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0部大正藏第43册P0229 成唯識論述記 (20卷) 〖唐 窺基撰〗.txt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 [cf. No. 158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泳-永+幽]章而海?匪屬具體隣智渲賾釣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 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賢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寶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鑒來英鏡詳幽致爾(其此廣釋題目。及下所有別義。并如樞要一一別解)。
論云。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後辨教所被機 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 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 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 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 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 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 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 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 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 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 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 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 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 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 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 二梵云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 三梵云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 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制作 六梵云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 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 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 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 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 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 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 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 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 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 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 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 法可軌持。人弘道故 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 一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 答有四義。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 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 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云。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 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 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 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 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 五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云。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 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 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是第一歸敬福田凡造論者總有二緣。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 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 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 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 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 彼。謂世親 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 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樂 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 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 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 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 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 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 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 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 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 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 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云。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 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 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 問定障是何 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 以何為證 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 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
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 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
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
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 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聲呼之)?(奴緘一反)波利者圓也。暱縛?言寂。即是圓滿體寂滅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 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 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 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 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 二乘之慧菩提非大 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 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 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 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 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 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 開為初開。示為久示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 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 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 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 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 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
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 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 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見.一說都無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 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 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 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 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 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 深妙理者。唯識道理 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 相謂相狀 轉是起義 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 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 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 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 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 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 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安惠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 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 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 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勝義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 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或分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 或分為三。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 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 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 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 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 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
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 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 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 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 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 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 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 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見所緣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 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 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即初也 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三。初釋俱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恒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生。下別解差別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 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 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 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 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 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 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 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 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 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 婆羅門者。淨行種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 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 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 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 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 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 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 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 或分為四。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 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 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 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 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 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 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 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無過失。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 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 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 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計非成一相 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 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 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 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 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顯其實體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 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 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 此性翻彼應知其相 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 逼惱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 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地等攝因名潤 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 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捨業翻此 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 申業翻此 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 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 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 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作亦爾。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 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諸句義 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 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 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 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 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 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 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 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遣難。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 然今宗中實.德.業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 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 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 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 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聲顯也 待緣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 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此即有分。及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述曰。今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 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 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 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 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 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 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 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 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 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 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 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 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 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 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 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 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 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 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 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 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 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 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 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 成和合色無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 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 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 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 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 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 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 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 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非是外處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 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 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 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 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 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和合既假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 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 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 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 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緣遍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 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 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 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 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 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麁長等色 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 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 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 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設徵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 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 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 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 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 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 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 前已破得為喻 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 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 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 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 彼皆表故以現思為體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彼非是表但名無表 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 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 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 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下別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 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 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 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 文言且者。顯簡持義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 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難得已。後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 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 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為。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 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 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無故。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 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 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 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 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 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 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 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 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 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 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無所屬 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 又解云。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 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 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 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 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 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 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 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 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 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 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 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 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 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 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 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 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 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 說四相者。義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 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 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 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 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 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 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 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 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 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 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 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 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 初述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說相相狀 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 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 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 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 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 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 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 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 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 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為二。此解初句也 所變相者。釋頌此言。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 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 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 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 又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 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 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 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 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 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 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 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 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 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 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 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 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自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難 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 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 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 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 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 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 常為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故。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緣。並新生故 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是因緣攝也。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應如前所說為善。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述曰。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 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問此無漏種本有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妨難 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種子有無等文可解 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 現者。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必異時非果俱有 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體性相似名為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俱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何可說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 前解即與別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說 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 若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其第七識為種不成 又說種子具有六義。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方名種子?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義 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生果故遮彼執 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轉。為名種不 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說不得。言一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俱故 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內種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 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 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說生.引二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 故外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與佛地同 說為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密有虛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 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須簡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說者亦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 何故不和合 不得為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有二 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 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 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 即勝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無過 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增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云。此亦不然。無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然極難也 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麁。乃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障非見。何以為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 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 何分為能熏 唯自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 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四緣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然以唯識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 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說所緣 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解 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為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 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 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 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 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說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義者。謂以為境 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緣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為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云阿?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不緣現行。亦名緣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 生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 護法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心。非緣無也 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 二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無所緣相得名為緣 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 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自說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 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經 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云帶彼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為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云。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各別故說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 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此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緣第二。却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 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 三.四名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自體。不緣第四故 如第三為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為自體故 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覆理齊故 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為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 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并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云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云。即為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 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 答曰。不例。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 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 今正翻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五根。眾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則不爾。故不為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說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 又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為唯造色。亦變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繫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云。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 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 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 若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
