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大小乘釋論部七 唯識論疏(0823-0833)
第0826部卍續藏第51册P063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十卷之內自六至十卷), 〖清.智素補遺〗.txt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No. 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論題。
成唯識論
音義 論題四字。能所合稱。古疏序云。成乃能之稱。以安立為功。唯識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略則宗因喻三。廣有八種。瑜伽第十五卷云。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疏序云。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唯獨也。識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宗鏡第四卷明此唯識二字。先離釋。次合釋。先且離釋。初唯。後識。初唯字者。有三義。一者簡持義。簡謂簡去我法所執。持謂持取依圓二性。唯言謂遮離識。我法非無。不離識心所無為等。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辨撥無內心。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劣。次識字者。即了別義。八識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離識(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有十一。即所變唯識。不相應行有二十四。即分位唯識。無為有六。即實性唯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歸識。總立識名。次合釋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名唯識。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故。持業釋也。論是能詮之教。較言指歸。問答決擇。評量本頌。意趣決了。唯識宗旨謂之論。卷者舒卷義。舒則閱之。卷則思之。舒卷無礙。謂之卷。第謂次第。一乃數之極首。此論十卷。記其次數。令不差互。故云第一。
合響 略釋如上。廣為六義。初唐梵翻譯。開蒙云。梵語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怛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今名成唯識論者。以彼方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故(文)。次詳釋名義。宗鏡第四卷。問此言外境不有。為遮離心之境。為遮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過。若遮離心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若言不離心境是無。應但有能變三分。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識者。遮心外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內境與識。既並非無。如何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耶。答以護法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不離心境。恐濫離心外境。但言唯識。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及理。有其十義。一遣虗存實義。遣謂除遣。虗謂虗妄。觀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情有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體是實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辨菩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無分別。離言詮故。二捨濫留純義。捨謂捨離。濫即相濫。留謂存留。純謂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謂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之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華嚴經云。三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謂綰攝。末即見相二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所依體故。今攝末見相分。歸本自證分。故言唯識。解深密經云。諸識所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故言唯識。即名顯勝。莊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瑜伽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五遣相證性義。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謂體性。應求作證。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繩知是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唯識義。鬼人天等所見各異。阿毗達磨經云。鬼旁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七教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楞伽經偈云。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義。道理唯識。本論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菩薩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瑜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義想既滅除。審觀唯自識。十果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莊嚴論偈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又出唯識體者。一所觀出體。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即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觀出體。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即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所觀境。觀察勝故(文)。開蒙云。論有宗論釋論。此宗論也。以正憑六經(圓覺小鈔云。其法相宗所憑之經。自是第三時中。四十年前。解深密等。今後輩傳習。或云唯識依華嚴等六經所造。文六經者。華嚴經。解深密經。楞伽經。無垢稱經。維摩經。十地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別一本經。故非釋論(小鈔云。且佛說經意趣難解。菩薩造論解釋指示。或取諸經法義。都作義門。一時解釋。名為宗論。或各就一經一部。隨文解釋。名為釋論)。問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成。唯識唯所成。成字通能所。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作依主釋。或論體之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即是論。作持業釋。若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作持業釋。問論有本末。何論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具上如斯等義。名成唯識論。三辨宗體。開蒙云。唯識為宗。識有非無。境無非有。以為宗故。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體。宗鏡第三十七卷云。教體者。護法云。如來既實現身實說法者。通用說者聽者。正兼聲名句文。而為教體。教體通有漏無漏。影像本質。即宜開者。根性已熟。遂感激如來識上有文義相生。佛以慈悲本願緣力。即為眾生。說三乘法。所有聲名句文。是正無漏本質教。若三乘五性眾生。佛邊聽法。不能親聞自變相分。而緣所有聲名句文。即取有漏無漏是影像兼教。即以質教為本。能現影像故。影像教為末。依質有故。由此本質教。為正教體。影像教為兼教體。無性菩薩難云。我宗但取眾生識上影像相分。為教體者。即不違唯識。汝護法。若取佛本質聲名句文。為教體者。是心外有法。何成唯識。護法答。唯識之宗。約親相分。眾生聽時。變起相分而緣。非取他質以為自性。然他本質。即佛菩薩。亦成唯識。故不相違。問何不取本質正教體即休。答緣眾生。不能親聞無漏質故。必資影像。問若爾。何不唯取影像為教體。是親聞故。答雖即親聞。必假本質。是以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展轉增上力者。即佛與眾生。互為增上緣。二識成決定者。眾生根決定。如來悲決定。謂眾生根熟。合聞法決定。如來即有悲決定。決定與眾生說法。為增上緣故。又諸師。影質有無不同。應須四句分別。一唯質無影。即小乘有部等。二唯影無質。即龍軍無性。三俱句。即護法親光。四俱非。即龍猛清辨。謂彼計勝義門中。不辨教體。全撥菩提涅槃為空故。已上約四句料簡。質影雙通。護法為勝(文)。四判教相。且依本宗。大判為三。玄談第五卷云。戒賢遠承彌勒無著。近踵護法難陀。依解深密等經。瑜伽等論。立三種教。以法相大乘。而為了義。即唐三藏之所師宗。謂佛初於鹿苑。轉四諦小乘法輪。說諸有為法皆從緣生。破外道自性因等。又緣生無我。翻破有我。然猶未說法無我理。即四阿含等經是。第二時中。雖依徧計所執。而說諸法自性皆空。翻彼小乘。然於依他圓成。猶未說有。即諸部般若等經。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即解深密等經。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即依他圓成也)。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故開蒙云。教有三時。謂有空中。此當第三時中道之教。以唯遮境有。識揀心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文)。五藏乘所攝。三藏中對法藏攝(阿毗達磨。此云對法。即論藏)。三乘中菩薩乘攝。六所被機宜。瑜加論。有五種性。菩薩。緣覺。聲聞。不定。無種。此論正被菩薩。及不定中。趣佛果者。餘亦兼被。起信疏云。兼為餘性。作遠因緣。謂二乘及無種性。開蒙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愍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歸本源故。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音義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詳具別傳。按佛滅後九百年中。天親菩薩。以慈氏瑜伽論文淵浩。是以提挈綱維。作唯識三十頌。同時有親勝火辨。造釋。千一百年後。繼有護法。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八師。相次造釋。各有十卷。故卷有百。慈恩窺基大師。以十師製作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因請奘師。糅百卷為十。文多互影。所尚者。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諸師等之。菩薩具云菩提質帝薩埵。此云覺有情。稟受大乘教法。深達唯識理趣。名自覺有情。即以斯道覺彼眾生。名覺他有情。具此二利。故稱菩薩。造者。博綜羣籍。解法相義。讚釋佛乘。垂範叔世。故云造也。唯識疏云。敘理名述。先來有故。創作名造。今新起故。
△釋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音義 唐代名三藏。謂經律論。正法自任。弘辯導他。名曰法師。玄奘。大師之諱。族氏道蹟。詳具本傳。按大師於貞觀十九年。奉太宗綸旨。漙事翻譯。至高宗顯慶四年。始成茲論。月窮於紀。今言奉詔者。從初受命時也。譯者。易也。易彼土語。成此方言。周禮掌四方之語。各有其官。今取北方掌語之名。葢譯官兼善西語也。
△此論十卷。依頌科判為三分。前後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開蒙以前稽首一頌。名宗前敬敘分。最後已依一頌。名釋結施願分。中間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乃護法等菩薩所造釋論首末。總名依教廣成分。葢當常經序正流通三分也。今初宗前敬敘分(二)初歸敬述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音義 初二句歸敬。稽者。至也。留也。以頭至地。稽留少時。尚書法云。拜手。謂首至手。稽首。謂首至地。此二字總攝能歸三業。以既動身首。必兼語意。唯識等。是所歸三寶。唯識性。即法寶。謂二空所顯之理。即圓成實性。開蒙問。一言唯識性通。其相何偏敬性。答唯無漏故。唯真諦故。法實性故。聖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滿分清淨者。即佛僧二寶。佛是果人。二障究盡。二死永亡名滿。清淨者。三乘聖位。於二障中。斷未窮源名分。清淨者。常言三寶。佛先法後。今何以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師資相因。法先佛後。以諸佛所師即法也。般若云。一切諸佛。皆從此經出。何故論初先須歸敬。菩薩造論。恐有違佛旨。必藉三寶冥加。庶幾契合聖心。流通無滯。故須歸敬。我今二句述意。彼說指三十頌。利謂利益。樂謂安樂。諸有情。即所被之機。謂我護法等之所以解釋彼頌者。為令一切有情生解起行。斷惑證果。獲大利樂也。
△次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補遺 自此至故作斯論。正明造論緣由。述出頌中利樂之意。二空者。我空法空。開蒙云。於二空理。外道不解名迷。小乘邪解名謬。造論為彼使迷者解。謬者正也。執者。封著之謂。障者。覆礙之義。以執我故。煩惱障生。由執法故。所知障起。宗鏡第四十一卷云。以迷人空故。起我見之愚。受妄生死。以迷法空故。違現量之境。障淨菩提。所以我法俱空。唯從識變。既唯識變。我法皆虗。因此二空。契會玄旨。以我空故。煩惱障斷。以法空故。所知障銷。煩惱障斷。證真解脫。所知障銷。獲大菩提(文)。我法障執等義。下文自詳。
△次別為破執(二)初知凡夫外道。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音義 此世間迷者。謬執我者。如下文。執我體常周徧等。謬執法者。即數論勝論等。斯皆不了唯識。故須開示。
△次破小乘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補遺 此聖教迷者。先敘執。初句總標。或執下。別明。初增益執。次損減執。三迷體用。四迷王所。宗鏡第四十六卷。引古釋云。初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是第一義。次即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小鈔云。戒賢立法相宗。破無相宗心境俱空之義云。迷佛密意方便破執之教。以為實理。故云。依佛密意空教。撥識亦無)。三即彼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體唯是一(法相宗旨。八識各別出體。各別有用。若法性宗。謂前七識但是第八識差別功能。故有此執。此據起信等義)。四即經部覺天所計。以經言士夫(即有情)六界(地水火風空識)。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起信疏序云。彼教三宗所說有異。經部無別心所。有部有別心所。覺天謂唯一意識。隨六根轉。無別六異)。為遮下。結顯深妙理。即唯識性。如實解者。謂如法相解。如識性證竝離種種不正知見。以上歷明造論之所以。開蒙。問何緣造論。答有多二緣。一者令法久住。二者濟諸含識。一由自利。二由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生大智。二生大悲。具多二緣。所以造論。
△次依教廣成分。開蒙。有三種三科。一略廣位。二境行果。三相性位。此三種三科。義類相從。各有其致。且分判既殊。豈容竝用。葢以略廣。不出於相性。行果竝屬於位。次今准略廣位分科。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今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三)初末論設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補遺 此中開章。欲明唯識旨趣。先設難問發起。謂若唯有識一切都無。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世間或是忘執。聖教豈屬謬談。開蒙。問何名世間。答墮在世中。名為世間。世者何義。答有四義。謂可破壞。有對治。隱真理。性有漏。名為世也。問何名聖教。答聖所說教。名為聖教。聖者何義。答聖者。正也。以道正人。目之曰聖。又云與理相應。於事無壅。名為聖也(文)。
△次本論頌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乃了別境識。
合響 此本論有三十首頌。今初一頌半。又是三十頌之綱領也。且即安假說二字於頌首。則知離識之外。無有一法是真實也。前三句明所變之相。略答外難。後三句示能變之識。略標識相。開蒙。問何名為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答世間人執。名世間我法。聖教施設。名聖教我法。問此二我法何故名假。答世間我法無體隨情。名之為假。聖教我法有體強設。名之為假。問何義名為無體隨情。答本無實體。妄情所執。名為無體隨情。問何義名為有體強設。答法本無名。隨緣施設。強名我法。名有體強設(文)。第八名異熟。第七名思量。前六名了別境識。詳如後釋。
△三末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略釋(三)初釋第一句。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合響 世間二句牒前問辭。但由二句。明二種我法皆無實性。我謂主宰者。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如國之主。有自在故。亦如宰輔。能割斷故。法謂軌持者。軌是軌範。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捨自相。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音義 初句總示。我種種下別釋。有情命者。謂十六知見等。即世間我。預流等者。謂初二果等。假名賢聖。即聖教我。實德業等。謂外道勝論六句法等。即世間法。蘊處界等。謂內典三科法等。即聖教法。隨緣施設有異者。指上我法隨緣立名不同。我施設異者。於五蘊和合法中。妄計有我。名曰有情。妄計壽和合現存活故。名曰命者。若斷分別我執隨眠。名為預流。隨斷三界八十一品修惑。名一來等。法施設異者。於名色法中。妄計實德業等。乃至為迷心重者。說五蘊。迷色重者。說十二處。色心俱迷者。說十八界。葢因世間我法。隨情執實。聖教我法。應機強說。是皆隨緣施設有異。開蒙。問世間我法率已妄情。聖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須世間故。三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有此益用。聖說我法。
△三釋第三句(二)初徵。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依相見假設我法。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至)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音義 初句正答。識謂下釋成。了別者。八識通名。眼了別色。耳了別聲。乃至第八了別根身器界種子。因前四執中。第三師云。但有心王。無別心所。故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如王之有臣。決定有故。識體者。謂自證分。似者。以彼但一識體轉變生起相見。故名似也。彼二謂我法。此者見相二分。謂我法俱依相見而施設也。
合響 轉似二分者。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筆削記云。有漏識自體生時。轉似二分。似能緣相。名為見分。似所緣相。名為相分)。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慮無慮別)。性各不同故(見通三性。相唯無記)。相別種生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小鈔云。似有二釋。一云識體是有。二分是無。無而似有。故云似也。二云二分亦有。是依他起。所言似者。似徧計實有之二分也)。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分生。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文)。開蒙。問無實我法。假依何立。答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何須此實。問依識變。假立所以。答執相見分心外實有。此名假法。有實主宰名為假我。其依識變立假我法。所以然也。問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我法依所變。我法應唯識。答相見識親變。相見是唯識。我法依所變。心外非唯識。問相見二分。是依他性。何故說為我法相也。答執二為實。有實主宰。是我法相。此是世間我法。何以故。以無依有故。問何非聖教我法。若聖教者。義依於體故(文)。
補遺 宗鏡第四十七卷。問轉變變現。其義同別。古釋云。有唯轉變非變現者。轉變之言。通於種現。現能熏種。種能生種。種生現行。皆名轉變。變現之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名之為變。不通於種相分色等。
△次由熏習變似我法(二)初法釋。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至)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合響 初句標。我法下釋。熏謂資熏。習謂串習。由我法分別熏習。遂有後時轉變力用。唯識樞要云。若諸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別(護法云五八行淺。一向無執)。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由者。一切有漏。與第六識二分別俱故。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其不由者。此說第六根本。兼緣一切(筆削記第四云。以此意識徧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故(文)。此似我法。即前相見二分故。開蒙云。相見說為似我法者。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故(文)。諸有下。明諸有情六七二識。無始無明覆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開蒙。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也。
△次喻明。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補遺 如患下。合似我法。患即病也。如人重病。由心惛故。見有種種異色人物。又如夢時。見有實物。此舉第六患夢獨影喻之。緣此下。合實我法。開蒙。問我法本無。由何執有。答由無明力妄執實有。如患夢力。以無見有。
△次結判。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補遺 初約無體隨情假判。謂徧計所執。本無有體。但隨執情而有。次內識下。約有體強設假判。謂雖是內識所變。依他似有。此依似名假。不可執為實有。外境下。約有無判。外境既隨妄情施設。則非如識有。此正翻前第一師增益執。以彼執外境。如識非無故。宗鏡第六十七卷云。外境是徧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此翻破前第二師減損執。以彼執內識。亦如外境非有故。內識體是依他。必依種子因緣而生。非體全無。如徧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起。故非彼類。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妄空減執(文)。境依下。約二諦判。謂外境依內識假立而有故。但世俗說之為有。即假名無實諦。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者。事即體也。謂此假境所依之識體。不唯是隨事差別諦之俗。且通體用顯現之真。故云亦也。
△次廣釋(二)初明無實唯似境(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次重徵別釋(二)初破實我實法不可得(二)初破實我(二)初徵。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次釋(二)初正破(三)初敘破外道小乘我相(二)初別破(二)初破六師三計(二)初敘計。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補遺 西域外道雖多。六師為首。六師之中。數論勝論又為勝。故首破之。初二句標數。一者下敘計。初即勝論數論所計。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徧宗。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次即無慚尼犍所計。量中闕喻。廣百論卷第三云。次一類外道。計我隨所依身。身大則我亦大。身小而我亦小。形量不定。雖所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滴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文)。今將如油滴水之喻足之量云。我是有法。其體雖常。而量不定宗。因云。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同喻如油滴水。三即獸主徧出所計。潛轉身中作事業故。筆削云。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量可例知。外道雖有九十五種。其所執我。不出此六師三計。
△次破斥(三)初破勝論數論。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音義 初執我下。約相違破。謂隨身則不徧。苦樂則不常。此以因破宗也。又常下。謂常則應無動轉。徧不隨身造業。此以宗破因也。又所執下。約同異破。先問。又所執我既常且徧。為與一切有情同一我耶。答一我耶。若言其同。一人作業之時。諸人亦應俱作。受果解脫無不應然。設爾。則事理兼違。便成大過。若言其異。我既常徧。則諸人之我。互相涉入。體應雜亂。又一人作受之時。我體既異而徧。則一人之我。與諸人我合。有過同前。故云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由我異故。作受各有所屬。無則雜亂之過。理亦不然。業果及身。既與一切我合。混而不分。屬此非彼。理不應然。解脫例爾。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次破無慚尼犍。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補遺 我體下破常住。槖籥風者。慈恩疏云。以內有風起聲等故。老子道德經云。天地之間。其猶槖籥乎。河上公注云。槖籥中虗空故。能出聲氣。無有屈竭時。搖動風益出(文)。風既搖動而出。應非常住矣。又我下破體一。積聚之身。應可分析。我若隨身可析。體應非一。
△三破獸主徧出。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補遺 我量下。明小我不能動大身。廣百論卷第三云。眾微積聚。成極大身。我在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體同時皆見動作(文)。若謂下遮救。先牒。次破。廣百論又云。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往來擊發漸次周帀。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是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我動而常。深違正理(文)。
△次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合響 玄談卷第八云。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等者。等餘四部。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總為五部同計。言一少分者。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義(文)。
△次破斥(三)初破即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補遺 我應下。總約五蘊破。我應如蘊非常一故者。謂諸蘊非常。我應生滅。諸蘊非一。我應有五。又內下。別約五蘊破。先明色蘊非我。內諸色即五根。外諸色即五塵。心心所下。明受等四蘊非我。心即識蘊。心所即受想行三蘊。待眾緣者。如眼識九緣生等。餘行。謂相應行心所之餘。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餘色。謂五根五塵諸色之餘。即法處所攝色也。
△次破離蘊我。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音義 虗空離蘊。非作受故。我既離蘊。應如虗空。非作受者。
△三破非即離我。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音義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彼所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又云非即。正如瓶依色有。既非即色。又非離色。應知色可言實。瓶決定假。蘊可言實。我決定無。量云。俱非我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同喻如瓶。廣百論頌云。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又既下。指彼所計不可說藏破。玄談第八卷云。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文)。謂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亦應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次總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音義 先徵定。若有下。約兩意破。故所下結斥。
△次約作用有無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三約所緣非緣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音義 先徵我見者。執我之見。即乖理謬計。能執心品。若非下破。既非所緣。寧知有我。如眼不見。孰別青黃。若是所緣。見應非倒。以於我境如實知故。廣百論云。一切聖智稱境而知。既非顛倒。我見亦爾。應非顛倒。若爾我見應如聖智。非無始來生死根本。若爾下轉難。若我見是正。無我應邪。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毀有我見。沉淪生死。讚無我見。能證涅槃。豈有無我邪見。能證涅槃。有我正見。翻淪生死耶。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顯能所緣是見相。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合響 餘心者。我見之餘。指六七二識之能緣見分。即如緣餘法之心。如緣色聲等之五識也。初量正明我見之見。元是內心見分。以我見自有親相分。為所緣境。猶如緣相分五塵之五識也。我見是有法。不緣實我宗。有所緣故因。故緣餘心喻。餘法者。實我之餘。指所緣相分。次量謂我見所緣。本是內心相分。以我見所緣之境。秪是影像親所緣。定非實我。猶如五識所緣之相分五塵也。我見所緣。是有法。定非實我宗。是所緣故因。如所餘法喻故知能緣所緣。即是見相二分。
補遺 問假使外人不許相分色。同喻應犯無俱不成過。答縱使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變壞無常。不妨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
△次結示所緣是識變。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合響 上文但云有所緣故。是所緣故。不知有何所緣。何是所緣故。此結示云。內識變現諸蘊。乃是因緣所生。緣起之法。緣此而有。何過其過。在於隨自妄情種種計度耳。宗鏡第五十九卷。問我見所緣影像。若是依他有者。應有依他性實我。答此相仗因緣生。但是依他性。幻有之法。而非是我。由彼妄執為我。故名妄執。此有兩重相約。此相從因緣生。有力能生心。此乃是有名。依他性法。於此不稱所執法。義邊。名徧計所執。乃名為無。如人昏冥執石。為牛。石體不無我見所緣。緣依他相有如石。本非牛妄心執為牛。此所執牛。其體全無。如相分。本非我妄心執。為我此所執我其體全無。但有能執心。而無所執。我謂於此石。但有所緣石。而無所執牛。於此相分上。有所緣法。而無所執我。
△三結屬我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合響 前已委明。外道餘乘所執我相。此中統收結屬。俱生分別二種我執。
△次別釋(二)初俱生我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音義 言常相續者。能緣所緣。無間轉故。起自心相者。謂第七識。託第八見分。而為本質。自心變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自內實我有間斷者。能緣有時。或轉易故。總謂總計五蘊別謂五中隨一。謂第六識。託本識所變五蘊為質。自心現影。為相分境。緣此執為實我。五取蘊者。謂與取合故。諸蘊中。所有欲貪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一卷。引唯識樞要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皆準應知。釋曰。影像者萬法。是心之影像。所執相者。諸境無體隨執而生。因自心生。還與心為相。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音義 後修道中者。對初見道而言小乘。即須陀洹已上菩薩。即初地已上。勝生空觀者。以見道位中。生空觀但斷得分別我執。此修道位中。能斷我執俱生方。初見道為優。故云勝也。
△次分別我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音義 亦由現在外緣力者。謂雖有內因力。要假外緣。方得生起邪教。謂外緣邪分別。謂稟邪教。而內起邪思惟也。
合響 宗鏡第六十六卷云。此分別計我藉三緣生。謂邪師。邪教。邪思惟。由此三緣。久久熏力慣習。遂計彼為他。執自為我。此但由計有實有故。若言實有。非熏習而計有者。初出胎時。何不執自及以他身。既初出胎時。未熏習故。不計自他。故知計有自他由妄熏習也。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合響 邪教蘊相者。即犢子部等。及勝論等所說法相。我相者。謂即離大小等我。
△三示斷位。
此二我執麤故易斷(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合響 初見道時者。廣百論云。聖諦現觀。初現行時。生空真如。即我空所顯之理。前生空觀。約能觀慧。此生空真如。約所觀理。文互顯耳。開蒙。問分別俱生。先斷於伺。答分別之障。先斷於見道。一時頓斷。俱生之障。修道位中。分分漸斷。至金剛心時。方能斷盡。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音義 初正判。有無自心外蘊者。本質境也。自心內蘊者。相分境也。宗鏡第六十五卷釋云。能緣緣不著處。皆名心外。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蓋親所緣緣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有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皆辨我所依也。
△次結成前義。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次判依徧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至)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音義 諸蘊緣生。是依他有。於蘊計我。是徧計無。
△次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次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三)初釋憶識等事妨(二)初難。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音義 憶曾更過境識。現在諸塵。久誦數習。令未來純熟益我損我。成恩成怨。廣百論云。又心念念異滅異生。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誦習等事。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至)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音義 初句牒執後。應如前等者。後謂今日。前謂往。昔是事。謂憶識。誦習等事。如嬰兒時。未閑經史。壯年則習。未習則無。已習則有。若我常恒無變。則應後如前。無前如後有。以體無別故。若謂下破轉救。先牒救云。我體雖常用。有變易故。無是過。理亦下破體用相即用。如體常有過同前。體如用變。應非常故則違自執。
△次顯理。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至)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音義 本識即第八識。謂無始乃至未轉依位。唯屬無記故。名一類。無有間轉。故云相續。能持世出世種。名曰任持種子。一切法。謂七轉識等。諸法熏本識。則諸法為因。本識發生現行。則本識為因。故云更互為因。由斯能所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要別執。有實我耶。故所下結責。
△次釋造業受果妨(二)初難。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至)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音義 量云。實我是有法。不能造業受果宗。因云無變易故。同喻如虗空。
△次顯理。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合響 宗鏡引華嚴會意。問云。若准六根無我。誰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因緣法爾。非是我能為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作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苦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是因緣非實我也(文)。
補遺 宗鏡云。因緣有二。一者善惡增上業因緣。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者善惡等流業因緣生天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文)。因緣即諸業及。二取習氣也。
△三釋生死涅槃妨(二)初難。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補遺 廣百論卷第二云。若一切法空無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我故。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能造善。不善業後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方捨惡。勤修諸善得證解脫如是。皆由我成。
△次釋(二)初斥非。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至)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音義 此中就彼所執。常義破也。謂我若常同於虗空。則無生滅。亦無苦惱。誰復輪轉。誰趣涅槃故彼所言常者。秪為自害耳。
△次顯理。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至)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音義 由因緣力。生滅不斷。謂之相續。於相續中。起惑造業。受苦智者。厭苦欣滅。斷惡修善。而證涅槃。
△次結示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次破實法(二)初徵答非有。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文)。餘乘即小乘。謂大乘之餘。彼雖證我空。猶執心外有法。於大乘唯識正理。不能盡知也。
△次廣破執相(三)初正破心外有法(二)初外道(二)初徵。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次釋(二)初約十三家別破(五)初數論師(三)初敘執。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梵音僧佉。此翻為數。即慧數也。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皆名數論者。本源即是迦毗羅造。執我是思者。我謂神我。以思為性。即第二十五神我諦也。受用薩埵等者。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闇。應名勇塵闇。若傍義。翻舊云喜憂闇。亦云苦樂癡。新云貪嗔癡。亦云樂苦捨等。敵體而言。即是三毒。此之三毒。即是自性。三德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有勝用故。即二十五。諦之初諦也。若神我意有所須。彼薩埵等。隨起覺悟。造化大等為神我。受用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者。謂從冥初生大亦名覺。覺生我心。亦名我慢。從我心生五微塵。亦名五唯。量即聲觸色味香五。唯生五大。即空風火水地。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謂耳身眼舌鼻。次生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大小便道。後生心平等根。即是中間二十三諦。兼其初後。故有二十五(文)。然大等下。謂大等二十三法。三德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者。此就彼謬計。是似現量也。
補遺 起信筆削第五卷云。外道等者。謂數論師。以彼依非想定。發世俗通。應於邪道。以生死智。通知未來八萬劫。死此生彼三事。後亦不知彼之所計。冥性是常從此生。於世間諸法冥寞難知。故云冥性。從冥初生覺乃至心平等根。爾時名生死成執一神。我為受用主我思勝境。冥性變生為我受用。我受用故。為境纏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神我解脫。名為涅槃。
△次破斥(七)初破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補遺 初斥大等下破。言軍林者。聚人成軍。攢木成林。人木分散。孰為軍林。廣百論云。此唯世俗假說軍林。其中都無軍林。實體言現量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現謂顯現。即分明證境不帶。名言離妄。分別名之。為現量者。度量是揩定之義。謂心於境上度量。揩定法之自相不錯謬故(文)。此真現量也。後皆准此數論大等。既多事合成正如非實之軍林。如何可說現量所得量云。大等是有法。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宗因云。多事合成故。同喻如軍林等。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音義 初以能成。破所成量云。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是實有故。如三本事薩埵下。以所成破能成量云。薩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大等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謂大等。諸果從自性生。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等。諸果變故。非常不如自性不變故。常為例亦爾者。準上立量云。大等諸法非轉變。非非常。是實有故。如三本事又量云。薩埵等三。亦轉變非常。即大等故。喻如大等。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
△三體應同用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合響 此以數論計三本事。各有明白。躁動暗昧等眾多功能。轉變大等諸法故。破云功能既多體。亦應多以體用一故。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昧等眾多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文)三體下。破轉救。彼救云。三本事。雖多功能其體周徧。無多體過破云。三體既徧。則一處起用。轉變諸法餘一切處。亦應同時。頓變以三事之體。徧而無別故。廣百論釋云。又此自性其體。周徧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無異故。應亦隨變。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音義 謂汝宗既許三事。體相各別。云何合成色等一相。不應下遮救。若謂未合時是三合時變一故。所成色等是一理。亦不然合與未合體無別故。若謂下又救謂此二事體異相。同譬。如金鍮與銅體。雖是三相似。是一故。合未合時相常如一。無如是過。便違下。破汝宗計。薩埵之相。即薩埵體。餘二亦然。今云體異相同。豈不違於己宗耶。體應下反覆推破。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體應如相。同相應如體一。若爾應云一合成一。三合成三。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別互破。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屬別大等俱三事成是總。廣百論云。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別三。成於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不合成一。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若三變時和合成一。應失本事三種別相體。亦隨失以體。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各有二。救云三事各具總別二相。由別相。故未合是三。由總相故。合時見一故。無失體等過總。即下破總相。即別相別三總。亦應三總。相若三不應見一。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若謂下遮。三各有三。彼復救云。謂三事之體。各具薩埵等三相。但於和合位。和雜難知故。唯見是一色。既有下破一體。既有三寧。復見為一既見。是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三事。一一皆具三相。應隨舉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又相既各具三應體。亦各有三以體。即相理應爾故。
△七約無差別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皆三事合成。是則大望我等乃至。諸根二十三法。應無差別。則違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為果等差別之義。皆不得成。若爾應以一根。得一切境。或應一境。對一切根。則諸世間有情無情。若淨若穢。現量而知比量。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下文云。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相違及。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云。從自性諦。生一切法但是隨情虗妄。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敘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云。此即衛世師計。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之所造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蹟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亦號食米?仙人(云云)。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謂道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者作用。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同異句。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是假非現量得故。云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同喻如所生果。此約能生果義。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明唯識量云。諸句義中常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如兔角等。當知兔角是。意識徧計所執。實無其體然不離識。引為喻者。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諸無下約無常。破量云。諸句業中無常者。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若無下量云。諸無常者。應非離識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更相詰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堅濕煖動四大之體。原不可分。廣百論云。若於堅等立地等名。則無所諍體無別故(文)。勝論。計地等是有礙。別屬實句。堅等是無礙。別屬德句。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有礙無礙皆共此因。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便犯共不定過。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初一過。所謂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二量如文。地水下。准上立量云。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青色等。又量云。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因云。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三。亦犯因寬不定過。有過同前。故云准此應責。此中除風字者。廣百論云。風唯身得。以無色故。問前之二量互詰已足。破其所執。後之二量文義同前。唯無風字。復用何為。不亦重衍乎。答葢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不離六句義成。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廣百論第六卷云。然彼論說瓶衣等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故是根境現量所知。理亦不然。所以者何。瓶衣等物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彼以眼見身觸二因。總攝五根五境。皆現量所知。今文中。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而眼見之因未有。是以復出後二量。以足之耳。故知下結顯。無別有性非現量得。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先結前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此以地等有法。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以示非現量所得。次結後二量云。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除却風字。以風非眼所見故。此以眼根所見之因。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如是展轉推破。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寧有實性現量得耶。有謂准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而無風字。乃云今或傳寫之譌作衍文。看自考錄中。亦云風字是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云。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應是無常宗。皆有礙故因。同喻如麤地等。此破空時等。彼計別有空大。且非是空無為。亦非空界。又以時體是實。謂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又計空等是有礙常。地等是有礙無常。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如德句中香味聲等。會玄引古疏云。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鼻所取一依名香。耳所取一依名聲。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眼等方生。色是所依。故名一依(文))。於中。香味聲三。是色根所取。無質礙法也。又古疏云。地等色等別同異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文)。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引作同喻。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略有二義。一約所執破。二約唯識破。今破六句義文中。唯前總破諸句。常無常中兩宗。各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其餘文義。都秪約所執破。今此一章置於六句兩楹之間。統貫前後。約唯識總破諸句。然於諸句中。特約實有二句破者。以勝論所計。實為德業所依。又云。由此大有有實等故。故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執實等句義。有等為因。而得顯了有等句義。復因實等。為自所依。方可了別(文)。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此實有二句若破。餘不難矣。文中言非實德等者。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既非互攝。寧離識有。設離識有。竝屬虗妄。廣百論釋云。鵂鶹所宗實等非有。非有性故。猶若空華。有性亦無。非實等故。猶如兔角。是故皆虗(文)。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計大有性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今先立量破。即躡彼所計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之義。分作二量之因破之。許非無故者。即彼所謂別有一法為體。許異實等故者。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初量許其有性。破離實等。謂縱許汝有大有性。然不可執離實德業。離則無別大有自性可得。以汝自許有性。是非無法。能有實等故。例如實德等。是非無之法。次量謂縱許汝離於實德業。應非有性。以汝自許異實等故。所謂大有性者。正於實德業上顯。如汝計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今既異實等。例如龜毛。畢竟無也。二量如文。如有下。躡承上意。反覆申明破無大有。謂如汝所許。別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是非無法。此量推之。離實等之外。無別有性。況實等。非是大有。如何實等法上。有別大有性。以彼計實德業三。同一有故。此則順明離實等。無別有性。若離下。以有例無破。謂若離實等有法。有別有性。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有別無性矣。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此例無奪有也。故彼二句結妄。廣百論釋第八卷云。若實等與有性別。應不能知實等是有。帶別相智。不能審知餘別相法。如何世間於非有性實等法上。起有智耶。若言實等雖非有性。與有合故。起有智者。則實等法假名為有。體非真有。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文中凡性字。皆指同異性言。初牒執。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離實德業。有別實體。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勿此下。立量破。申明不然之理。勿者。不可也。此字。指同異性。謂若執同異性。異實德業別有。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異實等故。如德業等。此中以德業。為同喻者。應具三量。文字奧古。今須補出。初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實性宗。因云。異實句故。同喻如德業。次量云。此是有法。亦非德性宗。因云。異德句故。同喻如業實。後量云。此是有法。亦非業性宗。因云。異業句故。同喻如實德。要知喻中等字。為後二量而置之。又應下。承上之意。難破不成實等。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以實德業上。有同異性故。廣百論云。論法相望。有同有異。法體局別。所以成異。有性該通。所以名同(文)。今同異性異實德業。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若此不唯非同異性。併不成實德業句。故云又應實等非實等攝。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然此中亦具三量。初量云。實句是有法。非實句攝宗。因云。異實句性故。同喻如德業。後二量例前。此破總同異性。古疏云。同異性亦一者。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地等色等別同異性(文)。地等下。破別同異性地等諸性者。即等於水火風別同異性。更相徵詰。准此應知者。例上文破。具有四量。例前。初量云。此地大性是有法。亦非地性宗。因云。異地大故。同喻如水火風。又應地大是有法。非地大攝宗。異地大性故因。喻如水火風兩重。後三量可例知。如實下。躡上之意。總別雙承。結前諸量。實性等。謂實句。同異性。即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實等性。等於德業。是總同異性。次句實等是總。實性等是別。如實二句。先別後總。實等二句。先總後別。譯文巧妙。間錯雙明。若足其文。謂如上所明實性等。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三句。實性俱指別同異性。言離地等外。無別實性等。結上地等諸性。異地等故。四量。即地等上。亦應無別實性等。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異地等性故。四量。此單結別同異性也。文如上所明。實等性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三句。實等性。俱指總同異性。言離實等外無別實等性。結前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三量。即實等上。亦應無別實等性。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結前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三量。此通結總同異性也。若離下縱奪破。若離實等二句縱之。此唯就總說。別自該之。彼既不爾二句。奪也。故同二句結示假設。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如勝論執同異性等。是現量境。其理不成。牛馬等性。分別意識。於色等法。假施設有。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徧諸所依無差別故。如和合體。彼計第六和合句義。其體是一。徧諸所依。越諸根境。非現量得。同異等性。其義亦爾。云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彼許下況破。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者。如上同異注中引。設執下縱奪破。由前理故者。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許所知故。同喻如龜毛等。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非現量得。用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緣一量。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非緣下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廣說下。緣餘五智。立量准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音義 對前數論。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初敘。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云。此是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彼計此天有其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次以無常破徧。若有生滅。則無徧義。次以不徧破實。此有彼無非真實故。體既下破能生。謂若彼天體既常徧。具諸功能。則應於一切時處。頓生諸法。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待欲下遮救。彼救云。體雖常徧。能生諸法。要待眾緣樂欲。或緣會方生。故無頓生之過。違一下破違。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能生諸法。則汝所執。前後相違。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即圍陀論師。計梵天為萬物之祖。能作一切命無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論師計。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際者。即安茶論師計。謂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上段為天。下段為地。中生一切萬物。言自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滅。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虗空者。即口力論師。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展轉生一切法。是故虗空為萬物因。言我者。即計我論師。謂彼計有薩埵。命者。生者。養育者。數取趣者。如是等諦實常住。是故我眼能見諸色。如是於耳鼻舌身意。應知亦爾。言等者。等於宿作論師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廣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初敘。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補遺 敘中有二家。皆計聲體是常。初執明論聲常。不待緣顯。次執一切聲常。待緣方顯。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廣百論釋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論釋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論聲。非士夫造。體是常住。又云。初不待緣。後無壞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文)。此明論之來歷。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即五明論。謬也。五明論者。謂內明。醫方明。因明。聲明。工巧明。此他處正義。豈是外道偏執耶)。言定量者。謂楷定不易之義。謬計是聖教量。能詮表一切事理也。有執下次執。瑜伽云。外聲論師。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聲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廣百論釋第一卷破云。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餘聲非常(文)。量云。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下破次執。量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衣等。待眾緣者。謂餘聲必待空等眾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敘。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文)。顯揚第九卷云。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物果生。漸析麤物。乃至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廣百論偈曰。極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釋云。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應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造世間萬物(文)。蟻行者。行音杌。伍也。列也(成業論云。如樹蟻行等)。謂極微既有方分。應如蟻之成行列故。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若無下破能生。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執極微。如何可說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麤色。不越因量故。應如極微。則此下明相違。應知極微。是法處所攝色。非色根境。若麤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極微。非眼等所取。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可見聞嗅覺。故云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麤。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牒轉計。量謂因微之量。德謂因量之德。非麤即極微。以極微本非麤物。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令彼極微非麤似麤。果色顯現。而為色根所取。廣百論釋第一卷。出彼計云。然由量德積集殊勝。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為麤色所依故)。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文)。所執下破。果既同因。猶然極微。量云。所執果色。無麤德合。既同因量故。應如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量云。或應極微亦麤。德合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自因即極微。若謂果色徧在自體。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麤者。則此下破。先奪破。一體處各別者。謂一一極微。各處自位。果若徧因。則如其所在之因。應非一體。既爾下牒上。意明仍不成麤果。既各各別徧因微。理應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麤。先牒計。多分者。多種支分也。如瓶甌等物。名為麤果。項腹奩底。謂之支分。項等合成瓶甌。即是多分合成麤果。多因下。以因奪破。根境者。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實有。前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今既多分所成。應是假法。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又果與因應不同處。俱有質礙故。如二極微。若謂下轉救云。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例如麤沙聚受細流水。妙藥汁入赤鎔銅。異體同居。故無是過。誰許下破初句奪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藥入鎔銅。入能令變。次句縱破。受則可離。離則非一。入則須變。變則非常。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云。復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非常。謂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流。溉麤沙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流溉沙聚)。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藥注鎔銅)。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音義 初牒執。得一下破。一分謂少分。一切謂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謂若因相雖多。果體是一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見此少分。即應得彼全分。以體一故。不許下明相違。若不許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彼下結妄。進退。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標。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云。統收所計。不出四見。謂數論計一。勝論計異。勒沙婆計亦一亦異。若提子計非一非異。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計異者。則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非無。餘諸異計。皆不出此。又廣百論第八卷云。一切世間色等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
△次別破(四)初數論等(二)初敘。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如數論二十三諦。有等性。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體定一者。會玄云。數論計自性諦中有二十三諦。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法有萬殊。若法即性。體應無差。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即性。則色無青黃等異。乃至觸無冷煖等異。復犯現量相違之失矣。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敘。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體定異者。會玄云。勝論計大有。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由乎有性。若異有性。便同無法。廣百論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同空無我論。由斯便違自教。亦違世間。量云。一切法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同喻如已滅無。又若下明違現量。又若色等非色等性。色與色性。應不相關。如聲與眼無所緣義。則違眼等現量。了知是色等境義。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敘。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犍。此云離繫。是外道露形不恥。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若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二相相違體應別者。筆削記云。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便違世間諸法差別。若謂一異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則應一異。二並非真。故云或應一異。是假非實。由非實故。而執為實。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敘。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玄談云。若提子。會玄釋云。此是六師之數。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據此即尼犍也。廣百論釋。亦云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非異則同一。過亦如前。次非一異言下。約遮表破。初句徵。遮謂遮覆。表謂表顯。譬說水冷。即是表辭。若言非熱。即是遮辭。若唯下破。若唯是表。表則一異俱是。不應雙非。若但是遮。遮則一異俱遣。不應有執。遮表雙亦。則互相違。遮表俱非。非戲而何。又非下出過。非一異言。遣一異法。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一異既遣。諸法皆無。便違己宗所執色等實有。是故下結斥。勿謬許之者。謂非一異執。乃是邪見有智之者。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破竟總結云。如是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搆尋諸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徵。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准俱舍論。餘乘亦有五位。謂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有三。合有七十五。比於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者。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別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標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一者有見有對。謂色塵。二者無見有對。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若准有宗極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無對唯一。謂無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略有五種。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至極微位。便是此體)。二極逈(離礙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總名空一顯色。顯色之空。名空一顯色)。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四徧計所執(三性意識。能徧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屬小乘。大乘則俱有。開蒙。問對者何義。答對礙也。二色相對。互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相對住。名有對義。問對礙名色者。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既無對礙。何得色名。答體雖無對。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別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云。諸極微是假非實。有質礙故。應如瓶等。若無質礙。應如虗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以虗空合虗空。猶然是虗空也。量云。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可成麤色。方分若無。則如虗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發影耶。日輪下。舉日照柱等現事。申明承發之義。以顯極微。定有方分。柱等即所成麤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時。柱之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極微。豈無方分。又若見觸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問既舉日照柱等。顯有方分。於義已足。何故復有見觸壁等一節。文義相同。不亦重複。答體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餘乘妄執。有對極微所成。若無方分。則有二過。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顯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麤果色義。則無違害自宗之過。又所成果色。彼計為諸根之境。今以見觸壁等。得此不得彼之義。顯根境差別。成其自所立宗差別句義。則無違害世間之過。以旨有二義故。文成兩股。若無方分。二義俱墮。便違彼論宗。許有方分。則免二過。有謂見觸壁等。足上承光發影之義。非也。廣百論第一卷云。若諸極微。徧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同一處。實果應與自因徧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別。則違害世間)。由見所依(即指自因)。餘可知故(餘謂實果)。是則違害自宗。更違世間論。又云。又諸極微。若無行用(即方分)。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即諸天眼。亦無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違害世間)。此等文義。廣百論中疊出。恐謂臆見。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必有住處方位差別。不爾應如非色。何有和集成麤之義。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合成麤。既云和集成麤。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引俱舍論云。應知有對。總有三種。一障礙有對。即十色為體。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即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謂於法界中。唯取心所。此十三法。於色等境。而能取故。為境所拘。名為有對。三所緣有對。其體即是七心界全。謂六識及意。并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緣者。色等六境。有對者。即七心等。為六境界所拘礙故。然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礙。二拘礙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即障礙礙。餘二有對。是拘礙礙(文)。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徵。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是眼識等增上所依。所緣謂五塵。是眼等識所緣。此二是根境實色。問若如上所破。有對非實。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云。謂眼等識。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所依)根(所緣)境。但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力等。於第八識上。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境。雖不親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疎(本質)故。
△次別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是現量得。以能發生眼等五識。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宗鏡云。謂此五根雖屬色法。但是識上所現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識。如觀生芽。比知種體是有。所執外色。理既非有。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能發識。名眼等根。此為增上依。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標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許言簡。方免他隨一不成過。且兼勉勸小乘。故云決定應許也。
△次別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敘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音義 謂若有法。能牽引似已相識。汝執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識之所緣緣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帶相。如緣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文)。今執能引生似自識。為所緣緣者。是以等無間緣。為所緣緣。雖有能生。而無帶相。則因緣增上緣。皆有能生。亦名此識所緣緣耶。宗鏡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如眼識所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敘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但以和合假色。而為所緣。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次彼和下。承上非實。顯非五識所緣。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證。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第二月(文)。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情執重在和合相上。今計和合位極微。情執著在極微上。轉計云。和合麤是色假。誠如上破。謂和合位。一一能成極微。此微圓實體。可與五識各作所緣。引生五識。大乘以非字破之。故云非諸等。此識上一句出所以。謂帶彼相起。是所緣義。今既不然。故非所緣。次非諸下。破極微上有和合相。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極微體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證於合也。非和下牒前。合與不合。恒無異相。故和下結明。極微體相合如不合。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經部有執云。和合麤色雖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極微相故。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文)。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敘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濁水中。地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分聚色。展轉集會。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土一一極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計色等極微。不和集時。體微細故。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資。有麤相生。彼相不離極微體故。而是實有。為此所緣。意謂體實有故。見託彼生。是麤相故。帶彼相起。二支既具。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會玄十四。引唯識古疏云。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麤假細實(極微為實。粗色等為假。聚細為粗。故假)。大乘。世俗麤實細假(一切色等。皆從種生。由識變故相分收故。粗實極微。但是觀心假想。分析而有。故細名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粗攝故)。一說部等。麤細俱假(文)。薩婆多。既麤細俱實故。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共和下出所以。謂集與未集。極微體一。未集極微。既非五識境。集位極微。豈復為五識所緣耶。即許有實體。設緣非所緣。緣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瓶甌下破轉救。救云。眼等五識緣極微上。諸和集相。猶如緣瓶甌等物。能緣之識差別相生。故是所緣。破云。瓶甌等物。雖有差別。而能成極微。平等無別故。緣彼相識。寧有別生。以瓶等形。別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極微。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緣彼相識。亦應有別。破云。極微既在和集位。應一一各捨微圓細相矣。自相已捨。有何能緣別相生耶。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捨。非麤相識。緣細相故。謂緣麤相眼等識。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設緣何失。勿餘境識緣餘境故。餘境餘識者。如眼識望耳識。耳識為餘境識。以色望聲。聲為色境之餘。展轉相望。互得稱餘。設餘境識緣餘境。有何過耶。一識應緣一切境故。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成大過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音義 許有極微。尚致如上過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次顯內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實有。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為眼等識。真所緣緣。以具見託彼生。帶彼相起二支故。帶有二義。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相亦有二。一者體相相。二者相狀相。五識緣境。於二二義中。唯是後義。謂於五識體上。變帶色等相狀。而為眼等見分所緣。緣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隨其前塵量之大小。對至即現。所現形量。如彼本質。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和合。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何故佛說有極微耶。答為執麤色。有實體人。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稟佛相應教師。以假想觀慧。於麤相色。七分七分漸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非謂實有。雖此下又問。前說極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故釋云雖此(云云)。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謂無對色。是有對流類。有對既破。彼亦非實。或無下立量破。餘無對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諸有下況破准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徵。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見故。無表則反此。即身口意三業也。開蒙。問表何義。答有所表示。故名有表。問表示相。答由動發勝思。發動身語。恭敬乞願。令知所為。名為有表。問無表何義。答防發功能。自他不知。無表示相。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徵。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華嚴鈔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許別形故。形為身表。如合掌等。許有別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為身業論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形是長短方圓假色。依多顯色。假立長等。若分析時。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次破動。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至)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音義 此破正量部。計動為身表也。若言動是表色。亦非實有。初生即滅。不至餘方。無動義故。有為下展轉釋成。云何纔生即滅耶。有為法滅。不待所因。譬如電光現即滅故。云何法滅不待因耶。緣會名生。緣離即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合響 開蒙。問滅不待因之理。答有為之法。念念遷滅。何須待因。問請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隨業力生已。念念前滅後生。長至壯年。漸漸衰朽。至業力盡。後念不續。便是死位。豈待因滅。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至)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補遺 此復破有宗轉計。彼云。別有一色名身表業。既非青黃等顯色。亦非長短等形色。是心力大發動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捨。即以此色。為身表業。論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若言以動為性。其色已如前破。若言動因為性。即是風界。風非表色。觸身而知。觸唯無記。身通善惡。何名身表。非顯香味者。以香味二塵。非如青黃等色。而可表顯。亦唯無記。故云類觸。應知聲唯語表。應知五塵。皆非身表業也。瑜伽論云。身語表業。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業。謂略有三種。一染汙。二善。三無記。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不離現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語表業。名染汙表業。若即於彼誓受。遠離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若諸威儀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
△三結示。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次申正義。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義 大乘但約心變。即異小乘。心謂第六識。識謂第八識。謂以第六內心為因。令第八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相似相續。似有動作表示。於心假名身表。非謂離心。有別自體也。
△次語表(二)初破實有。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至)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音義 初句直破。一剎那下。明其所以。一剎那聲。雖是實有。無詮表故。多念相續。雖能詮表。相續假法。便非實有。聲屬無見有對。前已破故。不應復執實有聲性。為語表也。
△次申正義。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合響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釋無表(二)初破實有。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次申正義。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響 先總明思。即徧行中思心所。願即別境中欲心所。意明第六識相應思欲。或思願善。或思願惡。依此善惡分齊定限。假立無表。謂此下分釋。謂此無表。或依發勝身語善惡之思種子。增長位立。增長謂防發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種子已發。則成有表。未發猶居種位。今將發未發之頃。謂之增長位。然此無表。由表色熏成。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惡種子。有防發功能(此是別解脫體)。立其無表色。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文)。此約散心通善惡位釋也。或依下。會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假色。為色所由。由此勢力。遮防身語惡色。殺盜妄等。令不現前遮防色。故此無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釋也。若種若現。俱依思立。故非實有。雖種現不同。皆取思之一法者。以造作義名。思力最勝故。文中不言道共戒者。雖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無漏智。決不計有心外實法。故不辯也。
△次釋難(二)初難。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音義 經說三業。今論主併歸心識。豈不與聖教相違。
△次釋(二)初總答非色。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次別明業體(二)初明思為三業體。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至)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合響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釋曰。此出三業體。然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初二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思。正發身語。即是二業體。初二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故總以思為三業體。
△次轉釋身語二業(二)初示由思名業道。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至)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音義 造作名業。思能發起身語。有所造作。故說名業。此之身語。是審決思所遊所履。現作善不善因。通生未來苦樂之果。亦名為道。道猶路也。故前下。意明不唯意業思為自性。身語二業體亦是思。七業道者。身三口四。善惡業也。
△次明業道是假說。
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音義 所發身語非思。乃由中思之所發動。思既名業。此依思立假名為業。思所遊履。故名業道。
△次結二色唯識變。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次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不相應行而亦非實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響 初標徵。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會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釋。一言。行者即行蘊。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應行。揀其相應行也。二云。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即揀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無為)。如理應思。行即不相應。持業釋也。或揀四聚。亦相違釋(文)。得非下。明非實有。謂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實體相。由此故知定非實有。又非異色心等。有實作用。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謂此異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次立量以顯無實體用。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音義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許有體用。明不異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許蘊攝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下顯無實體。量云。此定非實有。心與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或餘下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實有體。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
合響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餘者七十五法之餘。言餘實法者。即小乘。一意識外餘七心王。四十六心所外餘五心所。三無為外餘三無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體用。名餘實法。餘假法者。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餘十不相應行。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體用。名餘假法。
△次別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合響 開蒙。問得者何義。答包獲成就不失之義。問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相。便名為得。又瑜伽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至)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音義 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數數取著造種種業。趣於當來五趣果故。十學法者。正語。正業。正命。是無學戒蘊。正念。正定。是無學定蘊。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是無學慧蘊。正解脫。是無學解脫蘊。正智。是無學解脫知見蘊。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不下結顯意者。契經所說二成就言。正顯於得。二不成就言。顯於非得。故知有實體用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經例破。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音義 若謂經說。成不成言。顯得非得。是實有者。然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七寶中如意及輪。即是非情。餘屬他身。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就之言。是假非實。若謂下牒救辭。於善下斥。若謂輪王於七寶。有自在力。故可於寶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要定執別。有實得耶。次若謂下。又牒救。初句牒救辭。寧知下斥。若謂七寶乃在現在。故可假說。寧知善等離現在有。以實法離現在。理非有故。何以離現無實法。現在必有善種等故。言現在有。簡過未非現。常實法簡分位是假立。
合響 俱舍論云。諸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則諸非情。及他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經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經說。輪王成就七寶。彼為成他身法。及非眾生數耶。若成就神珠寶者。則壞法體。亦眾生數。亦非眾生數。若成象馬寶者。則壞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寶者。則壞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則壞業。亦是尊貴。亦是卑賤。
△次約二因破(三)初徵。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至)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音義 若言此得於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則一切有情。何不以此得起無為法。而成聖道。一切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生。今現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復於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已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復得者耶。若俱下遮救。若謂未得已失。雖無現得。由有無始俱生得為因。所以後時復起者。是則同彼執一因論。便違自教所執。生與生生。便為無用。又俱生得具三性者。則於一時。善惡無記。應頓現前。為因既齊。生果應爾。若待餘因。故不頓現。此能起因。便為無用。
補遺 所執二生。俱舍論云。生與生生。復何所作。阿毗曇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剎那中。生生二法。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問何知生生二法。生生唯生生。答猶如人有生一子者。有雙生者。二生者。即生與生生也。又俱舍有為相中云。此生等相。即是有為。應更別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無窮。彼復有餘生等相故。應言便有。然非無窮。所以者何。頌曰。此有生生等。於八一有能。論曰。此謂前說四種本相。生生等者。謂四隨相。生生。住住。異異。滅滅。諸行有為。由四本相(生住異滅)。本相有為。由四隨相(即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據此所計。凡有為法。必具生與生生。今言俱生得為因起者。則汝所執二生。便為無用。詳如俱舍論釋。
