應亦是有漏亦是無漏。
論。若爾何過。譬喻師反問。
論。有相雜失。有部與出過也。
論。若依此理至有何相雜。譬喻師救。非漏依故名為無漏。不依此理說為有漏。非對治漏名為有漏。不依此理說為無漏。依此義說有何相雜。
論。若色處等至聲等亦爾。譬喻師反難也。若色處等十五界一向有漏者。何故經等不直說色處心裁覆事。簡去無漏差別而說有漏有取諸色心裁覆事。故知別有無漏色等非是心裁 裁謂裁蘗。即是與有漏心為生之本覆障事也 正理破云。又非眼等非漏對治得有漏名。勿有世間諸離染道成無漏故。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識說故。謂佛有漏.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間意。墮世間法。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間意。出世間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等中作如是說。故知彼說但述耶計。
論。又經所說至福業續起。破第三證。經部宗中先軌範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七有依福福業增長。如如施主乃至由諸受者受用勝劣有差別故。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種後後心生說名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為轉變能生果時功力勝前名為差別。
論。若謂如何至無表法生。遮有部難。與無表同如何受者受用施財物。則有實無表色增長生耶。
論。若於無依至亦恒隨轉。釋無依增長也。
論。無表論者至寧有無表。反難有部。無依福業但是心念意思隨喜等事無有表業。寧有無表。
論。有說有依至相續增長。敘經部異說。
論。若爾經說至緣彼勝思。論主破餘師也。
論。是故所言至定為應理。論主評取經部前師釋也。正理云。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為先後後心生說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說名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說名差別。如有取識為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此與對法論同。此中有難。非極重。非串習。非近作業。此時熟者豈非顯著)。
論。又非自作至身.語業道。破第四證。由本加行使者依能教者教所作成時。法爾能教彼者相續心上種子轉變至生果時功能差別。由此當來能感多果。即此差別從身.語業生。果立因名故名身.語業道。實非身.語 自作究竟當知亦爾 如無表業名為業道。亦是果取因名非身.語業。
論。然大德說至正殺殺已。敘異計也。此是達磨多羅計也。
論。非但由此至成無間業。論主破云。非但由思作已殺等解即成業道。實非殺母作殺母解應成無間。此既不成。如何但由其思即成業道。
論。然於自造至非不應理。論主容自作一分由思成業道。
論。何於無表至轉變差別。此有部責經部情偏。
論。然此與彼至不令生喜。此答不許無表所以。
論。若由此引至未來果故。答許經部宗所以也。
論。又先已說。經部引前說證。
論。先說者何。有部問也。
論。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經部答也。
論。又說法處至法處攝色。破第五證。如文可解。
論。又言道支應無八者。此牒第六證也。
論。且彼應說至求依等不。經部反問有部。
論。不爾。有部答。
論。云何。經部徵也。
論。由彼便得至立語業命名。有部答也。
論。若爾云何至八聖道支。經部准有部釋自宗義名正語.業.命。
正理破云。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此釋故。謂正見等亦應可為如是計度。雖在道位無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正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起正見等耶見等無。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若無正見等。道亦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諸師應作是例。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亦應實有正語.業.命諸無漏戒。
論。有餘師言至故名無漏。述經部異師釋。
論。非一切處至此亦應然。異師引例釋也。此師意說。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三耶名正語等。無別體性。此定不作依無漏道故名無漏。非別有法。如八世法不得衣等。此之不得無別體性。
論。別解脫律儀至別解脫律儀。破第七證。此亦准前由意樂力。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惡業。由斯故立別解脫律儀。准此意樂即是思願。
論。若起異緣心至憶便止故。通有部難。
論。戒為堤塘至由心受持。破第八證。由心受持力遮防破戒惡法不生。非別無表。
論。若由無表至而破戒者。反難有部。若由無表遮防惡戒由如堤塘。堤塘不斷。如何失念而有破戒。
論。且止此等至是我所宗。止諍歸宗。破已復宗。非是實取有部義也。
論。前說無表大種所造性。已下大文第二明能造大 於中有三。一表.無表大種同.異。二明造時同.異。三約地同.異。此即第一。
論曰至異大種生。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
論。從一和合至不應理故。釋也。
論。如表與大至為有差別。下第二明造時同.異。
論。一切所造色多與大種俱時而生(謂一切有對造色及作俱無表)。然現在未來亦有少分依過去者(作後無表)。
論。少分者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從過去大生。釋頌文也。初一念是作俱無表。第二念已去是作後無表。作俱無表從現大生。後念無表從過大生。此雖云從過去大生。非是大種於過去世造現.未色。此是作俱大種住現在時。懸造未來諸念無表落過去世。現.未無表依之而起。
論。此為所依至手地為依。明無表色依有二種 一為所依。即是能造無表大種 二但為依。即是造身餘色大種 前為轉因。如手轉輪 後為隨轉因如地為輪依 問表與無表大種不同。如前已釋不勞重述 未知。作俱無表。與其後念作後無表。為同一大。為別大耶。又後念無表有多剎那。為同一大。為各別耶 有人釋此三解不同。不評是非還同未解 第一解云。造後諸無表即用造初無表大種。乃至。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世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 答如是 設成就現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 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 自解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所以必成現所造色。亦非現所造色無因故必成就大種。以此故知。現無別大造未來無表 今詳。引此論文為證不定。此論文據有對色說。不是無對色據。生因大種非是依因。依因非是造色義故。細麁之色非一因故。不可別有依因大故。既約造大後念無表現在成就之時。不成現造大種。能造大種現在成就之時。不成未來所造色故。如何引此論文。證初念無表與後無表同一大造。此釋雖不違理。誤引論文以為過也 第二釋云。一具四大造初念無表。即於此時。別有一具四大造彼後念諸無表色。正理第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云。謂有成就所造色非四大種。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自解云。以此文證。有成就能造非所造色。故知亦有現在大種無現在所造色。懸造未來 今詳。此釋違其理.教及所引文。亦非成證。言違理者。何因後念無量剎那同一大造。初念無表有何別因異大造耶。論但自云細麁因別。而無有文現.未別因。言違教者。正理正解此文中云。謂欲界所繫初念無表。與能生大種俱時而生(准此。即造初念無表大種所造無表俱時而生)。此大種生已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生因(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色生因。無表生因即是造義)。此與初剎那無表俱滅已第二念等無表生時。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種為後後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無表俱起身中大種但能為依。此大種若無。無表不轉故(准此。即是此前能生初念無表大種。更不說別有大種造未來色) 言引論文不成證者。正理論云。成就能造非所造者 此望未來所造色說 非成就一切所造。望法不同以為句數。如何引此以為證耶 第三解云。一具四大造初無表。即於此時復起眾多大種。懸造未來無表。剎那剎那四大別造。自問答云。一期無表其數極多。如何現在一剎那身。容彼眾多能造四大。然自解云。異熟虛疎相容無失 今詳。此釋違其教理。復無文證。言違教者。如前所引正理論文。言違理者。准俱舍師釋剎那。云如有動物度一極微名一剎那。准此。日輪一日一夜周四天下。所度極微數無邊故。即是剎那不可勝數。若依日夜三十須臾。剎那有六百四十餘萬。以日計月。以月計年。以年計劫。剎那剎那無量無邊。一一剎那有七具四大。一一大種復有七微。即是於一剎那有二十八微。計其根色虛疎。尚不得容造一日一夜無表四大極微。如何得容百年八萬歲等 無文證者。凡所立義須引教.理。既違教無文。何成釋義 雖釋此義三解不同。不評是非何殊不解 今詳教理。造初念無表。與後念無表同一大造。理教分明。不可違拒。如前所述。此論以轉因聲同造因也。轉之言起。此色因過去能造大起故是轉因。依現身大種故。故是隨轉因。如輪轉時因手而轉。亦依地轉 婆沙一百三十三云。有色現在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去大種所造。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說。問此無表色亦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說耶答彼是轉依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說造依不說轉依。是故不說能造五因。皆過去故(解云。婆沙與此論及正理。名雖少異其義同也)。
論。何地身.語業何地大所造。自此已下。第三約地明造同.異。
論曰至大種所造。此釋有漏自地依也。有漏之色繫自地故。還用自地大種所造。亦由自地有大種故。不用他地大種所造 問身在下地起上定時。用下地身中上地大造。上地多色其四大種為在何處 答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若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時。何處現前 有說眉間 有說鼻端 有說心邊 有說臍邊 有說足指 有作是說。隨先加行安心處所是處現前 有餘師說。欲界大種麁。色界大種細。細入麁隙如油入沙。然根本靜慮現在前時。色界大種遍身內起若近分定現在前時。色界大種唯心邊起 有說。近分定現在前色界大種亦遍身起。然長養身不如根本。如有二人俱詣池浴。一在池側掬水浴身。一入池中浸身而洗。二人用水雖俱遍身。然長養身入池者勝 後解為勝。隨定勝劣皆遍身故。
論。若身.語業至無漏生故。此釋無漏隨生處也。若無漏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即用此地四大所造 以無漏法不繫界故。所以不用同地大造。必無大種是無漏故。無無漏大造無漏色 由所依力無漏生故。即用彼隨身四大所造。
論。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已下兩頌。大文第三明執受類別。
論曰至無變礙故。此釋無表非執受也。
論。亦等流性至謂同類因生。釋無表五類也 亦言。顯彼兼有剎那。即是若法智忍俱時道共戒也。唯善.不善故非異熟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同類因生故有等流性。與苦忍俱故故亦剎那。是有為法故故非實事。
論。此唯有情依內起故。釋無表業是有情也。
論。於中欲界至大種所造。明散無表所依大種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因等起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非是異熟因所生故非異熟。非無漏故非剎那。是有為故非實事 問此大種是誰等流果。正理論云。如是說者。從無始來定有能造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為同類因能生今時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無始來同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 又云 何緣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散無表生依別異大 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相違故依異大 問如不殺戒對多有情各一不殺。為同四大。為別四大 答同一大種。正理論云。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無貪所生無表。而但一具大種為因以所生果類無別故 疑曰。此多無貪所生無表非是一果。如何用同大造。
論。定生無表至無差別故。此釋二種定生。竝唯依定心所長養大種所生。以定心俱必有殊勝長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俱所有無表。所以定俱無執受者。正理云。定心果故必無愛心執此大種以為現在內自體故。又此大種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
論。應知有表至散無表同。第二釋表業也。若屬身者是其身業。不屬身者是其語業。身業與身合故有執受也。語業是聲故無執受。既是業性。已表是情。無有非情是業性故。化人語等既無有得。故知非業。品類足云。諸表業是無執受者。多有是傳家錯耳。若不爾者。婆沙及諸論等即應合會釋也 餘義此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有受.別異四大種起。
論。表業生時至為不爾耶。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若爾何失。兩關反問。各有何失。
論。若破壞者至二形量成。兩關出過。如文可了。
論。有別新生至不破本身。此釋兩關難也。
論。若爾隨依至如何遍生表。此重難也。
論。身有孔隙故得相容。答也。婆沙.正理更有一釋。謂如染支體薄故不增 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欲界身中先有間隙。色界大種來入中耶。答不爾。未來欲界身自有二種。一唯欲界大種。二色界大種雜。若時遇入色界定緣。彼唯欲界者便滅。色界雜者便生。故不可言先有間隙後來住中(解云。若未至現在不可說言有間隙也。若現在世名間隙。復不可言來入中也。若來入中即至後念。故在未來與下地色同時生也)。又婆沙一百二十二云。然表.無表依身而起 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 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亦爾。
論。已辨業門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一頌半。第四義門分別。
論曰至果仍續起。此釋無表唯通善.不善也。無記不能發無表故。所以無表唯是善.惡。
論。所言餘者至善惡無記。此釋表業及思通三性也。謂身.語表及是意.思。皆通三性。
論。於中不善至無慚無愧故。釋不善者唯在欲界。自性不善謂三不善及無慚愧。思等與此相應故成不善。身.語表業由此等起故成不善。上界既無自性不善。由此亦無諸不善業。
論。善及無記至不別遮故。釋善.無記通餘界也。頌既不遮諸地。故知遍有。由自性善.及自性無記。遍諸地故。相應.等起隨其所應亦通諸地。
論。欲色二界至身語律儀。釋無色界無無表業 一以無色無大種故 二以無色無身.語轉。故無色界無無表也。
論。若爾身生至有無漏無表。難也。若於是處有身.語轉。即有無表。如於欲色起無色定應有無表戒。如欲.色界起無漏定。有無漏無表。
論。不爾以彼至大種為依。釋也。無漏不墮界故無無漏大種。故身在欲.色入無漏定。依身生處大種造故。有漏繫地。不可言有漏無表別界大造。復不可言無大造也。婆沙十七云。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力繫屬界.地。故不相似。
論。又背諸色至伏色想故。又重釋也。無色界定背諸色故。由彼定能伏色想故。所以無色無無表色。
論。毘婆沙師至無無表色。論主引婆沙釋。可知。
論。表色唯在至可言有表。此釋表業唯二地。說有伺者。為顯中間靜慮有表業故。
論。有覆無記表至矯自歎等。釋有覆表唯上地也。以諂.誑是有覆無記。故所發業其性亦同。
論。上地既無言何得有聲處。問也。
論。有外大種為因發聲。答也。外大種為因擊發內身處。由斯內身有於聲處。
論。有餘師言至劣故斷故。敘異說也。下善劣故。下染斷故。此是雜心師釋。
論。前說為善。評取前師。
論。復以何因至無記表業。此問上地無一切表。欲界無有覆表所以。
論。以無發業至有覆無記表。答也 言無等起故者。非唯釋有覆無記。通釋前上地無表業也。唯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上地無尋.伺故。故無一切表業。又發業心唯修所斷。欲界無有修斷有覆染心。所以欲界無有覆表業也。
論。為但由等起至由何因成。自此已下一頌半。因論生論。第五明四種善。
論曰至猶如無病。此釋第一勝義善也。以涅槃是諸法中最極安穩。眾苦永寂。是最勝義。故此名為勝義善也。正理兩釋。一釋同前。第二釋云。或真解脫是勝是義得勝義名。勝謂最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真實體性。此顯涅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義安穩名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法其體最尊。是故獨標為勝義善。
論。自性善者至猶如良藥。此釋第二自性善也。無慚.無愧有二義故。一唯是不善。二遍不善心 三不善根具其五義。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斷善根時作牢強加行。五能發麁惡身語二業。由此五種是自性不善作用力強。同餘心所由與此相應成相應不善 善翻此故名自性善。既自性善以喻良藥。故不待餘成善性也。
論。相應善者至如雜藥水。此釋第三相應善也。諸心.心所成善性。要由與彼慚等相應方成善。故如雜藥水亦為藥。以雜藥故。
論。等起善者至所引生乳。此釋第四等起善也。謂身.語表及無表業四相得等。由二善所等起故成善性也。准婆沙一百四十四。三性分別二十二根。有一師說。有四種善及不善等。與此論同。正理三十六。亦與此論同。故知四種善與不善。是有部宗舊所稟義。非是世親菩薩新立。有人。引安惠俱舍釋。云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阿闍梨。立四種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善中最勝者名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善。次劣者立相應善。最劣者名等起善者。謬也 又此釋若唯以勝故名自性者。與名.義不相符會。不待他成善等故名為自性。待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水故 問若爾何故婆沙第二云。今應問彼。若唯五根是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謂彼是不善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是五根與彼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信等五與所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一起。一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而言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名。但順妄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說言世第一法根非根性 准此婆沙不立相應.等起善等。因何言謬 答婆沙第二與此意別。彼異師說。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善故。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應假立善名。由此婆沙云但順妄情。今此四善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性是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善。相應.等起待他成善性故不名自性善 問若爾未相應時先是何性 答有體已來。常與自性善俱恒名善性。善由他立故非自性。以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義性善也。
論。若異類心至此義應思。論主破有部等起善也。准此故知。不是論主新立四善 異類心所起得者。謂疑心續善續生心得自地生得善等。正理論云。因異類心亦起諸得。如因靜慮得通果心。勝無記心現在前故得諸染法。勝染污心現在前故得諸善法。此等如何成善等性。以就彼法俱生得故密作是言。非異類心不作緣起故無有失(解云。言等起者。據善等法俱起得說。不據前.後。異類心起者。是法前後得。非此所說也)。又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而成善等。非待彼心。或復因彼諸得等起。即待彼故成善等性。故得由等起成善等性異(解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成就善.不善等。非待彼異類心。或因彼異類心諸得及四相起。及即待異類心。得及四相成善等。唯此得及四相。因所得法及所相法起。待所得所相法成善等性。故得等由等起成善等性異。此二解中後解為勝)。
論。如說善性至與此相違。自此已下明四不善。
論。云何相違。問。
論。勝義不善至猶如痼病。答也。翻涅槃立生死。即生死名勝義不善。以生死中有漏之法皆是行苦.自性不安性。不安故猶如痼疾。有此疾者常不安穩。
論。自性不善至猶如毒藥。翻自性善立自性不善。
論。相應不善至如雜毒水。翻相應善立相應不善也。
論。等起不善至所引生乳。翻等起善立等起不善也 由此故言與此相違。
論。若爾便無至皆生死攝故。問也。一切有漏皆生死攝。皆是不善。如何於中有善.無記。
論。若據勝義至故無有過。答也。據義不同立名有異。若以行苦極不安穩。一切有漏皆是不善。若不招果。及招愛果。別立為善。及名無記。據義既別。過失便無。
論。勝義無記至更無異門。釋無記也。正理論云。以非擇滅及太虛空更無異門唯無記性。是故獨立勝義無記。無別自性.相應.等起。無一心所唯無記性與無記心遍相應故。設方便立自性等三亦攝不盡。無記多故。由是無記唯有二種。一者勝義。二者自性。有為無記是自性攝。不待別因成無記故。無為無記是勝義攝。以性是常無異門故 問若唯有二。何故婆沙八十七云。於欲界中有五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五自性無記。色界有四。除工巧處。無色有二。謂異熟生。自性無記。何故不同 答據義別也。此中正理據非勝義及非相應。非由等起成無記故。諸有為無記皆名為自性。婆沙意據異熟生等所不攝者立自性名。非是相違。
論。於此應思至例亦應然。難也。大種亦由思等起故。故應例彼成善.惡也。
論。以作者心至故不成例。答也。
論。若爾定心至應設劬勞。論主難也。應設劬勞通斯切難。正理論云。又如眼等不待心生。其性便無善等差別。如是大種不待心生故。理亦無善等差別。若爾諸得及生等相。應無等起善等差別。以非本心所欲起故。無心位中亦現起故 此難非理。由法勢力安立善等差別成故。謂得.四相依法而立。非如大種無待自成。有為法中無有一法不待心力成善不善。是故諸得及生等相。如所屬法要由心力成善等性。其理善成。生已離心雖相續轉。亦無有過。即是前心勢力所引令其轉故。隨定無表定等力生。理亦應成等起善性。天眼.天耳應善性攝。以是善心所等起故。此難非理。以彼二通解脫道心是無記故。彼二與道俱時生故。通斯似難何費劬勞 有人云。俱舍師破云。若天眼.耳由與無記道俱生故。是無記者。既由道力應名等起。若言非由彼道力故成無記者。道俱生言何成解釋。真難未通。劬勞還費 今詳。此破似非。本文多救之中唯破一故。於此一中又非切當。論主以道是善眼根。無記故以為難端。救云。道是無記。與眼根性同。難自不成。反難等起。何關此義。
論。如上所言至何以故。此下三頌。第六明二等起。
論曰至第二名隨轉。列二等起也。
論。謂因等起至名為隨轉。釋二等起名轉隨轉。
論。隨轉於業有何功能。問。
論。雖有先因至如死業應無。答。轉隨若無。即無表業。如死。無心。有身無業。正理論云。若無隨轉。雖有先因為能引發。如無心位。或如死屍。表應不轉。隨轉於表有轉功能。無表不依隨轉而轉。無心亦有無表轉故。
論。若爾無心如何發戒。難 那含沙彌至羯磨時入無心定。此亦得戒。既無隨轉猶如死人。如何那含能發於戒。
論。諸有心者至於業有用。答。諸有心者依根本表發無表戒業起分明。諸無心者依加行表發無表戒業起不明。由隨轉心有根本無根本業業。故隨轉心於業有用。
論。見所斷識至此無有故。釋見所斷識非剎那等起。於能起表近因等起尋.伺生中為資糧故是遠因等。正起業時心麁散故。見所斷識爾時不起。若起見斷其業即息。正理論云。見所斷識乃至定不能為剎那等起。見所斷識雖能思量。而無功能動身發語。然於動發一表業中。容有多心思量動發。唯後一念與表俱行。異此表應非剎那性。見所斷識雖能為轉發有表業。然非業表於此識後無間即生。內門轉心不能引起與身.語表俱行識故。若異此者。見所斷心亦應於表業為剎那等起。以修所斷加行意識能無間引表俱行心。亦與表俱行為剎那等起。故見所斷雖能為因引諸表業。離修所斷因等起心表俱行心無容得起。是故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業 然契經中但據展轉為因等起密作是言。由耶見故起耶語等 阿毘達磨據彼不能無間引生表俱行識。故密意說。見所斷心內門轉故不能發表。是故經.論理不相違。
論。又見所斷至是見所斷。第二反難釋也。
論。若許見斷斯有何失。却問失也。
論。是即違越至不相違故。出違教.理失。前是違教。後是違理。
論。有漏業色至應更成立。外人令更成立。
論。若爾大種至力所起故。反難成立。若見所斷心能發業者。其所發業可見所斷。能造大種亦由見所斷心力所引起。應說大種是見所斷。大種既非見斷。故知見所斷不能發業。
論。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善。釋前難也。大種因心起。不成善.不善。大種見所斷心起。非見所斷。此有何失。
論。或復許爾理亦無違。第二答也。許四大種見斷心發。是見所斷。義亦無違。
論。不應許然至不相違故。破許大種見所斷也。大種不染污故非見所斷。是有漏故非非所斷。以四大不染污與明.無明不相違故。
論。彼經但據至故不相違。釋通經也。見所斷心不能為近因等起。能為前因等起。據前因等起說因耶見故起耶思惟.耶語.耶業及耶命等。論說近因故不相違。
論。若五識身至外門起故。釋五識唯為隨轉。無分別故不能為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識有分別故能為轉外門起故為隨轉。
論。一切無漏至任運轉故。釋無漏.異熟無記非二轉也。無漏唯在定故。異熟生心任運轉故。正理破云。然說無漏。異熟非者。此有大減及太過失。有漏定心亦俱非故(此大減失)諸異熟識但可非轉能為隨轉。何理能遮(大過失也)然經主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諸異熟識非轉.隨轉。有餘復言。此唯先業勢力所引餘心息位方可現前。故非二種。設此能起身.語表業是何性類。為異熟生。為威儀路。為工巧處。且非異熟生。現加行起故。亦非餘二種。異熟心起故。如是理趣。但可能遮異熟生心為因等起。餘心為轉所發表業。異熟生心外門轉故。能為隨轉何理相違。且若無心。表業不轉。許表業轉用異熟識為隨轉因斯有何過。又但應說異熟生心勢微劣故非因等起不應說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勿生得善亦不為因發有表業。亦非加行任運轉故。由此經主有增減失。因復非因。智者應了 俱舍師云。有漏定心理同無漏非轉.隨轉。唯在定言以遮顯故。故不別說。異熟生心雖外門轉。善.惡業感不由加行任運而生。性羸劣故非轉.隨轉。生得善心豈同於彼。一即非從業感。二即其性是強。故亦非難。此即違理。又教相違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廣如彼說。
論。如是即成至異熟生心。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轉隨轉心定同性不。問二轉心性為同不。
論。此不決定。答不定也。
論。其事云何。問不同事。
論。謂前轉心至隨轉亦爾。指事答也。
論。唯牟尼尊至無萎歇故。明佛不同。婆沙一師二轉同性心。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此中若善心作轉。即善心作隨轉。若染污心作轉。即染污心作隨轉。若威儀路.工巧處等亦爾。問若威儀心作轉。即彼心作隨轉者。如有行時遇見佛像等起善眼識。或見婬女等起染眼識。如是豈非善.染隨轉起彼業耶 尊者世友說曰。此由覺惠速疾迴轉起增上慢。謂於行位起此眼識。而實行時則善.染心不現在前。若善.染心現在前時。即止不行。此善.染心但如伴者。不名等起 復有說者。威儀許容善.染.無記為等起。餘如前。即以工巧畫佛像起善。畫女人起染為難。世友通如威儀 復有說者。工巧心發起業時善.染等起。乃至工巧處心轉時其隨轉容有三種。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 復有說者。若身.語業異熟生心為二等起而發起者。此身.語業當言是何。為威儀路。為工巧處。為異熟生。若威儀路。或工巧處。異熟生心云何能發。若異熟生。此身.語業應是異熟。然身.語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亦不可說為善.染性。異熟生心所等起故。由此異熟生心。不能發身.語業 今婆沙有三師。一師自類為剎那等起。二師威儀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第三師威儀.工巧剎那等起通三。餘同前 然未見善.染剎那等起通三文。及異熟生心為剎那等起文。此二義皆婆沙無文。雖佛無記心後通善。剎那等起義亦不同。然婆沙無評文。諸小論意不同。取義各別 雜心云。若善轉即善隨轉。不善.無記亦爾。取初師義 此論於轉善等隨轉通三。非婆沙師義 正理論云。異熟生心亦為隨轉。亦非婆沙師義 太法師云俱舍是婆沙中一師義者非也。
論。有餘部說至那伽臥在定。敘異說也。
論。毘婆沙師至通果心起。有部釋頌。與餘師不同。謂佛四威儀中皆能入定。非謂恒時定也。故作是說。非無記心。
論。諸有表業至為如隨轉。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設爾何失。反徵問也。
論。若如轉者至皆能為轉。出如轉過。若如其轉。見所斷心既許為轉。身.邊二見是見所斷有覆無記。既如其轉。即欲界中應有有覆無記表業。即自違宗。或應簡別見所斷中身.邊二見不能為轉。餘見所斷能為轉也。
論。若如隨轉至應設劬勞。出如隨轉過。若如隨轉。不善.無記心得戒時。爾時表業應非善性。應設劬勞通如是難。
論。應言如轉至為間隔故。通也。應如修斷近轉心也。
論。若表不由至無記表業。論主與婆沙。通經。出過。正婆沙文婆沙百一十七。問若見所斷心不能作剎那等起發身.語業者。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諸耶見人所有身.語.意業。若思。若求。若所造作。一切皆得不可愛.不可樂.非悅意果。所以者何。此見暴惡。所謂耶見 答依因等起作如是說。非依剎那等起。是故無過 正理論云。又作是說。若表不由隨轉心力成善等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 彼謂此說表成善等性決定但由剎那等起力。故見所斷惑雖為因等起。而欲界定無有覆無記業 此由經主不達我宗所有言義故作是說 此說意言。若見所斷惑為剎那等起與業俱行。是則不應隔修所斷能起表業因等起心。則欲界中何緣無有有覆無記身.語表業。然見所斷惑。尚不能為因。無間引生業俱行識。何能自作剎那等起。說不能作剎那等起。顯不能為近因等起。但有能作近因等起者。此必能為剎那等起故。身見.邊見。雖為遠因引身語表。而由修斷近因勢力成不善根。是故說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若不爾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前言為顯隔近因故簡近因故。說前因言。故彼此中不達言義。婆沙論云。復次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即此眾同分心作隨轉。斯有是處。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無有是處。復有說者。亦有是處。謂如有人發願當作五年大會。中間命終。乘斯願力生富貴家。自憶宿命如昔所願一切皆作。如是則名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然無評文 今釋。前師說近因等起心。後師說遠因等起心。義不相違故無評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三
以黃薗本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相續故。故名律儀 非律儀翻此 俱非雙翻 問數可知 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等 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惡戒邊際。七明近住事。九明所得處。十明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明處。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別解脫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 梵云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 苾芻尼尼是女聲 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 梵名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略也 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也 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 梵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優婆夷者訛也 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受戒住故。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 於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受學人別 言定.道律儀但為得彼定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體唯有四 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住 四者苾芻.苾芻尼合 正學.沙彌.沙彌尼合 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 近住獨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支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 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隨其所應。答三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論。其事云何。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心。雖受不得 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說亦爾 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 有作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 豈不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 此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 若爾勤策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 如得近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解云。前說同婆沙前師。後說同婆沙後師。無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義)。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事。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立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學處。故開為二也。又在家者覺事生業。亦可令彼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時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盡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業故得尸羅名(解云。險業是惡戒也。平治熱恨惡戒故名清淨) 此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至所作自體。問也。以契經說無表律儀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果 生後作故是作因 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無失 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發起作業是作因 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也。
論。謂受戒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論。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業故(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諸身語。業道亦爾。思業遊暢義。同名為業道)。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論。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脫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心轉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脫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轉故。答也 異心。謂不善.無記心 無心。謂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破戒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論。由此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顯勿如次。釋頌文也 言正知.正念合者。合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為根律儀 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成中時分。三明住二戒兼處中時分。四明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明成別解脫人也 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 此責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 又別解脫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中得過去生者(解云。離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與戒同一果故 勝品靜慮者。謂無始曾未起者)。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無容有。煖等戒故應分別說。若煖等俱戒不定成過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過去故。此應簡別說)。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不成過去。爾時未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用 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善無表。釋惡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 此二心未斷者。雜心云。至彼纏所纏。盡已盡。當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律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之時恒成現表。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法力劣故 逆謂未來 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也。
論。是心所為。答也。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在。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律儀眾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解。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戒。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 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廣。即煩不錄。
論。說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俱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為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 彼謂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 聖。唯簡取無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無漏定。非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脫律儀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脫也 從他教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眾別人皆是他也 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二種他。謂別人及眾 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眾中苾芻等三從眾得也 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奈耶至復說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為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 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至盡智時得此戒也 二由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戒 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 三由佛命善來苾芻爾時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 四信受佛為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 五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歲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二十。佛令眾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開一緣。非酬答時即發也 言酬答者。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無家 六由敬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大生主 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訶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眾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眾生。與大生為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為名。大生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為說八尊重法。彼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是尊大苾芻法。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眾中最初出家。廣如律說 七由遣使。得戒。謂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路有難。受具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為護難故別開此緣 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和上不入眾數餘四成眾。減不成眾。於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 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遮 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眾。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二說。一云第二剎那以後。彼初剎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剎那亦是所說。有現無身表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 解云。現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 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也 此兩說中後說為正。入無心定時無表業故 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不律儀現無身表者 此據現無身表。依過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 正理四十二云。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 准後師釋。前必應云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彼先時決定有表 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 然此兩說與婆沙不同 婆沙云。若住別解律儀現無身表。一說據後剎那。一說初容無有。不說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 有人誤釋謂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又論云。七善業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從受生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 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表而生。故知論主說佛及五苾芻得別解脫時身亦有表 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說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二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說晝夜為半月等。此通伏難 難云。若唯有二分齊。何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 通云。說半月等者。此說重受日夜戒。滿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也。如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 即是日日受經半月等也。
論。時名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增語至立晝.夜名。答也。增語是名。即是有為法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行故。三無憶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夜復。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法為障令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既說唯一晝夜。用應有法能為障礙。
論。於如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 經說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且說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根有難調者。已許為說晝夜律儀。何不為調漸難調者。說唯一夜一晝須史。以難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若增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說此 是故經部與正理師無諍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也。以無對師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夜即無晝.夜。亦無對師要期盡壽。應無盡壽。
論。雖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壞善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壞善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暫時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說至阿世耶故。述經部宗。經部說。如善律儀無別實物名為無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所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 此不律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種子假名惡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 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樂 攝大乘論。以欲及勝解為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說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竟亦得受。釋受時也。准此論文。先無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 乃至 時分定故。光.闇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發律儀。釋受律儀也 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釋從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釋具支闕不成也 正理論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遠離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種離殺等支。於一身中可俱時起。以諸遠離相繫屬中或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異故。釋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雖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論。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離嚴飾。七不盡晝夜 七中隨闕一緣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為受。廣如婆沙二十三說。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說如前 又云。有說此戒近時而住(解云。此時促名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釋也)。
論。如是律儀至說此名長養。釋異名也。
論。何緣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戒有三種支。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約支。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儀果故。
論。何緣具受如是三支。問 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支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飲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事心樂故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餘有八種說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一。食節有八支 齋梵名鄔波婆婆。此翻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 既言第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
論。總標齋號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敘有部宗。准上有如聲故知道支等喻釋文也。
論。如是所說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何自體與自體為支。
論。若謂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轉計也 正見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為道等體。即用此正見為道等支。亦不可說前生正見等。與後生正見等為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則初剎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等。非毘婆沙說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亦非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然於俱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力說名為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為支。所餘七支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說名為支。非能尋求不名為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何憑說過 俱舍師破云。若就實義。正見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若就假名。餘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論。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誰應受此近住律儀。如是說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夜歸依三寶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由意業力亦發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必不發戒。
論。如契經說至鄔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事。如契經說。乃至。名曰鄔波索迦 此是乘前問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 外國師說。但受三歸即名近事 薩婆多說。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經所說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問。為前受三歸即成近事。為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說。唯受三歸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說戒相時方得五戒近事名。
論。迦濕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佛為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為婆羅門婦。受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說受三歸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說戒相未發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為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也。如苾芻等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說戒相。
論。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說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
論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 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故分為四 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說。
論。理實約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無經說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此大名經不說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近事耶。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
論。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說故名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說近事相。於此經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又不是大名經說故是違越。
論。然餘經說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說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設說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說近事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時已發五戒 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說。破有部通經也。正理論敘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說得證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自生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准此。經部大名經無此文。有部大名經有此文)。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違。非我宗言說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儀。由說自稱我是近事憶持護念便發律儀。以自發言表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戒。世尊既說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處。彼說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業。依如是喻智者應思 又經主言約持犯戒說 乃至具牒俱舍論文 此全無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為越一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諸部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諸部有諍為犯一時捨一切。為犯一時捨一也)。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說義中問不應問。況應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等戒為例難也。
論。何緣近事至支量定爾。經部反問有部戒支不同。
論。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緣至非苾芻等。經部引文不同。例釋具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無學有下。
論。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俱。二不與律儀俱。與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餘。不與律儀俱者。通餘趣處。問若不受三歸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受律儀必依三歸。以三歸為門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位。母等為受三歸.律儀。彼為得.不。答彼無心故不得律儀。然與後受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應為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為受三歸.律儀。答彼前生恒樂讚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契經說。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亦墮惡趣。或受眾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說。答若增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說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此依已得證淨者說。不說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 此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德.無漏功德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為佛無學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唯取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色身等法。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為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為歸釋迦一佛。為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總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說我是勝觀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出家見諦。即說我為彼佛弟子。此說依止不說歸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何故先說歸依佛耶。答佛為教主。若佛不說法。不顯現故。先歸佛 復次。如有病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說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為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說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寶。為商人受三歸法。佛法現歸。僧指當成。四分律云受二歸 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果等。何不說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論。彼經但為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俱隣等。是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見僧。故不相違 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是聲聞僧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田僧除異生.佛 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依法者。為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為歸依他相續諸蘊滅。為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續諸蘊滅者。如何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說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是說。歸依自.他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說。若依自性隨有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一切有漏蘊中得離繫故。一切滅於我皆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隨壞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漏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飲食等供養比丘身。歸禮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唯歸禮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
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真佛體。若佛名言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說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 乃至 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壞彼所依彼隨壞故。如是釋難深為應理 正理又云。經主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是我所宗。豈成過失。以得戒故假說依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宗不善了知所說文義 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繫補特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 准上。經部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伽羅。
論。有餘部說至不共法。敘異說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為功德。與上三說不同。大眾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歸依體 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正義 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 此釋非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同 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為體。以能教先稱受者隨教稱故。若身禮亦不成隨教歸依之法 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俱舍據顯略不說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無是非。大意是同。據義別也 婆沙通明歸依通身.語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義。歸依救濟為義。由此三寶為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眾苦。下引五行頌證。前兩頌證耶不脫眾苦。後三行證正歸依能脫眾苦 制多者。外道塔廟。
論。是故歸依至為方便門。結也。八眾受律儀必以三歸為門。正理論云。如是歸依救濟為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為。如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歸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歸佛.法.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為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應然 有餘師說。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為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 有餘師說。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為故。歸依所為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說。伽他即俱舍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 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侶 又云。三所歸依有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 二俱非者非學非無學也 僧體貫通學與無學 又佛體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捨.意.具知根也)。僧通十二(加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也)。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攝故 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為沙門果(佛亦名羅漢故)。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為沙門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門果。及四果能趣向。
論。何緣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耶行所以。二明離虛誑語所以。三明離飲酒所以。半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論。又欲耶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應是性罪。應不能持性罪。理實亦能持遮罪。謂不飲酒。況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種不作皆是性罪)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名為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戒已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經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雖有學曾受具戒。經生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論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 有餘師說。得此律儀 有說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多功德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欲法故 今詳。後解為勝。不得律儀應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緣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離虛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說至得不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說。離虛誑語易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說者。作虛誑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說。唯虛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爾有餘復說。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虛誑語業。非餘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緣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為性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飲酒為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飲酒。重答也。
論。何緣於彼至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明離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飲酒。釋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說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一證也。
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說是身惡行故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法宗。
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娛。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顯數飲酒至轉增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論。如契經說至依何義說。此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復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 醞餘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經說三名 酒是放逸處言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也 言末陀者。簡醞食為酒及醞餘成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物酒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處。故制令不飲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經云云。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論。此別解脫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 初之從字通其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 第三句從字通二節。從根本。從恒時。總有五節。
論曰至後起而得。釋第一節。謂別解脫律儀從一切根本.加行.後起處得。即是殺等加行.根本.後起 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說重等後起。此恐非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脫戒通於業道.加行.後起處得。此是明發戒處。已發戒後方說重等。如何後起是發戒處。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為勝。戒防此三位故。
論。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釋第二節。有二種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 若唯染心發。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染。是遮罪攝。如飲酒等 正理論云。於情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 非情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論。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釋第三節。即離七惡業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脫戒。七惡業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處。發戒亦合同。過去.未來非是有情。非依處。及非止處故。於現在蘊.界.處得 正理論云。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所依.止處。現蘊.處.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為有情所止。非過未故(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所依即是內蘊界。有情所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財.食。此等皆是現在假聚。非過未故) 婆沙一百二十云。彼別解脫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界.處得不於過未。墮法數故。
論。若得靜慮至況從遮罪。釋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無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解云。此由六禪地中靜慮及無漏。與欲惡戒作斷治等。翻此故有二種律儀。惡戒既唯根本七支 此亦唯根本業道。散心非彼斷等對治。由斯無有此類律儀。非如別解脫從別緣制)。
論。從恒時者至蘊處界得。釋第五節 正理論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如與此戒為共有心(解云。既心緣三世斷彼惡戒。所得律儀亦於彼處發) 太法師云。理實而言。過去蘊.處.界自發過去定.道心俱戒。現在蘊.界.處自發現在定.道心俱戒。未來蘊.處.界自發未來定.道心俱戒。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三世各別發 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時得。故戒亦三世一時得。故言從三世蘊.處.界得。故正理論。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得。如與此戒為俱有心。法師此釋誤也 若如法師此釋。即是得恒時。非是恒時得。即與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俱有心 又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若爾與別解律儀何別。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如文可解。
論。非於正得至防護過現。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種戒時。現無七支不善。言從現根本處得者。不分明也。應言從現起業處得。處是起業道處 正理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說言。有一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廣說。第一句者。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遮罪遠離。餘隨所應皆如是說(准此。加行.後起者是惡業加行.後記。非是受戒時加行.後起)。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故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道等聲。說彼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說防護未來。律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論。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論曰至支因說不定。總釋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種律儀必普緣一切有情處發。支即不定。或四。或七。因或上.中.下等。
論。支不定者至名律儀支故。釋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不同。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
論。因不定者至後三因說。釋因不定。因有二種。一無貪.無瞋.無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 若無貪等三因。若就體明別。即三因所發戒別。若就人明戒。無一住律儀者。不從三因發律儀者。必俱起故 若上.中.下因。無一住律儀者。發一種戒從三因發。上.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時。即容有也 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說。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數分別。如文可解。
論。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釋定遍有情無不遍也。若一切眾生中。留一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發。以惡意樂不全息故。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儀。釋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種定限。則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則惡意不息。
論。謂有情支處時緣定。列五名也。
論。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釋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論。言支定者至當持不犯。釋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戒發。
論。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釋處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國即行殺等。名處定也。
論。言時定者至能離殺等。釋時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餘戒皆從盡形。若限年月戒即不發。
論。言緣定者至能離殺等。釋緣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也。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諸經中說得戒者。是引接言。
論。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問也。若於此有情能殺等發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聖人.及上界地所有眾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行殺等。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答也。以發起增上於一切眾生不損命意樂故。於一切眾生得於律儀。
論。毘婆沙師至有得捨過。敘婆沙釋也 婆沙反釋。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處羊是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羊作天時應捨於戒非此得捨緣。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十七第二師釋。大同此論。
論。彼說不然至例亦應爾。難婆沙釋。若能境有增.減。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增.減。
論。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婆沙釋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增.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枯損無罪故。戒無得.捨。
論。若爾有情至於理不然。重破釋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故戒無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如何不減。此是論主述古問.答。雜心論中亦同此論。
論。前所說因於理為善.斷取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論。若爾前佛至無減前過。敘婆沙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答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問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現在有情處得。非於去.來蘊.界.處者。則諸如來應正等覺律儀不等。所以者何。過去諸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釋迦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律儀。境有寬.狹。律儀亦爾。豈不諸佛律儀不等(此是各別發戒家難) 答應作是說。律儀境界雖有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情境處總發得故(此第一師境別戒同答) 有作是說。三世如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 問若爾施設論說當云何通。如彼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諸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具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此三義故言平等。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由根等故說等言。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故 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 有餘師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處得故說等言。非體無異。謂過去佛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今猶在。釋迦牟尼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釋迦如來應正等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如來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言亦無有失(此第三師意。前後佛所發戒境各別不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現在蘊。與今年住現在蘊體各別故。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無此理。假設至今亦能發戒。以力停故名之為等。今論主同第三釋也)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云云。同前第一師)有說。此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此師所說一一有情各得七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師也) 有餘師說。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此中有說。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不異(云云) 有說。此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已上三牒說皆無評文也) 下文又云。問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得律儀應有增.減。謂生草枯時。酒味壞時。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云云) 如是說者。於外法中亦得律儀 問若爾律儀應有增.減 答無增.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壞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儀無有增.減 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上同發七支為正。又准道理此說為正。所以得知。且如眾生無邊。即有無邊七支無表。此等無表非俱有因。各別四大所造。一念戒體既無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故知總發於理為善。
論。已說從彼至例此應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說者律儀漸得非不律儀所以者何。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人。謂屠羊等但起盡壽。恒有害心名住不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不律儀者。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者。此釋名也。有兩釋。一以住不律儀事業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論。言屠羊者至當知亦爾。重釋也。為活命故要期盡壽恒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盡壽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論。遍於有情至得不律儀。敘婆沙問答也 於中有二。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難發一切支。此即初難。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難也。本欲害羊既知至親。現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心。
論。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引聖難也。至親可為羊。於彼得惡戒。聖無作羊理。如何得惡戒。
論。若觀未來至得不律儀。又重難也。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害得惡戒。羊等有未來聖.親體觀彼未來無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論。於羊等現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現羊起惡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論。於母等現身至應求異理。難絕也。於羊現身有惡意不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但觀現羊發不律儀 於現至親無有惡意。應不觀當羊發不律儀 此二既等。應求異理 正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惟凶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羊惡心寬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親亦發惡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羊身不發惡戒。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不律儀。第二難發一切也。
論。彼遍損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故。得七支不律儀。
論。若爾彼人至具發七支。重難也。如有先受二.三學處不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發惡戒但得處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論。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具支故。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善.惡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為住二戒者。如說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 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支。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見穢草不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論。已說從彼至未說當說。自下有一頌。第十一明得惡戒.處中方便。
