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大小乘釋論部七 唯識論疏(0823-0833)
第0825部卍續藏第51册P0454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科(二卷), 〖清.智素科〗.txt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附緣起并凡例)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罩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則便)。如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己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己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但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已前先明得無體。已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五破諸有為相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亦大乘徵而餘乘答也。三有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有為相者。即生住異滅四相。謂色心瓶衣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又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恒有。與)此(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恒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而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無為恒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豈得為恒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現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並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二結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執隨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行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虗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虗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處空無為是一。故云。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徧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轉計云。虗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虗空無為。又色等中若有虗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無虗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虗空又應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虗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三總結無實二。初正明。二釋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二釋妨二。初難。二釋。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知。
△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初中三。初總破。二別破。三結斥。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類。二破依實。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必)依類(而)成。
△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依實(而)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二結申假說正義。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
△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並不依真也。二別破竟。
△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二示假說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釋通別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我相。已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二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而)。立(真)異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但)。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舍)藏(能)。持雜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初中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初中二。初正釋三門。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惟此能)。持種(義。實)不(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義。四明熏習義。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二。初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因無果。故不異也。
△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並可知。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餘可知。
△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一未知當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根。初明種子相竟。
△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三結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證。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流。
△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已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竟。
△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正釋。二斥前。三結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初又二初斥非。二顯正。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得互相為種乎。
△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正)因(若許有漏為無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種字)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內種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但)。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性義意。二傍破當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故。但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已上二明本新義竟。
△三明種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恒隨有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若恒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
△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子)生長。故名熏習。
△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减。攝(藏培)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問云。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三結判二。初結。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現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門。二釋不可知門。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領以為境二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廣釋行相。二廣釋所緣。初中三。初略指見分。二通論諸分。三結歸見分。今初。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二通論諸分三。初難陀立二分。二陳那立三分。三護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三結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所)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之)相(分)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耳識緣聲等。名為自所緣境。若眼識無相分色。則應不能緣色。耳識無相分聲。則應不能緣聲。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則亦可無聲香等而能緣聲香等。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亦可以緣色矣。自境如餘境。自境無而可緣。餘境無亦可緣。餘識如自識。自識可緣餘境。餘識亦可緣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
△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經。即密嚴經。所覺義皆無。謂實無外境也。能覺所覺分。即見相二分也。初難陀立二分竟。
△二陳那立三分二。初辨異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義。二申大乘正說。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即)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數(相)等。而(其)相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謂自體。心數。即心所也。事雖數等。謂心王體是見分。心所亦體是見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說。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境(則)。必不能憶(知)故(此則)。心與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緣(不過)相似。行相(便自)各別(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事雖(亦與心)數(相)等。而(其行)相各異(以)。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憶。知也。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必不能知。則可例知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所緣相似者。謂心王心所。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言行相各別者。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言事雖數等者。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初辨異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即(名為)能量及(量)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謂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分。果即所依體義也。言彼三體無別者。同一識故。可見離心別無境矣。二陳那立三分竟。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攝歸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以)。證自體者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謂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鏡影。見分喻鏡光。自證分喻鏡面。證自證分喻鏡背。或以自證分喻鏡。證自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云。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自證分者。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而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實義。體用既失。量果全無。終被心境緣拘。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內(體。)初(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非(緣)第二(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此更分別內體外用。能緣所緣。及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無用。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而)無無窮(之)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便有無窮之過。今由互為能所。譬如鏡面鏡背。亦如人之與智。故無無窮之過也。四分差別。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此先結成。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眾生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外二分為一也。內外一切分者。內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纏者。所緣相縛也。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皆有所取能取纏縛(故)。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此(頌)中(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此更釋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攝(於)心所(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顯真理圓融。故第四可攝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亦非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隨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論諸分竟。
△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二廣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總結所緣。初中二。初明唯變處等。二明不變心等。初又二。初正釋。二結示。初又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二明定力所變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種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四)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以不攝持令生覺受。故名為外。非謂實在識外。不可不知。
(問曰。)誰(之)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次義業同共變則可。然約現居則太狹。約當生又不切。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則)。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後雖當生。然)現(在)無(有)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之)器(界。)麤細(不同。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識)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別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見異者。宗鏡云。天見是寶莊嚴地。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火。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之)種(子。)雖(亦)依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即識實)性(故)。不違(於)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色根。及根(所)依(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名之為內。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能)變(他五)似(色)根(以)。辯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他)似(根所)依(之)處(以)。他(之似色)根於己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身五根現者(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義非。次義是。並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識能變他依處。故尸骸猶見相續。以不變他人五根。故尸骸無復見聞也。然此尸骸相續。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變。故仍名為不共中共。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若(佛菩薩及諸聖者以禪)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然)。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則示淨示穢。身則示聖示凡。故不決定也。一期利物。與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續。然亦有暫時者。隨彼機緣現在擊起。故聲光多分暫時。然亦有相續者。初正釋竟。
△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十有色處。即五根五塵也。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變處等竟。
△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初(因緣變。)必有(實)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境(非有實用。今)。異熟識(之)變(境。)但隨因緣(其)。所變(之)色等。必有實用。若(使)變(為)心等。便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緣(慮)故。須彼(有)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生(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無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則)。雖無(有)分別。而(鏡體)澄淨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云。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惟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初正明所變竟。
△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以)。厭離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違(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二釋不可知門。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答曰。)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以其行相極微細故。二所緣不可知。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微細故。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第八識宗。因云有情攝故。喻如有心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三釋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二別釋體用。三結成相應。今初。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聖凡升沉定散等)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此五種)是徧行心所(所)攝(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此識下。設問。常與下。舉頌以答。阿賴下。總明也。未轉。謂金剛道前。餘如下釋。
△二別釋體用五。初釋觸。二釋作意。三釋受。四釋想。五釋思。今初。
觸。謂(于根境識)三和(時。)分別(其)變異。令心心所觸(對于)境(以)為(體)性。受想思等所依(以)為業用。
分別。即領似之義。是觸作用。變異。是三和功能。謂根境識三和之時。令諸心所次第轉生。名為變異。此觸心所。能領似之也。此先正釋。下更轉釋。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說(此觸心所)為彼三和合位(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順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說名變異(今)。觸(心所。)似彼(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起。故名(之為)分別(然三和中。獨有)。根變異力引觸(心所)起時。勝彼識(之與)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根變異下。釋疑。謂有疑云。觸既分別三和變異。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釋云。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識境故。按宗鏡解根四義獨勝。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續故。識雖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間斷故不續。境非主故。亦非近故。雖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續。以識生則境生。識滅則境滅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色。謂八箇心王。各有相應心所。此觸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
(此觸心所)既(有)似(三和)順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以)攝(其)餘(四十七心所也。)集論等(但)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又)。引發(受起比餘)勝故。
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等之一字。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說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攝伴。集論但說受者。乃是以近攝遠。又皆以勝攝劣耳。言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識因根境二和合生。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觸所取可意相。與受所取順益相極相隣近。故引發獨勝。觸所取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違損相。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亦復如是。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攝故(又)。能為(十二支中)緣故(應)。如受等(有實自)性。非即三和。
此結判也。或計三和生觸。觸即三和。無別自體。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二是四食攝故。四食。謂段食。觸食。思食。識食也。三是能為緣故。謂六入緣觸。觸緣受也。初釋觸竟。
△二釋作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作意。能)警覺應起(之)心種(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於)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此作意者。)令(正緣此境之)心迴趣異境。故(說此作意者。乃)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說)俱非理(若令心迴趣異境)。應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異定故。
初正釋體用。有說下。出異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釋受。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此正釋體用也。於順境則希合。於違境則希離。於非順非違境。雖不希合。亦不希離。希即是欲。欲名為愛。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順等三境。)二自性受。謂領俱(生之)觸(而為所緣。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此出異解也。言共餘相者。謂通於王所共緣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謂此受)似觸(而)生。名領觸者(則一切)。似因之果。應皆(有領因之義。應皆名為)受性。又(觸)既(是)受因(則受領此因)。應名因受(觸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緣俱生觸者。觸生於受。受不緣觸。如父生子。子不納父也。餘可知。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違自所執(領俱生觸為自性故。又受)不(應)自證(受)故。若(謂受雖領觸。)不捨(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則)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轉計也。彼轉計云。觸如國邑。受如王。觸能生受。譬如由有國邑方名為王。受能領觸。譬如王能食諸國邑。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則非領俱生觸。與前所執相違。又觸所生。即是受體。如何又以受而領之。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皆可名為受乎。故彼下。結斥。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受)。領順等(三)相(之)定屬己者。名(之為)境界受。不共餘(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故別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受以領納境界為相。識以了別境界為相。想以於境取像為相。欲以希望境界為相。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故皆不共。三釋受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先)要安立境(之)分齊(高下美惡等)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無記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別釋體用竟。
△三結成相應。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所起)時(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等自體)事等。故名相應。
後當廣釋。指第五卷言也。行相異者。識以了別為行相。觸以觸對為行相。作意以警心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取像為行相。思以造作為行相也。宗鏡錄云。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一事等。二處等。三時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義。體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緣等。三釋相應門竟。
△四釋受俱門二。初正明相應捨受。二簡非餘所相應。今初。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識)相應(之)受。唯是(真)異熟(以但)。隨先引業(而)轉。不待現緣(唯)。任善惡業(之)勢力轉故(所以)。唯是捨受(若夫)。苦樂二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非真異熟(要)。待現緣(方轉)故。非(與)此(第八識)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問曰)。若爾。如何此識亦(可)是惡業(所招)異熟(果耶。答曰。)既許善業能招捨受(則)。此(惡業)亦(復)應然(以)。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喻)。如無記(之)法(亦能)。善惡俱招。
若苦樂受。則必明了。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此一義也。若是餘受。則必取于違順境相。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此二義也。若苦樂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識行相微細。此三義也。若是餘受。必有易脫。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此四義也。若是餘受。必有間斷。今第八識相續而轉。此五義也。具此五義。故唯得與捨受相應。餘皆可知。
△二簡非餘所相應。
(問曰)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答曰)。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隨)染汙等(心所。)亦不相應。惡作等四(雖有通于)。無記性者(然以)。有間斷故。定非(與)異熟(識相應)。
先詳簡非別境。次略簡非善染不定。並如文可知。四釋受俱門竟。
△五釋三性門。
(問曰。)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答曰)。此識唯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自體是)善染者(則便)。互相違故。應不(能)與(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若使)。無熏習故(則)。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之)果及殊勝自體(之因)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一是異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無覆無記。餘皆可知。
△六釋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斥異。今初。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種子根身器界)三種(性)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應。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餘可知。
△二斥異。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以頌中)。亦如是(之為)言。無簡別故。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依於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子之)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以)。熏習(既在)同時(則)勢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箇)眼識等俱時生故。
有義下。先敘計。彼說下。次破斥也。觸等五心所法。斷斷不得名一切種。以一切種。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觸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喻如貪信等。又若下。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設許受熏。則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諸法熏。應成六箇諸法種子。而果生時。或從六起。或從一起。或次第起。或復頓起。皆違理矣。
(救曰。)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詰曰)。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彼妄解曰)。謂觸等五(各)。有似種(子之)相(分。)名一切種(以)。觸等與識。所緣(必相)等故(以)。無色(界天之)觸等(五心所。必)有所緣(似種子之相分)故(以觸等五心所。各各)。親所緣緣定應有故(但)。此(觸等五心所上)似種(子之)相不(分。)為因緣生現識等(喻)。如觸等上(所現)似眼根等。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破曰)。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須待)。後執受處(句中。)方應與識而相例(同)故。由此(頌中)前說一切種(之為)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指所緣有漏種子)。不爾(則)。本頌有重言(之)失。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故觸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豈觸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不幾為重言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如識之)能了別。觸等亦(如識之)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隨所應(而)說。非謂一切。
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觸不與觸相應。乃至思不與思相應。一剎那中無二觸故。乃至無二思故。六釋心所例王門竟。
△七釋因果法喻門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說。初中二。初正釋頌文。二通妨顯理。今初。
(問曰。)阿賴耶識。為斷為常(答曰)。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設(之根)本故(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前七)轉識(所)熏(令)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因果。簡我執。生滅。簡常執。生滅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後相續。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後名因。故非斷常。可喻此識。又有三義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轉識間斷。此不斷故。如波濤有起滅。而流不斷。三者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識所執受之內習氣。喻如水內之魚。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餘可知。
△二通妨顯理。有兩番問答。
(難曰。)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答曰)。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雖然)。豈(但)斥他(之)過。己(所立)義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明)正(理。)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實有。)方成非斷。
稱之兩頭。以喻因果。稱之低昂。以喻生滅。低昂時等。以喻生滅同一剎那。無有前後也。
(又難。)因現有位。後果(尚自)未生(則)。因是誰(之)因。果現有時。前因(既)已滅(謝則)果是誰(之)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答曰)。若(謂)有因(之)時(即)。已有後果(者。)果既本(來是)有。何(須更)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今大乘)。因果(之)義(所由)成(立。正唯)依(現在有)法作用(顯示。所以遠離斷當。成緣起理。)故(汝之)所詰難。非(有)預(於)我(大乘正)宗(若使果)。體既(是)本有(則果)。用亦(復)應然(以)。所待因緣亦本有故(則體用皆本來有。何須更待前因。既無因義。亦無果義)。由斯汝(所執)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即諸法自相)。深妙離言(假智及詮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于)現(在)識(上。)似彼(當果曾因之)相(而)現。如是因果(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理趣顯然。遠離(斷常)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秖是現前一剎那法。望前即名為果。望後即名為因。約現在果。談過去因。則塵點劫前。猶若今日。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而非實緣過去事也。以過去已滅。無可緣故。約現在因。記未來果。則無量劫後。猶如指掌。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而非實緣未來事也。以未來未生。無可緣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又宗鏡云。過去未來無體。剎那熏習。唯屬現在。現在正起妄念之時。妄念違真。名為初識。非是過去有識創起。名為初識也。故知橫該一切處。豎通無量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更無別理。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說二。初正斥。二結勸。初中二。初斥餘部。二斥經部。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即名果相)。滅時引果(即名因相)。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來因是誰因果是誰果之)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二破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初後之)二。生滅若(是)異(時。)寧說(其)體(是)同。故(所執)生滅時俱現在有(而)同依一體(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時。又二下。次破生滅體一也。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生滅二法。喻如苦樂二受。決定相違。安有體是一者。量云。生與滅是有法。體定非一宗。因云相違故。喻如苦與樂。初破餘部竟。
△二破經部。
經部師等(所計)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前六轉識展轉相望。雖亦得有因果之義。而多間斷。不能相續。若無本識受熏持種。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初正斥竟。
△二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
△八釋伏斷位次門二。初正釋捨賴耶義。二通明第八異名。初中二。初正明能捨之位。二簡示所捨唯名。初又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解。初又二。初正釋。二通妨。今初。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皆悉)。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是殺賊義)。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是應供義)。永不復受分段生故(是無生義)。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麤重。即種子之別名。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次引集論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以斷煩惱障故。成阿羅漢。以斷所知障故。成如來也。
△二通妨又二。初問。二答。今初。
若爾。菩薩(於入地後。現行煩惱雖復漸伏。)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一切)。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若據前義。則菩薩至成佛時。方得名阿羅漢。方捨此識。今云不退菩薩亦不成就。故問之也。蓋菩薩初地已上。即名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約二乘迴心名不退。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縱未登地)。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雖名菩薩)。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不起煩惱。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薩。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違。
△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於)諸行(之)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之)我見愛等(四種煩惱。)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故)。此(頌中。)亦說彼(不動地以上)名阿羅漢。
此明直修大乘者。須至八地以上。方得煩惱永伏。亦可名阿羅漢也。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不思議變易生死。名法駛流。已得自在。名任運轉。心心流入薩婆若海。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已證(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理故。已得(根本後得)二種殊勝智故。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眾生。)起諸(現行)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之)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頌之中。)亦說彼(初地以上)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二破斥。
彼說非理(以)。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二破救又二。初敘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預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薩。
△二破斥。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初正明能捨之位竟。
△二簡示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阿羅漢斷盡煩惱。名證有餘涅槃。由其異熟識體仍在。能持舊有漏種。令有根身壽命不斷。直俟餘殘果報既盡。方入無餘涅槃。設無此識持種。則身命便應盡滅而入無餘涅槃矣。云何現有證阿羅漢。仍住世間者耶。初正釋捨賴耶義竟。
△二通明第八異名二。初正釋諸名。二結歸二位。今初。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可謂)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亦)。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可謂)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若在)。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契經。如來功德莊嚴經也。無垢識。標名也。淨無漏界。示義也。解脫一切障。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圓鏡智相應。明相應之慧心所。名為大圓鏡智也。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故)。此(頌)中偏(先)說(之。若)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亦)捨(至於)。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隨(染淨)義(如)應說(之)。
眾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淨心。眾生分中。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眾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淨所知依。眾生分中。名世間種子識。佛果位中。名出世種子識。故云隨義應說也。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仍帶通教方便說之。若據大乘實義。出三界外有淨土。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則仍未捨異熟識體。故法華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
△二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文所)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以徧行五心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得與善欲相應)。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與善勝解相應)。於曾受境恒明記故(得與善念相應)。世尊無有不定心故(得與善定相應)。於一切法常決擇故(得與善慧相應)。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與十一善心所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亦惟捨受。謂無漏位中。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以一切法為所緣境。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二別顯教理。三總結勸信。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顯教理二。初引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餘部。宗鏡云引七本經。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經證有第八。二顯大乘是聖言量。今初正引三經四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阿毗達磨。此云無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頌也。下文共作三番釋義。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釋義。先分科也。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此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此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現行漏無漏)法(平)等(而)為依止。故名為緣。謂(種子識。)能執持(一切)諸種子故(執持識)。與現行法為所依故(由種子故)。即變為彼(現行。由執持故。)及為彼(現行所)依。變為彼者。謂(由種子。)變為器(界)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執持識。)能執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以)。末那(及)意識(皆)。轉識(所)攝故。如眼等識(必須)。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釋初半頌義也。
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八)識(也。)有諸趣者(謂)。有善惡(等六)趣(也。)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又)。或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諸趣(之)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一切順流轉法。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惑謂見思二惑。業。謂善惡不動三業。生。謂胎卵濕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報。能趣。即惑業。亦名諸趣資具。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定還滅品類攝故。謂(頌中)涅槃(之)言。顯所證滅(頌)。後證得(之)言。顯能得道。由能斷(之)道。斷(彼)所斷(之)惑(至于)。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一切順還滅法。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還者。歸趣之義。即能證之道。滅者。寂止之義。即所證涅槃。又能還能滅。皆是道諦。所還所滅。皆是滅諦涅槃也。第一番釋頌義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第八)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句。)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業。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證)能證(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總顯染淨依止。第三由此有諸趣句。是別顯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證得句。是別顯淨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諦。能趣之惑業是集諦。所證之涅槃是滅諦。能證之道是道諦。轉識不能受熏持種。故非染淨二法所依。
或復初句。顯此(第八)識體無始相續。後三(句。)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一切法等依句。顯依他性不離此識。由此有諸趣句。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及涅槃證得句。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皆須約第八識也。第一頌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下文解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數論)勝性轉為大等(今)。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此先釋種子識攝藏諸法。不同數論冥初自性義也。冥性。亦名勝性。彼計因果雖殊。而體是一。今明種子與果體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計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二不同也。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即能藏義。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即所藏義。有情執藏為自內我。即執藏義。具此三義。故名藏識。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復通)諸(地前)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唯識道理。)求彼轉依(之果。)故亦為說。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兼結成也。第二頌竟。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下文解釋。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五淨)色根(與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縛受)生(諸趣)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而此種子識性。念念生滅)。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甚深細理不能證解。更)起分別(妄)執(為我。)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無性有情。謂一闡提。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令不出離。故云不能窮底。趣寂種性。謂定性二乘。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而不覺知。故云不能通達。以其親生現行。故名真實種子。闡提不起妄執。猶得暫遊人天。若起分別。必墮惡趣。二乘不起妄執。猶得證出世果。若起分別。必障聖道。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第三頌竟。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濤。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前四句。單約喻說。後四句。法喻合明。並可知。下文結示。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之義。)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已下結略指廣。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
△二顯大乘是聖言量。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故一切)。樂大乘者(皆)。許(此等大乘諸經。實)能顯示無顛倒理(以是)。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為)。至教量攝。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妄謂非佛所說至教。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能顯示無顛倒理至教量所攝宗。因云皆順無我違數取趣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使諸)大乘經(或是)。佛滅度後。有餘(惡人)為壞正法故(假造)說。何故世尊(于經律中。)非(亦)如(彼)當起諸可怖事(而)先預記別(之)。二本俱行故(自佛滅後)。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外道)說(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是)非佛(所)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或過去或他方)餘佛(所)說。非今(釋迦)佛語。則(佛佛道同。正顯)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汝許)有大乘(法者。)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諸經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謂)無大乘(法。則)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法汝既許)是佛(之)所說(而獨)。非(毀)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餘部。凡有四經。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密意說者。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執之為我。故未敢顯了開示也。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識等有如是義。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阿笈摩。此云契經。
上座部經(及彼)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第八識)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第八識是)恒(是)遍(得)。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
化地部(中。亦密)說此(第八識)名(為)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能)窮生死(邊)際(而恒)無間斷時。謂無色界(則)。諸色間斷。無想天等(則)。餘心等滅(若夫)。不相應行(則)。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前文破法執中)。已極成故。唯此(第八)識(可)名窮生死蘊。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蘊。謂五蘊。於五蘊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識。俱不能窮生死邊際。或有間斷故。或無別體故。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第八識)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此執)未斷(之時。)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真愛著處也)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信無我(理)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而)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可見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第八)識。我愛定生。故唯此(第八識)是真愛著處。由是(知)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第八)阿賴耶識。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愛字。總約三世。樂字。別約現在。欣字。別約過去。喜字。別約未來。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一向苦受處。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餓鬼。餘取蘊。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離欲者。謂初禪以上。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禪以上。身見。謂依身執我之見。求滅心者。謂修第九滅盡定人。離色染者。謂空無邊定以上。餘可知。初引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生後。二引經顯理。三結略指廣。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引經顯理十。初持種心。二異熟心。三界趣生體。四有執受。五壽煖識。六生死時心。七緣起依。八識食體。九滅定有識。十染淨心。初中三。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總結成。今初。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為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五無心位)有間斷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緣。)善等(三性)類別(亦復)。易脫起故(猶)。如電光等(其性)。不堅住故(既不堅住所以)。非可熏習(既有間斷。所以)。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識(者。)一類(無記。)恒無間斷。如苣藤等。堅住可熏(乃正)。契當彼經所說(持種)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雖是能熏。若)。無(第八識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種(子。)則應所起(染淨等法。皆無後果。)唐捐其功(又)。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法及)不相應(行。)非心性故。如聲光等(性不堅住)。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色行二法。唯識所變。)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彼轉)識(之有)間斷。易脫起故(且既名為心所。則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決)。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種(之)心。理應別有。
此持種心。是約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三破色心自類為種。四破過未實有。五破執遣相空。初中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故有三性種種差別。然)。事雖轉變。而(其)類無別(即此六識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二斥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若)。執(識)類是實。則同(勝論)外道(若)。許(識)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先約假實破也。如眼識與眼識為類。耳識與耳識為類等。若執是實。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若許是假。豈能受熏持種哉。
又(汝所)執識類(為復)。何性所攝。若(識類)是善(是)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無為。)若(識類)是無記(性。則正起)善惡心時(必)。無(有)無記(之)心。此類應斷(如何受熏)。非(可謂)事(有)善惡(而)類可(惟)無記(以)。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此次約三性破也。類若善惡是有法。應不受熏宗。因云許有記故。喻如擇滅。類若無記是有法。應有間斷不受熏宗。因云善惡心時無無記故。如苦樂受時無捨受。又事既善惡不應說類惟無記。此遮其轉計也。
又無心位(中既無六識。則)此(識)類定(亦是)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為能)持種(能)受熏(耶。)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設使其六)識類同(是無記性)故(羅漢)。應為諸染(法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又約凡聖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其)。根(之類。)法(之類。與識之)類(皆悉)同(是無記。)應(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許(根類法類受熏。)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此更約根類法類例破也。若謂識類受熏。則根類法類何獨不許受熏。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時故。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蓋若但一念。不名為類。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必須前後相望。方名為類。且如當念眼識。或望前念眼識。或望後念眼識。故名為類。若望當念耳鼻識等。則不名類。其餘五識。一一皆然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則非一處。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
△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有說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時故。熏習義成。能持種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有間斷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種指第八識。)為證不成。
謂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色。前色名因。後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
