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2部大正藏第78册P0607 左記 (1卷) 〖 日本 守覺親王撰〗.txt
No.2492
左記
此四五年之間君臣乖和上下起亂。因茲國有亡國之怨音也。世無治世之安思。或東關之雲外烏合之群悉集秋霜。或西海之波上魚鱗之陳皆爭曉月。以血洗路以尸埋巷。爲鬼哭塚之魂伴鱗沒水之類不知幾千萬者歟。平氏者昔爲戚里之臣。榮花被于首。源家者今爲固城之將。植柳得于尾。彼抱滿而必溢理此採塞而亦通運。盛衰昇沈之習有爲無常之哀。自想心記莫不灑淚斷腸。抑先帝御事欲攄緒懷更絶筆語。夫天神七代者以國常立尊爲元。地神五代者以彥波澰武鸕鷀草[卄/叵/月]不合尊爲昆。名此乾坤十二代。自爾以來御裳濯河御流人皇既當八十一世。厥際相爭位欲奪國之日捨萬乘出九重之君古今雖及度度。未聞龍顏忽溺鯨波。去比長樂寺聖人奉爲御菩提有飾佛事之儀。爲結緣潜諸件道場。佛前有奇怪箱一合。尋問聖之處爲先帝御衣之由答聞。自御著帶至御在位。御祈勤行之事朝暮無懈。寤寐不忘之間。當初御加持等累年之懇志也。外土遷幸之後又偏御歸路之事雖奉行之。皇運早盡佛力不及之謂。此時殊被思識侍。今奉見御衣彌啼夢中之夢。倍添恨上之恨。就中仙洞御祈事遺寢食而向之。摧心肝而勞之。半存至孝之則。半重護持之宣故也。依之頭戴重於年之雪。眉低冷於齡之霜。去年追大討使上將範賴義經歸參之後世間靜謐(云云)。御祈等結願之。暫屬閑栖休息。凡今度滅亡平家一族中舊好不淺之輩少少侍。經正但馬守者故御所御時祇侯之童也。手操四絃心學六義。然間被下預青山。於紅顏理髮之後多歲之程彼御琵琶不離身。唯相同居易之南華篇。雖然壽永之秋俄辭中禁之雲上欲赴外境之月前。于時經正持參音山返上畢。又經盛忠度等爲和歌會衆每月企參之好士也。彼等舊作懷紙皆以仰仁性律師爲經料紙者也。倩思予之身上憗稟剎利之種。雖酌繼園之貴流。拙生澆漓之末。悲留汚道之烈塵。殘涯難知終焉。何時若宿草之露命秋。又送秋戲花之蝶夢春猶迎春。後來世事何視何聽矣爰聊依有所思密招義經記合戰軍旨。彼源廷尉匪直之勇士也。張良三略陳平六奇携其藝得其道者歟。已上染筆條條雖非本意。被催時哀端書付畢。此書者眞俗記類也。於眞俗內與左右號於今記耳。治承三年八月一日。自仙洞以兼光御祈事條條被仰之。則領掌申上畢。同日招保壽院法印(覺成)御祈間事示合之。不被差仰御修法名字之間。會談如此。所定何尊何法也。件修法等事(御祈六箇年之間。每月記録別在之)。
一。孔雀經御修法(予勤之。伴僧二十人。交名略之(上審下審如常)。護摩師覺成法印。神供隆遍。其外役人又略之)一七箇日自八月三日至于十日結願之卷數進上之處。又以兼光暫可延行之由被仰出之。然間一七日以後令修護摩法。助修二人請之。仁性律師覺耀闍梨也。自治承至元曆首尾六年之間。抽懇祈畢(六箇年間七箇日修法七箇度有之)。
一。五壇法(自八月十三日至二十日六箇年間八度被修之)中壇予勤仕之。降三世定遍法印。軍荼利仁性律師。大威德隆憲律師。金剛夜叉覺成法印勤之。凡五壇時於金剛夜叉者有故實旨。然間亂臈次所擇。仰法流并智法阿闍梨也。成就院大僧正中壇阿闍梨勤仕之時。下野法印永嚴亂臈次令修金剛夜叉畢。仍今度守彼康和之舊例仰覺成法印者也。且有先師參勤之舊規。且有其身智德之印璽旁以令承器要者歟。若自他門供行時。又於此壇者被仰東寺輩事先例既勅定畢。門流宜辨此故旨也。一七日以後延引之如前。但非護摩用供者也。五壇時修師少少改之仰他人。
一。轉法輪法(自八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日六箇年間三度修之)予勤之。一七箇日以後延行仰覺耀闍梨修此法者也。當流最祕其一也(云云)。
一。如法愛染法(自九月四日至十日六箇年兩度修之)予勤之。一七箇日以後又延行伴僧十六口延久例也。兩護摩覺成定遍勤之。覺成法印仰付降伏壇畢。神供隆憲勤之(堂莊嚴有三樣。顯道場是也。今度以顯道場樣修之)。