論曰至便發惡戒。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 由二因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現行殺等加行.者。二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等事便發惡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說不同。或有說者。亦由受得。謂手執殺具誓從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雖執殺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緣得。一由作業。二由受事。由作業者。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等業。爾時便得此不律儀。由受事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從今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此亦最初作彼事業時方乃獲得此不律儀。此論依第二師義 雜心.正理亦同此。
論。得餘無表至諸福業事。已下釋得餘處中無表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謂由田也。不簡心之輕重。但初施園等即發無表。
論。二者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 等者。等施衣等及惡業等 此由受者。不簡輕.重及未作業。要期誓受即發無表。
論。三由重行至行善行惡。第三因也。此業無依及非誓受。必須重行乃發無表。
論。由此三因起餘無表。總結三因。
論。如是已說至未說當說。自下第十二明捨差別 於中有五。一捨別解。二捨道.定。三捨惡戒。四捨處中。五捨非色。
論。且云何捨別解律儀。下兩行頌。第一明捨別解脫律儀也。前一行頌明四.五緣捨戒。後一行頌敘異說也。
論曰至根調伏故。釋律儀總名也。
論。唯除近住至由四緣捨。此先釋七眾有四緣。後釋近住有五緣也。
論。一由意樂至捨學處故 由意樂者。簡狂亂等 對有解人。簡對狂亂及畜生等 發有表業者。謂自云我從今已後不復能持等。此言與受戒時相違故捨。
論。二由棄捨眾同分故。此命終捨。捨所依故。
論。三由二形俱時生故。此是所依變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
論。四由所因善根斷故。此是所因斷故捨。戒之所因。所謂三種善根。善根既斷戒亦隨捨。
論。捨近住戒至由五緣捨。釋近住戒等五緣捨。加過期限。
論。何緣捨戒由此五緣。問也。
論。與受相違至過期限故。答也。受時言能持。捨時言不能持。故是相違。餘四可解。
論。有餘部說至苾芻律儀。述經部計 言。墮罪者。謂四重罪墮地獄故名為墮也。此說犯重亦捨戒故。
論。有餘部言至皆止息故。述法密部計。此同婆沙持律者計。此加法滅戒亦捨故。
論。迦濕彌羅國至謂持犯戒。述有部計 非犯一邊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釋所以也 非犯餘罪有斷尸羅者。有兩釋。一云邊罪是非邊罪之餘。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尸羅。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令不犯者有斷尸羅。
論。如有財者至但名富人。喻顯可知。
論。若爾何緣至立他勝名。經部難也。本以有戒名苾芻。名沙門。名釋迦子 戒是苾芻體。沙門性。既佛言非苾芻等。壞滅墮落立他勝名。犯四重禁既名他勝。如何得有成苾芻戒。
論。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有部答也 言非苾芻等。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謂諸聖者。
論。此言凶勃。經部責也。
論凶勃者何。有部反問。
論。謂於世尊至為犯重罪緣。經部答也。有二凶勃。一解了義經令成不了。二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
論。寧知此言是了義說。有部問也。
論。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說。經部答也 言。名想者。身是俗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 言。自稱者。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而自稱言我是苾芻。故言自稱苾芻 言乞匃者。出家之人以乞自活。故名乞匃苾芻 言破惑者。謂諸聖者得無漏道真破惑故。故名破惑苾芻。破惑苾芻即勝義苾芻 律既自釋。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自稱苾芻。明知犯重無有戒體 此義中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勝義言非苾芻。若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勝義可得說言依勝義說言非苾芻。非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勝義。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 經言犯重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 勝義苾芻謂得見道已上。此無退故 非為勝義苾芻故敘五偏七聚 五偏七聚者。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 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今破此戒名非苾芻 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非先是勝義今非勝義 如何言就勝義苾芻言非苾芻。故知此經是了義說。
論。然彼所說至犯重亦然。破有部成立也 大師立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喻顯犯一邊餘戒不復生長廣大。汝今言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是徵詰大師 正理救云。豈斷一多羅樹頭。即餘三不能生長廣大。喻.法非等。
論。大師此中喻顯何義。有部問也。
論。意顯於戒至一切律儀。經部答也。意顯犯重捨一切戒。
論。又犯重之人至驅儐眾中。經部又引教證(毘訶羅者。義為寺也)。
論。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經部問有部也。
論。隨相是何體必應有。有部答也。
論。以世尊說至四污道沙門。有部引文證也。婆沙六十六解云。勝道謂佛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爾。示道謂身子等。命道謂居學位。污道者謂犯重之人(言准陀者。舊云純陀此云稚小)。
論。雖有此說至火輪死人。經部通也。此是假名苾芻。非有實也。
論。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有部難也。若犯重人非比丘者。如何佛說盡身學悔授學比丘。
論。不說犯重人至制立如是。經部通也。梵名波羅夷此名他勝罪。惡是善他。惡勝於善。名為他勝。若初犯重。無有一念覆藏之心。不成他勝罪即不捨戒。若一念已上覆藏。即成他勝罪即捨戒。
論。若犯他勝至出家受戒。有部難也。若犯重罪以無戒故不名比丘。何不重為受具足戒。既不許受故知不捨。
論。由彼相續至重出家故。經部釋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無義至如是類比丘。經部戲有部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雖有此說。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㭰。涸池。敗種。火輪。死人。此但有言所引眾喻皆無能故 以諸材木少被火燒。世間說名被燒材木。非全成炭名被燒材。若謂隨燒全分.一分二種皆許名被燒材。則喻及法二俱猶豫。喻於所喻無證功能 名涸池中容有少水。但無池用故立涸名。設水全無亦名涸者。同前猶豫於證無能 由此已遮死人.敗種。謂雖猶有少種功能。而諸世間亦說敗種。或雖不敗。被損功能不復生芽。亦名敗種 有同死法亦名死人。故契經中言放逸者常死 假鸚鵡㭰。及旋火輪二喻。皆違契經所說 沙門有四更無第五。若唯形相得名沙門。如世有人須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應名沙門說為第五。非彼假㭰.及旋火輪。可得說名㭰.輪餘相。非實㭰.輪為其先故。如是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為第五。然佛說四無第五言。為止如斯相沙門執。故引眾喻皆無證能。
論。正法滅時至無有捨義。破異說也。如文可了 有人云。以今說戒羯磨未止息故。故知未滿千年者 非也。
論。靜慮無漏二律儀等。自下一頌。第二明捨靜慮.無漏。
論曰至還退失時。明定二捨。一易地捨。二由退捨。
論。等言為顯至殊勝善根。釋頌等字。煖等善根是殊勝善根。異生亦許命終捨故。然四善根雖皆殊勝。然唯前三有命終捨。世第一法及增上忍無命終捨。定入聖故 正理彈云。捨眾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為攝此故彼說等言。經主釋中應加離染 俱舍師救云。雖離第九品染能捨退分。離前八品即不能捨。離染名總恐有所濫。故我不說。異生若成煖等善根 命終定捨離。雖少故說 又解略而不論 今詳。後解為勝。若總說捨色界善法。有四緣捨。一由易地。二由退失。三由命終。四由離染 五事論中說有二捨。謂易地及退者。略也。
論。如色界中至與色界異。類釋無色善也。無色地中無四善根無命終捨。與色界別 唯無律儀與色界異者。說其四蘊。與色界同。非是欲說有四善根。
論。無漏善法至勝果道故。明無漏三緣捨。如文可解 道.定共戒與別解脫戒捨不同者。得緣異故 別解脫戒由作法得。有作法捨 由善心得。有斷善捨 依男.女得。二形生捨 依同分得。有命終捨 依時分受。有時分捨 定.道共戒依善心得。如捨定.道。戒亦爾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應說二緣。以得果言攝練根。位必還得果。棄捨鈍果勝果道故 又云。我於此中應少分別。若捨見道及道類智。當知但由得果非退。若不動法無學俱無。所餘無漏容有具二種 俱舍師救云。論主別說得果.練根二種捨者。若得果捨據同類捨。如從預流至一來果。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得利道故。雖轉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捨不名得果。論主別說練根捨者意在於此。如五事論亦立三種。故彼論云。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何緣故捨。答與道俱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三緣。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根故 今詳。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練根即是果同而性異。練根之時雖得果。果同故名練根。得果之時雖性同。由果異故名得果。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若謂練根亦得果故不別說練根。六時得無為中。因何得果之外別說練根。二因既別。如何說同。
論。如是已說捨諸律儀。已下半頌。第三明捨惡戒。
論曰至捨所依故。第一捨也。此與捨律儀同。
論。二由得戒至勢力強故。明第二捨 婆沙一百一十七開為二捨。一受別解脫律儀。二得靜慮律儀。餘二同此論總有四緣也。此與捨別解脫不同。別解脫無得惡戒捨。受不律儀先捨戒故。入作法捨中。善法易捨。不待惡戒生前時即捨故。惡戒難捨。至善戒生時方得捨故。
論。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第三捨也。與捨戒同。
論。住惡戒者至病終難愈。釋惡戒無作法捨必至善戒。所以善戒有斷善根捨。惡戒無斷不善根捨者。善戒.惡戒性相違故。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成惡戒故。至斷因時戒便斷也。若加行.善發戒。斷善加行.捨。若生得善發戒。隨彼斷上.中.下捨戒。斷欲不善根時。要有修慧加行.道時。有定共戒。此戒與彼惡戒相違。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故無斷不善根捨也。
論。不律儀者至為名處中者。問也。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明相生時近住既捨。得惡戒不。若得惡戒名不律儀者。若不得惡戒名處中者。
論。有餘師說至赤滅青生。此師說。得惡戒。非是正義。
論。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第二師不得惡戒。此是正義 正理論取前師為正。故論云。前說應理。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永捨故。依前表業惡戒還起 俱舍師救云。諸論皆說得戒捨。此既得戒。寧容不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故知後說為正 今詳。離前二緣後暫作殺等亦是處中。然正理師所釋非理。善戒處中。皆無中捨離前得緣而重得者。如何惡戒即不如是。
論。處中無表捨復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捨處中無表。
論曰至棄先所受。第一捨也 正理論云。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先誓受。恒於某時敬禮制多。及讚歎等。今作是念後更不為。彼阿世耶從茲便息。由彼棄捨本意樂故 或復別作勢用增強與先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無表便斷 後說雖有相違作業。然以意息故捨。與前同俱得名為受心斷壞 婆沙名意樂息。雜心名悕望止。名異義同。
論。二由勢力至盡時便止。第二緣也。正理論云。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輪(已上同俱舍論)故軌範師作如是說。由等起力所引發故。雖捨加行.及阿世耶。無表或容盡壽隨轉。乃至。發起極猛利纏捶擊禽獸應知亦爾。或先立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無表便斷 引軌範師釋前限勢。故知同前 無表或容盡壽隨轉等者。同文故來。意取限勢過斷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大意亦同。有人。不得論意妄為會釋。
論。三由作業至後更不作。第三緣也 正理論云。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雖不捨根本受心。然更不為所受作業。唯除妄念而不作者。以此無表期加行.生。絕加行.時無表便捨 解云 不捨根本受心者。不言我從今去不復作所受作業。至時不作爾時捨也。如不捨戒而不能持。處中易捨與戒不同。若捨受心及不作業皆捨無表。有人。戒中問答似不得意。
論。四由事物至罝網等事。第四捨也 正理論云。本由彼事引無表生。彼事壞時無表便斷。婆沙.雜心其意亦同。
論。五由壽命至有轉易故。第五捨也。諸論皆同。
論。六由善根至所引無表。第六捨也。諸論皆同 正理云。六由依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惡時。各捨彼根所引無表。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捨處中善.惡無表。以羸劣故起加行.時便捨處中.善.惡無表。如何經主於此義中。說第六緣名為斷善。若作是說。斷善加行.亦名斷善。為第六緣。是則應言。靜慮加行亦名靜慮。便成七緣。靜慮加行.中捨惡無表故。應言根者通善.惡根。所說斷言是斷加行。由依根斷為第六緣。此釋頌文。於理無失 准此論文。六緣皆通善.惡 有人作俱舍釋云。理實頌中所說根斷如正理說。而於長行偏言斷善。影顯斷惡。或可。論主試後學徒。為覺.不覺 此釋不及不釋。於六位中捨於無表表亦同捨。有善.不善業不發無表。捨即不同。然捨處中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以易捨故同加行善。又受戒時於加行.位亦合捨彼處中不善。以與受心正相違故。爾時願不造惡故同受心斷壞捨 別解脫等與處中戒捨不同者。如應可知。
論。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自下有一頌。第五明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緣也。
論曰至二生上界。釋非色善法捨由二緣。加行.善斷善加行.捨亦名斷善捨也。
正理論云。應言少分亦離染捨。如憂根等非色善法 解云。等者。等取惡作。惡作定與憂相應故。
論。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釋非色染法唯一緣也。唯有對治道能捨也。
論。善惡律儀何有情有。自下有兩行頌。第十三明所依處。
論曰至具二形者。釋不律儀成就處.人 非北洲。辨處 非二形等。辨人。此善.惡心不增上故無善.惡戒。
論。律儀亦爾至容有律儀。釋成律儀也。三洲男.女與惡戒同。更加天趣。謂道.定戒。
論。復以何緣至非律儀依。問也。
論。由經律中至鄔婆索迦。引經說也。
論。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引律證也。
論。復由何理彼無律儀。前雖引教。未說其理。今更重問。有何理故彼無律儀。
論。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此答理也。
論。若爾何故無不律儀。問也。若以煩惱增上戒正思擇無堪能故無律儀者。何故復無不律儀耶。
論。彼於惡中至相翻立故。答也。
論。北俱盧人至善戒惡戒。此釋北洲無所以也。
論。猛利慚愧至不律儀故。釋惡趣無律儀.不律儀也。
論。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重釋扇搋等也。
論。若爾何故至近住齋戒。違經難也。
論。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答也。勸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理實但得處中妙行。
論。然唯人具至靜慮無漏。釋人中具三也。
論。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釋靜慮律儀欲.色天有。無色天無。此二天通現行.成就。
論。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釋無漏律儀。欲.色天中除梵王及無想天。自餘天皆現起。及成。無色天中唯成就。不得現起。聖人不生色界二天。無色界無色故。
論。因辨諸業性相不同。已下大文第三明經中說業不同。已下總有十二類業。此半頌明善等三業。
論曰至濟眾苦故。釋善業也。
論。不安隱業至性相違故。釋不善業。
論。非前二業至善不善故。釋無記業。安故名善。不安故名不善。非二故名無記。不可記為安.不安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如文可解。自下有一頌半。第二明福等三業。
論。曰至說名不動。釋福業三業也。欲界善業果益有情故名福。不善業果損有情故名非福。上二界善說名不動。
論。豈不世尊至名為動故。問也。
論。由下三定至說名不動。答也。初禪有尋.伺等。第二禪有喜等。第三禪有樂 出.入息等故名為動。今言不動據感得不動異熟也。
論。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難也。
論。雖此定中至立不動名。此釋難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以非福業純染污故。要依麁重相續無明。由此無明現在前位。不能信解因.果相屬。是故發起諸非福行 由真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真實義者。謂四聖諦。若於彼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不動行為後有因。若已見諦者即無是事。乘先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 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於真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若已見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福業。不愚真實義故不造福.不動業。故言若已見諦者則無是事。然乘先異生時福.及不動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 若准此文。聖人不造感生引異熟業。聖人亦造善.不善.不動滿業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有三行頌。第三明順樂受等三業也。
論曰至苦樂受故。明順三受業處通局也。如文可解。
論。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釋疑難也 此中受言受及資糧總受聲說 正理論云。此業非唯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業名。諸業為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所以者何。彼皆如受為身益.損.及平等故。
論。有餘師說至異熟果故。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三禪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業。以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彼定所招唯自地故。故知唯能招順.非二受 若異此者。此中間定應無異熟。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異熟因也 或應無業者。中定既有意思。不可無業。故知。定有順.非二業。
論。有餘師說至樂根異熟。又敘異說。此師中定初禪根本地。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
論。有說此業不感受果。此師意說。唯感色不感心果。此二師皆說下地無順不苦不樂受業。
論。二說俱與本論相違。論主總非後二說也。
論。故本論言至善無尋業。引文證也。本論言。頗有業感心受異熟非身受耶。曰有。謂善無尋業 無尋業者。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非不感受。唯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 問此中三受作論。根本地喜.樂受總名樂受。雖不感依身樂受感意樂受。豈違本論答。此中意說不感身受。明知。中間定業不感初定根本地果。上不感下故。若能感喜根。何為不感依身樂受。由此兩師俱違本論。
論。又本論說至俱時熟故。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受業。唯欲界中有此三業同時受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順樂受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 此中。非前者。遮過去。非後者。遮未來。受異熟果者。謂三果同於一剎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問。是以答。有 謂順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順苦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苦受.及彼相應異熟。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苦受業色者。此業能感惡趣九處。除聲。人天四處。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又順樂受業心.心所者。此業能感樂受.及彼相應異熟。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 正理破云。此亦非證。以本論中說三界業如三受故。然非三界所繫諸業可俱時受。此亦應然。而本論言有三界業俱時熟者。為欲試驗於對法宗解.不解故。或於增上果說受異熟聲。色.無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作是言。順三受業文亦容作此釋。故彼所引非定證因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三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乃至廣說。此中道理應答言無。以異熟果界地斷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說。此中以問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須作非理問耶。欲試驗他故 廣引事云云 復有說者。依增上果為此問答。亦不違理。以三界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 廣引事云云。又云 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增上果作此問.答。亦不違理。以增上果一切界地無隔斷故 (已上)若作俱舍師救云。准婆沙第二十解傍生.鬼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喜.捨受。及相應法。准此論文。故知。許欲界有順捨受業。三業同時受者。亦得是異熟果。非唯作增上果。及非定是為試驗他故作非理問答。
論。此業為善不善耶。問也。
論。是善而劣。答也 問上地捨受勝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 答勝.劣有二。一異地辨勝.劣。二當地異受辨勝.劣。若同地有三受。樂勝。捨受劣。下樂上地捨。捨勝。樂是劣。如欲界分三受。樂勝。捨是劣。欲樂對初捨。捨勝。欲樂劣。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非不善耶。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智者所樂故善業感。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不能感捨受異熟。
論。若爾便與至名為善業。難也。
論。應知彼據多分為言。釋也。理實善至三。有順二受業。多分順樂受故。言善至三名順樂受業也。
論。此業與受至順樂受等。難也。意業通與三受相應。而體是思非是受性。身.語二業以色為體。既與受殊。如何說名順受之業。
論。業與樂受至利益樂受。此第一通難也。業之與受體性雖殊。而能為因引樂受生故名為順受。資助令生名為利益。
論。或復此業是樂所受。第二釋也。業與果力。受是其果。領業功能名樂所受。
論。彼樂如何能受於業。徵也。業是思等。受領隨觸。如何說樂能受於業。
論。樂是此業異熟果故。第一釋也。即是果受於因名之為受。
論。或復彼樂至樂異熟故。第二釋也。前釋因與果故果受於因。後釋果為因取名為所受。
論。如順浴散至應知亦爾。喻顯可知。
論。總說順受至順樂受等。已下釋第三行頌。如文可解。
論。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自下第四明四業也 於中有六。一明四種果業。二明四業差別。三明中有造業。四明定受果相。五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 此一行頌明四果業。上兩句分業為四。下兩句敘異說。也。
論曰至立不定名。總分三業為二謂定.不定。
論。定復有三至總成四種。開二為四。此中所明不定者。非三時定受總名不定。
論。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種。述異說也。此師分不定業為二。謂於異熟有定.不定。合為五業。於異熟定.不定者。一此業雖定三時。受不定故名不定業。然隨於一時定受異熟。二此業非唯三時不定。受異熟果亦不定也。
論。順現法受至後次第熟。釋三時定業也。後次第受業雖有多生。總合為一。
論。有餘師說至異熟果少。述經部異說。此師意說。業力強故於現生受。現業既強如何唯感現生促果。
論。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有部不許此師義也。
論。譬喻者說至亦有二種。此師說。現等四業各分為二。故成四句。合為八業。五業家唯分不定為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業相難知。今應廣引毘婆沙文。婆沙云。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此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問若爾何故說名順現法受業等耶。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現法非餘。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 准此師。受時不定名不定業 阿毘達摩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決定順於現法中受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是故若問。何故名順現法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應以此答。復有餘師說五種業。謂現.生.後唯各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四種業中異熟決定業此不可轉。順不定受業中。異熟不決定業。此業可轉 復有餘師說八種業。謂順現法受業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順不定受業。亦各有二。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是謂八業。於中諸異熟定業此不可轉。諸異熟不定業皆可轉。為轉此故受持禁戒等。是故此中應作四句。
論。於此所說業差別中。已下兩頌第二明四業差別。
論曰至四業相故。論主評取四業為正。此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說四業相故。故知時定即是順現等三。不定即是第四不定業也 正理云。此中唯顯順樂等業於現等時有定.不定。釋經所說順現受等四業相殊。故定業中分為三種。并不定業合而為四。是說為善。理必無有異熟不定時分定業。時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非離異熟別有時體。如何時定非異熟耶。此中但依異熟定業得果位差別立順現等故。若謂有業於時定者。謂熟必在此時非餘。若越此時畢竟不受。故於時定非於異熟。此於異熟亦應決定。義相似故。相似者何。謂如於時有或非理。而名時分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應名異熟定 或復應許二俱不定。是故若業於時分定。彼於異熟亦應決定。若於異熟名不定者。彼於時分亦應不定。由此理故定無八業。以於諸業中有不定義者。應總立一順不定受。所以者何。義相似故。謂如熟定。時不定業。時不定故既共許為順不定受。如是時定熟不定業。熟不定故何不許為順不定受。故譬喻者於此義中安立八業極為雜亂 准上論文。五業亦非正義 又云 譬喻者說。順現受業等。於餘生中亦得受異熟。然隨初熟位立順現等名。非但如名招爾所果。謂彼意說。諸所造業若從此生即能為因與異熟果者名順現法受。若從次生方能為因與異熟者名順次生受。若越次生從第三生方與異熟者名順後次受。何緣彼作如是說耶。勿強力業異熟少故。彼執非善。所以者何。彼業先時已生異熟。中間間斷異熟復生。理必不然。如種芽故。若謂無間而生後身。應無死生業無異故。或身無異應數死生。又一業招二.三生等。是諸果相為異。為同。相若異者。應如別業所感相續非一業果。或一業果。其相應同。應說何緣前.後相別。若謂滿業助力使然。應唯一生前後有別。現見。引業所引一生。雖有眾多滿業果異。而引業一。但名一生。此亦應然。無別因故。相若同者。應是一生非一生中前.後相等。而可見有前.後生殊。此亦應然。一業果故(云云多破略而不錄) 又云 勿強力業異熟果少。此亦非證。所以者何。非要果多業名強力。順現受業名強力者。能速得果故立此名。又若執業要感多果方得名強。則感輪王異熟果業。望感佛業。應說名強。感多果故。若感佛業妙故名強。是則名強業有多種。以業強理有多品故。謂或有業果近名強。或由果多。或由果妙。然順現受果近故名強。寧以強名證感多果 又云 又譬喻者說。一切業乃至無間皆悉可轉。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越第一有 乃至 此亦但是虛妄僻執。以無間業異熟分位二俱決定有頂不然。故所引例無能證力。若有頂業皆不可轉。起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無容起彼定已證無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業皆可轉者。世尊不應說有定業。
論。頗有四業至俱時究竟。此明四業容俱造也。
論。幾業能引至先業引故。明現不能引眾同分。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業能引眾同分。幾能滿耶。或有說者。二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說者三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現法受。一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復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眾同分。若作是說。此四種業皆能引眾同分滿眾同分。此論同婆沙第二說 有人。以此論文證唯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問業幾能引眾同分。不言幾業招引果。非為定證。正理等云。幾是引果。謂命根.眾同分。此文為定。如異熟因中引文。
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四。釋造處也。
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造。釋差別也。
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餘二。釋凡.聖不退造業異也。
論。異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重釋異生不造生聖不造生.後所以也。
論。然諸聖者至如後當辨。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聖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離有頂染得阿羅漢果退不經生。縱是退性不造生.後。
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中有造業。論曰至定.不定業。釋中有中造二十二業。如文可解。
論。應知如是至業所引故。釋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現業也 問中有定業唯是順現法受。中有不定業於何時受 答亦容餘身受也。正理論云。類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趣.生中有.生有同分異故 若十一種不定業。或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已上論文) 問何故中有唯造順現受業不造餘也 答一解。亦能造餘。此中但欲明十一種業是順現受故。不說餘也 二解。中有之中唯求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唯造順現法業不造生.後。色界中有既有善心。故知亦造順現受業。然無諸位略而不論 問此論云。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若是四生同分。中有是化。生有是胎等。若五趣同分。中有非趣。若類同分。中.生類別。今言一者為是何耶 答一業引故同分是一。非謂生.趣.類同分一。
論。諸定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四明定受業相。
論曰至功德田起。此釋善.惡定受業也。謂造業有三種一重心。謂雖不恒作及於劣境。皆得定受。二恒作。雖是劣心及非勝境。亦得定受。三於增上功德田起。雖是劣心及非恒作。亦得定受。論。功德田者至所起諸業。釋功德田 勝果謂羅漢等 勝定謂慈定等 僧謂通凡.聖。
論。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釋唯不善定業相也。除上定業餘非定受。
論。現法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五明現法果業相。
論。曰至其類非一。釋由田也。
論。由意勝者至事亦非一。釋由意殊勝也。
論。或生此地至招現法果。釋不定招現果也。有位不定定受之業定轉此業於現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
論。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釋位定之業不可轉故障離染也 若於現受之餘。即是生.後定業。由業力故必定無有永離染義。暫離染義。於理無違。後退容還生於此地。然非果位不能生故。
論。若於異熟至不受異熟。釋位熟俱不定者。由離染故總不受也。
論。何田起業定即受耶。自下一頌。第六明即受果業。
論曰至定即受果。總釋由田即受果也 於如是類功德田者。即是頌中六種功德田也。
論。功德田者謂佛上首僧。釋第一也。此僧眾中佛為上首 正理論云。佛若非僧攝。契經何故作如是言。汝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於僧田獲得周遍清淨福正理又云。僧有多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自然覺故。非聲聞也)。
論。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釋第一人也(以寂靜故。福速也)。
論。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二人也(以無量增上利益意樂隨逐故。福速也)。
論。三從慈定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三人也(以無量安樂意樂隨逐故。福速)。
論。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釋第四人也(以斷見惑故。得能速果也)。
論。五從修道至淨身續起。釋第五人也(以斷修惑故。得福速也)。
論。故說此五至能招即果。總結上也。若於上六田有損得非愛即果。有益得愛即果 正理論云。從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修勝功德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諸根寂靜特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無能勝伏映奪彼者。故說此五名功德田。
論。若從餘定至非勝福田。釋非即果因也。
論。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身.心受業。
論曰至尋伺俱故。釋唯感心受。無尋伺地無身受也。以五識定與尋.伺相應故。已上諸地無尋.伺故。無五識也。
論。諸不善業至如前已辯。釋唯感身受業。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故。
論。有情心狂何識因處。自下一頌。第六明心狂識因處也。
論曰至無分別故。此釋心狂唯意識也。分別錯亂名曰心狂。五識無分別故無心狂。
論。由五因故至能令心狂。第一因也。由六種業果令心狂也 此由因時令他失念。得異熟果心亦失念。名曰心狂。如文可解。
論。二由驚怖至遂致心狂。第二因也。
論。三由傷害至遂致心狂。第三因也。
論。四由乖違至故致心狂。第四因也。
論。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第五因也 婆沙一百二十六。如契經說。婆私瑟搋。婆羅門女。喪六子故心發狂亂。露形馳走。見世尊已還得本心。
論。若在意識至非異熟耶。問也。前言心受非不善果。今說心狂業異熟起。豈不相違。
論。不說心狂至故說為狂。答也。由前六種惡因。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非心狂亂故即異熟果。故不相違。
論。如是心狂至不染污心。釋心狂心亂。寬狹不同為四句也。亂心謂染心。通狂.不狂。狂心謂失念。通染.不染。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除北俱盧洲至世傳有文。釋狂處也。
論。欲界聖中至證法性故。明欲界聖人唯除諸佛有心狂也。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適無餘四因。如文可解。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半頌第七明曲.穢.濁業。論曰至瞋貪所生。總釋三業各有曲等三業。
論。謂依諂生至諂曲類故。別釋曲也 正理云。實曲是見。故契經言。實曲者何。謂諸惡見諂是彼類故得曲名。從此所生身.語.意業。曲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說彼為曲。
論。若依瞋生至嗔穢類故。別釋穢也 又正理云。嗔名穢者。謂嗔現前。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害自.他身.心。諸煩惱中為過最重。故薄伽梵重立穢名。是諸穢中之極穢故。從瞋所生身.語.意業穢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說彼為穢。
論。若依貪生至貪濁類故。別釋濁也 正理論云。貪名濁者。謂貪現前染著所緣。是染性故。從彼生等。准前應釋 更有兩翻出曲.穢.濁業。與此論不同。恐繁不述。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覺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半。第八明經中黑黑等四業 文中有三。一明業體。二明斷異。三述異說 此一頌半。明四業體。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曰至說黑黑等四。此釋建立四業意也 業果性不同者。謂黑黑等三業 所治能治殊者。有漏業為所治。無漏為能治 性是體性。類是種類。性.類不同分為四業。
論。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釋黑黑業。因染污故名黑。果不可意名黑。
論。色界善業至是可意故。因離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說非餘。釋無色善雖因.果俱白不說所以也。
論。然契經中至非愛果雜故。釋黑白業也。因以惡所雜故。果以非愛雜故。
論。此黑白名至互相違故。釋雜名也 言黑白者。就相續立。非一業亦黑。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續與黑雜故。即欲界業名為黑白。
論。豈不惡業果至名為白黑。難也。善為惡業雜善名為黑白。惡為善業雜惡應名白黑。
論。不善業果至惡勝善故。答也。於地獄中不善業果。不為善業果之所雜也。欲界善果。定為不善業果所雜。六欲天中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勝善故。惡必雜善。善不雜惡 正理論云。此難非理。以欲界中不善數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雜樂異熟。欲界善劣無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樂果亦無功能雜苦異熟。故惡業果得純黑名。
論。諸無漏業至白異熟故。釋第四業。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故。釋疑難也。非黑言是了義說。非白言是密意說。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經密意說名非白業。准經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諸無漏業至不爾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斷異也。
論曰至唯盡純黑。釋斷黑黑業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業故。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業故。此上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緣斷也。
論。離欲界染至不善業故。此一品思斷二業也。斷黑一分斷雜業全斷黑是自性及所緣斷。斷白唯所緣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緣斷第九品斷。
論。離四靜慮至純白業盡。釋斷白白業也。此唯所緣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斷。斷雖通相應.俱有此中辨業故故說思也。
論。何緣諸地至能斷非餘。問也。
論。以諸善法至未離繫故。答也 自性斷者。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時名之為斷。斷已不復能起現前 所緣斷者。斷能緣盡名之為斷。斷已容得起現在前 由斯黑黑業品品別斷。雜.白二業第九品斷。唯所緣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說也。
論曰至名黑白業。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故。順彼受業名為純黑 欲界餘趣通二異熟故。順彼善.惡諸業名雜業也 此二業以因從果名黑.雜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名俱業。此師意。以欲見道所斷無善雜故名純黑業。欲修所斷善不善雜總名雜業 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說者一切不善業皆名黑黑異熟業。由欲界中不善強盛。不為善法之所陵雜。以不善法能伏能斷自地善故。善業羸劣而為不善之所陵雜。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 正理破前師云。如是所說前已遮遣。謂善無能雜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俱有業不能感異熟果故(見道中身.邊見相應思。修道中無記業。不能感異熟果)。
論。又經中說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牟尼.三清淨也。論曰至二業比知。釋立三牟尼所以也 牟尼。此云寂默。無學身.語二業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無學意非意業也。以真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業比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 正理論云。由身.語業離眾惡故可以比知。意業於中無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身語業至故名牟尼。第二釋也。身.語二業有無表故名為遠離。意業非遠離故不名牟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無學。問也。
論。以阿羅漢至永寂靜故答也。煩惱言。無學總無。非有學故。
論。諸身.語意至名為清淨。此釋第二三清淨也。即三妙行。若無漏者。永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若有漏者。暫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為清淨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妙行.清淨.寂默有何差別 復有說者。義亦差別。謂善巧作義是妙行義。體潔白義是清淨義。離癡亂義是寂默義 復有說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雜煩惱故名清淨。究竟靜息故名寂默 正理第二釋云。或此力能引起無漏勝義清淨故立淨名。若謂此亦能引煩惱垢故。謂作煩惱等無間緣。是即不應名清淨者。此亦非理。善心起時非為染心起加行故。染心無間無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無漏。故有漏善得清淨名。順無漏心能除穢故。
論。說此二者至耶清淨故。述教意也。
論。又經中說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體故。釋三惡行體也 一切不善身.語意業者。即是通取飲酒等業。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 身語意業者。簡諸非業 復有三種非意業貪.瞋.邪見者。顯非業中唯取貪.瞋.邪見也。
論。譬喻者言至為意業故。述異說也。彼師引故思經證貪.瞋.邪見是意業也。
論。若爾則應至合成一體。有部難也。貪.瞋.邪見兩宗共許是煩惱故。此若是業業與煩惱合成一體。無明應即行。愛.取即有。業障應即是煩惱障。
論。許有煩惱至斯有何失。譬喻反問有部師也。
論。毘婆沙師說至成大過失。引婆沙師出過失也 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煩惱即是業者。十二緣起.及三障等差別應無。由此證知貪等非業。
論。然契經說至為門轉故。通故思經。文易可了 正理通云。是業資糧故亦名業。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釋名也。此持業釋。
論。三妙行者至無瞋正見。釋三妙行。翻三惡行為三妙行 即 一切善業者。謂不飲酒等.及禮讚等離前.後近分.及根本業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為三妙行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 有妙行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妙行。餘身.語妙行及一切意妙行 有寂默非妙行。謂無學心 有妙行亦寂默。謂無學身.語妙行 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 為三妙行攝三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事展轉相攝 為三清淨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清淨耶。答應作四句 有清淨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清淨餘身.語清淨。及一切意清淨。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無學身.語清淨。及三種意清淨。以意寂默唯無學心故 有寂默非清淨。謂無學心非業性故 有清淨亦寂默。謂無學身.語清淨 有非清淨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見耶見至如何成善惡問也。
論。能與損益為根本故。答也。由正見故後益眾生。由邪見故後損眾生。
論。又經中說有十業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十業道也 一明業體。二釋業名。三義便明斷善。四明業道俱轉。五就處成業。六明業道三果 就明業體中。一正明業道體。二明業道差別。此一頌明業道體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業道體 麁易知者。謂根本業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耶。此即問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離故。說不攝身業也。
論。語惡業道至後起及輕。說不攝語業也 輕者。輪王。北洲。染心歌等。於無人處麁惡語等。及闕緣不成等。
論。意惡業道至及輕貪等。釋意業道。思是其業非思道故 輕貪等者。謂輪王時。及北洲人貪等。非麁顯故不名業道。
論。善業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業道體。身善業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飲酒。斷生草等.施供養等。
論。語善業道至謂愛語等。釋語業也。
論。意善業道至謂諸善思。釋意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設論 問。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為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等捶擊有情。及非耶行於所應行作不淨行。起飲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諸飲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為真避。故有說言。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為語四惡行攝一切語惡行。為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攝一切。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說。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為一切意惡行攝意三惡行耶 乃至 不攝者何。謂貪欲.瞋恚.邪見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為諸惡行 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毀故名惡者。如有說言惡妻子。惡衣食等 遊履依處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語瞋恚行有情處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不攝一分謂諸善思。即無彰無貪等。應更檢文 有人三解未有一當。
論。十業道中前七業道。下第二明業道差別 於中有五。一就表.無表明。二就三根明。三明業道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相 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無表。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無表。此一行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無故。明六惡業道也。若遣他作唯有無表。
論。若有自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無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無表故。明後死唯無表。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耶行至如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業道至必依表故。明善業中若從受生定有表.無表也 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色。受生有二。一者處中。謂別受遠離定有表及無表。二受律儀。即容平發。然定依自身表業而發。自身定有表及無表。
論。靜慮無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無表也。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後起表.無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無。釋加行中重心即有無表。異此則無無表 其表定有。若無表業非加行故。
論。後起翻前至異此便無。釋後起中定有無表。以根本業道無簡輕.重發無表故 表業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業。若不起者表業即無。
論。於此義中至後起位耶。因其義便問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業至二由果滿。明根本業道 言。彼正命終此剎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根本業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剎那後至殺生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業道至准例應說。類釋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見至後起差別。明意三業道無加行.後起 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瞋.邪見若現在前即名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說者亦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為前.後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說至為死後耶。進退問也。
論。若爾何失。反徵問也。若死有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俱有過。兩關出過也。
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為此時不成業道。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
論。若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 於中有二。一違前說過。二違婆沙釋。此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說現聲。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來 或此於因假說為果。謂所殺者正命終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說為果。實非業道說業道聲 豈不此時表業有用。即應立此為業道耶 非要有能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又理不應立加行表即為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俱時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剎那中表.無表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能是殺果故 豈不後表理亦應然 殺表為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俱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也 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聲說。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根本以加行聲說。
論。如無有過至說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 正理論云。如本論說。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唯由內。謂拳擊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俱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說殺生聲。故得說為殺生未滅 此亦業道後。如何名加行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於後起說加行聲。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生故。立加行名 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作是說。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死有後一剎那時。及此後時多剎那頃。能殺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根本說加行聲 無勞復說及於根本。以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真後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俱可名為殺生後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為善釋。
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論。何為不成。此反問也。
論。以無用故。答也。
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例答也。
論。又諸業道至為殺加行。明十業道為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殺生後起。明十業道為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業道如應當知。類釋餘也。
論。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釋意三業道非加行也 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等不應能為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說者。貪等雖非所作業性。然彼貪等緣境生時非無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引生諸業道故 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行為正。
論。又經中說至問餘亦爾。問。三根生十業道也。
論。非諸業道至云何不同。問也 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至故作是說。總明不善業道一一。三根生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從癡起。明殺三根生也。
論。偷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三根生也。
論。耶婬加行至從癡所生。此明耶婬三根為加行也。
論。虛誑語等至類前應說。明語四業。貪.瞋類前 從癡所生下別釋也。
論。然虛誑語至起虛誑語。明虛誑語從癡生也。
論。離間語等至加行從癡生。明餘三語從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從三亦爾。明貪等三從三根生。
論。已說不善從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業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皆從三善根生。皆是善心所等起故。從因等起心名之為善。善心與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諸善業道皆從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問也。
論。謂遠離前至即善後起。答也 此有兩意。一離惡加行者。即是離殺生加行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爾。二離惡加行者。謂離惡前方便。如欲受戒離惡前方便來入戒壇周匝禮僧等。根本.後起亦爾。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從起。指事釋也 親教。梵名和上 羯磨。此云辨事 四依。謂常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塵棄藥 及餘依前根本隨轉起作.持等表業及無表業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說非諸業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究竟不善業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瞋.貪究竟三業道也。
論。耶見究竟至現前成故。明癡究竟耶見業道。
論。虛誑離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業道三根究竟 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剎那等起。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後之二解俱可為正 今詳論意。是剎那等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俱轉中云二俱轉者。謂瞋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與取。或欲邪行。三俱轉者。謂以瞋心於屬他生俱時殺.盜。若爾所說偷盜業道。由貪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是說。決制應知 准上論文。究竟即是俱轉時也 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究竟。非無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釋言。即說此法由此究竟。自體生時即業道故。彼理窮故作如是釋。然實貪等正現前時。幸有癡根能為究竟。何緣不許執自體耶。餘業道中他究竟故 准上論文。與業同時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論文。剎那等起名為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與正理論初師不同。同第二師。
論。諸惡業道何處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業道起處。
論曰至四處而生。總釋頌也。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業道。三.三.一.三隨其次第。有情.眾具.名色.名身等處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處起。此別釋也 殺必於有情想成殺業道。緣假有情非名色等 麁惡語但緣有情發語。叱吒等欲令切其心腐 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成其業道。非於無情成業道也。由此三種業道有情處起 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他眾具起他物想 邪行謂於妻.妾等。亦是眾具 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眾具。故三業道眾具處起 邪見業道撥無因果。不緣假有情。亦非眾具。但緣五蘊.四諦因.果。故言名色處起 虛誑語等皆緣異名.句.文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處起。此等皆是從多。非不少分亦緣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業道罪耶。此下第四問答分別。
論曰至俱死前死。釋不成業道也。
論。何緣如是至理不應然。釋不成業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他殺成自業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釋他殺生自成業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無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成不善業相 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具三緣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誤殺 或開為四。殺生為一緣也 雜心論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 眾生想。當此論他想 第三緣殺生。與此論不同。此論云不誤殺 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前命兼上二緣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心 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尫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義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
論。有猶豫殺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眾生即成業道 雜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剎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 如有部宗云有為蘊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如何成殺 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為殺。非是令前念滅名之為殺 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部同許燈焰.鈴聲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吹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前滅。故引共許為喻。
論。或復生者至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為生。後解為正。與正量等同故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何蘊名殺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過去已滅。未來未至。現在不住。悉無殺義。云何名殺。答殺未來蘊非過去.現在。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蘊和合說名為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緣故得殺罪。有說。殺現在.未來蘊但非過去。問未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說名為殺。所以者何。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續。故於現蘊亦得殺罪 既無評文。義亦兼通 又婆沙云。問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得罪。有說。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為杖等所觸故。有說。五蘊。問四蘊無觸云何可殺。答彼依色轉。色蘊壞時彼便不轉故亦名殺。如瓶破時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 又婆沙云。問殺壽盡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剎那壽應盡即爾時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剎那壽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剎那。
論。此所斷命為屬於誰。執我宗問。
論。謂命若無彼便死者。無我者答。正理云。謂命若無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難。第六轉聲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論。破我論中當廣思擇。指下釋也。
論。故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經證命所屬是身非是我也。
論。離繫者言至亦被燒害。敘外道計破也。
論。若爾汝等至有苦他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無心欲苦他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為例。無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無罪難也。
論。又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無心得罪難也。
論。又非但喻立義可成。夫立義法須有宗.因。非唯立喻義可成也。婆沙一百一十九云。頗有故思害眾生命後不受遠離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答有。如起殺加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昔有釋種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 乃至 佛應彼機為說法要。諸子聞已亦證離生。得預流果。生淨法眼。深心歡喜瞻仰世尊。時林野中無量蟲鹿衝諸機阱死傷非一。由聖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問殺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聖道。有作是說。殺傍生等。但非殺人。有作是說。亦通殺人。唯除已起無間加行。故作是說。如應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見法性。一百一十八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地獄耶。答有。如作無間業加行時命終。其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或為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福德天神為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無間應知亦爾。
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說。不誤.故思流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前解為勝。正理論云。有說。此罪於能護人。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說於理為勝。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 迴轉物者。即云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輪王都無處得(今詳。應於兩國王處得。地兩國共故也)。
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說若夫至方謂非時。敘異說。無評文也。
論。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 非道等者。等取非處.非時等 誤皆不成業道也。
論。若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
論。有說亦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說無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此從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 此論引自妻.妾為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 正理論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勝。
論。若於童女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 此。謂童女 餘。謂他妻等 雖於別人得罪。一切并於王處得罪。不忍許故。此與正理不違。通說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說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問於寄客女人行不淨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問於貨女行不淨行。於誰得罪。答若有與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論。已辨欲耶行當辨虛誑語。自下第四明虛誑語 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虛誑語相。後一頌。非見.聞.覺.知。
論曰至成虛誑語。正釋具緣成業道也。一於所說義異想發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說義。三染心。四不誤。具此四緣成虛誑語。
論。若所誑者至此言是何。問也。
論。是雜穢語。答也。雜穢語寬。餘所不攝即雜穢語攝。
論。既虛誑語至何時成業道。問也。
論。與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 有二時成。一最後字俱生表聲。及無表業。二隨何時所誑解義表.無表業成此業道 後解為勝。解不定故。
論。所言解義至能解名解。兩關問也。
論。若爾何失。問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聞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義者至名為能解。釋兩關難也。取正聞時故通表.無表難 善言義者無迷亂緣故。通然未了知難也。
論。如無有失應取為宗。論主評取正聞能解成業道也。
論。經說諸言至名為聖言 經中有十六言。八非聖言。八是聖言 八非聖言。是虛誑語。謂定見等言不見等 八聖言。是實語。謂見等言見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言我已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不見言見等。彼實已見等故 又云 有實不見等而起見等想言我不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見言不見等。彼實不見等故 又云 有實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而言我不見等。如是雖名聖言。而不名不見言不見等。彼實已見等故 又云 有實不見起見等想言我見等。雖名聖言。而不名見言見等。實不見故 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聖言攝。違境順想是聖言攝。若想說於一見中有四。一實見見想言見。二實不見見想言見。三實不見不見想言不見。四實見不見想言不見。此四皆是聖言所攝。翻此四種名非聖言 聞.覺.知境應知亦爾。若想說四境。有十六聖言。十六非聖言。所以順境.違想是非聖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聖言無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問何故此語名非聖耶。答以不善故名非聖。復次於非聖相續中現前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成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說故名非聖。復次非聖由此得非聖名故名非聖 聖言翻上。諸釋可知。
論。何等名為所見等相。自下一頌因八義便明見.聞.覺.知。
論曰至偏立覺名。述婆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是根非識。然舉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為覺耶。尊者世友說曰。三識所緣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以覺名。大德說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死尸。故能發識說名為覺 此論言無記性。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德義。此論說識意欲取根。如婆沙釋。
論。何證知然。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耶。
論。由經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經者至不爾大德。引經證眼見也 欲等七句此是貪之異名 阿賴耶者。此云執藏 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 大母答言不爾大德者。貪是別相煩惱。必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言不爾。
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德。重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說乃至。同前眼見。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為所覺耶。
論。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
論。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為理。前是經文。後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經.理。
論。且經非證至愛.非愛相。釋經非證。佛告鬘母。經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見。耳唯聞。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經欲令鬘母於六境中。及於見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見等言。不應於境上增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但是自心妄增益也。
論。若爾何故名所見等。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為所知。此引經部餘師釋也。
論。於五境中至亦為無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見。若他傳說五境等名為所聞。若內心以種種理比度所許名所覺。若意現證名為所知(准此意識比知名覺。證知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第六法境非五根現證故。不得名所見。有餘三也。可傳聞.比知.證知故。由此覺名目意比知。非無所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說。非無言說。經有別意。經非證也。覺名有所目。三境有言說。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為所知。論主敘經部師義也。正理論云。今謂經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經判所言相故。但言經證三根所取名為所覺起所覺言(告大母經。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名所知。復言所覺。故知即是三根)。故我師宗隨此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依大母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也)。雖說為遮於彼增益愛.非愛相。非不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經.後經義相似故(前經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有色非汝眼見等。後經是復告大母。汝等四中應知所見。唯有所見等。經部釋云。前是六境。後是見等四境。正理不許由經別意)。我見此經所說義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時色等境中。若不見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如經主隨自分別(准經有兩種不生欲等。一不見色等。二知所見色等但有色相無愛.非愛相。前經明不見故無欲等。後經知所見等無愛.非愛相。故不生欲。兩經前.後同明不生欲等。非是前經明六境。後經明四所見等境。廣引大母領解頌證) 又云。又何意趣朋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說。而彼棄捨異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經分明說色名所見。聲名所聞。法名所知。隨教理唯香.味.觸是所覺。二師所立違大母經。無別教證。翻明為正也)。說五境中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如言佛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說。若意現證名為所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 聲.香.味.觸名為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見違經說無 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 前師云。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證。如何非見 又後師釋。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為所知。若爾眼見何緣非是自內所受。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俱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為先。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文可解。
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主難。欲無無表離表而生。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既無表業。無表從何可得。於此切難應設劬勞 正理論云。經主於此作如是難。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欲無無表離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業道。於如是難應設劬勞。彼謂實無表無表業豈容不立此二業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起惡思有大過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轉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等應同。既不動身。亦不發語。如何成業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釋如是難。然我且釋布灑他時。如由動身能表語義生語業道。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然說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眾減知。如何不生妄語業道。仙人意憤義等教他。彼於有情心無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動身為殺彼生業道。仙以何表令鬼知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動身.語。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得別解脫戒。不善亦應然。然彼先時決定有表。餘亦應爾。仙如前說。布灑他時得妄語者。謂不清淨詐入僧中坐現威儀。或有所說此謂先表。餘應思之。
論。已辨虛誑語當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明餘三語成道業相。
論曰至流至此中。釋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義。三不誤。若他壞.不壞俱成壞他語。若他不壞不成壞他語。應無壞聖。正領解時壞與不壞此成業道。
論。若以染心至業道方成。釋麁惡語。一以染心。二發非愛語毀呰於他。三前人解義。四不誤。所罵解時成其業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釋雜穢語。於中有二釋。一切染心所發諸語名雜穢語。染心所發皆是雜穢。唯前語字流至此中。解義.不誤與前不同。前人不解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離前三語唯名雜穢。
論。有餘師說至及耶論等。第二釋也。前之三語從別得名。離前三語染心所發名雜穢語。
論。佞謂謟佞至所執言詞。此重釋也。如文可解。
論。等謂染心至雜穢語收。釋頌等字。如文可解。
論。輪王現時至雜穢語收。問也。
論。由彼語從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餘師言至不成業道故。第二釋也 正理論云。薄塵類故不引無表。非無無表可業道攝。
論。已辨語三當辨意三。明意三業道具緣成也。
論曰至名貪業道。釋成第一業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業道。自餘貪心不成業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說欲愛。餘師引五蓋經證一切貪此貪業道。
論。有說欲愛至成貪業道。此師以麁品為業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貪雖皆名貪非皆業道。由前已說諸惡行中攝取麁品。為業道故。唯於他物起惡欲貪名貪業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業道應成。輪王.北洲為難亦爾 准正理文。第一.第三二說為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業道。釋成第二業道相也。要於有情為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業道。自餘嗔者皆非業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見業道。釋成第三業道相也。
論。如經說至阿羅漢。已下引經廣釋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一不同。一無施與。二無愛樂。三無祠祀 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無差別同顯一義故。二解云 外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施三類福。無愛樂者。謂無施別婆羅門福。無祠祀者。謂無施眾婆羅門福(外論更有多說。如彼廣說)。內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過去福。無愛樂者。謂無未來福。無祠祀者。謂無現在福。復次無施與者。謂無身業福。無愛樂者。謂無語業福。無祠祀者。謂無意業福(云云多解) 四無妙行無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已上四是謗因邪見。見集所斷) 五無妙行惡行業所感果異熟 此謗果邪見見苦所斷 六無此世間 七無彼世間(此通謗因.果見苦.集斷) 婆沙釋云。問他世是不現見謗無可爾。此世現見何故言無。答彼諸外道無明所盲於現見事亦復非撥。不應責無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說者。彼諸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體。無此世者。謂無此世為他世因。或無此世為他世果。無他世者。謂無他世為此世因。或無他世為此世果 八無母 九無父(此二是謗因耶見) 婆沙釋云。問世間父母皆所現見。彼如何見謗言無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說。彼諸外道。謗無父.母感子之業。不謗其體。或有說者。彼諸外道謗父.母義。不謗其體(若尋苦因而謗。是見集斷。今謗因不尋苦因而謗是見苦斷。如戒取等) 十無化生有情。婆沙釋云。有諸外道作如是說。諸有情生因現在精血等事。無有無緣忽然生者。譬如芽生必因種子.水.火.時節。無有無緣而得生者。故定無有化生有情。或有說者。化生有情所謂中有。無此世他世者。謗無生有。無化生有情者。謗無中有(云云多解。此亦可通謗因果也) 十一世間無有沙門。或婆羅門。或阿羅漢。此是謗聖邪見。見道所斷。
論。彼經具顯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說謗滅邪見。廣如彼說。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禪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 義證
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五
論。如是已辨至名業道。已下半頌。大文第二。釋業道之名。
論曰至而造作故。釋後貪.瞋.邪見三業道也。貪等體非是業。與思相應思是業性。依貪等轉。依貪等行。依貪勢力而造作故。如人依道。由此貪等體雖非業。是業道也。
論。前七是業至立業道名。釋前七業道。前七業道是業性。故名之為業。思業依託為境轉故名業道也。此七是業。是業之道。立業道名。
論。故於此中至俱極成故。釋此中業道名通兩類。前七具二。謂業。業道。後三唯一。謂但業道。雖不同類。而一業道名通兩處。餘故兩類總得名為業道 如世典者。正理論云。世記論也 世記論中亦不同類。而一為餘得通名故。如在天.地類別同名形等。
論。離殺等七至類此應釋。類不善業道釋善業道。
論。此加行.後起何緣非業道問也。加行.後起應名業道。思亦緣彼為境轉故。
論。為此依此至異此不然。答也。此有三答。正理論云。理亦應說。而不說者。為本。依本彼方轉故(述曰。為根本起加行。依根本有後起。本得此名。末不名道) 第二解云。根本麁顯說麁品為業道 第三釋云。令內.外物有減.增故。如.殺.盜等令物增.減。前.後二分不爾。由此二分不名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三云。所居名外。壽等名內 婆沙云。問何故名業道。答思名業。業所遊履究竟而轉為業道 問若爾一切無記。
論。應問彼師。論主意云。非此是我義。因何問我。應問彼師。
論。然亦可言至皆名業道。論主為彼師釋。此貪.瞋等是惡趣因。因是道義。與惡趣為道 或貪.瞋等互相因起。更互相乘皆名業道也。
論。如是所說至差別云何。已下兩頌。第三義便明斷善根。
論曰至能斷善根。此舉初句答。前問。諸斷善根由何業道 答云。唯上品邪見業道此釋能斷。
論。若爾何緣至最初所除。難也。若謂唯邪見斷善根者。即違本論云何上品不善根。謂能斷善根者。不善根體謂貪.瞋.癡。邪見非不善根如何說能斷善根。
論。由不善根至被賊燒村。答。於能引處說所引業。
論。何等善根為此所斷。問所斷善。
論。謂唯欲界至先不成故。答也。將欲斷善欲界中思。色.無色善先退不成。邪見不能斷上界善等。
論。施設足論至三界善根。難不斷上二界善根。
論。依上善根至非彼器故。斷欲善。上二界善得更遠故。此身不是上善器故。
論。何緣唯斷生得善根。問欲界加行不斷所以。
論。加行善根先已退故。答。正理論云。加行善根將斷善時最初捨故。
論。緣何邪見能斷善根。問也。
論。謂定撥無至彼果異熟。答也。正理論云。此斷善根何因何位。謂有一類先成暴惡意樂隨眠。後逢惡友緣力所資。轉復增盛故。善根減不善根增。後起撥因撥果邪見。令一切善皆悉隱沒。由此相續離善而住。此因。此位斷諸善根。
論。有餘師說至解脫道別。敘異斷。分撥因果邪見。二道別也。
論。有餘師說至勢力劣故。敘異師說。無漏緣.他界緣.隨眠緣中不增。唯相應中增。由力劣故不能斷善。
論。如是說者至有強力故。述正義。煩惱不定。有准因中增者亦得至上品。強力故。無漏緣.他界緣亦至上品能斷善根。
論。有餘師說至見所斷惑。敘異說也。
論。如是說者至邪見所斷。述正義也。
論。若作是說至名斷善根。引本論證九品斷善正也。既有最後所捨者。亦有前品捨者。故知非一品斷。
論若爾彼文至能斷善根者。餘師引本論難。本論既云上品不善根能斷善根。故知唯一品斷。本論二文便自相違。
論。彼依究竟至名能斷善根。答。由上品不善根能斷下下品善根。由斯故說上品不善根能斷善根 正理云乘前為問。其理已成。謂此乘前所斷微善。即問能斷上不善根。前微善根既下品攝。後能斷者理上品收。故於中不勞徵難。
論。有餘師言至如見道中。敘異說也。
論。如是說者通出不出者。述正義也。
論。有餘師說至末易捨故。敘異說。彼師意說。因其善根發得律儀。律儀是末。善根是本。末捨易本。故先捨也。
論。如是說者至品類同故。述正義也。正理論云。諸律儀果有從加行。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心生者。律儀先捨。後斷善根。然斷善根加行.根本皆名斷善根。依此故說斷善根位捨諸律儀。若從生得善心生者。隨斷何品能生善根。所生律儀爾時便捨。捨能等起。彼隨捨故。
論。為在何處能斷善根。問處所也。
論。人趣三洲至阿世耶故。
答阿世耶者。此云意樂。
論。有餘師說至唯贍部洲敘異說也。
論若爾便違至東西洲亦爾。破異師也。兩洲若不斷善因何極少成八根耶。
論。如是斷善依何類身。問。
論。唯男女身志意定故。答。扇搋等身志意不定。不能斷善。
論。有餘師說至皆昧鈍故。敘異說也。
論。若爾便違至男根亦爾。破異說。男.女既同極少八根。
故知皆能斷善。
論為何行者能斷善根。問行者也。
論唯見行人至如惡趣故。答也。
論此善根斷其體是何。問體也。
論善斷應知至非得為體。答也。
論。善根斷已由何復續。問續善也。
論由疑有見至名續善根。答也。婆沙三十五云。誰住疑心續。誰住正見續。有作是說。轉身續者住疑心續。現法續者住正見續。評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 又云若 善根續便能起耶 評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 正理論云。謂續善位。或由因力。或依善友。有於因果欻復生疑。所招後世為無為有。有於因果欻生正見。定有後世先執是邪。爾時善根成就得還起不成就得滅名續善根 述曰。夫言疑者必有.無二緣不定名之為疑。或先有後無。或後有。若先有後無。能生邪見不能續善。若先無後有。能生正見此能續善。故正理云。所招後世為無為有。此論云。此或應有者。亦是先執為無。後或應有。
論有餘師言九品漸續。述異說也。
論如是說者至氣力漸增。述正義也。婆沙云。評曰應作是說。九品頓續漸次現前。乃至。應從地獄死當生地獄者。三品善根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在前。當生傍生.鬼六品。當生人.天九品。
論。於現身中能續善不。問續善也。
論。亦有能續至非餘位故。答。有兩類。若不造逆斷善根者。於現世中亦有能續。若造逆人斷善根者。於現世中定不能續。彼人定於地獄將死及將受生時續。准此文證。地獄生時雖續善根。續善根已受地獄也。造逆之人定至生有經劫等故。
論言將生者至謂彼將死。釋將生.將死 彼死者即是於地獄中將死時續。
論。若由因力至應知亦爾。此釋二時續善異所以。
論。又意樂壞至應知亦爾。釋不造逆人現世續善現續善不同所以。婆沙云。若於地獄中有中。受斷善根邪見異熟果者。彼於地獄生時續。若不受者死時續。彼果盡故能續善根。所以者何。如邪見與善根相妨。彼果亦爾。若依施設論說。一切斷善皆非現續 正理論云。謂世有人撥無後世名意樂壞。而不隨彼意樂所作非加行壞。見壞。戒不壞。見壞。戒亦壞。斷善根者應知亦爾。非劫將壞及劫初成有斷善根。壞器世間增上力故。相續潤故。行妙行者不斷善根。以心堅牢有所樂故。