△二斥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一前一後。)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彼自類有)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證)無學(時。既斷色心種子。)應無(有餘)後蘊(以彼但執)。死位色心為後(世)種(不許有持種之本識)。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及)色(法)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可知。次約有間斷破。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則如生無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斷。不應還生色界。又如生無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斷。不應還生想心。又二乘證無學時。了知五蘊無我。則色心種子已斷。設無第八異熟識體。持彼舊時色心殘種。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尚有果縛未盡亡耶。亦不應下。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則以心為色種。無想還生想心。則以色為心種。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既非所熏。豈能為種也哉。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
△四破過未實有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之第八)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謂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然經下。通妨。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答曰。心勢用強。故偏說之。
△二斥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之第八)識(則)。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過去未來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非常非現故。喻如空華等。又過未是有法。不可執為因緣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空華等。餘可知。四破過未實有竟。
△五破執遣相空。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撥無此(第八)識。及(撥無)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遂于起)。智斷(惑)證(滅)修(道及)染淨因果(一切諸法。)皆執非實(則便)。成大邪見(即彼)。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實有(則諸)。菩薩不應為捨(不實之)生死。精勤修集(不實之)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而)求石女兒用為軍旅(耶)。
外道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者。謂染因未必招惡果。淨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類大乘。既執智斷證修染淨因果悉皆非實。則與外道邪見何異。良由依文解義。不達如來語脉。其禍至此。可不懼哉。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菩提資糧也。問曰。般若云。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墮邪見耶。答曰。毫?有差。天地懸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無性。由無性故。得成緣起。於緣起中。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纖毫不濫。雖復不濫。一一無性。故非實我實法也。今既撥無俗諦。又豈得成真諦哉。旦此論前文有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後文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則與般若有何差別。當知執為實有。成增益謗。執為非實。成損減謗。謗雖是同。善惡仍異。起有見者。不撥因果。猶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種生死。起空見者。撥無因果。墮大險難。決定永沉三惡道苦。故曰。得則龍女頓成佛。失則善星生陷。墜鼠即鳥空。名為謗真般若。故似比量。名為毒智也。然宗鏡云。清辨為成有故破于有。護法為成空故破于空。菩薩造論。如用藥本為除病。而眾生執藥成病。菩薩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門。不執則分而愈合。合則雙美。苟執則會而愈離。離則兩傷。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異解竟。
△三總結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初持種心竟。
△二異熟心。是約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是)。善惡業(所)感(之果。)若無此(第八)識。後(經所謂)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一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喻如電光等。二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蓋一分無記眼等識。是滿業所感之果。名異熟生。若起善惡之眼等識。即非業果故也。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所以不得為異熟也。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既是異熟。則不應斷已更續。彼壽與煖。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故。命根。即壽。等。即等取于煖。蓋煖是識之相分。命根依識假立。同是異熟所攝。異熟壽煖。尚不可斷已更續。異熟心體。豈可斷已更續耶。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識(之中。雖有一分無記報法。是善惡滿)業(之)所感者(然而)。猶如聲等。非恒續故(但)。是(從)異熟生。非真異熟。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異熟也。謂有問曰。善惡六識。非異熟心可矣。業所感之無記六識。何不得為異熟心耶。今立量云。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非真異熟宗。因云非恒續故。喻如聲等。言是異熟生者。依真異熟總報藏識。得有滿業所感別報。皆名為異熟無記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是)酬(彼)牽引業(因之果。)遍而無斷(能)。變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離(此真異熟)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第八真異熟)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極成轉識非異熟心。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不相應法。本無實體。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餘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則)。有別思慮(在定中則)。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等身受生起)若(是)無者。不應後時(因無思慮。則)身有怡適。或復(因別思慮則身有)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執受此身。則)彼(後時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適或勞損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則已。若)。非佛(之九界)起餘善心等位。必應(與彼善惡同時)現起真異熟心(問曰。佛何獨無異熟心耶。答曰)。如許起彼(異熟心)時(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能令後時身受不同。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無別思慮。則其身怡適。然正入定時。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適。若無真異熟心。與彼定心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出定之後。定法已謝。身不應仍有怡適。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後。身仍怡適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別思慮。則其身勞損。然正思慮時。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勞損。若無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思慮歇後。既不思慮。身不應仍有勞損。由有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轉。受彼思慮所熏。故使思慮歇後。身尚勞損耳。餘皆可知。二異熟心竟。
△三界趣生體。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體。以有因果。必有體故。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第八)識。彼(五)趣(四)生(之)體不應有故。謂要(須)實有。恒。徧。無雜。彼(具四義之)法(方)可立(為)正實(五)趣(四)生(之體)。
五趣。謂天人獄鬼畜。不言阿修羅者。或是四趣所攝。或攝入鬼神趣中。四生。謂胎卵濕化。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從胎。地獄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實有者。不是假立。簡不相應行。恒者。無間而轉。簡異熟生無記。徧者。徧於三界。簡色及前五識。無雜者。惟無記性。簡善惡六識。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種惡法。在餘趣中。亦復如是。若立為趣生體。豈不雜亂。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不雜亂)。不遍趣生(以)。無色界中。全無彼(二種)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一分)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已上)。皆不可立(為)正實趣生(之體)。
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非趣生體也。諸異熟色。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是異熟生無記。鼻舌二識。唯局欲界。眼耳身識。局至初禪。異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徧。生得善。即報得善。意識業所感者。亦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唯(第八真)異熟心。及彼(相應五箇)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此(真異熟)心若無(則)。生無色界(中。既無色及五識。惟第六識。或時)起善等位(已無執藏)。應非趣生(所攝。)設許趣生攝諸有漏(故無色界是趣生者。然諸那含聖人)。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所攝。)便違正理(以那含雖在無色。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必欲)。勿有前(文善等應非趣生之)過。及(勿)有此(那含應非趣生之)失。故唯(應立真)異熟法是正實趣生(之體。)由是(惟有)如來(乃)非(五)趣(四)生(所)攝(以)。佛(更)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三)界(所)攝(以)。非有(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此正明趣生之體。唯是第八識也。苦諦。是三界果。集諦。是三界因。戲論種者。種即因義。因即界義。餘可知。三界趣生體竟。
△四有執受。謂趣生無雜。由有執受。執受即體家之用也。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能執受(者)不應有故。謂五色根及彼依處(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之)心(以執受之。然)唯(此第八真)異熟心(是)。先業所引(不由現緣)。非善染等。一類(無記)能徧(依止諸根。)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文並易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則佛無異熟識。色身便無執受耶。故今釋曰。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則唯異熟能執受矣。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真)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現緣起故。喻如聲風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業引故。喻如非擇滅。三云異熟生者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異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續故。喻如電光等。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則彼相應心所亦決不能執受也。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無所緣故。喻如虗空等。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上既立量。遮餘心心所法色不相應不能執受。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四有執受竟。
△五壽煖識。此識既持根身。亦持壽煖也。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能持壽煖令久住(之)識。不應有故。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若使)。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壽煖。必第八識。非餘轉識也。
(難曰)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以煖可不徧。例明識可間轉。意謂持壽煖者不須第八識也。言煖不徧三界者。無色界無煖故。
(答曰)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之為)言(定)。非詮(於)轉識(今即)。舉煖不徧。豈壞前理(以捨煖時。壽識不捨。若捨壽識。必兼捨煖)。故前所說。其理極成。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壽煖之)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若不以異熟為持壽煖之識而但指六識者。則阿那含)。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不應無漏識持有漏壽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釋前所難。如文可知。五壽煖識竟。
△六生死時心。既明現持根身壽煖之能。次明去後來先之主。文分為四。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通餘部。四別明將死時心。今初。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于)。受生(及)命終(時)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說)。生死時(之散)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倘許生死時有六識。便)。如餘時(非生死時)故(唯此)。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所招之)果(從生至死)。一期相續。恒無轉變(即此)。是散有心(非無心定)。名(為)生死(時)心。不違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時是有法。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無夢極悶絕時。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行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無心位。第三量云。六種轉識是有法。非生死時心宗。因云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喻如餘時。唯有真異熟心。微細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
△二斥異解又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前之)五識。此(受生)位(固是)定無(即彼)。意識取境(乃)。或因(于)五識。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為因(然後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連此)。意識亦無(直名為無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受生位并無意識。原同正說。而妄謂意識之無。由於諸因之不可得。則無色天既無諸因。豈意識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爾(則諸)。有情生無色界。後時(與無色定相應之)意識應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識(為加行方得)引(起。汝謂散意必由五識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識他教。彼(無色)界(中)必無(則)。引定(之)散心無由起故(既無散心。亦無定心既無或定為因。何有六識)。
凡生天者。不論欲色無色。初生之一剎那。決無意識。既生之後。必先起散意識。一知所生處。二知所來處。三知受生因。然後隨其所生。或受諸樂。或入諸定。乃至生於無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後。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餘可知。
若謂彼(無色界之)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則)。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而必待後時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若由惛昧(所以)。初(生)未(即)現前。此即前(文所說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之)因(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慣習力。後時能現。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何勞別說(三因)。
三因。即彼所計一五識。二他教。三定也。二斥異解竟。
△三通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之一類微細不可了)故。
△四別明將死時心。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第八)識。彼(冷觸漸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轉識不能執受身故(謂)。眼等五識。各別依(於眼等五根)故(又)。或(時緣闕)不(現)行故(第六)。意識。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緣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第六意識)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攝)雖(亦此識所)變。亦(仍)緣(之為境)而不執受(但與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由善業力。識神飛舉生諸人天。故冷觸漸從下起。由惡業力。識神沉墜生諸惡道。故冷觸漸從上起。餘可知。六生死時心竟。
△七緣起依。既約生時。死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第八)識(則)。彼(經所說緣名色之)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之受想行識)四蘊。色。謂羯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識為一名色共為一)。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時俱轉。不相捨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第八)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之)識蘊謂(但是)五識身(而以緣名色之)。識謂(是)第六(以)。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經中)識(之為)言(正唯)。顯第八識。
羯羅藍。此云雜穢。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等者。等餘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曇。此云胞。三七日名閉尸。此云軟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堅肉。五七日名鉢羅奢位。此云肢節。齊此是名色位攝。第六七後。漸成六根。即六入位攝矣。餘可知。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八識食體。前約生滅分位。今約住位言之也。文分為二。初引經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今初。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識食(之)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摶。謂有形分可摶取也。變壞為相者。食於腹中變壞。方成資養事相。以初入口時。未見損益。故不名為食事也。欲界繫者。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令心)。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樂)等(境。令諸根怡適。)能為食事。此觸(心所。)雖(徧)與諸識相應(唯)。屬(前)六識者。食義偏勝(所以)。觸(者是)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身之)捨(受)資養勝故。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別境中)欲(心所)俱轉。希可愛境(資益身命)。能為食事。此思(心所)雖(亦徧)與諸識相應(唯有)。屬(第六)意識者。食義偏勝(以)。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執持身命)。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攝)雖徧三界。而依(相應之六)識轉(故)。隨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已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于)有心位(中)隨所依(根。隨所)緣(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時中)。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將)。依何等(為識)食(而)經(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謂)無心位(中。現雖無識。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過未識)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然既)。非現在攝。如虗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以)。住無心(之)時。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且)。不相應法(離色心等)。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是有法。非識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前了無一物。名為虗空。虗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喻如虗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以何為食(以)。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以)。四食(中)不攝彼身命故(且)。又無色(界中)無身(則)。命無能持故(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眾同分等(但是假立)。無實體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別)。有(真)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五蘊。)非有情攝(不依食住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亦)依食(而)住者。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二破有第六識。今初。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第八)識(則經所云)。住滅定者不離身(之)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本為)。厭患彼(轉識)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諸轉)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又復)。壽煖諸根。應亦如(六)識(之滅已還起)便成大過。故應許(有第八)識(猶)。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可所屬(以)。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無(有)重生(者)故。又(縱許後識還生。然)若此位無持種識(則)。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皆)。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前文)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第八)識(以其)。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實不離身(非約後時轉識還起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若(轉計云)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有心)位。非此(滅定)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是有法。非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救曰。)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破曰。若如所說。則)。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以加行中)。但厭想故。然汝不許(但是想滅。)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破曰)。若爾(則)。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汝亦)非所許。然(加)行(之)於法(體。)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今)。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滅時(彼六識)。心定(亦)隨(之俱)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六識)心(猶)在。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則)。滅受想時。彼(思等)亦應(隨)滅。既爾(則)。信等(諸餘心所)此(滅定)位亦無。非(可謂)遍行(心所已)滅(而)餘(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則)。受想(亦復)應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以凡)。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知受想滅而心不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救曰)。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許更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餘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則六)。識(決)亦應無。不見餘(眼識等)心。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則心)。法(決)隨滅故(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識應非(有心所)相應法故(若)。許(此識無相應法。)則(既無觸心所根境與識三不和合便)應無所依(根亦無所)緣(境)等(便應)。如色等法。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于)觸(對。)生觸(心所)能起受等。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識之)。三事無能。不成(觸對不復)生觸(心所。)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則)。此(滅盡定)中(第六識)心亦(決)應滅(以第六心。必與)。所厭(之受想)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此定亦復)名無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又此(滅盡)定位(設許有)。意識(者。為)是何(性)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以)。諸善定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餘染無記(之第六識)心。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不應厭善(而反)起染等故(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此滅定中意識)是善(則必以)。相應善故。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於染。若云無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此(滅定中第六識)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以第六識)。非(信及無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勝義)故。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相應善。但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許。豈不相違。
若謂此(滅定中第六識)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無間(必滅。後便隨緣)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識)心(若)是善(者必)由相應(心所之)力。既爾。必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寧(可)說此(滅定中第六善)心獨無心所。故(若此定既)無心所(則第六識)。心亦(必)應無。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亦相違故。
如是推徵。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以)。入滅定時(但為止息麤動勞慮)。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十染淨心。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之)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為阿賴耶也。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煩惱(之)種(則三)。界(九)地(離染而)往(報盡而)還(先在上界。已)。無(下地)染心(之)後(重來下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以)。餘法不能持彼(下地煩惱)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何以故)。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業果(之)種(則)。界地往還(上下優劣)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即彼招業果之)。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則于世出世道)。異類心後(更)。起彼(世與出世異類)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既)。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應無因生故。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已滅。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因還復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又)若無此(第八)識持煩惱種(則)。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出世)道(一)起(之)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以)。染淨二(種第六識)心。不俱起故(與出世)。道相應(之第六識)心(決)。不持彼(煩惱)種(子)自性相違。如涅槃(與世相違)故(若夫)。去來(識等。及聖道)得等(決)。非實有(亦不能持煩惱種)。故(更計)。餘法持(煩惱)種。理(亦決)不成故(是則)。既無所斷(之煩惱種子差別。則)能斷(之出世道)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謂)由(于)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之時便)應成無學(果)後諸煩惱(無第八識持彼種子)。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虗空非丈尺。丈尺顯虗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許有此(第八能持種)識(則)。一切(染淨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識)能持染淨種故。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三結略指廣。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二別顯教理竟。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初釋初能變竟。
△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一釋名門)。依彼轉(二所依門)緣彼(三所緣門)。思量為性相(四體性門五行相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六染俱門)。及餘觸等俱(七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八三性門)。隨所生所繫(九界繫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十伏斷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初中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今初。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以其)。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恒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審。唯此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問曰)此(識既)名(為意)何(以)異(于)第六意識(答曰)。此(第七是)持業釋(猶)。如藏識(之)名(以)。識(體)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釋(猶)。如眼識等(名以)識(體)異(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諸聖教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故於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識)。又標意名。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此第七。其)。積集了別(二義)。劣(于)餘(七種)識故。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恒審思量。則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二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三結歸本頌所依。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第七識之)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之第八)識。聖(慈氏)說。此(末那)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唯)以彼(第八)識(中之)種(子)而為所依。非(依)彼(第八)現識(以)。此(第七識。恒)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必)以彼(第八)識(中)種(子)及彼現識俱為所依(以第七識)。雖無間斷。而有轉易(亦)。名(為)轉識故(亦)。必假(托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之現及種子。相續生起。即)取(所依為)所緣故。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二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相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但局取六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念已)滅(之)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以)。離(此前)開導根。必不起(於後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開導依。今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以須)。無種已(然後)生(乃)。集論(之所)說故(又如世間之物)。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集論中。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又)。種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說)。非(依世間)勝義(說)故(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則)。種滅芽生非極成故(須如)。?炷同時(方可)。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炷同時者。如炷生?。?生燋炷。炷之生?。喻種生現行。?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引種。若前?後?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喻如炷生?。?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後?。但能相引。而後?實非前?所生。以炷若盡。則前?不能更生于後?故。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其)。自性(之)言(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其)。他性(之)言(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與)染法(是)。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為正。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此(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彼(意識)故。無別眼(根)等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識之)種子故(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成內五處。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成外五處)。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識(之)種(子耳。)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以能生眼識等現行。故)。名(為)色功能(即此功能)。說為五根。無別(有)眼等(五色根也)種與色識。常互為因(以)。能熏(之現識現色。常)與種(子)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俱有)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第二家解。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則見分屬心。)應識蘊攝。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則相分屬境。)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二違也)。又若五根即五識種(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三違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則應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繫。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繫。許(此說者)便俱與聖教相違(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則)二地五地為難亦然(四違也)。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地(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四禪)。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五違也)。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七違也)。
同法者。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說眼等(五)根。皆通(有)現(行有)種(子。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業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業種由善惡熏通善染性。若執以為五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以業種非所。執受故。亦非)。唯色蘊攝(以業種非色故。亦非)。唯內處(攝。以業種通內外)故。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故(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二根不應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繫故(三識業種唯在二地。三根亦應惟二地故)。感意識(之)業(種)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應通現種故。又(業屬思。若執為根。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識皆通三性。)若(使)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不通善染二性。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則)。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五淨)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內相分是)藏識(之)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然(二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是)識(種及)業種(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義未全妥。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識)必與五識俱(時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識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則)。彼(同時意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彼此(互)相(為)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修道)等(位。有漏無漏間起)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種(子。若)不爾(者。彼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由此彼說(以種為根。及說第七無俱有依。)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應有四。今尚闕二)。謂五色根(是)。同時意識(是)。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此應有二。今尚闕一)。謂第七識(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是)。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以種(子)為依(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以)。能熏(之前七識。所熏之)異熟(識)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則)不生長(離彼所熏。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然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依之而住故。非)。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長故。非)。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不簡親疎勝劣能所)。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有)法(於此一者)決定(同時而轉。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非決)。定(非)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無所緣故。但說心所(以)心(王)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王心)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或(說)所依為依(應知)。皆(是)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境者四種。謂五色根(第)。六(識。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識是)分別(所依。第七識是)染淨(所依。第八識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別故(然諸)。聖教唯說(五識)依五根者。以(是五識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第)七(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諸)。聖教唯說(第六)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之)所依。隨(其相應之)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王)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今初家解。約相續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及)。遇非勝(之)境。可如所說(前後不相續。)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又)等流五識(未自在位。設遇勝境)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緣)勢力(之所)引生(正當)。專注所緣未能(相)捨(之)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過境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并無率爾相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乃至此意(但緣色塵。)不趣餘(聲香味等)境(時。隨)經爾所時(候。)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是)。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使)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故)。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後。定惟有意識故。論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又)。五識起時。必有(同時)意識(即)。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意識)為開導依。若(謂)彼(意識但)用前(時)自類開導(則)。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識)既不(許)然。彼(意識)云何(獨)爾。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開導本是。而及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平等性智相應(之)末那。初起(之時。)必由第六意識(入二空觀。)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圓鏡智俱(之)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念之)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念之)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義。此(第二)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一者必)有(二者是)。緣(慮)法(三者自在)。為主(四者)。能作等無間緣(具)。此(四義。能)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與彼(後念)無俱起義。說此(前念)於彼(後念)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異類)為(開導)依。應(八種識)不俱(時)起。便同(小乘)異部(所執)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謂此依唯遮多少。不揀異類。皆)容互作等無聞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並生。亦復)應爾(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乃)。是縱奪(之)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以)。奪(其互為)因緣(之執)故(耳。)不爾。等(之一)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類(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又)。便違汝(先所)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矣)。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餘可知。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之)此(等無間)依。應隨(相應之)識(而)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相望則必)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並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識相望。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聞導依則狹。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若(謂諸)心(相應之)心所等無間緣(亦但)。各唯自類(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之)此(等無間)緣便闕(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無信等故)。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此釋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問曰。既久間斷。何名無間。答曰。但以)。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即)。名(為)無間故(問曰。前念滅時。後念尚無。何所開導。今識生時。前念非有。何能開導。答曰)。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或)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說)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故今所說)。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並可知。後簡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識所依竟。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第二)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頌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識)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頌偏說之)。或開導依易了知故(頌故不說)。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釋妨。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已轉依。初中有四家。第四家為正。今初家釋。
有義。此(末那)意緣彼(第八)識體及相應(之五心所)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故頌但云緣彼)。無違教失。
△第二家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之)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第三家釋。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識蘊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緣之)。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同前五識)緣共境故(既緣根塵生我所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而)生彼(天。)不變(為根塵之)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第八)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第四家正釋。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以)。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若謂是)。假(則)應如無。非(可為諸法之親)因緣故。又此(第七)識俱(之)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識)。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以)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所以但有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緣)餘(相分及種子心所等。)彼(第八識之見分。)無始(以)來(微細)。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第七識。)唯執彼(第八見分)為自內我(論中但是)。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第七。)執彼(第八見分)是我之我(即以能執為我。所執為我所)。故於一(我)見(約)。義說(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第七識)有我見故。我(及)我所(二)執(從來)不俱起故。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輪依竟。
△二釋已轉依。
(然第七識)未轉依位(則)。唯緣藏識(見分。若夫)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以)。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今)。此(頌)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二釋妨。
(問曰。)如何此(第七)識(乃)。緣自所依(之第八識耶。答曰。)如有後(念意)識。即緣前(念已滅之)意。彼(前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既(已)極成。此(所依藏識是增上緣。)亦(可作所緣緣。又復)何咎。
三釋所緣門竟。
△四釋性相兩門。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思量)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末那之)別名(以)。能審思量(乃)。名(為)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五釋染俱門。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之為)言(是)。顯相應(之)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自心所變之)我相。迷(于)無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第八識見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頌言)。并(者。)表慢愛有見(得俱。見)慢(亦得與愛)俱。遮餘部(所)執(見愛慢三)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正釋四煩惱相。并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恒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始為灸病得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問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種。此(識相應。)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見故。餘(二取邊邪之四)見不生(以)。無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問曰。)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而非餘見。答曰。)二取邪見。但(從)分別(而)生。唯(屬)見(道)所斷。此(第七識所)俱(之)煩惱。唯是俱生(必)。修(道)所斷故(是以無有二取邪見)。我所(見及斷常二種)邊見(皆)。依我見(而)生(今)。此(第七識)相應(之我)見。不依彼(我所斷常見而)起(是故無有我所邊見)。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我)見審決(則)。疑無容起(由)。愛著我故(則)。瞋不得生。故此識俱(之)煩惱唯四(問曰)。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無違。俱起何失(又問)。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答曰)。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並起。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己。行相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六釋餘相應門二。初未轉依。二已轉依。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例論受義。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今初。
(問曰。)此意(相應)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爾(頌云)及餘觸等俱故。
△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心所。今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頌既)說觸等(與)異熟識俱(今)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第七相應心所。)異彼(第八相應心所。)故置餘(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問曰)。此意何故無餘心所(答曰)。謂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心所。)唯記憶曾所習事。此(第七)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心所。)唯繫心專注一境。此(第七)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見。故不別說。善(十一心所)是淨故。非此(染汙)識俱。隨煩惱生。必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心所。)追悔先所造業。此(第七)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第七)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睡眠。此識)非有。尋伺(二種心所。)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第七)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與)彼(尋伺相)俱。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為伺。
△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別解。今初。
有義。彼釋餘(字之)義非理。頌(中更)別說此(第七是)有覆(無記性)攝故。又闕意俱(之)隨煩惱故(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頌中)餘(之一)言(正是)。顯隨煩惱。
△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五法。則)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于)貪位增(盛。故瑜伽論中)但說(掉舉是)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盛。故)但說為癡分。
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雖(瑜伽論中)餘處(復)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或六或十)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及通俱生之)細(通于有覆)。無記(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徧諸染心。又)依二十二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俱生之)細(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說十(隨徧諸染心。)故此(所說唯五隨煩惱。與)彼(六徧十徧之二)說(各依別義)。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問曰。)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答曰)。謂忿等十(種小隨。)行相麤動。此(第七)識審細。故非(與)彼(小隨得)俱。無慚無愧(二種中隨。)唯是不善。此(第七識是)無記故。非彼(中隨)相應(大隨中之)。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第七識)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散亂。此識)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第七識。)唯(是)內執。故非(與)彼(不正知)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第二家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徧染心者(乃約)。解通麤細。違唯善法(而言。蓋以)純隨煩惱。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說十徧(之)言。義如前說。