一。尊勝法(自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九日。六箇年間十三度被修之)覺成法印勤仕之。伴僧十二口。護摩覺曉闍梨勤之。一七日以後又延行(護摩)六箇年間以覺成法印令修之。但壽永後七日勤仕之時仰信遍二七日令修之。以後又覺成如元。
一。聖觀音持劍護摩予勤之。一七箇日許(自十八月八日至十五日)之間十七度。每年一度修之。
一。六字除災護摩(初中後河臨法夜半勤之。云云自十月二十日至于二十六日)以實仁法眼令修之。無延行。修中有御夢想。依之被立叡感勅使。資實朝臣勤其節者也。此外御本命當年星供等長日勤仕之。
一。同四年二月二日自仙洞有御使(兼光)自明後日(四日)仁王經御修法可勤仕(云云)予修之。伴僧如例二十人。醍醐勸修寺住侶少少隨勅請而參勤之。護摩覺成法印。神供仁性律師。自二月四日至十二日延行無之。首尾五箇年間六箇度被修之。小壇今度聊有所存非常式。當流相承唯授一人大事也(已上)御修法等供料事多分未下(云云)。是則近年依亂逆諸國濟物悉以對捍。然間以私營遂彼節者也。於仙洞修之行法間故實事(此條條不取次第。只任案得書付許也。)
一。道場消息壇上作法懸本尊故實等。總說多分無相違歟。依流少異。人皆所存知也。其上別圖搆之備之。仍其段略畢。先未練承仕難堪者也。此御所御承仕古老故實徒皆罷終當時無沙汰若衆也。修法等事火急之時頗不知。手舞足踏歟。然者能能可示仰之事也。
一。以世事火用燈明燒香等事。甚以可禁者也。
尤以新火可供本尊。唐和尚道場張文四十五箇條隨一也。但自承仕自行之時。若臨期新火爲難得者。承世事火加持之可用也。其加持者觀白色●字。結加持印讀軍荼利明七反。是名離穢成潔印言。一切用之(云云)。
一。滌閼伽器作法。重三於一。爲六於二。是分左右之由也。然後入水三度滌之。但故御所手柄備供花御時二度令滌之給也。予又如此。花鬘器各四葉並置之。二葉切二。入花末於閼伽器。入花本於塗香器。或他流人塗香器則入抹香。此事尋申之處。御所仰云。塗香器入香之程無骨眞言師沙汰外之事歟(云云)閼伽器少入水也。
一。行法終後重器樣。先行者右方器所殘一葉取之。差消燒香火。其一葉右方塗香器入之。後供投壇上三葉并閼伽器葉末取之入塗香器。則取其器先重花鬘器上。又重閼伽器上。然後三乍重置中火垸也。左方又如此。御口傳云。六種供養具者掌二佛四菩薩也。所謂燒香彌勒。閼伽觀。塗香普賢。花文殊。飮食釋迦。燈明彌陀也。普賢器名含藏器故。供捨壇上諸花葉收入此器(云云)。閼伽火盤所灑水同入含藏器也。但衆座中供養法勤仕之時。如此不可有收器行法。終後不收重下禮盤也。自行時事且承仕存此樣可收器歟。
一。花閼伽之時取舊花加持之。用供養法事有之。其樣結加持印。誦文殊五字明。加持之。
一。燒香盡欲消之時。取脇机自塗香續佛燒香事。只無口傳。不可用之。誦離垢種子可用也。離垢種子者●字是也。
一。無供花修供養法事有之。器作蓮花形則此料也。又雖爲無花形器。可爲此觀(云云)不空三藏口決其一也。可仰也。
一。供捨花送置不淨地事尤不法之隨一也。相搆捨淨所能其後(云云)。
一。香呂代用花枝事非同事。香呂與花枝其旨趣各別也。香呂彌勒三摩耶形也。花枝文珠三摩耶形也。或香呂普賢菩薩三摩耶形(云云)又云。香呂花枝只同意也。五字文殊軌云。一心歸命手執香呂。若捧妙花。運心供養(文)或云。釋迦如來昇忉利天爲母說法。坐右上捧音蓮花(文)。高雄曼荼羅所見焚香菩薩捧花枝(云云)。
一。行法時至禮盤下閉目壇上觀金色●字。自身胸上觀白色●字。然後執香呂。香呂必以右手取之。
一。他門流以火舍置壇中方。以鈴杵置火舍處。山王院大師難東寺流曰。經云。精進遍六之中間(文)故以火舍可置壇中。其上大法時大火舍置壇中。事自他門通一也(云云)。此難頗非全旨。中間者左右邊六中間而非壇中間歟。青龍寺和尚高祖大師根本相承提撕如指掌。何有其謬經文了見殊有當流助繼。次大法時安大火舍於壇中事。非彼准餘歟。必不限大火舍。隨法壇中心并中瓶等或結付。或安置之段非一物。大火舍者略前具火舍非用大火舍。前火舍之外置大火舍隨用事也。仁王經孔雀經等修法時以大火舍燒百和香二十五和香等也。或不用之流有之。
