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4部大正藏第43册P0978 唯識二十論述記 (2卷) 〖唐 窺基撰〗.txt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4 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 [cf. No. 1590]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薩之所作也。題敘本宗有二十頌。為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覺愛法師。魏朝創譯。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覩先再譯。知其莫閑奧理。義多缺謬。不悟聲明。詞甚繁鄙。非只一條。難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歲次辛酉。六月一日。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八日。詳譯畢功。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覩新本。方類世親。聖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像季。哲鑒君子。當自詳之。然此論本。理豐文約。西域註釋。數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瞿波論師。末後乃有護法菩薩。護法所造。釋名唯識導論。印度重為詞義之寶。爰至異道甞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旨。編為述記。每至盤根錯節之義。敘宗迴復之文。旨義拾釋。以備提訓。更俟他辰。方冀翻釋。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見擁而無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寶難規。淺義疎文從茲絕矣 梵云毘若底(此云識)摩呾喇多(此云唯)憑始迦(此云二十)奢薩咀羅(此云論)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內心。無心外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識即是唯。故言唯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難。至文當敘。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譯家略也。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釋本文以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初顯教時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辨攝。先辨時者。如來說教總有三時。初於鹿苑。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方說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遣後空見。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說。先時所說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廣敘說。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之所依信。成唯識云。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說唯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成唯識義疏中說。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藏攝。於二藏內。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說。
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初辨宗者。所明唯識唯識為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次辨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說。攝相歸性。真如為體。攝境歸識。以心為體。攝假歸實。以聲為體。性相別論。即有二種。一增上緣。許佛說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為其教體。佛不說法。大定智悲。為其教體。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然造論主。唯有說法。為增上緣。令聞者變。總合疎親所緣緣為論。皆以聲名句文為體。十地論說。說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下文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說。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體性。如餘處說。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准餘論說。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為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或執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或執內心如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如一類菩薩等。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眾部等。或說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薩婆多等。或說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或執外境體是一物。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為五識境。如眾賢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為遮此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問此與三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答彼三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俱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廣顯正義。此中二十。廣釋外難。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緣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菩提鶻露支。此云覺愛。先云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云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譯。梁末陳初。有?那羅他。此云家依。親依亦得。即真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覺愛法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翻。文頌析中。且如覺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今者新譯。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覺愛所翻第二十一引經之頌。餘二本無。家依所翻。初首二頌歸敬之偈。餘二本無。故知皆是譯家。增取釋文。翻之於論本也。其次最初立宗之偈。舊二論有。唯新論無。校三梵本。及勘題目。都不合有。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覺愛增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頌。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以二十頌顯暢唯識。是故名為唯識二十。末後一頌。結歎歸能。非明宗義。由此於中文總有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釋難。後結已所造。歎深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徵。廣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諸法唯識。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今明唯識。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為成經義。成立大乘。是佛所說唯識不虛。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四明唯識義。舉喻以顯。或分為三。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舉喻。前第三門。攝入立宗。為簡無失。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諸宗不信佛所說故。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說大乘是佛所說。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教。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說三界唯識理。諸宗說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不信故。隨文配屬 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義。名為安立。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說之義。今說名立。已說之義。今廣名安。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今言名立。順理所以稱安。陳那釋云。能立能破總名安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無上乘品。說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門。所緣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修證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不住.無二障.無息。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為大乘。或雜集論第十一說。七大性相。應是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境大者。以廣大教為所緣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無我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十力等諸功德故。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故。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又攝論說。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釋。名為大乘 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說。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淨故。意說識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唯獨但義。識了別義。體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說諸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緣所生因緣唯識。即是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諸異生等。迷圓成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今為顯彼所說。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現。但有有為依他識相。因緣唯識。及有無為圓成識性。真實唯識。故今總說諸法唯識。令知有無證轉依果。此則相性各別體說。若攝諸境。皆從於心。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唯識。此約三性 若依二諦。說亦有差別。四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說 於依他起唯有識中。此義有說。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以聖教說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說名唯識。此師意說。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或說唯有自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說名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此師意說。唯第六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當廣分別。此中意說。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識。問離繫法為唯識不。答此亦唯識。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舉異生所成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義。此為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顯由經說。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說三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地中說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梵云素呾覽。此云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應物機。故名契經。由佛經中說唯心故。此明唯識。以經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為契經說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或今所說唯有識言。以何為證。由契經說唯有必故 問經何但說三界唯心。答經部師等心緣無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說三界唯有識。無性釋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所。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彼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既由三界能緣之中。有能遍計。所緣之中。有所遍計。有漏聚中。有橫計故。為遮此執。但說唯心。非無漏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說 問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說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 此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有故。說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虛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經部師。說無色界諸心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心所。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問唯有爾所經為證耶。答更有餘。解深密說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乃至廣說。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唯識第七卷說。又花嚴經第九卷云。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 問何故此論唯說一經 答且舉一經。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經其理方顯。