論。有斷善根至謂除前相。已下四句分別 布剌拏。此云滿。舊云富樓那。訛也。此人斷善而不造逆。故非邪定。是第一句 未生怨即是阿闍世王。造逆故是邪定(依大乘非邪定)信三寶故不斷善根。是第二句 天授舊云提婆提多。此人破僧。出佛身血。殺阿羅漢。故是邪定。亦斷善根。故是俱句 俱非可知 正理論云。斷善邪見。破僧妄語。當知定招無間異熟。餘無間業或招無間。或招所餘地獄異熟。依婆沙三十五更有問答。施設論說。若害蟻卵無少悔心。應說是人斷三界善。問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彼命終已生地獄耶。答彼不決定生於地獄。唯有轉身續善根者定生地獄。問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彼現身能入正性離生不。評曰應作是說。彼能引起順決擇分。亦後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問殺斷善人。與害蟻卵。何者罪重。評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問於何處受斷善根果。答於無間地獄受彼異熟果(與正理亦同)問斷善邪見於眾同分為但能滿。亦能引耶。答亦能牽引。亦能圓滿。有作是說。但能圓滿不能牽引。所以者何。業能牽引眾同分故。評曰。如前說好。邪見相應有思業故。邪見與彼同一果故。
論。已乘義便至與思俱轉。自下一頌。大文第四明業道俱轉。
論曰至從一唯至八。此總舉不善業道從一唯至八。不至九.十。不善業道不並起故。既言與思俱轉。定是思業道同剎那義。不容異解。
論。一俱轉者至隨一究竟。此釋一俱轉。無身.語七。貪等三中隨一現起。若先加行造惡色業。不染心時隨一究竟 正理論云。貪等餘染及不染心現在前時隨一究竟 此論略故不說貪等餘染。正理云。有餘師說。身三業道。一一思俱轉。謂殺.盜.邪婬 破云 理不應然。邪婬必亦。無遣他為故。必貪竟究故。殺.盜自為。亦必二故。設據遣他作應差別言謂於究竟時貪等不起 此論文。前說貪究竟等據自作業。今說思俱轉通遣他作。
論。二俱轉者至或雜穢語。釋二俱轉。如文可解。正理彈云。經主於此作如是言。謂嗔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與取。或欲邪行。或雜穢語。此亦非理。若自究竟。則應於殺無勞說瞋。此更無容餘究竟故。於盜.邪行說貪亦然。說起貪時成雜穢語。此言闕減。容三成故。若先加行。於究竟時。一一應言貪等隨一。
論。三俱轉者至俱時殺盜。嗔.殺.盜三業道俱時轉也。
論。若爾所說至理應不成。難也。
論。依不異心至決判應知。依不異心造二業說。若異心自作兩業究竟必異。
論。若先加行至隨二究竟。三俱轉也。若先加行言非唯遣他。自作亦得。如先作殺加行。後方死等。或先燃火後燒物等。或先發言後他解等。如是等類。
論。四俱轉者至隨三究竟。四俱轉也。
論。如是五六七皆如理應知者。准釋可知。
論。八俱轉者至俱時究竟。釋八俱轉。
論。後三業道至故無九十。釋唯至八所以。以貪.瞋.邪見不俱起故。
論。如是已說至遮一八五。結前起後。若兼分別受遠離即有俱轉。如文可解。
論三俱轉者至無七色善。明三俱轉。
論。四俱轉者至勤策律儀。明四俱轉。
論。六俱轉者至得上三戒。明六俱轉。上三戒有四業。前五識有二。故成六也。
論。七俱轉者至得苾芻戒。明七俱轉。善意識有三。三種戒有四。一種七也 言。惡.無記心現在前得苾芻戒。第二也七 不言無心得苾芻戒者。此明思俱轉。無心得戒非此所明。不與思俱轉故。
論。九俱轉者至現在前時。明九俱轉。善五識苾芻戒七一種九也 依無色盡.無生智。得苾芻戒。意善二除正見。苾芻戒七二種九也。准此。正受戒容得無學 或靜慮攝盡.無生智現在前時。爾時意二道共戒七三種九也。
論。十俱轉者至得苾芻戒。善意識三戒。復有七一種十也。
論。或餘一切至心正起位。有七支隨轉色七正見相應心有三二種十也。所以言正見相應簡盡.無生智無正見故。
論。別據顯相至有一八五。結別前顯相。引下通相。
論。一俱轉者至得一支遠離。明一俱轉。此是有人不能具受五戒等。但發願期心唯不殺等。正起業時惡.無記心現在前故唯有一。
論。五俱轉者至得二支等。明五俱轉。此亦是期心唯受二支。善意識現前故有五也 等者等取善五識現在前得三支。惡.無記心現前得五支也。
論。八俱轉者至得五支等。此亦是期受五意復有三。故成八也 等者取五識現前受六支 此上所明皆是同時俱。非前.後俱。若直明與思俱轉。即不合取無心位。彼無思故。若兼說業俱轉。即通無心位。爾時亦有業俱轉故。婆沙.雜心乘明思俱轉便兼明業俱轉故通說無心。此論及正理。唯說思俱轉。故不說無心。已上論文。正理有破。俱舍有救。非要法相略而不述。
論。善惡業道於何界趣處。已下有三頌。第五明處成業道也。
論曰至故有嗔恚。明十不善業中。此三那落迦中通現行.成就。
論。貪及邪見至現見業果故。明意二唯成就。無可愛境故貪不現行。現見業果故邪見不現行。於地獄中無離欲故。雖不現行定成就也。
論。業盡死故至無離間語。明餘五不善業無現行.成就也。此色業道若無現行亦不成就 此地獄中總有三例。一通現行.成就。謂麁惡語.雜穢語及嗔。二唯成就。謂貪.邪見。三不現行亦不成就。謂身三語二離間語.虛誑語。
論。北俱盧洲至無惡意樂故。明意三不善業道唯成就不現行。他物已想名貪業道。既不攝我所故無貪也。身.心剛強欲惱害他名為嗔恚。既身.心柔軟無惱害事故無嗔也。不信因果作惡意樂名為邪見。無惡意樂無邪見也。此三離欲捨故。北洲無離欲故定有成就。
論。唯雜穢語至染心歌詠。明雜穢通現及成。
論。無惡意樂故至隨其所應。無身業三。如文可解 身心軟故及無用故隨其所應者。正理論云。無誑心故無虛誑語。或無用也。常和穆故無離間語。言清美故無麁惡語。北俱盧洲有三例。一意三業道唯成就不現行。二雜穢語通成就.現行。三身三業道.語三業道不成就亦不現行。
論。彼人云何至並愧而別。問.答分別可解。
論。除前地獄至皆通成現。明除前二處餘趣.處中十不善業道皆通現.成。明其同。
論。然有差別至二種俱有。明差別也。如文可解。
論。雖諸天眾至其命方斷。正理論云。有餘師說天亦殺天。雖天身支斷已還出。斬首.中截則不更生。故欲天中有殺業道。
論。已說不善至謂成就現行。明不善已明善道意三善業道三界.五趣皆通現成。
論。身語七支至靜慮律儀。明七善業。於此二處決定成就定不現行 准此論文。生無想天定不入定。以七善業定不現行故。
論。然聖隨依至皆得成就。明聖人在無色界成就過.未不同。過去唯成曾起。未來五地皆得成就。正理論云。然聖隨依何靜慮地。曾起.曾滅無漏尸羅。生無色時成彼過去。若未來世六地皆成。二處皆無現起義者。無色唯有四蘊性故。無想有情無定心故 若無色無學定不成就過去七支。得無學果捨向道故。無學身中必不起故。無色有學兩說不同。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若諸學者以世俗道得不還果。曾不現起無漏律儀。便生無色彼云何成就過去身無表業 若不成就。何故此文作如是說。若諸學者生無色界成就過去身無表耶 有作是說。亦有學者生無色界不成就過去身無表業。然此文中但依成就者說。是以無過 有餘師說。得聖果已必起勝果。聖道現前故。諸學者生無色界。必定成就過去身無表業。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四皆同兩說。今詳二說。後說為正。一百三十四第二師後結文云。是故本論說言。若諸學者生無色界成就過去.未來所造業色。若於彼得阿羅漢果。成就未來所造色。非過去所造色。若謂不爾。本論應說學者生無色界有不成過去所造色 前師通此文云此文俱依成就者說。是以無過。然前師不釋本論。何故不盡理說。但據一邊而說。無所以也。但據一邊既無切理應順本論。故此論及正理皆同本論說。不言無色有學有不成過去七支。
論。餘界趣處至及成就。此明除無色界餘界。除無想處。餘處中除地獄.北洲。七善業道故所除也。
論。然有差別至皆具二種。此明異也。鬼.傍生有離律儀處中業道。色界唯有道.定律儀所起身.語善業。不成業道。三洲有起三律儀及處中。欲天有道.定律儀.處中二種。
論。不善善業道所得果云何。下一頌。第六明十業道三果差別。
論曰至增上別故。總列三果名也。
論。謂於十種至是異熟果。釋十惡業道異熟果也。
論。從彼生已至等流果別。明等流果。自受其果以損他因故名等流。
論。人中短壽至是殺等流。問。善趣命根無問短.長是善業果。如何短命是殺等流果也。
論。不言人壽至令不久住。答。正理云。理應釋言。不說人壽是殺異熟。但應說言是殺生業近增上果。謂雖人壽是善業招。而由殺生增上力故。令彼相續唯經少時。以欲界中不善勝善。有增上力能伏善故 若爾何故說名等流果。顯增上果中有最近故。若二俱立增上果名。則不顯果有近.遠別。若謂不然。如何不善以修所斷無覆無記為等流果。與理無違。是故可言即人短壽是殺生業所引等流。
論。此十所得增上果者至增上果別。第三明增上果。由殺生故光澤鮮少。壞他光澤故 不與取故多遭霜.雹(損他物故)。欲邪行故多諸塵埃(污他名故)。虛誑語故多諸臭穢(誑他人不欲聞。故應更檢)。離間語故所居險曲(親番往來難故)。麁惡語故田多荊棘等(語傷人等故)。雜穢語故時儀變改(是說非故)。貪故果少(欲減他物故)。嗔故果辣(辛辣如嗔故)。邪見故果少或無(輕即果少。重即果無)。
論。為一殺業至更有餘。問。
論。有餘師言至後感此等流。此師說同業也。
論。有餘復言至根本眷屬。此說別。
論。此中所說至假說等流。釋疑妨也。五果之中。若親異熟。疎即增上。此中別說等流果者。據果與因相似說也。
論。此十何緣各招三果。問。
論。且初殺業至如理應思。答也。
論。由此應准至如理應說。翻不善三果說善三果。正理論云。理實殺時能令所殺受苦命斷壞失威光。令他苦故生於地獄。斷他命故人中壽短。先是加行果。後是根本果。根本.近分俱名殺生。由壞威光感惡外具。是故殺業得三種果。餘惡業道如理應思。准二論說因別。為正。
論。又契經說八邪支。已下有一行頌。大文十一。別明邪命 翻八聖道八邪支者。婆沙四十五云。問此八邪支。幾欲界繫。幾色界。幾無色界。答邪見.邪精進.邪念.邪定.通三界繫。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唯欲.色界繫。色界中唯初定。上地無故 問此八邪支者幾見所斷。幾修所斷。答一見所斷。謂邪見。三修所斷。謂邪語.業.命。餘四通見.修斷。
論曰至由資具屬他。釋貪生重故別名邪命。
論。有餘師執至非資命故。敘異說也。
論。此違經故至翻此應知。引經破餘師說。正理云。何緣業中先身後語。於八道支內先語後身。以業中隨麁.細說。道支次第據順相生故。契經言尋.伺已發語。
論。如前所言果有五種。已下當品之中大文第三。雜明諸業。就中。有十。一明業得果。二釋本論業。三明引.滿因。四明三重障。五明三時障。六明菩薩相。七明施戒修。八明順三分。九明印體。十明法異名 就第一明業得果中。一總明諸業得五果。二三性相對果。三三世相對果。四諸地相對果。五三學相對果。六三斷相對果 此下兩頌。第一總明諸業得五果也。
論曰至有漏無漏。釋二種斷道。無間道力引起斷得名能證斷。無間道起正斷惑得名為能斷 解脫道正證斷得名為能證。不斷惑得不名能斷 無間道具二能故得斷道名。此有二種謂有漏.無漏。
論。有漏道業至唯除前生。明有漏斷道具五果也 言。俱有者。謂俱生法 言。解脫者。謂無間生即解脫道 言。所修者。謂未來修 斷。謂擇滅。由道力故彼得方起。餘文可解 增上果言除前生者。後是前因。前非後果。無取.與故。正理有一師說。擇滅亦是道增上果。道增上力能證彼故 說非擇滅是心果故。離此更無餘果義故。
論。即斷道中至謂除異熟。明無漏斷道。如文可知。
論。餘有漏善至例此應釋。釋餘有漏善及不善果。有漏故有異熟。非斷道故無離繫。
論 謂餘無漏至及離繫。釋非斷道餘無漏業。
論。已總分別諸業有果。已下一頌。第一三性相對明果。
論曰至後例應知。此釋最後三門。頌中云皆如次應知。此言遍前門也。且善.不善.無記三法辨有果數 頌中云初。即是善業對善業有四果 二即善對不善 三即善對無記。後例同前。
論。謂初善業至及離繫。以善對三性也。
論。中不善業至除離繫以不善對三性明果 論等流云何。問。不善如何以無記為等流果。
論。謂遍行不善至為等流故。答。謂苦諦下身.邊二見是無記。與自諦下不善為同類因.遍行因.等流果。與餘斷不善為遍行因等流果也。
論。後無記業至除異熟及離繫。無記對三性明果多.少。不善等流果如前釋。
論。已辨三性。已下有一頌。第三三世明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也。
論。謂過去業至非後業果故。離繫果非三世故。非此中明。未來及除等流。無前.後故。所以三果 相應.俱有.能作.異熟因等。通三世故。所以有三。異熟果必前.後故。現在與現在除異熟。
論。已辨三世。已下半頌。第四明地相對果。
論曰至不遮等流。釋頌文也。同地四果除離繫。地無攝故 有漏異地有二果。異地無等流.及異熟故 等無間相生故有士用。增上果寬故有增上 無漏異地加等流。異地有同類因故。
論。已辨諸地。下一頌。第五學等相對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也。
論。謂學業至及等流。以學對三明果。離繫.異熟非是學及無學故除之 以非二亦三果。除等流加離繫。
論。無學業至為五果。以無學對三明果。無學非無間道故望非二無離繫故。餘義准前。
論。已辨學等。已下一行半頌。第六以見斷等相對辨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也。
論。初見所斷業至謂增上。以見斷對三門。如見斷法非無為。非異熟果體。對除二果 修所斷法唯非無為。故對之除一果。見道望修道有遍行因故有等流果。無間相生故有士用果。有不善故有異熟果。不障礙故有增上果。非斷道故無離繫果 以非所斷法。非無間相生故無士用果。無同類.遍行因故無等流果。非所斷非異熟故無異熟果。見斷非道故無離繫果。不障礙故有增上果。
論。中修所斷業至及等流。修斷對三明果也。修所斷有斷道故有離繫果。餘思可解。
論。後非所斷業至除異熟。非所斷法對三明果。已上諸門若具釋所以。即費多言論。非為全要。但法略有功者即自解之。
論。皆如次者至略法應爾。釋頌中最下云皆如次應知也。
論。因辨諸業應復問言。已下一頌。大文第二。釋本論三業。
論曰至作意所生。此師說。不善.有覆無記身.語意業名不應作。
論。有餘師言至不合世俗禮儀。第二師釋。兼取無覆無記無軌則二業意業即發身.語者。皆名不應作也。
論。與此相翻名應作業者。標應作業 論有說善業至作意所生。第一師釋。
論。有餘師言至亦名應作。業也。
論。俱違前二至二說差別。釋第三也。隨二師所說。違前二者名為第三。正理云。若依世俗後亦可然。若就勝義前說為善。謂唯善業名為應作。唯諸染業名不應作。無覆無記身.語.意業。名非應作非不應作。然非一切不應作業皆惡行攝。唯有不善是惡性故得惡行名。以招愛果名為妙行。招非愛果名為惡行。有覆無記雖是不應作。而非惡行攝。由此所行決定不能招愛.非愛果故。
論。為由一業但引一生為引多生。已下半頌。大文第三。明引.滿業。
論曰至方說名生。標有部宗。釋頌文也。
論若爾至多受快樂。經部等難。
論。彼由一業至獲大富樂。答也。
論復有說者至熟有先後。第二師答。
論故非一業至多業所引。總結多釋。
論。勿眾同分分分差別者。與多業引一生果出過。若多業引一生。眾同分前.後因別故。果應隨因分分有別。正理出過云。若說一生由多業引。或說一業能引多生。如是二言於理何失 且初有失。謂一生中前業果終後業果起。業.果別故應有死生。或應多生無死.生理。業果終起如一生故 二俱有過。一本有中應有眾多死.生有故。或應乃至無餘涅槃中間永無死及生故。何緣定限一趣處中有異業果生。便有生死有異業果起而無死生。一業果終餘業果起。理定應立有死有生 乃至廣說。
論。雖但一業至後填眾釆。明一業為引多業圓滿。
論。是故雖有至多缺減者。明由多業圓故。滿業不同身形有異也。
論。如是二類其體是何。下半頌。第三問非業也。謂二定及得。
論曰至非俱有故。明二定也。無想定招無想異熟及無想天五蘊果 滅盡定招非想四蘊果也。
論。得亦無力至非一果故。釋得也。婆沙十九云。問得受何異熟果耶。答諸得受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異熟果。色者謂色.香.味.觸。非五色根。彼業果故。心.心所法者。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法。心不相應行者。謂諸得.生老住無常 又云問諸造業者。為先造引眾同分業。為造滿眾同分業耶 如是說者。此則不定。或有先造引業後造滿業。或有先造滿業後造引業。隨造業者意樂起故。
論。薄伽梵下一行頌。大文第四明三障也。
論曰至名為業障。出障體也 惡心出佛身血者。謂殺心若作打。心不成逆也 此五逆業。破僧妄語。出佛身血殺加行。餘殺根本。廣如五逆釋。
論。煩惱有二至名煩惱障。明煩惱障體。無問上.下。但數行者名煩惱障。令對治道無便生故。
論。全三惡趣至名異熟障。出異熟障體。
論。此障何法者。問所障法。
論。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答所障法。
論。又業障中至易見易知。通極難也。正理論云。何故名障。能障聖道及道資糧并離染故 非唯無間是業障體。所有定業能障見諦。一切皆應是業障攝。謂有諸業造作增長。能感惡趣.卵生.濕生.女身。人.天第八有等。并感大梵順後受業。或色.無色一處二生有。此皆無入見諦理。何緣不說是業障收 見此類中有非定故。謂如是業種類中。皆有強緣可令迴轉。不障聖道及道資糧。故於此中雖有少業不可轉者。不立為障。無間種類皆不可轉。故唯於此立為業障。毘婆沙說。此五因緣易見.易知說為業障。謂處.趣.生果及補特伽羅 處謂此五定以母等為起處故 趣謂此五定以地獄為所趣故 生謂此五定無間生感異熟故 果謂此五決定能招非愛果故 補特伽羅。謂此五逆依行重惑。補特伽羅共了此人能害母等。餘業不爾。不立為障。餘障廢立如應當知 問曰。何故梵天非聖所生。起戒取處不起聖道加行。因何不立為異熟障 答曰。以離染故非障也。非如北洲.無想.三惡趣中不能離染。婆沙一百一十五說五因緣云。一自性故。謂此五種性是決定極重惡業。二趣。三生。四果。五人。同此論不說處也。准正理論。一義立煩惱障謂數行。一義立異熟障定不能離染。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餘洲亦有異熟。如扇搋等。此中何故不說。答此中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是有餘之說。是以前說此中三障皆有餘說(准此論及婆沙。皆云障聖道及聖道加行名之為障。而不說梵王。是有餘說。若准正理。加離染義即是決定) 復有說。此中但說決定為障。彼非決定。由彼有情所有異熟。或有為障。或不為障。是以不說。正理四十三云。豈不三洲處.扇搋等身非聖道器故異熟障攝 無如是理。以於彼生引業所牽同分相續。可成男等為聖道器。唯三惡趣.無想.北洲。決定無容證聖道義。故唯於彼立異熟障 此釋同婆沙第二釋。扇搋等若前是男身等可入聖道。謂除去等。及先是有根後無根等先非二形後二形等。或先扇搋等後非扇搋等。如有黃門。好救牛黃門事現身變成男等。有說彼處唯居異生。餘處皆容與聖者共。不說是異熟障攝 此釋即有梵王難也。梵王亦唯是異生故。此應以有餘說通。
論。此三障中至後輕於前。明三障輕.重。
論。此無間名為目何義。問名也。
論約異熟果至無間隔義。答也。此唯據受異熟中間無隔名為無間。
論。或造此業至名無間。第二釋也。前約業招其果無有間隔。後就假者證此生無間定墮地獄。俱是中間無隔故名無間。
論。彼有無間至故名沙門。此說如無間道名沙門。由此道有滅惡故。與滅惡法合名為沙門 此業有無間果及有無間法合名為無間 若人名無間由有無間業無間必入地獄。
有此無間業。與此無間業合名無間者。
論。三障應知何趣中有。已下一頌。就趣等分別三障。
論曰至非扇搋等。述處及人。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即前所說至無逆所以。答。即前所說無斷善.不律儀所以。即是此中無逆所以。
論。又彼父母至觸無間罪。述異師釋。正理論云。鬼及傍生亦准扇搋等釋。
論。然大德說至如聰慧馬。述異說也 聰慧馬者。如說有馬。人欲取其種遂染其母。色異於常令其行欲。後知是母斷勢而永死。
論。若有人害至心境劣故。明異趣境劣不成逆也。婆沙廣有問答。
論。已辨業障至唯無想處。明餘障通五趣也。三惡趣全是異熟障。人唯北洲。天唯無想。其煩惱障無文簡別。故知五趣全有。◎
俱舍論疏卷第十七 沙門法寶撰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秉燭點了
此卷落失不可說盡。
予齡及六十奈俱舍學何 角樹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有六。一出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逆緣。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明無間類 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虛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說是道。故是妄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根本。
論。既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虛誑語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為破僧 或能破者。以虛誑語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為名名為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時.處。三具緣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為自性。答以不和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為自性。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即餘處說。復有所餘如是種類不相應行 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 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為自性。如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為自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 准此論說。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 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眾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破體 前問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誑語為性。明十業道中是虛誑語 即僧破俱生語表無表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處.幾時 答云 無間大地獄中。答處 經一中劫。答時 便明餘逆處不定也。
正理論云。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說天授人壽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礙。或如說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 今詳。異熟因果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增。平起相續經一劫等 若依成實論。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四劫從初為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身。多業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後報。各各別感 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業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 乃至 若作是說。即善順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准此論文。同經部。正量部說。大乘亦許一業引多生多業引一生也) 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 答有兩釋 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說。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說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後說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 問若爾何故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說文極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 於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為生.死。如等活地獄 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 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具成緣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德故唯見行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品俱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 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頭山。山頂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大師(師在鷲峰山。應撿文)。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 然西方別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說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說故。
論。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為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為僧破。正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一百一十六云。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釋。如是說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癡諸比丘眾。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者。明破已經幾時。真諦師云。日將暮時破。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說五事為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五者應居聚落邊寺。眾若忍許彼所說時名破法輪。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居逈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蘇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眾。邪.正二眾合有八人。一人為佛故九人也 餘洲無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頌中言等。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時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云。問破僧時佛在眾不。答佛時住彼界內而不在眾。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處。佛雖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觀見是已知此僧眾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界內而不在眾 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僧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說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輪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眾。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 非於二皰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皰時 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內有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還令和合 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云。於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眾 故婆沙云。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 問因何二說不同。答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 又釋。婆沙日月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緣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緣。父母是恩田。餘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壞成逆。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為殺棄於豺狼路等。或於胎內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必懷悲愍數數緣子愛戀纏心。若棄此恩下逆罪觸。為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說棄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人咸作是說。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轉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等但舉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說。表亦有二。正理論云。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漢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羅漢無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故漫心殺亦成無間 此應成下。境勝非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釋依一緣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說重逆。
論。若爾喻說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喻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緣應合子殺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 始欠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別 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血 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處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俱句。如殺心出佛身血 或有俱非。除上爾所。
論。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 正理四十三云。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說有二。一近。二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興問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擊無間母命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為王等捦捉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是說(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地獄耶。曰有。如作無間業加行位命終)。於中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爾者。世尊應說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喻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 乃至廣說。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脫道故。明破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顛倒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無間中為最大罪 一由傷毀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脫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溫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為最重。釋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 第五。謂出佛身血 第三謂殺阿羅漢 第一。謂殺母 第二。謂殺父 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語業 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名為三罰。經說意罰為最重 不說語業。
論。據五無間至說邪見重。答。據義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說重。第二釋 據招大果。破僧為重 據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為重 據能斷善根。邪見為重。
論。感第一有至說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喻定相應思也。
論。為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義 今詳。相似是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重相似名為同類 如次與五無間同類 奪僧和合緣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為障。明第一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 此一頌第一明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說百劫修相報業時名為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為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婆羅家。釋前二定也。婆羅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 苦有二種。一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謂於利樂有情事中。眾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種苦 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相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為諸天所知。或於爾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 解云。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
論。唯現對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 法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說至如前所辨。敘經部異說 四過失者。謂惡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 二功德者。謂憶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嚴。相福數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為百福。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 五十思者。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向解脫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 有餘師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然如熏靜慮 有餘師說。依十業道各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非尋害。五念攝受 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為緣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為嚴飾。
論。何等名為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說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說。以依三無數劫增長功德所集成身。發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德量。唯佛知 同此論後釋 有說。若由業增上力得為帝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 餘同此論 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說。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讚美菩薩福量。然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為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無數劫首逢釋迦佛 乃至 世尊為陶師子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如今世尊 餘同此論准此論文者。正法還得千年為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解脫分善 佛滅已來今多說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 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二節也 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沙一百七十七云。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經說。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歎不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讚彼佛曰。天.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讚已便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 問近佛地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應以別頌異門讚佛。何故經七晝夜。唯以一頌而讚佛耶 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 問何故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與此相違耶 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是故皆與所化不並 解讚頌云 天地。總舉。謂天上.地中 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界 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聞 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王計彼為常。佛為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宮。逝宮無常義 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速歸磨滅故言逝宮 天處。謂除多聞室及逝宮所餘天處 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 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門 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尊等者 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舉初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 宮色界天中舉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已上諸天 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解(應撿。已上是光釋也)。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生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七十八總有三說。第三評家云。如是說者。此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上說為圓滿。如實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說 又正理云。住金剛喻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 住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說住金剛喻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云。別別能到圓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說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一行頌。略明三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略釋頌意。舉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是業性故。思所託故 後三唯道。思所託故。非業性故 此中大同小異 善故名福。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 思所託名事。即唯身.語 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 准此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名福 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相應思所託故名之為事。體是善故名之為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為業。
論。且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俱有為體 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依門故名為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 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戒釋也。戒唯七支為體。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瞋善根為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思以無嗔與樂為門轉故亦名為事。非業性故不名為業 慈俱思戒唯名福業者。善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名為事 言。餘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說也 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為成施.戒.修。起身.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為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說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為福業。不取身.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思及身.語為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 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心 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至是真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思為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為怖畏等捨物與人。二為供養他。前不名施為供養饒益於他方名為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貪俱能起此聚總名為施。引頌可知 就頌中言剎那者。是同剎那也。謂無貪俱能起此聚同一剎那善蘊總名為施。非唯身.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為果。明施果也 當。謂生後果 現。謂現法果 理實當果亦通內身及解脫等。正理云。應知如是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脫亦得離繫果。而且就近決定為言。且說能招大財富果。依何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如葉類器以葉為體。草類舍以草為體。
論。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因。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施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德故名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異。故得果別也 此中財者。是資生身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說七財也 七財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說四境略不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眾愛。觸感自身。據一邊而說。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為有德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億倍果等。別釋恩.德別。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別。如本生經說。菩薩本生曾為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說 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為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說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施最勝。
論曰至此為最勝。有三類。一離染施離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薩行施為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樂故。三以莊嚴心施。為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為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為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釋莊嚴心也。正理云為嚴心者。謂為引發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說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雜心第八云。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增悲心故。說法者增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近佛地者積集功德廣攝眾生故。
論。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問。
論。是恩田攝。答。
論。所以者何。徵。
論。為諸世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闕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說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作增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增長。一由審思。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審思造者。名為增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增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增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為增長。若無五因但名造作。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舉頌結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德已滅。豈不唐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人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舉喻也。
論。如是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由內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舉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 賃婆。大小如苦練子 二果此土無故不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舉大體。如江南為橘。江北為枳。亦由田也。此類少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名。釋性罪.遮罪俱名犯戒體。頌於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俱說名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為戒也。
論。此各有二至為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為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淨戒。
論。言四德者至非勝生故。別釋四德。
論。等言為顯至五迴向寂。釋頌等字顯有異說。
論。有餘師說至永離業惑垢故。敘異說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類也。
論曰至自性俱有。釋頌等引善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也。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說修。明二果別。若兼勝.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說。戒感生天。修得解脫。
論。經說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 馱都。此云性。如來體性 餘文可解 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 真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為救父命捨自身命。二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為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感劫天樂 豈不前說欲界無有善業。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剎那能招劫壽 依如是理故作是說。然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准上論文。欲界善業亦不招一中劫壽)。
論。財施已說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法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為諸有情。以無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 說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說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名譽。不爾便為自他俱損 契經等者。等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說。若說法語。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蘊以為自性 又釋財供養體云 評曰應作是說。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種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 正理論云。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義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說。或佛弟子佛許故說 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隨述讚前契經所說。有說亦是不了義經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真實義言皆名記別。有說是佛諸了義 經言諷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說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悅意自說。妙辨等流。如說此那伽由彼那伽等 言緣起者。謂說一切起說所由。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緣起之所顯故 言譬喻者。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經所說。有說此是除諸菩薩。說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 言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說人談所說事 言本生者。謂說菩薩本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生。如邏剎私經 言方廣者。謂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眾多。非廣言詞不能辨故 亦名廣破。由此廣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 或名無比。由此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 有說此廣辨大菩提資糧 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說希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 有餘師說。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法 言論議者。謂於上說諸分義中。無倒顯示。釋難決擇 有說於經所說深義。已見真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為本母故 此又名為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 如是所說十二分教。略說應知。三藏所攝 言三藏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 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義。令種.欣故為說契經。已種.已欣。令熟相續作所作故為說調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脫。正方便故為說對法 或以廣.略清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為契經。宣說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為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為對法 或依增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如其次第。名為契經.調伏.對法 或素怛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說義理。畢竟無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說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決擇無所畏故。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可愛果 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分。
論。順解脫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菩薩意。種解脫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說至先有種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說。
論。如世間所說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為體。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說名書(此是書分色非不相應)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說為印 又正理云。非諸字像即名為書。所雕印文即名為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為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為體。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安布五聲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說為算 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說為詩(詩即文也)。
論。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德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處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名為中。
論。諸有為善至義准已成。釋善眾名。
論。何故無為不名為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脫涅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為異名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增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纏.垢。隨眠本故品初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為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分為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別四別明五蓋 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逐要例釋。三緣縛等別 體數門中。一明六隨眠。二明經說七。三分六為十。四分九十八 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賴隨眠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為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 問中有二。一問業賴隨眠。二問隨眠體數 頌中四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隨眠能為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現起能為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為本。煩惱數起對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故 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意故。
論。七述所緣。正理論云。能害自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於後有所緣能引發識故 述曰。能引後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緣境也。
論。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污界故 述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增長故名長養染污界 或長養自界染污。故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 述曰。上言有者。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舉六。故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說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增。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貪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貪。第三句釋有貪。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緣內起故說內為有。知上二界非是解脫。
論曰至故經說七。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為七。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徵問亦爾。兩關徵問 經部師宗現行名纏。種名隨眠 大眾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欲貪之隨眠 有部欲貪即隨眠 前二屬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也。
論。二俱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言。於欲貪經說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纏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眾部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說欲貪隨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經。舉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眠斷者。顯欲貪纏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為顯體斷說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 述曰。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說得為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為體。由此故說隨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為證知定相應。重徵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理論云。經主此中先敘尊者法勝所說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故。此舉三因也 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能違善故令善退失 故隨眠體非不相應。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為。大眾部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即上三事是纏所為。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為。
論。然經部師所說最善。論主評取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大眾部等問也。
論。彼說欲貪至即名纏故。答。經部宗也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部 非不相應。異大眾部。
論。何名為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為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起纏心。答也。
論。何等名為煩惱種子。問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為種子。功能不同名為差別。
論。如念種子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喻破大眾部。此第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眾部許由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芽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隨眠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得故。此合兩喻同隨眠也。俱因薰習並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緣不可得也。正理論云。又所立喻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緣。實念從先證智俱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俱念。此。顯即念前.後相引。為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俱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纏起。能生後纏可名隨眠煩惱種子。故喻於法相去極遙(已上論文) 二說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喻亦對有部。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記令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為智。後記不忘名之為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故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說有至何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纏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俱名為有。何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內門轉故名為有貪。二為遮彼解脫想故上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真解脫。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緣內有故名為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體。非是外境。有有多種。如說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說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說有貪。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緣自體名為有貪。准知多緣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說。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為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此中見分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說至余等如欲說。此下第四依本論分六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為初也。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為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 部。謂部類各分 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彼方斷故。分見.修也 纔見諦時即斷名見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 數數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以者何。遍行隨眠緣五部故。則見苦.集所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道所斷隨眠。緣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緣苦為境名為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說名為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習名修。謂見迹者為得上義。於苦等智數數重習說名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是名為善立所斷相 有人敘俱舍師救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緣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緣及無漏緣為難。應作此言。若緣見此諦為境。若緣見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說 今詳。此釋未為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為是。依文為謬 又云。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者。無漏緣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緣可爾。以親緣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他界緣惑為是何攝。此惑非緣見此所斷及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緣故。若謂雖不見彼所緣。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緣皆頓斷故。何因加文 今詳。正理妄彈斥者。俱舍此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緣別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緣惑起。即從所緣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緣見此.所斷為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解俱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貪.嗔.慢等。唯重緣起不親緣諦 答准識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唯緣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繫見苦.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繫見滅.道所斷有漏緣隨眠 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有四句。有唯緣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唯重緣。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六中至說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 問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緣於此就界不同建立隨眠非就地異 答由離界貪建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 又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說。上界無嗔如前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說。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所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 不共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繫。唯見所斷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以非想地見斷為前行(以見道不共先答) 畢竟前行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繫。通於五部。彼修為前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 最初前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繫通五部。彼見為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唯見斷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唯修斷。合立為一為第二句。不例見道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唯不定故為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 答先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見諦理必賴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師說至見所斷惑。已下敘異師執婆沙九十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沙五十一云。謂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
為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等論。四不死憍亂論 後際分別見有四十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 依過去起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前故名前 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俱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虛妄尋.伺。執我.世間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為性 四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等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大梵說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以大梵天王為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有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亦常見為體)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虛妄尋.伺。謂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 等者。等取四有邊。四不死矯亂論 此上所有已離欲染。於欲界法起上見者 非色界惑緣欲界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故能為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但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緣無起慮。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為所緣故。經部宗說。許緣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緣至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 然此我見毘婆沙論。若就蘊說。或為二十。或六十五。若就界.處。即有多種 就蘊二十者。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 言分別行緣蘊者。行謂行解。緣謂所緣。將五蘊為所緣分其行緣。蘊各有四。一是我見。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繫屬於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緣合為二十。雖為三種行緣。不說此所起處。名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也 若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與受我為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種。三四十二。并計為我總為十三。五蘊各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也。緣邊起執名為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為邪見。釋邪見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增益故。釋唯此一見名邪所以 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不緣虛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是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緣。虛空.非擇滅。非蘊等故。彼不緣也 又云。問撥無虛空非擇滅者。為緣何法。答即緣虛空.非擇滅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無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為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計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皆名戒禁取 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增上生道。解脫因名為決定勝道。
論。理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 此即問也。何故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我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執為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於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見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為常。由此應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由此已顯滅邊執見 乃至 見苦諦時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亦俱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亦同不錄。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說見苦斷。
論。然本論說至是見苦斷。引本論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是細。迷其麁果執為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疑難。四集滅邪見難 此即第一大過失難。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緣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 正理救云。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果為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諦故有太過失。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非一切緣有漏惑。皆以苦果為所緣故。如何得有太過失耶 有人敘俱舍釋云。苦下戒禁緣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亦於有漏。寧非果處起 今詳。此是重述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尋苦因謗。雖緣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緣牛戒等 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此意欲說牛戒等但迷苦果即計為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為如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為清淨因。今將無道為如理覺。此雖所緣是其苦諦。迷道諦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為彼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令兼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說彼為見道所斷。諸緣見道所斷法生。彼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 正理救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常等非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彼迷執應見道斷 又云。然於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 又云。非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迷道。緣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迷道者。緣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斷滅 緣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斷 光師敘俱舍釋云。兩種戒禁俱緣有漏。俱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處起。義既是齊。應俱果起。若俱果起。相還無別。違道徒言 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緣有漏非道計道。緣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 緣親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或此釋同緣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緣苦諦。但非道計道為難。何成破斥。
論。又緣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為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緣邪見等。正理釋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理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謂撥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為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解脫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緣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 有人敘俱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斷。此亦即執為。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執餘為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 今詳。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脫道在於自心。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為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故。及是所緣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重難耶。
論。又若有緣至應更思擇。此即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脫更蘊在心中。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如理覺。以如理故執為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 正理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脫是常是寂。執謗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許有解脫諸許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常是寂。故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以餘解脫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由此不執謗解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為解脫道 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執餘邪道為清淨因。謂此邪見為如理道。內.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邪見為如理覺。集諦亦爾。內.外諸道。欲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為清淨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敘俱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有餘集.滅為其斷.證 今詳。此救非俱舍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為清淨因。將撥道見為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即無能證。計為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別計非滅以為真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若將邪見為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為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說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為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說我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 正理論云。如是所說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行相互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我見由二門轉 准此論文後說為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說一。謂是條然別見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為我如此是第四轉聲。應由我是一見。為我是一見。
論。何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中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為顛倒體。具其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養故。及體增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緣少淨故。正理論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 解云諸外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淨故。及內道中計唯持戒以為其道。亦是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等。以為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理覺非淨因故 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煩惱 妄增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增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若倒四何故經說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行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說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間至故經不說。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說想.心倒。不說受也 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引世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 解云。由見依於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顛倒。心為倒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相應故亦是見所斷 云預流斷。異後說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說至寧起欲貪。此敘異說。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計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為倒。想.心假名為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也。
論。由契經說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故阿難為辨自在說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俱行亂倒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因緣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倒名。何所違害 又經不說彼辨自在定居學位。為證不成。