△次破不失因。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音義 先牒所計。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以此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諸可下破。諸可成法。不離有情。非關於得。若離有情。實無有得可得。
△三結。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次例破非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次申正義(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音義 三種成就。正顯於得。一言假立。即異小乘。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汙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種子業因。自在業力。現行業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音義 不成就言。正顯非得。此不成就。其類雖多。舉要言之。於三界四諦。見道所斷分別惑種。未為聖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二破眾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補遺 五蘊論云。云何眾同分。謂諸羣生。各異自類。相似為性。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補遺 廣說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說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說名同分。謂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分。說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說名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德同分。說名同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說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乃至阿羅漢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如是更互說名同分。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約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先牒計。同智謂解同分之智。同言謂詮同分之言。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文)。覺即同智。施設即同言。則草下例破。謂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實有同分者。則草木等。亦應有同分。既爾即與聖教相違。以諸聖教。不言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論云。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銀菴羅半娜婆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文)。又於下縱奪破。若於同分起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則復應有別同分。起彼同分。如是展轉成無窮過。然彼同分。既無別同分起。此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約同事欲因破。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音義 先牒計。同事謂同所作事。同欲謂同所樂欲。謂同分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實有同分也。理亦下破。謂由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須別執。有實同分耶。
△次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合響 集論云。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合響 開蒙問。云何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識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次正破實有(三)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三)初例破。
又先已成色不異識(至)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音義 初以色比破。色不異識。前已極成。煖是色法。應當以此比知。命根亦不離識。又若下以受等例破。意明受等異識。非實命根。若命根異識。亦非實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異識實有故因。如受等喻。
△次釋妨。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至)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音義 此有三重問答。初問壽煖皆識。經何說三。義別下答。雖皆是識。約義差別。說有三種。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謂阿賴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必捨。如無色界生。如餘二捨時。煖心隨捨。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勤。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為四種。秪是一精進數。住無下。又問義別說三。秪唯一識。住無心位。既無有心。應無壽煖。云何經說壽煖不滅。豈不下答。識不離故。壽煖不滅。既爾下第三問。識既不離。何名無心彼滅不。答無心位中。但滅轉識。非謂第八證有此識。如後廣引教理。
△三結示。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至)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補遺 此第八識。足可以為三界六識四生之體。以彼能徧三界。此揀前六不徧故。以彼恒續。此揀前六有間斷。異熟果。簡前六異熟生也。
△次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釋云。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先業所引持身功能差別者。葢由前世善惡業之所牽引。若業之功能多。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長久。若業之功能少。則引此識種子。住時決定短促也。依此住時決定長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為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報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任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內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又現行識。是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識名命根。命根之法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子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合響 開蒙。問無想定。答想等不行。名為無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問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名無想也。答滅想為首。名無想定。問如何想偏為首。答為此外道厭想如病。欣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無想。問滅盡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滅盡。問無想滅盡。差別何如。答修無想定。作出離想。修滅盡定。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是二差別。問此二定依何建立。答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建立此定。問無想報。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無想報。
△次外人答。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補遺 俱舍論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物有。能遮未來心心所。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顯。
△次正破實有。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義 先牒所計。應無下舉例破。彼無色定。既無實法。能礙於色。名無色定。此無心定。何有實法。能遮於心。名無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實。
△次申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無心定。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音義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時。心寂滅故。無復期願。是以期願。在加行耳。厭患麤動等者。前六轉識。行相麤顯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無想定。但厭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滅盡定。兼厭第七染汙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厭患力。令所厭麤動心等漸細。由細入微。微之又微。厭極增盛。以此微心。熏第八識。成極增盛厭心等種。由此種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無心定。由種善故。此二亦善。
△次無想果。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音義 謂有外道。妄計無想天。為真解脫處。因修無想定。於定前加行。發勝期願。而希得彼天故。所熏成種。能招彼天真異熟識。生彼天已。所有生得。不恒行心心所滅。於此分位。假立無想異熟之名。
△次結示。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
音釋
樞
(昌朱切音姝)。
糅
(女救切音猱)。
埵
(都果切音朵)。
犍
(居言切音鞬)。
籥
(以灼切音藥)。
鍮
(他候切音偷)。
藪
(蘇偶切音叟)。
譌
(五禾切音囮)。
鍵
(巨展切音件)。
蟻
(魚倚切音擬)。
奩
(力鹽切。音廉。鑑匣也)。
甌
(烏候切音謳)。
鎔
(以中切音容)。
溉
(吉器切音既灌也)。
跽
(巨起切其上聲長跪也兩膝著地而立身也)。
娜
(奴可切那上聲)。
堰
(伊甸切音燕)。
堤
(典禮切音)。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徵問。佛性論云。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後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云。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云。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云。聲有八轉。謂體業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繫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生等之相。繫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繫屬於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於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煖動之能相。不異於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於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於無為所相耶(虗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云。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彼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故。破云。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若謂下破轉計。若謂體雖本有。用須待緣。方得興起。則所待因緣。應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是則能所之相。俱因緣生。何云本有。又必待餘緣用。方得起。所執生等。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捨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恒有。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明過未非實。生名下明對世相違。先順明生滅違世。若以生名為有。應屬現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應屬過去。非是現在。滅若下反難。彼救云。滅是非無。故屬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何容異世。故彼下結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引唯識疏云。相謂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俱於現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一剎那中。何得四相名義。如是差別。時既極促。理亦難知。答古人有錐插紙喻。如百疊紙。用利錐一插。插則同時。而百層皆透。然錐必次第而過。應有百重生住異滅。同於一時。必見一剎那中。有四相前後。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同時四相滅表。後無揀異小乘。生在未來。餘三現在。會玄問滅表。後無應屬未來。何云過去耶。答以滅位是無。故云過去。以現在落謝故也。若望次一剎那中生相等。卻在未來。正當生時。還屬現在。故異小乘。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若約世論生住異。屬現在滅屬過去。若約表論。俱於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表此下論主。答不表現法。有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別。釋表義。生表有法。先時非有於今方有。滅表有法。後時當無。今猶未無。異表此法非凝然。常遷變改易。住表此法。暫時有用。非久遠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云。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於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云。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徵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證。故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合響 據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現見有人。麤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云。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云。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即有音韻屈曲。破其別生名等。外人已許。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猶計異聲。實有自體。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色上形量。謂長短等。但是假有。非異色處。別有實體。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詮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義 先牒救辭。正理師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實能詮。要須別生名等。立量云。音韻屈曲。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此應下須例破。彼以絃管聲。喻聲上音韻屈曲。非是能詮故。須別生名等。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還同絃管聲。不別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韻屈曲聲。不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會玄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以上破正理師聲。若能詮以下。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併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云。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風鈴聲等。或不能生。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甞許也。會玄云。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音義 初句責經部。次句責正理。古疏破竟結云。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目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合響 會玄云。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能詮之。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餘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云。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云。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於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准古疏釋。假外問云。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答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連合。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云。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詮法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謂先有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云。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云。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云。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云。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蹟會違(如對法說。盋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玅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云。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聲能顯義聲名為教。六塵顯義。六塵皆教。又楞伽經云。大慧如汝所說。有言說故。有諸法者。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說。言說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或動目睛。或示微笑。嚬呻謦欬憶念動搖。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如香積世界䬸香飯。而顯三昧。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云。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纏異(纏即。煩惱。現行故名現纏。瑜伽云。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
補遺 隨者俱生義。眠者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即彼第八識相分。且即為第八執持。而餘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煩惱品所有麤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貪等喻。
△次例餘。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餘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謂虗空。擇滅。非擇滅三種。餘乘執此離色心等。實有自性。今論主。據理總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顯性故。應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下宗。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徵。
又虗空等一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虗空。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合響 初句牒所計。徧一切下約徧容破體一。謂虗空體若是一。彼徧一切處。虗空體。能容受色等法故。則所合虗空。應隨能合諸法。而成多體。何以故。一所合處。餘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處餘圓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則餘圓器等。各自有空合。寧不成多。不爾謂非一合。餘不合者。則此諸法。應互相徧。如空與方器合。餘圓等器。應皆徧在。方中圓等器。合其義亦然。既云非一。合餘不合。理應爾故。若謂下破轉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擇滅等。尚非虗空。說何體一。量云。虗空應非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無為。又色等下。約有無二義詰破。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無則色空離而不徧。云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即見部修部等。品謂品類。即上中下等。由智簡擇滅諸結使。名曰擇滅。若執體一故。得一部一品。擇滅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不由簡擇。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若執體一。則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虗空又應多徧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虗空下別破虗空無為。
△次例餘(二)初准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云。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虗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虗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聖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云。無生滅。不繫屬因緣。是名無為。會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釋。一不生不滅。簡四相故。二無去無來。非三世故。三無彼無此。皆離自他故。四無得無失。不增減故。即顯無為。離此四種。無造作故。名曰無為。或簡有為。名曰無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標。謂曾下釋。曾聞說等者。謂於佛菩薩處。聞得虗空等六種無為之名。隨聞分別。有虗空等相。從始發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數數熏習力故。心等生時。變現似虗空等無為相。或地上菩薩根本智。證真如已。於後得智。變現似虗空等相故。有漏無漏。皆依識變。此所下釋是假有。宗鏡第五十八卷云。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虗空故。非離心外有空也。問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是無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義 初標。謂空下釋。法性者。法謂差別色心等法。性謂彼法所依體性。即二空所顯真如。遠離有無一異等執。是法真理。名為法性。
△次出無為體。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虗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淨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淨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捨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捨受不行。并麤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虗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虗幻者。虗簡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餘宗。
合響 不由擇力等者。華嚴鈔釋云。論存二義。初義異小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究礙當生。別得非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他心智。所緣境是也。
△三結示。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響 前文破外道餘乘所執。實我已竟。總立二量。顯實我與我見。是相見分。今已廣破所執實法竟。亦總立二量。顯二取是唯識。初量明所執實法。離心無體。但是內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覺。秪是內心能取見分。亦不緣所執實法。以能取見分。自有相分。為所緣故。如緣內境之見分也。立量如文。
△次結示唯識亦是假說。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云。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云。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云。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故。問若執識實。復說何破。答執識實有。即是法執。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依圓。是有還同徧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補遺 此例前我執分科。釋意同前。但我執與法執有異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結成前義。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次判依徧有無。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補遺 此下別立比量。總収我法二執。皆不離識。緣用所依。唯識變起。必有實體。以通二變三境故。離識我法隨情徧計。如龜毛等。無有實體。故非所緣。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響 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識為此。餘七識聚為彼。以第六能通緣餘七。餘七不能通緣。如第六故。若無漏位中。即八識互為彼此。以有互緣義故。所以如此。簡者以顯依他起。有體王所。尚須自聚識上。托質變相。為親所緣緣。況徧計無體法。而可得為所緣緣耶。如非所緣者。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立量如文。
△次簡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合響 謂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識親所緣。即一識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所緣。以王與所。自體異故。必各仗心王為本質。自變相分。為親所緣。如受決不親緣想也。立量如文。
補遺 初簡去外色等。次簡去異聚心心所。三簡去同聚心所皆非親所緣。以見心心所法。定有親所緣。是唯識所現。
△三總結證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補遺 初結示。是故下引密嚴經偈。初二句。證無實我法。次二句。證有似外境。問外境實無。何由內識似外境生。答由彼無始習氣。擾濁其心故。內識變似彼境而轉。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響 先法說。由前廣破實我實法是無。聖教所說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難云。若實我法既無。聖教假說我法。亦應不可得。所以者何。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說故。真事指實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種我法上。軌持主宰二義。意顯假說。必依實似。何得全言。實我法是無。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實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軌持義。假說牛等者。例上應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實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義。謂依此三事。然後可假說。此人為火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謂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許有實我實法。從何而說假我假法。假說既無。似亦不成。如何說言心似外境轉耶。如開蒙外家問云。外境既無。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龜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響 初句總非。離識。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執實我法故。開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勞再舉。依類下略破假依類實。前難文云。真似此言類實者何也。葢由外人所說真似名。雖與大乘同。而義意逈別大乘所謂似者。如開蒙云。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外人不達。謂有兩法並立以此似彼說名為似者此秪可云類。不得稱似。故論主。就彼之意。以類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據大乘意。於俗諦中。無可言真。即欲說之。但可指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謂自相。外人不達。以實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實。故論主就彼之意。以實字代之。此中破意。謂不但實我實法已破成非。不應復舉。即汝所說。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義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補遺 此約火德。非類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轉生。成熟化有為無是火之德。意謂火之猛性赤色。類火人有之。火之轉生。成熟化有為無之德。非類火人有。是故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彼人為火。則應於水。亦可假說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義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於人假說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離。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結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義 無德互離。而可假說。故知假說。不依於類。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響 此約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與火。而不共有。謂猛赤在火在人。其體不同。以其所依無情有情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者。則應於水。可以假說火等。問類實俱約無共德破。有何差別。答前約無火德。破依類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燒之用。故云非類有。今約無共德。破依實明似火。人雖有猛赤。然不同火一體。有能燒之用。故非共有。約法雖同。其義各別。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義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說火。人應依體立。非在於德。那依似德。而假說耶。
△三結破。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火之煖相。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云。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恐彼救云。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云。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義 似事即共相也。似謂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起分別意識。有此分別。變現影像。此是增益。非實有相。如人照鏡。形之與影。宛然二人。是增益義。聲依此似相而轉。不依自相。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答此稱影像。若法執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量自相境也。
△三結難非理。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次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響 問既依識變。何不直言唯識。而乃假說似我法耶。答然依識變。秪是唯識。只為對遣外道餘乘妄執。心外實有我法故。假說我法言。豈可謂之依真立假乎。近結當文。遠則通結前文。由假說我法所變三句頌也。引證可知。
△次釋後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則有三。
音義 初結前。而能下標類數。謂能變識。雖則有八。約類而言。唯有三種。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云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轉。不待現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恒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恒不審。第六審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審。唯此第七。於已轉依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麤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云。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宗鏡云。具四義名麤。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麤。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麤。即五塵是麤境。及即兼統之義。顯前六種。總合為一了別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響 先標。謂第八識中。二因習氣。是因能變。即能感異熟果。諸業習氣。及等流果。二取習氣也。華嚴鈔釋云。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等流下釋等流習氣。即七識三性種子。各生自現。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長者。謂未生時。由前七識三性現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復由熏令增長成熟。異熟習氣。唯除第七及無記者。非異熟因故。謂由前六識中。造有漏善惡業。熏令生長。名異熟習氣。前是因緣。此增上緣。開蒙。問因能變義。答謂二因種子。轉變生果。名因能變。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合響 華嚴鈔釋云。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
補遺 因能變。約轉變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果能變。約變現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故云有八識生現種種相。開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證分。能變現生相見二分。名果能變。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義 引業者。謂業有力。能引總報第八識者。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識中。一分無記。酬於業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總報引業。由於因中。有嗔忍等。於人總報。而有妍媸。名別報滿業。第八識者。是總報主。酬前引業。又恒相續。是真異熟。前六轉識。無記性者。乃是別報。酬滿業者。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從真異熟起。名異熟生。此二總得名異熟果。由善惡招。體是無記。果異因故。名為異熟。此即異性而熟。名為異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云。勝業名引。引餘果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恒相續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云。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然其引業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亦名總報業。滿業亦名別業。又引業如畵師作模。滿業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果位。以善惡業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簡異。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響 釋中。雖有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然頌中且說。我愛執藏。第八能變果識。非通前六異熟生。故云非謂一切。
△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捨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云。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為自內我者。此解執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於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捨故。又執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捨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捨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云。異熟是善惡業果位。從無始來。至於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餘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門。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淨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餘法者。謂餘色心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餘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總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補遺 三相門中。唯種子相。在於因位。義相難知故。特標種相。更分別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徵。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定差別故。轉識論云。所餘七識種子。竝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於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種子)用(現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荳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云。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勝於前。譬如麥種。生於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合響 此斷定實有。謂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非異。而是有體實法。以是親因緣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補遺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則此種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種子是有法。是假非實宗。與諸法既非一異故因。應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音義 若爾者。牒上難辭。若謂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是假非實者。真如亦應是假非實。以真如亦與諸法非一異故。若許真如是假。便無真勝義諦。若不許者。此亦應然。
△次簡別。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音義 種子實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勝義實有。實有義齊。故可為喻。世俗勝義二諦不同。復須簡別。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音義 種子乃是本識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緣此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義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問無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何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與無記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七卷。攝決擇分中。問二十二根。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又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今難意云。若無漏種。非是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耶。以未知當知等。後三根唯無漏故。二十二根。見後第七卷末。
△次釋。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義 先直答。謂名雖同。而性是別。依異下轉釋。初約所依得名。異性相依等者。謂能依無漏種是善。所依異熟是無記。例如眼識等。依眼等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豈善眼識等。不許其依無記根耶。或無下。次約轉變得名。或無漏種。由聞思修熏習轉變。至成熟位。故名異熟。非無記性所攝異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淨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音義 有義者。有師立義。謂染淨等種。皆本來有。不由熏生。但由熏習力故。令本有種子。增長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補遺 初引經證。染淨種子。皆本性有。惡叉聚毒樹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別種。一處業生。法爾而有者。正顯本有種子。非由功力。界即種子差別異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諸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所謂名界。名種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乃至如是等類差別。次引論證。由熏長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諸有情等者。顯種本有。不從熏生。般此云入。謂有情類。堪入涅槃法者。漏無漏種。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闕如來緣覺聲聞三種菩提種子。後二句結。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義 初證無漏種。五種者。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謂聖教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種性差別。三無漏根者。即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種亦爾。
補遺 法爾有種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餘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界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又云。若於一處有染欲。即說一切處有染欲。若於一處得離欲。即說一切處得離欲。是故一一自體中。皆有一切自體種子。
△三結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合響 本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則漏仍熏漏。無漏仍熏無漏。現熏種時。現因種果。種起現時。種因現果。漏無漏別。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熏生。漏與無漏。設互相熏。因果亂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義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問種若新熏。何故經云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釋云。能熏所熏俱無始有。乃從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義明熏。種子既是習氣異名。故諸種子。必由熏習而生。如胡麻中香氣。必假華熏。方得香也。量云。種子皆熏故生。習氣必由熏習有故。如麻香氣。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補遺 內種。謂本識中種。外種。謂糓麥等種。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外種是假。以是第八識中。共中不共種子所生現行之法。故云或有熏習。以糓麥等。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或無熏習。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義 三種習氣。一名言。二有支。三我執。解見後第八卷。
△次證無漏。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響 淨法界者。即清淨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諸佛菩薩。如清淨妙理所說教法。謂此教法。即詮此清淨法界之正法。非別有所說。故云平等流類。此句釋成種子由熏生。下句釋成是無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響 此由初家意。以無漏種子有無。有五性別。證成定有法爾種子。今通云。五性別者。但依有障無障建立。何關無漏種子有無耶。
△次釋。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義 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謂一闡提。
△三結。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次會地獄成就三根。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補遺 此結顯上義。通上瑜伽論。謂彼論意。依地獄有情。當來有可生無漏種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有情。已有無漏種體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行。非有前後。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於一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種。竝同於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義 現行者。現有三義。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無法。
補遺 瑜伽論卷第二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淨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音義 由有新熏。前七與第八為因緣性。若唯本有。則前七雖是能熏。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合響 開蒙云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義。何緣不熏。舉例難云。如水既濕。何不潤物。若不潤者。恁麼則火應不燒。地應不載。風應不動。此例無邊。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義 先引文。宗鏡古師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此頌下。華嚴鈔云。七熏八種。七是八因。八含七種。八是七因。故云互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後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云。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徧未得。第二徧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徧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論。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義 宗鏡云。如燈炷束蘆者。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展轉生?。內炷生?。如種生現。內?燒炷。如現熏種。又如束蘆相依。為俱有因。類顯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三結。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義 唯依種現互相生義。建立因緣。除此餘法。非因緣義。若謂種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與第八。有因緣義。
△次約因緣義破由熏增長。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音義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習力。令本有種。但可增長。即熏增長。可名因緣。故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破云。非熏令長。可名因緣。應知熏長。是增上緣。如善惡業。感異熟果。非因緣故。
△次明違教。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義 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清淨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種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故。則不得生應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聞淨法界等流正法。所起聞熏習。即此聞熏。為無漏種。破云初聞熏習。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若有漏種。生無漏法。應無漏種。可得生有漏法。是以云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若許則應諸佛復生有漏。而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合響 開蒙云。若唯新熏無本有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本有。從何種生。唯新熏者。不盡此理。
補遺 未登地以前。資糧加行位中。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善。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如下文云。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
△次遮性淨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淨故。云何不淨非不淨。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別論者說。心性本淨。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淨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云云)。然未可據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徵。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合響 此徵其所解。謂汝引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等語。以救前過。今且問汝。彼心性言。為說何義。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音義 若說空理為心性。此空理是無為。非有為無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諸法種。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種子必須剎那滅故。
△次破以即心為無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義 若即說現在心。其體本淨。有煩惱時。其相則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其體常如。是則應同數論師所執自性。相雖轉變。而體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說心即本淨者。惡無記心。應是善心。若許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不許是善。惡與無應記非善心體。既爾惡無記心。尚不可名善。何況是有為無漏耶。又有漏善心。非無漏因。有漏善心雖異。不善雜染是同故。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既善惡等。皆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何以故。勿便善惡等。互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義 若漫言心雖有漏。性是無漏。名本淨者。反是而言。則無漏心性應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聖者(二)初正例。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音義 先牒轉救。若謂異生心性雖無漏。相有染故。不得名為無漏現行。故異生位。無有應名聖之失。則心下破。謂現行既非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何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合響 然經說心性淨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文)。或說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淨。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次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方能生現(文)。故見道位無漏現起。用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補遺 由前難陀立義。唯新無本。故云種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證成內種定有熏習故。護法通之。謂教中雖如此說。然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撥全無本有種子。然熏習之義。通於生長。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種子。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聖教。槩說內種定有熏習也。
△次通無漏由聞熏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音義 有漏善心。聞正法時。新所熏種。是有漏性。熏習本有無漏種子。令其增盛。是無漏性。彼執新熏。即無漏種。殊不知本有無漏種子。止得熏令增長。乃至生出世心。又復不知此新熏種。是有漏性。故此釋云。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聖教亦說。此名聞熏習。出世心者。即見道無漏心也。
△次判二性為緣亦異。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於三斷中。是修所斷。於五果中。感異熟果。於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熏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云。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熏習。為出世心種。故釋云。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淨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云。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云。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義 新熏家復難云。既由無漏種子有無。立種性別。云何瑜伽中說依障建立。釋曰。斷障可否。由種有無。論不說者。為無漏種隱微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若不爾者。彼障有何別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謂法爾種亦應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聖道不生。誰斷二障。而言約此立種性別。
△四通三根依當可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音義 此承上文。無無漏種。則諸聖道永無生義。而新熏家。謂地獄成就無漏三根。依當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違教。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三結示正義。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合響 宗鏡出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或偏執唯從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現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竝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五根者。如過去業。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補遺 攝論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簡。竝如文。開蒙。問剎那滅者何也。答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子。問剎那義簡去何法。不得名種。答簡無為法。及長時四相。併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一顯現。二現在。三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現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相望。種非是現。故名異類。然現與種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後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現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恒隨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問恒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云。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其能熏現與所熏種。何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云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義 先釋義。性謂三性。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故。因力謂前能生善等。即隨前因力。生後現果。前後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謂此決定義。遮餘部所執。善等因生惡等果。
合響 開蒙問。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四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問性決何義。能遮彼也。答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難若異性因不名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也。答彼增上緣。此說因緣。
△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餘部。俱如文。開蒙問。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果。餘性準難。答六引自果。謂要別色及別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種子。問色心互生。是誰所執。答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故遮之。
△三結示。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次明外種。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義 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為本故。故穀麥等。是第八識變。相分所攝。無性攝論云。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攝論釋。內種亦有生引二因。謂阿賴耶識中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後反釋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故。
△三簡熏習。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云。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熏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熏習或無。宗鏡云。云何外種子。如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亦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云。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餘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餘緣為增上緣)。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合響 習氣種子名異義同。習氣約熏習時說。種子對現行立名。宗鏡。問熏習以何為義。答熏者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次明遮。下皆倣此。宗鏡第四十八卷云。夫為所熏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論主云。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喻。
△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沉麝不受臭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捨行之人。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如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似寬心捨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所持一切無漏之種。從無始以來。展轉相傳舊種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韮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虗之廣納。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堅密者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須體性虗疎。能容種子方得。唯第八心王。體性虗疎。方可受熏。如衣服虗疎。方能受香等熏。
△四與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將第四義簡。今將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熏。亦遮經部師。將前念識體。熏後念識相。不同時。亦非所熏。
△三結。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響 華嚴鈔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餘。如上所簡。
△次能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爾者。如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滅。亦有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其業感異熟生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勢用有二。一能緣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用。謂不任運起。即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徤人。能致功効。
△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後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後不得互熏。
△三結。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響 開蒙。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麼。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適來已簡。闕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義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過失者何。答頓生六果。是為過失。宗鏡。問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證分與力。問前五識與第八。熏相分種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種。答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餘即不熏。以不能緣故。問五識於一切時。為皆熏三種。為有不爾。答皆熏三種。縱異界相緣時。五識須託自第八相。而熏本質種。又如二禪已上。借初禪三識。緣上地三境時。亦各熏三種。其相質種。二禪已上。收見分種。即屬初禪繫。以越界地地法無。故言借。若得諸根互用。緣自他五塵境。皆熏三種子。以是性境收本質。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為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多分只熏見質二種。問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皆與熏得三境種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其第六緣五根及種子境時。皆是獨影境。有說是性境者。即須相分是實。便有兩重五根現行。犯有情界增過。故知不可。問第六能緣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見相分種。答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問第六緣一百法時。皆熏本質種否。答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熏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音義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攝論云。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中。便變為苣蕂。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於熏習故生香氣。又種子是習氣之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舉喻。如蔴香氣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氣。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花香。取於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故。麻中無香氣。因華熏故生。熏習義者。要俱生俱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異時故。不同生滅。故以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義 能熏現識。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種生現時。則種因現果。現生種時。則現因種果。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此三展轉能生所生。因果同時。如下喻同時之義。前後焦炷。喻前後種。中間光?。喻現行識。此喻展轉相生之義。蘆束相依。而不相離。此喻互相依住之義。如是因果同時。道理一定。而不傾動。量云。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義 俱有同類。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釋。六因如宗鏡第七十一卷中釋。俱有者。謂此與果俱時而有。果與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能熏勝用。所生種子。種隨因力生善等法。義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類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與後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後善心與先善心為果等。謂前種子。生後自類。所生自類果。似前因義。如同類因。引生等流果。
合響 開蒙。問種引種。現引現。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却同時。請細敷演有異之理。答種引種。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脚下。生莖結子。乃豎說故。却同時也。是故不同。
△次結屬因緣。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響 此二者。指上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故。合為一。種引種。因果前後。別自為一。餘法即現引現等。開蒙。問種生現。現生種。如父生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疑滯。其種引種。何理說為親因緣也。答前念既滅。後念已生。即前念體。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彈至後。後彈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也。其種現相生別辦體者。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也。問其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故却說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種子生故。問疏意如何。答前念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隨人向前也。思之思之。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焦炷生?。現熏種。如?生焦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前後自家相引。其義稍難。又復問云。何故前三名親因緣。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親生?。?親生焦。此之易見。炷引炷者。其炷脚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引?脚下。已有前後燈炷。而生?故。即知後?非前親引。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親生。故非因緣。翻云若前後?。自親引生。何故炷盡。?便隨滅。固是前?。不能親生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合響 先徵。謂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門。執受處。即第五所緣門。了即第六行相門。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云。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受處(二)初釋明處。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合響 開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即第八識所緣之相分。
△次釋執受。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義 先標。開蒙云。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謂諸下釋。相名分別習氣者。釋種子也。即有支名言我執三種習氣。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根。根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謂浮塵根。此二下結。謂此種子根身二種。皆是第八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執受各具二義。且執二義者。一攝義。攝為自體二持義。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義。領以為境。二覺義。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三領以為境。根身是第八親相分。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一義。
補遺 宗鏡。問此第八識。有幾執受。答有二種。攝論云。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開蒙云。八緣種時。具執二義。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具受一義。領以為境(文)。又宗鏡。問識中無漏種子。具此三義否。答一切有漏種子。即具三義。若是無漏種子。不隨第八成無記。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領為境。以相違故。不妨持而不緣。三義中但具一義。
△次總結是所緣。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義 初總明。阿賴耶下明所變。即以下明所緣。
△次廣釋(二)初釋行相(三)初略指是異熟見分。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用此了別見分所攝。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補遺 王所分量。總有四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有四師立義不同。今先於科下。略敘四家。標宗立義差別來源。令學者預識涇渭。庶使臨文或立或破。消釋文義。不致淆訛。宗鏡第六十卷云。第一安慧。立一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性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徧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云云)。第二難陀立二分。成唯識。初標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所緣相分。謂有境有心。方成唯識。見分是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徧計性。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云云)。第三陳那立三分。謂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云云)。第四護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謂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敘如上。廣如宗鏡。欲詳往討。就中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釋(二)初釋(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音義 清涼云。謂依他二分。似徧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故。見分名事。心心所自體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二)初破無所緣。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音義 清涼釋云。不能緣自境者。謂緣色之心。應不能緣色。或應下。謂隨一識等。能緣一切境。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色。餘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餘不能緣一切。明知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無能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音義 清涼釋曰。若心等無能緣。同虗空。不能緣故。或虗下。此反難也。謂心心所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緣所緣(文)。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因云無能緣相故。喻如虗空。
△次結。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補遺 此即密嚴經。前半明無外境。後半明有見相二分。宗鏡釋云。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色種子生。故須立二分。唯識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辯異(二)初明小乘偏義(二)初明行相所緣。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音義 彼謂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由彼執離識境。故所緣同。以相分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者。數即心數。等者相似義。彼說王所。皆以見分為事。故云等。若爾則王所何分。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謂識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已有三。謂內境是所緣。能緣名行相。自證分名事。是相見二分。所依自體故。此若下。明有自證分。意云。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已滅心所。則不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己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云。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必能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也。以能緣見分。於過去時。及現在世。但緣相分不曾自緣。前已滅心既過去已。今時見分。有何所以。能自憶持。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明由昔時。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以相分境為所緣。王所相分各自變起。故但相似。以見分為行相。心王了別為用。心所領納等為用故。行相各別。王所等。以自證分為事故。亦言事雖數等。識體與受等體。定有差別。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標宗。各有三分者。顯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涼云。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是自證分。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云。見分緣相分不錯。由自證分。為作果故。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現故。能取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自體也。清涼云。果是何義。成滿因義。無別體者。同一識故。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標宗。此若下立理。清涼釋云。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分是心分。應有第四證。諸能量必有果者。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應有第四果。不應下遮救。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故遮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意謂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絹。能量如尺。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云。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虗疎。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可為證。若略虗人則不堪。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方為量果。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亦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內外。前二即相見二分。是用是外。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是體是內。初唯下。判能所緣。相分唯所緣。後三分。俱通能所緣。謂第二下轉釋。見分緣相。即是能緣。自證緣見。見即所緣。第三緣第四。三是能緣。四是所緣。第四緣第三。四是能緣。三是所緣。第四不緣第二者。第二既為第三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見分通三量。三四皆現量。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有無窮過。開為四分故非即。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性。相見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一切分者。內外各二分也。能取纏者。即能緣麤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故。此頌下論釋。先釋初句。若內下釋二三句。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補遺 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明有所簡別也。宗鏡第六十卷云。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者。乃是五類中。第三能緣名見之見。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俱能緣性。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如是下釋義。宗鏡第六十卷云。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皆不離識。竝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問只如安慧說一分。不立相見等。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亦不別立相見等。義勢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答乍看似同。細詳理別。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全不說證自證分。雖說見相二分。一向判為徧計所執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二分。有名無體。故亦是無。唯立一依他自證分。今護法雖攝四歸一。又不名自證分。但總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總名一分。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乃至攝四歸三時。內之二分。雖互相緣。其用各別。然其所緣。不失自體故。但名自證。雖總名自證。而互相緣。二分之義不失。不同陳那自證。但有證見分之自證。即無證自證之自證。由此義故。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宗鏡第四十九卷云。何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變似色等。等者。謂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音義 疑云。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自應各別。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釋云。雖諸有情等。眾燈喻諸有情。明喻所變器世間相。各徧喻所變各別。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云。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界相。如眾燈明。共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常徧。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多(文)。會玄十二。引百法鈔。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木之與石。則互相礙。如欲界一切有情。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所變之相。隨心各異。然更相涉入。如眾燈光。不相障礙。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處所無異。而互相攝入也。問多人共變。不相障礙。一人第八所變木石。却有礙耶。答由昔造業熏種。而有同異。故使然也。如第六識。緣山河大地時。不作彼此分別。但熏其種故。後生果時。互相攝入。若木石等互相礙者。由第六識緣時。定作木石等。差別之解。而熏成種。後生果時。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徵。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牒前釋。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則不簡聖凡之別。佛等淨識。應變穢土。異生垢心。應現淨土。佛度下劣權現可然。生承佛力。乍見容有。若言實變。無有是處。又那含聖者。銷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下土。復何所用。
合響 開蒙。問共中共相。實各自變。月藏何說一切共變。難月藏云。若如爾說。應凡與聖。互相變也。難聖變穢。假變不遮。若實變者。穢種已亡。如何變穢。難凡變淨。如何凡夫見靈鷲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又未來當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經依下。通前師所引經義。一切有二種。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實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簡所同也。若實一切。法苑云。一以普及為言。切以盡際為語。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於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器界將壞時。必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器界。是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約當生難破。無色異生。後雖當生現無色身。預變何用。又無色界劫數長遠。下土數經三災。變斯何益。設有下。恐彼救云。無色無身。不變可爾。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釋曰。色界異生。設有色身。然細身。麤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懸隔。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故於身有益。便變為彼。由斯義故。若此土雜居地人。設生他方雜居地。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餘地例然。故器界將壞時。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問他方彼識。變此器界。相去懸遠。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產業。雖非現居。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月藏質云。若不互變。劫初將壞。無有情時。誰人變器。正義答云。劫初如受胎。將壞如殘果。問正義家。既不互變。成壞胎殘。有情未生。是誰變也。答成壞之劫。受胎殘果。皆有情業。何須生已。方能變也(文)。他方則異。次解現居義。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釋成。如一恒河。鬼見猛火。人見為水。天見琉璃。魚龍為窟宅。各隨自業力。異熟識變故。宗鏡云。共中不共變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變。得名為共。若受用時。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與異熟識同無記性。第八見分。恒取所緣。無漏法種。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難曰。無漏法種。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於唯識理耶。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無漏種子。既不離識。中有如何不緣。答具三義故。所以不緣。一能對治故。即無漏能對有染汙法。亦能破壞有漏法。二體性異故。以第八唯無記。無漏種子唯善性。三不相順故。以無漏種子。不順有漏第八識故。無漏善性。不順無記性故。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即根身種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依處者。即眼等所依浮塵根。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此根身。即內四大種。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鏡云。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託父母遺體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廣五蘊論云。云何為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復云何。謂地堅性。水濕性。火煖性。風動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色聲香味。所觸一分(身根所取。謂滑澁輕重等)。無表色(法處所攝色)。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造者因義。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瑜伽第三卷。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由彼生為前導故。由此道理。說諸大種。為彼生因(亦即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於彼耶。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云何彼所長養。由飲食睡眠。修習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增長。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內大種造色而言)。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作用。應知(文)。廣如彼論。又會玄記云。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為己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宗鏡云。不共中共變。即自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共變。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識。答受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殺他人。得地獄罪。以殺自相分故。答自相分。與他相分。同在他身處。殺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亦變似自他身五根。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論義。故生下結示。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餘尸骸。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猶見相續。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云。此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所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若定下正釋。謂佛菩薩及諸聖者。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剛強難化眾生。則現穢土而折伏之。設遇根性易調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身之與器。是一期利物。為他受用。故多相續。聲之與光。乃是一時。應緣擊發變現。故不恒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謂五根五塵。即通器界根身。墮法處所現實色者。意識緣境。有實有假。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云。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心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別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宗鏡云。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謂若彼心等。須有實用。別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若從種生。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異熟識不變心等。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無為是理。果智所證。第六觀心變起。故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結答前問。意顯此異熟識。能變色等。有實用法。即以所變而為所緣。不變似心等。無實用法。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與圓鏡智相應。雖無分別。由體澄淨。亦現彼影。縱無實用。亦能現彼心等影像。若謂圓智不緣心等。諸佛亦非徧智。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具三所緣。謂身器及有漏種。在無色界。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故。但緣有漏種子。雖無業果。有定中所現實果。彼識亦得緣此為境。故具緣三。亦不違理。宗鏡。問色從識變者。無色界無色。云何說變。答下界眾生所見。是業果色。無色界現境。即定果色。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次徵答勸信(二)初徵。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如滅盡定。不離身識。麤動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幽隱難知。應信為有。然必下。立量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識宗。有情攝故因。同喻如有心時。無想下例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