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說。乃名唯心。舉心證識義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字。後釋唯言。此即初也。難如前說。此即是答。謂諸經論所說。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集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說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積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初通諸識。後唯前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無性釋云。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名唯識。故經說心不違論說是異名故。更有異釋。如唯識章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說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說。此約通為論故。不相違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說一心所作。答據梵本說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外境唯有心故名為一心。非說心體但是一物 問據實而說識體是一識體是多。答如攝論言。一類菩薩。說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類師說有多體。今依後義。成唯識論第七卷說。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依理世俗。說有八別。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入楞迦經伽陀中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若依一類說體唯一。於世俗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說。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分別。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說唯故。
論。此中說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擇唯言。論所引經。說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兼說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問何故不說。答無性釋云。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成唯識說。以心勝故。但說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故。略且不說。瞿波釋云。此中唯言。為顯勝義。不為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如經說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故名勝。遂引頌言。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淨心。說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猶如影。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染心。說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脚。心相應故。說唯心言。亦攝心所 問何名心所。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問心所與心。為一為異。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部等。與心無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故。說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問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緣境時。與心何別。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說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緣何境界。乃至廣說一切義門。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具廣分別。不能廣引。
問經中但說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為諸愚夫。不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障等。經說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有。不為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法。心為主故。說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所 問何名相應。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說。謂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說 問若遮外境。豈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答今亦遮此諸識相緣。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說自心不能親取。心親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問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經中不說。應非唯識。答成唯識說。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為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舊論此中別說一頌。以立論宗。真諦頌云。實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識無境界。以無虛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理雖不違。勘三梵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增。
論。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述曰。自下第四。顯唯識義。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為外難。方顯正理。此譯家增。非梵本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舉喻以成。或前雖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說此內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第七卷說。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師意說。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說。能取所取。皆所執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為因緣故。自體生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說唯識。令其了知。若護法等以後聖說。言內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生。不離識故。名為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執為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體性都無。中邊等說。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非無攝論等說唯二等故。若無依他見.相二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說唯量唯二。能所取纏。見種種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說唯識言。令其了達。不生愚昧。謂彼為有。成唯識論第一卷說。謂內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第七卷說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此師說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舉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為緣。意見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為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如以手等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為門。同時明了狀如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妄計度故。說之為無。此護法等。說唯六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說能計度者是意識故。又說。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若安慧等。說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諸文為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者。彼論意說。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云何說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為門。意識能執。無有道理五識緣無無分別故。一向緣實。如阿毘達磨經偈中說。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起。意識有二種。緣實.不實境 安慧解此文云。五識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識緣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不說五識不起法執 唯緣實境妄習內緣。所見外境皆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喻亦如是。故成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雖有此喻。理仍未顯。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緣離自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緣。次成心內境。定不離於識。量云。此親所緣。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又親所緣。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緣法故。如相應法。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緣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卷說。非唯識言但說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中邊論中。慈氏尊說。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說唯識者。契中道義。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說。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說。至下當敘。不繁煩顯。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實。心言絕故。依清辨等。破有為空。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離心言故。有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說。於理無違。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問雖知離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為如於心。亦是實有。為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說。第一師說。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第二師說。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境虛實同故。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彼。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說唯識。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說內境如外都無。雖有內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說如心實者。第三師說。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第三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說。合而論者。第二師說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佛地論。但有一說。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述曰。上來總辨初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却徵實境執。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無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就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有識。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為一段。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敘難。今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無實外徵。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為此問意。故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論。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敘難。初略頌。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應成言。正為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說識無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舊論頌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若唯識無塵。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自下廣問。將演頌難。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說。明何義理。
論。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
述曰。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別為四難。後總為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若者若其事謂若大乘。說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緣色等。能緣識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義。