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為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疎故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云。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為二。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 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 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 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依同其境各別 緣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 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捨俱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 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 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戾故。可記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 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 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 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 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 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說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 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 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 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 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 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 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 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 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 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 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 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 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 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慮而起此智 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 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 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 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 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 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 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 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 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 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 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 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 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 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 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 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 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 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 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 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 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 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 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 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 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 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破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 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 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 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 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 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 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 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 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 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恒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 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異熟 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 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 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 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 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 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 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 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 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 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 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 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 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 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 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難也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 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 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 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 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 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 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 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 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 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 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 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 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 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 是引業果。總報攝故 一期相續。中無斷故 恒無轉變。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 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 此中所以惽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 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惽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 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識 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 或說無二麁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 或意識不得有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 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 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 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 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 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 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 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 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 熟眠者。無心眠 悶絕亦爾 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 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述曰。上來破世。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 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 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滅定識不離身。二例無想應爾 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 勞謂疲倦 慮謂麁動 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 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 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 執持壽等。等取根等 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 壽即命根 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 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 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 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 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 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 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 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 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 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 更應返難 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 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 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 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 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 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 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 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 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 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 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 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設遮計 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 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 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 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 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 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 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 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 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 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 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種故。是無漏法 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 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 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云。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 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 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 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說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無漏識中。
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 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 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 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 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 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 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 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 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 何故本識不出界繫 論主略故 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 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 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 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 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 初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 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故言是識 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名 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 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 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 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 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 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 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 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 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後廣 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
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 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 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 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 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 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 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 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 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如下廣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 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等無間緣也 三是等義 摩是無義 難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 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 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麁相因果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 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 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 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 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 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 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 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 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 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 問何不依五識 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說。後申正義 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 理教相違。是總非也 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 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 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 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 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 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 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 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一難。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 妙符二頌。銷釋可知 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 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無現失 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說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 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 立理有三 此說者。指次前 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 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 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恒俱轉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 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 又此恒轉言便無用 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 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 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 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 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 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 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指 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 何者依義 以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 新熏因者即現行法 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 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義 所以者何 具此四義乃名所依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 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 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 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自在亦?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 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 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 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 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 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 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述曰。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 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 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 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說。故五識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 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 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 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 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 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 因中第六起善心時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 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 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 所以不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轉識攝。二也 近三也 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 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 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 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 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 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 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 此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 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說未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 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 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 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難 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 或說在八地 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 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 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 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 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 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 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 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 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 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 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 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 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 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 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 問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變 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 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 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 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 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 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 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 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 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 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 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總非 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運一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 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 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 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 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 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 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 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 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 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 十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 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 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 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妨難 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 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 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 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憚 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 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解煩惱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 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 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 其我所見何見所攝 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 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 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 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 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 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 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 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 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 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 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 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 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 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 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 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 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 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 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 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 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 此第七識所藉緣少 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 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 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 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 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 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 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 若互有無。如下自解 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說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 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 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 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 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 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 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 隨。簡根本 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 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 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 故染心時定有此二 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 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 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 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 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 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 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 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 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 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 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 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 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 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 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 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 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 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 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 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 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 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 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 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 如後自解 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 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 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 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 恒轉如流何故不說 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 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 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 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 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 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 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 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那。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 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 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 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 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 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 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 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 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 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 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 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 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 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 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 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 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 同障無學一時頓斷 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 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 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 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 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 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時頓斷 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增減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 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染亦除 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 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 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 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 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 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 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 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 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 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 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 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 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 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 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 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 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 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 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 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 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 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 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 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 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 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 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 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 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 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 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 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 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 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 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 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 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 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 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 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 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 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 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 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 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 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 何隨惑攝耶 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 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 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 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 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 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 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 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爾何故唯說無明 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 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 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 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此計不然 以世現見極成法難 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 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 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 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 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 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 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 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 雙問二家。