插
(測合切攙入聲)。
斫
(職略切音酌)。
嚬呻
(嚬。皮賓切。音貧。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詠之狀也)。
妍媸
(妍。五堅切。音研。媸。赤之切。音嗤。研媸美好醜惡也)。
苣蕂
(上臼許切。渠上聲。下式正切。音聖。苣蕂胡麻也)。
韮蒜
(上舉有切。音九。葷菜名。下蘇貫切。音筭。葷菜)。
㲉
(乞約切。音却。鳥卵空也)。
隔
(各額切。音格。障也)。
纏
(呈延切音蟬)。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三〔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音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三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至)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阿賴下釋。始自異生乃至十地金剛道前。均名未轉依位。聖凡生死流轉還滅昇沉定散世出世間。名一切位。於此等位。恒與觸等相應。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此五種。體是徧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徧行故。
△次別釋觸等(五)初釋觸(二)初明正義(二)初正明。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至)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云。三和是因。觸是其果。觸若不生時。餘受一心所。亦不能生。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前境。是觸自性。即諸心所緣境時。皆是觸功能自性也。即此觸似彼三和。與受等為所依。是觸之業用。
△次轉釋(二)初釋性(三)初釋三和。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至)故說為彼三和合位。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即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為隨順(文)。觸依彼生為彼位者。謂觸依三法而生。三法由觸。得合位者。安其所也。以觸能令彼三法和合。是安其生位之者。故說觸為彼位。
△次釋分別變異(二)初正釋。
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音義 宗鏡云。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次通妨。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至)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音義 問觸既分別二之變異。云何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不言境識耶。答根引觸勝。識境則劣。舉勝該劣。故但說根。宗鏡。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為主。一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故。三由徧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識。境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在故。非徧也。偏闕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相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三釋令心觸境。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音義 一切心及心所者。此總明也。若分別之。如眼識相應觸。能和眼識心心所。同觸色境。乃至第八心心所觸根身等境。
△次釋業(三)初正釋。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音義 謂觸既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故。與受想等為所依也。
△次引證。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至)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補遺 此證觸為受等生緣。心所法有五十一。除受想二。餘四十九。皆行蘊攝。又於行蘊中除觸。是能生故。更除作意。非觸所生故。餘四十七并受想。皆由觸起。故云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此之義。故說識因根塵二和而生觸。因根塵識三和而生受。等者。等餘心所。皆因根塵識觸四和而生。問何故諸心所法中。受想二法別立為蘊。答受著諸欲。想著諸見。生死輪迴。以受及想為最勝因。是故別立。
△三通妨。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至)極相隣近引發勝故。
音義 難曰。經說受想行蘊。皆以觸為緣。云何瑜伽但說觸為受想思所依耶。思於下。通云。瑜伽但說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思一法攝餘心所。集論下。復問集論說但為受依何也。以觸下。通云。近而勝故。觸所取境。受所取極相隣近。引發受起。比餘勝故。可意等者。等不可意及俱非相。順益等者。等違損及俱非相。
△次斥異解。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至)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音義 此由經部師計三和生觸體。即三和非實有性。今立量以證別有體性。量云。觸自性是有法。是實非假宗。六六法中下因。如受等性非即三和喻。六六法者。謂識觸受想思愛。此六種一一皆有六故。謂觸於六六法中是心所性。又於四食中。是觸食攝。於十二有支中。能為受緣。喻如受思各有自性。非即三和。
合響 身足論云。六六者。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眼識所生愛。乃至意觸所生愛。
△次釋作意(二)初明正義。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至)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云。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而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初是體性。後是業用。問作意為在種位能警心。為在現行能警心。答在種位能警心。以作意自性明利。雖在種位。若有境至。而能警心。心所種令生現行。喻如多人同一室宿。外邊有賊來。時眾中有一人。為性少睡。便能警覺餘人。此人雖自身未起。而能警覺餘人令起。亦如內心相分。離與見分同起。法爾有能牽心功能。今作意亦爾。其作意種子。既警彼諸心心所種。生現行已。作意現行。又能引心現行。令趣前境。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云。雖眼不壞。色現在前。能生作意。若不正起。所生眼識。必不得生。要眼不壞。色現在前。能生作意。正復現起。所生眼識。方乃得生。如是眼識。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次斥異解。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至)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音義 先敘迴趣異境者。正緣此境時。引轉向餘故。持心令住者。專注一境故。彼俱下次斥。迴趣異境。應非徧行。持心一境。何異於定。故俱非理。
△二釋受(二)初明正義。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至)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音義 合離非二欲者。於順希合。於違望離。於非順非違。雖不欲合。亦不欲離。故於三境皆有愛起。
△次斥異解(二)初敘執。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至)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音義 所緣謂順等三境。自性受領。俱觸者。謂受從觸生。即反領俱生觸為所緣境。名自性受。於二受中。唯自性受。是受之自相。以境界受。通餘心所。共緣之相。故非自性受。
△次斥破(二)初破領俱觸(三)初正破。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音義 受於所緣自有其境。決不以俱生觸。而為所緣也。
△次遮救(三)初破受似觸生。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至)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音義 先牒救詞。似因下破。謂觸生受。觸是受因。受即觸果。因果相似。名為領觸者。則諸世間。凡是似因之果。亦應領因。領故名受。應皆受性。又觸是受因。受既領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受。
△次破受領受體。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至)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音義 先牒計。王喻於受。國邑喻觸。意謂。受從觸生。而領觸所生受。義同王自國邑生。而食國邑物。是則受領受自體。名自性受。非謂領因。名自性受。理亦下破違。自所執者。前云領俱生觸。今受領受體。則違自所執。不自證者。凡為證者。必須他法。如人指不自觸。刀不自割。今言受領受。即是自證於自矣。
△三破不捨自性。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自性受。
音義 若言受不捨自性。名自性受者。應一切法皆受自性。何者。以一切法。皆不捨自性故。
△三結責。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共餘相。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至)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補遺 受領順等三境。隨受一相。定屬於己。名境界受。如領順境時。不領違捨。若領違捨。不領順境。夫觸唯觸對。作意唯警心。想唯取像。思唯造作。受唯領納。故不共餘相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至)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青等。作分齊而取其相。名為安立。由此取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言種種。瑜伽第五十五卷云。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此復二種。一隨覺想。二言說隨眠想。隨覺想者。謂善言說人天等想。言說隨眠想者。謂不善言說。嬰兒等類。乃至禽獸等想(文)。此想心所徧於諸識。故於名言有起不起。今總言能起者。且對諸識釋耳。若唯屬第八識想。於二種名言。皆不能起。應准瑜伽第二種想。思之。又前受中起愛為業。及後思中役心等言皆例知。
補遺 顯揚論云。想者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從阿賴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取相為體。發言議為業(文)。分齊相者。謂高下方圓等像。依此像狀方起種種名言。此瓶此依等。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至)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音義 善品等者。謂善品不善品俱非品。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非因。正因相即有義事。邪因相即無義事。俱非可知。令造善等者。行有義等事也。
補遺 作意思惟二種別相。轉識論云。心恒動作。名為作意。籌量可行不可行。令心成正成邪。名為思惟。作意如馬行。思惟如騎者。馬但直行。不能避就是非。由騎者故。令其離非就是。思惟亦爾。令作意離漫行也。
△三結相應義。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至)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音義 徧行相廣釋者。文在第五卷末。此觸下。釋相應義。行相異者。問識以了別為行相。受等以領納等為行相。行相既異。云何相應。而時下答。正明相應義。時同者。謂王所同一剎那故。依同者。謂所依根王所。皆以末那為俱有依故。所緣等者。影像相分為所緣。謂王所俱作青等解故。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雖各一。境相相似故。所緣及事。皆名為等。由二同二等。故名相應。如單己一人。與誰為同。無相應義。
△四受俱門(二)初明唯捨受相應(二)初正釋(三)初約識行相明。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至)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音義 宗鏡釋云。此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二不能分別順違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違順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麤。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惟捨受。由此五義。必其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次約俱生受明。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至)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音義 謂此識相應受。唯真異熟。但隨先引業力轉。不待現緣。是俱生受故。是此識相應。若苦樂受。是異熟生。屬前六識。要待現緣方轉故。非此識相應。
補遺 瑜伽第六十三卷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真異熟。此於一切識流轉時。或樂俱行。或苦俱行。或非苦非樂俱行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三受(即餘一切識相應三受也)。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
△三約執藏義明。
又由此識常無轉變(至)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音義 難意云。既唯捨受相應。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惡業所招寧無苦受。
△次釋。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至)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合響 先例明善可招。捨惡亦應然。捨受下立量明。捨受是有法。善惡俱招宗。不違苦樂品故因。如無記法喻。宗鏡第四十七卷云。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不同禪定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不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招。故捨不違(文)。
△次簡非餘所相應(二)初徵答。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互相違故。
△次釋明(二)初明非別境俱。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至)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音義 謂欲下。文竝易了。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者。宗鏡釋云。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至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總。但耑注境。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文)。餘可意得。末句結答。
△次明非善等俱。
此識唯是異熟性故(至)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音義 善謂信等善心所。染汙謂貪等忿等煩惱。此識是異熟無記故。不與善染二位俱。惡作下釋。非四不定俱。惡作等四。雖通無記。是異熟生。非真異熟。非一切時恒相續故。非此相應。
△五三性門(三)初問。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至)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次答。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
△三釋(二)初釋無覆無記義。
異熟若是善染汙者(至)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補遺 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異熟若是善染性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惡趣之義。由業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者。此識既是果報之主。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恒是惡。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又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此識唯無記性。可受熏習。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文)。初約異熟性顯無記。次約善染依顯無記。三約所熏性顯無記。故此下結。
△次釋無覆無記名。
覆謂染法障聖道故(至)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音義 先以覆釋無覆。染法謂貪等。聖道謂無漏智。淨心謂清淨理。貪等煩惱能障蔽之。故名為覆。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下。以記釋無記。善惡謂能感業因。愛非愛謂所招趣果。因果皆有勝體。可記別故。是名記法。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六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初例三性門。
觸等亦如是者(至)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合響 初句牒頌文。謂如下例。
△次例餘諸門。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至)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合響 謂阿賴耶。既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此觸等五。亦是異熟不可知。緣三種境。賴耶相應受。一向是捨。無記性攝。此五法相應。亦是捨受。無記性攝。如是五門。皆可例同。故說觸等亦如是言。瑜伽第五十一卷云。云何建立相應轉相。謂阿賴耶識。與五徧行心相應法。恒共相應。謂作意觸受想思。如是五法。亦唯異熟所攝。是極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亦常一類緣境而轉。又阿賴耶識相應受。一向不苦不樂。無記性攝。當知餘心所行相亦爾。
△次斥謬(二)初敘執。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至)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音義 此師意謂。觸等五法。例同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乃至無覆無記。何者。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次斥破(二)初破一切種(二)初正破(二)初約不能受熏持種破。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音義 謂觸等依識而有。故不自在。不能受熏。何能持種。故不可例同於識。如貪信等。量云。觸等是有法。何能持種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不能受熏故。喻如貪信等。
△次縱受熏以種多難破。
又若觸等亦能受熏(至)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音義 謂若觸等設能受熏。於一有情。隨熏□法。應有六種。一王五所。合有六故。種既有六。果從何生。不應一果從六種起。多種一芽。曾未有故。若說下。遮計從一種生。亦不下。遮計次第生。又不下。遮計頓生。
△次破救(二)初敘執。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至)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音義 初外人申救。不爾下。論主復詰。謂若不言觸等受熏持種。如何前云觸等同識。名一切種。謂觸等下。重申救意。謂觸等五。緣境之時。要託第八所緣。三境為質。方乃自變相分影像。而為所緣。即以所變似種。名一切種。非謂受熏持種。名一切種也。觸等下。復以三因。成立似種。初謂觸等。與識所緣相等。識既緣種。觸等亦有似種。為所緣故。又謂觸等但緣似根身等。不緣種子。生無色界有情。既無色托。應無所緣。然必有所緣。即似種也。且親所緣緣。定應有故。謂心王據種。觸等雖亦緣種。然但是疎緣。若親所緣緣者。必以內所慮托。即觸等自證體上。變起似種相分。為親所緣緣也。由此三義。故知定應有似相種。此似下。釋無前過。此似種相。秖成所緣緣。不為因緣。生現行法。故無受熏持種之義。如觸等所變似根。非眼等識所依。亦如所變似火無能燒用。那言從種生果。或一或多。若頓若漸耶。
△次破斥。
彼救非理觸等所緣(至)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音義 謂觸等所緣。似種等相應。於次後執受及處。方與本識例同。何得於前一切種中。即言似種相耶。由此故。頌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持種義。不說所緣種相。若不爾者。則本頌有重言之失。以前說所緣種。後執受中。復說所緣種故。
△次破無簡別。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至)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音義 初牒前所執。定不下破。若謂無簡別。咸可相例。勿觸等如識。亦應了別如識。亦與觸等相應。若不爾者。非無簡別。由此故知。亦如是言。隨其所應。例而例之。非謂一切也。故前六句頌。唯一切種。及了與觸等相應。三義有殊。餘可例同。故云隨應。
△七因果譬喻門(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頌文(三)初徵答總標。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合響 初問。非斷下答。宗鏡。問阿賴耶識若常。則無轉變。若斷則不相續。如何會通。得合正理。答不一不異。非斷非常。方契因緣唯識正理。
△次法喻別釋(二)初釋恒轉義。
恒謂此識無始時來(至)猶如暴流因果法爾。
補遺 先釋恒義。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界趣生本者。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文)。體性堅住。持諸種子。令不失故。轉謂下釋轉義。宗鏡云。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若無因果。即是斷常。以是常故。如虗空等。應不受熏。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文)。是知由恒故能持種。由轉故能受熏。恒以遮斷滅之見。轉以表法體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相續。量云。阿賴耶識是有法。非斷非常宗。恒隨轉故因。同喻如瀑流。
△次釋如瀑流。
如瀑流水非斷非常(至)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音義 初明非斷常故。漂溺有情。令不出離。由有此識有諸趣故。華嚴經云。一切眾生。為大瀑水波浪所沒。又如下。明雖遇眾緣起眼等識。而恒相續。如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次又如下。明與習氣觸等恒轉。謂內持習氣。如水下魚。外與觸等相應。如水上草。意明此識隨業流轉諸趣。此內外法。恒相隨轉而不捨也。
△三結示緣起。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至)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補遺 初標。謂此下釋。玄談鈔第五卷云。若因不滅。遷至於果。則名為常。若果不續。因無所生。則隨斷滅。今常相續。故無斷常。又云。非斷非常。因滅果生者。於二諦門中。曲開此義。此則於俗諦中。明非斷常。不同法性宗二諦互融。明非斷常。以法相宗。真俗二諦。超然不同。不同法性宗二諦相即故(文)。緣起者。廣百論第三卷云。諸法展轉。從無始來。依同類因。生等流果。起後後果。續前前因。於中無間。所以不斷。若前因滅。後果不生。於中有間。可名為斷。由對治生。前因力滅。後果不續。所以非常。若法凝然。不捨前相。其體無變。可名為常。又前因滅。所以非常。後果續生。所以非斷。又念念滅。所以非常。相似相續。所以非斷。又法非有。所以非常。亦復非無。所以非斷。有即為常。無便斷故。如是佛子。遠離二邊。悟入緣起處中玅理。
△次通妨顯理(二)初釋過未既假不成非斷難(二)初外難。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至)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合響 此即玄談所明。法有我無宗中。一切有部來難。彼意謂。過去未來。竝皆實有故。得成緣起正理。汝大乘宗。既云過未非實。非常可爾。非斷之義。如何可成。既唯斷滅。豈成緣起。
△次答釋(二)初對斥。
過去未來若是實有(至)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音義 若謂過未定是實有。可許非斷。既曰非斷。便為定常。豈是非常。既唯常法。亦不成緣起正理。
△次顯理。
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至)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音義 將申正理。先示意云。豈謂斥他之過。便成己所立義。若不摧破邪宗。難以顯其正理。前之辯析。意在於斯。前因下。正申緣起。兩頭喻因果。低昂喻生滅。非異剎那。故云時等。因果體殊。生滅事異。同在一時。更非前後。如是因果。剎那生滅。相續不斷。何假去來二世實有。方成非斷。
△次釋無因無果誰離斷常難(二)初外難。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至)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音義 謂大乘既云。前因滅位。後果方生。則因現有時。後果猶未生。後果既未生。此因是誰因。如不生子。未可名父。此難無因也。後果現有時。前因既已滅。既無有因。果是誰果。如無有父。寧得有子。此難無果也。既無下結難。
△次答釋(二)初對破。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至)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音義 若謂因現有時。已有後果。是則本有果矣。果既本有。何待前因。然因本為辦果。果為酧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有因有果。離斷離常。既無因果。豈離斷常。
△次顯理(二)初略明。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至)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音義 前既對破外難已靖。故此中略示緣起正理。以勸其信。謂大乘言因果者。依前滅後生。法體作用。非同情執。故前所詰難。於汝有失。非預我宗。何者。若謂果體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若此則體用。皆本來有。何待前因。故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次廣顯(三)初標義。
謂此正理深玅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
音義 謂此正理假智。及詮所不能到。故云深玅離言。今言因果離斷常等義。皆依增益似相假施設耳。
補遺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此阿賴耶識。既為一切法因。又稱引果。只如因果之法。為真實有。為假施設。答皆從識變。是假施設。
△次釋成。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至)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音義 宗鏡第四十九卷釋云。今明諸法自相離言。謂觀三世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此。相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在法功能。而假變也。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異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能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即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而實所觀。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實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文)。所言假者。謂現在識。似彼當果。曾因相現。此是增益非真實有。
△三結勸。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至)諸有智者應順脩學。
補遺 開蒙。問因果二字如何能離斷常二邊。答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文)。此即緣起中道。如是妙理。非智莫契。應順修學。
△次斥異說(二)初正斥(二)初斥餘部(二)初敘計(三)初標。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合響 此即玄談所明。法無去來宗中。大眾說轉等。八部所執也。彼計實有現在法。及無為法。其過未法。體用俱無。故云無去來。意謂不假設設曾因當果。唯依現法而立因果。恒相續義。
△次釋。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至)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音義 先明因果義。謂現在法。如擊石火。極速一念。猶有初生後滅二時。況稍緩者。即此一念法初生時。酬能引因。即名為果。奚必曾因對說現果。後變滅時。引所生果。即名為因。何藉當果。對說現因。雖有初後生滅二時。此之因果。法體唯一。前因下。顯相續義。謂前引果之因正滅。此後酬因之果正生。此之因果。體相雖殊。即滅即生。而俱是有前後相續。成緣起理。
△三結。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至)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次斥非(三)初總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
△次別破(三)初破一念二時。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至)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音義 謂極迅速者。唯在一念。豈有剎那一念。而容生滅二時。況生滅二相。義極乖反。寧得同居一現在法。滅若下。明三世不同義。謂滅本過去。生是現在。若言滅居現在。生應合是未來。寧執同世。若謂生是現有。滅是過去。設謂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何俱執同現在耶。又謂滅若非無。而居現在。生應非有。必在未來。生既是有。而居現在。滅應現無。寧非過去。由斯理趣。生滅定非同世。故前所執。於此唐捐。
△次破生滅體一。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音義 生滅二法。決定相違。猶如苦樂。如何體一。故斥云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三時體互破。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
音義 若執生滅體一。則不應言時雖有二。若執生滅時異。寧說生滅體同。則汝所執。自語相違。
△三結非。
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合響 問大乘言。前因滅位。後果即生。餘部亦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二說是同。何故大乘斥之。彼有虗言無實義耶。答言雖似同。義實逈別。大乘因果。是假施設。如稱兩頭低昂時等。餘部因果。計為實有。雖約現在。猶有生滅初後二時。有此之異。是故斥之。
△次斥經部。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至)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音義 廣百論釋第九卷出彼執云。我經部等。因緣和合。無間果生。果起酧因。復能生後。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連綿。相續不絕。無有生滅斷常等過。今破斥之。意謂由有賴耶。受熏持種。得有因果相續。若不許有。斯義不成。
△次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八伏斷位次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至)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次廣釋頌義(二)初正明捨阿賴耶(二)初總明。
謂諸聖者斷煩惱障(至)永遠離故說之為捨。
音義 謂三乘無學。聖人於煩惱障中分別。皆斷俱生。或永斷或永伏。皆名阿羅漢。爾時第八識中煩惱障攝現起等。麤重究竟遠離故。說為捨。
合響 大鈔云。言麤重者。違細輕故。麤重有三。一現起麤重貪等。令心無堪任故。二種子麤重。煩惱種子障諸智。故三麤。重麤重實非煩惱。似煩惱故。如身子嗔習。畢陵慢習等(文)。今論文麤重。即初二兩重也。
△次別釋(二)初明能捨諸位(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釋義。
此中所說阿羅漢者(至)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音義 頌中所說阿羅漢者。非局聲聞之第。四果通指三乘無學果位。何者阿羅漢義。含殺賊應供無生。以三乘無學果人。皆具此三義故。得阿羅漢名清涼云。大乘第八地菩薩。同於羅漢。以捨分段。出三界故。
△次引證。
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至)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音義 初徵辭意。謂三乘無學永捨賴耶。皆名阿羅漢者。由何教理。而知其然耶。決擇下答。先引瑜伽決擇分。證三乘無學。捨賴耶名。諸阿羅漢者。有時解脫。慧解脫。俱解脫等不同。次引集論。證成諸菩薩名阿羅漢。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菩薩煩惱種子(至)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音義 此躡前意難問。謂汝引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以彼皆永遠離煩惱麤重故。若爾菩薩未盡煩惱障種。皆應成就賴耶。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耶。
△次答(二)初約迴心向大釋。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至)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補遺 謂彼決擇所言。不退者是。二乘無學迴心向大之人。彼已永斷煩惱障。惑即迴小向大之時。不復退位。起惑故名不退。因其趣大菩提。復名菩薩。彼自無學來已不成就阿賴耶識。即攝入此諸阿羅漢中故。論前云。阿羅漢。此云不退菩薩。名異義同。故不相違。
△次約直修大乘釋。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至)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音義 不動地已上。謂八九十之三地菩薩。一切煩惱。即修道所斷。俱生障永不行者。已永遠離諸現纏故。法駛流即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變易死。如瀑流水。任運轉者。能於駛流。得自在故。能諸行中。起諸行者。如於布施一行。能起諸波羅蜜。剎那剎那轉增進者。念念流入薩婆若海。以此諸義。證成不動等地。名為不退。然此下。釋成捨賴耶名我見愛等。即末那相應四惑。即俱生我執。八地已上。生空智果。相續現前。不復執藏為我。捨賴耶名故。此頌中。亦說彼名阿羅漢。
△次斥異解(二)初正破(二)初敘。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至)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音義 此師意明不。唯八地已上。名為不退。七地已前菩薩。亦名不退。已證生法二空真如。已得生法二智。已斷分別煩惱所知二障。隨修一行。諸行莊嚴。雖為利益眾生。現起俱生煩惱。終不為失。有此諸義故。初地等亦名不退然此下。釋捨賴耶名。謂初地等。雖不斷盡俱生惑障。此識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此義故。亦捨賴耶名。亦說彼名阿羅漢。故集下。引證不起煩惱過失。煩惱如諸毒。正智如呪藥。煩惱雖起。以正智調伏故。不為過。雖伏未斷。猶如已斷。亦名阿羅漢。
△次破。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至)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音義 謂七地已前。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猶未永斷故。不應捨阿賴耶名。若彼下舉例。破若言唯斷分別我見愛等。名捨賴耶。則預流等亦應名捨許。則違於諸論所說。以諸論中。曾不見說預流等。捨賴耶故。
△次破救(二)初敘。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至)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音義 救云。地上菩薩。為利生故。示起煩惱。由正知故不為過失。預流不爾。寧可例同。
△次破。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至)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音義 謂俱生煩惱。通前七識。前六識中有間俱生。可如上說。而第七識中。無間俱生於有漏心位。任運執藏。寧不同彼。有漏位者。謂諸菩薩於見道位已永遠離分別二障。俱生二障。猶未伏滅故。於地上漏與無漏。相間而起。無漏心時。則第七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若。出無漏任運恒爾故未捨藏。由此下結斥。
△次簡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至)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八地已上無阿賴耶名。唯有異熟識。第七恒執異熟識為法。又第八識本無阿賴耶名由第七。執第八見。分為我。令第八得阿賴耶名。若不執時。但名異熟識(文)。故阿羅漢。但捨賴耶名。非捨一切。第八識體以彼異熟。未空尚持俱生法。執種子故。第八名多故云。一切若捨識體。諸阿羅漢纔證無學。應便入無餘依涅槃。何者以無異熟。識體持種。最後身智。無能任持故。反顯未有不斷盡異熟種子。而能捨異熟識者。故云勿也。
△次通明第八異名(二)初廣釋諸名(二)初釋名義(二)初總標。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
音義 第八識。通聖凡一切位故。雖諸異生有學無學皆悉成就。然隨積集執持等義。立七種名。
補遺 義別立名者。小鈔云。於有情有成就此名者。有不成就此名故也。
△次別釋(四)初釋心等四名。
謂或名心由種種法(至)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音義 宗鏡釋云。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能積集。復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所知依者。依謂第八。所知即雜染清淨三性。種現與彼為依。名所知依無性攝論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言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阿賴耶識。或名種子識。能持世間出世間種者。持有漏種。名為世間。持無漏種。名為出世間。問種子識。與心義何別。答即取第八識現行。亦名種子故。但是種能生現行故。名種子識此識現行。能生法種。功能義邊。第八識。名種子識。前言心者。但是積集集起義名心。此等下結上四名。通聖凡位。
△次釋阿賴耶名。
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至)有雜染法執藏義故。
音義 此名通二。非無學下正顯阿賴耶名。唯在異生與有學二類也。
△三釋異熟識名。
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至)猶有異熟無記法故。
音義 此異熟識名。通異生二乘無學。十地菩薩。唯除如來。以如來純是無漏善性。而無有漏異熟。無記法故。
△四釋無垢識名。
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至)圓鏡智相應。
音義 非煩惱依故。名無垢。最極清淨無漏法者。謂佛地所有諸功德也。此無垢識。名唯如來。有三乘異生。皆未得善淨第八故。如契經下。引如來功德莊嚴經證成。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至金剛心末。一剎那間永捨。解脫道中。即成無垢識。名阿摩羅即果中第八識。純一無漏。不攝一切染法種子故。不與雜染種。現為所依故。唯鏡智相應。名無垢識。
△次簡所捨。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至)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音義 問第八識。既有諸名。通凡聖位。云何本頌。唯說阿賴耶。釋云過失重故。謂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是有漏生死根本。餘名不爾。故云過重。又最初捨故。謂不動地。前纔捨藏。未捨餘名。先捨此故。有斯二義。故頌偏說。將得菩提時。指金剛道後心也。所謂金剛道後。異熟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者。謂二乘灰身泯智時也。無垢無捨。以能出生力無畏等。無漏善法窮未來際。利樂有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依染淨義隨應說之。
補遺 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異熟識體者。是就小乘當教論也。若以大乘望之。實未曾捨。必要斷盡。異熟種子。在菩薩金剛道後。方空其體。今就小乘。灰身泯智邊。權云捨體實。則亦是捨名而已。阿賴耶曰捨名異熟。識曰捨體。良由賴耶因三藏義得名。於三藏中。執藏過重第七。不執即捨藏。名異熟識。以異熟果得名。兼有劣無漏法。說不全空其體。不名菩提。故曰捨體。
△次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至)鏡智徧緣一切法故。
音義 初句總標。一有下。別明有漏位中。唯是無覆無記性攝。相應心所唯觸等五所緣。唯執受處三境。無漏位中。唯善性攝。與二下明相應。先標列。次與一下釋成。初句釋徧行五所。常樂下五句。如次釋別境五所。極淨一句。釋性等善十一。無染下簡不相應無染汙故。不與根隨煩惱相應。無散動故。不與不定四法相應。此亦下釋相應受名。同有漏此唯屬善。以一下明所緣。若不徧緣非圓鏡智故。已上釋頌竟。
△次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音義 小乘向來唯知有眼等識。今聞論主廣明。第八緣起作用。乃至立種種名。雖知如是然。云何知離眼等識。別有自性。聖教下答。宗鏡釋云。此第八非是世間。現量所見之境。唯憑聖言量及真正道理。而知有之。
△次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引大乘(二)初引契經證有第八(二)初三經四頌(四)初引阿毗達摩頌(二)初引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摩(至)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音義 阿毗達摩。此云無比法。攝論釋云。無始時者初際無故。界者因義。即種子是誰因種。謂一切法。一切法等依者(第八識自證分)。能任持故。非因性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無覆無記)能依(三性)。性各異故。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者。謂生雜染等那落迦等。若離阿賴耶識。皆不可有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識。不應證得。
△次釋義(二)初正釋(三)初約二用釋(二)初略判頌文。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至)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音義 初二句總彰頌意。頌中下。別判初後作用不同。
△次廣釋頌義(二)初因緣用(二)初釋(二)初正釋因緣。
果是因義即種子識(至)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言界者是因義。謂第八識。從無始至今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又能與漏無漏種子。力令生現行。即第八與一切種子為依持。生起二因依是緣義者。謂第八識能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與一切漏無漏現行法。而為所依。以能執受五色根身。與前七識現行。為俱有依故。即第八識。能以一切現行色心等法。為增此緣依也。
△次轉釋緣用。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至)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音義 謂第八能持種故。與現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器。界根身及為彼。七轉識所依以能下別釋所依。初明為前五識依止。又與下。為六七二識依止。瑜伽云。由有阿賴耶識。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譬如依止眼等。五根五識身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文)。末那下。復立比量明六七有俱有依。末那意識。是有法。依俱有根。宗。轉識攝故。因如眼等識。喻第八復依。第七第八是有法。亦以第七為俱有依宗。是識性故因。如第七識喻。
△次結。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次依持用(二)初明流轉依持(三)初標。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次釋。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至)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音義 順流轉法。謂惑業苦種。流轉生死。謂五趣現。果惑業種望生死。為增上緣。苦種與生死。能作因緣。第八能持三種習氣故。令有情生死相續。雖惑下釋疑。有疑云。惑業苦三。皆流轉法。何故頌中。唯言諸趣生。即是苦。釋有二義。初約果勝釋。次通因果釋。能趣謂惑業。所趣謂苦。生資具即是惑業。能作諸趣資糧具度故。
△三結。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次明還滅依持(三)初標。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次釋。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至)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音義 順還滅法。謂本有無漏種子。由此識持。於見道前後。展轉熏生。乃至究竟。證得涅槃。故云令修行者證得。宗鏡云。謂第八識。不唯獨與有漏流轉。法為依持用。兼能與一切無漏。順還滅法。為依持用(文)。此中下簡釋。謂此頌中。言證得涅槃者。唯說能證道。不言涅槃以涅槃。是清淨法界了因。所了不依此識有故。此唯約能證釋也。或此下。約所證釋。或此但說所證涅槃。以發心修行正所求者。唯涅槃故。謂證得言目所證得。或雙說滅道。道即能還滅。滅即所還滅故。二皆是還滅品攝。謂涅槃下。出雙說之義。能得即解脫道。能斷即無間道。
△三結。
能所證斷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音義 能所斷。謂能斷道。所斷惑也。能所證。謂能證道。所證滅也。
△次約染淨釋。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至)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音義 初句言無始時來界者。界是性義。即識自性無始。恒有次句一切法等。依者顯與染淨法為依止故。由此有諸趣即染依止。及涅槃證得。即淨依止雜染下轉釋。集諦即是能趣。惑業苦諦是所趣生。此二世間因果也。道諦能證得道滅諦。所證涅槃此二出世因果也。彼二下結意。明此第八識。唯無記性故。與染淨法為所依止。前七轉識通善染性。不能與。二俱作所依也。
△三約三性釋。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至)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補遺 三自性義如後。第八卷中釋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者。第二句與依他起性。為所依止。諸法皆依緣所生故。第三句與徧計性為所止依。由徧計執有諸趣。趣生體是第八故。第四句與圓成實。為所依止。二種圓成皆依第八而證得故。
△次結證。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次重引前經中頌(二)初引頌。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至)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次釋義(二)初正釋(二)初釋前三句(二)初約含藏義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至)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音義 頌中文倒故。長行迴文解釋。謂第八識自證分持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此能含藏義。立阿賴耶名。非如下。簡異數論。謂勝性轉為大等。因果雖殊。而體是一。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則不爾故云。非如何者能生種子。與現行果體非一故。能依諸法與所依。識俱生滅故。是故異於邪執能顯正理。
△次約三藏義釋。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至)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次釋第四句(二)初約地上釋。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至)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音義 現觀有六。後第九卷中。釋真者。謂地前相似現觀猶未斷惑。不名為真證解者。地上菩薩。已得二種殊勝智故。如實了知。此微細識。雖未窮源。已能分覺。是故世尊正為開示。
△次通地前釋。
或諸菩薩皆名勝者(至)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音義 信解者未能證悟。憑教而生信解轉依者。謂此識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謂資糧位等諸菩薩。雖未實證此識而能依教信解。於唯識義發大勇猛。求彼轉依之果故。我世尊亦為彼說。
△次結證。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三引解深密經頌(二)初引頌。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音義 攝論釋云。甚深者。世聰叡者所有覺慧。難窮底故。甚細者諸聲聞等。難了知故。是故不為聲聞等。開示此識彼不求微細。一切智智故。一切種子如瀑流者。剎那展轉相續不斷。如水瀑流。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為我故。
△次釋義(二)初正釋(三)初釋第一句。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至)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合響 阿陀那此云執持。宗鏡第五十卷云執持有三。一執持根身令不爛壞。二執持種子令不散失。三執取結生相續者。即有情於中有身臨末位。第八識初一念。受生時。有執取結生相續義。結者繫也屬也。於父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繫屬彼。亦如磁毛石吸鐵。鐵如父母精血二點。第八識如磁毛石。一剎那間。便攬而住。同時根塵等種。從自識中。亦生現行。名為執取結生(文)。如世尊言。阿陀那識若不入母胎者。不應和合。成羯邏藍等。無性者。謂一闡提。不信第八識。為諸法自性。若無第八。即無佛性故。名無性闡提。外道由不信此識。為諸法本。或執冥性。或執大有性。執斷執常。為此漂溺。令不出離。故不能窮底趣寂者。謂諸聲聞亦不信有第八。唯知六識三毒。為染淨根本。沉空滯寂。而不覺知故。不能通達。
△次釋第二句。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至)恒無間斷猶如瀑流。
音義 真實種子者。親生現行法故。如瀑流者。第八識中。一切種子。雖遇眾緣。皷擊起眼等識。而此識體恒無間斷。猶如瀑流。或種子生住異滅。不停似瀑流故。
△三釋後二句。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至)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音義 聞甚深妙理。不能證解。更起邪執。妄計為我。由昔未聞聖教。恒起俱生。今聽法音。復增分別。此分別執是惡趣因。障礙聖道。令不得生。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次結證。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四引入楞伽經頌(二)初引頌。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至)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音義 此八句頌。前四句唯喻。後四句法喻合說。藏識如海。境界緣如風。恒字合上無有間斷。起諸識如波浪。波浪即海之作用。諸識即藏識之作用。
△次釋義。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至)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音義 意明眼等諸識。轉間易脫。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識浪。義反顯第八有如是義。故知下結證。
△次指廣證有。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比第八識。
△次顯大乘是至教量(二)初立比量證。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至)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音義 謂聲聞等一向信小乘。增一阿含等經。是至教量。不信諸大乘經。若不以彼所信。小乘經為同喻。證成大乘經。是至教量。直饒廣引千經。彼若不信。徒施無益。所以欲扶大乘先須證有。然後令彼無疑。而深信也。文中先明大乘所證之義皆順無我等二句。明人空棄背等二句。明四諦。讚佛法等二句。明讚內毀外表蘊等二句。明表正遮邪。樂大乘下。結上所詮理。非顛倒樂。大乘者。許為開示。立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至教量攝宗。皆順無我。乃至契經攝故。因同喻如增一等。
△次引七因證(二)初引聖慈氏七因(二)初總標。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補遺 如上既引現在釋迦。今又引未來彌勒。以證大乘是佛所說。
△次別明(七)一先不記。
一先不記故若大乘經(至)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音義 若未來當起壞正法。可怖畏事。如來在時。皆預記別。如佛說。末法世時。有諸魔王。入我法中。著我袈裟。破我正法。法必滅盡。諸如是等佛先授記。若大乘經。非佛所說。佛何故不同滅後為壞正法者。諸可怖畏事。先預記別。量云。大乘經是有法。真是佛說宗。因云先不記故。喻如小乘經。下六因比量准知。
△二本俱行。
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至)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三非餘境。
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至)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音義 大乘經所說甚深難思。具大根者。方堪領受。非彼邪外思量境界故。彼教中曾所未說。說亦不信。況是彼說。故知大乘。真是佛說。非是非佛所說。
△四應極成。
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至)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音義 今佛餘佛。同是佛故。若謂大乘是他佛說。非今釋迦佛說。既佛佛道同。應信大乘經。是佛所說。其理極成。無容異議。
△五有無有。
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至)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音義 若許有大乘。應信此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教外別求大乘不可得故。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何者。以離大乘無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許聲聞乘。是佛所說。而非毀大乘。不是佛說。不應正理。
△六能對治。
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至)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音義 謂小乘修行。能引真智。對治煩惱。信是佛說。若依大乘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七義異文。
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至)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音義 大乘所說理趣甚深。聞者宜應默識心通。忘言契理。不可但取文。而略其義。謗非佛語。如此甚深之教。非至聖莫能宣示故。知大乘真是佛說。
△次引莊嚴論頌義。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至)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次引餘部(二)初總標。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補遺 此引小乘四部密意說者。恐彼分別起執故。暗指而不顯言。今論主。於下文中。標出皆指此第八識。
△次別引(四)初大眾部。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至)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音義 梵音摩訶僧伽。此云大眾。即老少同會共集律部也。併下之上座部。會玄十三。引南山戒疏云。根本二部如四分中。初結集時。選五百人。即是窟內迦葉上座部。餘不在數名。大眾即窟外部。阿笈摩。此云契經。即律部中經。謂彼經中。密意說此第八。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莖等。所依是莖根本。非眼等識有如是義者。反顯唯第八識。有此根本義故。
△次上座部。
上座部經分別論者(至)唯此恒徧為三有因。
音義 梵音體毗履。此云老宿。秦言上座。唯迦葉等。老宿同會。共出律部經。即是此部中經。分別論者。即造論釋經之人。謂彼經及論皆密意說。此第八名有分識。唯此下。顯唯此第八識。常無間斷。周徧三界。方能為三有之因。
△三化地部。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至)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音義 准宗輪論此部。即一切有部分出。會玄云。言化地部者。部主昔作國王。化治地上庶人。後捨位出家修道從本為名。曰化地部無性。釋云。於彼部中。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得金剛定。恒隨轉法。說此名窮生死者。宗鏡釋云。緣此第八徧三界九地。恒常有故。但有生死處。即常徧為依。直至大乘金剛心。末煩惱盡時方捨故。名窮生死蘊。離第八下。明彼窮生死蘊。即是第八。若離此識。彼窮生死蘊。不可得故。謂無下。簡餘蘊。非窮生死蘊。謂無色界諸色間斷。此簡色蘊無想天等餘心等。滅此簡受想行。併識蘊中前七識。不相應行。無別自體。此簡不相應行故。唯此第八識。名窮生死蘊。
△四說一切有部(二)初引文。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至)欣阿賴耶喜阿賴耶。
音義 此即上座部分出。初總標。謂愛下別立四名。
△次論釋(二)初釋義(三)初明正義。
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至)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音義 初略示立四名。所以謂第七末那貪。彼第八總別緣。彼三世為境。立此四名。宗鏡釋云。愛是總句。總緣三世為境。餘三是別句。別緣三世。樂是現世。欣是過去。喜是未來。有情下。明貪愛義。即此第八是諸有情。第七時時執此第八識見分。為自內我故。唯賴耶是真愛著處。餘法不爾。故不應執。餘五取蘊等。為愛著處。
補遺 言不應執餘等者。會玄第九卷云。此中五取蘊說。名阿賴耶。有餘復謂貪俱樂受。名阿賴耶。有餘復謂薩迦耶見。名阿賴耶。此等諸師。由教反證愚於阿賴耶識故。作此執如是安立阿賴耶名。隨聲聞乘。安立道理。亦不相應(文)。故下文一一簡釋。
△次別簡釋(七)初簡餘蘊。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至)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音義 一向苦受處者。謂三惡趣。餘取蘊者。對此賴耶故云餘。即前七識。并餘四蘊。俱是第八識之餘。謂諸苦趣有情。彼恒厭逆。餘五取蘊。苦受身心。唯求內我。得自在樂。是則所厭在蘊。所愛在我故唯賴耶是真愛著處。
△次簡五欲。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至)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音義 離欲者。謂不還果人。已斷欲界煩惱。即於色界妙五欲。雖不生著。而俱生我執。猶未斷盡故。於賴耶猶生我愛。
△三簡樂受。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音義 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靜慮已上。由彼苦樂二心。俱時頓捨。雖厭樂受。而恒愛我。
補遺 會玄第九卷云。若貪俱樂受。名阿賴耶。生第四靜慮以上。無有具彼有情。常有厭逆。於中執藏亦不應理。
△四簡身見。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至)而於內我猶生愛我。
音義 依身執我。名為身見。非無學者。謂有學聖人。即初二三果。能於正法信解無我。雖於外身不執為我。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五簡轉識。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至)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音義 謂有學聖人。求滅盡定。雖厭轉識。而於內我。猶生愛著故。轉識等非愛著處。
△六簡色身。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音義 離色染者。謂生無色界。人厭離有色求生無色。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七簡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三總結示。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至)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音義 意明一切異生。及諸有學起我愛時。於前所簡餘蘊法中。雖有愛與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第八是真愛著處。
補遺 異生有學所起我愛。此是第六識中。分別我。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是第七識中。俱生我。
△次結證。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補遺 由是彼增一經中所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義。已上引教竟。
△次顯理(三)初結前起後。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次依經廣顯(十)初持種心(三)初引經證有。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至)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合響 此引理證有。即引經中明著道理。而為憑據。論主推顯非離經外別有道理。宗鏡第五十卷云。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諸種子起現行故。集諸種子者。即色心人天。三界有漏無漏。一切諸法種子。皆是第八識能集。猶如世間庫藏。起現行者。謂三界五趣。有漏無漏。一切色心等現行。皆從第八識生起。第八識是能集起。一切色心等種子。是所集起。今取能集起名心。正取第八心王自證分。名集起心。相分是色。見分是用。證自證分。落後邊故。為自證分。能集諸法種子。令不散失。復能起諸種現行功能。從無始來。更不間斷故。獨有集起義。即知第八自證分。與識中種子。為二因。便是此中集起二義。一為依持因。即是集義。二與力令生起因。即是起義(文)。若無下。據理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簡轉識非持種心。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至)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補遺 宗鏡第五十卷云。前七名轉識。轉謂改轉。是不定義。即三性三量三境。易脫不定(文)。滅定等者。等取五位無心。此諸轉識。有間斷故。在有心位中。以根境作意等。生識之緣各別。又善惡等三性類別。更易轉脫。猶如電光。性不堅住。非可受熏。不能持種。故諸轉識非彼經所說染淨種所集起心也。量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宗。因云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不堅住故。喻如電光等。此中前後十科。雖引經為證。耑在顯理。既欲顯理。若非比量。則不能定是非。覈邪正。故比量申。而外人結舌。不容其不生信矣。故破簡文中。每用三支。比度楷定。使無混淆。則大乘正理自顯也。
△次明第八是持種心(二)初正釋(二)初順明。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至)契當彼當所說心義。
補遺 對上轉識簡別。一類者。唯是無記。簡三性類別。恒簡易脫。無間斷簡有間斷。堅住簡不堅住。此識具此等義。故能持種。是故第八。方契彼經所說。集起心義。量云。此第八識是有法。堅住可熏宗。一類恒無間斷故因。喻如苣蕂等。
△次反顯。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至)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音義 初略示。謂若不許有持種心者。非但違於集起等經。亦違熏習正理。謂諸下。轉釋有兩種違理。初明現行不熏成種失。謂若無第八。則所起染淨轉識。雖是能熏。無受熏之識。不熏成種。則所起能熏現識。虗喪其功。染淨下。顯無因應同外道失。謂前七現行之功虗棄。不熏成種。則後時染淨法起。是無因種。應同外道自然生矣。既爾受熏持種二義俱無。寧不違理。是以許有第八能持種心。則無是過。
△次簡非(二)初簡色不相應。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至)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補遺 非心性者。第八自證分。體是心性。能持種色。及不相應。非心性故。不是所熏。豈能持種。如聲光等。聲是實法。喻色。光乃虗假。喻不相應。又彼二法。色是識所變。不相應依色心分位假立。無實自體。非內種依。豈能持種。量云。色不相應是有法。理非所熏。豈能持種宗。因云非心性故。喻如聲光等。
△次簡轉識心所。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至)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補遺 轉識間斷易脫起故。已如前簡。相應心所如王亦爾。且更闕自在之義。又非心之體性。豈能受熏持種。量云。轉識相應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持種宗。間斷易脫起故因。喻如識。即以心王為同喻。秪可分取間斷易脫起之因。以王自在。是心性故。
△次結示。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次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初敘。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至)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補遺 此是小乘所執。彼宗止許唯一心王。其用有六。名為六識。依根境等前後分位者。謂唯一心王。隨六根六境作意。及與善等三性。前後分位轉變。成於六識。事雖轉變而類無別者。事即識體。類者似也。是識之類。意謂前念識體。帶起後念識類。如谷聲之響。聲雖已滅。餘響猶存。是聲之類。識之事類亦爾。謂識體雖依根境等。前後分位。改轉變換。而類無善惡等殊。唯是一味無別。即前念轉變之事。熏後念一味。無別之類。是所熏習。能持種子。因果義成。何要執有第八自證體性。能受薰持種耶。
△次破(六)初約假實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至)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音義 若執識類是實。即同數論執冥性是實非假。許類是假。便無勝用。豈能持實種子。
△次約三性破。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至)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音義 初句總徵。若是下別破。先破善惡。量云。類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以擇滅是慧性。是有記善法。故以為喻。若是下。次破無記。謂類若是無記。六識起善惡心時。無記心斷。類亦應爾。如何受熏。又事若善惡。類亦必同。勿使事是善惡。類是無記。何者。事既有三性之別。類亦應然。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三約無心位破。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至)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音義 無心位中。既無六識。此類定無。無則間斷非堅。何能受熏持種。
△四約凡聖類同破。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至)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音義 聖凡之別。由藏識有捨不捨之殊。故熏習亦有差別。若不許有第八識。唯執聖凡識類。同是無記。是所熏性。則聖者識類。應為染法所熏。異生識類。應為無漏法熏。若許異生受無漏熏。則異生應名聖者。羅漢受染法熏。則聖者應名異生。故云許便有失。量云。阿羅漢是有法。應為諸染法熏宗。因云識類同故。喻如異生。異生准知。
△五約根法類同破。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至)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合響 所餘法即色聲等。謂識既有類。即根與法亦應有類。識類既許受熏。即根類法類亦應受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六約事類不俱破。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至)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合響 汝執六識事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則非互熏。以前後二念故。何故前後二念。便不相熏。能熏所熏。必同時故。量云。六識事類是有法。非互相熏宗。前後二念不俱故因。喻如隔念者。
△次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至)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音義 由上破前後二念不俱時故。非互相熏。復有餘部說。眼等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俱時而有熏習義成。能持種子。由前下破。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無心位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無所熏義。豈能持種。
△三破色心自類前為後種(二)初敘。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至)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音義 經部師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故先所說第八持種。為證不成。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無熏習義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至)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音義 謂種必由熏習生長。色心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次約間斷不生破。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至)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音義 若無種子。則間斷者。應不更生。梁攝論破云。謂從無色界退沒。或從無想天退沒。及從滅盡定起。此色心等久滅。云何得為後色心生因。二乘無學無後蘊者。謂既間斷不生。則二乘無學。身智俱泯。入無餘依。無色心故。應無後蘊。由彼不以第八識為後種。而以死後色心。為後種故。既二乘入無餘依。則死位已無色心。復以何種生後蘊耶。故攝論破竟結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無因緣義。
△次遮救。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至)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音義 經部師救云。無色雖無有身。以有心在。無想滅定。雖無有心。非無身存。即以色心互為種生。是故退沒定起。非無色心。故遮云。亦不應執互為種生。以轉識與色。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四破三世實有能成因果(二)初敘。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至)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音義 准宗輪論。此一切有部所執。謂三世法皆是實有。以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第八持種。若爾云何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能起染淨現法。心之勢用強故。
△次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至)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音義 初立量破過未非實。又無下。次明過未無作用。故非因緣。若無下。顯有第八持種。因果方成。
△五破執遣相空撥無本識(二)初敘執斥違經。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至)彼特遣害前所引經。
合響 宗鏡第五十卷云。不達真異熟。證唯識人。多執俗有真無。強生異見。不知諸佛密意。執遣相空理。以為究竟。此乃破徧計情執。是護過遮詮。便撥依他圓成。悉作空華之相。若無依圓。本識及一切法。皆應無體。既非實有。成大邪見。
△次約法斥違理(二)初斥成邪見。
智斷證修染淨因果(至)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音義 謂起智斷惑。修因證果。染淨諸法。皆執非實。成大邪見。何者。外道亦不謂染淨等皆無。但執非實。謂染因不招惡果。淨因不感善果。如空華等。因果皆虗。
△次斥反正智。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至)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音義 若染淨等一切諸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不實生死。精修不實菩提資糧。誰有智者(云云)。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資糧。
△三總結證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二異熟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至)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謂前世中。以善不善業為因。招感得今生第八異熟心是果。若無下證成。
△次依義廣釋(二)初簡轉識非真異熟。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至)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音義 非一切時是業果者。謂眼等識通三性。於中唯無記性。是滿業所感之果。若起善惡時。則非業果。故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異熟下。轉釋間斷非異熟心。謂彼命根。依第八識立。由先業所引。住時決定。無有斷已更續之義。言等者。等眾同分。眼等下。簡六識中滿業果。非真異熟。量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
△次明第八是真異熟(三)初約有情身器顯有真異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至)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音義 初依理順明。由上理故。決定應許有真異熟。是酬引業果。能變身器。為有情依。次身器下。反顯。簡非根身器界。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指命根及眾同分。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身器誰變。又依何法。恒立有情。
△次約身受怡勞顯有真異熟。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至)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音義 謂在定時無思慮。不在定時有思慮。無思慮。則後時身有怡適。樂受生起。有思慮。則後時身有勞損。苦受生起。此等身受現行。皆由真異熟有。此若無者。無如是事。
△三約非佛有情顯有真異熟。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至)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補遺 非佛者。謂十界中除佛。顯餘之九界有情位中。起餘善等心時。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對佛果極善。故稱餘善。等者。等於不善無記。即等覺位菩薩。猶有一分俱生法執未盡。而異熟尚在。究竟空時。必在菩薩金剛道後故。唯佛無異熟。如許起彼。餘善心等。則定有異熟。非佛是有情故。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是有法。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因云。非佛有情故。同喻如許起彼時。
△三總結證成。
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三界趣生體(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至)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成。宗鏡第四十七卷云。須信有第八識。為三界九地五趣四生之體。若無此識。即一切有情。不應得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標義。
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補遺 具足四義。方是趣生之體。
△次釋成(二)初簡轉識等非趣生體。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至)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音義 謂前六識善染二性。待現緣起。非業所感故。非異熟法。若以此為趣生體。則趣生雜亂。何者住此趣生中。起餘趣生法故。如於人中。若起上品善心。則屬諸天。若起上品惡心。則屬地獄。中下善惡准知。是善染心。既雜亂故。非正實趣生之體。諸異熟色者。謂五色根。與香味觸。及色聲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即前五識異熟生無記。此等諸無記法。雖不雜亂。不徧無色界故。非趣生體。生得善者。善有修得報得。此即報得善心。謂先修習為因緣故。後於此中。生便即得。名俱生善。意識中業所感者。即第六識異熟生無記。此二雖徧三界。起不雜亂。然於無心位中。間斷不生。不恒有故。非趣生體。不相應行。指命根眾同分。此二雖徧。恒有無雜。然依此識假立。無實體故。亦非趣生。故總簡皆不可也。
△次明第八心品是趣生體(三)初約實等四義順明。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徧無雜是真實趣生。
音義 唯第八現行心品。反上所簡。是四義故。是趣生體。
△次約無色第六反釋。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至)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音義 謂若不許有異熟心。生無色界有情。既無有色與前五識。唯有意識。起善等心時。應非趣生。以無異熟趣生體故。設許下。彼謂無色有情。未斷惑故。所起善等。是有漏攝。猶名趣生故。縱云設許趣生攝諸有漏。那含聖者。生無色界。已斷惑故。所起善等。或是無漏。應非趣生。許便違理。何者。理應有界。必是趣生。如四果聖人。未入無餘。猶是趣生攝故。勿有下結示。勿有前起善等。非趣生過。及後無漏。非趣生攝失。故應許有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補遺 攝論云。生無色界。若離異熟。染汙善心。應無種子。染汙善心。應無依持(染汙善心者。謂無色界天。起愛味著。名為染汙。有等至故。名為善心)。又即於彼(無色界)。若出世心(謂無漏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有漏心)。皆滅盡故。爾時便應滅離彼趣(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
△三約佛非趣生反證。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至)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音義 由上理故。佛非趣生。異熟已空故。亦非三界攝。諸漏永盡故。苦集二諦。是三界因果。如來已捨故。界是因義。即有漏種。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三總結證成。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至)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四有執受(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至)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有。宗鏡第四十七卷云。有色界中有情。有五色根。及內五塵。是第八親相分。唯第八識能執受。若是餘識。即無此能。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第八是能執受(二)初顯有能執受心。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至)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音義 眼等五根(勝義根)。及彼依處(浮塵根)。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現在世。是有執受故。決定應有能執受心。
△次立第八是能執受(二)初正立。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至)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次簡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至)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音義 此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之言。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何者。若謂唯以異熟為能執受。則諸佛異熟已空。應無執受耶。然無垢識。亦能執受諸佛色身。是故此言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若爾何故前云唯異熟心能執受。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次簡轉識等非能執受(三)初簡諸轉識。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至)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音義 此中有三比量。皆以末句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為宗。初量總明轉識。次二量。別約三性現緣起。簡非引業。非引業者。簡非一類。謂善染二性。是自力招。非業所引。正如非擇滅無為。是自性清淨。非由智力斷惑所顯。非徧依簡非能徧。不相續簡非相續。是故轉識。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補遺 現緣起者。假現在緣。而得生起。謂眼識九緣生等。瑜伽第五十一卷云。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眼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
△次簡諸心所。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補遺 量云。轉識心所是有法。不能執受宗。與諸轉識定相應故。喻如唯識。言恐有謂轉識不能執受。或彼心所可能執受。故又簡之。
△三簡色根命根。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至)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合響 五色根。是所執受。無能執受義。不相應行中。命根等。無實自體。根雖有照境之用。而無能緣之義故。同不相應行。並無所緣。量云。諸色根不相應行是有法。非可能執受有色根身宗。無所緣故因。如虗空等喻。
△三總結證成。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五持壽煖識(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至)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若無下證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簡轉識非持壽煖識。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至)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音義 諸轉識是有法。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宗。因云有間有轉無恒持用故。喻如聲風等。
△次明第八是持壽煖識(二)初正立。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至)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音義 異熟識。反上諸義故。可立為持壽煖識。壽煖如初卷中釋。此二住時。決定亦無間轉。故為同喻。立量可知。
△次釋成(二)初正釋。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至)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音義 恐有謂曰。經說識言。或詮轉識。何理定知是第八識耶。故釋云。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無間。識獨不然。如何同彼。有恒持用故。有間轉識。與無間壽煖。更互依持。豈符正理。
△次通妨(二)初難。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至)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音義 大乘宗。許煖不徧三界。以無色無身故。無煖相故。小乘引煖為例。難云。三法相依。既許煖法不徧三界。何不許識亦有間轉耶。
△次釋(二)初約三法具處釋。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至)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音義 謂難之不得其當。故云非為過難也。前准經立第八。是持壽煖識者。正約是處具有三法。俱無間轉。可恒相持。若無色不具煖法。此煖法更無恒相持用。前以此三法俱無間轉之理。顯示經說識言。非詮轉識。正明異熟識有恒持用。今援煖法不徧為難。豈壞前所立理。何者。以捨煖時。餘二不捨故。我以前所說持壽煖者。為無間異熟。其理極成。
△次約煖不徧處釋。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至)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音義 煖是第八相分色法。壽是命根。即依親生第八現行種子。假立自異生。乃至未空異熟。此二恒屬有漏。故知彼識定非無漏。此則立理。顯示三法定俱有漏。生無下。正約煖不徧義折難。謂那含聖者。生無色界。第六起無漏心時。此識若無。爾時何識能持彼壽。勿無漏心。持有漏種。
△三總結證成。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六生死時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至)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謂有情類。於受生時。及命終時。眼等轉識。定不現起。必住散心。有心非無心。亦非定心。若無下。反顯證有。
△次依義廣釋(二)初正明生死時心(二)初明正義(二)初簡轉識非生死時心。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至)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音義 初約身心惛昧。顯無轉識。量云。謂生死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極悶絕時。又此下。約行相所緣不可知。顯無轉識。量云。此位中。六種轉識。必不現行。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六種下反顯。有必可知。如尋常非生死時故。
△次明第八是生死時心。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至)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合響 問生死位。六識行相所緣。既不可了。名為無者。生死位異熟。行相所緣。亦不可了。云何非無。答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謂無心。名不可了。以此異熟。是酬引業。為總報主。一期相續不斷。恒無轉變。即此是散心有心。非無心定心。以此名為生死時心。
△次斥異說(二)初異說(二)初敘。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至)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音義 初謂受生位中。定無五識。意識下。謂無第六因五識者。謂因與五識。同緣現五塵境。此即同時意識。因他教者。謂因他人之教。起邪正思惟。此即散位。獨頭意識定為因者。謂即諸禪三昧中定位。獨頭意識。謂第六意識生起。由此三因。今生位三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云何說言受生命終必住散心。
補遺 受生位無意識。原同正論。但妄謂由三因之不可得。故無意識。則成異說。以其不信有第八識中種子為因。而別以五識等三因為因。故被大乘破斥。
△次破(二)初正破。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至)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音義 若爾牒前所執。謂若受生位中。諸因無故。意識不起。有情若生無色界中。後時意識。應永不生。何者。定心必由散意加行。引起散意。必由五識他教。引起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而起。既無三因。故永不生。
△次遮救。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至)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音義 先牒救詞。彼救云。彼界雖無引定散心。然由宿昔串習力故。後時彼定率爾現前。彼初下破。若由串習。彼初生時。寧不現起。何待後時。又欲下例破。謂無色界。既許定心。由串習力率爾現起。於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何獨不然。若謂初受生時。由惛昧故。意識未即現前。此即前云身心惛昧。轉識不現。何勞別說。
△次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至)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音義 先敘。應知下通。
△次別明將死時心(二)初立義。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至)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音義 瑜伽論云。又將終時作惡業者。識於所依。從上分捨。即從上分冷觸隨起。於是漸捨。乃至心處造善業者。識於所依。從下分捨。即從下分冷觸漸起。如是漸捨。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捨。從此冷觸。徧滿所依。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命終時識。不應道理。謂臨終時。或從上身分。識漸捨離。冷觸漸起。或從下身分。識漸捨離。冷觸漸起。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故知唯有阿賴耶識。能執受身。此若捨離。即於身分冷觸便生。身無覺受。意識不爾。是故若無阿賴耶識。不應道理。
△次釋成(二)初簡轉識不生冷觸。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至)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音義 各別依者。簡非徧依。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故。或不行者。或時緣缺。不現起故。不住身者。謂第六識。不依五色根。唯依心根故。境不定者。或色或心。或過現未來等境。徧緣一切故。徧寄身中恒相續者。如經云。其心在在常處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以眼等六識。有此諸義。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次明第八能生冷觸。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至)雖變亦緣而不執受。
音義 唯異熟心。是能執受。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何者。壽煖識三。不相離故。無識之處。便無煖故。冷觸起處。如外器界。即是非情。此識雖變。亦緣為境。而不執受。
△三總結證成。
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七緣起依(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至)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音義 先引經。瑜伽論。問何故建立名色與識。互為緣耶。答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名色復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所以者何。以於母腹中。有相續時。說互為緣故。由識為緣。於母腹中諸精血等。名色所攝受。和合共成羯邏藍性。此即名色為緣。復令彼識。於此得住。斯即二法相依。俱時轉義。若無下證成。
△次依義廣釋(二)初引經釋。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至)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音義 非色四蘊。謂受想行識。羯邏藍。此云雜穢。父母赤白不淨。為雜穢。此即初位。等餘四位。俱舍頌云。最初羯邏藍。此云薄酪。次生額部曇。此云胞。從此生閉尸。此云軟肉。閉尸生健南。此云堅肉。五盋羅奢佉。此云肢節。此之五位。皆名色支。此第五位。亦六處攝。下有三位。皆六處支。六髮毛爪位。七根位。八形位。若取一生。皆名色攝。則六處觸受。皆屬名色。故云等也。如束蘆者。如立二束蘆。兩頭相依。方得安住。去東西倒。去西東倒。名色與識相依亦然。
△次明論釋(二)初明第八是名色緣(二)初正明。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音義 宗鏡第四十七卷中。引小乘云。我將六識為名色依。何要第八。論主云。眼等六識。已攝在名中。為識蘊故。須得第八為名。外識支。與名色為依。第八若無。說誰為識。
合響 華嚴鈔云。若言四蘊曰名。羯邏藍等為色。則所依現行之識。亦唯賴耶。又云。以非色四蘊為名。則名支之中。已有識竟。故以第八為識支也。
△次遮救。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至)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音義 清涼曰。恐復救云。名中識蘊。是眼等五。所謂識支。即是第六。故遮破云。亦不可說等。意顯初七日內羯邏藍時。根未具足。境未現前。大小乘教。共許無前五識故。大乘以第六。為名中識蘊也。
△次簡轉識非名色緣。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至)寧說恒與名色為緣。
△三總結證成。
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三
音釋
嬰
(音英)。
籌
(音酬筭也)。
瞢
(音蒙。目不明也)。
駛
(音使。馬行疾也)。
深
(沈平聲。水聚而?。淺之對也)。
叡
(音銳。深明通達也)。
惛
(呼昆切。音昏。心不明也)。
串
(樞絹切。音釧。穿也貫也)。
邏