自下正難。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述曰。即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因如緣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謂立量云。非緣終南處。緣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故。如緣終南處。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說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為處定比量。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准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述曰。此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故如緣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俱無故。謂立量言。非緣終南時緣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故。如緣終南時。此言現識。如前已說。處時有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難。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謂既無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緣見。何不決定。隨一相續。緣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舉喻成。
論。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以為緣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髮蠅等。無小實義。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為緣故。同一時間。於虛空中。此決定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何故於同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虛妄眩翳。唯識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續不決定也。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論。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
述曰。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有三難。此即第一。翳髮等無實用。復有何因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云餘髮等物其用非無。通上三難。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髮有為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見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
論。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
述曰。難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飲等無實用。即供身四事。一飲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種。有毒無毒故。謂既無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飲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飲等。有醉等用。量云。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時飲等。
論。尋香城等無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難。尋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云乾闥婆城訛也。梵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即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優。亦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飲食。能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為城室。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香。故說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城用。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述曰。先敘三事。無實用已。此通三事。為相例難。謂既無實境。許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見。無髮等用。餘髮蠅等。有髮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說。此中舉初餘髮蠅等。等取第二餘飲等用。及等第三餘城等用。然舊論一一難下。皆自出例。今恐煩廣。故總顯之。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於一事中。總為四難。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無境許識起。
論。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總立量云。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說無外色等許此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說言非皆不成。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顯非皆不成。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後何緣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就初段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頌。答總難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難別逐破。頌文作數段釋。至下當知。初一句頌。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第四難。至下當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說如夢所見。
述曰。此長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處時二難。次解第三徵。後解第四難。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解頌說如夢之言。次解處時俱定之理。後結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譯家。不閑此義遂略不翻。梵云伊(上聲呼之)縛(平聲呼之合名夢也)筏(此有二義一是有義二譬喻義)今言如夢。顯是譬喻故言意說如夢所見。非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釋。夢者能緣其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如夢者。顯夢所見為二定喻。非能緣夢心。為處時同法。恐以能緣為同喻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雖無實境。
述曰。次解處時俱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說如夢中無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難。以祛外疑。舉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難。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
述曰。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應立量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雖有世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過也。彼此成已返解他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許境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一失。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恒見有。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恒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處中可解。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筏。有二義。如前已說。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舊論無此如前已說)。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量云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即此意也。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飢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 如夢中言。如先已說。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 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難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義得成。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義。一云如。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為簡於有。故作斯說。復有義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
論。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舍同。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論。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述曰。同處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 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 眾多相續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 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 狗者烏駁狗也 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 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 等物者。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時。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說為勝。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諍 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當趣。簡略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云。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 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 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 返破量云。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 量云。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 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過。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述曰。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 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云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婆。擲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
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破。將為穩便。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麁細。起勝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為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
述曰。眾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羊。顯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鬪。餘則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㭰烏。揬啄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㭰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 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 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 量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故。
論。復次頌曰 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 業熏習餘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 執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 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 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為翻 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 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論。有教為因。
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
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謂經中說。云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說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色等處。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釋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云。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諸色等斷。或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密意。說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說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 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論。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經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然舊論偈說。無眾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說化生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說色等處契經亦爾。
述曰。此合法喻。若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云。色等入有教。為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化機宜。說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問。言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述曰。此即第二。說密意頌。舊論說言。故佛說此二。以內外處。名之為二。似有色處。故言為十。亦不相違。謂六內識。從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釋初二句頌 似色現識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 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