此泛明掉舉與惛沉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如惛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之)無明尤重。心惛沉故。無掉舉者(與)。此(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第三家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愛相。方起瞋心也。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心。)亦有(邪一)勝解(即使)。於所緣事亦(有)猶豫者。非(是)煩惱(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煩惱)。餘處不說此(邪欲邪勝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謂)。緣非愛事(中之邪欲。)疑相應心(之邪勝解。此之)邪欲勝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全無也)。餘(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各)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釋。無餘心所(亦)。如上(文)應知。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煩惱起時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種大)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種若以)念慧為性者(則)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忘念不正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必)。徧染心起。由前說(若無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故。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例論受義。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有義。此(第七識所)俱唯有喜受(以)。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生喜愛故。有義不然(若如所說。則)。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之真異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并)初(靜慮第)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所引異熟)果故。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第七識。從)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但是)。與前藏識義有別者(頌中)。皆別說之。若(使有)四受俱(則頌)。亦應別說(今頌)。既不別說(決)。定與彼(藏識相)同。故此(第七)相應(亦但)。唯有捨受。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二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七釋三性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界繫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今初。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起已。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恒相續轉。)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頂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成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并)無第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恒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現前(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恒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恒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恒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皷。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被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已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已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亦無現在過去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能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虗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從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心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已後。於己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初中二。初正顯恒行。二轉釋不共。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違經(中所說恒處長夜等)義(在)。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明之)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初正顯恒行竟。
△二轉釋不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名不共(耶)。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有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恒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三法現行各)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虗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偏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恒行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無明竟。
△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已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者。無想定。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五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第七)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識恒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煩惱已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辯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亦)。無相濫(之)失。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遍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于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二釋性相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已轉依位所)了。如前已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三釋三性門。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惛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謂前)。五識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識爾時(亦)應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並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眼等五識。或(五種四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先)。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識。非(必)定與五(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爾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華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槩。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偏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偏注。便是無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已永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隨。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今初。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畵(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所別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二釋六位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今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無覆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恒名為苦(不得名憂)。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此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根)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恒相應故。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有中)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有時無故。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復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恒與)。捨相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並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並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理(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但是)。欲觀察者(即便)。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境也。餘可知。
△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便有無窮(之)失。
義並可知。二釋勝解竟。
△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竟。
△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麼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毗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固執。
二別解釋竟。
△三結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非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箇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爾墮(境之)心。及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諸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今初。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未轉依已轉依)位(而為)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八識未轉皆無。已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已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淮此(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麼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二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應也)。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初釋徧行別境竟。
△二釋善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料簡別立。三餘門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唯(與)善心俱(起故)名(為)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二別釋二。初釋信等名。二釋及字。初中八。初釋信。二釋慚愧。三釋無貪無瞋無癡。四釋勤。五釋安。六釋不放逸。七釋行捨。八釋不害。今初。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求諸)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喜)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實德能之)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實德能。是信依處。忍是信之因。樂欲是信之果。心淨是信之自性。諸法實事。即俗諦。諸法實理。即第一義諦。希望。即欲也。餘可知。
(問曰。)忍。謂勝解。此即(是)信(之)因。樂欲(二種)謂(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答曰)。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又問)。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持業釋。則)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依主釋。則)令心淨。慚等何殊(若鄰近釋則是與)。心俱(之)淨法(亦與慚等何別)。為難亦然(答曰)。此(信之體。自)性澄清(亦)。能淨(于)心(心所)等。以心勝故(但)。立心淨(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以)淨為(其)相。此(信心所。以)淨為相。無濫彼(慚等之)失。又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獨以)淨為相。
此問答釋疑也。此下更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斥曰。是則)。應通三性(又)。體應即(別境中)欲。又應苦集(二諦無可愛樂)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斥曰。則亦)應通三性(又)。即(是)勝解(及)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解欲)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初釋信竟。
△二釋慚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能)善(者)羞耻過惡(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業。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輕拒暴惡者。輕彼暴人而不親。拒彼惡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惡之人也。
羞耻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耻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復釋慚愧二法。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不以羞耻過惡為別相也。因諸聖教。每每以羞耻過惡釋慚愧義。昧者遂執以為別相。故今釋曰。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其中皆云羞耻過惡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羞耻以為慚愧體耳。若遂執羞耻為慚愧別體。則此二法應無差別。既無差別。則應不俱生。既不俱生。則定不相應。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定各有體。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量云。慚愧是有法。各有別體宗。因云定相應故。喻如受想等。或申違量云。慚愧若同以羞耻為體是有法。定不相應宗。因云無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異喻如受想等。執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約對待自他。故立慚愧二種別名。寧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別者。則依分位假立。應非實有。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執者又救曰。慚是對自。愧是對他。二俱是實。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則正起慚時。便應無愧。正起愧時。便應無慚。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輕安不遍。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此執者反難也。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亦應不得俱生。與前所說實而別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責耶。
(答曰。)誰言二法所緣有異(難曰)。不爾。如何(答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之境)無別(救曰)。豈不我說(羞耻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義(破曰)。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此慚愧二法)顧(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執體無別也。聖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此展轉答釋以明慚愧體各別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間名他。知顧自者。必即顧他。正崇善時。即必拒惡。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為自。拒惡于己無損。即名為他。豈似汝執同以羞耻為體。設云是假。則違聖教。設云是實。復違論文也哉。二釋慚愧竟。
△三釋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為)勝故(又于)。三不善根(能為)近對治故。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一能生善。二能對治。
云何無貪。於(三)有(及三)有(之資)具無(所貪)著為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有。謂三界果報。有具。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
云何無瞋。於(三)苦(及三)苦(之資)具無恚為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苦。謂三界苦果。樂是壞苦。苦是苦苦。不苦不樂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惡依報也。問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業招。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業。云何可無恚耶。答曰。惑業無性。但不起惑造業則已。何勞瞋之。又過去惑業。達其已滅。即名懺除。故不須瞋。現在惑業。知其不住。勿令相續。亦不須瞋。未來惑業。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須瞋。他人惑業。亦復無性。但應憐愍。更不須瞋。若一起瞋。即成惑業。如水益深。如火益熱。故曰。劫功德賊。莫過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也。問曰。大乘了知惑業無性。三際叵得。可無瞋矣。小乘未達法空。視煩惱賊及諸惡業。不啻怨毒。安得無瞋。答曰。小乘於已起惑業。如法懺除。未起惑業。深生厭離。亦非瞋也。問曰。如有經云。我是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捨。名為大貪。一法不取。名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議無性法門。即修惡而達性惡。即性惡便是性善。如指氷即水。水現而氷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盡。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知此醜像惟鏡所現。能現醜像之鏡。即是能現美像之鏡。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既見佛性。豈復滯塵勞哉。是故大貪者。究竟無貪之別名也。大瞋者。究竟無瞋之別名也。大癡者。究竟無癡之別名也。於有有具無所著。故能一法不捨。假使著有有具。則所捨者多矣。於苦苦具無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則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謂無貪。一法不捨名大貪。即是此中所謂無瞋。誰謂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以此二善根。但)。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緣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慚愧(二法。但)觀(待)善惡(而)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俱遍善心。
此釋伏難也。難曰。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無瞋於苦苦具無恚。所緣之境既別。則其起不同時。何能俱遍善心。今釋之曰。善心若起。法爾皆於有有具苦苦具無著無恚。但約觀待有等而立。非要別緣二種境也。量云。無貪無瞋是有法。觀待有等立。非緣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時起故。喻如慚愧。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無貪無瞋決定相應。迷局解通。於斯可驗。大貪大瞋。是解非迷。止爭解迷。不爭名字。觀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無癡。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無癡以)報(智)教(智)證智(之)決擇為體(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中之)見(雖即是慧。以染)故復別說(今此善慧亦爾)。
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兼辨假實。今初有義。妄謂是假有也。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決擇為性。決擇即是智慧。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此雖下。釋疑可知。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例)。有無貪(無)瞋(以是三)。善根(所)攝故(瑜伽)。論說(諸佛)大悲(是)。無瞋(無)癡(所)攝。非(言悲是慧)根攝故。若彼無癡(即)以慧為性(無別體者。則應)。大悲(亦)如(十)力(四無畏)等。應(亦是)慧等根攝(不是無瞋無癡攝矣)。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則便)。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量云。無癡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正對無明。善根攝故。喻如無貪瞋。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設無癡以慧為體。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何故瑜伽論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三世俗有者。謂不放逸行捨。不害。此三皆是依義假立。非別有體。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餘八善法。各有自性。名為實有。故知無癡非即慧性。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三慧之)因果。顯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聞思二慧。即無癡之因。喻如忍為信之因。修慧。即無癡之果。喻如樂欲為信之果。明解。是無癡自性。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
以貪瞋癡(是)。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斷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此)三(善)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三釋三善根竟。
△四釋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猛強)悍為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於修善斷惡事中。勇猛故名進。強悍故名精也。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淨無記。即無覆無記。惡及有覆。是退墮法。今不退墮。即是勝進。無覆無記。與善性別。今不相襍。乃是精純。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精進。)加行(精進。)無下(精進。)無退(精進。)無足(精進。)即經所說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如次應知。此五(種精進差)別(義)者(凡有四義。一約行別)。謂初發心(行。)自分(行。)勝進(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別故。或(二約修別。謂)初發心(修。)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有)。差別故。或(三約位別。謂)資糧等五道別故(問曰。究竟道中。何用精進。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四約道別。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無間(道。)解脫(道。)勝進(道)別故。
四釋勤竟。
△五釋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為性。對治惛沉。轉(捨染依。轉得淨)依為業。謂此(輕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轉安適故。
△六釋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於所斷(惡。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長)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精進無貪等)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即)。名(為)不放逸。非別有體(以其)。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精進等)四(法)功能(亦)。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則)。勢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徧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依精進三根假立也。
(難曰。)豈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此(不放逸)應復待餘(法。)便有無窮失(又難曰)。勤唯遍筞(一切善法。)根但(普)為(善法)依(持。)如何說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計)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則仍)。即無貪等。若(云是)遍䇿錄(則仍)。不異精進(若云)。止惡進善(則仍)。即總四法(若云)。令不散亂(則又)。應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則又)。與觸何別(若云)。令不忘失(又復)。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此問答破異解也。六釋不放逸竟。
△七釋行捨。
云何行捨(亦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寂)。靜(安)住。名(之為)捨(所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乃約)。初中後位(以)辯捨(之)差別(相也)。
簡非捨受。故名行捨。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後位名為無功用住。此正釋體性業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行捨亦)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者。)即(彼精進等)四法故。所令寂靜(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有別。故以先後功能答之。雖約先後功能差別。其實更無別體也。七釋行捨竟。問曰。不放逸與行捨。既分先後。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義雖先後。起必相應。
△八釋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當知)。無瞋。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惱物(之)害(所云)。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據)。理實(論。則)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不過)依彼(無瞋)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有差)別故(又復)。利樂有情。彼(慈悲)二(法最為)勝故。
無瞋即慈。故能與樂。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問曰)。此相云何(答曰)。謂不損惱(破曰)。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此破異解可知。初釋信等名竟。
△二釋及字。
及。顯十一(外之)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今更約義略為釋出)。欣。謂(與善)欲俱(起之)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故。
此欣心所。雖不別立。而用最大。故首釋之。凡外修六行觀。展轉欣上是淨妙離。故能厭下諸苦麤障。但以見思未斷。僅成世間有漏之善。二乘欣樂涅槃。故能厭離生死。但以塵沙未斷。僅成出世偏真之善。權位菩薩欣樂大乘。故能厭離小道。但以無明未伏。僅成從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薩欣樂中道。故能厭離二邊。但以無明未斷。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圓人。欣樂無分別之實法。故能厭捨二邊虗妄戲論分別。於諸無明圓伏圓斷。成就無上具足妙善。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與不欣厭亦非異轍。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厭離娑婆無量眾苦。於此一欣一厭之中。便能圓淨四種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惱。亦名不嫉。只此厭心。亦名不慳。亦名不憍。欣淨者必厭穢。厭穢者必欣淨。故此二善。起必同時。成佛作祖。莫此為要。欣即大貪。厭即大瞋。豈似下劣貪瞋。有名無實者哉。
厭。謂(與善)慧俱(起之)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不)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之慳憍二小隨煩惱)故。
厭欲界者。不染著欲界。乃至厭無所有處者。不染著無所有處。此世間善也。厭生死者。不染著生死。此二乘善也。厭偏真者。不染著偏真。此通菩薩善也。厭二邊者。不染著二邊。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厭但中者。不染著但中。此別地菩薩善也。圓厭四穢土者。不染著四穢土。此泯絕凡聖。不歷階級。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是故厭離娑婆。求生淨土。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
不覆(不)誑(不)諂(即)。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之覆誑諂三小隨惑)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中二煩惱。正翻為慚愧。十小煩惱。惟害有翻。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貪一分攝。如下文所明也。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義皆通。故無破立。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復三義皆通。故無破立。問曰。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譬如水結成冰。可分多塊。冰融成水。豈隔方隅。問曰。若爾。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實三假耶。答曰。此亦約理世俗說假實耳。天台有隨情隨智隨情智等三種分別。所應深思。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翻大隨散亂)。正見(翻根本邪見)。正知(翻大隨不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隨失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徧行)觸(等。及別境)欲等(故皆)。無別翻對。
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料簡別立。
(問曰。)何緣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別建立。有(餘十五是)不爾者(答曰)。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作用)。勝故翻之(而)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於疑及五見。忿等。等于小隨九法。唯除害也。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又)。障無上乘勝因(之大)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釋難也。難曰。若是唯意識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識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釋可知。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說。
亦釋難也。難曰。若徧六識。勝故翻之。失念散亂及不正知。亦徧六識。何故不翻。答釋可知。
(問曰。)染淨相翻。淨寧(反)少(于)染(答曰)。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淨便能)敵多(染)故。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只此染淨相翻一語。便是密顯染淨無性。故解之則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則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須知說染說淨。皆屬于事。染淨無性。方名為理但淨是順事。故能順顯無性之理。而事隨理通。染是違事。故唯違覆無性之理。而理隨事局也。二料簡別立竟。
△三餘門分別十。初假實門(至)。十結例餘門。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二遍不遍門。有二家解。次家為正。
有義。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一依自法。一依世間。所)。依(之)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方得)。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是故)。論說十一(善心所。在於)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間道。謂四禪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無漏道也。餘可知。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之)類(是)異(所)。依(雖)別(所緣)。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進三根)四法。如出世道。應有(行捨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正以)。違能損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勝。而)作此此說(耳。)故彼(初解)所說(餘七不定。)定非應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論說下。會釋彼所引論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則信增。息染位。則慚愧增。乃至攝生時。則不害增耳。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以)。調暢身心(乃)。餘位(之所)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定地。即定位。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異解也。定加行。謂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方得)。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其)。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次更釋彼所引論意。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闕于輕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禪。名有尋有伺三麼地。二二禪加行。名無尋有伺三麼地。三根本二禪已上。皆名無尋無伺三麼地。二遍不遍門竟。
△三諸識俱起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五識之)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若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有漏散善。則無輕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無漏不必言矣。五識二解。第二解正。然約有漏位中鼻舌二識唯欲界繫。則無輕安。眼耳身識通于初禪。則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調暢。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必皆有輕安也。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善十一。何受相應(答曰)。十(箇善心所。得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則)除憂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決定)。無調暢故。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界所繫。)餘(十皆)通三界。
△八學等三攝門。
皆學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學所攝也。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善。皆無學所攝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
△十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對後煩惱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釋善心所竟。
△三釋根本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二。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名。今初。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如樹有根本。方有枝葉。由此六種煩惱。出生一切隨煩惱法。故名此六以為根本。餘隨煩惱。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葉也。
△二廣釋別名六。初釋貪(至)。六釋惡見。今初。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有有具。解現善中。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故名取蘊。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熱惱。故云不安隱性。起諸惡業。故云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也。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及忿等諸)。隨煩惱(而作諸)業。能招後(三有)生雜染法故。
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一切雜染。即指三界煩惱業生。
△四釋慢。
云何為慢。恃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三寶真淨)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謙下(競生人我)。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則凡)。慢(之流)類由斯(于聖位中。容得現)。起(義)。亦無失。
七種慢者。一慢。謂不敬等類。藐視劣類。二過慢。謂於等類妄視為劣。及於勝類妄視為等。三慢過慢。謂於勝類反視為劣。四我慢。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五增上慢。謂少有所得。自謂滿足。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六卑劣慢。謂自實甚劣。妄謂少劣。或雖知彼勝。不肯起敬。七邪慢。謂自實無德。妄謂有德也。九種慢者。約我德處。各有勝等劣三品。我即所執虗妄假名之體。德即所修之德。處即受用處所。或我勝我等我劣。或德勝德等德劣。或處勝處等處劣。是名九種。依之起于或慢或過慢或慢過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論七種九種。若依分別煩惱起者。即見所斷。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即修所斷也。
△五釋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未達是有是無。)猶豫(不決)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問曰。猶豫則善不生。過誠大矣。然貪瞋癡慢。苟知其過。猶可作意蠲除。至於理實未明。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答曰。強不知以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虗心博學。審問慎思。憑正教為指南。依師友為眼目。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如孔之善惡皆師。方能永斷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由其于所觀境)。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此出異解也。毗。此也。助。輔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猶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由此疑故)。令慧不決(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惟惡)。見(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餘(五皆)是實有(以各)。別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執慧(以)為疑(體。亦可因識能)毗助若南(而)。智(便)應為識(體耶。)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與慧。同是別境中慧。不論有漏無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無漏位中。或以無分別者名慧。有分別者名智。然根本後得。同稱為智。道慧道種慧。同稱為慧。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約體則元無二性也。識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為體。則識亦應以智為體。豈可乎哉。先申違量云。識是有法。應智為體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為體宗。因云別有性故。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故。喻如毗助智之識。五釋疑竟。
△六釋惡見二。初總釋相用。二詳示差別。今初。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即以)。染(汙相應之)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體即是慧。以顛倒故。名之為染。何謂顛倒。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已。九十六種外道。何甞不求出離生死。秪因我法二執所纏。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此世他生。不能解脫。然則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
△二詳示差別二。初標數。二釋相。今初。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二釋相四。初釋身見(至)。四釋二取。今初。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別起攝。
薩迦耶。義翻積聚。謂積聚四大五蘊。假名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執。故名薩迦耶見。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一切邊邪等見。皆依身見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見。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起自心相。任運執我。即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五取蘊或總或別。起自心相。任運執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種種戲論。則惟是分別惑攝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離色是我。受想行識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隨執一蘊為我。餘四蘊為我所。四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我與我所。合十三句。五蘊互論。成六十五。
△二釋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薩迦耶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皆惟)。分別起攝。
處中行。即非斷非常緣起正理也。由達緣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離生死。今斷常二執。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別。二種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徧常等則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屬分別惑矣。四徧常者。一計二十劫常。二計四十劫常。三計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無常。二由戲笑故無常。三由相觀視故無常。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後際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見。二無色見。三有色無色見。四非有色非無色見。五有邊見。六無邊見。七有邊無邊見。八非有邊非無邊見。九有樂見。十有苦見。十一有樂有苦見。十二不苦不樂見。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無量想。無想八論者。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四非有色非無色。五有邊。六無邊。七有邊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俱非八論者。名相與無想八論同。七斷滅論者。一身滅。二欲天滅。三色天滅。四空處滅。五識處滅。六不用處滅。七有想無想處滅。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亦名梵網六十二見。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乃修心誤墮。與此不盡同也。
△三釋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所攝之)諸餘邪執(皆此見攝)。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一者撥無善惡諸因。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四者撥無世出出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皆此邪見所攝。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皆增上緣所攝也。二無因者。一則從無想來。自謂本無今有。一則捷疾觀察。妄謂無因而有。四有邊者。一有邊想。二無邊想。三上方有邊四方無邊。四非有邊非無邊。不死矯亂者。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鈍。隨他言答。五現涅槃者。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禪是涅槃。三云二禪是涅槃。四云三禪是涅槃。五云四禪是涅槃。或計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諸邪解脫。即非果計果。非道為道。即非因計因。
△四釋二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此正釋二取之相也。由有見執。故互相違反而?諍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無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是非果計果。)名為見取。執能清淨(是非因計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說。或(是)隨轉(理)門(若)。不爾(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說為邪見。非(說為)二取(之所)攝(耶)。
此通妨也。文義可知。意顯雙計因果。方名二取。單計因果。止屬邪見耳。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至)十一例結餘門。今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後(之)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總則唯六。別須分十。故云總別十煩惱也。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種中。一分任運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別惑。若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種唯分別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斷惑。亦名思惑。分別惑。即見所斷惑。亦名見惑。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有)斷(見通于俱生。)常見相麤(必由)。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以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斷常二執。名邊執見。釋此有兩家解。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一者學現觀人。已伏見惑。猶起斷怖。二者禽獸無惡友教。不起見惑。亦起斷怖。故知斷見通于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第二解。正許常見亦通俱生也。義並可知。初俱生分別門竟。
△二自類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誰幾相應(答曰)。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貪)。愛(瞋)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故疑。)無染著故(不貪。)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所愛(為貪。)所陵(為慢。)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為貪。)所恃(為慢。)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為瞋。)所恃(為慢。)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為慢。)所憎(為瞋。)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為疑。)未憎彼故(非瞋。)說不俱起。久思不決(是疑。)便憤發故(是瞋。)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順事猶豫則不瞋。違事猶豫則憤發)。瞋與(見戒)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于樂蘊起斷見。則生瞋。于苦蘊起斷見。則不瞋。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邪見誹撥惡事。則不生瞋。妄計無惡果故。邪見誹撥好事。則得生瞋。妄計無善果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慢於境定。謂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決定無疑惑也。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執苦劣蘊為身者。不能恃己陵他。邪見誹撥好事者。亦無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見皆以染慧為體。故一心中決不並起。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即無明。及諸煩惱根本。不破無明而能斷諸煩惱。不可得也。然於諸理事明解。則名無癡。於諸理事迷闇。則名為癡。當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無明。迷於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無明。解中理者。名為中觀。解空理者。名為空觀。解諸事者。名為假觀。是故理事二名。攝盡三諦。解迷二種心所。攝盡三惑三觀。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則有七種二諦。五種三諦。四種四諦。四種一諦。四種無諦之不同。何能捨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類相應門竟。
△三諸識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答曰)。藏識全無。末那有四(謂癡見慢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無分別。謂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但有自性分別也。由稱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見。今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不能稱量思察。不與慢疑五見相應。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受相應(答曰)。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以)。貪會違緣(亦與)。憂苦俱故。瞋遇順境(亦與)。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之)四受相應。恃苦劣蘊(亦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慢)亦(與)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以)。彼(純苦趣中。)無(有)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由)分別起(之煩惱。乃)能發彼(引惡趣業。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故。
○疑(及)後三(惡)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來)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恐有問曰。疑何容喜。故今釋曰。欲疑無苦。亦喜受俱。又恐問曰。二取執為勝淨。何得有憂。故今釋曰。若緣憂俱之見戒及所依蘊。亦得與憂相應。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亦有憂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故無苦受)。唯(有覆)無記故(故無憂受)。分別(身邊)二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得有憂受)。斷見翻此(執樂蘊斷)。與憂相應故。有義(身邊)。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廣說如前。指第五卷釋三受文。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同初義所說容四受俱也。
此依實義(細釋也。若)隨麤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憂苦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細若麤。正判諸受相應竟。
貪癡俱(之)樂(受。)通下四地。餘七(所)俱(之)樂(受。)除欲(界。)通三(禪。)疑(及)獨行癡(在)。欲(界中。)唯憂捨(二受得俱。)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而判屬界地也。下四地者。一雜居。二初禪。三二禪。四三禪也。四禪已上。唯捨受故。餘七者。除去貪瞋癡三也。慢疑五見。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欲界。唯通三禪。疑及獨行癡。亦唯在意識。故欲界中無苦樂受。并無喜者。前約細相。故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隨麤相。則疑惑未決。安得有喜。又獨行癡。凡有二種。一是主獨行。獨能發業。二非主獨行。但與小隨同起。此之二種在欲界中。若隨麤相。亦無喜受。故亦唯憂捨俱也。餘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並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諸受相應門竟。
△五別境相應門。
(問曰。)此與別境。幾互相應(答曰)。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心所)俱起(以貪瞋癡慢)。專注一境(之時。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與)四(別境心所)俱。疑(則但)除勝解(以)。不決定故(五)。見非(與)慧俱(以)。不異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答曰)。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于不善及有覆無記)二(性。)上二界者。唯無記攝(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俱生不發惡行者。皆)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以其)。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問曰。)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答曰)。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後)。彼(上)地(之)煩惱容現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諸有漏道(以無二空觀智)。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細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識中之)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麤惑。)但迷事(境緣外五塵而起。)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所以伏此麤俱生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之)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則)下地諸惑(不論)。分別(不論)俱生皆容現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禪)定(之)中有中者。由謗解脫(便)生(于)地獄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又)。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之)俱生愛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說。或(是)隨轉(理)門。
謗解脫者。無聞比丘證得四禪。起增上慢。妄謂己得四果。不受後有。迨命終後。於中有中。見彼四禪愛生之處。不知己實未證四果。却云我今已證四果。仍復有受生處。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定是誑語。由其於中有中。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於是四禪後有隨滅。地獄後有隨生也。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三明互緣。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可以)憎嫉滅道(二諦。)亦應憎嫉離欲地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則)。餘(癡疑見戒邪)五(惑亦得)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謂從)。不見世間(別)執他地(之)法(以)為我(及我所)等故(故說身見不緣上地)。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說邊見不緣上地)。
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謂我及我所。計斷計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若依別緣。則不爾也。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及)後(之)三見(亦得緣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依多分(說。又)或(約)別緣說。
不言瞋癡者。上地無瞋故。癡徧染心故。七界繫現緣門竟。
△八學等三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學等何攝(答曰)。非學無學彼(學無學)唯是善故。
問。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學攝耶。答。研真斷惑。名為學。真窮惑盡。名無學。初果以上。雖有思惑。正研真時。惑不現起。出觀失念。煩惱方行。故曰。唯聖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聖。內外凡位。雖未證果。而能修觀伏惑。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則知三乘有學。雖已稱聖。而出無漏觀時。或起煩惱。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見等所斷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所斷耶(答曰)。非非所斷。彼(非所斷。)非染(法)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之)十(種煩惱。)實俱頓斷。以真見道(之時。)總緣(四)諦故。然(十煩惱之)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因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身邊)。二(見。)唯迷苦(諦。不依集滅道起。餘)八(煩惱。)通迷四(諦。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果處(而)起(是以)。別(修)空(觀及)非我(觀以對治之。唯)屬苦諦(境)故(此二唯迷苦義也)。謂疑(及身邊邪)三見。親迷苦理(見戒)。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相應無明。與九同(其)迷(之親疎。)不共無明。親迷苦理(此十通迷苦義也)。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恚慢)等。准苦應知(迷集滅道亦疎)。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滅道。)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此既判見修二斷。復明迷諦有總有別有親有疎也。於自他見等者。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也。