(郎佐切。羅去聲。巡也遮也)。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八識食體(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食者資益義。任持義。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標。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補遺 瑜伽第二卷云。六種依持。第六食依持。謂四食。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為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經言有四種食。皆能長養諸根大種。謂由此四食。長養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次別釋(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合響 段謂分段。一分一段可飲啜故。變壞為相者。謂此段食。必假吞咽後變壞已。方為食相。謂欲下轉釋。欲界繫者。謂段食唯欲界有。香謂馨香之氣。味謂甘辛等味。觸謂冷熱等觸。大論云。是故段食三處所攝。變壞時能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簡非。又瑜伽云。不立色處。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方損益故。食色雖美。以變壞時。色無用故。開蒙。問此段食以何為體。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不能資得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與根合。故能資得諸根大種。所以三塵偏為食體。問段食以何為相。答變壞為相。謂香味觸變壞之時。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清涼問。食為對身根。亦對餘根。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已。後資養餘根。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云。復次飲食受用者。謂三界將生已生有情壽命安住。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復於那落迦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臟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為作分段。而噉食之。復有微細食。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徧行心所。能令心等觸境為相。謂有下轉釋。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捨通違順。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由此復能攝益諸識。由攝益故。復能長養諸根大種(文)。此觸下簡別。宗鏡第五十卷云。此觸食體。皆通八識。雖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文)。如見色愛著名食。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謂有漏意會思。若在意地。能會境思。此徧行中思。別境中欲。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愛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雖思與欲俱轉。唯云思食者何也。開蒙。問欲何非食。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答如懸砂療饑。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資益根大。即其事也。問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思是。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識食。能執受諸根大種識。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煖與識。不離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開蒙云。由前三食勢分力故。識能資養諸根大種。方為食事(文)。此識下簡自體。即自證分。問一言其識。必通諸識自體。識義既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清涼鈔云。段食是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如名。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處。段攝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界(六識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謂有飲食睡眠淫欲。色無色界。無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觸思二法是徧行攝。雖通三界。無相應之識。此二亦無。故隨六識而為有無。識食徧故。略不言之。
補遺 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應觸思二食。二禪以去。無前五識。但有意識相應觸思二食。無想天。無第六識。則無相應之食。雖有七八二識相應觸思。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
△次別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標。謂無下釋。先明無心位有間。設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轉。謂所依之根不同。所緣之境不一。性有善惡。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種種有轉易故。諸有下。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云。無心位中雖現無識。由過去未來有識。及有心所。即以此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為識食耶。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非無心位為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設有下縱破。謂過未識。設有體用。而非現在。亦非食性。為食事者。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轉計加行心等。為無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說(云云)。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復計云。以經言禪悅為食。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故。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說等。何者。不相應行。段等四食所不攝故。又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離於色心。非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敘。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只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別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反詰。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若滅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識。起無漏心時。有漏第六已無。爾時應說以何為食。恐彼計云。即以無漏意識為食。故破云。無漏識等(云云)。應知未證轉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設以無漏意識。持彼身命。則障治相違。故云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云。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能為彼食。所以不壞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執等。無漏下出意。謂無漏識。猶如涅槃。清淨無染。不能持彼有漏雜染種故。漏種尚無。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復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又無色界現無色身。彼有情命無能持故。以何為食。眾同分等。如彼命根。無實體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又問。經云眾生無上者佛是。豈非有情。釋云。說為有情依食住者。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入滅定聖人。身語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尋伺是語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識。與壽煖為依。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住滅定者。轉識必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定是第八。若不許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恐救云。滅定者。初入定時。滅彼六識。後出定時六識還起。如隔日瘧。瘧雖暫愈。病根仍在。名不離身。彼識亦爾。是則下破。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何者。識與想等。起滅必同。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名不離身。心行雖滅。後亦還起。寧不同識名不離身耶。壽煖諸根。應亦如識。滅已還起。若爾正入定時。竟同死屍。便成大過。曾見有人。壽煖與諸根既滅。復得生乎。故應許有第八。實不離身。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彼識皆滅。不許第八。則全無識。若全無識。應如瓦礫之非情。經中何得說為住滅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滅定位中。既不許有能持之識。住滅定者。諸根壽煖悉皆敗壞。契經所說不離身識。竟何屬耶。何者。識離此身投託他身。無復重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故以瓦礫為破。此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故以無識執持諸根壽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過去下。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無心定。所謂無心者。是無第六。既有第六。何名無心。前云後當廣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云。名無心者。唯無前五。非無第六。應一下。破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者。九次第定。皆無五識。非唯滅盡定也。意識下。立量例破。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量云第六意識滅定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非第六識。若此下反顯。此位若有可知識者。則同餘位。非滅定位攝。本為下。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徵。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別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標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違經所說。心行皆滅。有心所故。則有受想。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意謂。此定在加行前。但厭受想麤動。故在定中。唯受想滅。而得名為滅受想定。受想下。救無違教失。謂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有餘心所。寧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云。若汝謂滅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滅受想。是則無想定前。但厭想故。應唯滅想。不滅餘所。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此亦應然。故受想滅。餘亦應滅。既唯下。例破無識。受想二法。既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如身之加行雖滅。而身不滅。心亦如是。雖心行滅。而心不滅。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身行滅時。而身猶在。例心行滅。而心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然滅定有語。汝非所許。以此推之。故不應將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徧不徧。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徧不徧。法有滅不滅故。不可一槩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語心法。非徧行下次轉釋。先釋非徧行滅。法或猶在。謂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徧行所攝故。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次釋徧行滅時法定隨滅。謂尋伺是語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徧行所攝故。尋伺若滅。語法定無。受想滅時。心法寧存。許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證成受想是徧行攝。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地者。行處即目心王。是諸心所行處。故名為地。法之一字。還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證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徧行所攝。又以受想例同尋伺。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前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如何受想滅時。獨許心在。同是徧行法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以破有餘心所。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應皆滅。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滅。則信等善法。貪等不善法。此位亦無。何者。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應獨無。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復約依緣展轉。明有受想。意謂。既有思等。必應有觸。以觸是諸心所之生緣故。既有其觸。受想非無。如何可言受想獨滅。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云。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故觸緣受。例亦應然。
△三復破。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謂觸緣受。受緣愛。不可為例。何者。有差別故。謂佛下。出差別所以。言無明觸者。謂與無明相應觸也。謂有經中佛自簡別。諸受生起有二種緣。有依無明觸生。有依明觸生。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能生愛支。非明觸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是故不可為例。故若下。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滅宗。因云。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餘位。若不許滅。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意識應無。不見下。以四因證成。餘心。謂第六之餘。指眼等五識。此且就小乘言也。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徧行等。心與心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必滅故。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無也。受等應非大地法者。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此識應非相應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法。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若許此識非相應法。則此意識應無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若此下。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謂餘時根境識三。更相隨順有力故。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時。厭患心所。故於定位。三和無力。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生觸等。是則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受想若滅。餘之心所皆滅。今但依定前所厭。唯是受想。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此二滅故。餘所隨滅。則心亦應滅。何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若言唯滅心所而心不滅者。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徵。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此意識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何者。凡諸善定位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若此定心是染無記。餘時意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此位既爾。應亦有心所。則違汝執無心所義。又在定前。本為厭染而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等故。本厭勞慮而住滅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補遺 染通二性。謂不善與有覆無記。又云。或無記性者。無記有四。謂威儀。工巧。變化。果報也。此中或無記性者。指威儀等三種。下文出其因曰。諸善定中無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義。則該攝不善有覆。及餘三種無記。不該果報無記者。如攝論云。果報無記。即是阿黎耶識。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應善。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合響 俱舍論第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文)。謂若定位意識。是相應善。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則違汝執無心所義。攝論云。應有善根相應過故。
△次破自性勝義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響 俱舍論云。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為中。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文)。違自宗者。謂小乘亦立意識。是相應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勝義善。故云違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響 俱舍論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三業中。意業。名相應行。身語二業。名不相應行。行即業也。三業皆以思為體。然思與意相應。名相應行。身語是思遊履處。名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計。理亦下破。違自宗者。謂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發故者。則與汝宗所說相應力故心得成善相違。如餘善心。不名等起。善心無間等者。謂善心無間必滅。或起善心。或起染無記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論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乃至云出世無間世間生等。
△次結斥。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音義 謂此心是善。既非自性勝義。及等起善。必由相應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應信等善根。寧說有心而無心所。
△次結破。
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三總結證成。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合響 先證結問。既有第八。何名無心定耶。答宗鏡第五十卷云。滅定等位。稱無心者。未必全無。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闕。故名無心。如一足牀。闕餘足故。亦名無足(文)。無想下。例餘四位。攝論第三卷云。如世尊說。識不離身。此說果報識。何以故。由有種子故。後出定時。生起識。從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時。如是而生。雖加功用。不能令其相離。何以故。比於世間中。從生至終。更互不相離。一切共生。無有能拔其能依。令離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爾。無有道理令其相離。留心獨在。若言從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過患故。唯此二法不現非餘。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處行者。此中不有故。經說滅盡定中識不離身者。即是成就阿賴耶識是有。以世尊說。識不離身故。若離果報識。餘識不成。何以故。由滅盡定。對治生起識故。以是寂靜故。
△十染淨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宗鏡第七十五卷。引神鍇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識。由其識內持染淨種子。種子遇緣。即能招苦樂兩果。果起由心。此是總報主真異熟識。識中能含藏善不善業種子。然識體因中。唯無覆無記性。為含藏染淨業種故。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心為本者。即一切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識。受彼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識。能持前七三性染淨種子。
△次別釋(二)初約雜染釋(二)初標。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一煩惱雜染。即是見修煩惱。二業雜染。一切善不善總報業。三果雜染。即三界總別。報異熟果。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煩惱無因。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音義 界地往還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往者謂離下染而生上界。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善心後起。諸煩惱。皆應無因。何者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未心等。無實體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聖果。何者已斷煩惱。復應起故。
△次明無第八業果無因(二)初正明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故。名異類法。即六道善惡業果也。諸業果者。下界下地之業果也。如鬱頭藍。弗久受非想之報。若無此識持欲界業果種子。後則不應受飛狸之身。此且約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者。謂或執異因生異性果。或執色心。互為因緣或執餘法。能持種子。前諸文中已自遮故。若諸下以世例出世。煩惱亦應無因生者。恐謂業果必由煩惱而生。入無依聖人已無煩惱業果。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音義 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既無第八。則無受熏法。第六造引業時。不熏當來異熟識種故。行緣識不得成。若言轉識受熏能持種子。前已遮故。若言結生染識為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託母胎時。有愛恚。俱染汙。第六名染識。一念染心。即繫屬彼名結生。應說下。謂行緣識既不成。應說行緣名色。設爾何失。時分懸隔。無緣義故(行緣識約現在。第六造業熏種時。說名色依。當來胎中現起次第故。云時分懸隔)。謂行緣識既不得成。後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次約清淨釋(二)初標。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間淨。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間淨。謂無漏。三所斷果清淨。即所證理。
補遺 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資糧加行位中。是世間清淨道聖位。所修無漏根。後二智。是出世清淨道。擇滅無為。有餘無餘涅槃。是所證斷果。前雜染法中。煩惱及業。是集諦。果即苦諦。此中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世出世間。一切因果。皆不離第八識也。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淨道無因(二)初總明清淨道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心者。以世間道。望出世間道。出世間道。望世間道。名異類心。起彼淨法。皆應無因者。且如須陀洹等已見道竟。復起修道。或時出觀。則起世間道心。後入觀時。則起出世間道心。此由第八識。執持出世心等種子故。後時還起。若無此識起則無因。餘法持種前已遮故。若二下例。無餘依聖人。亦應還生二道所依。謂身智恐謂淨道。必依身智而起。彼無餘依聖人。已無所依身智。云何復起二道。若二道既可無因而生。則所依身智。獨不可無因生乎。故曰。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次別明出世道無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音義 謂初果見道。出世淨心。由本有無漏種子生。若無第八持彼法爾無漏種子。出世道心。初不應生。若謂從聞熏習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種子。理亦不然。其聞熏習。猶屬有漏。其類定別。只可作出世淨道增上緣。非彼淨道正因故。若出世淨。道無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識中種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諸有情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生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若但聞熏所成。非淨種生者。則非無始依附本識法爾種故。初不下結過。三乘道果。謂三乘菩提也。
△次明無第八斷果不成(二)初正釋。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音義 斷果謂涅槃由能斷道斷。此第八識中。煩惱種子。由斯證得轉依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涅槃斷果。亦不得成。謂道下出其所以。謂聖道起時。所有煩惱種。現俱非有故。云何現行。非有染淨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種子非有道相應心。不持彼種故。何者。自性相違如涅槃故。若言去來識等及聖道得。或復餘法。能持彼種。理不成故。既無下結過。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謂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斷果。
補遺 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唯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故云所斷能斷竝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補遺 先牒救詞。則初下破初道。謂初入聖位見道時。後諸煩惱謂修道所斷俱生惑。初見道時。唯斷分別現起。纔入聖流。直至八地已後。俱生斷盡。方成無學。若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是則纔得初果。即證無學。何者。以無第八含藏雜染種子。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三總結證成。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三指廣結略。
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剛要。
音義 此結顯。正理十章。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者應深信受。
補遺 此結應前文。證有本識。初徵答總標。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中間引教。顯理廣釋已竟故。此結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釋初能變竟。
△次第二能變(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開蒙問解二能變有幾門義。答有十門。一釋名門(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門(依彼轉)。三所緣門(緣彼)。四體性門(思量為性)。五行相門(思量為相)。六染俱門(四煩惱至愛)。七餘相應門(及餘觸等俱)。八三性門(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隨所生所繫)。十伏斷門(阿羅至無記攝有)。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九)初釋名門(二)初正釋。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合響 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開蒙云。第七相應立號。由與四惑相應。號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無漏)。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恒審思量者。此簡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意也(文)。
△次簡異(二)初徵。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次釋(二)初約離合釋唯異第六。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至)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補遺 此謂第七持業釋者。六離合釋云。如說藏識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證分體)藏即識故。名為藏識同依。持業釋。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識。亦思量識即意故。持業釋也。量云。此末那意識。是有法。持業釋宗。識即意故。因喻如藏識。彼謂第六依主釋者。又六離合釋云。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識依意起。即意之識。識異意故。依主釋也。量云。彼第六意識。是有法。依主釋宗。識異意故。因喻如眼識等。然諸下明聖教立名。無相濫義。
△次以標意名總異餘七。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義 初約心識簡。謂第八名心積集。義勝前六名識。了別義勝第七。二義既劣。是故不名心識。但目為意。或欲下約所依簡。謂眼識近所依。既名為眼。乃至身識近所依既名為身。此與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初標。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次釋(二)初釋依彼(二)初總明依藏識。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音義 謂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識。以聖慈氏說。此末那。依藏識故。
△次別明依種現(二)初解唯依種。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謂此第七。唯以第八識種為所依。此無下釋出依種。非現之意。
△次解依種現。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意。明第八種現。俱為第七所依。雖無下出須。依。現之所以。謂第七識體。雖無間斷。聖道起時。而因中有轉染。易淨之義故。必假彼現。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釋轉義。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音義 准古疏釋云。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此恒。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即取所依而為緣故。
△次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三)初釋。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次釋(三)初因緣依。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即種子依此因緣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闕因沉。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沉。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意云。心現若離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
△次增上緣依。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合響 宗鏡云。即俱有依增上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無及疎增上者。謂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得為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故。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增上緣。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處時。亦得轉否。若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
△三等無間緣依。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至)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合響 宗鏡云。即開導依。等無間緣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為依。答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前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
△三結。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合響 宗鏡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非所餘法者。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三所依也。
△次廣釋(三)初種子依(二)初標。
初種子依。
△次釋(二)初經部種現不俱。
有作是說要種滅已(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合響 集論第二卷。有四十二種已生。第十二有種已生。第十三無種已生。經部遂取此無種已生。為種滅現生之證。開蒙云。有小乘經部因果異時。何以故種壞芽生故。
△次大乘種現俱時(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炷同時互為因故。
音義 謂彼經部。雖引集論中無種已生為證。不成正義。何者。彼論所說。無種已生。是引生自類。後種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且種生芽等。乃是外穀麥等。依世俗說。假名種子故。非勝義。現見穀等芽種。俱有種滅芽生。非極成故。謂?燒炷。炷生?。因果既可同時。種現因果寧不俱有。
△次申正義(二)初明三因緣因果俱不俱別(二)初正明。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合響 因緣有三義。一種引種自類因果。不俱以異時故。二種生現。三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開蒙云。若大乘正義因果同時。問定同時也。答有少不同。若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若種引種因果異時。問種引種。憑何得知異時。答瑜伽論說。亦與後念自性為因緣故。知是異時也。問種引種。異時之理。答約細四相念念遷滅。前滅為因。後生為果。問種現相生同時之義。答脚下種子生頭上。現如子生莖。現行頭上辦所熏。種如莖結實。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無常法者。通指諸心心所。種子體是生滅有轉變故。名無常種。既無常現行。亦是無常。瑜伽第五卷云。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文)。自性下釋義。以種望種名自性。種現相望名他性。雖引自他二義。此中唯取他性。種生現義。證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別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染法。即前七識與藏識。互為因緣。又說下一句。單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顯種子。依決定同時。設有下。通妨謂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應知皆是隨轉理門之權說。隨轉理門者。會玄第八云。猶尚隨彼小乘宗。轉變理門。注云。隨順彼宗。轉大乘理。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標。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云。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師所解。前三異計。第四護法。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為前五識。以同時第六意識。為俱有依。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眼等根為彼所依。此計眼等五根。即五識種子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小乘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是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故。問說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計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有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此即大乘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師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彼頌下。初師謬解之詞。餘正答喻答之文。後聖教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葢陳那論主。因小乘昧唯識理。以外色作所緣緣故。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宗。立內色為所緣緣。顯唯識理而小乘。始知五識所緣色等。五塵是內色。然復疑眼等五根。計為心外故。問云。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故論主答。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頌意來源及頌正義意。謂異熟識上生眼等。五識之色功能說為五根。即根功能與內境色。更互為增上緣因彼頌下。初師謬解頌意。言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眼識就境名色識。止是眼等五識。彼謂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此謬。以功能為種子。種子即五根。種與下解後二句頌。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更互為親因緣。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遞為因故。如上謬釋。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故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第六雖是。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標。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別破(二)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各別有種。根是色。色有色種。識即心。心有心種。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是即根全無種即識種故。翻此亦可言識。亦無種即是根故。若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便違理。然十八界下明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別有種為問。若見分下約見相兩關。破謂。若執見分種。是根見分屬心。則眼等根應識蘊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色蘊所攝。若執相分種。是根相分屬境。則眼等根應外處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內處所攝。二俱有失。故不可執以五識種。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是因緣。根望眼等現識。是增上緣。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則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便違理。諸聖教中。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又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謂教中說。鼻舌二根。通色界繫。鼻舌二識。唯欲界繫。若謂根即識種。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或識如根。鼻舌二識。通色界繫。許則便與聖教相違。眼耳下約地難。謂眼等三根。通於五地(五趣雜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識。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若謂三根即三識種。應唯二地。或三識種。如三根。應通五地。故云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識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應五色根。亦通善惡。非唯無記。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無執受。於五色根有執受。若以識種為根。則根亦應非有執受。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意識依末那。若五識種。即五色根。應意識種。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識是有法。末那為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反量云。意識種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無別意根故。同喻如五識種即五根。若爾便違正理。設謂末那本非意識種。而五識種。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是眼等現識因緣依。五根是增上緣依。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若根即種。是將增上緣依。為因緣依。是無增上。而依唯二。則違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五識身相應地文云。眼識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對。等無間依。謂意眼識無間。過去識種子依。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文)。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於種現。若執識種為根。根應無現。豈唯違理。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是種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敘。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敘朋救計執。言增上業種者。即前六識所造滿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謂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既是增上業種。則合唯識識從自種生義。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義。豈不玅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應五下。例前難破。但以識種業種有殊。謂業通善染。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應通善惡故。非唯無記。此仍違理。同前第五執。又彼下。彼即五色根。應非二字貫於三句。謂既執業種為色根。業種無執受攝。則五色根。應非唯有執受。此亦違理。同前第六執。若以感五識業種。為色根者。業乃屬思。若感見分種。應識蘊攝。而五根應非唯色蘊攝。若感相分種。應外處攝。而五根應非唯內處攝。理教竝違。同前第二執。鼻舌等者。業種通三界。鼻舌二識唯欲界繫。今隨所感識。轉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眼等三根。不應五地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同前第四執。若感五識業種。為五根。感意識業。應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此亦違理。同前第七執。業種不通現行。業既即根故。眼等不應通現種。理教相違。同前第九執。又應眼等非色根者。由業屬思。非是色法。若根即業種。眼等應非色根故。業既屬思。根仍似識。則與第一十八界雜亂過同。又若五識等者。眼等五識通三性。此約等流習氣說。滿業所感者。唯無記性。若謂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唯無記攝。不通善染。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若爾依成唯二。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故彼二句結斥。謂彼雖以業種轉救。自謂符順三論。遠離前過。孰知仍違理教。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先責違教。撥無色根者。即彼所執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許眼下責違理。謂汝撥無之意。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根耶。故舉例云。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何獨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末二句結責。謂既迷色根。不從識變。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於教於理一倍相違。故云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復申疑問。若爾何故二論中。一說種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耶。然兩處伽他中。說種子與功能。名五根者。此論主為破餘乘計執。離識實有五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等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顯唯識義。非謂色根。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謂明了意識。緣五塵時。既與五識同起。應以五識。為俱有依。若彼下反顯。即以前師所明五依。第六之義。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勢力等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釋云。第七雖無間斷。而至見道。無漏初起。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既有轉染易淨之義。應如前有俱有依。不爾者。若謂第七無俱有依。彼應非轉識攝。則轉識唯六。便違聖教。轉識有七。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若無俱有依則違理。非轉識攝則違教。故應許有。得免二過。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彼論下釋義。非由彼種者。因前釋依彼轉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次家云。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證之意。正以第七見道等既有轉易故。定以現行藏識為依。簡却彼種也。若謂第七。不依第八現識。只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己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闢前解雖是。然於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別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識性故。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次句所例。明識種依現。若無現識。識種不得生長而住。能熏下。明須依現義。謂識中種子依能熏。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異熟現識得住故。離彼能所熏。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如契下。初引契經順證。次引瑜伽反顯。若異下釋成。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別依故。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以六識而為同喻。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此則違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過。若異熟識。是能執受。而不徧依有色諸根。則所立因。有不定失。應立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不徧依止故。是則能執受。非能執受。皆共此不徧依止故因。為不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是能執受。為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識非能執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則違理。
△次申己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申明己義。而結成之。藏識至第七識一節。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失之義。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結成前又異熟識至依色根之義。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結成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標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謂前三家所說。皆未明了。依與所依差別之義。混而言之。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謂凡是因緣所生。一切有生滅法。互相仗託。皆說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乃是所依。宗鏡第七十二卷云。此四義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緣境照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塵命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徧行五數。雖具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文)。此但如王等者。謂依義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文)。但說下簡心所。雖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諸聖教。但說心所以心為依。心是主故。不說心所為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問五識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二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識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文)。聖教下。會通他處。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但言依色根者。會云。以不共故。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根為身識依。非餘識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相順者。六七八識即是遠故。非相順故。是故聖教。略不言依後三識也。
△二第六識。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音義 先明所依唯二。謂七八識。染淨。根本。所依別故。雖五下。明六不以五為依。由前第二家云。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今遮云。六雖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意識無。五亦能緣故。聖教下。會通他處。對法唯說依第七者。是彼染淨依故。六七同是轉識攝故。多引第六。起染汙執。近相順故。
△三第七識。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八識。開蒙。問七依第八。四分依何。答唯依自證。何以故。是識體故(文)。如伽下。引楞伽偈證成。初二句。證七依八有。次二句。證前六依七八生。然證意專在前二句。
△四第八識(二)初正明所依。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七識。論說下證成。而說下通妨。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前初能變中。三乘無學及佛果位三位。無末那者。但無染汙。故云依有覆說。非無第七識體。如四位中。無賴耶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量云。三位無末那是有法。非無第七淨識宗。依有覆說故。因喻如四位無阿賴耶。
△次通前異說。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補遺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故遮云。雖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闕。而不定有。於四義中。闕決定義。故非所依。又云。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即現行第八)。故遮云。識種不能現取自境。謂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故。現行第八。不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境。於四義中。闕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依義可有所依則無。開蒙。問八識各有幾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音義 各加自相應心者。如眼識心所。隨眼識有四種俱有依。更加相應眼識心王為所依。則有五所依也。餘可准知。
△三結符理教。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開導依(二)初標。
後開導依。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開導依者。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文)。開蒙。問開導依名作何釋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故。謂因緣依。俱有依。開導依。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隨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寬即狹之過。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問開導依有差別否。答有三師。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三師不同。大意如後所明。
△次釋(三)初難陀立相續與間斷者為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音義 初明五識開導依。唯第六識。自他者。一識為自。如前念眼識。望後念眼識為自。望餘識為他。次明第六開導依。有二種。自相續故。以前念第六。為開導依。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識。為開導依故。總以前念六識。為開導依。後明七八開導依。各唯自類。
△次安慧立有力與無力者為依(二)初斥前非(三)初總斥。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次別破(二)初難破前五識(二)初縱許。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音義 可如所說者。縱彼所說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等。
△次難破(二)初約自在位難(三)初正難。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音義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善不善轉(文)。此明餘位尋求。而後決定。彼眼等識。容或不有。今自在位。境常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下。明尋常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心所。勢力引生。專注所緣之境。未能捨此所緣之頃。此時五識正多念相續。汝如何不許耶率爾等心。即名五輪心。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爾心。緣不慣習境生。無欲俱故。二尋求心。與欲俱轉。希望境故。三決定心。印解於境。勝解俱故。四染淨心。與信等俱。名善為淨。與瞋等俱。名惡為染。中容非染淨故。五等流心。後似於前。平等流類故(文)。宗鏡第四卷。引法苑義林云。辯五心相者。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瑜伽論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慣習境時。無欲等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有欲生時。尋求等攝故。又解深密經及決擇論說。五識同時。必定有一分別意識。俱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緣。未知何境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已。識知先境(即前創緣率爾之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決定已。識界(畔也)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生。耳等識亦爾。先德問。五心於八識中。各有幾心。答前五識有四心。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尋求二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謂第七常緣現境。故無率爾。問第七現有計度分別。何無尋求心。答夫尋求心。皆依率爾。後尋求方生。第七。既無率爾。尋求亦無。問前五既有率爾。何無尋求。答尋求有二緣方生。一即率爾心引。二即計度分別心。前五中。雖有率爾。而無計度分別。第八有三心。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問第八同第七常緣現境。何得有率爾。答第七緣境。即無間斷。第八緣境。境有間斷。第七亦創緣三界第八識。何無率爾心。答第七隨所繫。常緣當界第八識也。今助一解。第七常內緣一境。即無率爾。第八外緣多境。而有率爾。無分別故。即無尋求。
△次引證。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音義 此引論證成。意識與前五識。未能捨頃相續轉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心後。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謂等流眼識善不善轉。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不由自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者。謂從引起乃至不趣餘聲等境。經爾所時。於其中間。眼意二識。常相續轉。如眼下。例餘四識。
△三結示。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音義 謂彼論意。定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俱相續轉。既眼下。以論意斥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後許互引生。論既云。眼識起時非無意識。既必同時。寧互開導。故五識定非第六開導。第六亦非前五引生。
△次約增勝境難(三)初正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音義 若五識身。對非勝境。有不相續。若增勝境。寧不相續。如熱地獄等。舉事騐知五識相續。熱地獄即苦增勝境。戲忘天即樂增勝境。若遇此等增勝之境。於五根門應接無暇。而五識身。豈有間斷不相續耶。
補遺 戲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謂有欲界天。名遊戲忘念。彼諸天眾。或時躭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忘失憶念。
△次引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補遺 此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緣有生後義。故名意根。謂此前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為意根。
△三結示。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音義 初句牒前師義。彼謂五識以第六開導。第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下。以論意斥破之。謂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等無間緣。若五識後定唯有意識。或彼論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彼論既不作如此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次難破後三識(三)初難第六(二)初正難。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難第六云。五俱意識自前後引。何假前五。為開導依。又難。無心等位。第六既斷。七八恒續。何不用彼為開導依。
△次例難。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音義 彼謂第六。此謂前五。言無心等位。第六起時。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前五既不然。彼第六云何爾。
△次難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至)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音義 謂平智相應。末那初起時。必由第六修二空觀。觀成。彼末那乃得轉染成淨故。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
△三難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音義 謂圓智相應第八淨識。必由六七相應妙平二智引生。未轉依時。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故。應以六七。為開導依。
△三結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己義。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合響 開蒙申自義云。應說前六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七八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七有二重。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八有三重。由前說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後三兩節文義。
△三護法立八識各唯自類為依(三)初總斥前非。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次立義興難(二)初立三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音義 開導依者。要具三義。一有緣法。二為主。三能作等無間緣。具此三義。能於後念心心所。有開導義。名開導依。此但下簡別。謂具此三義者。但屬心王。非心所等。謂心所雖有緣法。能作等無間緣。闕主義故。非開導依。言等者。亦簡色等非開導依。
合響 開蒙。問立三義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簡。問初義簡何。答有字簡於不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簡。緣字簡色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緣字簡。簡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者。能引生故。問為主簡何。答簡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能作無間。其意簡何。答簡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簡自類後念之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前念。問此中能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緣。是同是別。答是別。問請料簡之。答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有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問何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者。答謂前念滅自類心所。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難前師(二)初正難(二)初難心不竝生。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竝生。
音義 諸識相望互稱彼此。先縱云。謂若此識起時。彼識不與此俱起。說此已起。於彼未起。有開導力。可許異類為開導依。次奪云。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下顯失。以小乘只許一個意識。而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合響 開蒙問。此難何意。答曰。意云八識相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開導。又難。若自八識。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起。前師答云。不俱何失。難云。便同小乘心不竝生。
△次難色等應有等無間緣。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補遺 此承前又生難。謂八識俱起。若許異類為開導依。且諸識俱起。多少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此以寬難狹。夫等無間緣。必須自類前後為開導依。豈容異類互作。色等下舉例難。若容諸識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無間緣耶。設爾便違聖說(云云)。
△次通妨。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音義 謂有難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那違聖說。通曰。謂攝大乘如是說者。是縱奪之言。因小乘執色心前後。互為因緣故。以等無間緣。假縱之奪其因緣故。無性攝論先牒執云。謂經部師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後遮破竟。結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因緣義。不爾下。更以等字義難破。若謂不爾。定互為緣。則此等字應成無用。言等者齊等。具二義故。一遮多少。二表同類。若用異類互為開導。二義全闕。故云應成無用。若謂下。復遮救可思。
△三示正通難(三)初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音義 先明八識開導依。各唯前念自類。心所下。次明心所隨識。如後念眼識相應心所。以前念眼識心王。為開導依。餘則例知。
△次通外難(五)初釋諸識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補遺 開蒙難云。此識彼識是異類。俱起相望非開導依。此心彼所亦異類。俱起心非心所依。舉論答云。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同一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王若生滅。所必隨之)。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具此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難也。
△二釋心所成依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心王心所雖異類。相望互作等無間緣緣義。既無差違。依亦應等。論答之云。然諸心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於所引生無主義故。疏釋之云。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爾。此釋心所成依難也。
△三釋應各為緣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合響 開蒙。著名沙門而來難云。如我所見。前念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何得名等。論答之云。若心心所等無間。各唯自類。其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此釋應各為緣難也。問云何便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漏信等。誰為此緣。若謂等無間緣心王。自類引生。便執心所。亦唯自類。不許心王引生。則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闕。以彼因中無信等引生故。難云。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答之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何以故。闕此一緣。唯三緣故。
△四釋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六從無心出有心時。何不七八為六依。論答之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問何故不用七八為依。論又答云。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答云。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得不為。此釋後起由他難也。
△五釋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補遺 開蒙。前師難云。佛地等論皆云。互相引生。汝何翻解。論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相違。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文)。文中然聖教下。明諸識互相生起。依勝增上緣。假說等無間。非真等無間也。此約諸識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諸識自類引生。為等無間緣故。瑜伽第三卷釋云。由自性故。立等無間緣。此約自類前後分此彼故。此彼之言。總通自他前後。今此中之意。別局自類前後。故云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三結正義。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音義 以上通明諸識所依。故云傍論。今結歸第七所依。且顯頌中唯詮二種。故云正論。先結前起後。此能下。正明頌文。謂此第七識雖具三依。然頌中依彼轉言。但顯前二。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增上緣依。即第八現識。為顯下。出其所以。謂彼頌中但明前二者。為顯第七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而開導依。既唯自類。非第八故。是以頌言不顯。又前下。復以勝用易了義簡。明因緣依有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助生勝用。前滅後生開導之義。人易了知。故從勝從難。但顯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緣門(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次正釋頌義(二)初正釋(二)初明未轉依(二)初略明。
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次廣辯(四)初難陀緣王所(二)初釋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音義 七緣第八。有四師解。今初難陀。謂此第七。緣第八識體及彼相應五所。次引瑜伽證成。謂緣下會通。謂此末那。緣第八識體。為我緣。第八相應心所。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音義 恐有難云。聖說此意緣藏識。不說緣所。汝何云緣相應法耶。故通云。然諸心所(云云)。
△二火辨緣相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音義 初斥前非。應言下申己義。相見下說通妨。謂既緣相見。何唯云緣。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緣種現(二)初難前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音義 先直斥火辨。緣相分不應理。五色根下。出其所以。謂第八識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識蘊故。第七唯內緣。若緣相分。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第六同前五識。緣共相境故。又緣相分根境。起我所執。生無色有情。應不執我所。何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次申己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說。
補遺 應言。此意緣第八現識為我。及緣彼種而為我所。以種下通妨。問教中第七不緣實物。云何緣種。答以種即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故不違教。
△四護法唯緣見(二)初難前師。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音義 初句總非。色等下。別難安慧。汝說此意緣彼種子。夫種通色心。若色等種子。是色蘊攝。非識蘊故。頌中那言緣彼。瑜伽論說。種子實有。是親因緣。汝執種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假應如無。非因緣故。豈不違教。又此下。總難前三師。薩迦耶。此云積聚。即身見也。謂此七俱身見一類相續。何容別執有我我所。何者。開蒙例難云。莫有一心別執斷常。得俱轉故。此以第六一心中。無斷常二執之義。例明第七我我所執。無俱轉義。亦不下。復救云。既不俱轉。前後如何。故遮云。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識無始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差別故。
△次申正義(三)初正明。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文)。開蒙。問護法正義。第八見分。似常一故。七唯緣見。難云。豈八自證不似常一。答內二沉隱。七無分別。所以不緣。問八相非隱。何故不緣。答七不緣外。相屬外分。所以不緣(文)。宗鏡又云。何故不緣餘識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次釋難。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合響 開蒙。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護法會云。論乘語勢。說我所言。問何謂語勢。答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問請示順易。答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之謂也(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用。於一我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三結歎。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合響 開蒙云。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是順教。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此是順理。問我我所執何為不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已轉依(二)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音義 謂第七識。於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見分。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俗諦。平等下轉釋。證得平等性者。釋緣真如。知諸有情勝解別者。釋緣諸法。謂知下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
合響 開蒙。問無漏第七還證理否。答曰。證理有本智故。得緣外否。答緣外無漏融通故。
△次簡異。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音義 謂此頌中。但說緣藏識者。依未轉依說。問均是第七。轉與未轉。緣境逈別。答已轉依位。悟通無我。乃能徧緣。未轉依位。迷局執我。故緣不徧。
△次釋妨(二)初問。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補遺 意謂如前五識。唯以五色根為俱有依。而不以色根為所緣。如何第七以第八為俱有所依。又即以第八為所緣耶。
△次答。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音義 謂如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滅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念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此所依識。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
△四性相門(二)初正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音義 先牒頌文。雙顯下。正釋性相。自性以體言。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鏡釋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次兼釋別名。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音義 兼釋別名者。謂若以等無間立名。八識通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稱別名。意云。頌中思量二字。不唯釋第七性相。亦兼釋第七末那之名。何者。恒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下。謂初地以前二乘有學及諸異生。恒審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即無漏末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問第七思量何法。答執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量無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為第七自體有思量。為第七相應徧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問若唯取第七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問心所與心王一種。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說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體識有思量。與餘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問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量。答識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亦是非量耶。答見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釋也。
△五染俱門(三)初問答總標。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唯明根本煩惱。未顯其餘。故言且與。
△次正釋頌義(二)初釋常俱義。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次釋四煩惱(二)初釋別(二)名初徵列。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次釋義。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音義 癡即無明。謂無智慧真明。愚於我相。恒迷無我真理。故名我癡。我見。謂我執。於第八見分非我法上。妄起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我慢。謂倨傲恃己所執之我。高舉自大。故名我慢。我愛。即我貪躭著所執之我。故名我愛。攝論說此四種根本。初。即無明為體。次三皆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義。頌言并者。表慢愛與見俱。見慢與愛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者。即薩婆多宗計。見愛慢三。不俱起故。
△次釋通名。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音義 內心謂第七識。外轉識謂前六。謂此四惑擾濁內心。而恒執我。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輪迴生死。不得出離。故此四種。名為煩惱。
△三問答料簡(二)初料簡唯四(二)初問。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音義 謂根本惑乃有十種。此識相應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釋(二)初明有我見故無四見(二)初正明。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義 謂第七識有我見故。二取邊邪。四見不生。何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體故。
△次出意(二)初徵。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次釋。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至)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音義 先明無四見。謂二取及邪見。由邪思起。但分別生。唯見道斷。此識相應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是故無有二取邪見。又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有邊見者。定有我見。我見不依邊見而起。是故無有斷常邊見。恒內下。正答要有我見。
△次明有見愛故無疑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
△次結。
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次料簡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問。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
音義 問者。即以餘部。執見等三。不俱起為問。
△次答。
行相無邊俱起何失。
音義 俱起無違義。見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難。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音義 此以貪慢相違難。
△次釋。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音義 謂彼論言貪慢相違者。是第六識相應分別惑。此言行相無違者。是第七識中俱生惑。分別起者。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麤浮。何容竝起。俱生惑者。貪染內境。慢恃內己。行相微細。寧得相違。是故彼此。文雖有殊。義無乖反。
△六餘相應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二)初釋及餘觸等俱(二)初師餘字簡無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唯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意與徧行定相應故。
補遺 轉識論云。此識名有覆無記。亦有五種。心法相應名字同前。而前麤此細(文)。
△次釋及餘二字。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次簡所無(二)初徵。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次釋(四)初簡別境。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合響 定唯繫心等者。謂定行相剎那剎那。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而不專一。故無有定。
△二簡信等。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音義 信等是淨。此屬染污。故不相應。
△三簡隨眠。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至)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四簡不定。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次師餘字顯隨煩惱(二)初斥前。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音義 謂彼釋餘義云。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者。此不應理。何者。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次正明(二)初總標。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次別釋(四)初師五隨俱(二)初明五隨徧染心(三)初正立五隨。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義 初引論。若離下釋成。先反顯。無堪任性。即是惛沉。等者。等餘掉舉等四種。煩惱下。次順明囂動即掉舉。
△次會通。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音義 問謂瑜伽說。此掉舉是貪分故。云何說此徧諸染心。釋義可知。如眠下。復舉例明。
△三通餘處妨。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音義 恐有難云。瑜伽論中。或說六隨。或說十隨。徧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種。豈不相違。釋中先牒餘說。而彼下釋。謂依下。轉解別義說徧。先明六隨。解即行相通麤謂徧。前六通細謂徧。第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通有覆無記及不善性。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依二下。次明十隨。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麤細。及不善有覆無記二性。此等相顯。故說十隨。故此下結。意云此二俱依。如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此徧染心。故不相違。
△次結生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次釋義。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音義 疑曰。我見即慧。何重增慧。釋云。義有差別。謂我見唯染。慧通染淨。故開為二。
△次結例無餘心所(二)初問。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次答。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合響 初約麤細簡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隨。散亂下。約內外簡。大隨中二。文中。少簡忘念。例散亂可知。如後云失念者。心散亂故。軌則即篇聚律儀。若三業隨智慧行。則任運不踰矩。今知既不正。則身口意三無非是罪。故云違越軌則。無餘下。明無餘心所。准前初解。
△二師六隨俱(二)初明六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六隨。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音義 先引論。即二十隨煩惱中之六也。忘念下釋成。但釋後三。不信等三。義如前說。先反顯。要緣下順釋。先明應有忘念惡慧。邪簡擇即惡慧也。煩惱下。次明應有散亂。惛沉下。簡無惛掉。意明惛掉二種行相互違。豈能皆徧一切染心。
△三通集論等。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次結示意俱有無(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標數。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釋成。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義 問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是別境中念攝。而義有差別。謂忘念唯染。念通染淨故。亦開為二也。并有下。釋加定及惛沉義。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音義 此指惛沉。以惛沉時。掉不起故。
△三師十隨俱(二)初明十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十隨。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瑜伽說放逸掉舉(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音義 先引論。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惡慧。即二十二隨煩惱中之十也。若無下釋成。先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謂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解。謂於所受若可愛境。邪欲於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於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非可愛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邪欲勝解非麤煩故。
音義 難云。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徧諸染心。釋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復迷惑。於色等事。猶豫必無。故疑相應心。亦有邪解。於所下。復難云。或有於所緣色等事上。亦猶豫者。何有勝解。故牒釋云。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復舉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人夜行。見無枝樹。即疑為人。或謂是杌。亦有微解。何妨徧染。又問曰。若謂此二徧染。餘何不說。釋云。餘不說者。緣非愛事中邪欲。疑相應中邪解。於此二中。欲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謂全無。
△三指前會通。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音義 餘處有隨煩惱。或五或六。徧染心者。而彼俱依別義說徧等(云云)。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音義 准前理釋者。謂前二師釋。以用別境中念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種。應云。邪欲邪解。雖是別境中欲解所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以別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四師八隨俱(二)初破前三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音義 初句總非。且疑下。別云第三師應除欲解。他世。謂過去未來。意明。有人疑於他世。或謂是有。或謂是無。此時心尚未定。於彼疑相應心中。有何欲解。是故欲解非徧染心。煩惱下。次示第二師應加掉舉。若染下。次示初師應加散亂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義(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隨徧染心(二)初舉數。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忘念散亂不正知。
△次釋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音義 謂忘念是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是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此二若以慧念為性者。則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揀擇故。曾受謂念。簡擇謂慧。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徧染心起。由前說者。指上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合響 所謂八大徧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次結例無餘等義。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音義 論三文者。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隨十隨。准前應釋者。謂解通麤細等(云云)。
△次結歎。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
音釋
劇
(竭戟切。音極。甚也。又戲也)。
瘧
(魚約切。音虐。疫也。病也)。
礫
(耶狄切。音力。小石也)。
鍇
(口駭切音楷)。
鬱
(於勿切蘊入聲)。
濫
(盧瞰切。藍去聲。汎濫也)。
撥
(北末切。般入聲)。
闢
(皮亦切。平入聲。開也。啟也)。
闕
(丘月切。圈入聲)。
慣
(古患切。關去聲。習也)。
悶
(莫困切。門去聲。煩也)。
倨傲
(上居御切。音據。下魚到切。敖去聲。慢也)。
掉
(徒了切。迢上聲。搖動也)。
囂
(吁驕切。音鴞。喧也)。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龍躬〕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例藏識明受俱(二)初徵。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補遺 前初能變識。別立受俱門。今不別立。故徵問。
△次釋(三)初師喜受俱。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次師四受俱(二)初斥前非。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音義 瑜伽論說。喜受只通二禪。第七識徧三界。若喜受俱應許。喜受隨第七。通至有頂。則違聖言。
△次申己義。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音義 此師釋意。通具四受。謂隨所緣界地。果報不同故。
△三師捨受俱。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音義 變異受者。謂憂喜樂三。變易不定故。謂此末那。唯緣內我。恒無轉易故。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次以頌不別說。顯定與藏識。是同唯有捨受。
△次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音義 先明未轉依位。與十八心所俱起。已如前說。今次明轉依位心所有二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者。舉例明也。謂第八於未轉依位。唯五心所。已轉依位。亦有二十一心所俱故。唯捨下次明受俱轉依心所既同。第八亦應與彼轉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十種平等性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七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音義 先問有覆下舉頌答。謂唯是有覆無記性攝。非餘三性也。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至)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合響 先正釋聖道。即聖慧眼自心即真實義。如上下例明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今云唯有覆無記者何也。例云如上二界諸煩惱等。而由定力之所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攝。此意相應煩惱。由所依識極微細故。唯是俱生任運轉故。故此亦是無記性攝。開蒙問。唯有覆。答有四惑覆故是有覆。有覆義。如三性門。問既四惑俱。何不成惡。答四惑非是唯不善性。第七又無強思計度。所以不成不善性也。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界繫門(二)初問答總標。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補遺 先問隨彼下舉頌義答。地謂三界九地。初彼字指藏識。次彼字謂界地。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繫縛名被所繫。