論。說預流已斷倒者。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者。以花嚴體。用香薰衣。貯畜珍財。耽婬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為此事。為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說預流諸倒已斷 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說預流(已上論文) 解云言論說者。是本論說。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說次第。謂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俱在見道十五心。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向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別不斷。故說預流不說前位。餘文可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為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句引例釋 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舉至故分七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舉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為七慢 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舉。說名為慢。由行.轉異分為七種 解云。有事謂稱境。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說為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俱於境中。如實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量而知。何失名慢 於可愛事心生愛染。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說託有.非有二俱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俱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為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已勝.等名為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為我慢。執我起慢名為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我所。心便高舉名為我慢。由此證知。於未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增上慢。正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謂已證得名增上慢 未得.得言。其義何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 此言為顯未得德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 解云。得後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論。於多分勝至名為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德多分勝中。謂己少劣心生高舉。名為卑慢。此中於己心高舉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說為高 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德中至名為邪慢。正理論云。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故立無德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德法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德。恃惡高舉。故名邪慢(已上論文) 其增上慢所緣境者。若執此法不生為德。即緣此不生法為境。若執此劣法以為勝德。即緣此劣法為境。故婆沙四十三云。若起增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緣。答 乃至 此即緣生 乃至 我生已盡者。隨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緣生者。緣所盡生即有漏蘊。問此增上慢亦應能緣慢者所執有漏道行。何故但說緣所盡生。答亦應說彼。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 復次緣道行者唯修所斷。緣所盡生通五部慢。此中但說能遍緣者 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攝。故說緣生 有餘師說。所執道行說名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說能盡生道。彼說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說緣生故。此慢緣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緣道及所盡生)又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緣彼心.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 梵行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即緣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緣彼所執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論文 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增上慢耶。有說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 於預流勝根亦起增上慢 一來起三除前二。不還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增上慢。有說。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一來向六。一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增上慢。預流向無起增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漏善起增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復增一(六聖者。謂預流果至阿羅漢向。預流向不起故。阿羅漢果無慢也) 問得忍善根等起增上慢謂為聖道。此慢是何界一說是色界。不應作是說。未離下染故。不起上染故(准此論文。未得根本禪緣未至定不起上染也) 一說欲界繫。問若爾欲界無順決擇分忍。此何所緣。答欲界雖無順決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增上慢緣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德相似法故(准此論文。未離欲染於未至定起貪等者。俱於相似善上起也。應檢定品也) 問增上慢。邪慢。俱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 答復次增上慢於等功德。或勝功德處起。邪慢都無功德處起 復次增上慢內.外道俱起。邪慢唯外道起 復次增上慢。異生.聖者俱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 七慢見.修所斷。諸說不同 評曰應作是說。七慢皆通見.修所斷 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斷 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所。及撥為無。此後或緣見苦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緣修所斷法。起我慢.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 七慢三界兩說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 問彼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 答彼雖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德 評曰應作是說。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說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云。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 我勝。即是從過慢離出 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 三我劣。即卑慢中離出 四有勝我。即是卑慢中離出 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 六有劣我。即是過慢中離出 七無勝我。慢中離出 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 九無劣我。是卑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殊成三三類 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為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為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正理論云。無劣我慢類。高舉如何成。謂有如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自身故成高舉。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別故。解云。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 今詳二釋。發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斷。正理論云。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 解云。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五斷別者。緣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緣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緣五斷法起。由觀苦.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 又我見頓緣共相惑故。我慢別緣自相惑故。
論。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不行也。
論。如殺生纏。已下引喻釋也。於中引三喻一殺生纏等。二無有愛。三有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婬.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二十七云。無有者。謂眾同分無常。緣此起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眾同分唯修斷故 正理論云。豈不見所斷亦有無常無有愛。何緣唯修所斷 實亦見斷。且隨經說。謂契經中說有三愛。欲愛。有愛。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說無有愛。取緣眾同分無常為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說唯修斷。非見所斷無無有愛。
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緣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 其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 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增。聖人不起 此論中說三界無常通其二釋 若一切三界無常。即同正理 若謂三界眾同分無常。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纏愛一切皆緣修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生等身。此緣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不生惡處。
論。此諸纏愛至唯修所斷。總結上義。
論。已說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 問一切染法皆用見所斷為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起 答此是別緣增義。不同餘遍行因等。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污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第三明緣繫等別 於中有十一。一明遍行。二九上緣。三無漏緣。四二隨增。五明二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繫。八緣識隨眠。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緣惑。此文初也。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緣自界地五部。二遍隨眠五部。三遍為因生五部 相應法但有二。俱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 正理論云。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內有遍行耶 唯此普緣諸有漏法。意樂無別。勢力堅牢。故能為因遍生五部。見滅見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緣有漏一分。所緣有別。勢不堅牢。不能為因遍生五部。故唯前二部有遍行隨眠 何緣得知。修斷染法以見所斷遍行為因 如何不知。世間現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增。我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 又由至教。如說云何見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又說。云何無記為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為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說頓說至能頓緣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緣名緣一切 正理論云。此遍行名為目何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緣是遍行義。謂上所說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緣五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緣自身受。以兼緣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所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緣自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緣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緣顯非形。緣形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緣。已上論文 准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緣五部法也。計苦行等以為因時。爾時亦總緣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為遍行也。
論。若爾頓緣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說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論云。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緣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我愛慢。而不可說愛慢頓緣。先已說為自相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說自成。
論。於十一中至緣下隨眠。自此已下第二明九上緣隨眠。正理論云。上言正明上界.上地。兼顯無有緣下隨眠。緣下則應遍知。界壞。上境勝故。緣無此失。且欲見苦所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為無。見取於中執為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說。色緣無色例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緣通局。如文可解。上地.自地不合緣者。以有隨增無隨增。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緣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為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何故此二不緣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為我.我所等 正理論云。身.邊見何緣不緣上界.地。緣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有計為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緣他界.地。由此唯九緣上理成 有餘師言。身.邊二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為已有故。以現見法為境界故。必不上緣。
論。若爾至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攝。引對法答。
論。何緣所餘至而非見耶。難也。
論。以宗為量故作是說。答也。正理答此難云。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說。生欲界中緣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計勝是見取攝。彼說非理。違本論故。如本論說。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 准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污邪行相智。不與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惱相應。不上緣故。無覆無記亦緣於上故 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緣梵王名者 恐非論意。
論。為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明無漏緣。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緣體。第二一行頌明緣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等非無漏緣。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不互為因。唯緣自地。正理論云。謂若有法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為我.我所。彼諸法滅還為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緣 乃至 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說有此地行滅。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絕。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為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緣多滅。無相牽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緣自地滅。乃至 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緣多地滅於理何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滅。故一地智緣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邪見。於所緣境有分限緣。迷.悟理殊不應為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功德。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緣多地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總緣。
論。緣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行下兩句也。六地法智品道。雖有治欲.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緣。以同是法智類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為八地邪見所緣。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緣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為因果。邪見謗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為因。亦非為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緣。釋伏難也。難云。若互為因邪見即緣類智.法智亦互為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緣法智。上界邪見唯緣類智 答云。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三所緣。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緣。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為彼八地各三所緣。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彼非所緣。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對治故。此釋遍惑通緣諸地所以 境互為緣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為緣因。唯除因緣餘因容作。滅非互為因。故唯緣自地。苦.集互為緣因。故通緣上地 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為因。邪見通緣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緣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以邪見通能緣上 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緣六地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云。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故。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緣故。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緣道諦惑對治種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緣故。設非對治亦欲緣道煩惱所緣。類智品道與法智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緣故。非欲緣道煩惱所緣。准此。已遮色.無色界緣道煩惱。亦應能緣治色.無色法智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能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緣故。非上緣道煩惱所緣。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展轉相因。更互相緣治類同故。雖非對治。而可總為上八地中緣道惑境。
論。何緣貪瞋慢至非無漏緣。問也。
論。以貪隨眠至不緣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增。已下第三明二隨增。別一行半頌明所緣隨增。後半行頌明相應隨增。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遍行隨眠所緣隨增。
論。所餘五部至為所緣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說至無隨增義。前是總說無簡別故。若別說者。遍行隨眠有上緣者。無所緣隨增。不遍隨眠無漏緣者。無所緣隨增。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故不隨增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緣隨增。釋初義也。先喻後法 境如其衣 濕同愛等 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喻 石喻其境 足喻隨眠。
論。有說隨眠至非所隨增。敘異說也 前釋。隨增謂諸隨眠於此法中隨住增長。即是隨轉增惽滯義。如有潤田種子增長 後釋。隨增是隨順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 如風病者服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增。藥喻所增境。病者喻隨眠。論。已約所緣至標未斷言。已下釋相應隨增。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如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皆成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 已上明相應隨增 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復由猪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似漸增 已上明有漏緣隨增。犬喻境界。糞喻煩惱 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有隨增理 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亦令隨增俱有 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增不。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增。故說隨眠乃至未斷 若彼已斷。則無所緣.相應隨增。隨眠定有 彼猶不失隨眠相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增。然彼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 或據曾.當有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解云言隨眠者是遂行者增惛滯義。隨眠雖斷亦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有用名為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無記也。解云。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善因 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者何。徵是無記所以 答中有三節。一釋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論。先軌範師至是不善性。敘經部釋經部我見通分別起及俱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分別起者是不善。俱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 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俱生。無分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我見也。
論。餘欲界繫至皆不善性。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 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說。謂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不善根攝。故經說為三不善根。唯不善。煩惱。為不善法根。立不善根 餘則不爾。所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說 正理四十九云。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後因非唯三種(問也) 無越三理。以不善根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緣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說。五識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 解云。三善根通五識。翻十煩惱。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廢立。云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為根。一通五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為不善根 通五部。遮見.疑 遍六識。又遮慢 隨眠性。遮纏.垢等 能發麁惡身.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說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部義 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 無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相應癡 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為無記根 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為因故名無記根。故正理論云。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為因故無記根攝。此三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緣疑慢非無記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為因生無記法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正理論曰。根相如是隱於土下故名為根。是體下垂上生苗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用。故不立根 解云。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隨眠性。故不立根 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隨眠性。何故立根 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故。敘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立為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緣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愚夫至為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說。此四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為根 正理論云。彼作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千殊勝功德。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無記染法。已上論文 此說無覆無記力劣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 無記愛.慢。唯上二界 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 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者 婆沙云。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為無記根 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立為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由慢力 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為根耶 答此說下義是根義。慢令心舉。於下不順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慧為無記根 答此說為依因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為依因勝故立為根 問何故西方諸師不立為根 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 問何故此彼國師俱不立疑為無記根 答俱說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立為根。如是說者。如善.不善根俱有三種。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 正理論云。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教故。善.惡猛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為(已上座立二義不立根也。一無教二微劣) 正理破云。無聖教言。且為非理。無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緣故。少分染起籍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有聖教明文。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說有記.無記法。又處處說記.無記法從根而生 乃至 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已上破無教也)。又微劣法轉。應計為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彼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已上破理)。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三。一敘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 就婆沙釋中有四。一舉數。二列名。三牒釋。四問答分別。此則舉數列名。
論。此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 如有問者 問死是一向記 問生是分別記 問勝是反詰記 我一異是捨置記 等者。等後兩句釋 正理論云。等言為攝有約異門(有就異門即兩宗釋也) 記有四者。謂答四問(答問不同名為四記)。
論。若作是問至白黑等性。廣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三記。以答為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 正理答此問云。以說此中如所應故。謂此亦說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作餘語。記便不成(准此。亦有言也)。
論。有作是說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云。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為其施所信食。彼為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為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說至如識因果。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問識為果為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 然彼問者一向為問者。謂問人趣為勝。或云為劣。此名一向為問 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有一向為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 但此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為應反詰記者。答此一向問。應為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為反詰。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 問若爾何故前釋反詰記云。人為勝.劣應反詰記為何所方。正理論云。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記。謂有問言人趣為勝。此應反詰。汝何所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一說一為聲。意顯別問為勝為劣。故此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說至云何名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答也。解云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今此中云。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說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為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云。如是分別至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後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別說為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解故名為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 反詰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反詰即名為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故。問俱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為我說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說。我還問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說。汝意云何。色為無常。為是常等。非佛於此自為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名佛為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俱是反詰記。難也。如有請言為我說道。此名問道。由反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俱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為說。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
論。諸有情類於此事中。已下大文第六明世縛事通局。於中有四。一世縛通局。二證三世有。三建立三世。四破三世有 此下兩頌第一明世縛通局。此中意說。能繫三世。對所繫三世辨繫通局。今言事者。是所繫事。於此事中。隨眠隨增者名之為繫。若不隨增。不名為繫。其隨增者非要現緣。雖在過未。若未斷位皆是隨增。隨增有二。一相應隨增。二所緣隨增。於未斷位。一切隨眠於自相應。相無差別皆隨增也。於自所緣。相無差別遍隨增也。所緣定故。不可說言於自所緣有遍.不遍。雖諸煩惱有自相.共相。意識.五識。緣境寬狹力用不同。遍自所緣相無差別。若將能繫三世隨眠。對其所繫隨於何事。辨三世惑繫.不繫別。於中即有遍.不遍異 有人浪釋。恐煩不述 此兩行頌。前一行半明自相惑。後半行頌明共相惑。就前文中。前三句明過.現六識自相惑。後三句簡未來意.五不同。頌首云若於此事中未斷七字。流至於下明繫通局。必不斷故。
論曰至流至後門。此雖總分隨眠有二。即是釋頌若於此事中未斷七字。
論。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明過.現六識自相惑繫境不同。
論。若未來世至皆能繫縛。此釋意識相應自相惑也。貪.瞋.慢三雖在未來。遍自所緣常恒決定。於未斷然常繫所緣。要因見聞方能現起。故於三世非定遍行。正理論云。貪.瞋.慢三是自相惑。如前已辨。諸聖教中處處見有分明文證。且如經言。佛告衣帒母。汝眼於色若不見時。彼色為緣起欲貪不。不爾大德。乃至廣說。又契經說。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所有色。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求見。汝為因比起欲起貪起親起愛等不。不爾大德。乃至廣說(已上論文) 以貪.瞋.慢起不定故。於此事中但是已生未斷即繫此事。然於此中有繫三世。亦得名為遍三世也。過去貪等。不能遍繫三世一切有漏法盡。現在隨其所緣廣狹不同。但起即繫。雖有通緣三世法者。亦無現在貪等能緣三世有漏法盡。若未來世意識相應別相煩惱。依總類說即緣三世有漏法盡。雖此不繫即彼繫故。非不亦有唯繫過去及未來者。如一類貪唯繫此眼識及相應法性決定者。此識不生。此豈不唯緣未來也法。准此亦有唯緣過.現世。亦有通繫三世法者。過去.現在若生未斷。即繫現在.過去不見聞境。不為一切過去.現在貪等繫縛。
論。未來五識至亦能繫三世。釋五識相應惑也。若已生即繫意與五同。故不別說。意識相應貪等。生與不生皆容遍行三世法也。五識相應生唯自世。不生遍三。所以別說 不生遍三者。此由五識依.緣必同時故。生必同時。不生即容境界三世。以色等境行於三世不待識故。識若生。時必待境故。雖世不同。性縛定故 於中有二。或令所緣歷其三世或於一所緣參差不定。分其三世。今應指事作斯問答 問頗有於此一色事中。此但指此事不問三世。即此事中三世貪等。於此事中為繫不 答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緣此事生未斷即繫。若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緣餘法生。不繫此事。及雖緣此一色事生。被對治道斷即不繫。繫有一種。隨已生不斷。不繫二類。謂不緣此生。及緣已斷。此即通其六識。自相煩惱皆同此也。若在未來即有差別。意識相應定繫此事。未來必有眾多貪等。於所緣定性繫此故。由此未來生與不生。皆有遍行。生與不生皆有繫此一色事故。若眼識相應諸可生者名繫自世。不名遍行。諸不生者定有一類繫此事也。同色境中於一剎那。必有總.別眾多識故。眾多識中唯一得生。餘不生故。無有過.現一色事中。不為未來眾多不生眼識相應貪等繫者。由此不生名為遍行。見.疑.無明過去.未來定繫此一事也。此由二世皆遍行故。於現起者若緣即繫。不緣不繫。由此婆沙歷六句等。作問答云。於此事中頗有過去愛結繫。而有未來愛結繫耶。未來愛結繫。而為過去愛結繫耶。此應順前句答。如是但有過去愛結繫。必為未來愛結繫也。所以名為順前句者歷六句。一一句中皆有兩句問答。此同前句故名順前句也。亦名稱前句答。第二句問云。頗有未來愛結繫亦為過去愛結繫耶。答云。若前不生生者已斷即不繫。若前生不斷即繫。此言斷.不斷望未來非等品說。愛有三品。於此一色事中容有三品愛。不緣此一色事生緣餘事生。緣餘事起此三品愛。皆不繫此一色事。若前不。生不繫。理合通於三品。前生已斷不繫。此於三品中。或是上品。或是中品。或上.中合說。必非下品。已說未來繫故。斷惑必三世同斷故。若過去世下品斷者。未來三品皆斷。不可言有未來愛結繫故。理定如上。若前生不斷即繫者。此亦通其三品。理必應爾 婆沙五十八歷六問云。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未來耶 答如是 設有未來復有過去耶 答若前生未斷即繫。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繫 問若時過去愛結已斷。即時未來愛結亦已斷。若時過去愛結未斷。即時未來愛結亦未斷。今何故說若前生未斷則繫。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繫耶 外國諸師作如是說。若前生未斷則繫者。說中三品結。若前未生則不繫者。說下三品結。設生已斷則不繫者。說上三品結。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若前生未斷即繫者。說九品結。若前未生則不繫者。說後三品結。設生已斷則不繫者。說前六品結。如過去前六品愛結已斷。未來亦爾。後三品愛結。雖未斷而未生故。在未來為繫非過去。此中意說。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未斷。亦有前生愛結未斷。即於此事亦有過去愛結繫義。若於此事雖有未來愛結未斷。而前於此愛結未生。雖餘處生。而於此事亦名未生。設生已斷。即於此事無有過去愛結繫義 已上第一句。理實品數應如前說。然婆沙云。若生未斷即繫說九品者據具縛說。若前不生即不繫及生者已斷即不繫。皆據斷六品說。即當一來果。此據有繫故非不還果等。此以餘處生名不繫故。非是已斷。斷故非具縛。若前未生則不繫者。說後三品據一來說。設生已斷即不繫者。說前六品亦是一來。應更思之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現在耶 答若現在前 設有現在復有過去耶 答若前生未斷等(云云如前。已上第二句) 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繫亦有現在耶 答若現在前。設有現在復有未來耶 答。如是(已上第三句) 若於此事 有過去愛結繫。亦有未來.現在耶 答未來必繫。現在若現在前 設有未來.現在。復有過去耶 答若前生未斷等(已上第四句) 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繫。亦有過去.現在耶 答此中有四句(隨其所應) 設有過去.現在。復有未來耶 答如是(已上第五句) 若於此事有現在愛結繫。亦有過去.未來耶 答未來必繫。過去若前生未斷等。設過去.未來復有現在耶 答若現在前(已上第六句) 如愛結歷六應知。恚.慢.嫉.慳非遍行無明結歷六亦爾 迷自相結義相似故。如見歷六應知。取疑等歷六亦爾。迷共相結義相似故。雖有廣狹而亦相類(已上歷六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亦有過去恚結繫耶 答若前生未斷則繫等 設有過去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已上小七第一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未來恚結繫耶 設有未來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第二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現在恚結繫耶 設有現在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第三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過去.現在恚結繫耶(答此中有四句) 設有.過去.現在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已上第四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亦有未來.現在恚耶(答此中有三句) 設有未來.現在恚結。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已上第五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亦有過去.未來恚結耶(答此中有三句) 設有過去.未來恚結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已上第六句) 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過去.未來.現在恚結繫耶 答此中有五句。設有過去.未來.現在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已上第七句) 如對恚結繫。對嫉.慳結亦爾。以愛對彼作小七句。如小七大七亦爾。差別者以二對一。乃至以八對一。謂以過去愛結。恚結。先對過去慢結。次對未來次對現在次對過去現在。次對未來.現在。次對過去.未來。復對過去.未來.現在 問一行歷六。小七。大七。有何差別 答復次以不相似法。對不相似法。作問答。不以世定故名一行。以相似法對相似法作問答。以世定故名歷六。以不相似法對不相似法作問答。以世定以一對一故名小七。以相似法對不相似法作問答。以世定以二對一。乃至以八對一。故名大七。是謂差別。若共相惑即不同此答 頗有過去見結繫亦未來也答曰。如是 頗有未來見結繫亦過去耶 答曰。如是 此是以等問等。述可句答。若過去.未來對現在其過去.未來定繫。現在若生即繫。
論。所餘一切至能繫此事。此釋共相惑也 見疑無明者。無明是不共無明。相應無明如所相應說。此見.疑等過去.未來。皆遍繫三世。現在不定。由此過.未皆是遍行。遍行三世故。今更總述。意識相應未來貪等。若生.不生皆是遍行。遍行三世故。過.現不定。五識相應貪等。唯未來不生是遍行。遍行三世故。過.現及生。定非遍行。共相煩惱。過去.未來皆是遍行。遍行三世故。現在不定。皆不對自所緣境說遍不遍。論應辨諸事至及離繫耶。經部問也。若有過.未即合是常。過.未若無。不可說繫及不繫也。
論。毘婆沙師至諸相合故。述有部宗 去.來定有而非是常 立宗 由與有為諸相合故 立因。
論。為此所立決定增明。已下一頌。第二引理教證三世有也。
論曰三世實有。此立宗也。
論。所以者何。問教理也。
論。由契經中世尊說故。引教答也。
論。謂世尊說至勤修厭捨。引第一經證過去有也。
論。若未來色至勤斷欣求。引經證未來有也。
論。又具二緣至應闕二緣。引第二經證。若去.來是無。緣去.來識應闕所緣緣。即違經說識二緣生。
論。已依聖教至證有去來。結前起後。如文易了。
論。以識起時至識亦應無。第一理也。
論。又已謝業至有現因在。第二理也。
論。由此教理至二世實有。結自宗也。詳薩婆多過.未體有。不同現在之有。過.未體無。不同兔角之無。若同現在。應非過.未。若如兔角。即應不能作境生心 正理論云。謂立去.來非如現有。亦非如彼馬角等無 又云。為境生覺是真有相。譬喻論言。旋火輪我二覺生時境非有故。若一切覺皆有所緣。是則應無勝解作意。又諸世間夢中翳目兩月識等境非有故。正理救云。謂輪覺生非全無境。即火㷮色速於餘方周旋而生為此覺境。然火㷮色體實非輪。而覺生時謂為輪者。是覺於境行相顛倒。非此輪覺緣無境生。我覺亦應准此而釋。謂此我覺即緣色等蘊為境故。唯有行相非我謂我顛倒而生。非謂所緣亦有顛倒。勝解作意准此應起。謂瑜伽師見少相已。自勝解力。於所見中起廣行相生如是覺。此覺即緣諸蘊為境。住空閑者作如是言。如是相生是勝定果。謂勝定力於定位中引廣相生。如所變化夢緣過去曾所更境。如人夢中見兔有角。曾於異處。見兔。見角。今於夢中由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 由根有翳取境不明。故於境中起顛倒解。行相雖倒。境實非無。以翳目人要有色處見種種色。非全無色 異此。則應無色處見 謂眼識生但見一月。由根變異發識不明。迷亂覺生謂有多月。非謂此覺緣非有生。即以月輪為所緣境。若不爾者。無處應見。既無月處此識不生。故此即緣月輪為境。更有立破。恐繁不述。
論。若自謂是至非此部攝。簡別宗也。分別說部者。說義有是有非。更須分別故。名分別說部。舊婆沙云毘婆闍婆提訛也。新婆沙云毘婆闍縛地。毘婆此云分別。縛地此云說。宗輪論云。飲光部計。若業果已熟則無。果未熟則有 彼計同分別說部。
論。今此部中差別有幾。自下一頌。第三建立三世。
論曰至非體有異。此敘法救釋也。三世法。體無別。類有異也。
論。如破金器至非捨顯色。舉喻顯也。
論。如是諸法至非捨得體。此法合也。如金是一。改瓶為瓫。捨瓶得瓫。非得捨金。
論。尊者妙音至離過.未相。此述第二計也。妙音意說。諸有為法有三種相。謂過去.現在.未來。正與一合。二不名離。從合得名。不從不離。
論。如人正染至不名離染。舉喻顯也。
論。尊者世友至非體有異。此述第三計也。此師意說。諸有為法有其三位。謂過去.現在.未來法。體是一。隨位名異。
論。如運一籌至置千名千。舉喻顯也。
論。尊者覺天至立名有異。此述第四計也。彼師意說。待過.現故名為未來。待現.未故名為過去。待過.未故名為現在。
論。如一女人名母名女。舉喻顯也。
論。此四種說一切有中。已下論主評彈也。
論。第一執法至外道朋中。出第一師同外道過也。
論。第二所立至三世相故。出第二師世雜亂過也。
論。人於妻室至何義為同。出法.喻不同過也。
論。第四所立至類亦應然。出第四計過也。過去中有前後三剎那。對前二應名未來。對後二應名過去。對前後應名現在。現在對前兩剎那應名未來。對後兩念應名過去。對前後.念後應名現。未來類思。
論。故此四中第三最善。評第三計也。
論。以約作用至非體有殊。出善所以也。
論。此已具知至何謂去.來。第四破三世有也。此經部難也。
論。豈不前言約作用立。有部答也。
論。若爾現在至有何作用。經部難也。
論。彼豈不能取果與果。有部答也。雖無見色等用。而有取果.與果用也。
論。是則過去至世相應雜。經部難也。汝以取果.與果以為作用者。過去同類異熟因等。唯能與果不能取果。現在異熟因等。唯能取果不能與果。此即作用半有。半無。應名現在。亦名過.未。一世之中有三世故。世雜亂也。正理救云。我宗說作用者謂是取果。取果之用定在現在。自餘力用並是功能。我宗然作用有無立其三世。非功能也 今詳。正理若作此釋。即有等無間緣現在取果違婆沙過。
論。已略推徵次當廣破。自下。第四一頌廣破。文有四節。一破用分三世。二破與有為相合。三通引二經。四破二理。
論曰至時有時無。釋頌上句何礙用三字 若說法自體恒有者。牒有部計也 應一切時能起作用。難有部也 汝計有用名現在。無用名過.未者。用依於體。體既恒有。用亦應然。誰礙此用時有。時無。
論。若謂眾緣至許常有故。牒救非也。眾緣和合即有作用。眾緣未合即無作用。由此作用時有時無。此救非理。即此眾緣亦許常有。由何得有和合.不和合時。
論又此作用至有餘作用。重破也。若作用有名現在。無名去.來。此去.來.今由何作用。此釋頌上句下三字。用云何也 用字兩向用。向上何礙用。向下用云何也。
論。若此作用至作用是有救也。
論。則無為故至法名去來。此破轉救也。若作用非去.來.今而得言有。即有二過。一同無為過。二建立宗過也。
論。若許作用至有此過先。有部救也。即是釋頌第二句無異二字。
論。若爾所立至世義不成。破也。釋頌第二句下三字。世便壞也。
論。何為不成。有部反問也。
論。以有為法至名過去。出三世不成所以也。
論。彼復應說至名為已滅。釋頌第三句也。若謂法體如現在有先何所闕彼未有故名未已生。後復闕何彼已無故名為已滅。
論。故不許法至皆不成立。此總結也。已上破就作用分三世也。
論。然彼所說至生滅理無故。第二破有為相合也。
論。許體恒有至所未曾有。破也。
論。依如是義至此真自在作。引頌破也。文中有三。一生滅理無破。雖與相合。體常有故生滅理無。二性.體無別破。體.性無別。體常性無常所未曾有故。第三頌結也。如文可知。
論。又彼所言至如現實有。此第三通引二經也。就中有二。一通世尊說有去.來。二通世尊二緣生識此即初也。經部師云。我等亦說有去.來.今。謂曾有等名為有也。過去有因。未來有果。故名為有 又解。現有果故知過去有因。現有因故知未來有果。不同有部去.來如現實有。
論。誰言彼有如現在世。有部不許也。
論。非如現在彼有云何。經部反問也。
論。彼有去.來二世自性。有部答也。
論。此復應詰至是去.來性。若三世俱有。如何可言不是現在是去.來性。經部破有部也。
論。故說彼有至非體實有。經部述自宗非有部也。
論。世尊為遮至有無法故。經部述經實無。說有意也。有聲通顯有.無法故。
論。如世間說至其義亦應爾。喻合也。如世間說。有燈前日無。有燈昨日無。說有燈無時。豈有燈耶。爾時無燈而言有燈。故知有聲非唯顯於有法 有燈已滅。亦准於此 既言已滅。即是無燈而言燈。故知於無說有。
論。若不爾者去.來性不成。經部師云。若不如我說有曾有名有當有名有。如有部立三世有體。去.來性不成。同有體故。
論。若爾何緣至而猶是有。有部引經難也。若謂去.來全無體者。何故世尊說業過去。而猶是有 故知去.來非無。
論。豈彼不許至密說為有。經部通經也。過去造業之時。熏相續中有與果功能。現在身中密說已成能熏為有。
論。若不爾者至過去豈成。經部反難有部也。若過去業於今現實有性。過去豈成應名現在。
論。理必應爾至本無等言。經部引勝義空經所說也。若去.來眼根有實性者。經不應言本無今有有已還無。
論。若謂此言至義已成立。經部逆破有部通經 有部通云。本無者。本無現在今有現在。本有今無者。本有現在今無現在 作如是救此非理也。以現在性與彼眼根體無別故。若無現世性即無眼根。此即顯去.來無眼根體義已成立。
論。又彼所說至體實有者。牒有部引第二經通也。
論。應共尋思至作所緣境。經部兩關徵有部也。
論。若法如意至不應正理。破前關如意作能生緣也。如識緣未來百千劫後當有彼法。或當亦無。彼既未有作用。如何能生今時識也。又涅槃性違一切有漏法生。如何為緣生能緣識。
論。若法但能至亦是所緣。此述第二關與經部同也。
論。若無如何成所緣境。有部難也。過去.未來。汝經部宗既說為無。如何得成識所緣境。
論。我說彼有如成所緣。經部答也。緣過.未境如緣現在成所緣也。
論。如何成所緣。有部未得答意重問也 或是難也。去.來既無。如何成所緣。
論。謂曾有當有至當有亦爾。經部釋難也。若謂過.未同現有者。何故追憶彼時。但憶曾.有之相 逆觀亦爾。
論。謂如曾現在至未來為有。重廣釋也。
論。若如現有至其理自成。經部進退責有部也。若謂去.來如現有。應成現世。若體現無不同現在。則應許有緣無境識其理自成。
論。若謂去.來至非散亂故。經部牒有部轉計破也。若謂去.來同現在有。但現在色極微聚集。未來.過去極微散亂與現不同。名為過.未者。汝緣過.未色時不取散相。故知不是聚.散有異。
論。又若彼色至乃至廣說。經部條有部轉計破也。又若去.來色同現在有。唯有極微散亂為異。即極微色無聚.散故應是其常。又色唯應極微聚散竟無少分。別名生滅 是則遵崇邪命者論。三同外道過也 棄背善逝至乃至廣說。四違經過也。
論。又非受等至已生時相。受等不成三世過也。
論。若如現有至理亦自成。經部兩關徵也。
論。若體全無至應是所緣。即有部反難經部也。若謂去.來全無體性。仍是所緣。第十三處。十九界等。此能識為何所緣。
論。諸有達無至為何所緣。經部反難有部也。若謂第十三處是無非所緣境。達無十三處者。若不緣無。為何所緣。
論。若謂即緣至彼名為無。破有部轉計。若謂但緣十三處名為境者。十三處名是有。今言無者。此乃是撥彼名為無。非稱當也。
論。若又緣聲至為何所緣。經部反徵有部也。
論。若謂即緣至應更發聲。第一關責也。
論。若謂聲無至如何謂無。第二關責也。
論。若謂去.來至其體一故。第三責也。
論。若有少分至有非有境。結成經部義。
論。然菩薩說至無是處者。經部通經也。有部難云。若許緣無能生識者。何故菩薩說世間所無。我知我見無有是處。菩薩既言世間所無。即是無法 我知我見無是處者。即是知見無法無是處也。
論。意說他人至方觀為有。此正通經也。意說。他人懷增上慢。亦於非有妄取現有之相謂為有也。此是世間所無 而言知見我於有方觀為有。唯於有知見。不觀無為有 故言世間所無我知.我見無是處也。
論。若異此者至或有差別。經部出異經部計。不許有緣無識過。若一切覺皆有所緣。既稱境知。何緣得為有為無猶豫不定。或言是色.非色。差別。
論。理必應然至無上是無上。經部重引經印成也。經既言便知有是有。非有是非有。故知非有亦是識境 已上通二經竟 已下破二理也。
論。由此彼說至亦不成因類。破第一理也。
論。又彼所言至理亦不然。經部條第二理非也。如有部計。業現在取果 落謝過去世與果。若業過去是無。誰能與果。
論。非經部師至當廣顯示。述經部計異有部也。經部不同有部計過去業能生當果。經部宗計。業現在時業為先故。引相續身中轉變差別種子令當果生。種現在有。業是曾有。果當有也。
論。若執實有過去.未來。牒有部計出不成因果過也。
論。則一切時至有何功能。第一業無用過也。
論。若謂能生至其理自成。第二違自宗過也。
論。若一切法至能生功能。第三無因用過也。
論。又應顯成至有必不滅。第四同外道過也。
論。若謂能令果成現在。牒救也。救云。雖一切法一切時有。然非一切法一切時現在。令法現在是因作用。
論。如何令果成現在耶。經部重問有部也。
論。若謂引令至餘方所。牒計也。
論。則所引果其體應常。第一過也。
論。又無色法當如何引。第二過也。
論。又此所引應體本無。第三過也。
論。若謂但令至其理自成。第四失宗過也。已前諸難。正理論中皆悉有救。恐煩不述。
論。是故此說至非為善說。總結有部非也。
論。若欲善說至所說而說。示善說相也。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也。
論。如契經言至而說有言。經部引經答也。
論。若去.來無至及離繫耶。有部難也。經說去.來有能繫.所繫。如何說無。
論。彼所生因至得離繫名。經部答也 過去煩惱熏相續中有其種子。即此種子是過去果未來世因。有彼果故言有過去。有彼因故言有未來 能繫煩惱。能緣去.來。煩惱有故說有去.來。非實有體 所繫縛事。隨眠種子斷故得離繫名。雖無去.來。而有去.來煩惱。及所緣事。及離染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便撥為無。論主先破有部後說存也。
論。有異門故至多剎那故。此明教意甚深隨其異門立名各別。
論。有異門故至即色等滅。此時即一法上說生說滅。
論。有異門故至現在世滅。此明法體雖同世別名異。未來世生現在世滅。
論。有異門故至世所攝故。此明世是總名。生法有別。名生為世標總名也。
論。有異門故至多剎那故。此明未來多念總名為世。生唯是一。故言世中有生。廣如婆沙七十六釋。
論。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七明斷離繫。
論。今應思擇至彼已斷耶。問也。
論若事離繫至斷非離繫。略答也。
論。其事云何。問也 頌答可知。
論曰至如是應知。於中有其兩類。一謂見道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結。及一果并得。已自性斷證得無為。而為見集所斷遍行隨眠繫縛。猶未離繫 二修道九品煩惱。隨下.中道生。九品結及一果得事中。前品已捨其得。自性斷訖證得無為。而為下品等煩惱繫縛故。猶被繫也 言未永斷者。簡已斷也。若有先離欲惑入見道者。於此位中即不繫故 能緣此者。簡不緣也。謂他界緣等 及者。正理解云。及聲兼明前前已斷後後未斷。皆能繫義。
論。何事有幾隨眠隨增。此下大文第八明惑隨增。就中有三。一明隨增事。二明單緣識。三明重緣識。此下將明隨增先問也 若隨事別答便費多言。已下明略答法。夫分所緣境有十六。即三界五部為十五。更加無漏有十六別。能緣識十六。謂三界五部無漏。此下三行頌。明十六識對十六境多少不同也。
論曰至皆容緣故。明欲界見苦。見集。修所斷三位也。此各五識緣。謂自界三即見苦。見集。修所斷法。見苦.集遍行能緣他部故。修道有漏善心。能緣他部故。滅.道所斷唯緣自部。故不能緣也。若色界修所斷善心及無漏心。皆緣欲界有漏法故。無色界善不緣欲界故。一切染心不下緣故。由此欲界見苦.集。修斷三法唯五識緣。
論。若色界繫至皆容緣故。色界三種唯八識緣。為欲三種緣。謂苦.集斷有九上緣故。修斷有漏善能上緣故。自界能緣如前可知。總有六種。無色界空處無間道修斷善心。總緣四禪故。無漏苦.集類忍智等皆能緣故。無色四斷不緣下故。滅.道所斷緣自部故。由此唯有八識緣也。
論。若無色繫至皆容緣故。准前色界加無色苦.集所斷由斯成十 言容緣者。此容有不緣。非決定緣。論。見滅見道至十一識緣。已下明三界見滅.道所斷也。若欲界者六識。乃至十者十一識緣。皆增自識。不增二者。滅.道所斷不互緣故。
論。若無漏法至皆容緣故。三界中各後三 無漏第十者。見滅.道無漏緣隨眠。各緣自諦無漏法。修斷善心通緣滅.道二諦。及非諦無漏法。無漏心通緣滅.道諦無漏法。不緣非諦。故此十心皆緣無漏 於此十中亦有不緣故言容也。
論。為攝前義至能為十識境。此兩行頌重述前義。如文可解。
論。如是了知至略示方隅。自下正明繫事隨眠多少也。
論。且有問言至無漏第七。此就二十二根中樂根作法。迦延婆沙中。就二十二作法。先問眼根。次問單緣識。後問重緣識。此就樂根作法。先問樂根。次問單緣識。後問重緣識。此即先問樂根隨增多少。將釋樂隨增之義。應先知樂根十六法中通其七種。謂欲界唯修斷。唯五識相應故。色界五部。第三禪樂根意識相應通五部故。無漏第七。依第三禪入無漏觀樂相應故。無色界唯捨受故無樂根。所以十六法中唯通七也。
論。一切無漏至隨眠隨增。正明樂根隨眠隨增。先簡無漏。後明六種。欲界修斷樂根。欲界修斷四隨眠隨增。并苦.集下。十一遍行隨眠隨增。色界第三禪地三十一隨眠隨增。九十八隨眠中欲界十五。色界三十一。總有四十六隨眠隨增。
論。若有問言至隨眠隨增。問單緣識。
論。應觀此識至皆能緣樂根。將釋隨增。先須知單緣識。十六法中通幾法。應知通十二。謂欲界四。除見滅斷。此由樂根通有漏.無漏。有漏樂根五識相應。此是欲苦.集諦攝故。通苦.集所斷識緣。樂修道斷故。通修斷意識緣。依第三禪法智品道。道諦攝故。欲界見道斷無漏緣隨眠緣。滅諦非樂根。及見滅所斷中惑。不與樂根相應。故見滅所斷。不能緣樂根。由斯欲界唯四部也。色界五部皆能緣樂根。樂根通五部故。五部皆能緣也。無色界二即見道諦及修所斷。見道諦者。謂無漏緣惑能緣。依第三禪類智品道。修所斷者。謂有漏善心能緣無漏樂根。即無我觀等 無漏第十二者。通緣三諦樂根故。
論。此隨所應至隨眠隨增。正明隨增多少也。欲界四部除見滅斷。即二十九隨眠隨增。色界有為緣除見滅斷三。謂邪見.疑.無明。總二十八隨眠也。無色界二部。謂見道所斷七。修道斷三。及苦.集下遍行十一。二十一隨眠也。樂根緣識總有七十八隨眠隨增也。
論。若復有問言至能緣緣樂根。此第三明重緣識也。將釋隨增。先須知緣緣樂根識。十六法通其幾種。總十四識能緣緣樂識。十二如前單緣識。更加無色見苦.集斷二種。加滿十四。所以單緣即除見苦.見集所斷。重緣即取者。由苦.集所斷遍行隨眠。不能緣無漏樂根。及不緣下樂根故。所以重緣即能者。以遍行隨眠緣一切有漏法。修斷善心能緣無漏樂根。見道所斷邪見.疑.無明。亦緣無漏樂根。此等皆為苦.集下遍行隨眠緣故。所以重緣即兼苦.集所斷也。
論。此隨所應至隨眠隨增。正明隨增也。欲.色如上。無色四部加見苦.集所斷。此於前單緣識隨眠數上。更加不遍各二隨眠也。
論。准此方隅餘應思擇。准此樂根欲知隨增。先觀此法。十六種中是何所攝。然後易知隨眠多少。
論。若心由彼名有隨眠。已下一頌。第九明有隨眠心也。
論曰至心差別故。分有隨眠心有二也。一有染心斷與不斷皆名有隨眠心。二無染心據隨增名有隨眠。斷已不名有隨眠也。
論。於中有染至恒相應故。釋有染也。以與隨眠相應故名有隨眠。斷與不斷恒相應故。斷與不斷名有隨眠心也。
論。若無染者至名有隨眠故。釋無染也。不染有漏心據隨眠隨增故名有隨眠。由斯未斷名有隨眠。斷已不名有隨眠也。
論。如上所說十種隨眠。自下第十明起次也。
論曰至乃至廣說。從無明生疑也。
論。從此猶預至必憎嫌故。釋疑後生邪見等也。正理更有兩種次第。恐煩不述。
論。有餘師說至見為境故。敘異說也。若生見斷瞋。應如餘師說。通生修道瞋。亦緣他相續。
論。如是且依至前後無定。此明起不定也。正理論云。諸隨眠起無定次第。可一切後。一切生故。
論。諸煩惱起由幾因緣。自下一頌。第十一明起因緣也。
論曰至加行三力。明三因也。將起欲貪纏時。由未斷貪得為因力。即由得力令貪生故。如正理說。又云。三緣故說未斷未遍知。謂得未斷故。對治未生故。未遍知境故 順欲貪境現在前故。是境界力 緣彼非理作意起故。是加行也。
論。餘煩惱起類此應知。類貪亦有三力。
論。謂此且據至阿羅漢等。明有具緣及唯一緣亦起煩惱。然無三緣總無起煩惱也。
論。即上所說至其體云何。此下大文第二雜明諸惑 文中有三。一明漏等四門。二明結等六門。三明五蓋 就明漏等四門。一出體。二釋名。此下四頌出體門也。
論曰至各二十六。此出欲漏。有漏。體也。欲界根本煩惱三十六。十纏合有四十六。除五無明。四十一物總名欲漏。色.無色界根本煩惱各有三十一。合有六十二。各除五無明。總有五十二物總名有漏。
論。豈不彼有至何故不說。外人難也。欲界具十纏十纏俱欲漏。上界有二纏因何非有漏。又違品類足說。彼說。有漏并煩惱纏 今於此中何故不說。
論。迦濕彌羅國至不自在故。此引婆沙答也。一以少故。二以不自在故。所以不說。
論。何緣合說至為一有漏。問也。
論。同無記性至名有漏義。答也。三因故合說。一同無記性故。二同內門轉故。三同依定地生故。又指前隨眠品初釋有貪名。則是此中名有漏義。正理破云。彼界煩惱亦於外門。有緣色.聲.觸境轉故。謂此應言。何緣合說二界煩惱為一有漏。同無記故。同對治故。同定地故合一。俱舍師救云。雖彼上界亦外門轉。言內門約多分說。如言色界豈無受等。
論。准此三界至為無明漏。出無明漏體也。既欲漏。有漏。皆不取無明為體。故知三界十五無明。義准已立為無明漏。由此頌中但言無明諸有本。不言三界十五無明為無明漏。以說欲漏。有漏。已顯十五無明為無明漏故。
論。何緣唯此別立漏名。問也。何緣欲漏。有漏。皆諸煩惱共立為一。唯此無明獨立為無明漏耶。
論。無明能為諸有本故。舉頌答也 無明是三有本者。此由無明起諸煩惱業等故名為有本。非是十二支中無明本也。十二支中無明通用諸煩惱為體故。正理論云。唯此別立漏名。為顯無明過患勝故。謂獨能作生死根本。如契經說。無明為因生於貪染。乃至廣說。此豈是無明支耶。
論。瀑流及軛至及有軛。上出三漏體。此明瀑流.及軛體類同三漏。同用十纏.九十八隨眠為體。欲界十纏.三十六隨眠中。除無明.及見。名欲瀑流及欲軛。上二界六十二中。除見.無明為有瀑流.及有軛。
論。析出諸見至合立為漏。釋離合所以也。由見猛利。瀑流等中別立為一。令住名漏。見性猛利不順住故於漏之中與餘合立。無明有本故別立無明瀑流軛等。
論。如是已顯至各有五。此示體多少也。欲界三十六隨眠。除五無明.十二種見。總除十七。餘有十九并十纏。總有二十九物。名欲瀑流。上二界隨眠六十二。除十無明二十四見。餘有二十八物。名有瀑流。三界各十二見。合有三十六物。為見瀑流。三界十五無明。為無明瀑流。
論。應知四軛與瀑流同。此類釋四軛也。四軛各別物數多少。一一皆與四瀑流同。
論。四取應知體同四軛。類釋四取。此說體同開合有差別也。
論。然欲我語至與前軛別。前明體同。此明開合別也。
論。即前欲軛至名戒禁取。別出體也。如文可知。
論。何緣別立戒禁取耶。問也。何緣四取別立戒禁取耶。
論。由此獨為至為清淨道故。答也。以二因故所以別立。由非道計道。捨其真道為聖道怨。在家之眾。妄計自餓為生天道。而不行十善。諸出家眾。直以破衣.麁食捨可愛境。二百五十戒等。為真實道。不知是助道緣。而不修行三十七品。
論。何緣無明不別立取。問也。何緣無明與餘合立不別立耶。
論。能取諸有至合立為取。答也。取諸有故名之為取。由無明不了相。故彼非能取。及非猛利故。但可與餘合立為取。已上依有部釋。
論。然契經說至應知亦爾。此述經部宗也 欲軛云何。經中問也 謂諸欲中者。謂眾多貪欲之中。或諸五欲境中 欲貪至纏壓於心者。上明欲貪眾名 纏。於心。明欲貪過患。是名欲軛。經說貪名軛也。經中說眾名者示多過患 有軛.見軛應知亦爾。亦以欲貪為體。故正理云。此於愛體說三軛名 然唯言三者。無明軛等似言以無明為體。
論。又餘經說至名欲等取。引第二經證四取總以欲貪為體也。正理論云。此不相違。經意別故。乃至佛觀所化機行所須。於多體中且略舉一。又如經說。若斷一法我能保汝得不還果。一法者。謂薩迦耶見。非唯斷此得不還果。又如說無明能蓋有情類。然於餘處說蓋有五。此經亦爾。隨所化生。現相續中為愛所惱。故略為彼說愛無失 已上釋也 欲.有二軛可略舉愛。愛彼攝故。見軛云何。愛與見軛性各別故 已上難也 舉亦無失以見軛名依訓釋門通二義故。若見即軛名為見軛。如無明軛。若於見軛名為見軛。猶如有軛。佛令佛子知二義故。雖亦於愛立見軛名。而亦無失。
論。如是已辨隨眠并纏。自下一頌。第二釋名。上兩句有四義釋隨眠也。第三一句釋餘四義。下句結也。
論曰至故名微細。釋頌微細字也。正理論云。是故聖者阿難陀言。我今不知於同梵行起慢心不。不說全無。以慢隨眠行相微細。彼尚不了慢心有無。況諸異生。餘例應爾 有釋。彼於剎那極微。亦有隨增故名微細。
論。二隨增者至增惛滯故。釋頌第二義也。正理論云。如何煩惱有於所緣.相應隨增 問也 境增隨眠無疑不問。隨眠增境.及相應法。難解故問 如前已辨 指前古師釋也 或如怨害伺求瑕隙。及如見毒。應知煩惱於自所緣有隨增義 亦如熱鐵丸能令水熱。及如觸毒。應知煩惱於自相應有隨增義 已上文釋所緣.相應。義別喻異前是所緣。後是相應 二皆同乳母。令嬰兒隨增。乳母能令嬰兒增長。及令伎藝漸次積集。所緣.相應令諸煩惱相續增長及得積集 前明煩惱增境.及相應法。此明境.及相應增煩惱也。
論。言隨逐者至常為過患。釋頌第三義也。正理論云。謂無始來於相續中起得隨逐。
論。不作加行至故名隨轉。釋頌第四義也。正理論云。極難離故。如四日瘧及鼠毒等。有說。隨縛謂得恒隨。如海水所隨空行影。
論。由如是義故名隨眠。結釋名也。正理論云。由此所說諸因緣故。十種煩惱立隨眠名 此上二論結隨眠名。皆非訓詞門釋。但是十種煩惱有上四義立隨眠名 有人云。微細是眠義。後三是隨義 非也。所以得知。此論亦是由如是義故名隨眠。正理論云。由此所說諸因緣故。十種煩惱立隨眠名 故知但是過失多故立隨眠名。非是四中取訓詞釋。正理別有訓詞門故。正理論云。依訓詞門釋此名者。謂隨流者相續中眠故名隨眠。或隨勝者相續中眠故名隨眠。即是趣入如實解位為惛迷義。或有獄中長時隨逐覆有情類故名隨眠。
論。稽留有情至故名為漏。上總釋名。如堤塘漏水有其二義。一者住義即是留住生死之義。二是流義即是於生死中流轉 於六瘡門泄過無窮者。正明漏也。
論。極漂善品故名瀑流。總釋瀑流名也。
論。和合有情故名為軛。總釋軛名。令有情與界.趣.生共和合故名軛。猶如車軛。正理論云。於界.趣.生和合名軛。
論。能為依執故名為取。總釋取名也。能與執取三有自體為依故。正理論云。執取彼彼自體名取 已上有部釋也。
論。若善釋者應作是言。已下。論主釋也。
論諸境界中至說名為漏。此釋漏也。
論。若勢增上至難違拒故。釋瀑流也。
論。於現行時至故名為軛。此釋軛也。
論。執欲等故說名為取。或謂以愛執取四法名為四取。◎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
交了
保延三年九月十九日朝於南新房點了 可久樹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一
沙門法寶撰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為復有餘。結前四門生後門也 問意云。隨眠并纏。世尊就過差別說為漏.瀑流.軛等。為唯有爾所過名。為更有餘義立異名耶 此下第二半頌更立五義。垢非纏.隨眠故別為一門。
論曰至復說五種。列五名也。一結。二縛。三隨眠。四隨煩惱。五纏。
論。且結云何。自下五義并垢有六數也。此下五行半頌。第一明結。於中三種。一九結。二五下分結。三五上分結。此兩頌半明九結也。
論曰至九慳結。列九名也。
論。此中愛結至當辨其相。出愛結也。所以九種總名結者。正理論云。於境於生有繫縛能。故名為結。或有此故。令諸有情合眾多苦。故名為結。是眾苦惱安足處故。此中愛結。謂三界貪。此就所依及所緣說 依三界身。緣三界境。未離三界染之貪。名三界貪 所言貪者。謂有心所樂可意相所攝受行。即於諸有及諸有具。所起樂著。說名為貪。何緣此貪說名為愛。此染心所隨樂境故 餘隨所應當辨其相者。謂恚結等。如餘處釋當辨其相 正理釋云。恚謂於違想。及別離欲所攝受行中。令心憎背慢謂七慢。如前已釋言無明結者。謂三界無知。此約所依非所緣故。以諸無漏法不墮界故。無明亦用彼為所緣故。此廣分別如緣起中。見結.取結。俱邪推度相。別顯彼相廣如五見中。於前分別邊執見處說計為我有漏行中計斷計常名邊執見。於中斷見名何所目。謂執死後行不續生。豈不此即是撥後有邪見。雖有此責。現見世間。有行相同而體差別。如慈與愛體異行同。如何行同而體差別。如起加行欲饒益他。若屬染心從愛所起。若從慈起屬不染心。是謂行同而體差別。如是於行見不續生。從邪方便生。此屬斷見。離方便而起生此屬邪見。亦是行同而體差別。此斷.常生方便如六十二見中說。
論。見結謂三見取結謂二取。此分五見為二結也。
論。依如是理至隨眠隨增。下別引本論問答。此即問 頗有見相應法者。謂見取.戒取相應法。以此二取是五見中二見故 為愛結繫非見結繫非不有見隨眠隨增者。謂為九結中愛結繫。不為九結中見結繫也。而為十隨眠中見隨眠隨增也。
論。曰有。答也。
論。云何。重問。
論。集智已生至彼隨增故。廣引 謂。集智已生滅智未生。見滅見道二取相應法。出法體時也。集智已生時。謂已斷苦.集遍行隨眠故。苦.集下身.邊二見。及邪見。此三見結已斷故。不能繫滅.道下二取相應法。滅.道下有邪見。是不遍見結。緣無漏故。不緣滅.道下二取相應法。亦不與相應。由此不為見結繫也。而為滅.道下貪緣故。為愛結所緣繫也。五見俱名見隨眠故。二取即是見隨眠攝。與彼相應故有相應隨增。亦容緣故有所緣隨增。
論。何緣三見至為取結耶問也。
論。三見.二取至立為二結。答也。有二義故分見為二結。一為物等。二為取等。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說此物等於義何益。於結義中見有益故。此言意說。如貪.瞋等一一獨能成一結事。三見.二取。各十八物和合各成一結事故。若異此者。應說五見各為一結如貪.瞋等故見.及取各十八物。共立一結方敵貪等。若爾身見.邊見.見取有十八物。戒取.邪見十八亦然。豈非物等。不爾。本釋其理決定。所以者何。以取等故。三見等所取。二取等能取。
論。何故纏中至非餘纏耶。問也。
論。二唯不善至故唯立二。答也。十纏中慳.嫉.忿.覆四纏。自力起。唯不善。慳.嫉入結。忿.覆非結 若立八纏除忿.覆二唯有慳.嫉二纏。自力起。唯不善。餘纏皆闕二義。無慚.無愧。唯不善。非自力起。悔通善.惡。唯自力起。餘。二皆無。睡眠.掉舉.惛沈。
論。若纏唯八至亦具兩義故。難也。若纏有八。唯慳.嫉。具二復立為結義即無違 許纏有十。忿.覆具二而不入結。慳.嫉具二因何入結。故釋非理。
論。由此若許至及自部故。更為別釋也 應言嫉慳過失尤重者。是總句 謂此二種數現行故者。釋尤重義 正理論云。應作是釋。唯嫉.慳二過失尤重。故十纏中立二為結。由此二種數現行故。謂生欲界雖有九.六.三結.無結。而經唯說嫉.慳二結。惱亂人.天。謂雖生在二善趣中。而為賤貪重苦所軛。現見。卑賤及諸乏財。乃至極親亦不敬愛。又二遍顯隨煩惱故。謂隨煩惱總有二種。一戚俱行。二歡俱行。嫉.慳遍顯如是二相。又此二能惱二部故。謂在家眾於財位中。由嫉及慳極為惱亂。若出家眾於教行中。由嫉及慳極為惱亂。或能惱天.阿素洛眾。謂因色味極相擾亂。或此能惱人.天二眾。如世尊告憍尸迦言。由嫉.慳結人.天惱亂。或此二能惱自.他眾。謂由嫉故惱亂他朋。由內懷慳惱亂自侶。故十纏內立二為結。
論。佛於餘處依差別門。此下兩頌第二明五下分結也。
論曰至防邏人故。此敘第一釋也。此師意以欲界名為下分。順益欲界故名順下分結。後二不令出。前三却令入。舉喻可知。
論。有餘師說至順下分名。第二釋也。此師意說。下有二種。一下有情。謂諸異生。二下界。謂欲界。由前三故不超下有情。由後二故不超下界。
論。諸得預流至斷三結耶。問也。預流果斷身見.邊見.戒取.見取.疑.邪.見六種煩惱。何故經說斷三結故得預流果。
論。理實應言至但說斷三。略開二門答前難也。佛依此故略說三也。
論。謂所斷中至攝彼三門。牒前門釋見所斷惑總有三類。唯一。通二。通四部故。謂身.邊見唯苦下。戒取通苦.道。見取.邪見.疑通四部說。身見攝一部。戒取攝二部。疑攝四部。
論。又所斷中至已說斷六。第二釋也。見斷煩惱三隨三轉。所隨是能隨根。說彼所隨即兼能隨 故說斷三已說斷六者。雙結兩釋。
論。有作是釋至故說斷三。敘異說也 謂由身見怖畏解脫不欲發趣者。恐得涅槃我斷故不欲發趣 由戒禁取依執邪道者。非道計道名戒取故 由疑於道深懷猶豫者。疑於正道是道。非道。故佛偏說三兼亦顯餘。故但說三不說六也。
論。佛於餘經如順下分。已下一頌。第三明五上分結也。
論曰至名順上分。結釋也。此以不超上界順益上界故名順上分結。則是上界為上分也。正理論云。如是五種體有八物。掉舉等三二界別故 上二界別成六 唯修所斷名順上分。順益上分故名順上分結。要斷見所斷彼方現行故。見所斷惑未永斷時。亦能資彼令順下分 故未斷見惑時。上界二貪及掉舉.慢.無明。有力資令却生下界 故要永斷見所斷惑方現行者名順上分 又云。於少是結。謂聖者於少非結。謂異生有位是結。謂已離欲貪。有位非結。謂未離欲貪 又云。掉舉擾惱三摩地故。於順上分建立為結。即由此理順上分中不說惛沈。順等持故 婆沙云。問何故唯修所斷立為順上分結 答令趣上生名順上分。見所斷結亦令墮下。故不立為順上分結。復次上人所行名順上分。上人是聖非諸異生。見所斷結唯異生起。故不立為順上分結。於聖者中。唯不還者所起諸結。立順上分 問因論生論。何故預流及一來者所起諸結。非順上分。答順上分者。謂趣上生。預流.一來所起諸結。亦令生下。故不立為順上分結。
論。已辨結縛云何。此下一句。明三縛也。
論曰至作此定說。釋也。繫縛有情名之為縛。何緣唯說此三為縛。由三受故。約自相續有相應.所緣隨增。若他相續唯所緣也。正理論云。以能繫縛故立縛名。即是能遮趣離染義。結.縛二相雖無差別。而依本母說縛有三。一者貪縛。二者嗔縛。三者癡縛。所餘諸結品類同故。攝在三中。謂五見.疑同癡品類慢.慳二結貪品類同。嫉結同嗔。皆三結攝。又為顯示已見諦者。餘所應作故說三縛。通縛六識身置生死獄故。又佛偏為覺慧劣者。顯麁相煩惱故但說三縛 有餘師說。由隨三受勢力所引。說縛有三。謂貪多分於自樂受。所緣.相應二種隨增。少分亦於不苦不樂。於自他苦及他樂捨。唯有一種所緣隨增。嗔亦多分於自苦受。所緣.相應二種隨增。少分亦於不苦不樂。於自.他樂及他苦捨。唯有一種所緣隨增。癡亦多分於自捨受。所緣.相應二種隨增。少分亦於樂受.苦受。於他一切受唯所緣增。是故世尊依多分理。說隨三受建立三縛。何類貪等遮趣離染說名為縛。謂唯現行。若異此者皆成三故。則應畢竟遮趣離染 後釋同俱舍。前釋三縛通一切煩惱等。偏說三者。是餘染法之本母故。說三亦攝餘也。
論。已分別縛隨眠云何。自下一句。第三明隨眠。
論曰至如前已說。指前說也。
論。隨眠既已說隨煩惱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隨煩惱。
論曰至如雜事中。釋頌文也。根本煩惱亦名隨煩惱。以隨心為惱亂事故。此即心為所隨。煩惱為能隨 復有此餘異諸煩惱忿等染污心所是行蘊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此是根本煩惱為所隨。忿等為能隨也。非是忿等不名煩惱。但隨他故。廣說如法蘊足論第九卷雜事品中說。
論。後當略論纏煩惱垢攝者。生下文也。下明纏.垢。先辨其纏故言且也。自下有兩行半頌。第五明纏。前一行頌出纏名體。後一頌半明纏從生。
論曰至更加忿覆。敘異說也。准經說欲貪纏為緣。故知根本煩惱亦名為纏 品類足八。毘婆沙十。正理論云。如是十種繫縛含識。置生死獄故名為纏。或十為因起諸惡行。令拘惡趣故名為纏。
論。無慚無愧如前已釋。指前根品釋也。
論。嫉謂於他至如前已辨。此釋嫉.慳.惡作指前。
論。眠謂令心至亦如前釋。釋眠.掉舉.惛沈指前釋也。悔通善.惡唯取不善。眠通三性唯取染污為纏 正理論云。令心昧略。惛沈相應不能持身。是為眠相。眠雖亦有惛不相應。此唯辨纏故作是說 又云。眠不與加行善相應性相違故。唯生得善。性羸劣故 通不善.有覆無記 又云。無覆無記唯異熟生。起工巧等眠便壞故。有餘師說。於眠位中亦有威儀.工巧心起。然非初位彼可即行。於後夢中方可行故 婆沙三十七云。無覆無記者。謂威儀.工巧.異熟生。非通果。威儀者如夢中自謂行等。工巧者如夢中自謂畫等。異熟生者如夢中除前所說餘無記轉。有餘師說。唯異熟生是睡眠中無覆無記。以心惛昧不發身.語。故無威儀.及工巧性。
論。除嗔及害至說名為覆。釋忿覆也。
論。於此所說至是疑等流。自下釋十纏是根本煩惱等流。由此名隨煩惱。不名煩惱。
論。有說覆是至如其次第。敘異說。如文可知。
論。餘煩惱垢其相云何。自下一行半頌。第六明六垢也。前之半頌出垢名.體。後一頌明從生。
論曰至名煩惱垢。此說是煩惱之垢也 相麁故別與垢名。釋六垢相也。別釋相可解 正理論云。恨與忿相有差別者。如樺皮火。其相猛利。而餘勢弱說名為忿。如冬室熱。其相輕微。而餘勢強說名為恨。由此故有說恨相言。忿息已續生令心濁名恨 又釋誑名云 謂先籌度設此方便。令彼後時生顛倒解故名為誑。然世間說。為利為名現相惑他。名為誑者。諸誑所引身.語業事。是誑果故假立誑名如以通名說通果事。
論。於此六種至諸見等流。釋六垢從根本煩惱等流。如文可解。論。此垢及纏至隨煩惱名。釋十纏六垢名隨煩惱所以。
論。此垢及纏為何所斷。此下大文第三義門分別。就中有五。一三斷。二三性。三三界。四六識。五五受相應 此一頌三斷分別也。
論曰至見此諦所斷。謂無慚.無愧.惛沈.掉舉.睡眠。此五。通與見.修所斷煩惱相應故。通見.修斷也。
論。餘嫉.慳悔至名自在起。明唯修斷。如文可解。
論。此隨煩惱誰通何性。下半頌。第二三性分別也。
論曰至皆唯不善。明眠.惛.掉三。在欲界中。身.邊見相應是無記。餘是不善。自餘纏.垢皆不善性。
論。上二界中至無記性攝。明上二界唯無記也。
論。此隨煩惱誰何界繫。下半頌。第三界繫分別也。
論曰至今復重辨。釋諂.誑通二地所以。如文可解。
論。惛掉憍三至唯欲界繫。十纏六垢之中。諂.誑通二地。惛.掉.憍三通三界。此五如前已辨。自餘十一唯欲界繫。
論。已辨隨眠及隨煩惱。此下一頌。第四六識分別也。
論曰至無容起故。明唯意識。相應有三種。一見所斷。二慢.睡眠。三自力起隨煩惱地。此三種或五識無容起也。
論。所餘一切至皆容起故。釋通六識者。謂修所斷貪.瞋.無明。及無慚無愧.惛沈.掉舉。及大煩惱地所攝隨煩惱。依六識身起。
論。如先所辨樂等五受。自下有四行頌。第二明受相應。就中有二。一明本惑。二明隨惑。此兩頌第一明本惑。
論曰至遍六識故。明貪.瞋.無明三相應也。如文可解。
論。邪見通與至罪福業故。此釋邪見。受相應也。先造罪者。後謂無因果。心則生歡喜。先造福者。後謂無因果。心則生慼。
論。疑憂相應至心愁慼故。釋疑。受相應也。疑心猶豫求決定智。正疑之時於境不決故生憂慼。
論。餘四見慢至唯意地故。明四見.慢相應也。以歡行轉唯意地故不通樂受。正理論云。有餘師說。不應此五。唯喜相應。現見此五現行位中亦有憂故。謂世現見。執有我者。亦自感傷。我受苦故。執我斷者亦生憂慼。故契經言。諸愚夫類於我斷壞心生驚恐。執自苦行為淨勝者。內心必懷極愁慼故。已之聞.智.族等下劣。每為他人所輕淩者。與慢俱起必有慼故。由是此五亦憂相應。彼說不然。異心起故。謂自感傷我受苦者。此但緣苦而自感傷。當於爾時不執有我。若起我見現在前時。於我必應有歡行轉。懷斷見者見斷德故。不因斷相而生驚恐。懷常見者於斷生怖。然生怖位則不計常。執自苦行為淨勝者。必異心中緣自所受種種苦事而生愁慼。若執苦行為淨勝時。必應生歡。見彼德故。為他輕淩而生慼者。如是憂慼必在異心。誰有為他輕淩生慼。而即起慢侮蔑於他。故五。喜俱誠為善說。
論。已約別相至必住捨受。明諸惑皆捨受相應。如文可解。
論。欲界既爾至諸受相應。釋上地也。
論。若諸地中至故不別說。重廣述也。初禪有四識。受有喜.樂.捨。喜意。樂三。捨通二禪已上唯有意識。二禪有喜.捨二受。三禪有樂.捨二受。四禪已上唯有捨受。上地煩惱隨其所應通四識一識。即與彼識所有諸受相應 顯宗二十七云。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相應。非欲界疑。喜受俱起 以諸煩惱在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慼。雖懷疑網。無廢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倦。而生樂想 又說色界喜.樂。與疑得相應者。俱寂靜故。依平等義建立相應。既等寂靜。相應無失。如欲喜根。非處生故相不寂靜。疑即不然。由此喜.疑無相應理。謂世現見。有貧賤人 乃至 匱食。乏衣。復為重擔之所鎮壓。雖遭此等種種艱辛。而有歡娛歌舞嘯詠或見他苦而反生歡。如是喜根有非處起。疑即不爾故無等義。由不等故無相應理 有說色界雖復懷疑。而於疑中生善品相。故彼得與喜.樂相應 謂彼現見。諸離欲者多分因疑能引正定 有說初二.三靜慮中與疑俱生。應全無受。故但應與本性受俱。
論。已辨煩惱諸受相應。自下有兩行頌。第二明隨煩惱受相應也。
論曰至唯意地故。嫉.悔.忿.惱.害.恨六隨煩惱。唯戚行轉故憂根相應。唯意地故。非苦相應。正理論云。有餘師說。惱喜相應見取等流 故下破。
論。慳喜相應至極相似故。此注別有文。憂相應。慳得即喜。慳。不得即憂。已上注。
論。誑諂眠覆至憂慼心行。此四通二行故憂.喜相應。唯意地故非苦.樂相應 或時以歡喜心行諂.誑.眠.覆。即與喜相應 或時以憂慼心行此四種。即憂相應 正理論有餘師言。既說誑是貪等流故。但應歡行。不應說與憂根相應。是歡等流。不應慼故。又正誑時不應慼故。或應說誑是癡等流。
論。憍喜樂相應至與喜相應。釋憍通三界也。歡行轉故不與憂根相應。唯意地故。下地不與樂根相應。通上地故至第三禪與樂相應。
論。此上所說至遍相應故。自前所釋諸隨煩惱。皆遍與捨受相應。三禪已下增盛如前說。相續斷時皆捨相應。四禪已上若盛。若欲斷時。皆捨相應。地法無餘受故。又捨與歡.慼。六識上下諸地一切無遮皆遍相應。譬如無明遍與諸煩惱相應也。
論。餘無慚愧至地法攝故。釋餘四也。此四遍與五受相應。無慚.無愧不善地故。通與一切不善相應。不善通六識。五受故。惛沈.掉舉是大煩惱地故。通與一切染心相應。一切染心通五六識受.上下地故。由此通與五受相應。
論。所說煩惱隨煩惱中。自下一頌。大文第四明五蓋也。
論曰至五疑蓋。引經列名體也。
論。此中所說至通三界耶。問也。惛.掉.及疑既通三界。為唯取欲。為通上耶。
論。應知此三至非色無色。答也。以唯不善立為五蓋。上非不善故不立蓋正理論云。為顯惛沈.掉舉二種。唯欲界者有立為蓋。故與眠.悔和合而立。眠.悔唯是欲界繫故。為顯眠.悔唯染污者有得蓋名。故與惛沈.掉舉二種和合而立。惛.掉唯是染污性故。疑准前四在欲可知。
論。何故惛眠至合立一耶。問也。
論。食治用同至食非食同。此略答也。
論。何等名為至心性沈昧。釋惛.眠蓋。食.及非食.事用同也。
論。掉悔雖二至二合為一。釋掉.悔三事同。并總結也。如文可解。正理答此問云。欲貪蓋食謂可愛相。此蓋對治謂不淨想。瞋恚蓋食謂可憎相。此蓋對治謂慈善根。疑蓋食謂三世。如契經說。於過去世生如是疑。乃至廣說。此蓋對治。謂若有能如實觀察緣性緣起 餘二蓋食等如俱舍說 又云。或貪.瞋.疑是滿煩惱。一一能荷一覆蓋用。惛.眠.掉.悔.非滿煩惱。二合方荷一覆蓋用 此同婆沙等擔義是蓋義。
論。諸煩惱等至唯說此五。問也。
論。唯此於五至建立為蓋。答也。正理論問云。此五名蓋其義云何。謂決定能覆障聖道.聖道加行。故立蓋名。若爾所應諸煩惱等皆得名蓋。一切皆能覆障聖道.及加行故。如世尊告諸苾芻言。若為一法所覆障者。則不能了眼是無常。一法謂貪。乃至廣說。一一別說如雜事中。何故世尊說蓋唯五 理實應爾。然佛世尊。於立蓋門唯說五者。唯此於五蘊能為勝障故 准上問答。釋蓋名應言能覆障聖道.及加行名蓋 或覆五蘊故名蓋也。
論。若作如是至應先慧障故。難也。
論依如是理至怖畏掉悔。述異師說障也。此問答蓋前後。如文可解。然此論意。取惛沈障定。掉舉障慧。正理不許。恐煩不錄。
論。有餘別說至唯有此五。述有餘師立五因也。正理破此師云。乍可枉謗當聖慈尊。以聖慈尊猶一生隔未證無等大乘智故。寧可枉謗現能寂尊。彼說何緣名枉謗佛。以彼所說前後相違。及與契經理相違故。如何彼說前後相違。謂若欲貪.瞋恚二蓋現起能障將入定心。障既現前何能入定。若別修治伏已入者。則不應言正入定位。於止.及觀不能正習。又不能習止.及觀者。云何名為正入定位。又彼所說正入定言。為聞.思所成。為修所成定若言我說聞.思所成名正入定。則不應說後出定位思擇法時。聞.思所成有分別故即思擇法。何待出時。若說我言修所成。定名正入定。理亦不然。修所成心正現前位。惛眠.掉悔何容現前。若不現前。寧障止觀。如何彼說經.理相違。謂彼所言惛.眠。掉.悔。如其次第障奢摩他.毘鉢舍那。違前教.理。故。彼所說唯立五因。無有功能證蓋唯五。由此前說理善。可依 何故無明不立為蓋。不說成故。如契經說。無明所覆。覆即是蓋。有餘師說。等荷擔者立諸蓋中。無明於中所荷偏重。是故不說。若立無明為一蓋者。一切煩惱所荷障。能合比無明猶不能及。故不立在諸蓋聚中 慢復何緣不立為蓋。以有由慢能修勝法。為蓋義劣不立蓋中。有餘師言。夫為蓋者令心趣下。慢則不然。以能令心趣上法。故非慢有力能壓伏心令其趣下。故不立蓋 諸見何故不立蓋中。見諸有情。闕無我見者。雖執有我。而能離染故 有說。諸見慧為體故。性捷利故。不順蓋義。為蓋必與此義相違。隨煩惱中餘不立蓋。准前所說應如理思。上二界惑不立蓋者。離三界染初非障故。初為障故建立蓋名。又上界惑唯無記故。蓋唯不善。如前已說。
論。今應思擇至斷由何因。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斷。文中有六。一明斷因。二明對治。三明斷所從。四因論明四道五明斷重得。六明斷遍知。此文第一明斷因也 於中有三。一頌前問答。二舉頌文。三長行釋。此文頌前問也。問意他界緣惑。見自界苦.集時。斷不見所緣。見所緣時不斷 滅.道有漏緣。見滅.道斷時。不見惑所緣。見苦.集時見彼惑所緣。而彼不斷 此兩種惑斷由何因。
論。非要遍知所緣故斷。答也。
論曰至無漏緣。此明遍知所緣故斷。見苦.集斷自界緣。及見滅.道斷無漏緣。由能斷道遍知煩惱所緣故斷。苦.集貪.嗔.慢等。雖不親述諦理足上而起。然所緣境是苦.集故。苦.集忍起緣苦.集諦。彼即斷故。雖有二義。從遍知所緣斷也。此苦.集自界緣言。此說欲界。若色.無色他界他地緣。亦是遍知所緣斷也。以苦.集類忍起時。遍知上二界故。此中有三斷。一自界緣貪.慢等。二上界緣見.疑等。三自界緣見.疑。雖三類不同。苦.集類忍皆遍知彼所緣故。從遍知所緣故斷。正理論云。一由遍知所緣故斷。謂欲界繫見苦.集。斷自界緣惑。色.無色見苦.集。斷所有諸惑。以上二界他界地緣。亦由遍知所緣斷故。緣苦.集諦類智忍生。俱能頓觀二界境故。及通三界見滅.道斷無漏緣惑。如是諸惑皆由遍智所緣斷故。
論。二由斷彼至彼隨斷故。明第二斷也。正理論云。二由斷彼能緣故斷。謂欲界繫他界緣惑。以欲界繫見苦.集斷自界緣惑。能緣於彼此惑。於彼能作依持。依持斷時彼隨斷故。如羸病者却倚而立。去所倚時彼隨倒故。如何於彼能作依持。由此於彼能為因故。豈不此即說由害因故斷。實爾。此彼但是異名。然為止濫故作是說。謂欲界惑自他界緣。皆有此彼互為因義。然無此彼展轉相緣。故於此中說能緣斷。欲令易了唯他界緣。由斷此因彼便隨斷。
論。三由斷彼至彼隨斷故。明第三斷也。正理論云。如羸病者杖策而行。去彼杖時彼隨倒故。何緣於此所斷惑中。有斷能緣故說所緣斷。如緣欲苦.集起現觀時。有斷所緣故說能緣斷。如緣諸滅.道起現觀時。雖實爾時此彼俱斷。而由所斷有勝有劣。故勝斷時言劣隨斷。謂若於彼惑所緣中。無漏慧生。能為對治彼惑名勝。所餘名劣。何緣彼惑偏得勝名。於彼所緣無漏慧起。專為敵彼發功用故。依如是義故可說言。緣欲苦.集所起現觀。於自所斷煩惱等中。以自界緣為勝怨敵。緣諸滅.道所起現觀。於自所斷煩惱等中。以無漏緣為勝怨敵。由勝斷故餘劣隨斷 解云。見苦.集斷自界緣。名見彼所緣斷。據根本也。理實亦通所緣斷故斷。
論。若修所斷。已下。可解。正理論云。豈不一切見所斷惑斷時。亦由對治道起以若此部對治道生。則此部中諸惑斷故。理實應爾。然於此中。為顯三界修所斷惑。無不皆由九品道斷。治道決定故說此言。見所斷中。唯有頂惑對治決定。如前已辨 解云。有頂唯見斷修道唯無漏斷。故名決定 又云。或見所斷諸惑斷時。方便定三。故就別說。修所斷惑能斷方便。不決定故。就總而說。解云。修所斷若觀苦.集諦斷。即是見彼所緣。若觀滅.道諦斷。即不見所緣。若世俗道斷。即無間道見所緣。解脫道不見所緣。由不定故說由對治。見道三斷義即決定。故就別說。
論。所言對治總有幾種。已下半行頌。第二明四種對治也。
論曰至得更遠故。釋前三對治也 言斷對治者。謂無間道正斷惑得故 二持對治。謂此無間後解脫道。持彼所斷此品染法斷得故。准此。得染法無為。非是由同部同品所緣縛斷故得無為也。故正理云。一斷對治。謂道親能斷諸惑得。即無間道。二持對治。謂道初與斷得俱生。即解脫道。由如是道持斷得故。令諸惑得不相續生。
論。有餘師說至得更遠故。述異說也。准此。諸道更無異釋。有人云。持對治隱顯合論。即通四道。以皆能持彼斷得故。遠分對治。若隱顯合論。亦通四道。以皆能令彼所斷惑得更遠故 此是抑度作義。無所憑據。
論。四厭患對治至深生厭患。辨第四對治也。此上次第是婆沙本義。若依婆沙十七。有捨對治。如捨破戒惡等。與此不同。
論。然此對治至起精進道。論主以前釋厭患在後。非是義便故改於前。然厭患對治多分在加行道。所以前說。理實不定。或於無間道前。或在勝進道後。無間.解脫道中。緣苦.集諦。亦得名為厭患對治加行道亦不定。或一加行至無學果。或二。或多。由不定故。婆沙說在勝進道後。此論從多說在無間道前。
論。諸惑若斷為定從何。第三半行頌明斷所從。
論曰至不復生故。明煩惱得永斷。故令遠離所緣。令於所緣不復生故。婆沙二十二云。然此中說。諸隨眠於所緣可斷。非於相應者。依心名有隨眠義說。不依隨增義說。以隨增義俱可斷故。
論。斷未來惑至云何說斷。論主難也。若令不生名之為斷。應唯斷未來。如何亦斷過去。
論。若謂頌說至定何所從。遮釋也。頌說從所緣言。意顯遍知所緣斷者。准前四種方便。非唯遍知所緣斷。亦有能緣斷。故斷等三種斷也。從其所緣義即不定。
論。自相續中至究竟斷故。論主自為有部釋出斷所從也。由無間道力。令自相續煩惱得斷。由得斷故。過去.未來於其所緣。無隨增力。不能繫縛於所緣境。由斯他相續中諸煩惱。及一切色.不染污法。亦名為斷。不為自相續中煩惱縛故。准正理釋。一切煩惱斷。皆由見彼煩惱所緣斷。是其根本。餘之三斷是其末也。故正理云。諸惑永斷定從所緣。以於所緣遍知力故。令惑永斷。如前已說。然惑所緣總有二種。謂有繫事。及無繫事。緣有繫事為境諸惑。及從此惑力所引生。不緣此事為境諸惑 解云。緣有繫是自界緣。或力引生不緣此事為境諸惑是及他界緣惑。如是二惑。於一有情現相續中。引起諸得。設無染污心現在前。此得恒行無有間斷。為去.來世諸惑果因(已上緣有繫事) 如是應知。緣無繫事為境諸惑。及因此惑勢力所引。隨後現行不緣此事為境諸惑。所引起得類亦同前 緣無繫事為境諸惑。是滅.道下無漏緣惑。此惑勢力所引。乃至言不緣此事為境諸惑。是滅.道下有漏緣 言為去.來惑果因者。謂此諸得在現世時。是過去惑等流性故。說之為果。是未來惑生緣性故說之為因 有得可生。無得不生 然此諸得與斷對治等流諸得現行相違。能持去.來所斷諸惑故。令一切緣此事惑。及緣餘惑相續而轉。緣此事境諸斷對治等流起時惑得便絕。所得諸惑於自所緣。雖體猶有。而由因.果得永絕故。可說名斷(由道知自界緣惑境故。他界緣亦斷。由道知無漏緣惑境故。有漏緣亦斷) 以於少境若未遍知。緣此境惑。及因此惑力所引起緣餘境惑。所引去.來惑果因得。現相續中無間而轉。若於少境得遍知時。惑所引得便不復轉。故知惑斷定從所緣 准上道理證知。惑斷定從所緣。要由道見此根本惑所緣境故。餘緣此境惑斷。及所引惑斷故。故知惑斷定從所緣斷 然於此中雖惑與道無俱行理。而道觀見苦等境故。諸惑便斷。此義難了。應舉喻明。譬如有人為鼠所囓。雖無熱悶迷亂等時。而由熱等因毒在身。故恒名有病者。非無病人。要服毒相違阿揭陀藥方名無病者。非有病人。雖阿揭陀與熱等病。不俱時在一身中行。而阿揭陀威德力故。滅身中毒熱等不生。說阿揭陀能除眾病。如是聖道。雖與諸惑不俱時在一身中行。而聖道生威德力故。滅果.因得諸惑不生。能令行者身器清淨惑不續故。說名為斷 准上論文。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非是自身中結法。及一果等。由斷同部同品能縛故得無為也。是由治道見惑所緣斷其得故。於其所緣不復現縛。亦斷過.未性縛之用。准此論文。即是自身結法。及一果等。由道力故。令果.因得斷。於所緣境無縛能故。名之為斷。不是不被他緣縛故。名之為斷。婆沙亦爾。非是明斷所緣縛得無為義也。因何古今諸德誤解此文。
論。所言遠分遠性有幾。已下第四明四遠也。
論曰至亦名為遠者。釋相遠也。雖同一聚極相隣近。以相不同故亦名為遠。
論。二治遠性至亦名為遠。釋第二遠也。如持.犯戒雖同在一身處極相近。同無表色相又非遠。能治.所治性不同故。亦名為遠。
論。三處遠性至亦名為遠。釋第三處遠也。如東.西海。同在一世界中。同是水故相又非遠。同現在故時又非遠。東.西處隔故名為遠。
論。四時遠性至亦名為遠。如過.未世雖復俱依一法上立。相非是遠。處亦無隔。時分隔故亦名為遠。
論。望何說遠。論主問也。
望現在世。有部答也。
無間已滅及正生時與現相隣如何名遠。論主難也。
由世性別故得遠名。
非久曾當方得名遠。有部答也。
若爾現在亦應得遠名以望去.來世性亦別故。論主難也 解云。去.來與現性不同。過去.未來得名遠。現在亦與去.來別。現在亦應得遠名。
論。若謂去.來法無作用故名為遠者。諸無為法作用既無。云何名近。若謂由現遍得無為故名近者。去.來二世例亦應然。虛空無為如何名近。乃至。不應一向說名為遠。上來皆是論主遮轉計也。
論。若依正理至去.來已捨法自相故。論主述經部義釋時遠也。
論。等言為明舉事未盡者。四遠之中。此略舉故義未盡也。正理釋云。與現相隣如何名遠。彼非一切五識境故。亦非一分意識境故。或時分中有作用者說名為近。過去.未來定無作用。故說名遠。不可難言諸無為法永無作用應名為遠。以時遠近依時而立。故於三時。若有作用說名為近。若無作用說名為遠。諸無為法越一切時。如何約時難令成遠。如處遠近依處而立。非處不然。若難無為相有異故應成相遠。理亦無遮相遠貫通一切法故。若爾何故無為名近。且虛空體遍一切處。相無礙故說名為近。非擇滅體不由功用。於一切體一切處時皆可得故。說名為近。擇滅無為諸有精進正修行者。斷諸惑時。於一切體無有差別。速證得故。說名為近。無為名近理趣既然 而經主說。去.來二世例亦應然 謂在去.來靜慮等法。如無為法等。速得故亦應近者。由先釋理為例不成。無多有情於一切體。無有差別共得義故。或許例然亦無有失。如一切法雖互相望相有異故皆名相遠。而依餘理許說少分名近無失。如是去.來雖約時分無作用故皆名時遠。而依餘理許說少分名近無失。非依餘理名為遠故。與相.時分遠義相違 經主此中作如是說。若依正理應說去.來離法自相故名為遠。未來未得法自相故。過去已捨法自相故 彼說偏與正理相違。諸自相無皆非遠性。此成遠性必有自相。遠性攝故。如餘遠性。謂見所餘相違性等是遠性攝。自相非無。既許去.來是遠性攝。必應許彼自相非無。說自相無而名遠性。故彼偏與正理相違。
論。前言惑斷由治道生至有重得耶。第五一頌明重得。
論曰至彼勝得義者。總明惑無再斷。無為有重得也。
論。所言重得總有幾時。問起也。
論總有六時。答六數也。
何等為六問六位也。
論。謂治道起至重起勝得。答六位也。治道果四。練根為六。正理論云。若據住此能證離繫。目無間道。若據住此正證離繫。目解脫道。
論。然諸離繫至唯具二時。述不同也。
論。謂欲界繫至具六時得者。此據次第者說 見三諦斷。是預流果前。自治為一。四果為四。及練根故有六時也。
論。色無色界至除預流果者。明五時也。以道類智時是得預流果故。後治生得果唯有五時。欲修五品預流果後雖存治生。果闕一故同五時得。
論。第六離繫至除前二故。明四時得也。
論。第九離繫至除前三故。明三時得也。
論。有頂第九至即得果故。明二時得也。