委細說者(若)。貪瞋慢三(與分別惑五)。見(及)疑俱(時)生(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及(與)彼(二見)相應(之)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以)。細(而)難斷故。修道方斷(復有)。瞋(及)餘愛等。迷別事(而)生(者。)不違諦觀。故(亦)修(道)所斷。
此復細判二斷也。見疑俱生。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九見等所斷門竟。
△十隨境立名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質。或有或無(即)。名(為)緣有事(緣)無事(之)煩惱。彼(煩惱之)親所緣(相分。)雖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質。亦通無漏(即)。名(為)緣有漏(緣)無漏(之)煩惱。緣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與(彼本)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
所仗質或有或無者。緣現境。則有本質可托。緣過未。則無本質可托也。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是煩惱故。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質通無漏者。或緣道滅二諦。或緣佛法僧寶而起癡疑邪見及瞋慢等故也。夫現前一念。不起煩惱前已。于此十煩惱中。隨起一種煩惱。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見分。既有見相二分。即有自證及證自證。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屬色。見等三分屬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無不盡。又見分則通三量。自證及證自證。唯是現量。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則此煩惱之性。可思議耶。不可思議耶。又此煩惱。既能緣有事。亦能緣無事。既能緣有漏。亦能緣無漏。既能緣事境。亦能緣名境。則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緣有漏自地他地。則攝盡六凡法界。能緣無漏。則攝盡四聖法界。能緣有事。則攝盡現在十界。能緣無事。則攝盡過去未來十界。可謂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矣。誰謂煩惱實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正欲人觸類旁通。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三釋根本煩惱竟。
△四釋隨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相。三釋與并及。今初。
論曰。唯是(根本)煩惱(之)分位差別(及)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之。不善。即惡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
△二廣釋別相三。初釋十小隨。二釋二中隨。三釋八大隨。初中十。初釋忿(至)十釋憍。今初。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暴惡身表業。即執持器仗互相?戰之惡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親。結禍速讐。莫此為甚。故首明之。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恨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不念舊惡。怨是用希。懷恨不釋。徒自熱惱而已。
△三釋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後必)。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來)苦(果。)覆自罪故。有義。此覆(應是)貪癡(各)一分攝。亦恐失利譽(乃)。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又)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罪無大小。發露則消滅。覆藏則增長。譬如樹根。露則樹枯。埋則樹茂。是故有智慧者。發露懺悔。能因重罪而悟無生。諸愚癡人。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劇苦。大佛頂經云。菩薩觀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釋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蛆。知列切。螫。施隻切。蟲行毒以傷人也。由此惱惑起惡口業。毒逾蛇虺。乃至死後受毒蟲身。無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惱。皆瞋為體。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觸現在。忿發身業。恨專在意。惱發口業。是謂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經云。彼人富貴。皆宿福生。以我貪嫉。豈能侵奪。若不斷嫉。常受貧窮。無復威力。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獲大功德。
△六釋慳。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慳財者。世世貧窮。慳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貪癡)二無別誑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幾何。作此欺誑。招無量罪。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亦可為寒心也(事出觀佛三昧海經。須者尋之)。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直心是道場。諂曲之心。與道相違。故不任教誨。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遍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瞋名慈。不害名悲。故無慈即瞋。無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劇報苦。損逼他人。終成自損而已。哀哉。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長保。而所生雜染。則相隨不離矣。不亦悲夫。初釋十小隨竟。
△二釋中二隨二。初別釋。二通簡。初中二。初釋無漸。二釋無愧。今初。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尊重己靈。名顧自法。不顧自法。即自暴自棄也。
△二釋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護惜譏嫌。名顧世間。不顧世間。即甘為人下也。
△二通簡。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則於己無益。名不顧自。崇惡則于己有損。名不顧他。餘如慚愧中釋可知。貪等者。等于瞋癡。由無慚愧。令貪瞋癡皆得生長。助成貪等。是彼等流。故無慚愧。名為惡法。與諸禽獸不相異也。二釋二中隨竟。
△三釋八大隨八。初釋掉舉(至)八釋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乃是)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煩惱共相)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此掉舉以)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雖實有體。而)。隨他(無明)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此(掉舉)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掉舉)別相。
奢摩他。此翻為止。釋有三義。第三為正。
△二釋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沉(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煩惱無堪任相。)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論中)。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無堪任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惛沉)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於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毗鉢舍那。此翻為觀。釋亦三義。第三為正。懵故名惛。重故名沉。與癡差別。如文可知。
△三釋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猶可生信。若直不信。則佛亦無如之何。故極穢濁也。
△四釋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所攝。)非別有性(喻)。如於無記(事而)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
△五釋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恣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貪瞋癡懈)四(法則)勢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徧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無別)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釋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即是)。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之)念故。有義。失念(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失念)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乃是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但是)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釋有三義。亦以第三為正。
△七釋散亂。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乃是)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瑜伽)。說(此是)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集論)。說三分者。是彼(貪瞋癡之)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貪瞋癡所)攝(但以)。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自有)別相。謂即躁擾。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蕩故。若離彼(貪瞋癡)三(法)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麼地。
亦以第三義為正也。惡慧。謂邪簡擇。三摩地。即是正定。
(問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答曰)。彼(掉舉)令易解。此(散亂)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問曰)。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何故有時專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此更料簡。并釋疑也。初一問答。是對掉舉。料簡用別。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也。次一問答。釋疑可知。
△八釋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乃是慧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義為正。二廣釋別相竟。
△三釋與并及。
(頌中)與并及(之為)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以)。雜事等說(復有)。會等多種隨煩惱故(當知)。隨煩惱名。亦攝(根本)煩惱(以即)。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故(若夫)。煩惱同類(之)餘染汙法(則)。但(可)名(為)隨煩惱(以)。非(根本)煩惱攝故。
煩惱同類餘染汙法。如有覆無記之悔眠尋伺等是也。
(然今)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根本)煩惱(又)。唯染麤(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故。此餘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至)十二隨境立名門。今初。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于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
△三自類相應門。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其所)應(不善之法。)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于)小(隨)中(隨)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以)。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惛沉增盛。則無掉舉。掉舉增盛。則無惛沉。故說此二不徧染心。惟六法徧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無。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故說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癡一分為性者。則徧染心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則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說遍也。
△四諸識俱起門。
此(二十煩惱)唯染(性)故。非(與)第八(識)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二)大(八)相通。五識容有。
△五諸受相應門。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與)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諂誑憍)三(其)。忿等(七法。)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而)。諂誑憍(之)三(法。與)四(受)俱(但)。除苦(受。)有義。忿等(七法。與)四(受)俱(但)。除樂(受。)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則)。忿恨惱嫉害(但與)。憂捨(二受)俱(其)。覆慳(二法但與)喜捨(二受俱。)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若)中(二與)大(八。即)隨麤(相。)亦如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小十二義。後義為正。實義如是。即結成第二正義也。次更隨麤相略判。可知。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與)念慧俱。而(此二之)癡一分(攝)者。亦得相應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緣現(在與)曾習(相)類(之)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未久之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此釋伏難也。難曰。念緣曾習境。忿緣現在境。何得相應。答釋可知。又難曰。定與散亂。何得相應。釋亦可知。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與)。十(根本)煩惱俱。小十定非(與)見疑俱起。此(小十)相麤動。彼(見疑)審細故。忿等五法。容(與)慢癡俱。非(與)貪恚並(以即)。是瞋分故。慳(與)癡慢俱。非(與)貪瞋並(以即)。是貪分故。憍唯(與)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得與)。貪癡慢俱(以)。行相無違(但是)。貪癡分故。
忿等五法。謂忿恨惱嫉害也。既是瞋分。則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與貪。定不俱起。故但得與慢癡俱耳。慳是貪分。不與貪瞋並起。憍亦貪分。不與貪瞋並起。而言與慢解別者。貪令心下。慢令心舉故也。問曰。法華文句以憍釋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貪與慢或得相應。又復憍以醉傲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約小隨麤相。正憍醉時。未必陵他。故云解別耳。言行相無違等者。貪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不與癡違。癡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亦不與貪慢違也。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有覆)無記。
小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貪癡。滋長罪垢。故唯不善。慳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諂誑憍三。若與無慚愧俱。則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通)欲色(二界。)餘(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謂八大及憍誑諂。以)。耽(上)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上地無忿等五。以無瞋故。亦無覆慳。無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以)。邪見(謗解脫。)愛俱(潤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則)生上(者)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三明互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上緣(之)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諂誑。上亦緣下(與)。下緣(之)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義。後義為長。餘可知。九界繫現緣門竟。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二十)但是染。彼(學無學)唯淨故。
義如根本煩惱中釋。
△十一三斷相攝門。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以)。與(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之根本)煩惱俱(時而)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部(分。其)迷諦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以外道)。緣他見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見所斷也)。見所斷者。隨(其)所應緣總(緣)別(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攝。)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後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隨十也。此中有義下。又判迷諦親疎。有兩家解。可以並參。故無去取。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小十但緣有事。不緣無事。則知中二大八。通緣有事無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亦皆緣事境名境也。於此二十法中。隨拈一法。亦復不可思議若此。而眾生迷不自覺。甘受虗妄顛倒輪迴。譬如闇中觸寶傷身。又如翳見空華亂舞。豈不哀哉。四釋隨煩惱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五釋不定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釋別名。三釋二各二。今初。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徧心故。非如欲等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善。即善性。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性。等者。等取無覆無記性也。徧行觸等。雖通三性。以定徧心。故不名為不定。別境欲等。雖通三性。又不徧心。以定徧地。故亦不名為不定。今不徧心。亦不徧地。但徧三性。故立不定之名。
△二釋別名二。初釋悔眠。二釋尋伺。今初。
悔。謂惡作(先時)。惡所作業(後乃)。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于(追悔)果。假立(惡作)因名(謂)。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此先釋悔也。百法論中名為惡作。乃是約因立名。今則依果。故名為悔。此通三性者。先已作惡。今方追悔。或先不作善。今方追悔。皆名為善。若先已作善。今方追悔。或先不作惡。今反追悔。皆名不善。若先作無記事。今乃追悔。或先不作無記事。今乃追悔。仍屬無記。然悔先作惡。悔不作善。雖皆名善。而苟失方便。則被憂箭所傷。名為悔葢。故能障止也是故行人修行五悔。正貴永斷相續。勤䇿眾善。非但追思懊惱而已。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心極闇)。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之惺惺。)略別寤時(之周悉。)合顯睡眠非無體用(雖)。有(于五)無心位(中。亦)假立此(極重睡眠之)名(似無別體。然而)。如餘蓋纏(與)。心相應故(故亦定有體用也)。
此次釋眠也。心極闇劣故名昧。唯一門轉故名略。蓋同時意識。遍向內外六根門轉。今獨頭意識。唯向內一門轉。略無外五門也。此通三性者。由眠心所與第六識相應。作種種夢。若于夢中修行十善六度等事。即名為善。若於夢中造作殺盜貪瞋等事。即名不善。非善不善之夢。即名無記。然眾生無始以來。不善無記習氣偏熟。善習偏生。故睡眠時。能障正觀。又復夢中作惡。是任運惡習故。不實損惱眾生故。雖名不善。不因此而招苦報。若于夢中作善。是善根成熟故。復能熏長善根故。雖不實益眾生。亦因此而獲功德。良以惡雖從性所起。由違性故。其力則弱。善亦從性所起。由順性故。其力則強也。如餘蓋纏者。蓋。謂五蓋。一貪欲。二瞋恚。三睡眠。四掉悔。五疑。覆障定慧。故名為蓋。今眠既是蓋即應如貪等。亦自有體用。纏。謂十纏。一無慚。二無愧。三睡眠。四惛沉。五掉舉。六惡作。七嫉妬。八慳悋。九忿。十覆。束縛有情令不解脫。故名為纏。今眠既是纏。即如無慚等。亦自有體用。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瑜伽)。說(是)隨煩惱及癡分(所攝)故。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若是)染(者。以)癡為體(若是)。淨(者。)即(以)無癡(為體。)論依染分。說(是)隨煩惱及癡分攝。有義。此說亦不應理(此二亦通無記。而)。無記非癡(亦非)。無癡性故。應說惡作(以)思(與)慧(各一分)為體(由慧)。明了(由思)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與)想(各一分)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悔眠之有)染汙者(乃)。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此下總辨悔眠體相也。凡有四義。今前三義。皆謂別無自體者非。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為體。以悔與眠。數數增盛。)纏(繞身心。是)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但以)。隨癡相說(故)。名(為)世俗有(其實非無自體)。
此第四義為正也。初釋悔眠竟。
△二釋尋伺。
尋。謂尋求。令心怱(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
伺。謂伺察。令心忽(務急)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與)慧(之各)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名尋。)及深推度(名伺。)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則)。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此二等者。謂身心有安不安。皆依尋伺而起也。不深推度。則思正而慧助。深推度者。則慧正而思助餘皆可知。二釋別名竟。
△三釋二各二。有三義。初二義非。第三義正。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有義。此釋不應正理。心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尋伺是一。悔眠是一。)如前諸染心所。有是(根本)煩惱(有是)。隨煩惱性(今)。此二(類之中。)各有不善(及)無記(之二類。)或復各有(現行)纏(繞)及(有)隨眠(種子之二類也)。
初義妄以二各二句單屬尋伺。次義雖知二各二句通於四法。而妄謂或是不善無記之二。或是現行種子之二。故皆不當理也。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以)。不定四(之)後(乃)。有此(二各二之)言故。應言(頌中初一箇)二(字)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箇)二種(其)。種類各別(悔與眠別。尋與伺別)。故(頌中只是上頭)一(箇)二(之為)言(便即)。顯(此)二(箇)二種。此(二種二。又)各有二。謂染(及)不染。非如(十一)善(心所。及二十六)染(心所。)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惟是煩惱。此通不染。亦可善攝)。故說此(二各二之)言(良由諸論)。有(處)亦說(此四)為隨煩惱故(今特)。為顯不定(之)義。說(此)二各二言。故置此(二各二之)言。深為有用。
第三正義。如文可知。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三。初假實門(至)。十三例結餘門。今初。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然瑜伽中)。世俗有(之為)言(不過)。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二自類相應門。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麤細異故。依於尋伺(之)有染離染(而)立三地(差)別。不依彼(尋伺之)種(子)現起有無。故無(濫同)雜亂(之失。此尋伺二法。)俱與前(悔眠)二容互相應。前(悔二眠)亦(自)有互相應義。
三地別者。一有尋有伺地。二無尋有伺地。三無尋無伺地也。恐有難曰。尋伺二法。既不俱起。若在欲界。或在初禪。本是有尋有伺地中。設正起伺之時。尋則不起。何異無尋有伺地耶。故今釋曰。依於尋伺有染不染。立三地別。謂若尋伺俱未離染。名有尋有伺地。若尋離染。伺未離染。名無尋有伺地。若尋與伺二俱離染。名無尋無伺地。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之失也。悔時眠時。得有尋伺。正睡眠中。亦得有悔。故皆相應。
△三諸識相應門。
四皆不與第七(第)八(兩識)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前)五(識相應)法故。
義如前說。指初能變二能變中第七相應門所簡示也。前五任運緣現在境。故不與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故不與眠相應。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釋尋伺相應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妄謂五識亦與尋伺相應也。七分別者。一有相分別。二無相分別。三任運分別。四尋求分別。五伺察分別。六染汙分別。七不染汙分別。復引雜集。意明尋伺即是七種分別。今五識既有任運分別。應亦有尋伺也。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設有難曰。尋伺亦有苦樂受俱。但是彼論文略。例如捨受定俱。而亦不說。今通之曰)。捨受徧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豈非尋伺不與五識相應之一證耶。又有難曰。前許意地得有苦樂。今胡不說尋伺與苦樂俱。故又通曰)。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有)喜(地。)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尤見尋伺唯與意識俱矣)。又說尋伺以名身(句身)等(所詮之)義為所緣(境。)非(可謂)五識身(亦得)。以名身等義為境故(當知五識。決不與尋伺相應也)。
此第二正義。明五識定不與尋伺相應也。
然(瑜伽)說五識有尋伺者。顯(此尋伺。)多(分)由彼(率爾五識引)起。非說(與)彼(五識)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雜集論所)說任運。即是五識(以五識身。亦有自性分別義故)。瑜伽說此(七種分別。)是(與)五識俱(起)分別意識相應(之)尋伺。故彼(初家)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此更通彼初家所引論文也。五識俱分別意識。即所謂同時意識。餘皆可知。三諸識相應門竟。
△四諸受相應門。
有義。惡作(與)憂捨(二受)相應。唯慼行轉(故憂相應)。通無記故(故捨相應)。睡眠(與)喜憂捨(三)受俱起。行(相)通(于)歡慼中庸轉故(歡即喜。感即憂。中庸即捨)。尋伺(與)憂喜捨樂(四受)相應(憂喜捨可知。亦得有樂者)。初靜慮中(有)意(地之)樂俱故。
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有)。意(地之)苦俱故。
初義。缺苦受俱。第二義中補出。餘並同也。
△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六善所相應門。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悔眠)唯在欲(界。)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七煩惱相應門。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麤。貪等細故。睡眠尋伺(得與)。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八隨惑相應門。
悔與中(二)大(八)隨惑容俱。非(與)忿等十(俱。以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皆)容俱(起。)眠等位中。皆(容)起彼(二十隨煩惱)故。
△九三性相攝門。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可有)追悔故。
有義。初(悔眠)二。唯是生得善(攝。以悔則)行相麤鄙。及(眠則)略故(非加行善)。後二亦通行善攝(以)。聞所成等(善法。)有尋伺故。有義。初二亦(通)加行善(攝。以)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後三皆通(有覆)染(無覆)淨(二種)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若于)。四無記中。悔唯中(間威儀路及工巧處)二(種無記。以其)行相麤猛。非定(變化。亦非)果(異熟)故。眠除第四(變化。)非定(所)引生(故。然)異熟生(之無記第六識)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異熟無記。)彼(異熟之)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先正明通三性。次料簡生得加行二善。後料簡有覆無覆二無記。及料簡四無記也。四無記者。一異熟。二威儀路。三工巧。四變化也。解。即行相也。
△十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界)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無此四法)。
餘界地。指色界二禪地。三禪地。四禪地。及無色界四地也。
△二明現起。
悔眠(二法。)生上(地者)必不現起。尋伺(二法。生)上(地及生)下(地者。)亦(容互)起下上。
△三明互緣。
下(地)上(地之)尋伺。能(互)緣(于)上(地境)下(地境)。
有義。悔眠不能緣上(悔則)。行相麤近(眠則)。極昧略故。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歷之上界)事故。
尋伺通於欲界初禪。故云下上互緣上下。悔眠唯局欲界。故但明緣上不緣上義。初義不緣者非。次義亦緣者正也。十界繫現緣門竟。
△十一學等三攝門。
悔非無學。離欲(界不還之位。即)捨(此悔)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以)。求解脫者(所有)有為善法(亦)。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所有)。有為善法(亦)。皆(名)無學故。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更無悔。故非無學也。凡夫之睡眠尋伺。即非學非無學攝。初二三果之睡眠尋伺。即是學攝。四果及八地以上菩薩之睡眠尋伺。即無學攝。以其雖是有為。皆唯善故。
△十二三斷相攝門。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所以悔眠皆見可所斷攝)。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所以眠屬修所斷攝)。亦非如憂(之)深求解脫故(所以悔屬修所斷攝)。若(於見修)已斷(悔眠之後。仍有眠)故(即)。名(為)非所斷。則無學(位中之)眠(乃是)。非所斷攝。
無漏道乃非所斷。今眠既非無漏親所引生。故非非所斷攝。無學迴心向大。深求無上解脫。得有憂根。名非所斷。悔不同憂。故非非所斷攝。若羅漢有眠。佛亦有眠。則是非所斷攝。然羅漢及佛。皆永無夢。八地以上菩薩。雖稱無學。仍有好夢。
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生)彼(無漏道。又)從彼(無漏道)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引生無漏之尋伺。即修所斷。無漏引生之尋伺。即非所斷。分別煩惱相應之尋伺。即見所斷也。
有義。尋伺(之)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所)攝。瑜伽說彼(尋伺)是分別故。有義。此(尋伺)二亦(是第四)正智(所)攝(以八正道之中)。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思)能令心(起)尋求等故。又說彼(思)是言說(之)因故。未(至如來)究竟(之)位。於(法門)藥(眾生心行)病等。未能徧知(所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尋伺)二種。亦通無漏(瑜伽)。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分別性所攝。以)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此更約五法判尋伺也。五法者。一名。二相。三分別。楞伽名為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也。有漏尋伺。見修所斷。可屬第三分別。無漏尋伺。即非所斷。宜屬第四正智。以是後得智故。若至佛果位中。則并此無漏尋伺亦斷。以如來所有後得妙智。任運照機。不假尋伺故也。十二三斷相攝門竟。
△十三例結餘門。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謂緣有事無事。緣有漏無漏。緣事境名境等也。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正釋別相竟。
△二會示二諦二。初略問答。二廣問答。今初。
(問曰。)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答曰)。設爾何失。
△二廣問答二。初難即離。二答妙理。今初。
二俱有過。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唯)心遠(行)獨行(又如何說)。染淨由心(又如何說)。士夫六界(又)。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善染)二(法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二俱有過。是先總難。若離心下。別難說離之過也。士夫。即有情。六界。即地水火風空識。不別言心所也。餘可知。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以必)。他性(乃名)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此別難說即之過也。心王如日。心所如光。日若即光。則光外無日。云何空中復見圓日。光若即日。則日外無光。十方世界應同為日。心所若即是心。其過亦爾。又瑜伽頌。言若謂心所即是心王。則五種取蘊之性不得成就。以無受想行三蘊故。又若謂但由分位差別而立五蘊者。亦有過失。以一剎那中。其因緣必無差別可得故。則與聖教相違。蓋聖教說五蘊法。同在一剎那中橫具。不依前後假立故也。
△二答妙理。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所以聖教但)。說(為)唯識等(又此)。心所依(于)心(王)勢力生故(所以莊嚴論中)。說似彼現。非(謂)彼(善染法)即(是)心(王。)又(凡)識心(之)言(決定)。亦攝心所(以其)。恒相應故(所以諸聖教中)。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然)。此(且。)依世俗(說別有體。)若依勝義(則)心所與心。非離非即(乃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心王心所種現各別者。俗諦也。心王心所一一皆非即離者。真諦也。設非真諦。則俗諦無所依體。設非俗諦。則真諦無可表彰。真諦如水。俗諦如流與波。若知水外別無波流。則知波流之外亦別無水。真是俗家之真。俗是真家之俗。實際理地。原自不捨一法。今事門頭。原自不立一塵。豈至分河飲水哉。故宗鏡云。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識相。亦不識性。其性即孤。應須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云。楞伽經說。諸識有三種相。謂轉相。業相。真相。此三種相。通於八識。謂起心名轉。八俱起故。皆有生滅。故名轉相。動則是業。如三細中初業相故。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智旭曰。既八識皆有三相。則五十一心所法。何不例亦有三相哉。故慈恩云。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此之謂也。初明差別等前六門竟。
△二明共依等後三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頌曰。依止根本識(七共依門)。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八俱轉門)。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九起滅分位門)。
△二論釋三。初釋共依門。二釋俱轉門。三釋分位門。今初。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起之)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依)親依。
阿陀那名。通至佛果。故偏舉之。共依。指現行本識。乃六識所同依故。親依。指本識中所藏種子。乃六識之各別種故。
△二釋轉俱門。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隨緣現(之為)言。顯(其)非(能)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五)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以)。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所起)濤波。隨緣(而有)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五識種類相似者。一俱依色根。二同緣塵境。三俱緣現在。四俱有間斷。故相似也。作意根境等緣者。謂眼識藉九緣生。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心所。六根本依。即第八識。七染淨依。即第七識。八分別依。即同時意識。九種子依。即第八識中所藏轉識種子也。耳識藉八緣生。不須明緣。以暗中亦聞聲故。鼻識舌識身識。皆藉七緣而生。不須空明。以合時方知故。餘可知。
△三釋分位門二。初釋意識常起。二釋五位不行。初中二。初對諸識。通明起不起。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今初。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麤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第六意識所藉五緣。一意根。二法境。三作意。四根本依。五種子依。此五種緣。一切時中定皆可得。唯除生無想天等五位。名為違緣也。第七識但藉三緣。一本識。二作意。三種子。第八識但藉四緣。一第七識。二作意。三境界。四種子。
△二對前五。別明常現起。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識為)隨緣現。
初釋意識常起竟。
△二釋五位不行三。初正明五位。二釋及與言。三判通凡聖。初中三。初標徵。二別釋。三總結。今初。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
△二別釋三。初釋無想天報。二釋二無心定。三釋睡眠悶絕。今初。
無想天者。謂(于因中)修彼(無想)定(時。有)厭(患)麤想(之)力(所以)。生彼天中。違(礙)不恒行(之)心及心所(但以)。想滅為首。名(之為)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天中)皆斷。有義。彼天(從初生乃至命終。)常無六識。聖教說彼(天)無轉識故。說彼(天)唯有(十二)有(支中之)色支(而無名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地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乃)從彼(天)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有義(初)。生(彼天)時亦有轉識(以將生)。彼(天之)中有(亦)必起潤生煩惱故(例)。如餘(禪天之)本有初(生時。)必有轉識故。瑜伽論說。若生於彼(天)唯入(定而)不起(定。)其想若生(即)。從彼(天)沒故(設使)。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時)若無轉識。如何(可)名入(定。以)先有後無。乃(可以)名入故(又)。決擇分言(彼天于)。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之)意(正)顯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時。必)有異熟生(之)轉識暫(時現)起(但由)。宿(習此定之)因緣力。後(乃違此轉識令)不復生。由斯(無想定力。)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所以)。說名(為)無想(天。例)如(加行)善(根所)引生(之無想滅盡二定。以加行善故。所以)二定(亦得)名善(今無想定所引生之異熟。所以名為無想天也。設)。不爾(者。則)轉識一切不行。如何(決擇分中)可言唯生得(之心心所)滅。故(知)彼(天)初(生之)位。轉識(亦必)暫起。
初正釋無想天之名義。次有義下。凡三解。第三為正。大佛頂經亦云。初半劫滅。後半劫生也。本有。指一期現在之身。生得心心所。指初生時即得現起之心及心所。所謂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彼(無想)天唯在第四靜慮(之中。以)下(三禪中。其)想麤動。難可斷故。上(四空中。)無(此)無想異熟處故。即能引發無想定(之)思(業。)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此更釋無想果處。及無想果之因種也。三禪已下。想麤難斷。四空滅色存心。無想滅心存色。故四空天。無此無想異熟之處。當知無想異熟。必寄第四禪天處也。思業。即思心所。令心造作無想定業。所熏成種以為其因。乃招感於彼天之果。初釋無想天報竟。
△二釋二無心定二。初略明。二廣釋。今初。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定及)滅盡定。俱無(前)六(轉)識。故名無心。
△二廣釋二。初無想定。二滅盡定。今初。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第三禪)徧淨(天之俱生)貪。未伏上(界之)染。由(永)出離想(之)作意(而)為先(導。)令不恒行(之)心(及)心所(得)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亦名定。
此正釋無想定之名義也。徧淨貪及上染。皆指六識相應之思惑。出離想。謂悞認彼處以為涅槃。不恒行心心所。即前六轉識及彼相應之心所。餘可知。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亦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彼天五百大劫)壽量。後方殞沒。
此約三品修因。以判三種所招果也。現法。即現生。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所攝。)又唯是善(以是)。彼(加行善心等法)所引(生)故。下(三禪地及)上(四空)地(中)無(有此定。)由前(所)說(想麤動等之理)故。
此更約界地判。及約三性判也。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此更約四業判也。四業者。一順現受業。謂決定猛利心所作善惡。能令現世即招苦樂二報。二順生受業。謂上品心所作善惡。能令轉身即決受報。三順後受業。謂中品心所作善。惡能令二生三生乃至百千生後方受其報。四不定受業。謂下品心所作善惡雜業。或受不受。以微弱無大力故。今無想定。下品修者。或不定受。或順後受。或順生受。中品修者。或順後受。或順生受。上品修者。則順生受。決無此世即受彼天果報之理。故除順現受也。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但)。除無想天(乃)至(色)究竟(天。不起此定)故。
此更申明起定之處也。有兩家解。第二周悉。無想天不起者。由成此定。乃感生無想天。非于彼天方起此定。又彼天壽盡。決當退生欲界。不更起此定也。五不還天皆是聖者。故亦不起此定。初禪二禪三禪四禪天中。皆得引起。可知。
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惟有漏。非聖所起。
此更約有漏無漏判也。謂修此定者。本由厭患麤想。欣慕彼無想果。然後得入。則是非滅計滅。故唯有漏。而有學無學二種聖人。不起此定。唯是非學無學攝也。初無想定竟。
△二滅盡定。
滅盡定者。謂有(三乘)無學(聖人。)或(復)有學聖(人。)已伏或離無所有(處之俱生)貪(于)。上(非非想處之)貪(則無學已伏或離。而有學)。不定。由(暫)止息想(之)作意為先。令不恒行(之心心所。及)恒行(中之一分)染汙心心所(皆)滅(故)。立滅盡(之)名。令身安和。故(雖不與定心所相應而)亦名定(又)。由(加行之時。)偏厭受想(故)。亦名(為)滅彼(受想之)定。
此正釋滅盡定之名義也。已伏。指有學及頓悟菩薩。或離。指無學二乘及彼迴心者。止息想。謂厭患勞慮。暫取寂靜。不計為涅槃也。此定亦名滅受想定。故更釋彼得名之由。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亦能)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此但判三品。不云招果者。是無漏道。不感異熟也。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歷)觀(察真)無漏(理以)為加行(乃得證)入(以九)。次第定(之)中(此滅盡定)。最居後故。雖(此定亦仍)屬有頂。而(是)無漏(所)攝。若修此定已得(淳熟出入)自在(則于)。餘地心後亦得現前。
此判修定之所依也。有頂。謂三有極頂。即非想非非想定是也。凡佛弟子欲修滅盡定者。必依次第而修。謂先以覺觀淨除欲染。離生喜樂而入初禪。次以內淨捨離覺觀。定生喜樂而入二禪。次更捨棄喜動。離喜妙樂而入三禪。次更雙亡苦樂。捨念清淨而入四禪。次更滅色緣空。入無邊空處定。次更滅空緣識。入無邊識處定。次更滅識緣無所有。入無所有處定。次更滅無所有。緣於非想非非想處。入非想非非想定。次後了知此種極微細想。仍是有漏有為。即依此定。遊觀寂滅真無我理。伏滅第六心王心所。并伏第七識中俱生我執令不現行。乃入此滅盡定。是故九次第定。此居最後。不依有頂。不能加行證入也。雖依有頂。而非有漏。以必遊觀無漏。方能入故。若修至淳熟。則隨意出入。無不自在。或於無所有地心後得入。或于識處地心之後得入。乃至或於離生喜樂地心之後得入。或於欲界散地心後亦得徑入也。
(此定)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以其)。似涅槃故。
此更約學等三攝判也。既屬道諦。宜是學無學攝。然似涅槃。故非學。非真涅槃。故非無學。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必由)。佛及弟子說力(乃得)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若于人中先修得已。則于)。後(時。生)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以)。無色(天。但無業果麤色。)亦名(為)意成天(元有定果色)。故(所以得依無色定果而入此定也。然)。於(大乘詮顯)藏識(之)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界中。)不起此定(以)。恐(既)無色(身。又復無)心。成斷滅故(若)。已信(有藏識者。)生彼(無色四天。此定)亦得現前(以其)。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此更判起定處也。初必人中。後通四禪及無色界。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以諸)。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又復)。此定微妙。要(先)證(于)二空。隨應後。得(智之)所引發故。
此更判起定人也。異生未斷分別我法二執。未證我法二空妙理。縱令以欣厭力。伏滅無所有處心及心所。而於非非想處心及心所。決定不能伏滅。以彼所修世間有漏道力。本劣弱故。唯有三乘聖者。或於初果位中。以根本智先證我空。或于初歡喜地。以根本智先證我法二空。然後隨彼二空之後得智。漸次伏滅三界思惑至都盡位。乃入此微妙定。是中二乘以我空後得智引發此定。但伏第七識中微細我執。故雖身心度百千劫如彈指頃。不能現諸威儀。以未達法空故。菩薩以二空後得智引發此定。兼伏第七識中微細法執。故能不起滅定。現諸威儀。以得法自在故。
有義(于)。下八地修所斷惑(之)中。要全斷欲(界九品思惑。)餘(之七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以)。欲界(之)惑種(不善有覆)。二性繁雜。障定(之力)強故(經論)。唯說不還(果人。)三乘無學。及諸菩薩(乃能)。得此定故。彼(等)隨(其)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此定)。
此下更復細判定前所斷惑也。有兩家解。第二為正。今初家謂人中但斷欲界思惑。即能起滅盡定。後生四禪四空。亦皆得起。以阿那含果。即可得此定故。
有義。要(須盡)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之五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以下四地中)。變異受俱(之)煩惱種子(其)。障定(之力亦)強故。彼(等)隨(其)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此定)。
此第二正解。謂人中須斷下四地惑。方起此定。後生上五地中。乃得後起也。下四地。謂一者欲界五趣雜居地。二者初禪離生喜樂地。三者二禪定生喜樂地。四者三禪離喜妙樂地也。變異受。謂憂喜苦樂四種受也。上五地。謂一者四禪捨念清淨地。二者空處地。三者識處地。四者無所有處地。五者非非想處地也。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却斷下惑。
此下問答釋妨也。今先問曰。若于第四禪及四空惑。但伏不斷。即能起此定者。假使不還果人。後于所伏之惑不斷不退而生無色上地。然彼下地惑種尚猶未斷。豈既生上地已。却乃斷下地惑耶。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
此先縱答也。謂假使生上却斷下惑。亦無有失。如生上地證無學者。一時頓斷下九地之末那相應俱生惑故。蓋六識中俱生煩惱。其相麤顯。故三界九地種子。次第漸斷。第七識中俱生煩惱。其相細微。故三界九地種子。須待金剛喻定方能頓斷也。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又復)。雖所伏惑。有退(起有)不退(起。)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此釋伏難。兼正答前問也。釋伏難者。難曰。若得滅定。後不斷退而生上地。則正生時。豈無潤生煩惱。今釋之曰。然不還果聖人。對治力強。故潤生位。不必起於現行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耳。正答前問者。雖滅盡定所伏之惑。有退不退。而六識中修所斷種。必須斷下方得生上。本無伏下生上地義。故亦無生上却斷下惑之失也。且如有人于此。已斷初禪二禪三禪思惑。又伏第四禪及四空思惑。而得此定。已後或起第四禪等思惑。或不起第四禪等思惑。皆不可知。但必斷盡第四禪思惑種子方生空處。斷盡空處思惑種子。方生識處。乃至斷盡無所有處思惑種子。方生非非想處。倘一生中滅定不退。雖已永伏非非相想。而第四禪惑種未斷。命終仍必生于五不還天。萬無徑生四空之理也。問曰。凡夫外道。但伏下地思惑。亦未曾斷。何故展轉得生上地。那含聖人。何故伏惑不斷。反不生上地耶。答曰。凡夫外道。邪見取著。故但伏下地思惑。即能生于上地。報盡之後。仍復下墜。譬如仰空射箭。力盡則墮也。那含聖人。已破見惑。於三界中。不復取著。但其任運煩惱。未能頓斷。故下地煩惱漸漸盡時。轉轉寄生上地。以次斷盡上地煩惱。便出塵界。譬如火不添薪。漸從熄滅也。
若諸菩薩。先(于)二乘位(中。)已得(此)滅(盡)定。後(方)迴心(向大乘)者(則于)。一切(三賢十聖)位中(皆悉)。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七地中。猶)未永斷欲界修(所斷)惑(種子。)而(能)如(彼不還果人)已斷(惑者一般。亦復)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復)。有(一類利根菩薩。始)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于初地乃至第)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此更就菩薩以判滅定起位也。若不爾者。指未得滅定先迴心之二乘。一切煩惱。指三界現行思惑。餘皆可知。二釋二無心定竟。
△三釋睡眠悶絕。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故亦得無心之名。蓋由)。疲(勞)極(重)等緣所引身位(身勞頓故。六情闇閉)。違前六識(令不現行。)故名極重睡眠。此(極重)睡眠時。雖無彼(四不定中眠心所之)體。而由彼(引起。相)似(于)彼。故假說彼(睡眠之)名(復有感冐)。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令不現行。)故名極重悶絕。或此(疲極風熱等緣。)俱是觸處少分(所攝)。
二別釋竟。
△三總結。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初正明五位竟。
△二釋及與言。
(問曰。)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有義(正)死生(位。即以頌中)及與(之)言(而)顯(破曰)。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聖教)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入)無餘依(涅槃界者。今但)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死生)是最極悶絕位故(然頌)。說及與(之)言(為)。顯五(位)無雜(故耳。又頌但言五位。不說六時無心者。)此(中欲)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各)自種(子)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以入無餘依後。則不起故)。
釋此為二。初義非。次義正。並可知。
△三判通凡聖。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及八地以上)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極重)睡(眠及)悶(絕)故。
凡夫外道。皆名異生。以未證聖法故。不能入滅盡定。三乘聖人。不入無想定。不生無想天。八地已上。得法自在。故無極重睡悶。但有時入滅定耳。已上從第二卷中間至此。初分釋三能變相竟。
△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三。初總明俱轉。二料簡俱轉義。三結示二諦。今初。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恒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一切有情。通指十界聖凡而言之也。餘可知。
△二料簡俱轉義。共有六番問答。今初番。
(問曰。)若一有情(而有)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答曰)。若立有情(而是)依識多少(則)。汝(于)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或)。依命根數。或(依)異熟識。俱不違理。彼(命根及異熟識。)俱(是)恒時唯有一故。
他分自分。乃以六道相望而互論也。且如只今為人。則以人為自分。其餘五道皆名他分。然正為人時。或忽起天道心。或忽起地獄心等。若但依識多少而立有情。則正起天道識時。便應名為天道有情。何故仍名為人道有情耶。餘可例知。命根。即依色心連持不斷功能假立。異熟識。即第八果報無記識也。
△第二番問答。
(問曰。)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答曰)。既許此一(等無間緣)引多(後念相應)心所。寧不許此(亦)能引多心(王。)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亦)多故。又(如)欲(于)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以)。諸根境等和合(之)力(既是)齊(平。若謂)識(必)前後(次第而)生。不應理故。又(如諸)心所(之體)性雖無差別。而(著等)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水之)浪(鏡之)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識)與五(識)俱(則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喻)。如(獨)散意識(亦但)。緣久滅故。
小乘所執七十五法。心法唯一。由前滅心。引生後心。故云一身唯一等無間緣也。答中先順答。次逆答。順答者。假使只一等無間緣引生多識。亦復無過。以彼亦許一等無間引生多心所故。次逆答者。既許有情各有八識。亦許八識各有等無間緣也。又汝若不許多識俱轉。則色聲香味觸等多境現。前。一剎那中寧不頓取。若謂根境雖齊。識有前後。則不合理。又既許一時有多心所俱生。何獨不許一時有多心王俱轉。又如水鏡唯一。浪像可多。則知藏識唯一。轉識可多。又若不許同時意識與五識俱。則意識起時。前五已滅。便同獨頭意識緣已滅境。如何得明了耶。
△第三番問答。
(問曰。)如何(與)五(識)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乃能)。取一或多(答曰)。如眼等識。各於自境(亦能)取一或多。此(意識于五塵境取一或多。)亦(復)何失(以六識之)。相見(二分。)俱有種種相故。
復有小乘。妄計有五意識。故難唯一意識。不應頓取多境。答釋可知。應立量云。同時一意識是有法。能取多境宗。因云。相見俱有種種相故。喻如一眼識能取多色等。
△第四番問答。
(問曰。)何故諸識同類不俱(答曰)。於自所緣(若不可了。多亦無用。)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同類不俱。謂一剎那中。無二眼識並生。乃至無二藏識並生也。答意可知。
△第五番問答。
(問曰。)若爾(則)。五識已(能各)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答曰)。五俱(之)意識(能)。助五(識)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而已。)又(意識)於彼(五識)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五)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五識不爾者。但有自性分別。不同意識更有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也。
△第六番問答。
(問曰。)多識俱轉。何不(如心王心所之互)相應(答曰)。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喻)。如五根(之與五)識(雖亦同境)。互不相應。
非同境者。眼識以色為境。乃至身識以觸為境也。難曰。同時意識。與五識既是同境。何不相應。釋曰。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彼五識依五色根。此意識依於意根。是一異也。各有自證分。體從自種生。是二異也。此第六識。與五十一心所。皆得相應。彼前五識。唯與徧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三。中二。大八相應。是三異也。喻如五根之與五識。雖亦同境。而根是色法。識是心法。根為所依。識為能依。根為能發。識為所發。根但照境。不能了別。識能了別。而無形像。識屬現量。根屬比量。故不可說如心心所之和順似一而名相應。二料簡俱轉義竟。
△三結示二諦。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以見分)。行相(及)。所依(根。所)緣(境。)相應(之心所。四義皆)異故。又一(識)滅時。餘(識)不滅故(又七是)。能(熏。八是)所熏(如此)。等相(亦)各異故(然而)。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設使)。定異應非(互為)因果性故(當知)。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此結示俗諦也。先明不定一義。次明不定異義。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波之與水。不即不離。不一不異。因之與果。亦復如是。故總以如幻結成無性。當知無性之俗。俗不違真也。量云。八識是有法。非定一異宗。因云。無定性故。喻如幻事。
如前所說(三能變)識(六位心所)差別(之)相(且)。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此事)。非(謂四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亦有此差別也。以)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此結示真諦也。心路絕故不可思。言路絕故不可議。以心言皆悉無性。故名為絕。非是離於心言之外。別有一箇非心非言境界以為真諦。當知無相之真。真不違俗。是故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真勝義則如濕性。非波非水。亦不異波水也。四俗諦者。一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等。二隨事差別諦。謂三科五蘊等。三方便安立諦。謂苦集滅道等。四法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真理。四真諦者。一體用顯現諦。即第二俗。二因果差別諦。即第三俗。三依真顯實諦。即第四俗。四廢詮談旨諦。即一實真如。前一俗。唯俗非真。後一真。唯真非俗。中間三位。望後名俗。望前為真。雖云八諦。秖云五位。今所明八識六位心所。即約隨事差別諦說。亦名為體用顯現諦。以不同外道餘乘所執我法。故名為理。以不約平等一實真如法性。故名世俗。
如伽他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此結示真俗不二也。不變隨緣。如舉真金而作眾器。故相有別。隨緣不變。如彼眾器全體即金。故相無別。以能相所相。本無性故。謂能即非能。所即非所。故名為無。非離能所之外。更立一箇無能無所為真諦也。若向此結示中薦取分明。則知性相二宗。同條共貫。更無兩轍。故宗鏡錄曰。智者大師淨名疏中問云。今依龍樹之學。何意用天親之義。答。龍樹天親。豈不同入不二法門乎。今何取捨定執也。若分別界外結惑生死。及諸行名義。當細尋天親所作。若觀門遣蕩。安心入道。何過龍樹。故知菩薩製作。一一關於聖典。故非出自胸臆。廣引證明。令生聞慧。若不先明識論天親護法等剖析根塵微細生死。又焉得依龍樹觀門遣蕩。如無差別。無可圓融。若不先診候察其病源。何以依方施其妙藥。今時多不就己仔細推尋。及廣披聖典。教觀俱昧。理行全虧。唯尚隨語依通。一時遣蕩。拂迹而亦不泯。歸空而空不亡。以不出法塵。全為影事。殊不識心王心所。種現根隨。微細根塵。生滅起處。心心流注。念念現前。如醉如癡。懵無知者。智燈既闇。定水全枯。未審何門。能得清淨。噫。智者永明。皆於性相融通若此。而今之學者。猶復膠柱鼓瑟。不知會歸自心。不亦哀哉。已上廣明能變三相竟。
△二廣明所變唯識二。初正明所變。二廣釋外難。初中二。初結前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相見)二分所依。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釋小乘難。初中二。初約見相二分釋。二約轉似外境釋。今初。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以其)。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以其)。能取(于)相(分)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以是)。見(分之)所取故。由此正理(故知)。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以)。離能(取)所取(之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于能所之)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然此)。唯(之為)言(但)。為遮(遣)離識實物。非(并遮遣)不離識(之)心所法等。
有為者。心王心所色法及不相應行也。無為者。虗空擇滅等六無為也。實者。心王心所色法。從緣生也。假者。不相應行。依於色心分位立也。以要言之。即是五位百法。言皆不離識者。所謂心王。即識自相故心所。即識相應故。色法。即二所現故。不相應行。即三分位故。無為。即四實性故。然唯遮離識實物非有。非遮相應心所為無。故唯識言。亦攝心所也。是中唯遮外境非有。識表心及心所非無。即遣虗存實觀。不云唯相唯見而云唯識。即捨濫留純觀。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識。即攝末歸本觀。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識。即隱劣顯勝觀。無為即識實性。亦不離識。乃至如前文云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等。即遣相證性觀也。
△二約轉似外境釋。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一切皆唯有識(但由)。虗妄分別(而)有(已)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前引教理。指第一卷及第二卷初廣破我法二執之文。真空。即圓成實性。等。即依他起性也。實我實法。名徧計所執性。心及心所。名依他起性。二空真理。名圓成實性。徧計非有。故無增益之過依圓不無。故無損減之過。不減不增。是名中道。初正釋頌文竟。
△二釋小乘難九。初釋唯識所因難。二釋世事乖宗難。三釋聖教相違難。四釋唯識成空難。五釋色相非心難。六釋現量違宗難。七釋夢覺相違難。八釋外取他心難。九釋異境非識難。初中二。初略問答。二廣問答。今初。
(問曰。)由何教理(而)。唯識(之)義(可以證)成(答曰。前文)。豈不已說。
△二廣問答二。初問。二答。今初。
雖說(猶)未(顯)了(以前所引教理。但為破于他義。然)。非(是但)破他義(而)。己義便(可)成(立。)應更確陳(以)。成此(唯識)教理。
△二答為三。初引教。二顯理。三總證。今初。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一(者了達)相違識相(之)智。謂於一處。鬼人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境若實有。此(所見差別)云何(得)成。二(者)無所緣(境而)識(現可得之)智。謂緣過未夢境像等。非實有境。識現可得。彼境既無(則凡)。餘(現在境)亦(復)應爾。三(者)自應無倒(之)智。謂愚夫智若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今既不爾。則知所執實境。但是顛倒妄計)。四(者)隨三(種妙)智(境即隨)轉(之)智(何等為三)。一(知一切境界)隨(八地已上心)自在者(妙)智(而)轉(之)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假使)。境若實有。如何可變。二(知一切境界)隨觀察者(妙)智(而)轉(之)智。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假使)。境若是真。寧隨心轉。三(知一切境界)隨無分別(妙)智(而)轉(之)智。謂起證實無分別智(則)。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假使)。境若是實。何容不現。菩薩成就(此)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所引諸教。並皆可知。自性者。即心意識之自體也。