補遺 釋中有三義。初約自地藏識。明所生所繫。謂生欲界有情所有現行末那王所。即欲界繫。乃至生於有頂。即有頂繫。云何知然。末那王所。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他地。執為我故。若起下次約彼地藏識。明所生所繫。此中異熟藏識二名雙舉者何也。若約當地異熟果報已具故。唯就末那執藏邊說。單舉藏識。若言彼地異熟未就約當起彼地邊說故。藏識異熟二名雙舉。謂在欲界有情。若起上界。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此染污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前二彼字謂界地。後三彼字指藏識。或謂下又一解約彼地煩惱明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繫。
△次已轉依。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補遺 轉依位中煩惱已滅。亦不執我故。非所繫。
△九伏斷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音義 先問阿羅漢下舉頌答。
△次正釋頌義(二)初別明無染污意(三)初總明。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音義 先明三乘無學。此染污意。現種永斷名無。次明有學滅定出世道中暫伏名無。滅定出世道。即有學位所修定慧也。
△次別釋(二)初明有學暫伏滅(二)初住定道暫伏滅(二)初出世道。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音義 先示末那微細。俱生必無漏道。方能伏滅。真無我解者。見道生空根本智。智能破我。違此染意。是彼等流者。謂後得智是彼真無我解等流。是故亦與染意相違。真無我下。結會頌文此之二智。俱名出世道也。
△次滅盡定。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補遺 滅盡定由無漏後得智而入故。是聖道等流。染意不行。最極寂靜。故亦非有。
△次出定道復現行。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音義 謂正在定道。雖暫伏滅。由未斷種子故。從二位起。已猶復現行。乃至未滅已還。仍相續轉。
△次明無學永斷滅(二)初正明無學位。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補遺 先明斷相。斷相有三。一見所斷。二修所斷三非所斷。若分別煩惱。見道所斷。無漏善法。不通見修二斷。是非所斷。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是染污故。意顯是修所斷。非餘二斷也。極微細下。明斷之分齊言。有頂地下下煩惱者。此約六識中俱生煩惱。三界總有九地。每地各九品。合有八十一品煩惱。自麤至細。次第別斷。有頂下下品。正當第八十一品。極微細故。直至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斷此染意。相應俱生。亦極微細所有種子。與彼有頂地六識。俱生煩惱。一時頓斷。何者彼此煩惱。勢力齊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同彼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三乘無學。永不復起。金剛喻定現前者。聲聞那含。後心緣覺。將證果時。菩薩法雲地。後心。開蒙云。第七我執三乘見後。或行不行。大乘八地後。永不行我執種子。直至三乘金剛心斷。
△次例明迴趣者。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音義 問三乘無學。永害染意。已如上說。然有一類二乘。已證無學。迴心趣向大菩提者。實是菩薩。彼已永害此意。何不言之。釋云二乘迴心。雖是菩薩。以應供等三義同故。亦名阿羅漢。故不別說。
△次通明染淨意有無(二)初安慧明三位染淨俱無。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補遺 此師釋意。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顯。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證成染淨俱無。初一句證成三位無淨末那。次二句反證三位無染末那。為識雜染依者。謂此染污末那。為六識雜染依止故攝論云。此識是餘煩惱識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污。開蒙問。安憑何說無淨七。答由說七唯人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顯揚不說淨位有故。攝論不說有淨依故。憑此教理三位無體。
△次護法明三位無染有淨(二)初斥前非(二)初標違教理。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補遺 此就標章中。略示違教理。初句總斥。出世下別明。先明違教經。即解脫經。宗鏡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文)。執無淨意。豈非違教。無染下次明違理。無染意識。即淨第六也。不共依。謂意根。即淨末那為淨。第六俱生不共依故。量云無染意識是有法。淨末那為俱有依宗。定有俱生不共依故。因如有染時。意識喻執無淨。意豈不違理開蒙。問護憑何教卻說淨七。答解脫經。說出世末那。故知有淨。護難安曰。汝說三位無第七識。彼時第六。應無所依。安質曰。對法何說三位無七。護會曰。說無染七名無第七。非無淨七。安難曰。教明說無。何理敢違。護例云。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八體。七亦應爾。
△次釋違教理(二)初違聖教(三)初違瑜伽。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音義 先引文若住下。次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謂住滅定已滅前六。不恒行心心所。及第七恒行心心所。染污一分。若無出世末那。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如何論說藏識決定一識俱轉。謂末那耶。住聖道時必以意識。作無漏觀故。起無漏淨。第六時。若無淨第七爾時藏識。應唯一意識俱。如何論言。意識起時。爾時藏識。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於末那。
△次違顯揚。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音義 先引文。彼論具云。意者謂從阿賴耶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於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故。知下結示通染淨。謂彼論言。四煩惱相應者。即有覆無記。人我見相應。染污末那。或翻相應我慢恃舉為行俱轉者。即無覆淨無記。法我見相應末那。或平等行俱轉者。即善淨無漏平等智。相應末那。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三違本論。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音義 謂若言本論頌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亦應由頌言。阿羅漢位捨藏識。便無第八淨識。彼既不云非無第八無垢識體。此云何言無出世末那。故知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體。
△次違正理(四)初平等智無依。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音義 先引文。彼如下釋。先順明餘智。謂成所作等三智。此識下反難。識是所依。智是能依。不可下遮計。若謂平等智。依六轉識。則所依六識。既有間斷。能依平智。亦應間斷理則不然。何者論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如圓鏡智。無間斷故。量云。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因云非離所依有能依故。喻如餘三智。又量云。平等智是有法。不可說依六轉宗。因云許佛恒行故。喻如鏡智。初量真能立。次量真能破。
△二第八識無依。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音義 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識喻。
△三法我見無依。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音義 先舉人我執。亦應下例。有法我執。此識下反顯。有第七。謂恒行法我執。所依識者。即是第七。此識若無彼依何識。不可說依第八識。何者法我見即慧。八無慧故。彼非所依。由此下勸信。謂彼但執聖教。皆言三位。無者。唯無煩惱所依末那耳。應信三位不無所知障相應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四第六識無依。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補遺 先順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謂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也。量云第六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同喻如眼等五識。謂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此正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識依第七。即第六意根也。聖道下次反顯。第六無依宗因有失。謂二乘聖道。滅定無學。起觀智時。若無淨七。為第六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失何者。若聖道起時。但有第六相應。生空觀智。而無第七為第六俱有依。則後陳宗法。非極成矣。能別即後陳宗法。正指第七識言。又因中犯共不定過。何者為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因五識定有所依。而第六於無漏位中。不定有依。反被外人出過。云為等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所依。而成就第六有依之宗乎。為前五如無漏第六。亦無有依。而成就前五無依之宗乎。有依無依。皆共此因。是犯共不定故。若謂五根是第六意根。同法喻者。量云。第六意根。是有法。為第六意識。俱生不共依宗。極成六根隨一攝故。因同喻如五根第六意根。即第七末那故。以同法五根。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若無第七宗有所別。不極成失。前陳有法為所別。正指第七。不許有淨七。前陳有法。非極成矣。又因中犯所依不成過以前陳無第七為第六所依故。七既非有六。何所依釋中同法。雖分根識。二義俱善。不妨並出。或應二句例難。六既無依。五亦應爾。五恒二句。順成五依。恒有六亦應然。
△次申正義(二)初明無染有淨。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補遺 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此結會頌文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有。
△次明染淨差別(二)初通明染淨末那略有三種(二)初標。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三平等性智相應。
△次釋(三)初人我見相應末那。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至)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音義 人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恒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謂漸悟者。二乘有學。及第七地已前。漸悟菩薩。於無漏心位。則不現起。若於有漏心位。彼末那緣藏識。起人我見。開蒙云。人我見相應位。一切有漏。皆是此位轉成無漏。便非此位。
△次法我見相應末那。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音義 法我見相應末那。一切異生。聲聞獨覺。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恒時相續一切下明間起。謂大乘八地已上。不分漸頓。一切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前位。則不現起。若於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八地已上。已捨藏識。故彼第七唯緣異熟)。
△三平等智相應末那。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音義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一切如來。永斷二障。究竟二空故恒相續。菩薩下明間起。若菩薩於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則不現起。於法空智現前位。彼意緣無垢異熟識。起平等性智。無垢異熟者。以平智起時。所緣第八。暫有思量。無我相故。觀起執亡故。名無垢金剛道。前異熟未空。仍名異熟。故云無垢異熟。
補遺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等於何法。宗鏡云。第七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
△次別明我法二執相應末那(三)初明見所依(二)初明我見依法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音義 宗鏡云。此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起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如人夜行。先迷枝杌。方謂人等。杌喻法執。人喻我執。
合響 開蒙問。何故二執。卻得俱起。答我執必依法執起故。所以俱生。問其理如何。答以先執法為實有。後方執有作受等用(宗鏡云。法我有自性勝用等人我有主宰作者等)。故須同時。又云我法二執。誰寬誰狹。答法寬我狹。問為甚如此。答迷人必迷其法。迷法未必迷人。問何以故。答能持自體。皆名為法。有常一用。方名為人。
△次明二見依一慧。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音義 問我法二見。其用各別。云何俱起。不相違耶。答我法二見。用雖有別。其體無殊。同依一慧。故不相違。例如眼識體一。俱時而有了別青黃等多用。乃至身識體一。而有了別。冷煖等多用。同依一識。不相違故。
△次明二執伏斷(二)初通明三乘起滅(二)初我執伏位唯起法執。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音義 我執伏位有三類。文中先分列三類。末後皆唯二句。總收結成。一二乘。於有學位中。聖道滅定。現在前時。唯起法執。我執。已伏。定慧起時。障治相違。二頓悟菩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起法執。我執。已頓伏故。三有學漸悟菩薩。於初地至第七地。有學位中。彼皆生空智果。現在前。亦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次我執斷位亦起法執。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至)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音義 此我執斷位。唯有二類。謂二乘無學。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迴心向大。漸悟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次別明菩薩起滅(二)初正釋。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音義 此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若頓若漸菩薩我執。皆永不行或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若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法空智果。雖不現前。生空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釋云。生空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不相違。
△次引證。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音義 先引文。此所下次釋意。所知障即法執。以煩惱障。依所知障起煩惱。雖不現行所知猶在。故云唯有所知障在。然是現非種。此證八地已上所起法執。是現行非種子。不爾者。設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則煩惱障。亦應說在。何也。以煩惱種。亦未斷故。
△三判屬法執末那(二)初約大小乘通判二性。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音義 此法我見相應末那。於二乘人。俱斷煩惱。不求法空。所有法執俱意。不障彼生空智故。不名為染。唯是無覆無記所攝。菩薩反是所有法執俱意。障彼法空智故。亦名為染。由此亦名有覆無記。
△次立比量判屬異熟生。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音義 謂此法執俱意。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是異熟生攝。非異熟果。何者從異熟識。恒時生故。此名下舉例明。謂異熟果名局。異熟生名通。如增上緣。餘三緣之所不攝者。皆增上攝。此名亦爾。於真異熟果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故。量云。異熟生是有法。餘不攝者。皆入此攝宗。因云此名通。故喻如增上緣。
△次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音義 小乘謂但是第六識入過去名意無別七體故為此問。
△次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正引(四)初泛引大乘證三名(三)初引經。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音義 古疏釋云。此上總解為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是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引經證。
△次釋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音義 清涼釋云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現法為依。種子為因。能生一切。云起諸法故。緣藏識等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因中無漏。緣於第八。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故。論云等麤動者。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所緣。故得別名又云若集起以解心。第八獨名心。若積集以解心。八識皆名心。若思量以解意。第七獨名意。若以等無間緣以解意。八識皆名意。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前六獨名識。謂了差別六塵境故。若了別以解識。八識皆名識。即別釋之義。廣如彼釋。
△三證成。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二通引大乘證第七。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補遺 處處別說有第七識。非謂第六入過去。名為意也。故此別有者。正答前離眼等識有別自體之問。
△三指前比量證至教。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音義 謂前初能變中。已引聖教。及立比量。證大乘經極成。此中故不重說。
△四重引解脫證第七。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音義 先引頌文。次彼經自釋頌言。先釋前二句。對治下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體。非今現無本來常寂。但於迷時。妄謂有悟。後始知空耳。
△次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次顯理(三)初結前起後。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次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初引經證有。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至)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補遺 此引經說。不共無明。證有第七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若無二句。反顯經說不共。無明由依第七而有。若無此識所說無明。彼應非有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次依經釋義(三)初正釋恒行(二)初釋(二)初順釋(三)初正釋。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音義 一切分者。謂善惡昇沉定散五趣等位。覆真實義者。謂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明。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今說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義。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亦有二。一境義。謂見分境。二義理。謂真如理(文)。
△次引證。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音義 此頌即攝大乘本論。彼論釋初二句云。謂能障礙真實義見。彼若現有此不生故。意明能照真理無分別智。方當生時。為彼所障。而不生故。釋次二句。云是善不善。無記位中。常隨轉故。意明一切異生。於善等三性位中。此不共無明俱行。而不捨也。
△三結示。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酔纏心曾無醒覺。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謂無明是闇義。七俱無明。恒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名為長夜。唯此無明。為長夜體。餘法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餘法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如七俱貪等三。二者有是夜而非長。如前六識相應無明。三是長亦是夜。七俱無明是。四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餘貪等(文)。無明所盲。即障聖慧眼。惛醉纏心。即覆真實義。
△次反顯。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補遺 謂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便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識為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謂此無明。有行與不行。不應理故。
△次結。
此依六識皆不得(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音義 若不信有此染污第七。依何識。說恒行不共無明。若言依六轉識。皆不得成。何者若以所依六識。言六識間斷無明。亦應間斷。若以能依無明言無明恒染六識。亦應恒染許有末那。便無二失。
△次料簡不共(二)初問。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音義 此染第七恒與四惑相應。無明起時。與三共轉。何以無明。獨名不共。
△次答(三)初師謂無明是根本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音義 此師謂。意俱無明。是根本惑。見慢愛三。非根本攝。雖四俱起。三非同類。是故無明獨名不共。
△次師謂無明是主義名不共(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音義 初句總斥。純隨下出所由。謂此三既非根本煩惱。純隨煩惱中。何不說之。此三是十根本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獨此三非根本惑。
△次申己義(二)初立義。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次釋難(二)初難。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
音義 問意云。癡既增上是主。名為不共。見慢愛三。非增上非主。應名相應煩惱耶。
△次釋。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音義 答意云。此俱見等。若為主時。應亦名不共。謂流轉生死貪愛為主。障於聖道。見慢為主。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三師謂恒行唯七有名不共(二)初立義。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音義 無明名為不共者。唯此第七識有。餘識所無。如十八不共佛法。唯如來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次釋難(二)初釋餘識應例難(二)初難。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云。此俱無明餘識所無。名不共者。餘識相應之惑。此識中無。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音義 先直答。謂此無明名不共者。依殊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謂第下轉釋。此俱無明。無始恒行。障真實理。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
△次釋餘三應例難(二)初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音義 難意。謂此俱無明。恒障理智。餘識所無。名不共者。此俱見慢愛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耶。
△次釋。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音義 無明是主者。攝論釋。此見慢愛三。皆用無明而為因故。謂由癡是見等三中之主。獨得此名。餘若為主(躭著高舉執我為主之時)。亦名不共。然今為對餘識俱癡。顯此勝用。且說無明。不言餘三耳。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以主是不共義。不共即獨一義。此七俱無明。不但不與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俱起。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為義。此以長闇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文)。
△三結判不共(二)初約識判(二)初正判。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一恒行不共者。此識俱是。今此所論餘識無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此以第七恒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無者。無恒時義。但有獨起之義。名為不共。問恒行不共無明相應有幾種義。答有四義。古德云。一是主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是主。無間斷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行不間斷。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起。名為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故。又恒行不間斷故。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施等不能忘相者。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內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空。
補遺 餘識所無。攝論云。謂能障礙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即應畢竟成染污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若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污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若說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故曰餘識所無。
△次引證。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音義 瑜伽第五十八卷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者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次約斷判(二)初約二斷別判獨行不共。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音義 釋獨行有是主非主二義。兼判見修二道所斷。是主者。力用麤猛。能生餘惑。發惡業故。顯是分別。故見所斷。何以知之。如經言。有學已斷不共無明。不造新業。故知是主是見所斷。非主者。行相微細。無力引生餘惑。不發業故。顯是俱生。故修所斷。亦修斷者。意兼見所斷故。忿等皆通見所斷者。意明。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道所斷。今非主獨行。既與彼俱起故。亦通見所斷。
合響 開蒙問。何名是主獨行。答不與忿等小十俱者。名為是主。問何以故。答忿等十法。自類不俱。各自為主。此之無明既然。不與是主者俱。獨自行時。自便為主。是故名為是主獨行。問何名非主獨行。答與忿等俱。名為非主。問此之無明各何時斷。答是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無明。通見修斷。
△次約五部通判二種不共。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合響 准俱舍論。見修二斷。分為五部。見四諦所斷。各為一部。修唯一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於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今云餘部。即見四部。此即修部。彼即餘部。謂恒行不共。唯修所斷。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通見修斷。故言此彼皆有。
△二意法為緣(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眼根色境為二緣。引生眼識。乃至意根法塵為二緣。引生意識。若無第七識者。即應第六識。唯有法塵為緣。應無所依。根緣既有俱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第六識。為俱有根(文)。此證成斥無第七。
△次釋成經義(三)初以前五例第六識應有依。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音義 例如眼等五識。是六轉識中攝。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彼依即是第七識。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補遺 五根為五識依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耳等亦然。故云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次遮小乘肉團心為第六依。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二卷。謂小乘云。我宗取肉團。與第六為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論主破云。亦不可說第六依於色故(肉團是色法故)。第六必依意。有說。意非是色故。又說。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五。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矣。
△三遮小乘根先識後為所依。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音義 宗鏡。小乘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論主破云。俱有依者。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俱有根。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即第七識也。
△三立量結顯。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音義 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乃至依意之識。名為意識。即顯自名之內六處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隨一攝者。謂於六中隨一所攝。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下宗。極成六識一攝故因。如眼等識喻。
△三思量名意(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遮第六等無間名意。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小乘云。但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論主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前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
△次遮假說名意(二)初遮假說。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音義 恐彼計云。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實有體。破云。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次遮曾有思量。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音義 救云。意識現在。曾有思量。今雖已滅。得名為意。何要別說第七為思量意耶。故破云。第六意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爾時名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為意。此以小乘。計現在名識。過去名意故。
△次結示。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至)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音義 故知須信有第七識。以具思量名意故。若等無間意。依此假立。得名意耳。
△四無心定別(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第七二定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音義 謂彼滅盡無想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異。體即心體。數即心所。前六王所。二定俱滅。故曰無異。若無下。意顯滅定無染意。無想有染意故。二定有異。若無第七。二定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次遮二定別有差別因。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音義 彼救云。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有差別故。何關第七識耶。集論謂。此二定有五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此中加行。即彼第四作意界地。如名依等者。依即所依。等餘二種。理亦下。破差別因。由此有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成五差別。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及恒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即加行界地之差別。所依別者。滅定是佛弟子。依正教說力起故。無想由諸外道。依邪教說力起故。餘二可知。此五差別。皆因意有。
補遺 自體別者。無想定體屬有漏。滅盡定體屬無漏。假立別者。依有覆第七。緣無想第八。為真解脫處。假立無想定。依無覆第七。緣異熟識。以為無我。假立滅盡定。
△次結示。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五無想天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明無意無想非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音義 異生我執。唯於六七識中有。彼天長時無六轉識。若不許彼有染污意。一期生中。應無我執。曾不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天長時。既無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次明無意展轉有過。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至)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音義 謂彼救云。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半劫。有第六識。起我執故。無如是失(意謂有第六識起我執故。即是彼天之染。何定要有第七識)。中間下。破云。初後雖有。中間四百四十九劫無故有過。去來下。復救云。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彼非下。破云。過去未來。非現非常。如空華等。現常無故有過。所得下。重斥非理。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得彼天異熟。染污末那。即緣彼執我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識。彼天異熟。則不應有。所得無想異熟既無。能得無想有情亦無。恐彼救云。無想異熟。是不相應行。豈非是有。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不是實有。前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有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攝藏一切染淨品法。令不失故。因斯以立阿賴耶名。無此執藏。彼識非有。既無執藏。染淨諸法。熏習亦無。何者。餘法受熏。前文已辯。理非有故。
△次結示。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音義 宗鏡云。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沉生死。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果。
△六三性心染(二)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次釋成經義(二)初正釋(二)初約相縛釋(二)初釋。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音義 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及不動業。而第七相續執我。由內恒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善業。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次證(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至)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音義 論意云。染污末那。徧為前六染識依止。彼若未滅。令六識中。相縛見縛。不得解脫。染污滅已。方得解脫。相即相分。了別即見分。
△次釋義。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音義 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依他境上。不能了達非有非無。緣生如幻事等。由斯為彼見相二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三重證。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至)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次約成漏釋(二)初簡六識等不能成漏(四)初簡煩惱。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音義 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恒起我執。則彼善等應非有漏。何者。自相續六識中。所有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自相續者。謂後念眼識。續前念眼識等。設彼救云。現在煩惱。雖不與善等俱。而由過未煩惱故。成有漏。破云。去來緣縛。理非有故。他惑者。謂他人煩惱。如施者之心雖善。由受者心中有惑故。令施心成於有漏。他解。謂他人無漏淨解。意謂。非由他受者煩惱。能令我施者善心成漏。若爾。設受者是無漏淨田。亦能令我施者有漏心。成無漏耶。故知善無記成有漏者。由第七內恒執我故耳。
△二簡隨眠。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至)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音義 恐彼轉計云。別有一法。名曰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於善等時。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故。先云又不可說等。隨眠非實。已極成故。如第二卷中明。
△三簡漏種。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音義 又恐彼轉救云。善等有漏。由從有漏種生。成於有漏。故復遮云。亦不可說等。何者。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意謂。有漏成種。必由第七識執我。與善等現行俱。熏成漏種。若無第七。彼種先無有因。成有漏種。何得從漏種。生有漏法耶。非由下。復舉例破。謂非由漏種令現行善等。成有漏法。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何者。以彼有學位中。猶有有漏種。在學無漏心。即有漏位中。所現起無漏心也。
△四簡染引。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音義 又彼計云。善等心時。雖非惑俱。而由此前煩惱引起。故施等業成有漏法。釋云。雖由煩惱引起施等。而施業起時。煩惱已滅。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何者。以有漏言。表與漏俱故。又無下。反例詰破。若謂施等善心。是煩惱所引。成有漏者。又第六起無記業。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意謂。成漏由漏俱。正由第七識。同時執我故也。
△次正明六七互益成漏(三)初正釋。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音義 諸有漏者。謂善無記等。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煩惱。簡非隨眠及種。謂即第七識俱我執等。俱生俱滅。簡非不俱起。互相增益者。謂六識中。所起施等時。由與自身第七識現行我執。俱生俱滅故。六七互相資益。方成有漏。由此復熏成有漏法種。異生二句。例有學位。謂初二三果聖人。俱生惑猶未永盡。故成有漏。與異生同。
合響 開蒙。問善與無記。自體非染。由何成漏。答由與第七煩惱俱起。互相增益。故成有漏。所謂成漏有漏俱善等。由七漏。
△次釋難。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音義 難云。有學未盡我執。而與漏俱故成有漏。則有漏言。必表漏俱。無學位中。已斷我執。則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釋云。無學有漏(謂異熟根身也)。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互相增益而成。葢從先時熏成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復熏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合響 開蒙難曰。二乘無學有漏之法。既非漏俱。如何成漏。答由從有漏舊種生起。故是有漏。
△三結成。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至)此意若無彼定非有。
△次結示。
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三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至)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合響 難云。餘處經中。唯說六識。不言七八識者何耶。釋義如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第七末那。諸教同詮。羣賢共釋。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超凡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玅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文)。釋第二能變竟。
△三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初廣釋六門(二)初釋前四門(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開蒙。問解三能變有幾門。答有九門。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境為性)。三行相門(了境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心所相應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三受共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八俱轉門(五識隨緣至依水)。九起滅分位門(意識常現至悶絕)。
△三末論釋成(三)初差別門(二)初標。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云。隨六等者。是總標六識隨根隨境而立名也。以所依根。及所緣境。各有六別。名種類異。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
△次釋(二)初正釋立名(二)初隨根立名(二)初正釋。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補遺 圓覺小鈔卷四下。應先問云。既辯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故此答云。具五等也。勝於境故。偏從根稱。五義者。論但列云。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而無解釋。今據對法論釋之。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云。若了別色。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即依發屬助如)。非色等有此五種。此中第一依根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及由有眼識得有故。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隨七無色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又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麤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必不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色壞時而識亦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復由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然七無漏時。必由第六斷惑引起)。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污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行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必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問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答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根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眼識二法。俱有情類。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從勝多說。依根得名。
△次簡濫。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音義 問若識隨根而立名者。六識皆依意轉。應悉名意識。何唯第六名意識耶。釋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前五以意為共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互相濫同之失。或唯下。又一解。或第六唯依於意。故名意識。不同前五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耳。辨識下。又難云。隨根立名。乃至依意名意識者。則第八心依於意。第七意復依於心。亦應七八二識。隨根互立名耶。釋曰。此中辯識得名。故隨根立。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次隨境立名(二)初正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引古師云。現識名為色識者。此言色識。是從境為名。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體實是識。由能變色故名色識。此取見分識為體。由能緣色。或能變色。故名色識。又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此即取相分色為體。相分之色實非識。由從識變。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以見相同種故。
補遺 開蒙。問識依眼等名眼識。若緣色等。應名色識耶。答曰亦得。何以故。順識義故。問如何是順。答識者緣慮。緣慮色等。此是順識。
△次簡濫(二)初約六名簡。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補遺 問既隨境立名。第六亦能緣色等。何故獨名法識。答初約通義簡。謂五識唯了自別色等。第六通了一切法故。或能下。次約別義簡。謂第六亦能了自別法故。由此簡之。是故六識隨境立名。無相濫之失。
△次約轉依簡(二)初正簡。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至)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合響 謂此後之隨境立名之義。且依色根未自在位說。若在聖人自在位中。諸根互用。則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一識可得諸識之名。而不偏局於色識聲識等名也。若爾。諸識豈無濫同之過。故曰但可隨根等。意謂。於自在位。雖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其能發之根。以立其名。如眼根發者。仍名眼識。乃至意根發者。仍名意識。故無相濫之失。
△次釋妨。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至)若不徧緣無此能故。
音義 謂有難曰。若自在位。一根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而轉。文中先牒。且依下次通。五塵麤顯。法塵細微。彼論且依五塵麤顯。同類境說(謂五塵同是一類性境故)。其實如來五根。一一能緣一切故。引佛地經說(云云)。證成能徧緣一切也。三業化者。大鈔云。身口意三業化。合有十種。四記者。雜心論云。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詰記。四捨置記。
△次結指依緣。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補遺 問前第二能變頌云。依彼轉緣彼。今第三能變。何故不說所依緣耶。然六轉識所緣。麤顯易知。所依大小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者。指前傍論諸識所依之文。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指後所緣緣文中。當說所緣也。
△次性相二門(二)初正釋。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補遺 宗鏡云。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相。識以了境為自性。即復用彼為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文)。由斯兼釋別名者。以對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以釋了別境故。名為識也。
△次引證。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至)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補遺 先引文。彼經下出意。謂彼經所說。六識各依自根。各緣自境。此且說六識之不共依。及六識未轉依位中。見分所了。若餘共所依。如前傍論三所依文中說。五識皆依分別染淨根本三依。第六復依第八根本依。若餘轉依。見分所了。如上章云。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云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三三性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三)初釋三性義(二)初別釋俱非。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補遺 開蒙。問云何無記。答無愛非愛果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通釋三性(三)初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補遺 開蒙。問云何名善。答自體及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前世益今世。今世益後世。問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非善也。答唯善益現世。故是無記。
△次不善性。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音義 翻善可知。
△三無記性。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次示三性相。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音義 與無慚等十法者。謂無慚無愧。并小隨中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及根本中瞋。此十唯通不善性故。若餘貪癡慢疑惡見。與八大隨小隨中誑諂憍。通二性故。略不分攝。
△三明俱不俱(二)初師不俱(二)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音義 此師謂六識起時。三性不俱。何者。此六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謂五識生。必由第六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於境。成染成淨。若許五識一時。三性俱行。爾時五俱意識。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次通妨。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難云。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今言不俱。寧不相違。釋曰。彼云一時。乃依多念相續而起之一時。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彼此不相違。
△次師容俱(三)初正釋。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音義 率爾者。謂聞法創初遇境便起之心。此屬無記。等流者。謂念念緣境前後齊等之心。此通善染。或多。謂五識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容俱起者。率爾等流。容俱起故。謂五識緣境。若遇五塵齊現。或眼識起率爾。耳識起善等流。餘識起不善等流。或耳識起率爾。餘識起等流等。斯即五識三性俱起義。意識與五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是故六識三性。容俱起也。不同義見次文。前難唐捐者。前師云。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言違理。今言意識。雖與五俱。而性不必同。則前難於此徒設。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論(三)初引文。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音義 諸瑜伽師。正入定時。五識俱不行。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等者。意顯要須意俱耳識。領受聲已。然後出定。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言唯意無耳識者。一向在定獨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故前五與第六。為明了門。非取下。明出定耳識。定與意俱。恐有謂。耳識取聲。即便出定。非要與定相應意識俱轉。然後乃出。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必耳識領受聲已。意識爾時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第六與前五。為分別依。以心猶在定。必應二識共取此聲。方出定耳。
△次釋義。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音義 謂彼在定創發聞聲耳識。理應非善。何者。未轉依位。率爾墮心。定無記故。以五八識。極果方圓。既證轉依。雖率爾心。亦唯善性。由此下結。意云。無記耳識。既與定相應善意俱轉。由此證知。五俱意識。非定與五識善等性同。
△三重證。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次會雜集論。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補遺 難云。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此何言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能聞聲耶。釋曰。彼依在定多分而說。此約出定少時而言。故不相違。三摩呬多。此翻等引。是定名。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多分。不起五識。
△三結示。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至)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音義 偏注者。偏重專注也。如眼識偏注於善。則意識隨其偏注。而亦成善。或餘識偏注於不善或無記。則意識亦成不善及無記。是知六識三性容俱。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至)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補遺 此明果位。唯善性攝。謂佛果位中。轉異熟成無垢識。爾時無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名為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皆道諦所攝。無有不善。戲論種子。已永滅盡。無有無記。故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
△次釋後二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三)初末論設問。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次本論頌答。
頌曰此心所徧行(至)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上三句頌列六位心所總名(即心所相應門)。下一句正解受俱(即受俱門)。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初總標。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徧行等。
補遺 起信疏上二云。相應義者。謂心念法異(心謂心王。念法謂心所。王數不同。故云異也)。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若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緣淨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緣相。即所緣同)。
△次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初約三義釋。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合響 開蒙云。具此三義。名為心所。何名恒依心起。答要心為依。方得生故。問與心相應。答觸等恒與心相應。故名心所。既云與心相應。心不與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何以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問與心相應。其義有幾。答有四義。謂時同依同所緣同事同。色等望心不具此義。色非心所。問繫屬於心。答觸等看與何心生時。便屬彼心之觸等故。既云繫屬於心。心王不自繫屬於心。故心非心所。喻明如文。
△次約助事釋(二)初正釋。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畵師資作模填彩。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心所行相者。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更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如畵師資作模填彩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畵形既已。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相。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
補遺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者。瑜伽第一卷云。彼助伴者。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思。及餘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
△次引證(二)初證徧行別境(二)初證徧行。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合響 即諸心所所取別相一句。該貫上下五句。宗鏡第五十五卷云。作意一法。獨能了別眾多別相。由作意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瑜伽論。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損益俱相違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者。能取境分劑相故。謂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文)。此表心所亦緣總相者。釋諸句中。此字義也。
△次證別境。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至)定慧亦了得失等相。
△次例善等四位。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音義 徧行別境。既取境別相。由此例知。餘善染等四位心所。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次釋六位類別(二)初標列。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至)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云。五十三心所可得。謂作意等。乃至尋伺為後邊。彼於八大隨外。又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五十三。今論由別境中。已有欲解。且通善染故。沒邪欲邪勝解。只成五十一。
△次釋義(二)初明六位總名。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次辯種類差別。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補遺 瑜伽合六為五者。第一卷文中。貪恚無明慢見疑六種根惑之後。即列小中大三隨故。合根隨二類染法為一位也。四一切者。謂一切性。即善等三性。一切地。為三界九地。一切時。謂現在一切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共相應。五中徧行具四者。以通三性。徧九地。一切時起八識。皆共有故。別境唯二者。唯通三性。徧九地。而無一切時。以四境各別起故。無一切俱。以欲等不徧心故。善唯一者。謂一切地。俱通善故。三性相違。無俱一切。十一數不同時而起。故無時一切。有漏七八二識無之。故無俱一切。染四皆無者。謂不通善性。不徧地。不同時起。八識無之。不定唯一者。唯通三性。於善染等性。皆不定故。睡眠唯欲界有。尋伺不徧三界。無一切地。不同時起。無一切時。六識所專。無俱一切。
△次廣釋三受相應(二)初未轉依(二)初明六識受俱不同(二)初總標。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音義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者。以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
△次別釋(六)初明三受相。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二明三各分二。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音義 分二中。有二種二。謂身與心。并漏無漏。問無漏聖法。永盡諸苦。道滅所攝。云何亦通苦受耶。釋云。良以修無漏者。必須備歷艱辛。苦其心志。然後方得。是以苦受。由無漏而起。
補遺 清涼云。依色根生。故名身受。意識中受。從意根生。故名心受。
△三明三各分三。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補遺 分三中。有二種三。初各分三。斷分別惑相應三受。是見所斷。俱生惑相應三受。是修所斷。與無漏相應三受。是非所斷。次各通三位。謂學位三受等。非二者。謂非學非無學。即凡位。或資糧加行內外凡也。
△四三總分四。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音義 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即二無記。
△五三各分四(三)初標。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
音義 謂善心相應三受。不善及二無記亦爾。
△次釋(二)初正釋。
五識俱起任運貪癡(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音義 此中隨難別釋。有覆無記。通苦受義。謂五識俱及純苦趣中二類。任運煩惱。以不發惡業故。非是不善。是有覆無記所攝。彼皆容與苦受相應。
△次引證(二)初瑜伽。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補遺 此瑜伽第五十九卷中文。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文)。今引此通證六識中。有覆無記。通三受義。一切識身。謂前五識。即身受。意地為第六意識。即心受。謂身心二受。任運煩惱。與三受相應。
△次雜集。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至)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音義 所餘謂欲界繫不發惡業者。及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明煩惱。是二性攝。雙證二性通三受。
△三結。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音義 結意云。既通染二。善淨可知。故知三受皆通四性。
△六總分五(二)初正分五。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音義 先總標分五。以樂分喜。苦分憂故。三中下。別釋所由。先明苦樂各分義。逼悅身者。名苦名樂。由無分別。是尤重故。逼悅心者。名憂名喜。由有分別。是輕微故。有此相別。故各分二。不苦不樂不分二者。謂捨受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重輕。一味轉故。所以不分。
△次對六識(二)初適悅受。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適悅受者。領順益境。通情悅意故。謂適悅受。若與五識相應。恒名為樂。唯悅身故。意識相應。有三種別。若在欲界。及初禪二禪近分名喜。在初二禪根本。名樂名喜。在第三靜慮。若近分若根本。俱名為樂。言近分者。即未至地。謂將得根本。而未至根本地也。安靜尤重無分別者。謂修第三禪時。厭離二禪之喜。是浮動。是輕微。有分別故。修第三禪時。若至未至。皆安靜尤重。而無分別。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無分別。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有三。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二禪有三。謂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禪有三。謂少淨徧淨無量淨。俱前二為近分。第三名根本。近分者。於彼根本隣近。將得未得故。根本者。得此天根本收。廣如顯揚第二卷釋。
△次逼迫受(二)初標。
諸逼迫受。
音義 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戕害身心故。
△次釋(二)初對五識。
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音義 以逼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憂。恒名為苦。
△次對第六(二)初標。
意識俱者。
△次釋(二)初師唯憂(三)初立義。
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次引證。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音義 先明地獄。意地唯憂。異熟及異熟生。義如前釋。苦憂相續者。五識名苦。意地名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說尋伺憂俱者。謂尋伺二唯意識有。既與憂俱。故唯憂受。一分下。例餘二趣。一分者。謂一向受苦之一分也。
△三結況。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音義 結意云。彼論既言苦憂相續。又言尋伺憂俱。故知意地尤重。尚名為憂。況餘趣輕者。不名為憂乎。
△次師通二(四)初立義。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音義 謂逼迫受意識俱者。通苦憂二。若在人天。恒名為憂。傍生鬼界。名憂名苦。地獄唯苦。梵音捺落迦。此云苦器。即眾生受苦之器。亦云泥梨耶。此翻無有。謂彼獄中。無有義利故。或翻人惡。謂惡人生彼處故。
△二引證(三)初證第六俱生煩惱通三受。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音義 廣說如前者。應引前釋文云。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以此證知。意俱逼迫。容通苦受。
△次證第六俱生二見屬苦根。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音義 彼論又說。俱生身邊二見。唯有覆無記性所攝。此俱下。釋此二見相應苦受。定屬苦根。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意明。彼論所云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既與苦俱。故知意地亦通苦受。
△三證純苦趣中唯苦根(三)初引文。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合響 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建立二十二根中文。論問。生捺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謂三無漏根)所餘(謂信等五根意根男女二根)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捺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文)。論文簡略難明。須先點示。二十二根。及地獄有情。幾根定是成就。幾根定不成就。至下料簡文中。方易曉了。二十二根者。謂五色根。即眼耳鼻舌身。意根。男女二根。命根。信進念定慧五根。三無漏根。即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并苦樂憂喜捨五受根。論中言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者。即五色根為五。命根為六。苦根為七。捨根為八。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即樂喜憂三根。略出論意如此。下料簡中。二家所爭。唯在七八二根。次師據論正義。謂七八定是苦捨。以顯唯苦之旨。初師欲成唯憂之宗。自許意根憂根。為七八也。
△次釋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音義 謂彼論云。餘三不成就者。定是樂喜憂三根。不成就也。無樂可知。喜憂如下簡。言彼必成現行捨者。標定彼獄第八根。必現行捨也。
△三料簡(二)初正簡(二)初正對初師簡七八二根(二)初簡意根(二)初師難捨根立意根為第七。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合響 難意有二。初謂地獄有情。唯是不可意境。何容有捨。且彼論但云。餘三不成。豈不容捨受。定不成就。而必言樂喜憂耶。次謂彼論八現行種子之言寬。寧知彼文。唯說中容之捨受耶。容受即捨受。瑜伽中每說捨受為容受故。此初師雖難去捨根。意立憂根。以當第八。又若許第七是苦根。則唯憂之宗不成故。又自許意根。以當第七。
△次師破意根立捨根為第八。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合響 意根謂總意根。依現八識。以立其名故。宗鏡云。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後第七卷中。明二十二根出體云。意根總以八識為性。彼容六識有時無故。應定不成意根。此因初師。以意代苦故。今直破意根。是則第七仍成苦根。苦根既立。彼唯憂。宗旨自破。而捨根仍是第八。
△次簡憂根(二)初師縱許捨根為第七立憂根為第八。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合響 難意亦云。此初師意。欲還立意根。仍救唯憂之旨故。先奪難云。不應彼論。唯說捨受。即說意根成就。亦何傷理。何者。若是總意根。可如所破。葢彼論二十二根中。意根之言。通漫無別異因證成。定是總意根。何妨定成就別意根耶。次縱難云。又若彼論依捨受說。然苦根終不成就。何者。以苦根唯與前五識相應。地獄五識。既有間斷。如何有苦。是知縱成捨受。數止有七。如何說彼定成八根。故知第八定是憂根。
△次師奪破憂根為第八立苦根為第七。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合響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唯逼迫心。定說憂根為第八者。然彼地獄。劇苦逼心。忽生忽死。及悶絕時。全無分別。寧有憂根。故知唯以苦捨二根。為彼第七第八。方與瑜伽論旨相符。
△次兼簡執喜根等為第八。
有執喜根為第八者(至)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音義 先例破喜根。設執下。簡非男女二根。先牒。形謂形勢。即男女根。理亦下破。謂彼地獄形非定故。惡業所招。容無形故。彼由所造增上惡業。令五根門受苦。是以定成眼等五根。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獄中。有希望淫欲事故。
△次結示(二)初正示。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音義 承上所簡。既非意憂喜等諸根。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何者。七八二識。捨相應故。地獄七八。恒相續故。如極下例明。地獄中第七是苦根。極樂即第三禪。餘並可知。
△次通妨。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音義 妨云。餘處說。彼有等流樂。那言不成樂耶。應知下。通云。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通雜受處說。雜受處者。如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飴溫清者。在熱地獄得冷間。在寒地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是異熟果。果似前因。名等流樂。是知雜受。可言有樂。此言純苦。故不相違。何者。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三通前引教(二)初正通所引(二)初諸教。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音義 依多分說者。天等五趣。唯惡趣純苦。一分通苦根故。
△次瑜伽。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次重通教意(二)初約類。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音義 又彼意俱苦根。或是餘趣意俱憂根。同類依類。假說非實憂根。
△次舉例(二)初正例。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音義 謂彼地獄苦根。由損心故。而亦名憂。例如初二靜慮近分喜根。由益身故。而亦名樂。
△次釋妨。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音義 難云。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曰。然二近分。定無樂根。以論說。彼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者。謂眼等五根。及意命苦憂喜捨六根也。
△四總結指廣。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次明六識三受俱不俱(二)初師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音義 先正釋。五俱下立難。瑜伽下通妨。
△次師容俱。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至)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音義 先正釋。意不下通前立難意。不定與五受同者。謂意定不。與五識之受同故。由斯下。結成此上二師所解義。如三性文中。並可思凖。
△次已轉依。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次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五)初徧行別境(三)初攝前標問。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徧行觸等(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三末論釋成(二)初徧行(一)初指前已釋。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音義 指前初能變章中。廣說觸等五所相應之義。文在第三卷初。
補遺 第三卷初文中云。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正指此中宗鏡云。即四一切是所行所徧。觸等五所。是能行能徧。徧者是圓義。行者是遊履義。緣境義。但取見分。能緣四一切。不取內二分內二分但互相緣。即不能外緣一切。又若別境欲等五所。有行非徧。行是能緣。徧是所緣。即所樂等四境。以四境不能令能緣欲等所徧緣故。名有行非徧。
△次教理證成(二)初徵。
此徧行相云何應知。
△次釋(三)初略標。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補遺 此由小乘以別境五混為徧行。今大乘以教理證成。觸等是徧行。簡非欲等。
△次正釋(二)初引教(二)初釋(二)初證四種。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音義 謂彼經言三和合位。定生於觸。觸起必與受想思俱。由觸等四心。起定有故。是徧行。
△次證作意。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由此作意亦是徧行。
音義 謂彼經言根境和合。作意正起。方能生識故。心起位必有作意。餘經復言。若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顯是作意與心俱生。恒共和合故。此作意。亦是徧行。
△次結。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理。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無此隨一故必思。
音義 謂根境識三和合。定生於觸。而彼三和。必由觸有無觸心等應不和合。同觸一境故。必有觸作意引心取自所緣。無此心應不觸自境故。受令心等起歡慼捨不見有心。無此三相中之隨一故。必有受想。安自境分齊。無此心。不取境分齊相故。必有想思。令心取正因等相。不見有心。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三結證。
由此證知觸等五(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次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三)初釋別境通名。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音義 謂別境五於六位中。次初說故。簡非徧行所攝。
補遺 欲等以四境別故。名為別境。定慧二同一所觀境。有少分同故。言多分不同。
△次釋欲等別名(五)初釋欲(二)初明正義(二)初略明。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欲謂樂欲。於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其業用。
△次轉釋(三)初師約可忻釋(三)初正釋。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音義 此師以可欣釋。所樂謂唯於可欣順境。則有欲起。非餘二境。
△次釋妨(二)初難。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音義 難云。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已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次釋。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音義 釋意云。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非謂求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
△三簡示。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音義 謂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則無欲起。是故欲非徧行。
△次師約所求釋。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合響 此師以所求釋所樂。謂於可欣可厭之境。求合求離。則有欲起。非中容境。及不希求故。非徧行。
△三師約欲觀釋。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音義 此師以欲觀釋所樂。一切事欲觀等者。謂不簡境之欣厭中。容但欲觀者。則有欲起。不欲觀者。則全無欲由斯。故知欲非徧行。上來三釋。雖各應理。然淺深不同。學者當以第三解為正。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音義 餘部以別境五亦大地攝。所以有師作如是釋。謂由樂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定應有此。所以欲是徧行。復引經證欲。為諸法本故。
△次破(三)初正破。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音義 謂心等取境。由於作意。非關樂欲。是以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等故。
△次例破。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音義 若由經說。欲為諸法本。便言。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然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三通經。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音義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此通三性說。或唯善欲能發四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是為諸法。以欲為本。
△二釋解(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決定。謂非猶豫。於決定境。印可任持。而為自性他緣。不可引誘轉改。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至)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音義 謂依邪正教理。明證之力故。於所取之境。審決印持。由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起餘義。
△三簡示。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音義 謂猶豫境及非審決。全無勝解故。非徧行。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音義 謂心等取境。無拘礙者。由勝解力。故是徧行。
△次破。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音義 謂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所不被礙者即能緣心等。能作勝增上緣。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如是推求。皆非勝解。若謂由此勝解。彼根作意。方作勝緣。發起心等者。理亦不然。此應待餘有無窮失。
△三釋念(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曾習簡非未受。謂於過境明審。記憶不忘。而為自體。等持所依。是其業用。
△次轉釋。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音義 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不忘失故。定由此生。是為彼依。
△三簡示。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音義 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徧行體。境謂所受自體類境。謂所受同類。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謂心起時。必與念俱。何者由念於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次破。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音義 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故。是徧行攝者。勿可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因故。然前心等。或想取境分齊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何要定執心起必與念俱。
△四釋定(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音義 此出體用繫心所觀。令心專注不散。而為定體。智依此生。而為業用。
△次轉釋(二)初釋體用。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音義 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中。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亂。依斯智生故。是彼依。
△次釋專注。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音義 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若不爾者。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四諦。前後境別。而不定一。既唯專注一境。此位應無等持者乎故。專注言非唯一境。
△三簡示。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音義 簡意可知。
△次斥異解(二)初破徧行(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音義 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謂全無。
△次破。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音義 初句反顯其言之不誠。若定下。牒執難破。若謂定能令心和合趣境故。是徧行攝者。理則不然。三和合位。是觸作用。非定因故。若執此定。令心於自所緣。剎那不易故。是徧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時之極促。自無易義。非由定故。若言由定力故。心取所緣故。是徧行攝者。彼亦非理心取所緣。由作意力。亦非定故。
△次破即心(二)初敘。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音義 謂定體。即是心。非別有體。何者經說。三學以定為心學故。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次破。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音義 經謂。依定攝心故。名心學。令心一境故。名心一境性。非謂定體即心。作如是說。根力下。立比量顯有實體。量云。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
補遺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正道中有正定。亦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
△五釋慧(二)初明正義(三)初略明。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音義 於所觀境。簡別決擇。而為自體。斷除猶豫。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音義 謂觀得等三種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一切疑故。
△三簡示。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音義 謂於非所觀境。及愚迷暗昧心中。無決擇智。所以慧非徧行所攝。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音義 有云。於非觀境。及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無耳。例如纖細之物。為大器所受。寧知是有。然不可謂無對法句。證徧行攝。言對法者。梵言阿毗達磨。此云對法。通大小乘。此中意指小乘俱舍等論。
△次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音義 謂小乘諸部對法宗計各異。展轉相違。初無準的。汝等云何。執為定量。此明其所引。非為誠證。唯觸下。責其違經。
△三結示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音義 此總簡欲等。非徧行攝故。以信等而為同喻。立量可思。
△次現起分位(二)初師定俱起。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音義 此師釋義。意顯欲等五法。行相無違。且互相資故。五中隨起一法。定與餘四俱起。
△次師不定俱(二)初總明不定。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音義 謂此欲等起位。不定四一切中。無後二故。無後二者。謂一切時一切俱。意明此五。既非一切時。有及八識俱。故知欲等起時不定。又說下重證不俱。謂所緣境非決定俱能緣。亦非恒相應故。非定俱起。
△次別申正釋(二)初明起位(二)初別明(五)初起一。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音義 起一者。謂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昧下。明於所觀。有定無慧之義。彼加下通妨。謂有難云。觀者觀察。即簡擇義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云何說彼緣所觀境耶。通意云。謂彼愚昧之人。雖在定中有定無慧。然於加行。少有聞思之慧。今依加行時。少有慧義。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下又一釋於所觀境。多分定慧。俱有少分。有定無慧。今依多分故。說等持緣所觀境。如戲忘下。引事證知。此天即欲界所攝。或於下。明於所觀。有慧無定。
△二起二。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音義 起二者。或於所樂決定二境。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二境。起欲及念。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與定。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并慧。或於決定曾習二境。起勝解念。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定。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勝解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與定。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及慧。或於所觀一境。雙起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二。
△三起三。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音義 或起三者。謂於所樂決定曾習三境。起欲解念。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定。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慧。或於所樂所觀二境。起欲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慧。或於決定所觀二境。起解定慧。或於曾習所觀二境。起念定慧。如是合有十個三。
△四起四。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音義 起四者。或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境。起欲解念慧。或於所樂決定所觀三境。起欲解定慧。或於所樂曾習所觀三境。起欲念定慧。或於決定曾習所觀三境。起解念定慧。如是合有五個四。
△五起五。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
△次總結。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音義 此總結句數。俱起五種。總為一句。別者起一有五句。二三各有十句起。四亦五句故。合有三十一句。
△次明不起。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音義 於非所樂等四境及率爾墮心并藏識相應。如是等位五。皆不起。其類非一。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初後三識。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音義 隨位有無如前說者。謂第七識。於未轉依。唯有一慧。第八全無。若已轉依。皆具五種。第六意識。已轉未轉諸位。皆容此五俱起。諸聖教中。皆不遮故。
△次前五識(二)初師無五。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音義 此師謂前五識無別境。五釋義。如次可知。
△次師有五(二)初未轉依位容有。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音義 護法正義。謂五識容有欲等五俱。雖無下如次釋成。遮等引故。等者。先有問曰。論說。五識自性散動。何得有定故。釋云。遮等引故等。然等引等持。准清凉鈔。釋云。梵音三摩盋提。此云等持。唯局有心。而通散心。梵語三摩呬多。此翻等引。通於有心。及與無心。謂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論。主意明遮有心。及與無心。引生功德之定故。說自性散動。非遮有心。散心之定。作如是言。故知。五識容有定俱(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唯第六意識所能脩習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有)。由此下引證。眼等有慧謂聖教說六神通中。天眼天耳二通。即是二識相應之智。眼耳二識。既有慧俱。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已轉依位定有。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音義 謂自在位。如來五識。一一皆與欲等五俱最極增上。而非微劣。釋義易了。
△次諸受相應門(二)初徵。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次釋(二)初師有相應不有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音義 謂欲唯樂喜捨。三受相應。除憂苦受。餘四通喜等四受。唯除苦受。此釋即前解五識無欲等初師也。
△次師一切五受相應。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音義 初句總標欲等五受相應。論說憂根下。釋欲有憂。純受下。釋欲有苦。論說貪愛下。雙證憂苦與欲俱。苦根既下。釋勝解等四。與苦相應。通餘喜等。準前釋。由斯下結。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音義 性謂善不善等。界謂欲界色界等。學謂學無學等。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一切。是則三性。三界皆通。又第六識依轉未轉。皆不遮故。則知學等位中應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五
音釋
麤
(倉胡切音粗)。
翻
(孚艱切音幡)。
纏
(呈延切。音蟬。繞也)。
惛
(呼昏切。音昏。心不明也)。
創
(楚浪切。瘡去聲。始造也)。
潤
(儒順切。音閏。濕潤又澤也)。
呬
(虗器切。音戲)。
填
(亭年切。音田。塞也。滿也)。
慼
(七迹切。音戚。痛也)。
艱
(居顏切。音姦。難治也)。
戕
(慈良切。音牆。傷也。殘也)。
飴
(延知切。音夷)。
慼
(倉歷切。憂也)。
伺
(息利切察也)。
掉
(徒吊切。迢去聲。搖動也)。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六〔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二善位心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善謂信慚愧(至)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三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二)初總標。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次別釋(二)初釋信等(八)初釋信(二)初明正義(二)初正釋(二)初略明。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至)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音義 實德能者。即信依處。深忍樂欲。即信因果。能令心淨。即信自性。此舉因果自性。而為自體。不信。即所治煩惱。樂善。即所求順益之法。此舉所治所求。而為信用。
△次轉釋。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至)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音義 先明於實起忍。諸法實事。謂世俗諦。諸法實理。謂勝義諦。良以諸佛出世說教。雖無量門。要而言之。無出斯二。故應深信實有。隨順忍可。無所違逆。二信有下。次明於德起樂。三寶真淨德者。佛真淨德。謂離妄染常樂我淨。及四智力無畏等。法真淨德。謂無為寂滅法性真如等。僧真淨德。謂戒定嚴身。六和自備等。此之三寶。是一切有情。所欣依處。故應深信喜樂崇尚。而無厭足。三信有下。後明於能起欲。言世出世善者。世善謂五戒十善。四禪八定等。出世善謂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四攝等。能得能成者。清凉云。信己及他。今得後成。謂能得樂果。能成聖道。故應深信有力。而起希望。期必得耳。由斯下。次釋信業。不信彼心者。謂於實等不忍樂欲。穢染之心。此能對治。愛樂證修世出世善者。亦兼治彼惰依之業。