論。如是且就容有至除預流等故者。前說六時等。據容有鈍根次第者說。若說利根。即除練根。前六.五.四.三.二位皆除一故。即有五.四.三.二.一。若超越二果。即除預流。若超越三果。即除預流.一來。若鈍根次第。通取世俗道。得即有七時。若利根次第及超越。通世俗道。即有六時等。然治生時有其二種。世俗治生是正斷惑。無漏治生即有二種一者斷惑無間.解脫。二者重印。隨重印道亦得名為無間.解脫。超越忍智亦得名為無間.解脫故。煩惱先斷亦名遠分。又正理論云。隨離少多入聖道者。彼得離繫。隨其所應有具六時。乃至。唯一以利根故 又六十一云。依根本地起煖等善根。彼於此生必定得見諦。以利根故厭有深故 准正理。超越是利根也。詳其隨信行人入見道有七十三人。故知超越雖利根。非是利種。所以重起無間.解脫。以二乘鈍故。欲起後道必依前道次第而起。諸佛超次第起。正理論云。諸有先離無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切修斷離繫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如是理趣以何證知。說聖者生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說聖者生於無色定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菩薩何緣不亦如是。不由加行。一切功德能現前故。如滅定等。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以為加行方能證故 准此。重修對治道。即是更重修印。證無間.解脫道也。與四道不違。婆沙一師。鱗覺佛同菩薩。又准正理論。已至果位更不却修此果向道。如先離欲超得阿那含果已。不更却起欲斷對治亦不更得斷欲無為。乃至。得羅漢果畢竟不得。以先無無漏得故。無得可捨。後亦不得。准阿那含果。超越一來義亦准此。故正理論云。先斷六品入見諦者。彼見所斷六品離繫。亦五時得。除一如前。彼修所斷六品離繫。唯世俗道治生時得。必不起彼無漏對治。是一來果向道攝故。非住果時起彼向道。以住勝果不起劣故 那含准此。已後起印證見道得見道六品。不起修道六品故。不得修道六品無為。超越那含若依根本入見諦者。彼欲界見所斷九品離繫亦一時得。如前應知。根本非欲斷對治故。若依未至。若依根本。彼修所斷九品離繫。亦一時得。必不起彼無漏對治。是不還果向道攝故。根本地雖起見道。非對治故不得欲界無為 又云。前言斷欲六品.九品入見諦者。彼先修斷六.九離繫無無漏得。為永不得。暫不得耶。應決定言彼永不得。豈不證得阿羅漢時。必得先時見.修所斷一切離繫諸無漏得。若彼先時所斷離繫有無漏得。今時捨者於彼今應得無漏得。若先無者。今時亦無得離繫時。唯自治起。及捨劣道得勝時故 問離欲得根本。根本非欲斷對治。起見道時不得欲無為。離下三禪得第四。第四非是下對治。依四起見道。亦應不得下三地無為 答正理論云。謂設先離無所有染。隨依何地入見諦時。必得二界諸見所斷無漏斷治。彼見所斷。是一斷治頓所斷故。上地見道現在前時。必修未來下地道故。下靜慮遍能為上斷治故 解云。上地道所斷惑。下地道遍能斷故。上地道所斷之惑。即皆是下地道能斷也。起上地道修下地道。是同治修。下地道。所斷惑上地道非皆能斷。故下地道不修上道 正理又云。豈不已離無所有處染。依第三定等入見諦時。應修未來上地見道。同為有頂斷對治故 不爾。未離此地染者。即依此地入見諦時。自及上諸地見諦所斷。見一一諦時。能頓斷故。如有未離第四定染。依第四定入見諦時。頓斷五地見所斷染。乃至未離初靜慮染。依初靜慮入見諦時。頓斷八地見所斷染。上地曾無斷下地故。非第四等與第三等。所對治法一切皆同。由是已離第三等染。依第三等入見諦時。雖上地能治自上地。而非與下所治恒同。故依下時不能修上 又云 諸異生位以世俗道斷見所斷所有離繫。唯由下地見道勢力。於自.上地無漏得起。謂依上地見道現前。必修未來下地見道。由彼勢力於下離繫。得無漏得非上地故。由此學位。定應遍於色.無色攝見斷離繫得無漏得。非欲理成。欲唯未至地見道所斷故(已上釋也) 豈不應如第四定等非第三等下地對治。然第四等見道現前。能修未來下地所攝一切見道。由彼道力於諸下地見斷離繫得無漏得。如是根本雖非欲治。然根本地見道現前。應修未來未至地攝一切見道。由彼道力。應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已上難也根本不斷欲。不得欲界斷。上地不斷下。如何得下斷也) 此例不齊。見道有二。一欲界對治。二上界對治。欲治有三。謂斷對治。厭患對治。遠分對治。色無色治三種亦然。欲治三中。初斷對治唯未至攝。餘通六地。上治三種皆通六地。然上二界斷治見道。唯能對治自.上地染。餘治見道亦治下地。上地雖非下地斷治。而上見道現在前時。遍修未來下地見道。下與上地同所治故。無有欲界斷治見道。能與根本同一所治。可根本地見道現前。能修未來未至地攝欲見斷法斷治見道。由彼道力。能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故彼所引為例不齊(已上釋也) 又云。諸根本地欲界厭患遠分對治。色.無色界三種對治見道現前。還修未來未至地攝。如是二種三種對治。非由未來欲界厭遠對治力故。便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唯斷對治力能斷繫得故。諸先離欲。若依未至入見諦者。欲界厭患遠分對治見道現前。亦修未來欲斷對治。欲斷對治地道正現在前故。由如是理。非先離欲入見諦者。皆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諸先離欲入見諦者。畢竟無容於欲修斷所有離繫。得無漏得以未至攝欲界修斷斷對治收無漏修道。於不還果身中現前。及未來修俱非理故。理無容有不還果身中有一來.不還二向道故。諸有先離無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切修斷離繫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如是理趣以何證知。說聖者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說聖者生於無色。定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 一斷欲見道不與上地同斷。依根本地雖修未至。俱修餘二對治。不修斷對治。依未至等斷初禪等惑。必與上地同一道斷。由斯依上地道修下對治 二上二界修斷不合治故。依第二禪已上道得修下地。不修斷治。超越者勝果道中必修斷治。以是後果向故。其道必須次第修故 三諸後果道已上必不却起前向道也。以無用故。准此。超者未必次第。亦得超起上道。以超越那含等不起向中下地斷治道。即起初禪斷治道等故 有人。於此作問答云。已斷斷治既不現行。如何名為自對治起。前言自治唯是無間.解脫道故。解云。似自治故名為自治。或自斷治得現行故。名自治生。非斷治起。或此所言自治生者。非要斷治。遠厭治起亦自治生 今詳論意。自治生者有其二種。一正斷惑。二不斷惑。正斷惑者。如前四道。不斷惑者。謂無漏道。擬儀無間.解脫。起勝果道。如先所斷惑煩惱品次第所起之道。名自治道。非是正斷。亦可望正斷惑名為遠分對治。擬儀無間.解脫。不同餘勝進道。名自治生也。
論。即諸離繫至此於果上立因名故。已下第六明斷遍知。先明遍知有二。一智遍知。謂無漏智能遍知苦等四聖諦故。二斷遍知。體即離繫 問能遍知故名為遍知。是智異名。如何目斷 答是智果故。如業.解果。謂契經說六處名業。是業果故。又說無為應果名解。是解果故。如是遍知目斷無失 問若爾忍果應非遍知 答忍皆是智眷屬故。於忍所為立智作名。如臣所為亦名王作。或金剛喻定等持相應無漏智力。能總集諸斷無漏離繫得故。忍果爾時亦成智果故。又漸得果等得一來.不還忍果無漏離繫得已成智果故。
論。為一切斷立一遍知。已下問答分斷為九。文中有六。一分斷為九。二明六對果。三明建立緣。四明成就位。五明總集處。六明得捨。此一行半頌分斷為九也。
論曰至立三遍知。此釋初句。總答九也。謂見六修三。
論。且三界繫至立六云何。且問見斷。
論。謂欲界繫至立三遍知。答也。謂欲界見苦.見集合一遍知。見滅.道各一遍知。合成三也。
論。如欲界三至六種遍知。類釋上二界也。上二界亦同欲界。苦.集合一。滅.道各一。合成三也 如是名為三界見諦所斷法斷六種遍知者。總結。
論。餘三界繫至三云何。問修斷。
論。謂欲界繫至并前立故。答也。斷欲修斷第九品時。立一遍知。名五下分結盡遍知。所以不名欲貪盡。名五下分結盡者。以爾時度界.得果集遍知故。集遍知法并前立故。
論。色界所繫至三種遍知。答上二界也。離色界染名色愛盡者。爾時不集遍知。唯以色界修道斷無為為體故 斷無色染名一切結盡遍知者。爾時度界及得果故集遍知也。爾時次第者。以三界一切擇滅無為為體故。名一切結盡也 如是名為已下。是總結也。
論。以何因緣至非見所斷。問也。何故見斷無為兩界合立為三。修道無為兩界各立為一。
論。以修所斷治不同故。答也。斷見惑時二界合斷。同用一道對治是同。斷修惑時二界別斷。對治不同各別立也。由此遍知合開有異。
論。如是所立至幾何道果。已下兩行半頌。第二明六對果異也。依婆沙有八對十六門。六對如此論。更有兩對治。此論已重故不述。
論曰至是修道果故。此釋忍.智果多少也。忍果有六。智果有三。如文可知。婆沙六十三云。問幾是見道果。答六謂前六。有說七謂前七。問幾是修道果。答三謂後三。問幾是忍果。答應說如見道果。問幾是智果。答應說如修道果 兩說無評 問兩說之中何者為正 答據義別立竝不違理。六據次第。七兼超越。所以諸論多說得六。不說七者。有二因緣。一根本建立遍知。就次第者立故。二合說方成故。謂超越者雖得五下分結盡遍知。爾時不得色.無色道諦下遍知。爾時集遍知故。於前位中唯有其五。即超越者極多。唯成五遍知也。次第之人多成六種。兩人合說故成其七。若據次第。唯六者正。若兼超越決定有七。若不爾者。超越人至道類智時。所得遍知為名何物。不可說彼得上界道下遍知。爾時集遍知故。亦不可說不得遍知。評家云。菩薩.獨覺。爾時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亦不可說是智果。爾時忍為無間道故。亦不可說上界見斷是客。欲界修斷為主遍知。不名欲貪盡故遍知。既名五順下分結斷。欲貪即是順界下。上二界見惑兼順界下有情下及防邏故。俱順下分。?為主客亦不可以是第三說故不是正義。婆沙上下無此例故。第二說正例非一故。亦不可多論說為正。諸論多據次第說故。如俱舍雖說有六。而得捨中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故知俱舍許是忍果等。據次第說言得六也。亦不可言得名不得體。隨所得者即是體故。亦不可說得體不具故不名得。超越那含得羅漢時。亦得一切結盡遍知故。獨覺.菩薩依根本禪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此釋決定無煩多解。順婆沙評家義故。
論。如何忍果說為遍知。問也。
論。諸忍皆是至同一果故。答也。有二義。一以忍是智眷屬故假名為智二以智.忍同一果故 同一果者。有兩釋。一無間.解脫同一果故。二忍所得者至不還.阿羅漢果。亦為智果故。應依後釋。正理.婆沙皆同有此釋。
論。今次應辨至煩惱等故。此釋第二對也 就第二對中。先釋未至。後釋根本。此釋未至也。謂此地能斷三界煩惱。所以具得九遍知也。
論。根本靜慮至未至果故。此第二釋靜慮根本果也。就中有二。一述正義。二述妙音義。此述正義也。依婆沙宗。上地道不許斷下惑。下能斷上。依根本靜慮唯斷上界惑。不斷欲惑。其得修諸道。若依未至見道能修三界見道斷治。不修修道欲斷治也。若依根本四靜慮。皆通修上二界斷治。以同治故。不修欲界見.修斷治。以非同治故。所得無為得繫屬斷治道故。所以靜慮根本唯五遍知。正理五十六云。豈不依止根本靜慮入見諦時。亦修未來依未至地欲斷治道。得斷治故亦應證彼欲見斷法斷無漏離繫得。寧說根本唯得五果 此責不然。爾時所修依未至地斷對治者。唯色。無色斷對治故。根本地道。既不能為欲斷對治。彼現起位。如何能修欲斷治道。由彼所修未至斷治唯治上界。故果唯五 婆沙六十三云。問幾是根本靜慮果。答五。謂第二.第四.第六.及後二。有說第二.第四.及後三為五 婆沙無評。何者為正。此論同何 有人解云。前師所以說得第六不說第七者。據全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言第六者。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此解。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俱舍說五。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文不別顯。隨同無失 今詳。此釋未成分別。婆沙自有分明評文。正理.俱舍亦有明文。因何浪釋。婆沙六十三成就遍知中云。問獨覺學位為成就幾。答部行喻者如聲聞說。麟角喻者如菩薩說 此與正理不同。正理同聲聞不同菩薩。無超越道故。論意各別不應和合。必若欲釋應云。麟喻獨覺有其二類。一猛利根。一少鈍於上。於猛利根者如菩薩說。少劣上者起次第道 又云。問菩薩見聖位成就幾耶。答有多說。一云如預流向。一說見斷中唯得色.無色苦.集.滅二遍知。不得欲界三遍知 又問。菩薩何時得色愛盡遍知。一說道類智位即得。更有兩解。評曰不應作是說。無一念頃得果.向故。應作是說。菩薩聖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斷法斷遍知。及色愛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准此評家。依根本地得五下分結盡遍知集遍智故。此即是婆沙評家以後說為正。正理五十六得捨中云。超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盡。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結盡 准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師道為正。及許見道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也。俱舍得捨中云。超越人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正理云。應言依未至定捨五得一。以依根本捨二得一故 准此。俱舍許見道及忍果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亦以後說為正。此即是文。憑何文意。以前說亦得為正。又於此時具二緣故定集遍知。不應此時得第六遍知。此即是理。故知前師全無理趣。忍果智果.見道果.修道果。二說容據次第.超越義別。靜慮根本果前師定非。無異端故。此是得體不盡。非是得名不得體也。此如超越二果。不得前六品修道無為。及依根本地得阿那含果。後得阿羅漢果時。皆得體不盡。豈是得名不得體耶。由此論中亦應二說。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婆沙六十三云。問若已離色染入正性離生者。彼何時得色愛盡遍知。一說道類智時。評曰不應作是說。非住果時名住向故。有說彼後若離空無邊處染。爾時乃得色愛盡遍知。謂彼爾時修未來無漏諸靜慮地彼斷對治故。彼亦不應作如是說。爾時但修未來無漏諸靜慮地。無色對治非色對治故。又說。得阿羅漢果。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乃得此色愛盡遍知。彼亦不應作如是說。爾時諸斷總集為一。名一切結盡遍知。如何說得色愛盡遍知。應作是說。彼定從果起勝進道現在前時。方乃得此色愛盡遍知。若不許彼決定從果起勝果道現在前者。諸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道類智時得第三果。既不起勝果道現在前。彼若命終生第四靜慮。或無色界。應不成就無漏樂根。若爾便違十門納息。如說誰成就樂根。答若生遍淨。若生遍淨下。若聖者生遍淨上。勿有此失。故必應許諸得果已。彼定從果起勝果道。爾時方名得色愛盡遍知。
論。所言八者至彼見道果。第二述妙音義。就中有二。一明根本靜慮有欲斷治。二明欲修斷唯在未至。此即初也。准正理論五十六。一師亦同彼師計根本禪起見道時決定起四法智忍故。故知能斷欲界煩惱。諸有先離欲界染者。依根本地入見諦時得修別道引無漏得故。由此亦得欲界見道三果。此非正義。
論。除順下分結至斷對治故。明根本地無欲界修道斷對治也。以依根本不起斷欲修惑無間.解脫道故。亦不修下斷對治故。彼師意以依第四禪入見道修六地斷治。修道不爾。正理破云。此不成證。謂所修地雖復不同。然俱唯修上界治故。
論。中間靜慮如根本說。類釋中間禪也。
論。今次應辨至遍說知果故。明第三對也。依世俗道容依空處近分離第四禪染得色愛盡遍知。依上近分。無離色染之義故。唯空處近分得一果也。下三根本依無漏道。皆容斷非想染得一切結盡遍知。由此三地根本亦得一也。非想無能斷非想惑及下惑義故。此地中無遍知果。
論。今次應辨與世俗道至三界法故。明第四對也。世俗道不能別斷欲.色.無色見惑。由此不得見道忍果。有漏亦不能斷非想修惑。由此不得一切結盡。六行能斷欲.色修染。所以得五下分結盡。及色愛盡。聖道能別斷見.修三界惑故。由斯得九。
論。今次應辨與法類智至得後二果。第五對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與法類智同品至通攝知及忍故。第六對也 此中言同品者兼忍說也 又云。類智同品果五者。謂類忍果三。謂上二界見斷三也 類智果二。謂上二界修斷也。此據次第者說。下文云。捨五得順下分結盡遍知者。說超越也。若合說二種應言得六。婆沙六十三云。問幾是類智品果。答五。謂第二.第四.第六及後二。有說六。謂第二.第四.第六.及後三 婆沙前師據次第。後師兼超越。二師不相違也。此論亦爾。據次第五。據超越亦許得五下分遍知。所以得知。得捨中云。捨五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正理亦云。捨二得一也。婆沙更有兩對。一見道.修道果。二靜慮無色果。以重故此論不說。
論。何故一一斷不別立遍知唯就如前九位建立。問也。此下一行頌。第三明建立遍知緣也 何故一一斷者。此是見道八諦。修道八十一品。一一斷不立遍知。非謂隨繫事量立遍知也。故正理論云。何緣一一道所得斷。不各各立為一遍知 若依婆沙.雜心等。見道四緣。修道五緣。此論見道三緣。修道四緣。以俱繫離即是俱因滅時故 問何故三緣四緣方立遍知 答此顯永斷相故正理論云。何緣一一道所得斷。不各各立為一遍知。以永斷時說遍知故。如契經說。吾今為汝宣說遍知。乃至廣說。此中何等名為遍知。謂貪永斷。嗔永斷。癡永斷。乃至廣說。說永斷言。顯所得斷都無隨縛方名遍知。云何名為有隨縛斷。云何名為無隨縛斷。斷具三種。或四種緣。名無隨縛。不具名有。謂或有斷。雖得離繫得。而闕餘得故容非是永捨。或復有斷。餘得雖生。未缺堅牢生死之首。以八地染雖數曾離未能缺彼故。還墮惡趣獄。或復有斷。雖亦缺彼。而餘煩惱繫縛未除。於永斷義未得圓滿。或復有斷。餘縛亦除。而猶未能越所屬界。以同類惑未斷無餘。於永斷義亦未圓滿。如是諸斷名有隨縛。是故於彼不立遍知。唯九位中三.四緣具斷無隨縛可立遍知。
論曰至闕即不爾。明見道三緣。顯永斷義 有漏法斷雖多體者。隨繫事量。無為亦爾 雖多位者。謂見道八。及修道八十一也 而四緣故但於九位立九遍知也 且由三緣立六忍果者。其實忍果亦通第七。據次第說故言忍六 言三緣者。一得無漏離繫得。二缺有頂故。三滅雙因故。雜心論等有四緣。更加俱繫離也。
論。如異生位至不名遍知。此指事釋也。於中有三位。此第一在凡位也。闕二緣故不立遍知。一未有無漏得。二未缺有頂 言缺有頂者。於彼地中有五部惑未斷一分為未缺。
論。若聖位中至未滅雙因。第二位也。苦類忍現行以前。雖得無漏得得無為。爾時非想五部惑俱成就故不名為缺 言雙因者。謂自部自品因名自因。自部他品及他部全名為他因。聖斷見惑九品。同一品斷故。若斷自部自品。即斷自部他品。不由自部他品不成遍知。但由他部不成遍知。修道所斷但由自部他品不成遍知。不由他部不成遍知。以必先斷他部因故。由此婆沙見道以他部為一因。修道以他品為一因也。所以但立雙因不。立俱繫者。正理論云。雙因.俱繫雖依一物 一物者俱是據斷立也 而繫與因其義各異。謂於五部令起名因。即於其中能縛名繫(繫因義別也)且苦智生集智未生。二部雖無互令起力。而有展轉能為因性。見集斷惑縛義如本。見苦所斷縛義都無故。非滅雙因。即是離俱繫。又不可說因義即繫。以無漏緣惑不繫他聚故。由此我宗二種俱說。今不說者。但可說言說此彼自成。不可言無異。體.義寬故。且說雙因(體寬者。謂相應.俱有法等。義寬者。謂同類.遍行。相應.俱有義皆是因也)。
論。至苦類智集法忍位至諸遍行因故。第三位。爾時具二闕一不成遍知。
論。至後法智至建立遍知。此明具緣位也。至集法智。集類智。滅法智。滅類智。道法智。道類智。於此六位三緣具故。建立遍知 問超越者第四.第五心項雙因先滅。苦法智位得無漏得。苦類智位又缺有頂。三緣既具。何故不立遍知 答建立遍知。據次第者作法。其超越者當次第者立遍知位。方立遍知。於前位中雖具三緣。不立遍知。
論。具由四緣至皆全離故。此明修道四緣也 問因何見道立三不立越界。修道立越界耶。答見道遍知唯是染法上無為故。至斷雙因永斷相顯。彼同縛煩惱皆已斷故。修道煩惱不緣此故。修道遍知以染.不染無為為體。雖斷雙因等。由有同類煩惱未斷。斷相未顯不立遍知 問准下文云捨五得一謂五下結盡遍知。正理又云。依根本禪捨二得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 准此。五下分結盡亦是忍果。何故但言智果三也。又准婆沙六十三。成就遍知中云。不還果成就一。謂五順下分結盡。從道類智。或離欲染第九解脫道。乃至未起彼勝果道名不還果。彼成就一五順下分結盡遍知。又評家云。應作是說。菩薩聖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及色愛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准此第七亦有忍果。因何但言忍果六也 答建立門唯據次第故。言智果三.忍果六也。
論。有立離俱繫至方可建立。述雜心論等釋也。若依彼立。見道四緣修道五緣。
論。此離俱繫至而不別說。述自不立意也。雖五緣中離俱繫。與滅雙因.及越界緣。雖義有異亦合別立。然說此俱因離時。即成俱繫離等。雖義有異。用無別故而不別說。
論。雖諸越界位至未立遍知。釋疑難也。若雙因滅時必離俱繫。用無別故唯立四緣。越界之時必雙因離。如何雙因離外。別立越界。答云。雖越界時必俱繫因。離色.無色界離下三地惑時。雖滅雙因。而未越界。由此別立越界緣。非如離雙因必定俱繫離。若是俱繫離。必定離雙因。
論。誰成就幾遍知。自下有一行頌。第四明成就遍知果也。
論曰至亦未成就。明不成就。有二位。一一切凡夫。二見道五心。謂從苦法忍至集法忍時不成遍知。
論。至集法智至便成就。五明見道十五心前五心不成遍知。後十心成就五也。
論。住修道位至皆成就六。此明修道。若未離欲。若離欲退。皆成就六。未集遍知故。
論。至全離欲至亦一如前。明修道有學。未得色愛集遍知位唯成一也。集遍知故。准此論云。或先離欲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果道。前唯成一遍知。謂五下分盡。故知超越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及禪根本果五中。見道二修道三為正。
論。有色愛者至名如前說。明有學位成二遍知也。
論。住無學位至永盡遍知。明無學位也。集遍知故唯成就一。即三界一切有漏法。擇滅無為為體。
論。何緣不還至立一遍知。自下半頌。第五明集遍知也。長行釋如文可解。婆沙六十二云。復次要具二義處方總集遍知。一者於三界中隨越一界。二者於五趣四生中隨盡一種。得初二果。二義俱闕。離色染時。有一闕一。得不還果時。二義無闕。一越欲界。二盡人趣胎生。得阿羅漢果時。亦具二義。一越無色界。二盡天趣化生 正理論云。所言集者是合一義。若於無色分離染故得預流果。全離染故得阿羅漢果 分謂見道。全兼修道 若於欲界分離染故得一來果。全離染故得不還果(分離。謂修道六品。全離。謂修道九品也)。若於色界分離全離。俱不得果。唯於二處具足二緣。謂得果時亦即越界。故阿羅漢.及不還果。集所得斷立一遍知。爾時總起一味得故。餘二果時得雖一味。而未越界。色愛盡時雖是越界。無一味得。故於彼位不集遍知。要具二緣方總集故。
論。誰捨誰得幾種遍知。已下半行頌。第六明得捨遍知也。
論曰至離欲退。此中先明捨。後明得。捨中有捨一。捨二。捨五。捨六。無捨三.四。此即第一明捨一也。於中有三位。謂從無學退捨一切結盡遍知。色愛盡退捨色愛盡遍知。全離欲退捨五下分結盡遍知也。於此三位各捨於一。
論。言捨二者至得阿羅漢時。明捨二也。於中有二位。一謂不還已離色愛退起欲纏捨二。謂色愛盡及五下分盡。二謂若得阿羅漢果亦捨二。如前說。准正理論。依根本禪入見道者亦捨二。謂色.無色見苦.集遍知一。見滅遍知一。集遍知故不得道下遍知。
論。言捨五者至捨前五故。明捨五也。此是欲界見三。無色界見苦.集所斷。及見滅斷。集遍知故不得見道斷也。准上捨二捨五。故知二論超越忍果。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前文言得六者。標次第也。准此文。俱舍.正理皆云捨五。或言捨二。故知禪根本果。見道二修道三為正。
論。言捨六者至得離欲時。明捨六也。即是見道六遍知也。
論。得亦然者至唯除得五.已下明得也。得同其捨有一.二.六。故言亦然。唯除得五。從多言亦也。
論。言得一者至起色纏退。明得一也 謂得未得者。即是次第者斷見道惑得六遍知也。及進斷修惑於位位中漸得一故。及從無學起色纏退得五下分結盡遍知。
論。言得二者至諸纏退時。明得二也。謂得色愛盡。及五下分結盡二也。
論。言得六者謂退不還者。得見道六遍知也 已下結文。可知。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一
一交了
保延三年九月二十四申時點了
覺樹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二
沙門法寶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一
云賢聖者。說文云。有多才行。謂之為賢。桂苑珠叢云。無事不通。謂之為聖。依仁王經。地前為賢。地上名聖。經云三賢.十聖故。依此論云。聖謂已得無漏道生。遠諸惡法故名為聖。獲得畢竟離繫得故。准上經.論。七方便位名之為賢。苦忍已上名之為聖。此品廣明故。名分別賢聖。所以隨眠品後明者。前品明斷。當其滅諦。道為聖體。聖即道諦。道為滅因。故後明也。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結前起後。結前斷果。起後滅因。此品大文有三。一明道體性。二明道所觀。三就道辨人。此下一行頌。明道體性也。
論曰至亦有漏耶。結前由見.修道。今問二道有漏.無漏。
論。見道應知至修道通二。答。見道唯無漏。修道通漏.無漏也。
論。所以者何。徵前釋所以。
論。見道速能至故通二種。答。見道速能治三界故。第一因也 頓斷九品見所斷故。第二因也。由此二因唯是無漏。非世間道有此功能。故唯無漏結成也。修道非速斷三界惑。非頓斷九品。有異見道故通有漏 正理彈云。所說見道唯無漏因。謂一剎那斷九品故。此因非證。有漏亦能一剎那中斷五部故。豈能頓斷便無漏攝 今詳。正理所彈不當。其斷惑者 九品頓斷難。必用無漏道 五部合斷易。凡位唯合斷 九品頓斷難。見道頓斷九。所以唯無漏 我以九品頓斷為因。何為將五部合斷為難。
論。如向所說由見諦故至其相云何。自下第二明道所觀。自下明道境。文中有二。一明四諦。二明二諦。此一行頌明四諦也。
論曰至說苦.集諦。文中有二。一明四諦名體。二明四諦次第。此文指前明名體。如文可解。
論。四諦次第如彼說耶。問。四諦次第如界品中。先說道諦。次說滅諦。後說苦.集。如是次第耶。
論。不爾者。答。
論。云何者。徵。
論。如今所列至三滅四道。答今此次第。
論。四諦自體亦有異耶。問四諦體。其體亦同次第與前異耶。
論。不爾者。答。
云何。問。
論。如先所辨至說亦然聲。答也。頌中言亦然者。顯體同前說。
論。四諦何緣如是次第。問先苦。後道。次第所以。
論。隨現觀位至後方說果。答。先順答。後反釋。如文可解。
論。然或有法至先後次第。乘明四諦。辨三次第。如四念住。身.受.心.法者隨起次第。如四正勝但隨言便。起非定爾。今此四諦隨現觀位先後次第。
論。何緣現觀次第必然。問現觀也。
論。加行位中如是觀故。答也。
論。何緣加行必如是觀。問加行也。
論。謂若有法至苦即苦諦。答先觀苦所以。
論。次復觀苦至因即集諦。答以苦後觀集所以。
論。次復觀苦至道即道諦。答苦.集後觀滅.道次第。
論。如見病已至後求良藥。舉喻顯也。
論。契經亦說至苦.集滅.道。引經證。如文可解。
論。故加行位至縱馬奔馳。此合法也。婆沙七十七。問此四聖諦云何建立。為依實事。為依因.果。為依現觀。若依實事。諦應有三苦.集一物故。若依因.果。諦應有五道有因.果故。若依現觀。諦應有八上下八諦故 應言四諦依因果立。道因.果性合立一故。謂無漏合因性.果性。皆是能趣苦有世間生老病死。究竟滅行故合立一 問若爾有漏因性.果性。皆是能趣苦有世間生老病死。流轉集行亦應合立。諦應有三。答雖爾。行相有別有總。是故建立聖諦唯四。謂於有漏果性有四行相。有漏因性有四行相。於無漏道因性.果性。總有四行相故 有作是說。以三緣故建立四諦。一實事故。二因.果故。三謗.信故。實事故者。謂此四諦實事有二。一者有漏。二者無漏。因.果故者。謂有漏事有因.果性。分苦.集二。無漏有二。一有因性.果性。二有果性。無因性。有因.果性立為道諦。有果性無因性立為滅諦。問何故有漏事因性.果性。各立一諦。無漏道中因性.果性。合立一諦。答緣彼謗.信。有別.總故。謂於有漏因性.果性。各別起謗。一於果性謗實非苦。二於因性謗實非集。生信亦別。於無漏道因性.果性。總起一謗。謂謗非道。總生一信謂信是道。是故三緣建立四諦 復有說者。依現觀立四諦。上下雖八。行相同者合立為一。
論。此現觀名為目何義。問名目也。
論。應知此目現等覺義。答 言現觀者。現謂現前。觀謂等覺。即是正覺境也。
論。何緣說此唯是無漏。問也。
論。對向涅槃至故得正名。答 對向涅槃。是對向果義。即是真道正覺境故。云對觀義 此覺真淨故得正名者。明無漏覺方得名正。
論。應知此中至非物有異。出苦.集諦體。此苦.集體。即是一切有取五蘊。一一之中有因義.果義。果名為苦。因名為集。
論。滅.道二諦物亦有殊。出滅.道諦體 滅。是擇滅無為 道。是有為無漏。故物有殊。
論。何義經中說為聖諦。問名也。四諦既實。凡聖應同。何義經中說為聖諦。
論。是聖者諦故得聖名。答。聖者將為諦。故名為聖諦。
論。於非聖者此豈成妄。難。此之四諦於非聖者。豈非實苦乃至實道。是虛妄耶。如何此四唯名聖諦。
論。於一切是諦至顛倒見故。答也。苦真是苦。集真是因。乃至滅苦之道。是名真道。於聖。於凡。義恒如是。然唯聖者。苦見實苦。乃至道見實道。故名聖諦。凡夫苦計為樂。道計非道。顛倒見故。不名凡諦。
論。如有頌言至非聖說為樂。引教證也。正理論云。然四諦理無有差別。在聖在凡皆如實故。依能見者偏立聖名。或義意言。唯諸聖者。於四諦理。以聖行觀於一切時行相無別。聖行.諦理極相稱故。以諦隨行立聖諦名。非如世間六非聖行。先觀此地為靜等三。後復觀為麁等三相。非相稱故不隨彼名。或義意言。唯諸聖者於四諦理。以聖智觀。一得正決定。無還不定理。故諦隨智得聖諦名。即由此理聖智觀諦。得立苦.集.滅.道智名。凡智雖能見四諦理得決定已。容不定故。諦不隨彼得凡諦名。由此但應名世俗智 問何故虛空.非擇滅。非諦所攝。婆沙七十七云。若法是苦(苦諦)是苦因(集諦)是苦盡(滅諦)是苦對治者(道諦)世尊立為諦。虛空.非擇滅。非苦。非苦因。非苦盡。非苦對治。是故世尊不立為諦 更有多釋不及此釋。
論。有餘師說至聖非聖諦。述異計也。經部等師。執滅.道諦唯是聖諦。唯聖證故。苦.集二諦通凡聖。俱成就故。婆沙七十七。問有四行相觀生死果。何故此果但名苦諦不名非常等。復次苦相不共。唯有漏法是苦非餘故名苦諦。非常等三是餘共相。謂非常相三諦皆有。空.非我相遍一切法。故此不名非常等諦 問有四行相觀生死因。何故此因但名集諦。復次集相但於有漏法。有招集生死非無漏故。因.生.緣相無漏亦有。聖道亦有因.生.緣故。集不共故立以諦名 問有四行相觀於涅槃。何故涅槃唯名滅諦。不名靜等三種諦耶。復次滅名不共故立諦名。滅名唯顯究竟滅故。靜名濫定。妙.離濫道。故不名為靜妙.離諦 問有四行相觀於聖道。何故聖道但名道諦。不名如等三種諦耶。復次道名唯顯趣涅槃路。故立諦名。如濫正理。行通有漏。出通涅槃。故此不名如.行.出諦。
論。唯受一分是苦自體。自下一行頌偏明苦諦。
論曰至亦無有失。長行釋也。先總釋。後別釋 有三苦性。諸有漏法與此三苦合故總名苦諦。
論。此中可意至故名為苦。別釋也。此中可意有漏行法。與樂受合。名為壞苦。非可意行法。與苦受合。名為苦苦。除此二受合外所餘有漏行法。與捨受合故名為行苦。
論。何謂為可意非可意餘。問也。前言可意行等與壞苦合等。何謂為可意行等。
論。謂樂等三受至得可意等名。答。由樂受力具順樂受行名為可意。乃至由捨受力合順捨受行名所餘非可意非不可意行。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樂受等名壞苦等性。
論。若諸樂受至非常即是苦。答也。先答三受成苦所以。後答順苦所以。此文初也。謂樂受成苦。以壞時苦故。如契經言。諸樂受生時樂。住時樂。壞時苦。故未壞之前生.住皆樂。至壞之時方名為苦。故知樂由壞成苦 若諸苦受由體成苦性。如契經言。諸苦受生時苦。住時苦。故既生.住皆苦。故知由體成苦性 若不苦不樂受由行成苦性。所以名行。眾緣造故。如契經言。非常即是苦。既言非常即是苦。故知不苦不樂受。非是前二。即是由行成苦。正理論云。有漏無常無非是苦。
論。如受順受諸行亦然。第二釋順受諸行與受義同。正理論云。然薄伽梵。契經中言。苦受生時住時苦者。由彼苦受性是苦故。壞時樂者。苦受壞時設無樂受。由苦受息似樂顯現故亦名樂。於相續 息位立以壞名故。苦受息時名苦受壞(非剎那壞)乃至樂受生時住時樂者。由彼樂受性是樂故。壞時苦者。謂諸有情。未離染時。心恒求樂。於樂壞位起憂愁等。故說樂受為壞苦性。樂受壞時設無苦受。似苦顯現亦有為苦。不苦不樂受。生時住時皆非苦非樂。性是彼故。即彼壞時。苦.樂隨一容現前故。可言俱有苦.樂壞時無容有二。故佛於此作別異說。謂無智苦智生為樂。以於此受無智增廣。此受無明所隨增故。由無智故。惡趣等中具有無邊行苦生起。極微細故甚為難覺。唯聖能覺。故有頌言 所引頌文與此論同。
論。有餘師釋至名行苦性。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三苦皆是持業釋。不同有部壞已生苦等名為壞等。
論。應知此中至行苦故苦。釋伏難也。伏難意云。若諸有漏眾緣造故。性是無常皆行苦者。可意不可意亦應是行苦。如何說為壞苦.苦苦。釋云。可意法有壞.行二苦。壞苦不共。行苦是共。不可意法有苦苦.行苦二義。苦苦不共。行苦是共。依不共理。說壞苦苦苦。理實一切皆是行苦。
論。此唯聖者至緣極生厭怖。引頌證也。
論。以諸愚夫至於有頂蘊。明凡厭上品苦苦。不及聖人厭下品行苦。
論。道諦亦應至有為性故。難也。前釋云。不苦樂受由行成苦。眾緣造故。如契經言。若非常即是苦。如受順受。亦爾。准此。道諦亦是有為。眾緣造故。性非常故。有為性故。應行苦攝。
論。道諦非苦至眾苦盡故。論主引餘師釋也。聖道雖是無常。能引眾苦盡故。不違聖心不名為苦。所以得知是餘師釋。正理論云。有餘師言。聖道非苦。以能違逆是苦相故。非聖道起違逆聖心。由此能令眾苦盡故。
論。若觀諸有為至唯顯有漏。引例釋也。道諦有為無漏。擇滅無為涅槃寂靜。苦是有為有漏。有其擇滅名涅槃寂靜。經中說觀諸有為涅槃寂靜者。亦由先見此有為。是有漏苦故。後觀苦滅為寂靜。故知。經言有為故苦。此有為言唯顯有漏。
論。若諸法中至苦為聖諦。問也。
論。有一類釋至計癰為樂。敘有部異師釋。此釋意。樂少。苦多。從多名苦。
論。有餘於此至說樂亦名苦。鳩摩邏多釋也。樂受體非是苦。以三因故名為苦。一能為苦因故。二能集眾苦故。三有苦希樂故。由此三因說樂為苦。
論。理實應言至為諦非樂。述有部正釋。聖觀三有.及樂受等。皆是苦者。以行苦同故總名苦諦。
論。如何亦觀樂受為苦。問也。
論。由性非常至一如苦受。答。樂受與餘有漏同是無常。觀彼樂受違逆聖心故名為苦。不取樂受適悅之相。如以苦觀觀色等時。取色等上餘違逆相。名之為苦。非彼苦相。一如苦受。
論。有漏樂受至此釋非理。論主破邏多釋。先總非。後別破也。
論。能為苦因至豈關於苦。計因非苦行破。
論。又諸聖者至為苦受因。蘊非是苦因破。
論。又經復說行苦何用。行苦無用破。
論。若由非常至行相何別。外難。若無常故苦。即無常行應亦是苦行。二種行相有何差別。
論。生滅法故至能引苦行相。答也。生滅法故是非常行相。違聖心故是苦行相。但見非常知違聖心。此是非常行相引苦行相。非二同也。
論。有餘部師至受唯是苦。述大眾部。及經部異師計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徵。
論。由教理故。大眾部答。
論。云何由教。有部問也。
論。如世尊言至名為顛倒。引三經答。
論。云何由理。問理也。
論。以諸樂因至理亦應然。答理也。以此樂因不定為理。既此樂因後生其苦。故知根本亦是苦因。初微不覺第一理也。
論。又治苦時至定無實樂。以治苦故方生樂覺。故離重苦時謂輕苦為樂。實無樂受。第二理也。
論。對法諸師至此言應理。論主評取有部宗也。
論。云何知然。大眾部問。
論。且應反徵至有樂應成。三對反徵。
論。若謂可愛至非可愛故。論主牒救。既先為可愛。後非可愛故。故知可愛亦非是實。便證樂受無實理成。
論。不爾可愛至是非愛法。論主通難。樂自相實可愛。聖人以此受是放逸處故。要由廣大功力所成。變壞無常故非可愛。非彼自相非可愛也。
論。若彼自體至有實樂受。論主兩重反難成有部宗。既受自相能生可愛。以其異門觀受為苦。故知樂受自相可愛非體是苦。
論。然世尊言至作如是說。引經證也。佛說一切皆是苦者。依行.壞二苦門說。苦受有二。謂苦苦.行苦。樂受有行.壞二義。捨受唯有行義。若依行苦門觀三受皆苦。依壞苦門樂受亦苦 觀受自相苦受是苦。餘二非苦 佛自釋言。我依諸行皆是無常。及諸有為皆是變壞。密作是說。諸所有受無非是苦。故知以行苦門密說為苦。此經不依苦苦而作是說。
論。若由自相至實有三受。此論主引經難大眾部也。慶喜既言。餘經說有三受不言密意。故知說三受經非密意也。慶喜既言。依何密意此經復言諸所有受無非是苦。故知說諸受苦經是密意也。
論。世尊既言至非真了義。前舉問證。後舉答證。說諸受苦。非了義也。
論。又契經言至變壞法故。通第二經。經言以苦觀樂受者。樂受有二。一自相門。是可愛故是樂性。二依異門。無常.變壞是苦性。佛令異門觀為苦故。非自相門觀為苦也。
論。然觀樂時至觀樂為苦。釋伏難也。若自相是樂。異門是苦。何故世尊教觀異門。不觀自相。答云。若觀自相增貪等故。觀異門時能得解脫。故令觀苦不令觀樂。
論。如何知此自相是樂。大眾部問。
論。如有頌言至故說受皆苦。引頌異門說樂為苦。舉頌答也。
論。又契經言至此別意說。通第三經。
論。以諸世間至無實理成。釋別意說所以。以諸世間樂少苦多。而謂總樂故名為顛倒。非全無樂而謂為樂成顛倒也。諸有亦以樂少苦多一向謂樂。名顛倒也。
論。若受自相至有何勝利。論主反難大眾部師。一切諸受自相是樂說皆是苦。為欲除貪。一切諸受自相是苦。佛說為樂有何勝利。
論。若謂世尊至乃至廣說。論主牒救破也。世尊說受皆苦言我密意。於觀五受說如實言。故知皆苦是異門。五受是自性。非是隨俗說。引二經證。如文可解。
論。又佛如何至分別說三反問也。苦受是一。如何法同因分別說三。
論。若謂世間至上等樂覺。論主縱計破。若謂世間於下苦起樂覺。上苦謂苦。中苦謂捨。隨彼說者。樂亦三品不同。應於下苦起上樂覺。中苦起中樂。上苦起下樂覺。
論。又受殊勝至徵問亦爾第二苦不成過。受勝境時有何下苦於中起樂。若受勝境時有下苦者。如是受境已滅未生。既於爾時無有下苦。即應樂覺轉更增勝。爾時上等眾苦都無有故。
論。又下品受至如何應理。第三顛倒過也。三受之中分明猛利。唯苦.樂二。捨受闇昧。若下品苦現在前時。許是樂受即是分明。中品苦受現在前時。許是捨受即是闇昧。下受分明。中受闇昧。其義顛倒故成過也。正理論云。執下分明。中翻闇昧誰有智者能忍此執。
論。又下三定至樂等三受。此第四違因.果過也。正理云。又定漸勝執苦漸增。於非理中誰過於此。
論。故不應依至樂等三受。總結非也。
論。又契經說至少分實樂。第五違經過。如文可解。
論。如是且辨至為證不成。結破引教不成證。
論。所立理言亦不成證。次破理也。
論。且以諸樂因至非不決定。破樂因不定。謂觀所依身分位差別。外境方為樂因。或唯苦因。非唯外境。如所依患冷煖為樂因。所依患熱冷為樂因。翻此苦因。苦.樂之因非唯外境。亦依身分為苦.樂因。分位決定因亦定也。
論。如世間火至決定理成。舉喻顯也。如文可解。
論。又三靜慮中至能生苦故。破苦因不定也。或下三定皆有樂受無其苦受。三定之中生樂之因。豈不決定。
論。又彼所說至起於樂覺。破治苦生樂。受勝境時不治苦故。應無樂覺。
論。設許爾時至生極樂覺。此縱破也。
論。又靜慮樂至准前應說。此破上地無苦治也。
論。又彼所說至應知亦爾。此破易脫生樂因。於初易肩分位之時有實樂生。若異此者。初易之後應漸樂增。以前重苦後漸微故 易脫威儀生於樂者。亦准此釋。
論。若先無苦至生於苦覺。大眾部難。若初易肩時無有苦者。因何於後時中怱生苦覺。
論。由身變易至實有理成。答也。如酒隨其時分生甘.酢味。豈酒甘.酢於先已有。
論。由.此定知至如應名苦。已上總結苦諦體也。
論。即苦行體亦名集諦。依有部宗出集諦體也。自此已下別釋集諦。
論。此說必定至愛為集故。經部師引經難也。
論。經就勝故至亦是集諦。有部通經。
論。如是理趣由何證知。經部徵也。
論。餘契經中至名補特伽羅。有部引經證。非唯取愛為集諦。兼業.無明為集諦故。故知說愛就勝而說。
論。又契經說至說有取識。釋五種子。有二釋 第一釋云。一根。二莖。三枝。四節。五子。喻有取識 第二釋云。五種子者。謂五趣種子 說有取識。取是煩惱。有煩惱識為五趣因名有取識 既契經中不言喻說。後釋為正。此證經中非唯說愛。
論。又彼經說至說四識住。即彼經說置地界中。此即別名說四識住。彼五種子置地界中。喻五取識四識住也。此即煩惱.及識四蘊取識為因。非唯是愛。
論。故經所說是密意言。契經中說愛為集諦。即是從強密意言也。
論。阿毘達磨依法相說。依法相說即苦行法因義是集。即是一切有漏諸行名為集諦。
論。然經中說至及彼因因。會彼兩經說不同也 愛為因故者。偏說起因 業.愛.無明者。具說三因。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無明為因因。愛為業因。無明與愛能為因故。故曰因因。
論。云何知爾。問也。
論。業為生因至經所說故。答也。
論。又彼經中至有緒故者。此是大因緣法門經 言後行者。是行支等 等者。等取後十支。皆次第說 有因有緣及有緒者。即是前支為因。為緣.及緒也。婆沙二十三云。如大因緣法門經說。佛告阿難老死有如是因。有如是緣。有如是緒 乃至廣說。婆沙從後說。此論從前說。
論。為別建立至及四識住。有取識如種子。四識住如田。
論。故非唯愛為集諦體。有部結也。
論。何法名生何法名起。經部問。
論。界趣生等至應知亦爾。答。界.趣等異。品類不同。由業差別出現名生。愛但令起非差別因。論舉喻顯。如文可知。
論。愛為起因何理為證。經部問也。
論。離愛後有至定隨愛故。有部第一指事答也。
論。又由愛故至馳趣後有。此即第二引例釋也。
論。又取後身至如我愛者。此即第三以勝釋也。
論。由此理證愛為起因。此總結也。
論。如是世尊說諦有四。已下一頌。第二明二諦也。
論曰至衣等亦爾。就瓶.衣明世俗諦。破顯非實也。
論。又若有物至火等亦爾。此以慧析顯非實也。
論。即於此物至名世俗諦。此釋非實而名諦也。就世俗理實有非虛名世俗諦。
論。若物異此至名勝義諦。明勝義諦相。
論。如色等物至受等亦然。指事釋也。
論。此真實有至名勝義諦。釋名勝義諦所以。
論。先軌範師至名世俗諦。述經部中異師釋。此師意說。正智取境不顛倒故名勝義諦。非正智取境非實名世俗諦。
論。已辨諸諦應說云何。已下。當品大丈第三就位辨人。文中有三。一明聖道加行。二就三道辨人。三明諸道差別 就明聖道加行中。一總標加行門。二明淨身.器。三廣明七加行。此下一行頌總標加行。正理論云。求見聖諦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為繁廣。欲遍解者當於眾聖所集觀行諸論中求。以要言之。初修行者應於解脫具深意樂觀涅槃德背生死過。先應方便親近善友。善友能為眾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名。譬如良醫 乃至廣說。
論曰至起修所成慧。述次第也。先須發心將趣見諦。第二安住清淨尸羅。第三求順見諦聞。第四思惟。第五習定。即是先住於戒。後修三慧。
論。此中三慧差別云何。問三慧相。
論。毘婆沙師至三慧亦爾。引婆沙答。聞慧緣名。思慧名.義。修慧唯義。引喻可知。
論。有言若爾至聞修所成。破婆沙釋。准論有言。即是論主引別師破。
論。今詳三相至名修所成。此是論主立三相。謂依聞。依思。依修所生三慧別也。
論。說所成言至食草所成。釋所成名。因聞所成者。是其因義也。如人命因食。牛因草等 正理論云。此三慧相差別云何。謂如次緣名俱義境。理實三慧於成滿時。一切皆唯緣義為境 加行位時聞緣名。思緣名.義。修緣義也。婆沙四十二評曰應作是說。三慧皆通十六行相及餘行相。然聞.思所成慧。自力故無未來修。他力故有未來修。修所成慧。自力故有未來修。三慧皆通四念住。思所成慧二根相應。謂喜.及捨。
論。諸有欲於修精勤學者。此下三行頌。第二明淨身.器。
論曰至三住四聖種列三因名也。
論。身遠離者至由喜足少欲。釋初因也 離相雜住者。謂雜惡友也。此離相雜住。及離不善尋二。易可得成。由喜足少欲。正理論云。此二由何易可成者。由於衣等。喜足少欲。諸有多求資生具者。晝狎惡朋侶。夜起惡尋思。由此無容令心得定。
論。言喜足者至無大欲。釋次因也 無不喜足者。謂所得多.少麁之與妙無不喜足 無大欲者。謂不求多。不求妙也。
論。所無二種差別云何。問。無不喜足及無大欲。所無二種差別云何。
論。對法諸師至名大欲。此述對法諸師釋。正理論釋云。謂於已得妙多衣等恨不得此倍妙。倍多。即於此中顯等倍勝更欣欲故名不喜足。若於未得妙多衣等希求得故名大欲。諸所有物足能治苦。若更多求便越善品。是此中義如契經言。隨有所得身安樂者。令心易定及能說法故有希求治苦物者。是為助道。非為過失。
論。豈不更求至便應不成。此破對法諸師釋也。豈不更求名不喜足。與大欲應無差別。以此俱緣未得境故。
論。是故此中至應知差別。論主自為無過釋。於已得不妙.不多不生歡喜知足心故名不喜足。於未得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為大欲。此境別心異。非是同也。
論。喜足少欲至欲貪為性。此明能治。及明所治。界繫體性廣狹不同。故正理論云。謂欲界繫善心相應喜足.少欲。是欲界繫。二界無漏例此應說。所治二種唯欲界繫。以何證知。色.無色界亦有能治喜足.少欲。以現見有生在欲界從色.無色等引起時。所治二種現行遠故。能治二種現行增故。
論。能生眾聖至謂樂斷修。釋後因也。先釋聖種名。後出聖種體。正理論云。如無色中雖無怨境。而亦得有無瞋善根。故無色中雖無衣等。而亦得有無貪善根。如彼不貪身。亦不貪資具。故無色界具四聖種。受欲聖者於聖種中有阿世耶。而無加行眾聖種故。名為聖種。聖眾皆從此四生故。展轉承嗣次第不絕。前為後種。世所極成。眾聖法身。皆從於衣生喜足等力所引起。是聖族姓得聖種名 婆沙一百八十一云。問樂斷.樂修有何差別。答樂斷煩惱。樂修聖道。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道名樂修。復次見道名樂斷。修道名樂修。復次樂斷者顯諸忍。樂修者顯諸智 正理論云。斷謂離繫。修謂聖道。樂謂於彼情深欣慕。即是欣慕滅及道義。或樂斷之修名樂斷修。即是欣慕滅之道義。為證惑滅樂修道故。
論。如何亦用無貪為體。問也。
論。以能棄捨有欲貪故。答也。正理論云。豈不第四亦能治瞋等。則應亦以無瞋等為性。非無此義。然以前三為資糧故。前三唯是無貪性故。此亦自能對治貪故。從顯偏說 問聖種何故唯是喜足。非是少欲亦聖種耶。答婆沙一百八十一云。少欲於未來處未得事轉。喜足於現在處已得事轉。不取現在一迦履沙鉢拏為難。非於未來轉輪王位以喜足難故。立為聖種(述曰鉢拏此云錢。一迦履沙。當十六貝珠。八十貝珠當一鉢拏十六鉢拏名迦履沙鉢拏雜心論翻迦履沙鉢拏。為一錢謬也)。正理答云。以少欲者。容於衣等物。有希求故。謂有意樂性下劣者。於未得境不敢多求。設已得多。容求不歇。見喜足者。少有所得。尚不更求。況復多得。故唯喜足建立聖種或為遮止苦行者欲不說少欲以為聖種。非彼外道心有勝欲。恒有劣欲重相續故。或隨所得生歡喜心。不更希求。名為喜足。斷樂欲樂此為最勝。欲界有情多樂欲樂。此樂欲樂違出家心。於離惑中令心闇鈍能障梵行。靜慮現前為過最深。喜足能治故。唯喜足建立聖種。非於未得多衣等中。起希求時心生歡喜。何況於少。是故少欲於能對治樂欲樂中。非最勝故。不立聖種。 問 緣衣服等所生喜足。如何可說是無漏耶 答 誰言如是喜足是無漏。若爾聖種寧皆通無漏由彼增上所生聖道彼所引故。從彼為名。故言聖種皆通無漏。不作是言。緣衣服等所有喜足皆通無漏。少欲無漏准此應釋(述曰。名聖道為喜足等者。以喜足等所引生故。上界具四。應准此釋)。
論。為顯何義立四聖種。問也。
論。以諸弟子至解脫非久。答也。
論。何故安立如是二事。問。何故安立生具事業二種事也。
論。為欲對治至說四聖種。答。由於飲食.衣服.臥具.有.無有愛生愛著故。為治四愛故聖種唯四。
論。即依此義至說第四聖種。第二釋。前三是我所。第四是自身。前三是暫息。第四是永斷。問於藥喜足。何非聖種。正理答云。不說於彼有愛生故。為治愛生建立聖種。經唯說有四種愛生。是故於藥不立聖種。或即攝在前三中故。謂藥有在衣服中攝(如患冷以椒裹腹等)。有在飲食中攝(如患熱多食葛粉等)。有在臥具中攝(如冷人臥具多著椒等)。故於藥喜足。不別立聖種。或若於中引憍等過。對治彼故建立聖種。於藥無引憍等過生。故聖種無於藥喜足。或一切人皆受用者。於彼喜足可立聖種。非彼尊者縛矩羅等。曾無有病受用藥故。或一切時應受用者。於彼喜足可立聖種。非一切時受用藥故(縛矩羅者。舊云薄矩羅也)。婆沙一百八十一云。皆墮三界及不墮界。問色界無飲食。無色界無前三。云何三界皆具四種。答彼雖無食等。而有彼喜足功德。有說由下界具四種故。展轉引生上界者亦具四種。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上界雖無食等。而有彼對治。然對治有四種。謂斷對治。厭患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色界於食等具四對治。欲界有三除斷。准此。解脫道後起欲善。亦名遠分等。無色界有二。謂持及遠分 准此。後道與無為得。俱皆名持也。
論。如是已說修所依器。自下第三明七加行。文即有七。此一行頌。第一明五停心位。文中有二。先總明入修二門。後別釋二門。此文初也。
論曰至能正入修。略說二要門也。入修要門有多種故。諸有情類行別眾多故。入修門亦有多種。廣即眾多。次有五種。謂多貪不淨。多瞋慈悲。多癡緣起。著我六界。尋伺持息。然就多分最略二門。一不淨觀。二持息念。故唯此二名曰要門。不淨治貪。持息治尋。從多分說各能治一。然實不淨亦持尋等。持息亦能治多貪等。故正理云。就近治門說不淨觀能治貪病。非不治餘。息念治尋。應知亦爾。然持息念緣無差別微細境故。所緣繫屬自相續故。非如不淨觀緣多外境故能止亂尋。
論。有餘師言至治彼無能。敘二師異說也。
論。此中先應辨不淨觀已下。第二別釋二門一明不淨觀。二明持息念。就前門中。一不淨觀相。二義門分別。此兩行頌即初門也。
論曰至四供奉貪。述四貪也 顯色貪者。謂妙青黃等 形色貪者。謂好形狀等 妙觸貪者。謂妙軟.滑等 供奉貪者。謂妙俯.仰等。
論。緣青瘀等至無四貪境。此明能治四種貪也。緣青瘀境。翻美妙青等故。緣被豺.狼等食。翻端正相故。緣蟲.蛆等。翻美妙觸故。緣屍不動。翻供奉事等。此四不淨觀。各治一種貪。若觀骨瑣能治四貪。見骨瑣時無妙顯色。及妙形色。妙觸。妙威儀。等故。依正理論。此說鈍根。正理論云。對治四貪依二思擇。一觀內屍。二觀外屍。謂利根者先於內身皮為邊際。足上頂下周遍觀察令心厭患 為欲伏治顯色貪者。應專隨念內身分中膿.血.脂.精.涎.洟.髓腦.大.小便等變異顯色。及應隨念眾病所生內身皮上變異顯色。黃.白.青.黑.如雲如烟。斑駁黧黯不明不淨。由此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顯色貪。以知此身為如是等非愛顯色所依止處。故於一切皆得離染 為欲伏治形色貪者。應別觀察諸內身支是髮毛等三十六物。聚集安立和合所成。離此都無手等形色。復以勝解分割身支為二或多。散擲於地。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骨肉零落。支體分離。由此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形色貪 為欲伏治妙觸貪者。應以勝解除去皮肉。唯觀骸骨澁如瓦礫。由此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妙觸貪 為欲伏治供奉貪者。應以勝解觀察內身。如眠.醉.悶.瘨癎病等。不能自在運動身支。如老病時。或至.未至。被如是事纏縛其身。又觀內身不自在。行無不繫屬眾緣故生。於中都無少許身分。可為供奉威儀所依。徒妄執為能供奉者。彼決定有能供奉事。然供奉名所目義者。謂以彼彼身分為緣。決定能為舞歌笑睇唅啼戲等威儀事業。觀彼事業。都無定性。如箜篌等所發音曲。一切皆類幻化所為。由此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供奉貪是名利根。初習業者。思所成慧。觀察內身。能伏四貪令不現起。若鈍根者。由根鈍故煩惱猛利難可摧伏。藉外緣力方能伏治。故先明了觀察外屍。漸令自心煩惱摧伏。謂彼初欲觀外屍時。先起慈心往施身處。如世尊說。初修行者欲求方便速滅欲貪。當起慈心之憺怕路精勤修習。乃至廣說。至彼處已。為欲伏治四種貪故。應如四種憺怕路經。修不淨觀觀外屍相以況內身。彼相既然。此亦應爾。由此方便漸能令心亦於內身深生厭患。便能伏治前說四貪。由於內身見自性故。為不淨觀速得成滿。應修八相伏治四貪 為欲伏治顯色貪故。修青瘀相及黃.赤相 為欲伏治形色貪故。修被食相及分離相 為欲伏治妙觸貪故修破壞相及骸骨相 為欲伏治供奉貪故。修膖脹相及膿爛相。許緣骨瑣修不淨觀通能伏治如是四貪。以一骨瑣中具離四貪境。
論。故應且辨至令不現行。釋不淨觀不斷煩惱。斷煩惱是共相作意。及遍緣一地方斷煩惱。此骨瑣觀勝解作意少分緣故。不斷煩惱。唯能制伏令不現行。正理論云。觀自身中三十六物。此等名為依自實觀。由與自相作意相應。是故不能永斷煩惱。依勝解力假想思惟諸不淨相。此非顛倒作意所攝。以與煩惱性相違故。夫顛倒者。本所欲為不能成辨。此隨所欲能伏煩惱如何顛倒。若謂此境非皆是骨謂皆是骨。寧非倒者。理亦不然。如應解故。謂諸於杌起人覺者。不作是解。我今於杌以人相觀故是顛倒。今觀行者作如是思。諸境界中雖非皆骨。我今為伏諸煩惱故。應以勝解遍觀為骨。既隨所欲如應而解能伏煩惱。寧是顛倒。此觀勢力能伏煩惱令暫不行。既有如斯巧方便力。如何非善。是故無有如所難失。
論。然瑜伽師至三超作意。明不淨觀有三位。此列三位。後牒釋也。
論。謂觀行者至初習業位。釋第一位。
論。為令略觀至已熟修位。明第二位。
論。為令略觀至超作意位。明第三位。
論。有不淨觀至有差別故。四句分別也。已熟非自在小。未熟是自在小。緣自身是所緣小。緣至海非所緣小 有所緣小非自在小者。謂已熟修。緣自身也 有自在小非所緣小謂未熟修。所緣至海 有自在小亦所緣小。謂未熟。唯緣自身 有非自在小亦非所緣小。謂已熟修緣至海也。已熟等中。已熟是第一句。未熟是第二句。未熟是第三句。已熟是第四句。所緣中云。自身是第一句。至海是第二句。更自身是第三句。更至海是第四句。具足作文應言。自身至海。自身至海。闕一重也。
論。此不淨觀何性幾地。已下一行頌。第二義門分別。
論曰至無貪為性。此出體也。婆沙四十一師云。是慧。一師云。是厭。評曰。此不淨觀無貪為性。非慧非厭所以者何。對治貪故。若并眷屬。四蘊.五蘊為性 正理論云。若不淨觀應是慧者。理亦不然。觀所順故。謂不淨觀能近治貪故。應正以無貪為性。貪因淨相由觀力除。故說無貪為觀所。順諸不淨觀皆是無貪。非諸無貪皆不淨觀。唯能伏治顯色等貪。方說名為此觀體故。此約自性。若兼隨行。具以四蘊.五蘊為性。
論。通依十地至中間欲界。明依地也。
論。唯緣欲界至由此已成。此明所緣境界別也 依十地者。以此十地皆容能緣欲界色故。故婆沙云。以無色界無緣色法不淨觀故。所緣境者。唯是欲界顯.形色也。不緣諸入。以唯緣色故。是緣義不緣名也。正理論云。此不淨觀力能遍緣欲界所攝一切色處。若謂尊者阿泥律陀不能觀天以為不淨。舍利子等於佛色身亦不能觀以為不淨。如何此觀遍緣欲色。此難不然。勝無滅者。能觀天色為不淨故佛能觀佛微妙色身謂不淨故。由是此觀定能遍緣欲色為境。由此已顯緣義非名 上已顯成通緣三性。
論。唯人趣生至況餘界生。明依身也。正理論云。初習業者唯依人趣能生此觀非北俱盧。天趣中無青瘀等故不能初起先於此起後生彼處亦得現前。此觀行相唯不淨轉。是善性故。體應是淨。約行相故說為不淨。是身念住攝。加行非根本。雖與喜.樂.捨三根相應。而厭俱行。如苦集忍智 故婆沙云。問何處起此不淨觀耶。答唯人三洲能初現起。天趣中無有青瘀等相。故六欲天唯能後起。有說。初.後皆唯人起。六欲天中無青瘀等不淨相故都不現起 婆沙二說無評家也。正理同前師此論同後師。
論。既亦不淨名唯不淨行相。明行相也。
論。隨在何世至通緣三世。明緣世也。勝解作意唯於現境假想緣故不緣過.未。如五識等唯緣現境。若過去緣過去 若現在緣現在。若未來生法緣未來。若不生法緣三世也。
論。既唯勝解至唯是有漏。述唯有漏所以。無漏行相十六行也。非是勝解作意相應。既唯勝解。明非無漏。論。通離染得至未曾得故。明二得也。正理論云。離彼彼地染得彼彼定時。亦即獲得彼地此觀。離染得已於後後時。亦由加行令得現起。未離染者唯加行得。此中一切聖。最後有異生。皆通未曾。餘唯曾得 毘婆沙云。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有加行得。有離染得 非是生得。離染得者。謂離染時而修得故。加行現在前故。佛無加行得。獨覺下加行。聲聞或中加行。或上加行。異生上加行現在前 曾得未曾得者。通曾得未曾得。聖者。菩薩後有異生。通曾得未曾得。餘異生唯曾得(述曰。聖者謂一切聖人。異生中有二。一菩薩後有異生。二自餘異生。菩薩異生與聖人同。自餘異生唯曾得也)。
論。說不淨觀相差別已。自下第二明持息念。此下一行頌九門明意念也。
論曰至令出身義。此第一釋入出息名。先入後出者。以初生時。入息先故。
論。慧由念力至如念住故。第二釋自性也。實是慧性。而言念者。念力持慧故。於境分明所作事成如念住故 依正理論。辨屬身風略有六種。一入息風。二出息風。三發語風。四除棄風。五隨轉風。六動身風 發語風者。謂有別風。是欲為先展轉所引。發語心起所令增盛。生從臍處流轉衝喉。擊異熟生長養大種。引等流性風大種生。鼓動.齒.唇.舌.腭差別。由此勢力引起未來顯名.句.文造色自性。此在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准上論文。異熟大種。長養大種。唯是擊鼓。不是造聲。喉等流大種。能造業聲。既有出外但名為語。准此亦有離質聲也) 隨轉風者。謂有別風。遍隨身支諸毛孔轉。由此故得隨轉風名。此不依心。但依業力隨身孔隙自然流行。由此能除依孔隙住腐敗污垢諸臭穢物 動身風者。謂有別風。能擊動身引起表業。應知此起以心為因。遍諸身支能為擊動(餘風可解。不勞引釋)。
論。通依五地至故不俱起。第三明依地也。由持息念唯捨相應。四禪無息。所以唯在前三近分。及在欲界.中間靜慮喜.樂二受。能順引尋及違專注不與俱起。
論。有說根本至息無有故。救異說也。
論。此定緣風至除北俱盧洲第四.第五明所緣境及依身也。婆沙云。言所依者。唯在欲界非色.無色。有餘師說。依欲.色界非無色界。然初起時必依欲界。
論。通離染得及加行得。第六明二得也。此論通二得。正理論云。唯加行得非離染得。未離染者定由加行現在前故。非離染得地所攝故。已說皆是近分地攝非根本故。又此念唯是勝加行引故。不應說此有離染得 俱舍師救云。滅定中云佛無一德非離染得。又離非想第九品染三乘之人。盡智初心修九地中有漏功德。又中間定離染地攝。此等豈非離染得耶。
論。唯與真實作意相應。第七二作意門也。正理論云。有說亦通勝解作意 正理後說同婆沙.雜心。前說同此論。
論。正法有情至微細法故。第八明外道不能起也。獨覺及佛自能起。聲聞因說方能起也。微細法故。復無說故。外道不能而自起也。正理論云。外道無有。無說者故。彼不能覺微細法故。此與我執極相違故。彼我執有故此念無。
論。此相圓滿至五轉六淨。第九明圓滿因。此列六因名也。
論。數謂繫心至極聚散故。釋第一名也。
論。然於此中至名為正數。明三失也。正理論云。雜亂失者。於五入數為出。於五出數為入 准此論文。入出別數合為十也 又云。或三失者。一太緩失。二太急失。三散亂失。太緩失者。謂由加行太慢緩故。便有懈怠.惛.睡纏心。或復縱心馳散外境。太急失者。謂由加行太躁急故。便令身.心不平等起。若時力勵數入出息。息被逼迫便令身中不和風起。由此風故初令身支諸脈洪散。此風增位能引病生 乃至廣說損益之相。散亂失者。謂由心散便為一切煩惱摧伏 又云。凡數息時。應先數入。以初生位入息在先。乃至死時出息最後。如是覺察死.生位故。於無常相漸能修習。
論。若十中間至乃至得定。明有失者令重數也。
論。隨謂繫心至念恒隨逐。第二釋隨也。就隨之中有隨入者。有隨出者。此明入也。
論。若念息出至念恒隨逐。明隨出也。
論。有餘師說至或吠嵐婆。敘異說也 吠嵐婆者。是鐵圍山間風。真諦師云。言吠嵐者此云恒起。即是運轉日.月風也。
論。此不應理至作意俱故。論主破也。此念非是假相作意。如何得至吠嵐風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斥彼師言。此念真實作意俱起。不應念息至風輪等。彼言息念根本。雖與實作意俱。中間有餘勝解作意相應起者。為令真實作意速成。故於中間起斯假相。雖爾。無有出息念失。以息念加行意樂不歇故 俱舍師云。此念加行亦真實故。諸論中言通假想者。皆非正義。
論。止謂繫念至為損為益。第三釋止也。
論。觀謂觀察至以為境故。第四釋觀也。
論。轉謂移轉至世第一法。第五釋轉。
論。淨謂昇進入見道等。第六釋淨也 淨。謂無漏見道 等者。等取修道無學道也。
論。有餘師說至方名淨。敘異說也。前師無漏已前名轉。無漏已去名淨。後師至有煩惱得來名轉。斷煩惱得盡名淨也。
論。為攝六相至轉淨相差別。以頌攝持前六相也。
論。息相差別云何應知。已下一行頌。六門明息也。
論曰至一分攝故。第一隨身繫也。
論。此出入息至皆不轉故。第二門也。於四位中息不轉也。
論。謂要身中至方得轉故。述具二緣息方轉也。正理論云。言四緣者。一入出息所依身。二毛孔開。三風道通。四入出息地麁心現前。於此四中隨有所闕息便不轉。無心定中心無有故。生無色界四種皆無故息不轉。處卵胎中羯剌藍等(等取六處。未具之前) 毛孔未開。風道未通故息不轉。若處卵胎.羯剌藍位。入出息轉。則應躁動。身微薄故便應散壞(此中應說。無出入息所依身也) 頞部曇等位身雖漸厚。而無孔隙故息不轉 准此已後位身孔隙開息轉也 又云。入第四定毛孔不開。無現麁心故息不轉。何緣但說入定非生 問也 但言入定生彼已成 答也 又云。若入世俗第四靜慮身無毛孔其理可然。以彼定能引彼地攝微密大種充滿身故。若入無漏第四定時。此身如何亦無毛孔。以彼但引隨所生地大種。現前造無表故 彼無漏定所引大種雖生處攝。而極微密與彼相似。故無有過 泰法師云。以此文證。故知。造無漏戒四大。隨身大小遍滿身中。一具四大造七支戒。隨大多少各各別造。道戒既爾。定戒亦然 今詳。此釋義不如是。隨心轉戒心俱有因。身大小不定故。或患.不患手.足等故。故知四大多少不定。豈得隨彼大種戒少戒多雖長養大遍一身中。何必皆能造無表色 又云。若生彼地身無毛孔。如何生彼能發語言 問也 非發語言要由毛孔。但由頷動亦得發聲。如機關聲豈由毛孔。有餘師說。生於彼地咽喉以上亦有毛孔。有說。生彼能發語心現在前時暫開毛孔 詳其後說。皆非正也。彼由總得無毛孔身。如何隨緣有毛孔也。
論。出第四定等至息最後出。述息入出先後也。
論。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第三情數.非情數門也。准此出身非出入息非有情故。
論。非有執受與根相離故。第四執受非執受門也。正理論云。非有執受以息闕減執受相故。身中雖有有執受風。而此息風唯無執受。
論。是等流性至無如是相。第五五類門也。如文可解。
論。唯自上地心至通果心境故。已下第六明心境也。准此論文。身生上地唯得起下地威儀.通果心。然此中說是意識。不說三識。說觀息故。借下識起上地威儀.通果。但緣所發業事及所化事等。不緣上地風也。無覆無記心總不緣上地息。正理論云。持息念成滿相云何。應作是言。若觀行者注想觀息微細徐流。謂想遍身如筒一穴。息風連續如貫末尼。不能動身。不發身識。齊此應說持息念成。◎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二
覺樹霜月十四夜半點了
理真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二
◎論。如是已說至復何所修。下三頌第三明四念住也。前兩頌明別相念住。後一頌明總相念住。此兩行頌明別相也。
論曰至修四念住。此總釋修念住意 奢摩他者。此云止 毘鉢舍那。此云觀。正理論云。已修成止以為所依。為觀速成修四念住。非不得定者能如實見故 詳其論意。五停心觀為止散動偏修於止。爾時假想觀骨瑣等。一相住心名之為止。四念住觀取身.受.心.法差別之相。又於身中。而取種種差別之相。除其四倒。生如實見故名為觀。
論。如何修習四念住耶。問。
論。謂以自.共相至名為共相。答也。正理論云。以自相.共相觀身.受.心.法。謂修觀者。專心一趣。以自.共相於身等境。一一別觀修四念住。分別此法與所餘法有差別義名觀自相。分別此法與所餘法無差別義名觀共相 且身念住觀自相者。謂觀察身內.外十處自性各別。從眼至觸。一一皆有處。自相故。如是於彼各別法中。有正智生。名觀自相。此自相觀得成滿時。有道色起。爾時方立自相種性身念住名。此亦遍知彼法自相。由此各別有正智生。非諸境中總生一智。有說。非此自相觀中觀無表色。以無表色與無色品極相似故。有說。此觀亦觀無表。有道色生故。次身念住觀共相者。謂觀察身一一處相。雖有差別。而身相同。又於爾時觀十一處。俱是色相無有差別。謂皆不越大種所造。如是於彼一類法中。有正智生。名觀共相。此共相觀得成滿時。有道色起。爾時方立共相種姓身念住名。此亦遍知彼法共相。由此總有一正智生。非諸境中各生一智(言道色者是定境色)。
論。身自性者至除三餘法。出身.受.心.法自性。
論。傳說在定至如應當知。述成滿也 如應知者。隨其所應如是應分分可別分析。各各別觀名成滿位。正理論云 前說與此論同 或如前說觀究竟相。謂後後位善根增長。如畦中水汎溢漫流。有說。歘然非愛相起。此有二種。其二者何。一能發瞋。二令不樂。此中但有令不樂相。以所習事。若未自在。為求成滿故起欣樂。此於所習已得自在。止息希求故無欣樂。
論。何等名為四念住體。問也。
論。此四念住至所緣別故。答也。
論。自性念住至三種念住。此牒第一自性釋也。即聞.思.修三慧為體。即以此三慧名三念住 言自性者。簡所緣.相雜以慧為體名為自性。非如相雜.及彼所緣非是念住。與念住雜。及為所緣。從其自性名為念住。
論。相雜念住至諸法為體。牒餘二念住釋。慧俱有法及與慧體。互相雜故總名相雜念住 所緣念住。是慧所緣。亦攝於慧。以慧所緣諸法故。
論。寧知自性是慧非餘。問。
論。經說於身至循觀用故。答。以契經中說循身觀等非慧不能。故知念住以慧為體。
論。何緣於慧立念住名。問。體既是慧。因何名念。
論。毘婆沙師至由楔力持。答。慧由念持。慧名念住。此之果慧從因念名。故正理論云。寧智慧住要由念力。以有念者慧增明故。
論。理實應言至便住不謬。論主釋也。慧令念住。得念住名。慧是其因。念住為果。慧名念住。因受果名。引二經證。如文可解。正理論師通其兩釋 梵名阿尼律陀此云無滅。
論。然有經言至愛心法滅。通伏難也。伏難意云。若四念住以慧為性。何故言由食.觸.名色.作意故集。滅亦如是。
論。應知彼說至得安住故。此即通也。此經言。身.受.心.法者。是所緣念住。所以緣身等名為念住。以慧於彼身等得住故。身等名為身等念住。食等與身等為因。故食等集身等。非說自性念住。
論。又念住別至各有三種。此就自.他.俱相續中。分四念住各為三也。故正理論云。身等念住各有三種。緣內.外.俱有差別故。且身念住有三種中。緣自相續說名為內。緣他身等說名為外。雙緣二種說為內.外。以有我愛而慢緩者。應觀內身猶如外故(准正理論他相續中緣他身等等者。等取非相續。此論文略不言等也)。
論。此四念住說次隨生。述次第也。
論。生復何緣次第如是。問生次也。
論。隨境麁者應先觀故。第一釋也。正理論云。或隨所緣麁細生故。然非由此心最後觀。法中涅槃極微細故。
論。或諸欲貪至如是次第。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此四念住至不增不減。此釋念住唯有四也。以對四倒立四念住。倒唯四故念住亦四。正理復云。對治四食。
論。四中三種至名為雜緣。此述雜緣.不雜緣也。
論。如是熟修雜緣身等。下一行頌明總相也。
論曰至苦空非我。此即釋也。正理論云。雜緣法念住總有四種。二三四五蘊為境別故。唯總緣五名此所修。彼居此中修四行相。總觀一切身.受.心.法。所謂非常.苦.空.非我。然於修習此念住時。有餘善根能為方便。彼應次第修令現前。謂彼已熟修雜緣法念住。將欲修習此念住時。先應總緣修無我行。次觀生滅。次觀緣起。以觀行者先觀諸行從因生滅。便於因果相屬觀門。易趣入故。或有欲令先觀緣起。此後引起緣三義觀。此觀無間修七處善。於七處善得善巧故。能於先來諸所見境。立因果諦次第觀察。如是熟修智及定已。便能安立順現觀諦。謂欲.上界苦等各別。於如是八隨次第觀。修未曾修十六行相。彼由聞慧於八諦中。初起如斯十六行觀。如隔薄絹覩見眾色。齊此名為聞慧圓滿。思所成慧准此應說。次於生死深生厭患。欣樂涅槃寂靜功德。此後多引厭觀現前。方便勤修漸增漸勝。引起如是能順決擇。思所成攝最勝善根。即所修總緣共相法念住(准上論文。即是三義七處等後。起總相念住入煖法也。三義觀者。即蘊.處.界三科義也。七處善者。如實知色苦。色集。色滅趣。色滅行。色味。色患。及色出離。如實知受.想.行.識七亦爾。如實知色是四智。知謂法類智。世智苦智問何故七處善中再說前三。一說道諦。復次三諦有邊故再說。道諦無邊故不再說。復次前四處善說見道位。見道必具觀四諦故。故具說四。後三處善說修道位。修道位中所修聖道。即是道諦。未必具觀四聖諦故。但說於三) 婆沙第二云。若順次第說功德者。此中應先說不淨觀。或息念等。次說念住。次三義觀。次七處善。次說煖法。次說頂法(准此論文。即念住後起三義觀。及七處善。而入煖也) 今詳。婆沙與正理論.此論別者。入行次第。五停心後。別緣念住後。起總緣入於煖法。於此中間修三義觀。及七處善。兼緣起等。將入煖時從總念入。婆沙以念處重故。舉先念處不舉後也。此論略故不述中間。正理少具兼說三位。故此三論。義不相違。
論。修此觀已生何善根。已下第四明煖等四善根。即七方便中後四方便 就中。一明善根體等。二明善根差別。三明勝利。四明轉趣五明修果久近。此三行頌明體等也。
論曰至名為煖法。明從總相生煖法也。此從思慧或修慧生。故正理論云。若有先離欲界染者。依色界攝修所成慧。厭患生處欣樂涅槃。多厭行俱作意。次第能引異類煖善根生。諸有先時未離欲染。依思所成慧。引煖善根生。
論。此法如煖至故名為煖。釋煖名也。無漏道諦猶如於火。燒煩惱薪。至此位初得火前相故名為煖法。
論。此煖善根至十六行相。明諦行也。以時長故。而能具觀四聖諦境。及十六行。准減緣中。此觀四諦。於一一諦觀四行已方易諦也。又正理論云。是總緣共相法念住差別。共法念住。雖緣有漏觀為苦.空.無常.非我。初位先起苦四行相。後觀集諦。於理無違。
論。觀苦聖諦至如後當辨。此列十六行相名也。正理論云。然諸煖法雖緣四諦。而從多分說厭行俱。以起彼時蘊想多故 准此論文。在煖位時偏觀苦.集。
論。此煖善根至更立異名。此明從煖入頂位也。正理論云。行者修習此煖善根下.中.上品。漸次增進。於佛所說苦.集.滅.道。生隨順信觀察諸有。恒為猛盛焰所焚燒。於三寶中信為上首。有修所成順決擇分次善根起。名為頂法。是總緣共相法念住差別。
論。動善根中至說名為頂。釋頂名也。於中有二 一以退墮動善根中勝故名頂。如人頭頂 二以進退兩際名頂。猶如山首。故名為頂。正理論云。頂聲顯此是最勝處。如吉祥事至成辨時。世間說為此人至頂。動善中勝故名為頂。
論。此亦如煖至十六行相。明觀諦行相同前煖法。
論。如是煖頂至唯法念住。雙明二善。初安足時行修。唯雜緣法念住也。正理論云。初安足時唯法念住。後增進位四皆現前 述曰。別緣觀劣不能易位。總觀力勝能易位故。由斯初位皆法念住。
論。以何義故至四聖諦迹。此即是釋初安足也。
論。後增進時具四念住。釋安足後。下.中.上中。或唯觀色。或唯觀受。或復總觀。皆無遮也。
論。諸先所得至欽重心故。此釋曾得不重起也。正理論云。以勝加行引此善根。故已得中不生欽重。然此頂法雖緣四諦。緣三寶信多分現行。
論。此頂善根至名為忍法。此釋從頂生於忍也。
論。於四諦理至名為忍法。釋忍名也。前位善根於四諦理亦能忍可。此最勝故偏立忍名。又於前位雖又忍可。有退墮故。此位無退。偏得忍名 問若爾第一亦應亦忍。正理論云。世第一法雖於聖諦亦能忍可。無間必能入見道故。必無退墮。而不具觀四聖諦理。此具觀故偏得忍名。故偏說此名順諦忍。
論。此忍善根至與前有別。此明念住通局別也。正理論云。此與見道漸相似故。以見道位中唯法念住故。
論。然此忍法至相隣接故。此明三忍境不同也。下.中忍具觀上.下八諦各具四行。上忍唯欲苦諦一行一剎那也。
論。由此義准至無簡別故。類釋。煖.頂具觀八諦十六行相。以此三位無簡別故。
論。謂瑜伽師至名中忍位。釋。漸減行。及減所緣。至唯緣欲苦諦一行二剎那前。名中品忍。准此論云於色.無色對治道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緣。漸減漸略。故知下忍緣上.下八諦各具四行相。減色.無色道聖諦下一行已去。名為中忍。減道行盡名減所緣。次減欲界道下行已。乃至欲界苦下三行各減行.所緣已。唯一行二念名為中忍。婆沙第五云。復次以忍位中。或時以十二行相觀察聖諦。或時以八行相觀察聖諦。或時以四行相觀察聖諦(解云。或時十二行者。除道諦四行。或時八行者。除滅道各四行。或時四行相者。除.滅.道.集各四行相 又釋或時十二行者。四諦各除一行。或時八行者。四諦各除二行。或時四行者。四諦各除三行。准七處善第二遍觀色等除道。以此文證。前解為勝 若依後釋即無文證。准正理文。七處善在總相念前。准婆沙一師云。在見.修道。又婆沙云。七處善觀色有四智。法類苦俗。又准婆沙有漏智觀諦總名俗智。無漏智觀諦名苦.集等。准上文諦七處善通有漏.無漏也) 婆沙一百九十云。問何等補特伽羅依空行入見道。何等補特伽羅。依無願入見道。答若見行者依空行入。若愛行者依無願入。唯除菩薩。雖是愛行而依空入(解云。見行著我故依空入。愛行人著有故依苦.無常入也。菩薩悲心多故名為愛行。為化眾生不厭有也) 又見行人有其二種。著我見者依非我行入。我所見者依空行相入。諸愛行人亦有二種。我慢增者依非常行入。懈怠增者依苦行相入(解云。別知身無常.不自恃起慢。若知其苦相。精進求出也) 西方德光論師。解減行云。上下八諦各四行相。如名次第擬儀相當皆相繫屬。如於後時應以欲界苦諦下無常行相入見道者。於自諦下從後向前。先除非我。次空。後苦 若以苦行擬入見道。先除非我。次空。後無常 若以空行擬入見道。先除非我。次苦。後無常 若以非我擬入見道。先除空。次苦。後無常。除欲苦諦四行既爾。除上道諦四行亦然。餘准此例。恐繁不具 德光所解事太繁雜。既無論文。何理知定相繫屬耶。如我見增者。為治我故起非我行者。何別理於滅等下。偏起離等行。先觀滅等諦耶 今為一釋從聞.思觀四諦時。於一一諦皆具四行。如名次第於上道諦等。後起者先滅。先起者後減。我見增者偏起非我。自餘三行隨次而減。中.上忍.及第一法同此一行。即以此行入於見道於理無違。
論。從此位無間至不相續故。明從中忍生上忍也。
論。上品忍無間至唯一剎那。明從上品忍生世第一法。及明世第一與增上忍緣.行相同。
論。此有漏故至世第一法。此釋名也。
論。有士用力至故名最勝。釋妨難也。婆沙第三云。此心.心所於餘世法為都勝故說名第一。為分勝故名第一耶。設爾何失。若都勝故名第一者。此豈能勝現觀邊世俗智。然現觀邊所修世俗智是見道眷屬。見道慧力殊勝。此法不爾。又此豈勝雜修靜慮。然彼等至及所感生。不共異生。此法不爾。又此豈勝初盡智時所修善根。然修彼時離一切障。所依清淨。此法不爾。又此豈勝空空.無願無願.無相無相。三三摩地。然彼尚能厭惡聖道。況於有漏。此法不爾。若分勝故名第一者。煖.頂.忍等應亦名第一。各勝彼彼下位善根故。有作是說。此法都勝故名第一。然約能開聖道門說。非據一切。謂現觀邊世俗智等。雖有如前所說勝事。然皆無力開聖道門。此法獨能。是故都勝。或有說者。此法於餘一切事勝故名第一。謂現觀邊世俗智等所有勝事皆由此成。所以者何。彼諸勝事若無此法開聖道門體尚不修。況有勝用。要由此法開聖道門方修彼體乃有勝用。彼諸勝事既由此成。故此於餘一切事勝。有餘師說。此法分勝故名第一。問若爾煖等應亦名第一。答彼於二分中俱非最勝故。謂世善法總有二分。一依異生。二依聖者。世第一法。雖於聖者世俗智等不名最勝。而於異生所得善中皆最勝故。所以獨立第一法也 無評家也 問若爾未來修者。不能為等無間緣引聖道生。應非第一 答婆沙第二云。彼雖不作等無間緣。而能隨順已起得故。譬如苾芻與僧欲法。諸餘僧事亦得成立 問世第一法隨轉色.心不相應行。彼既不作等無間緣。云何得名世第一法 婆沙第二答云。彼雖不作等無間緣。而能隨順。由彼與此心.心所法。一起。一住。一滅。一果。一等流。一異熟。親近故。
論。如是煖等至重現前故。此出體也。取俱有法。然除彼得。婆沙第三云。問何故沙門果得是沙門果。而世第一法得非世第一法耶。答沙門果成就所顯故。沙門果得是沙門果。世第一法等無間緣所顯故。彼得既非等無間緣。亦不隨順如彼生等故。彼得非世第一法。煖.頂.忍得亦非煖等。勿得聖已重現前故。有說得亦是世第一法。有餘師說。彼俱起得是世第一法。評曰若彼俱起。若後起得。一切皆非世第一法種類同故。煖等亦爾。是故初說為善。問何故世第一法生等。是世第一法而得非耶。答生等與彼同一果。相隨行不相離。常和合無前後。相與所相未嘗相離。由此亦是世第一法。得與彼法不同一果。不相隨行。性相離不和合。或前或後。得與所得有時相離。譬如樹皮或時離樹。是故得非世第一法。煖.頂.忍得亦復如是 正理論云。然以見諦不許煖等重現在前。已見諦者。加行現前成無用故 今為一釋。前果非是後向道攝。向後起得不違理故。煖等是彼聖道加行。道後起煖等是違理故。又得聖不捨煖。果後起煖過。得果捨前向果後無向得。
論。此中煖法至未來。四明煖最初行得二修行相多少。於最初位進善根故。於三諦唯雜緣法念住。得修通總.別觀故修四念住。修自諦行相故通四行也。不傍修故無十六行也。於滅諦唯不雜緣法念住。無身.受.心故。二修唯法念住。不傍修故不修餘諦四念住也。
論。由此種姓至方能修故。釋不傍修所以 言同分者。謂同諦也。
論。後增進位至未來十六。明煖增進位行.得修也。三諦皆有色.受.心.法故。非初易位。容現別觀色.受.心等故。云隨一念住現在修也。雖能傍修餘諦念處。數不過四故言四也 隨一行現在修未來十六者。以傍修餘諦也。緣滅諦無餘念住故。法念住現在修。傍修餘諦故未來四也。行修初後皆同法念。
論。由此種性至亦能修故。釋得傍修所以。如文可解。
論。頂初安足至未來十六。明頂初入位也。初進異位故行修唯法念。進位不簡行故 隨一行相修。未來四及十六者。許傍修故。四諦同故合說也。
論。後增進時至未來十六。明增進位許別現也。隨一念處現在修。未來四等如煖中釋。三諦不同故別釋也。
論。忍初安足至未來十六。明忍位也。婆沙一百八十八云。問何故忍初及後皆法念住。答以忍近見道故相似見道(述曰。然一切皆似見道)。
論。然於增進至不修彼行相。明中上忍隨所減緣不修彼行。正理釋云。謂具緣四。具修十六。若緣三.二.一。如次修十二.八.四。
論。世第一法至似見道故。明世第一修行多少也。似見道故。無異分修故。不修餘行故。婆沙云。問頗有住一剎那頃。當得世第一法非彼所緣耶 當得彼所緣非世第一法耶 當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耶 不當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耶 答有住增上忍時應作四句。且依未至定入正性離生者。住增上忍時當得世第一法。非彼所緣者。謂未至定所攝世第一法中。除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諸緣所餘境世第一法 當得彼所緣非世第一法者。謂上五地所攝世第一法中。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 當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者。謂未至定所攝世第一法中。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 不當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者。謂上五地所攝世第一法中。除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諸緣所餘境世第一法。如依未至定餘五地亦爾(述曰。此說得修世第一法。有緣不同。若行修者必總緣也。所依者世第一法所依身也。是欲界身故亦是所緣。亦當得也。所緣者即是欲界一切有漏法也。於中若是所依即亦是當所得。自餘所緣皆非所得。諸世第一法若同地等皆得修故。諸異地等決定不得也) 問頗有成就世間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耶。答應作四句 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未離此地染 成就彼離繫得不成就世第一法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生上地 成就世第一法亦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已離此地染不命終生上地 不成就世第一法亦不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未能入正性離生位有餘依彼有漏離繫得作如是言 問頗有聖者。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耶 答應作四句 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未離此地染 成就彼離繫得不成就世第一法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生次上地 成就世第一法亦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已離此地染不命終生上地 不成就世第一法亦不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超次上地生餘上地。有餘依一切世第一法。及彼一切離繫得 作如是言。問頗有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耶。答應作四句 第一句者。謂若依未至定。或初靜慮。靜慮中間入正性離生。彼未離初靜慮染 第二句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生上地。若未得世第一法生欲.色界已離初靜慮染及生空無邊處 第三句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已。離初靜慮染不命終生上地 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論。已辨所生善根體相。下三頌第三明善根差別。
論曰至決擇分名。此第一問也。
論。決謂決斷至四諦相故。答決擇名也。由諸聖道能斷疑故名為決斷。以能分別四諦相故名為簡擇。即諸聖道名決擇也。
論。分謂分段至決擇分名。此釋分名。一切聖道皆名決擇。此所順者。唯是見道故言分也。是故此名順決擇分。
論。此四為緣至順決擇分。釋順名也。此四為緣引決擇一分。亦能順益決擇一分故。故此四種得順彼名。
論。如是四種至等引地故。此即第二三慧分別。近見道故非聞.思也。
論。四中前二至獨是上品。此即第三各隨一義以分品也。如文可解。
論。此四善根至遍知斷故。此即第四明依地也。此四善根修慧為體。是見道眷屬。欲界無修故。無色界無見道故。所以不通欲界.無色。又無色心不緣欲故 欲界先應遍知斷者。更釋無色無見道也。以欲先應遍知斷故。見道必先緣欲界。無色不緣欲故無見道。所以欲界先遍知斷。正理論云。於三界中彼最麁故。
論。此四善根至增背有故。第五明果也。此門在頌無文。因明依地便釋異熟。
論。或聲為顯至及欲七地。釋頌中或七字也。
論。此四善根至除北俱慮。第六明依身別。所以善根唯依九處。正理釋云。唯依欲九身。容入離生故。
論。前三善根至一剎那故。此第七明初.後起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若於先時曾已修治此四加行。彼於天處皆得初起 然無評也。婆沙第七云。問何故天中不能初起。答彼處無勝厭離等作意故。問惡趣中有勝厭離等作意。何故不起此善根耶。答惡趣中無勝依身故。若有勝厭離等作意。亦有勝依身者則能初起。人中具二故能初起。
論。此四善根至非擇滅故。此即第八明男.女得別。正理論云。此四善根唯依男.女。前三男.女俱通得二。第四女身亦得二種。勿後得男身不成煖等故。依男唯得男身善根。聖轉至餘生亦不為女故。煖.頂.忍位容有轉形故。二依善根展轉為因性。世第一法依女身者。能為二因。女得聖已容有轉得男身理故 婆沙第七云。問此煖.頂.忍.世第一法依何身起。答依男.女身。問依女身得女身所起煖。為亦得男身所起煖耶。答得。如得煖。得頂.忍亦爾。問依男身得男身所起煖。為亦得女身所起煖耶。答得。如得煖得頂。得忍亦爾。女身於女身所起煖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於男身所得煖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如說煖法頂.忍亦爾。男身於男身所起煖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於女身所起煖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如說煖說頂說忍亦爾。女身所起煖與女身所起煖為因。與男身所起煖亦為因。如說煖說頂說忍亦爾。男身所起煖與男身所起煖為因。不與女身所起煖為因。所以者何。勝非劣因。彼是劣故。如說煖說頂說忍亦爾 今詳三論。前三善根。男.女各得二。依善根同也。准正理.俱舍。皆云第四女身亦得二種。故知即是多道家也。若一道家。其道是一。依男身故名依男身道。依女身故名依女身道。依女身所得世第一法。唯得依女身。不容依男身。如何得名依男身道。既言得二。故知與婆沙同是非一道也。然婆沙.正理為因不同。意各別也。正理准聖道等為因作論故。說互為因也。如依男.女聖道互得為因。及餘有漏聞.思.修慧。及生得善.染污法等。皆男.女互得為因。不云依女劣也。因何四善即云劣也。故不取婆沙之義。言互為因。正理婆沙處非唯一 有人三釋不巧還同未解。恐繁不述。對讀即知 然准婆沙多道家。阿羅漢等依一身起道。得修欲界九依身道。不以身非擇滅故不修彼能依道。今二論皆以聖人無作女故。不得女世第一法者。意難解也。深法師以違此理故。此中言得。不言修也。此中得者。是法後得。謂依女身所起世第一法。轉為男身亦依男身得。依男身所起世第一法。不得轉為女身。得女身非擇滅故。今依婆沙論。釋四善根得與道不同。不可為例。道即重得。四善不然。道不隨依男.女身說其勝劣。四善即隨男.女說有勝劣。豈得例道。今得亦爾。與得道異故。非擇滅即不得也。
論。聖依此地至遷生上地。此下第九明其捨也。此明聖人失地捨。遷生上地名為失地。是失煖等所依地也。如身在欲界依初禪得煖。生初定時不捨煖也。生第二定名遷生上地。
論。異生於地至亦由退捨。明凡捨也。異生命終捨此善根。若生上地及自下地。但命終時即捨煖等。前二善根是可退故。異生亦退非是聖也。
論。由死退捨至異生亦無退。此明凡.聖捨定異也。此亦應言世第一法異生亦無命終捨也。捨.得既據生相時說。此中說捨皆是同時。謂正命終等。非得生至生相故。
論。依根本地至極猛利故。第十依根本必定得聖。正理論云。依根本地起煖等善根。彼於此生必定得見諦。以利根故厭有深故。依未至.中間起煖等者。於此生不必得入見諦(述曰。由止.觀不均厭有不深。止.觀不均心又不利) 有餘師說。依根本定起煖等者。此生必定得至涅槃。厭有深故 准婆沙。煖.頂依根本。亦不退。未至.中間即有退也。婆沙第六云。依根本地起煖等者。現身必入正性離生。所以者何。彼由聖道引煖等故。依未至定.靜慮中間起煖等者。此則不定。所以者何。彼由煖等引聖道故(解云。根本地止.觀均平厭生死苦。欣上聖道勝未至等故。起煖等定入聖道。未至.中間觀多止少。由宿習煖等力故引起聖道。由此二地得有遲速)。
論。若先捨已至大功用成故。第十一明得非先也 以未曾熟修者。加行善根得來時投。非如餘有漏定無始熟修 大功用成故。所以重起之時。必大功用方能起也。正理論云。由先捨已後重得時。亦大劬勞方得起故。於先所捨不歡敬故。
論。若先已得至還從本修。第十二明捨已重起。故婆沙云。問若餘生中即起頂者。從何作意無間起耶。答如起煖時所有作意。如說從煖起頂。從頂起忍亦爾。問若爾何故說煖無間起頂。頂無間起忍耶。答依一身中相續起者。作如是說。然非一切。
論。失退二捨至失不必然。第十三明二捨同異 失謂生上地。及捨眾同分。生上地命終心定無染也。捨眾同分捨不定。或染心命終。或不染心命終。若退捨必起染心。由此故言退必起過。失不必然。不必然言顯不定也。既捨得名退。故此二退非得為性論。得此善根有何勝利。下一頌第三明有勝利。
論曰至必至涅槃故。此第一明煖勝利。
論。若爾何殊順解脫分。問。順解脫分善亦必得涅槃。煖既與同。有何殊也。
論。若無障礙至行相同故。答。定得涅槃。二種雖同近遠異也。順解脫分極疾第三生得聖。順決擇極疾即此生得。正理論云。是等引地勝善根故(解云。解脫分是散地善。此是定善與散異)。
論。若得頂法至不斷善根。此第二明頂勝利 言而增者後必兼前。正理論。加觀察三寶殊勝功德為門。引生淨信心故。若得頂已不斷善根。如何經說天授退頂。由彼曾起近頂善根。依未得退蜜作是說。
論。若得忍時至不墮惡趣。此第三明忍勝利也。
論。然頌但說至如先已辨。釋頌中略意無退指前說也。
論。此位不墮至業煩惱故。明不墮惡趣所以也。正理論云。得惡趣生非擇滅故。
論。若至忍位至得不生法故。明至忍位得不生也。此開六章復牒釋也。
論。趣謂諸惡趣至見所斷惑。此牒釋也。
論。此於下上位至上忍方得。明六不生得不同也。正理論云。少分生者。謂卵.濕生。由此二生多愚昧故。處謂無想.大梵.北洲。無想大焚僻見處故。北俱盧洲無現觀故。身謂扇搋等多諸煩惱故。有謂第八等聖必不受故。見所斷惑必不起故。
論。得世第一法至正性離生。此第四明第一勝利。
論。頌雖不說至無命終捨。此釋頌中略命終捨意。
論。何緣唯此至捨異生性故。明唯世第一能入離生。世第一法住現在時。與苦法智忍為等無間緣。引至生相。名為入也。世第一法如無間道。苦法智忍如解脫道。此二共捨異生性也。婆沙第二云。如是說者。世第一法住時名入。問若爾異生應即聖者。入聖道故。答無如是過。世第一法至住位時。苦法智忍在正生時。未成就故不名聖者。苦法智忍雖未已生。以在正生名等無間。世第一法。爾時為彼等無間緣故名為入(述曰。至生。得次第故名等無間也)。
論。此四善根各有三品。下一頌第四明三乘轉也。
論曰至得成佛義。明煖.頂可轉。忍不可轉。婆沙第七云。轉聲聞種姓順解脫分。起獨覺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轉獨覺種姓順解脫分。起聲聞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若起佛種姓順解脫分已。則不可轉。極猛利故 又三十一云。非如聲聞極利根者經六十劫。非如獨覺極利根者唯經百劫 准上論文若二乘若勤修者。定百劫.六十劫定得涅槃。非謂不修。所以得知。婆沙第七云。或有人種順解脫分善根已。或經一劫。或經百劫。或經千劫。流轉生死而不能起順決擇分。或復有人起順決擇分善根已。或經一生。或經百生。或經千生。流轉生死而不能入正性離生(已上論文) 然說頂位已前可轉者。聲聞若不轉。即經六十劫定得涅槃。若轉者。即不定也。獨覺不轉者。百劫定得涅槃。若轉者即不定 又准正理云。菩薩專求利他事故。為欲拔濟無邊有情。弘誓莊嚴經無量劫。故往惡趣如遊園苑。若不爾者無成佛義。此論復云。是故定無得成佛義。准此若不能往惡趣。不得成佛。由此論說。忍已上不許迴心。前二善根許迴心也。
論。聲聞種姓至故說為餘。釋頌。云三謂煖.頂.忍三。餘謂獨覺種姓。在佛乘外故言餘也。
論。麟角佛言至自乘覺故。此明二人不可轉也。獨覺有二。一部行。二麟角。部行如聲聞說有可轉。麟角如佛不可轉也。一坐便成自乘覺故。此明二人不轉意也。
論。第四靜慮至無上覺所依。此釋二人依第四禪所以。
論。此中覺言至是菩提性故。此釋二種覺。謂果菩提。即是覺故。
論。言一坐者至乃至菩提。此敘二說不起坐也。一說從煖位。一說不淨觀。正理論云。依第四禪。從身念處至盡.無生。唯於一坐能次第起。故麟角喻及佛種姓。煖等善根皆不可轉。餘文可解。准之。一坐已後說不可轉。與婆沙不同。是論意別。或是婆沙前文以是利根一義故不轉。此中兼一坐二義不轉。非是欲許前位轉也。
論。頗有此生創修加行。下一頌第五明修果久近。
論曰至乃至得解脫。明極三生也。涅槃名解脫。分是因義。此善順彼與彼作因。故此善名順解脫分。聲聞種姓極速三生。獨覺四生。
論。譬如下種至傳說如是。舉喻顯也。正理論云。極速三生方得解脫。謂初生殖順解脫分。次生成就。第三生起順決擇分即入聖道。若謂第二生起順決擇分。第三生入聖乃至得解脫。彼言便與前說相違。謂依根本地起煖等者。彼必於此生得入見諦。或彼應許極速二生。謂第二生依根本地起煖等者。彼於現生必入聖道得解脫故 俱舍師救云。依根本地起煖等者。必於前生已起煖等。或可第四生者方能依根本起。
論。順解脫分至順解脫分。明體性也。在欲界故非修所成。而由思願攝。起身.語。亦得名為順解脫分。勝唯意業。兼取身.語。故以三業為其體性。乃至少分施一食持一戒等。但深樂涅槃。願力所持故。便名種殖解脫分善。
論。殖順解脫分至如應無故。明殖處也。天厭心劣。惡趣慧微。北洲二劣。故不能修。
論。遇佛出世至亦遇獨覺。明殖緣也。准此論。餘時不能種殖 遇佛出者。或親見佛。或遇教法。知生死可厭。知涅槃可忻故。能種殖解脫分也。正理論云。有佛出世。若無佛時。俱能種殖順解脫分。婆沙第七云。問此善根為在意地。為五識身。答在意地非五識身 問此善根為加行得。為離染得。為生得耶。答唯加行得。有說亦是生得。評曰前說者好。加行起故 問此善根依何身起。答亦依男身。亦依女身 問為因何事種此善根。答或因施。或因戒。或因聞。而不決定。所以者何。意樂異故。謂或有人因施一摶食。或乃至一淨齒木。即能種殖解脫種子。如戰達羅等。彼隨所施皆作是言。願我因斯定得解脫。或有雖設無遮大會。而不能種解脫種子。如無暴惡等。彼隨所施皆求世間富貴名稱。不求解脫。或有受持一晝一夜八分齊戒。即能種解脫種子。或有受持盡眾同分別解脫戒。而不能種解脫種子。或有讀誦四句伽陀。即能種殖解脫種子。或有善通三藏文義。而不能種解脫種子 問誰決定能種此順解脫分善根。答若有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若無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雖起多分施戒聞善。而亦不能種此善根。順解脫分亦有六種。謂退法種姓。乃至不動法種姓。轉退法種姓順解脫分。起思法種姓順解脫分。乃至轉堪達種姓順解脫分。起不動法種姓順解脫分。
論。已因便說至復生何道。下大文第二就三道辨人 於中有三。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無學道 就見道中復分兩段。一明十六心。二依位建立 就明十六心中。一正明十六心。二明十六依地。三明忍.智次第。四明見.修道別 此三頌第一明十六心也。
論曰至如花果樹。明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四善中忍是有漏性。今此中忍性是無漏。恐濫前忍舉法智果。顯是無漏與前忍別。正理釋云。說無漏言為欲簡別世第一法所從世忍。此無漏忍以欲苦法為其所緣名苦法忍。謂於苦法無始時來。身見所迷執我.我所。今創見彼唯苦法性。忍可現前名苦法忍。此能引後苦法智生。是彼智生障之對治故。復名為苦法智忍。
論。即此名入至正性決定故。此釋苦法忍異名。忍初入故偏得入名。
論。經說正性至故名離生。此釋正性離生名也。故婆沙云。復次見所斷惑。令諸有情墮諸惡趣受諸劇苦。譬如生食久在身中。能作種種極苦惱事。是故此惑說名為生。見道能滅故名離生。復次有身見等剛強難伏。如狩?悷故說名生。見道能滅故名離生。復次一切煩惱。或諸貪愛。能令善根不得成熟。及令諸有潤令起過皆名為生。見道起已摧彼勢力。令不復為增上生過。由此見道獨名離生。
論。能決趣涅槃至得聖者名。釋決定名及入名也。謂見道能決趣涅槃。決了諦相得決定名。至見道初說名為入。此忍生已得聖者名。是故此忍名入正性離生亦復名入正性決定。
論。此在未來至如燈及生相。燈生時正能滅暗。住時已滅生相。生時正能生法。住時已生。苦法智忍亦於生時滅異生性。住時已滅。
論。有餘師說至捨異生性。敘異說也。
論。此義不然至世間法故。難也。異生性與世第一法。俱是世間有漏諸法。如何第一法能捨異生性。
論。性相違故至能害怨命。通也。雖同世間性相違故。如同是人上怨肩上。雖依怨肩能害怨命。世第一法與異生性。雖同世間。依異生性能捨異生。故正理云。性相違故依彼能捨。如上怨肩而害怨命。
論。有餘師說至解脫道故。異師說也。婆沙第一云。有餘師言。世第一法。苦法智忍。更互相資捨異生性。謂世第一法與異生性。雖恒相違。而力劣故不能獨捨。由此引生苦法智忍。共相助力捨異生性。譬如羸人依因健者。更相助力能伏怨家。由此因緣。世第一法如無間道。苦法智忍如解脫道。捨異生性。
論。此忍無間至名苦類智。此明下上苦法類忍智相生也。
論。最初證知至而證境故。此釋法類忍智名也。
論。如緣苦諦至名道類智。准苦諦釋餘三諦。
論。如是次第至聖諦現觀。結總名也。此十六心總名現觀。現謂現前。觀謂實觀。正理論云。如是次第有十六心。總說名為聖諦現觀。以於三界四聖諦境。次第現前如實觀故。既於三界四聖諦境。旋環紛擾作意思惟。寧不能為現觀障礙。初習業地於諸諦境。多返旋環已淳熟故。
論。此中餘部至唯頓現觀。敘大眾部計。與大乘同。
論。然彼意趣至無差別故。有部師云。無差別故。為是見現觀。為是事現觀。為是緣現觀。應更推尋。
論。詳諸現觀至名事現觀。述三現觀體各別也。
論。見苦諦時至謂斷證修。此明現觀具多少也。見苦諦時。苦忍智等名見緣現觀。見緣苦諦故。亦名事現觀。以知苦諦故。知苦。斷集。證滅。修道。名事現觀。見苦之時既知是苦是事現觀。於集諦有斷事。於滅諦有證事。於道諦有修事。故言於三諦有事現觀。
論。若諸諦中至行相別故。有部出頓見現觀過。四諦行相各別不同。如何一念能頓觀耶。
論。若言以一至見苦諦等。此是縱計與出過。汝若以一無我行相總見四諦。則不應用苦.無常等見苦諦等也。
論。如是便與至相應擇法。出違經過。若如是以一無我行。於一念中頓觀四諦。如是便與契經相違。以契經言以苦行相思惟苦等。乃至以道行相思惟道等。若頓現觀便違此文。
論。若言此經至如見修故。破通經也。由先見諦作十六行觀。修道如見故亦十六。
論。若彼復謂至理亦無失。縱計無失。實不一時頓見四諦。見一苦諦時。於餘三諦得自在故。名頓現觀。理即無違。
論。然於如是至別應思擇。明起.不起。指別釋也。
論。若彼復謂至有事現觀故。此許異計。無有失也。
論。依見現觀至經有別喻。引三經證漸現觀。一善授經。即此所引。正理論云。如善授經。佛告長者。於四聖諦非頓現觀。必漸現觀。廣說乃至。無處無容。於苦聖諦未現觀已。能現觀集。如是乃至。無處無容。於滅聖諦未現觀已。能現觀道。如是慶喜經。及一苾芻經。二經所說意皆同此。三經一一各各有別喻(善授者。蘇揭多。舊云須達。然彼長者請問世尊。諦現觀時為漸為頓。世尊告曰。非頓必漸。四聖諦境自相別故慶喜經.一苾芻經問答皆同。然所舉喻各各不同。善授經作如是說。佛告長者。於四聖諦非頓現觀必漸現觀。以四聖諦相各別故。猶如世間造臺觀者。必先築基。次方疊壁。次上梁栿。後以板覆。此四前後必不俱時。無處無容未築基訖便疊於壁乃至廣說。第二經云。猶如蹬上四橫梯時。先蹬最初方蹬第二。無處無容不蹬最初。而蹬第二。乃至廣說。第三經云。喻如蹬上四級階時。先蹬最初方蹬第二無處無容不蹬最初而蹬第二。乃至廣說。依如是喻必漸非頓)。
論。若謂有經至密意說故。又牒救通。如文可解。
論。已辨現觀具十六心。下半頌第二明依地同。
論曰至如先已說。釋文可知。
論。何緣必有如是忍智。下半頌第三明忍智次第。
論曰至驅賊閉戶。釋十六心無間解脫。約斷惑得無能隔礙。釋無間道。與離繫得俱時起故。釋解脫道 驅賊。喻無間道斷惑令得出身故 閉戶。喻解脫道持擇滅得令惑不入身。故正理論云。經主釋言。約斷惑得無能隔礙故名無間道。已解脫惑得與離繫得俱時起故名解脫道。若爾解脫道。亦應名無間。約與離繫得俱亦無能隔礙故。應作是釋。無間隔故名為無間。無間即道名無間道。是無同類道能為間隔。令於解脫道不為緣義。諸無間道唯一剎那。諸解脫道或相續故。於自所治諸煩惱得已得解脫。與彼斷得俱時起道名解脫道。自所治言欲顯何義。苦類忍等諸無間道亦與他所治離繫得俱生。勿彼亦名解脫道故。
論。若謂第二至已斷疑智牒計破也。正理論云。若苦法忍後即有苦類忍。與前忍果斷得俱生。餘位亦然。斯有何失。若爾此位緣欲苦等。已斷疑智應不得生。許此不生復有何過。於後修位。我已知苦等諸決定智應不得生。於苦等境中。先未生智故。若於先位未有智生。後已知言便成無義。
論。若謂見位至九結聚相違。此外難也。以本論說四法類智。及修所斷。以為九結。此九皆言是智斷故。故知見位非忍斷惑。
論。此難不然至名王所作。有部通也。
論此十六心皆見諦理。下半頌第四明見.修道別。
論。曰至故修道攝。此明見道.修道異也。忍名為見。智名為智。至十五心見八諦周。於一一諦皆未曾見。最初見故名為見諦。見諦周故。無未曾見未見諦故。雖知八諦未得周盡。於上地道未起智故。今明見道不明智道故無有失。若說智道十六方周。由言見道故至十五。十六重見故名為修。如餘修道重見諦故。
論。豈不爾時至未見今見。此外難也。道類忍時不能自見。至道類智方見此忍。亦是初見何非見道。
論。此中約諦至此畦未刈。論主釋也。約諦作法不約剎那。已見上地無邊之道。唯餘一念未見今見。豈得從少名未見諦。正理論云。爾時通見曾.未曾見故無有失。
論。又道類智至非見道攝。又重釋也。立比量云。第十六心定是修道。以四果攝等。此立因也。如餘修道。此舉喻也。正理論云。謂見道位唯修未來自同類境智及行相。道類智位如餘修道。通修未來同.異類境智及行相故修道攝。若謂見道有種種類。如或有時唯修無漏。有時通修有漏.無漏。如是應許有時唯修自同類境智及行相。有時通修同異類境智及行相。此例不然。唯修同境種種類故(此文亦證修俗智唯修同諦行相也)。
論。然道類智至所斷斷故。通伏難也。難云。若道類智是修道者。何不如餘修道鈍根有退。答云。以任持見道所斷斷故。見道不退。此亦不退。
論。即由此故至太過失者。難云。即由任持見道斷故是見道者。有太過失。後果道中皆能任持見所斷斷。乃至無學亦應見道攝。任持見道斷故。
論。何緣七智亦見道攝。問。何緣七智重見諦理。非是修道亦見道攝。
論。見諸諦理至亦見道攝。答。七智雖重見諦理。以於未見中間起故見未究竟故非修道。
論。已說見修二道生異。已下第二依位建立。於中有二。一就見道立。二就修道立。此一行半頌就見道立 於中建立隨信.隨法前三果.向。總立五人。大乘此五人從四善根立。
論。曰至隨法行者。分十五心利.鈍為二聖人。
論。由信隨行至隨行義故。釋隨信行名。先以信地為首。行隨信起名隨信行。此釋行名 彼有隨信行。名隨信行者。釋人也 或由串習此隨信行以成其性故名隨信行者。第二釋人 彼先信他隨行義故者。總釋隨信行名。由先所作但隨他語不自披教。
論。准此應釋至隨行義故准上釋隨信行人。釋隨法行亦爾。以法為首隨行義故名隨法行。婆沙五十四云。何故名隨信行者。答由彼依信。隨信行。故名隨信行。謂依有漏信。隨無漏信行。依有轉信。隨解脫信行。依有繫信。隨離繫信行。由信為先得入聖道。如是種類補特伽羅。從本以來性多信故。若聞他勸汝應務農以自存活。彼不思察我為應作。為不應作。我為能作。為不能作。為有宜便。為無宜便。聞已便作。或聞他勸汝應商估。或應事王。或應習學書.算.印等種種伎藝。以自存活。亦不思察。廣說乃至。聞已便作。乃至。出家等亦爾。問何故名隨法行。答由彼依法。隨法行故。名隨法行。謂依有漏法。隨無漏法行。依有轉法。隨解脫法行。依有繫法。隨離繫法行。由慧為先得入聖道。如是種類補特伽羅。從本已來性多慧故。若聞他勸汝應務農以自存活。彼便思察我為應作。不應作等。
論。即二聖者至趣初果故。具縛斷五品來十五心中名初果向。向初果故。
論。言初果者至必初得故。釋初果名 言。必初得者。簡超越第二第三果也。彼雖初得。非必定初故。
論。若先已斷至此第二故。已斷六.七.八品。十五心中立第二果向。向第二果故 遍得果中第二果故者。超越得者雖初得果。遍得果中是第二故。
論。若先已斷至數准前釋。明第三向。如文可解。如是隨信.隨法行者。由先具縛斷惑有殊。數別各成七十三種。
論。次依修道道類智時。已下第二依修道立。文中有二。一明第十六心。二明住果非向。此一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今住不還果。釋前三向至十六心住果。
論。阿羅漢果至雖有頂故。明第四果無初得也。大乘對法論中有從初果超取羅漢。
論。至住果位至今名見至。明至十六心隨信隨法二人。轉名信解.見至。信解鈍根。見至利根。
論。此二聖者至見至名別。釋二人名也。信增故名信解。見增故名見至。正理云。諸鈍根者先名隨信行。今名信解。由信增上力勝解顯故(從他生解故鈍根。解進至果方名解脫)。諸利根者先名隨法行。今名見至。正見顯故(披教生解。先見後至果故名為見至)。
論。何緣先斷欲界修惑。下一頌。第二明住果非向。
論曰至不名後向。總答。由未起勝果道故但名住果。正理論云。又非得果時即有勝果道所斷煩惱離繫得生。道類忍不能斷彼繫得故。
論。然諸先斷至定成樂根。釋。先斷一品等於此生中定起勝果道。若不爾者。先離色界染得阿那含果。生於無色應不成就樂根。本論既言定成樂根。故知定起勝果道也。准此。前二向道亦決定起 所以定起者。正理釋云彼障已斷必欣彼故。障已斷道易現前故。婆沙一百七十一云。頗有無漏四靜慮漸得耶。答有。以聖者離下地染。及有起勝果道時漸次得故。三無色為問亦爾 准此文。起勝果必漸次也。
論。如是已依先具倍離。已下大文第二就修惑漸次分別聖位。先明障道品數。後就位分人。此半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九品亦然。明地地中失.德。各分九品。
論。失德如何至理亦應然。明九分品麁.細相對。
論。白法力強至小燈能滅。明斷道強能斷障也。
論。已辨失德差別九品。第二歷位辨人。於中有四。一明預流七生。二明一來向.果。三明不還向.果。四明無學向.果。此半行頌第一明預流七生。
論曰至七返生義。釋極七返生。極是最多。亦容中間不滿七也。謂人.天各七合十四生。若兼中有二十八生。
論。諸無漏道至說名預流。釋預流名。諸無漏道趣向涅槃故名為流。即是聖道名之為流。最初至得名之為預。舊名入流。預是入之差別名也。彼七返人預聖道流故名預流。
論。此預流名至應名預流。進退徵也。若預流名目初得道。即初見道。第八人地應名預流。若初得果名為預流。即超越第二.三果應名預流。
論。此預流名至故名預流。答也。遍得一切是次第人。此初得果建立此名。一來.不還非定初得。若超越者即是初得。若次第者即非初得。故名預流。
論。何緣此名不目第八。問也。何緣此名不目初向。此是最初預聖流故。
論。以要至得至不目第八。答也。以三因緣不目第八。
論。彼從此後至所說如是。釋七生也。理實人.天各七為十四生。各加中有為二十八。各七等故名為七生。如七處善五蘊各七有三十五處。但名七處以數等故。如七葉樹別別七故非唯七葉。
論。若爾何故至第八有義。難。經言無容受第八有。如何得說二十八生。
論。此契經意至中有應無。答。上是順解。下是反答。
論。若爾上流至無第八生。難。若一趣說無第八生。上流那含極有頂者。應一天趣無第八生。
論。依欲界說故無有過。答。欲界人.天一趣各七。無第八生。
論。此何為證至非合受七。責證也。
論。以契經說至不應固執。引兩經證。一引有部等經。二引飲光部經 有部等說天七及人。故知人.天各七 飲光部經。復分明說於人.天各受七生。教既分別。不應固執。
論。於人趣得至還於天趣。明七生滿處。
論。何緣彼無受第八有。問也。
論。相續齊此至第四日瘧。答也。婆沙云。如七步蛇。四大力故不減七步。由毒力故不越七步 第四日瘧者。即隔日瘧。
論。又彼有餘至不證圓寂。更以七結釋也。正理破云。若謂聖道種類爾故。如為七步毒蛇所螫。此喻不然。壽量定者過此齊限亦得住故 又餘於此作是釋言。由彼有餘七結在故。謂二下分五上分結。此亦無能證唯七有。唯貪.嗔結引七有故。又無契經說不還者受極七有。又無經說五上分結引欲界生。故彼所言無能證力。但由法爾極受七生。於中不應強申理趣 述曰。准上論文。不破論主。是破婆沙異師釋也。此論但敘有部多解不自立義 今詳。七步蛇喻。亦是以法爾毒力不越七步。受報定者自是別緣。如說火能燒。水能溺等。皆能殺人。而樹提不燒念佛不溺。豈疑火燒.水溺之喻 以七結故欲有七生。此釋無理。若謂以有七結即有欲七生。若有五結應有五生在。又家家等三人亦有七結。因何生唯三等耶。婆沙四十六云。七生天上七生人中者 此依圓滿預流而說。故人.天有等受七生。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或天七人六。或人七天六。或天六人五。乃至。或天二人一。或人二天一 太法師以此文不言人一天一。即謂無須陀洹受一生者。及引涅槃經.成實論為證 又云。若人.天各一生即是一來果.此皆非證 婆沙云。人.天有等受七生者。然有預流人.天生別等受七生者。唯說七生。理亦合說六.五.四.三.二.一生等。又謂若有一生定業。即斷六品取一來者。此亦非理。斷煩惱緣有差別故。若謂定約生斷惑者。即應無有惑斷不斷不定之人。又預流人應無減七。定無第八即斷惑故。若先受一生後斷煩惱如何不許。涅槃。成實。非此宗義。縱有明文亦不成證。受七生者。中間雖有聖道現前。以餘業持不證圓寂者。此說有七生定業之力持故不證圓寂。唯一生定業經生無業力持令不證圓寂。
論。至第七有至苾芻形相。釋不逢佛得羅漢果。由無學道力。形自出家故。法爾自得苾芻形相。婆沙四十六云。如是說者。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得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出無佛世。獼猴為現佛弟子相。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學不受外道相故。