△二顯理。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宗鏡云。第一比量。成立五塵相分色。皆是五識親所緣緣。成其唯識義也。量曰。極成眼識是有法。決不親緣離自識色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喻如餘極成四識。乃至量曰。極成身識是有法。決不親緣離自識觸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喻如餘極成眼識等。
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宗鏡云。第二比量。成立第六識。并闇成立七八二識。皆緣自之親相分不離於識。是唯識義也。量云。極成餘識是有法。亦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宗。因云。是識性故。喻如極成眼識等。此中但言餘識者。以小乘不許七八二識故。若言七八二識。恐彼不許。便犯所別不極成過。若只言六識。又不能闇立大乘第七第八兩識故也。
此識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宗鏡云。第三比量。總成立一切親相分不離心體。得成唯識也。量曰。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定不離六識體宗。因云。見相二分隨一攝故。喻如彼能緣見分。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宗鏡云。第四比量。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離心。得成唯識也。量曰。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緣法故。喻如相應法。言相應法者。即指前來已成立之親相分也。此正成立第八識之相分。不離本識。望前六識。名為疎所緣緣。由彼小乘不許第八。故但云疎所緣緣。即是六識所托之本質境。乃第八識親所緣緣。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
結前四量也。二顯理竟。
△三總證。
故於唯識。應深信受。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我法非有者。以是徧計所執性故。空謂二空真如。即圓成實性。識。謂心王心所。即依他起性。空識非無者。以其非所執故。若執空識。亦是徧計。徧計本自非有。故離有。依圓本自非無。故離無。既離有無。理絕情謂。故即契中道矣。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虗妄分別(故)有(見相二分。)於此(二分之上實我實法之)二(決定)都無(即)。此(依他性)中唯有(無我無法真)空(之理。)於彼(真空理中。)亦有此(依他起性。)故說(有為無為)一切(諸)法(有依圓故)。非空(無徧計故)。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此引二頌。以證三性圓離有無。契會中道。即是不思議三諦也。虗妄分別有句。明染分依他是有。即俗諦也。於此二都無句。明徧計我法本空。即真諦也。此中唯有空句。明依他中有圓成實。於彼亦有此句。明圓成實不離依他。蓋是真俗不二。即顯中道第一義諦體也。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則一切法無非中道明矣。有字。即牒第一句。無字。即牒第二句。及有故。即牒第三第四兩句。一切法有。即假也。一切法無。即空也。一切法及有故。即中也。故中論云。因緣所生法。即空即假即中。為令易解。說空假中。尅實而言。唯一中道以為正體。中道離一切相。非徧計之所執。即為如實空義。中道即一切法。具依他之緣起。即如實不空義。雖有空與不空二義。而體元非空與不空。今既云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則八識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五十一心所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十一色法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亦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六種無為亦復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爾具足三諦。此性相兩宗血脉關通最顯著處。人都忽而不察。奈之何哉。
此頌且依染(分)依他(而)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染分依他。因緣所生六凡法也。淨分依他。因緣所生四聖法也。六凡諸法。既已一一即空假中。四聖諸法。何獨不然。故曰十界無非即空假中。明文在茲。奈何不信。初唯識所因難竟。
△二釋世事乖宗難。
(難曰。)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答曰)。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此中自有四難。一者處定。二者時定。三者身不定。四者依用不定。一處定者。如南山在南。不可以識令其在北。故非唯識。二時定者。如緣山之識生時。固自有山。然緣山之識滅時。山不隨滅。故非唯識。三身不定者。如多人同看燈光。其有翳者。別見五色重疊。則是虗妄。可名唯識。其無翳者。皆見清光。則是實境。故非唯識。四作用不定者。復有三難。一云。如翳眼所見髮蠅等物。即無作用。好眼所見髮蠅等物。即有作用。無作用者。可名唯識。有作用者。則是實物。何名唯識。二云。如夢中所得飲食衣服刀仗毒藥。即無實用。可名唯識。覺時所得。便有實用。何名唯識。三云。如乾闥婆城。則無實用。甎土城等。則有實用。虗實各殊。何名唯識。答云如夢境等者。應引二十頌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濃河等。如夢損有用。初句。答第一處定第二時定難。第二第三兩句。答第三身不定難。第四句。答第四作用不定難也。一釋處定難者。且如夢見有山在南。夢中之心更緣北時。夢中之山依舊在南。豈果有山在於夢心之外耶。云釋時定難者。且如夢見有山。夢中之心緣此山時。山固宛然。夢中之心不緣山時。山亦仍在。豈果離於夢心實有山耶。三釋身不定難者。且如一類餓鬼。於恒河處。同見膿河。雖彼多鬼之所同見。豈實有膿河耶。若知餓鬼所見膿河。唯是自業所招。自識妄見。則知今人所見燈火清光。乃至日月星辰。山河國土。窮盡十方有漏國土。種種依正。皆是同分妄見而已。豈有識外實境可得。四釋作用不定難者。且如夢得飲食刀仗等。即無實用。夢見男女交遘遺失不淨等。即有實用。既有實無實。皆同一夢境。則汝所云作用不定。何一非唯識耶。
△三釋聖教相違難。
(難曰。)何緣世尊(不但說意法二處。而)說(有)十二處(答曰。彼五根五塵十處。亦)。依(本)識所變。非別實有(世尊不過)。為(令眾生)入我空(觀。所以)說(此)六二(之)法(令觀無我。喻)。如(為)遮斷見(故假)。說(相)續有情(今大乘教)。為(令眾生)入法空(觀。所以)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說十二處。為破我執。元非實法。譬如說續有情。但為破斷見耳。豈可更計常哉。
△四釋唯識成空難。
(難曰。)此唯識性。豈不亦空(設若)。不爾(其義)。如何(答曰。識性)。非所執故。謂依識變妄執實法(以)。理(推徹。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謂并)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而)。說為法空(也。)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此中難意。謂由破我故說十二處法。法既即空。則今由破法執。故說唯識。識豈不亦空耶。答意可知。恐又難曰。設無此識。亦何不可。故今答曰。此識若無。便無俗諦。蓋八識及與心所。皆名俗諦。俗依真立。真依俗顯。譬如色依空住。空依色顯。又如波水依濕性立。濕性依波水顯。真俗不二之旨。復見於此。誰云性相不同轍哉。
△五釋色相非心難。
(難曰。)若諸色處亦(即以)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又復)。一類堅住相續而轉(答曰。無始以來。虗妄)。名言熏習(妄作心外堅住相續等想。依斯)。勢力起故(非有實物可得。然似外色現者)。與染淨法為依處故。謂此(相分)若無(則便)。應無顛倒(妄執。)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應許為色識。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無妄執。則無雜染。無雜染。亦無淨法。蓋染淨是對待法。皆依俗諦建立故也。是故十界染淨。皆名俗諦。染淨無性。則十界皆空。真俗不二。則十界皆中明矣。亂相者。指所變之色相。亂體者。指能變之心體。色識者。指所變之亂相。非色識者。指能變之亂體。若無餘亦無者。謂若無能變。即無所變。若無所變。亦無能變也。宗鏡曰。天親唯識論。唯是一識。復有分別識無分別識。分別識者。是識識。無分別識者。似塵識。一切法界所有瓶衣車乘等。皆是無分別識。例得云。復有分別色無分別色。分別色者。如言光明即是智慧。無分別色。即四大所成色。智旭曰。分別識者。即頌所謂非色識也。無分別識者。即頌所謂色識也。色與非色。皆名為識。識外更無他法。故稱唯識。此成唯識論之正旨也。例得以下。則以亂體名有分別色。以亂相名無分別色。有分別無分別。皆名為色。色外更無他法。故稱唯色。此天台唯色唯香等義所由立也。良由諸法無性。名字亦空。故得作此妙說。非尋言逐句者所能思議也。又臨濟大師。依此義而立四句。有時奪人不奪境。即一切唯色。有時奪境不奪人。即一切唯識。有時人境俱奪。則色識兩亡。有時人境俱不奪。則色識宛爾。又智者大師。依此義而立四照。一者智照境。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色也。二者境照智。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也。三者智照智。即有分別識照無分別識也。四者境照境。即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也。問曰。智照智者。應是以心緣心。則能緣所緣。皆有分別。何謂有分別識照無別識耶。答曰。能緣是見分。故得有分別用。所緣是相分。但托彼心以為本質。變似心相。譬如鏡中之火。無能燒用。故設使真帶質境。亦名無分別識耳。
△六釋現量違宗難。
(難曰。)色等外境。分明見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答曰。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證(五塵)時。不執為外。後(念)意(識)分別(計度。)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本)。是(識)自相分(以即)。識所變故(大乘)。亦說為有(惟彼)。意識所執外實色等(乃是)。妄計有故(大乘)。說彼為無。又色等境(皆是)。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實是外色。
△七釋夢覺相違難。
(難曰。)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譬)。如(有人)從夢(而)覺(即)。知彼(夢所見色等皆)唯心(現。)何故(今于)覺時。於自(所緣)色境。不知(皆是)唯識(答曰)。如夢未覺(之時。)不能自知(所見唯心。)要至覺時。力能追覺(其無心外實境。只今)覺時境色。應知亦爾(與夢相似。)未(到)真覺(之)位。不能自知(其非實有。)至真覺時。亦能追覺(今既)。未得真覺(則是)。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追覺真覺。皆是入聲。其餘覺字。皆是去聲。真覺有二。一分真覺。即初地以上。二究竟覺。即妙覺極果。推而廣之。亦有相似覺。觀行覺。名字覺。唯理即覺。則是熟睡長夢人也。
△八釋外取他心難。
(難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答曰)。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緣他心者。於自心中。有似他)識(之相分)生時(此所現之似他識相)。無實作用。非如手等(之能)親執外物(非如)。日等舒光(之能)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如緣他心(既必不能親緣。應知緣于)。色等(五塵。)亦爾(不能親緣本質也)。
若達此義。則知諸佛心內眾生之心。名為無漏相分。眾生心內諸佛之心。名為有漏相分。然諸佛不能令彼眾生之心即證無漏。眾生亦不能令彼諸佛之心還成有漏。何有少法能取餘法。不過還取自相分耳。既不能親緣他心。但緣自所變相。則知亦決不能親緣五塵本質。但緣自所變相而已。既無外境可緣。而妄於中起貪瞋癡。起諸見慢。大佛頂經所謂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也。哀哉。
△九釋異境非識難。
(難曰。)既有異境。何名唯識(答曰)。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只)一(箇)識(問曰。若)。不爾(者。其義)如何(答曰)。汝應諦聽。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
此先破執唯一識之過也。六道為凡。三乘及佛為聖。佛為聖中之尊。三乘為聖中之卑。菩薩為因。佛地為果。或凡聖各論尊卑。凡聖尊卑各論因果。設無諸佛。則誰為能說。設無眾生。則誰聽所說。設無佛說。則以何為法。設無眾生。則何人求法。既無凡聖尊卑因果。亦無能說所說能求所求。便成畢竟斷滅。并此一識亦復烏有。豈非大邪見哉。
故唯識言。有深意趣(須知)。識(之為)言(乃是)。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心心所)。二(之)所變故(前)。三(種法之)分位故(前)。四(種法之)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所以)。總立識名(若夫)。唯(之為)言(乃是)。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此正釋唯識二字之旨趣也。只此識字。收盡五位百法。一者心法。即是八識。二者心所有法。即是六位心所。共五十一。三者色法。即是見分所緣相分。共有十一。四者不相應行法。即是心心所色分位差別。有二十四。五者無為法。即是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約義說有六也。八識是識自相。故名為識。心所是識相應。故亦名識。相見是二所變。故亦名識。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亦名識。無為是四實性。故亦名識。心所名識。即隱劣顯勝義。相見名識。即捨濫留純義。及攝末歸本義。不相應行名識。即遣虗存實義。無為名識。即遣相證性義。唯遮愚執離識實有色。等。等取一切我法二執。如前所明也。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自利利他大)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此結顯唯識教理有大利益也。不執徧計為實。不撥依圓為無。故能無倒。無倒之智如目。萬行資糧如足。目足並運。安隱入於法空大清涼地。乃至證無上覺。盡未來際救度眾生。豈惡取空所能成辦也哉。初正明所變竟。
△二廣釋外難三。初釋分別由何難。二釋生死由何難。三釋違經三性難。初中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頌曰。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解頌文。二廣釋頌義。初中二。初約染種現。生染分別。二例淨種現。生淨分別。初中五。初釋第一句。二釋第二句。三釋第三句。四釋第四句。五總顯頌意。今初。
論曰。一切種識。謂(第八)本識中能生(諸法)自果(之)功能差別。此(差別功能。能)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類)果故。名(之為)一切種(此中)。除離繫(果而不言)者(以離繫果)。非種生故。彼(離繫果。)雖可(克)證。而非種(子之)果。要(須)現(行)起(于真無漏)道。斷(彼惑)結(方始)得故(此現起道。雖從無漏種生。望於彼離繫果)。有展轉義(然)。非此(頌中正意)所說(以)。此(頌但)說能生分別(之)種(子)故。此(分別種。是本識之相分。即以本)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二(字合)言(之者。)簡(于)非種(非)識。有(現識可名為)識(而)非(是)種(有外種可名為)。種(而)非(是)識故。又種識(之為)言。顯(本)識中(所持之)種。非(指能)持種(子之)識(此差別義)。後當說故。
△二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由現識等)。餘緣助故。即便如是轉變。謂從生位。轉至熟時。顯變種多。重言如是。謂一切種。攝三熏習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三熏習者。一名言熏習。二我執熏習。三有支熏習。具如下文所明也。共相識種。能感依報。不共識種。能感正報。復有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名為等。具如大乘止觀廣說。
△三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心所)相見分等。彼(於種子。亦)皆互有相助力故。
等者。等取不相應行。雖依色心分位假立。自無實體。亦有相助力也。
△四釋第四句。
即(從種生之)現識等。總名分別(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等者。等取諸心所法。皆能分別故也。此等分別。復有性受界地現比非量差別不同。故云類多。
△五總顯頌意。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初約染種現。生染分別竟。
△二例淨種現。生淨分別。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依附本識一切)。淨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淨法)為緣(助令)生故。
諸淨法。謂三乘智果也。初略解頌文竟。
△二廣釋頌義二。初徵。二釋。今初。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二釋二。初正釋緣生。二結斥指廣。初中三。初且明四緣。二傍論十因。三正示緣生。初又二。初標。二釋。今初。
緣且有四。
宗鏡云。因緣。則於有為之門。親辦自果。無間。則為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緣。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俱立。增上則有勝勢力。不障他緣。
△二釋為四。初釋因緣。二釋等無間緣。三釋所緣緣。四釋增上緣。今初。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感果名因。助生名緣。有為法者。簡非無為。指色心等。親辦自果為因。兼有助生之義。因即是緣。故名因緣。種子現行。次文自釋。
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功能差別。)唯望彼(次後自類及同時現果)是因緣性。
此先釋種子為因緣體也。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即種生種義。及起同時自類現果。即種生現義。此二皆名因緣性。
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心所。)所變相(分)見(分三)性(三)界(九)地等(但)。除佛果(極)善(與三性中)。極劣無記(之外。)餘(一切法。皆)熏本識生自類種。此(轉識等。)唯望彼(自類種)是因緣性(問曰第八何不能熏。答曰)。第八心品(體是所熏。若以之為能熏。則便)。無所熏故(問曰。性界地等。何亦能熏。答曰)。非簡所依(之自證分)獨能熏故(問曰。何除佛果及劣無記。答曰。無記)。極微(佛果極)。圓故(所以此二)。不熏成種。
此次釋現行為種子之因緣體也。宗鏡云。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二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又云。前七識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又云。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又見分是自證分與力。又云。前五識與第八識熏相分種者。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餘即不熏。以不能緣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謂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然多分只熏見質二種。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又云。第六能緣第八四分。唯熏見相分種者。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又云。第六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以彼各從)。自種生故。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此簡示結成因緣義也。先簡同類現行相引。是等無間。非是因緣。設無種子。則現行不能自引現行。譬如炷若盡時。前?不能引生後?故也。次簡異類現行相助。是增上緣。亦非因緣。以其不親生故。次示或說現行展轉得為因緣。或說唯種是因緣性。一是隨轉假說。一是但依顯勝。次聖說下。結成種子現行決定互為因緣。初釋因緣竟。
△二釋等無間緣。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後聚自類決)定(得)生。
等者。自類也。無間者。中無間隔也。緣者。助生也。八現識及彼心所。正出緣體。為簡色不相應及無為法。無有等無間緣義也。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和合似一。名之為聚。前後者。顯非同時。自類者。顯非他類。如前眼識望後眼識。乃名自類。若望耳鼻識等。即名他類也。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此簡種子非等無間緣。并簡異類現識亦非等無間緣也。且如八識及諸心所。各有種子。與彼現行俱時而轉。就種生現。得為因緣。現非種引。非等無間。譬如炷能生?。不能引?。以引後?者。必由前?故也。故種與現。如不相應。非此等無間緣所攝。既種與現雖是同類。由其種現異故。便非此緣則八識現行各各異類。尤不相應。豈容互作等無間緣哉。
心與心所。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此釋伏難也。難曰。種子與現行。以同時故。不為等無間緣。八識現行。以異類故。亦不為等無間緣。則心與心所。亦是同時異類俱轉。如何得作等無間緣耶。今釋之曰。雖恒俱轉。而所依不異。所緣相似。又必同性。是故相應和合似一。得為等無間緣也。然但約為緣。則心與心所。便得互作。若約為依。則又獨指心王。如第四卷中所明。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無開導用。又無當起等無間法。故非此緣。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若此(前)識等無間。彼(後)識等決定生。即說此(前識)是彼(後識)等無間緣故。
此更簡去入無餘涅槃之最後心。不名為等無間緣也。以更無當起之法。則無所用其開導故。引證可知。問曰。若依法華。則無有一人入於二乘涅槃而滅度者。此云何通。答曰。彼是顯實。此且施權。不應為難。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等故。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無垢)。善(識)與無記(異熟)相望亦然。
此下別約八識以判等無間緣。今先判第八識也。鏡智。約相應心所。相應心所。有二十一。獨言鏡智者。智為勝故。善與無記。約第八心王。相望亦然。謂異熟無間有無垢生。無垢定無生異熟者。
(問曰。)此(第八識。在)何界後引生無漏(答曰)。或從色界。或欲界後。謂諸異生(直發大心)求佛果者。定(於)色界後(身)。引生無漏(第八淨識。以因行既滿之)後。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若夫)。二乘(極果)迴趣大菩提者。定(於)欲界後(身)引生無漏(第八識。以)迴趣(所)留(生)身。唯(在於)欲界故。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之)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然五淨居(天中。)無迴趣者。經不說(生)彼(天者)發大心故。
此兼論第八引生無漏之界地也。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謂阿那含生色界已。證阿羅漢。身未入滅。即留色界之身。以俟功德成滿也。然生五淨居天。則無迴趣之義。以彼多屬定性聲聞故耳。問曰。大佛頂經云。從是有頂色邊際中。若於捨心發明智慧。慧光圓通。便出塵界。成阿羅漢。入菩薩乘。如是一類。名為迴心大阿羅漢。何故此云經不說彼發大心耶。答曰。大佛頂經。雖屬方等。然是純明圓理。故得出塵而為菩薩。成唯識論。雖亦大乘。然是帶通明別。故入無餘。則無心智。即今所謂大自在宮得菩提者。亦是帶劣勝應身相。以劣唯閻浮。勝須華藏。今寄淨居。乃是梵網千釋迦之一耳。起信論中。亦同此意。理雖圓別。事猶帶通。權實相須。其旨非淺。聖意難測。但應仰信。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以)。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此欲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非無色界(以)。地上菩薩。不生彼(無色界)故。
此判第七識之等無間緣也。平等性智相應。名為無漏。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漏。十地位中。入法空觀。則名無漏。出法空觀。則名有漏。故互相生。無漏即是善性。有漏即無記性。故云相望亦然。又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覆。亦名為染。伏斷我執。但與法執相應。名為無覆。亦名不染。初二三果聖人。入生空觀位中。則名不染。未入之前。已出之後。則名為染。故亦互相引也。鈍根二乘。得生無色。以厭色故。地上菩薩。不生無色。以無益故。然菩薩若證二十五王三昧。亦必應現無色。今亦依權說耳。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初起無漏。唯(在)色界後(心以)決擇分善。唯(在)色界(有)故。
此判第六識之等無間緣也。二空觀智。皆名無漏。無漏唯善。我執相應。名為有漏。有漏則有善。惡。有覆。無覆不同。然皆互相引生。決擇分善。即煖等四加行位所修善根。要依四禪。方發無漏。故云唯色界後。所謂因定發慧也。然人中若能成就四禪。即名四禪後心。非謂必生四禪天上。
眼耳身識(于欲色)。二界(雜居離生)二地。鼻舌兩識(唯于)。一(欲)界一(雜居)地(各以)。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有義。無漏(五識在於)有漏(五識)後起。非無漏(五識之)後容起有漏(五識。以)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因位中之)五色根定有漏故(以根)是異熟識(之)相分攝故(若謂)。有漏不共必俱同境(之五)根(而能)發無漏(五)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此判前五識之等無間緣也。互作。謂六道相望。善等。即三性差別。次釋有漏無漏。有兩家解。初義非。次義正。明昧異者。無漏根發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於境明。有漏根發有漏五識。不論善惡無記。皆於境昧也。二釋等無間緣竟。
△三釋所緣緣。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此體有二。一親。二疎。
帶彼相起。故名所緣。助生於識。故復名緣。謂若有法者。即能為生緣義。簡徧計所執。其體是無。縱是所緣。而無緣義也。是帶己相者。即顯是所緣義。簡根及種子識無其相。雖得為緣。而非所緣也。具此有法帶相二義。名所緣緣。而心王與心所之或相應者。以此為所慮處。即以此為所托處。所慮故名為所緣。所托故復名為緣。宗鏡云。一有所慮非所托。即徧計妄執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二有所托非所慮。即鏡水所照物等是。以鏡水非能慮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四俱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緣者是。
若(此相分。)與能緣(之見分同一所依)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
此先釋親所緣緣也。體不相離。謂四分唯是一體。宗鏡云。一有親所緣緣。從質及心變起。即五識緣五塵相分是。二有親所緣緣。但從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緣三境相分是。三有親所緣緣。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即內二分互相緣是。
若(此本質。)與能緣(之見分)。體雖相離(然借)。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此次釋疎所緣緣也。
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決定)皆有(以)。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於能緣心)故。疎所緣緣。能緣(之心)或有(不定。以)。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於能緣心)故。
此即第二卷所謂自心內法一切皆有。自心外法或有或無也。宗鏡云。一有本質相分是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緣三境。及本智緣真如是(真如即是實相。故名為相。而根本智非有相分也)。又云。帶有二義。一者挾帶。二者變帶。相亦二義。一者體相。二者相狀。若根本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乃至內二分相緣。及自證分緣見分。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緣緣。若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得智見分緣境之時。變相而緣。不論有質無質。皆是變帶相狀。名所緣緣。又云。但是相分。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境體。即名挾帶。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則初家惟有親所緣緣不應理也)。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則次家定有疎所緣緣亦非理也。且一切有情。法爾有五性差別)。非諸有情種皆等故。應說此(第八心)品(其)。疎所緣緣(于未轉已轉等凡)。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此下別約八識。判所緣緣親疎有無之義。今先判第八識也。有三家解。第三為正。未轉位中。根身種子。定無疎所緣緣。器界及他人浮塵根身。得有疎所緣緣。已轉位中。鏡智緣真。定無疎所緣緣。鏡智緣俗。得有疎所緣緣。又緣現在。則有本質。若緣過未。則無本質。故云有無不定。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我法二執)故。必仗(第八識之見分以為)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若緣淨識為無我境。仍有疎所緣緣。若)。緣真如(及過未)等(則便)。無外質故。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於一切(聖凡)位(中。皆)能自在(而)轉(故其)。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當知)。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麤鈍劣故。必仗外質(五塵性境。)故亦定有疎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成所作智。通)。緣過未等(法。)無外質故。
此判前七轉識所緣緣親疎有無之義也。或有外質。指同時意識。或無外質。指獨頭意識。餘可知。三釋所緣緣竟。
△四釋增上緣。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俱能為緣。是故名增上緣)。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前三。收)取(其)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此順違(之勝勢)用。於四處轉(謂)。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有法。亦指有體之法也。或自有體。或依色心分位假立。即以色心等法為體。均是依他起性。非同徧計所執。故名有法。由此法故。未生諸法。或順令生。或復違令不生。已生諸法。或順令住。或復違令不住。未成諸法。或順令成。或復違令不成。未得諸法。或順令得。或復違令不得。故名為增上緣。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此五名五色根)。六男根。七女根。八命根。九意根。十苦根。十一樂根。十二憂根。十三喜根。十四捨根(此五名五受根)。十五信根。十六進根。十七念根。十八定根。十九慧根(此五名五善根)。二十未知當知根。二十一已知根。二十二具知根(此三名三無漏根)。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
識等。等取自種子。眼等。等取耳鼻舌身。淨色謂清淨四大。即第八識上色之功能。非外所造。非同麤顯色香味觸。可得見嗅甞觸。但是比量所知而已。
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身根之)少分為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等無間)。意根。總以八識為性。
若八識自類心心所聚。前望於後。即是等無間緣所攝。今不論自類他類。總於後念諸心心所生住成得有順違用。故總立為增上緣之意根。
五受根。如應各(以)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善心所中)信等及(別境中之)善念等而為自性。
苦樂憂喜捨五受。即五受根體性。善中信勤。別境中善念善定善慧。即五根體性。此五善根。且指有漏善言之也。
未知當知根。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十五心中。唯)除(最)後(第十六心之一)剎那(以第十六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屬已知根攝)。二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三資糧位。謂從為(欲)得諦(而修)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欲。乃至未得順決擇分(已前)所有善根。名資糧位。能遠資生根本位故。於此三位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合)為此(未知當知)根性(然在)。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但以)。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見道一十五心之中。所有信進念定慧意喜樂捨。正屬無漏。以是出世無間道故。未證解脫。故名未知。無間必證。故名當知。故以此為未知當知根本位也。加行近能引發此位。資糧遠能資生此位。雖所修者。猶是有漏五善根等。而有漏善為增上緣。助熏本有無漏信等種子。指彼無漏法爾種子。在於資糧加行位中。得有漏善所資熏故。漸漸增長成熟。將來必得發真無漏現行。是故名為未知當知無漏善根。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若論未知當知根。正於四禪中有。以初果見道。必依第四禪故。然除非非想天。前三無色界天亦得有此根者。謂有一類勝見道人。雖依四禪而發無漏。亦能傍修得上三定。故於空處識處無所有處。亦有未知當知根也。又二乘所證三界九地生空無漏。雖分未知已知具知三根差別。而以菩薩視之。則皆屬未知根攝。以未證法空故。是故二乘迴趣大者。雖已具證三界九地所證生空無漏。而法執未伏。猶屬資糧位攝。今為證法空故。地前亦起此未知當知根也。菩薩見道下。釋疑。謂有疑曰。聲聞見道一十五心。猶名為未知當知根之根本位。直俟十六心滿。方名為已知根。何故菩薩之未知當知根。但說在地前耶。今釋之曰。菩薩在於無間道中。理應亦有此根。而但說地前者。以菩薩見道之時促故。蓋聲聞見道。須觀苦集滅道四安立諦。歷下上界。便有八諦。故有八忍八智一十六心。名為十六剎那。其時則長。菩薩見道。惟觀真如非安立諦。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其時則促也。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二乘第十六心證預流果。菩薩無分別智登歡喜地。皆名見道最後剎那。那含最後心。等覺最後心。皆名金剛喻定。二乘已證我空真如。菩薩已證法空真如。故皆名已知根。不說憂根之義。如文可知。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羅漢。支佛。圓證生空。諸佛如來。圓證法空。故皆名具知根也。八地已上。亦名無學。望於二乘。則名具知。望於如來。猶名已知。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此釋疑也。疑曰。若但前三無色得有三無漏根。則有頂非非想天。亦可遊觀無漏而入滅定。何無二十二根之後三根耶。故今釋曰。雖依。有頂遊觀無漏。得入滅定。然此滅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但使勞慮不行。而不明利。蓋欲斷惑證真。必須無漏現觀。今入滅盡定者。前六轉識一總不行。非可依之斷惑證理。以其無勝勢用。故非無漏三根也。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正是此意。是故若欲盡漏。須修勝生空觀。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謂業用。假實。乃至界繫等餘門分別。並如瑜伽地論五十七卷中廣明也。初且明四緣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傍論十因三。初明依處立因。二明依處攝因。三明因緣依處得果。初中二。初標徵。二正釋。今初。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
宗鏡云。十因者。隨說因。為諸法先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緣。生起因。令萬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之門。不違因。隨順緣生之理。
△二正釋二。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以二因攝上十因。初中十。初隨說因依於語依處立(至)。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今初。
一語依處。謂(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語(言之)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以)能說(之語。)為所說(諸義之)因。有論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論所)說。便(可以)顯此因是語依處。
有論。指集論也。餘可知。
△二觀待因。依於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領受依處)是彼觀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為能受。所持之物為所受等。舉業時萟為能受。科名甲第為所受等。乃至淨業為能受。淨土為所受等。觀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舉業淨業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牽引因。依於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於)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內種。謂不共種。外種。謂共種也。由此習氣相續相牽。令後自果漸漸成熟。即種引種令不斷絕。名牽引因。
△四生起因。依於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三)有潤(生)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謂三有種子。已經愛取所潤。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攝受因。依於六依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之)所緣緣。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助現緣(皆名作具)。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種子(之外。所有)餘作現緣(皆名作者)。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唯)。除引自種(外。但)於無漏法能助引證(者。皆名為真實見)。
總依此六(處)立攝受因。謂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
△六引發因。依於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法)染(法)善(法之)現(行)種(子一切)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無記勝染勝善)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無記引發無記。染引發染。善引發善。後倍於前。故名勝品。善又兼能引得無為。以無為性。雖自平等。由善品力滅無記染性乃顯現故也。
△七定異因。依於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且約十八界言。根定非塵等。塵定非識等。識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聲等。眼識定非耳識等。各自種子。各於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為定異因。文中但舉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於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第二)觀待(因)乃至(第七)定異(因。)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合前十一依處。總名和合依處。合前六因。總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業故。
△九相違因。依於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淨。淨亦障染。有漏能障無漏。無漏亦障有漏。皆名為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竟。
△二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二釋。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二釋為二。初通攝。二局攝。初中二。初引菩薩地。二引有尋等地。皆瑜伽論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菩薩地。乃)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凡六因)中諸因緣種(各有生熟之別。若在)。未成熟位。名牽引種(若至)。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上文所說)六因中(之)諸因緣種。皆攝在此(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二位中故。雖有現起(亦)是能生因。如(彼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四因(之)中(皆有能)。生自種(子)者。而多間斷(所以)。此(菩薩地)略不說(之。)或(四因中現起之行。能)親辦(種)果(者。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亦得名為)種(故)所餘因。謂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之)非因緣法(此等)。皆是生(因緣種)熟因緣種(之)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可謂)此(菩薩地中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牽引生起)二因(以)。餘(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因(之)中(亦)。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之)八(一概)。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菩薩地中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其名雖同十因中之三牽引因四生起因。而義有異。故特釋之。
△二引有尋等地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有尋等地。說(唯)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文意說(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行若)種(子但)是因緣(攝)者。皆名(為)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可謂)此(有尋等地所說)生起(之因。)唯屬彼(前所說十因中之生起)因(以)。餘五因中(亦)。有因緣故。非唯彼(前所說十因中之餘)九。名所餘因(以)。彼(前所說)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緣故。
有尋等地所說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義亦異。故特釋之。初通攝竟。
△二局攝。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即彼(十因中所說牽引生起)二因。所餘諸因。即彼(十因中之)餘八。雖(牽引生起)二因(之)內(亦)。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亦)。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皆是)方便者(亦可此中所說)。生起。即是彼(十因中之)生起因(此中所說)餘因。應知即彼(十因中之)餘九。雖生起中(亦)。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必)有因緣種。而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九皆)方便攝。准上應知。
准上應知。謂九因內。雖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也。初明依處立因竟。
△二明依處攝因。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一問四緣依處。二問四緣攝因也。
△二答為二。初答四緣依十五處。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今初。
論說因緣。依種子(依處)立。依無間滅(依處。而)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而)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而)立增上(緣)。
此引論正答也。下復申明通攝局攝。
此中(所言)種子。即是三(習氣依處。)四(有潤種子依處。)十一(隨順依處。)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如是)六依處中(之)因緣種攝。雖(於)現(起之初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五無間滅依處。九士用依處。如是)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是故)。此略不說。或彼(現行)。亦能親辦自(種子)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通攝也。
或(此中)種子(之)言。唯屬第四(有潤種子依虗。)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局攝也。准前局攝義可知。
言無間滅(依處及)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及所緣)二緣(之)依處。非唯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定屬二緣。以)餘(十三種)依處中。亦有中間(等無間及所緣)二緣義故。
此明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亦有通攝義也。
或(此所言無間滅及境界者。)唯(指)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明無間滅及境界。亦有局攝義也。增上緣寬。故不必辨。勝答四緣依十五處竟。
△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四緣中之)因緣(即二因中之)。能生因攝(四緣中之)。增上緣性。即(二因中之)方便因(四緣)。中間(之等無間及所緣)二緣(即十因中第五)。攝受因攝。雖方便(因)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多。故此偏說。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然(唯)攝受(因)中。顯故偏說。初能生(因)攝(因緣義。)進退如前。
既知十因攝歸二因。則知四緣亦二因攝。既知二因可攝十因。則知四緣亦攝十因。若以四緣對二因。則因緣是能生因。餘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緣對十因。則因緣攝彼能生。等無間及所緣緣攝彼攝受。增上攝彼餘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進退可思。二明依處攝因竟。
△三明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一問因緣得果。二問果數有幾。三問果之依處。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數。二答依處得果。三答因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前六識所作)有漏善及不善法(引滿二業)。所招自相續(之真異熟。及)異熟生無記(總名為異熟果)。
異熟凡有四義。一異時而熟。謂受果時。非造因時。二異性而熟。謂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三異類而熟。謂一趣造業。五趣受報。四異聖而熟。謂依二障種子建立。言有漏者。簡無漏善不招異熟果也。由發業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引業。能招總報。名真異熟。由潤生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滿業。能招別報。名異熟生。真異熟。即第八果報識體。異熟生。即報得諸心心所諸根器界種種差別。此真異熟及異熟生。同屬無記性攝。依此復起善惡。而體非善惡故。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三性)所引同類。或似先業(而)後果隨轉。
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然有二種。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習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習惡。今亦生而喜惡。或施或慳。或淨或染。或忍或瞋。或進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貪無貪。或慚無慚。或害不害等。無量差別。生性即然。不假熏習。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長壽無病。夙世損害眾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慳不貪。今感富饒安樂。夙世慳貪偷竊。今感貧窮失脫。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屬貞良。夙世多犯邪婬。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實語義語軟語和合。今感口氣香潔。發言誠證。聲音清朗。辨才不斷。夙世妄言綺語惡口兩舌。今感謇喫瘖瘂。言無人信等。種種後果。並隨先業而轉。皆似等流也。
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
無為法性。無去來今。由二障故。令不顯現。生空法空二觀。名無漏道。以無漏道斷二障種。則證二空所顯真如。以出纏故。名離繫果。二乘斷煩惱障。離分段繫。大乘斷所知障。離變易繫也。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作者名為士。即士農工商等是也。作具名為用。即文筆學問器。械伎術等是也。所辦事業名為果。即功名富貴穀麥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果外。其)餘所得(之)果。
如眼識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識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壞。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鏡云。異熟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類無濫。增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緣。士用則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繫則斷障證真。超諸漏縛。初明果唯五數竟。
△二答依處得果三。初引文。二約通釋。三約局釋。今初。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二約通釋。
(當知此中)習氣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習氣依處)。隨順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不單指隨順依處)。真見處言(乃通)。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不單指真見依處)。士用處言(乃通)。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不單指士用依處)。所餘處言(乃通)。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盡收餘十一依處)。不爾便應(所餘處言)太寬(習氣隨順真見士用處言)。太狹。
△三約局釋。
或(此中所言)習氣者。唯屬第三(習氣依處。)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此言)。隨順。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隨順依)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等流)因招(善惡)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此中)。真見處言。唯詮第十(真見依處)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真見依)處亦能得非離繫(之果。)而此(真見)證離繫相。顯故偏說(此中)。士用處言。唯詮第九(士用依處。)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士用依)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此中)。所餘(處言。)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四依)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四依處。)已顯餘(之四果。)故此偏說。
文義並顯可知。二答依處得果竟。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則以)。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等流果(則以)。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七)因。初(因緣)後(增上之二)緣(而)得。若離繫果(則以)。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五)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若士用果。有義(以)。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之四)因。增上緣(之一緣而)得。有義(以)。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八)因(但)。除所緣緣(之一緣。以)餘三緣(而)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義。第二為正。餘可知。二傍論十因竟。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二釋緣生相。今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二釋緣生相二。初明種現生分別。二明現種生種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今初。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八識)各(有)親種。是彼(八識現行之親)因緣(即此種子。是第八識之相分故)。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此識)種於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皆)。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初本識中種下。先明生染分別。次生淨現行下。例明生淨分別也。除等無間者。唯依現識前後相望。立此緣故。言能緣者。即指第八識及相應五心所之見分。
△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分別。二明淨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一者種引種。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皆有因緣義。今以現望現。故無因緣義也。
△二別釋五。初約有情自他相望。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三約自類前後相望。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約同體四分相望。今初。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增上及所緣之)二緣。除等無間。
△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有或無(第)。八於(前)七有(所緣緣義。謂第七緣八之見分。前五緣八之相分。第六通緣八之見相二分故。若前)七於(第)八(則)無(所緣緣義。以)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前)六。五(識)無(所緣緣義。以五識不緣第七識故。唯)一(第六識)有(緣第七之義。)餘六(識)於彼(第七識。)一切皆無(以第七不緣前六故)。第六於(前)五(識。)無(所緣緣義。)餘五(識)於彼(第六識)有(所緣緣義。)五識唯託第八(識之)相(分為本質)故(所以不緣第六識也)。
△三約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惟除因緣)。餘(第八第七前五。皆更)除所緣(以但)。取現境故(若)。許五(識)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之)相(分)者(則)。五(與)七(自類)前後亦有三緣。前七(轉識)於(第)八(識。)所緣(緣義亦可)容有(以前七現行)。能熏成彼(第八識中)相見種故。
初正釋自類相望。次前七於八下。復追補展轉相望中未盡之義也。若論餘七非八所仗質義。則無疎所緣緣。若論現行熏種子義。則亦容有疎所緣緣。以種子由現行之所熏變。不異相分仗本質而得變起故。
△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若)。依相分(而)說(亦得)。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第八)識中種(子是相分。)為觸等(五心所)相(分之本)質(若)。不爾(者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心所)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界亦)變(為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子而變似種相。)勿(可謂相應心所之)相分境。不同(心王所緣之本)質故。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別。故名異體。各各見分。決不互緣。各各相分亦得互為所仗本質。如無色界。現無身器。唯以本識所藏諸法種子為相分境。相應觸等五心所。託此本識相分種子以為本質。變似種子之相而為所緣。若不許彼互為質起。則應觸等無所緣境。縱許無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緣必同。未有心王既緣三類性境。心所不同本質變起相分者也。
△五約同體四分相望。
同體相分。為見(分之增上及所緣)二緣。見分於彼(相分。)但有增上(緣之一義。)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自證分及證自證分之)二展轉(相望。)俱作(增上所緣)二緣(須知)。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者。見於自證。能為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以見分不能緣自證故。初明染分別竟。
△二明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以四智相應心品)。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分之)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圓鏡平等觀察。皆具本後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後得。根本實智。但緣真如。後得權智。徧緣假實色心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現未來一切諸法。是故自他展轉。皆得有所緣緣義也。且約同體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見分緣相分。以現量證故。即是變帶。二見分緣見分。三見分緣自證分。四見分緣證自證分。以無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挾帶。五自證分緣相分。以從自體所現故。亦是變帶。若約性宗。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亦是挾帶。六自證分緣見分。與本染時不異故。七自證分緣自證分。當體無迷故。八自證分緣證自證分。亦與染時不異故皆是挾帶。九證自證分緣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證自證分緣見分。即心之見故。十一證自證分緣自證分。與本染時不異故。十二證自證分緣證自證分。當體無迷故。變帶挾帶。准自證分可知。唯有相分。終不能緣見分。以既名為相分。則是心所變影。決定無有能緣之用。若謂能緣。不應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無能緣之用。況染位哉。今浮塵勝義兩種五根。與器世界四大五塵。同是第八識之相分。本無親疎。乃妄分別一為有情。一為無情。迷謬甚矣。又六塵緣影。秖是獨頭意識相分。而大佛頂經之中。阿難妄認為心。不啻迷頭認影。故如來直斥之曰。咄。阿難。此非汝心。此是前塵虗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為六識。尤可笑矣。問曰。若謂相分理無能緣之用。則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復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義。一者名融義別。二者名義俱融。言名融義別者。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為境照境。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為境照智。有分別與無分別。既得同名為識。亦得同名為色。故其名融。有分別方為能照。無分別但為所照。故其義別。此與相分理無能緣用之義仍同也。言名義俱融者。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等相分。及與聞見等見分。如於一月。妄見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則盡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已如上說。更作四重。一相緣相。二相緣見。三相緣自證。四相緣證自證也。問曰。既云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即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則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離汝問。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則知一亦無性。故不妨舉體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許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見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揑目便見有二。然揑目但見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隨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謂約俗諦則有四分一十二重。約真諦則無能緣所緣者。便是真俗分張。真則定一而不異。何殊數論之法性定一。俗則定異而不融。何殊勝論之法性定異。況伽他云。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謂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為器。器別則金亦別。非離真諦而俗諦自能成別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無別則器亦無別。非撥俗諦而真諦自居相外也。故宗鏡云。唯識大約有二種。一具分。二不具分。以無性理故成真如隨緣義。則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識。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質影俱影為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經釋云。八識皆有生滅。皆名轉相。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種現生分別竟。
△二明現種生種子二。初問。二答。今初。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二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以必)。得(現起)心(及)心所(乃)。立彼(等無間緣所緣緣之)二(義)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已上廣釋頌義中正釋緣生竟。
△二結斥指廣。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亦復)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此先結斥也。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此復指廣也。二。謂染分別淨分別。或真識現識。或不墮意墮意等。三。謂心意識等。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五。謂因果苦樂捨等。初釋分別由何難竟。
△二釋生死由何難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二以論釋成四。初家約業取相續釋。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四釋俱有義理。而第四家尤長。然亦不得廢前三釋也。今初。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以能)。同招(酬)引(業及酬)滿(業之二種)異熟果故。此(業)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善業名福業。不善業名非福業。禪定對欲界散動。名不動業。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心所法。名為眷屬。同招異熟。亦名為業。曾現業。即過去時之現業。現業已滅。但由習氣熏於本識。致感異熟果耳。
(或取)相見(二分。或取)名色(或取)。心及心所(或取)。本末。彼(能所)取。皆二取攝(即現行二取也)。彼(二取)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之)功能(差別。)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與)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義(然)。業(種雖疎。)招生(義)顯。故頌先說。
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蘊。初蘊為色。餘四為名。本。謂第八識。末。謂前七識。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餘如文可知。