△次料簡(二)初簡自相(二)初問。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至)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音義 謂深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自性云何。
△次答。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次簡心淨(二)初問。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至)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補遺 此猶未明彼心淨言。所以者何。若淨即是心王心非心所。則此信不應名心所。此以持業釋難。若能令心淨。與慚愧何別。此以依主釋難。若謂是與心俱淨之法。與慚等何別。乃是心王俱時法故。此隣近釋難。
△次答。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至)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音義 答中。唯准依主次問。意兼後問。謂信體自澄清。亦能淨餘心心所法。今但從勝立名。故言心淨(宗鏡云。唯信是能淨。餘善等皆是所淨。故以心王為主。但言心淨。不言心所)。如水下喻。慚等下。通前慚等何別之失。謂慚等法順益義通。然各別有體。非淨為相。此淨為相故。與慚等。無相濫失。又諸下。復舉所治。顯此唯淨為相。
△次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相應(至)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音義 愛樂為相者。清涼云。是小乘上座部之計。應通下。斥云。信若愛樂為相。應非唯善。愛樂即是別境。欲應通三性。又苦集諦。是信所緣之實事。既非可愛樂法。應不緣此而起信故。有執隨順為相者。清凉釋。是大乘異師之執。應通下。斥云。應非唯善。隨順即勝解欲故。若印持決定。而隨順者。即勝解故。若愛樂希望。而隨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法無順相故。由此下結示。
△二釋慚愧(二)初正釋(二)初慚。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至)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依下次轉解。清凉云。自法者。自謂自身。於自身生尊重增上。法謂教法。於法生貴重增上。由斯二種力故。崇尚賢能。敬重善者。羞恥過惡。而不敢為。別對無慚。通則息諸惡行。
△次愧。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至)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依下次轉解。清凉云。依世間者。謂依世間他人譏毀。及自羞惡法。而不作等。名依世間。訶厭增上。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惡者而不親。拒惡業而不作。由此增上。對治無愧。息諸惡行。
△次料簡(三)初標會顯揚。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音義 謂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然皆云羞恥過惡者。乃是通相。非彼別相故。諸聖教下。會顯揚論。宗鏡云。謂彼論說羞恥過惡為二相者。是通相耳。從通假說為體。實是崇拒等。是彼別相。
△次正簡通別(二)初難破外宗執通為別。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至)復違論說十徧善心。
音義 謂若執羞恥過惡。為二別相。則此二法。皆用羞恥為體。應慚與愧。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復舉例云。非受想等。有此義故。應知。受想等五。各別有體。徧一切法。起則俱起。無有前後不相應義。以例慚愧。俱徧善心。非不相應。故不應執通相。而為別體。若待下。外救云。羞恥過惡。雖是通相。然慚待自法。愧待世間。今依自法世間。自他力異。可立二別。故牒破云。有待而成。體應非實。與教相違。復恐救云。體雖實有。但各別起。故破云。復違論說。以論云。十一善法。唯除輕安。餘十俱徧一切善心。故非別起。
△次反難內宗別相同通(二)初難別相同通(二)初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至)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音義 難意云。論家既云。崇重輕拒是彼二別相者。然則崇重。是觀善境。輕拒是觀惡境。所緣善惡境既有殊。則此二法。應不俱生。不俱別起二失。既同何乃偏執別起為非。
△次釋。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至)但徧善心所緣無別。
音義 初句直答。次句重徵。善心下釋義。
△次救通有別義(二)初救。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音義 救者意云。上言善心起時。乃至所緣無別者。豈不我說羞恥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等義耶。
△次破。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音義 自相既同者。執慚與愧。皆以羞恥。而為體故。前所設難者。指上應慚與愧。體無差別。至違論說十徧善心等文。
△三復通聖教。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至)於己損益名自他故。
音義 外宗問云。若非待自他立二別者。如何聖教說此顧自他有。故牒釋云。聖教自他。不同汝執。彼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崇重賢善。於己有益名自。輕拒暴惡。於己有損名他。汝所執者。唯一羞恥。觀待自他。而立二別。豈非假有。聖教所云崇重輕拒二性不同。即指此二。有益有損。名為自他。或以所依自法世間。名為自他。寧同汝執非實有乎。
△三釋無貪等(二)初總明。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至)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音義 根者能生義。此名三根。能生善法。最為勝故。能近對治貪瞋癡三不善故。
△次別釋(二)初釋前二(二)初別釋(二)初無貪。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音義 清凉云。有謂後有三有。異熟之果有具。謂彼惑業中。有及器世間。於此二中。不生貪著。即無貪性。別對治貪。通作眾善。是彼業用。
△次無瞋。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音義 清凉云。苦謂三苦。苦具謂一切有漏無漏。但能生苦者。謂邪見等。謗無漏故。亦能生苦。於此二中。不生瞋恚。即無瞋性。別對治瞋。通作眾善。是其業用。
△次通簡。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至)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音義 謂有疑曰。此二善根所緣有異。應不俱起。非徧善心。釋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於有等苦等皆無著無恚。觀於有等。立無貪瞋。非要緣彼而為境故。如前慚愧。觀善惡立。非緣善惡。故此二種。俱徧善心。
△次釋無癡(二)初正釋。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音義 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了知。而為自性。別對治癡。通作諸善。而為業用。
△次料簡(二)初師即慧。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至)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音義 此師簡意謂。無癡即慧為性。無別有體。何者。以集論說。此無癡報。教證智決擇而為體故。報等三智。如次即是生得聞思修三慧故(有云生得言報。教之一字釋二慧。謂聞教而思。證謂修證。即修慧)。此雖下。謂有難曰。此若即慧。別境已有。如何重說。釋云。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無癡唯善。慧通善染。如煩惱見。雖是慧攝。以唯染故。別開為二。此亦應爾。
△次師非慧(四)初正明有體。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至)無瞋癡攝非根攝故。
音義 無癡非慧。別有自性。正對愚癡。例如無貪無瞋善根攝故。各別有體。此亦應然。瑜伽論說。諸佛大悲。無瞋癡攝。不言悲是慧根攝故。無癡能攝大悲。豈即是慧。文見五十七卷中。
△三斥前解非。
若彼無癡以慧為性(至)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音義 謂若無癡即慧。是則無癡無體。大悲應如十力四無畏等。亦是慧等根攝。非無瞋癡之所攝故。又若無癡無體。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法。唯不害行捨不放逸三。是世俗。餘八皆是實有。
△三通前引論。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至)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音義 舉彼因果等者。謂聞思所生慧。即無癡因。修所生慧。即無癡果。然集論言。慧為體者。是舉彼三慧。即無癡因果。顯此無癡明解之自性耳。如以下例明。意可思凖。
△四釋成有體。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至)由此無癡不應別有。
音義 謂貪等三不善根。起惡勝故。治有通別。通即別境善慧。別即三種善根。若謂無癡即慧。不應別對愚癡。由斯無癡。亦如前二有別自性。正對無明。
△四釋勤(二)初略明。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至)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音義 善品應修。惡品應斷。於此修斷二事之中。勇悍不怯。而為自性。能治懈怠。成滿善事。而為業用。
合響 開蒙。問勤與精進。為是一耶異耶。答異。勤通三性。精進唯善。問既異。何云勤謂精進屬目為一耶。答謂屬一分是善性者。問善惡修斷。答於善品修。惡品斷。問勇悍義。答勇曰外進。悍者堅牢。勇而無怯。悍而無懼。問滿善義。答圓了善事。名為滿善。是故三根。名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問百法信後便精進。此三根後。方說精進。其意何也。答百法因依次第。唯識立依次第。故不同也。問因依者何。答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是故信後。便說勤也。問立依次第。答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理須合說。故三根後。方說精進文。
△次轉釋(二)初總表唯善。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至)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音義 勇謂勇猛。以表勝進。即簡不善。有覆無起。無勝堪能。淨凉云。勇明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使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不得名進。悍謂強悍。以表精純。即簡無覆無記。易合間雜。雖淨而不精純故。既簡一性。顯唯善攝。
△次別明差別。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至)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音義 被甲精進乃至無足精進。即論顯差別之別名也。即經下。會經別名。被甲者。從喻得名。如人入陣。先須被甲。以防弓矢。今求菩提。必先誓願。以防退失。即經所謂有勢精進是也。加行者。謂雖發心。以願隄防。故無失退。然隨所意樂。必須加行勤修。即經所謂有勤精進是也。無下等者。謂隨意樂所作善事。乃至安坐妙菩提座。修不放捨。於自疲苦。心不退屈。是名無下。於他逼惱。心不移動。是名無退。乃至菩提。於其中間進修善品。常無懈廢。是名無足。如是三句。如次即經所說有勇等三種精進也。以上疏釋。立攝論意。此五別下。重會別意。總有四別。初約行明五。一初發心行。二自分下。品行。三自分中品行。四自分上品行。五勝進行。如次對上五種精進。或初下。二約修明五。一初發心修。二長時修。三無間修。四殷重修。五無餘修。如次應知。或資下。三約位明五。一資糧位。二加行位。三通達位。四修習位。五究竟位。亦如次知。恐有問曰。前之四位。精進可知。極果究竟。何得亦用精進耶。釋曰。二乘究竟。欣大菩提。諸佛究竟。為利有情。故此位有無足精進。或二下。四約道明五。一資糧位加行道。二加行位加行道。三無間道。四解脫道。五勝進道。亦如次知。上來四重。若一一釋之。恐妨正義。故但配屬略明而已。哲者詳焉。
△五釋輕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至)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合響 開蒙云。名輕安者。離重名輕。調暢名安。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轉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麤重。得安隱故(文)。謂此下轉釋。能障定法即惛沉。所依止者即身心。
△六釋不放逸(二)初正釋(三)初略明。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至)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音義 無貪瞋癡。及勤精進。於所斷惡。防令不生。於所修善。修令增長。即不放逸自性。能治放逸。成滿善法。是此業用。
△次轉釋。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至)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音義 謂即精進等四法。能防修者。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者。明無體也。無別用者。顯無用也。
△三釋妨。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至)非根徧䇿故非此依。
音義 妨云。信慚愧等。皆能防修。何不依彼立不放逸。釋云。雖信慚等。亦有此能。比於四法。勢用微劣。非善根故。非徧䇿故。故非不放逸之所依也。
△次科簡(二)初明防修非此相用(二)初難。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音義 難意云。既有防修之名。豈不防修。即是不放逸之相用。何謂無體用耶。
△次釋。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音義 釋曰。防修不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要待不放逸。方有作用。此應待餘。有無窮過。
△次明四法有防修用(二)初難。
勤唯徧䇿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音義 謂勤唯徧䇿一切善法。根但普為諸善法依持。如何說彼四法。有防修用。意顯防修定屬不放逸之體用也。
△次釋。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至)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音義 初句反詰。若普下。以理推破。如是下。結無別體。意明。自普依持至令不忘失。竝非不放逸之用。是知防修定無別體。即四法故。
△七釋行捨(二)初正釋(二)初略明。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至)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音義 行捨者。謂此善法。即行蘊中捨。簡非受蘊所攝之捨。故名行捨。心平等者。不隨惛掉故。心正直者。離私曲故。無功用住者。住於安隱故。
△次轉釋。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至)初中後位辯捨差別。
合響 開蒙。問令心等義。答由捨令心離沉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
△次簡異。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至)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音義 問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別耶。釋云。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意明。除雜染者。屬不放逸。令心寂靜。即是行捨。是二別義。此無下釋別體。如不放逸。即四法故。
合響 開蒙。問既即四法故。何須別立。答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八釋不害(二)初明正義(二)初略明。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至)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音義 即彼無瞋。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為此不害自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而為業用。
△次轉釋。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至)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音義 先明不害。體即無瞋。然但依彼假立名耳。無瞋下。次顯差別。無瞋翻瞋。不害翻害。無瞋即慈。不害即悲。是二差別。無瞋有體。不害假立。別立者何。為顯慈悲二相別故。顯彼者何。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次斥異解(二)初敘。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至)此相云何謂不損惱。
音義 異解者曰。不害非即無瞋為體。賢善性者。不害體也。復重徵云。此賢善性。其相云何。異解云。謂不損惱。
△次破。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至)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音義 斥意云。無嗔於物不為損惱。寧得離此有不害性。
△次釋及字(二)初正釋所顯欣等(二)初正明及義。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至)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音義 頌中及言。為顯十一善法之外。餘善心所。謂根隨煩惱。合有二十六種。信等善法。已翻十一。餘十五種。不別翻者。今以及言顯之。恐有問曰。餘善心所。義既有別。云何頌中。不別立耶。釋曰。欣等善所。雖名義別。而體無異。故略不言。
△次別釋欣等(六)初欣等五。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至)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音義 欣者欣悅。謂與善欲俱起。於可欣事。而無憎恚。此以無瞋一分為體。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以無瞋一分為體。隨應正翻瞋一分為體之忿恨惱嫉四小隨故。
△二厭等三。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至)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音義 厭者厭離。謂與善慧俱起。於可厭事。不生染著。以無貪一分為體。不慳不憍。亦以無貪一分為體。隨應正翻貪一分為體之慳憍二小隨故。
補遺 中二隨正翻為慚愧。十小隨。唯害翻為不害。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
△三不覆等三。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至)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音義 不覆不誑不諂。此三竝以無貪無癡一分為體。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為體之覆誑諂三小隨故。次釋可知。然覆亦通貪一分攝。
△四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至)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音義 不慢之體。三釋俱當。隨應正翻根本慢故。
△五不疑。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至)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音義 不疑三釋。亦當於理。隨應正翻根本疑故。
補遺 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下文所謂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也。
△六不散亂等四。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至)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補遺 不散亂以正定為體。隨應正翻大隨中散亂。正見翻根本我見。正知翻大隨中不正知。此二俱以善慧為體。不忘念者。正念為體。隨應正翻大隨中失念。上來六小科文。自欣至不忘念。合有十七善法。唯欣厭二無別翻對。餘所翻者。如疏可知。斯即本頌中。及字所攝之義。
△次簡示悔等不翻。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音義 不定四法。如徧行別境。義通三性。故無別翻(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
△次料簡別立(二)初約立不立義簡(二)初問。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音義 問意云。諸染所翻善法。應有二十六種中。唯立信等十一。餘十五不立者。其意云何。
△次答(二)初約相用答。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音義 答意云。信等十一。相用各別。便別立之。餘不別者。便不爾也。故不應以此二竝責。
△次約徧勝答(二)初正釋。
又諸染法徧六識者(至)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音義 染法徧六識者。謂二中隨。及八大隨。并根本中貪瞋癡。此等徧前六識。作用勝故。翻立善法。若根本中慢疑見三。及忿等小隨九種。唯在意識。故不別立。
△次釋妨。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至)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音義 妨云。害亦唯意俱。何別立不害。故釋云。害雖亦然。數損惱故。障大悲故。為知彼過。翻立不害。失念下。又問曰。論云徧六識者。勝故翻過。失念散亂及不正知。既徧六識。何不翻彼別立善法。釋曰。此三翻入別境。即正定等。所以善中不說。
△次約染多淨少簡(二)初問。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次答。
淨勝染劣少歒多故(至)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音義 謂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能敵多。奚必相等。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三諸門分別(十)初假實門。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至)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合響 瑜伽云。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建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文)。
△二徧不徧門(二)初師立四徧七不定徧(二)初正立。
有義十一四徧善心(至)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音義 此師謂。精進三根。徧諸善心。餘七不定。推尋下。釋成七不定義。依處各別者。意謂。慚依自法。愧依世間。所依既殊。故起一時。不起第二。即不定義。餘五可知。
△次引證。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至)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次師立十徧輕安不徧(三)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至)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音義 初句總斥。推尋下別明。量云。推尋事理未決定心。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心等。若許是善。寧得無信。慚愧類異者。謂崇拒不同故。依別者。謂依自法及世間故。境同者。謂隨緣何境。皆有崇拒義故。若謂世間道。斷煩惱時。得有輕安。出世道無。則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攝故。若言無漏道時。有捨不放逸。世間道無。則此二法。應非寂靜防修。又應不伏掉舉放逸。何名世間道故。有漏下。復立比量明有。量云。有漏善心。應有捨不放逸二法。具四法故。如出世道。若執悲愍有情時。方有不害。殊不知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應有不害。違能損法。豈非徧故。
△次通論意。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至)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音義 依彼彼增者。謂決定位信增。乃至攝眾生時不害增。故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有信。乃至攝眾生時。有不害故。故彼下結責。
△三申正義(二)初總釋十一。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至)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音義 先正明十徧善心。輕安不徧。決擇下。引論證成。定地謂色無色界三昧心中。不定謂欲界散心位。
△次別簡輕安(二)初師。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至)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音義 此釋意。謂決擇分說定地增輕安者。不必根本。定前加行。亦得定地之名。何者。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若不爾者。便違論說。
△次師。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至)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音義 初正釋輕安。唯定地有。不通欲界。說一切下。次通論意。謂彼本地分言。信等十一通一切地者。彼說有尋伺等三地皆有。非九地之一切地也。有尋有伺地。即欲界及與初禪梵眾梵輔二天。無尋唯伺地。即大梵天。二禪已上乃至有頂。皆名無尋無伺地。
合響 瑜伽第四卷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
△三諸識相應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至)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音義 此十一善。未轉依位。七八俱無。已轉依位。二識皆有。第六意識。定位皆具(定位皆具者。有漏定善。無漏定善。皆具十一。有漏散善。無輕安)。非定位中。唯闕輕安。五識俱者。釋有二師。有義唯十。有義皆具。後義為當。
△四諸受相應門。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至)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音義 十善五受。相應輕安。唯除憂苦二受。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八學等相攝門。
皆學等三。
音義 此十一善。於學無學非二。此三位中。皆具有故。
補遺 皆有學所攝者。謂初二三果。及菩薩十地中之十一善也。皆無學所攝者。謂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法也。皆非學非無學所攝者。謂一切凡夫之十一法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音義 非見所斷者。意明通修所斷。及非所斷攝。瑜伽下。引證修斷。六根謂信進念定慧。及未知當知根。信則如名。進則精勤。此二既爾。餘九亦然。故通修斷。
補遺 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九根者。謂信等五。及意喜樂捨四根也。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
△十結例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三根本煩惱(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略釋通名。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合響 會玄第十七卷云。根本者。能生隨惑。名為根本(餘隨煩惱。或此等流。或此分位如枝葉故)。煩者擾也。惱者亂也。擾亂有情恒處生死。名為煩惱。根本即煩惱。煩即是惱。俱持業釋。
△次廣釋別相(六)初釋貪。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至)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有有具者。義見善位。謂由下。轉釋生苦。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合響 集論第一卷云。何故名取蘊。以取合故。名為取蘊。何等為取。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為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文)。大鈔第十八卷。引瑜伽云。貪有五種。一於內身欲欲欲貪。二於外身淫欲淫貪。三境欲境貪。四色欲色貪。五薩迦耶欲薩迦耶貪。釋曰。慈恩解。初貪有二。一云。於自內身。初起欲界微少之欲。故名欲欲。次起重貪。故名欲貪。二云。內身是自所欲之法。所以言於內身欲。於內身欲上起欲故。即能欲心。此名欲貪。則初一欲字是所欲。第二是能欲。第三欲字是結名(文)。
△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至)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苦苦具。釋義如前。謂瞋下。轉解上句。身心熱惱。釋不安隱性。起諸惡業。釋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至)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音義 清涼云。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謂於諦等生猶豫故。一切雜染者。要而言之。不出有三。所謂煩惱業生也。謂由下轉解。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忿等隨煩惱。斯即煩惱雜染。因之而起。由煩惱故。造作有漏善不善等諸業。由業習氣。能招後生五趣善不善果。此即業生。二種雜染。依之而生。故云一切雜染所依。
△四釋慢(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至)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音義 恃己所有學問伎術等能。或族姓色力富勢等。勝於他有情。令心高舉。而為自性。能障不慢善品。生一切苦。而為業用。謂若下。轉解生苦。於德有德心不謙下者。謂於三寶真淨德中。及於勝己師友有德之人。心不謙卑。競生人我。由斯輪轉生死無窮。受諸苦故。
△次別顯差別。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至)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音義 七九種者。謂七種慢九種類也。七種慢者。准瑜伽釋曰。於他下劣。謂己為勝。或復於等謂己為等。令心高舉。故名為慢。於等為勝。於勝為等。令心高舉。故名過慢。於勝為勝。令心高舉。名慢過慢。妄觀諸行。為我我所。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於其殊勝所證法中。未得謂得。令心高舉。名增上慢。於多勝中。謂己少劣。令心高舉。名卑劣慢。實無其德。謂己有德。令心高舉。故名邪慢。雜集釋意。大同於此。九種類者。雜集先標列云。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次釋曰。此九種類。從前七慢中三種中生。從三者。一慢。二過慢。三卑慢。此中初三慢類。依止見起。如次即是過慢慢卑慢也。次三慢類。初二即慢。後一即過慢也。後三慢類。亦如次即慢過慢卑慢也。廣如彼說。三品我德處生者。謂依六事而生慢也。一劣有情。二等有情。三勝有情。即是三品。四內取蘊。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妄謂功德顛倒。七中慢者。依劣等二品有情事生。過慢者。依等勝二品有情事生。慢過慢卑慢者。此二依勝品有情事生。邪及增上二慢。依顛倒起。即德處生。我慢者。妄計取蘊。為我我所。即我處生也。一切下。次明斷攝。依見起者。名見所斷。緣事生者。名修所斷。聖位下。釋成修斷。謂聖位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例餘六種。并及慢類。起亦無失。
△五釋疑(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至)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音義 謂於諸諦理。為有為無。猶豫不決。而為自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而為業用。云何障善。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次別簡體性(二)初師以慧為體。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至)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音義 此師釋意。謂疑以染慧為體。無別有性。猶豫下出意。謂慧以簡擇為體。於所觀境。猶豫簡擇者。說是疑故。毗者比義。助者輔助。末底是梵語。或云摩提。此翻云慧。般若義同。意明。比益輔助於慧者。即是疑義。助慧之法。應是慧故。故知此疑以慧而為體。
△次師別有自體。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至)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音義 先正明有體。顯非即慧。瑜伽下。引證是實。毗助下。舉例斥前。若南。此云智也。謂若疑助慧故。執慧為疑。是則識助智故。智亦應為識耶。非由下。結示有體。
△六釋惡見(二)初正釋體用。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至)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音義 顛倒推求。即是染慧。謂計以淨為穢。以有為無。以苦為樂等。招苦為業者。謂惡見者。以苦捨苦。恒於此世他世。多受苦故。
△次別示行相(二)初標。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音義 唯一染慧。別開五者。由彼業用各不同故。
△次釋(二)初正釋五見(五)初身見。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至)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合響 華嚴鈔卷十七之二。引古疏云。薩迦耶見。具足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為身見。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即是自體異名。應言自體見。大乘法師解云。僧喫爛底薩。便成移轉。以心上所變之法。故言移轉。身見依五蘊起此我見。此為依故。諸見得生。故言見趣所依為業。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合有二十句。五為我見。餘皆我所。謂相應我所(即我有色)。隨逐我所(即色屬我)。不離我所(即我在色中)。故有十五我所。此即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若歷三世。便有六十。加身即我。為六十一。我復異身。為六十二。又計常無常等。為六十二。如十藏品。論云六十五者。婆沙論云。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三我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有十三。五蘊總有六十我所見。有五我見。為六十五。此即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此等皆是分別我見(文)。
△二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至)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音義 謂即於彼薩迦耶見所執之我。心執增益。計我斷常。即是邊見。能障中道出離解脫之行。令墮偏僻繫縛為業。此通俱生分別二攝。此見下。明差別。
合響 華嚴鈔云。論中約迷前際後際為次。今依唯識。約所見分之。謂於前際。計四徧常。四一分常。及依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共四十種。常見差別。有計後際七斷滅論。此四十七。共因我見。而起邊見。有計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故六十二。此六十二。以邪見邊見二為自體。以餘二見。而為眷屬。依於身見。以為根本。此亦舉大數。次依瑜伽以釋相者。初四徧常者。謂我及世間一切皆常。但有隱顯。依上中靜慮等。起宿住通。隨念生四常論。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二能憶四十劫。三能憶八十劫。四依天眼所見。現在世。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一分常者。謂四皆一分。一者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等執。梵王是常。我等無常。故名一分。二聞梵王有如是見。大種是常。心是無常。或復翻此。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不生此者常。我生此者是無常。四有先從意憤天沒。一分同前。此天住處。住玅高層級。或三十三天。釋曰。若依瑜伽。此中即說二無因。以同計前際故。唯識。此後即明有想十六等。十六者。有四四句。一我有色。死後有想。執色為我。名我有色。取諸法說。名為有想。即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唯除非想。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遮第三也。依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第二四句云。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執色為我。體有分限。如指節等。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執非色為我。徧一切處故。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執我隨身卷舒等。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遮第三也。或依尋伺等至皆起。第三四句者。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少想。四我有無量想。一一想者。在前三無色。二種種想者。在欲界色界。除無想天。三執少色。或執無色為我想。為我所。我與彼合。名為少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四無量想者。執無量色。或執無量想色為我想。我與彼合。第四四句者。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在前三靜慮。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在地獄中。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在人欲天畜生界。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在第四禪已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無想俱非各八論者。無想八論者。有二四句。初四句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有人得定生彼。作如是計。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雙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遮第三句。等至尋伺。皆容起故。第二四句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小等。得無想定。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徧一切處。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隨身有卷舒故。第四句者。遮第三句。更無別義。等至尋伺。皆容得起。後俱非八論者。有二四句。一云。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利。作如是執。唯尋伺執。非得定也。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有情等同前。以上皆依尋伺起。非由等至。其第四句。遮第三句。更無別義。第二四句云。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句。其文易知。如是一切。皆執四無色為我。以得非想非非想。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別以一一蘊。而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故。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或一一蘊。或總為所緣故。成第三句。第四句遮第三。更無別義。七斷滅論者。一執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乃至非非想。皆云死後斷滅。後之四執。彼執彼地。為生死頂故。前四十見為常。後七見為斷。此皆見斷。名分別起(文)。
△三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至)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音義 謗因果作用實事者。無施無受。亦無祠祀。是名謗因。無有玅行惡行諸業果及異熟。是名謗果。無有玅行。亦無惡行。名謗作用。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亦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如是一切。名壞實事。廣釋如瑜伽第七空見文中。及非四見諸邪執者。謂非前後四見所攝。或謗三寶。謗方等經等。諸餘邪執。皆此邪見所攝。如增上緣。名義徧故。餘緣所不攝者。皆此緣攝。此見下。明差別。
合響 華嚴鈔云。言有計前際二無因論等者。皆因邪見起。見不正故。名之為邪。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無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無而起。如我亦應本無而起。便起執言。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因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如是二見。由無想天。及虗妄尋伺二事而起。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執我於中悉皆充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有邊。執我徧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上下及傍故。雙執有邊無邊。四由能憶壞劫斷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四不死矯亂者。先總釋名。準婆沙意。外道計天常住。名為不死。計不亂答。得生彼天。今佛呵云。汝言秘密等。即是矯亂。四種者。一恐無知。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恐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於我。彼天秘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故。三懷恐怖。而無記別。恐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四有愚戇。專修止行。而無所知。若有問我。我當反詰。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五現涅槃者。一見現在受若天若人諸五欲樂。便謂涅槃。二雖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準此。三厭尋伺故。現得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喜樂。乃至出入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計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以現樂為先。而執後樂。總名現法。此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文)。或見自在世主等者。義見初卷。或有橫計諸邪解脫者。非果計果也。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者。非因計因也。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四見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至)一切鬬諍所依為業。
音義 謂即於邊邪等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極殊勝之因。能得清淨解脫之果。名為見取。一切鬬諍。依之而起。是為業用。鬬諍者。謂彼諸見。各各互違。執取一者。餘悉非故。
△五戒禁取。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至)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音義 諸見戒禁者。謂牛狗等戒。及自拔髮眠鍼臥棘等戒。謂即於隨順諸見所持禁戒。及禁戒所依之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名戒禁取。無利勤苦。是彼業用。無利者。謂不能獲出苦義故。
△次通二取妨。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至)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音義 難曰。有餘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為戒取。義復云何。釋曰。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下。釋是影略。謂若定執餘處非影略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言是邪見攝。非二取攝。意明。單計因果。屬於邪見。因果雙計。是為二取。故知餘處。是影略耳。
△次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二)初通判十惑。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至)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音義 總別者。前五稱總。不別分故。後五為別。開差別故。六通者。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皆通俱生分別二攝。任運生者。釋通俱生。思察生者。釋分別也。疑及邪見二取。此四唯分別起。釋義可知。
△次別判邊見(二)初標。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
△次釋(二)初師俱生唯斷。
有義唯斷常見相麤(至)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音義 謂邊見通俱生者。唯斷非常。何者。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下。引證唯斷。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者。徵也。答曰謂斷見攝。云何知然。謂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於心中猶起斷怖。謂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此俱生見。寧非是斷。故禽下。復引禽獸。俱生恐怖。亦唯斷也。
△次師常亦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至)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音義 彼論謂俱生唯斷見者。依麤相說。若委細言。亦通常見。謂禽下。釋通常見。造集長時資具者。謂獸搆穴。鵲成巢等。故顯揚下。證意可知。
△二自類相應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次釋(六)初以貪為首對餘八。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至)貪於五見相應無失。
音義 初句先對瞋疑定不俱起。愛憎境不同者。釋貪瞋不並義。於境不決無染著者。釋貪疑不俱義。貪與慢見下。對餘六言。或者不定之辭。意顯亦有不相應義。所愛謂所貪。所陵謂所慢。此二所緣。或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者。謂如有一於自盛事深生染著。即恃此事。高舉於他。故云境同得相應也。貪俱五見。其義可知。
△二以瞋為首對餘七。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至)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音義 先對慢疑。所瞋下釋。瞋與慢有俱不俱二義。初猶豫下。釋瞋與疑。亦具二義。疑順違者。謂若於順事。初猶豫時。及於違事。久思不決。則無瞋起。說不相應。若於順事。久思不決。及於違事。初猶豫時。有瞋俱起。說得相應。瞋與下。次對二取。無相應義。此與下。對身邊邪三見。於有下。釋瞋與身邊二見。有俱不俱義。斷見翻此說。瞋有無者。翻上苦蘊樂蘊。亦有俱不俱義。邪見下。釋瞋與邪見。俱不俱義。謂邪見誹謗。撥無所有五逆等惡事無瞋。說不俱起。誹撥所有施戒等好事。說得相應。
△三以慢為首對餘六。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至)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音義 初以慢對疑。無相應義。慢與下。次對五見。俱起無失。然與下。重對邊見不俱。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身見執苦劣蘊。及邪見誹撥所有好事。無陵恃故。亦不相應。
△四以疑為首對五見。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五見自類不相應。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音義 非一心中有多慧者。五見皆以慧為體故。
△六以癡為首對餘九。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音義 九種定相應者。諸煩惱起。皆由迷闇諦理。方得生故。
△三諸識相應門。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至)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音義 無分別者。五識唯有自性分別。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稱量等者。等於猶豫推求。起慢等者。等於疑及五見。謂慢由稱量彼此。勝等劣起。疑由猶豫簡擇而起。五見由推求而起。五識中。無此等行相。故慢等非五識俱。
補遺 古釋云。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
△四諸受相應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次釋(二)初依實義釋(四)初貪瞋癡。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至)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音義 謂貪瞋癡不簡俱生分別。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貪會下。恐有問曰。貪境適情。那通憂苦。瞋境逆心。何有喜樂。釋意可思。
△二慢(二)初初師。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至)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音義 俱生分別。四受除苦。問曰。慢唯高舉。何得有憂。釋義如文。
△次次師。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至)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音義 先釋俱生。謂俱生慢。不唯四俱。亦通苦受。何者。純苦趣中。意地有苦。前已說故。分別下。次明分別。何分別慢非苦俱耶。謂分別慢。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及邪思察。引生分別慢故。然彼不造惡趣業者。由無分別慢等。能發起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問三塗之內。還具分別俱生不。答護法云。三塗內總無分別。而不發業。如猿猴之類。所有煩惱。皆是強盛。俱生而非分別。設造業者。但是別報。若有分別。造總報者。即永無出期。問既有分別種子。何不造總報。答闕主伴故。現行是主。種子助發是伴。問若說三塗不造業者。如何大力鬼。打舍利弗頭。便入地獄。鸚鵡鳥聞四諦法。而得生天。答此等造別報。此業有力。能助昔日總報。總報被助已。便能隨業勢。墜地昇天。又古德問。人天趣中。定總發業不。答人中北洲。不造總別二報業。以無分別相。餘三洲即發業。并此洲癡人不發業。問前言三塗無分別。如何知父母等。如茲鳥反哺。猫狗識人。知人瞋喜。答此不是分別煩惱。彼任運分別。非煩惱分別(文)。
△三疑後三見。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至)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音義 疑後三見。四俱除苦。問疑何容喜。釋曰。欲界繫疑。猶豫未來無苦等事。亦與喜相應故。問二取何憂。釋曰。二取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如投灰拔髮等事。得與憂相應故。邪見喜憂受俱。其義易知。故不釋也。
△四身邊二見(二)初初師。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至)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音義 先釋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三受俱。何非苦俱。以此二見。不與五識相應故。何非憂俱。俱生二見。唯屬有覆無記性故。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次明分別二見。四俱除苦。云何有憂。釋曰。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樂俱蘊。為我我所斷。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次次師。
有義二見苦俱生者(至)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音義 先正釋。謂俱生身邊二見。非唯喜樂捨俱。亦通苦受。何者。純受苦處。苦相應故。論說下。次證成。廣說如前者。指前第五卷釋三受中文。餘如前說者。謂分別二見相應受者。准前初解。
△次隨麤相釋(二)初惑受對論。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至)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音義 初句結前。隨麤下正明。隨麤相者。是一往明其梗槩之意。亦即隨轉理門。如文可思。
△次兼界地論。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至)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音義 謂貪癡相應樂受。於九地中。通下四地。即欲界乃至第三禪也。不通上者。以上五地。唯捨俱故。餘七俱樂。除欲界。通初二三禪。除欲界者。以此餘七。唯在意地。意地之樂。非欲界故。不言瞋者。若在欲界。瞋非樂故。上二界不行瞋故。疑與獨行癡。欲界唯憂捨。色無色界。及餘惑餘受俱起。所通界地。准思可得。
補遺 餘七俱樂者。餘七除貪瞋癡三。餘慢疑及五見七種。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之。疑及獨行無明。亦唯意相應故。欲界無苦樂受。前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不言者。前約細相說。今隨麤相。疑惑未決。安得有喜。餘上二界。餘七煩惱。與餘喜苦。如理應知。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至)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音義 初句總徵。貪瞋下。釋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俱。問此四行相麤動。何容與定俱耶。釋曰。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癡。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五見。不與慧俱。疑不審決。見即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至)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音義 先徵。瞋唯下次釋。十中瞋唯不善性攝。餘九通不善有覆無記二性。上二下。釋通二性。謂上二界所繫餘九。若俱生。若分別。恒為定力之所伏故。唯是有覆無記性攝。若欲界繫餘九。分別起者。唯不善攝。以能發起惡趣行故。若是俱生。通二性攝。發惡行者。亦不善攝。不發惡者。唯無記攝。當知下別釋。俱生二見。唯無記攝。不通不善。以定不發業故。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
△次釋(三)初三界繫屬。
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次三界現起(二)初明下不起上惑。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至)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音義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者。謂未離下染。上染不現。如生欲界。未離欲界煩惱。初禪煩惱。必不現前。乃至未離無所有處煩惱。非非想處煩惱。必不現前。要離下染。得彼初禪。乃至非非想地根本定者。彼地煩煩。容現前故。諸有漏下。釋離下染起上惑義。諸有漏道。謂凡外所修世間味禪也。即四禪八定。以無二空觀智故。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俱生細惑。由有厭下苦麤障等。六行心故。而能伏除六識中俱生麤惑也。漸次證得根本定者。謂如伏除欲界俱生麤惑。即得初禪上根本定。伏初禪乃至無所有處麤惑。即得非想上根本定。故云漸次。彼但迷事者。此六識中。俱生麤惑。任運起故。不障理故。依外門轉者。緣外五塵。而生起故。散亂麤動。正障彼定故。伏此下地俱生麤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分別。及細俱生。皆容現前。
△次明上能起下惑(二)初正釋。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至)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音義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皆容現起。生第四下。釋成起下。第四定者。謂第四禪中。無想天也。中有中者。謂有外道。於欲界中。修得無想定。有謂得阿羅漢果後。生彼天。果報既滿。將生下時。見中有身起。便誹謗言。世間無有真阿羅漢。由謗此故。墮無間獄。如經云。無聞比丘。謗阿羅漢身遭後有。即此便是生上起下分別之實事。身在下。釋起俱生。其義准思。
補遺 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邊。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次通妨。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音義 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但依多分。非無少分。不起下故。
△三三界相緣(二)初下惑緣上(二)初正釋。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至)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音義 初句總標。下惑緣上。瑜伽下引證。貪緣上地。既說下例推。瞋亦緣上。離欲地者。謂上二界也。總緣下。次明身邊慢三。得緣上地。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為我及我所。計我斷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餘五下。例餘五惑。謂貪等五。既得緣上。餘癡等五。得緣上地。其理極成(餘癡等五。謂癡疑見取戒取邪見)。
△次通妨。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至)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音義 或依別緣者。謂約唯緣自地。故說貪等不緣上地。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我所。故說身見不緣上地。又邊執見。依身見起。不見世間執他地我。而起斷常。故說邊見不緣上地。作此釋者。皆依麤相。一往而說。理實貪等得緣上地。義見前文。
△次上惑緣下(二)初正釋。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至)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音義 初句總標。上惑緣下。說生下引證。慢緣下地。總緣下釋。身邊貪三。得緣下地。總緣諸行等者。前約欲界。此言上界。謂有外道生上界者。總緣諸行。執為我及我所。而起斷常。深生染著。是故此三亦得緣下。疑後下。例餘四種。不言瞋癡者。上界不行瞋故。癡徧染故。
△次通妨。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多分或別緣說。
△八學等相攝門。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音義 先徵。次釋。非學位攝。亦非無學位攝。何者。彼二位中。唯善俱故。唯是非二所攝。以十唯染故。
△九三斷相攝門(二)初徵。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次釋(二)初簡非所斷。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次明見修斷(二)初總明。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至)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次別釋(二)初約麤相釋唯見所斷(二)初明十皆頓斷。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補遺 以真見道。總緣三界四諦。諦既頓明。迷諦之惑亦應頓斷。此以所迷對顯能迷。
△次廣明迷諦相(三)初標。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
△次釋(二)初總迷。
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至)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音義 苦集是彼因依處者。集謂煩惱種現。即是彼因。苦謂果報身心。即彼依處。滅道是彼怖畏處者。滅即斷果。道即道品。障治相違。故言是彼怖畏處。由斯十惑迷四諦理。故令有情不能知苦斷集。慕滅修道。
△次別迷(二)初總明。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
音義 二唯迷苦者。集滅道三。不起身邊二見故。二見但迷苦諦。八通迷四者。餘八皆迷四諦理故。
△次別釋(二)初二唯迷苦。
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音義 謂前云。二唯迷苦者。即是身邊二見。此二唯果處起。苦是世間果報五蘊。二見唯迷此果起故。云何知之。別空非我屬苦諦故。謂真見道位中。別修空觀。及無我觀。對治身見。及邊執見。此二觀者。唯觀苦諦境故。
△次八通迷四(二)初明十總迷苦。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至)不共無明親迷諦理。
音義 此釋苦諦。合兼身邊。故有十也。文中先明親迷有四。謂疑與身見邊見邪見。准瑜伽第五十八卷中釋云。云何迷苦有十隨眠。略五取蘊。總名為苦。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見我。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即用如是薩迦耶。以為依止。於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又諸邪見。謂無施等。乃至妙行惡行業果。及與異熟等。如是名為迷苦邪見。若有外道。於此諸見。不定信受。亦不一向。誹謗如來所立苦諦。但於苦諦。心懷猶豫。此及所餘。於苦猶豫。是迷苦疑。二取下。次明疎迷有五。謂見取。戒取。及貪恚慢。論云。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苦見取。若有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禁戒。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此戒禁取。是迷苦諦。若於如是自所起見。寶愛堅著。如此見貪。是迷苦貪。若於異分他所起見。心懷違損。是迷苦恚。若恃此見。心生高舉。是迷苦慢。相應下。次明無明具親疎二義。論云。若有無智。與此諸見及疑貪等煩惱相應。若唯於苦獨行無智。如是竝名迷苦無明。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苦見所斷。
補遺 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相應無明。與九同迷者。謂同疑三見四。親迷苦理。同二取貪恚慢五。疎迷苦理。
△次明八通迷三。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至)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音義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者(謂見取戒取。及貪恚慢。亦疎迷集滅道三諦。如前苦諦不異)。論云。云何迷集。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謗因邪見。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生者。化者及與作者。此惡因論。所有邪見等。是迷集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廣說如前。是迷集諦戒禁取。餘疑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身邊二見。如前迷苦起。此中迷集滅道。故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集諦見集所斷。云何迷滅有八隨眠。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計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乃至撥無世間真阿羅漢。所有斷德。誹謗滅諦等。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廣說如前。是迷滅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廣說如前。是迷滅諦戒禁取。所餘貪等。如前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滅諦。見滅所斷。云何迷道有八隨眠。謂撥無世間真阿羅漢。乃至廣說。此中所有誹謗一切智為首。有為無漏。當知此見。是迷道諦所起邪見。又諸外道謗道邪見。彼謂沙門喬答摩種。為諸弟子。說出離道。實非出離。由此不能盡出離故。佛所施設無我之見。及所受持禁戒隨法。是惡邪道。非正妙道。如是亦名迷道邪見。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道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禁戒。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迷道戒禁取。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諦。道理應知。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道諦。見道所斷。然瞋下。重解瞋亦親迷滅道。論云。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迷道准知。上來總別迷諦。若約總迷而言。欲界四諦。有四十品。上二界。每諦除瞋。合有七十二品。則二界都有一百十二品煩惱隨眠。若依別迷而言。欲界四諦。有三十四品(以集滅道三諦。不起身邊二見故)。上二界合有六十品。則三界共有九十四品煩惱隨眠。即經所謂八十八使見所斷者。是也。
△三結。
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補遺 上約分別惑說。故云麤相。
△次依委細釋通修所斷(二)初標後指前。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音義 此中俱生。是相應義。謂分別起貪瞋慢三。見疑相應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見字指五見。謂邪見二取。并身邊二見。疑相應者。
補遺 委細說者四字。下俱生章標文。貪瞋至隨應如彼。又復指前見道所斷之惑。謂前分別者。已如彼也。下文俱生二見。至故修所斷文字。正是委細說者。
△次釋成修斷(二)初五別迷苦諦。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至)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合響 謂若俱生身邊二見(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所起身。邊二見)。及此二見相應。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細故難斷。修道方斷。不言瞋者。以修道位中。不與二見俱起故。
△次四通迷四諦。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合響 瑜伽云。云何修道所斷諸漏。謂欲界瞋恚。三界三種貪慢無明。由彼長時修習正道。方能得斷。是故應為修道所斷(文)。餘者對上與二見相應之愛等說。謂此四惑。但別迷事起。與諦理觀智不相違故。亦修所斷。已上修道所斷。俱生細惑。欲界有六。即上所說二見愛慢無明。及迷事瞋。上二界除瞋。三界合有十六品隨眠。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隨境立名門(三)初有事無事煩惱。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至)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音義 諸煩惱皆有相分者。如初卷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而所仗質。或有或無者。如前云。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謂諸煩惱。若緣現有實境。則所仗質或有。名緣有事煩惱。若緣獨影無質。如過未及空華等境。則所仗質或無。名緣無事煩惱。
△次有漏無漏煩惱。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至)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音義 彼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唯煩惱故。而所仗質通無漏者。緣苦集。名緣有漏煩惱。道滅屬無漏故。
△三事境名境煩惱。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至)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音義 緣自地境相質相似。皆有體故。名為事境。緣道滅諦。與他地境。曾未修證。及見聞故。目為名境。意顯但有名字。而無質故。境有二十。文具顯揚。此但有六。
△十一結例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四諸隨煩惱(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隨煩惱謂忿(至)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三)初略釋通名(二)初正釋名。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合響 開蒙。問名。答隨其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問分位差別者。謂忿等十。及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清涼云。此十三法假染心所。是貪等分位差別)。是根本家差別分位。問等流性者。答謂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此之七法。雖別有體。是根本家等流性故。問此七法。既別有體。何名等流。答根本為因。此得生故。名為等流(文)。
補遺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
△次分類別。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至)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合響 開蒙。問此隨復有差別義否。答其類有三。謂大中小。問誰為小等。答謂忿等前十。名為小隨。無慚無愧二為中隨。掉等後八為大隨。問約何名小中大。答約其三義。無者名小。具一名中。三義名大。問三義者何。答一自類俱起。二徧染二性。三徧諸染心。問請總示法自類俱等。答忿等十法。各別起故。自類不俱。闕初義。唯是不善。闕第二義。徧染二性。染二性者。不善有覆。既闕有覆。故知不徧一切染心。闕第三義。此之十法三義。皆無名小。問中隨者。答無慚愧二。自類俱起。具初義。既唯不善。如小隨十。亦闕後二。前云具一。名中隨也。問大者。答掉等八法。自類俱起。具初義。通不善及有覆性。具第二義。既具二性。通染二性。便具第三徧諸染心既具三義。名之為大。結成頌曰。自類俱二性。徧一切染心。小無中有初。大隨具三義(文)。
補遺 古疏云。然忿等十。自類相望。各別而起。非不共他。中大隨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無慚愧二。自類得俱。行通忿等。唯徧不善。位局後八。但得名中。掉舉等八。自得俱生。但染皆徧。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徧故。不得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
△次廣釋別相(三)初小隨(十)初釋忿。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至)離瞋無分忿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懷下轉解。身表業者。即執持器仗。與彼鬬諍。不善業也。瑜伽論曰。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裂奮發。說名為忿。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鬬訟違諍。故名憤發。瞋一分攝。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至)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結下轉解。謂結恨者。不能容耐。恒熱惱故。亦瞋一分攝。
△三釋覆(二)初釋體用。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至)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音義 為於自所作罪。恐失利養名譽。瞞眛隱藏。是為覆體。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時必定追悔憂惱。不安隱故。
△次明分位(二)初師唯癡攝。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至)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音義 初釋唯癡分攝。何者。論唯說覆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者。由迷闇故。
△次師貪癡攝。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至)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音義 次釋貪癡各一分攝。何者。恐失利養覆自罪者。是貪義故。論據下通論意。謂論說覆唯癡分者。據麤顯說。非委細言。例如說掉是貪分攝。亦據麤顯。若委細言。徧諸染心。非但貪分。此亦應爾。
△四釋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至)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忿恨為先者。謂忿觸不饒益境。恨懷不捨。而為先導。狠戾者。謂凶狠乖戾。謂追下轉解。蛆螫者。蟲行毒也。凶鄙麤言。傷害他人。如蜂蝎之行毒。故瞋一分攝。
補遺 忿恨惱。皆瞋為體。然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解現在。忿發身業。恨專意業。惱發口業。是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至)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殉者以身循物也。謂嫉下轉解。瞋一分攝。
△六釋慳。
云何為慳躭著財法(至)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慳下轉解。貪一分攝。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至)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矯下轉解。邪命事不出五種。一詐現奇特。二自說功德。三占相吉凶。四高聲現儀。五為他說法。此五為利。皆稱邪命。此即下明分位。貪癡一分為體者。為獲利譽故。昧於諦理。矯有德故。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至)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音義 先正釋體用。謂諂下轉解。此亦下明分位。貪癡分攝。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至)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音義 體用分位。義竝如文。瞋害別相准善應說者。瞋斷物命。害損惱他。瞋障大慈。害障大悲。瞋是全體。害是少分。瞋是自體。害是他體。是二別相。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至)離貪無別憍相應故。
音義 於自盛事者。瑜伽論說。憍有七種。一無病。二少年。三長壽。四族姓。五色力。六富貴。七多聞。醉傲者。於諸尊重及以福田。心不謙敬。貪一分為體者。染著盛事。即貪義故。
△次中隨初(二)正釋(二)初無慚。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至)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音義 俱舍云。不重賢善。名為無慚。謂於諸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對法釋曰。功德謂戒定慧。有德人者。有戒定慧人。無忌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也。
△次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至)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音義 翻前善愧。義可思準。
△次通簡(三)初會通顯揚。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次正簡通別(二)初斥外家執通為別。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至)復違論說俱徧惡心。
△次示別相皆徧染心。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至)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三復會聖教。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至)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音義 已上釋義。竝翻善位慚愧中說。
△三大隨(八)初掉舉(二)初釋體用。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至)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音義 能障行捨等者。行捨令心於境靜住。此令心等於境不寂。是故能障。奢摩他。此云止息妄體真心不易解。即是止義。此令心等。不寂靜故。息妄義無。故亦障之。
△次明等流(三)初師貪分攝。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至)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音義 初釋掉舉。唯貪分位。無別有體。何者以論說。為貪分攝故。追憶往昔所貪樂事。得有此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至)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音義 先斥前解。非唯貪攝以論說此徧染心故。謂彼論說掉徧染心。若執唯貪。則不徧瞋癡等。寧不違論。又掉下次申己釋是共相攝意。謂掉舉以不寂靜為體。不寂靜者。是諸煩惱共相以諸煩惱。皆有不寂靜義故。掉舉離此不寂靜。無別相故。故知掉舉是諸煩惱。共相攝耳。雖依下次通妨難云。既共相攝論何說此而為貪分。釋意可知。
△三師等流性(五)初正立有性。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如不信等。
音義 量云。掉舉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徧染心故如不信等。
△二斥初師非。
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音義 由初解云。論說貪分故無別體。此斥云。非說他分等。
△三釋世俗妨。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音義 妨云。論說掉舉是世俗有。今言有性。豈符彼論。釋云。論說世俗有者。是隨他貪相說。例如睡眠。雖實有體。隨他無明相說。而論亦言世俗有故。此亦應爾。故不相違。
△四正立別相。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音義 謂囂浮躁動是掉舉相。由囂動故。能令俱生心等法。不寂靜故。稱掉舉。
△五斥次師非。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至)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音義 斥意云。既別障止。必有別相。不應以共。而為此別。
△二惛沉(二)初釋體用。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至)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
音義 令心於境無堪任者。謂若惛沉現在前時。心無所堪。不能明了色等境故。能障輕安等者。輕安令心遠離麤重有勝堪能此則反是。故能障之。毗鉢舍那此云觀。於諸境相。明了緣生。即是觀義。此令心等無堪任故。明了義無。
△次明等流(三)初師癡分攝。
有義惛沉癡一分攝(至)惛昧沉重是癡相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至)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音義 初句斥前非但癡攝。謂無下次申己釋。是共相攝。雖依下次通妨。
△三師等流性(五)初正立有性。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至)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音義 雖名癡分而是等流者。謂論雖云是癡分攝。然是癡之等流。非彼分位。故別有體。比量可知。
△二通世俗妨。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音義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他相即癡)。
△三正立別相。
惛沉別相謂即懵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音義 懵目不明也。由懵重不明故。令俱生心等法無堪任。故名惛沉。
△四斥次師非。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至)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音義 斥云既別障觀。必有別體。不應以共。而為此別。
△五與癡辯異。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至)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音義 癡相迷闇。正障無癡。惛沉懵重。正障輕安。是二別相。
△三不信(二)初釋體用。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至)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次明等流(三)初翻信顯相。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
音義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者。謂於實事理中。不深忍真淨德中。不深樂世出世善。不希望。
△次正立別相。
然諸染法各有別相(至)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三簡不忍等。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至)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音義 謂由心穢故。於實等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此簡不忍樂欲。非不信體也。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此簡邪欲勝解。非不信體。
△四懈怠(二)初正明。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至)謂懈怠者增長染故。
音義 謂善法不勤修。惡法不勤斷。是懈怠性能障善品精進。增長染法。是為業用。
△次簡異。
於諸染事而䇿勤者(至)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音義 無記事有四種。謂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及異熟。謂於此等無記事中。䇿錄勤行。是欲勝解所攝。無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是欲勝解。非淨故無信。非染故無不信。此亦例爾。
△五放逸(二)初釋體用。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至)增惡損善所依為業。
音義 染品不能防淨品不能修肆縱流蕩。是放逸。性障不放逸。增長惡行。損減善法。所依為用。
△次明分位(三)初正立。
謂由懈怠及貪瞋癡(至)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音義 謂放逸依四法立。無別有體。
△次釋妨。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至)障三善根徧䇿法故。
音義 妨云慢疑等法。皆不防修。何不依彼。而立放逸。
△三指同不放逸。
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音義 翻前善品不放逸中。豈不防修。是此相用等文。
△六失念(二)初釋體用。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至)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次明分位。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至)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音義 明分位中。釋有三師。初解念攝。次解癡攝。後解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下。出二俱所以。論復說此徧染心故者。若唯念一分為體者。則不徧諸染心。非一切煩惱。皆緣曾習境故。若唯癡一分為體者。是癡不徧癡。又與癡俱煩惱。亦不徧故。須具二分。方乃徧諸染心。
△七散亂(二)初釋體用。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至)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次明分位(三)初師癡分攝。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一分故。
△次師等分攝。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至)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音義 先立義明貪等三。俱一分攝。說癡下通妨。謂貪下釋成。
△三師等流性(四)初正立有體。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至)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二正立別相。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
音義 躁擾。謂不寧靜。即散亂體。能令俱生心等法。皆流蕩故。稱散亂。
△三斥前師非。
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音義 三摩地。謂正定既別障定非三共相。
△四對掉舉簡(二)初約作用簡(二)初問。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音義 問者意謂。掉以囂動為相。散以躁擾為相。其二作用。復有何別。
△次答。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至)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音義 易解者。易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謂掉令心念念轉易。散令所緣剎那不專。是謂此二別用。問一剎那心。當生即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寧有易解易緣之義耶。釋意可思。
△次約徧染簡(二)初問。
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令念念易解易緣。
音義 問意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今解緣易。是則染心。常應念念易緣。方顯此二徧。諸染心。或有染心。不易之時。此應不徧。
△次答。
或由念等力所制伏(至)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音義 答意云。染心起時。由此二故。理實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伏者暫住義故。俱偏染念等者等於定也。
△八不正知(二)初釋體用。
云何不正知於所境觀(至)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次明分位。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至)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音義 釋有三師。初唯慧攝。次唯癡攝。後解俱攝。前影略故。徧染心故。
△三釋與并及言(三)初顯隨煩惱非唯二十。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至)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音義 雜事等說者。瑜伽第五十八卷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嘆憂苦隨煩惱等。及攝事分。廣所分別。如是一切諸隨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隨其所應相攝應知(文)。此即多種隨煩惱也。隨煩惱名亦攝煩惱。以隨煩惱。是前根本等流性故。故等流名通。分位名局。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可名隨。不名根本。以餘染法。非前根本攝故。有多種故。攝根本故。攝餘染故。非唯二十。華嚴鈔第十三卷之四。引雜集論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是煩惱。釋曰。非煩惱者。所謂忿等但隨大惑名隨煩惱。而非根本。名非煩惱。而貪瞋癡名隨煩惱者。心法由此隨煩惱故。隨煩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污。釋曰。論意云。一切煩惱根本隨惑隨逐眾生令心心所。隨順染污。故皆名隨。是以疏云。隨他生故。他即眾生。由惑隨生。故生惑隨正是經意。謂諸行人心隨貪等(文)。是諸煩惱名局。隨煩惱名通。故非唯二十也。
△次簡頌所說唯有二十。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
音義 非煩惱者。簡去隨煩惱中。根本煩惱。即貪等唯染。簡去通三性隨煩惱。即尋伺等唯麤。簡去通細隨煩惱。即愁嘆等。頌中唯取染麤之隨煩惱。故唯二十。
△三結示餘染皆此所攝。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至)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合響 謂此二十隨煩惱之餘染法。或是此分位。或是此等流。皆此隨煩惱所攝。其餘染法中。或分位性。或等流性。應隨其類之差別。以理準知。
△次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至)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音義 忿等小十。及大隨中。放逸失念不正知。定是假有。唯瞋貪等分位立故。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定實。前引教理。已極成故。掉等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應知。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音義 隨二。謂俱生分別。
△三自類相應門(三)初小隨。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至)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音義 謂二十之中小十自類定不俱起。以各為主。相麤猛故。
△次中隨。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
音義 無慚無愧。唯於一切不善心。俱與小大隨皆得俱起。不徧有覆。故言隨應。以大八一分。通不善性者。中二與之俱起故。
△三大隨(二)初正釋。
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音義 不信等八。若不善心。俱小七中二。若不善有覆二性。俱誑諂憍小三。皆容俱起。論說八大徧染心故。
△次通妨。
有處說六徧染心者(至)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音義 瑜伽論說。六徧染者。彼論意云。惛掉增盛時。互不容俱故。於八中。除惛掉二也。集論但說五徧染者。彼論意云。惛掉等五解通二性。違唯善法故。於八中。除失念散亂不正知也。
補遺 失念不正知二法若癡一分攝者。徧染心念慧一分攝者。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說不徧也。
△四諸識相應門。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至)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音義 藏識無覆故。全無末那。唯有大八。第六全具。五識唯大中。
補遺 取捨差別。如上應知者。如上說五徧六徧不同。
△五諸受相應門(二)初依實義釋。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至)如煩惱說實義如是。
音義 由斯者。承上第六前五中大俱義顯此二隨五受容俱小十俱受有二解。初解謂。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次解謂。忿等七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受俱下。舉前例釋。由前云。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此忿等七。即前瞋等分位故。亦應與苦俱。是知二十。多通五受(據文云中。大五受相應諂誑憍五受俱起忿等七四俱除苦。是則二十中。十三煩惱。五受相應故。註云多通者多分通五受也)故復例前以顯初家釋義。猶未盡也。
△次隨麤相釋。
若隨麤相忿恨惱嫉(至)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音義 謂忿等五小憂捨二受。俱覆慳二小。喜捨二受。俱諂誑憍三樂喜捨俱中大。俱受如前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至)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音義 先總明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忿等欲等不相違故。染念下。從難別。釋染念謂失念。染慧謂不正知。且有問曰。忿等二十。既皆容與別境五俱。然二十中。有失念不正知。此二亦念慧一分攝。豈有念慧。復與念慧俱耶。釋曰。此二癡分攝者。得與念慧俱故。復有問曰。念緣曾習。忿緣現前。寧得亦俱故。釋曰。念亦緣現等。類境者。謂有現境。類似曾習境故。復又問曰。定亂相違。何容俱起故。釋云染定等(云云)。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至)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音義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十麤動。彼見疑二種。審且細故。忿恨惱嫉。害此五容慢癡俱。是瞋分故。所蔑所憎境可同故。癡徧染故。非貪恚竝者。愛憎二境。必不同故。瞋更不與瞋俱起故。慳與癡慢容俱起者。是貪分故。癡徧染故。所染所恃境可同故非貪瞋。竝者貪非貪俱愛憎境別故。憍唯癡俱非貪恚慢。是貪分故。非貪瞋。竝與慢解別故。不與慢俱言解別者。謂憍於自盛事。染著醉傲為性。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是知憍唯在自慢。對他說。故云。解別覆誑諂三貪癡慢。俱是貪癡分故。意謂。此三貪分攝者。不與癡違。癡分攝者。不與貪慢違耳。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音義 忿等七。小及中隨二。唯不善性。諂誑憍三。與八大隨。解通二性(諂誑憍。若與中二俱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攝現緣門(三)初三界繫屬。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音義 小七中二。唯欲界有。諂誑。通欲界色界初禪。憍及大八。竝通三界。
△次三界現起。
身在下地容起上十(至)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音義 先明下起上惑。有十一種。謂諂誑憍及大八隨躭定。於他起憍誑諂者。如生喜樂地等異生得初靜慮等。自謂淨妙深生耽著故。於上地有情而起憍等。此即下地起上。小三大八徧染義可知。若生下。次明上起下惑。後十謂中大隨也。邪見俱者。謂生第四定中。有身謗解脫者。容與後十。而俱起故。愛俱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者。容與後八相應起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者。此非正潤生。及正謗滅故。正潤謂俱生愛。謗滅謂邪見。
△三三界相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至)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音義 先明中大下惑緣上上緣貪者。如前云。求上地生味。上定者。即上緣貪大八徧染容與此貪相應起故。言等者。等於瞋等。前云。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者。即上緣瞋中。大二隨容。與此瞋相應起故。小十二解。一云下不緣上一云嫉等亦得緣上於上地法生憎嫉。故大八下次明上地緣下。謂大八及諂誑。生在上者。得緣下地下緣慢等。相應起者。如前云。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者。得與大八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謟誑者。成實論云。經說梵王捉一比丘手。牽令出眾。謂言。比丘我亦不知四大。何處無餘盡滅。即是梵王以謟曲。心。誑釋子也。憍不緣下者。彼下地法。非上地有情所恃。自盛事故。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音義 皆非學無學攝者。意顯唯通非二位故。此但下釋意可知。
△十一三斷相攝門(二)初判後十。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至)親疎等皆如煩惱說。
音義 先明後十。謂中大二隨。唯通見修二斷。非非所斷。見所斷下。釋通見斷。後十迷諦。親疎總別之義。謂見所斷後十。若與總迷四諦。煩惱相應起者則總迷四諦。與別迷四諦煩惱。或親或疎相應起者。則別親疎。迷於四諦。故曰隨應。如煩惱說四部者四諦部分也。