如何思量 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 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 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 界謂三界 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 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 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 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 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 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 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 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 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 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 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 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 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 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 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 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 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 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滅。簡前後發 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 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 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 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 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 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別故 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 且如意識。如何意中 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 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 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 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 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 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 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 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 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 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 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 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 頌中不說。一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 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 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 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 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證分 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 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 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 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 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 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 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 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 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 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 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 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 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 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 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 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 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 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 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 答文不遮二種俱得 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 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 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 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 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 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 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 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 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 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 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 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 此五識中如何相狀 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 動者麁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顯揚第二亦然 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 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 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 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 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 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 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 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 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 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 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 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 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 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十六 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 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 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 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 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 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 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 答有 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 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 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 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 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 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 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云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緣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問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 深忍.樂欲是信因果 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 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 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 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 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 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 進謂進成聖者身故 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述曰。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 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 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 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逐難辨 云何等者。雙問體.業 於有有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 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 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云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 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 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云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疑以慧為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 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 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 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 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 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 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 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 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 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 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前已說 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 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 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 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 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 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 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 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 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 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 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 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 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 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 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 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 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 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 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 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 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 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 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 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說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 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說無常見。
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 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 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 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 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 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 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 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因。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 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 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 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 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 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 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 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於中復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 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總立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 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乘也 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 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問第九三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 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 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 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 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 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 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 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 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 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 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者說。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 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 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 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 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 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 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 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
論。云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 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麁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
論。云何為惱至蛆螫為業。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慠佷?戾。尤蛆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論。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 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論。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 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論。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論。云何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 為網㥜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謟。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謟是貪分。無智故謟即是癡分 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謟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論。云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述曰。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論。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 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 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說。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 能障行捨。善法相違 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
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
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瞢沈重。惛沈於境?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實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 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 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 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 問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 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性俱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沙門基撰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 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 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 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 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 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義不然 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 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 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若爾何言世俗有 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 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與四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說。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 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 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 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 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 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 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說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 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 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現起分位 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 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 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 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眾緣。如前已說 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 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麁事故 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 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
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 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 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 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 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說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 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 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 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 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 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 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 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 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何故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 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 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沙門基撰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 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 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 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 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 護法菩薩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安惠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 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句。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自下第二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 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 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 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 智者即菩薩智 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眾多義 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 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 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 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 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 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 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 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 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 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 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 一故字 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 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 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 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 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 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 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 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 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
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 似色相者。有形礙故 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 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 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知夢 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 相.見 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 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 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述曰。此釋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真如。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
即答理難訖。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 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 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 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疎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 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 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 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 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遂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 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 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 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
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 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 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 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 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 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 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 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 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後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心非緣。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 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 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 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 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 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 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 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 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 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 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 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 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 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緣緣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 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 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 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 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疎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緣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緣緣。疎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疎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 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 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 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 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 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 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 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 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 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 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 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 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 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 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 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 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 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緣。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 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
述曰。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
述曰。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有二說。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 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 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 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 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以極狹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業招生顯。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 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云。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云。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云。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釋總名已。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勝鬘經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於行。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緣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隣近。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若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
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 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 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說 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 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 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 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 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
此釋名也。總為初段。第二重釋。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第十復云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䭮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云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 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 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 問何故不說 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 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前難如何 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 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為支。除中夭者顯不定故。瑜伽第十三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 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何以知者。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