述曰。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為內根。境名為外處。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有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以為誠證。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觀所緣。作如是說。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說種子。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說人無我勝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
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 受化者。入有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
述曰。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述曰。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
述曰。外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述曰。二乘異生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無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為上生內院值遇彌勒也。
大正藏第 43 冊 No. 1834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婆多順正理師 又非和合等。立宗 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說。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大故。意緣一切。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一物。其子麁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廣敘此執。如成唯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敘經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說。多極微和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述曰。此即廣敘。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一麁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色等諸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如多極微集成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緣。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然舊唯識。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但說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
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比量亦無過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即總非古薩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無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立量破。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彼論說言。非諸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彼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述曰。下破經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麁顯故。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說。
論。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不成。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麁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此論因。如餘處說。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顯。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詰彼所說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體是誰也。助立量云。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為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
述曰。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為因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 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有。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影。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成唯識說。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云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論。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往也。應立量云。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喻。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麁。皆相入故。
論。則諸色聚同一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麁不成麁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述曰。論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 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 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 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故。可名為麁。非本極微亦量德合。薩婆多極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折時。頓現一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有此義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咸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
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頌一字。牒外人執 應無二字。通下五難 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違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應立量言 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 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云 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言 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麁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小虫與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應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量言 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義。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 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 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述曰。顯歸唯識。離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刊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錦等尺為能量。綾等所量。知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四分。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為量果。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故。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說。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為比量。即以眾相。而觀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言現量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數論師說。十一根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分為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分。為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無漏皆現量。如說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喻破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破薩婆多等。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
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為喻。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 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無。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現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
述曰。釋第三句見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能見實現覺。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論。剎那論者有此覺時。
述曰。下破薩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剎那論 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緣已無。所緣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大眾部等。剎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述曰。此雙結難。釋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既爾大乘。許六識竝。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或剎那間。亦無過失。然緣心內境。有此現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
述曰。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述曰。然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為二段。實如今者合一處。明義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
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
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 無曾現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有一意識。緣前五識離心之境。
論。即說此為憶曾所受。
述曰。即說於此分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猶有意識緣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說。以憶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說。更無異理。如說汝細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來所說。一頌半文。異常難解。披者當知。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敘彼難。後方釋破。於敘難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難。此即初也。論主前來所說理趣。如世夢中。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夢覺二識義同。
自下申難。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
述曰。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覺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
述曰。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定有。覺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云。世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覺。相符極成。亂真覺故。因不言許。隨一不成。生死。大乘說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喻不言自。其體便闕。大乘真智。無外境故。若說大乘真智為喻。所立不成。為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釋。
論。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為喻顯。如世未覺。不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喻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亦無違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說。今此上句。舊論下說。舊依梵本。今從唐言。亦無乖返。諸上下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
述曰。此舉世喻。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之識。不稱實理。說為虛妄。無始已來。數數熏發。名為串習。蓋纏覆蔽。稱之為惛。毒火所煎。號之為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名之為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之為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睡心之異名。即說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說生死長夜。
論。諸有所見皆非實有。
述曰。釋後句頌下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緣。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量云。生死夢識所緣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境。