△次判前十。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至)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音義 次明小十。有二解一。云唯修所斷。一云通見修斷。依二煩惱勢力起者。釋通二斷。緣他見等生忿等者。釋通見斷。見所斷下。謂見斷。前十隨所應。緣貪瞋癡慢。總別惑說故。皆通四諦部分。釋總別迷諦義。如後十隨煩惱說。此中下。釋迷諦親疎有二解。一云唯疎。一云嫉等亦親。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至)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音義 謂忿等十但名緣有事。定有本質。方得起故。若緣有漏無漏事境名境。隨其所應。如煩惱說。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六
音釋
確
(乞約切音却)。
悍
(侯幹切音翰)。
隄
(都黎切音低)。
掉
(徒吊切音弔)。
戇
(直降切音撞)。
鍼
(諸深切音斟)。
哺
(蒲故切。音步。食在口也)。
矯
(吉了。切。驕上聲。又詐也)。
恚
(胡貴切。音惠。怒恨也)。
惛
(呼昆切。音婚心不明也)。
耽
(都含。切音丹。耳大而垂也)。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七〔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不定心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釋不定通名。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至)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音義 此四通名不定者。謂信等唯善。貪等忿等唯染。此於善染二皆不定。觸等徧心。欲等徧地。此於心地。二皆不定。是故立不定名。
補遺 不定二字標位。總名下。列四種心所。一悔二眠。三尋。四伺。二各二釋不定義。此中有二意一。釋名。謂悔眠為一。尋伺為一。是為二。又悔與眠是二。尋與伺是二。是前二中。復分為二。二釋義。謂悔與眠。各具善染二義。是二各二。尋伺亦然。
△次釋悔等別名(二)初悔眠(二)初別釋行相(二)初惡作。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至)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音義 怪己昔作為非後乃追悔是惡作體能障奢摩他。而為業用。以惡作者。掉必俱故(瑜伽論五葢文中云掉舉惡作總為一葢)。此即於果假立因名者。謂惡作是因名。追悔即果。稱於追悔位。名為惡作。即是於果。假立因名。何者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此名已作。名惡作也。悔先下明先不作亦惡作攝。應作不作(瑜伽論云。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是我惡其所作故。此通三性者。五蘊論曰。此有二位。謂善不善。於二位中。復各有二。若善位中。先不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亦是善。若先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即是善。若不善位。先不作惡。後起悔心。彼因不善。悔亦不善。若先作善。後起悔心。彼因是善。悔是不善。無記可知。故通三性。
合響 開蒙問。頌單言悔。長行屬云。悔謂惡作。莫悔與惡作。是一法耶。答惡作是因。悔是其體。以體即因故。論屬云。悔謂惡作也。問體之與因。是別之理。答惡作是因。悔體是果。問何以故知。答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此是別理也。問恁麼。則因果既別。何敢即之。答謂百法門下。列云惡作。今頌云悔論屬意云。此頌悔者。即是百法門下惡作。非謂即之令成一法也(文)。
△次睡眠。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至)如餘葢纏心相應故。
音義 能令身不自在。心極闇昧。略緣境界為性。障觀為業。謂睡下轉解心極闇劣一門轉者。闇劣釋昧一門釋略謂意識緣境通乎內外今此位中。唯向內門。略外門故。昧簡下。明有體用定位。惺惺寤時周悉。今言昧略簡別二時。即以昧略顯此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者。謂五無心位中。極重睡眠。雖無此體。而由此似此故。假說此名。如餘葢纏下。例明有體葢。即五葢謂貪欲等。纏即八纏十纏。謂無慚等。竝具瑜伽論第八卷量云。睡眠有法。昧略為性。非無體用。宗因云心相應故。如餘葢纏。
合響 義天鈔云。昧簡在定者。此睡眠位。雖然專注一類。微細之境。與定不同。定意識取境明了。此乃闇昧。略別寤時者。彼覺寤時。心極明利。具能緣六塵之境。則寤時。心心所緣境寬廣。此睡眠心心所。不明利故。唯緣一法塵境。取境少故。名為略也。華嚴鈔十七之一釋曰。謂睡眠位下。釋上不自在言。謂令身不自在坐。亦睡眠他搖動時。亦不覺故。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能明利詳審故也。意識亦行。即是論中。一門轉故。顯五識不行定心一境略。而不昧故。云昧揀在定寤廣緣境。不得稱略故。云略別寤時故。眠有二。顯有別體。必依於心。而五無心一。熟眠者。假立為眠。非實眠也。眠必與心而相應故如餘葢等(文)。
△次通簡體性(四)初師唯癡分攝。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二師癡無癡攝。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至)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音義 先斥前解。不應唯染通善性故。應說下次申己釋。謂染二以癡為體。淨二以無癡為體。論依下次。通論意。
△三師思慧想攝。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音義 先斥前解。此通無記。不唯善染。以無記。睡眠非癡。無癡二所攝故。應說下。次申己釋。悔思慧攝。眠思想攝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下。次通論意。
△四師各別有體。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至)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音義 先斥前解。非思慧思想為體。纏即彼性故。纏義云何。雜集論云。數數增盛。纏繞身心。名曰纏故。應說下。正申有體。即悔眠二纏。與餘五位行相別故。隨癡下。次通論意隨他相說名世俗。有非無別體。
△次尋伺(二)初釋體用。
尋謂尋求令心怱遽(至)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音義 尋能令心忽務急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則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意言境者。此二唯意識俱。意識取境。多依名言故。言麤細轉者。准五蘊論釋云。尋云麤者。謂尋求瓶衣車乘等之麤相故。伺云細者。謂於瓶衣等分別細相成不成等。差別義故。此一俱以安不安住等為業者。古疏釋云。身心若安。尋伺二種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又云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慧名不安。急而麤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為業。
△次明分位。
竝用思慧一分為體(至)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音義 於意言境不深推度等義類別者。瑜伽論曰。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故知。竝用思慧為體。
合響 開蒙問。尋伺二為假為實。答竝用思慧一分為體。問爭知竝用。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問何理如此。答思者徐而細故。慧者急而麤故。問若如是者。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何云竝用。答通照大師釋有兼有正。若正用思。急慧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徐思隨慧。亦令不安。若如是說。不違竝用(文)。
△三釋二各二言(二)初標。
二各二者。
△次釋(三)初師尋伺各二。
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音義 謂尋伺。是二各有染淨二類差別。名二各二。
△次師二種各二。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至)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音義 先斥前非。不唯尋伺。各有染淨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下。次申己釋。應說如前染位心所有根隨二性。此根隨二。各有不善。及有覆無記二類。或復各有纏及隨眠。纏謂現行。眠謂種子。此亦應爾尋伺是一。悔眠是一。此二各有染淨。或復各有現行種子。名二各二。
△三師顯不定義。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音義 先斥前不唯一二。不定四後有此言故。若唯一二。則各二言不能徧及此四種故。應言下。次申正先釋二字之義。應言頌中二者。顯二種二。悔眠一種二也。尋伺一種二也。此二二種種類別者。謂悔與眠別。尋與伺別故。一二下結示。此各下。釋各二之義。謂此二種二。各有一類。謂染不染不同信等。唯是善故。非如貪等。唯是染故。或唯簡隨煩惱之染。故說各二言。以瑜伽亦說。此四為隨煩惱故。為顯下結示。謂頌中為顯此四。於三性不定故。說二各二也。
△次諸門分別(十三)初假實門。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至)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音義 四中尋伺。定假悔眠二說。一云亦假。一云是實。後義為正。世俗下。通論意。又如下。次例明竝如文。量云。悔眠是實。物有世俗。有言隨他相說故。喻如內種。
△二自類相應門。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至)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音義 先以尋伺相對。謂四中尋伺二法。定不相應。麤細異故。謂有難云。尋伺既不俱起。若在欲界及與初靜慮。除靜慮中間。唯有伺起。尋不現時。豈不濫同。靜慮中間無尋唯伺地耶。釋曰。依於尋伺。有染不染。立三地別。謂若尋伺俱未離染。名有尋有伺地。若尋離染伺未離染名無尋唯伺地。若尋與伺。二俱離染。名無尋無伺地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濫同雜亂之失。俱與下。次以尋伺對悔眠。謂悔時眠時。得有尋伺。前二下。次以悔眠相對謂正睡眠中。亦得有悔故。皆相應。
△三諸識相應門(二)初簡不與七八俱。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
音義 義如前說者。即前釋第八文中簡云。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釋第七文中簡。云惡作追悔先所造業等(云云)。
△次明唯與第六俱(二)初悔眠。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音義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以悔眠。非是前五相應法故。謂前五任運。緣現在境。不與悔相應眠時。五識不行。不與眠相應。
△次尋伺(二)初師亦五識俱。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至)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音義 此明尋伺二法。亦通前五。以論說五有尋伺故。七分別者。謂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義如瑜伽初卷中釋。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者。此師意明瑜伽。既云尋伺。即七分別。七中任運。即雜集所謂任運。故知尋伺。亦五識俱。
合響 華嚴鈔十七之一云。任運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有相分別者。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相故。無相分別者。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污。或時不染污。種種分別故。瑜伽云。尋求分別者。謂於諸法觀察尋求所起分別。伺察分別者。謂於己所尋求。己所觀察伺察安立起分別故。染污分別者。謂於過去顧戀俱行。於未來希求俱行。於現在執著俱行。所有分別。若欲分別。若恚分別。若害分別。或隨與一煩惱。隨煩惱相應所起分別。不染污分別者。若善無記。謂出離分別。無恚分別。不害分別。或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或威儀路。工巧處。諸變化所有分別(文)。
△次師唯意識俱(四)初引論釋成。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至)曾不說與苦樂俱故。
音義 謂尋伺二。唯意識俱。論說尋等皆是意識。不共餘識法故。又言憂喜受。俱非苦樂故。若五識中。有尋伺者。彼論應言。苦樂俱故。
△二釋通妨難。
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至)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音義 先有難云。尋伺亦有苦樂受俱。但彼論文。略而不說。例如捨受。定有亦不言故。釋曰捨受徧故可不待說。苦樂非徧。何緣不說。復有難言。五識有苦樂。尋伺唯憂喜。由斯尋伺。非五識俱。然前云於初靜慮。有意地樂。純受苦處。有意地苦(此中引苦樂二受。以證尋伺。不與五識相應)。此二處中。既有苦樂。豈無有尋伺俱耶。釋曰。雖初靜慮有意地樂。不離喜故。總名為喜。純苦處中。有意地苦。似餘憂故。總說為憂。是故此二。不違意識。
△三復明非五。
又說尋伺以名身等(至)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音義 謂瑜伽說尋伺所緣(此以所緣之境。證尋伺不與五識相應)。唯是名句文身。所詮之義(名句文身為所緣。是比量境。五識是現量境)緣名等義。唯第六識。非五識身。故知尋伺唯意識俱。
△四通前引論。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至)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音義 初通瑜伽先牒。顯多下出意。彼論意。顯尋伺起時。多分由彼率爾五識而起故。說五識有尋伺。非說與彼五識相應。作如是說。雜集下雙通二論先牒。彼與下次通。謂彼雜集所言。與瑜伽異。異義云何彼雜集言任運分別。即是五識。以五識身。亦有自性分別義故。瑜伽所說。七種分別。是五識俱意識相應。尋伺以尋伺。具有七分別故。故彼下結斥。
△四諸受相應門。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至)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音義 先初解惡作憂俱慼行轉故。亦與捨俱。通無記故。睡眠憂喜捨三受俱。以行相通。歡通慼及中容故。尋伺四俱除苦。云何樂俱。初靜慮中意有樂故。有義下次次解以純苦趣中意地有苦故。於四中各加苦受。
△五別境相應門。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音義 此四彼五。皆容互俱。以欲等悔等。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六信等相應門。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至)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音義 謂悔眠二。但與信等十善容俱。善性攝者。有信等故。除輕安者。悔眠二種。唯在欲界。欲界無有輕安法故。尋伺二種。容十一俱。初禪尋伺輕安俱故。
△七煩惱相應門。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至)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音義 悔但癡俱。先作後悔。由無智故。不與餘九俱者。悔行相麤。貪等細故。眠與尋伺三法。十煩惱俱。此三彼十。不相違故。
△八隨惑相應門。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至)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音義 悔與中大容俱者。以不善攝者。容與二隨相應起故。非忿等十俱者。以忿等各別為主。不與餘相應故。睡眠尋伺三法二十。容俱以眠等三法中。染性攝者容起彼二十故。
△九三性相攝門(二)初總明通三性。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音義 恐有問曰二通無記。其義易知。云何悔亦通無記耶。釋曰。亦有追悔無記業故。
△次別明通善等(二)初通善性。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至)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音義 釋有二師。初解謂悔眠二種。唯生得善攝。非加行善。以悔麤鄙眠昧略故。加行細審。及明了故尋伺二種。通生得善。亦通加行善攝。何者於聞思修。所成善法。得有尋伺俱故。次釋謂悔眠。亦通加行。以聞思位中。容有善悔及眠息故。雜集釋此二善義。云何等生得善。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何等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善故。
△次通無記(二)初二無記。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
音義 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此二性者。後三皆通惡作一種。唯通無覆。非染無記。何者此行相麤。彼細審故。
△次四無記。
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至)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音義 四無記者。孤山機要云。無記有四種。一異熟。謂三界五道果報五蘊等。二威儀。謂行住坐臥等。三工巧。謂彩畵雕鏤等。四變化。謂改易形質無而歘有等悔於四無記中。唯通威儀路。及工巧處。二無記也。行相麤猛非定果者。簡非異熟變化二無記。此非定引故除後變化非業感故。除初異熟。睡眠通三。唯除第四。何除第四。非定引生故。云何有初異熟生無記心。亦得眠故。尋伺通三。唯除初一。云何除初。彼異熟心行相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十界繫現緣門(三)初三界繫屬。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至)餘界地法皆玅靜故。
音義 餘界地。法皆玅靜故者。謂二禪已上七地所有身心皆玅寂靜尋伺麤動所以不徧。
△次三界現起。
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音義 謂生上地悔眠二法。必不現起。以此二法。唯在欲界有故。尋伺二法。通於欲界及初禪故。得上下互現。
△三三界相緣。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至)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音義 謂尋伺二下。能緣上上。亦緣下悔眠二解。一云下不緣上。一云亦能緣上邪見悔修定者。謂如有人。於欲界中。修得上定。忽遇邪師無因果說。彼人聞已。悔所修定。斯即下地起上悔也。夢能普緣所更事者。如有異生。從上界沒。生人中者。彼人或在夢中。普緣上界所更事故。此即眠能緣上境也。
△十一學等相攝門。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至)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音義 悔非無學位攝。此唯在欲。於不還位。離欲界惑。已捨此故。修三皆通三位求解脫下。釋通二位。謂三乘有學及無學位。所有有為善法通。二位故。意顯此三善性攝者。亦有為數。是故此三通斯二位。非二位攝。其義易知故。不重解。
補遺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便無悔故。非無學凡夫睡眠尋伺。非學非無學攝。初二三果者。即是學攝。四果及大乘八地以上菩薩。睡眠尋伺。是無學攝。以其雖是有為。皆唯善故。
△十一三斷相攝門(二)初正明四種通三斷。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至)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音義 亦邪見等。釋通二斷邪見引生者屬見斷故等者等於有漏善力起者。即修斷故。非無下。簡眠悔不通非所斷。眠非非所斷者。非無漏道。所引生故。悔非非所斷者。此非如憂深求解脫故。理實憂亦非非所斷。意謂求解脫之憂。尚非非所斷。何況悔耶。若於見修斷。後更有睡眠。名非所斷。如薩遮尼乾經說。阿羅漢眠。乃至佛亦有眠。即非所斷眠也。尋伺下釋後二。彼謂無漏道尋伺。雖非無漏道。而能引彼無漏道者。即修所斷從無漏引生者。即非所斷。見斷可知。
△次別以尋伺對五法(二)初師唯分別攝。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至)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音義 五法者。入楞伽云。一名。二相。三分別。四正智。五如如。謂非所斷尋伺二者。唯第三分別攝耳。
△次師亦正智攝(三)初正釋。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至)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音義 亦正智攝者。謂見修所斷二者。可言唯分別攝。非所斷者。亦通正智。何者八聖道中。正思惟是無漏故。謂即是無漏後得智。思能令心尋伺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菩薩說法。是後得智。意明尋伺。既以思為體。且是言說因。是故亦通正智所攝。
△次轉解。
未究竟位於藥病等(至)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音義 藥謂法門。病謂心行。謂菩薩在於未究竟位中。未能徧知一切法門。及眾生種種心行。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推求藥病。然後隨宜為機說法。非如佛地。不假功用。而說法耳。故此下。結通無漏。
△三通論。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至)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十三結例餘門。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合響 如理應思者。例前有事無事有漏無漏事境。名境等。思之。
△次總示二諦(二)初略問答定即離。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至)分位差別設爾何失。
音義 先問。設爾下答。設令即離。便有何失。
△次廣問答顯二諦(二)初難即離(二)初標失。
二俱有過。
△次釋成(二)初明離心之過。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至)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合響 心遠獨行者。攝論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於窟。調其難調心。是名真梵志。宗鏡第五十九卷。引百法釋云。如來於意根處。說遠行及獨行也。隨無明意識。徧緣一切境也。故名遠行。又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實主宰。名獨行。無身者。即心無形質故。寐於窟者。即依附諸根。潛轉身內。名為寐於窟也。寐者藏也。即心之所蘊在身中。此偈意謂。破外道執有實。我也。世尊云。但是心獨行。無別主宰。故言獨行也。又無始遊歷六塵境故名遠行。無別心所故名獨行。明知無別心所也。士夫六界者。瑜伽云。佛說皆云。四大空識。能成有情。色動心三法最勝。為所依色。所依者。即四大也。動所依者。空是也。謂內空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依者。識是也。即說六界。能成有情。不言心所界也。釋云。許心似二現者。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唯心變似相見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文)。
△次明即心之失。
若即是心分位差別(至)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音義 他性相應非自性者。瑜伽論。問諸法誰相應。為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為徧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淨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瑜伽頌言。五種性不成等者。彼論釋云。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此不應理。何以故。且說諸蘊。有五種性。不成就故(若謂心所即是心王。則五種取蘊之性不得成就。以無受想行三蘊故。又若謂但由分位差別。而立五蘊者。亦有過失。以一剎那中。其因緣必無差別可得故。又則與聖教相違聖說五蘊法。同在一剎那中。橫具不依前後假立)。又若彼計分位別故。有種性者。分位別計。亦有過失。何以故是諸分位。展轉相望。作用差別。若有若無。皆成失故。若言有者。由相異故。便應有異。實物體性。若言無者。計分位別。則為唐捐。又不應如六識身分位差別。何以故。由六識身所依所緣有差別故。是諸分位一處可得故不應理。若謂轉變。亦不應理。何以故。於有色物可轉變故。得有分位。前後差別。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異。又心因緣無差別故行別分位。不應道理。於一剎那。必不可得。差別因緣。令彼分位。而有差別。是故汝計分位差別。不應道理。又違聖教。如契經言。貪瞋癡等。惱染其心。令不解脫。若唯有心二不俱有是即貪等。應不依識。又復經言。三和合與觸。俱生受想思等故名所攝四無色蘊。心與心所。更互相應。道理成就。
△次答玅理(二)初正答(二)初約王所相望顯二諦(二)初依世俗以明離心有性(二)初正明有性。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
音義 謂前六位諸心所法。應說離八心王。有實自性依理。世俗法如是故。
△次通前引教。
以心勝故說唯識等(至)及現似彼皆無有失。
音義 言心勝者。具有四義。宗鏡云。一能為主。二能為依。三行相總四恒決定。心所不爾。故云勝也。意明心勝所劣。諸聖教中。依心勝義說。唯有識及心。遠行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等。又復心所依。心勢力生故。所以論說似貪等。現非顯貪等。即是其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是故唯識等言。皆無即心之失。
△次依勝義以示非即非離。
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
合響 開蒙問。一異理。答若約俗諦。尊卑逈然。三所不同。若約真諦。一能緣性。或二空理乃至廢詮。寧分王所。宗鏡第五十九卷云。又若依第一體用顯現諦即心王為體。心所為用。即體用不即不離也。若依第二勝義。即因果差別諦。即王所互為因果。法爾非離也。若依第三。證得勝義諦。即依詮顯者。若依能詮。依他起性說非即。若依所詮。二無我理。說即王所非離。若第四勝義。勝義諦廢詮談旨。亦不言即離也。即一真法界。離言絕相。即王所道理同歸一真如故(文)。
△次例諸識相望顯二諦。
諸識相望應知亦然。
合響 開蒙問。八王相望。約真諦說。亦應無異。答理固同然。寧分彼此。問何以知之。答仁王疏。說性源相源。若相源者。前七皆歸一第八識。問何以故。答淵深七浪楞伽說故。若性源者。諸法皆歸一真如故。問喻如何者。答如水與波。若俗諦說。停水非波。波非停水。又此一波非彼多波。若真諦說。唯是一水。濕性何異。難曰。如此說。成用別體同。合不正義。答彼不正者。體一用別。此正義者。各分體用。問請說各分。不違真俗之理。答東波西波。各全水體。各全波用。若依俗諦。其東水波。非西水波。若依真諦。東西波水一箇濕性。豈東濕性別如西濕。況濕無東西。人自分為東西故(文)。
△次結歎。
是為大乘真俗妙理。
合響 開蒙問。設心心所逈然各別。不與會同。有何過。答便違聖說。真中有俗。俗中有真識表之中。此二決定。元真元俗。誰知真俗。豈有此理。問教他元然又且如何。答真是俗法之本源故。倘若無真俗。依何有若。無俗者。汝之真性。對誰說真。既相待立。必不相離必然之道。何疑之有。又俗諦中。心心所法。逈然各異者。一人身中。有五十九。成多有情。答第八識。是其相源。唯依第八立一有情。是總報主。一命根故(文)。
△次明共依等後三門(三)初結前問後。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
△次舉本頌答。
頌曰依止根本識(至)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音義 此八句頌。初句六識共依門。次三句六識俱轉門。後四句起滅分位門。
△三末論釋成(三)初釋共依門。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至)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音義 清涼釋曰。舉阿陀那。通至佛果位。若言賴耶。位局染故。但言六者。第七識緣恒時具故。又此正明六識義故。為共親依者。共依即是現行本識。識皆共故。親依即是彼種子識。各別種故。
△次釋俱轉門(三)初法釋(二)初釋五識隨緣現。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至)眾緣和合方得現前。
音義 清涼釋曰。種類相似者。一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緣現在。四俱有間斷。緣謂作意等者。有頌云。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若加等無間。於前各加一。眼九緣者。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六根本依第八識。七染淨依第七識。八分別依第六識。九種子即因緣依。耳唯除明。七更除空。此三合中知故。後三即六七八。第六五緣。更除染淨及與分別。分別即所發識。染淨即所依根。第七識或三或四。謂除染淨。染淨即所發識故。前六識中。約為根故。除此第七中。約為識故除。復除第八。第八即總故。或三更除於境。境即根故。第八或三者。但有種子作意及根。或四即更加境。廣如宗鏡五十五卷中明。
△次釋或俱或不俱。
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
音義 謂即由此隨緣現義。故五識起或俱不俱。何者。外緣頓合。則五識俱起。若漸合時。或二三四。或唯一故。
△次喻明。
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三指廣。
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音義 廣說如經者。即解深密經云。廣慧。如大瀑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彼更有淨明鏡喻。恐繁不引。
△三釋起滅分位門(二)初釋意識常現起(二)初對諸識通明起不起。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至)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音義 諸識行相。有麤有細。所藉眾緣。有多有少。所以現起有不同耳。
△次對前五別明常現起。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至)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音義 思慮有能不能。轉處有內有外。是以前五第六現起有異。
△次釋五位亦不行(三)初正明五位(三)初標徵。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
△次別釋(三)初釋無想天報(三)初正釋無想。
無想天者謂修彼定(至)故六轉識於彼皆斷。
音義 昔於因中。修無想定。厭患麤想。而求出離。承斯定力。生彼天中。違六轉識。及彼心所。想滅為首。以此立名。故於彼天。六識皆斷。
合響 無想天厭麤想力者。宗鏡第五十五卷云。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即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麤想。細想在故。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文)。
△次簡識有無(三)初師常無六識。
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至)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音義 謂彼天中。自初生時。乃至命終。常無六識。聖教下。引教釋成。唯有有色支者。謂十二有支中。名色一支。說彼唯有色支。而無名故。故又說彼。為無心地。
△次師初無後有。
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至)依長時說非謂全無。
音義 先釋義。謂彼天中於命終位。要起轉識。非一向無。何者。彼命終時。必起下地潤生愛故。潤生愛俱有轉識故。瑜伽下次證成。然說下通前引教。
△三師初後俱有(二)初正釋。
有義生時亦有轉識(至)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音義 意謂。彼天不但命終。初生之時。亦有轉識何者。彼天中有身。將生彼時。必起潤生煩惱愛。故初生時亦有六識。中有者。俱舍頌云。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如餘下。舉例明有轉識。餘謂餘禪天也。本有初者。俱舍頌云。本有謂死前。居生剎那後。清涼釋曰。本有即是今身。未至當有故。言初者。即本有身初生時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問心為起惑之因。身是造業之本。身約幾種有。何身能造業。答身總四有。一生有。即中有後本有前。正結生相續時。剎那五蘊起。名生有。二本有者。即生有後死有前。於其中間所有五蘊。皆名本有。以是本總報業所招故。三死有者。即本有後中有前。將死正死諸蘊滅時。名死有。四中有者。即死有後生有前。於兩中間有故。名為中有。即生死二有身。不能發業。以無心故。若中本二有身。即能發業。
△次引證(二)初引入義顯初非無。
瑜伽論說若生於彼(至)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音義 先引文。即第十二卷。彼本有下釋義。意謂。彼本有初。必有轉識。後時由串習力。滅此轉識。而住無心。乃名入耳。
△次引滅義顯初定有。
決擇分言所有生得(至)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音義 先引文。此言下釋義。生得滅言。顯本有天報身。初時有異熟生。轉識暫時現起。由宿串習。此定勢力。違前轉識。令不現行。因此引起真異熟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無想引生。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定。名善者。加行善根所引發故。不爾下斥前。故彼下結示。
△三明所繫地。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至)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音義 唯在第四靜慮者。即四禪天。此四禪中。有九天。茲當第四。問彼天何以不居下上地耶。答下三地中。想心麤動。難可斷故。上四地中。而無無想異熟處故。無處者。謂四空滅色存心。無想滅心存色。彼無滅心存色之處。故不居也。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者。謂生彼天。由串習力。引發定思。思即意業。業能感果。故曰能感彼天異熟果。
△次釋二無心定(二)初略明。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次廣釋(二)初無想定(四)初正釋定體。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無想定伏徧淨貪者。謂第三禪。無第四禪已上貪。猶未伏顯離欲也。出離想者。顯想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顯所滅識多少也。作意伏染而入定者。觀想如病如癰如箭。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文)。問此與無想天。有何差別。答此是因彼是果。此善彼無記。此有報彼是報。此有行彼無行等。即是別義。
補遺 徧淨貪及上染。皆指六識相應之俱生惑。
△二三品修相。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至)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音義 此定三品別者。由彼異生根分利鈍。修有勤怠。故於現法有退不退。修因若是。感果亦殊。故有不甚光淨。及最光淨等之別。由是而分上中下耳。
△三界性等攝。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至)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音義 初約界地判。以界地言。唯屬第四靜慮。次約三性判。以三性言。唯是善性。即彼加行善心等法所引生故。下上地無由前所說。下想麤動。上無處故。三約四業判。四業者。雜心論曰。一順現受。二順生受。三順後受。四不定受。彼論釋曰。若業此生作。即此生受。名為現受。第二生受。名為生受。三生乃至無量時受。名為後受。不定受者。前三皆不定故。此中言。唯通三種。除現受者。非於現生即受彼天之果報故。
△四定所起處(二)初師唯欲界起。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至)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次師欲色界起。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至)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合響 謂於欲界人中。先修此定。從欲界沒。後生色界。以串習力故。能引此定現前。意顯欲色二界。皆能現起。除無想下通妨。妨云。豈生色界者。皆能現起此定耶。通云。凡夫外道修此定者則爾。聖者不然。以聖者於十八天中。除無想天。餘天或超或次。至究竟故。此由下。復問。何以聖教。除無想天。不起此定。答此由凡夫外道。厭惡想心。欣彼無想果報。故入此定。所以唯是有漏。聖者漏無漏雜修。故非所起。是以除之。
補遺 據上文。此定唯屬第四靜慮。此地有九天。今除無想。至究竟六天。後生色界。能引現前者。唯局無雲福生廣果三天耳。上下地無由前說故。次師此定現前。通於二界。先於欲界人中。修習此定。從欲界沒。後生色界。以先人中串習力故。能引此定現前。除無想天。至色究竟故者。簡除四禪第四是無想天。無煩至究竟。是那含所住五淨居天。今言生色界者。能引此定。設無簡別。恐謂凡生色界者。皆能起此定耶。故簡之。無想天。是此定所趣之果。定若未成。猶未得生。故除之。此定凡夫外道所修。唯是有漏。非那含聖人所起。故此五天併除之意。唯生色界第四禪。無雲福生廣果三天。能起此定耳。
△次滅盡定(四)初正釋定體。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至)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五卷云。滅盡定者謂有無學等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如後文云。初起此定。要全斷欲界一地修惑。故除初二果。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不還果等。得此定故)。唯身證不還第三果人。有學中。除異生故。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以初修二乘者言離。菩薩伏不離貪。即此亦名滅受想定(文)。由止息下。謂由暫止息想作意為先導。令六識心心所。及第七恒行染污末那。及彼心所。皆悉滅盡。故立此名。令身安和。亦得名定。由加行時。偏厭受想故。亦名為滅受想定。宗鏡。問滅盡定。與無想定。俱稱無心。二定何別。答有四義不同。古釋云。一約得人異。滅盡定是聖人得。無想是凡夫得。二祈願異。入滅盡定者。作止息想。求功德。入無想定。作解脫入。三感果不感果異。無想定是有漏。能感無想天別報果。滅定是無漏。不感三界果。四滅識多少異。滅盡定滅識多。兼滅第七染污末那。無想定滅識少。止滅前六識(文)。
補遺 清涼云。謂有無學者。即羅漢及獨一辟支也。或有學聖者。即三果身證那含。已伏等者。謂無所有已下諸貪。或伏或滅。未滅上貪。或滅上貪。欲超過有頂。由暫止息想作意為先。令六識心及心所。染污第七恒行心心所。俱不行故。立滅盡名。謂有心定。令心平等和悅。如有心定。故亦名定。
△二三品修相。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至)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音義 雜集論說。修定有三。若於諸定。未能了達。入住出相。是下品修。雖已了達。未善串習。是中品修。既了達已。復善串習。是上品修。如次似此三品別義。
補遺 此但判三品。不云招果者。是無漏道。不感三界異熟果故。
△三界等所攝。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至)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音義 此定初修習時。必依有頂非非想定。遊歷觀察真無漏理。而為加行。乃得趣入。所以者何。九次第中。此最後故。謂從初禪乃至有頂。鄰接而入。次第不亂。此定既在有頂定後。故依有頂為加行入。有頂之上。無別有地。是故此定亦屬有頂。問若屬有頂。則通凡聖。何唯聖修。答雖屬有頂。無漏攝故。問餘七地後。亦得起此定否。若修此定。已得純熟。出入自在者。餘地心後亦得現前。問此屬道諦。學等何攝。答雖屬道諦。然非二攝。何非二攝。似涅槃故。意謂。寂靜微妙。似涅槃故。非學所攝。非真涅槃。是故亦非無學所攝。
△四定所起處(二)初初起處所。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至)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音義 謂此定起。必在欲界人中。是佛及佛弟子說法之力。而得起故。且五趣中。人中慧解極猛利故。若修此定已得自在。後生色無色界。亦得現前。問色界有身。起此可爾。於無色界。既無色身。云何此定亦得現前。答鄔陀夷經。即此誠證。說無色界。亦名意成天故。意顯彼天。雖無業果。既名意成。非無名攝。非色四蘊。是以亦得起此定故。然雖得起。有二類別。若於人中。聞大乘教所說第八識名。不信受者。雖生不起。何者。恐色心俱無。成斷滅故。若聞已信有第八識者。生彼亦得現前。何者。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次斷惑方起(二)初通明三乘(二)初全斷見起。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至)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音義 初修此定。必依有頂。遊觀無漏故。此定初起。要斷見惑。若未斷見。即異生性。異生不能或伏或滅有頂心心所故。又復此定微妙。須證二空。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言隨應後得者。即根本智。先證二空。後得智中。復修加行。然後能入此定。設未斷見。無後得智故。要全斷見惑。於人法空。皆有後得。二乘或單。菩薩或複。而不決定。故曰隨應。
△次分斷修起(二)初正釋(二)初師下八地伏七斷欲。
有義下八地修所斷(至)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音義 此釋謂唯除非想下八地中。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界一地。餘但伏除。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何全斷欲。謂欲界惑種不善有覆二性繁雜。障定強故。聖教唯說不還果等得此定故。要斷欲界九品惑盡。方得名為不還果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起者。彼謂不還果等。隨所應者。或全超。或半超。或徧沒。如是等類。生上地者。皆得起此。故曰隨應。
△次師九地中伏五斷四。
有義要斷下之四地(至)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音義 此釋謂修斷惑中。要斷下之四地。餘五伏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何者。下四地中。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末句准前。
△次通妨(二)初難。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至)豈生上已却斷下惑。
音義 難云。若伏餘惑。隨應生上。皆得起此定者。然不還等內鈍根人。消礙入空。生無色界。此之生上地者。後於所伏不斷之惑。退起潤生之時。豈無生上却斷下惑之失耶。
△次釋(二)初順彼答。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至)但由惑種潤上地生。
音義 生上斷下。亦無有失(以第七識徧三界故。如那含生上地。將證無學時。斷下末那俱生煩惱。今以彼例此。則生上斷下六識中俱生惑。亦無不可。此且順彼權答。若據下逆答。文中定無生上斷下之失)。如生上地得無學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下。通伏難。又難云。若伏餘惑。能起此定。後於所伏。設不退起。豈生上者。而無潤生惑耶。釋曰。不還果人。觀智力強。正潤生位。不假現行煩惱。但由惑種。而潤生故。
補遺 如生上地證無學者。一時頓斷下九地末那相應俱生惑故。六識中俱生煩惱。其相麤顯故。三界九地種子。次第漸斷。第七識中。俱生煩惱。其相微細故。三界九地種子。須待金剛喻定。方能頓斷。
△次逆彼答。
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至)故無生上却斷下失。
音義 有退。即前難義。不退。即伏難義。而無伏下生上地義者。謂前順答。約第七識俱煩惱障種。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三界頓斷。故生上地得無學者。有斷下地末那俱生惑義。此復逆答。約前六識俱修所斷種。三界九地。一一漸次九品別斷。或為一聚九品別斷。故無伏下生上地義。寧有生上却斷下惑之過失乎。
△次別明菩薩(二)初迴心。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至)一切位中能起此定。
音義 若先於二乘位。已得此定。後復迴心向大乘者。先既已得在處可起。無復論其位之高下。故於賢位及與聖位。皆能起此定耳。
△次直往(二)初漸悟。
若不爾者或有乃至(至)方能現起滅盡定故。
音義 不爾者。翻上迴心。即一向發大乘心者。謂有一類漸悟菩薩。登初地時。漸漸伏除諸煩惱障。乃至七地後心。方能永伏三界諸惑。然於欲界九品。雖未永斷。而能如彼得不還者。於此位中。能起此定。論說下。引證如文。
△次頓悟。
有從初地即能永伏(至)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音義 謂有一類頓悟菩薩。於初地中。永伏三界修所斷惑。如阿羅漢。永斷無異。彼從初地。乃至十地皆得起此。經說下引證。前六既爾。後四可知。
△三釋睡眠悶絕(三)初總標。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至)令前六識皆不現行。
音義 六識不行。其勢不異於前二定。故此二種。亦得無心之名。
△次別釋(三)初睡眠。
疲極等緣所引身位(至)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
音義 先正釋。謂有疲勞極重等緣所引身位。身頓勞故。六情闇鈍。令前六識。皆不現行。故名極重睡眠。此睡下次通妨。難云。眠即不定。心所與心相應。此既無心。寧有心所。釋曰。此睡眠時。雖無彼睡眠心所體。而由彼睡眠心所引起。與彼相似。是故假立彼名耳。
△次悶絕。
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
音義 或由感冐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令六識不行。故名悶絕。
△三結屬。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音義 此者。指前睡悶疲極風熱等緣。皆屬觸塵。故云俱是觸處少分。
△三總結。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次釋及與言(二)初問。
正生死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次答(二)初師顯生死時。
有義生死及與言顯。
音義 謂正生死位。即頌中及與二字以顯之。
△次師顯五無雜(三)初斥前。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謂前五位及無餘依。
音義 聖教但說六時無心。不應別有。六時者。謂前五位。及入無餘依涅槃時。
△次申正。
應說生死即悶絕攝(至)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三通妨。
此顯六識斷已後時(至)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音義 或問曰。聖教既云六時無心。此何不言無餘依耶。釋曰。此中明起滅分位門。故顯六轉識後時。還從自種起。無餘不爾。唯滅無起。故略不言。
△三判通聖凡。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至)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音義 聖唯後三者。無想因果。唯屬凡夫故。自在菩薩。謂八地已上。唯存一者。并無極重睡眠悶絕故。
補遺 凡夫外道。俱名異生。以未證聖法。不能入滅盡定。三乘聖人。不入無想定。不生無想天。八地已上。得法自在故。無極重睡悶。但有入滅定耳。宗鏡云。如來及自在菩薩。以惡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從第二卷中至此。釋三能變相竟。
△次會三能變俱轉示二諦(三)初總明俱轉。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至)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音義 五隨緣現。而非常起。意雖常起。五位中無。故八識中心及末那。二恒俱轉。意識不遇五種違緣。前五隨緣。合有頓漸。則三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補遺 開蒙。問一身八識。長俱時轉耶。有不俱時。答七八二識。長恒俱轉。若第六起。有三俱轉。餘隨緣合有四五六七至八俱轉(文)。
△次料簡俱義(六)初簡示多識俱轉唯一有情(二)初問。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
合響 開蒙云。小乘來問。一身同時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文)。
△次答(二)初反詰。
若立有情依識多少(至)如何可說自分有情。
音義 若謂依識多少。立有情數。則汝將謂無心位者。既無有心。應非有情數耶。又若依識立有情者。即如第六識與戒善相應起位。爾時可言人趣有情。設起餘趣心時。應非人趣自分。何者。汝執一識一有情。理應爾故。
△次顯正。
然立有情依命根數(至)彼俱恒時唯有一故。
補遺 謂止依第八種子識命根一數。立一有情。或依第八異熟現行果報識一數。立一有情。非依識數多少。而立有情也。何者。一有情身。恒唯一故。
△二簡示多識轉有多等無間緣(二)初問。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音義 難者意謂。諸心心所。依四緣生。餘三種緣。或可容多等無間緣。一身唯一。既唯是一。云何一時。能開導多識。令俱轉耶。
補遺 小乘所執七十五法。心法唯一。由前滅心。引生後心。故云一身唯一等無間緣。
△次答(二)初答等無間緣(二)初順問意答。
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
音義 此謂等無間緣。引多心所者。謂如前念眼識。引生後念眼識。緣色等境時。必有善染心所。即是一等無間。引多心所義。引所既爾。引王亦然。是故諸識俱起。亦無有失。
△次奪破唯一。
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
△次答多識轉義(四)初以生緣力齊明諸識俱。
又欲一時取多境者(至)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音義 前問云。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此釋云。多境現前。諸緣和合。其勢力齊。不應前後而生識故。是以容俱。
△二舉心所例明異類並起。
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至)寧不許心異類俱起。
音義 如諸心所心法體義。雖無差別。而善等六位類別者。於一身中。一時俱轉。互不相違。心所既爾。寧不許心王異類並起。
△三復約譬喻顯多識俱轉。
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音義 如一暴流。遇多風緣。有多波浪俱起。互不相違。如一淨鏡。照多外質。有多影像俱起。互不相違。如是於一阿賴耶識。遇多境界等緣。有多識轉。亦不相違。
補遺 開蒙。小乘質曰。汝大乘宗。依一第八。立有情者。何用多識。大乘釋曰。依用立多。如浪與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四以同時意識辯與五俱。
又若不許意與五俱(至)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音義 謂若一身。唯一識轉。是則不許意與五俱。五非意俱。取彼五塵。應不明了。以無同時明了意故。例如散位獨頭意識。緣過去久滅之境。似有似無。不明了故。
△三簡示一同時意識緣境容多(二)初問。
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
音義 問者意云。五識俱起唯一意識。色等多境。現在前時。取一則可。云何或取多耶。
△次答。
如眼等識各於自境(至)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音義 此以五識取境非一。例顯意識取境或多。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者。謂色有青黃赤白等異。眼識緣境。或於一時。唯取青色一種。或於一時。頓取青黃多種。如眼識於色如是。乃至身識於觸。於一時一事境。或取一相。或復頓取多種境相。如是分別意識。於一時間。或與眼識。唯取色塵。或於一時。頓同五識。取色等五境。何者。以意識通緣一切法。而有種種相見分故。
△四簡示諸識同類不俱(二)初問。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音義 此躡前意。問謂若眼等諸識。各於自境。既能取多。則眼等識。有多同類。云何一時不俱起耶。
△次答。
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音義 眼等諸識。於自所緣不可了者。多亦奚為。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是以同類不俱起耳。
△五簡示同時意識應有(二)初問。
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
音義 此亦躡前問起。意謂。既云一已能了餘無用者。五已能了。用意識何為。
△次答。
五俱意識助五令起(至)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音義 答中先明意識起時。能為前五所依。助生五識。非唯為了五所緣故。又於下次明。由意識故。取境明了。非為無用。由此下。證六非五。不應一例。
補遺 開蒙。問其五六相須之理。答五由六而方生。六由五而明了。前五與六。為明了門。六與五為分別依。是相須理。
△六簡示諸識不相應(二)初問。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補遺 王所俱轉。王所相應。諸識俱轉。何不相應。
△次答。
非同境故設同境者(至)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音義 心王與所互相應者。具五義故。同一剎那和合似一。定俱生滅。同所依根。共所緣境。今此諸識。雖有剎那俱起之義。非同境故。互不相應。問五俱意識。豈非同境。釋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互不相應。所依異者。非同王所同所依根。體數異者。非同王所和合似一。如眼等識。雖與眼等根俱時而轉。然不相應。此亦如是。
△三結示二諦(三)初正示。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至)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音義 此結示俗諦。先以四義。顯非定一。一行相謂見分。二所依謂根。三緣謂所緣。四相應謂心所。以此四義各別異故。又一識滅時。餘七等不必滅故。七是能熏。八是所熏。相各異故。又七是因。八是果。亦非下。次明非定異義。第八前七。如水與波。無異相故。定異則非更互。而為因果性故。如麥不生荳等芽故。以智了知。如幻事等。無定性故。如經云。譬如巨海浪。無有若干相。諸識亦如是。異亦不可得。
合響 開蒙云。外人來問。八識相望。定一定異。內返徵云。定一何失。外難內曰。若定一者。行相所緣相應何異。能所熏等。何以不同。見一滅時。餘不滅故。知非定一也。內又徵曰。定異何過。外難云。若定異者。非因果性。非如水波。非如幻事。亦非定異。內答之曰。八識相望。不定一異。外又徵曰。何故不定。內釋曰。真俗道理須如此故(文)。
補遺 當知無性之俗。俗不違真故。總以幻事結成無定性。八識是有法。非定一異宗。無定性故因。如幻事喻。當知無相之真。真不違俗故。第八識如水。前七識如波。真勝義如濕性。非波非水。亦不異波水也。
△次簡非。
如前所說識差別相(至)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合響 此結示真諦。宗鏡第六十二卷。問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答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若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文)。又開蒙問云。泛問八識相望。既非一異。四真俗中。當何真俗。答當第二俗第一真也。問何理知當第二俗也。答第二俗者。隨事差別。乃三科等是有別(文)。第四真勝義諦。謂勝義勝義。不可施設。即廢詮談旨諦。第二俗即隨事差別諦。第一真即體用顯現諦。若欲備知八諦名義。當簡開蒙五位八諦章。
補遺 理世俗者。不同外道餘乘所執我法。故名為理。不約平等一實真如法性。故名世俗。
△三引證。
如伽陀說心意識八(至)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合響 宗鏡云。相所相無故者。相即是能。所相是所。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又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所相既無。能相非有。若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文)。
△次九行頌廣釋外難顯唯識(四)初釋我法難(三)初結前問後。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至)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合響 初領前。云何下正問。謂已明三種能變。為自所變。相見二分所依。云何而知。依識所變。二分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次舉本頌答。
頌曰是諸識轉變(至)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約相見分釋。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至)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音義 先釋初句是諸識言。亦攝心所。皆能變似相見二分。是故依此立轉變名。所變下。釋第二句。即此所變。似見相分。名為分別。及所分別。以是能取所取相故。由此下。釋第三句。由此識變。似見相分。緣起正理。彼所妄執。實我實法。離似所變。決定非有。何者。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是故下。釋第四句。心及心所色不相應。此四位者。名曰有為。虗空等六。即是無為。又前三位。從緣生故。名之為實。不相應行。依色心立。故可名假。如是一切。皆不離識。唯言但遮離識實物。非為遮止不離識法。是故亦有心所法等。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釋云。是諸識轉變者。轉變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分有能取之用。相分有質礙之用。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者。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徧計所執分別。是此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文)。又第六十二卷云。此見相二分。妄執彼我法二執是無。即由此見相二分外。妄情執有。心外我法之境。皆是無。故云由此彼皆無(文)。
補遺 是中唯遮外境非有。識表心及心所非無。即遣虗存實觀。不云唯相唯見。而云唯識。即捨濫留純觀。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識。即攝末歸本觀。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識。即隱劣顯勝觀。無為即識實性。亦不離識。以至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即遣相證性觀。
△次約似我法釋。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至)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音義 先釋初句。諸識准前。言轉變者。即內諸識。及彼心所。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生起之時。變似我法。外境相現。立轉變名。此能下。釋第二句。謂此能變三界心及心所。即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此所妄執實我法性。名所分別。虗妄分別所執境故。由此下。釋第三句。由此能變分別力故。變似外境。我法相現。故實我法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下。釋第四句。由斯理故。一切唯識。以聖教說。虗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故。唯言為遮徧計所執離識實物。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及依他起。亦是有性。由斯下結示。唯識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遠離二邊。玅符中道。
合響 宗鏡云。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唯言不遮不離識法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唯有真如心所等法。皆不離識。亦是實有。遠離增減二邊者。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虗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清辯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文)。
△次釋小乘難(九)初唯識所因難(二)初略問答。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豈不已說。
音義 已說者。指前第三四卷中。所引教理也。
△次廣釋義(二)初復問。
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教理。
音義 問者意云。雖前論文。廣引教理。已彰唯識。然論家意。但在破他餘外妄計心外有法之執。於唯識義。猶未顯了。非為破斥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實指陳。成此唯識教理。
合響 若依宗鏡。小乘九難。此中應補出難辭。宗鏡六十二卷。諸小乘師難云。離心之外。現見色法。是其實境所緣。論主何故包羅歸心。總說名為唯識。一乃色心有異。二又能所不同。關云。色境不牽能緣心。以色從心可唯識。當情色境外迷心。心被境迷非唯識(文)。
△次廣答(二)初教理別明(二)初引教(二)初正引(三)初引五經。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至)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合響 此中應先有答文。宗鏡論主答小乘云。只此外邊色境。一是一切有情緣心變。二是一切有情心之所持。根本皆由於心。是故攝歸唯識。次引證云。十地經及華嚴經。說三界唯心。意云。三界之法。唯是心之所變。離心之外。更無一物。此亦為遮我法二執。但是妄情執有。舉體全無。唯有內心。故言唯心。問欲色二界。有外器色境。云是心變故。所言唯心。且如無色界天。唯有內心。無外色境。何要更言唯心。豈不成相扶極成過。答不但說色境不離心。方名唯心。此亦遮無色界天貪等取能取之心故。為無色界有情。亦貪於空等境。起其妄心。故無色界。亦名唯心。若得無漏時。其出世無漏色等。是出世無漏心心所。唯識亦是唯心。故云三界唯心。解深密經云。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即一切所緣之境。唯是識之所變。更無外法。所以佛告慈氏菩薩云。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楞伽經又云。諸法皆不離心。無垢稱經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次引四智(三)初標。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合響 此即阿毗達摩經說。宗鏡第六十二卷云。即是地前小菩薩。雖未證唯識之理。而依佛說。及見地上菩薩。成就四般唯識之智。遂入有漏觀。觀彼十地菩薩所變大地為黃金。攪長河為酥酪。化肉山魚米等事。此小菩薩入觀觀已。即云。如是所變實金銀等。皆不離十地菩薩能變之心。更無外境。既作觀已。亦能隨順悟入真唯識理。又如勝論師。為守六句義故。變身為大石。此有實用。若定實境者。不應隨心變身境為石(文)。
△次釋(四)初相違識相智。
一相違識相智(至)境若實有此云何成。
合響 宗鏡云。第一相違識相智者。即四類有情。各別能緣之識。識既相違者。其所變相分。亦相違故。即天見是寶嚴池。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火。緣此四類有情能變之識。各相違故。致令所變之境。亦乃相違。所言相者。非是徧計相。但是相分之相。由四類有情先業之力。共依一處。各變相分不同。故名相違。識相言智者。即是十地菩薩。能緣之智。智能了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問何以不正。答若言一境者。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問其四類有情。為是各變相分。為本質亦別。答四類有情。由業增上力。其第八所變相分亦別。若將此第八相分。望四類有情。前六識說。即為本質故。相質皆別。故知更無外境。唯有識也。唐三藏云。境非定一。故為四類有情所變相分。隨四類有情能變之心。境亦成四。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論云。如人見有糞穢處。傍生見為淨玅飲食。於人所見淨妙飲食。諸天見為臭穢不淨。故知隨福見異。垢淨唯心。業自差殊。食無麤細(文)。
△二無所緣識智。
二無所緣識智(至)彼境既無餘亦應爾。
合響 宗鏡云。第二無所緣識智者。無所緣識者。即是一切異生。將自第六獨生散意識。緣過去未來水月鏡像等。變起假相分是。此等相分。但是眾生第六識妄搆畵徧計。當情變起。都無心外實境。名無所緣識。言智者。即是十地菩薩。能緣之心。菩薩云。此等異生所變假相分。皆不離一切異生能變之心。是其唯識。即以此例。於一切實境。亦不離一切有情能緣之心。離心之外。更無一物。舊云。緣無不生。慮即不正。問何以不正。答且如緣空華等一切假境之時。心亦起故。何言緣無不生慮。故知緣無體假境時。不無內心實相分。能牽生心。望見分亦成所緣緣義。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又不違護法四分成唯識義。若離却內心實相分外。其搆畵徧計執心之境即無。唐三藏云。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文)。
△三自應無倒智。
三自應無倒智(至)不由功用應得解脫。
合響 宗鏡云。第三自應無倒智者。即十地菩薩。起智觀察一切眾生。妄執自身。為常樂我淨。菩薩云。此但是凡夫執心倒見。離却妄執心外。其凡夫身上。實無常樂我淨之境。必若有者。應異生不假修行。而得解脫。既不爾者。明知唯有妄識(文)。
△四隨三智轉智。
四隨三智轉智(至)境若是實何容不現。
合響 宗鏡云。第四隨三智轉智者。一隨自在者智轉智。即是菩薩起智。觀自所變之境。皆不離我能變之心。是其唯識。為八地已去菩薩。能任運變大地為黃金。攪長河為酥酪。此是境隨真智轉。所變事皆成。轉者改換舊質義。即隨轉大地山河舊質。成金銀等。眾生實得受用。鍛煉作諸器具皆得。若離心有外實境者。如何山河等。能隨菩薩心。便變為金銀等物。以相分本質。皆悉轉故。故知一切諸境。皆不離菩薩能變之心。乃至異生。亦能變火為水。變晝為被。點鐵成金等。此皆是境隨事智轉。所變事皆成。亦是唯識。若是迦多演那所變宮殿金銀等。皆不成就。故知離心更無實境。論云。凡變金銀宮殿者。是實定果色。從初地已去。方能變。若約自在八地已上菩薩。於相及土。皆得自在。以上品定心有大勢力。所變金銀宮殿等。皆得成就。如變金銀鍛煉作諸器具。實得受用。其所變金銀。是實定果色。皆不離菩薩內心。是其唯識。心外無境。若諸聲聞。及地前小菩薩等。若變金銀宮殿時。即託菩薩所變金銀宮殿。以為本質。第六識所變金銀等。皆不成就。無實作用。然所變金銀。是假定果色。不離聲聞諸小菩薩內心。是其唯識。心外無境。今迦多演那。緣是聲聞。未得上品定故。所變金銀。雖無實作用。然不離內識。心外無境。又古德云。色自在心生故。心能變色。所以移山覆海。倒地翻天。攪長河為酥酪。變大地為黃金。悉無難事。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者。無性菩薩云。謂諸聲聞獨覺菩薩等。若修苦空等觀。得相應者。或作四諦觀時。隨觀一法之上。唯有無常苦空無我等。眾相顯然。非是諸法體上。有此眾多苦空等義。但是苦空等眾相。即是諸法之體。既若無常相。於聖人觀心上有者。故知一切諸法。皆不離觀心而有。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者。謂菩薩根本智。證真如時。真如境與智冥合。能所一般。更無分別。離本智外。更無別境。即境隨真智轉。是故說唯心。汝小乘若執有心外實境者。即證真如時。一切境相。何不現前(文)。
△三結。
菩薩成就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三引一頌。
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至)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
音義 諸識所緣。皆不離識。是故佛說一切唯心。
△次總結。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顯理(二)初正顯(二)初約能緣顯親相分(二)初前五。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
音義 宗鏡云。第一成立五塵相分。皆不離五識者。今但成立一識相分。不離於識。餘四識準作。量云。極成眼識是有法。定不親緣離自識色是宗。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如餘極成四識。將釋此量。分之為二。初釋名揀過。次略申問答。初者宗。前陳云極成。即揀兩宗不極成眼識。且如大乘宗中。許有他方佛眼識。及佛無漏眼識。為小乘不許。亦揀之不取。若小乘宗中。執佛是有漏眼識。及最後身菩薩。染污眼識。即大乘不許。亦須揀之。即兩宗互不許者。是不極成法。今但取兩宗共許極成眼識。方立為宗。故前陳言極成眼識也。問若不致極成兩宗簡。即有何過。答前陳便。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因中亦犯自他一分所依不成過。為前陳無極成眼識。為所依故。所以安極成二字簡。後陳言。定不親緣。離自識色宗者。但是離眼識相分外。所有本質色。及餘四塵。但離眼識者。皆不親緣。若立敵共諍。只諍本質也。若大乘自宗。成立眼識。親相分色。問何故不言定親緣。不離自識色耶。答恐犯能別不極成過故。謂小乘不許色不離於眼識故。次因云。極成五識中隨一攝故者。因言極成。亦簡不極成五識。若不言極成簡。空言五識中隨一攝者。即此因犯自他一分隨一不成過。所以因安極成言揀之。喻云如餘極成四識者。喻言極成。亦揀不極成法。若不安極成。犯一分能立所立不極成過。所以安極成言簡。既立得相分色。不離於眼識。餘聲香味觸等。皆準此成立。皆不離於餘四識故。次申問答。一問宗依須兩共許。今後陳立者。言不親緣離自識色。敵者許親緣離自本質色。何言極成。答小乘亦許眼識不親緣餘四塵。以離眼識故。但使他宗許有不親緣離自識色。即是宗依極成也。二問他宗既許餘四塵。眼識不親緣。後合為宗。便是相扶。豈成宗諍。答今所諍者。但取色塵本質。眼不親緣。互相差別。順己違他。正成宗體。以小乘雖許色本質。離於眼識。且是親緣。今言不親緣。豈非宗諍。三問宗中所諍。是眼識不親緣本質色。同喻如餘四識。餘四識但不親緣餘四塵。豈得相似。答餘四識是喻依。各有不親緣。離自識法。是喻體。今取喻體。不取喻依。亦如聲無常宗。同喻如瓶。不應分別聲瓶有異。但取聲瓶各有無常義。相似為因等也(文)。
△次後三。
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
合響 宗鏡云。第二以理成立第六。兼闇成立七八二識者。量云。極成餘識是有法。亦不親緣離自識法宗。因云是識性故。同喻如極成五識。釋云。宗前陳言極成。亦簡不極成。若不言極成。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言六七八識為有法。他不許七八二識。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但立意識為有法。因中便犯不定過。被他將七八二識為異喻。量犯共中自不定過(謂六七八識。皆共識性故因。是則識性因寬。向七八異喻上轉。是故不定。小乘出過云。為如眼等五識。是識性故。證汝第六不親緣離自諸法耶。為如七八二識是識性故。證汝第六是親緣離自諸法取。以小乘許本質色離於眼識。且是親緣故。大乘若不感立七八。即彼小乘就己所計。謂七八二識親緣離自本質色。故將七八翻為異喻也)。今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即闇成立攝取七八於餘識之中。後陳言。亦不親緣離自識法者。亦者同也。同前極成五識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因云是識性故者。即同五識是識性故。喻如極成五識者。即同五識亦不親緣離自識故。明知即親緣不離自識法。既成立已。故知一切親所緣緣境。皆不離心。是唯識義(文)。
△次明所緣不離心體(三)初親所緣緣。
此識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
音義 宗鏡云。第三以理成立。前六識親所緣相分。皆歸心體。所言心體者。即自證分也。然雖見分亦依自證而轉。今但立相分者。以見分共許故。量云。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定不離六識體宗。因云。見相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小乘許見分不離心體故。取為同喻(文)。
△次疎所緣緣。
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
音義 宗鏡云。第四道理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離心。是其唯識。即第八識相分。望前六。名疎所緣緣。以小乘不許第八故。但云疎所緣緣也。量云。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緣法故。同喻如相應法。釋曰。此量後陳言。定不離我之能緣者。謂一切有為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我之能緣識。若後陳不言我之能緣者。便犯一分相扶之失。謂小乘亦許他心智所緣之境。不離能緣心法。為簡此相扶過。遂言我之能緣。即簡他之能緣也。同喻如相應法者。即是前來已成立親相分是也。皆是所緣法故(文)。
△次總結。
此等正理誠證非一。
△次結勸總證(二)初勸信。
故於唯識應深信受(至)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音義 我法非有者。以是徧計所執性故。空識非無者。依他圓成非所執故。
△次引證(二)初正引。
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至)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音義 準中邊論釋曰。虗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虗妄分別。永無所取能取二性。此中唯有空者。謂虗妄分別中。但有離所取。及能取空性。於彼亦有此者。謂即於彼二空性中。亦但有此虗妄分別。一切法者。謂諸有為及無為法。虗妄分別。名有為。二取空性。名無為。依前理故。說此一切法非空非不空。由有空性虗妄分別。故說非空。由無所取能取性故。說非不空。有故者。謂有空性虗妄分別故。無故者。謂無所取能取二性故。及有故者。謂虗妄分別中。有空性故。及空性中。有虗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一切法。非一向空。亦非一向不空。如是理趣。玅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補遺 宗鏡云。虗妄分別有者。即有三界虗妄分別心。於此二都無者。謂無能取所取我法二執之相。於真如心之上都無。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此妄。此是空性。依空所顯故。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亦有此妄分別識。即虗妄分別。是世俗諦故。於此俗諦中。亦有真諦之空性也。故說一切法者。即有為無為二法。即一切法也。非空非不空者。非空謂虗妄分別心及空性。即依圓是有。故名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能取所取我法二執之相是空。即徧計性也。有無及有故者。有謂虗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故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等。非一向有。如小乘等。故名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我法無。不同小乘。故名中道。
△次簡示。
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合響 謂頌言虗妄分別有。且依染依他說。如實義者。亦有淨分依他。以染淨分。皆名依他性故。問何故但言染緣起。便能顯中道耶。答以緣起法。即中道故。前第三卷中云。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玅離言。又云。謂此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等。亦可頌中已含淨分依他。但不顯說耳。何者。以後文云。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二世事乖宗難(二)初難。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至)處時身用定不定轉。
音義 宗鏡云。第二世事乖宗難。此是經部師難云。論主若言唯有內識無心外境者。如何現見世間。情與非情等物。有處定時定。身不定作用不定等。就此中。自有四難。一處定難。二時定難。三身不定難。四作用不定難。初難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境者。且如世人。將現量識。正緣南山處。其識與山。俱在其南。山不離識。可言唯識。忽若將現量識。緣北之時。其山定在南。且不隨緣者。心轉來向北。既若緣北之時。緣南山心不生者。明知離識之外。有實南山之境。此何成唯識。第二時定難者。難云。若正緣南山時。識現起。山亦隨心起。即可成唯識義。且如不緣南山時。其緣山心即不生。然山且在。不隨心滅。即是離心有境。何成唯識義。此上二難。皆是難現量識。亦難比量。若約比量心者。即山相分。亦於餘處心上現故。第三有情身不定難者。難云。若言一切皆是唯識者。且如有多眾有情。同在一處。於中一半眼有患眩瞖者。或十或五。或有見空華。或有見頭髮。或有見蒼蠅。或有全不見物者。此等皆是病眼人自識變起。所變髮蠅等相分。皆不離患眩瞖者之心。可是唯識。且如一半不患眩瞖者。或十或五。共在一處。所見一般物皆同。境既是一者。明知離心有境。何成唯識。第四作用不定難者。於中分出三難。第一難云。復有何因。患眩瞖所見髮蠅等。即無髮蠅等實用。餘不患眩瞖者。所見髮蠅等物。是實用非無。法大乘既許皆是唯識者。即須一時有實作用。不然一時無實作用。今既不同。未審何者是其唯識。第二難云。復云何因有情。於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服等。即無實作用。及至覺時。若得便有實用。等三難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即無實作用。餘甎土城等。便有實作用(文)。
△次釋。
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音義 宗鏡云。論主答前四難。引二十唯識頌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若依此頌。答前四難即足。且第一答前處定難者。論主云。汝還許有情。於夢中。有時見有邨園。或男或女等物。在於一處即定。其有情夢心。有時便緣餘處。餘處便不見前邨園等物。即夢心不定。汝且總許是唯識否。經部答云。我宗夢中雖夢境處定。夢心不定。然不離有情夢心。皆是唯識。論主云。我覺時境色亦復如然。雖山處長定。其有情能緣心不定。然皆不離現心。總是唯識。立量云。我宗覺時所見境色是有法。決定是唯識為宗。因云。境處定心不定故。喻如汝宗夢中之境。皆是唯識。第二答前時定難者。論主云。且如有情。於夢中所見邨園等物。其夢心若緣時。可是唯識。若不緣時。應非唯識。經部答云。我夢中之境。若夢心緣時。亦是唯識。若夢心有不緣時。然不離夢心。亦是唯識。論主云。我覺時境色亦復如然。我今長時緣南山。山不離心。是唯識。有時緣山。心雖不生。然不離現心。亦是唯識。頌云。處時定如夢。此一句答前二難。第三答身不定難。論主云。汝經部還許眾多餓鬼。同於一處。於中有三有五。業同之者。即同見膿河定。又有三五。隨自業力。所見不定。即同於一處。或有見猛火。或有見糞穢。或有見人把棒欄隔。如是餓鬼同於一處。一半見境定。一半所見各異。汝總許是餓鬼唯識否。答云。雖見有同異。然不離餓鬼自業識所變。皆是唯識。論主云。我宗唯識。亦復如是。雖一類患眩瞖者。所見各別。有一類不患眩瞖者。所見即同。然不離此二類。有情識之所變。皆是唯識。頌云。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此兩句頌。答此一難。成唯識。第四總答作用不定中三難者。論主云。汝經部等。還許有情夢中所得刀杖飲食等。無實作用。是唯識否。答云爾。又問只如有情於夢中。有時遺失不淨。及失尿等事。即有實作用。汝亦許是唯識否。答云爾。論主例答。汝既許夢中有實作用。及無實作用。俱是唯識者。即知我宗患眩瞖。及不患者。并夢中現覺。兼假城實城。此三般皆是有實作用。亦如汝夢中。有實無實作用。皆是唯識。論主以量成立云。我宗覺時境色是有法。定是唯識宗。因云有實作用故。如汝夢中境色不然。汝夢中境色是有法。應非唯識宗。因云。有實無實作用故。如汝覺時境色唯識。頌云。如夢損有用。此一句答上難境(文)。
△三聖教相違難(二)初難。
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音義 第三明聖教相違難者。小乘難意云。論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唯識者。世尊只合說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唯識(文)。
△次釋。
依識所變非別實有(至)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音義 宗鏡云。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已。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自外境現。說名五境。其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問設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許種子。在前六識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密意。為破外道執身。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故。唯識頌云。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解云。謂若有智者。即依此佛說根塵十處教文。便作觀云。我於無量劫來。為惡慧推求。愚癡迷闇。妄執自他身。為一合相。我因此生死沉淪。今依教觀自他身。但有根塵十處。以成其體。於一一處中。都無主宰自在常一等用。何曾有我。因此便能悟入無我之理。成我空觀。此即大乘。假將五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小乘又難云。若爾者。且如五塵相分色。是五識所變故。可如汝宗是唯識。其本質五境色。未審是何識之唯識。謂五識及第六。皆不親緣本質五境。即此本質五境。豈不離心外有。何成唯識。因此問故。便是論主第二正答。唯識論云。依識所變非別實有。解云。此依大乘自宗正解。即約已建立第八識了。既論主云。五塵本質色。此是第八識之親相分。相分不離第八識。亦是唯識。第三喻答者。即論主舉喻答小乘。世尊建立十二處之所以。唯識論云。如遮斷見說續有情。但是佛密意。破於眾生一合相我。假說有十二處名。令眾生觀十二處法。都無有我。便入我空。次依唯識。能觀一切諸法之上。皆無實軌持勝性等用。既除法執。便成法空(文)。
△四唯識成空難(二)初難。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不爾如何。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云。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實軌持勝性等用。成法空觀者。即此唯識體性。豈不亦空。因此便成第四唯識成空難(文)。謂識性不可空故。答云不爾。復徵云。不空又如何。
△次釋。
非所執故謂依識變(至)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音義 宗鏡第六十三卷。論主答云。唯識體即不空。非所執故。我前言空者。但是空其一切法上。妄心執有實軌持勝性等用。徧計虗妄之法。此即是空非空離執唯識之體。即如根本智。正證如時。離言絕相。其徧計虗妄。一切我法。皆不現前。於此位中。唯有本智。與理冥合。不分能所。此識體亦空。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文)。
△五色相非心難(二)初難。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至)一類堅住相續而轉。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意云。若言一切外色。皆心為體。由心自證分。變似能取。說名見分。變似所取。說為相分者。何故所變色相即顯現。其能變心。即不顯現。又若外色以心為體者。何故所變色。即一類相續而轉。且如外色山河大地等。即千年萬年一類。更無改變。又相續不斷。得多時住。若有情能變心。即有改變不定。又不得多時。今外色既不似內心者。明知離心有外實色。何言一切皆是唯識(文)。
△次釋(二)初正釋。
名言熏習勢力起故(至)是故諸識亦似色現。
音義 宗鏡云。此但由一切有情。無始時來。前後遞互。以名言虗妄熏習。作心外堅住相續等解。由此勢力。有此相現。非是真實有心外堅色等。外人又問。既言唯識者。有情何要變似外色而現。論主云。一切有情。若不變似外色現者。便無染淨之法。且如一切凡夫。由先迷色等諸境顛倒妄執。由此雜染便生。雜染體即二障。汝外人若不許識變似外色現者。即有情不起顛倒。顛倒妄執既若不起。即雜染煩惱不生。雜染既若不生。淨法因何而有(文)。
△次引證。
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至)若無餘亦無。
音義 宗鏡云。亂相者。即前所變色相。亂體者。即能變心體。應許為色識者。即前所變亂相。及與非色識者。即前變心是體。若無餘亦無者。若無所變似外色境為亂相者。亦無能變之識體。故知須變似外境現。所以諸色皆不離心。總是唯識(文)。
△六現量違宗難(二)初難。
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音義 宗鏡云。小乘難意云。且如外五塵色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所得。大小乘。皆共極成。何故撥無言一切唯識。二十唯識論中。亦有此難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意云。論主若言無外實境者。如何言五識現量。取外五塵境。若是比量非量。徧計所起。徧計所執。強思計度搆畵。所生相分。不離於心。可成唯識。今五識既現量。得外實五塵境者。何故亦言皆是唯識(文)。
△次釋。
現量證時不執為外(至)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音義 宗鏡云。論主云。且如現量五識。緣五塵境時。得法自性。不帶名言。無籌度心。不生分別。不執為外。但是後念分別意識。妄生分別。便執為外。言有實境。問且小乘許現量心中。不執為外否。答許。問與大乘何別。答唯識鏡云。若是大乘。即五識及同時意識。皆現量。不執為外。若小乘宗。即唯是五識。不執為外。論主云。汝小乘既許五識緣境。是現量。不執為外者。明知現量心中。皆無外境。是其唯識。外人又問云。其五識所緣現量五塵境。為實為假。答是實。難云。若爾者。即是離心外。有實五塵境。何言唯識。答五識緣五塵境時。雖即是實。但是五識之所變自識相分。不離五識。皆成唯識。意云。五識各有四分。其五塵境。是五識之親相分。由五識自證分。變似色等相分境現。其相分。又不離見分。皆是唯識。若後分別意識起時。妄執心外有其實境。此即是無不稱境體而知故。問且如五識中瞋等煩惱起時。不稱本質。何言唯是現量。答雖不稱本質。然稱相分。亦是現量。由心無執故。其第六意識相應瞋。若與執俱時相分本質皆不稱。若不與執俱起時。即同五識。問何故五識無執。答由不通比非二量故無執。故知五識現量緣境。不執為外。皆是唯識(文)。
△七夢覺相違難(二)初難。
若覺時色皆如夢境(至)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音義 此即夢覺相違難。先牒領前意。如從下正難。覺時所緣如夢唯識。今觀法喻。依不全同。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云何覺時。不知唯識。
△次釋。
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至)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音義 先仍舉喻。如人正在夢中。不能自覺夢境唯心。要至醒時。返思夢中。一切唯識。次法合云。覺時境色。應知亦然。若人未得真如智覺。不能自知三界唯心。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所緣唯識。未得真覺。恒處夢中。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四卷云。即第七是生死長夜根本。能令起惑造業。三界輪迴。直須至真覺位時。方知一切皆是唯識。故知萬法唯識。夢覺一如。覺中所見。即明了意識。夢中所見。即夢中意識。分別之意既同。差別之境何異。迷悟若此。曷疑慮焉昏。覺如斯。可洞達矣。
△八外取他心難(二)初難。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音義 宗鏡云。若論主言外色實無是內識之境者。即可然。且如他人心是實有。豈非自心所緣耶。意云。且如此人心。若親緣得他人心著。即離此人心。別有心為境。若此人心。緣他心不著者。即有境而不緣。若緣著。即乖唯識義。若緣不著者。即何成他心智耶(文)。
△次釋。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至)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合響 宗鏡。論主答云。誰說他人心。非此人境。若此人親緣他人心即不得。若託他人心為質。自變相分緣。亦有他心智。但變相分緣得。即不得他人本質。但由他人影像相。自心上現。名了他心。即知他心相分。不離自心。亦唯識。意云。此人心緣他人心時。變起相分。當情相分。無實作用。非如手等執物。亦非如日舒光。親照其境。緣他人心時。但如鏡中影。似外質現。鏡中像。亦無實作用。緣他人心時。亦復如是。非無緣他人心體故。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又古德問。他心智者。謂既有他人心。為自心之所知。即是離自心外。有他人心。為自心之境。何得言無境唯有識耶。答謂緣他身浮塵根相分色。亦不親得。但託為質。如自身眼識。緣第八識所變器世間色時。亦但託為質。亦不親得。其耳等四識。緣本識所變。聲等亦爾。以本質是第八識變。今望五識。故名影識。如五識等。緣本識所變本質境。亦不親得。雖亦得緣。只成疎所緣緣。
△九異境非識難(二)初略問答(二)初難。
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音義 宗鏡。小乘云。唯識之義。但離心之外。更無一物。方名唯識。既他人心。異此人心為境。何成唯識耶。又他人境。亦異此境。即離此人心外有異境。何成唯識(文)。
△次釋。
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
音義 宗鏡云。汝小乘。何以此堅執處處生疑。豈唯識之言。但說一人之識耶。
△次復問答(二)初難。
不爾如何。
音義 不唯一識。義復云何。
△次釋(二)初斥失。
汝應諦聽若唯一識(至)誰為誰說何法何求。
音義 初句誡聽。若唯下出過。六法界凡。四法界聖。佛法界尊。三乘界卑。菩薩為因。佛界為果。佛為九界說。九界從佛求。此諸有情。由各有識。是事方成。若唯一識。如是等事悉不成就。
合響 宗鏡云。若言有一人之識者。即豈有凡聖尊卑。若無佛者。眾生何求。若無凡夫。佛為誰說(文)。
△次正釋。
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至)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音義 初句標立。識言下釋成。謂我所立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五位。一者心法。謂八種識。二者心所有法。謂六位心所。三者所變。謂相見二分。四者分位差別。謂不相應行。五者無為。謂真如等。初即識之自相。次即識之相應。三即初二所變。四即前三分位。五即前四實性。如是百法。皆不離識。故立識言。有深意趣。所立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外實色等。不遮內識所變。不離諸識色等諸法。故立唯言。亦有深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問一百法中。凡聖總具不。答若凡夫位。通約三界九地種子。皆具一百法。若諸佛果位。唯具六十六法。除根本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不相應行中四。共除三十四法。問心攝一切。云何但標五位百法之門。答雖標百法。以為綱要。此中五位次第已攝。無盡法門。不出於此。何者百法云。一明心法。謂此八種心王。有為法中。此最勝故。世出世間。無不由心造。二明心所有法。與此心王。常相應故。名相應法。望前心王。此即是劣。先勝後劣。所以次明。三色法。心王等之現影。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心王心所變現故。變不親緣。故致影言。或通本質。前二能變。此為所變。先能後所。所以次明。四不相應行。謂此得等二十四法。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即是假。先實後假。所以次明。五無為法。體性甚深。若不約法。以明無為。無由得顯。故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後明(文)。
△三勸信。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至)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音義 謂若解知唯識理者。便能善備福慧資糧。速證法空。成無上覺。復能救拔含識輪迴。此等勝益。是信唯識教。遠離增減二過者所為。非全撥無違教理者。能成是事。是故欲求無上覺者。應信唯識。
△二釋分別難(三)初外人申難。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云。又小乘都申一難。若唯識無外境者。由何而得種種心生。既若無境牽生心。即妄心由何而起。未有無心境。曾無無境心(文)。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一切種識(至)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頌文(二)初染種現生染分別(二)初別釋句義(四)初釋第一句(三)初明四果種(二)初出所有。
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至)增上果故名一切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云。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即似穀麥等種。能生芽功能是。二第八識中種子名功能。有能生現行功能故。今言一切種識者。但取本識中種子功能。能生一切有為色心等法。即色為所緣。心便是能緣。即色是境不離心是唯識。即此心境。但從本識中生起。何要外境方生(文)。
△次明所除。
除離繫者非種生故(至)此說能生分別種故。
音義 問果有五種。何除離繫。答除離繫者。以非種生故。問彼是可證。何非種生。答彼離繫果。雖可克證是了因所了。而非種生。須起現行。真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此現起道。雖從種生。望於彼果。有展轉義。然非此中正意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有展轉義者。即現行無間道是能斷。解脫道是能得。有增上緣等故。
△次出種識體。
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音義 謂此種是本識相分。即以所依。而為自體。以種離識。無有別體。故立識名。
△三簡示種識。
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至)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音義 謂種識二字合言者。簡非種識。現行異熟識名識。而非是種。種子未成熟名種。而非是識。今簡非彼故名種識。又種識言顯本識中生現之種。非顯能持種子之識。此差別義。向後當說。
△二釋第二句。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至)共不共等識種盡故。
音義 頌言如是如是變者。謂識中種。得餘增上緣等力助故。即從生位轉變。成熟增上緣。乃識種因緣之餘。故曰餘緣。顯變種多重言如是。此攝名言我執有支。共不共等識種盡故。名一切耳。
△三釋第三句。
展轉力者謂八現識(至)彼皆互有相助力故。
音義 展轉力者。即餘緣助也。八現行識。及相應等法。望於種子。皆有助種生現之力。故名展轉。
△四釋第四句。
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至)分別類多故言彼彼。
音義 即從種生現行識等。總名分別。然有王所類多。故言彼彼。
△次示頌答意。
此頌意說雖無外緣(至)何假外緣方起分別。
△次淨種現生淨分別。
諸淨法起應知亦然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音義 謂由依附本識一切淨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淨法。為緣助故。彼彼淨法。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得生起。
△次廣釋頌義(二)初徵。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
△次釋(二)初正釋緣生(三)初且明四緣(二)初標。
緣且有四。
補遺 安鏡云。因緣則於有為之門。親辦自果。無間則為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緣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俱立增上。則有勝勢力。不障他緣。瑜伽論云。因緣一種。亦因亦緣。餘三種。唯緣非因。
△次釋(四)初因緣(二)初標列。
一因緣謂有為法(至)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音義 感果曰因助生曰緣(因者是果之因即此因有親能生果之用名緣)親辦自果有助生義因即是緣故名因緣有為法者要而言之除法界外餘色心等又此中即指本識中種及能熏心心所等。
△次釋義(二)初正釋(二)初種子。
種子者謂本識中(至)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音義 謂本識中。三性三界九地等。差別功能。名為種子。能引次後功能者。種生種義。能起同時自類果者。種生現義。此即三性界地等差別功能。彼謂次後自類功能。及現果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若一切煩惱種。被加行智折伏已。永無生現行用。雖種子是因緣法。以不能生現行故。不得名因緣。又如將心種望色現。亦不名因緣。心種生心現。色種生色現等。皆是因緣。此雙通新本二類種子故(文)。
△次現行。
現行者謂七轉識(至)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補遺 謂七轉識。與相應心所。及所變相見性界地等。差別諸法。皆名現行。即此差別現行。唯除佛果。善七轉識等。及六識三性中。極劣無記外。餘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等現行法。熏根本識。生自類種。此轉識等。望自類種。是因緣性。第八下釋疑。謂有疑曰。第八王所一總是心法。何緣第八心王。是所熏心所。非所熏耶。心品即觸等五。所釋曰。謂第八王所。於所熏四義。有具不具故。王是所熏所。非所熏故。云第八心品無所熏故。何緣前七王所。皆能熏前七。不簡王所。皆具能熏四義故。能依心所。亦能熏非取所依。心王獨能熏也。復問能熏法中。何除佛果善及劣無記。釋曰。極微圓故。不熏成種。意云劣無記者。極微劣故。佛果善者。極圓滿故。由此二法。不熏成種。是以除之。此中應檢開蒙八能所熏義。
△次簡示。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至)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補遺 現行同類。即現引現。謂八現識。各自前後展轉相望。但名等無間緣。非因緣。有開導義。以各各前後念。從自種生故。現行異類。如眼識望耳識等。是異類。謂一切現行異類相望。但名增上。亦非因緣。有助生義。非親生故。然有處說。同類異類相望為因緣者。是隨宜說。非究竟言。如現引現。是真等流。有處亦假說為因緣。有處唯說。種望現行。為因緣者。以現熏種因緣隱微故。從顯勝。唯說種生現耳。非為盡理聖說。賴耶轉識。互為因緣。如炷與?。展轉生燒故。因緣性。定應有二。
△二等無間緣(二)初正釋體用(二)初正釋。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至)而開導令彼定生。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釋云。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此是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論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彼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往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間隔。要無間者。等而開導者。顯緣義。令彼定生。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此緣。以彼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文)。開蒙問。何故揀色及不相應。答皆無力故。問何揀無為。答無前後故(文)。
△次料簡(三)初遮俱轉。
多同類種俱時轉故(至)由斯八識非互為緣。
合響 多同類種者。謂八識種子相望。同是心種故。問八識種子。何非等無間緣。釋曰。須有前後義故。今同類種。但俱時而轉。各各別異。如不相應故。非此緣所攝。由斯義故。從種所生之八識。若俱時而轉各自為緣定非互為體用各別故。故俱轉者。非此緣攝。
△次簡相應。
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至)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音義 問曰同類現行俱時轉故。非等無間。此則可耳。然心與心所。亦恒俱轉。那得互作等無間緣。釋意如文。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時俱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答和合似一者。同一所緣。及同一依。同一時。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及依。各不等故。非互為緣(文)。
△三簡無餘(二)初正簡。
入無餘心最極微劣(至)等無間法故非此緣。
音義 此簡入無餘涅槃最後心。非此緣攝。以其身智。俱泯一入。永入前無開導之用。後無當起之法。是以非此等無間緣所攝。
△次引證。
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至)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次對識歷明(四)初對第八(三)初正約界地明互為緣。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至)下上死生相開等故。
音義 謂阿陀那識徧界地故。於三界九地。皆容互相引生。何者於下界地死已生上。或上界地死生下者。互相開導。其義等故。
△次約漏無漏等辯為緣。
有漏無間有無漏生(至)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音義 有漏無間。引生無漏者。謂如菩薩金剛。喻三摩地現在前時。斷異熟識。成無垢識。此則應理無漏定。無生有漏者。設既轉成無垢。與鏡智俱必無斷故。此唯在佛餘非分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者。此約性言也。謂異熟無記無間有無垢識。生無垢善識。定無生無記異熟識故。
△三別示無漏初起界地(二)初問。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次釋(二)初標起。
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次釋成(二)初順悟菩薩。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至)大自在宮得菩提故。
音義 謂若凡夫。直發大心求菩提者。定於色界後心。此第八識。方成無漏。何者因行既滿。將成佛時。必生淨居色究竟天。得菩提故。