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為取。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
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 設爾何失 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疎緣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 問受緣於愛疎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 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 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 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 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 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 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 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 有人解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 此理不然。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 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 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 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 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 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
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隣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
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義。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述曰。增上緣定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隣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准可解。不煩廣為。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云。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次別解二死。既言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緣謂煩惱至起說為緣。
述曰。此釋緣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麁。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若命。定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
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 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 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述曰。此第三外人問。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麁妙既殊。見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疎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說。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云由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 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 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 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 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 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 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 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 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 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 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 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 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 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 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 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 十三者無也 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 十五者亦無 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 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 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 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 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 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 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 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 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 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 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
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 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 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 問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 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 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 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 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 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 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 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說密意言至總說無性。
述曰。釋密意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也。
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 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 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 略於五位。答所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 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 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 云何菩薩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 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 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 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 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 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 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 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 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餓獸故。如別抄會 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
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 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 言七地者。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 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
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 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體非順 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 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
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 問華嚴第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 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 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 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煩惱 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
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 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
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 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 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
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 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 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
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 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 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 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
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
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 何故用此為所依也 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
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 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
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
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
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自下第五釋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辨名所作已辨。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
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
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
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 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妄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
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 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 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 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 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 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 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釋順決擇分名 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 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 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 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 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 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 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 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 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 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 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 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
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 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 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觀論也 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 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 遍計所執心外之境。
義相既滅除 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 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 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 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 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 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 問何故不依中間入 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 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 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 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 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 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 若爾有佛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 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 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頌 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 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 說無所取能取相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前第七卷四緣中解 若爾心王應名緣所。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 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
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 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 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 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
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 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 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 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 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別故。
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述曰。引經為難 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
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 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 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 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為問也。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 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 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 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 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見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云。於此法界深作證故 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0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沙門基撰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 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 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 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 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論。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 修十勝行。所修因也 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 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 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 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 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 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 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
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 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 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云。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云。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 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 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論。忍有三種至諦察法忍。
述曰。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 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 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 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
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 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 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 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 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 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
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 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 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 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義類至略示網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 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 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 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 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 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 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 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 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 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 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 此何位捨 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 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 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 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 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 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 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 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別緣智能斷 此有何失 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 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 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耶 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 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 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 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顯異生障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論。由斯初地至諸業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 諸業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
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麁重是種故 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 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 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
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云。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 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 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 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 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 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 既爾何故不感異熟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述曰。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 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二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 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述曰。以聞思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 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 如何此名微細 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 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 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 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 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麁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 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 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體。二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 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 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顯有。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 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 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 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 所含藏。即諸功德 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 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 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 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沙門基撰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 初中先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 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 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 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 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 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 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 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
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 第六識者准此應知 亦地地斷亦能伏故。
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
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種 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 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 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 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 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 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斷 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 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來已明三訖 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 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 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 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 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如。無性云。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說。新中邊云。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 問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 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
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轉依果 二轉依者。菩提.涅槃。
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 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 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 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 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 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轉。真實證得故。
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 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 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 問加行智通無漏不 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 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 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 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 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 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 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 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 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 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 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 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 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 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 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 障治相違。如明與闇 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 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 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 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 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 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 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 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 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 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 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 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體。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盡。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或苦依盡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與二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無性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 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 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 問諸非擇滅云何暫離不復生故 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半擇.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遇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 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 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 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
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論。應知聖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諸聖教中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初出體。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業釋 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
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 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 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 無間。就時 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 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義七通無漏 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無我故自他平等 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 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 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稱之為妙 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 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 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 作用差別者。謂現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 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 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 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 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觀品 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 頓悟者至無學位 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述曰。法空觀品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緣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麁識故。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述曰。第六種性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義此品至亦緣俗故。
述曰。莊嚴論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 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 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
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
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
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謂究竟道。於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 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 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義 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 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 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 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 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 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 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 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論。界是藏義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 何故經云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為藏 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六十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云。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大般若經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述曰。又涅槃經.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是密意說。密意說者。顯非麁淺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三師說中此義為正。
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 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 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 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諸門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 離相者。無十相也 寂然者。尋思路絕也 絕諸戲論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常遍色身者。眾相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他受用中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爾。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 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 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 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釋 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 說佛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 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 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 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釋前所引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 離染簡有漏 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 無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 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 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見.相同異。此即初門 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 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 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 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 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 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 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 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 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一謂所執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為破執故雖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