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0部大正藏第71册P0048 法相燈明記 (1卷) 〖 日本慚安集〗.txt
《大正藏》第71卷No.2310
No. 2310
法相燈明記
沙門安集本師義
無上正法東流已來。所經歳數。假令自佛入滅壬申至弘仁六年。都合一千四百三十歳(一云。一千七百六十七歳)吾日本朝佛像流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歳。合二百六十八歳。其中間元興·興福二寺先德諍法相義。已逕年數于今未息。今勒二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
內明十義 因明六義
一內明十義者。
一眞俗二諦各有四重。且眞四重中二空門及廢詮門。但在圓成門不通餘門(云云)(是餘寺義)。
階寺義云。一切法皆有四重。其眞第四重。是先三重之離言義也。非局眞如。故二諦義引成唯識第七云。若依世俗說。離於心別有心所。即第二俗。事差別故。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即第二眞。因果道理非即離故。又第七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即第二俗。非眞勝義。眞勝義中心言絕故。即第四眞。又彼卷解。八識自體非定一異。即第三俗。對心言絕即第四眞(云云)如弓削僧都二諦義廣說。不違法苑林章所說(云云)。
一佛果位四分相綠義中。餘義云。各皆不作影(云云)。
階義云。從因位爲所綠者近綠不作影。因不綠者作影像綠之。故唯識疏第八云。先所得者親得。餘新得者影得。或疏文云。餘新得者影說。(是疑宗誤流也)
一遍計所執名爲虛妄唯識。即演祕云。虛妄識之所取故云唯識。東抄所說同之。於此義中。餘義云。隨能執妄情之虛妄取。隨能執心名爲虛妄。唯識等(云云)。
今階義云。虛妄執心妄執有實能取心及實所取之境也。是實能取所取心境相對名虛妄唯識也(此義甚希。未流行之)。
一能觀唯識以別境慧爲體。此義中。餘義云。正取慧爲觀體。兼取定爲能觀體(云云)。此義取餘師義。
階云。唯以慧爲觀體。非取定等。是大乘基本義也。廣如義林章。或取章家之破餘師文爲正義者。末葉疎見也。
一所綠綠者。重云綠者。或云。有體能生心名綠。相於心中現爲所綠。配此二義重有綠綠字(云云)。
階云。重云綠者是四綠之一綠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綠論測師疏云。所綠綠者則四綠中是境界綠。故毘婆沙名境界綠。部執論名所了綠。雜心論但言綠綠。問。若爾何故觀所綠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爲綠。相於心中現名爲所綠耶。答。是於所綠綠有二義也。不配綠綠二字。故測疏云。然釋二義諸論不同。若依此論。相於心現名所綠。能生識故名綠。是則當此說帶相及有體生識義。唯識第七卷於所慮所詫釋所綠綠。
一三類境義中。餘云。唯於見分境立三類境。非自證分境(云云)。
階云。通於四分立三類境。
一第六識綠過未五蘊時。心中相分。餘云。無本質故名獨影。從質種生。開質故名帶質(云云)。
階云。能綠同種故名獨影。熏成種子成本質。故名帶質(云云)。
一因位妙觀平等二智。不綠未來圓鏡成事熏成種子(云云)(是餘義也)。
階云。因無漏二智綠圓鏡成事。熏成種子成當本質也。故樞要云。綠過未五蘊熏成種子生本質故(云云)。
一人執必帶法執。是常徒義也。若爾第七恒相續人執。云何有法執耶。
此義中階云。不了爲法執故。疏第五云。不了杌喩法執。迷人喩人執。疏云。人執必起人中事執。法執不了爲執(云云)餘義所流未明。
一第七綠第八見爲我時。心中相分。或云見質同種(云云)。
階云。別種生廣如義燈演祕文。餘義不用燈祕所記。夫師資相傳也。而不依門徒所記。云何立本師義耶。
因明六義。
一掌珍論有爲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過。於此義中。餘云。唯於眞性有有法不成過。或云。唯於有爲之有空義有此過(云云)。
階云。於眞性有爲四字。有有法一分不成。故疏云。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極成過(云云)。既云眞性有爲無爲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極成過。故知眞性有爲無爲有一分過也。又燈云。如彼諸說。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以其眞性不是有法。擧此眞性。意取有爲以爲有法故。以上是餘師無有法過也。今謂是過。彼擧眞性。眞性皆空無有爲法。本意不取眞性爲有法。於眞性中復不可言說。說何以爲有法。故有法過。既云眞性皆空無有爲法。故知眞性有爲爲一分過也。又唐朝新度唯識僉記云。理和尚說。言一分者。護法云。且義諦中非空不空。綠生有故非空。遍計所執無故非不空。於眞性中離言絕相。不可言其空有。清辨云。勝義諦中一切皆空。即違護法一分不空之理。故言一分不成失。乃至引疏文謂約我宗等文云。即約護法眞性之中非空不空。清辨不許護法勝義非空。故言一分不極成也。有抄復云。護法非空不空。彼清辨言。勝義皆空。望於不空故言一分不成(以上記文)從此記未來以前。既傳一分義。況亦唐國有此傳乎。其立者并諸師眞性簡別是不有法(云云)今敵者意。因明道理宗中簡別。是不離法有法。既有法上置此簡別。故入有法也。諸師云。眞性不入有法。故無有法一分過。今既眞性不入有法。云何有有法一分過。又新羅賓記云。眞性有爲四字皆是有法(云云)若眞性不入有法。云何顯有法一分過乎。爲顯他宗過而自宗既興諍論。豈他宗立者不爲咲耶。唯識比量眞故亦准此也。
一唯識比量因自許言。餘云。共許自許。
階云。既云共許。云何亦云自許耶。故自許言獨屬立者。立自義故。又云。共許自許。兩俱隨一可雙也。故義纂云。共量因置自許言。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之言。亦云。問。因置自許言。何自因是今共解。且解云。據至極理。他宗故違因置自許。故得無過(云云)(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唯識比量爲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作不定過。自他共不定中何不定耶。或云。自他共中各異說也。
階云。因置自許言時。他不作有法差別相違。既不有法差別過故亦無不定。故不論自他共不定。故疏云。若因不言自許。因有隨一。乃至云不眞不定(云云)。
一唯識比量簡別眞故者。四重眞諦中何重眞諦耶。或云。通四重眞(云云)。
階云。眞第二重也(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問。唯識比量眼根爲同喩取爲異喩取耶。答。或云。是異喩取(云云)。
階云。是同喩取。問。何故同喩取耶。答。其彼同分根是異喩取。其同分根是同喩類也。非定離故。根因識果故非定離。順憬師決定相違示所立不成過。是同喩取之證文。又文軌師云。眼根於立者是同喩。於敵者是異喩(云云)。
一問。了宗智了因智之中。正取何爲智了因耶。答。餘云。取了因智爲智了。不取了宗智(云云)。
階云。取了宗智正爲智了。故義斷云。望了宗邊正取智了(云云)。
以前十六條義。諍論如件。唯所恐心不賢良。解不寫瓶。所聞缺漏乎。然不無受承。下和之傷。誠在斯乎。
弘仁六年十月維摩會時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