論。未得真覺不能自知。
述曰。釋頌初句。無始已來。串習虛妄。未植善種。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難。應立量言 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 然亦許有少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自知。不名真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故。宗云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許。名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真覺。
述曰。二乘見道。亦名真覺。然於後得。不知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智。超世間故。名為出世。能除生死。稱為對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為無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無分別智。釋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稱覺。此離諸縛。超諸麁重。得此名入諸聖朋流。故名真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真覺名。此翻頌中未覺之說。
論。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述曰。於見道中。得此所說無分別智。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現在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即後得智。緣世間故。名為世間。非體有漏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緣如理。但名真覺。此後得智。遍緣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真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真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真覺。無分別智。雖名真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遍緣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覺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真實。相似無二。平等。相似。一義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真覺已。故能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同。故不繁引。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緣此起。不由外境。為其所緣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論。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緣不離識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聞說正法。或近惡友。聞說邪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前解為是。若准舊論。今此難中。文既含隱。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解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論。既無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為難。諸識既緣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二友。亦無他說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無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不得成。
論。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增上緣力。其能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緣。
述曰。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為增上緣。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名為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說心緣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展轉互為增上緣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自相續識親所緣。不能親取他所說法。為疎所緣。於義無失。此說展轉為增上緣故。成唯識說。為疎所緣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顯義不定。由增上緣。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為增上緣。能說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顯。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廣前增上緣義。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識。正邪差別。增上緣故。令能聽者。餘相續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緣力。識得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緣見。成決定識。故知識生不是親緣。由於外境增上緣。由我亦許有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夢覺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為難。此即牒也。若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論。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述曰。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與夢。俱造眾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為現在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問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述曰。下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善惡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
述曰。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為此所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覺時心。既無眠壞。緣境明了。勢力增強。不同夢位。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問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造善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為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 既爾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 或薩婆多。夢覺境俱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敘外二難。次一頌解。後一頌詰。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云何為他人所殺。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外羊無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刑。
論。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釋。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
述曰。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惱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 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緣故。此事便成。殺羊等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夢見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訶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舊言娑羅那。此云流轉。即由剪剃神通意願。令王得夢。說此緣者。如舊中阿含經說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曰。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覩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曰。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時將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看之。鉢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共諸同學。同為療治娑羅那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身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等。無別國土。離柱木等。無別舍屋。乃至廣說。至於極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依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利王夢見異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練若者。舊云阿蘭若。此云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咀利王者。即舊云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見帝是事。忽變為天。著好嚴具。破其籬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經說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說。皆增上緣。令他事起。非親為緣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詰。上半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詳。至下當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死。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論。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婆離言。
述曰。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為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為罰。三業校量。意罰最大。佛為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者。此云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說言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說。有尼犍子。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為長熱。往至佛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罸業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說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去。闍提問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說。闍提讚歎。汝真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說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有大富長者。名鄔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眾生。為其弟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已。欲破佛義。遂立義云。我立三罸。身為最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說心罸重。世尊于時在眉絺羅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佛問長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長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復問。仙人超瞋心殺。幾日得盡。答曰。一時國人皆盡。又問。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時。入八禪定。何者為勝。有人多時持戒。有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為勝。長者答言。入禪無漏功德大勝。佛言長者。云何乃說身口罰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尼乾。悉不得入我家。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闍提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者。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闍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為汝。說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須欝婆羅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男根。不得欝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長者答言。我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具。語聟預覓。時聟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婦。婦語其聟。汝須浣染舂。方堪為戲具。聟將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作。他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不堪為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論。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問詞。彈宅迦者。真諦云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有容貌。聟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婦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婦。王云。仙人離欲。何用婦為。遂令提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恨。借問餘人。餘人為說。是王將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成山林。從本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空寂。舊人解云。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伽者。舊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為仙洗浣。婬女自後。王還寵之。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為洗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恒取糞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曰。汝若有子。當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故求我為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為可重。我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恒河水中。仙語恒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波離。汝知何緣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云瞿曇。此云甘蔗種。或日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說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說。唯意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見仙意嗔。遂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者。