一。登禮盤後塗香儀以前有摩念珠之人。當流不可摩之。但置脇机之時。蟠念珠少有消息。
一。塗香觸手腕事。餘事事敷見苦也。
一。散杖先取左手移右手事。故御所肥滿御事御座之間。直以右手令取給事無御進退故。便宜以左手令取之給。是則雖爲自然御法則殊勝之間。其後一向當流守彼御樣者也。又散杖事有條條式。當流三三九度也。三度無增益。或初三中一後二。又三(云云)是傍流法則也。
一。結印於袈裟下結事。於袈裟外顯露結事有用意也。依印可有隱顯不同(云云)。其條如云小次第也。凡結印覆衣事。每印可然歟。故准胝念誦法(金剛智)塗香摩手而結手印契。結契時以衣覆手勿令人見。雖然一切法則古今相異必不可守株也。
一。金丁員數事。初三打事當流繼園御法則也。無令免之輩三丁事不思寄事也。二打事通說(云云)又祈願念珠先金名總金。念珠摩後金名別金也。其先後金丁員數更無定量。依事隨時任意打之。大般若經名金丁。後又弘法大師始奉密教傳授諸阿闍梨ーーー金輪聖王玉體安穩之一丁。其後念珠摩之祈願。其後金隨所用打之。故祈願以前金名總。以後金名別歟。初金三打事者。三寶驚覺之由。并三途破聖之意也。尤其儀肝心(云云)。
一。散念誦之中間摩念珠事有二說。本尊眞言終後摩之。或降三世眞言後摩之。一字眞言誦後念珠不可摩也。降三世呪與一字呪中間摩時。一字呪千反誦之。本尊呪後摩時一字如常。百反誦之。散念誦中間摩念珠事者爲結本尊印也。總摩念珠事行法一座間三度也。無其事多所摩之人不存骨式歟。祈願念珠隨意念誦之中間。念珠行法終。後念珠等。以上三度也。或隨意念誦初摩之。其時行法終後。數珠不摩之。只以三度爲宜也。
一。撥遣花以左手取之。挿左右合印事。是又故御所御樣也。本則以右手取之歟。行法法則事就別行晴儀皆其由有相違也。故他卷悉記之。仍彼故實等讓別記略當畢。
一。行法之時一向不可交他言(云云)。不空三藏修行記云。若行者三密修行時他言他念相起悉地不成(云云)然不可交他言他念也。但大師御記云。行法之間雖不交別言。若有不慮用事之時生其語歟。自四無量觀至隨意念誦相搆不可出他言也。其先後有要事者可謂之。
一。行法時袈裟衣別可調置之。白地其袈裟衣不可著別褻事也。不空修行記所載之也。
一。諸師以二十一日或加行或別行乃至御祈等不云善惡日。令始行之事。以何故乎。甚不可然也。件日大師入定之舊日。諸弟悲歎之往躅也。當宗家本意者。有相成立之深旨。即事而眞之獨教也。然間國土安全皇家護持併在此法本約者哉。故以建立爲基。不空三藏別記云。普賢菩薩者能爲世間自在主性相不壞之本誓也。一切建立此薩埵所成。然則其名云建立薩埵(云云)。古典忌者要久破者要短。忌是愼也。恭也。破是懈也。輕也(云云)又云。始縡有忌不忌其事不作(云云)。故如法如說忌可忌愼可愼事。不肖內外法令也。二十一日用息災吉事月之條。縱雖有名匠明師之定旨。予不可受之。
一。脇机置念珠筥事。古德舊旨也。是名正念誦數珠筥。正念誦終又如元納筥也。
一。香筥同置脇机。自行之時可燒之。大師御口決云。本尊召請先必以名香可燒火舍也。香煙中觀本尊來影(云云)是最祕說也(香筥置脇机事。私所式也。凡名香裹紙置云云)。
一。眞言行者可持劍也。入赤地錦袋如經袋可持之。或坐禪人可持劍(云云)。先德引大莊嚴論文云。猶如仙坐禪抽劍著拍王比丘器衣服一切與俗異(文)。
一。行法間惡夢見時。則結跏趺坐。向北方手結普賢根本印口誦同眞言百八反。
一。行法之間漏失有時必可用意事也。常有漏失事不吉也。其修法不成(云云)除漏失法。蘇悉地經中云。取白氎縷童女合繩。如前作法繋作七結。誦明七百返。於晨朝時以繋其腰。夢不失精(文)或先德記云。向北方乍立拜金輪星。金剛合掌誦一字金輪言。如此遂夜修之。漏失漸以可除。
一。隨意念誦時持數珠樣。佛眼大日本尊等念誦當數珠於胸。
已上左記了。
本云。
文永二年七月二日於鳴瀧御所書寫了。
同三日校合了。
隆澄
本云。
慶長十二年六月十有五日。
小野末資恭畏書焉
校合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