前異熟者。謂前(一生乃至)前(百千)生(中)業(力所感)異熟(之)果。餘異熟者。謂(感)後(一生乃至感)後(百千)生業(力之)異熟果。雖二取種(熏處即生。生處即熏)。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何謂有盡)。由異熟果。性(是無記。與善不善業性)別(故。必異世方熟而)難招(何謂無窮。謂)。等流增上(因果)。性同(故。可同時而)易感。由感(當來)餘生業等(之)種(子成)熟(故于此身)。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此釋頌中第三第四句也。業習氣受果有盡者。如因戒善。今報人天。若不更修。報盡則墮等。
此頌意說。由(諸)業(及)二取(習氣。故有)生死輪迴(可見)。皆不離識(以即)。心心所法。為彼(諸業二取習氣之體)性故。
此總申頌意也。初家釋竟。
△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三性之)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之)音聲差別(簡無詮聲。彼非名故)。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之)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故名名言習氣)。
名是聲上屈曲。惟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種子。然因名起種。故稱為名言種也。前七識見分等。實非名言。譬如由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詮義。故稱為顯境名言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之)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通于第六第七兩識)。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惟在第六意識中有)。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故名我執習氣)。
此二我執種子。即皆名言熏習。令有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之)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之)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支。即十二因緣中之行支有支也。
應知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於(當來世)差別(之)果是增上緣。此頌所言(諸)業習氣者。應知即是(第三)有支習氣(所言)。二取習氣。應知即是(第二)我執(第一)名言二種習氣(由其)。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第二家釋竟。
△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二。初正約三障釋。二以障攝有支。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之)種(子。)皆名習氣。前(惑業)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苦)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二)取(惑是)。能(取。苦是)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瞋等非不發潤。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後有業。即行支有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二別釋有支。三結屬頌義。今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料簡支義。三諸門分別。今初。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之)業(及)別助當(受之)業。皆非行支。
識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觸受也。別助當業。即能招別報之滿業也。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能)生(起)當來異熟果攝(之)識等五(支)種(子。)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五支)中(之)識種。謂(即當來)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後(六入觸受)三因(其)。餘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六入觸受)三(法)種(子。)或(可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名色總攝五因。隨勝立餘四種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觸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攝勝者。則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或以識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也。
集論說識(支不惟是所引)亦是能引(者。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識支故(至于)。異熟識(之)種(子。則屬)名色(種所)攝故(緣起)。經說識支通(于)能所引(者。則以)業種識種俱名(為)識(支)故。識是名色(所)依。非(同集論以識種為)名色(所)攝故。
此會釋經論之文義也。若約業種。則是能引。若約識種。則是所引。前文但約識種。集論但約業種。緣起經雙約業種識種。是故文言雖異。其義則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之果)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義故。)識等(五支)亦說(名為)現行(若在)。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當來現起果位。得)說(所)生(所)引同時(以種生現。必同時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以)。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發業無明。造作善惡引業。頓熏未來識等五種。決無先後。何故立此五支差別。釋有二義。一者識支是主。餘四是伴。名色是總。餘三是別。六入是勝。觸受是劣。觸則是因。受則是果。約此相異。故假說前後也。二者既熏發後。至成熟時。先現起識。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觸受。乃約當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種也。餘可知。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之)生(及)老死故。謂(先)緣迷內異熟果(之)愚(愚于我相。昧無我理。于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之)種(子)已。復依迷外增上果(之)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于彼)能引業種。及(潤彼)所引(五支之)因(即五支之種子)。轉(而)名為有(支。以)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迷內異熟果愚。即迷理無明也。正能招後有業。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無明也。欲等四取。謂一欲取。二見取。三戒取。四我語取也。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以唯)此(業種)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識等)五種名有(者。以)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亦會釋論文之義也。有處。謂瑜伽第十。復有。謂瑜伽第三十八。業種正感異熟者。謂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然無力正生果故。親生當來識等者。謂業種雖復有力。但屬增上緣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自求父母。乃)至本有(位)中。未(經)衰變(以)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初正釋支體竟。
△二料簡支義。
(一問。生既別立。老死何共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二問)。病何非支(答。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又問。老亦不定。何故附立。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謂)。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三問)。名色不徧。何故立支(謂無色界及化生者。無名色支故。答。以決)。定(有。)故立(為)支(謂)。胎卵濕(三)生者(于)。六處未滿(時。)定有名色(位)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且如)。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是有色支也。又)。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是有名支也)。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支中)一分(是)上二界(之所)有(謂無想天。有色無名。四空天。有名無色。故各一分也。四問)。愛非徧有。寧別立支(以)。生惡趣者。不愛彼故(答)。定故別立(除是)。不求(方)無有(愛。)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果人于)潤生(位。對治力強。)愛雖不起。然如彼取(支。決)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但)。依無希求惡趣身(之)愛(故)。經說(為)非有。非(謂)彼(惡趣中)全無(我愛也)。
現我境。謂第八識之見分。
(五問。)何緣所生(現果。但)立生(及)老死(二支。)所引(因種。)別立識等五支(答)。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所引)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生老死之)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續生時。謂中有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
(六問。)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一則立名不同。二則廣略有異。故問之也。
(答。)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緣起)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位。)分(為)愛取二(支。若發業者。一發則已。)無重發義(是故但)。立一無明(支。又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雖(于四種)取支(之)中(通)。攝諸煩惱(法。)而愛(于)潤(業偏)勝(所以)。說是愛(力偏)增。
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苦集諦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且依初後分愛取二者。初為愛。後為取也。
(七問。諸支相望。為是唯在自地。或與他地亦互為緣。答。)諸緣起支。皆依自地(然或)。有(支)所發行(業。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設或)不爾(則如)。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地之)定。應非行支(以)。彼(上)地(之)無明猶未起故(必先得彼定已。彼地無明方得現故。又問)。從上下地(轉)生下上(地)者。彼緣何(地之境界)受而起愛支(答)。彼愛亦緣當生地(之)受(支)若現若種(而起。)於理無違(八問。諸支同世耶。異世耶。答)。此十二支(前)。十(是現在)因(後)。二(是未來)果。定不同世(于前十支)。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三支。)或異(世。)或同(世。)若(生老死之)二(愛取有之)。三(無明等之)。七。各定同世。
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約未潤位則異世。約已潤位則同世也。
(九問。或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重耶。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現在生老死果。由於過去十支因。現在十支因。決招未來生老死果。是故足顯輪轉。因滅果生。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是故得離斷常。設謂一重不足。須兩重者。兩重又或不足。須更設施三重。便有無窮之失矣。二料簡支義竟。
△二諸門分別十五。初假實門(至)。十五惑業苦攝門。今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即)。已潤(之行等)六支。合為有(支)故(所以有支是假)。即識等五(果之上。有生老死)三相(分)位(差)別(名之)。為生等故(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七支)非一事。
△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以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七唯不染(以識。名色。六入。觸。受。及生。老死。皆是無覆無記)。異熟果故(然此)。七(支于現起)分位(之)中。容起染故(所以瑜伽第十)。假說通(染不染之)二(耳。)餘(行有二支。)通(染不染)二種。
△四獨雜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獨。即純也。餘九是雜相者。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門。
六(支)唯(心法而)非色(法。)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六支皆)通(色心)二種。
△六漏無漏為無為門。亦可分為二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七三性門。
無明愛取(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無記。行(支)唯善(與)惡。有(支)通善(通)惡(及通)無覆無記。餘七(支)唯是無覆無記(然於)。七(支)分位(之)中亦起善染(是故瑜伽假說通二)。
△八界地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謂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謂欲界也。無想天唯有色之半支。無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之)行支。能伏下地(煩惱。)即苦麤等六種行相。有求(地)上生而起彼(行)故。
由下地惑。發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離。欣厭行成。乃發上地業行也。此亦可別名能治所治門。
△九學等三攝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智慧)。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違有支故者。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也。雜修下。釋難。難曰。若爾。則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釋曰。不還果人。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福生福愛廣果三天之故業而生五淨居天。非是新造此業。故於理無違也。
△十見等所斷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時)心(皆與)。俱生愛俱故。餘(之)九(支。)皆通見修所斷。
此門釋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義也。九種命終心者。如欲界命終時。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無色界心。色無色界命終亦爾。三三成九。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徧)斷一切支(之)一分。又(彼論)說全(一)界(之)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之)煩惱能發(然彼)。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亦不)。謂(一切)感後有(之)行皆(是)見所斷(惑)發(也。)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各各)通見修所斷。
此下第二正義也。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謂欲界煩惱。結欲界生。色界煩惱。結色界生。無色界煩惱。結無色界生也。但說全界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唯修所斷。則知愛取二支。亦通見所斷矣。但說往惡趣行唯分別惑能發。不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惑發。則知無明一支亦通修所斷矣。
然無明支正發(惡趣)行者。唯見所斷。助(發諸趣行)者(則便)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潤生)者(則亦)不定。
此明發業潤生煩惱。皆有正有助。故斷亦不定也。惡趣。謂地獄餓鬼畜生。及無想天。八難等處。必由分別無明。起於增盛善惡業行。乃可熏成惡趣識等五果種子。故須陀洹既見道已。永斷三塗無想八難種子。永不墮彼諸處也。其餘俱生無明。亦能助發諸趣業行。若助發三塗惡行者。雖屬俱生。亦見所斷。以證初果時。永閉三惡趣門故。助發人天行者。則修所斷。以設不勝進。猶有七返來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潤生之愛取。唯屬俱生煩惱。所以唯修所斷。助潤生之愛取。亦與分別煩惱相應。若屬分別。亦見所斷。若屬俱生。則修所斷。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以)。對治(彼之出世道若)起時。彼(染汙法即)永斷故(若)。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以皆)。不違道(品)故(問曰。既云非性應斷。如何又言皆通二斷。答曰)。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之)煩惱(故說為斷)。二不生故。謂(依分別煩惱。方起彼法。今既)斷彼(所)依。令永不起(故說為斷)。依離縛(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無覆無記(共有九支)。唯修所斷。依不生(義名)斷(故)。說(行支有支中一分招)諸惡趣(之業。及招)無想(果之有漏善)定(并有支中所攝識等五支。以因該果。兼具生老死)。等(共有九支)。唯見所斷(若夫)。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此更約自性應斷非性應斷。以判見修二斷義也。染汙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惡。不論見修二斷。皆名自性應斷。以初起出世道時。頓斷分別無明愛取。及斷惡行惡有。數數修習出世道時。漸斷俱生無明愛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謂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體唯異熟無覆無記。不論見修二斷。皆名非性應斷。但約離縛名斷。則是修所斷攝。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識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約不生名斷。則是見所斷攝。如行支有支中之惡業及無想定。乃至三塗八難無想天之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於前諸斷如應當知者。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於見修二斷。所餘諸支。依離縛不生二義。亦通見修二斷。十見等所斷門竟。
△十一受俱門。
十樂捨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皆得與)苦(受)俱(但)。非(與)受(支)俱故。
△十二三苦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除死老支)。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若)。依捨受(名為行苦)說(者。則)十一少分(是行苦攝。)除老死支(無容捨故)。如(上文)壞苦(中)說。
行苦自有通局二義。若約有漏有為剎那遷變皆名行苦。則通攝十二全分。若約壞苦依樂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捨受立者。則局攝十一少分也。
實義如是(若)。諸聖教(之)中。隨彼相增(則)。所說不定。
△十三四諦門。
皆苦諦攝(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行有是)。業(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
△十四四緣門。
諸支相望(唯)。增上(緣)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緣起)。契經依定(有者。所以)唯說有一。
愛望於取(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有望於生(有即識等五種。生即識等現行)。有因緣義。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則)。行望於識。亦作因緣(若說識支是識種者。則行支非識親因)。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乃)。依無明(俱)時(思)業(之)習氣說(以與)。無明俱故。假說(業種以為)無明(而)。實是行種(非指無明為行因緣也)。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容有三緣。但)。無因緣者。依現(行)愛(支)取(支及)唯(以)業(種為)有(支而)說。無明(現行癡心所。)望行(現思心所。)愛(支現行。)望於取(支現行。)生(位心心所。)望老死(位心心所。)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緣。但)有所緣緣。餘支相望(則等無間及所緣緣)。二俱非有(但有增上緣耳)。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若)。異此(四義而互)相望(則)。為緣(又復)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一隣近。則非隔越。二順次。則非逆次。三不相雜亂。則不以行種為無明等。四實。則不依假借說也。若隔越相望。如無明望識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無明等。若相雜亂。及隨轉門約假借說。事非一槩。但依前文四緣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業苦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三支。)是惑所攝。行(支及)有(支中)一分。是業所攝(識等及生老死)。七(支與)有(支中)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支)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不依種有說也)。有處說識(支是)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不依識種為識支說)。惑業所招(識等七支)獨名苦者。唯苦諦攝(不通集諦故。又)。為(令有情)生厭(離)故。
二別釋有支竟。
△三結屬頌意。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第三家釋竟。
△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二。初正明生死相續。二例明淨法相續。初中三。初標徵。二解釋。三屬頌。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分段變易二種)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無漏二業。皆屬增上緣攝。但以業招生顯。故復名因也。餘可知。
△二解釋二。初釋分段生死。二釋變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為因。)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釋變易生死三。初正釋。二會異。三料簡。今初。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為因。)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無漏有分別業。即有為無漏業也。改轉身命。謂改穢為淨。轉短為長也。
△二會異。
或名意成身(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勝鬘)契經說(譬)。如(以)取為緣(以)。有漏業(為)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以)無明習地為緣(以)。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獨覺(及)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會勝鬘經所謂意成身。即今不思議變易生死身也。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于)本(時之身。猶)如變化(非新生)故。如有論說(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答)。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釋不思議變易身。復名變化身也。如有論下。引證可知。二會異竟。
△三料簡。
(難曰。)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則)。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喻)。如諸異生(之)拘(于)煩惱(障)故(又無漏有分別業。是道諦攝)。如何道諦(乃)實能感(變易生死之)苦(答曰)。誰言實感(難曰)。不爾如何(答曰。但由)。無漏(勝)定(勝)願資(於三界已感異熟之故)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以無漏業資助。令其)。展轉增勝。假說名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也。又)。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無漏業)獨能感(也。)然所知障(在菩薩分中。雖助變易生死。而在定性二乘分中。仍復)。不障解脫(以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用故(問曰)。何用資感(變易)生死苦為(答曰。為欲)。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來之)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譬)。如(世間)延壽(之)法(以)。資現身(故業之)因。令彼(故業因種。)長時與(今現身之)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問曰。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彼復何須所知障助(答曰)。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若)。不執菩提(及)有情(皆是)實有(則)。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此所知障。所以)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變易生死則)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是中)。若所留身(從)。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以是)。二乘異生所知境故(若從)。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此變易之身以)為無漏出三界者(乃)。隨(無漏業之)助因(而)說。
二解釋竟。
△三屬頌二。初結屬。二釋疑。今初。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有漏無漏)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俱執著故(名之為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二釋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異熟盡。復生異熟。變易既無分段。何名既盡復生餘等。答釋可知。
雖亦由現(行令)生死相續。而(惟)種定有(故)。頌偏說之(若現行則不定有也)。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相故)。故不說現(若夫前六轉識。名為)。現異熟因(要至未來。方感異熟之果。現在)。不即與果(又酬前滿業之無記)。轉識(多有)間斷(是異熟生)。非(是真)異熟故。
又疑曰。現行諸業。現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續。何故頌中但舉習氣說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續竟。
△二例明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之)種(子。)轉得始起清淨種(之淨)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二釋生死由何難竟。
△三釋違經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不離識。二轉釋無性即識性。初中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依他性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性。故此(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喻)。如無常等性(與無常等法。乃非異不異)。非不見此(圓成實。而能了)彼(依他性也)。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義類相攝。初中二。初別釋頌文。二總申頌意。初又三。初釋徧計所執性。二釋依他起性。三釋圓成實性。初又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計度之心)。品類眾多。說為彼彼(此)。謂能徧計之虗妄分別(心也。)即由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此)。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也。)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蘊處界等。實德業等。乃至有無一異俱不俱等。
△二廣釋二。初總分文。二別解釋。今初。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第二句。示所徧計境。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二別解釋三。初釋能徧計。二釋所徧計。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今初。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第二正。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又聖教)。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之)種(子)為所緣故。
所取能取。即能緣所緣也。此顯八識皆能徧計。說阿賴下。更引證以顯第八亦能徧計。葢所緣既是妄執種子。則能緣亦必是妄執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之)執我法者。是能徧計(經中)。唯說意識能徧計故(以)。意及意識。名(為)意(與)識故(有)。計度(及)分別(乃為)。能徧計故(前五及第八非能徧計也)。執我法者。必是慧(心所)故。二執必與無明(心所)俱故(第八無慧癡二心所相應。非能徧計也)。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諸善心所非能徧計也)。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喻如)。執有執無不俱起故(善慧心所亦非能徧計也)。曾無有執非能熏故(第八但是所熏。決非有我法二執也。夫)。有漏(諸)心(心所)等。不證實(理)故。一切皆名虗妄分別(然不皆名為能徧計。以其)。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皆是)能徧計攝(尚以似能所取。便名能徧計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且)。如來後得(無漏智心。亦似能取所取相現。豈亦)應(名為)有執故。經說佛(後得)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能所)緣用。應非智等。雖(聖教)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緣徧計。)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只有)二。而有(千)二(決乃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法)等(上所起)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此護法正義也。初第六下。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義。次雖說藏識下。通前所引聖教。後由斯理趣下。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但由所徧計有不同。故頌言彼彼耳。宗鏡錄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及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即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也。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法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謂染汙相應之第六識也)。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識。及有漏第八識。各了自相分境。故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初釋能徧計竟。
△二釋所徧計。
(問曰。)次所徧計。自性云何(答曰)。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之)所緣緣故(問曰)。圓成實性。寧非彼(徧計執所緣之)境(答曰)。真非妄執所緣境故(若)。依展轉(而)說亦(可是)所徧計(然)。徧計所執。雖是彼(能徧計心之)境。而(無實我法。)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如計繩為蛇。即是計麻為蛇也。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者。如計蛇時。亦未甞有蛇。仍惟有繩。故蛇非所緣緣。亦復非所徧計。當知徧計之所緣緣。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計蛇時。仍即于繩起計。仍以本質繩為疎所緣緣。眼識相分繩為親所緣緣。意識于中妄起蛇怖。名為非量。名為徧計執也。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此亦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次義正。
有義。三界(所攝有漏)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虗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分及)相分。即(是)能(取)所取。如是二分。情(之所)有理(之所)無(故)。此(能所二)相說為徧計所執(此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以是)。虗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虗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妄以自證分為依他起性。見相二分為徧計所執也。
有義。一切(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世出世間所有)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相見二分。)妄執定實(我法及執)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有無之二。或一異之)二(等。)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分)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此護法正義也。俱者。亦有亦無。或亦一亦異也。不俱者。非有非無。或非一非異也。此等執實戲論。方名徧計所執。若夫相見二分。本是從緣生起。豈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攝論云。一者唯量。義無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塵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也。相等四法。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謂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也。十一識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者識。謂染汙意。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七數識。謂算計一乃至無量。八處識。謂器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十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汝若)。許(者則)應聖智不緣彼(二分)生(或復)。緣彼(二分之)智品。應(是集諦而)非道諦(汝若)。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者)應知有漏(二分。)亦爾(但是依他起性)。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以凡)。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既非有體。則便)不熏成種(既不熏種。則此)。後識等(復)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是(第八識之)相分(所)攝。豈(以)非有(之)法(而)能作(現行諸識之親)因緣(又)。若緣所生(之)內相見分非依他起(則相見)。二(分)所依(自證之)體。例亦應然(同屬徧計。以均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
此破斥初義也。文並易知。初釋徧計所執性竟。
△二釋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體。二簡釋。初承前出依他體。即釋頌第五句也(依他起自性)。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二簡釋。即釋頌第六句也(分別緣所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若夫)。淨分依他。亦(可名)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後得智亦有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淨分依他亦圓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無畏等。以是修德。名淨依他。以其稱性。復可名圓成實。二釋依他起性竟。
△三釋圓成實性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對依他明非一異。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初正釋圓成實體性。即釋頌七八兩句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徧常。體非虗謬。簡自共相虗空我等。
此先釋圓成實三字之義也。徧故圓滿。常故成就。非虗謬故名實性。諸法自相。謂現量所得俗諦法體。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如色香味觸等。以其各各差別。故非徧圓。諸法共相。謂比量所得俗諦道理由名言等顯示不謬。如無常無我等。以其約義詮表。故非常成。虗空因色顯發。對有質礙而得其名。我非實有自性。依五取蘊施設假名。故皆虗謬。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圓成實)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料簡頌意也。無漏有為。即淨分依他。所謂四智菩提等。離倒。故亦可名為實。究竟。故亦可名為成。勝用周徧。故亦可名為圓。然頌中所說圓成實性。但指二空所顯。不指有為無漏也。
此(圓成實性。)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以)。二空所顯(之)真如為性(頌中所)。說於彼(二)言(乃是)。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頌中)。常遠離(三)言(乃是)。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頌中)。前(之一)言。義顯(但空徧計。)不空依他(頌中)。性(之一言。乃)顯二空非(即是)圓成實(二空所顯乃名為圓成實。以)。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正釋頌中於彼常遠離前性七字之義也。
△二對依他明非一異。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若言)。異(者則。)應真如非彼(依他之)實性(若言)。不異(則)。此(圓成實)性應是無常(又)。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根)本後(得二)智(之)用(亦)應無別。
此先釋第九第十兩句也。彼依他性。通於染淨。乃是後得智境。此圓成實。唯淨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異。由此觀之。馬鳴謂無明熏時即真如熏。乃約異而不異。如觸波時。全觸于水。非定一也。護法謂賴耶受熏。非關真如。乃約不異而異。如波動時。濕性無動。非定異也。若執真如定實受熏。則應變異。何名真如。若執真如定不受熏。則應真如不徧一切。離法性外別有諸法。何異一分無常一分常之外道。習二宗者。曷深思之。
(問曰。)云何二性非異非一(答曰)。如彼無常無我等法。無常等性。與(諸)行等(生滅之)法(若言)。異(者則。)應彼(行等)法。非無常等(若言)。不異(則)。此(無常等。)應非彼(行等法之)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葢依他起)。法與(圓成實)法性。理必應然(以)。勝義世俗(必)。相待(而)有故。
此釋第十一句也。無常無我等法。謂諸行無常。亦復無我。如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眼無常。耳鼻舌身意無常。色無常。聲香味觸法無常。眼識無常。乃至意識無常。既無常。則無我。無我故空。不淨苦惱。是故蘊處界等各有法體。名為自相。無常無我苦空不淨。徧于諸法。名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異。若言定異。則蘊處界不應無常及無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與無常既一。則受想等與色異故。應非無常。餘可例知。故非定一定異也。今依他法與圓成性。亦復如是。圓成實性。是勝義諦。依他起性。是世俗諦。二諦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異。波水繩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即釋頌第十二句(非不見此彼)。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虗妄變現。猶如幻事。陽?。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問曰。若必證見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則初心修觀。即應便觀真如。何故大乘止觀。乃令先觀徧計。次觀依他。後觀圓成實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觀真如。必將妄計一个無名無相曠若虗空者以為真如。便成徧計所執。此病最不可救。以不達諸法當體無性。墮惡取空。不知所觀空理。正是第六識之相分。假使一切時中空境現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撥萬行。亦秪可生無色天中。若因見此空故。破戒破見。直墮阿鼻大地獄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門。皆令眾生。即於現前諸法強觀無實。既知無實。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實性。既悟實性。方能從體起用。夫強觀無實者。觀徧計也。解如幻者。觀依他也。悟實性者。根本智也。從體起用者。後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繩。愚小無知。妄計為蛇。若不即從所計之蛇如實觀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須蛇計既息。然後知繩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種種大小諸繩。一一諸繩皆無實性。隨意所作。喻後得智。故知大乘止觀。成唯識論。觀心妙訣。曾無兩途。初別釋頌文竟。
△二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正所謂一依他一切依他。一徧計一切徧計。一真實一切真實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義類相攝十三。初與六無為相攝(至)。十三結略指廣。今初。
(問曰。)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答曰)。三皆容攝(若于)。心等變似虗空等相。隨心生故(則是)。依他起攝(若有)。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虗空等義(則是)。圓成實攝(然而)。有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定屬依他(若是)。無漏心等(所緣六無為法。)容二性攝(以是)。眾緣生故。攝屬依他(以其)。無顛倒故(亦可)。圓成實攝。
△二與七真如相攝。
(問曰。)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之)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之)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之)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諦之)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諦之)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諦之)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諦之)實性(答曰)。此七實性(皆屬)。圓成實攝(以是)。根本後得二智境故(若)。隨相(而相)攝者(則)。流轉苦集三(種真如。)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雖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體。離名絕相。唯根本智之所親證。依此真體。約義差別。說七種名。乃後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圓成實攝。或可于無流轉中妄執流轉。無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徧計性攝。又真如不變隨緣。舉體而為流轉苦集諸雜染法。即是依他性攝也。
△三與六法相攝。
(問曰。)三性(與)六法相攝云何(答曰)。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六法。即五蘊及無為法也。妄執六法。皆徧計性。緣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圓成實性也。
△四與五事相攝(即五法。一相。二名。三分別。亦名妄想。四正智。五真如。亦名如如)。
(問曰。)三性(與)五事相攝云何(答曰)。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之)心(心所)等。立為分別。無漏心(心所)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而)。不說能(詮)所詮(以上)。四(事皆)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之)相分名(為)相。餘(見分及能變之體皆)名(為)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故但)。假說為名(正智真如)。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徧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徧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相即)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執所執(乃)。隨名(而)橫計(其)。體(則)實非有(所以)。假立義(相之)名。
(以上)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尤為盡善)。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五與五相相攝(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二相屬相。四被執著相。五不執著相)。
(問曰。)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所詮(相)能詮(相。)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之)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以)。後得(智為他說法。)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被執著相。唯依他起。虗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與四真實相攝(一世間所成真實。二道理所成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問曰。)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煩惱所知)。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世間)真實。唯初(徧計)性攝(以是)。共所執故。第二(道理)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二釋並通。第二通屬三性者。執理則屬徧計。無執則屬依圓。雜望屬依他。清淨屬圓成實也。
△七與四諦相攝(苦集滅道)。
(問曰。)三性(與)四諦相攝云何(答曰)。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種行觀。)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徧計)。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圓成)。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苦有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徧計)。二(既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依他)。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如法與)。苦和合故(圓成)。空有三者。一(觀)無性空(謂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依他起法)。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無故。二(觀依他)異相無我(謂)。與妄所執(之)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二)。無我所顯(真如)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能)徧計(心)所執自性執(之)習氣(是)。執彼(之)習氣(故)。假立彼(習氣集)名。二等起集。謂業(與)煩惱(即依他性)。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之)真如(即圓成實)。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以)擇滅(智。令能所)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空真如(之性本寂滅)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性空)故。二永斷道。能斷(染分)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依圓之)二(性)。
七三(之)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謂于三性皆悉通達。乃名徧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諦四種行觀。及集滅道三諦。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釋者。謂皆初句屬徧計。第二句屬依他。第三句屬圓成實也。或假或實者。謂集諦三性。惟約實配。餘六三性。或有假說也。
△八與三解脫相攝。
(問曰。)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答曰)。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無)相。如次應知。
空解脫門。知徧計空。無願解脫門。于依他法無所願求。無相解脫門。證圓成實。離有無相也。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我法本無故)。二自然無生忍(緣起無作故)。三惑苦無生忍(究竟不生故)。如次此三(無生忍。)是彼(三解脫)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
(問曰。)此三(性)云何攝彼(真俗)二諦(答曰)。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如軍林等。但有假名)。二行世俗(如蘊處界等。隨緣生滅故。亦名道理世俗)。三顯了世俗(即安立世俗。以後得智安立真如故)。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理)勝義。謂(即)真如(乃最)。勝之義(理)故。二(所證)得勝義。謂(即)涅槃。勝即義故。三(能證)行勝義。謂(即)聖道(以)。勝(而)為義故(此三勝義)。無變(易。)無(顛)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十凡聖智境。
(問曰。)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曰)。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性。非所緣緣故(然)。愚夫(妄)執(為)有。聖者達(其本)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凡聖)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假實分別。
(問曰。)此三性中。幾假幾實(答曰)。遍計所執(以其)。妄安立故。可說為假(以其)。無體相故(亦可說)。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諸和集相也。相續者。心及心所無間轉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此皆別無自體。故名為假。心者。八識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塵十一種色法也。現在剎那從種起現。故名為實。依此實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實因而施設也。問曰。二卷已破假說依實。此復何云假依實有。答曰。心外實法。決定是無。所以假說不必依實。今約唯識所現諸法。有實有假。實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則有實然後有假。而若假若實。同名俗諦。不同外道餘乘所執心外實法也。問曰。前云勝義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圓成實性。不依他緣施設。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則不立勝義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動。乃說水為靜也。然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圓成實性。非依他緣而施設也。
△十二異不異分別。
(問曰。)此三(性)為異。為不異耶(答曰)。施說俱非(以)。無別體故(非異。以)妄執緣起真義(三各)別故(非不異)。
只此不思議法體。妄執之則為徧計。隨緣起則為依他。約真義則是圓成實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執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為我實實法。皆徧計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義。皆圓成也。性相真源。從此和盤托出。讀者幸深思之。
△十三結略指廣。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三釋違經三性難中。初正釋三性不離識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轉釋無性即識性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頌曰。即依此三性。立彼三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無性。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結示勸信。初中二。初釋三無性。二釋識實性。初釋三無性。即前兩頌。
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立彼後說三種無性。謂即(是一)相(無性。二)生(無性。三)勝義無性。故佛密意說一切法皆無自性(者。)非(謂)性全無(也。頌中)說密意(之)言。顯非(究竟)了義。謂後(依圓)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妄執實有我法自性。此(托依圓所起我法二執。)即名為徧計所執。為除此執。故佛世尊於(依圓之)有及(徧計之)無。總說無性(不過為遣執耳。問曰)。云何依此(三性)而立彼三(無性答曰。)謂依此初徧計所執。立相無性。由此(徧計所執)體相。畢竟非有。如空華故。依次依他。立生無性。此(依他起。但)如幻事。託眾緣生。無如妄執自然性故(所以)。假說無性。非(依他起體)性全無。依後圓成實。立勝義無性。謂即勝義。由遠離前徧計所執我法性故。假說無性。非(謂勝義體)性全無。如虗太空。雖遍眾色。而是眾色無性所顯。雖依他起(性。但是世俗。)非勝義故。亦得說為勝義無性。而(恐第三)濫(同)第二。故此不說。
如太虗空。喻勝義也。眾色。喻依他也。有眾色處。未嘗無空。可喻真如徧一切法。無所不在。眾色無處。太虗乃顯。可喻真如。遠離徧計所執我法。然勝義無性之名。亦可以名第二依他起性。以依他起。但世俗有。非勝義故。然若說此義。則恐第三反濫第二。是故第二但名為生無性。第三乃名勝義無性。顯此圓成實性。但是遠離徧計所執我法二性。假說勝義無性。其實真如徧在依他起處。而依他無性。性即真如。譬如眾色無性。性即太空。非色滅空。空非色外。故般若心經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乃圓成與依他非異非不異之義。只為眾生一向執異。故但言不異以遮情計。亦非更執定不異也。此借虗空以喻勝義。借眾色以喻依他。故作此說。若約法直說者。則對色顯空。對空顯色。色空皆屬依他起攝。色空無性。妄則俱妄。真則俱真。是則非色非空。而空而色。名圓成實。亦名勝義無性。故云。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又云。性色真空。性空真色等也。學者須以大乘止觀三性三無性義參之。必有恍然得悟者矣。
△二釋識實性。即後一頌。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是一切法勝義諦故。然勝義諦。略有四種。一世間勝義。謂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二道理勝義。謂苦等四諦(世出世因果。真實不虗謬)。三證得勝義。謂二空真如(約能證之智言)。四勝義勝義。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言)。此(頌)中(所言)勝義(乃)。依最後(勝義勝義而)說(以)。是最勝道(品)所行(證之)義故。為簡前三(勝義。)故作是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顯非虗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虗妄義(頌中)。亦(之一)言。顯此(勝義)復有多名。謂名法界及實際等。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一切位者。聖凡因果世出世間諸分位也。由真如不變隨緣。故云於一切位。由真如隨緣不變。故一切位常如其性。湛然。即如字之義。不虗妄。即真字之義。所謂在凡不減。在聖不增。處生死而不染。證涅槃而非淨。如水與冰。同一濕性。豈凝然死定之謂哉。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虗妄。謂(依他起上)徧計所執。二者真實。謂(依他所顯)圓成實性。為簡虗妄。說實性言。復有二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初一番。即約依他辨二性。如繩上無蛇但有麻也。次一番。即約真俗辨二性。如氷水雖殊濕性無異也。故佛性論云。二性不可滅。一性可得滅。何以故。分別性本來是無。故不可滅。真實性本來是真。故不可滅。依他性雖有不真實。是故可滅。即是此中遣相證性之義。初正釋頌文竟。
△二結示勸信。
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說無性言。非極了義。諸有智者。不應依之(而)總撥諸法都無自性(也)。
已上大科第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竟。
△三明修行位次二。初略標五位。二廣釋頌文。初中二。初問。二答。今初。
如是(前來)所成唯識相性。誰(等之人)於幾位(次)如何悟入。
謂前有二十四頌。成立唯識之相。第二十五一頌。成立唯識之性。相成則遣虗存實。捨濫留純。攝末歸本。隱劣顯勝之義俱立。性成則遣相證性之義亦立。此領前也。一問誰人悟入。二問有幾位次。三問如何悟入。此啟後也。
△二答。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此標答也。大乘二種性者。答上誰人之問。略於五位。答上幾位之問。漸次悟入。答上如何悟入之問。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一(者)本性(中法爾成就)住(此菩薩)種(子)性(類差別不由今有。)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因。二(者熏)習所成種性。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要具大乘此二種性。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此下皆釋答也。法界等流法。謂如來證法界已。從後得智流出語言文字。能詮法界妙理之法也。聞而思。思而修。熏成種子。名為習所成性。若但有本性大乘種子。而無熏習所成大乘種子。則不能令其展轉增盛以至成熟。若元無本性大乘種子。縱令熏習。亦不成種。現見有人。未聞教時。渾若不知。既聞教已。便速開悟者。是有本性種子。亦有熏習種子故也。復見有人。未聞教時。茫然不知。既聞教已。雖不頓悟深生渴仰者。但有本性種子。未有熏習種子故也。復見有人。未聞教時。茫然不知。既聞教已。與不聞同。絕不飡採。都無信樂者。原無熏習種子。又無本性種子故也。然依瑜伽師地論等。則一切眾生。定有五性差別。若依法王經。如來藏經等。則一切眾生。定無五性差別。當知皆是悉檀益物。隨機異說。若依圓覺了義。楞伽心宗。則五性差別。歷然不亂。而仍一一無性。若遇如來。根無大小。皆得成佛。今謂五性若是定無。則如來不應為實施權。說三乘教。五性若是定別。則如來不應開權顯實。說唯一乘。若於法華三草二木一地一雨之喻。深思細繹。則經論異說。互相影略。妙旨冷然。蓋蠢動含靈。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得作佛。此唯識性也。五性差別。種現不同。此唯識相也。相之與性。不一不異。是故以相局性。則性隨相局。以性融相。則相隨性融。性隨相局。不可即與之言其融。所以如來有隨情巧說。亦名隨他意語。亦名為權。相隨性融。不可終使之執其局。所以如來有隨智妙說亦名隨自意語。亦名為實。儒云。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中人以下。不可語上。應病與藥。權實並設。病去藥忘。權實俱泯。此可意知。不可言盡。今成唯識教。以別接通。以通含別。亦兼含圓。唯其帶通方便。故須立五性差別。唯其正詮別理。故云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唯其兼含圓理。故云真如與一切法非異非不異。又云。若執唯識真實有者。亦是法執。又云。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乃至舉一煩惱心所。亦能徧緣有漏無漏事境名境等也。
何謂悟入唯識(之)五位。一資糧位。謂修大乘順解脫分。二加行位。謂修大乘順決擇分。三通達位。謂諸菩薩所住見道。四修習位。謂諸菩薩所住修道。五究竟位。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三乘皆有五位。而二乘但悟我空。不達法空。故唯大乘五位。乃能悟入唯識相性也。資糧順解脫等。下文自釋。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謂諸菩薩於識相性。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除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由聞唯識相性而生信解乃發無上大菩提心。發此大心。即名菩薩。從此熾然修集菩提資糧。資糧漸積。信解益深。即是觀行相似二位也。以定慧力加行決擇。伏除二取而引真見。即相似後心也。信解之時。先信解相。隨信解性。通達位中。先通達性。隨通達相。既通達已。即以所見真俗妙理數數修習。淨除習氣。皆即分證位也。習氣盡時。出障圓明。即究竟位也。約性則始終平等。約修則五位不同。然此五位。義兼通別。亦復含圓。若三藏菩薩。因位無斷惑義。非此所攝。若乾慧名資糧。性地名加行。見地名通達。薄地已上名修習。佛地名究竟者。通教位也。若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名資糧。十向後心名加行。初歡喜地名通達。十地等覺名修習。妙覺名究竟者。別教位也。若五品十信名資糧。十信後心名加行。初發心住名通達。住行向地等覺皆名修習。妙覺名究竟者。圓教位也。今資糧位中。不立住行向名。故非純約別教。修習位中。具列歡喜地等十名。故非純約通教。又歡喜地。頓斷分別我法二執。若惟別教。不應到此方斷我執。若唯通教。不應能破法執無明。故知是通含別。別接通也。然設非圓教妙覺。胡能究盡明了唯識相性。盡未來時化度含識。故云亦復含圓。初略標五位竟。
△二廣釋頌文五。初釋資糧位(至)五釋究竟位。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初資糧位。其相云何。頌曰。乃至未起(順決擇)識求住唯識(真勝義)性(然)。於二取隨眠。猶未能(永)伏滅。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明地所攝。三明修行相。初中二。初釋前二句明位。二釋後二句明惑。今初。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乃至未起(加行位中)順決擇識(然已專志)。求住唯識真勝義性。齊此皆是資糧位攝。為趣無上正等菩提。修習種種勝資糧故(名資糧位。又復以其)。為有情故。勤求解脫。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此明發心以後。加行以前。皆名為資糧位。即住行向三賢位也。緣於唯識真勝義性。觀察法空。故稱為深。能以三事練磨其心。誓無退轉。故稱為固。徧欲度脫法界有情。不單自利。故稱為大。菩提。此翻為覺。一切眾生。長夜在迷。返迷歸悟。皆可名覺。故有發聲聞菩提心者。有發緣覺菩提心者。皆名發心。今云深固大菩提心。大簡聲聞緣覺。固簡藏教事度。深簡通教界內無生也。順決擇識。解在下文。勝資糧者。即是福智二事。亦如下釋。解脫者。無上涅槃。分者。因義。亦支義也。