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說。感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俱舍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乘。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說意罰大故。汝應當知。但由仙忿。三國眾生。皆被殺死。今變成林。理善成立。意罰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 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增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徵。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唯有識。不緣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心智。緣他心不。
論。設爾何失。
述曰。論主返詰。設緣不緣。二俱何過。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難。論主既說緣與不緣。有何過者。今為二難。先難不緣。後難許緣。此即初也。若說一切諸他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說之。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親緣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難彼許緣。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緣知他心等者。所說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從主勝說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緣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緣境。若許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有緣自心。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緣。即無此過。自心前後。許相緣故。既爾大乘。許一剎那自心。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此亦不爾。但許一念自心自緣謂自證心。緣見分等。猶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緣自證。豈許見分一念自緣。唯見分能緣他心故。若爾他心。緣自身自證。亦應得說。一念他心智。得緣彼境。此亦不爾。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說因位。非佛等心。
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釋。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說唯識。論主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雖緣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為質。大分雖同。不親緣著。與彼少異。名不如實。至下當知。
論。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徵。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徵 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逐 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知。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徵。釋上半頌。汝前所說。若凡若聖。諸他心智。既緣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繁述。學者當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釋第三句頌。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緣自心諸所有智。亦不親取。但變而緣。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自心智。說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緣故。非自證分等。名為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無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顯總成他自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智。名為二智。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真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道。名有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緣他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緣。雖緣他心。及緣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說言諸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為無為。性離言境。故說彼智。名不如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
述曰。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現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釋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說。安慧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質心。實不緣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分。依他起攝。即說此為他心智也。然護法等。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云。謂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說。皆有漏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無相。略有三說。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說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處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 問然佛此智。有相見不 答有見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次下師。故此論說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有義。後得智見有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此第二說佛地論中。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有異 若爾此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心說。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說三界唯心。不說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前解為勝 有義。後得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廣說。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智。應緣聲等。又緣無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說。後得智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說。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攝故。如非所緣。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雖變為境。親似他心。名為如實。以無執故。知性離言。餘他心智。亦變為境。未斷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為如實。成唯識說。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故佛亦變。若說佛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於此義中。略為褒貶。初說無漏心。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說。如成唯識。破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緣無之心。非所緣緣故。然後二師。或說無漏。親所取緣。或說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無法無法無體。非所緣緣。觀所緣說。要具二支。是所緣義。此師意說。此心不具所緣緣。餘具所緣。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為緣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緣故。若破他為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意說。如下當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內相分。是有法故。又應不說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說皆是。二說竝非。此則雙貶。若別褒者。護法等說。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者何。既說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緣。如佛地論。成唯識。瑜伽論說。心心所法。從四緣生。說緣於無。無漏之心。無此緣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境。亦生瞋故 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證。凡夫心緣。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非即親緣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聖之心。俱能親變。亦親緣之。約親所緣。遍計所執。唯凡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疎所緣。遍計所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說圓成。應不緣執。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他親疎緣皆通二。又前有難。若無漏心。不能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性離言。非無非有。疎所緣中。以所執境。為其本質。增上力故。心變為無。體實是有。相似無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凡境為無。名為知無。非是親以無為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說理趣。護法為勝。此中但說。除佛無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說緣過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釋難夢覺心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說。釋外徵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舉歎深推佛。後廣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邊者。無際也。決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疑所行境界。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異也。寬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說。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廣決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是所說。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於此。具廣決擇。顯己決擇非具廣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述曰。下廣。別顯結推深。頌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後半。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說。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種非所思議。
述曰。釋下半頌。其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釋非已所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真智覺時。方能少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難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釋頌佛所行也。如是所說。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現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論。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 一切種者。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 智者。即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緣。一智能緣。由佛世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說少分。成唯識說。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論護月釋云。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時。聞慈氏尊。說此中邊所有頌已。得入初地。為世親說。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脫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說此彌勒頌。令其造釋。得入加行初煗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說。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為此義。真諦說。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於佛。理不為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
承久二(癸辰)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堂談義料書之永恩(生年五十四)
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