論。有言彼往餘道出家。第二釋也。正理破云。理不應然。往餘道者。由惡見力邪業轉故 准此。不破論主。破餘師也。
論。云何名為無退墮法。問。云何預流亦名不退墮法。
論。以不生長至俱清淨故。答也 以不生長退墮業故者。不造新引惡趣業也 違彼生長業與果故者。舊招惡趣不定業者不能與果。若有定業不得預流 強盛善根鎮彼身故者。無漏業也 加行意樂俱清淨故者。得不作戒也。
論。諸有決定至亦能浮。引文舉喻證也。
論。經說預流果至苦邊際名。依經起問。
論。依齊此生至所謂涅槃。以兩義答。
論。如何涅槃可說所作。問也。
論。許彼得障至謂毀臺觀。答也。
論。餘位亦有至是故不說。正理論云。非聖亦有極七返生。相續成就得涅槃義。然非決定。是故不說。婆沙一百二十云。問諸預流者為有現智。能自審知已盡地獄.傍生.餓鬼險惡趣坑。而自知耶。答不知。若爾何故得知。答信佛語故(云云多釋)。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三
保延三年七月□□日午時切句了於東南院東廊畢功 羊僧覺樹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
論。已辨住果至一來向果。下一頌。第二明一來向果。
論曰至轉名家家。釋家家也。從住預流進向後果。斷第六品無間道來。總名一來果.向 於中有二。若具緣者亦名家家。若不具緣但名為向。家家之名由三緣具 將釋三緣。先標。後釋。此文標也。
論。一由斷惑至三.二生故。釋也。斷三.四品不言一.二.五者。以趣果心強故。若斷五必斷六。及無斷一.二品而命終者。故婆沙五十三云。謂瑜伽師得初果已。為斷欲界修所斷結。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大品結有死生故。如斷五品必無未斷第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等三有死生故。此中偏說。婆沙六十四云。生欲界聖者有三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退。三分離染而命終。異生但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退。無分離染而命終者。生色界聖者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分離染。無有退者。色.無色界無退義故。異生但有一事。謂全離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生無色界聖者.異生。應知亦爾。問何故聖者有分離染而命終。異生不爾。答以諸聖者有無漏定。任持相續令極堅固。異生但有世俗諸定。任持相續非極堅固(云云多釋) 問婆沙三十二云。預流者趣一來果時。不起定者。加行道時。於欲界六生得非擇滅。若起定者。要至第六無間道時。於欲六生得非擇滅 若斷五必斷六者。何故出定斷惑。不至第五品無間道。六生得非擇滅 答無斷五品不退。於此命終為家家等。不進為一來。於此位中而命終者。故出定者。不至第五品得六生非擇滅者。以容退故。二由成根。謂三.四品對治道也。三由受生。更受欲有三.二生故。
論。頌中但說至故不具說。釋頌略也。以先說住預流果。後進斷修惑。此類必定成無漏根故頌不說。
論。然復應說至或過此故。釋不說成根說生數也。若唯說斷三.四品惑名為家家。不說受三.二生者。以有雖斷三.四品惑若增進時生不定故。若至一來一間。即生少也。若得現般涅槃。即全無也。若作上流那含。及却退者。此即復過三.二生也。若進。若退。即非家家。故置生言欲簡此類。非如治根義決定也。
論。何緣此無至未越界故。此釋難也。何緣一來向。斷五定斷六。不還向斷八不斷九耶。此未越界。彼越界故極為障礙。故容斷八不斷九也。
論。應知總有至或二或三。釋天家家。或一天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天處受三生等。
論。二人家家至或二或三。釋人家家。或一洲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洲處受三生等。論中既云家家總二。謂天及人。以此故知。二攝一切家家盡也。正理論云。應知總有二種家家。若天家家受三生者。人間受二天上受三。受二生者。人一天二 今詳文意。明家家二生者。即於天上二生等。不是天一人一合為二生。若合為二生。即與一來無別。亦證二生家家天二人一不是天.人各二。又婆沙三十六云。七生天上七生人中者。此依圓滿預流而說。故人.天有等受七生。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天七人六。或人七天六。或天六人五。或人六天五。或天五人四。或人五天四。或天四人三。或人四天三。或天三人二。或人三天二。或天二人一。或人二天一。此中且說極多生者故說預流人天各七 准此論文。唯說天二人一等就不同說。亦有天二人二等義亦無違 又准有部。斷惑唯分九品。不言有斷半品惑等。又准家家。若斷三品餘有三生。若斷四品餘有二生。即是斷上三四品惑。此非唯減一生半生。正理論云。若有七生不必滿七。非家家位中間涅槃何類所攝 攝屬七生。七中極聲顯極多故。由此已顯生未滿前得般涅槃。亦是彼攝。根最鈍者具經七生。非諸利根生定滿七 准此故知。經生斷惑是七生攝。准上論文。家家言斷三.四品惑餘三.二者。亦據極說。此中非無滅三.二生。若斷三品經一生已。總斷餘結入涅槃者。亦是三生家家攝也。二生家家其義亦爾 詳諸經。論說二家家。謂天家家人家家者。若等不等生者皆得名人天家家。若等生者據得道及涅槃者為名。若不等生者據生多感處為名。斷三四品餘三.二生者。據根本者說。言天一人二等。據不滿三.二生斷惑者說 問何故說斷上品惑減生即多。斷中下惑減生漸少。又減生對惑相對如何 答准具惑七生斷三餘三。斷四餘二。斷六餘一。准配可知。然非剋定。既斷七八品俱有半生。故知餘品通融亦非剋定。然預流者具九品惑受於七生。一一生中九品惑潤。具六品惑受三生者。一一生中用六品潤。不分品別。潤生不同。然此但由煩惱多少生有增減。古今妄釋增減生義。亦煩不述。然所受生。若多若少。所有牽引之業。在凡時造。非聖位也。正理論云。此三.二生由異生位造作及增長。感三.二生業。非諸聖者於聖位中。更能新作牽後有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由此契經說。諸聖者唯受故業更不造新 婆沙五十三云。一師造。一師不造。兩說之中。然無評也。准正理引經不造為正 五淨居天。若造新業。不造新業。後當分別 今應更述具緣多少。在凡位中先斷三.四。於住果位闕於治根。若次第人斷三.四品生未定者。闕三.二生。七生之人至第四生。復雖三.二生。闕三.四品惑。三生家家至第二生。非二生家家斷三品惑故。
論。即預流者至貪嗔癡故。此釋一來向果。如文可解。
論。已辨一來至向果差別。下一頌。第三明不還向.果也。
論曰至義如前釋。釋一間也。三緣具者名為一間。若闕一.二.三皆非一間攝。頌不說治根如前家家釋。
論。如何一品惑至異熟地故。釋一品惑障得不還。不同一來一品不障。猶如業品三時極障。謂將入忍。及得不還.阿羅漢果斷煩惱時。越彼等流.異熟地故。
論。間謂間隔至說名一間。此釋一間名也。正理論云。所言間者是隙異名。謂彼位中由有一隙容一生故。未得涅槃 有一間者說名一間者。此則釋人名一間也。
論。即斷修惑至不還果向。此釋不還向也。不還向有兩種。緣不具者但名不還向。三緣具者亦名一間。
論。先斷三四至無漏根故。釋闕緣也。若有依根本地入見道等。定現般者。至此位時。雖成無漏及斷惑等。由闕生故非是家家及一間也。
論。若斷第九至生欲界故。釋不還果。如文可知。
論。此或名曰至總集斷故。釋異名也。雖超越者。先斷二後斷三。次第者先斷三後斷二。兩種不同。至得果時俱集五下分結盡無為一味得故。故二種不還皆得名為五下分結斷。
論。依不還位諸契經中。自此下明不還差別。於中有七。一明七種不還。二明九種不還。三明七善士趣。四明非上界。五明雜修。六明淨居。七明身證。此兩頌第一明七不還也。
論曰至名為上流。不還有七。且對列五名略釋五名。如文可解。
論。言中般者至便般涅槃。釋中般也。正理論云。言中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羅。已於生結得非擇滅。起結不爾。彼於欲界遇逼惱緣之所逼惱。便能自勉修斷餘結殊勝加行。加行未滿遇捨命緣。遂致命終。由起結力受色中有。厭多苦故。乘前起道進斷餘結。成阿羅漢得般涅槃 乃至 唯欲界沒受色中有便般涅槃得中般名。非色界沒。何緣有學未離欲貪。無中有中般涅槃者。欲界中有依身微劣。於多事業無堪能故。住本有位於欲界法尚難越度。況中有中能越欲界至得應果。多事業者。謂越三界。及永斷除二種煩惱。并得二三沙門果證。住中有位無如是能 又此地中有得般涅槃。唯起此地中所有聖道。初靜慮地中有位中。般涅槃者。唯起自地根本靜慮聖道現前。非未至.中間。難令現前故。在中有位依身微劣。要易起者方能現前 又唯欲界沒往色界生有.中有中。般涅槃者。非色界沒生色界者。以色界中無災害故。若本有位有餘障緣不得涅槃。中有亦爾。
論。言生般者至謂有餘依。釋生般也。中般涅槃兼無餘依。生般涅槃唯有餘依。順正理論。言生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羅。由先具造順起生業。及增長故。欲界沒已受色界生。由具勤修速進道故。生已不久成阿羅漢。盡其壽量方般涅槃。約有餘依說為生般。非纔生已便般無餘。彼捨壽中。無自在故 准此論文。於生般復作如是釋。不於中般復作是釋。故知中有般涅槃者。得有餘已即般無餘。
論。有餘師說至無自在故。此破異師說也。
論。有行般者至無速進道故。釋有行也。由此唯有勤修道故名為有行。復由無有速進道故在生般後。
論。無行般者至速進道故。釋無行也。雖無速進與有行同。無勤修故在有行後。正理論云。謂若一類先欲界中依不息加行三摩地力。斷五下分結成不還果。後生色界經於多時。還能進修前種類道成阿羅漢。名有行般。無行般者。與此相違。
論。有說此二至太過失故。破異說也。七種不還皆悉。緣彼有為.無為得涅槃故。應皆名為有行.無行。由此故言有太過失。
論。然契經中至與理相應。此則評取經部宗也。
論。有速進道至便般涅槃。述經部義。無行有速進道利根應先。有行無速進道鈍根應後。無行無功用得利故應先有行多功用得鈍故應後。生般涅槃得最速進最上品道。在無行前此以生般證有行般合在後也。正理論云。然有經說無行在先。亦有經中先說有行。時既無異。隨說無違。有行可尊故我先說 准此論文。有行.無行在生般後。即二相望不定前後。
論。言上流者至方般涅槃。釋上流也。於中有二。一總釋。二別釋。此文總釋 言上流者。是上行義。前生般者雖生上界。即彼生處而般涅槃更不上生。無上行義。故生般等不名上流。若生色界要轉生上。皆名上流。有上行故。
論。即此上流至為極處故。開為二也。由因.果別分二上流。謂樂定.慧有差別故 由因別者。樂慧上流有雜修定。樂.定上流無雜修定 由果別者。樂慧上流生色究竟。不生無色。樂定上流生有頂天。不生淨居。既言二天為極處故。亦容生下淨居.無色。若不爾者。下四淨居.下三無色。應無羅漢是半超也。
論。謂若於靜慮至方般涅槃。此第一釋樂慧上流。
論。即此復有至遍沒異故。開樂慧為三也。謂全超.半超.一切處沒。
論。言全超者至是全超義。釋第一也。與正理同。
論。言半超者至一導師故。釋第二也。與正理同。
論。言遍沒者至故名遍沒。釋第三也。與正理同。婆沙一百七十四云。問如說退住初靜慮生梵眾天。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彼若退住第二靜慮生少光天。退住第三靜慮生少淨天。退住第四靜慮生無雲天等。彼亦得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不耶 有說不得。以生梵世。於上不還所應生處無缺減故。依彼建立全超.半超.一切處沒。若退生上地處便缺減故。不依彼立全超等 有說彼亦得名半超。以超少分中間處故 有說亦得具名三種。彼說從欲界沒隨生何處。即於彼上所應生處。亦可施設全超.半超.一切處沒故 問若不還者欲界沒生無色界。亦得作全超等不 有說不得 有說彼亦得名半超 有說彼亦具名三種。此中所以皆如前釋 雖無評文。後二說正。攝人盡故。又上不至色究竟等。亦此三攝。下不從初定故亦此攝。即於此中復說為超。於理無失。若通生處已下。即但名半超。若唯說生處已上。亦有全超義。既有遍沒及半超者。故知。先於欲界得雜修已。後生色界經六七生亦得。由先習故後起雜修。正理論云。言遍沒者。謂於色界愛味多故。一切處生。由彼遍於四靜慮地十六處所。一一皆有下等愛味。為感生緣。從梵眾天一一處所一生沒已。至色究竟。方般涅槃故名遍沒。由此義准。初靜慮中大梵所居非是別處。即是第二梵輔天攝。若異此者。大梵所居僻見處故。一導師故。必無聖者於中受生。遍沒.半超應無差別。
論。無不還者至況有生於下。釋不還義。與婆沙同。
論。應知此謂至般涅槃者。結樂慧也。
論。餘於靜慮至方般涅槃。釋樂定也。
論。二上流中至有差別故。釋二名也。
論。二上流者至極七返生。釋二上流未至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皆容中間般涅槃也。如生二.三.四天等處中間般涅槃者。是半超攝。雖不隔越。以超生故亦名半超。
論。此五名為行色界者。此即總結行色界也。
論。行無色者至有差別故。釋樂定也。差別有四。謂生般.有行.無行.上流。准此論文。行色界中有二種別。一得雜修生五淨居。二不得雜修生色界已後生無色 行無色者。在欲界中離色染已生於無色。即是樂定有二種也。一生色界已生於無色。二不生色界生於無色。
論。此并前五至并前六為七。結七數也。即是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般。四無行般。五行色上流。六行無色上流。七現般。若加轉生即有八種。現般分二即有九種。若不生色界。雖有轉生亦名現般。或開為二 正理又云。或應總立九種不還。謂現涅槃分為二種。一於先位善辨聖旨。二臨終時方能善辨 總成八種。更加轉生故成九種 言轉生者。謂於前生已得預流。或一來果。於今生內方得不還。前現般言唯目現世。初得入聖至涅槃者。
論。於行色界五不還中。下一頌。第二明九不還也。
論曰至有差別故。此分那含為三別也。謂中般.生般.上流為三。
論。云何三種至對所顯故。此分中般為三別也。
論。生般涅槃至名為生般。此分生般為三別也。
論。於上流中至有差別故。此分上流為三別也。
論。然諸三種至無雜亂失。此中般中。速是纔生中有。非速是次。經久是後 生般中初生即般是速。有行是次。無行是後 上流三全超是速。半超是次。遍沒是遲。
論。如是三種至經久不同。明分三九因也。
論。且總成三至根差別故。此總分三由三因也。唯有起業是中般。有起.生業是生般。有起.生.後業是上流 又下煩惱是中般。中煩惱是生般。上煩惱是上流 又上根是中。中根是生。下根上流。
論。此三一一至成三九別。此明三九三也。中般分三。由根.惑別。其業是同。無生有起故。生般三種亦由根惑有三。不由業也。同有起.生.業故。後三具由惑.業.根也。根.惑可知。業有三者。全超唯有順後受業一生。半超有順後業次多。一切處沒順後受業最多。故言亦由順後受業有差別故分成三種 下結可知。
論。若爾何故諸契經中。下一頌。第三明七善士趣。
論曰至且立為一。列七數也。生中二般各三為六。更加上流足前為七。
論。何獨依此至有學聖者。問也。何故唯不還立七善士趣。不依前果立善士趣。
論。趣是行義至餘即不然。第一答也。趣是行義。不還之人唯行善故名善士趣。前二向.果雖行善業。兼有不善與凡無別。由此不得善趣之名。
論。又唯七種至立善士趣。第二釋也。前就行善名為善趣。此就上行故名善趣。唯不還果唯向上行。不復還下。前之向果。皆於欲界來往生也。雖一間人唯有一生。或上或下。非唯上生。故不名為善士趣也 二釋之中後將為勝。若唯行善名為善趣。無學之人亦唯行善。因何不取。婆沙一百七十五云。問如生.不生各有三種。上流亦爾。謂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何故合說一耶 答生.不生各是一有相續。於中分位差別難知。欲令知故各說三種。上流三種生數自辨。差別易知。是故但隨上行義勝合說一種 復次生與不生一期時促。於差別義唯有爾所易可建立。是故分三。上流時長差別多種。分齊難辨。故合立一。復次生與不生亦有等義。上流亦有別義。欲以二文互相顯故。作如是說 復次生與不生。善士趣相現前易了。以彼速趣般涅槃故。各分為三。其上流者。善士趣相微隱難知。以彼尚經多生死故。但合說一(生謂生般等。不生謂中般)。
論。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引經難也。准經亦取一切有學。因何唯取第三果耶。
論。諸餘有學至往上界故。答也。諸餘有學。就於殺等五種惡中。皆獲得畢竟不作律儀。不善煩惱多分斷故。如是異門亦得善士趣也。今此經中七善趣。然唯行善不行惡故。唯往上界異門唯立七種。非餘有學。婆沙云。問行無色不還。於行色界不還。有五事勝。謂界勝.地勝.斷煩惱勝.損減蘊勝.三摩鉢底勝。何故不立為善士趣 有說。若麁顯易了立善士趣。彼不顯了是故不說 又云。問何故阿羅漢非善士趣 復次趣上生者立善士趣。阿羅漢無生。是故不立 復次趣上果者立善士趣。阿羅漢即是上果。更無上果可趣。是故不立。
論諸在聖位曾經生者。下一頌第四明非生上界。
論曰至般涅槃故。釋。欲界經生聖人。決定不往上界處生。以先了苦受欲界生。其生短促尚難可忍。上界命長深厭不往。故得那含已。由厭不上生。必於現身般涅槃也。
論。若於色界至極有頂者。此明色界經生聖人。以厭心劣容上生也。
論。然天帝釋至佛亦不遮。釋疑難也。以天帝釋緣五死相極生憂苦。來歸世尊死相纔除。便作是言為令喜故。又觀遮彼無多益故。佛不遮止。
論。即此已經至練根并退。此釋經欲生及經上生。皆無練根及無退也。
論。何緣不許至有練根并退。問也。
論。以必無故。答也。
論。何緣必無。重問。
論。經生習根至所依止故。二義答也。正理論云。以曾經生。於自相續蘊積聖道極堅牢故。及得殊勝所依身故。由此彼無練根退理。
論。何緣有學至般涅槃者。問也。
論。以彼聖道至無如是能。此廣答也。如文可解。
論。前說上流雜修靜慮。下一頌第五明雜修靜慮。
論曰至最勝故。此明雜修次第意也。必先修第四後方修下禪。以四禪止.觀均故名為樂行。第四靜慮樂行勝故先修彼定。
論。如是雜修至或是不還。此明雜修靜慮人也。
論。彼必先入至加行成滿。此明雜修加行成也。
論。次復唯從至根本圓成。此明雜修根本成也。
論。前二剎那至以解脫道。此明無間.解脫別也。即二無漏一有漏三剎那心。先從無漏入有漏此二剎那。如無間道正斷障故。第三從有漏入無漏一剎那。已斷障故如解脫道。從其無漏入有漏易。從其有漏入無漏難故。立二無間一解脫道。
論。如是雜修至下三靜慮。明先.後也。先應修彼第四。成滿後方修下三靜慮也 問由雜修故。有往淨居不還全超.半超.等。未知見至亦有此等色不 答亦有。謂彼先住信解種姓雜修靜慮。然後退失。謂彼懼於後復有退時。便修練根成見至姓。從欲界沒生色界中。乘前後能雜修靜慮。故六種姓皆有上流。然無退生下三定者。
論。先於欲界至雜修靜慮。明先.後起 問此雜修定何法為體 答五蘊為體。然於此中婆沙正義。諸世俗智與四法.四類八智間雜而修。
論。雜修靜慮至起煩惱退。此明雜修所為意也。以三緣故雜修靜慮。
論。謂不還中至起煩惱退。明利.鈍不同。學.無學異具緣別也。
論。雜修靜慮為生淨居。下半頌。第六明淨居有五。
論曰至品差別故。分五品也。
論。此中初品至第五品十五。明成品也。一念無漏。一念有漏。一念無漏。此之三心初成滿時名為下品。重起三心名第二品。更起三心成第三品。四遍五遍重起三心。名第四品.第五品也。即是熏修力漸勝義。由此初三。二六。三九。四有十二。五十五也。
論。如是五品至令感淨居。明由果相屬雖有多心。然唯有漏感淨居也。
論。有餘師言至感五淨居。敘異說。由信增故感初淨居。乃至由慧增故感後淨居。正理論云。感五淨居。為由業力。為雜修力。若是業力。雜修靜慮則為唐捐。若雜修力。與品類足所說相違。如彼論說。雜修靜慮及由業故。生淨居天。諸所有處等名非異生法。乃至此中決定俱由二力。以隨闕一不生彼故。
論。經說不還有名身證。下半頌。第七明身證不還。
論曰至故名身證。即不還果具八解脫。以身中有滅盡定得。轉名身證。由身證得似涅槃法故名身證。
論。如何說彼但名身證。問。如何說彼不名心證。但名身證。
論。以心無故依身生故。答。以心無故不名心證。以滅定得依身生故名為身證。婆沙五十三。問何故名身證。答以身證八解脫。未以慧盡諸漏故名身證。問何故名慧解脫。答由彼以慧盡諸漏。未以身證八解脫故。
論。理實應言至身寂靜故。論主正前釋。理實應言。彼不還人從滅定起初起之時。得先未得唯有識心而身寂靜。便作是思惟。此滅盡定最為寂靜。極似涅槃。如是思慧及身。證得身之寂靜故名身證。此是由起得證身寂靜。及智現前。證得身寂靜故。故名身證。
論。契經說有至不說身證。問也。正理論云。謂世尊告給孤獨言。長者當知。福田有二。一者有學。二者無學。有學十八。無學唯九 何等十八。四向.三果.隨信.隨法行.信解脫.見至.家家.一間.中般.生般.有行.無行.上流 九種無學。六種姓.不退法.慧解脫.俱解脫。
論。依因無故至說有學差別。答也 依因。無漏法。立學及無學人 滅定。有漏。非學非無學故。非是因 身證雖立別人。無依因故。佛不別說為福田。正理論云。以佛觀見有學.無學。由斷及根有殊勝故。能生勝果名為福田。然諸不還所得滅定是有漏故。不可說言自性解脫故名清淨。彼所依身猶有煩惱未永斷故。不可說言相續解脫故名清淨。故不約成彼立有學福田。無學位中有漏功德。雖非自性解脫所收。相續解脫故名清淨。由此亦能生殊勝果。是故約定及根差別。說九應果皆名福田(述曰由此有學不取身證。無學取俱解脫也)。
論。不還差別至數成多千。以根.地諸德分別。
論。其義云何。問也。
論。且如中般至五百九十二。明乘數也。
論。云何如是。問成二千等所以。
論。且於一處至九百六十。已下乘成數也。五種不還總成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差別不同人也。
論。已辨第三向果差別。已下大文第三明無學道 於中有五。一無學向果。二諸門辨道。三盡等相生。四明諸道果。五六種羅漢。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阿羅漢向。明第四向。從斷初禪惑至非想第九無間。總是第四果.向。第九無間道別明金剛定。所以但言至八品也。
論。即此所說至最為勝故。釋定名也。此定堅銳。喻若金剛。無一隨眠不能破故。先已破故不破一切。猶如大明能破細闇。亦能破麁非唯破細。若為小明先已破故。唯破於細不破麁也。一切惑中。非想修斷第九品惑最細難斷。此無間道既斷此惑。故知一切無間道中。此無間道名為最勝 問非想見惑九地中亦是最細。見道能斷應喻金剛 答彼九品惑可一品斷。故知彼惑勢力微劣。見道既為劣惑喻對治。知非能破一切隨眠。若有破能。見道起時。何礙不破自餘煩惱。故彼不得金剛喻名。又諸惑中無事易斷。見道治彼。知非極上。由此不立金剛喻名。
論。金剛喻定至通依九地。明定多種。此定以四類智滅.道法智。此六智中隨一現前。及十六行中隨一現前。然緣苦.集諦唯以非想地蘊為所緣。滅.道法智唯緣欲界滅.道。此上所說更無異論 然滅.道類智說有差別 一說諸地道唯總無別。滅唯別緣無總緣 二說諸地道及滅皆別緣 三說諸地道總緣。滅總.別緣。由此不同成其多種。
論故說此定至有五十二。此初師結一地數也。
論。謂苦.集類智至相應有八。釋苦.集智必緣有頂所以。唯緣有頂斷有頂惑故。苦.集是厭行。不可厭下斷上惑故。
論。滅.道法智至相應有八。釋滅.道法智八行。皆能斷非想惑所以。緣下滅.道斷上惑者。緣下滅.道勝上地故。
論。滅類智至合三十二。釋滅許別緣也。緣八地滅。一一各有四行相應。合三十二。滅諸地斷故。無因果故。如隨眠品說。由此諸地唯別無總。
論。道類智至必總緣故。釋道必總緣也。緣八地道總有四行相應有四。以治八地類智品道同類相因必總緣故。緣滅唯別。緣道即不爾。以類同故。互相因故。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以緣境同故數亦不異。
論。空處二十八至互為因故。釋上三地數漸減也。無色不緣下地。故無法智除八行也。不緣四靜慮滅。又餘十六行總除二十四行。由此唯有二十八。識處更減四行。二十四。無所有處更減識處四。所以唯二十。
論。有說此定至增二十八。第二師釋。有八十種。此師八地道別緣故。加前二十八行有八十也。
論。如未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也。
論。空處四十至二十四。明無色漸減。空處無二法智。及除四滅.四道。總十諦一一有四故除四十。識處減八。謂滅.道各四故三十二。無所有處又更除八。故二十四也。
論。復有欲令至增百一十二。第三師說。此師除滅與初師同。緣滅有異。許總別緣故。別緣如前。總緣者兩兩合成七。三三合成六。四四合成五。五五合成四。六六合成三。七七合成二。八地合緣成一。總有二十八諦。諦有四行。總計一百一十二行。加初五十二。總有一百六十四。此一百六十四。必不並生。隨一現起。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然。類釋餘五地。緣境同故。同一百六十四也。
論。空處五十二至無所有處二十四。釋無色也。空處唯緣四地滅。總別十諦四十行。道類四行。苦.集八行。總五十二。識處緣三地滅。總別六諦二十四行。苦.集.道類十二行。合有三十六。無所有處緣二地滅。總別有三諦十二行。苦.集.道類十二行。總二十四也 總九地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不同。隨依一種皆能斷非想第九品惑 問三說中何說為正 答正理論云。彼俱非理。道必總緣。滅唯別緣。前已辨故 道必總緣。破第二師滅唯別緣故破第三師。即是初說為正。婆沙二十八評云。如是說者。依未至定有百六十四金剛喻定 准此。即是第三為正。即是婆沙許總別緣滅。正理唯別緣。論意各別不可和會。
論。若就種姓至如理應思。且就一人分別。依其後說。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若就種姓又成六倍。如是根等分別如理應思。
論。此定既能至盡智令起。明金剛喻定引生盡智。
論。金剛喻定至故名盡智。釋盡智名。由與諸盡得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如是盡智至得無學名。釋無學也。為得別果。所應學者名為有學。諸阿羅漢雖為得利根及諸功德。有所應學。然無為得別果所應學故。名為無學。捨其鈍果得利果者。即是得前所捨之果。非是別異得果。不名為學。
論。即此唯應至阿羅漢名。釋應供也。阿羅漢亦名應供。即彼盡智。與一切盡得俱生故。名為盡智。正理論云。或此盡言顯一切盡。謂第九品及前餘惑皆得擇滅故。名為盡智 即盡智已去皆不為別果學故。總名無學。即此應為他事。應受供養。故亦名阿羅漢。
論。義准已成至皆名有學。准無學釋有學也。
論。何緣前七得有學名。重問。
論。為得漏盡常樂學故。答。為得漏盡以簡練根等。
論。學要有三至為三自體。出學體。有學之人依此三種求漏盡也。
論。若爾異生應名有學。難也。異生亦求漏盡有戒.定.慧。應名有學。
論不爾至失正學故。釋也。有二因 一未如實見故者。四善根中雖見諦理。不如實見。不分明故 二忍位已前容退失故。
論。由此善逝至重說學言。引經重說學言。顯不退也。
論。聖者住本性如何名有學。問也。婆沙一百七十六云。謂學住本性有二因緣名住本性。一守賢善性而無退轉。二守自分德而不進修 此中住本性是第二也 或可。非是婆沙二釋。此住本性是有漏心。既以無漏為學。聖者住本有漏性心。既無無漏學。如何名有學。
論。學意未滿故至常隨遂故。答也。有兩因 一雖暫無無漏學。學意未滿名為有學。如行者暫息不名已到而名行者 二無漏學得常隨遂故。由得學法名為有學。
論學法云何。問學法也。
論。謂有學者無漏有為法。答學法也。
論。無學法云何。問無學法。
論。謂無學者無漏有為法。答無學法。
論。云何涅槃不名為學。問。因何有學法唯取有為無漏。簡去涅槃。
論。無學異生亦成就故。答也。擇滅無為。若是有學。因何異生無學皆得成就。若是有學即雜亂也。
論。此復何緣不名無學。問也。
論有學.異生亦成就故。答也。有學.異生皆成擇滅。若是無學即雜亂也。
論。如是有學至阿羅漢果。總分學.無學為八人也。由向.及果各有四故。此即以所成法向.果別故。說人別也。
論。名雖有八至不離前果故。釋。雖就所成就法分人有八。然實能成人有五種。謂初果向.及第四果各有一人。第二果向.及住初果同是一人。住第二果及第三向亦同一人。住第三果及第四向。亦同一人也。由此實人唯有五別。
論。此依漸次至非前果攝。釋超越與次第不同。若超越者。第二果.向非初果攝。第三果.向非第二果攝。
論。如前所說修道二種。已下大文第二諸門辨道 就中有五。一地由道離染。二道引離繫得。三道離地通局。四近分攝道別。五世俗道緣行。此半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治自地故。釋。有頂染唯無漏斷。夫有漏道斷惑者。皆是次上地。斷下地惑。自地不能治自地故。有頂無上地故。唯無漏斷。
論。自地煩惱至不治自地。釋自地道不能斷自地惑所以。正理論云。何緣下地起世俗道不能對治上地隨眠。上地定非下地世俗厭行斷道所緣境故。非厭下地能離上染。上地望下極微妙故。由此證知。唯無漏力能離有頂。其理善成。
論。離餘八地至俱能離故。釋餘地也。
論。既通由二離八地染。下半行頌。第二明道引二離繫得。
論曰至同所作故。明有學二道俱引二得 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是修二道因也 同所作者。是同治也。廣如下智品釋。
論。有餘師釋至煩惱不成故。敘異說也。此師不立修因。但證知有。謂有捨無漏得煩惱不成。故知由有漏得能持斷也。
論謂有學聖至成彼煩惱。指事釋也。如有學聖先以無漏道離無所有處煩惱。後依四禪練根至解脫道。捨前鈍果及向。唯得四禪已下不還果道上三無色。若無先修有漏道得無為者。無漏得捨有漏得。無煩惱應成。既不成煩惱。明知有有漏得。
論。此證非理至不成惑故。論主破也。此因不定。亦有共許無有二得煩惱不起。
論。謂如分離至故不成證。指事破也。非想地惑共許無有漏得。練根捨時雖無二得。煩惱不起共許異生生上地時。下地煩惱斷得都無。下地煩惱亦不得起。故不成證。正理論云。此二雖無煩惱斷得。而勝進故遮惑得生。彼亦應然。故證非理。由此但可作如是言。二道於中所作同故。隨一現起引二得生。不可說言為成斷故。
論。既說聖者至無漏斷得准釋。異生斷惑唯有漏得。聖斷見道有頂唯無漏得 言聖。簡異生 離八。簡有頂 修簡見道論。由何地道離何地染。已下一行頌。第三明道離地通局。
論曰至已離故。明諸無漏道唯未至定。能離自.下.及上地染。自餘諸地唯離自.上地染。欲界無道故依上未至斷。自餘諸無漏唯在根本地中非未至故。離下地染方得上地。由此上地不能斷下。
論。諸有漏道至已離故。明有漏道唯近分定能斷下地。不能斷自.及上地惑。自地煩惱所隨增故。不能斷自地惑。勢力劣故不能斷上。起上地根本已離下故。唯未至斷。
論。諸依近分離下地染。已下一行頌。第四明近分攝道別。
論曰至謂欲八定。明能斷有八。即四靜慮.四無色。所離有九。謂欲界及八定。
論。初三近分至非即近分。明初.二.三.定不定。上五定入根本。
論。近分根本至必入根本。釋所以也。下三地未至與根本地。受不同故。轉入異受少艱難故。若欣上心強即入根本。若欣劣者即不能入 第四靜慮及四無色未至.根本同一捨受。離下地染必欣上故。所以上地定入根本。
論。諸出世道無間.解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世道俗緣.行。
論曰至隨一行相。明六行相。無間.解脫。上.下緣異 隨一行言。顯斷惑時無間.解脫。非定起三。隨起一行皆能斷惑。婆沙六十四云。問無間道中何行相後。起解脫道何相行耶。評曰此事不定。從麁行相無間道。後容起靜等三種行相為解脫道。苦等亦爾。以此六種有漏行相。隨離染者所樂起故。問以世俗道離諸染時。無間解脫各緣何地。評曰如是諸說。雖各能生弟子覺慧。而最初說於理為善。謂九無間道皆緣欲界。九解脫道皆緣初定。所以者何以世俗道離欲染時。厭下欣上方能離故。如離欲染離上七地染。應知亦爾。問世俗無間.解脫道中。一一能修幾種行相。答諸異生者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修苦等三行相。八解脫道中具修六行相。後解脫道中即修此六行相。亦修未來初靜慮地無邊行相。如是乃至。離無所有處染。隨其所應當知亦爾。若諸聖者修六行相如異生說。更加有漏無漏十六行相。聖者若離初定乃至無所有處。唯修無漏十六行相。餘如前說。問何故初定近分。通修有漏.無漏十六行相。上地近分唯修無漏耶。答初定近分有聖行相故。能通修有漏.無漏十六聖行相。上地近分無聖行相故。唯能修無漏行相。問現在如前說。未來修者為何所緣。答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唯緣欲界。八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緣欲界.及初定。靜等三行相唯緣初定。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通緣三界。靜等三行相。緣初定乃至非想非非想處。乃至。離第四靜慮染時。乃至。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及靜等三行相。緣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餘同前地。問何故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靜慮所攝麁等行相。通緣三界。無色所攝麁等行相。唯緣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有遍緣智。能緣自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無遍緣智。唯緣自.上不緣下地。故無色不修緣下地行相。
論。非寂靜故至翻此應釋。明六行名義也。正理論云。諸下地中由多掉舉。寂靜微劣故名為麁。雖大劬勞暫令掉舉勢用微劣。仍不能引美妙樂生。故名為苦。有極多種災害拘礙。及能覆障令無功能見出離方。故名為障。諸上地中不作功用。掉舉微劣故名為靜。不設劬勞掉舉微劣。引生勝樂故名為妙。於下地中所有災害。能決定見心不生欣。及能越彼故名為離。應知此中已兼顯示無間.解脫行相。各三相翻而生如其次第。謂無間道緣下為麁。解脫道中緣上為靜。餘相翻起如次應知。然離染時起則不定。世俗無間及解脫道。能離下等九品染故。應知亦有九品差別 正理論云。離第四靜慮八解脫道未來所修麁等三行。緣第四定及緣空處。然非合緣。以界別故 自餘同婆沙。此中一類譬喻論師。為欲顯成分別論義作如是說。無有異生實斷煩惱。有退失故。與大乘同。
論。傍論已了應辨本義。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盡等相生。
論曰至無學正見生。明先不動羅漢盡智後即生無生智。不生盡智.無學正見智。
論。除不動法至後容退故。明除先不動盡智後。或更生盡智。或生無學正見智。准正理論意。若鈍根者。盡智.無學正見智俱時而得。若先不動。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俱時而得。在因位中先所求者於先起也。
論。前不動種姓至或無學正見。釋頌略不說無生智後起無學正見智也。正理.此論明無學故說無漏智相生。不說生俗智也。理實亦容生其俗智。故婆沙一百二云。此中時愛心解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唯一剎那。盡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心解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及盡智唯一剎那。無生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學正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 此與正理少異。正理云。無生智或剎那。或相續。時解脫起盡智亦爾 述曰。正理剋實說。婆沙對前金剛喻定等說故。偏說相續不說剎那。
論。前說四果是誰果耶。已下大文第四明諸道果。一沙門性.果.數。二立四果因緣。三明中間二果。四沙門果異名。五明沙門果依身。此中第一門也。
論曰至故名沙門。明沙門也 諸無漏道是沙門性者。出沙門體 懷此道者名曰沙門者。明人名沙門 以能勤勞息煩惱故者。釋沙門名。引經可知。
論。異生不能至非真沙門。釋異生非沙門也。正理論云。由此異生雖能已斷無所有處染。而非真沙門。以諸過失尚有餘故。暫時靜息非究竟故。
論。有為無為是沙門果。出沙門果體。
論。契經說此至八十一解脫道。明數也。
論。諸無間道至士用果故。辨有為果差別。諸無間道唯是沙門性。諸解脫道亦是沙門。有為果體是彼等流.士用果故 准此論文。解脫道既言亦沙門果者。亦無為果 或可。亦者亦沙門性。所以名果者。以是沙門等流.士用二果性故。
論。一一擇滅至士用果故。辨無為果。
論。如是合成八十九種。總結數也。
論。若爾世尊何不具說。已下一行頌。第二明立四果因緣。
論。曰至無常等故。明具五因立四果也 謂總一得得諸斷故者。正理云。謂一果得。總得先來所得斷故(述曰。此說前向果中所得無為至今果位。總一果得。得無為故非是眾多無為同一得得) 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何故名沙門果。答無倒勇勵息除染法名曰沙門。是諸沙門所引所證名沙門果。
論。於四果位至故佛不說。准此論文。唯此四位及練根者。有此五因。餘位無也。由此練根亦名得果。
論。若唯淨道是沙門性。已下一行頌。第三明中間二果。
論曰至斷五下分結。明有漏斷修惑得二果時。兼用唯無漏道斷見惑無為同一果得。成一果故。由此從多名沙門果。
論。又世俗道至沙門果體。第二釋也。諸聖者世俗道斷惑之時。必兼無漏斷得持故。從無漏得名沙門果體 退不命終者。據得果位。非是向位。
論。此沙門性有異名耶。下兩行頌。第四明沙門果異名。
論曰至諸煩惱故。明真沙門性。亦名婆羅門。婆羅門名為淨行。以能遣除諸煩惱故名為淨行。
論。即此亦說至亦名清涼。明亦名梵輪。正理論云。寂默冲虛蕭然名梵。佛具此德故立梵名。既自覺悟。為令他覺。轉此授彼。故名梵輪。
論。即於此中至故名法輪。明諸沙門性唯取見道為法輪也。以作似輪故。
論。見道如何與彼相似。問也。
論。由速行等至似世間輪。明有五義似輪也。正理論云。如聖王輪旋環不息。見道亦爾。無中歇故。如聖王輪行用速疾。見道亦爾。捨苦等境取集等故。此則顯示見四聖諦必不俱時。如聖王輪降伏未伏鎮壓已伏。見道亦爾。能見未見。能斷未斷。已見斷者無迷退故。如聖王輪上下迴轉。見道又爾。觀上苦等已。觀下苦等故。由此見道獨名法輪。
論。尊者妙音至故名法輪。述異說也。
論。寧知法輪唯是見道。問也。
論。憍陳那等至正法輪故。答也。既憍陳那等見道生時未起修道。即名已轉正法輪故。故知唯說見道。
論。云何三轉十二行相。問也。因明法輪。問三轉法輪。
論。此苦聖諦至十二行相。答也。謂 此苦諦者。是顯示轉。顯示四諦相也 此應遍知者。是勸發轉。動令遍知苦也 此已遍知。引證轉。此苦聖諦我已遍知 於集聖諦應言。此集聖諦此應永斷。此已永斷 此滅聖諦此應作證。此已作證 此道聖諦此應修。此已修 一.一三轉合成十二 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者。婆沙七十九云。眼者謂法智忍。智者謂法智。明者謂類智忍。覺者謂類智(准此論文。唯見道也)復次。眼是觀見義。智是決斷義。明是照了義。覺是驚察義(准此釋亦得通修道)。
論。如是三轉至七處善等。明諦十二。故名十二行相。理實有四十八也。如眼.色為二法。乃至意.法為二。實十二。七處善五蘊各七。總有三十五。而言二法及七處也。
論。由此三轉至所說如是。顯三轉次第結歸宗也。
論。若爾三轉至立法輪名。論主破婆沙通三道也。
論。是故唯應至可應正理。論主斷取餘師義也。此師說。十二行相所有教法三周說法名為三轉。准正理論。是餘師義。正理論云。有說此教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此但方便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如何三轉。問也。既以教法為輪者。如何三轉。
論。三周轉故。答也。
論。如何具足十二行相。問也。
論。三周循歷四聖諦故。總答也。
論。謂此是苦至此已修習。重釋也。第一周顯示四諦。第二周勸知苦。斷集。證滅。修道。第三周引己為證。我已知.斷.證.修。
論。云何名轉。重問餘師。
論。由此法門至令解義故。答也。轉自相續十二行法。往他相續令解義故。名之為轉。
論。或諸聖道至故名已轉。論主第二釋也。第一釋印取餘師義。此釋通取三道為法輪也。五比丘等已至轉初故名已轉。正理論云。毘婆沙師本意。總說一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轉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然唯見道是法輪初。故說法輪唯是見道。諸天神類即就最初言轉法輪。不依二道。然諸師多說見道名法輪。以地空天神唯依此說故。曾無說三道皆名法輪故。唯見道具前所說法輪義故。雖諸見道皆名法輪。而憍陳那身中先轉。故經說彼見道生時名轉法輪。非餘不轉。憍陳那等見道生時。說名世尊轉法輪者。意顯彼等得轉法輪本由世尊。故推在佛。令所化者生尊重故。如是則說如來法輪轉至他身故名為轉 若異此者。天神應說菩提樹下佛轉法輪。不應唱言世尊今在婆羅疷斯國。轉無上法輪。故轉授他此中名轉 有說此教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此但方便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何沙門果何界得。此下一行頌。第五明沙門果依.界。
論曰至依三界身。明前三果唯依欲界九依身得。謂六欲天及三天下。第四果通依三界身。謂欲九依。色界十六依。無色四。總二十九依身。得阿羅漢果。
論。前之二果至非依上得。問也。
論。由理教故。總答也。
論。且理云何。問理也。
論。依上界身至不還果義。答理也。離欲界染得第三果。若次第者必依欲身離欲界染。先得果已方得生上。若超越者必依見道得第三果。見道必依欲界身起故。第三果唯依欲界。
論。何緣上界必無見道。問上界無見道所以。
論。且無色中至能得見道。答所以也。夫見道者必因聞教。及先緣欲界苦等。無色界身不能聞教。不緣下故。不依彼身起見道也。色界異生。一著勝樂故。二無苦受。不生厭心故。不能起見道。見道必因厭心起故。
論。教復云何。問教也。
論。由經說故至上界定無。引經證也 經言有五補特伽羅。即五不還 此處通達者。通達即見道異名。此處者。是欲界 彼處究竟者。是上二界得涅槃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四
霜月二十日午上點了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五
沙門法寶撰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四
◎論。如前所說至亦有云何。已下大文第五明六種姓。一明六種羅漢。二明六種學.凡。三明三種退別。四明六退果時等。五明練根不同。六明九種無學 就初門中。一明六種種姓。二明六種先後。三明從姓果退。此一行半頌明六種姓。
論曰至六不動法。列六種姓名也。
論。於此六中至及心解脫故。釋先學位是信解脫。今至無學名時愛心解脫。恒時愛護所得法故名時愛。及心解脫煩惱縛故名心解脫。有學無心解脫。利根羅漢時愛。此具二故立此名也。
論。亦說名為至方入定故。釋異名也。以要待時得解脫故。名時解脫。如盛蘇瓶。略去初盛字但名蘇瓶 由此待時。已下釋待時也。婆沙一百一云。時雖有多。略有六種。一得好衣時。二得好食時。三得好臥具時。四得好處所時。五得好說法時。六得好補特伽羅時。乃至廣說。待六種時得心解脫故名時解脫 又云。云何時愛心解脫。答時解脫阿羅漢盡智.或無學正見智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云何不動心解脫。答不動法阿羅漢盡智.無生智.或無學正見智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 此中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心者。簡別有學及有漏心勝解者謂現在。已勝解者謂過去。當勝解者。謂未來。此即簡異無為解脫。顯二解脫唯以無漏心相應勝解為自性 又云。此二解脫各有二種。一名心解脫。離貪愛故。二名慧解脫。離無明故 又一釋云。依搖小道而得解脫故名時解脫。猶小道者。謂若極速第一生中種善根。第二生中令成就。第三生中得解脫。餘不決定依廣大道而得解脫名不時解脫。廣大道者。謂極遠聲聞乘經六十劫而得解脫。如舍利子。獨覺乘經百劫而得解脫。如麟角喻。佛乘經三無數劫而得解脫。
論。不動法性至及心解脫故。釋前見至。無學位名不動心解脫 頌中言復者。以不動法性六種姓中是最後故。但言其後表是不動。即此不動以無退動故名不動。貪等盡故名心解脫。
論。亦說名為至和合時故。釋亦名不時解脫。三摩地等不待勝緣時。得現前故名不時也。煩惱盡故名心解脫。
論。或依暫時至無退墮時故。述異釋也。暫時解脫有退墮時。以有此時名時解脫。畢竟解脫無退墮時。以無此時名不時解脫。
論。此從學位見至姓生。釋本名也。前時解脫先說從生後說異名。不時解脫先說異名後說從生者。作頌文便。
論。如是所明六種羅漢。已下半行頌。第二明六種先後。
論曰至隨應當說。明六種姓中。若無學位中。是退法者。必定先是有學位退種姓也。若無學位思法種姓即不定。或是學位退法。至無學位練根至思。或是從學思種。生乃至不動。或有先來是學位中不動姓。或是退性。或是思等。至無學位練根至不動也。
論。言退法者至非思法等。釋退法也。正理論云。謂彼獲得如是類根安住此根。與退緣會便退所得。無退緣者便般涅槃。或有精勤進得勝姓。
論。言思法者至恒思自害。釋思法也。正理論云。恒作是思。勿遇病等便於正念有所忘失。於加行中致有慢緩。由此慢緩令我有退。由斯籌慮起自害思。或由艱辛方逮勝位觀諸財寶。乃至廣說。
論。言護法者至喜自防護。釋護法也。正理論云。謂有一類恒於時愛解脫中繫念現前。專精護。彼作是念言。我且未能修習練根達安住法。但於時愛心解脫中。能不放逸精勤防護。如是種類名為護法。
論。安住法者至亦不增進。釋安住也。正理意同。
論。堪達法者至速達不動。釋堪達也。正理亦同。
論。不動法者彼必無退。釋不動也。正理論云。謂有一類根性殊勝於行自在。於斷煩惱隨煩惱中得方便智。不為一切隨順退法之所傾動乃至廣說。
論。此六種姓至具二加行。釋六種姓差別所以 恒時。謂動行 尊重。謂勇猛 退種闕二。是鈍根。思種二根少利。第三唯恒時。第四唯尊重。第五雖具而是鈍根。第六具二而利根。
論。退法種性至通三界皆有。明五種姓名據容有非即如名定有退等。三界具有六種種姓。而於上界無退練根。
論。若執退者至故唯有二。明若退等定退者。即唯欲界具六種性。不應通上界。以是無退等故。
論。如是六種阿羅漢中。已下半行頌。第三明從姓.果退。
論曰至皆有退義。明六種姓不動種姓決定不退。前五種姓容有退義。有退義言顯非決定。
論。於中後四至最居下故。明五中退法一種無退姓義。以最下故。餘四皆容退性義以即下姓可容退故。
論。五種皆有從果退義。釋。前五種姓皆容得有從果退義。非決定也。
論。雖俱有退至所成堅故。退姓.退果並非先也。謂先學位是退種姓。至無學位練根進成思種姓等。此種性等有退種姓及退果義。若先學位是思種姓。至無學位進思護等有退種姓。至思種姓無退果義。及退思種姓義。學.無學道所成堅故。護等准此。婆沙一百八十二云。尊者設摩達多說。退阿羅漢時。唯得未來先所捨學果。不得過去。所以者何。以彼畢竟不現前故。上地沒生下亦爾 又云。摩訶僧祇說。預流果有退。
論。若諸有學至所成堅固。乘便釋世.出世道所持不退。
論。若住此位至必亦無退。明無學.有學二。先位中是其退法至修道位中。從退至思等。從思至護等。此新進得。種性有容退義。無學有學二。先位中住思護。住堪達種性。至無學位必無退義。經二道持。皆不退故。
論。此所得果至有退果義。明若先位退種姓有退果義。若先位是思等姓無退果義。
論。又亦無退至退預流果。明雖凡位中是退法。得預流果亦必定無退。
論。由此應果至一一增故。明先是退姓至應果增進根者。退法有三。思四。護五。住六。堪達七也。
論。思法等四至應是進非退。明先是退姓至無學進至思等。後退果時。還住退性不住思等。
論。何緣定無退先果者。下明初果無退所以。此即問也。
論。以見所斷至必無退理。答也。以見所斷依無事故唯無也。此有三重。第一我體無故名為無事。第二謂有身見依我處轉。我體既無名依無事。第三見斷餘惑以我見為根身見不退亦無退理。
論。若爾應說此惑緣無。難也。身見依我。我體既無。應緣無起。
論。非此緣無至不如實緣。答也。身見既依身起。即是以苦諦為境。如不如實知謂苦法為我。
論。諸煩惱中誰不如是。難也。貪.瞋.慢等皆緣諦境不如實知。應名無事。何獨見惑。
論。雖皆如是至與修斷別。釋也。雖皆以諦為境不如實知。而有差別。以修斷惑各永有可意.不可意別。於所緣境此相非無。名為有事。見所斷惑計我斷.常。非諸諦境有我等相。與修道別。名為無事。
論。謂於色等至依無事惑。別釋見道煩惱名無事也。
論。若修所斷至依有事惑。別釋修惑名依有事。
論。又見斷惑至依無事惑。重釋見惑名依無事。
論。修所斷惑至依有事惑。重釋修惑名依有事。
論又見斷惑至名依有事。此以理為無事。事為有事也。因釋見惑不退。廣有事.無事惑。
論。諦理真實至有失念退。第二釋見惑不退。前釋由惑所緣無事.有事。斷有退.不退別。此釋由所知境理事不同。退.不退別。
論。或修斷惑至定無退義。此釋以起惑審慮.不審慮別明退不退也。
論。經部師說至彼說應理。論主評取經部釋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問也。論由教理故。論主答也。
論如何由教。有部問也。
論。經言苾芻至非阿羅漢。引兩經證。聖慧實斷惑不退也。阿羅漢果不退故。佛不勅令應不放逸。
論。雖有經言至從此退故。論主通經。言利養亦障阿羅漢而不說退阿羅漢。但說退現法樂住。引不動心解脫證。
論。若謂有退至故名為愛。論主通時愛心解脫經也。
論。有說此定至故不名愛。重釋時愛。應果性是解脫。又已得故。更不希求。不得名為時愛。故知時愛現法樂也。
論。若應果性至有可退理。重引前經反難釋也。
論。由此證知至如理應思。順成一切應果皆是不動。然利.鈍根於現法樂有退.不退。立退.不退法。及思.護等。正理廣成立應果有退也。
論。不退安住不動何別。問三別也。
論。非練根得至亦無退理。答不退.不動二別相也。
論。安住法者至三種差別。答安住相也 是不退等三種差別。總結也。
論。然喬底迦至阿羅漢果。論主通經。有部謂。喬底迦退應果重得 經部宗。喬底迦學位數退深自厭等。臨命終時得阿羅漢果。
論。又增十經至再說應果。經言一法應起。謂愛心解脫。一法應證。謂不動心解脫 經部計不動心解脫是應果也。若不爾者。何再說應果。
論。又曾無處至但說不應證。明無經說應果名應起破也。
論。又說鈍根至為顯何義。無義破也。
論。若為顯彼至最所應起。進退縱奪破也。
論。故時解脫非應果性。總結也。
論。若爾何故說時解脫應果。有部問也。既時解脫非應果體。何故說有時解脫阿羅漢也。
論。謂有應果至名不時解脫。經部答也。據待時不待。得定立名也。
論。阿毘達磨至非理作意故。此引對法。隨眠由三處起。應果既不具三處知不退。
論。若謂彼據至因不具生。經部縱救破也。
論。是名由教總結教也。
論。如何由理。有部問也。
論。若阿羅漢至是名由理。經部答也。
論。若爾應釋炭喻契經。已下有部引經救也。
論。如說多聞至阿羅漢果。引炭喻證有退也。
論。由此經言至臨入涅槃。有部以言臨入涅槃。故知是應果也。
論。餘契經中至名應果力。第二證是應果也。
論。又此經說至是阿羅漢。第三證退是羅漢也。
論。實復所說是阿羅漢。經部記引後文於一切順漏已能永吐已得清涼准此後文是阿羅漢。
論。然彼乃至至容起煩惱。有部立前。乃至於行住時由失容起煩惱。有學說故無有失。後成無學即無退義。
論。毘婆沙師至亦有退義。述有部宗也。依宗輪論。大眾部等。預流果有退應果不退 經部。預流.應果俱不退 有部。預流不退應果有退。
論。唯阿羅漢種姓有六。已下半行頌。第二明六種學.凡。
論曰至彼為先故。明有學.異生亦有六種種姓。應果凡.學六性以為先故。
論。然見道位至如無學位。明異生.見道.修道三位中。見道無練根。凡位.修位皆有練根。如無學也。婆沙第七云。順解脫分亦有六種。謂退性等。轉順退解脫種姓起思法等。轉思等性亦爾。轉聲聞.起獨覺及佛。轉獨覺起聲聞及佛。若佛種姓順解脫分已即不可轉。極猛利故。亦說決擇分有六種性。
論。如契經說我說由斯所往四種增上心。已下一行頌。第三明三退不同。四種增上心所。謂四靜慮 此問意。經說不動心解脫退現法樂住。不動法果。今問因何不動退現法樂住。即以三退答。
論曰至不現在前。釋三退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三中至已得位故。述人具退多少不同。如文可解。
論。約受用退至無相違過。釋通不動 言退現法樂者。據受用退說。
論。無退論者至不應為難 無退論者。謂經部等。諸無漏解脫皆名不退。如何經中說六種姓。如前通云。據有漏現法樂說。
論。諸阿羅漢既許退果。已下一行頌。第四明退果時等。
論曰至可委信處。明退果不命終也。婆沙六十一云。復次根本果位具五因緣。一捨曾得道。二得未曾得道。三證結斷一味得。四頓得八智。五一時修十六行相。故退果時未還得。無命終理。向中不爾。故退彼時雖未還得。有命終義 正理論云。誰有退。誰無退耶 修不淨觀入聖道者。容有退失。修持息念入聖道者。必無退失。尊重止.觀無貪.癡增。如次應知有退.無退 何界何趣容有退耶 唯欲三洲有退。六欲天處得聖果者有說利根故無有退。以有勝智能制伏心。背妙欲境入聖道故 有說退者由闕資緣。或所依身不平等故。六欲天處二事並無有鈍根隨信行姓生彼得聖。亦無退理 又云。諸有退者為起惑退。為先退已或方現前 品類足論由三因起惑。謂未斷等 通云 此據具緣。亦有闕者何心無間起惑退耶。且從無學起惑退者。若起色纏.無色纏退。唯從自地順退分定相應善心無間而起。非住欲界有上地攝無覆無記心現在前。唯除通果。然無從彼退。豈不順退分各於自地離染時捨。如何無學者未退起惑彼心現前 理實如是。然順住分品有三。一少順退。二少順進。三守自位。前言自地順退分定。即順住分中少分。順退者少順退故得順退名。然此定心與守自位多相涉故。順住分攝。諸有未失順退分者。彼心無間煩惱現前。若捨彼心從順住攝少順退者。起順煩惱退。故於文義無所相違。若起欲纏而退失者。從自地善.無覆無記二心無間皆容現前。諸從學位智惑退者。起色.無色煩惱。退時若先全離此地染者。唯從此地順退分定相應善心無間而起。若未全離此地染者。從此地攝善。及染污二心無間。皆容現前。起欲界而退失者。若先全離欲界繫染。從自地善.無覆無記二心無間皆容現前。若未全離欲界染者。從欲界善.染.無覆無記三心無間皆容現前。若未現前獲得清淨靜慮.無色。必無能起色.無色纏退失所得。彼或從彼無間起欲纏退失所得。若現前得清淨靜慮。猶未現前得淨無色。必無能起無色纏退。起欲.色纏退失所得。若已現前獲得清淨靜慮.無色。通起欲.色.無色界纏退失所得。諸有退失先所得時。若起上纏現在前退不生下善。不成下惑。若起下纏現在前退定失上善。定成上惑。復有欲令要失退已。後時對境惑方現前 婆沙六十一。問退起煩惱不。一說起煩惱。一說不起。評曰。此二說中前說為善。要起煩惱現在前時。乃成退失勝功德故。此說退位。若退性者。不必要起煩惱現前不退。無學位有退性者故。
論。又住果位至雖蹶不仆。明退果不造退果事業。
論。如上所言有練根得。下有兩行頌。第五明練根不同。婆沙六十七云。若不還果依彼地得。即依彼地而後轉根。或依餘地。然勝非劣 又六十八云。頗有退預流果而不成見所斷結耶。答有。謂退勝種姓時 又云。煗.頂.忍世第一法。此是聖道近加行故。緣諦行相似聖道故。依身及定同見道故。前位不爾故。不立六種性。亦有轉根義。謂轉退煗種姓相起思法煗 乃至 轉堪達根起不動法煗種性根。轉聲聞煗起獨覺煗。轉聲聞.獨覺煗起佛煗種性根。如說煗位頂亦爾。忍位有異。謂轉退法種性起思法忍。漸次乃至。轉堪達忍種性根。起不動法忍種姓根。轉聲聞忍起獨覺忍。無轉聲聞.獨覺忍種姓根起佛忍義。所以者何。忍超惡趣。諸得忍者於惡趣得非擇滅。菩薩有時乘大願力。生諸惡趣饒益有情。故二乘忍位無趣佛乘理。有說獨覺煗.頂。亦不轉趣佛乘。評曰。部行喻者。煗.頂位中轉趣佛乘。不違理故。由此前說於理為善。學.無學位轉根加行道。通曾得.未曾得。無間.解脫道雖未曾得。加行道通漏.及無漏。未來修亦爾。無間.解脫道一向無漏。未來修者亦一向無漏。無學第九解脫通漏.及無漏爾時隨應修三界善根故。
論曰至所成堅故。明無學練根。
論。有學位中至上相違故。明有學練根 上相違者。謂非學.無學二道持也。
論。彼加行道諸位名一。明學.無學加行道各一。
論。如是無間至非增上故。明練根無間解脫唯用無漏道。正理論云。我所承稟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故。學位中修練根者。正為遮遣見惑所發。無學位中修練根者。正為遮遣修惑所發。如斷彼能發惑時。所起無間.解脫多少。如是如是。斷彼所發無知現行。道數亦爾。是故無學修練根時。用九無間.九解脫道。學位練根二道各一。然見.修惑所發無智。隨所障殊有多品類。故轉退等成思等時。諸道現前各有所遣。由此無有超得勝性 又云。以何等故名為練根。調練諸根令增長故。謂道力故令根相續。捨下得中。捨中得上。漸漸增勝名為練根。故練根名目轉根義。雖八解脫漸得勝根。而由本心求勝性故。未得勝性不前劣。如得後果方捨前向。若聖位中得勝種性。必捨前劣。煗等位中修練根者。但得勝性劣性不行。名為轉根。非捨劣得。
論。依謂身地至謂除後三。此明依也。依謂有二種。一依身。學.無學同依三洲身。餘無退故。若有退處。可有練根。餘處無退故無練根。亦依地。無學依九。有學依六。
論。所以者何至但依六地。釋所以也。無學練根如得應果。故通九地。有學練根捨鈍果.及向。唯得利果。有學前果唯依未至。第三不還通依六地不依無色。如見道故。由此學位修練根者。若住果道。加行等三皆果道攝。若住勝果道。加行.無間勝果道攝。解脫道果攝。住無學位修練根者。加行等三唯果道攝。諸住果位修練根時。捨果得果。住勝果位修練根時。捨二得果。又諸聖位修練根時。與本得果地。或同。或異。謂初.二果依地必同。不還.應果依地不定。或依本地。或上或下有差別者。若諸不還依下練根。不得上果。阿羅漢不爾。如本得果故 准此論文。依根本地入見道者。亦修練根。不還依上得果。依下修練根故。婆沙六十七評家云。應作是說。若於上地已得自在。而依下地學轉根等。亦得上地無漏果道。然轉根時不得無色。彼定無有不還果故。
正理據於上地不自在者。婆沙得上果者。據自在說。不相違也。
論。諸無學位補特伽羅。已下半行頌。第六明九種無學。
論曰至名二覺者。答前數也。
論。由下下等至成九種差別。答前由何也。
論。學.無學位有七聖者。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二明攝諸聖 就中有三。一建立七人名。二慧.俱解脫名。三學.無學名滿。此一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隨法行名。明見道二人依前加行時。依他信故名隨信行。依教法故名隨法行。
論。依根不同至信解見至。明修道二人。鈍信根增名信解脫。利慧根增立見至名。
論。依得滅定至滅盡定故。於不還果中得滅定者。別名身證。
論。依解脫異至立俱解脫。明無學位二人據解脫不同分二由。
論。此名雖七至不時解脫。明體唯六。即是利.鈍二人。三位各二故體唯六 身證即是信解.見至 慧解脫俱解脫即是時解脫.不動也。
論。應知此中至如理應思。已下乘數文可知。
論。何等名俱及慧解脫。下半行頌。第二重釋二解脫也。
論曰至得解脫故。釋二解脫異名。婆沙五十四。問曰有先得阿羅漢果後得滅定。彼於解脫障何等心解脫有滿耶。無漏耶。有說有漏。以無漏心得盡智時已解脫故。評曰應作是說。有漏.無漏俱得解脫。所以者何。解脫有二種。一者行世解脫。二者在身解脫。彼未得滅定時入.出心不得行世。不得行世故不得在身。若得滅定入.出定心行世.在身。如俱解脫依義立名。前五立名亦應依義立 正理論云。何等名為解脫障體。諸阿羅漢心已解脫。而更求解脫。為解脫彼障。謂於所障諸解脫中。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於彼彼界得離染時。雖已無餘斷而起解脫。彼不行時方名解脫彼。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於諸定不自在為體。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諸定不得為體。有餘師說。於彼加行不勤求故。不聽聞故。不數習故。解脫不生。即此名為解脫障體。初說應理。所以者何。必有少法力能為障。令彼於定不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何緣於諸定中不得自在。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說言即因不得。自體不應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應可說。即以應果不得為性。彼既不然。此云何。阿羅漢果亦由於加行不勤求等體不得生。豈便無別煩惱障體。故後三說皆不應理。又無漏心亦有從此名得解脫。由約在身及約行世說解脫故。謂要解脫解脫障時。方起在身及行世故。
論。如世尊說五煩惱斷。下一行頌。第三明學.無學滿。
論曰至未離欲染。明學位三滿具.闕 三滿者。一根滿謂利根。二果滿謂得不還。三定滿謂得滅定。見至利根故得根滿。未得不還。故非果滿。未得滅定故非定滿。
論。有有學者乃至得滅盡定。如文可解。
論。無有學者至亦得滿名。明有學中無有得定根滿非果滿。向得定滿者。必果滿故。及根.定滿者。亦如上釋。
論。諸無學者至亦立滿名。釋無學不別說果滿。以皆果滿故。
論。有但由根至已得滅盡定。明由根.定得滿名。於中有三句。第一句但由根。第二句但由定。第三句由根定。如文可解。
論。廣說諸道差別無量。已下第三大文明諸道差別 就中。一明道差別。二明四種通行。三明菩提分法。四明四種證淨。五明正脫.正智。六明厭離通局。此一行頌第一明四道也。
論曰至謂三餘道。略出道體。
論。道義云何。問道義也。
論。謂涅槃路至涅槃果故。有兩釋道義。道是路之名。趣涅槃路名之為乘。是所依運動之義。有所追求必依。於道。依此四道求涅槃故。
論。解脫勝進如何名道。問也。加行.無間趣向涅槃可名為道。解脫已至。勝進已過。如何名道。
論有三釋。第一云。與加行等道類同故。是道轉上品故。
論。或前前力至後後故。第二釋也。前前至後皆是道義。
論。或能趣入無餘依故。第三解也。解脫.勝進亦得道名。已趣無餘故。正理論云。三乘賢聖涉此夷途。速達二種涅槃界故。
論。道於餘處立通行名。已下一行頌。第二明通行。
論曰至任運轉故。釋樂通也 通是道之別名。不多艱辛任運轉故釋樂名也。正理論云。任運轉故如乘船筏。
論。道依無色至觀增止減。釋苦通行。正理論云。雖道非苦。苦受相應艱辛轉故亦名為苦。如依陸路乘馬等行。艱辛轉者。由此地中止.觀雖俱而增.減故 此依地立苦.樂名也。
論。即此樂苦至翻此名速。釋遲速也。此依根立遲.速名也。此上遲.速之名在道非人。
論。或遲鈍者至速此相違。此釋遲.速之名從人非道。正理論云。此行五蘊.四蘊為性。由色定.無色定別。而名通者。顯慧勝故。偏立見名。如見道邊諸世俗智金剛喻定。亦以五蘊.四蘊為體。立相定名。
論。道亦名為菩提分法。已下第三。頌明菩提分法 於中有六。一舉數釋名。二出體性。三釋念住等。四明增位前後。五明漏.無漏別。六明依地有異。此一行頌第一舉數釋名。
論曰至八聖道支。舉數釋名也。
論。盡無生智至此二名覺。釋菩提名 菩提。此名為覺。有二義。一如睡覺故。二覺知故 無明睡皆永斷故者。是如睡覺 及如實知已作已事者。盡智覺知 不復作故者。無生智覺知。
論。三十七法至菩提分法。釋三十七名菩提分所以。
論。此三十七體各別耶。已下一行頌。第二出體。
論曰至餘九同前。明十法為體。此出體也。婆沙九十五有三說。一說同此論。一說開戒為二。以十一法為體。一師開為三。謂正語.正業.正命。此論合說以十法體。開合雖異於理無違 問何故唯十為體 婆沙廢立 問何故一切色中唯無表色有立覺分非餘色耶 答正語.業.命隨順聖道勢用偏增故立覺分。餘色不爾 又戒能為穀。餘色不爾 又正理云。何緣表業不立覺分。覺分唯是順定善法心俱無表有勝順能。表業不然。是故不立 問何故不立心為菩提分法。復次心於雜染.清淨品中。勢用均等。菩提分法於清淨品。勢用偏增。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輔佐菩提。心王不應輔佐於覺。如王無有輔佐臣義。問大地法中何故但立念.定.慧.受為菩提分法。答念.定.慧三順清淨品勢用增上。菩提分法亦復如是。故攝此三。受於雜染.清淨品中。勢用俱勝。故亦立為菩提分法 有餘師說。受於雜染勢用雖勝。而於淨品作饒益事。如旃荼羅性雖鄙劣。而與豪族作饒益事。故亦立為菩提分法。想.思.觸.欲於雜染品。勢用偏增。故不立為菩提分法。於假想觀勝解偏增。菩提分順真實觀。是故勝解非彼所攝 有餘師說。菩提分法學位偏增。至無學位勝解方勝。故不立為菩提分法。作意於境義不相應。故亦不立 有餘師說。初取境時作意力勝。至境相續彼力漸微。菩提分法要取境已多時方有。義不相應故亦不立 問何故三受皆通無漏。唯立喜為菩提分法。答樂.捨二受無彼相故。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樂.捨遲鈍故俱不立 復次無漏樂受為輕安樂所覆損故。捨為行捨所覆損故。相不明了。故不立為菩提分法 問大善地法中何但立信.精進.輕安.行.捨四種。為菩提分法耶 答由此四種順菩提勝故。偏立為菩提分法。謂趣菩提信為上首。將起眾行信為初基。故立信為菩提分法。精進遍策趣菩提行。令速趣向三乘菩提。故亦為菩提分法。輕安調適對治惽沈。助觀品勝。行捨平等對治掉舉。助止品勝。菩提分法止.觀為主。故俱立為菩提分法。慚.愧等六。散善品中勢用雖勝。而於定善勢力微劣。故不立為菩提分法。以菩提分定善攝故。餘大不善地法二。大煩惱地六。小煩惱地法十。及不定地中貪.瞋.慢.疑。並順雜染故皆不立。睡眠.惡作雖亦通善。唯是生得。菩提分法是加行善 又正理論云。何緣不立不相應行以為覺分 彼於助覺無別勝能。不相應故。非如無表雖不相應。而於道輪有為轂用。故於覺分不別建立 問三無為法何故不立 解云順菩提分必須起用。無為無用。是故不立。由斯廢立故唯十種是菩提分。餘皆不立。又正理論云。何緣不立信為覺故道支。初發趣時信用增上。已入聖位在覺.道支。信於爾時勢用漸劣。故不立在覺.道支中。何緣於覺支立喜.輕安.捨。非亦立在彼道支中。彼偏順覺。不順道故。云何順覺。且修道中地地各修九品勝覺。如如於諦數數覺悟。如是如是發生勝喜。由聖勝喜後樂觀諦。如人掘地獲寶生喜故。後樂更掘。故喜於覺順力增。要由輕安息諸事務。及由捨力令心平等。方能於境審諦覺察。故立安.捨在覺支中。云何此三不順於道。速疾運轉是聖道義。此於速運少有相違。並能令心安隱住故。何緣於道立尋及戒。於覺支中非亦立彼。彼偏順道不順覺故。云何順道。且見道中尋策正見。令於上.下八諦境中。速疾觀察。戒為轂成見道輪。令於諦速疾迴轉。故尋及戒俱立道支。此復云何不順於覺。且尋於諦不寂靜轉。故尋於覺少有相違。覺是相應。有所緣境所依行相。戒此相違故。覺支不建立彼。通運為道不可為例 何緣聖種不立覺支 正理論云。覺支通道.俗。聖種唯道故不立也。
論。念住等三名無別屬。此下一行頌。第三明念住等。
論曰至慧勤及定。釋。此三品從勝出體。
論。何緣於慧立念住名。問。實是其慧。因何名念。
論。毘婆沙師至持令住故。述婆沙釋。
論。理實由慧至已廣成立。論主述自釋指前釋也。
論。何故說勤名為正斷。問。體既是勤。何名正斷。
論。於正修習至斷解怠故。答也。
論。或名正勝至此最勝故。釋異名也。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此四何緣說為正斷。答由此四種能正斷故。問前二可爾。後二云何。答以初為名故無有失。或此四種皆有斷義。謂前二斷煩惱障。後二斷所知障。修善法時斷無知故。暫斷.永斷俱名斷故。有處說此名為正勝。無倒策發成勝事故 問何故惡不善法已生者說令斷。未生者說令不生。答已生於自相續已有作用故說令斷。未生者於自相續未有作用故說令不生(云云解多) 問所修諸善隨爾所生。即爾所滅。無有生已過一剎那。有停住義。如何乃言於已生善法。為令安住不忘倍修增廣耶。答應知此中說二分善法。謂順住分。順勝進分。令安住不忘者。說順住分。令倍修增廣者。說順勝進分。俱依相續展轉勝進說安住。故無有失 問欲界有惡不善法。可說有四。云何上界亦說有四耶。答彼雖過惡不具。而具有彼功德。有說彼無所謂。而有能謂 乃至 問靜慮可爾。無色云何。答無色雖無壞對治。而有持及遠分對治 問學位可爾。有惡不善法故。無學云何。答彼雖無過惡生。而有功德。有說雖無所治。而有能治。謂多種對治如前說 問涅槃精進何正斷攝。有說初正斷攝。以永斷。即涅槃時作四事故。
論。何緣於定立神足名。問也。實是其定。何緣名神足。
論。諸靈妙德所依止故。答也。現大身等諸靈妙德。名之為神。所依止義名之為足。
論。有餘師說至足謂欲等。述異釋也。
論。彼應覺分至增欲心故。論主破也。婆沙說有十一。謂慧.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分二。今言欲.勤.心.觀為神足體。勤.觀先有。雖不加數。欲.心先無。應更加二至十三也。
論。又違聖說至等持名足。出違經失。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若三摩地是神亦足。應立一。或應立五。何故說四耶。答唯三摩地立為神足。從四因生故說為四。謂加行位。或由欲力引發等持令其現起。廣說乃至。或由觀力引令現起。由加行位四法隨增令等持起故得定位。於一等持建立四種 問此四何緣說名神足。答諸所思求。法所欲斷。一切如意故名為神。引發於神故名神足。然此神用略有二種。一世俗所忻。二聖者所樂。若分一為多。合多為一。此等名為世俗所欣。若於世間諸可意事不住順相。於諸世間不可意事不住違相。於此二事。安住於捨.正念.正智。此名為賢聖所樂。復有三種神用。一運身。二勝解。三意勢 或復五種神用。一業。二異熟。三變現。四具德。五發心。業謂中有。異熟謂祚會等。變謂依定。具德神用者。謂四神足。發心神用者。謂天龍等。五神用中此說具德。
論。何緣信等至後名為力。問。同是一信。如何信先說為根。後名為力。
論。由此五法至分先後故。答也。先下。後勝。故先名根。後名力也。
論。又依可屈伏不可屈伏故。第二釋也。先可屈伏。但名根不得名力。復不可屈伏。是力義故名為力也。
論。信等何緣如是次第。問。五力等。先信。次進。復慧等。
論。謂於因果至如是次第。答也。如文可解 問何緣此五名根。名力。答能生善法故名為根。能破惡法故名為力 有說。不可傾動名根。能摧伏他名力 有說。勢用增上義是根。不可屈伏義是力。若以位別六下位名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一位中皆具此二 問何故此七名覺支耶 答覺謂究竟覺。即盡.無生智。或如實覺即無漏慧。七為彼分故。故名為支 問何故此八名道支。答所履通達故。名為八道。是彼分故。故名為支。
論。當言何位何覺分增。已下一行頌。第四明增位前後。
論曰至說念住增 正理論云。謂此位中為息顛倒。由念勢力。於身等境自相.共相。能審了知壞二種愚。慧用勝故。
論。煗法位中至說正斷增 正理論云。謂此位中見生死過涅槃功德。遂能勇猛發勤精進。不墮生死速趣涅槃。勤用勝故。
論。頂法位中至說神足增 正理論云。謂此位中能制心識趣不退位。終不遺乏信等善根。定用勝故。
論。忍法位中至故說根增 正理論云。謂此位中永息惡趣。終不退墮速入離生。增上義成根義勝故。
論。第一位中至故說力增 正理論云。謂此位中不為煩惱之所屈伏。力義勝故。雖忍位中亦容如是。然非決定是故不說。或此位中不為一切餘異生法之中所屈伏。故於此位力義偏增。
論。修道位中至說覺支增 正理論云。或此中斷九品惑。數數道覺故。覺支義增。
論。見道位中至說道支增 正理論云。見道位中所有道義。皆具之故說道支增。謂尋求依。及通往趣。二義具故說名為道。見道位中二義最勝。謂見道位聖慧初生。如實尋求諦理勝故。又於此位不起期能速疾行往趣勝故。
論。然契經中至非修次第。明經說次第也。
論。八中正見至所說如是。明支體也。
論。有餘於此至立念住等。述異說也。
論。謂修行者至說在最初。釋念住在初所以。
論。由此勢力至說為第二。明正斷也。
論。由精進故至說在第三。明神足也。
論。勝定為依至說為第四。明五根也。
論。根義既立至說為。第五明五力也。
論。於見道位至四聖諦故。明七覺也。
論。通於二位至涅槃城故。明道支通見.修也。
論。如契經說至亦修圓滿。異師引二經證八聖道支通見.修位。以經說八道支與七覺支同時圓滿。故知非世見道中也。
論。又契經說至通依二位說。引第二經證。以說如實言者喻四諦。苦實苦等。是如實者言 依本路速行出者。喻令修習八聖道支。既出生死前後同依一路。故知見.修同八聖道。若不爾者法喻不同 所說喻者。如契經說。有諸商侶乘船入海。至一海諸有羅剎女。現可愛形誘諸商侶。漸入己城各配一女。時經多日。空中天神告商侶曰。今此城內非是人類。皆是羅剎幻惑故爾。不久之間皆被食噉。即為宣說如是之言 於此城中皆悉受苦。此喻苦諦 汝勿貪染。此喻集諦 急求出城此喻滅諦 急急覓出道。此喻道諦 宣如實言者喻四聖諦。顯見道也 空中天神復告商侶。可依本路速行出去。今此本路。喻令修習八聖道支。正顯修道。過去諸佛。悉依此修道本路而出生死。若欲求出生死海者。可依過去諸佛本路速行出之。求速出者。當勤修習八聖道支。以此故知。亦通修道。
論。隨增位說次第既然。已下一行頌。第五明漏.無漏。
論曰至有漏.無漏。釋頌可知。正理論云。一切覺分皆助菩提。唯此獨標覺支名者。以最隣近菩提果故。由此理趣證七覺支。應知但依治有頂說。此為上首類治下地。唯於無漏立覺支名。若不許然。寧不通二。或於一切菩提分中。依近菩提立覺支號。道中修道。位近菩提。性近菩提。唯是無漏。故無漏修方立覺支名見道位中八道支勝故。此一向無漏性攝。雖正見等亦通有漏。然彼不得聖道支名。聖道支名目無漏故。又諸論者許覺分法覺支後說定是無漏。若說在前便通二種。既覺支後方說道支。故八道支一向無漏。所依通二。義准已成。謂覺分中前位增者。彼於後位勢用亦增。後位增者非於前位。故毘婆沙師作如是說。從初業位至盡.無生念住常增。乃至廣說。
論。此三十七何地有幾。已下有兩行頌。第六明依地也。
論曰至猶疑慮故。明初禪.根本.未至別也。
論。第二靜慮至各三十六。釋二定二地各三十六者。謂未至除喜。二定除尋故。各三十六。
論。第三第四至各三十五。釋二地同。餘文可解。然四念住必不並生。以一慧分四念住故。應諸地中若據同時即各除三。雖慧定等一法義分。據義不同亦不除數。故正理云。初根本定雖容有三十七。然實三十四。
論。覺支轉時必得證淨。已下兩行頌。大文第四明四證淨。舊云四不壞信。
論曰至聖戒證淨。列四名也。此四證淨以二法為體。一信。二戒 信分為三。謂信佛.信法.信僧。戒是道俱無漏戒也 所信佛者。謂佛無學法。法者謂無我理等。正理論云。於何等法如何而得法證淨耶。謂唯於苦者達唯有法無實有情。生決定信。如是次第見集諦時。亦唯如前得二證淨。達唯集法能為苦因。無內士夫。生決定信。從此無間見滅諦時。亦如前得二證淨。達唯滅法是真涅槃。誠可遵求。生決定信。從此次後見道諦時。兼於佛.僧得二證淨。於佛相續諸無學法得佛證淨。於僧相續學.無學法得僧證淨。兼言為顯見道諦時亦得聖戒及法證淨。達唯道法是證滅目。誠可遵求。生決定信 准上信法。不緣教也。言僧者。謂以佛為師因教得道總名為僧。不簡道俗但取無漏。
論。且見道位至亦得證淨。明見諦證淨多少不同。見三諦雖不同。即於爾時唯法證淨。即信俱戒名戒證淨。見道諦現行唯得唯緣法證淨。得修未來有別緣佛無學法。及菩薩二根。辟支三根。及四向果。各不同故。名佛法僧不壞證淨。即信俱戒名戒證淨。
論。兼言為顯至及戒證淨。釋頌兼也。
論。然所信法至皆得法證淨。明總.別法。三諦唯道通總.別。由此緣四諦時皆有法證淨。
論。聖所愛戒至無不亦得。明戒證淨四諦皆有。
論。由所信別至故唯有二。明信三不同。分信為三。實體唯信。戒復為一。故體唯二。
論。如是四種至非證淨故。明唯無漏。
論。為依何義立證淨名。問立名也。
論。如實覺知至皆名淨。答也。如實覺知四聖諦理。釋證也 信妙尸羅是淨。答淨。
論。離不信垢破戒垢故。釋二得淨名所以。
論。由證得淨立證淨名。合釋證淨名。由慧證諦得淨信淨戒名證淨。
論。如出觀時至次第如是。明四次第。
論。如何出時現起次第。問出時次第。
論。謂出觀位至正信三寶。釋出觀位現知次第。
論。猶如良醫至病方除故。舉喻顯也。
論或四種至及所乘乘。第二喻也。
論。經言學位成就八支。已下第五明正智.解脫 於中有四。一明正智時。二明解脫時。三明道斷障時。四明斷離義。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可立解脫智。釋立解脫名及智名所以。如多繩雖解多縛。唯有一縛不名解脫者。此明正解脫得名。非無解脫體可說有解脫智者。此明解脫智也。
論。無學已脫至故唯成八。結無學有十支。有學唯八支。
論。解脫體有至依有為故。明無學解脫有為.無為。解脫中以勝解有為解脫支體。
論。支攝解脫至此解脫蘊。復開解脫支為心.慧二解脫。正理亦開時.不時解脫。即二解脫五分法身蘊中是解脫蘊。此上所明二種解脫。皆通中勝解為體。有部宗也。
論。若爾不應至非唯勝解。經部引經難有部也。經中既言心從貪離。故知非唯勝解。論。若爾是何者。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解脫蘊。經部餘師釋。即以心王名解脫體。正理救云。此不成證。謂經亦說。云何心清淨最勝。謂離諸欲惡不善法。乃至。安住第四靜慮。於等持蘊未滿為滿。已滿為攝修 即名等持。如由欲等眾行功能。令諸等持圓滿而起。等持圓滿名心 欲勤等非心離垢 清淨。等持令心離穢濁。非心離垢即名等持如是由欲等勢力。令解脫蘊圓滿而生。圓滿說心解脫。解脫令心離穢濁。故非離垢即名解脫。故乘所立不違契經。
論。如是已說至盡無生智。第二正智也。正智即是前說盡.無生智。如實正知我生已盡等故。
論。心於何世正明解脫。下半行頌。第二明解脫時。
論曰至此心生故。明無學心生時得解脫也。先由煩惱得障不至生時。今得正斷故得生也。此就顯說言煩惱得。理實亦通色.無色業。故正理云。說障解脫者非唯煩惱障。色.無色界滅生果業。亦是爾時所脫障故。此業亦障阿羅漢得。由此古昔諸大論師咸作是言。業於得忍.不還.應果。極為障礙。
論。金剛喻定至名已解脫.明正斷障.已斷障。及正解脫已解脫時。
論。未生無學至行身世故。明諸無學心當於爾時同得解脫。本論唯說生者。所以也 問有學無漏心至生時。豈不亦由障得解脫。因何本論不說此耶論。答正理云。雖諸學心亦於生位從障解脫。而論但說初無學心生時脫者。據無餘斷證解脫故。又此唯說純解脫故。此中有心是自性解脫。非相續解脫。四句可解。
論。諸世俗心從何解脫者。問世俗心解脫時也。
論。亦即從彼遮心生障者。答也。應果身中諸有漏法得解脫時。即從彼遮無學心生障解脫 又釋。即從此遮有漏心生障解脫。如熏禪等諸有漏心。從彼定障而得解脫。
論。未解脫位此豈不生者。問也。此有漏心未解脫位豈不生也。因何說言從障解脫。
論。雖有已生不似今者。答。未離障前。雖有漏心有已生者。而不似今已離障者。
論。彼何所以者。何問也。
論。與惑得俱此後若生無俱惑得。答也。前已生者與惑得俱。今若生者無其惑得。
論。道於何位令生障斷。此下半行頌。第三道斷障時。
論曰至離障同故。釋道雖障與斷或不同。離障。生.未生皆離障。障同無故。正理云。如世現見開水路時。近水遠水皆離其障。如是既見能斷惑道身中已生。亦應可說近心遠心皆得解脫。
論。經說三界。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無為解脫斷.離.滅三界別也。
論曰至無為解脫者。釋經中三界。即是前二解脫中無為解脫。體一無為。就三義別立三名也。正理七十二云。就三界體約假有異。若就實事無有差別。云何名為約假有異。謂離貪結名為離界。斷餘八結名為斷界。滅餘一切貪等諸結所繫事體名為滅界。何緣三界如是差別。謂有漏法總略有三。者能繫而非能染。二者能繫亦是能染。三者非二順繫染法故。斷此三所證無為。如次名為斷等三界(述曰。言結。遍一果等貪自性貪等無為名離界。餘八然法自性斷結等無為名為斷界。餘往上緣縛斷時名為餘滅界。即此九結及一果等望他即是滅。望自即離斷。色不染法一向是滅非總定別故云假也。今詳正理俱不盡理。此之三體各別不相纏染法一向約自即八結名斷。貪名離也。餘法諸結無一名滅。此釋三別。於理為勝。若不爾。即三雜亂。然言假者此三無為其性無別。皆得名為斷。名者是假非實也。離滅也就三有漏分三名)。
論。若事能厭必能離耶。此下一行頌。大文第六明厭離也。
論曰至餘即不然。釋厭也。
論。四諦境中至皆得離名。釋離也。
論。廣陜有殊故成四句者。厭通斷惑不斷惑是廣。唯緣苦.集是陜。離通四是廣。唯是斷惑故陜也。
論。有厭非離至非離染故者。第一句也。即超越人緣苦.集智.忍。及諸加行.解脫.勝進道所有智也。
論。有離非厭至能離染故。第二句也。第三.四句如應可知。前說是厭非厭等者。謂是超越法忍。及諸見。修道中加行.解脫.勝進道攝智也。超越人不合或斷或已斷故。加行.解脫.勝進道非斷治故。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五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者。惠於曾見決斷名智。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智類不同不過十種。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智即是道。道是滅因。前賢聖明道所成人。此品明智述人所因道。先果後因。故此明智。
論。前品初說至為有智非見耶。結前起後。頌答可知。自下准此皆不述也 就此品中大文分二。一明智差別。二明智成德 就前門中復分為七。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相異三明建立十智。四明法.智斷別。五明十智行相。第六義門分別。第七廣明修智。此一頌第一明忍.智.見別。
論曰至推度性故。此明聖忍非智攝也。立以聖名簡有漏忍 自所斷疑者。簡異部疑也。與疑得俱故不名智。正理論云。或求見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諸忍正起推度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已上論文)。
論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明盡.無生非見性也。
論。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明所餘智皆通智.見。已斷自疑故是智攝。推度性故故名為見。非初見故不名為忍。
論。諸有漏惠至世正見為六。明有漏惠皆得名智。所見境中非初見故。婆沙四十四云。無一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惠數數觀之。故有漏惠皆是智攝(已上論文) 即是通染不染一切有漏諸惠。皆名為智。雖五識緣念念不同。緣同類故亦名為智。又所取境無始時來。用有漏惠數數觀故。除五識身相應諸惠。所餘善惠皆名為見。即是世間正見攝也。諸染惠中唯五名見。一切無記皆非見也。
論。如是所說至竝惠性攝。此明有漏及無漏惠。於一切處皆得名惠。以此皆能簡擇法故。
論。智有幾種相別云何。此下第二明十智相別 於此文中復分為四。一明十智名.體別。二明三智成九智。三明九智成十智。四明盡.無生相別。此兩行頌明十智名體別。
論曰至性差別故。此列智名。先束為二 論。如是二智至分法.類別。此開二智為三智也。
論。三中世俗至四諦為境。此明三智境各別也。正理釋云。前有漏智總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內眾惑。故非無漏 又云。有漏.無漏二智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惠與此相違。如竭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練勢用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勢有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
論即於如是三種智中。下一頌。第二開成九智也。
論曰至滅.道四智。此明法.類就境成四。兼前法.類復成六智。若兼世俗總有七智。
論。如是六智至名盡無生。此明六智至無學位。成盡.無生總成九智。
論。此二初生至為境界故。明盡.無生初生之者。唯緣有頂四蘊為境。唯此二智通其多念。初念唯緣有頂苦.集。餘異緣也。若不爾者。何故以初簡後生也。
論。金剛喻定境同此耶。問也。
論。緣苦.集同緣滅.道異。答也。准此論文。金剛喻定。唯緣非想四蘊為境。同初盡故。
論。於前所說九種智中。下兩頌。第三開成十智。
論曰至餘即不然。明於法.類.道.世俗中離出他心非苦.集.滅.及盡.無生。
論。此智於境至及去來心。此明他心三決定相。
論。勝心有三至勝位者心。明不能知三緣心也。唯知等.劣故。正理云。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所智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謂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能知。皆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地三根心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總了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緣有漏.無漏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漏三品可一身成。無漏隨根立聖者別。尚無有一成二品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說一補特伽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差別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增。如次能令多品惑斷。或諸種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位根相對亦爾 婆沙論云。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果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說。能知四種。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說者。唯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所以者何。如不知因。果亦爾故 又婆沙云問靜慮中間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說。初靜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說者。第二靜慮下品智能知。評曰應作是說。初靜慮三品智皆能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已上論文)。
論。此智不知至為境界故。明此不知去.來因也。
論。又法.類品至為所緣故。明法.類智不相緣也。以類分智非欲道故。法智不緣。以法分智非上道故。類智不緣。雖滅.道法智亦治上修惑非全分故。類智不緣。
論。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緣。明見道中無他心智。見道亦容為他心境。
論。若諸有情至見道位心。此即總標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知見道心。
論。彼諸有情至初二念心。此別明聲聞知法分心。
論。若為更知至非知見道。此明聲聞加行劣故。經多剎那加行方成。雖亦能知第十六心。其第十六心非見道攝。
論。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此別明獨覺知法.類心。
論。有說知初二及第十五心。述異師說獨覺心知。正理論云。有說麟喻知四剎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說。知四剎那。謂初二念心.第十一.二(已上論文)。
論。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明佛無加行能知一切 問何故無漏他心智體。唯是道智非餘智耶 答正理云。以無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故(述曰。此即苦.集智而不能知) 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勝故。非已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緣己身無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有漏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緣異此智故。謂無漏智緣有漏時。必是總緣厭背行相。是故決定不能別緣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緣有漏時。必於所緣深生厭背。樂總棄捨不樂別觀。緣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緣便捨不樂別緣。於所愛中即不如是。總見聞已亦樂別緣。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聖智一一別觀成緣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智(述曰。若無漏智不能別緣。因何苦.集智是三念住攝者別緣心受心所耶)雖有。而非但緣一法。緣多體故(述曰。他心智起緣一法而不能緣二三心等。三念住攝緣多心等由此緣多非別緣攝也)。
論。盡無生智二智何別。已下一行頌。第四明二智相別。
論曰至是名盡智。明盡智相也 智見明覺解惠光觀。此即總列智之異名 決斷名智。推求名見。離闇名明。悟理名覺。了達名解。擇法名惠。光謂現照。觀謂觀察。此即名雖異。其體一也。故正理云。豈不二智非見性攝。如何乃言智.見.明等。有作是釋。乘言便故。然實二智是於後時所起見因故亦名見。謂離盡智後出觀時。必不現行審察見故。先不動性及後練根得不動時。離無生智後審察見亦不現行。故此見名從果而立。或如見故假立見名。如立光名現照轉故。光是色處智體非光。照用如光名光無失。如是二智實非見體。現照如見立以見名(已上論文) 論。云何無生智至是名無生智。明無生智行。盡智知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若無生智知不退也。故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故正理云。何緣論說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苦等。理但應說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俱時轉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應重說。應知此說意為遣疑。恐有生疑。如時解脫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不時解脫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為顯一切盡智先起故。復先說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已知等。顯時解脫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已知等。顯不時解脫盡後起無生。故雖重言。而無有失。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槃得亦名涅槃(已上論文)。
論。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問也。諸無漏智不過十六行相。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如何能作如是知也。
論。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論主引婆沙釋。本論意謂從盡智出後得智中。能知我已知苦等。若從無生智後出。後得智中。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由此證知。二無漏智力用有別。
論。有說無漏至智亦是見。述異釋也。
論。如是十智至六少分。明十智相攝 俗智一全。謂俗智。一少分。謂他心智 法.類智各攝一全。謂法.類智 七少分。謂四諦盡無生他心智 苦集滅智各攝一全。謂各自智 四少分。謂法.類.盡.無生智 道智攝一全。謂自智 五少分。加他心智 他心智一全。謂自智 四少分。謂俗.道.法.類智 盡無生智各一全。謂自智 六少分。謂四諦.法.類智。
論。何緣二智建立為十。下一頌。第四建立十智。
論曰至為自性故。第一建立世俗智。以世俗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性名世俗智。
論。二對治故至欲.上界故。第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對治欲界非法故名法智。對治上界非法亦應名法智。不可重名法智。但可名類。以是對治非法.類故。
論。三行相故至體無別故。第三建立苦.集智也。此由苦.集體一用分。不由境別。但以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四行相境故至俱有別故。第四建立滅.道智也。滅.道二諦體行俱別。由此所緣.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名。第五建立他心智也。正理論更引脇尊者釋。引此智生。要先知心後方知所。從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修何加行。先應觀察色之顯.形。所樂言音表心差別。謂彼行者初修業時。為欲審知他心差別。先審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別。遂知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亦由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念。調柔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德智。此智真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之相。了然可得。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若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為加行。此加行位通緣色.心。至成滿時緣心非色(已上論文)。
論。六事辨故至最初生故。第六建立盡智。於見苦。斷集。證滅。修道事辨身中。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七因圓故至為因生故。明無生智。自身一切聖道。與此為因名因圓滿。因滿故別立無生智。
論。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已下一行頌。第四明法.類治不同也。
論曰至無能治欲。釋頌文也。正理論云。何緣唯有滅.道法智兼治上界。非苦.集耶。所緣寂靜出離同故。謂欲.上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故。以諸擇滅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所緣苦.集。欲.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故。又苦.集智緣所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貪 乃至滅.道二智不緣厭境。緣下治上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淨觀緣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槃欲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緣欲苦.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緣欲界法滅.道智生。普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道法智品增。乃至得成金剛喻定。由此大聖妙善了知。依全治門立法.類智。
論。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已下第五明十智行相 文中有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無漏行相。三明行相體緣。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後當廣釋。此明法.類智具十六行相。以有四法.四類智故。
論。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明世智行相 有此者。謂此十六行相。即燸.頂.忍具十六行相。世第一唯苦下行相 及更有餘能緣一切法自共相等者。謂五停心觀。總別念。十二緣。緣十八界無我觀等。總別之相。
論。苦等四智至四種行相。明四諦智各有自諦四種行相。
論。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明他心智行相。無漏他心如道智說。有漏他心。如心.心所法自相境。故行相亦爾。非十六行相所攝。
論。如是二種至不緣想等。此明取別境也。若無漏。若有漏。二種他心。皆唯但緣一法為境。
論。若爾何故至有貪心等。難也。若唯取心不取心所。何為經說了有貪心。貪是心所。心是心王。豈非取二。
論。非俱時取至取衣及垢。通也。心之與貪別念心取。如取衣時不即取垢。
論。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繫。汎明有貪心二也。有貪相應名有貪心。斷與不斷俱名有貪心。餘有漏心為貪所繫。名有貪心。若斷貪已不名有貪。此總釋也。
論。有說經言至應得離貪名。述婆沙一師釋也。此師唯說貪相應心名有貪心。對治貪善心名離貪心。若不取治貪名離貪心。取貪不相應名離貪心者。瞋等相應心不與貪相應。故應名離貪心。
論。若爾有心至離癡亦爾。論主破此師說也。若謂治貪名離貪心。不治貪不染污心。不與貪相應故。非有貪心。不治貪故。非離貪心。此二心攝心不盡。餘師所說貪所繫故名有貪心。貪不繫者名離貪心。此即攝心盡。有癡等亦爾。論主取此師為正。此即類釋瞋.癡心也。
論。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述婆沙釋聚.散心。
論。西方諸師至說名為散。述健駄羅國師釋。
論。此不應理至道智有部。破西方師釋。一以理破。二違本論破。諸染污心與眠相應故名聚心。染污故應名散心。此則一心有二心過。此違理也。若謂聚心是眠相應。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即違本論類智.道智二智知也。類智知上界。道智知無漏道故(已上第四對)。
論。沈心者至相應起故(第五對也)。
論少心者至所好習故。第一釋也。
論。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第二釋也(已上第六對)。
論。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已下重釋諸句 極二相應者。或癡相應謂忿等或二相應。謂貪.瞋.癡。無三相應者。餘句可解。乃至 由此染善得少大名。總結第六對也。
論。掉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七對也。
論。不靜靜心應知亦爾。此類釋也(第八對也)。
論。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第九對也)。
論。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第十對也)。
論。不解脫心者至容解脫故(第十一對也) 婆沙一百九十廣釋十一對心。略心即是此聚心也。一百八十九云。問何故此中不說他心智。答他心智知他相續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相續心.心所法。是故不說 廣如彼釋。婆沙評家義當此中所破。
論。如是所釋至諸句別義。論主總非前師釋也。
論。如何此釋不順契經。有部問也。
論。經言此心至有觀無止。答違經也。經說聚心惛.眠俱行故。
論。豈不前說至通聚散過。有部引前違理破也。
論。雖說非理至是散心故。西方師通前難也。雖說眠相應染心。亦聚.亦散過。我西方師不說眠相應染心為散心。但名聚心。復有何過。
論。豈不又說本論相違。有部引前違教破也。謂本論說法.類.世俗.道智.知故。
論。寧違論文不違經說。西方師通本論不得故。云寧違論文不違經說。
論。如何不辨諸句別義。有部問也。
論。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西方師答也。
論。依我所釋至八句別義。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經中八句別也。
論。謂雖散等至別立八名。有部重廣釋也。
論。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西方師難。既不能通我前引經云。云何內聚謂心若與昏眠俱行等文。所釋八句義別不成。
論。又若沈心至名非時修。西方師重引破有部八句也。若沈心即掉心者。經不應說沈.掉非時修覺支別。說所為沈.掉修覺支別。明知沈.掉心異。
論。豈修覺支有散別理。有部難也。豈修覺支有散別修引經為難。若有別修。可有修三不修三別。既無別修之理。如何有修.不修者。
論。此據作意至故無有失。西方師答。經言修者是欲修名修。非正修也。欲修名修故散別無有失也。
論。豈不我說至我說體一。有部通經說。懈怠增者經說沈心。掉舉增者經說掉心。沈.掉舉常相應故我說體一。
論。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西方師總非不得經意。正理論曰。此彼二經意各別故。此經中說有貪等心。為令知心染.淨品別。謂為如實了知諸心黑品.白品差別理趣。說有貪心.離貪心心。彼經中說聚心.散心。為令了知修神足障。由彼經說自審己心勿太沈。勿太舉勿內聚勿外散。謂彼行者修神足時。應自審察修神足障。此心懈怠。此心掉舉。此心惛眠。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散。此.彼經意所為既殊。不可引彼經遮釋此經相。彼經但說修神足時。心於內外太聚.散失。不欲分別心染.淨相。此經所說與彼相違。雖諸染心皆有怠等。為顯諸染過失差別。隨其增位立沈等心。立策等心。應知翻此。故我宗釋符順契經。亦善分別諸心異相(述曰。此經者。謂明十一對心。彼經者是西方師引難有部經也)。
論。前說一切至貪繫是何義。論主述西方部徵有部前釋。貪繫故名為有貪心。貪繫是何義 論主前依婆沙正義。正存貪所繫。後依經部破貪繫心。
論。若貪得隨故至貪所緣故。已下進退徵。如文可解。
論。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遮轉計也。
論。若謂由為至癡所緣故。又遮轉計。
論。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又重破有部釋也。
論。若爾云何。有部反問也。
論。今詳經意至名離貪等。論主破有部存西方師釋。
論。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有部難也。若與貪相應名有貪心。此心即無有離貪義。恒相應故。如何經說有離貪.瞋.癡心。不還墮三有。
論。依離得說故無有過。論主通也。
論。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有部破論主也。
論。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論主通也。
論。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已下述其本宗義也。
論。此所明他心至能緣行相不。問也。
論。俱不能取至能緣行相。答也。不取所緣.能緣行相。
論。不爾他心智至能自緣失。反難釋也。若不如上所釋不知所緣及能緣行相。即有二失。若知他心所緣。即有他心智緣色等境。及自知過。若知他心能緣行相者。即自知失。自心是彼他心能緣行相故。故婆沙九十九云。又他心智但緣他心不緣他心所緣.行相。若緣他心所緣行相。應緣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所緣。及能緣行相故。
論。諸他心智至如應容有。已下明決定相也 謂唯能取欲.色界繫。不知上故在四禪故 及非所繫。知無漏心故 他相續中。不自緣故 唯知。現在。簡過.未也。唯緣有情現起心故 同類。法分知法分等 心.心所法。簡知色等 一實自相為所緣境。一簡緣二.三等。實簡緣假不緣假故。自相簡共相不緣共相故。無漏他心雖作四行。唯緣一法 或可。唯說有漏 空無相不相應。不與苦下滅下心相應故 盡無生不相應。彼息求故。為知他心非知盡故 不在見道。無異心故 不在無間道。以斷障故。他心智不斷障故 餘所不遮者。除上決定餘不遮也 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 已上明他心智行相 自下明盡.無生智行相。
論。盡無生智至離空非我。明盡.無生智各有十四行相。
論。謂由彼力至不受後有。釋盡.無生智知俗所以。婆沙二十九云。我生已盡者。是緣集四行相。梵行已立者。是緣道四行相。所作已辨者。是緣滅四行相。不受後有者。是緣苦二行相謂苦.非常 又婆沙一百二云。如契經說。諸阿羅漢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辨。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 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者。如此中說我生已盡。問此盡何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去生。過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未來生未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不住何須盡 答應作是說。盡三世生。所以者何。此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諸瑜伽師。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彼染故。令生因果皆不得成 廣如彼釋 梵行已立。謂無漏行已立。問為學梵行已立。為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無學梵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 言所作已辨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作已究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 廣如彼釋 言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諸阿羅漢皆無後有故。通說為不受後有。廣如彼釋 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一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說。此中我生已盡是集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辨是滅智。不受後有是苦智 廣如彼釋。