△二釋後二句明惑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作意資糧四勝力故。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猶)未能了(知)能(取)所取(其性本)空。多住外門修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之)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隨眠)不起二取(之)現行。
四勝力者。一因力。謂發大心。二緣力。謂親近善友。三作意力。謂勤求無上菩提。四資糧力。謂修習福智也。多住外門者。理觀名內。事相名外。雖亦修習理觀。而理觀力微。未能稱理修行六度。故多依事相也。
△二廣釋二。初釋二取隨眠。二釋未能伏滅。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轉釋二障。今初。
此(頌中)二取(之)言(乃)。顯(執彼)二取(之)取(謂)。執取(有)能取(之見分)所取(之相分)性(而不達無性)故(此)。二取(之)習氣。名彼隨眠(以其)。隨逐有情。眠伏(于)藏識(故。又)或隨增過(失。)故名隨眠(當知)。即是所知煩惱(二)障種(子)。
心王心所。由現緣力。變似能取所取相現。本是依他起性。非有實我實法。愚者不達。遂執取之執為實我。成煩惱障。執為實法。成所知障。由執取彼二取現行。復熏成彼二取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展轉增過。無由出離。故名此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為二取隨眠也。
△二轉釋二障二。初正釋。二結判。初中二。初釋煩惱障。二釋所知障。今初。
煩惱障者。謂執(取彼)徧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而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隨煩惱。此皆擾(亂)惱(害)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薩迦耶。此云積聚。實我薩迦耶見。謂執積聚為實我也。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妄認六塵緣影為自心相。皆此我見所攝。由此我見為本。方起根隨煩惱。故名上首。言百二十八者。迷於欲界四諦。各具十惑。共有四十。色無色界。但各除瞋。各三十六。通前一百十二根本煩惱。唯見所斷。欲界任運貪瞋癡慢身見邊見為六。色無色界除瞋各五。共有十六根本煩惱。是修所斷。二斷合論。故有一百二十八也。諸隨煩惱。或彼等流。或彼分位。頭緒多端。故不列數。
△二釋所知障六。初正釋所知。二分對諸識。三對三性心。四二障辨異。五對四無記。六問答釋妨。今初。
所知障者。謂執(取彼)徧計所執實法薩迦耶見而為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覆(于)所知(有為無為)境(之)無顛倒性。能障(四智)菩提。名(為)所知(之)障。
實法薩迦耶見。謂執積聚為實法也。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自性。皆此法見所攝。由此法見。復起疑癡貪恚慢等及諸隨惑。不達所知真如無顛倒理。名所知障。當知前煩惱障。謂煩惱即障。乃持業釋。今所知障。謂所知之障。乃依主釋也。
△二分對諸識。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異熟識俱。彼(異熟識極)微(細)劣(弱)故(又)。不與無明慧相應故(又所知障。要須)。法空智品與俱起故(當知)。七轉識內。隨其所應或少或多。如煩惱說。眼等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法見(法)疑(及法慢)等。定不相應。餘(法貪法瞋法癡)由意(識)力。皆容引起。
法空智品與俱起者。由有所治。乃有能治。唯六七二識。能起法空智品。故唯六七二識。實有所知障也。第七但有四障。謂法癡。法見。法慢。法愛。故名或少。第六具有六障。謂加法恚。法疑。故名或多。眼等五識。雖容有法貪法恚法癡。但是第六之所引生。非能自起。故必第六入法空觀。乃能治滅。亦非能自治也。
△三對三性心。
此(所知)障。但與不善無記二心相應。論說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癡(與)無癡等(善心)不相應故。
△四二障辨異。
煩惱障中。此(所知)障必有。彼(煩惱障)定用此(所知障)為所依故。體雖(同是見疑無明等)無異。而(執我執法作)用有別。故二隨眠。隨聖道(之)用有勝有劣(而)。斷惑(有)前(有)後。
由迷法故。方起我執。如迷杌。方謂是鬼。迷繩。方謂是蛇。故煩惱障。必以所知障為依也。法空觀道用勝。能斷二障。生空觀道用劣。但斷煩惱。
△五對四無記。
此(所知障。)於(四種)無覆無記性中(唯)。是(異熟無記中之)異熟生(攝。)非餘三種。彼威儀等。勢用薄弱。非(能)覆(于)所知(之理而)障菩提(智)故(然)。此名(之為)無覆(者。但是)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威儀工巧變化。皆不覆障菩提。此既覆障菩提。應名有覆無記。但不覆障二乘所證生空涅槃。故名無覆耳。
△六問答釋妨。
(問曰。)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此種。契經(但)說(名)為無明住地(答曰)。無明(力)增(盛)故(所以)。總名無明。非無見等(例)。如(于)煩惱(障)種。立見一處(及)。欲(愛)色(愛)有愛(共成)。四住地名。豈彼(煩惱。但是見愛二種。)更無慢無明等。
初正釋竟。
△二結判。
如是二障(若從)。分別起者。見所斷攝(若是)。任運起者。修所斷攝。二乘但能斷煩惱障。菩薩(則二障)俱斷(然欲)。永斷二(障)種(子。)唯(地上)聖道能(之。若)伏二(障)現行(亦)。通(地前)有漏道(也)。
初釋二取隨眠竟。
△二釋未能伏滅。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二麤現行雖有伏者。而於細者及二隨眠。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麤現行。指分別所起。細現行。指任運所起。二隨眠。指分別俱生二障種子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明地所攝。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依勝解力。修諸勝行。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唯識實性。亦即真如。登歡喜地。乃能分證。然依深信發起勝解。決定了知萬法唯識。以此勝解導諸勝行。故與後加行位。同名為解行地。即別三賢及圓十信。而不立信住行向之名。亦不明先斷見思之義。故是帶通明別也。
△三明修行相二。初正釋行相。二明退不退。今初。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諸勝行中慧為性者。皆名為智。餘名為福。且依六種波羅蜜多。通相皆二。別相前五說為福德。第六智慧。或復前三唯福德攝。後一唯智。餘通二種。復有二種(勝行。)謂利自他。所修勝行。隨意樂力。一切皆通自他利行。依別相說。六到彼岸。菩提分等。自利行攝。四種攝事。四無量等。一切皆是利他行攝。如是等行。差別無邊。皆是此中所修勝行。
六波羅蜜。即六到彼岸。所謂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也。菩提分。即三十七品。所謂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也。四種攝事。即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攝法也。四無量心。即慈。悲。喜。捨。四三昧也。
△二明退不退。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修勝行時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練磨其心。於所證修勇猛不退。一聞無上正等菩提廣大深遠。心便退屈。引他已證大菩提者。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二聞施等波羅蜜多甚難可修。心便退屈。省己意樂能修施等。練磨自心。勇猛不退。三聞諸佛圓滿轉依極難可證。心便退屈。引他麤善。況己妙因。練磨自心。勇猛不退。由斯三事練磨其心。堅固熾然修諸勝行。
一菩提廣大屈。引他況己練。二萬行難修屈。省己增修練。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妙練也。更或懼此娑婆不常值佛。魔境麤強。恐墮險難者。以此深固大菩提心。迴向西方極樂世界。則千穩百當。萬無一失矣。願我同志。皆痛勉之。初釋資糧位竟。
△二釋加行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頌曰。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別申餘義。初中三。初結前標列。二出體釋名。三結屬頌文。今初。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善備福德智慧資糧。順解脫分既圓滿已。為入見道住唯識性。復修加行伏除二取。謂煖。頂。忍。世第一法。此四總名順決擇分(以能)。順趣真實決擇分故(以其)。近見道故(所以)。立加行名。非(謂)前資糧(位。總)無加行(之)義。
真實決擇。指真見道出世慧也。今能順趣此慧。故名順決擇分。然資糧加行。名別義通。以前位中。亦有加行之義。今此位中。亦具資糧之義。但加行約近立名。資糧約遠立名耳。
△二出體釋名三。初出所依體。二別釋四名三總結行相。今初。
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之)初(位)後位(而)立。四尋思者(謂)。尋思(能詮之)名(尋思所詮之)。義(尋思名義)。自性(尋尋名義)。差別(皆是)。假有實無(若能)。如實徧知此四離識(非有。)及(知能取之)識(亦復)非有(即轉)。名如實智。名義相異。故別尋求(名義)。二(種之自性差別)二相同。故合思察。
△二別釋四名四。初釋煖。二釋頂。三釋忍。四釋世第一。今初。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觀無所取。立為煖位。謂此位中。創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初獲慧日前行相故(所以)。立明得(定之)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明得定者。止也。下尋思者。觀也。尋思初位。故名為下。名無得物之功。故名但是假有。物無當名之實。故義但是假有。名義自性既非實有。則名義差別亦豈實有。皆是隨心變現施設而已。以此尋思。歷觀蘊處界等。若名。若義。若自性。若差別。皆不可得。即是慧日道火前相。能破眾生長夜迷闇執著。
△二釋頂。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觀無所取。立為頂位。謂此位中。重觀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變。假施設有。實不可得。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尋思後位。故名為上。數數修習所取實不可得之觀。令其增盛。如登山頂。周觀無礙也。
△三釋忍。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於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亦順樂忍。既無實境離能取識。寧有實識離所取境。所取能取(但是)。相待立故。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印前(所取空。)順後(能取空。)立印順名。忍(印取)境(之)識(亦)空。故亦名忍。
印前所取空。順後能取空。名印順定。亦即止也。下如實智。亦即觀也。如實智之初位。故名為下。此忍自有三位差別。印前。即下忍。順後。即中忍。忍識亦空。即上忍。大乘止觀云。彊觀諸法唯是心相。虗狀無實。復當觀此能觀之心。亦無實念。正同此中四加行觀。
△四釋世第一。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雙)。印(能所)二取(皆)空。立世第一法。謂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雙印。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立無間名。異生法中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如實智之後位。故名為上。前忍位中。下忍印所取空。中忍順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今乃二空雙印。必入真見道也。二別釋四名竟。
△三總結行相。
如是煖頂。依(于)能取(之)識。觀所取(之境本)空。下忍起時。印境空相。中忍轉位。於能取識(亦)如境(之)是空順樂忍可。上忍起位。印能取空。世第一法。雙印空相。
此唯識觀之行相。入真見道之司南也。千經萬論。從無二轍。不向此處聞思修證。終無通達之期矣。二出體釋名竟。
△三結屬頌文二。初屬頌。二引證。今初。
皆帶相故。未能證實。故說菩薩此四位中。猶於現前安立少物。謂是唯識真勝義性。以彼空有二相未除。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非實安住真唯識理。彼(空有二)相(悉皆)滅已。方實安住。
空有二相未除者。煖位頂位。依識觀所取空。則境空識有。下忍印成境空。上忍印成識空。世第一位雙印二空。則亦皆帶空相。故未得全除也。問曰。上根之人。直達空有皆不可得。當下安住唯識真勝義性。何須如此次第修習。答曰。汝今空有皆不可得六字。便是所取之名。妄謂我能直達。便是能取之識。煖位止觀。尚未夢見。而言安住唯識勝義。夢語刀刀。此之謂也。汝若實證唯識性者。必應頓了唯識之相。如六祖雖不識字。然於性相宗旨無不通達。觀彼轉識成智八句偈義。何等透徹。乃至法華涅槃諸經。一入耳根。便達奧義。豈似今人妄稱悟道。仍於教法粗疎鹵莽者哉。
△二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菩薩於定位。觀(似法似義之)影(像)唯是心(變。)義想既(已)滅除。審觀唯(是)自想。如是住內心(了)。知所取(之義)非有。次(知)能取(之心)亦無。後觸無所得。
初二句。頌煖位。次二句。頌頂位。又二句。頌下忍中忍位。第七句。頌上忍位。合此三句。即頌世第一位。第八句。頌見道位也。如是住內心者。謂能攝內心住於無義也。觸者。證也。無所得者。真如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別申餘義三。初伏惑義別。二所觀二諦。三所依界地。今初。
此加行位。未遣(空有二)相(之)縛。於麤重縛。亦未能斷。唯能伏除分別(二障之現行)二取(以分別二障。正)。違(于)見道故(其)。於俱生(二障之現起)者。及二隨眠。有漏觀心有所得故。有分別故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麤重縛者。分別二障種子也。分別二取。正違見道。故伏除之以入見道。既見道已。彼種即斷。現起俱生二障。但少分除。故云未全伏除。俱生二障種子。全然未斷。故云全未能滅。此中分別煩惱障種未斷。即約通教性地八人地言。分別所知障種未斷。即約別教十迴向言。故是以通含別。
△二所觀二諦。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俱學觀察。為引當來二種見故。及伏分別二障種故。非安立諦。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安立諦者。於苦等諸法中。安立苦等四諦理也。非安立諦者。三無性所顯二空真如。此諦通一切法無有差別。故名為非安立。離顛倒。無變易。故名為諦。學觀非安立諦。引真見道。學觀安立諦。引相見道。學觀非安立諦。伏分別所知障種。學觀安立諦。伏分別煩惱障種。但觀安立諦者。通性地也。俱觀二諦者。通含別也。正觀非安立諦者。別十向也。別向或亦觀安立諦。須約界外四諦言之。變易生死為苦諦。根本無明及無漏有為名集諦。性淨涅槃無依無住名滅諦。中道正智無作道品名道諦也。
△三所依界地。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雖方便時通諸(初二三)靜慮。而依第四(靜慮。)方得成滿。託最勝依入見道故。唯依欲界善趣身起(以)。餘(界趣中)慧(心及)厭(離)心非殊勝故。此位亦是解行地攝。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欲界善趣。指天人阿修羅也。然修羅方瞋。諸天正樂。唯人道為尤能耳。以善趣身。得根本第四禪定。於四禪中雙印二空。乃能引真見道。觸證非安立諦。若在惡趣。則有厭而無勝慧。若在色天。則有慧而無勝厭。若在無色天中。則慧厭俱無。故皆不能成此善根。二釋加行位竟。
△三釋通達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通達位。其相云何。頌曰。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二論釋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總釋頌文。二別解本智。今初。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無分別智都無所得。不取種種戲論相故。爾時乃名實住唯識真勝義性。即證真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俱離能取所取相故(以)。能所取相。俱是分別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無智外之如為智所證。無如外之智能證於如。故曰平等平等。俱離能所二取之相。不同有所得心分別戲論所現相也。
△二別解本智。有三家解。初二義非。第三義正。
有義。此智(相見)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有義。此智相見(二分)俱有。帶彼(真如)相起(方)。名(為)緣彼故。若無彼(真如)相(而可)名緣彼(真如)者。應(緣)色等智(雖無聲等相。亦可)。名聲等智。若無見分。應不能緣。寧可說為緣真如智。勿真如性(不是見分。)亦名能緣。故應許此(智)定有見分。
此智。即無所得之根本智也。初謂相見俱無。次謂相見俱有。並如文可知。
有義。此智見(分是)有。相(分是)無。說(真如)無相(可)取(正智)。不取(於)相故。雖有見分。而無(隨念計度)分別(故頌中)。說非能取。非(謂見分之)取全無(也。)雖無相分。而可說此(根本實智挾)帶(真)如(體)相(俱)起(以此智)。不離(于真)如故(喻)。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乃是親證)。不(是)變(相)而緣。此(真如智。決)亦應爾(以)。變(相)而緣者。便非親證。如後得智。應有分別。故應許此(根本實智。)有見無相。
此第三正義也。雖有見分下。釋難。謂有難曰。既有見分。何故頌中說非能取。答釋可知。雖無相分下。釋疑。謂有疑曰。若無相分。則應無所緣緣。若無所緣。何得獨有能緣。釋曰。此是挾帶。不是變帶。挾帶體相。是所緣緣。不變相狀。故非相分。如自證分。亦以見分為所緣緣。而非變帶。不名相分。若變真如相分而緣。即是後得有分別智。非此根本無分別智矣。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釋位名。二釋見道。今初。
加行無間。此(無分別)智生時。體(達)會(合)真如(理性。)名通達位(以此位最)。初照(真)理故(所以)。亦名見道。
△二釋見道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益。今初。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二別釋二。初釋二見道。二攝六現觀。初中二。初釋二道義。二簡二道別。初又二。初釋真見道。二釋相見道。今初。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無分別智。實證二空所顯真理。實斷二障分別隨眠。雖多剎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總說一心。有義。此中二空二障。漸證漸斷。以有淺深麤細異故。有義。此中二空二障。頓證頓斷。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相等故者。謂始終唯觀非安立諦。不同二乘所觀上下八諦諸行相也。漸頓二義。頓義為正。初言漸者。生空理淺故先證。法空理深故後證。煩惱障麤故先斷。所知障細故後斷。次言頓者。由大菩提意樂。有堪能力故也。
△二釋相見道二。初正釋相見道。二結示唯假立。初中二。初標。二釋。今初。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二釋為二。初釋觀非安立諦三品心。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今初。
一觀非安立諦。有(下中上)三品心。一(者緣)內(身為境而)遣有情假緣(之)智。能除輭品分別隨眠。二(者緣)內(法為境而)遣諸法假緣(之)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三(者)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之)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前二名法智。各別緣故。第三名類智。總合緣故(此乃傚)。法真見道(中)二空見分自所斷障無間解脫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非安立諦。即真如也。假緣。謂無體假說之緣也。輭品。即下品。乃單約我執言之。中品。則單約法執。一切。則雙約二執也。類智者。即前二智流類。蓋傚無間道別斷二障。建立前二。傚解脫道總斷二障。建立第三。即是後得有分別智。故名相見道也。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以相見道緣四諦故。有義。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判此三智。自有二義。後義為正也。
△二釋緣安立諦十六心又三。初復標二種。二別釋二種。三結為九心。今初。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此復有二。
△二別釋二種又二。初依所取能取立。二依下上諦境立。今初。
一者依觀所取能取。別立法類十六種心。謂於苦諦有四種心。一苦法智忍。謂觀三界苦諦真如。正斷三界見苦(諦時)所斷二十八種分別隨眠。
所取。即真如。能取。即正智也。四諦法忍。四諦法智。四諦類忍。四諦類智。故名法類十六種心。且約苦諦言之。苦者。諦也。法者。真如也。智者。加行有漏智也。忍者。無間無漏忍也。二十八種者。欲界十惑。色無色界除瞋各九惑也。
二苦法智。謂忍無間觀前真如。證前所斷煩惱解脫。
法者。亦指真如。智者。無漏解脫也。
三苦類智忍。謂(前法)智無間無漏慧生。於法忍(法)智各別內證。言(此法忍法智二心之)後(乃至無學一切)聖法。皆是此類。四苦類智。謂此(類忍)無間無漏智生。審定印可苦類智忍。
○如於苦諦有四種心。集滅道諦應知亦爾。此(四四)十六心(法忍法智)。八(種。)觀(于)真如(類忍類智)。八(種。)觀(於)正智(此乃傚)。法真見道(中)無間解脫見(分)自證分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謂四法忍。皆傚真無間道之見分立。四法智。皆傚真解脫道之見分立。四類忍皆傚真無間道之自證分立。四類智。皆傚真解脫道之自證分立也。
△二依下上諦境立。
二者依觀下上諦境。別立法類十六種心。謂觀現前不現前界苦等四諦。各有二心。一現觀忍。二現觀智。如其所應(傚)。法真見道(中)無間解脫見分觀諦。斷見所斷百一十二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下。即欲界。名現前界。依此四諦。立四法忍及四法智。上。即色無色界。名為不現前界。依彼四諦。立四類忍及四類智。現觀忍。即無間道。依於下上各有四諦。故有八忍。現觀智。即解脫道。依於下上各有四諦。故有八智。百一十二分別隨眠。即三界根本見惑種子也。二別釋二種竟。
△三結為九心。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說相見道有九種心。此即依前緣安立諦二(番)十六種止觀別立。謂(以)法類品(之)忍智合說(為一。而于下上界中)各有四(諦之四)觀。即為八心。八(觀)相應(之)止。總說為一(止觀合說。故有九種)。雖見道中。止觀(決定)雙運。而於見義。觀順非止。故此觀止開合不同。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初正釋相見道竟。
△二結示唯假立。
諸相見道(俱是)。依真(見道)假說(其為從)世第一法無間而生。及(假說其能)斷隨眠(然)。非實如是(也。以必)真見道後。方得生(起此相見道)故(以觀)。非安立(諦之)後(方乃)。起安立(諦觀)故(以彼)。分別隨眠。真(見道中先)已斷故。
初釋二道義竟。
△二簡二道別。
前真見道。證唯識性。後相見道。證唯識相。二中初勝。故頌偏說(智都無所得也。)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問曰)。諸後得智。有(見相)二分耶。
此正判簡也。次問二分有無。下答有三。第三義正。
有義(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有義。此(後得)智。見(分是)有。相(分是)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但以)。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有義。此(後得)智(見相)。二分俱有。說此(智但)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又說此智分別諸法自共相等。觀諸有情根性差別而為說故。又說此智現身土等。為諸有情說正法故。若不變現似色聲等。寧有現身說法等事(設使)。轉色蘊依。不現色者。轉四蘊依。應無受等。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又或)。緣色等時。應緣聲等。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彼(過未法)體非實(有)無緣用故。由斯後智二分俱有。
第三義中。以五種義證後得智具有二分。一者變相觀真故。二者分別自共相隨根說法故。三者能現身土故。轉有漏五蘊。應有無漏五蘊故。四者設不變境。無所緣故。設非自境而可緣者。緣色亦可緣聲等故。五者過未等法。現在無體。設不變相。無所緣故。初釋二見道竟。
△二攝六現觀。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六現觀者。一思現觀。謂最上品喜受相應(之)思所成慧。此(思慧)能觀察諸法(無常苦等)共相。引生煖等(修慧善根。故在)加行道中觀察諸法(唯)。此(思)用最猛(所以)。偏立現觀(之名。)煖等不能廣分別法。又未證理。故非現觀。二信現觀。謂緣三寶世出世間決定淨信。此助現觀令不退轉(所以亦)。立現觀(之)名。三戒現觀。謂無漏戒。除破戒垢。令觀增明(所以)。亦名現觀。四現觀智諦現觀。謂一切種緣非安立(諦)根本後得無分別智。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謂(於)現觀智諦現觀(之)後。諸緣安立(諦)世出世(之)智。六究竟現觀。謂盡智等究竟位(之)智。
此先設問徵起。次出六現觀之名相也。二信現觀。即四不壞信。一者決定信佛。二者決定信法。三者決定信僧。四者決定信諦。所謂世出世間因果各二。名為苦集滅道也。三戒現觀。即道共戒。既發無漏。則所得無作戒體。永無破犯。由戒淨故。令慧淨也。一切種者。不論何位。但緣非安立諦之本後二智。皆此第四現觀所攝也。緣安立者。緣苦集諦。即是世智。緣滅道諦。即出世智也。盡智無生智。唯究竟位有之。故名究竟現觀。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現觀(之)少分。此相見道。攝彼第四第五(之)少分。彼第二(信現觀。第)三(戒現觀。)雖(與)此(見道)俱起。而(但相助。)非(即現觀)自性。故不相攝。
真見道。即第四現觀之根本智。故云少分也。相見道有二。若觀非安立諦三品心。即第四現觀之後得智攝。故云少分。若緣安立諦十六心。即第五現觀攝。然第五現觀。通於見道修道。此唯見道。故亦云少分也。二別釋竟。
△三結益。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生如來家。住極喜地。善達法界。得諸平等。常生諸佛大集會中。於多百門。已得自在。自知不久證大菩提。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得諸平等。謂一切眾生平等。一切菩薩平等。一切如來平等。即是凡聖平等。因果平等。自他平等。亦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也。多百門者。徧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種無我。一一法中。二空真如悉皆平等。則一各具百。故名多百。設非真俗五融。不名已得自在。是故教道雖別。證道同圓。三釋通達位竟。
△四釋修習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頌曰。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二論釋二。初略釋頌文。二廣釋頌義。今初。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為斷餘(俱生二)障。證得轉依。復數修習無分別智。此智遠離所取能取。故說無得及不思議。或離戲論。說為無得。妙用難測。名不思議。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故。名出世間。二取(之)隨眠。是世間(之)本。唯此(無得不思議智。乃)能斷(之。故)獨得出(世之)名。或出世名。依二義立。謂(其)體(是)無漏。及(能)證(會)真如。此智具斯二種義故。獨名出世。餘智不然。即十地中無分別智。數修(習)此(無分別智)故(乃能)。捨二(障之)麤重。二障種子。立麤重名(以其)。性無堪任。違(于精)細輕(安之無漏法)故(今能)。令彼永滅故說為捨。此(十地智。由)能捨彼二麤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見道起者。初心斷惑。為無間道。中心證理。為解脫道。後心起修。為勝進道。今正約後心言也。
依。謂所依。即(第八識)依他起(性)與染淨法為所依故。染謂虗妄徧計所執。淨。謂真實圓成實性。轉。謂(于依他起中染淨)二分轉捨(染分。)轉得(淨分。)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捨依他起上徧計所執。及能轉得依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所知障。證無上覺(今以此論)。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此先約轉持種依釋也。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皆第八識之所執持菩提涅槃二轉依果。亦第八識之所本具。由煩惱種。障大涅槃。由智障種。障無上覺。今二障分分轉捨。則二果分分轉證。可謂無始流轉。安樂妙常。唯此八識。更非他物矣。問曰。性宗謂轉煩惱成菩提。轉生死成涅槃。與此若何會通。答曰。此中所言煩惱障。即見思通惑。此中所言所知障。即無明別惑。通別二惑。性宗通稱煩惱。故彼所言轉煩惱成菩提。與此所言轉所知障證無上覺同也。由通惑故。招感分段生死妄果障無餘依涅槃。由別惑故。招感變易生死妄果。障於性淨涅槃亦障無住涅槃。故彼所言轉生死成涅槃。是約果言。此所言轉煩惱得涅槃。是約因言。亦復不相違也。又煩惱招生義顯。智障覆覺義強。故此偏說。又斷煩惱。亦得二乘菩提。以非一切種智。故但名為涅槃。斷所知障。亦得無住涅槃。以不住涅槃相。故但名無上覺。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生死涅槃之所依故。愚夫顛倒。迷此真如。故無始來。受生死苦。聖者離倒。悟此真如便得涅槃。畢竟安樂。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麤重。故能轉滅依如(之二種)生死。及能轉證依如(之無住)涅槃。此即真如離雜染性。如雖性淨。而相雜染。故離染時。假說新淨。即此新淨。說為轉依。修習位中。斷障證得。雖於此(十地)位。亦(能分)得菩提。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以唯識性。即是涅槃。然在)。二乘滿位(但)。名(為)解脫身(唯)。在大(乘)牟尼(極果。乃得)名法身故。
此更約轉迷悟依釋也。唯識真如。即識之體性。生死如冰。涅槃如水。真如則如濕性。生死如轉。涅槃如不轉。真如則如本屋。生死如迷。涅槃如悟。真如則如本方。生死如狂走。涅槃如狂歇。真如則如本頭。迷之枉受生死。悟之便得涅槃。此不變常隨緣。體即用也。處生死而非染。在涅槃而非淨。此隨緣常不變。用即體也。二乘但悟我空。仍迷法空。故出分段生死。但證無餘涅槃。名解脫身大乘了悟我法俱空。故出二種生死。深證無住涅槃。名為法身。當知所悟者。即真如法身。能悟者。即無上菩提。能所不二。故頌意但顯轉唯識性。不必更言菩提也。牟尼。此云寂默。善寂空有二邊默契中道理故。初略釋頌文竟。
△二廣釋頌義二。初總徵。二正釋。今初。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二正釋二。初明十地因。二明轉依果。初中四。初釋十地名。二釋十勝行。三釋十重障。四釋十真如。今初。
言十地者。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妙慧光故。四?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增故。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極難勝故。六現前地。住(有分別妙達)緣起(之)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道及)二乘(出世)道故。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無礙解。能徧十方善說法故。十法雲地。大法智雲。含眾德水。蔭蔽一切如空麤重(令不為障礙。又以此大智)。充滿(所證所依)法身故。如是十地。總攝有為無為功德以為自性。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聖者。正也。永離邪倒。入正定聚。名獲聖性。微細毀犯。謂悞犯也。無分別智。即無相觀。任運相續。即是無功用義。大法智雲。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含眾德水。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如空麤重。謂所知障之一分。及煩惱障種。廣大如空也。有為功德。即妙觀察智平等性智。無為功德。即地地中所證真如。餘並可知。
△二釋十勝行。有十三門。初明數門(至)。十三結要簡修。今初。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施有三種。謂財施。無畏施法施。戒有三種。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忍有三種。謂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精進有三種。謂被甲精進。攝善精進。利樂精進。靜慮有三種。安住靜慮。引發靜慮。辦事靜慮。般若有三種。謂生空無分別慧。法空無分別慧。俱空無分別慧。方便善巧有二種。謂迴向方便善巧。拔濟方便善巧。願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力有二種。謂思擇力。修習力。智有二種。謂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財施。亦名資生施。即是以無染心捨諸資生具也。無畏施者。不損惱他。濟拔驚怖。即戒忍二度也。法施者。以無染心宣示正法。言行相應。令他得益。即進禪慧三度也。律儀戒者。止惡防非。即在家出家諸戒品也。攝善法戒者。由持戒力。攝取一切成佛功德。自利行也。饒益有情戒者。由持戒力。出生一切度眾生事。利他行也。耐怨害忍。亦名生忍。成熟有情。不瞋恚故。安受苦忍。亦名法忍。捍勞忍苦。求佛法故。諦察法忍。亦名第一義忍。觀生法空。不動轉故。被甲精進。即最初發菩提心。被弘誓鎧。深自勵故。攝善精進。樂集佛功德故。利樂精進。樂度諸眾生故。安住靜慮。謂得現法樂住也。引發靜慮。謂引發六通等也。辦事靜慮。謂辦饒益有情等事也。三般若如文可知。迴向方便。謂不住生死。拔濟方便。謂不住涅槃。又迴向方便。令他不住涅槃。拔濟方便。令他不住生死。又迴向方便。正趨無上菩提。拔濟方便。同離二種生死也。求菩提願。即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利樂他願。即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也。思擇。即慧行力。修習。即定行力。受用法樂智。即後得智。覺一切法自相共相不迷不謬。成熟有情智。即後得智。觀一切機利鈍生熟應病與藥。
△二出體門。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彼所起(行施時身口意)三業為性。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忍以無瞋精進(明)審(善)慧及彼所起(忍時)三業為性。精進以勤及彼所起(進時)三業為性。靜慮但以等持為性。後五皆以(七覺支中)擇法(覺支)為性(論中)。說(般若)是根本(智。方便等四是)後得智故。有義。第八(願度。)以(善)欲(善)勝解及信為性(以凡弘誓)。願(必)以此三為自性故。此(上皆)說自性。若并眷屬。一一皆以一切俱行(之)功德為性。
受菩薩戒時三業。謂心希無上菩提。緣三寶境。秉受羯磨。由此思業所熏成種。發得任運止惡行善功能。名為無作假色。盡未來時。斷一切惡。修一切善。度一切生。是謂三聚淨戒之體性也。等持。即三麼地。別境中之善定也。擇法。即別境中善慧。本後二智。皆慧心所之所攝故。若約眷屬。則一一波羅蜜多。必有信慚愧三善根等。及善別境善徧行與之相應。皆可准思。
△三明相門。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可建立波羅蜜多。一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二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三意樂最勝。謂要悲愍一切有情。四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勝。五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所攝受。六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七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若非此七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由斯施等十。對波羅蜜多。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二乘及世間善人。亦有布施持戒等行。故云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方名波羅蜜多。一安住菩薩種性。即前所說二種種性也。若非菩薩種性。則所行施戒等善。但感人天二乘等果。不成無上大菩提故。二依止大菩提心者。謂必上求佛道。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墮有漏故。三意樂悲愍有情者。謂必下化眾生。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偏自利故。四具行一切善事者。謂以無分劑無厭足心。修行施戒等善。方能增長滿足勝資糧故。五要巧便無相智者。謂達三輪體空。修行施戒等善。方令福與虗空等故。六要迴向無上道者。謂隨一一所修。皆令正趨極果。方不傍感異熟果故。七要清淨無間雜者。謂隨一一所修。皆能三時無悔。不被煩惱智障之所間雜。方能速疾到彼岸故。言四句分別者。共有三種四句。且初單約施言。一是施非波羅蜜。不與七勝相應而行施故。二是波羅蜜非施。隨喜他施具七勝故。三亦施亦波羅蜜。七勝相應而行施故。四非施非波羅蜜。雖亦隨喜他施。不與七勝相應故。戒等九度。例此各作四句可知。二約次第修者以明四句。初施度中。但有二句。一是施非度。二是施是度次戒度中。對施得明四句。一是戒非度。不與七勝相應故。二是度非戒。即前布施具七勝故。三亦戒亦度。具七勝而持戒故。四非戒非度。謂前布施不具七勝故。忍望戒等。例此可知。三不約次第者。諸度互望。各作四句。如常可知。唯第六般若。止有三句。未有是波羅蜜而非般若者故。
△四無增減門。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謂十地中。對治十障。證十證如。無增減故。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為除六種相違障故。漸次修行諸佛法故。漸次成熟諸有情故。此如餘論廣說應知。又施等三(名為人天趣中)。增上生道(施)。感大財(戒感大)。體。及(忍感大)眷屬故。精進等三(名為)。決定勝道(精進)。能伏煩惱(依定發通)。成熟有情。及(以慧成熟)佛法故。諸菩薩道。唯有此(增上生及決定勝之)二(種耳。)又前三種。饒益有情。施彼資財(戒)。不損惱彼(忍)。堪忍彼惱而饒益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雖未伏滅而能精勤修對治彼諸善加行(禪能)。永伏(煩惱。慧能)永滅諸煩惱故。又由施等(三度。是大悲饒益有情。)不住涅槃。及由(進等)後三(是大智伏滅諸惑)。不住生死。為無住處涅槃資糧。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令修滿足。不增減故。方便善巧。助施等三。願助精進。力助靜慮。智助般若。令修滿故。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先明十無增減。次明六無增減。後明以四助六故無增減。義並可知。
△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引發後後。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又前前麤。後後細故。易難修習。次第如是。釋總(名波羅蜜。)別名(施戒等。)如餘處說。
前前引發後後者。由施引戒。由戒引忍。乃至由力引智也。後後持淨前前者。由智持故力淨。由力持故願淨。乃至由戒持故施淨也。前前麤者。施麤於戒。戒麤於忍。乃至力麤於智也。後後細者。智細於力。力細於願。乃至戒細於施也。修施易。修戒難。修戒易。修忍難。乃至修願易。修力難。修力易。修智難。是故依此諸義而立次第。
△六五修門。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三依止意樂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習十種波羅蜜多皆得圓滿。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一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止因。謂種性力。二依止報。謂勝自體力。三依止願。謂本願力。四依止簡擇。謂慧力也。二依止作意修者。亦有四種。一勝解作意。於十度相應經教起增上勝解故。二愛味作意。於得十度見勝功德。起深愛味故。三隨喜作意。於一切所行十度深生隨喜故。四喜樂作意。於自他當來勝品十度深生願樂故。三依止意樂修者。復有六種。一無厭意樂。修行施等無厭足故。二廣大意樂。無退無斷至究竟故。三歡喜意樂。於所攝有情生大歡喜故。四恩德意樂。觀諸有情有大恩德。能資助我無上大菩提故。五無染意樂。不希報恩異熟果故。六善好意樂。以施等福共諸有情迴向無上大菩提故。四依止方便修者。謂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五依止自在修者。謂身自在。行自在。說自在。身自在者。謂自性受用二身。行自在者。謂變化身。說自在者。謂能宣說十度一切差別。無有滯礙。
△七自類相攝門。
此十攝者。謂(若總論相攝。則)十(種行。)一一皆攝一切波羅蜜多。互相順故(若別論相攝。復有二義。一者)。依修前行而引後者。前攝於後(以後)。必待前(所引)故。後不攝前(以前)。不待後(引生)故(二者)。依修後行持淨前者。後攝於前(以能)。持淨前故。前不攝後(能)。非持淨(後)故。若依純雜而修習者。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一是純非雜。二是雜非純。三亦純亦雜。四非純非雜也。又或即前三種四句。
△八六十互攝門。
此實有十。而說六者。應知後四(皆屬)。第六所攝。開為十者。第六唯攝無分別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攝(以方便等智。皆)。緣世俗(而生起)故。
△九感果門。
此十(行所感)果者。有漏(十行所感)有四(謂等流果。異熟果。增上果。士用果。但)。除離繫果。無漏(十行所感)有四(謂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離繫果。但)。除異熟果。而有處說具五果者。或(依)互相資(說。)或(有漏無漏)二(行)合說。
能永斷除自所對治。是諸度離繫果。於現法中。由此施等攝受自他。是士用果。於當來世。後後增勝。展轉生起。是等流果。成大菩提。是增上果。感大財富。往生善趣。無怨。無壞。多諸喜樂。有情中尊。身無損害。廣大宗族。是施等異熟果。此即有漏無漏合說也。
△十三學相攝門又二。初明三學相。二明相攝義。今初。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戒學有三。一律儀戒。謂正遠離所應離法。二攝善法戒。謂正修證應修證法。三饒益有情戒。謂正利樂一切有情。此與二乘有共不共(此戒)。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言有共不共者。唯律儀與二乘共。而開遮亦復有異。餘二皆不共二乘也。隨一一戒。豎窮三諦之底。故甚深。橫該十界之法。故廣大。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謂此(定)能發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謂此(定)自在集無邊福。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定)能守世出世間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此四所緣。對治。堪能。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一大乘光明定者。般若德也。大乘理。謂二空真如。大乘教。謂十二部經。大乘行。謂十度五行。大乘果。謂無上菩提。唯此定能發智光以照了之。故名為光明定。二集福王定者。解脫德也。集無邊福。謂具修萬行資糧無分劑故。三賢守定者。法身德也。世出世間諸賢善法。皆依法身生長。皆為法身所任持故。健行定者。首楞嚴三昧也。一心三止三觀。非大健有情不能行故。此四所緣者。謂大乘法為所緣故。對治者。謂一切法總相緣智。以楔出楔道理。遣本識中一切障種故(以細智除麤惑)。堪能者。謂住靜慮樂。隨其所欲而受生故(雖得禪定。不隨禪生。雖示受生。不失定意)。引發者。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礙神通故。作業者。謂能振動(一切世界)熾然(威德。)徧滿(光明。)顯示(諸餘佛土。)轉變(淨穢。)往來(彼此。)卷舒(塵剎。)一切色像皆入身中。所往(諸處示)同(其)類。或顯(現)或隱(藏。)所作自在。伏他神通。施辯(施)念(施)樂。放大光明。引發如是大神通故。又能引發攝諸難行十難行故(一自誓難行。誓受無上菩提願故。二不退難行。生死眾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難行。一切有情雖行邪行而不棄故。四現前難行。怨有情所現作一切饒益事故。五不染難行。生在世間。不為世法所染汙故。六勝解難行。於大乘中雖未能了。然於一切廣大甚深生信解故。七通達難行。具能通達生法二空故。八隨覺難行。於諸如來所說甚深秘密言詞能隨覺故。九不離不染難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難行。能修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義利行故)。又能引發修到彼岸成熟有情淨佛國土諸佛法故。應知亦是菩薩等持作業差別。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二根本無分別慧。三後得無分別慧。此三自性。所依。因緣。所緣。行(相)等。如餘處說。
加行無分別慧者。是尋思慧。亦名為希求慧。即根本無分別慧之因。由此能生無分別慧。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根本無分別慧者。是正證慧。亦名為內證慧。即無所得智。觸證真如。不思議出世慧也。後得無分別慧者。是起用慧。亦名為攝持慧。即根本無分別慧之果。是故亦得無分別名也。此三自性者。離五種相。一離無作意(若謂無作意即無分別慧。則睡悶醉絕等應成無分別慧)。二離過尋伺(若謂過尋伺即無分別慧。則二禪已上應成此慧)。三離想受滅(若謂心心所不轉是無分別慧。則無想滅定等應成此慧。而實不然)。四離色自性(若謂如色自性是無分別慧。則墻壁瓦礫應是此慧。而實不然)。五離於真義異計度(若計度言。此是真如無分別義。以此計度名無分別慧者。則應此慧仍有分別。而實不然。故以五相反顯無分別慧不墮此失。令人自悟)。離此五相。是名無分別慧自性(譬如眼識緣色。現量證見。不帶名言。不計為外。即是真智緣真如義)。此三所依者。非心(非思義故)。非非心(心種類故)。此三因緣者。聞熏習及如理作意。此三所緣者。二空所顯真如。此三行相者。無分別。無取相。等者。等於任持乃至甚深也。此三任持者。一切諸行依之進趣增長。此三助伴者。一資糧道。即施戒忍精。二依止道。即禪波羅蜜。此三異熟者。乃至未成佛果以前。恒於佛二會中受生(若得加行無分別慧。于變化身會中受生。若得根本無分別慧。于受用身會中受生)。此三等流者。後後生中。無分別慧展勝增勝。此三出離者。離異生性。于十地道成辦相應。此三究竟者。得清淨三身。及最上自在。此三勝利者。加行勝利。由信解力。種種重惡所不能染。根本勝利。成辦相應。解脫一切二障種子。後得勝利。常行世間。非諸世法之所能染。此三差別者。加行無差別慧。求證真如而未能證。寂無言說。譬如啞人求受境界。而未能受。亦不能說。根本無分別慧。正證真如。離諸戲論。譬如啞人正受境界。無所言說。後得無分別慧。返照真如現證境界。能起言教。譬如不啞之人受諸境界。起諸言說。又加行如五識求受境界。根本如五識正受境界。後得如意識受諸境界等。此根本後得譬喻者。根本如閉目。後得如開目。根本如虗空。後得現色像。此無分別慧所作事者。如摩尼任運雨寶。如天樂任運出聲。此無分別慧甚深者。非緣依他境。亦非緣餘境。非可說是智。亦不是非智。智外無真如。真如外無智。又雖一切法。本性無分別。有情不知故。不名無分別。證此無分別性。乃名菩薩妙慧也。
如是三慧。初(資糧位)二(加行)位中。種(子)具有三。現(行)唯加行。於通達位(中。)現(唯根本後得之)二。種(子具)三(以)。見道位中無(現)加行故。於修習位。七地已前。若種若現俱通三種。八地以去。現(唯根本後得之)二。種(仍具)三(以)。無功用道。違(于現)加行故(其)。所有進趣。皆用後得無漏觀中任運趣故(非加行攝)。究竟位中。現種俱二(以)。加行(之)現種俱已捨故。
此更約五位判三種慧學也。初明三學相竟。
△二明相攝義。
若(但以)自性(相)攝(則)。戒唯攝戒。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若并(取)助伴(則)。皆具相攝。若隨(作)用(相)攝(則)。戒攝前三(施是戒之)。資糧(戒是戒之)。自體(忍是戒之)。眷屬性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精進三攝。遍䇿三故。若隨顯(了相)攝(則)。戒攝前四。前三如前(說。)及(精進)守護(戒)故。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十三學相攝門竟。
△十一五位具修門。
此十(行若約)位者。五位皆具(唯于)。修習位中。其相最顯。然初(資糧)二(加行)位(之)頓悟菩薩(十度)。種(子雖)通(有漏無漏)二種(而)。現(行則)唯有漏(若初二位之)。漸悟菩薩(則)。若種若現俱通二種(以其)。已得生空無漏觀故。通達位中。種通二種。現唯無漏(正斷分別二障種子。未出觀故)。於修習位(若)。七地已前(則)。種現俱通有漏無漏(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勝行應通二故。若)。八地以去(則)。種通二種。現唯無漏(至于)。究竟位中(則)。若種若現。俱唯無漏。
△十二因位名異門。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一(但)名波羅蜜多。謂初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尚微。被煩惱伏。未能伏彼(煩惱。)由斯煩惱不覺現行。二名近波羅蜜多。謂第二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漸增。非(被)煩惱(所)伏。而能伏彼(煩惱。)由斯煩惱(除是為眾生故。)故意方行。三名大波羅蜜多。謂第三無數劫。爾時施等勢力轉增。能畢竟伏一切煩惱。由斯煩惱永不現行(但以)。猶有所知微細現(行)種(子)及煩惱(之)種(子未斷。)故未究竟。
初無數劫。謂資糧加行二位。第二無數劫。謂通達位至第七地。第三無數劫。謂從八地至十地也。
△十三結要簡修。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十於十地。雖實皆修。而隨相增。地地修一。雖十地行有無量門。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隨相增者。所謂初地施度增上。二地戒度增上。乃至十地智度最為增上。餘非不修。但隨力隨分。具如華嚴十地品中廣明。二釋十勝行竟。
△三釋十重障三。初標起。二正釋。三結屬。今初。
十重障者。
△二正釋十。初釋異生性障(至)。十釋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今初。
一異生性障。謂(煩惱所知)二障中(之)分別起者。依彼(分別二障)種(子。建)立異生性故。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分別煩惱)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以)。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分別)二障(之)種(子)必不成就。猶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智惑)二性。無(有)俱成(之)失。
先辨大小乘斷惑有廣有狹。次釋伏難也。難曰。見道位中。為與惑俱。為不與惑俱。若不與惑俱者。即惑先斷。後方見道。云何得名見道斷惑若與惑俱者。即先見道。後方斷惑。是敵對斷。智惑同時。應有凡聖二性俱成之失。今釋之曰。亦非先斷惑後見道。亦非先見道後斷惑。然二真見道正現前時。則二障種子必不成就。如闇時無明。明時無闇。又如秤之兩頭。彼低此昂。曾無先後。故非惑智相見。敵對論斷。又非先斷惑已。後方見道。但正見道時。惑即不生。非斷非不斷而論斷耳。
(問曰。)無間道時(若)已無惑種(者。)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曰。無間期于)。斷惑(解脫期于)。證滅。期心別故(又)。為捨彼(惑)品(之)麤重性故。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無堪任性)故。起解脫道。及(為)證此品擇滅無為(故也)。
小乘妄計無間道中。猶有惑種。至解脫道。方永斷之。則犯二性俱成之失。今因大乘破之。故致此問難也。答釋可知。麤重性。即無堪任性。乃惑品之餘氣耳。
雖(于)見道生(起之位。)亦斷惡趣諸業果等(種子。)而今且說能起(業果之)煩惱(以)。是(業果之)根本故。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問曰。執著我法。即是無明心所。故得名愚。業果何亦名愚。答曰)。應知(業果是)愚品(類。故亦)總說為愚。後(之九地悞犯三業等愚。皆)准此釋。或彼(初地說斷二愚者。)唯說利(使五見)鈍(使貪等)障品(相應)俱起(之)二愚。
若云斷異生性障。即但說根本也。若云斷二愚。即兼說業果也。又若說愚品為愚。則第二愚。指業果也。若說利鈍障品為二愚。則執著我法愚。指利使言。惡趣雜染愚。指鈍使言也。
彼麤重(之為)言。顯彼二(愚)種(子。)或(但即)二(愚)所起(之)無堪任性(名為麤重。)如入(第)二(禪)定。說斷苦根(然其)。所斷苦根。雖非現(行。現行已先伏故。亦非)種(子。種子未永斷故。)而(亦)名(為)麤重。此(初地所斷二愚麤重。)亦(復)應然(已)。後(九地中)麤重(之)言(亦皆)。例此應釋。
以十地中所知障種。分分漸斷。煩惱障種。但伏未斷。故麤重義。須作此種子及無堪任之二釋也。
雖初地(中見道)所斷(之惑。)實通(煩惱所知)二障。而(今所云)異生性障。意(但)取所知(障說。以經)說(十地所斷)十(種)無明。非(是煩惱)染汙(性)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以)。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煩惱)是(與二乘所)共(斷)故。非此所說。又十無明不染汙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若見所斷分別法執。亦是染汙)。雖此(初地)位中。亦伏(一分俱生)煩惱(及)斷彼(俱生煩惱)麤重(無堪任性)而非正意(正意唯在斷所知障。又)。不斷(彼俱生煩惱之)隨眠。故此不說。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之)一分。然今且說最初(見道之所)斷者(故但言斷異生性障)。後九地斷。准此應知。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則初中後)。三時(無間解脫勝進三)。道。應無(差)別。
十地各有三時三道。初時名無間道。正斷障本地之惑種。中時名解脫道。正證本地所顯真理。後時名勝進道。復起加行斷後地惑。是故初地後心。即屬修道位攝。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也。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俱生)煩惱障(之種子。)助(菩提)願(而來)受(三界)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種子。)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此結顯初地後心即名修道。兼顯但斷俱生所知障種。不斷俱生煩惱障種之意也。現觀。即前文第四第五二種現觀。餘可知。問曰。留煩惱障助願受生。屬何教義。答曰。此意深密。不可粗浮輒判。何以言之。是藏教事度。三祇伏惑。總未先斷異生性障若通教見地菩薩所斷異生性障。與二乘同。曾無斷所知障之義。至菩薩地。正使斷盡。扶習潤生。復無留惑種義。若別教登地。但斷所知障種。更無留煩惱義。圓教尤不必言。今約語言。則是通含於別。別入於通。若推意旨。則是密顯圓宗。請試辯之。論云。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執即煩惱障。法執即所知障也。豈有所知障種已斷。煩惱障種猶得實存。今云留障助願。明是巧用性惡法門耳。問曰。何不直言初地分得一身無量身。所謂中道應本。猶如月印千江。乃云留煩惱障助願受生耶。答曰。若是。則為別含於圓。圓於入別。非復別入於通。通含別圓之義矣。問曰。直說別圓二教。有何不可。何必帶通方便耶。答曰。眾生未堪徑聞別圓。安得不帶藏通方便。是故化法四教。並是如來權實妙智應機施設。何容偏廢。何容偏執。此論與瑜伽論。味同方等。正破小乘法執。傍破凡外我執。若廢通教方便。則小機絕分。曷由引入別圓也哉。初釋異生性障竟。
△二釋邪行障。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悞犯(之身口意)三業。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微細悞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悞犯三業。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問曰。所起悞犯三業。何亦名愚。釋曰。起業而不了知業性。故名為愚。由所知一分愚故。起悞犯業。由不了業趣愚故。不能當下即復清淨。問曰。聲聞初果。鋤地即得蟲離四寸。今菩薩二地。方得極淨尸羅。不幾與初果齊耶。答曰。蟲離四寸。是道共戒力。於諸性罪不復悞犯。若遮罪中微細悞犯。雖阿羅漢亦未全免。故知二地境界甚深。
△三釋闇鈍障。
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彼障三地勝定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入三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欲貪愚。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彼(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能障勝定及修慧者。)昔(來)多與欲貪俱故。名欲貪愚。今得勝定及修所成(慧。)彼(所知障之一分)既(已)永斷(則與俱之)。欲貪隨伏。此(欲貪從)無始來。依彼(所知一分)轉故。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思慧者(非不障修慧。近故偏說)。
△四釋微細煩惱現行障。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與)。第六識俱(之)身見等攝(是)。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以此三義)。說名微細。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彼(所知障。從)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之)執我見等(煩惱)同體起故(所以)。說煩惱名。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彼(所知障)便(得)永滅。此我見等亦永不行。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此身見等。
最下品。謂唯無記。不作意緣。謂任運生。遠隨現行。謂無始來相隨逐也。由身見故。不能修身念處等觀。故障菩提分法。由得菩提分法。彼障隨斷。如明與闇。如秤低昂等也。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於修慧。若約別教。則久已出世。若借通教。則相同世間。謂歡喜地寄乾慧。離垢地寄性地。發光地寄八人。?慧地寄見地。瓔珞經中名為須陀洹地故。然通教見地名須陀洹。但害分別身見。此害微細俱生身見。故仍不同。若約實義。則斷第六識中微細法我見耳。寄通明別。復何疑哉。
(問曰。)寧知此(身見等。但)與第六識俱(答曰)。第七識俱(之)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以彼第七識中身見)。與餘(我愛等三)煩惱為依持故。此(第六俱者)麤。彼(第七俱者)細。伏(之自)有前後。故此(地中所斷。)但與第六相應(然)。身見等(之為)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之)定愛法愛。彼定(愛)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等至愛愚。即是此中定愛俱者。二法愛愚。即是此中法愛俱者。所知障攝(之)二愚斷故。煩惱(障攝之定法)二愛亦永不行。
耽玩諸禪三昧。名為定愛。耽玩聞思修法。名為法愛。等至者。梵云三摩鉢底。即八勝處。十遍處。四無色。無想定。滅盡定等。
△五釋於下乘般涅槃障。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厭生死。樂趣涅槃。同下二乘厭苦欣滅。彼障五地無差別道。入五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純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厭生死者。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凡夫樂生死而不知涅槃。固愚也。二乘樂涅槃而純厭生死。亦愚也。總不知生死涅槃。並依他起。無實法故。若無實法。同一依他起性。則無差別。若了達元無差別。則既不同凡夫。亦豈肯同二乘。是故了知生死過患而不純作意背。欲於其中求得一切種智故。了知涅槃安樂而不純作意向。欲令眾生同得無上涅槃故。
△六釋麤相現行障。
六麤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染淨麤相現行。彼障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現觀察行流轉愚。即是此中執有染者(以)。諸行流轉(皆是)。染分攝故。二相多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淨者(以)。取(還滅門之)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但能少時入無相觀耳)。
六地最勝般若現前。於緣生還滅。都無所得。即證無染淨真如。故能證之道。亦名無染淨道也。
△七釋細相現行障。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彼障七地妙無相道。入七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細相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生者。猶取流轉細生相故。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即是此中執有滅者。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于無相)空中(善巧)起(于)有(為)勝行。
△八釋無相中作加行障。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前之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於第六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第七地中。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由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彼永斷故。得二自在。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無相作功用愚。二於相中不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故。此(相不惟身相。)亦攝土相一分故。八地以上。純無漏道(方得)任運起故。三界煩惱(爾時)永不現行(唯有)。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以)。生空智果。不違彼(細所知障)故。
二自在者。任運現相及現土也。餘可知。
△九釋利他中不欲行障。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樂修己利。彼障九地四無礙解。入九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辨陀羅尼自在愚。於無量所說法陀羅自在者。謂義無礙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謂法無礙解。即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謂詞無礙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二辯才自在愚。辯才自在者。謂辯無礙解。善達機宜。巧為說故(此)。愚(之用。)能障此四種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由第七識中細所知障以為體性。令四無礙解不得自在。故名二愚。能障九地。今登九地。此障永斷。如明與闇。定不俱生也。四無礙解者。一義無礙解。謂了達所詮無礙。二法無礙解。謂了達能詮無礙。三詞無礙解。謂了達言音無礙。四樂說無礙解。即此中所云辯無礙解。謂隨機巧說無礙。今以障前三種者合名一愚。障後樂說者名第二愚。
△十釋於諸法未得自在障又二。初正釋此障。二兼釋餘障。今初。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諸法不得自在。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所起事業。入十地時。便能永斷。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化他神通)事業者。二悟入微細秘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大法智雲。即能含之智。所含藏者。即力無畏等諸功德也。
△二兼釋餘障。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直俟)。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由斷煩惱障故。證大涅槃。名為阿羅漢。此借通教義也。由斷所知障故。證大菩提。名為如來。此顯別圓義也。然通教佛亦斷界內所知障。證一切智菩提。別圓佛亦斷界外煩惱障。證無住涅槃。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上來修習位中。三釋十重障。初標起。二正釋竟。
△三結屬二。初正結二障所攝。二申明二障斷義。今初。
此十一障(皆即煩惱所知)。二障所攝。
△二申明二障斷義二。初斷種現位。二斷種頓漸。今初。
煩惱障中見所斷(之)種(子)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斷(之)種(子。)金剛喻定現在前時一切頓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漸伏。初地以上。能頓伏盡令永不行(猶)。如阿羅漢(一般)由故(作)意(之)力(或于)。前七地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若)。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所知障中見所斷(之)種(子)於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之)現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斷(之)種(子)於十地中漸次斷滅(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彼障(之)現起(者)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斷盡。八地以上(若與)。六識俱者。不復現行(以)。無漏觀心及(生空智)果相續。能違彼(第六識中俱生所知障之現行)故(若與)。第七(識)俱者。猶可現行(須是)。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由)。無漏(觀之所)伏故。障不現起。
此正釋伏斷二障種子現行之位也。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皆不斷滅煩惱障種。而彼(煩惱)麤重(無堪任性)亦漸斷滅。由斯故說二障麤重。一一皆有三位斷義。
此釋伏難也。難曰。所知障種。於十地中漸次斷滅。可云三位皆有斷義。若夫煩惱障種。其分別者是見道頓斷。其俱生者則是金剛喻定頓斷。但有二位斷義。何云亦有三位斷義耶。答釋可知。言三位者。一通達位。二修習位。三究竟位也。
雖諸位中。皆斷麤重。而三位顯。是所偏說。
亦釋伏難也。難曰。若麤重言。但指無堪任性。則資糧加行位中。亦有斷麤重義。何故不說耶。答釋可知。初斷種現位竟。
△二斷種頓漸。
(問)斷二障種。漸頓云何(答)。第七識俱(之)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所知障種。將成佛時。一剎那中一切頓斷(以其)。任運內起。無麤細故。
○餘六識俱(之)煩惱障種(若屬)。見所斷者。三乘見位真見道中。一切頓斷(若屬)。修所斷者。隨其所應(或有)。一類二乘(于)。三界九地(俱生煩惱。)一一漸次九品別斷(復有)。一類二乘。三界九地(俱生煩惱)合為一聚九品別斷(其在)。菩薩要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所知障種。初地初心頓斷一切見所斷者(若夫)。修所斷者(則)。後於十地修道位中漸次而斷。乃至正起金剛喻定一剎那中。方皆斷盡(以彼六識相應之所知障)。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不容頓斷)。
此正明所斷種也。下復明能斷之道。
二乘根鈍(故于)。漸斷(六識俱生煩惱)障時。必各別起無間解脫(二道若夫)加行勝進(則可)。或別或總。
若前之勝進。即為後之加行。則名為總。或不同時。則名為別也。
菩薩利根(故于)漸斷(六識俱生所知)障位。非要別起無間解脫(二道。即于)剎那剎那(之中)能斷證故(所以)。加行等四(道于)剎那剎那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念念能斷。即無間道。念念能證。即解脫道。不住解脫。即為勝進。此位勝進。又復即是後位加行。正加行時。又於後位若障若理能斷能證。是故念念之中。望前即為解脫為勝進。望後即為加行為無間也。三釋十重障竟。
△四釋十真如。