論。為有無漏越此十六。已下一行頌。第二明無漏行唯十六也。
論曰至越於十六。論主先述二宗別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問外國師也。
論。由本論故至如理所引了別。外國師引本論文證。以不繫心了欲界法。苦.集八行相外。更有有是處有是事行相。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
論。若謂彼文至餘不說故。遮有部通本論文。謂有是處。有是事。但為顯示前八行相義決定。故作如是等言。於餘處文亦應如此說。正理論云。此不成證。違論意故。論顯不繫行相眾多。於中有緣欲界繫者。依容有說。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由此故餘無此言(已上論文)。
論。謂若彼論至故釋非理。舉餘見所斷文不說有是處。有是事文。證前不繫心文。有是處。有是事。為別行相 我故我所故。是有身見 斷故常故。是邊執見 無因故無作故損滅故。是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非勝計勝故 能清淨故能解脫故能出離故。是戒取。非因計因故 惑故疑故猶預故。是疑 貪故瞋故慢故癡故。可解 此上諸心皆是不如理所引。既於見所斷了欲界中。即但有不如理所引。無有是處。有是事。於不繫心了欲界中。即有有是處。有是事。如理所引。故知不繫心了欲界法。八行相外別有行相 正理論云。除此無容有餘行相。由此不說有是處言。由皆顛倒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教無違。不可傾動(已上論文)。
論。十六行相實事有幾。此一行頌。第三答三問也。
論曰至名四實一。述不正義也。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答緣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已上論文)。
論。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述正義也。
論。謂苦聖諦至能永超故出。下有四番釋。十六行相。此第一番釋。如文可了。
論。又非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此第二釋。文顯可知。
論。如是古釋至更為別釋。已下論主更別釋也。
論。生滅故非常至自非我故非我。此釋苦諦。如文可知。
論。因集生緣至與論為異。已下引經釋集諦也。文有三別。一明四欲不同。二明四欲位別。三結四欲行名。此第一也 言以欲為根者。根者是因義 言以欲為類者。類是緣義。此經意以愛為集諦。所言欲者。即是貪也。
論。此四體相差別云何。此問四欲體相別也。
論。由隨位別至起造業時欲。此第二明四欲位別 凡諸有情先於總自體起總我貪 次於當總自體起當總我貪 次後復起若天.若人等當別我貪。
然復為別我故。造業貪結當生起續生我貪。或執造當業時我起造業我貪。當果取蘊是其苦體。前之四因是其集諦。此四位欲即前四欲。
論。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果。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如文可解。
論。或如契經至亦當變異有。更引經釋四欲別 決定有者。決定有我體故 如是有者。執我如是由婆羅門等有 變異有者。謂從小至大等有 執我現有者。計我現在有 執我現無者。執於現在歸斷滅故 餘文可解。雖有當別不同。竝准此釋。
論。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釋滅.道下八行相也。已上即是第三番釋。
論。又為治常樂至行出行相。此即論主第四番釋。
論。如是行相以惠為體。述有部釋 正理釋云。謂唯諸惠於境相中。簡擇而轉名為行相。
論。若爾惠應至不相應故。論主破也。
論。由此應言至皆名行相。論主述自釋 言行相者。境相品類差別不同故言行相 或是能取境差別相故名行相。
論。惠及諸餘至唯是所行。就有部宗釋能所行。及辨寬狹。如文可知。
論。已辨十智行相差別。已下第六義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明性.地.身別。二明念處分別。三明智相互為境。四明十智緣境。五明非我行相。六明成智多少。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唯是善。明三性也。
論。依地別者至及下三無色。明依.地別 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者。正理意云。此又通性故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上七近分非法智依者。以彼唯是有漏法故。亦不依無色。以不緣欲故。所餘七智總說雖同。然於此中非無差別。類智決定九地為依。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為依。若類智攝。通依九地。
論。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身。明依身也。
論。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已下一行頌。第二念處分別。
論曰至皆通四。釋也。滅智無三境故唯法。他心智不緣色故唯三。所餘八智境。通色.心.心所等故。通四念住。
論。如是十智展轉相望。已下一行頌。第三明智相互為境。
論曰至除法智。明法.類智。
論。道智能緣至皆緣十智。明道等五智。
論。滅智不緣至為所緣故。明滅智也。
論。十智所緣總有幾法。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十智緣境。
論曰至善無記別故。明十智所緣十法。先分十法。後明緣有廣狹 言十法者。有為有八。謂有漏六。即三界相應.不相應。無漏二。謂相應.不相應 無為為二。謂善即擇滅。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論。俗智總緣十法為境。以有一切法無我觀等故。
論。法智緣五者。不緣上二界及虛空.非擇滅。
論。類智緣七。緣上二界及善無為故。
論。苦集智各緣三界所繫六。不緣無漏故。
論。滅智緣一。謂唯緣擇滅故。
論。道智緣二。唯緣無漏有為故。
論。他心智三。唯緣三界及無漏相應法故。
論。盡無生智緣九。不緣非諦法故。
論。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已下一行頌。第五明非我行相。
論曰至猶除自品。明無一念知一切法。雖以世俗智觀一切法為非我。由除自品。
論。自品謂自體至非此智所緣。釋自品也。境.有境別故不自緣也。同一所緣故不緣相應。若緣相應即自緣失。極相隣近故不緣俱有法。如眼不見扶根色等。故正理云。何緣不以自體為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行自體。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待四緣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為緣性。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不生義。
論。此智唯是至聞思所成。明依地及惠。一切法.非我觀通上地有。然緣一切法盡。唯除自體.相應.俱有法者。唯是欲.色界攝聞思所成。
論。非修所成至應頓離染。此非有部宗。所以得知。正理論云。然經主說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緣故。若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成唯地別緣。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緣隨所依身自.上境故。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緣。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為非理 兩說不同由宗別也 又正理論云。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中雖有此顯。而緣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惠。皆能除自品。緣一切法故 今依婆沙第十。更以六門分別。一依地別。二最初起。三得差別。四得人別。五緣境通局。六問答分別。一依地別者。評家正義云。一切法無我行相在七地。若別說者。聞所成惠唯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惠唯在欲界。修所成惠唯在六地。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識無邊處緣上三無色。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唯緣一切。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此非擇滅。并一切虛空 二初起者。此非我行相依欲.色界身初起 三得別者。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通三種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可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此間於自.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爾者生彼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此間善修習已。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生彼方得彼聞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及離染得。亦可言是生得。問若欲界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欲界沒生無色界。無色界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有說不得以極遠故。如是說者。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生餘地亦爾 四得人別者。如是說者。異生亦得。乃至。如是說者。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然與內別。謂內法者亦加行得.亦生得.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外法異生唯生得。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以著我故 五緣境通局者。問云何起非我行相耶。答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俱能緣一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不定者亦能緣一切法。定者唯緣。從初靜慮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爾。生第二靜慮等義准可知。問欲.色二界非我行相何者緣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定者。緣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緣法少於欲界。謂不能緣自隨轉色故 今詳。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緣法少二定已上。以不能緣自相應尋.伺。及彼生等故 六問答分別。問此非我行相。若欣作意俱。云何緣可厭法。若厭作意俱。云何緣可欣法。答應作是說。欣作意俱。問若爾云何緣可厭法。答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設於無量可厭聚中。有一可欣則生欣樂。何況多耶。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便於此聚總生欣樂。此亦如是。故無有失。問亦有喜.憂根能緣一切行法何故此行相非彼相應。答互相違故。謂此歡行相轉。彼慼行相轉。故不相應。
論。已辨所緣。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
論曰至亦定成七。明成就有三節一漸增位。二離欲位。三無學位。此即第一 一切凡.聖皆成俗智。未離欲凡唯成俗智。及未離欲聖人在苦忍位。與異生同。雖成無漏惠不名智故。至第二剎那加苦法智。即加法智.苦智。故成三智。第四剎那又加類智。第六剎那又加集智。第十剎那又加滅智。第十四剎那又加道智。至修道位未離欲前。皆悉同前成就七智。
論。如是諸位至生無色者。第二離欲位也。至此位中於諸位各加他心智。謂在凡時。及聖初。先一今二。乃至修位。先七今八。然異生生無色者。雖離欲染不成他心。有漏他心生上捨故。聖生上界成他心者。無漏他心智者生上不捨故。然成二種他心諸位不同。謂異生位及十五心。唯成有漏他心智。超越那含道類智時。具成二種。得根本地無漏道諦為果體故。離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成二。聖生無色便捨世俗。
論。時解脫者至謂增無生。明第三無學位也。無學位中鈍九利十。同如常釋。
論。於何位中頓修幾智。已下大文第七明修智也。於中有六。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明無學道。四明練根等。五明地通局。六明四種修。此下兩行頌第一明見道。將欲釋修。須知修義。正理論云。且應思擇何謂為修。謂習善有為令圓滿自在(此是修義) 非染無記者。無勝愛果故。非善無為者。不在相續故。又無為無果故 今助一解。無為無增減故。
論曰至諸行念住。明見道。八忍七智現起之時。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若緣三諦修四念住。若緣滅諦唯修法念自分修故。
論。何緣見道唯同類修。問也。何緣見道唯同類修非修道等。
論。先未曾得至俱決定故。答也 有二義。一先未得此無漏智故 二對治.所緣俱決定故。見道八忍定緣八諦斷八諦惑。不相交雜修道不爾。斷修惑時。或緣苦諦乃至道諦。及緣非諦交參不定。
論。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明修俗智。於一一諦後邊修故。名現觀邊俗智。於彼後邊觀此諦智得圓滿故。故後邊修。法智位時未圓滿故。故於此位不能修也。
論。道類智時何不修此。問也。是道邊何故不修。
論。俗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答也。有二釋。一據曾.不曾釋。無始已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以世俗智知.斷.證故。由此三邊修彼俗智。無始已來不曾修無漏道。由此不能修彼俗智 二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事現觀者。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容一有情遍知苦盡。遍斷集盡。遍證滅盡。而道必無有遍修者。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俗智。
論。雖集滅邊至種性多故。釋違妨也。謂一有情於見道位知一切苦。未斷一切集。未證一切滅。而於無學必斷.證故。道即不爾。非唯見道不修一切道。至無學位亦不能修。以三乘六種姓其道各別。不平修故。
論。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述異釋也。以道類智是修道故不修見邊。
論理非極成不應為證。論主破也。雖道類智有部云是修道。餘部不許是修道故。非是極成。不應為證。正理論云。道類智時何不修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不能修。此意說言修七處善為種子故見道得生。故見道生時。說彼為眷屬。乃至。由此於三諦世尊說邊聲。如契經說。有身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說有身道邊。無能修道至道邊際故 問三位所修何勝何劣。答正理云。若據相續後勝於前。因增長身起彼得故。若就界說上皆勝下。故前所修色界繫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界繫者。界劣身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
論。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明不起也。婆沙三十六云。問若爾何故不現在前。答此智與見道現行相違故。過見道位無容起故。設見道位中。見道須臾不現前者。此智便起。以見道無剎那斷義。是故此智無容現前。問若不現前。云何可說此依隨信.隨法行身。答彼身有二種。一是見道所依。二是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見道於見道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前。見道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設見道位。此世俗智所依身現在前者。即此智成就。亦現在前。見道唯於未來成就。然見道位。必起見道所依身故。見道成就。亦現在前。此智唯於未來成就。若見道位。不起見道所依身者。則無見道見聖諦義。便非聖者。是故必起見道所依。由此彼身得非擇滅。是故此智畢竟不起 又正理云。此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有為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已上論文)。
論。若爾何故說名為修。難也。
論。先未曾得今方得故。通也。據得說修。闕緣不生。正理論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緣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說名為得。以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利根人無生智與盡智同時得也)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智等。或有諸法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故雖不生而有修義。
論。既不能起得義何依難也。
論。但由得故說名為得。答也。
論。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結破也。
論。如古師說至不樂此義。述經部釋。正理破云。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依說名為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所依即此體故。乃至廣破(已上論文)。
論。隨依何地至七地俗智。述修地通局。准此上地。亦修下有漏。婆沙三十六云。問頗有二聖者同生一地。於現觀邊世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以越地捨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頗有二阿羅漢同在一地。於現觀邊俗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彼先時一依初定入見道。一依第二定入見道。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住中有中得阿羅果。依初定者不成就。此越地捨故。依第二定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已上論文)。
論。苦.集邊修至緣此諦為境。明念住行相緣境別也。正理云。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緣苦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苦。色界繫者緣上苦諦。集諦.滅諦邊修者皆准此 苦諦謂若欲界繫緣欲界集.滅。若色界繫緣上二界集.滅。
論。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明二得中唯加行得。即以見道加行得故。欲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非聞所成彼微劣故。婆沙三十六云。問何故現觀邊世俗智非聞所成。盡智時所修善根有聞所成耶。答彼見道眷屬一向猛利。是速疾道之所修故。非聞所成盡智眷屬。盡智息求是容預道故能通修(已上論文)。
論。智增故至為其自性。辨體也。古德釋。俗智是同觀修。以苦見道同觀諦故。見道觀諦令彼觀諦智增。遂起於得故名同觀修。准此。於見道中有同類智見道為觀諦理。而不為斷惑。又有漏智無別斷見惑。以是義故故非同治。
論。次於修道雖染位中。已下兩行頌。第二明修道也。
論曰至現修二智。明第十六修道初念也。修有二種。謂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未來修。修道初念行修二智。謂道及類。此體是一名有二也。次第.超越皆同此二 若未來修。二位不同。
論。未離欲者至不修世俗。明未來修。他心智通四根本故 若未離欲不修他心。唯修法.類.又四諦智 若已離欲加他心智。不修盡無生。是無學故。不修俗智非想治故。正理論云。先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緣見道中不修他心智。以他心智遊觀德攝。依容預道方有修義。見道位中為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容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論文) 已上明住果修。後向之中斷有三例。一斷欲界惑。二斷上七地。三斷非想。就三例中。斷一一惑復有四道。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此等諸位行得二修。有同有異。然同類者於一處明。由此前後故有差別。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三例行修別也 斷欲修斷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此斷欲界惑故不用四類智。及他心盡無生智。斷通漏無漏道故。所以有俗智。即是總有六智。謂四諦智.法智.俗智 第九解脫道行修。亦同六智。以未來修別故不於此明 斷上七地。用類智故四類智也。滅.道法智能斷上故兼二法智。非有頂故兼俗智也 問何故欲界無間解脫道同處以明。斷上七地別處明也 答斷欲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未來修。同俱不修他心故。所以同處以明。斷上七地無間解脫。同行修四.類.二法.及世俗智總七智。以未來修別所以別明。無間道中不修他心。諸解脫道修他心故。所以如前。
論。斷欲加行至隨應現修。斷欲界惑無間解脫不用類智。加行勝進義即無違。故於此中加四類也。
論。此上未來至加他心智。明上三例未來修也。未離欲故無間道故不修他心。盡無生未得故。法.類互修者。由因力相資故修。下准此釋 斷有頂地加他心智。明有頂也。所以前八解脫與無間行修是同。不同明者。以未來修別。八解脫道修他心智無間不修。第九解脫或九或十。所以別明。除世俗者。有頂治故。加他心者。解脫道故。
論。斷有頂地至苦.集滅.道六。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有頂治故不修世俗。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欲等行修。文中有四 斷欲修斷第九解脫。第一例也 斷上七地諸解脫道。第二例也 斷欲修斷第九勝進斷上八地諸加行道。第三例也。此亦行修是同故同明也 斷上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第四例也。先修他心容現前故加他心智 此上四例行修不同。如應可解。
論。此上未來至四諦他心。明得修同此上四例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是有學故 正理論云。四類不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緣起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彼非對治者。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 此難非理。唯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斷上染位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智。斷上不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者。應無容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集法智。先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所修故。由約種類。若先已得為同類因力。引等流智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彼能為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來修 准上論文。修見道邊俗智名相屬修。然名同觀亦不違理。斷九地染加行.勝進。皆修俗智未見辨處。且即詳此相望雖非是同類因。亦有力用互相引故。由此與無漏智互相修也。
論。次辨離染得無學位。已下一行頌。第三明無學也。
論曰至無生智故。釋無生智等。盡智初心唯緣有頂四蘊。所以行修唯苦.集.類.及盡智。名雖有四。定三同體。苦.集不定。類.盡決定同一念故。
論。次辨餘位修智多少。已下三行頌。第四明練根等餘位修也。
論曰至不修他心。明有學練根。無間道五性非一故言諸也。是有學故無盡.無生。似見道故無世俗智。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所以唯六。
論。諸解脫道至謂加他心。明解脫道。四法.類智修同前。解脫道中非是斷障。已離欲者修他心智。亦同前說。
論。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述異說也。
論。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明加行道。行修與無間同。未離.離欲兩位。未來加世俗智。見道加行有世俗故。故修七.八。
論。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明勝進道。未離.離欲行修。未來同修七.八。
論。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明無學也。無間道故不修他心。行修故不修盡也。
論。五前八至他心及盡 五前者。時解脫中五種性也 前八解脫者。除第九以前八。行修與第九。不同故別明也 未來修八。除俗.無生。
論。四第九解脫至未來修九 四第九者。謂前四種性。第九解脫。同盡智初唯緣非想故。所以苦.集.類.盡隨應現修 隨應現修者。謂苦.集智隨一起不定。類.盡決定非隨應也 未來修九者。加世俗智。同得應果故。
論。最後解脫至未來修十 後解脫者。謂第五種姓練根第九解脫。行修同前。已利根故未來修十。
論。諸加行道至未來亦十。明加行.勝進行得修異。如文可知。
論。學位雜修至未來皆八。明學位雜修也。無間道無漏.有漏二念心故。行修兼俗。解脫道中唯無漏一念心故。行修唯四.法.類 加行增俗者。加行心中多無漏心。相間雜故 諸勝進道又加他心者。先得他心容現起故 未來唯八是有學故。依根本故。
論。無學雜修至與練根同。明無學雜修也 無間道未來鈍八利九者。不修他心智故 解脫道中鈍九利十者。修他心故。
論。學位修通至皆修八智。明學修通也 五無間道非理觀故。現修俗智。互相引故未來修七。除他心.盡.無生也。五解脫道二是無記不名修也 宿住.神境二解脫道。五加行道。皆非理觀故唯世俗 他心解脫道無漏故。法.類.道.俗。及他心智。隨應現起 一切勝進如他心智。更加苦.集.滅隨應現修故言并也 學修通中除五無間。自餘未來皆修八智。除盡無生以未得故。
論。無學修通至與練根同。明無學修通也 無間現修如學者。同緣事故。未來修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 解脫加行現修如學者。若有學。若無學。皆不以盡.無生為解脫.加行故。未來有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勝進與無學練根同。
論。天眼天耳至不名為修。此二解脫是無記故。學.無學皆非修也。
論。聖起所餘至唯修俗故。明一切聖修有漏功德。既是有漏皆行修俗。未來有學未離欲七。已離欲修八。准前可知。無學鈍九。利十。亦如前說 除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者。正理亦同。婆沙一百七云。已得善法現在前時。不能修未來 准知。所言修者。皆起未曾得。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若起微微心時。若起聞.思惠等時。於無漏根非捨非得 准婆沙微微心與聞.思惠同說不修無漏不言此三未來修有漏。此論及正理。皆言微微心未來唯修有漏。聞.思惠心非定心故。有他力修。無自力修 准上論文微微心唯修有漏。不修無漏。聞.思惠二總不修也。
論。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明聖修無漏功德。如文可解。
論。異生離染至唯修世俗。明異生離染修智多少。斷欲第九解脫。得初定他心。乃至。離第三染第九解脫。得第四定他心智。離第四定第九解脫。得空處定。無他心故不得言修。行修亦唯世俗。總言離染通四道故。准此論文。離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聖道.世俗.及他心者是共相非別相也。無漏他心雖緣一法是共相故。異生無有無漏他心。由此離染四道行修。唯世俗智不修他心。緣有漏心必唯自相。異生修道勝進即有他心行修。如文可知 有人更為兩解。一云或異生位。離欲勝進容起他心。此文但言俗智者。據加行.無間.解脫道。從多分說。二云或應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此不應理。諸論皆同故。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他心。自餘諸位唯修世俗。
論。修五通時至現未唯俗。明異生修通。依根本四禪故。諸勝進道他心.俗智隨應現修。無間道起非容預故現.未俱俗。五加行道.及神境.宿住二解脫。不唯緣心故唯世俗。一解脫道即他心智故。所以通二。
論。根本靜慮至近眷屬故。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德也。非他心智故現唯俗智。根本地故亦修他心。唯決擇分見道眷屬。同見道故不修他心。
論。依餘地定至現未來修。明色四未至及無色全皆唯修俗。
論。諸未來修為修幾地。此下兩行頌。第五明地通局。
論曰至此地有漏。釋修有漏法也 諸道者。謂有漏.無漏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 依此者。即上諸道隨依何地現起名為依此 得此者。謂有漏道依上近分離下染時。及無漏道隨依何地離染之時。至第九品解脫道時得於上地 修此地有漏者。如上所說。若依此地。若得此地。即修此地有漏善法。有漏繫地堅牢不修餘地。故正理論釋此頌言。謂依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有漏法繫地堅牢難修餘故(已上論文釋依此也)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下地縛必得上故。
論。聖為離此地至及下無漏。釋頌得修無漏也 聖為離此地者。謂聖人隨依何地離此地染時。修所離地及下無漏。即如依初定離二定等諸地染時。得第二定等。及下無漏 及得此地時者.聖人隨依何地初得二三定等。即修二.三定等。及下無漏 并此地中諸聖道現起者。謂聖人現起二.三定等聖道之時。即修二.三等定。及下無漏。
論。為離此言通二四道 謂上為離此地染者。非唯無漏無間.解脫道。二四道也。正理論云。謂隨何地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為欲斷除此地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能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德。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德 准此論文。賢聖品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長行釋云。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能具引生二離繫得。用無漏道離彼亦然。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准正理文。聖定用有漏及無漏道離染。雖同修二種得。有漏道斷隨品修二。無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脫道修。顯宗三十二有三釋 一云。由此有學離八修斷。世.出世道隨應現前各未來修世.出世道。此總相。說。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 第二釋云 或應許得離道而修 第三釋云 或應斷染時許依下修上 已上說修道非見道也。見道現起亦修下俗智故。
論。唯初盡智現在前時至皆來朝貢。明盡智修異餘位也。正理論云。唯初盡智現在前時。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成不淨觀等無量勝功德。謂隨何地盡智現前。通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緣唯此初盡智時。力能遍修諸有漏德。創能殄滅無始時來一切善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怨。一切俱來慶賴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如能縛斷所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論。然此生上至九解脫道。明生上不修下。及練根同也。
論。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明名修不名修法異。
論。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明能修.不能修法異。
論。為唯約得說名為修。已下一行頌。第六明四修也。
論曰至前後二修。明四修相。有為善法名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得得。現具二義。未來唯得。一切有漏名除遣修。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 無漏善法唯有行.得。諸有漏法加治.遣二。
論。外國諸師至乃至廣說。述異計也。
論。迦涅彌羅國。已下有部會釋六修。同四修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
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
闇眼老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七
沙門法寶撰
分別智品第七之二
◎論。如是已辨至今當顯示。已下當品大文第二明智所成德。於中有二。一不共。二共。
論。於中先辨佛不共德。已下有半行頌。總明十八不共法也。
論曰至故名不共。釋不共名。如文可解。
論。且佛十力相別云何。已下別釋 於中有五。一明力。二無畏。三念住。四大悲。五佛同.異 就明力中。一明智力。二明身力 此下兩行半頌。第一明智力。
論曰至十智為性。釋初力也 於中有二。一出力體性。二義門分別。此即出體。正理論云。為依何義立此力名。佛於經中自作是說。苾芻諦聽。如來於處如實知處。如來於非處如實知非處。乃至廣說。知一切法自性功能理定是有。名為處智。知一切法自性功能理定非有。名非處智。此智通緣情.非情境。與一切智皆不相違。恐於略說少功難悟故。復此中析出餘九。如薄伽梵多界經中自廣分別處.非處義。身等惡行感非愛果定有是處。感可愛果必無是處。乃至廣說 准上論文。即是一切應理之事名為是處。不應理者名非處也 又云。豈不處智已知非處。諸非處智亦已知處。何勞雙說處.非處名。雖理實然。而雙說者。為欲遮止無因論故。說是處名。為欲遮止惡因論故。說非處名。依一智體雙說無失 寧知於一處.非處力中。恐略難悟析出餘九力。以餘皆有此力義故。謂如實知惡行能感可愛異熟。妙行能感非愛異熟。必無是處。與此相違定有是處 云云乃至 又如實知非理作意能得漏盡必無是處。與此相違定有是處。我於如是一一力中。略舉方隅顯處.非處。若盡其事言論無窮。故應皆名處.非處力。恐略難悟別立異名(已上論文)。
論。二業意熟至謂除滅道。出第二力體。正理論云。謂善分別如是類業感如是類諸異熟果。無罣礙智名業異熟智力。或說名為自業智力。謂善分別如是類果是自所造業力所招。非妻子等所能與奪。如是類業必招自果不可貿易。無罣礙智名自業智力。
論。三靜慮解脫至謂除滅智。出次四力體也。正理論云。謂如實知諸靜慮等自性名。得方便.攝持.味.淨.無漏.順退.住.進.決擇分等。無罣礙智名靜慮等智力。又佛自說此力相言。苾芻諦聽。佛於靜慮.解脫.等持.等至。雜染.清淨安立皆如實知。乃至廣說。雜染謂能障證靜慮等。清淨謂即此諸法清淨。諸淨法住名為安立。乃至廣說。若如實知諸有情類能逮勝德根品差別。無罣礙智名根上下智力。雖有中根而待勝劣。是勝.劣攝故不別顯 此中根名為目何法。謂目信等。斷善根者總相續中。亦有去.來信等善法。或目意等。若如實知諸有情類意樂差別。無罣礙智名種種勝解智力 乃至 喜樂勝解名差別故。若如實知諸有情類前際無始。數習所成。志性.隨眠.及諸法性種種差別。無罣礙智名種種界智力 種種界者。顯各別義。非一界者顯眾多義。應知此中界.與志性.隨眠.法性名之差別。如是四力竝緣有為。故十智中唯攝九智(已上論文)。
論。七遍趣行至十智為性。釋第七也 正理論云。謂如實知生死因果。及知盡道。無罣礙智名遍趣行智力 此意顯佛能如實知趣生死行。趣涅槃行。趣生死中。有趣地獄乃至趣天趣。一一中復有多種趣。涅槃行有三乘別趣。一一中復有多種。依總說一遍趣行名(已上論文)。
論。八宿住隨念至皆俗智性。正理論云。謂如實知自他過去宿住差別。無罣礙智名第八力。若如實知諸有情類於未來世。諸有續生。無罣礙智名第九力。廣辨此二如六通中(已上論文)。
論。十漏盡至十智為性。正理論云。理應如是。以辨相中云於盡及為盡無罣礙智。二種俱名漏盡智力。又佛自說此力相言。苾芻諦聽。佛漏盡故於諸無漏心惠解脫。自現通達具證領受。能正自知我生已盡。乃至廣說。此後三力即是三通。以六通中此三殊勝。在無學位立為三明。在如來身亦名為力。神境.天耳。設在佛身亦無大用故不名力。且如天眼能見有情善.惡趣中異熟差別。由此能引殊勝智生。亦正了知能感彼業。由此建立死生智名。神境.天耳無此大用。是故彼二不立為力。然不別說他心力者。義已攝在根等力中。以他根等中有心.心所故。又薄伽梵具一切智。於工論等亦得自在。而於佛事齊此已成。餘智於中無別勝用。是故雖有。亦不別說。唯依遍覺十種所知。佛所應為皆圓滿故。何等名曰十種所知。謂諸法中因非因義。多分散地業果差別。定地功德品類不同。所化有情根.解.界異。所治.能治因果差別。前際.後際經歷不同。離染不續。方便有異。但由覺此佛事已成。餘設有無不致益損。故唯十種得名為力。又佛觀察 乃至 由第十智觀所化生所證解脫方便有異 准此。漏盡智知所化有情。兼漏盡方便名漏盡力。
論。已辨自性至名十一地。已下第二義門分別。一依地。二依身。三釋力義。此第一明依地別也。五通唯依四根本故。由斯第八第九依四禪也 餘文易了。不煩解釋。
論。已辨依地至男子佛身。已下第二明依身也。唯贍部洲男子佛身。唯此堪為力所依。故婆沙第三十云。念住者。種種勝解智力.宿住隨念智力唯法念住。死生智力唯身念住。漏盡智力若緣漏盡境故則法念住。若依漏盡身故則四念住。餘力皆四念住(述曰。種種勝解智力。唯不雜緣。法念住唯緣勝解故。宿住隨念智力。唯雜緣。法念住緣總法故。死生智力。若根本者。唯身念住。若并眷屬緣未來。雜緣法念住。言身念住者。說根本也。餘力總通別緣故通四念住。餘文可解之)。
論。已辯依身何故名力至故名為力。已下第三釋力義也 言無礙者。無知障礙。屈伏佛智令不知故。名為力也。
論。由此十力至生多少等。簡二乘等非力攝也 如舍利子捨求度人者。昔佛在世時。有一人。誓多門首求度出家。舍利子等觀知此人。八萬劫來未種解脫分善。以無出家因緣故捨而不度。其人歎恨求度不捨。後佛來見度令出家。說法獲果。舍利子等怪而請問。佛告彼曰。我昔過去於那伽羅喝國。共此國人掃灑街衢嚴諸供具。欲請定光如來供養。時求度人入城賣柴。因知此事遂即發願我更取柴得錢供養。至彼山中遂被虫食。臨欲命終欲稱彼佛名號忘而不憶。乃云南無城中欲所迎者。此即名種順解脫分善。雖昔起善。由時遠故。舍利子等而不觀知 又不能觀知鷹所逐鴿前後二際生多少等。如大智度論云。佛在祇洹住。晡時經行。是時有鷹逐鴿。鴿飛來佛邊住。佛經行過之影覆鴿身。鴿身安穩怖畏即除不復作聲。後舍利弗影到鴿。便作聲戰怖如初。舍利弗白佛言。佛及我身俱無三毒。以何因緣佛影覆鴿鴿便無聲不復怖畏。我影覆上鴿便作聲戰怖如初。佛言。汝三毒習氣未盡。以是故汝影覆之怖畏不除。汝觀此鴿宿世因緣。幾世作鴿。舍利弗即時入宿命智三昧觀見此鴿。從鴿中來。如是一.二.三世。乃至。八萬大劫常作鴿身。過是已往不復能見。舍利弗從三昧起白佛言。是鴿八萬大劫中常作鴿身。過是已前不能復知。佛言。汝若不能盡知過去世。試觀未來世。此鴿何時當脫。舍利弗即入願智三昧觀見此鴿。一.二.三世。乃至。八萬大劫未脫鴿身。過是已往亦不能知。從三昧起白佛言。我見此鴿。從一世.二世乃至八萬大劫未脫鴿身。過是已往不復能知。我不知過去.未來齊限。不審。此鴿何時當脫。佛告舍利弗。此鴿非諸聲聞.緣覺所知齊限。後於恒河沙等大劫中當作鴿身。罪訖得出。輪轉五道後得為人。經五百世中乃得利根。是時有佛度無量阿僧祇眾生。然後入無餘涅槃。遺法在世。是人作五戒優婆塞。從比丘聞讚佛功德。於是初發心願欲作佛。然後於三阿僧祇行六波羅蜜。十地具足得作佛身。度無量眾生已入無餘涅槃。是時舍利弗向佛懺悔。白佛言。我於一鴿尚不能知其本末。何況諸法。
論。如是諸佛遍於所知。自下一行頌。第二明身力也。
論曰至無邊心力。釋佛身力量也 那羅延。是神名此云人種。有三說不同。一云佛力等那羅延力。二云一一支節等那羅延力。三云身力無邊。若不爾者。即應不能持無量心力。
論。大覺至力有勝劣。明大覺.獨覺.輪王三人力勝.劣也。大覺支節相連似龍蟠結。獨覺支節相連似連鎖。輪王相連節相鉤也。
論。那羅延力其量云何。問也。
論。十十倍增至前前十倍。答也。有七重挍量。一凡象。二香象。三摩訶諾健那(此神名也。此名大路形也)。四鉢羅塞建提(亦是神名。鉢羅此云勝。塞建提此云蘊)。五伐浪伽(亦是神名此云妙支)。六遮怒羅(亦是神名此云執持)。七那羅延(已如前說)。即此七重後後力勝前前十倍。
論。有說前六至成那羅延。述異說。正理論云。有餘師說。此量如千藹羅伐拏天象王力。此象王力其量云何。三十三天將遊戲苑。象王知已化作諸頭種種莊嚴。往天宮所。諸天眷屬數有多千。乘已騰空如持樺葉。速至戲苑隨意歡娛。天大象王力勢如是。此力千倍等那羅延(已上論文)。
論。於所說中唯多應理。論主評也。正理亦同。
論。如是身力至離七外別有明力體也。婆沙三十有五說。一云。四大無偏增勝名身力。羸弱名身劣。第二云。地增名身力。水增名身劣。第三說。重增名身力。輕增名身劣。第四云。離七所造觸外別有所造觸名身力身劣。第五評家應作是說。即四大種及所造觸俱是身力身劣自性。謂若調和俱名身力。若不調和俱名身劣 俱舍前釋非婆沙第五釋。亦可。同婆沙初二說。大種差別。即是無偏增等。地增等故。後釋同第四 正理有四解。一云。如是身力觸處為性。此應總是諸觸差別。此同婆沙評家。諸觸差別即是四大。及所造觸調和之異名也。第二云。唯大種差別。此同俱舍前說。第三云。是造觸離七外有。此同俱舍後說。第四云。力是重。劣是輕。此同婆沙第三說。正理以婆沙評家為正。俱舍意別。論師意爾不可和會。
論。佛四無畏相別云何。下半行頌第二明無畏。
論至曰如第七力准力出無畏體。如文可解。婆沙三十一云。一正等覺無畏。如契經說。我是諸法正等覺者。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於如是法非正等覺無有是處。設當有者我於是事正見無由。故得安穩無怖無畏。自稱我是大仙尊位。於大眾中正師子吼轉大梵輪。一切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所不能轉 二漏永盡無畏。如契經說。我於諸漏已得永盡。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有如是漏未得永盡無有是處。設當有者。乃至廣說 三說障法無畏。如契經說我為弟子說能障法染必為障。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有此障法深不為障無有是處。乃至廣說 四說出道無畏。如契經說。我為弟子說能出道修必出苦。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修如是道不能出苦無有是處。設當有者我於是事正見無由。故得安穩無怖無畏 乃至廣說 又云。如是所說十力.四無所畏。一一力攝四無畏一一無畏攝十力故。則有四十力.四十無畏。然前說第一力.第十力.第三力.第二力是無畏者。依顯相說 正理論廢立云何緣諸佛無畏唯四。但由此量。顯佛世尊自他圓德俱究竟故。謂初無畏顯佛世尊自智圓德。第二無畏顯佛世尊自斷圓德。此二顯佛自利德滿。為顯世尊利他圓德。是故復說後二無畏。第三無畏遮行邪道。第四無畏令趨正道。謂佛處處為諸弟子說障法令斷除。即是令修斷德方便。又於處處為諸弟子說出道令正行。即是令修智德方便。此二顯佛利他德滿。但由此四隨其所應。顯佛自.他智.斷圓德至究竟故。唯立四種(已上論文) 論。如何於智至體即是智。此釋無畏。但是無怖非是智也。以智成故說名為智。正理論亦同。故彼論云。理實應然。但為顯示無畏以智為親近因。是故就智出無畏體。夫無畏者謂不怯懼。由有智故不怯懼他。故智得為無畏因性。唯佛四妙智是四無畏因。謂諸如來於一切法.一切相妙智。是初無畏因。若諸如來一切煩惱.并習氣斷妙智。是第二因。若諸如來知弟子眾有損有益妙智。是後二無畏因(已上論文同此論文) 或無畏體即四妙智。怯懼名畏。此即於法無所了達。懷恐怖義起於此畏。有近治能與畏相違故名無畏。豈不非無智即是畏體。如何說智體即是無畏(述云。此中難意畏既非無智。如何無畏智為體耶) 此責不然。智與多法為近治故。如即無疑。謂智如能近治無智。亦於怖畏有近治能。故得智名亦名無畏。如治無智亦能治疑。故得智名亦名決定。所治無智雖不即疑。而智.無疑名二體一。如是無智雖與畏殊。而無畏名即目智體。一善能斷多惡法故。有說。無智亦攝畏體。故於此中不應為難 問 力與無畏有何差別 答 此無差別體俱智故。然於智體別義名力。復依別義立無畏名。謂不屈因說名為力。不怯懼因說名無畏(云云多釋) 廣如彼論。
論。佛三念住相別云何。已下半頌。第三明念住也。
論曰至第一念住。釋第一也。
論。諸弟子眾至第二念住。釋第二也。
論。諸弟子眾至第三念住。釋第三也。
論。此三皆用念惠為體。出三念住體也。婆沙一百八十八。問佛說法時若皆敬受。便應無三念住。若有不敬受者。將無世尊於非田.非器雨正法雨。如是佛說法則為唐捐。答世尊為人說法欲令人解。若當人不解者亦有天能解之。如是念住有三。亦非佛唐捐說法。所以者何。以人不解故念住有三。天能解故。不於非田.非器而雨法雨 正理論云。謂由安住正念.正知。於三境中不生歡.慼(已上論文)。
論。諸大聲聞至不共佛法。問也。此事聲聞亦有。何名不共。
論。唯佛於此并習斷故。答也。
論。或諸弟子至非奇特故。第二釋也。謂諸弟子本是隨屬如來。不是隨屬聲聞。於如來有順.違.俱。不生歡.戚可謂希奇。既本不屬聲聞。於聲聞有順.違.俱。不生歡.戚非希奇也。
論。故唯在佛得不共名。總結名也。
論。諸佛大悲云何相別。已下一行頌。第四明大悲別。
論曰至如共有悲 此文中有三。一出體。二釋名。三明與悲別。此即第一出大悲體。以普緣一切有情故非無漏智是俗智也。
論。此大悲名依何義立。此第二釋名。於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依五義故此立大名者。標五義也。
論。一由資糧至所成辨故。第一義也。
論二由行相至作行相故。第二義也。
論。三由所緣至為所緣故。第三義也。
論。四由平等至作利樂故。第四義也。
論。五由上品至能齊此故。第五義也。
論。此與悲異由八種因。已下第三明與悲異有八因也。
論。一由自性至哀愍異故。大悲無癡為性。悲無嗔為性故。餘文可解。
論。已辨佛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佛同.異。
論曰至等究竟故。長行中有三節。一明同。二辨異。三述德。此即初也。
論由壽種性至法住久近等。第二辨異。文有五節。一總明異別明有四。一由壽。二身量。三種性。四等言。釋此四文復有四種。如文可解。
論。如是有異至機宜別故。述異因也。
論。諸有智者至深生愛敬。自此已下第三述德勸敬令發菩提心也。
論。其三者何。問三德也。
論。一因圓德至三恩圓德。列三名也。
論。初因圓德至修無慢故。開初因圓德四。如文可解。
論。次果圓德至色身圓德。第二開果圓德為四。謂智.斷.威勢.色身也。
論。智圓德至無功用智。復開果圓德中智圓德為四。一無師智者。謂成佛時無師故。二一切智者。謂緣共相理至極故。三一切種智者。知一切種差別法故。四無功用智。一切智及一切種智起時不須加行故。
論。斷圓德至并習斷。開果圓德中第二斷圓德為四。初斷與二乘同。三乘無學同斷一切煩惱故。此異菩薩也。二一切定障斷者。簡異菩薩.二乘。無量三摩地。菩薩.二乘不得故。三畢竟斷者。顯不退。四并習斷者。明二無知盡。
論。威勢圓德至希奇威勢。開果圓德中第三威勢圓德為四。此四明不思議神足四種不同。
論。威勢圓德至必能伏。更開威勢圓德為四。前四明神變。後四明調物。
論。色身圓德至踰百千日。開果圓德中第四色身圓德為四。
論。後恩圓德至善趣三乘。開果圓德中第三恩圓德為四。有二種四。一解脫三惡趣為三。解脫生死為第四。二安置善趣為一。安置三乘為後三。
論。總說如來圓德如是。結上總說三德。
論。若別分析至說乃可盡。歎別說多也。
論。如是則顯至如大寶山。總歎佛德。
論。有諸愚夫至不能信重。明愚不信知。
論。諸有智者至徹於骨髓。明智深信。
論。彼由一念至究竟果故。明信利益。
論。如薄伽梵至後必得涅槃。引頌證也。
論。已說如來至共功德。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二明共功德 於中有二。一與聖共。二兼凡共。
論曰至隨其所應。列上共德。
論。謂前三門至亦共異生。列二種共也。一共聖人。二兼共異生。正理論云。雖佛身中一切功德行相清淨殊勝自在。與聲聞等功德有殊。然依類同說名為共(已上論文)。
論。前三門中且辨無諍。已下明唯共聖人 於中四門。一無諍定。二願智。三無礙解。四得差別。此一行頌明無諍定。
論曰至生貪嗔等。明聖人起無諍智意。正理論云。有阿羅漢。憶昔多生受雜類身發自他惑。由斯相續受非愛果。便作是念。有煩惱身。緣之起惑尚招苦果。況離煩惱具勝德身。思已發生如是相智。由此方便令他有情不緣己身生貪.嗔等。此智但以俗智為性。緣他未來修斷惑故。非無漏智此行相轉。若無諍體是智所攝。如何說習無諍等持。此不相違。一相應品有多功德隨說一故。如一山中有種種物。隨舉一種以標山名。理應無諍是智所攝。護他相續當來惑生。巧便為先事方成故(已上論文)。
論。此行能息至得無諍名。釋名也。然一切諍總有三種。蘊.言.煩惱有差別故。蘊諍謂死。言諍謂鬪諍。煩惱謂百八煩惱。由此俗智力。能止息煩惱諍故。得無諍名。
論。此行但以俗智為性。述非無漏。十六行故。
論。第四靜慮至最為勝故。述依地也。
論。不動應果至他身煩惱。述性及果 退及有學。尚不自防起煩惱過。況能止息他身煩惱。
論。此唯依止三州人身。述依身也。
論。緣欲未來至總緣境故。明所遮煩惱唯迷事也。
論。辨無諍已次辨願智。已下半行頌。第二明願智。
論曰至故名願智。釋名。此即願之智。故名為願智。
論。此智自性至為所緣故。明與無諍定有同異也。
論。毘婆沙者至如田夫類。明因比智知無色也 言觀彼因行及彼等流者。謂先以餘智。審觀彼前因。及彼後等流。有此智生引真願智。或觀欲.色死生時心。比度而知所生.從處。由如田夫見種子時知後苗也。及見苗時知先種子。正理論云。若爾何故立願智名。有學.異生亦能知故 不爾。所知定.不定故。而聞傳說。諸大聲聞記未來事有定.不定。定者是願智。不定者非願智 一解願智實知未來。謂先起比智觀過.現世。准度未來引願智生方能真見。即由此故能知無色。謂先觀彼因行.等流。有比智生引真願智。或觀欲.色死生時心。比度而知所生.從處。引生願智方能實知 第二解云 或比智知亦無有失。以證比智所緣必同。若比不知如何能證。是則願智應不可言力能遍緣三界.三世。准此緣三界三世也。
論。諸有欲起至皆如實知。明願智加行。准此論文。亦是實知非比知也。正理論云。此願智力能知過去。與宿住智差別云何。願智通知自相.共相。諸宿住智知共非餘。知共相中亦有差別。願智明了。宿住不然。於現所緣對他心智辨差別相。如理應思(述曰。他心知別不知共相。觀知別中。他心明了未及願智) 婆沙一百七十九。問云何願智知無色界。有說由觀等流.及行差別。如觀行路之人知所從至。有說。若爾願智應是比量智非現量智。應作是說。此願智不觀因知果。不觀果知因。故此智是現量智。非比量智 又婆沙云。問宿住隨念智與緣過去願智。何別 復次宿住隨念智知有漏五蘊。此願智知有漏.無漏諸蘊。復次宿住隨念智知欲.色界五蘊。此願智知三界及不繫諸蘊。復次宿住隨念智知諸蘊共相。此願智知諸蘊自相.及共相。又云。他心智與緣現在願智。何別 復次他心智緣一物為境。此願智緣一物.或多物為境 復次他心智緣自相境。願智緣自相.共相境。復次他心智緣他相續。此願智緣自.他相續 准前文釋 復次雖多然義不足。若與願智同一緣者力用何別准正理論。雖有同緣願智勝也。
論。已辨願智無礙解者。已下兩行半頌第三明四無礙解。
論曰至智為自性。略釋名體。即無退智為四無礙體也。
論。謂無退智至立為第一。次廣釋也。正理論云。趣所詮義說之為名。即是表召法自性義。辨所詮義說之為句。即是辨了法差別義。不待義聲獨能為覺生所依託。說之為文。即是迦.遮.吒.多.波等。理應有覺不待義聲。此覺不應無所緣境。此所緣境說之為文。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詮義依。此三能持諸所詮義。及軌生解故名為法(述曰。聲雖是教。而於此中不名為法。軌生物解非聲用故也)。
論。緣所詮義立為第一 正理論云。若無退智。緣一切法所有勝義立為第二義。即諸法自相.共相。雖名身等亦是義攝。而非勝義。有多想故。謂有如義。有不如義。有有義。有無義。有依假轉。有依實轉。了此無間。或於後時諸所度量名為勝義。為欲顯示義無礙解所緣之境非語及名故。此所緣說為勝義。謂此但取依語起名名所顯義。非取汎爾心之所行說名為義(已上論文)。
論。緣方言詞立為第三 正理論云。若無退智。緣諸方域俗.聖言詞立為第三。即能了知世語.典語。於諸方域種種差別(已上論文)。
論。緣應正理至立為第四 正理論云。即於文.義能正宣揚。無滯言詞說名為辨。及諸所有已得功德。不由加行任運現前。自在功能亦名為辨。此能起辨立以辨名。了辨及因智名辨無礙解。即前所說能正宣揚。善應物機不違勝義。所有言說名應正理。即前所說無滯言詞。不待處.時.及有情等。辨析自在名無滯礙。即上所言已得功德。不由加行。任運現前名為自在定.惠二道(已上論文)。
論。此即總說至兼顯所緣。總結上文兼引下也。
論。於中法詞至事境界故。自此已下就智.地等別釋。此即釋法.詞二無礙而俗智攝也。已智類同故越次而釋。
論。法無礙解至無名等故。明法無礙所依地也。婆沙一百八十云。地者法無礙解。有說在二地。謂欲界.初靜慮。有說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有說在七地。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及四靜慮 然無評家。有人云。初說據名隨語繫故。說法無礙解且依二地。後二說據名隨身繫。說法無礙解通依上地。以緣法難要自地智緣自地法。此論.正理.顯宗竝同婆沙第二說。以五地為正 今詳。此解不得論意。若以婆沙三說後二說是名隨身繫家。既未至禪無別有身。如何第三釋通七地也。又准此中。明法無礙所依地有三釋。明名所依地。有兩重二說。兩重詳文。准彼名屬聲為正。正理論云。法無礙解通依五地。謂依欲界.四本靜慮。上地中無名身等故。彼不別緣下名等故 准此論文。無色不別緣下名也。上地無名身等故者。上地謂無色界。無色界無名身等。復不能別緣下名等故無法無礙解。第二靜慮已上無名等身。有能別緣下名等故有法無礙解。
論。詞無礙解至無尋伺故。明依地也。上無尋.伺同俗智性依地有別。正理論云。詞無礙解唯依二地。謂依欲界.初本靜慮。上諸地中無尋.伺故。彼地必無自語言故。此因非理。所以者何。非發語智名無礙解。勿無礙解定中無故。由此不應作如是說。無尋.伺故上地中無。無斯過失。因義異故。何謂因義。謂此意言。尋.伺二法能發語故。相不寂靜自性麁動。上無此故寂靜微細。詞無礙解緣外言詞。亦不寂靜麁動類攝。是故此解上地中無。初靜慮中亦有尋.伺。故於定內亦有此解。由此極成但依二地(已上論文)。
論。義無礙解至滅盡無生。明義無礙解智多少也。
論。辨無礙解至緣說道故。明智攝也 言說道者。道謂定.惠二道。
論。此二通依至皆得起故。明依地也。正理論云。此二通依一切地起。辨無礙解於說道中。許隨緣一皆得起故。通依諸地亦無有失。然於其中但緣說者。唯依二地與第三同(已上論文)。
論。施設足論至四種次第。引論證兼顯次第。無退轉智是無礙解體。四種皆以無退轉智為體。正理論云。又經列此先義後法。諸對法中先法後義。此為顯示二智生時。或義因名。或名因義。故經與論作差別說。謂聽法者先分別名。既正知名次尋其義。正知義已欲為他說。次必應求無滯說智。依此次第故名在先。然此四中義智最勝。餘是助伴。故義在先。謂於義中若正了達。次應方便尋究其名。既已知名欲為他說。次應於說求巧便智。是故此四次第如是。辨無礙解若緣說時。何異第三詞無礙解。第三了達訓釋言詞。如有變礙故名色等。此達應理無滯礙說(已上論文)。
論。有餘師說至言無滯礙。述異說也。
論。傳說此四至無礙解故。述婆沙一說也。此四加行成。方得四無礙故。
論。理實一切至能為加行。論主述正釋也。以佛語中具有四故。婆沙一百八十評家云。如是說者。四無礙解。皆以習佛語為加行。如於一伽陀中。應如是說彼名習如是說名。是法無礙解加行。應如是解彼義習如是解義。是義無礙解加行。應如是訓彼詞習如是訓詞。是詞無礙解加行。應如是無滯說習如是無滯說。是辨無礙解加行。皆以習佛語為加行(已上論文)。
論。如是四種至可名為得。明得時同也。
論。此四所緣至如無諍說。明與無諍有同.異也。婆沙一百八十云。世者皆墮三世。法.辨二無礙解緣三世。詞無礙解。過去緣過去。現在緣現在。未來生者緣未來。不生緣三世 有說法與詞同。有說法.詞.辨三無礙解。過去.現在緣過去。未來緣三世。義無礙解或有欲令唯緣離世。或有欲令緣三世及離世。然無評文。
論。如是所說無諍行等者。已下一行頌。第四總釋六種得差別。并釋邊際定也。
論曰至邊際定得。明六所因得也。此六皆因邊際定力所引發故。
論。邊際靜慮至第四靜慮故。明邊際定體通局也。正理論云。體有六種。前六除詞餘五少分。及除此外復更有餘加行所得上品靜慮名邊際定。故成六種(述曰。此六因第四定邊際定得。然所得三無礙解。及無諍定。願智通餘地故言少分也)。
論。此一切地至得邊際名。釋名也。先略後廣。
論。云何此名至遍所隨順。廣釋一切地遍所隨順也。
論。云何此名至得邊際名。釋增至究竟。由此定先順一切。後入第四定名一切地隨順。就第四定中。從下至上名增至究竟。由斯二義得邊際名。
論。此中邊名至及實際言。別釋邊際二字。即是如是二言。顯此靜慮是最勝定中。最極殊勝功德。多此引生。樂通行中此最勝故。
論。除佛所餘至非皆得故。明諸聖不同非離染得。若離染得者。雜染之時一切同得。既離染得時有異故。以此證知。由加行得。
論。唯佛於此至自在轉故。明佛離染得也。得佛已後不須加行乃現前故。
論。已辨前三唯共餘聖德。此就共功德中。第二明通與凡共功德也 就中有六。一明六通。二述三明。三述三示導。四別明神境。五別釋眼.耳。六述通種類 此四行頌。第一明六通也。
論曰至六漏盡智證通。列六名也。
論。雖六通中至亦共異生。釋共難也。
論。如是六通至顯出障義。四道分別及體性 如沙門果。舉喻顯也。正理論云。解脫道言顯出障義(非謂唯解脫道也)勝進道中亦容有故。如是通惠無間道無。此位定遮他心智故。勿阿羅漢捨無間道。即名亦捨漏盡通故。品類足說善惠是通 正理第二釋云。又彼但言通謂善惠不言唯善。故亦無違。如說能知謂諸善智。豈惡.無記皆非智攝。
論。神境等四至或十智。明智攝也。
論。由此已顯至依四靜慮。明依地也。
論。何緣此五不依無色。問也。
論。初三別緣至無如是能。答也 初三別緣色為境故者。天眼.天耳.神境別緣色故。無色近分雖緣下色。總而無別修他心通。憶時以色為門故。宿住通漸次憶念色之分位差別成故。成時復緣處.性等故。依無色地無如是能。是故立通不依無色。
論。諸有欲修至能如實知。明修他心加行。
論。諸有欲修至加行亦爾。明宿住加行。
論。此通初起至亦能超憶。明初.後知別。
論。諸所憶事至昔曾聞故。明憶曾更事也。婆沙一百云。問此宿住隨念智。為但憶知曾所更事。為亦憶知未曾更事。答此但憶知曾所更事。問若爾此智應不憶知五淨居事。無始時來未生彼故。答曾所更事路有二種。一者曾見。二者曾聞。雖未曾見五淨居事。而曾聞故亦能憶知。餘欲.色界極遠.極勝。諸難知事。准此應知(已上論文)。
論。從無色沒至自相續起。明從無色沒生欲界者。依他身初修此通。或可。依自身修至中有初心。依他身前命終心究竟。正理論云。若宿住通不依無色。應不能憶無色界事。契經何故。說佛世尊無上法中。言佛能憶過去有色.無色等事。此是決定比智所知。非宿住通故無有失。謂諸外道若見有情欲.色命終。不知生處。執有情類死已斷滅。見生欲.色不知所從。便執有情本無而有。聲聞.獨覺見彼命終。二萬劫中不見所在。便謂彼沒生於空處。而彼或生上。不盡壽命終。如是乃至八萬劫中不見所在。便謂彼沒生於非想非非想處。而或生下地經二.三生等。見生欲.色時謂所從亦爾。世尊觀彼死時生時。如實比知所生從處。有盡壽量。有中夭者。雖亦比知。非不決定。故與餘聖比知有別(已上論文)。
論。修神境等至不依無色。神境加行思輕。天眼思光。天耳思聲。以為加行。成已自在隨所近遠。皆能身往及見.聞等。此等以無加行故無五通也。
論。又諸無色至由此已遮。此第二解。以止.觀不均。無五通也。
論。如是五通至為二通境。明下不知上等。
論。即此五通至無數世界。明通廣狹。
論。如是五通至不由加行。明二得也。正理論云。三乘聖者後有異生。通得曾得.未曾得者。所餘異生唯得曾得(已上論文)。
論。六中前三至天耳緣聲。明念住也 正理論云。約四念住辨六通者。約境約體二義有殊。有說二通即天眼.天耳。所餘四種以惠為性。彼說眼.耳通是身念住境。餘四唯是法念住境。然實六種唯惠為性。經說皆能了達境故。由此皆是法念住境。若約體辨。則六通中前三。唯身。但緣色故(已上論文)。
論。若爾何緣至諸惡行等。難也。若天眼通唯緣色者。天眼即是生死智通。如何經說生死智通。知有情類由現身中。成身.語.意諸惡行等意業非是色為性故。
論。非天眼通至死生智名。答也。謂天眼通力所引起。有別勝智。是通眷屬。知意業等未來世事。與天眼通合立死生智名。
論。他心智通至一切境故。明他心.宿住.漏盡三通念住攝也。准此論文。宿住通別緣色.受.心。許有四念住故。宿住既爾。眷屬死生智通。故知亦爾 正理論云。經主欲令一一皆通四念住攝。通緣五蘊一切境故。而實宿住法念住攝。雖契經說念曾領受苦.樂等事。是憶前生苦.樂等受所領眾具。即是雜緣法念住攝 婆沙評家云。應作是說。念過去世諸樂.苦具。名受樂.苦。非但緣受故彼非證。然宿住隨念智。總觀前生分位差別。唯是雜緣法念住攝 兩論與此論別。意各異故。如見道中雖總緣諦。而得修者亦四念住。此亦應爾。各據一義亦不相違。漏盡如力。或法。或四。不應定言四念住攝。
論。此六通中至相應惠故。明二通無記性。雖五識通三性三受。然二通唯無記。捨受相應。本意唯欲取色等故。
論。若爾寧說依四靜慮。難。二識唯通二地。如何說通依四根本靜慮地也。
論。隨根說故至說依四言。答也。就根說四定。識唯初定攝。
論。或此依通至依四地故。第二釋也。
論。餘之四通性皆是善。明除天.眼耳餘四善性。
論。若爾何故至何謂善惠。引文難也。若言二通無記性者。何故品類足言通謂善惠。
論。彼據多分或就勝說。答也。
正理論云。六通皆是解脫道攝。眼耳二識是解脫道。理不成故。應作是說。四靜慮中有定相應勝無記惠。能引自地勝大種果。此惠現前便引自地天眼.天耳令現在前。為所依根發眼.耳識。故眼.耳二識相應惠非通。但可說言是通所引(已上論文) 今依婆沙等論。雜釋六通。婆沙一百云。問何故名宿住隨念智。宿住隨念智是何義。答諸過去生有漏五蘊名為宿住。隨念勢力而能知彼故。名宿住隨念智。謂此聚中雖有多法。而念力增故說隨念。如自性念生智雖惠為體。而念力增名本性念生智。有現知他心.心所法非他心智。謂如有一或觀相。或聞語。或得如是生處得智。能觀知他心心法。人中有覩相智知彼心。有聞語知他心(可解不錄)或占卜者。如諸外道種種占卜知他心者 生處得智知他心者。謂地獄等有。其事云何。且地獄中亦有生處得智。能知他心等。然無別現事可說 問彼於何時知他心等。答初生地獄未受苦時。若受苦已。尚不能知自心所念。況能知他心.心所法 問彼住何心知他心等。善耶。染污耶。無覆無記耶。答三種皆能知問為住意識。為五識。答唯住意識。問為住威儀路心。為住工巧處心。為住異熟生心。知他心等。答唯住威儀路心。所以者何。彼無現起工巧處心故。彼異熟生心唯五識有故。又一百一云。傍生趣亦有生處得智。能知他心等。初.中.後位皆悉能知。善.染.無記三種皆能知。唯意識知。威儀.工巧.異熟生。三種皆能知。彼亦現起工巧處心故。彼異熟生心意識亦有故。非如地獄決定不受善異熟果。鬼趣亦有生處得智知他心等。如傍生說 本性念生智現憶知宿住事者。唯人趣中有。四趣中無此智。
論。如契經說無學三明。已下一行頌。第二述三明也。
論曰至為其自性。出三明體。正理論云。又宿住通憶念前際自他苦事。死生智通觀察後際他身苦事。由此厭背生死眾苦。起漏盡通觀涅槃樂。故唯三種偏立為明 婆沙一百二。問何故六通中三立為明。答有勝用故。宿住厭前際。死生厭後際。漏盡欣涅槃。復次宿住引空解脫門。死生引無願解脫門。漏盡引無相解脫門(已上論文)。
論。六中三種至治中際愚。釋六通中唯三立明所以。及釋得明名所以。
論。此三皆名至非無學故。述名無學明所以。兼述是真無學有非真無學。於中。是無漏者是無學法。即是漏盡一分。若有漏者。是非學非無學法。即是宿住。生死智明全。漏盡一分。
論。有學身中至故不名明。述在有學。宿住生死二通不名明所以。
論。契經說有三種示導。已下一行頌。第三明三示導。
論曰至為其自性。出體也。
論。唯此三種至令發心故。釋唯三得立示導所以。
論。能示能導得示導名。釋名也 示。謂顯示教示之異名 導。謂教導引導之異名。
論。又唯此三至餘三不爾。重釋也 神變令於佛法歸伏 他心令信受 教誡令修行。由此三通得名示導。
論。於三示導至故非決定。述勝劣也。
論。如有呪術至故是決定。指事釋決定也。真諦云。有天名健馱梨。翻為持地 呪術從所說人得名 伊剎尼者。真諦云。伊剎尼是論名。是露形外道師所造。翻為觀時。此呪從所出論為名。他心.神足有非通亦成故。非決定勝教誡示導唯漏盡通所成故。是決定勝也。
論。又前二導至最勝非餘。重釋。由前二示導。不能令他決定必引當利益及安樂果故。非是最勝。婆沙一百三云。問應為何人現神變事。答若於佛法決定信者。及不信者不應為現。若不定者應為現之引入正法。若為不信者現。彼即云此何希有。世有明呪名健馱梨。善受持者亦能示現如是幻惑。誰有智者現斯鄙事。他記心亦爾。有明呪名剎尼迦。有善受持者亦知他心。
論。神境二言為自何義。已下兩行頌。第四廣釋神境也。
論曰至說名為境。述神境體別。正理云。而契經說。神果名神。意為舉麁以顯細故。又顯勝等持。是彼近因故。然神變事體實非神。此廣如前覺分中。辨諸神變事說名為境。
論。此有二種謂行及化。分境為二。一行。二化。
論。行復三種至得意勢名。分別為三。意勢最勝。如舉意緣時。此行亦爾。故名意勢。
論。於此三中至并異生。明共.不共也。正理論云。如日舒光。蘊流亦爾。能頓至遠故說為行。若謂不然。此沒彼出中間既斷。行義應無。或佛威神不可思議。舉心即至不可測量。故意勢行唯世尊有 婆沙一百四十一有二說。此論及正理同後說。恐煩不引。
論。化復二種謂欲色界。分化為二謂欲界化.色界化也。
論。若欲界化至無香味故。述二界化具境多少。
論。此二界化至故總成八。述化不同。在欲界作欲界化。有屬自身及屬他身為二。作色界化亦有二種。謂自.他身合為四也。在色界亦四故成八也。於自身上化。為屬自身化。若化外人名屬他身化。
論。若生在色界至成香味失。難也。若爾生於色界化四種。有屬自身作欲界化。如何不有成香.味失。此問自身化。
論。如衣嚴具化而不成。答也。雖生色界有屬自身化。如衣.嚴具不與根合化而不成。准此答意。他身化定不成就。自身化中尚有不成就故。
論。有說在色唯化二處。第二答也。正理論云。雖生在色作欲界化。而無色界成香.味失。化作自身唯二處故。有說亦化四。如衣等不成。婆沙一百三十五有二說。評家云。如是說者。雖化香.味無成就失。如人衣服.嚴具.花香。雖復在身而不成就 准上論文。故知。若作化人令語聲。非執受大種所造亦不成就。唯依自身化作問答故。有人問答云。問異界化色.觸皆成就不。解云皆成就。如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大種。亦色界繫大種。謂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又云。有成就欲界繫大種。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婆沙既言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成就欲界大種及所造色。文不別簡。明知異界化若化自。若化他身。色.觸二種。皆悉成就義准應知。若即身化。若離身化。亦皆成就 或可。若即身化即成就。若離身化即不成就。婆沙言成就者據即身化。雖有兩解前解為勝。又婆沙云。如是說者。離所化身不發化語。語者必由麁四大種相擊起故 今評二釋前解為非。若別作化人有成就得不應道理。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有成就得必是有情。說別化人為有情法。不應道理。故住現在世色.觸二境。若是有情住散心位。無非執受諸化人語聲。應是執受大種所發。又婆沙評家云。自身化如莊嚴具尚不成就。況異身化而成就也。以此證知。前解為失。婆沙依身發語者化人身。非化主身。
論化作事為即是通。已下四行頌。第二明通果差別。
論曰至有差別故。述通果有二。一能化心。二所化事。此明能化心。依地差別分為十四。先略明。後廣明。此略舉也。
論。依初靜慮至勢力劣故。廣釋也。謂初禪二。二禪三。三禪四。四禪五。總有十四化心。上地定心生下果化。下地定心不生上果。下地定心勢力劣故。
論。第二定等至亦得名勝。述勝劣也。如第二.第三.第四定果。欲界等化心對初定.二定.三定等果上地化心。若以繫地以論。欲等化心劣初禪等化心。若以所依及行。即依上地下地化心。勝依下地上地化心。以二禪欲界化勝初禪。初禪化雖是欲界繫依第二禪故。從欲界向上行至第二禪故。初禪。初禪化者依初禪故。向上行唯至初禪故。
論。如得靜慮至俱時得故。述得時也。正理論云。然得靜慮總有三時。離染.受生.加行異故。謂離下染得上靜慮時。亦得此定所引化心果。從上地沒生色界時。及由加行起勝功德。但有新得所依靜慮。亦兼得彼所引化心。依欲界身得阿羅漢。及練根位得應果時。十四化心一時總得。乃至。身在第四靜慮得阿羅漢。得五化心 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諸變化事是前道及化心果 又百三十五云。化當言有心無心。答當言無心。然化有二種。一修得。此無心。二生得。此有心。此中說修得化。非心依故 以父母生身亦至梵世。
論諸從靜慮至還從門出。述出入心也 故此從二者。謂從靜慮定及化心生 能生二者。謂能生化及淨定。
論。諸所化事至起表心故。述二種化 化事唯自地心者。即欲界心還化欲界事等。若作發言初二地。自地化心語。二禪已上。下地化心語。已上地心不發語故。正理論云。若生欲界第二定等化事轉時。如何起表非威儀路.工巧處心。依異界身而可現起。彼必依止自界身故。此無有過。引彼界攝大種現前為所依故。謂引色界大種現前。與欲界身密合而住。依之起彼能發表心。無定地表心依散地身過。或起依定能發表心。如依定生天眼.耳識。
論。若一化主至諸所化亦然。述化主.化人語默同也。
論。此但說餘至亦容有別。述佛異餘化語。
論。發語心起至化如何語。徵難也。
論。由先願力至亦得發語。明願心留化別起語心。起語心從化心引故亦名化心。如是從威儀更生意識亦名威儀心。若剋性說是通果心。通果心中有是化事心。有是發語心。二心用不同也。定非欲界威儀.工巧心。以欲界通果心。不生欲界威儀.工巧心故。梵王作欲界語者。是通果心。
論。非唯化主至應慈尊世。明留化至命終後。
論。唯堅實體至不留肉等。唯明留堅實也。
論。有餘師說至持令久住。述異釋也。
論。初習業者至多少化事。明能化用心多少。正理論云。初習業者。由多化心要附所依起一化事。習業成滿由一化心。能不附所依起眾多化事。
述曰。所依謂非化物。
論。如是十四至無記攝義。明修得化心唯是無記性。
論。餘生得等至化九除聲。述生得異修得化。
論。理實無能至亦無有失。論主正釋。五根唯是異熟.長養不通化也 言化九處。據不離根。正理論云。生所得等。於欲界中化為九處。色界化七。依不離根言化九等。理實無有能化作根 准二論釋。諸論之中。言化九處者。依不離根說 問修得言化四處。豈不能自身化不離根邪。因何不許化九處也 答由生得化與根相雜故能化九。修得化附根而住。以不相雜故名化四。又正理論云。修果無心。餘化容有。修果起表。由化主心。餘容自心起身.語表。修果飲食若為資身。必在化主身中消化。若為餘事吞金.石等。或即住彼化事身中。或隨所宜置在別處。餘化飲食隨住所依。修果化心唯無記性。餘通三性。謂善.惡等。如天龍等能變化心。彼亦能為自他身化。
論。天眼耳言為因何義。已下一行頌。第五明天眼.耳。
論曰至名天眼耳。出天眼.耳體用。
論。如是眼耳何故名天。問名天所以。
論。體即是天定地攝故。答天名也。自有天非定地。但是定地。皆是天故。所以定地攝者。故名為天。
論。然天眼耳至似天眼耳。有三類也。前二有兩釋。天之眼.耳名天眼.耳。是屬主釋。若天即眼.耳是持業釋。第三是有財釋。實非天眼.耳。全取天眼.耳名。
論。如藏臣寶至及中有等。指事也。
論。修得眼耳至無翳無缺。明修得眼.耳恒是同分。有二義故。一恒與識俱得見.聞故。二無翳.無缺故。
論。如生色界至天眼見無遺。明力用也。如生色界生得天眼見障色等。依婆沙一百八十六云。又天眼在左在右。勝劣品類必同。問諸有此生眼不見色。彼依何法引發天眼耶。答如有一得自性念生先餘生中眼曾見色。彼依此故引發天眼。天耳亦爾。問諸有獲得宿住隨念智者。亦能引發天眼.天耳。此中何故不說。答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有說。若於生盲者天眼。生聾者天耳。俱能引發者此中說之。宿住隨念智唯能引發彼類天眼。非天耳故。所以不說。所以者何。諸生聾無宿住隨念智故。要由他教此智生故。是以不說 又云。法蘊足論說。於眼因。有異色界大種所造天眼清淨現前。由此天眼能見前.後.左.右.上.下諸色差別。非石壁等所能障故。問此是天眼於一切頓現。見十方諸色境不。有說能見。有說不能。然能面向一方隨欲能見。不須迴轉。故說能見十方。
論。前說化心修餘得異。下兩行頌。第六明神境等五亦有修得.餘得異也。
論曰至是業成攝。標神境有五種別。修得因定。生得隨生彼趣得。因呪得。因藥得也 業成者。曼馱多王。及中有等 曼馱多此言我養。等謂等餘業成之類。
論。他心智類至加占相成。明他心有四。謂修得.生得.呪成得。無藥成.業成。加占相知。
論。餘三各三。謂修.生.業。謂天眼.耳.及宿住智力用有異。由因各別由斯有同分也。諸法相因不可定准。如琥珀拾芥。礠石引鐵作用各別。
論。除修所得至不得通名。三性分別。非修得者通三性。名生處.得.自性念生智等。
論。人中都無生所得者。有自性念生智。餘趣有生處得智。無自性念生智。自性念生者。以本性念前前生事也。
論。本性念生業所成攝生。修不惱眾生業得也。
論。於地獄中至如應當知。述諸趣生處得智知時有異也。依婆沙一百一雜釋自性念生智及生處得智。論云。本性念生智現憶宿住事者。唯人趣有。餘四趣中無有此智。生處得智憶宿住事。地獄等有。如契經說。地獄有情互相謂言。奇哉自誤。我等過去曾聞沙門.婆羅門。說諸欲過患能引未來可怖畏事。汝等應斷。我等雖聞。而不信用。今因彼欲受斯劇苦。問彼於何時憶。答初生未受苦時。若受苦已。次前滅事尚不能憶。況久滅事。無覆無記唯住威儀路(餘如傍生說)傍生有生處得智。憶宿住事住三種心。如知他心說。評曰應作是說。能憶多生如狼憶知五百生事。鬼趣生處得智。知宿住事竝如傍生說。如有頌曰。我昔集珍財 以法或非法 他今受富樂 我獨受貧苦 天趣中如傍生說。人趣中無生處得智憶宿住事。非田器故。為本性念生智等所損覆故。為宿住隨念通及願智等所映蔽故。本性念生智出體釋名。出體者。以惠為自性。釋名者。生謂前生諸有漏法。智謂此生能知彼智。念謂此智俱生勝念。言本性者。簡別修得。即本性智由勝念力。知過去生諸有漏法故。名本性念生智。復次本性者。謂前際法。即過去生有漏法性。智由念力知本性生。故名本性念生智(不反釋。以修得故)體雖是惠。名念者如念處釋。何處有。唯人趣有。所以者何。唯欲界人趣中。能造殊勝業。引得此智故。又人趣中智惠猛利勝餘趣故。因何業得。評曰應作是說。若諸有情不造惱害他業。恒作饒益他事。由斯業故。在母腹中不為風.熱.淡飲病等之所逼切。後出胎時無迫迮苦。是故能憶諸宿住事。能憶幾生。有說憶七生(引一伽吒證)。有說憶五百生(引二比丘證)。有說憶成壞劫(引王為子求姄證)。問菩薩憶九十一劫。一說宿住智。一說自性念生智。兩說無評。問本性念生智能憶知中有不。評曰應作是說。亦能憶知中有中事。所以者何。若不憶知此智知境應成間雜。謂少分能知。少分不知故。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七
保延三年九月八日黃昏於南新屋點了
覺樹記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理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心一境性名之為定。此品廣明名分別定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因。
論。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結前起後。
論。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此品大文有二 一明德所依定。二明餘性功德。此明德所依定 於中有四。一明靜慮。二明無色。三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靜慮也文中有三。一問。二答。三釋。此問起也。
論曰至靜慮差別。此述先說靜慮所以。諸功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論。此總有四種謂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論云。豈諸靜慮無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數建立別名。此中非無不共名想。然無唯遍攝一地名。以諸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生。有差別故。諸生靜慮如先已說。謂第四八。前三各三。無有別名總詮一地。諸定靜慮總相無別。謂此四體總而言之。皆善性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為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蘊為性。此二既同難知差別。相雖無別。而地有異。為顯地異就數標名。故說為初乃至第四(已上論文)。
論。四各有二至五蘊為性。分四靜慮各有二種。謂生及定。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名心一境性。并五蘊也。
論。何名一境性。經部問也。
論。謂專一所緣。有部答也。
論。若爾即心至餘心所法。經部難也。若專一所緣名之為定。即心專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名三摩地。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地。
論。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有部答也。即心專一境。由別心所。能令心王於一境轉名為等持。非體即心。
論。豈不諸心至何用等持。經部難也。即此心王剎那滅故皆一境轉。法性自爾。何用等持令一境轉。第一難也。
論。若謂令心至等持無用。第二難也。若謂前念等持。令心於第二念。亦同前心緣一境轉。此即前心令其後心同一境轉。後心相應等持何用。
論。又由此故至心於一境轉。第三難也。如心所中定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習故。三摩地成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習力。令心一境轉。
論。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轉。第四難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位心亂。定位一境。
論。不爾餘品等持劣故。有部釋第四難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自興問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緣。彼答非理。眼.意二識若同一所緣。應名一境性。故於此處應求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根。專一所緣名一境性。豈不一念無易所緣。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實皆有一一剎那心.心所法。一境轉故。然非一切皆得定名。以於此中說一境性。但為顯示由勝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轉故。若爾即心依一根轉。引緣自境。餘心續生。此即名為心一境性。應離心外無別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說故。謂先廣辨心所法中。已辨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說故。謂若心體即三摩地。令心作等。亦應無別。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述曰。經部令心作等。即許別有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許。
論。有餘師說至即四靜慮故。述經部師計也。此師引經。說定學為增上心學。說四靜慮為心清淨最勝。證定即是心也。
論。依何義故立靜慮名。問也。
論。由此寂靜至以慧為體有部答也。由此寂靜是定。能審慮是慧。審慮即是實了知義。了知是慧。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 審慮義中置地界故者。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緣。於此字緣置其地界。變前振多成馱南。馱南此云靜慮。馱南舊云禪那訛也。正理論云。依何義故立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義。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義中置地界故。依訓釋理。此是凝寂。思度境處得靜慮名。定令慧生無濁亂故。有說此定持勝遍緣。如理思惟故名靜慮。勝言簡欲界。遍緣簡無色。如理思惟簡異顛倒。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為靜慮。此言顯示止.觀均行無倒等持。方名靜慮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此四何緣說名靜慮。答靜謂寂靜。慮謂籌慮。此四地中。定.慧平等故稱靜慮。餘隨有闕。不得此名 已上論文。
論。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難也。
論。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答也。
論。靜慮如何獨名為勝。問也。
論。諸等持內至獨名靜慮。答獨名勝所以也。
論。若爾染污寧得此名。難也。若以如上勝故獨名審慮。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靜慮名。
論。由彼亦能邪審慮故。有部答也。
論。是則應有太過之失。難。染污心審慮勝餘散善者。有太過失。
論。無太過失至有惡靜慮。答也。如敗種子雖無生能。得種子名非餘土等。染亦如是。雖不同善審慮。以靜慮故得靜慮名。此理證也 世尊亦說有惡靜慮。引教證也。
論。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難也。若一境性是靜慮者。即相無差別。依何相別立初.二.三.四也。
論。具伺喜樂至而不與尋俱。明初定具尋.伺.喜.樂也。頌但言伺。以表尋俱。以伺有喜.樂。定有尋故。以中間靜慮無喜.樂故。自餘有伺。示有於尋。
論。漸離前支至分為四種。述立餘三所以也。離伺異初立第二離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離伺.喜.樂異前三立第四。
論。已辨靜慮無色云何。下兩行半頌。第二明四無色也。
論曰至亦如是言。述無色四及生.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靜慮。故頌中言亦如是也。
論。然助伴中至隨轉色故。此述異也。
論。雖一境性至立非想非非想處。述分四所以也。
論。離名何義。問也。
論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答也 言離生者有二義。一染法名生。能為患故。猶如生食在腹。二謂受生。離地染時二種生過俱能離也。
論。即此四根本至立無色名。述同異也。此四無色上三近分不緣色故名除色想。空處近分以緣色故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色近分。雖緣色不同。皆無色故同名無色。
論。此因不成許有色故。大眾部.化地部等難也。汝以無色故總名無色。無色之因我宗不許。許有色故。是不成過。
論。若爾何故立無色名。有部反問也。既言有色。何故經中說名無色。
論。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大眾部等答也。
論。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責色相也。
論。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縱計破也。
論。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破救義也。大眾部等救云。如有無漏律儀。無無漏大種。我宗無色界有身.語律儀。無別大種。破云。不爾。無漏雖無大種依有漏大種故。汝宗不可說無色律儀依色界大種。界地別故。又我宗亦遮無色界有無漏律儀故。
論。若許於彼至彼色漸少。又破轉計也。
論。若謂於彼至不可見故。此破救也。
論。若謂彼身至應名無色。又破轉計也。
論。若謂彼身至有勝劣故。又破救也。
論。又生靜慮至不名無色。此重破也。竝如文可知。正理論云。又生靜慮。乃至。上地望下清妙轉增。非下地根所能取故。與彼何異不名無色。
論。若謂欲色至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眾部救云雖色界中。上地清妙下地應名無色。然隨別義立名。不名無色。無色不爾者。此有何理。
論。若謂經說至有色理成。牒大眾部引他經證也。壽.煖合故。是一經。煖是色故。色識相依。第二經也。名色為緣。第三經也。遮離色等有來.去故。第四經也。由此四種證無色界定有色也。
論。此證不成應審思故。且總非也。
論。謂所引教應共審思。勸大眾部等審思也。
論。旦契經說至為約欲界說。令思第一經也。
論。名色與識至為約欲色說。令思第二經也。
論。所說名色至不緣於識。令思第三經也。
論。遮離色至行至為遮離一切。令思第四經也。此四經皆通兩釋。不成證義。
論。若謂契經至大過失故。略破救也。
論。謂應外煖亦與壽合。出救第一經大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壽皆與煖合。經無簡別故。應一切煖皆與壽合。因何外煖而不壽合。
論。又應外名色依識識為緣。出第二.第三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識。皆與名色依。破第二過也。外名色識為緣。第三.經也。俱經無簡別。應一切名色皆與識依。及與色緣。是即外色及四相等。應與識依。識緣過也。
論。又說四食至應有段食。引例破也。經說四食如四識住。經無簡別。色.無色界應有段食。有四識住故。經不簡故。
論。若謂經說至無斯過者。牒引兩經救也。以有經說一類天超段食。故知色.無色界無段食也 又經說。彼天喜為食故。無上二界有段食過者。此述大眾部意。前所引文雖無簡別。別有此兩文有簡別。故知上二界定無段食。
論。欲無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經准段食例證無色界無色也。
論。若無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難大眾部也。
論若謂觀下至亦應許然。破救也。言無色想等觀待下麁。無麁色想名為無色想等者。言無段食。亦應無麁有細段食。
論。又諸靜慮至名無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觀下麁色名無色者。四靜慮中色細欲界。亦應可說出離色言。是即色界應亦名無色界。
論。又亦應說至非超受等。是重破也。若謂觀麁色故名出離色者。無色界受細。色界受麁。超下麁受應名出離受等。經既不說出離受等。故知無色中唯遍超色類非超受等。
論。由此定知彼界無色。此總結成自宗義也。
論。然契經說至非永出故。通伏難也。伏難意云。若無色界無色者 應無色有出於色有。如何經說有不出有。有三釋。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上地方能斷故 非遍出者雖上地有出下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雖能出下地有後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說有不出有也。
論。又薄伽梵至說有色類言。是重引經證也。
論。故所立因無不成過。總結上言。以無色故名無色。因非不成過。汝宗不許自違理.教。汝既違教。我非不成。
論。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大眾部等難也。
論。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經部答也。謂從色異熟因功能種子而生。
論。彼無色身心何依轉。大眾部等又難也。彼既無色。心依何轉。
論。離身何不轉。有部等反問大眾部也。
論下曾不見故。大眾部答也。
論。色界無段食至離段食轉故。引例却難大眾部也。
論。又先說彼心轉所依。指前釋也。前說心依壽等轉也。
論。已釋總名。結上四無色名也。
論。空無邊等至得別名耶。問別名也。
論。不爾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無色從加行為名於加行位勝解。思惟虛空等故。名空無邊等。至成滿位亦緣餘法。故正理云。謂若有法雖與色俱。而其自體不依屬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虛空體雖與色俱。而待色無方得顯了。外法所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虛空。成時隨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由假想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為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緣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 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為欲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緣捨諸所有。寂然而住(已上論文)。
論。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無明勝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論。雖加行時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時觀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不從加行為名。說根本想昧劣為名。
論。以若詰言至是立名正因。釋不從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無色加行心時思無邊空等。然實根本非常緣空。由此立名從其加行不從根本。加行不緣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處加行位中。緣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無明勝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因。由想昧劣故從根本不從加行。
論。已辨無色云何等至。下兩行頌第三明等至 文有十二。一明淨等三別。二明具支多少。三明不動。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識。六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緣。十明斷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淨等三也。
論曰至無無漏故。總釋八地。前七具三。有頂唯二。無無漏也。
論。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釋第一味定也。此謂等持與愛相應。愛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論云。愛相應言依自性說。此以等持為自性故。若并助伴應作是言。愛俱亦法名味等至 問何故餘惑相應不名為定。答正理論云。專注不移方名為定愛相應定。亦專一境故得定名。餘惑相應則不如是。謂餘煩惱於自所緣。不能令心專注如愛。故三摩地若與愛俱。專注一緣與善相似。
論。淨等至名至此得淨名。第二明淨定也。是有漏故與無漏殊。即名世間之所簡也。淨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簡也。與無貪等白法相應故名為淨。釋淨名也。
論。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述淨為味境。味唯緣淨。就緣淨中。唯緣過去退淨定也。不緣現在及未來也。現在無淨定。未來淨未曾領受也。此說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種性非定退故。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論。爾時雖名至得名為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由此亦名入味定也 正理論云。諸從定出總有五種。一出地。二出剎那。三出行相。四出所緣。五出種類 從初靜慮入第二等名為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緣相續轉位。前念無間入於後念。名出剎那 從無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 從緣色蘊入緣受等。名出所緣 從有漏入無漏。從不染污入染污等。名出種類 依出種類此中說言從所味出入能味定 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無相違過。現見。相應隨舉一名說俱品故。如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雜故俱得二名。由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名。故無二言更相違過。
論。無漏定者至非所味著。第三述無漏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 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無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二明支體。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也。
論曰至五等持。明淨及無漏。初靜慮具五支也。
論。此中等持至義如前釋。會名.體也。
論。傳說唯定至非靜慮。述婆沙宗也。
論。如實義者至應知亦爾。論主正釋也。如四支軍不可偏論一支為軍亦軍支也。餘靜慮支應知亦爾。正理論云。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故作是說。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如四支軍。亦無有失。如王與眾雖互相資。而於其中王最為勝。
論。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釋第二靜慮支也 言信名內等淨者。正理釋云。信是淨相故立淨名。如水清珠令心淨故。內心平等為緣故生。由此信根名內等淨。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為緣引生此淨。由此建立內等淨名(已上論文)。
論。第三靜慮至五等持。釋第三靜慮支多少也。
論。第四靜慮至四等持。釋第四定支也 言行捨.及念名清淨者。正理意云。第四定中復棄捨樂故。彼捨.念得清淨名 又云。此中支名為目何義。目顯成義。何所顯成。謂顯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是第四靜慮。或此支名目隨順義。謂十八支各順自地。或資具義說名為支。如祠祀支即牛.馬等。謂尋.伺等展轉相資 又云。何緣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多諸惡法及妙五欲。難斷難捨。第二靜慮有重地喜其相動踊。喜中之極引五部愛。難捨難斷。為對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三不然。故餘各四 又釋。隨順超等至故 又云。輕安.行捨遍四靜慮。何緣初.二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以此於彼偏隨順故。謂欲界中有諸惡法。初靜慮地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初.二離彼故輕安增。第二靜慮喜極動踊。第三靜慮樂受極增。二俱能為愛勝生處。三.四棄彼故行捨增 又云。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處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舉。行捨治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 又云。何緣念.慧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在第三定方得立為支。隨其所應偏隨順故。謂喜與樂於三有中。是諸有情極所耽味。第三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勝樂故。理應立慧觀察厭捨。若無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況進求勝。為治如是自地過失。第三靜慮立慧為支。餘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靜慮有最勝喜。輕躁嬈亂如邏剎私第三定中有最勝樂。如天妙欲極為難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隨其所應雖已棄捨。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地不然。故不立念。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助捨。亦能助慧。通能防備自.他地失。第四不爾。無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 問何緣內等淨唯立第二支。正理釋云。故內等淨體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內等淨。故雖諸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創信。諸定地法與散地法俱可離故(已上論文)。
論。靜慮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支體也。
論曰至即五實事。明初靜慮支。五各有別體即有五實事。一尋。二伺。三喜。四輕安。五等持。
論。第二靜慮至足前為六。明第二靜慮。唯加一支。謂內等淨即是信也。
論。第三靜慮至足前為十。明第三靜慮。加四支也。一行捨。即善中捨也。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樂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樂.捨各別也。今就五受以明故。樂受增一。
論。第四靜慮至足前為十一。增非苦樂者。雖捨受即是前受。五受明義增前非苦樂也。若合四地受為一。即九法為支體也。
論。由此故說至如理應思。四句料簡。如文可解。
論。何故第三說增樂受。經部問也。
論。由初二樂輕安攝故。有部答也。唯識論初.二喜.樂是一受。所悅身.心異立兩名也。
論。何理為證知是輕安。徵有部也。
論。初二定中無樂根故。有部總略答也。定中既無樂根。故知言樂是輕安樂。
論。非初二定至無五識故。已下進退推尋。無有樂受。樂有二種。一者身樂。二者心樂。身受樂者五識相應。定中無五識故無身受樂也。
論。亦無心受樂至故無樂受。此明無心受樂也。喜.樂二受名雖有異。同是其受。不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樂如何有樂。
論。不可喜樂至及四支故。遮轉計也。若言喜.樂更互現前說是樂受。有樂之時即無喜受。如何說具四支.五支。
論。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述經部師計也。
論。若爾何故至身.心樂受。有部難也。經說。云何樂根乃至引生身.心樂受。故知樂根有身樂.心樂受也。
論。有餘於此至唯說身故。經部正經文也。是汝有部增足心字。所以得知。餘部經中無心字故。正理論云。何緣不許餘部契經。有餘於彼削除心字。以契經說第二定等無餘識身。心一趣故。若固說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如後當辨。
論。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經部與有部出違經失也。
論。若謂於此至為有何德。遮有部通經也。若有部通經。云經說身者說意為身。非五根者。為有何德勝說為心。正理論云。契經說為身所受樂。然不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說離生喜是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若謂無色不說身者。此非決定。無色界中說身見故。又見於彼說身壞故。又說彼身下劣生故 又云。此說身名為有何德者。為顯彼樂受自內所證故。謂彼地樂非所依.緣所能顯了。唯自內證。此即顯彼樂受中極。亦見於自說以身聲。如說由身證甘露界。即是自證甘露界義(已上論文)。
論。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舉有勝不說難也。
論。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遮有部救也。
論。若謂彼輕安至勝前二故。破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後引經破。此二理也。
論。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後引經破也。經說離生喜。身作證。是初定說修五法。一歡。二喜。三輕安。四樂。既輕安與樂別說故。初.二樂非即輕安 言離生喜者。離欲惡法生彼喜故。
論。若言定中至無遍觸身故。破有部無身識也。經部述自宗計也。
論。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難也。有部難言。若以有輕安風。即令爾時有身識者定應失壞 通云。此順定故不失壞定。
論。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又通難也。若謂有身識起應出定者。由前順定因故不出定也。
論。若謂依止至許生無過。又通難也。准此論文。經部。許在定有身識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緣色界觸。唯許緣輕安風也。
論。若爾正在定至成違理失。有部難也。正在無漏定中。觸及身識應成無漏。以無漏初定現在前時。即以彼輕安觸是覺支。身識中樂為樂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無漏 樂是有漏故。成違理失。
論。無違理失。經部答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許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經部引例答也。經說身輕安是覺支故。
論。若謂順彼至許如是說。引例破也。汝豈不說是隨順覺支名覺支也。我宗身識亦順無漏故名為無漏。無違理失。
論。若謂許說至皆有漏故。有部引經難經既說十五界有漏。如何輕安觸。及身識。隨順無漏名無漏也。
論。無違經過至密意說故。經部通經也。此就餘觸及餘身識。唯名有漏。准此論意。經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無漏故。假名無漏。
論。如何無漏至支小無漏。有部難也。其輕安風實是有漏。順無漏故名為無漏者。如何無漏定正現在前。少支有漏。少支無漏。
論。起不俱時斯有何失。經部通也。起身識時不起喜受。起喜受時不起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說身識及輕安是真無漏也。
論。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牒有部難也。
論。此亦無過至如有尋伺。經部通也。經部引自許為喻。彼部許尋.伺不俱起。而竝立為支。而初定有五支也。
論。若謂尋伺至為喻不成。牒有部難也。夫為喻之法。兩宗共許方可成喻。我宗不許二前後起。為喻不成。
論。此非不成至不能說過故。經部通也。我前根品中。以立因云心之麁.細更互相違故不應俱。又汝於我前說之因不能說過。所以為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彼雖不許非不成也。
論。由此可說至不說想等。經部就自宗釋也。由初定中立尋.伺.喜樂受支故。減前支故立後靜慮。即由此理初說五支。減初尋.伺立第二定。減其喜受并尋伺三立第三定。減其樂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無減故不立支。
論 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經部反徵也。若不如我所釋汝應說。何故初定唯立五支。
論。若謂此五至故立為支。牒有部計也。
論。此不應理至勝尋伺故。經部破也。
論。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雖一類有部師釋初定立五支為資初定故。然非經部古昔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論。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兩部諍初.二定樂支已。次共評論第二定內淨支也。此是有部令經部應審思也。
論。此定遠離至如河有浪。經部釋也。即是此第二定遠離尋.伺鼓動。相續清淨轉名內等淨也。
論。若爾此應至此即信根。有部與經部出過。若謂無尋.伺故名內等淨。此即內淨無體。如何得說十一實事破也 是故應說此即信根。歸有部正義也。
論。謂若證得至名內等淨。此廣釋也。前初定中離其散地。今第二定離其定地。既自得二定離於初定。於其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即所生信名內等淨。
論。信是淨相至立內等淨名。釋名也 信是淨相。釋淨名也 離外。釋內名也 均流。釋等也 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名者。合釋也。
論。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述餘經部師釋也。
論。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有部難也。
論。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經部通也。
論。雖有此理非我所宗。論主意許經部理。而言許有部也。
論。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外人問有部也。
論。汝等豈言喜非喜受。有部問外人也。
論。如餘部許我亦許然。外人答也。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
論。餘部云何至許非喜受。有部徵外人也。
論。謂別有喜至其體各異。外人答也。謂上座部計別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樂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論。非三定樂至分明證故。有部非外人計。以違二阿笈摩故 阿笈摩。此云傳。
論。如辨顛倒至無餘滅樂。引第一經也。經說三定無餘滅喜。故知三定無喜受也。
論。又餘經說至是喜非樂。引第二經證也。既言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喜.憂沒。喜既先樂後。故知第三定中無喜根也。經云斷樂斷苦先喜憂沒者。謂初定斷憂.苦。三定斷喜。四定斷樂。樂.苦相對故經先說。喜.憂非對說其先.沒。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四靜慮斷苦者。依雙法盡俱說斷聲。言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俱盡。俱說斷聲。離三靜慮染樂等皆斷。何為唯說斷樂根耶。答爾時樂盡故。知離欲界及初定染。亦斷喜等。由未盡故所以不說。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經說初定憂根滅。第二定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苦。契經何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苦對治。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苦對治者謂初定也。復次依過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過苦所依.族性。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說苦滅。所依族性。謂諸識身 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未過彼對治.所依.及彼族性。不應說憂初定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識。既與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苦根所依.及苦族性。不與對治同在一識。故過對治.所依.族性方說苦滅。有作是說。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 問四定起時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尋.伺。及心王。二十三法相應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為靜慮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捨.輕安.信。不定尋.伺以立定支。餘十四法非定支攝。故婆沙八十廢立意云。心王是主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順淨偏勝故立為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俱勝是故亦立。然五受中憂.苦非定相應。故不立支。想.思.觸.欲偏順流轉不是還滅。故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不立支。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慮遍於一切位勝。是故不立。善中信為眾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淨。故立為支。掉舉定障行捨能治。惛沈慧障輕安能治。是故立支。慚.愧.無貪.無瞋.不放逸.不害非極隨順諸靜慮故。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為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精進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樂。非極相順故不立支。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中尋.伺二法。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竝立支。自餘心所與定不相應故。不立支也。
論。如是所說諸靜慮支。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染無支也。
論曰至所染污故。述一類隨相說。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說至大善攝故。述異說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餘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論。契經中說三定有動。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三釋經中說不動也。
論曰至災患有八。釋前經也。以無八種災患故名不動。
論。其八者何。問也。
論。尋伺四受至說為不動。答也。
論。然契經說至喜樂所動。述釋餘經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風說。即有八災。若唯對色界定內心所。即離尋.伺.喜.樂。
論。有餘師說至照而無動。述異釋也。
論。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生靜慮也。
論。曰至四識相應。述初生靜慮。
論。第二有二至心悅麁故。述第二定也。無餘識故無三識相應樂。心悅麁故無意識相應樂也。
論。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別。述後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悅細故有意地樂。第四定中心轉寂故。唯有捨受也 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結也。
論。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借識也。
論曰至觸及發表。述上地以無尋.伺。無三識身及發表心。借初定心。以五識身及發表心。定與尋.伺相應故。
論。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無記不借染.善。生上已離下染。亦不起下劣善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 有人云。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儀心。或似威儀心 皆謂不然。耳識不可是威儀心。發語表業。亦不可說是威儀心。違多論故。若謂發語表業。是第二師。從威儀心更生意識。緣十二處。亦名威儀心故。此發語表心名威儀心者。此亦非理。豈可二定已上發語表業心。皆從威儀心後起耶。若依第一師解。何得是威儀心。第一師唯以發威儀意識是威儀心。語既非威儀。何得是威儀。以此故知。四無記心攝心不盡。既無記色攝色不盡。何妨四無記亦攝心不盡 問既言四無記攝無記心不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 答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無記。上地無工巧非工巧無記。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以此故知。唯是自性。
論。如是別釋靜慮事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等至初得也。
論曰至生自地時。述淨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論。下七皆然至無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離染及生。有上地故。有頂唯一。無上地故不可說生。
論。遮何故說全不成言。問也。頌初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說。
論。為遮已成更得少分。總答也。
論。如由加行至順退分定。指事釋也。已成根本靜慮。更得少分順決擇分由加行得。不由離染及生得也。離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定。此由退得。非離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離下地染得上地定。若從上生下得下地定。非想無上地故無生得也。
論。即依此義至為問亦爾。此問 淨定有由離染得。亦由離染捨 有由生得。後由生捨。
論曰有至應如理思。廣答。退分雖是淨定。許與煩惱相出入故。若斷自地煩惱時捨。若退自地煩惱時得 由生得.捨准此可知。
論。無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述無漏也。
論。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此問意者。超越聖人依根本地入見道時。亦加行得非離染得。因何前說全不成者唯離染得。
論。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答也。加行入見道時不定。若未離染入見道者。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聖人離下染時。決定皆得根本無漏。以決定故唯說離染得也。
論。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染等至由二得也。
論。何等至後生幾等至。下兩行頌。第七明相生也 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淨定相生。三超間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論曰至淨及無漏。此述無漏唯生淨定及無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論云。以極相違故不生染 此言極者。對淨定說。淨定雖是相違非極。
論。然於上下至各淨無漏。述超不越至第四也。從數自地為一。次地為二。隔一地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者。由此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生自地.第二定第三定。各淨.無漏。三地各二。故成六也。唯有上地無下地也。
論。無所有處至上地唯淨。述無所有無間生七。非想唯一。無無漏故。自及下二各淨.無漏二。復有六故所以成七。
論。第二靜慮至并自地二。明第二靜慮生八。識處生九。第三定.第四定.空處此三地皆生十。謂上.下各二地.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總為十也。
論。類智無間至依緣下故。述從類智能生無色淨。及無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緣別故 以法智。依六地緣欲界。無色淨.及無漏。依無色緣無色。不相生也。下地類智生無色者。必得緣境。境地懸超觀心難起故。由此相違不能無間生也。
論。從淨等至自地染污。述淨定生與無漏同。唯加兼生自地染污。准此。諸地無漏數上更各加一。謂染污也。
論。故有頂淨至餘生十一。此述淨定數增無漏。有頂生六。初定生七。無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無漏加自地染。
論。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述染生也。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淨。并生次下地淨。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論。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問也。味定是貪與無明俱。不能了知染.淨之相。如何於下淨定。生尊重故生下淨也。
論。先願力故便能覺悟。答也。如文可解。
論。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論。如是所說至生染不然。明淨定生染。味定生染。與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論。謂命終時至生一切染。明生得淨與定不同也。若生得善心命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及無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論。若從生染至未離下故。明生染與定染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終。能生自.下一切地染。不能生上染。以若離染即不染心命終。若不離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論。所言從淨生無漏者。已下兩行頌。第二明淨定相生也。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述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論。於此四中至能生無漏。述四分定中。唯順決擇分能生無漏。非餘三也。
論。所以者何。徵。唯第四生無漏也。
論。由此四種至唯從此生。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別相。既唯決擇分能順無漏。故知。唯決擇分能生無漏。
論。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述四淨定自相生。不望無漏.及味定也 初能生二。謂順退分生順退分。及生住分也 第二生三者。謂順住分生順住分。生退分定及勝進分 第三生三者。謂勝進分生勝進分。及決擇分順住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 第四生一謂自非餘者。順決擇分唯生自類不生勝進。與前不同。詳其意趣。以住決擇分者。樂斷諸有。修無漏故。不生勝進分也。正理論一說相生同此論。有說亦生順勝進分。皆次相生無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順煩惱名順退分。諸阿羅漢豈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現前。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實無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名。從彼有退。如先已說。已上論文 今詳。此釋由未盡難。於住分中立退非理。於三分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雜亂失。今作一釋。此唯說退分順煩惱者。據中.下緣令起煩惱。若勝緣力起煩惱者。亦從下住分生煩惱也。如異生離惑。若全離地染。以難退故即容命終。分離地染有退分故。要還却退方得命終。以易退故。聖分離染并無漏得分離欲者。容有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與不退更有異緣。非唯退分。若起惑勝緣強。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緣劣。有退分不退。
論。如上所言淨及無漏。已下一行頌第三明超間相生。
論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有兩類定。謂淨及無漏。及諸地出入不同。立名有異。一往上名順。二還下名逆。三同類名均。四異類名間。五相隣名次。六越一名超。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論。謂觀行者至現前數習。述順.逆.次.均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均.次入無漏也。
論。次於有漏至現前數習。述間.次加行也。
論。次於有漏至超加行滿。述有漏.無漏均.超加行。此時名為超加行滿。
論。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述超定成根本也。
論。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論。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述依身及處也。所以人中不簡無根.二形等。以是聖人不勞簡故。所以言人者簡天也。
論不時解脫至修超等至。簡時解脫及有學也 定自在故簡時解脫 無煩惱故簡有學也。正理論云。唯欲三洲除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脫諸阿羅漢。要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已上論文)。
論。此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頌。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論曰至可厭毀故。述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也。一無用故。二自有勝定故。三下勢力劣故。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
論。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述總相說。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細說。生非想上地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定。斷非想惑非無用故。自無此勝定故。勢力勝非想故。非棄捨故。非可厭毀故。若依下七地。即不起下無漏。以自有無漏。起下無用。及劣上無漏。故不起下也 為盡所餘煩惱者。是非無用也 自無無漏欣樂起故。非餘緣也 唯無所有處隣近故不起餘者。以隔越故。
論。此諸等至緣何境生。已下一行頌。第九明所緣。
論曰至應成善故。述味定境也 但緣自地有漏。明所緣法 已離染故。不緣下因 愛地別故。不緣上因 應成善故。不緣無漏因也。
論。淨及無漏至非無漏境。述淨無漏靜慮境同異。唯除無記無為。無漏不緣。以非諦故。與淨定別。自餘一切與淨定同。
論。根本地攝至下地法滅。述無色根本緣境通局也。無色根本無遍緣智。極寂靜故。不緣下地有漏及滅。亦能緣下無漏類品。自.上皆緣。正理論云。以下地法不寂靜故。本善無色極寂靜故。由此理故。經於無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於諸靜慮不如是說。以本無色不緣下繫。是故於下說超越言。諸靜慮中有遍緣智。故於下地不言超越。既說超越色想等言。故知但依超所緣說。若此超越為顯離繫。應說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靜慮中應言超越 婆沙第十云。四無色地亦有此無我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緣非想非非想處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 此是婆沙評家正義(已上論文)。
論。無色近分亦緣下地。彼無間道必緣下故 言亦緣下者。顯近分中亦緣上也。
論。味淨無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頌。第十明三等至斷惑不同。
論曰至以勝已故。述無漏斷惑味不斷也。
論若淨近分至亦不能斷。述未至斷次下地。中間不能斷也論。近分有幾何受相應。已下半行頌。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
論曰至未離下怖故。述近分通八地。及唯捨相應所以也。
論。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說。述初近分亦通無漏。餘七唯淨皆無味定 有結生心。明有生染 正理論云。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以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隨故(已上論文)。
論。有說未至定至具有三種。述異說也。
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能。述中間定與未至定有別義也。
論。復有別義。已下半行頌。第十二明中定與下.上別。
論曰至無如此故。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間定。自餘諸定無升.降故。無中間也。
論。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述中間定具三異近分。捨受同近分也。
論。此定能超至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為欲簡別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已起愛味。依如是義立未至名。非上定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彼時。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說。未至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現前義。此中間定具味等三。以別繫屬一生處故。謂極修習中間定者。未來當在大梵處生。故亦具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愛貪。彼如所味有別。能味亦別故。此有勝德可愛味故。無漏定生。亦漸減故。此亦一向捨受相應。無三識身故無樂受。無喜受者已不共初。然於初貪未能離故。又由自勉功用轉故非憂.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捨受相應(已上論文)論。已說等至。結上也 云何等持。引下也 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 文中有四。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 等至.等持.等引別者。等至通有心.無心。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通定.散 等引唯是定。唯有心。婆沙六十二云。問等持.等至有何差別。有說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無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等至亦等持。謂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非等持謂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釋。廣如彼論。
論。經說等持總有三種。自下半行頌。第一明有尋.伺等三文復有三。
論曰至及未至攝。述第一也。
論。無尋唯伺至中間地攝。述第二也。
論。無尋無伺至非非想攝。述第三也。
論。契經復說三種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單空三等持也。
論曰至相應等持。明空等持也。正理論云。故說。空等持近治有身見。身見亦有二行相故。謂空行相近治我所見。非我行相近治我見。觀法非我名非我行相。觀此中無我名空行相。由此治別。問知此非我。此中無我。二種行相竟有何別。答非無差別。言此中無我。不能顯我畢竟無體故。謂此但顯彼此互無。不能顯成畢竟無我。以有體法亦互無故。若言此法非我。便顯我畢竟無。以一切法法相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見。修空行相。治我所見。如何無別(已上論文)。
論。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述第二也。正理論云。或復相者。是因異名。涅槃無因故名無相。或相。謂世蘊上.中.下。涅槃。異彼故名無相。
論。無願三摩地至得無願名。第三述無願也 言餘諦十種行相。非常.苦是苦下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厭患故緣之無願。無願即是厭之異名。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不願也。
論。皆為超過現所對故。釋無願義。於苦.集.道現所對境。皆欲超過至涅槃故。故名無願。正理七十九云。如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雖無差別。而依對治.意樂.所緣。如其次第。建立三種。由意樂故不願三有。理且可然。有過違故。寧由意樂不願聖道。以諸聖道依屬有故。若爾何用修習聖道。以是涅槃能趣因故。非離聖道有得涅槃。為求涅槃故修聖道。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由意樂不願聖道。故緣道行相亦得無願名。以本期心厭有為故 述曰。此與婆沙大意同也。對治我.我所是空意樂。證涅槃是無相意樂。捨有為是無願意樂。
論。空非我相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雖緣可厭法。不取可厭相。不得無願名 涅槃相似者。涅槃無男.女等相。此非我空無男.女相等。似涅槃也。
論。此三各二種至等持別故。述通漏.無漏也。漏是世間。無漏是出世間。
論。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別也。
論。於中無漏至為入門故。述名異也。
論。契經復說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三明重空三摩地也。
論曰至立空空等名。總釋三名也。緣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緣前無相取無相相。故名無相無相。緣前無願取無願相。名無願無願也。
論。空空等持至勝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謂彼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回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是由空燒煩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即不如是。見無我者。於諸有為法起厭背心。不如見空故。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有猶生樂著。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由此空定雖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說為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 述曰。空行對除我所。現見世間。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故。
論。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述第二也。正理論云。重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與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緣厭道故。非苦行相能緣聖道。聖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緣聖道。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為厭捨。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此例不然。無願正厭有。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謂前無願正厭於有。聖道依有故兼不願。雖望意樂說不願道。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種。無願無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觀道過失。道等行相無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已上論文)。
論。無相無相至非離繫果故。述第三也 不取滅者。既緣道.滅。若緣滅相濫生滅也。非擇滅是無記故非妙相。非離繫果故非離相。
論。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漏.無漏分別也。無漏觀道皆為欣行。此為厭故非無漏也 問二緣聖道取空.非常。理可名為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緣無為作靜行相。何名厭道 答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義作是言。無相等持不生為善。此既欣讚聖道不生。如何不名厭捨聖道 問前無相定非此所緣。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緣非擇滅。但緣無學無相不生 答此亦不然。准前釋故。謂緣無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離諸相。緣無相無相故。得無相無相名。緣無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境立名。
論。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明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正理云。唯不時解脫。以時解脫愛聖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無勝德故。若在欲界。從未至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說。此從法.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說。欲界攝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脫起此現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論文)。
論。契經復說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論曰至理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經說現法樂住。後釋經也 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靜慮者。謂四無漏.及四淨。舉初顯後。故經但說初靜慮也。
論。不言為住至便不住故。釋通難也。既修此定。現在先受離生喜樂。後生梵眾。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樂也 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或生無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說現法樂者。為令棄捨樂現欲樂。說現定樂。令其欣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但說所依能依已顯(已上論文)。
論。若依諸定至殊勝知見。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若修金剛喻定至依自說故。第四修也。修無漏及淨定總有四意。一為現法樂住。二為殊勝知見。三為分別慧。四為諸漏永盡。即就四果立四修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寶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說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 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緣。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 無量有情為所緣者。從境名也 引無量福。因無量也 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緣無量有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云對治無量放逸煩惱。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賢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已上論文)。
論。此何緣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增減。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為欲貪(已上論文)。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論。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嗔。立無嗔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論。喜即喜受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說。喜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為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為體。正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為體。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故知此喜亦無貪性(述曰。以治貪故名無貪性。如不淨觀觀雖是慧。以治貪故。無貪為性)。又云。且捨與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為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為體。豈不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許慈無嗔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嗔與慈與樂相違故) 由此慈.捨雖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 婆沙八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故。答也 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縱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緣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緣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緣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說至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說。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說。此師意說。未至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德故。已離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論。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說。此師意說。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緣無量有情。授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前已說 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 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緣於法境不緣有情。此緣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說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 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為斷道加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四無量也 說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說。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已斷更遠 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說。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緣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 一切眾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 一切眾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善者亦有德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德者。見闡提德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先上親也。不說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為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說。非四無量如說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不定。如通解脫勝處遍處 問若未起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說不能。一說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亦爾 問為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為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 問初定無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說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說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歷諸地。或上或下起無量故 婆沙八十三云。如契經說。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無災橫而致命終 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說。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說慈勢力大故。有說慈為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衛故。大德說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 慈定在初。故說慈定有多說。悲等不及慈。大德說曰。由二因緣捨最為勝。一由所作。謂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分別轉故捨最勝(已上論文)。
論。此四無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解脫。
論曰至觀外色解脫。釋初解脫 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身被虫噉等。見內身相。及見外虫故。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經言有色觀諸色者。為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伏除緣內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解脫差別說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無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解脫。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為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外色數觀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如樂淨者。頸繫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淨。觀心淨故。見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篋中眾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 此成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無貪性故。(已上論文)。
論。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釋第二解脫 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見內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虫等。故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緣內色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屍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鹽等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火等。名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此勝解力除色想故。雖緣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除緣內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緣色處境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解脫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脫。緣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無色想厭惡色觀。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深生味著。為欲令此轉增進。故入第二靜慮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論文)。
論。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解脫。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故令心沈慼。為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為暫解久修勞倦。或為自審驗不淨觀堪能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遍於所緣作淨行相。如契經說。彼於後時。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掉舉。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緣觀淨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脫滿。能究竟捨不淨想故。此淨解脫亦如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諸色(已上論文)。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解脫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增故。述前三體 前三以無貪為體者。以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內有色想觀外色者。非是以想慧為體。以於此時想觀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為體而說念也。若慧為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體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脫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種。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欲界貪所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淨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四定淨伏)第三解脫依後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 故皆不立淨解脫也(已上論文)。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脫體。於四無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說不同。彼地散善唯生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名解脫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脫道。緣空處故得名解脫。無間道緣下地故。不名解脫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緣下道雜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已上論文)。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說。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體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故。名為解脫。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背有所緣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為滅盡定也。
論。有說由此至無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三至為所緣境。述解脫境異也。不淨是可憎。淨境名可愛 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脫所以也。
論。行者何緣至彼方成故。述修淨解脫意也。
論。由二緣故至得勝自在。述修解脫意也 等者。等勝處等。
論。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邊故。述經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脫體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緣故名為勝處。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因修解脫入勝處故。前三解脫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緣。分析制伏令隨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脫總取淨相。故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為四種 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緣。摧滅貪愛故名勝處 正理云。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已上論文)。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是周遍緣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為遍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根即名為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顯示所緣。所說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而所緣別。是故遍處分為十種。經言一者。顯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行相(已上論文)。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為性。述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述所緣也。謂色處為所緣。緣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說至風界為境。述異說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為境。述所緣也。
論。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前說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脫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 言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 有曾習者。是離染得 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脫.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起人也。第八解脫唯聖人起。如前已說。前七解脫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起定緣。
論曰至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於先時 近者近曾起者 及數修者數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無色 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 以若未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論。三法爾力至皆增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根增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為三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力 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時分 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證 教謂三藏 證謂三乘菩提分法 因教得證故先明教法 若以昔教對今佛。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 若今教對能說。佛先而教後。佛說教故 若以今證.今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 若以因證能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滅。由有正說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說。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說而不持。即廢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說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住時分。就中有兩說。一說證.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說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此中但說正法不說像法.末法。廣如婆沙一百八十二說。此說同涅槃經第二十二。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說其義。為諸眾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種種供養。當知。爾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當此記也 今詳兩說。後說為正。所以得今時有教法故。然說證法亦是從多。又准多經文。說過千歲。然諸經所說隨機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說法滅 迦葉經說五百年 阿含經說一千年 大集經說一千五百年。及說五重牢固。復說諸佛與欲說說法久住 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 又仁王第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說其義。為三界眾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行。化一切眾生。真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 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 又法華經第五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說是經。應住安樂行 准此經文有末法也 記聲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說末法。
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法 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 又善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女皆得阿羅漢。各增一年。所以正法還得千年 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說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說。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後說 又法住記云。十六羅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增至七萬歲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為佛造窣都婆。釋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獨覺出世化諸眾生。至人壽漸增減八萬歲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次後彌勒佛出世也 又蓮華面經。最後佛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教化一切法界眾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眾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說不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者。述已多依婆沙論釋 多言。顯示少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為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 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 毘婆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 六足.發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 初一頌傷歎教法。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 就第一頌中有四句 初一句明佛善說教。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閉 第二句明大弟子說教堪為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 第三句明世眼久閉。能為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 第四句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 第二頌有四句 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 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 第二句明無弟子教授 持彼教者。謂聖弟子 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 第三句 世無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 喪眾德者。以無師故無定慧德也 第四句 無鉤制惑者。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法將滅 第三頌。四句。初句 既知如來者。法主也 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千年也 第二句 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 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 第三句 是諸煩惱力增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眾生煩惱增時 第四句 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 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惱力增 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為我 二或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為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廣明自宗。真俗對法順無我理。簡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為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破異道計我 就前文中復分為二。一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 就前文中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文問也。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為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 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答也 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根比量。此文初也 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芽。重釋五根比量也 文中有三。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 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為法分為三世。無為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為.無為。非一非異。此中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為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種法海。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體。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攝。
論。此應思擇為實為假。此第二問答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與蘊一向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有實體應是無為。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為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為攬諸蘊為依。為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何。論主徵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 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主就假火為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 若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七體.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 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說補特伽羅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以為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法定應是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為非不可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非第五故 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智母。真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為何所說。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 若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說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說色依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爾至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也。總依諸蘊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為因了色方了有我。為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說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為了我因。於眼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 文中有三重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於此中至徵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難。其義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也 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為。可言與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為法。如何得說非定一異。若許非有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為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聲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緣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緣生識經也。經云。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三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緣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為六識所識至為難准此。破六識識也 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與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識為難。准此。
論。又立此為六識所識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經說。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說五根境各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經。說六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六種眾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經。廣如經說。
論。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也。經說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說眼等六根。但說眼等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說。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違前說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尊說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我。我非所識也 達知是慧。我非達知。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於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論。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說我也。
論。如人契經至說名為人。重引經證也 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說。
論。即於此中至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說隨義種種名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說。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說。
論。彼部所誦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蘊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契經至乃至廣說。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論。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我也。
論。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 由此五失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宗許是量。為是部故許是量。為是佛語故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子。以汝部說我違佛說故。
論。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說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為極非理。以犢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不誦。餘部同誦。何為凶誑總非眾多佛教非真佛說。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說一切法皆非我性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意識所識。經說意.法二緣生識。不說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犢子部通經也。經說。計我成倒者。說於非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計也。
論。便違前說量不一不異。論主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說非一.非異。
論。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論主引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為我。不於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論。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論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緣過去生。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我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說無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總假我。說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說我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犢子部徵也。
論。說佛世尊有三世故。論主答也 說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說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說知於一切。
論。於何所說。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眾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切智相續假說。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我無三世。經說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續說。非我知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大正藏第 41 冊 No. 1822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三十
沙門法寶撰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論。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引經難也。若即五取蘊名為我者。何故世尊作如是說。有取捨重擔。荷重擔者。
論。何緣於此佛不應說。論主徵也。何緣於此假我。不許佛如是說。
論。不應重擔即名能荷。彼部答也。即五取蘊名之為我。復是重擔。即應能荷是所荷也。如我所宗。說能荷是我。所荷取蘊。即無此失。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所以佛不應說。
論。曾未見故。犢子部答。曾未見說能荷即所荷故。
論。不可說事亦不應說。論主例破也。汝立第五不可說法藏為我。此不所說事。亦不應說。
論。所以者何。犢子部徵也。
論。亦未見故。論主答也。未見不可說事而說也。若說即是可說。非不可說。
論。又取重擔至曾未見故。論主反難。取重擔為例。能取重擔。謂即是貪等。所取重擔。即五取蘊。即貪等即是五取蘊收。如何能取即是所取。曾未見故。
論。然經說愛至荷者應然。論主舉取擔者即是蘊攝。例能荷者亦即蘊收。
論。即於諸蘊至乃至廣說。論主以義通也。即於諸蘊立數取趣。佛恐執實有別我常住實有。後文自云。但隨世俗說此具壽有如是名。
論。如上所引至補特伽羅。論主釋經意也。為令了此以蘊為我。可說無常。非實有性。即五取蘊自相逼害得重擔名。前前剎那引後後故名為荷者。非是實有別我。名為荷者。
論。補特伽羅至邪見攝故。彼宗又引文證實我也。若無實我。應無化生有情撥無名為邪見。
論。誰言無有至理實有故。論主通也。我不言無化生有情。如佛所言。我說有故。佛所言者。謂蘊相續能往後世。不由胎.卵.濕。名為化生有情。化生諸蘊理實有故。撥此為無故邪見攝。非謂實我。
論。又許此邪見至不應修所斷故。論主反難。無撥我邪見也。汝說撥無化生我故名為邪見。汝宗說我非四諦攝。此見不應見四諦斷。又迷理故非修道斷。故知無有撥我邪見。
論。若謂經說至一聚一言。論主遮彼浪引文也。彼說言一我生在世間。明非是蘊。蘊非一故者。亦不應理。此於總蘊聚中假說一故。如世間說。於一麻聚。一米聚等。雖有八微多物。總說一故。
論。或補特伽羅至生世間故。論主反難也。以經說一。即謂非蘊是別一我。經說於生我應有為。違汝宗也。
論。非此言生如蘊新起。彼宗通我生非如蘊新起。
論。依何義說生在世間者。論主徵也。我生世間非如蘊起。依何義說生在世間。
論。依此今時至取別位故。彼宗通也。說我為生者。非是如蘊新生。但是我取新蘊故名為生。如世間說能祠者生。記論者生。然此祠者實不新生。以彼初者取明論故名之為生。又如世間言老者生。病者生等。然此老.病實非新生。以取別位名為生也。我亦如是。實非如蘊更別新生。以取別蘊名為生也。
論。佛已遮故至故佛已遮。論主引經遮也。佛言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五蘊法假。許有能續諸蘊。已遮別我。汝說實我捨取諸蘊。豈非所遮。
論。頗勤具那契經至取捨諸蘊。論主又重引經證無我取捨諸蘊也。
論。又汝所引至為喻不成。論主兩關破前引喻也。若說是我。即不極成我不許故。若是心等。又念念滅新新生故。取捨不成。身如心等。又如明等與身有異。蘊亦應異補特伽羅。老.病二身前後各別皆無取捨。若同數論說有轉變。如前已破。
論。又許蘊生至此異蘊及常。若如彼宗蘊生我不生者。即定許我異於蘊及我是常。即違彼宗補特伽羅。非常非無常。與蘊不一不異。
論。又此唯一蘊至與蘊有異。論主重出彼計。我一。蘊五。我與蘊異也。
論。大種有四至不異大種。犢子部反難論主也。大種有四。造色唯一。而言大種不異造色。雖蘊有五。我唯有一。因何不許不異五蘊。
論。是彼宗過。論主通也。
論。何謂彼宗。犢子部問也。
論。諸計造色即大種論。彼宗說大種即是造色。是彼宗過也。
論。設如彼見至補特伽羅。縱計破也。若犢子部執我與蘊。同覺天造色即大種者。即應亦同大種即是造色。蘊即是我。
論。若補特伽羅至命者即身。犢子部難也。若不如我宗別有我者。謂即五蘊名命者等。世尊答外道問。何不記言命者即身。
論。觀能問者至龜毛硬軟。論主答也。我宗即蘊假說為我。即蘊是我。外道妄執有別實我。與蘊一.異。由我無故一.異不成。故佛不記。如人不答龜毛硬.軟。若答即是異語。不當問頭。
論。古昔諸師至與身一異。論主舉昔答釋犢子部疑也。如文可解。
論。佛何不說命者都無。外問也。
論。亦觀問者至不為說假有。論主答也。若謂諸蘊名為命者。言無命者。即撥諸蘊隨邪見故。非受法器。不為說假有。
論。理必應爾至如經廣說。更引經非受法器不為說也。若答為有。恐執常我。若答為無恐生斷見。故佛不答。
論。依如是義至便壞善業子。依前長行之義。說此頌也。如虎銜子不急不緩。若急說有命者。即執真我為有。為我見牙傷。若緩說無命者。撥俗我為無。便壞善業子。所以不答。
論。復說頌言至佛不答有無。更重前義。如文可解。
論。何緣不記世間常等。因論生論問餘不記也。論。亦觀問者阿世耶故。答也。問者意不同故。
論。問者若執至四皆非理。明二種意樂皆不可記。若執我為世間。我體都無故。不可答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故。
論。若執生至亦皆非理。若執生死以為世間。答常無常等。亦皆非理。
論。謂若常者至皆不應理。釋執生死為世間。四答皆有失也。如文可解。
論。如離繫子至不為定記。引例釋也。
論。有邊等四至皆有失故。類釋有邊等四也。
論。寧知此四義同常等者。外問也。
論。以有外道至義與前同。引事答也。如文可解 嗢底迦此云能說。
論。復以何緣至有等四耶。外問也。
論。亦觀問者至而發問故。答也。彼謂已解脫我名為如來。故佛不答。同前失故也。
論。今應詰問至死後亦有。問犢子部也。
論。彼言恐有墮常失故。犢子部答也。彼宗計我非常.無常故。
論。若爾何緣至墮常過失。引類難也。若謂恐墮常故不答死後有我恐墮常故因何身壞等。
論。若佛先見至由我體都無。論主兩關破也。若言未解脫我佛先見故。即為記之。彼涅槃已便不復見。以不知有故佛不記有者。即撥大師具一切智。有而不知故。若許世尊有一切智而不記者。或應許不記由我體都無。
論。若謂世尊至及常住過。又難也。若謂見解脫後我。而不說者。即離蘊過。蘊滅我在故。及墮常見過。計我常故。
論。若見非見至非一切智。又難。見.不見俱不可說。即應漸言。不可說佛是一切智。非一切智。即違經說佛是一切智故。
論。若謂實有至墮惡見處故。又敘彼計也。以契經言諦故。住故。定執無我者。墮惡見處故。故知有我。若執無我。墮惡見故。
論。此不成證至墮惡見處故。論主破也。以經說定執無我者。墮惡見故。即證有我。彼經又說定執有我者。墮惡見故。亦證無我也。故知此經令離斷.常。不證有我。
論。阿毘達磨至分明說故。論主引阿毘達磨證也。言我有.無。是常斷見攝。深為應理。執我有.無常.斷邊故。如前所引筏蹉經中分明說故。
論。若定無有補特伽羅至定有補特伽羅。犢子部難也。若無有我。為可說誰流轉生死。不應生死自流轉故。既經中說馳流生死。故知定有補特伽羅。若諸蘊相續當處即滅。何得有流轉。
論。此復如何流轉生死。論主問也。我非無常。如何說流轉生死。
論。由捨前蘊取後蘊故。外人釋也。我非無常。所取捨蘊是無常故。名為流轉。
論。如是義宗前已徵遣。論主指前。破我依蘊等宗也。
論。如燎原火至流轉生死。論主破外執訖自述假我流轉義也。先喻後法。如文可解。
論。若唯有蘊至名為妙眼。外引教難也。前蘊已滅後蘊別生。如何可說今我於昔為世導師。
論。此說何咎。論主反問也。
論。蘊各異故。外人答也。若說五蘊假名我者。昔蘊.今蘊體既各別。如何今我是昔我耶。
論。若爾是何物。論主反問也。
論。謂補特伽羅。外人答也。
論。昔我即今體應常住。論主難也。汝宗計我非常.無常。若昔我即今我。應是常違自宗也。
論。故說今我至曾燒彼事。論主述正義也。如人將一炬火。先燒其草。後燒其木。雖剎那滅是一相續。得說此燒木火。曾燒於草。非謂前後火體不別。世尊今我。昔師義。亦准此顯昔與今是一相續非前不滅。
論。若謂決定至去解脫遠。論主難也。若謂決定有真實我。此我微細。佛智最勝。觀此我時最明了見。既見我已便起我見。乃至我愛所縛。便為謗佛去解脫遠。文中先出過。次引教。後結成也。
論若謂至此言無義。論主牒計破也。若謂非我計我。便起我愛。於我見我不起我愛。此言無義。
論。所以者何。外徵無義所以也。
論。於非我中至無理為證。答無義所以也。於我計我。於非我計我。執自異他。無有差別。無理為證。實我不愛。妄我即愛。
論。故彼於佛至起見瘡皰。結犢子過也。
論。如是一類至無解脫過。述佛法中有犢子部。及撥一切法體皆非有。外道執有別真我性。皆同不能免無解脫過。
論。若一切類至何能憶知。諸執我者共為此難若一切類我體都無。剎那滅心。何能憶知曾所受境。及相似境。
論。如是憶知至心差別生。論主取經部義答也 從相續內。是自身內 念境想類。是前時心。念境取像類別心種子生 差別。是種子之異名也。取像是想之化用。
論。且初憶念至無間生。外問也。前釋後憶念起從前憶念心差別生。即前憶念。為從何等心差別生。
論。從有緣彼至心差別起。答也。此初憶念。從前有緣彼相似法作意相屬想心差別 不為依止差別。是身異也 愁憂散亂等緣者。是損壞種子功能。要前品緣。不為此緣損壞種子功能。即生初憶念。即是初憶念生。從緣此境作意等緣。及彼種子。生也。
論。雖有如是至有功能故。論主釋。憶念生必具因及緣二種方生。更不見離此二。外有我功能故。
論。如何異心至有憶念理。彼宗難也。前心.後心別。後心憶念前心境。天授.祠授兩心別。祠授能憶天授之心境。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果性故。論主通也。前心.後心一相續有因.果義。所以後心憶前心境。天授.祠授是異相續。無因果故。不相憶也。
論。我等不言至有後記知生。論主重釋。非異心見境異心能憶。相續一故。然從過去緣彼境心。功能差別種子。引起今時能憶念識。謂如前說。相續轉變差別力故生念何失。由此憶念力。有後記知生。
論。我體既無熟為能憶。彼師問也。
論。能憶是何義。論主問彼師也。
論。由念能取境。彼師答也。
論。此取境豈異念。論主徵也。既由念取境。豈念外別有取境。
論。雖不異念但由作者。彼師答也。雖念外無別取境然念取境之時。由有作者。
論。作者即是至彼類心差別。論主答也。汝說作者別有於我。我說作者即是念因。
論。然世間所言至說彼能憶。論主重釋也。世間言制怛羅能憶。此於蘊相續。立制怛羅名。非於實我。從先見心後憶念起。說彼能憶 制怛羅。是正月星名有人正月生從此星為名。
論。我體若無至說第六聲。彼師難也。
論。此第六聲依屬主義。論主答也。
論。如何物屬何主。彼師問也。
論。此如牛等屬制怛羅。論主答也。
論。彼如何為牛主。彼師徵也。
論。謂依彼彼至彼得自在。論主答也。
論。欲於何所至尋求念主。論主責也。
論。於所念境驅役於念。彼師答也。
論。役念為何。論主問也。
論。為令念起。彼師答也。
論。奇哉自在至而驅役此。論主責也。如何為令此生還驅役此即能生為所生過。
論。又我於念至為令念行。論主兩關問也。
論。念無行故但應令起。彼師答也。念是心法。不可令行。故我應令此念起也。
論。則因名主至為念主耶。論主為彼師釋念主也。
論。即諸行聚至亦不離因。論主為彼師釋牛主。及牛皆無實也。俱是諸行一類相續 然能令彼於異方變異生因名為牛主者。即是能驅役牛者。
論。憶念既爾至亦應例釋。准憶念例釋記知。准憶知。熟為能了。誰之識等。亦應例釋。大體雖同。非無少異。
論。旦識因緣至如應當知。釋少異也。說因義同。從緣少異。
論。有作是言至能了等者。大文第三亦破數論也。此念.意立能了等者。是其我也。
論。今應詰彼至能了亦爾。論主先破其喻准喻破法也。兩關徵問。天授是何。若是實我。此如前破。若假士夫。體非一物 於天授諸行相續。假立天授名故。此破喻也 如天授能行。識能了亦爾。類破法也。
論。依何理說天授能行者。外問也。
論。謂於剎那至焰聲能行。論主答也。即假相續雖剎那滅。從此至彼異處生時名之為行。因名行者。非謂實我從此至彼。猶如焰.聲雖念念滅。異處生故世說為行。
論。如是天授至亦作是說。類行釋了也。聖人順世間。故亦作是說。
論。經說諸識至為何所作。問也。
論。都無所作至說名了境。論主答也。此同解深密經外道不共陀羅尼。若雜染若清淨法。我說一切皆無作用。亦都無有補特伽羅。以一切法離所為故。
論。如何似境。問也。
論。謂帶彼相至名為了境。釋也。識生之時有境相名為了境。無根相故不名了根。
論。或識於境至說鐘鼓能鳴更釋識能了也。如因鐘.鼓有鳴。說鐘.鼓能鳴。因其前識為後識因。能了境故。說識能了。就因說也。
論。或如燈能行識能了亦爾。又第三釋也。
論。為依何理說燈能行。問也。
論。焰相續中至說名能了。釋也。燈異處相續生時名為燈行。識於異境說識為能了。即體是能也。
論。或如色生色住至理亦應然。以喻顯無了者也。如色生等無別生者。識了於境亦無了者。
論。若後識生至如芽莖葉等。外問也。
論。有為皆有住至後必異前。論主釋也。有為法有異相故。後識不可定似於前也。
論。若異此者至自然從定出。論主反難釋也。若後常似前。即無出定。
論。諸心相續至種性別故。釋有定次心也。
論。如女心無間至由種姓別故。指事釋也。
論。女心無間至外緣差別。釋女心後別雖容起多心。然若先數起者。明了者。近起者。先起。由如是心修力強故。若將起位身外緣差別即不定。如常起夫心。或時遇子或起子心。身被苦觸即起異心。
論。諸有修行力至生於自果。外難也。若由修力此心數起。諸有修力最強盛者。寧不恒時生於自果。
論。由此心有至最隨順故。釋也。謂由住異相故不恒生自果。此住異相順生異心故。
論。諸心品類至唯一切智知。明心次第微細。推佛能知兼引頌證。孔雀毛羽色類差別之因。唯佛能知。
論。色差別因至可易了知。舉易況難也。所緣色差別因。當唯佛知。況非色性。
論。一類外道至皆從於我。大文第三破外道中第二破勝論師。彼說諸心生時。皆從於我。是我德故。
論。前之二難至如芽葉等。論主引前二難難勝論也。我既是一。何緣後識不恒似前。及定次第。
論。若謂由待至非極成故。破轉計也。彼計云。識不恒似前識者。由待我與實句色.意合差別不同故。有異識生者。理定不然。我體是一。與餘意合。非極成故。此非兩宗共許。不成同也。
論。又二物合至俱有滅壞。論主破意與我合也。二物合有分限。不可遍合。我遍一切處。意有分限故。又彼外道自釋合相言。非至為先後至名合。我與意合。意有分限我應亦有分限。意移轉故我應移轉。意壞滅故我應壞滅。若不爾者。何名為合。
論。若一分合至無別分故。破分合也。以我無別分故。已上破識與我合。
論。設許有合至合寧有別。破縱許有合。不許合異。我體既常。意無別異。合寧有別生識異前。
論。若待別覺至得有差別。破轉計也。若謂待別覺故識生有異。生覺別因同生識難。
論。若待行別至何用我為。破轉計也。若待行別。我意合故生識別者。即應心但待行差別能生意識。何用我為。
論。我於識生至普莎訶言。破。識依行別生有差別。我於識生無用。而言識生由我。如藥除疾其事已成。誑醫矯說由我呪也 普莎訶此云吉祥。
論。若謂此二至無理為證。破轉計心行由我有也。雖有此言。無理證成。
論。若謂此二至為所依義。論主問依相也。
論。非心與行至我為彼依。外人答也。心.行依我。非如畫.菓依於壁.器。若如此二。即有二失。一相礙失。二或時別住失。
論。若爾如何。論主徵外人也。我與覺行為其所依。不如器持果。壁持畫。汝說覺.行依我如何。
論。此但如地至四物所依。外人答也。如色.香.味.觸四物依地也。
論。彼如是言至假立我名。論主破云。若如汝所說。我為二依。如地與香等為所依者。香等依於地。四外無別地。心.行依於我。二外無別我。
論。若離香等至地有香等。外人難也。既言地有香等。明知能有異於所有。故知四外別有於地。
論。為顯地體至木像身等。論主釋也。為顯地體不同故。地體有是香等異故。如世間言。為顯像體不同而言木像身等雖木即是像。仍簡餘鐵像。
論。又若有我至生一切智。論主又破。若我待行差別能生智者。行既眾多。何不俱時生一切智。
論。若時此行至果不恒生。又破救也若救言所以不俱時生一切智者。以功能強行。遮餘劣行。不生果故。不得俱時生一切智者。寧從強行果不恒生。
論。答此如前至漸變異故。外救。我宗許非常漸有變異。如前難云。何修力最強者。寧不恒時生於自果。答云。由此心有住異相故。我答此難亦與彼同。由有行體有漸變異故。
論。若爾計我至體無異故破由行轉變也。若識生.不生由依行者。執我唐捐。行力令心差別生故。彼道計行。同我釋宗修心差別生。既由修力。何關於我。
論。必定應信至理不成故。以有能依證所依我也。彼宗計。我為實。念等德句。德依實句不依餘故。故知我體亦有不得言無。
論。此證非理至但有虛言。論主破外證也。外執念等德句義攝。體皆非實。依餘實法。我宗不許。亦不極成。我宗許念等有別實體性皆名實故。我宗經說六實物名沙門果故。六實即是無漏五蘊.并擇滅也。
論。彼依實我至但有虛言。第二破依我也。指同前破故不重述。
論。若我實無至我體是何。外道反難也。由為我當受苦.樂果故造善.惡業。我體若無。為誰造業 若為我造業者。我體是何。
論。謂我執境。論主答也 言為我者。是我執境也。
論。何名我執境。外道問也。
論。謂諸蘊相續。論主答也 我執境者。即五蘊相續。非別有我。
論。云何知然。外道問也云何知我執境即蘊非我。
論。貪愛彼故。論主答也。有二答。此文初也。以貪愛我者。即貪愛取蘊。故知取蘊即所為我。
論。與白等覺至但緣諸蘊。第二答也。如世間言我白。乃至肥我現見世間。緣白等覺。與計我執同處而生。如世間言我白.黑等。故知即白等境。是我執境。故知緣我。但緣諸蘊不緣我也。
論。以身於我至即是我身。外道通論主難也。我有二種。一實。二假。實是真我。身是假我。以身於我有防護恩故。假說為我。如言臣等即是我身。身等覺同名為我者。此是假我非實我也。
論。於有恩中至所取不然。論主破也。如汝所計。我執緣我。以身於實我有防護恩。假說身為我。而諸執蘊為我皆謂實我不謂假故。
論。若許依身至緣他身起。外道難也。身實非是我。緣身起我執。他身非是我。寧無我執緣他身起。
論。他與我執至如是習故。論主答也。自身與能執心相屬故。計自身為我。他身與能執心不相屬故。不計為我。
論。相屬謂何。外道問也 言相屬者。謂何義也。
論。謂因果性。論主答也。身與我執互為因果性名為相屬。
論。若無我體誰之我執。外道難也。若有我體。我執屬我。名相屬性。若無我體。我執屬誰名相屬性。
論。此前已釋至為果所屬。論主指前答也。
論。若爾我執以何為因。外道問我執因也。
論。謂無始來至有垢染心。論主答同類因也。
論。我體若無誰有苦樂。外道問也。
論。若依於此至及樹有花。論主答也。法.喻可解。
論苦樂依何。外道問也。
論。謂內六處至說為彼依。論主答也。即於內六處隨其所起。苦.樂之時說為所起苦樂之依。
論。若我實無誰能作業受果。外道問也。既無作者.受者。誰能作業。誰能受果。
論。作受何義。論主問也。
論。作謂能作受謂受者。外道答也。
論。此但易名未顯其義。論主責也。
論。辯法相者至名俗等者。外道引辨外道法相者釋也。
論。此中汝等至自在作者。論主兩關破也。若說實我天授。喻不極成。說蘊天授便作非自在作者。
論。業有三種至屬因緣故。廣明諸法皆待因緣皆不自在。
論。汝所執我至故非自在。論主破實我自在也。實我雖不待因。無所作故亦非自在。
論。由此後說至相無可得。總結難也。
論。然於諸法至名為作者。論主自釋作者。破我作者也。
論。能生身業勝因者何。外道問也。
論。謂從憶念至類此應思。論主釋。勝因展轉起用名為作者。外道執我。此中無用。故非作者。
論。我復云何能領業果。論主前破作者。此破領果先問起也。
論。若謂於果至已遮遣故。論主縱計指前破也。我既於識心生既無功能。於受苦.樂亦無能也。
論。若實無我至罪福生長。外道難也。若無我者。唯蘊生因。名作業者。受苦樂者。諸非情亦有損.益等事。因何不說罪.福生長。
論。彼非受等至如前已說。論主釋難兼破執也。唯內六處。受等心法所依止處故。諸非情法。非受等依故。非依彼罪.福生長故。我非受等依。如前已說。
論。若實無我至生未來果。外道難也。
論。設有實我至生未來果。論主反責難也。
論。從依止我法.非法生。外道答也。我為所依。法.非法為能依。從法.非法生未來果。
論。如誰依誰至不應依我。指前已破法.非法依義。
論。然聖教中至未來果生。論主以經部義釋也。有部從已壞業生。經部從業勳種生也。
論。若爾從何。外道答也。
論。說業相續至無間即生。論主以經部義釋。并喻顯也。
論。若爾從何。外問喻也。
論。從種相續至方引果生。論主答也。
論若爾何言說種生果。外道問也。若展轉從花生者。何故乃言從種生果。
論。由種展轉至應與果別。論主釋也。先順釋。後反難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雖言至差別生。釋業生其果時。非無間生。非離業生。從彼業相續轉變差別生。
論。何名相續轉變差別。外道問也。
論。謂業為先至故名差別。論主釋轉變差別。如文可解。
論。如有取識至輪轉於生死。論主指事釋。并引頌證也。
論。於此義中至永滅故。論主釋。諸因生果。滅壞不同。如文可解。
論。何緣異熟果至有別果生。外難也。如外熟果能為後果之因。異熟之果何不為異熟因。
論。且非譬喻至無別果生。論主釋其前難。兼破果生也 且非譬喻是法皆等。釋前難也 然從種果無別果生。破前立種果還為因也。
論。若爾從何生於後果。外問也。
論。從後熟變至世說為種。論主釋後生因也。
論。此亦如是至故喻同法。論主法合也。
論。或由別計至餘異熟生。釋別緣生亦義同異熟。
論。前來且隨至離佛無能知。論主業微細推佛知也。并頌證。如文可解。自下三頌。大文第二於當品中。勸學流通。初一頌勸學聞慧。次一頌勸學思慧。後一頌勸學修慧 已善說此淨因道者。淨謂無漏。因謂佛教也 謂佛至言真法性。出淨因道體也 應捨闇盲諸外執。令捨有我教也 惡見所為。明有我教因也 求慧眼。勸聞無我教也 第二頌云 此涅槃宮一廣道者。觀無我之理是趣涅槃之廣路也 千聖所遊無我性者。千聖所遊。顯路廣。無我性。出道體也 諸佛日言光所照者。佛言如日照無我性 雖開昧眼不能覩者。是思慧也。聞慧求見未捨教故。而眼未開。思慧雖開離教思義昧不能覩 於此方隅已略說。指前自說也。第三勸修慧也 為開智者慧毒門。明說意也。無漏之慧能害煩惱。名之為毒。四善修慧能為加行。名之為門 庶各隨已力堪能者。謂種性學不同也 遍悟所知成勝業者。遍悟一切所知之法。皆無有我。成涅槃之勝業也。
俱舍論疏卷第三十
從去秋至此冬一部始終點功已畢今窺其體元草書□傳寫之間彌成違失每披其文必迷首尾肆多勘本文少加斷推已及半分變改前緒雖恐背先賢之深慮只為勸後學之惠解尚處處有脫落重復之可勘正。
保延三年十二月三日燈下記之
前少僧都 覺樹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樹海
原文抹消頗難讀然以後學有所益故錄之。
于時昭和二年八月校了日 校者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