十真如者。一徧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初地無間道中。深觀我法二空。永斷異生性障。故於解脫道中所證真如。名曰徧行。謂於五位百法。一一無實補特伽羅。亦無實法。無實補特伽羅。名為生空。亦名我空。亦名為人無我。無有實法。名為法空。亦名為法無我。了知我法俱不可得。乃顯唯識實性。此性不妄。故名為真。此性不改。故名為如。異生凡夫從無始來。妄執實我實法。雖此真如無所不在。日用不知。二乘雖斷我執。而猶不知法空所顯真如無所不在。仍於有為無為定作二解。又或妄執色不相應及無為法不即唯識。唯有大乘種性之人。先信解此唯識理已。發起深固大菩提心。於資糧加行位中。強觀諸法皆悉無性。令二空觀漸熏漸著。乃至通達位中。頓斷分別二障種子。方實觸證真如法界之理。徧於五位百法無所不在。故遂能得百法明門。於彼一一法中。具證真如無所不徧之性。當知真如性本自徧。非今始徧。但由此位初證真如本徧之體。獨得徧行之名。已後諸位。不過隨德立稱。更無有二如也。依此徧行真如實義。故云初地具足一切諸地功德。依後隨德立稱之義。故云初地不知二地。乃至等覺菩薩。不知如來舉足下足事等。金剛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夫無為法。豈有差別。證無為法。仍有差別。如淺深皆大海。而入海仍論淺深。如丈尺顯虗空。而虗空原非丈尺。此徧行真如。喻如哉生明之新月。已見月之全體大用。不異望後圓月。亦不即望夜圓月。思之思之。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具無邊德。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秖是二空所顯五位百法徧行真如之理。本來具無邊德。本來最勝。但由無始迷惑。而為邪行所障。令此勝德不得顯現。今由菩薩了知法性無染。隨順修行尸波羅蜜。斷邪行障。是故全性所起三聚淨戒妙無作體。具足無邊功德。於一切法最為勝也。經云。心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所緣無邊故。戒亦無邊。如不殺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殺德。如不盜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盜德。如不邪婬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邪德。如不妄語戒。徧於五位百法得不妄德。乃至十善。一一皆爾。又徧於五位百法有斷惡德。即徧於五位百法有生善德。亦徧於五位百法有度生德。斷惡名律儀戒。即成法身斷德。生善名攝善法戒。即成報身智德。度生名饒益有情戒。即成化身恩德。又復即是法身般若解脫三德。當知舉真如全體而為三聚淨戒。仍舉三聚淨戒。一一無非真如全體。是故橫悉無邊。豎悉最勝。無有一法而不無邊。無有一法而不最勝也。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雖復四句皆不可說。而有四悉檀因緣故。亦可得說。但由無始闇鈍所障。不能契理契機。稱性演說。今由菩薩善巧增益聞思修慧勝定總持。斷闇鈍障。故於真如流出正智。於正智中流出後得智。於後得智中流出大悲心。於大悲心流出十二部經。極為勝妙。若餘二乘凡夫等所說教法。非證真如之所流出。故不為勝。
四無攝受真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來無所繫屬。本非我執我愛我慢我癡等之所依所取。但由無始以來。微細煩惱現行所障。不能達其本無攝受。今由菩薩善修無漏菩提分法。斷此微細煩惱現行障已。真如本無繫屬之性。方得顯現。名無攝受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類無差別。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來無有生死涅槃差別。但由無始迷惑。妄有生死。對彼生死。權立涅槃。依此虗妄緣起生死涅槃。妄生欣厭。名為下乘般涅槃障。今由菩薩深觀平等四諦。斷此障已。類無差別之真如理。方顯現也。言非如眼等類有別者。謂真如不變隨緣。則有五位百法類別。且如同一色法。而根與塵別。又如同一根法。而眼與耳別。此皆依他起性。如幻事等。元非實我實法。既非實我實法。則同一真如體性。所謂隨緣不變。眼即非眼。耳即非耳。何得更有類別哉。故曰。真俗兩智。行相互違。合令相應。名難勝地也。若依文解義。妄謂眼等一向類別。真如一向無別。則行相仍互違矣。讀者思之。
六無染淨真如。謂此真如。本性無染。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在生死而無染。證涅槃非新淨。但由無始迷惑。妄成流轉。因於流轉。權說還滅。流轉名染。還滅名淨。執此染淨以為實有。名麤相現行障。今由菩薩深觀平等緣起。斷此障已。本無染淨之真如理。方顯現也。
七法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雖多教法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依之安立種種教法。而此真理。本來無異。相即無相。空有兩融。但由不達相本無相。作意勤求無相。名細相現行障。今由菩薩善修稱性方便。滿足一切佛法。斷此細相現行障已。法無別之真如妙理。方顯現也。
八不增減真如。謂此真如。離增減執。不隨染淨有增減故。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隨緣不變。故非染淨所能增減。不變隨緣。故現相土無不自在。但由不達性無增減。猶於真如而有趣向。名無相中作加行障。今由菩薩善得無功用道。深證無生法忍。斷此加行障已。隨緣不變之體任運顯現。名不增減真如。不變隨緣之用任運顯現。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當知五法百法之中。隨拈一法。皆不增減。皆相土自在也。相約現身。土約器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以一一法皆真如故。所以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所詮之義。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能詮之名句字。隨一一法。皆能總持一切言音訓釋。隨一一法。皆能徧逗一切眾生機宜。巧說無盡。令得四益。是故名此真如為智自在所依也。但由所知障故。不達一義一切義。一切義一義。不達一法一切法。一切法一法。不達一言音一切言音。一切言音一言音。不達義義法法言言各具四教四門。一一門中各具四悉。遂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樂勤行。名利他中不欲行障。今由菩薩以無量智。思量觀察一切法行。如實了知一切稠林。斷此不欲行障已。真如顯現。依之而發四無礙解。無不自在也。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普於一切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顯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隨一一法。皆是真如不變全體。皆具真如隨緣大用。重重無盡。無盡重重。一切神通。一切事業。一切總持。一切定門。性即真如。本無分劑。但由微細所知障故。未證能所不可思議。未證體用不可思議。猶於無分劑中而存分劑。名為於諸法中未自在障。今由菩薩智慧圓滿。斷此障已。真如圓顯。普於諸業得自在也。問曰。前第十障後云。猶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此中胡不別明佛地所證真如。答曰。真如尚不名一。云何有十。前約十地分證。故隨勝德。假立十名。至於圓滿菩提。歸無所得。則一切名義。皆悉究竟。無勞別立異名矣。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德。假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之十勝)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十勝行故依于)後後建立(十名)。
此總結十真如義。兼釋伏難也。難曰。有為之法。可有數量。真如既非有為。安得有十。釋曰。但隨勝德假立十名。其實無差別也。難曰。真如既無差別。則初地已證無差別性。名為徧行真如。何須建立後九。若初地所證不即後九。何名徧行。若初地所證已即後九。何須再證。釋曰。所證理體。雖已頓達。而能證事行。猶未圓滿。為滿勝行。建立十名耳。初明十地因竟。問曰。能所不二。理事相即。今胡得云所證理圓。能證事行猶未滿耶。答曰。能所不二。亦不定一。理事相即。亦不相濫。若以事從理。以理攝事。則初地中。亦能具足諸地功德。而又不妨仍是初地。若以理從事。以事顯理。則後後位。乃能漸顯本來法性。而又不妨仍自平等。大佛頂經云。理則頓悟。乘悟併銷。事非頓除。因次第盡。當知頓漸二悟同名為頓。以即事之理。理仍無差別故。頓漸二修。同名為漸。以即理之事。事仍有初後故。予於佛頂文句。辨之頗詳。幸細尋之。
△二明轉依果三。初來意。二正釋。三簡示。今初。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二正釋二。初明位別。二明義別。今初。
轉依位別。略有六種。一損(染)力益(淨)能(名之為)轉。謂初(資糧)二(加行)位。由習勝解取慚愧故。損本識中染種勢力。益本識內淨種功能。雖未斷障種實證轉依。而漸伏(二障)現行。亦名為轉。二通達轉。謂通達位。由見道力。通達真如。斷分別生(之)二障麤重。證得一分真實轉依。三修習轉。謂修習位。由數修習十地行故。漸斷俱生二障麤重。漸次證得真實轉依(然)。攝大乘(論)中(又)說通達轉在前六地(者。謂彼以)有(相)無相(二)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令真非真現不現故。說修習轉在後四地(者。謂)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麤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前六地中。或以有相觀通達俗諦。則令非真現而真不現。或以無相觀通達真諦。則令真現而非真不現。故名間雜現前。餘可知。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由三大劫阿僧企耶。修習無邊難行勝行(故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永斷本來一切麤重。頓證佛果圓滿轉依。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阿僧企耶。亦云阿僧祇。此翻無數。起信論云。一切菩薩。皆經三阿僧祇劫故。無有超過之法。問曰。大佛頂經云。狂心頓歇。歇即菩提。何藉劬勞肯綮修證。又云。不歷僧祇獲法身。又云。識陰若盡。則汝現前諸根互用。從互用中。能入菩薩金剛乾慧。如是乃超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加行心。菩薩所行金剛十地。等覺圓明。入於如來妙莊嚴海。經論明文。何其碩異。答曰。依文解義。三世佛冤。豈不聞十世古今。始終不離當念。一剎那際三昧。智入三世而無往來乎。法華五十小劫謂如半日。長入短也。瞿目仙人執善財手。已於無量佛所無量劫中修菩薩行。短攝長也。是故若唯約理。則長短並空。若唯約事。則長短各異。若約理事不二。則互奪兩忘若約理事交徹。則長短互在。今由理不礙事。故雖頓悟同於善財。而一生之中。三祇具足。亦未甞有所超過。復由事不礙理。故雖積行猶如釋迦。而塵點劫來。猶如今日。亦未甞出於剎那。且善財雖云一生圓滿。而彌勒菩薩仍記之云。我成佛時。汝及文殊皆得見我。普賢又導之云。願我臨欲命終時。盡除一切諸障礙。面見彼佛阿彌陀。即得往生安樂剎。彼佛眾會咸清淨。我時於勝蓮華生。親覩如來無量光。現前授我菩提記。由此觀之。經所謂頓悟者。悟此時劫原無實性也。論所謂經劫者。經此無實性之時劫也。不悟無性。則厭倦之心必生。不經矌劫。則稱性之修不滿。不悟無性。則不能稱性以起真修。不事真修。則無以除障而顯本性。是故阿難頓獲法身之後。方請入華屋門。觀音超越世出世間。仍居極樂補處。閱經論者。曷深思之。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一則)。專求自利(二則)。厭苦欣寂(三則)。唯能通達生空(所顯)真如(四則唯)。斷煩惱(障)種(五則唯能)。證真擇滅(無為)無勝堪能(所以)。名下劣轉。六廣大轉。謂大乘位(一則)。為利他故。趣大菩提(二則)。生死涅槃俱無欣厭(三則)。具能通達二空(所顯)真如(四則)。雙斷所知煩惱障種(五則)。頓證無上菩提涅槃。有(如此)勝堪能(所以)。名廣大轉(今)。此(頌)中(之)意(正)說廣大轉依(以)。捨二(障)麤重而證得故。
前之四義。豎約大乘五位而辨。此之二義。橫約三乘勝劣對辨。仍結歸頌意也。蓋下劣轉中。亦有五位四義不同。以非頌所說義。故不辨之。又大乘五位四轉。亦同天台六即之義。資糧。即觀行轉。加行即相似轉。通達修習。皆分證轉。圓滿。即究竟轉。不言名字及理即者。轉義未顯著故。然非名字先轉。何由得入資糧位轉。又若性中不具理轉。何由聞名得生信解。又理轉者。即是轉菩提為所知障。轉涅槃為煩惱障。名字已去。即皆轉煩惱障成大涅槃。轉所知障成大菩提。故曰但轉其名無實性。如水成氷。氷還成水也。初明位別竟。
△二明義別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指。今初。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二別釋四。初釋能轉道。二釋所轉依。三釋所轉捨。四釋所轉得。今初。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一能伏道。謂伏二障(之)隨眠勢力。令不引起二障(之)現行。此通有漏無漏二道(亦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隨其所應。漸頓伏彼(二障現行)。
若有漏六行觀(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理)。唯能漸伏俱生煩惱現行。若有漏位中加行智。能頓伏分別二障現行。漸伏俱生二障現行。若無漏根本智。頓伏一切俱生現行。若無漏後得智。漸伏一切俱生現行。又無漏位中加行智。亦漸伏一切俱生現行。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二障隨眠。此道定非有漏(道及)加行(智所能以)有漏(道是夙)曾習(又是)。相執所引。未泯相故(以)。加行(智)趣求所證(真如)所引(本智。)未成辦故。
此正簡有漏道及加行智。不能斷惑。唯根本後得二無漏智。乃為能斷道也。相執所引者。謂與第七識中煩惱相依。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所顯真理。無境相故。能斷隨眠。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此辨後得智為能斷道。共有二義。今初義也。言後得不然者。謂變相觀空。不能親證真如故。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雖不親證二空真理。無力能斷迷理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故瑜伽說。修道位中。有出世斷道(亦有)。世出世斷道。無(有)純(以)世間道(而)能永害隨眠(者。以世間道)是曾習故(又)。相執(所)引故。由斯理趣。諸見所斷及修所斷(之)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餘修所斷(之)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此第二正義也。迷理隨眠者。迷二空理。妄起我法二執。所有分別俱生之種子也。迷事隨眠者。由迷二空。故於事境不能了達。起於貪瞋癡慢諸餘煩惱。所有俱生之種子也。出世斷道。即根本智。世出世斷道。即後得智。純世間道。即有漏道及加行智。餘可知。初釋能轉道竟。
△二釋所轉依。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一持種依。謂根本識。由此能持染淨法(之)種(子)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能淨。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餘依他起性。指前七轉識也。
二迷悟依。謂真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法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若論真如隨緣不變。則迷不能染。悟不能淨。今約真如不變隨緣。則迷之為在纏真如。一切染法依之得生。悟之為出纏真如。一切淨法依之得生。故以真如為迷悟依。譬如方雖不轉。而依方故迷。依方故悟也。餘雖亦作迷悟依者。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一一皆以無性為性。皆即真如。故皆可作迷悟法依。而隨相差別。則非根本。故不說之。二釋所轉依竟。
△三釋所轉捨。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一所斷捨。謂二障種。真無間道現在現時(所治之)。障(與能)治(之智)相違。彼(二障種即)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為捨。彼種(既已)斷故。不復現行妄執我法。所執我法。不(復)對(彼虗)妄(徧計執)情。亦說為捨。由此名捨徧計所執。二所棄捨。謂餘有漏(善種及與)劣無漏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有漏及劣無漏種所)依故。皆永棄捨彼種捨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為捨。由此名捨(變易)生死劣法。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種。于)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皆已棄捨。與(俱生微細所知煩惱)二障種(子)俱時捨故。有義。爾時(但捨二障種子。)猶未捨彼(有漏善種劣無漏種。以彼)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若言爾時即已捨者)。菩薩應無(一分變易)生死法故(又)。此位(所持有漏等種若捨)應(亦)無所熏(能持之異熟)識故(是則)。住無間道(之時。不應猶名金剛後心菩薩。即)應名(為)佛故(既即名佛)。後解脫道應無用故。由此應知。餘有漏等(種子直俟)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第八淨識(乃)。非彼(二種之所)依故。
餘有漏種者。即十地中有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劣無漏種者。即十地中無相觀俱所修勝行之種也。此二皆能感於變易生死。故名劣法。捨此種時。有兩家解。初義在無間道。次義在解脫道。次義為正也。
△四釋所轉得又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示。今初。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
△二別釋二。初釋所顯得。二釋所得。初又二。初正釋。二料簡。今初。
一所顯得。謂大涅槃。此雖本來自性清淨。而由客障。覆令不顯。真聖道生。斷彼障故。令其相顯。名得涅槃。此依真如離障施設(名字)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客障。即所知煩惱二障也。非本來有。故名為客。然亦不從真如外來。以真如體無外故。但以非我計我。名煩惱障。非法計法。名所知障。此障無體。全是虗妄所以可斷。了障本妄。無可當情。名真聖道。故如明之與闇。定不俱生。非敵對斷也。
涅槃義別。略有四種。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謂一切(陰處界等。)法相(所依)真如(之)理。雖有客染。而本性淨。具無數量微妙功德。無生無滅。湛若虗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離一切相一切分別。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唯真聖者自內所證。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一切諸法。皆是因緣所生。觀相元妄。無可指陳。觀性元真。即真如理。所謂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雖有客染者。幻妄稱相。約迷情而言也。而本性淨者。染而不染。離一切相。因緣即空也。具無數量微妙功德者。即一切法。因緣即假也。無生無滅湛若虗空者。離即離非是即非即。因緣即中也。是故真如本淨。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本淨也。真如具德。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具德也。真如無生無滅湛若虗空。則陰入界等一切法無不無生無滅湛若虗空也。一切有情。惟其平等共有陰入界法。所以即復平等共有真如。若謂真如與法定一。則真如無差別。諸法亦應無別。或諸法有差別。真如亦應差別。而實不然。故不定一。若謂真如與法定異。則真如非諸法。諸法應有自性。諸法非真如。真如應不徧常。而實不然。故不定異。是故真如離一切有相無相雙亦相雙非相。即諸法亦離一切有相無相雙亦相雙非相也。真如離一切分別。即諸法亦離一切分別也。真如尋思路絕名言道斷。即諸法亦尋思路絕名言道斷也。唯於諸法尋思路絕。名言道斷。故證真如。倘於真如虗妄尋思。安立名言。翻成徧計矣。言自內所證者。以無外故。強名為內。以挾帶故。強名為證。雖聖所證。非是聖所獨有。故云。一切眾生即涅槃雖聖所證。非是聖所獨有。故云。一切眾生即涅槃相。不可復滅也。
二有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煩惱障。雖有微苦所依未滅。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三乘無學斷煩惱障。證得生空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涅槃。以其身智果縛尚在。未滅苦依故名有餘依也。
三無餘依涅槃。謂即真如出生死苦。煩惱既盡。餘依亦滅。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身智都泯。永無三界苦因苦果。即此所顯真如之性。依義假名無餘依涅槃也。
四無住處涅槃。謂即真如(兼復)出所知障。大悲般若常所輔翼。由斯不住生死涅槃。利樂有情。窮未來際。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即前本來自性清淨涅槃真如之理。由出二障。方能圓顯。以般若故。不住生死。以大悲故。不住涅槃。以般若即大悲故。利樂有情窮未來際。以大悲即般若故。用而常寂。故復依義假名無住處涅槃也。當知真如不變。舉體隨於染緣。則有煩惱所知二障。而二障隨緣不變。本無自性。故復舉體隨於淨緣。轉成大悲般若二德。以此二德。乃稱性所起。不離本性。故云常所輔翼耳。初正釋竟。
△二料簡七。初約凡聖通簡(至)。七簡頌唯指後三種。今初。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無學。容有前三。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自性清淨涅槃。一切有情皆共有之。所謂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亦所謂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天台依此說六而常即。約性德也。二乘更加有餘無餘二種。然未入滅時。但有有餘而無無餘。已入滅後。但證無餘而非有餘。故云容有。惟我世尊。并具無住處義。所謂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三乘因果。歷然不濫。天台依此說即而常六。約修德也。全性起修。故平等不妨差別。全修在性。故差別不妨平等。是謂常同常別法界法門。
△二簡善逝有有餘依。
(問。)如何善逝(尚)有(微苦未盡之)有餘依(答)。雖無實依。而現似有(又)。或苦依盡(故)說(之為)無餘依。非苦依在(可)。說(為)有餘依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苦依盡者。世尊金剛不壞之身。不同羅漢果縛也。非苦依在者。無漏五蘊。盡未來際常住不滅也。此則四涅槃義同時具足。不同二乘甚矣。
△三簡二乘容有前三。
(問。)若聲聞等有無餘依。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又)。有處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彼亦非有(耶。答。)然聲聞等智身在時(由)。有所知障(故)苦依未盡。圓寂義隱。說無涅槃。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所顯真理(之)有餘涅槃(也。又因)爾時未證無餘圓寂。故亦說彼無無餘依。非彼後時滅身智已。無苦依盡(之)無餘涅槃(也又)或說二乘無涅槃者(乃)。依無住處(大涅槃說)不依前三(說也。)又說彼(二乘)無無餘依者。依不定性二乘而說。彼纔證得有餘涅槃。決定迴心求無上覺。由定願力留身久住。非如一類(定性二乘竟)入無餘依(也)謂有(一類定性)二乘。深樂圓寂。得生空觀。親證真如。永滅感生煩惱障盡(先)。顯依真理(之)有餘涅槃。彼能感生(之)煩惱(既得)盡故(則)。後有(之)異熟(果)無由更生(所以)。現苦所依任運滅位。餘有為法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顯依真理(之)無餘涅槃。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先)由彼(身智)證(得此理。故)可(假)說彼有(無餘涅槃)此(無餘涅槃)位(中)惟有清淨真如。離相湛然。寂滅安樂。依斯說彼(二乘)與佛無差。但無菩提利樂他業。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不定性二乘。即退大取小者。或是通教利根二乘。至已辦支佛地中。接入別圓。以其未斷故知障種。未得法身應本。故且留分段身。久住世間。上求下化也。定性二乘。即本來習小者。或是藏教鈍根。故不迴心向大。只待此身任運壽盡。永入涅槃。決不更受三有生身也。餘有為法。指彼所知障種。然此論既是以別入通。通含別圓。故仍不壞界內教道。若依釋論。則出三界外有淨土。一切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非分段生。法華亦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當知此中所云清淨真如離相湛然。秪是方便有餘但空法性土耳。若有變易生死。非大涅槃也。
△四簡斷所知得無住處。
(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答)。彼能隱覆法空真如。令不發生大悲般若。窮未來際利樂有情。故斷彼時。顯法空理。此理即是無住涅槃。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生死涅槃。本來空寂。由所知障障此法空。所以不能稱性發生大悲般若。如水成冰。今斷彼障。遂能不住生死。不住涅槃。如氷還成水也。
△五簡斷所知不得擇滅。
(問)冰所知障。亦障(無住)涅槃(真理。)如何斷彼(所知障種。)不得擇滅(無為。答。)擇滅(是)離(煩惱)縛。彼(所知障。)非(分段生死)縛故(問)。既爾(非縛。則)斷彼(時亦)寧得(無住)涅槃(答)。非諸涅槃皆擇滅攝(若)。不爾(者。)性淨(既非擇滅。豈亦)應非涅槃(須知)。能縛有情住(分段)生死者。斷此(縛故)說得擇滅無為。諸所知障。不感(分段)生死。非如煩惱能縛有情。故斷彼時。不(名為)得擇滅。然(因)斷彼(所知障)故。法空理顯。此理相寂(故亦)。說為涅槃。非(必謂)此(無住)涅槃(亦以)擇滅為性(也)故(今)四(種)圓寂(于)。諸無為(之)中。初後(二種。)即真如(無為。)中(間)擇(種乃)二滅(無為所)攝。
此正簡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乃名擇滅無為。若自性清淨涅槃。及無住處涅槃。皆即真如無為也。
(問。)若唯斷縛得擇滅者(則)。不動等二(屬無為。于餘)四(無為)中(當屬)誰攝(答曰。不動無為。滅受想無為。即)。非擇滅(無為所)攝。說(此二皆是)暫離(有似緣闕不生義)故(若夫)。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有非擇滅(無為屬)非永滅(者)故(又)。或(可)無住處(涅槃。)亦(是)擇滅(無為所)攝。由(法空智)真擇(之)力。滅(所知)障(而顯)得故(是則)。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生(之)煩惱(而)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所知)障而證得者。故四圓寂(于)。諸無為(之)中。初一即真如。後三皆擇滅(若夫)。不動等二(或那含及違行地前所入。不過)。暫伏滅者(即是)。非擇滅攝(或無學果人所入。即屬)。究竟滅者(亦可)。擇滅所攝。
此復以六種無為互對簡也。真如即是無為體性。餘五皆是約義立名。已如第二卷中所釋。是故不動無為。依入四禪假立。滅受想無為。依入滅定假立。皆屬暫離。非究竟滅。並是非擇滅所攝耳。就非擇滅。元有二義。若本性清淨義。即是永滅。若緣闕所顯義。即非永滅。今不動及受想滅二種無為。既非永滅。即同緣闕所顯義也。或無住處下。更作一解。無住處亦可擇滅所攝。不動等二亦可兩攝。文並易知。
△六簡所知障亦障涅槃。
(問)既所知障亦障(無住)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答。如)。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豈彼不能為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各別障一)。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煩惱亦障無上菩提。所知亦障無住涅槃。但我執招感生死用勝。法執隱覆正智用勝。故云煩惱障障涅槃。所知障障菩提耳。
△七簡頌唯指後三種。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自性清淨涅槃。不由斷障所顯得故。初釋所顯得竟。
△二釋所生得三。初總釋。二別釋。三結成。今初。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此雖本來有能生種。而所知障礙故不生。由聖道力斷彼障故。令從種起。名得菩提。起已相續。窮未來際。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本來有能生種。即無始以來法爾所具無漏種子也。即以智慧為性。智慧本即別境心所。由與十一善法。徧行五法。及欲解念定四法同時俱起。故名菩提智品。只此智品。若與第八淨識相應。即名大圓鏡智。照一切法無不盡故。若與第七淨識相應。即名平等性智。達二無我平等性故。若與第六淨識相應。即名妙觀察智。善了諸法自共相等。徧知一切眾生機故。若與前五淨識相應。即名成所作智。能起三輪不思議化。成就利樂眾生事故。八淨識為所依。慧心所為能依。餘二十善心所為助伴。異類合成一聚。故名為品。八識相用有別。故說有四。以其有漏障斷。無漏智起。故名生得。實非本無今有之謂也。思之。
△二別釋二。初正釋智品。二諸門分別。今初。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妄不愚(于)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純淨圓(滿功)德(之)現(行)種(子所)依持(體)能現能生(自受用等三)身(四)土(及後三)智(之)影。無間無斷。窮未來際。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此智圓融無礙。無所不照。故以大圓鏡為喻也。不緣非量。故不妄。無有迷闇。故不愚。無雜故純。無染故淨。功德現行。皆依於此。功德種子。皆此所持。一切現行。皆此所緣。故能現。一切種子。皆此所持。故能生也。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隨諸(十地大機)有情所樂。示現(他)受用身(及他受用)土影像差別(為)。妙觀察智(之)不共所依。無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證得十平等故。名為平等性智。如第四卷所明也由與悲智相應。依之建立無住涅槃。性唯無漏。故名一味。餘可知。
三妙觀察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善觀諸法自相共相無礙而轉。攝(藏)觀(察)無量總持之門。及所發生功德珍寶。於大眾會。能現無邊作用差別。皆得自在。雨大法雨。斷一切疑。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諸法自相。謂依他起性。當體各別故。諸法共相。謂圓成實性。同一真如故。又自相。謂心心所色等。各有自體故。共相。謂苦無常空等。無不皆然故。能不忘失。名之為攝。能善照察。名之為觀。功德珍寶。即六度道品。作用差別。即神通妙用。餘可知。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謂此心品。為欲利樂諸有情故。普於十方示現種種變化三業。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佛地經論云。身化復有三種。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有三種。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辯揚語化。意化復有四種。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受領意化。成所作智。能起如是三業化用。此是以用顯體。皆是智上所現相分也。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子)現(行)俱生。而智用增(故但)。以智名顯。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二十二法者。每一心王。皆有二十一心所相應也。能變。指內二分。所變。指外二分。有為功德。指稱性所起修德。初正釋智品竟。
△二諸門分別四。初轉得門。二初起門。三緣境門。四作用門。今初。
此(四智品。即)轉有漏八七六識(及)相應品如次而得。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為勸有情依智捨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初此轉下。一約轉識成智釋。次智雖下。二約智依識轉釋。後又有下。三約轉強得強釋也。智雖非識者。識是心王。智是慧心所故。智強識劣者。智則無惡慧而決斷勝。故強。識則有淨分而無染分。故劣也。
△二初起門。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即初現起。異熟識種。與極微細所知障種俱時捨故。若圓鏡智爾時未起。便無能持淨種(之本)識故。有義。此品(須俟)解脫道時初成佛故。乃得初起(以彼)。異熟識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猶未頓捨。與無間道不相違故(彼無聞道。但違二障種子)。非障有漏(善及)劣無漏法(此有漏善及劣無漏)。但與佛果定相違故(又若)。金剛喻定無所熏(之異熟)識(則)。無漏不(復)增(長即)應(已)成佛故。由斯此品。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不斷。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釋有二義。第二為正。如文可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分別我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俱生二)。執(猶)未斷故(故于)。有漏等位。或有間斷(直至)。法雲地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有漏等位者。等於無漏位也。若第六識入法空觀。則此智便得現前。若第六識但入生空觀時。雖名無漏。此智亦不現前。或第六識出觀之後。名有漏位。此智亦不現前。故云或有間斷。直至十地後心。法空智果恒時相續。乃令此智恒無間斷。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有二種別。一者)。生空觀品。二乘見位亦得初起。此後展轉至無學位(方得究竟。其在大乘)。或至菩薩解行地終(初見道時。此智初起)。或至上(七地)位。若(于)非有漏(心時。)或(于非入滅盡定)無心時。皆容現起(二者)。法空觀品(惟于)。菩薩見位方得初起。此後展轉乃至上(十地)位。若非有漏(心。又非但)生空智果。或(非入滅定)無心時。皆容現起。
言此後展轉者。二乘見道之後。若有漏心。則生空觀便不現起。若入滅定。則生空觀亦不現起。故仍有間斷也。菩薩七地已前亦然。法空觀品。雖菩薩見道方能有之。然於十地已前。或於有漏心中。或於但生空智心中。或於滅盡定中。皆不現起。除此三位。方得現前。故亦有間斷也。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菩薩修道位中(為第六識)。後得(智所)引故。亦得初起。有義。成佛方得初起。以十地中。依異熟識所變眼等非無漏故(設以)。有漏(之)不共必俱同境(五)根(而)發無漏(五)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由斯此品。要得成佛。依(于)無漏(五)根。方容現起。而數間斷(以必待)。作意(緣力方引)起故。
明昧異者。有漏根識於境昧。無漏根識於境明也。問曰。小乘神通。名為作意。佛地神通。名為無記化化。今云成所作智。作意方起。何異小乘耶。答曰。小乘神通。作意方有。不作意則無。佛果神通。任運恒有。但應機方現。若無前機。不浪起應。故名作意起耳。
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而要熏發。方得現行。因位漸增。佛果圓滿。不增不減。盡未來際(何故不增不減。以其)。但從種生。不(復更)熏成種(何不更熏成種)。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種皆本有者。性德也。熏發現行者。修德也。因位漸增者。全性起修。無差而差也。佛果圓滿不增不減者。全修在性。差而無差也。所知障如氷。四智品如水。所知障如月之黑。四智品如月之白。氷還成水。濕性何殊。白月漸圓。月體不動。性相不二之旨。於此亦可思矣。二初起門竟。
△三緣境門。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真如為境。是無分別。非後得智。行相所緣不可知故。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說。如來鏡智。諸處境識眾像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故(但以)。行緣微細。說不可知(猶)。如阿賴耶(識)亦緣俗故(當知)。緣真如故。是無分別。緣餘境故(即是)。後得智攝。其體是一。隨用分二(但以)。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非實有先後也)。餘一分二。准此應知。
釋有二義。後義為正也。初證二智。必先證真而後了俗。所以說有前後。既在佛地。則念念真俗並照。但約緣真如義。即名為根本智。約徧緣餘境義。即名為後得智耳。餘平等性智。及妙觀察智。亦各一體隨用分二。准此應知。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淨識。如染第七緣藏識故。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莊嚴論說。緣諸有情自他平等。隨他勝。解。示現無邊佛影像故。由斯此品通緣真俗(亦是根本後得)。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釋有三義。第三為正也。十平等性。已現第四卷中。
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緣一切法自相共相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故。有義。此品亦能徧緣三世諸法。不違正理。佛地經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來現在等義。若不徧緣。無此能故。然此心品。隨意樂力。或緣一法。或二或多(莊嚴論中)。且(一往)說五根於五境轉(然)。不言唯爾。故不相違(此智)。隨作意生。緣事相境(以)。起化(他)業故(唯屬)。後得智攝。
釋亦二義。後義為正也。三緣境門竟。
△四作用門。
此四心品。雖皆徧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身淨土相。持無漏種。平等智品。現他受用身淨土相。成事智品。能現變化身及土相。觀察智品。觀察自他功能過失。雨大法雨。破諸疑網。利樂有情。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二釋所生得中二別釋竟。
△三結成。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四釋所轉得中。二別釋竟。
△三結示。
此所生得。總名菩提。及前(所顯得之)涅槃(二皆)。名所轉得。
二明義別中二別釋竟。
△三結指。
雖轉依義。總有(能轉道等)四種。而今(頌意)但取(所顯所生之)二所轉得(以)。頌說證得轉依(之)言故。
二明轉依果中二正釋竟。
△三簡示。
此修習位(但)。說能證得(義。)非(是說)已證得(以屬)。因位攝故。
即四義中初能轉道義也。四釋修習位竟。
△五釋究竟位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頌曰。此即無漏界。不思議善常。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二論釋六。初釋無漏界。二釋不思議。三釋善。四釋常。五釋安樂。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初中二。初正釋。二釋妨。今初。
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此(者)謂此前(所說)二轉依果。即是究竟無漏界攝。諸漏永盡。非漏隨增。性淨圓明。故名無漏。界。是藏義。此中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故。或是因義。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性淨者。簡異二乘。圓明者。簡異十地。五乘者。一人乘。二天乘。三聲聞乘。四緣覺乘。五大乘也。人天是世間利樂事。後三乘是出世利樂事。
△二釋妨二。初釋四智唯無漏妨。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今初。
(問)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答)。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謂佛功德及身土等。皆是無漏種性所生。有漏法種已永捨故。雖有示現作生死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作生死身。似苦諦也。業煩惱等。似集諦也。似苦諦。則同形九界。似集諦。則示行逆惡。而皆稱性施設。總屬無漏。所謂三千果成。咸稱常樂。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性惡法門。此為誠證矣。
△二釋佛應無五根等妨。
(問)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十五界。即五根果。五識界。五塵界也。五塵名外界者。妄情不執為自身故。隨情說外。非謂在心外也。此因上文說四智心品唯屬無漏而興難問。謂佛若有前十五界。則不應唯無漏攝。若佛唯是無漏。則不應有十五界。以十五界。集論等說唯有漏故。下文有三家答。第三為正。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離諸分別。絕諸戲論。非界處等法門所攝。故與彼(集論等)說理不相違。
此初家答也。雖似有理。而實儱侗無有的義。近時宗門及圓頓教。多墮此見。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從首楞嚴等)。妙定生故(但是)。法界色攝(其九界)。非佛(之)五識。雖依此(如來法界所攝色為本質。)變(相而緣。)然(所變者)麤(為質者)。細(其體各)。異(故)。非五(塵)境攝(而)。如來(之)五識(亦)。非五識界(攝。以)經說佛心恒在定故。論說五識性散亂故(問曰既如來五識非五識界。則)。成所作智(與)。何(淨)識相應(答曰與)。第六(淨識)相應(由觀機而)。起(三類分身之)化用故(問曰。既與第六淨識相應。則)。與(妙)觀察智性有何別(答曰)。彼(觀察智善)觀諸法自共相等。此(成所作智。)唯起化(用。)故有差別(問曰。若然。則)。此二智品應不並生(以)一類二識不俱起故(答曰)。許不並起(亦)。於理無違(又或)。同體(而約)用分(則)。俱(起仍)亦非失(又成所作智)。或與第七淨識相應(以其)。依眼等(五)根。緣色等(五)境(即)。是平等智(之)作用差別(耳。問曰。此則與平等性智有何差別。答曰。)謂(即)淨第七(識)起他受用身土相者(則屬)。平等品攝。起變化者(則屬)。成事品攝(問曰。既依五根緣五塵境)。豈不此(成所作智)品(如其所應)。攝(歸)五識(亦)得(答曰)。非(是)轉彼(五識而)得(此智。便謂此智)體即是彼(五識。)如轉生死。言得涅槃。不可涅槃同生死攝。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此次家答也。雖不似初家一味儱侗。而義多牽強。終違正理。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如應攝在(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中(以)。彼(蘊處界)三。皆通有漏無漏(故。而)集論等說十五界等唯有漏者。彼依二乘麤淺境說。非說一切(也。)謂餘(九界有情)成就十八界中。唯有後(意根意識法塵)三(界)通無漏攝(若)。佛(所)成就(十八界)者。雖皆無漏。而非二乘所知境攝。然餘處說佛功德等非界等者(但以)。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理必應爾。所以者何(經)。說(一切)有為法。皆(屬五)蘊攝故(又)。說一切(有漏無漏)法(皆是十八)。界(十二)處攝故(設使蘊界處外別有佛法。即是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界。而)。十九界等(乃是)。聖所遮故(又)。若(謂)絕(諸)戲論。便非界(處)等(攝。)亦不應說即無漏界善常安樂解脫身等。又處處說轉無常(五)蘊。獲得常(住五)蘊(十八)。界(十二)處亦然。寧(可竟)說如來非蘊處界。故(凡)言非(蘊處界等)者(但)。是密意說(耳。)又(論)說五識性散亂者(乃)。說餘(九界之所)成者。非(說)佛所成(之五識亦散亂也。)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此第三正答也。佛身具足十八界等。故與眾生平等無二。而蘊處界皆純無漏。故顯一一無非法界。是故如來蘊處界等。一一含容無邊希有大功德聚。一一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又如來蘊處界等。既皆即無漏界。當知眾生蘊處界等。未甞不具無漏界性。故曰轉無常蘊。獲得常蘊。界處亦然。如轉氷得水。濕性無殊。氷喻九界有漏蘊處界法。水喻佛界無漏蘊處界法。濕喻真如無為實性。與有為法不一不異。此則性相融通。本來無二。分而愈合。旨趣彰明矣。紛紛諍論。豈理也哉。初釋無漏界竟。
△二釋不思議。
此(二)轉依果。又不思議。超過尋思言議道故。微妙甚深自內證故(故不可思)。非諸世間喻所喻故(故不可議)。
△三釋善。
此(二轉依果。)又(唯)是善(以是)。白(淨)法性故(謂)。清淨法界。遠離生滅。極安隱故。四智心品。妙用無方。極巧便故(此)。二種皆有順益相故。違不善(法之違損相)故。俱說為善(難曰)。論說(十二)處等(惟五根與香味觸三塵性是無記。餘通三性)。不唯無記(今言佛四智等亦唯是善)。如來豈無(無記)五根(及香味觸)三(無記)境。此中(亦有)三釋。廣釋如前(無漏界中。今第三正釋曰。)一切如來身土等法。皆(是)滅道(二諦所)攝。故唯是善。聖說滅道唯善性故。說佛土等非苦集故。佛識所變有漏不善無記相等。皆從無漏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佛識所變相。自有二種。一者大悲願力。同流九界。變為九界蘊處界相。如其所應。或同無漏。或同有漏。或同小善。或同不善。或同有覆無覆二種無記。而皆無漏善種所生。正是巧用性惡法門。故一切諸法無非佛法也。二者九界有漏不善無記相等以為本質。變起佛識無漏相分。所謂諸佛心內眾生塵塵極樂者也。理具事造兩重三千。同居一念。於此亦可悟矣。
△四釋常。
此(二轉依果。)又(皆)是常。無盡期故(謂)。清淨法界。無生無滅。性無變易。故說為常。四智心品。所依(法界)常故(永永)。無斷盡故。亦說為常(然而)。非自性常(心四智品)。從因生故。生者歸滅。一向說故。不見色心非無常故。然四智品(亦非無常。)由本願力。所化有情無盡期故。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前已具明真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今故但言法界是自性常。四智非自性常。即顯常與無常二鳥雙遊之義矣。仍恐迷者執文失旨。故特申明四智非自性常。亦非無常。以雙遮之。既可雙遮。便可雙照。既知四智雙遮雙照。便可例知清淨法界亦必雙遮雙照。何以言之。真如不變隨緣。則有在纏出纏之分。非常即無常乎。真如隨緣不變。原無增減垢淨之別。非無常即常乎。又不變隨緣。故雙照常與無常。隨緣不變。故雙非常與無常。又四智心品為能依。真如法界為所依。如波依水。不一不異。無有水而不波。無有波而非水。波無常即水相無常。水常即波性常矣。乃至理事。性修。體用。不二而二。二而不二。莫不皆然。思之思之。
△五釋安樂。
此(二轉依果)又(皆)安樂。無逼惱故(謂)。清淨法界。眾相寂靜。故名安樂。四智心品。永離(智)體(之)害。故名安樂。此二自性皆無逼惱。及能安樂一切有情。故二轉依俱名安樂。
體害。即法執。能障所知妙理。故名智體之害也。
△六釋解脫身大牟尼名法二。初釋解脫身。二釋大牟尼名法。今初。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唯永遠離煩惱障縛。無殊勝法。故恒名解脫身。
二乘二轉依果者。一是擇滅無為。二是生空智品也。但出分段生死苦輪。無有菩提利樂他業。故恒名解脫身。恒。或作但。
△二釋大牟尼名法二。初略明頌義。二廣解法身。今初。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寂默法故。名大牟尼。此牟尼尊所得(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永離(所知煩惱)二障。亦(即)名(為)法身(法者。謂)。無量無邊力無畏等大功德法所莊嚴故(身者。謂)。體(義)依(義)聚義。總說名身。故此法身(總以真如及四智菩提)。五法為性非(但以清)淨法界(一種)獨名(為)法身(也。以)二轉依果。皆此(法身所)攝故。
梵語牟尼。此云寂默。謂永寂二邊。默契中道也。法身總以五法為性。即是體義。合此五法以為法身。即是聚義。下云大功德法所依止故。即是依義。
△二廣解法身三。初明能依之身。二明所依之土。三身土合簡。初中四。初正釋三身。二五法相攝。三三身德別。四自他利殊。今初。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
即法報應三身也。法身名自性身。報身名受用身。應身名變化身。相雖三別。皆名法身。即一而三。即三而一。不縱不橫。不並不別。分而言之。法身是依義。報應二身是體義。三相總名法身是聚義。合而言之。一一皆有體依聚義。
一自性身。謂諸如來(所證)真淨法界(乃)。受用(身及)變化(身之)平等所依。離相寂然。絕諸戲論。具無邊際真常功德。是一切法平等實性。即此自性。亦名(三身中之)法身(以是)。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一切法平等實性。所謂有佛無佛。性相常住。悟不能增。迷不能減者也。然於眾生分中。名為在纏真如。亦名本性清淨法身。而於諸佛分中。名為出纏真如。亦名離垢妙極法身。是故諸佛如來無別所證。全證眾生理本而已。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一自受用。謂諸如來。三無數劫修集無量福慧資糧(引生本具無漏種子)。所起(現行四智菩提)無邊真實功德。及(大圓鏡智所變)極圓(滿極清)淨常徧色身。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恒自受用廣大法樂。二他受用(身)謂諸如來。由(證自受用故。以)平等智(力)示現微妙淨功德身。居純淨土。為住十地諸菩薩眾。現大神通。轉正法輪。決眾疑網。令彼受用大乘法樂。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自受用身。正名報身。等覺以下所不能見。他受用身。亦名報身。亦名勝應。如華嚴經所明盧舍那身。隨十地機。所見不等。故名勝應。即托自受用身以為本質。令彼各各變相而見。不同所示界內分段生身。故亦名報也。純淨土。即實報無障礙土。
三變化身。謂諸如來由(證自受用故。以)成事智(力)變現無量隨類化身。居淨穢土。為未登地諸菩薩眾(及)。二乘(人。并一切)異生。稱彼機宜。現通說法。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隨類化身。謂十法界影像身也。淨穢土。謂方便有餘土。及凡聖同居土。或淨或穢。差別無量。初正釋三身竟。
△二五法相攝。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
五法性。即一真法界及四智菩提也。有兩家釋義不同。第二義正。
有義。初(一真法界。)二(大圓鏡智。)攝自性身。經說真如是法身故。論說轉去阿賴耶識得自性身(而)。圓鏡智品(乃)。轉去藏識而證得故。
○中(平等性妙觀察)二智品。攝受用身。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故。說觀察智。大集會中說法斷疑。現自在故。說轉諸轉識得受用身故。
○後(成所作)一智品。攝變化身。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無量種難思化故。
○又智殊勝。具攝三身。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此初義也。智殊勝具攝三身者。謂佛三身。皆是智殊勝攝。
有義。初一(真法界。)攝自性身。說自性身。本性常故。說佛法身無生滅故。說(法身是)證因得。非生因(所生)故。又說法身諸佛共有。徧一切法。猶若虗空。無相無為。非色心故。然(論中)說轉去藏識得(自性身)者。謂由轉滅第八識中二障麤重(然後)。顯法身故(又)智殊勝中說(攝)法身者(謂法身)。是彼(四智所)依止(是)彼(四智之)實性故(其實)。自性法身。雖有真實無邊功德。而無為故。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此下皆第二正義也。今先明自性身。唯是一真法界所攝。不應亦是大圓鏡智所攝。一者自性身是本性常。而鏡智非本性常。二者自性身無生無滅。而鏡智無滅有生。三者自性身是了因所了。而鏡智是生因所生(了因。即本文所云證因)。四者自性身無相無為。非色非心。而鏡智有相有為。體是心法。又能持於色法。然說轉去下。通前所引二文可知。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及)。鏡智所起常徧色身。攝自受用。
○平等智品所現佛身。攝他受用。
○成事智品所現隨類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此正釋四智攝後二身之義。然四智心品。皆是自受用攝。平等智品所起。乃名為他受用。非徑以平等智攝他受用。成所作智所起。乃名為變化身。非徑以成事智攝變化身也。
(應)說圓鏡智。是(自)受用佛(以)。轉諸轉識(而)。得受用故。雖轉藏識。亦得(自)受用然(已)說轉彼(藏識而)顯法身故(所以)。於得受用(之義。)略不說之。又說法身無生無滅。唯證因得。并色心等(今)。圓鏡智品。與此(法身之義)相違。若(使)非(自)受用(身攝。)屬何身攝。又(自)受用身。攝佛不(與二乘)共(之)有為實德。故四智品實有色心。皆受用攝。又他受用及變化身。皆為化他方便示現。故不可說實智為體。雖說化身(亦是)智殊勝攝。而似智現。或智所起。假說智名。體實非智。但說平等成所作智。能現(他)受用(身及)三業化身。不說(他受用及變化)二身。即是二智。故此二智(亦是)。自受用攝。
此轉釋自受用身總攝四智之義也。先明大圓鏡智既非法身所攝。必應攝屬自受用身。次明他受用及變化身。但是平等成事二智所起。體非二智。故此二智。亦必攝屬自受用身。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雖無真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心所法(良以)。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若不爾(但是化現)者。云何如來現貪瞋等(以如來于貪瞋等)。久已斷故(又)。云何聲聞及傍生等(亦能)知如來心(以)。如來實心(謂)。等覺菩薩尚不知故。由此經說。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三業。又說。變化有依他心(謂)。依他實心(以為本質。而有心心所)相分(假)現(起)故。雖(他處)說變化(人)無根心等。而依餘(三乘及異生等所變化人)說。不依如來(所變化人說也。)又(餘人雖)化色根心心所法(而)。無根等(實)用。故不說有(若如來難思妙化所變根等。則便有實用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他受用及變化身。不以實智為體。云何現有心心所用。釋曰。皆是化現而有。又難曰。色有形質。故可化現。心無形質。豈可化現。釋曰。佛力難思。故能化現。若謂是佛實心。非化現者。佛豈實有貪瞋等心。又豈等覺以下所能知哉。由此經說下。連引三文以證。可知。又難曰。若佛果能化作三業。何故復說變化無根心等。釋曰。此依餘所化說。不依如來所化說也。二五法相攝竟。
△三三身德別。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無邊功德。而各有異。謂自性身。唯有真實常樂我淨離諸雜染眾善所依無為功德。無色心等差別相用。自受用身。具無量種妙色心等真實功德。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具無邊似色心等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皆具足無邊功德者。異而不異。三即一也。而各有異者。不異而異。一即三也。自性身如濕性。自受用身如水。他受用及變化身如波。自性身如月體。自受用身如圓滿白月。他受用及變化身如千江月影。觸波之時。全觸水濕。覩月影時。便覩光體。是故智者觀於土木等像。三身宛然。四德無減。以是如來大悲大智。徧入眾生心想。仗因托緣而顯現故。因緣所生。即空假中。無有微塵許法。出於法界外故。皆非徧計所行境故。如彼愚小。計繩為蛇。而繩未甞不即麻故。
△四自他利殊。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寂靜安樂。無動作故。亦兼利他。為增上緣。令諸有情得利樂故。又與受用及變化身為所依止。故俱利攝。自受用身。唯屬自利。若他受用及變化身。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自性身為增上緣者。法界妙理。生佛體同。由此同體法性。所以佛與眾生得有感應道交之事也。餘皆可知。初明能依之身竟。
△二明所依之土。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雖此身土。體無差別。而屬佛法相性異故。此佛身土。俱非色攝。雖不可說形量大小。然隨(受用變化身土等)事相。其量無邊。譬如虗空。徧一切處。
屬佛法相性異者。謂法性屬佛。名法性身。法性屬法。名法性土。性隨能依所依之相而異。蓋於無能所中而說能所。雖分能所。能所不二也。非色攝者。謂色即是空。故不可說形量大小。而復空即是色。故隨事相。其量無邊。所謂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淨本然。周徧法界。故曰譬如虗空徧一切處。非指太虗以為圓佛也。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由昔所修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從初成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住。如淨土量。身量亦爾。諸根相好。一一無邊。無限善根所引生故。功德智慧。既非色法。雖不可說形量大小。而依所證(二空真如)及所依(自性法)身。亦可說言徧一切處。
純淨佛土因緣者。無漏種子為因。福慧二修為緣也。法性身土。皆約性德。受用身土。皆約修德。就法性中。能依名身。所依名土。此性德能所。本自不二。不二而二。名為身土。而性德身土。皆為所證。今之修德。乃是能證。就修德中。復約能依名自受用身。所依名自受用土。此修德能所。亦復不二。不二而二。名為身土。又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則性修不二。亦以不二而二。故約性德名法性身土。約修德名受用身土耳。其實二而不二。離法性外無受用。離受用外無法性也。又法性不變隨緣。故迷之者成分段變易二種身土。悟之者成無漏純淨受用身土。此全性起於逆順二修。無差而差。聖凡條別也。法性隨緣不變。故分段變易身土真如之性。不垢不減。無漏純淨身土真如之性。不淨不增。此逆順二修。無不全即在性。差而無差。聖凡平等也。今所明自受用身。即圓滿報身。自受用土。即上品實報無障礙土。並皆圓教究竟果位之相。故是通含別圓法門。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謂平等性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隨住十地菩薩所宜變為淨土。或小或大。或劣或勝。前後改轉。他受用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純淨佛土因緣。謂直心是道場等。具如維摩經中所明。或小或大者。謂初地見百界。二地見千界等。成劣或勝者。謂界外鈍根。次第而見。不能稱性。名之為劣。即實報無障礙穢土。若界外利根。不次第見。頓同法性。名之為勝。即實報無障礙淨土。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者。身必稱土。土小則身亦小。土大則身亦大也。
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謂成事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無漏淨穢佛土因緣成熟。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或淨或穢。或小或大。前後改轉。佛變化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此有二種。一方便有餘土。二凡聖同居土也。方便有餘土者。如藏教二乘極果。通教七地。皆斷煩惱。不復受三界生。而所知障未斷。又不能入他受用土。故彼雖作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出三界外。有此淨土。仍於其中受變易身。又別教七住以上。圓教七信以上。通惑已斷。無明未破。亦生此中。故云。隨未登地有情所宜。化為佛土也。就此方便土中。亦有大小。亦分淨穢。如藏教二乘法執重故。則土小而穢。通教七地。法執輕故。則土大而淨。別七住以上。勝於通教所見。十行又勝。十向倍勝。若圓十信。所見尤為勝妙。然此方便若淨若穢。自同居土視之。則總名淨。以非分段生故。凡聖同居土者。有三惡道。則名為穢。如娑婆等。無三惡道。則名為淨。如極樂等。或一向淨。或一向穢。或淨兼穢。或穢兼淨。或淨轉穢。或穢轉淨。淨亦有無量差別。穢亦有無量差別。佛身大小。亦復無量差別不等。具如諸輕所明。此中淨穢佛土因緣者。應折應攝等機為緣。二十五王三昧為因。具如法華玄義所明。二明所依之土竟。
△三身土合簡二。初簡所變同別。二簡能變同別。今初。
自性身土。一切如來同所證故。體無差別。
○自受用身及所依土。雖一切佛各變不同。而皆無邊(又復)。不相障礙。
○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同(若)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諸佛各變為身為土。形狀相似。不相障礙。展轉相雜。為增上緣。令所化(之眾)生(于)。自識(上)變現(佛化身土。彼但)謂於一土有一佛身為現神通說法饒益(而不知其實是諸佛所共變也。若復)。於不共者(縱使彼謂見十方佛。實)。唯一佛(所)變(良由)。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種性法爾更相繫屬。或多(有情。唯)屬一(佛所化。)或一(有情。須)屬多(佛所化。)故所化(眾)生(法爾)。有共不共(若)。不爾(者。則)多佛久住世間。各事劬勞。實為無益(以)。一佛(即)能益一切生故。
餘二身土。謂他受用身他受用土。及變化身變化土也。一切眾生。由有我法二執。故使自他不二而二。諸佛已斷此執。故於自他二而不二。但因眾生所屬之機有同有別。故佛化用隨而應之。是故若論佛德無量。則決能度盡眾生。若論眾生無緣。則不能受諸佛化。如日光雖無所不照。而覆盆之下便無日光。然眾生未破法執以前。唯受有緣佛化。若破法執。登於圓住別地。則為一切諸佛同體所護念矣。
△二簡能變同別二。初正簡漏無漏別。二約三性結成五觀。今初。
此諸(三)身(四)土若淨若穢(若從諸佛)。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俱善無漏(以從)。純善無漏因緣所生。是道諦攝。非苦集故(然能變之識雖是無漏。而所變之)。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以從。諸佛心內眾生之蘊處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純善無漏因緣者。無垢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悲智行願及一切眾生機感為緣也。蘊等識相不必皆同者。謂若眾生入二空觀。則其意識法之三界。便與諸佛同其無漏。若復未入二空觀智。則其蘊處界三。一向皆是有漏所攝。而諸佛託此眾生有漏無漏本質。自皆變為無漏相分也。夫佛變淨土。純善無漏。固無論已。佛變穢土。乃從眾生三法因緣引生。所以識相不必皆同。然在如來分中。雖現九法界影。而九法界影。亦皆純善無漏所攝。所謂三千果成。咸稱常樂。豈不信哉。
(即此身土若淨若穢。若從九界)有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純從有漏因緣所生。是苦集攝。非滅道故(然能變識雖唯無記。而所變)。善等(三性之)識相。不必皆同(以從眾生心內諸佛示現隨順善惡無記)。三性因緣雜引生故(所變眾生心內諸佛之)。蘊等(有)同(有)異。類此應知(若)。不爾(者。則化現之佛。)應無五(蘊)十二(處)等。
有漏因緣者。異熟識中本具十界性相為因。與二障俱之聞思修慧及諸福行為緣也。蘊等同異類此應知者。謂若眾生心內諸佛。則蘊處界皆善無漏。若復眾生心內三乘聖眾。則意識法三。屬於無漏。前十五界。仍屬有漏。而眾生託此四聖無漏有漏本質。自皆變為有漏相分也。夫生見穢土。純屬有漏。固無論已。生見淨穢兩土及諸佛身。乃從諸佛示現三性三法因緣引生。所以識相不必皆同。然在眾生分中。雖覩佛身土影。而佛身土影。皆是有漏所攝。所謂三千在理。同名無明。豈不信哉。初正簡漏無漏別竟。
△二約三性結成五觀五。初示遣虗存實觀。二示捨濫留純觀。三示攝末歸本觀。四示遣相證性觀。五示隱劣顯勝觀。問曰。何故隱劣顯勝。反在遣相證性後耶。答曰。既達真如即識實性。方知真如亦即心所實性。既達識性之外無別真如。方知心所性外亦復無別真如。故遣相者。遣其迷性妄見差別之相。證性者。證其即相無非平等之性也。今初。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為)依他中實(有之妙俗諦。若)不爾(者。則)唯識理應不(得)成(以其)。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此遣虗存實觀中。有兩家解。今初即安慧師義。謂相見二分是虗。自證體性是實也。相分等。等於見分。識性。即自證分。
或識(中)相見(二分。)等(皆)從緣(所)生。俱(是)依他起(性。其)虗(與)實(猶)如識(之自體。須知)唯(之為)言(但)。遣(識)外(我法。)不遮(識)內(相分)境(也。若)不爾(者。則根本智所緣)真如(內實相境。)亦應非實。
此即護法正義。謂遮計所執是虗。四分皆依他起是實也。言虗實如識者。依真勝義。則識體既如幻夢。所變相見二分亦虗。約理世俗。則依他識體不無。所變相見二分亦實。蓋所言唯識者。但以唯字遮彼徧計所執識外我法。非并遮此識內相見也。且如根本實智緣真如時。雖非變帶相狀。許是挾帶體相。若謂相見二分是虗。則本智真如亦應非實矣。豈可乎哉。大佛頂經云。見與見緣。并所想相。如虗空華。本無所有。此約真諦遣相。而安慧師依此立於初義。又云。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約即俗恒真。而護法師依此立於次義。故奘師並存其說。亦以可互發明故也。然執初義者。必失次義。而知次義者。必達初義。故仍以次義為正。
△二示捨濫留純觀。
(問。)內境與識。既並非虗。如何但言唯識。非(言唯見唯)境(答)。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徧計所執)外故。但言唯識(又)。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沉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愍彼故。說唯識言。令自觀心。解脫生死。非謂內境如外都無。
境從心變。心外無境。而愚夫不達唯識。妄生執著。起見起愛。抂受輪迴。故但言唯識。令彼觀心。言觀心者。秪是強觀諸法無實。皆從識變。則能伏滅徧計執情。
△三示攝末歸本觀。
或相分等。皆(以)識為(體)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
一秪識性。由熏習力。似有四分生起不同。尅實論之。相見之末。何甞離於識體。故大佛頂經云。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及與聞見。如第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
△四示遣相證性觀。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之外。)無別有法。
欲知如外無識。先觀識外無如。若知識外無如。方悟如外無識。識外無如者。圓成實性不離依他也。如外無識者。依他無性。即圓成實也。故前頌云。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而後之講者。妄謂法相宗中立凝然不變以為真如。不亦冤乎。
△五示隱劣顯勝觀。
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但以勝攝劣。故云唯識耳。非謂離心無別心所也。一一心所。皆具四分依他起性。一一依他。皆與真如非異不異。故得介爾有心。三千具足。若不然者。不墮饒伺。則墮支離。豈大乘中道法義也哉。統論唯識修證法門。總不離此五觀。以對南嶽大乘止觀。如出一轍。初遣虗存實。二捨濫留純。即分別性中止觀也。三攝末歸本。即依他性中止觀也。四遣相證性。即真實性中止觀也。五隱劣顯勝。即密顯染分三性淨分三性。皆可具前四觀。何以言之。若但論心王。則不顯染淨差別。唯兼論相應心所。方知三性各各不同。既於心王得論四觀。亦於心所得論四觀。且如貪瞋癡等。隨舉一法。若遣虗存實。則知所貪外境非有。若捨濫留純。則知內相分境亦虗。若攝末歸本。則知能貪所貪本無二體。若遣相證性。則知貪之實性即真如性。瞋癡慢等。例此可知。惡法尚爾。無記與善益復可知。有漏尚爾。無漏諸法益復可知。故能徧於五位百法。通達三性及三無性。成就真俗不二觀門。此佛祖傳心要訣。法性法相真源。願有智者。慎思明辯而篤行之。勿蹈尋章摘句窠臼。勿招算沙數寶譏嫌。勿殉世諦流布陳言。勿犯鬪諍堅固記莂。庶不負天親護法等諸大菩薩慈力。亦不負戒賢玄奘等師資授受苦心。已上第二大科依教廣成分竟。
△三釋結施願分二。初釋結。二施願。今初。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是故說為成唯識論。亦說此論名淨唯識。顯唯識理極明淨故。
此先釋結末釋論也。三分。謂宗因喻三支比量。又略廣位三分。境行果三分。相性位三分。故開蒙曰。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三科者。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行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有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二境行果三科者。前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四頌。明唯識行。後一頌。明唯識果。三相性位三科者。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後五頌。明唯識位。當知三科即三分也。
此本論名唯識三十。由(天親大士造)三十頌。顯(于)唯識(之)理乃得圓滿。非(有)增減(於本頌)故。
此更釋結本宗論也。非略不足以提綱。非廣不足以盡義。非位不足顯修證。故三十頌不容增減。又非境不足以導行。非行不足以尅果。非果不足以證境。故三十頌不容增減。又非相不足辨邪正。非性不足以融空有。非位不足以證性相。故三十頌不容增減。今依此三十頌而釋成之。先廣破我法二執。略明能變唯三。次廣明三能變相。申明所變唯識。既於依他起之心及心所。破其我法二種徧計。即知二空所顯真如。與依他起非異不異。故得真俗理明。性相交徹。依之起行。便可歷五位而證二種轉依。雖十家殊釋。廣有百卷。細繹精搜。揉成十冊。亦於三十本頌。義無增減。可謂入大乘之初門。破邪執之利斧。接權小之巧便。顯性具之前茅矣。初釋結竟。
△二施願。
已依聖教及正理。分別唯識性相義。所護功德施羣生。願共速登無上覺。
聖教。指能詮之文。正理。指所詮之義。文隨於義。義隨於文。教之與理。何甞有二。但恐依文解義。則為三世佛冤。故既依聖教。仍須正理以為司南。又恐離經一字。則便同於魔說。故既依正理。仍須聖教以為定量也。分別性相義者。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識相。亦不識性。其性即孤。故須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性相秪是事理。不達事而理非圓。不了理而事奚立。故今分別此義。令於真俗二諦了了分明。以為起行歷位證果之本。只此一念弘法功德。能報十方諸佛深恩。又復?施羣生。以順大悲。願登大覺。以順大智。悲智雙運。即是四弘誓鎧。大乘唯識之正印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終)
No. 824-A 跋語
宗鏡錄云。應須以智慧合其多聞。終不執詮而認指。以多聞度其智慧。免成孤陋而面牆。設有一微塵處未了。此猶有無明在。以不了處為障翳故。何況自身根門之內。日用之中。有無量應急法門。全未明一。若欲為人。憑何剖析。只成自誑。反墮無知。自眼未明。焉開他目。故須三量定其是非。真修匪濫。四分成其體用。正理無虧。然後十因四緣。辨染淨之生處。三報五果。鑒真俗之所歸。若不達三量。真妄何分。若不知四分。體用俱失。又云。一心實相。悉是諸法。諸法所生。皆從現行善惡熏習第八識含藏種子為因。發起染淨差別報應為果。若不微細剖析。問答決疑。何由到一心總別之源。徹八識性相之際。古德謂提綱意在張網。不可去網存綱。舉領意在著衣。不可棄衣取領。故知理事雙明。方通圓旨。教觀齊運。始達一乘。又云。若不因教所指。何由得識自心。設不因教發明。亦須憑教印可。若不然者。皆成自然外道。闇證禪師。直饒生而知之。亦是多生聞經熏種。或乃諸聖本願冥加。嗚呼。永明大師。以法眼嫡孫。悟齊諸祖。而苦心苦口勸誡若此。誰謂成唯識論。非佛祖傳心之要訣耶。予自恨障深惑重。不能折伏現行煩惱。深負出家初心。而性相源頭。頗窺一線。誠或佛祖本願冥加。故亦不敢自私自秘。聊竭隙明。和盤拈出。舉筆于丁亥年三月二十五日。脫稿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凡閱兩月。述成觀心法要十卷。伏願見聞隨喜。不退菩提。若信若疑。咸成妙種。同生極樂淨邦。先覲阿彌陀佛。還入龍華初會。影響彌勒世尊。盡未來時。廣度含識。眾生皆悉度盡。方證無上涅槃。
蕅益沙門智旭閣筆故䟦。時年四十有九。
二白居士蔡屏周。捐貲刻此
唯識心要第十卷。伏願祿壽增崇。福慧昌盛。破執顯理。轉識成智。普與法界有情。同證
唯識妙性。頓悟三身。圓淨四土。覲
彌陀于樂國。輔
慈氏于龍華。
丁亥仲秋日識于祖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