合響 後必生等者。會玄記第五卷云。別說有五義。一云以二乘人。執化身為真佛。不信別有聖人。然信第四禪是聖人生處。欲令其知八相非真於彼示成也。二云由三災不及故。三云由欲界色界質麤。是有無色界都無色質。是無表離有無契中道故。四云以摩醯首羅面有三眼。表證三德涅槃故。五云下界慧多定少。上界定多慧少。表定慧平等故。又引古疏云。頓悟異生者。至八地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變易身故。大自在天宮者。謂淨居天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於彼初起證等(文)。實淨土等義。應檢彼(文)。
△次迴心菩薩(二)初師唯欲界後。
二乘迴趣大菩提者(至)所留生身是欲界故。
音義 謂二乘極果之人。迴趣大乘。此第八識。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何者所留不受後有之身。唯欲界故。彼雖下釋妨。
△次師亦通色界。
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至)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音義 先正釋然五下。簡非意顯聲聞之人。雖色界後。亦得引生無漏第八。然於五淨居天。無迴趣者。以經說聲聞。生彼無發大心故。
△二對第七(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至)前後位中得相引故。
音義 謂第七識界地上下等無間緣。義同第八。以隨所生所繫處故。有漏無漏。容互引生者。以第七識因中轉故。十地有學修習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起故。無記染與不染亦相開導者。由彼生空前後。皆屬有覆故。染唯中間智果相應末那。則屬無覆故。得互引相開導也。
補遺 第七識與平等性智相應。名為無漏。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漏。十地位中。入法空觀。則名無漏。出法空觀。則名有漏。故互相生。又我法二執相應。名為有覆。亦名為染。或伏斷我執。但與法執相應。名為無覆。亦名不染。初二三果。聖人入生空觀位中。則名不染。未入之前。已出之後。則名為染故。亦得互相引生鈍根二乘。得生無色。以厭色故。地上菩薩。不生無色。以無益故。若菩薩證二十五王三昧。亦必應現無色善無記亦然者。十地位中。法空智果起時名善。不起時名無記故。亦互相生。
△次別示無漏所起界地。
此欲色界有漏得與(至)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音義 謂此末那。於欲色二界。漏與無漏。容互引生。非無色界。以地上菩薩。不生彼界故。
△三對第六(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至)潤生位等更相引故。
音義 先明互為緣義。第六識等無間緣。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謂第六於上下生時。潤生位中。及於餘時善不善等三性。更相引故。見道後生空智果。前後位中。漏與無漏。得相引故。等者等於見道後及餘時也。
補遺 生法二空觀智。皆名無漏。無漏唯善。我執相應。名為有漏。有漏則有善惡。有覆無覆不同。然皆互相引生。
△次別示無漏所起界地。
初起無漏唯色界後決擇分善唯色界故。
補遺 決擇分善。即煖。頂忍。世第一。四加行位所修善根也。謂第六識。初起無漏。約位而言。在四加行。此四善根。必依第四靜慮。方得成滿。所以第六初起無漏。唯色界耳。
△四對前五(二)初約界地等明互為緣。
眼耳身識二界二地(至)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音義 謂眼耳身三識。於欲界五趣。雜居色界離生喜樂。此二界二地等無間緣。自類互作鼻舌二識。一界一地。并善等相望。其義易知。
△次別明無漏唯從漏起(二)初師因中漏與無漏互起。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至)未成佛時容互起故。
音義 此師意。謂因中五識。有轉無漏義。如六七識。前後互起。所以作此解也。
△次師果上無漏唯從漏起。
有義無漏有漏後起(至)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音義 先明有漏。容起無漏。無漏定無起有漏義。無漏五識下。出其所以。非佛無者。以前五識同乎。第八唯於極果。方圓滿故。又彼非佛五色根者。定有漏故。根是異熟相分攝故。能緣異熟。是有漏故。根定有漏所依根。若有漏能依識。亦有漏故。然五色根。是前五識。不共俱生同境所依。此若有漏發無漏識。不應理故。此二於境明昧者。謂有漏根。於境如瞖目視物。無漏識。於境如淨眼。觀空義實天殊。豈令昧根。發於明識。
補遺 又說明昧異者。無漏根。發成所作智相應五識。於境則明有漏根。發於有漏五識。不論善惡無記。於境則昧也。
△二所緣緣(二)初正釋體用(二)初總明。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
合響 別行鈔云。所緣緣者。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緣。只此所緣境。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說名緣。即所緣為緣。名所緣緣。持業釋也(文中所緣帶相義是體緣能生義是用)。有法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於假法。及徧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緣。不成緣。夫為緣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為緣。不通無體。若是徧計。以無體故。但有所緣。而非緣體。若是所緣。即體通有無。問徧計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為所緣答無體所緣。依有體緣生。於有體法上。妄增益而有非緣故。兩解之中。後解為正。若依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作所緣。緣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為所緣緣揀諸假法。及徧計所執。第七帶質境。為所緣緣。唯假非實。及簡徧計所執。第六意識。緣於三境作所緣。緣通於假實。唯簡徧計所執。問實法有體。名所緣緣。假法無體。非所緣緣。答假法有二種。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即徧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兔角等。但簡無體非所緣緣。不簡有體故。問若徧計所執非所緣者。如何第六緣空華等。時亦有所緣緣義。豈即有體耶。答但望自親相分。為親所緣緣。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是有。得成所緣緣。問應一切有體法。總是所緣緣。以是有法故。答疏云。是帶己相須是能緣之心緣所緣時。帶起所緣己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緣緣。餘不帶起己相者。雖是有法。不為所緣緣。是眼識緣境時。所帶起色。己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緣緣。餘不帶起己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緣緣。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己相。各有二義。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附境體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言己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狀相。若無分別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及內二分相緣。并自證緣。見分是挾帶。若有漏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緣境時即是變帶相狀而緣。是所緣緣。謂若有法是緣是帶己相是所緣。具此二義。名所緣緣義。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緣生於誰。誰帶己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緣緣果也。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即八識心王。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不相應。無為等。為所緣緣。彼非心法無緣慮故。宗鏡第七十卷。問云且如將鏡照人時。於鏡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以人影不離鏡面故。應成親所緣緣。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應成疎所緣緣。答將所慮簡之。意云。夫為所緣緣者。須對能緣慮法所慮。方名所緣緣。今鏡面既非能緣慮法者。即鏡中人影。及外邊人本質。亦不得名所慮法。既闕所慮義者。不成所緣緣。外人又難。若爾者且如第六識。緣空華無體法時有所慮義。應成所緣緣為識。是能緣慮故。答將所託簡之。意云。其意緣無體法時。雖有所慮義。又闕所託義。以空華等無體。不與能緣心。為所託。不妨但成所緣。即不成緣。由是應須四句分別。一有所慮非所託。即徧計妄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但為所慮。不為所託。二有所託非所慮。即鏡水所照人等。是此但有所託。而無所慮。以鏡水等非能慮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緣緣實相分是。四俱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緣者是(文)。
△次別釋(二)初列。
此體有二一親二疎。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親緣者。是逼附義。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於見分。更無餘分間隔故。言疎者。是遠義被相分隔故。即本質法是(文)。
△次釋。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至)應知彼是疎所緣緣。
合響 先明親所緣緣。宗鏡第七十卷。引慈恩云。若與能緣者。是見分體。不相離者。即與自證分。體不相離。意云。相分是見分親所緣緣。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緣緣。皆不離自證分體。此正簡疎所緣緣。本質法。望能緣見分。有相離八識故。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身八識。各各所變相分。更互相望皆不是親。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望能變見分體不相離中間。更無隔礙。方是親義。是見分等。內所慮託者。言見分等者。即等取自證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緣如等。此皆成親所緣緣。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見分即自證分親所緣緣。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緣緣。又真如是根本智親所緣緣。又等取心心所緣親相分亦是親所緣緣。內所慮託者。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託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竝是此例。又親所緣緣。都有四類。一有親所緣緣。從質及心而變起。即五識緣五塵境。所緣相分是。二有親所緣緣。但從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識緣。三境相分是。三有親所緣緣。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智所證真如是。四有親所緣緣。而非相分。即內二分互相緣是(文)。又若與下次明疎所緣緣。宗鏡又云。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釋所變仗。為本質者是(文)。又宗鏡第七十一卷。合明親疎二緣云。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起。緣似質之狀。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內生慮託等(文)。
△三結判。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至)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音義 謂親所緣。與能緣心。決定皆有以離所緣。必不生故。諸心心所。四緣起故。如初卷云。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若疎所緣。與能緣心。有無不定。何者或緣過未等境。離却外質。亦得生故。如論初云。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云。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法。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文)。
△次對識歷明(四)初對第八心品(二)初師唯親所緣緣。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
△次師亦有疎緣。
有義亦定有疎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
△三師疎緣有無不定。
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至)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音義 先斥前非。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者。此斥初家。唯有親緣。不應理也。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者。斥次家之非理也。非諸有情種皆等者。有情本來法爾。有五種性別故。應說下。次申正義。自種定無所緣緣。器界與身。已轉未轉。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引百法云。護法解此第八心及心所。名此品若因若果。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因中第八識。託他人浮塵器世間境。自變相分緣。即可互受用。有疎所緣義。若是自他緣義。五根及種子。不互變緣。即無疎所緣義也。又有色界。即有浮塵器世間。可互仗托。即有疎所緣緣。若無色界。即無色可仗托故。即無疎所緣緣義也。若自第八識。緣自三境。唯有親所緣緣也。此是因中料簡。若至佛果位中第八識。若緣自境。及緣真如。及緣過未一切無體法時。即無疎所緣緣也。若緣他佛身土。即變影而緣。亦有疎義。即第八識心王。自果位中。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第八五心所因果位中。皆有疎所緣緣也。為托第八心王三境。為質而緣故(文)。
△二對第七心品。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至)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合響 宗鏡云。今言此第七識。有漏位中者。體是俱生任運無力。必仗第八識。以為外質故。自方變影緣故。即定有疎所緣緣。若約無漏時。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若第七根本智相應心品。緣真如。即無疎緣。若後得智緣如。即有疎緣。若是無漏第七。緣過未及無體法。皆無疎所緣緣。問何故有漏第七起執事。須仗託本質起耶。夫是執者。搆畵所生。即不合假於外質而起。答執有二。一有疆思分別計度而起執者。即所托本質。有無不定。如第六識。獨生散意是也。二者有任運起執。即第七識是為第七心心所。是俱生任運。自無力起。要假外質。方自起執也。故知第七無漏位中。疎所緣緣。有無不定(文)。
△三對第六心品。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至)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合響 宗鏡云。於因果位中。皆自在轉。或分別起。或俱生故。緣一切法時。有仗質起。有不仗質起。緣境最廣故。疎所緣緣。有無不定。
△四對前五心品。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至)緣過未等無外質故。
音義 謂未轉依前五心品行相麤鈍唯緣現在須仗外質。方起內所慮託故。有疎緣已轉。依位能緣三世。緣過未法。則無外質故。曰此非定有。
合響 宗鏡云。前五轉識因果位中。約諸根互用。亦須仗質而起。定有疎所緣緣。若至果位。有無不定。
△四增上緣(二)初總明(三)初明緣用。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勝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順或違者顯與順違俱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問增上緣。約逆順有力無力。都有幾種。答古釋有四種。夫增上緣者。即簡徧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為增上緣。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為增上緣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執生。非增上緣。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增上緣。六波羅蜜行。與佛果為順增上緣。愛取二支。與五果種子。為順增上緣。二違即如霜雹與青草。作違增上緣。又如智與惑作違增上緣。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增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增上。便與二空理。作順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親增上。如五根發生五識等。四無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五識。是無力增上。亦名疎增上。如燈焰正生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生。名疎增上。但取不障礙義邊。名增上緣(文)。
△次明簡取。
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至)為顯諸緣差別相故。
音義 或有問曰。因緣等三。望所生法。亦有增上之義。云何第四獨得其名。釋曰。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四緣差別義故。除彼取餘者。良以四緣之名。有通有別。通名增上。別名因緣等。前三緣者。從別立名。今第四緣。得通名耳。故曰除彼取餘耳。
△三示轉處。
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音義 問前言能於餘法。或順或違。此順違用於幾處轉。釋曰。此順違用於四處轉。望後異法。或生或住等法。四事別故。
△次別釋(三)初標數。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至)應知即是二十二根。
音義 辯中邊論。釋增上義云。二十二根。依六事增上義立。謂於取境。眼等六根。有增上義。命根於住一期相續有增上義。男女二根。於續家族有增上義於能受用善惡業果樂等五根。有增上義。於世間淨信等五根。有增上義。於出世淨未知等三根。有增上義。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問何等是根義。答增上義是根義。問為顯何義。答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最勝義(文)。
△次出體(二)初明十九根。
前五色根以本識等(至)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音義 信進二根。即以善位。信勤為體。念定慧三根。即以別境。善念等為體。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問眼根作何等業。答於諸色境。已見今見當見為業。如是耳根乃至意根。所有作業。如應當知。問男女二根。作何等業。答父母妻子親戚眷屬互相攝受。顯現為業。問命根作何等業。答令諸有情。墮在存活。住持數中為業。問受所攝根。作何等業。答令諸有情。領納一切興盛衰損為業。問信等諸根。作何等業。答能生善趣。及能圓滿涅槃資糧為業(文)。意根總以八識為性者。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個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文)。
補遺 本識等者。等於五根種。此是勝義根故。以本識所變。眼等清淨。四大所成色為性。
△次明後三根(二)初正釋(三)初未知當知根(三)初明位。
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至)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音義 謂見道位。有十六心。即八忍八智。亦名十六剎那。前十五心。名見道。由見所未曾見諦故。於第十六心。由熏習所曾見故。屬修道攝。今言除後利那者。以修道位。已知法性。無所未知當知根故。順決擇分善根者。謂加行位義見於後。
合響 會玄記第八卷。引俱舍云。一未知當知根。謂在見道八忍七智。如苦法忍。與疑得俱未知。苦諦名未知。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未知當知根。如苦忍既爾。餘七忍亦然。中間七智。雖能證知。良由知諦。未徧中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於已知根道。有增上用。見道引修道故名根(文)。此且約小乘釋。後二根亦然。
△次出體。
於此三位信等五根(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音義 謂三位中。所有信等九根。即是未知當知體。加行下。或有問曰。雜集論說。加行道時。順決擇分。後於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慼所攝。所以加行等位。亦有憂根。為此根性。何不言耶。釋意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七卷云。憂根雖道所依。非道攝故。此中不取(文)。
△三簡別(二)初傍修菩薩。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音義 三無色者。謂空無邊處。至無所有處。傍修得者。決擇分善。在四靜慮。有勝見道菩薩。兼修上定故。三無色。亦有此根。
△次迴心二乘。
或二乘位迴趣大者(至)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合響 地前亦起者。二乘極果。生空無漏。對菩薩。言位齊八地。若迴趣大乘。求證法空。其位僅在資糧。故言地前。亦起九地下釋疑。問彼二乘已斷三界九地下。八十一品思惑。證入生空無漏。則已有具知根。何以猶有未知當知根耶。釋曰。二乘則爾。若望菩薩。則九地所攝。生空無漏。與彼法空無漏。皆是未知當知根攝故。何者以二乘期心。唯欲斷煩惱障。證生空故。三根亦單。約生空說。菩薩期心。要具斷二障。證二空故。三根亦雙約生法二空說。今迴趣菩薩。於生空雖是具知。於法空猶屬未知故。地前亦起。又問。據此則菩薩於見道位。亦有此根。何故不說。答意云。時促者。以見道位。唯有十五心故。
△次已知根。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至)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音義 金剛喻定。通大小乘。一二乘位。那含後心。為斷最後有頂九品。俱生煩惱。得起此定。二菩薩位。此有二種。一遠行地滿心為永伏三界。俱生一切煩惱。亦起此定二法。雲地後心。為永斷一切煩惱種子。及最後一分所知障故。亦起此定。今文中意通此三種。未離欲下。釋妨意如前解。
合響 會玄記引俱舍云。二已知根。從道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喻定。皆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為斷除迷事煩惱貪嗔癡慢四隨眠故。於四諦境。復數起智知名為已知。於具知道。有增上用。引無學故名根(文)。
△三具知根。
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音義 二乘無學。於生空理。究盡無餘得具知名大乘無學。若八地已上。諸菩薩等。具證人空分得法空。若佛位者。二障永盡。具證二空所顯真如。所以三乘極果。皆是具知根耳。
合響 會玄記。引俱舍云。三具知根。在無學道。謂盡智無生智。作知已已知之解故。名為知。有此知者。名為具知。於涅槃有增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脫心。若解脫。方證涅槃。故名為根(文)。
△次簡非。
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音義 問曰入滅盡定。依有頂。遊觀無漏。前無色既云有無漏根。何獨有頂非無漏攝。釋曰。不明利故。非後三根者。良以第八非非想定。雖止觀竝行。將入滅盡。必依此定。遊觀無漏。然意偏在於定。慧不明利。是以非後三根之所攝耳故。瑜伽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曰有八。言八者。即是命意捨三根。及信等五根。非後三故。
△三結廣。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音義 諸餘門義如論應知者。謂二十二根。業用假實。至界繫等。餘門分別。竝如瑜伽第五十七卷中。廣明茲不繁贅。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七
音釋
雕
(丁聊切。音貂。刻也)。
鏤
(郎豆切。音漏。雕刻也)。
歘
(呼骨切。音忽)。
癰
(於容切。音雍。癰疽)。
殞
(羽敏初。音允。歿也)。
眩
(音衒。目無常主也)。
瞖
(音意。眼疾目瞖也)。
蠅
(音英。蒼蠅也)。
甎
(音專)。
瞖
(音意)。
鉗
(音拑。以鐵束物也)。
促
(音蔟短也)。
贅
(追去聲)。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八〔龍譏〕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傍論十因(三)初四緣依處立因(二)初標徵。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至)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合響 十因出地持經。廣釋如瑜伽。
△次正釋(二)初十因依十五處立(十)初隨說因依語依處立(二)初正釋義。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至)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三為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為有此所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內心起想。想像此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內心安立名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為先是能起。方起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說因(文)。顯揚論釋曰。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建立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起語。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建立隨說因。
△次會集論。
有論說此是名想見(至)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合響 集論第三卷云。隨說能作。謂名想見(文)。謂說此隨說因。是名想見。名字即名。取相即想。執著即見。由隨名字。取相執著。然後隨起言說。此以名想執著。為隨說因。即顯此因是語依處。
△二觀待因依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至)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合響 宗鏡云。二領受依處者。領謂領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納領為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文)。
補遺 瑜伽第三十八卷云。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義。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伸業。觀待饑渴故。饑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三牽引因依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至)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合響 宗鏡云。三習氣依處者。所謂內外一切種子。未成熟位。未經被潤已前。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為牽引因。且內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之功能。即依此種子。名牽引因。
補遺 瑜伽論第五卷云。依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所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復即由此增上力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施設牽引因(文)。
△四生起因依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音義 顯揚釋曰。欲繫諸法。及色無色繫諸法。各從自種而得生起。愛名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今得生起。如經言。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是故依有潤種子依處。建立生起因。瑜伽云。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
合響 宗鏡云。四有潤依處。為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行果為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內外種。未被潤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內外種。曾被潤已去說。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文)。
△五攝受因依六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至)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音義 五六七三處。如文。第八即士農商賈書筭占卜等。所有作具作用。第九即士農等。能作之人。所作業者。即士農等。所作諸事業也。第十即無漏見。皆除種者。以種即前第三四處之所攝故。總依此六。立攝受因。何者。攝受前五。能辦世間有漏法故。具攝受六。能辦出世無漏法故。顯揚論云。由欲繫諸法無間滅攝受故。境界攝受故。根攝受故。作用攝受故。士用攝受故。彼諸行轉。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諸行亦爾。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諸行轉。是故依此六義。建立攝受因。瑜伽曰。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
合響 宗鏡云。五無間滅依處者。即心心所法。等無間緣。謂前滅心心所。為緣緣者。是開闢導引功能。即前滅為緣。能與後念一聚心心所為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念為緣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寬。自下六種依處。皆是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緣緣境。為此一切所緣緣境。能與一切能緣心心所。為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立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內六處。謂五色根。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心所。所依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為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作用依處者。問何名作用依處。答此通作業。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作具者。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緣。能辦種種事業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卻識中種子。及外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引種子。及親助現緣。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真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虗妄故。名真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為法。及無為法。而為所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此前立攝受因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涉義。但除卻親因緣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緣者。名為攝受因。故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文)。
△六引發因依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至)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音義 義引顯揚釋云。由欲繫善法。能引欲繫諸勝善法。亦能引起色無色繫諸勝善法。隨順彼故。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亦爾。如色無繫法如是。不繫善法。能引不繫諸勝善法。及能引無為作證之法。又不善法。能引勝不善法。謂如欲貪。能引瞋癡慢見疑。及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等亦爾。如不善法如是。無記之法。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又無記法。能引同類勝無記法等。廣如彼說。瑜伽云。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
△七定異因依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音義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此種有能起能證差別勢力。望所生果。不相雜亂。故言定異。各能生自界果者。謂如欲界色心功能。而生欲界色心等現果故。顯揚論曰。由欲繫法自體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現差別法。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是故依差別功能依處。建立定別因。瑜伽云。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別因。
合響 宗鏡云。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謂一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為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為因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為因。如是等三界一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為因也。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乘有為無為果為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因故名異。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文)。
△八同事因依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至)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音義 顯揚論釋曰。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和合。成立和合。成辦作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建立同事因。瑜伽云。若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
合響 宗鏡云。十三和合依處者。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一依。為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觀待乃至定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說六因為同事。略舉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緣。立此為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緣。及根境等。立為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文)。
△九相違因依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至)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音義 顯揚釋曰。若欲繫法將生時。若有障礙現前。便不得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法。及不繫法亦爾。如為欲生如是。為欲得。為欲成立。為欲成辦。為欲作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建立相違因。瑜伽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種。一語言相違。謂有一類。或諸沙門。或婆羅門所造諸論。前後相相違。二道理相違。謂為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而與證成道理相違。三生起相違。謂所生法。能生緣闕。障生緣會。四同處相違。謂明闇貪瞋苦樂等法。五怨敵相違。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為怨敵。惡知識等。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與諸貪欲。修慈與瞋。修悲與害。修七覺支八聖道支。與三界繫一切煩惱。於六義中。正義唯取生起相違。
合響 宗鏡云。十四障礙依處。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闇等。即明為因。闇立為果。即依此處。立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至)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音義 顯揚論云。若欲繫法將生時。若無障礙現前。便得生起。如欲繫法如是。色無繫法。及不繫亦爾。如生如是。得成立成辦作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依處。建立不相違因。瑜伽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
△次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次釋(二)初通攝(二)初菩薩地(二)初引文。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至)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音義 菩薩地者。瑜伽十七地中。一地之名。文在第三十八卷。
△次釋義(二)初正明相攝(二)初能生因攝六因中是因緣(二)初通攝六因中因緣種。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至)皆攝在此二位中故。
音義 謂彼論菩薩地說。牽引生起名能生因者。此言牽引等。六因中諸因緣種。有生熟之別。皆攝在此牽引生起二位中故。此二位種。名能生因。
△次別簡四因中現熏種。
雖有現起是能生因(至)如說現行糓麥等種。
音義 初簡別。謂有問曰。現行生種。亦能生因。即如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之四因中。生自種者。何不言耶。釋曰。彼四因中。現起熏種多間斷故。略不說之。或親下。收取云。或四因中現起。親辦種果。雖是現行。亦立種名。如糓麥等。雖是現行。亦得名種子故。據此釋者。則前六因中種子。及此四因中現起。皆得能生之名。即三類親因緣也。
△次方便因攝十因中非因緣。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至)故總說為方便因攝。
音義 所餘諸因方便因攝者。所餘謂隨說觀待攝受相違及牽引等。六因中非因緣法。是二種之餘。即增上緣。及等無間緣。所緣緣。總為方便因攝。
△次簡示攝意。
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至)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合響 問菩薩地說。能生攝二因。方便攝餘八。云何此中能生攝六。方便攝十。釋曰。非此二種。唯屬牽引。及生起因。餘引發等四因中。亦有因緣種故。非但彼八名所餘因。牽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次有尋等地(二)初引文。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音義 言等者。等於無尋唯伺。及無尋無伺二地也。
△次釋義(二)初正明相攝。
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至)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音義 謂彼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者。意顯牽引等六因中。若現若種。餘緣不攝。是因緣攝者。皆名生起因。以能親生若種若現自類果故。即此生起。名能生因。此所餘因皆方便攝者。此文影略。若具應如前云。所餘四。謂初二五九等。
△次簡示攝意。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至)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次局攝(二)初菩薩地。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至)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音義 謂菩薩地或說二種。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非不兼通。從顯勝說。
△次有尋等地。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至)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音義 謂有尋等地。或說生起。即彼生起。所餘應知。即彼餘九非不互具。然望於果。近親顯故。偏說能生。遠疎隱故。不說方便。准上。
△次四緣依處攝因(二)初徵。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次答(二)初答四緣依立義(二)初引文。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至)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音義 論即瑜伽第三十八。顯揚亦云。依種子依處建立因緣。依無間滅依處建立等無間緣。依境界依處建立所緣緣。依所餘依處建立增上緣。
△次釋義(二)初因緣所攝依處(二)初通攝(二)初正攝六依處中因緣種。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至)六依處中因緣種攝。
音義 謂彼論言因緣依種子者。此說習氣等六依處中。因緣種者。立為因緣。
△次別簡四依處中現熏種。
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至)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合響 初簡。問曰。既六處中種子。有能生義。立為因緣。則十一等四依處中現行熏種。亦是因緣。何故不說。釋曰。雖有現起。亦名因緣。間故不說。或彼下收。義見前菩薩地文中。
△次局攝。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合響 親疎等者。謂雖有潤種子依處。有非因緣。而去果親。顯故取之。雖習氣依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疎隱故捨之。
△次二緣所攝依處(二)初通攝。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至)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音義 又彼論言。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者。應知總顯等無間所緣緣依處。不唯五六二種依處。定屬二緣。餘依處中。亦有二緣義故。
△次局攝。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次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至)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音義 先引文。雖方便下釋義。謂有問曰。方便因中。具後三緣。何唯增上。餘九因中。亦有中間二緣。豈但攝受。答意准知。初能生攝。進退如前者。謂論初云。因緣即能生因。攝義取捨。如前有尋地說。
補遺 進退如前者。問曰。能生因中。亦有非因緣。何故通取。釋曰。因緣顯且勝。進而取之。又問。方便攝受中。亦有因緣。何故簡捨。釋曰。二因雖有因緣。隱而且少。故退捨之。
△三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音義 此問有三。初問因緣得果。次問果數有幾。後問果之依處(此中因緣。通十因四緣說)。
△次答(三)初答果數唯五。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至)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云。一者異熟果。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是無記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通三乘無學。一真異熟。即第八識。二異熟生。即前六識成本識。亦名異熟生故。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識。從真異熟識生起故。亦名異熟生。是一分心心所。緣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種故。是無記性(文)。異熟四義。如前第二卷中引。二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等流不同有二。一真等流。為善不善無記三性為因。所引同類果。故名等流果。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名等。流者。是流類義。二假等流者。前生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殺業同類果故。依所招總報第八識有短長。名假等流。理實是增上果。但取殺他。令他命短。今生自命亦短。有相似義故。假名等流。實是善惡感無記果。二離繫果者(開蒙云。謂無漏□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問離繫名。答由離障染繫縛之法。證得此果)。唯聖人證。非凡夫得。若本智與真如合時。是離繫果攝。若後得緣真如時。是士用果攝。四士用果者。謂諸作者餘諸器等。成辦種種事業。名士用果。瑜伽論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辦諸稼穡財利等果。名士用果。五增上果者。增勝殊上。但除四果外。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緣果收。此增上果最廣。如四緣中增上緣。五見中邪見。不簡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但有所得果。於前四果中所不攝。皆是增上果中收。此有二種。一與力增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二不與力增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復有二種。一順。如眼識得明緣。二違。如遇暗相等。
△次答依處得果(二)初引文。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至)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次釋義(二)初約通釋。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至)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音義 謂瑜伽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乃至所餘依處得增上果等者。此顯十五依處之中。能感異熟一切功能。乃至能得增上果一切功能。故說習氣依處。乃至所餘處言。不如是釋。則有四果太狹。增上太寬之過失也。
補遺 謂彼習氣依處。得異熟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三。四。十二。十三。十五。共五依處。能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依處。得等流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共十二依處。能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依處。得離繫果。此顯十五依處中。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共十依處。能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此顯十五中。但除初依處。第十四依處。共有十三依處。能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總顯十五依處中。得增上果一切功能。若不如此四釋。則有四果太狹。增上太寬之過失也。
△次約局釋。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至)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音義 或瑜伽說。習氣處言。唯屬第三。乃至所餘處言。屬餘十一。非不互具。然從顯說勝耳。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至)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音義 謂五果中。異熟果者。以因言之。牽引乃至不相違。此五因得。以緣言之。增上緣得。若等流果。以七因得。因緣增上緣得。若離繫果。以五因得。增上緣得。若士用果。二解。一云四因。增上緣得。一云八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此二師解。然依古釋。諸心心所。通具四果。佛無異熟。凡除離繫。則眼識等士用果。豈不由種生。故亦應有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四因方得。因既如是。緣亦應爾。故二解中。後義為正。若增上果。攝義最寬。前四果中所不攝者。皆此所攝。是故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問且八識中。於一一識。如何各具四果。答古釋云。且如眼識。從種生現。是等流果。眼根為所依。是增上果。眼識作意警心。為士用果。或眼識能緣實色等。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是異熟果。耳等四識。亦皆例此。若第六識種生現。是等流果。前念意根為能引。或能引前五識。是增上果。又能緣三世內外境等用。名士用果。能造當來總別報。名異熟果。約與異熟為因。亦名異熟果。若第七識種生現。等流果。前念第七。與後念為所依。即增上果。能內緣第八見分為我。即士用果。能與真異熟識為所依。名異熟果。若第八識種生現。名等流果。與第七為所依。是增上果。能緣三境。及持種受熏。名士用果。當體是真異熟故(文)。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次釋緣生相(二)初種生現分別(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初明染種生染分別。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至)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音義 先標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者。以等無間。唯前後現識相望立為緣故。謂各下別釋。謂八箇識。各有親種。是彼八現識因緣種。第八親緣種子。種子是第八相分。故云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能緣即指第八。若此識種。望彼現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
△次例淨種生淨分別。
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音義 生淨現行三緣亦爾。
△次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現展轉生染分別(二)初標。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音義 現起分別作三緣者。謂如現起眼識。望餘耳等現識。或不障礙。有能助力。是增上緣。耳等望餘。其義亦爾。若現意識。得緣餘識。第七現識。得緣第八。是所緣緣義。前八現起。望後八現。各於自類。有開導力。是等無間緣。除因緣者。此唯約現非種生故。
△次釋(五)初有情自他展轉為緣。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音義 自他有情。彼此相望。有所緣緣義。即彼於此有能助力。或不障礙。即增上緣義。非因緣等無間緣者。義可思准。
△二自八識聚展轉為緣。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至)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合響 八現識聚。彼此相望。皆不障礙。有能助力。故曰定有增上。必無等無間者。此不約自類前後相望故。所緣緣義或有或無者。標也。八於七有下釋成。宗鏡第七十卷云。諸識互緣者。第八識與前七為所緣緣。即第八相分。與五識為所緣緣。第六識。緣第八四分。為所緣緣。第七即唯託第八見分。為所緣緣。即第八識四分本質。即前七識見分變相分緣。即第八與前七。為所緣義。故八於七有也。即第八與前七。為疎所緣緣。七於八無者。即前七不與第八為所緣緣。以第八不緣前七故。不託前七生故。唯緣自三境。為所緣緣(文)。第七於六五無一有者。五識唯緣外五性境。故說五無第六。徧緣一切心故。故言一有餘六。於彼等者。六識於第七識。無所緣義。何者。以第七識唯緣第八見分。不緣前六識故。第六於五無者。五識唯託第八相故。餘五於彼有者。第六亦緣前五識故。
△三自類前後展轉為緣。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至)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音義 八識自類。前後相望。若第六識。容有三緣。唯除因緣。謂第六現。能緣三世。即以前念意識。得緣後念。後念意識。亦得緣前。是所緣緣。前後相望。或不障礙。有能助力。是增上緣。等無間緣。其義易知。餘除所緣者。謂餘七識自類前後。具增上無間二緣。并除所緣。以餘七識。取現在境。不緣過未故。於前後無所緣義。若許五七後念見分。得緣前念五七相分者。則前五第七。亦具三緣。唯除因緣。前七於八下。釋第八亦具三緣。謂雖第八不緣前七。而第八所緣自類相見種子。皆是前七熏成。謂前五熏八相分種。第七熏八見分種。第六雙熏八相見種故。前七於八所緣。容有此意。非顯第八能緣前七。正顯前念第八相分。於後念第八見分。有所緣義。以此科唯約自類前後。論三緣故。文中言前七者。以第八相見種子。是前七所熏成故。葢推功歸本。非第八以前七為所緣也。
合響 許五後見緣前相者。宗鏡第六十一卷云。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雙取識境二法為體。以見相同種故。此許前念相分。為後念識所緣緣義。謂前念識之相分。為後念識之境。即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即前念識相。為後念識之所緣。謂因前念所緣故。還熏得種。由種故生今念。歷轉推功歸本。乃是前念所緣。為今識緣。自果者。相分現行也。功能者種子也。謂由前念識相分。為能熏故。熏引得生自種子。在本識中。能生後念識相分色等。與後念識為境。由前念相熏種。生後念境相。說前念相分。為後識所緣緣也。問前相種。如何生今識。答由見相同種故。問既爾。何不即說種為緣。答種是因緣。非所緣緣(文)。
△四同聚異體展轉為緣。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至)勿相分境不同質故。
音義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名為同聚。相用各別。故稱異體。謂同聚心所。展轉相望。不相障礙。有能助力。唯有增上。而無所緣。何者。諸相應法。雖所仗質。同是一境。而無相緣義故。此依諸心所見分說。若依諸心所相分。有相緣義。謂諸下。釋有相緣。謂心王相分。為所本質。其同聚諸心所相分。既皆仗此心王相分。為本質起。有更互義。故言互為。如識中下。舉一例諸。謂如本識所持種子。為觸等五似種相分之質。此即諸心所相分。互以心王相分。為本質起也。不爾下反顯。謂若識種。不為觸等相質。生無色界。既無身器。彼觸等五。應無所緣境故。設許無色變定果色。然觸等五。亦定緣種。變自種相。勿相分境不同質故。故諸相分。容互為質。有相緣義。
△五同體四分展轉為緣。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至)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音義 諸心心所。雖有四分。唯一識變。故名同體。於四分中。相分於見能為二緣。謂增上所緣。見分於相但有增上。相分理無能緣用故。見於自證。容作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見通非量。不內緣故。餘二展轉。俱作二緣。自證證自互相緣故。此中相分。但說現起。能互為緣。不作種相分說。
△次例淨現展轉生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至)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音義 謂淨八識現起分別。若自若他。自類前後。異體同體。展轉相望。皆有所緣。佛果位中。諸心心所。皆能徧緣一切法故。唯除相分。無能緣義。無間增上。准思可得。
△次現種生種子(二)初問。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至)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音義 初句能例。次句所例。後一句正問幾緣。
補遺 既現行分別。由種現四緣而生。種子理應亦緣現行種子而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次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至)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音義 先簡種非中間二緣。必得現起心及心所。立彼中二種緣故。次明種唯初後二緣。先以現望種。次以種望種。竝可思之。
補遺 親種謂因緣種非親種謂增上緣種。
△次結斥指廣(二)初結斥。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至)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音義 前問曰。若唯內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此結斥云。內識為緣起分別等。即頌所謂一切種識。及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也。
△次指廣。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至)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音義 或說二者。謂真識現識。或說三者。謂業轉現三識。或說四者。加以智識。或說五者。加相續識。或廣分別。具如攝大乘等論。及宗鏡五十六卷中說。
△三釋生死難(三)初外人申難。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諸業習氣(至)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四)初師業取相續(三)初正釋頌文(二)初釋前二句(二)初釋習氣(二)初諸業習氣。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至)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音義 先釋諸業。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非福業者。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受不善業。不動業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禪定業。對欲界散動。得不動名。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觸想受等心所。是業之眷屬。同招異熟。俱名為業。真異熟果。酬牽引業。異熟生者。唯酬滿業。此雖下。次釋習氣。謂有問曰。業生即滅。何能感果。釋曰。業雖即滅。無招果義。然熏本識。起自功能。說名習氣。何謂習氣。是業氣分。熏所成故。簡曾現業者。由習所成。故非曾業。是業氣分。故非現業。為簡過現二業。立習氣名。如是下。顯業習氣。是感當果增上勝緣。非因緣故。
合響 福等三業者。開蒙。問福業。答即有漏善思為體。疏解。福者殊勝之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名為福業。問非福業。答自體及果。俱不可愛樂。相鄙劣故。名非福業。問不動業。答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性。不移動故。名不動業。即上二界定地之業。問不動名。答以定能令住一境故。問既上二界。應是福業。何名不動。答約前殊勝。立不動名(文)。思業等者。清涼鈔第十七卷之一云。思有二義。一約體。則扶心王。同為業具。二約用。與王相應。同作業故(文)。宗鏡第七十三卷云。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者。雖現用無。有過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而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習氣。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文)。
△次二取習氣。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至)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三卷。釋云。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者。一者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親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又總執品名本。餘識等異熟別報品名末。即取一異熟也。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此諸取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文)。清涼云。四種二取。皆能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文)。即此習氣。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次釋俱義。
俱謂業種二取種俱(至)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音義 謂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業種雖疎。招報實顯。故頌先說。
△次釋後二句。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至)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合響 先釋前餘二字。前前生業異熟果者。謂若是前過去一生業感之果。名為前生。若二生乃至百千生業所感者。是前之前。具斯二義。故云前前生業異熟果。後後反是。雖二取下。釋頌既盡之義。宗鏡云。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者。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論說。業習氣有盡。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故。業習氣有盡。如沉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處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文)。由感下。釋頌復生之義。宗鏡釋云。前異熟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意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有熟業。復別能生彼餘果起。即先業盡時。後果種熟時。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文)。
△二結示非外。
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合響 宗鏡云。由此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相續識。無有斷時。若未觸途成觀。諦了自心。皆對境生疑。執有前法。一切生死。盡是疑情。但了唯心。自然無咎(文)。
△三總申頌意。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至)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音義 業以思為體。二取即心心所。由二習氣。故有輪迴。故言生死皆不離識。
△二師習氣相續(三)初總標。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問生死相續。由諸習氣。有幾習氣。能成輪轉。答古釋習氣自體。總有三義。習氣者。與種子名異體同。習氣即約熏習時而論。種子即對現行立號。都有三義。一種子名習氣。氣者氣分。習謂熏習。由彼現行熏習。得此氣分故。二現行亦名習氣。謂都由種子。能生現行。是種子家之氣分。三習氣名習氣。如褁香紙。而有氣分(文)。
△次別釋(二)初名言習氣。
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至)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曰。各別親種者。三性種異故。能詮義聲者。簡無詮聲。彼非名故。名是聲上屈曲。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起種。名名言種。顯境名言。即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相分心者。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如似彼名能詮義故。隨二名言。皆熏成種。
合響 宗鏡釋云。表義名言者。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言故。名唯無記。然名是聲上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等種。因名起故。號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者。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言。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言。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顯境名言者。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文)。
△次我執有支(二)初分釋二習氣(二)初我執習氣。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至)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音義 俱生我執。通六七識。分別我執。唯第六識。此二種子。即名言熏習。令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合響 開蒙。問我執習氣。答謂虗妄執我我所種。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問何義別立我執習氣。答由我執種。能令自他有差別。故別立之也(文)。
△次有支習氣。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至)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音義 有支者。即十二有支中。行有二支。即業有也。可愛謂人天善趣之果。非愛謂三途惡趣之果。
合響 開蒙。問有支習氣。答謂招三界異熟業種。問有支名。答隨善惡有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名有支習氣(文)。
△次通結增上緣。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合響 開蒙。問此三習氣。於四緣中。是何緣也。答名言習氣。是親因緣。我執有支。是增上緣。問有支業所招。可是增上緣。我執相分種。親生本識見。應是親因緣。云何亦增上。答令自他別。故成增上。問泛說散布名言。及業種子。其猶何也。答名言如散土。業種若泥團。問法喻之理。答水和散土。而作泥團。業招名言。而為業種。問法喻之驗。答泥團不散之際。水力能焉。異熟未萎已來。業力如是(文)。
△三屬頌(二)初結屬。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至)而熏成故皆說名取。
合響 開蒙。問三種業當何習氣。答有支習氣。問頌言二取習氣。三中當何。答我執名言二習氣也。問何名二取。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問取者何義。答取謂著義(文)。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三師障支相續(二)初正約三障釋(三)初三障習氣。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至)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音義 發業即無明。潤生即貪愛。然餘瞋等。非不發潤。且舉其尤者言之耳。
補遺 宗鏡云。六俱生煩惱中。貪一法正潤生。餘五亦能助潤。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感後有業。即行有二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等七支。
△次判屬二緣。
前二習氣與生死苦(至)能作因緣親生苦故。
△三結屬頌文(二)初結屬。
頌三習氣如應當知(至)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次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至)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音義 言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
合響 會玄記第六卷云。十二因緣者。謂一無明。即根本煩惱內。癡一法為體。二行者。造作為義。以身語意三業思為體。三識者。了別義。然唯種子。約當生現行位。言有了別。次下四支。義準於此。即取第八識親因緣種子為體。四名色者。四蘊心心所種子為名。色蘊種子為色。五六處者。即內六根。是六識生滅之處故。六觸者。以能觸對前境故。取第八識相應觸。及前六識一分異熟無記觸種子為體。七受者。謂緣境時。有領納義。亦取第八相應受。前六一分異熟無記受種子為體。八愛者。躭染於境。名之為愛。唯取貪一法為體。此通取現行能所生種子也。九取者。執著追欲義也。即全界煩惱為體。十有者。即識等五現行果法事。是三界所有名有。十一生者。起義。即有支種子。生起現行故。十二老死者。壞滅義。將死正死。故名老死(文)。
△次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初標。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次釋(四)初能引支。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至)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音義 謂十二有支中。無明與行。名能引支。能引識名色六入觸受等五果種故。此中下簡定。謂此能引。唯取能發。正感當果善惡業者。名為無明。即彼所發正感後世善惡諸業。乃名為行。由斯義故。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以此二業。唯感別報故。別助者。謂滿業也。
合響 此中無明等者。清涼疏第三十七卷之一云。若約二世。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故名無明(文)。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等者。清涼云。辯行體相。以三業相應思。造三行故。謂由迷異熟義愚。違正信解。起感三途惡業。及人天別報苦業。皆名罪行。然別必兼總。唯感別報。非行支故。由迷真實義愚。不知三界皆苦。妄謂為樂。起欲界善業。名福行。八禪淨業。名不動行(文)。又鈔釋疏云。謂由下。顯三業相。然愚略有二。一迷異熟義愚。二迷真實義愚。初愚謂迷當報。不知善惡感當苦樂。故於現在恣情造惡。謂殺生等有三品故。成三途因。如二地說。及人天者。五戒及下品十善。是人總報之業。前曾損他。感諸根闕等。即是別報。曾決罰他。亦招此報。故名苦業。然別下。釋感別報非屬行支義。唯識亦云。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以無明支。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報者。有能但發總報之者。亦有但發別報之者。唯取初二。為無明支之所發起。行支所攝。第三非是行支所攝。故疏揀云。唯感別報非行支故。由迷真實者。即第二愚。三界苦果業感是集。即道理勝義。故名真實。今謂苦為樂。迷業是集。故起福行。八禪淨業。亦是此愚。
補遺 宗鏡第七十四卷中云。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分別全。俱生一分。若分別發人天業。即俱生助發。以人天難發。要假俱生助。若發三途業。不假俱生助發。以分別猛利故。不要助發。開蒙云。唯順現業。是其別報。餘皆總報。問順現者。何非總報。答唯現身上。增損福壽。不改趣類。故是別報。
△二所引支(四)初正釋五支。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至)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音義 謂本識內識等五種。親能生起當來世中。異熟果攝識等五法。是無明行所引發故。名所引支。
合響 華嚴經云。於諸行中。植心種子。清涼疏第三十七卷之一釋云。謂既發行已。由行熏心。令此本識。能招當來生老死故。名之為種。若無行熏。終不成種。故云於諸行中植心種子。即是所引識等五種。於一剎那為行所集。無有前後。約為異熟。六根之種。名六處支。為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為識支體。及此三種。諸餘異熟蘊種。皆名色支。故無前後(文)。
△二簡種相攝。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至)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音義 謂此五支中識種。即本識之親因。識中種子。唯除六入觸受三因。其餘色心因種。皆是名色種攝。後三因者。即六入觸受三種自性。或以名色種。總攝識中五因。於五因中。隨其勝者。立餘四種。隨勝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受觸之三種。色中所攝勝者。立為六入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例上名色。復有二重總別。應云。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識種總別。義亦如之。
補遺 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者。謂於意入種勝者。別立識與名及觸受。若於眼等五入勝者。別立色種。識種總別義亦如之者。謂於心種勝者。別立名及意入觸受。若於色種勝者。別立色支種。及眼等五入種。
△三會通經論。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至)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音義 問曰。集論第二卷云。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據此則不唯無明行是能引。識支亦是能引。其義何也。答曰。彼以識中所持業種。名為識支。異熟識種。名色種攝。以業種言。則屬行支。故曰亦是能引。又問。緣起經說。五中識支。通能所引。義復云何。答曰。經以業種識種。俱名識支。業種屬能。識種屬所。識是名色所依。非名色攝。不同集論以識種是名色攝。分為能所耳。
合響 清涼鈔云。會通集論。欲顯不同。故舉集論識為能引。是彼所立。正取業種。是出所以。以行熏心招當果識。故為識支。若爾識種何收。故云名色。名色寬故。業種識種下。二正辯所立。由業熏識。招於當識。故以二種名為識支。業種能引。識種所引共為識支。識是下。三出彼難意。結彈集論言。但是所依。非名色體。依根本識。方說餘識。有羯剌藍故。為果既爾。為因亦然(文)。
△四五支次第(二)初聖教假說前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至)故諸聖教假說前後。
音義 或問識等五種。由業熏發俱時而有。云何而分前後次第。釋曰。由業熏發。雖實同時。依四義故。諸聖教中。說有前後。一者主伴義。識支為主。餘四為伴。主先伴後。識居第一。二者總別義。名色為總。餘三為別。總先別後。餘三次之。三者勝劣義。六入為勝。後二為劣。勝先劣後。是故六入。居受觸前。四者因果義。六觸是因。六受是果。因先果後。次第應知。
補遺 清涼云。約為異熟六根之種。名六處支。為異熟觸受種。名觸受支。除本識種。為識支體。及此三種。諸餘異熟蘊種。皆名色支。故無前後。云何而分前後次第耶。
△次依當果明前後(二)初正釋。
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
音義 或因位難知。依當果生起次第。說有前後。
△次會異。
由斯識等亦說現行(至)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音義 由當來現起義故。說識等五。亦名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當來現起果位。所生所引。得說同時。種生現果。必定俱故。若依識等初熏發位。則不可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清涼云。種未潤時。但名所引。愛取潤竟。故名能潤。故潤未潤時。生引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二)初總釋。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音義 謂愛取有三支。近生當果生老死支。故名能生。
△次別釋(二)初正釋義。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至)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音義 謂緣迷內等至五果種已者。此指前七支也。異熟果愚。謂迷理無明。愚於我相。昧無我理故。亦即發業無明。在於行前。由愚內異熟果故。於後生苦。不如實知。發正能招後有諸業。即是行支。諸業為緣。引發當來五果親種。即識等五支也。增上果愚。謂迷事無明。謂復依於外增上果。覆業無明。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即是愛支。愛為緣故。復生欲等四取。即是取支。由此愛取和合資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即五果種。轉名有支。何者。俱能近有後有果故。四取者。一者欲取。二者見取。三者戒取。四者我語取。會玄第九卷。引古疏云。欲取謂取五玅欲境故。瑜伽第十卷云。欲取謂於諸欲所有貪欲。見取謂除薩迦耶見。於所餘見。所有貪欲。戒禁取。謂於邪願所有貪欲。我語取。謂於薩迦耶見。所有貪欲。又云。欲取唯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文)。清涼鈔云。有人釋云。戒謂惡戒。禁謂牛狗等戒。我語謂內識依之說我故。有餘師說。我見我慢。名為我語。云何此二。獨名我語。由此二種說有我故。我非有故。說名我語。如契經說。苾蒭當知。愚昧無聞異生之類。隨假言說。起於我執。於中無我及與我所(云云文)。
補遺 清涼云。迷內異熟果愚。即發業無明。在於行前。謂迷當報。不知善惡感當苦樂。故於現在恣情造惡等。即發正能招後有諸業。諸業為緣。引發當來五果親種已。即指前七支。迷外增上果愚。即覆業無明。此在行後識前。謂不了所造業。是正感當來增上果。復依此愚。緣境界受。發起潤業貪愛。即是愛支。愛為緣故。復生欲等四取。即是取支。由此愛取。合潤業種。及五果種。轉名有支。俱能近有後有果故。一者能有彼果。二者當有。今能有彼因。從果稱。故業名有。
△次會瑜伽。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至)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音義 初即第十。意云。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名異熟果。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無力正生果故。不得名有。次說即三十八。意取因緣。揀去業種增上緣故。
合響 業種名有者。清涼鈔云。若言有當果者。此但是有無之義。若言當有之果。則有是三有。有二義。一者能有彼果。二者當有。今能有彼因。從果稱故。業名有(文)。
△四所生支(二)初總釋。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愛取有近所生故。
△次別釋。
謂從中有至本有中(至)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音義 謂從中有自求父母。至本有中未衰變位。如是時間。皆生支攝。衰變為老。命故名死。立老死何共。答如下料簡。
合響 清涼鈔三十七之一云。然能所引。皆名因中能生所生。因果對說故。唯識第八。明十五依處。建立十因中。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今取起種。但名能引。其能所生。即彼論云。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愛取有三。是已潤故(文)。
△次料簡支義(八)初簡老附死支。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合響 清涼鈔云。應有問言。老位極長。何不別立。答意云。謂有夭逝。不至老故(文)。
△二簡病非有支。
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至)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音義 問病何非支。意云。生老病死四相遷流。生等三相。既以立支。病何不立支耶。答不徧定故。意云。病相不徧界趣。亦不定有。故不立支。如薄拘羅尊者。不識頭痛。即其事也。問老亦不定。
現見世間。亦有夭病死者故。答老雖不定。徧故立支。何者。三界五趣四生之中。除中夭者。將命終位。皆有衰朽行故。
△三簡色徧不徧(二)初問。
名色不徧何故立支。
音義 問曰。三界中無色界。四生中化生。名色必無。云何亦立支耶。
合響 清涼鈔云。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何有名色(文)。
△次答。
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至)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音義 謂名色支。雖不徧趣生。以決定有。故立支也。胎卵下。釋定有義。謂名色支在六處前。六處未滿。皆名色攝故。又名色下。釋亦是徧。先明有色。二界化生。有名色支。未名六處者。顯是名色攝故。初生下。次釋無色化生。亦有名支。未明意處者。顯是名攝故。由斯下引證。清涼云。意欲界則全。色界六處不具。無色界唯名。故云一切支中一分上二界有。若名色支。不徧界趣。論何得說上二界有一切一分。
△四簡愛支徧非徧(二)初問。
愛非徧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音義 謂若徧故乃立支者。愛亦非徧。寧別立支。如有經說。生惡趣者。於彼苦果。不生愛故。
△次答。
定故別立不求無有(至)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音義 愛雖不徧。定故立支。不求下。釋定有義。不求無有者。謂惡趣眾生唯無求。則無有愛。若有求者。亦有愛故。如經言。極熱地獄受苦眾生。作如是言。何處有清涼。使我得安樂。是有愛也。不還下。謂有難曰。阿那含人。於潤生位。對治力強。愛必不起。寧得善趣定有愛耶。釋曰。於潤生位。雖無有愛。然彼取支。決定有種。愛亦如取。定有種故。由有種故。言定有也。又愛下。釋亦是徧。於現我境亦有愛者現行我境。即第八見分。謂第七識。隨所生所繫。與四惑常俱。四中我貪。即愛支攝。故云惡趣有愛。如前文云。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即斯意也。依無下通妨。
△五簡所生所引不同(二)初問。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音義 問意云。所生即果。所引即因。因種果現。性相無殊。何故所生。立生老死。所引立識等五支耶。
△次答(二)初約因果難易釋。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至)總立二支以顯三苦。
音義 謂所引支。因位微隱。難知差別。由難知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令易曉耳。謂續下。出當果。相續生時者。謂中有身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謂當來異熟果攝。色心等生起。從初結生。直至於受。自生至死。不離此五。故云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三苦者。清涼鈔云。謂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文)。
△次約生厭了知釋。
然所生果若在未來(至)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六簡發業潤業不同(二)初問。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音義 清涼鈔云。問意有二。一問立名不同。一種是惑。前立無明。後立愛取等。二問廣略有異故問。總立無明。別立愛取。
△次答(三)初約勝劣門答立名不同。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至)說愛如水能沃潤故。
音義 以無明與愛。發業潤業。力偏勝故。餘惑不然。故不立之。十一殊勝事者。緣起經說。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相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諦而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玅智所對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問無明發業。有幾種無明。答有四種。一隨眠。二纏無明。三相應。四不共。外法異生具四。內法異生除不共無明。入信位第七心。及加行位中。是內法。十信第七心前有退故。及資糧位中名外法。若內法異生。頓悟即造業。漸悟不造。頓悟中悲增造。智增不造。十地位中。八地已去。定不發業。惑體無故。七地已前。或云聖人。以無漏明為緣。而不發業。設有俱生。但助願潤生而已。又云。七地已前。俱生起故。亦造別報善業。問聖人因何不造總報業。答無分別煩惱故。以無漏明為緣故。違生死故。但以俱生潤舊總報業。受分段生死。居人中。除北洲人。修無我觀無分別。不能造業。此中除極愚昧者。天上唯除無想天。以無心故。不造業。四種無明。總能發業。隨眠是種子。餘三即現行(文)。
△次約熏不熏出廣略所以。
要數溉灌方生有芽(至)無重發義立二無明。
音義 謂且以愛為初。取為後。其實非無多現行潤。故潤業位廣也。一發則已。無重發義。故發業位略也。
合響 宗鏡。問貪愛潤生者。於煩惱中。幾法能潤。答古釋云。即識等五支種子。要假貪等煩惱。資潤溉灌。方得出生(行種及識等五種。要貪愛煩惱。數熏習故。方能生現)。若俱生惑業者。即六俱生。十分別。及二十隨煩惱是。於此三十六煩惱中。貪一法。正中正潤(清涼云。愛支初起。即是現行當念。即能熏識成種。依此愛種。而生於取。取即現行。故同一貪。初心名愛。轉盛成取)。餘五俱生。即正中助潤。若十分別。即助中助潤。又四句料簡。一有是貪愛而能潤生。即第六識愛也。前五識不強盛故。但是兼支攝。正唯第六。二有是貪愛不能潤生。即第七識。雖有貪愛。以內緣故。及所知障中者。三有是生支。而貪愛潤。即一切凡夫身中生支也。四有是生支非貪愛潤。謂最後身菩薩。大乘說是化現故。或變易身中生支(文 開蒙。問生支體。答識等五現)。
△三別釋愛增妨。
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音義 問取支有四。通攝諸惑。何緣於潤業位。說是愛力偏增。故云雖取支中(云云)。
△七簡發潤所依緣地。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至)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音義 問曰。諸支相緣。為復唯在自地。亦復與他地互為緣耶。釋曰。諸支緣起。皆唯自地。於諸支中。或有所發行支。亦依他地無明。如下地無明。能發上地行故。若不爾者。初伏下染所起上定。非下無明發。應非行支。何者。上地無明。由未起故。得彼定已。方現前故。又問。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地境界受支。而能令彼貪愛現前。釋曰。若從上地生下地者。即緣當生下地受。而起愛支。緣上反是。當生地受。或種或現。俱能起愛。皆不違理。
△八簡因果及世異同。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至)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音義 或問諸緣起支。同世異世。釋曰。前十現在。後二未來。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等三。或異或同。謂生報定同。後報便異故。生老死二。愛取有三。并因中前七。各定同世。又問。有說有支兩重因果。而歷三世。此何唯一。釋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從因感果。迷果行因。因感果生。相續無盡。施設兩重。功不增勝。便致無窮者。古師釋曰。若愚前際。說過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應更多說。若謂愚於後際。說二果者。亦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猶少。應更多說。故云便致無窮。
合響 會玄記第十三卷云。此中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彼疏云。以異熟因。非造業身。即受果故。約身生死為同世。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若順生受業。愛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後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若二三七各定同世者。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即識等五。故前七支。必定同世。起愛取水。潤先行識等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生及老死。同世可知。
△三諸門分別(十七)初假實分別門。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至)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音義 謂前九是實。後三是假。釋意可知。
補遺 初句總標。次句分假實。已潤下。釋明三假。清涼云。業種為一。識等為五。則所潤有六。是有支體。愛取合潤。如水滋芽。能所合說。故言有八。合八為有。有無別體。故言假有。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音義 一事者。猶言一種事也。餘非一事者。行通善惡故。名色是二故。六處有六故。取有四取故。有該六法故。生老死。即識等五故。
△三染與不染門。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至)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音義 無明愛取三。唯是染。識等五支及生老死二。唯不染。以是異熟淨無記故。若此七支。於現起分位中。容起染故。瑜伽第十。假說通二。行有二支。通染不染。
△四獨雜分別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音義 獨者純也。三是獨相。九是雜相。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攝門。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音義 無明等六。唯是心法。故云非色。行等六支。義兼色心。故云通二。
合響 行支通二者。清涼鈔三十七之一云。大乘三業。皆思為體。動身之思。名為身業。發語之思。名為語業。思之當體。即是意業。三行皆通三業。則通色非色位(文)。
△六有漏無漏及第七有為無為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音義 此中有二。若以漏無漏言。此唯有漏。以為無為言。此唯有為。
△八三性分別門。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至)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音義 七分位中亦起善染者。亦即瑜伽假說通二義也。餘並可思。
△九三界分別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音義 而有分全者。欲界則全。上二界一切一分。無想唯有有色半支。無色唯名半支。及六入支中。唯有意處一分故。
△十能治所治門。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至)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音義 有求上生而起彼故者。謂如有一厭下地色心。是苦粗障。欣上地色心。是勝妙離。修彼六行觀。而求上生。此即上地行支。能伏下地惑也。
合響 六種行相者。法數釋云。一苦。謂身中所起心數。緣於貪欲。不能出離。是為因苦。欲界報身。饑渴寒熱。病痛刀杖等。種種所逼。是為果苦。二粗。謂欲界五塵。能起眾惡。是為因粗。此身為三十六物。屎尿臭穢之所成就。是為果粗三障。為煩惱障覆真性。不能顯發。是為因障。此身質礙。不得自在。是為果障。四勝(亦曰淨)。謂既厭欲界下劣貪欲之苦。即欣初禪上勝禪定之樂。是為因勝。復厭欲界饑渴等苦。即欣初禪禪味之樂。是為果勝。五妙。謂既厭欲界貪欲五塵之樂。心亂馳動為粗。即欣初禪禪定之樂。心定不動。是為因妙。復厭欲界臭穢之身為麤。即欣受得初禪之身。如鏡中像。雖有形色。無有質礙。是為果妙。六出(亦曰離)。謂既厭欲界煩惱葢障。即欣初禪心得出離。是為因出。復厭欲界之身質礙。不得自在。即欣初禪獲得五通之身。自在無礙。是為果出(文)。
△十一學等分別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至)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音義 諸支皆非學無學攝。何者。謂初果等有漏善。不屬有支。以智慧明。而為緣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當來苦果。不迷求故。雜修下釋妨。謂有問曰。若爾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生彼感總報耶。故論答云。雜修靜慮資等(云云)。意云。不還果等。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生故業。生淨居天。非是聖者新造業也。
合響 雜修等者。四教儀紀要。引俱舍頌云。上流若雜修。能往色究竟。又引彼論釋雜修云。漏無漏雜修靜慮。生五淨居天。雜修靜慮。為二種緣故。三緣者。一為受生。二為現樂。三為遮止。起煩惱退(云云)。若利根者。為現法樂。若鈍根者。亦為遮防起煩惱退(云云)。何緣能生。以由雜熏。修第四靜慮。有五品。謂下中上上勝上極(云云)。初品三心現前。初謂無漏。次起有漏。復起無漏二品六心。乃至五品十五心。如其次第。感五淨居(云云)。
△十二二斷分別門(二)初師通二斷有通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至)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音義 此師謂無明支。唯見所斷。不通修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者。意顯迷諦理。惑見所斷故。聖必不造。後有業者。謂諸聖者。定無能發煩惱惑故。以此二義。顯唯見斷。愛取二支。唯修所斷。不通見斷。貪求當有而潤生者。謂有學聖者。如須陀洹。七生二果上下二生。不還上界一生。貪求當有。皆以愛取。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者。雜集第五卷云。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此。即亦以二義。顯唯修斷。餘九通二義。如前釋。
△次師一切皆通二斷(二)初標。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
△次釋(二)初難前師。
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至)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音義 先引論。若無明下。約論意以難。皆斷一分者。則無明支。非唯見斷。猶有一分無明在故。愛取二支。非唯修斷。入見道時。斷一分故。又說下復引論義。以破全界者。全一界也。如於欲界結生相續時。則全欲界一切煩惱。結生上二界。例知。謂彼論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煩惱。唯修所斷。豈愛取支。唯修斷耶。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謂一切招後有行。皆見所斷煩惱所發。豈無明支。唯見斷耶。由此三支。皆通二斷。
△次申正義(二)初正申(二)初別對前師申三支正義。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至)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合響 發業正助者。宗鏡第七十四卷云。若分別煩惱。正發業俱生無明助發業。發者動作義。業者招感義。俱生能潤生分別能造業招生過重。俱生能潤生過輕。若分別發人天業。即俱生助發以人天業難發。要假俱生助。若分別發三途業。不假俱生助發以分別猛利故。不要助發(文)。潤生正助者。如前發業潤業。不同科中引。
△次通申十二支斷義不同(二)初明是染污者自性應斷。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
音義 染污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有一分性。是煩惱染污法故。故曰應斷。能對治法。謂出世道。障治相違。故曰永斷。
△次明非染污者非性應斷(二)初正明非性應斷。
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音義 一切有漏者。謂行有一分。即有漏善也。不染污法。謂識等五種。及生老死二果體唯異熟。此等皆不違道品。故云非性應斷也。
△次有二義故說斷。
然有二義說之為斷(至)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音義 問曰有漏善。及不染污法。不違道故。既非性應斷者。云何言皆通二斷耶。釋云。有二義故。說通二斷。一者離縛義。謂離緣雜煩惱縛故。緣彼煩惱。謂前七識中。俱生我貪等。此能緣彼異熟果故。雜彼煩惱。即第七識中。我見慢等。由我見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忘相故名雜。彼依斷此二煩惱義故。說行有二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識等五。與生老死異熟因果。合有九支。通修所斷。二者不生義。分別煩惱為依。彼等生起。斷此煩惱。彼永不生。依不生義。說八難果法。唯見所斷(開蒙云。八難果法入見道。後永不生故。謂八難之因。依無明邪見等起故。見道時。斷彼所依。令彼八難。永不生起。依此斷故。說諸惡趣等。唯見所斷)。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又有三種斷。一自性斷。如燈破闇。智慧起時。煩惱闇障。自性應斷。二不生斷。謂得初地法空之時。能令三塗惡道苦果。永更不生人中。無根二形北洲無想天等種子。不生後果。名不生斷也。三緣縛斷者。但斷心中之惑。於外塵境。不起貪瞋。於境雖緣。而不染著。名緣縛斷也。於三斷之中自性。不生此二。任運能斷。皆由緣縛一斷。能令三界因果不生(文)。
△次結示。
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音義 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見修斷。所餘諸支。依二義故。所以亦屬見修斷也。
△十三三受相應門。
一樂捨俱受不與受(至)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音義 十支樂捨二受相應。除受老死。十一支。與苦相應。唯除受支。
△十四三苦分別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至)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音義 此十二支。配三苦者。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唯除老死。以老死位多分無樂。依樂立壞。所以言無十二少分苦苦所攝。十二支中。各容苦俱故。以依苦受立苦苦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剎那性故。若依行苦。對捨受者。十一少分行苦所攝。老死位中。無容捨故。依捨立行。故不言之。二苦皆言少分。行苦言全分者。以十二支。具三苦性。若是二苦。必是行苦。故言全分。有是行苦。而非二苦。又此二苦。各不相攝。故云少分。實義下結。顯此中所明。乃依實義。若隨彼相增盛。而言諸聖教中。所說不定。
補遺 所說不定者。清涼云。從相增說。以配三苦。前五遷流相顯。名為行苦。觸受二支。觸對生苦故。云苦苦。餘但壞樂。故名壞苦。
△十五四諦所攝門。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音義 以四諦言之。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何者是五取蘊性故。無明愛取行有五支。亦集諦攝。是惑業性故。
△十六四緣分別門(二)初總顯具闕。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至)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音義 增上體寬故。皆定有餘三緣局故。有無不定。緣起經。依定義故說。唯有增上緣。
△次別明有無(三)初明有因緣(二)初正明實義。
愛望於取有望於生(至)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音義 愛望於取有因緣義者。以愛增名取。則愛是取種。能生現取故為因緣。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者。識增為有。以有無別體。由愛取潤五種成有有即識等五種生支。即識等現行。現從種生故。有得是生家因緣。若說下。會集論意。若以識種為識支。行非識親因。若以業種名識支者。行得為識之因緣。此則現行為種。因緣業熏之種。即識種故。餘支相望無因緣者。餘支復有八位。謂無明望行。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於受。受望愛支。取望有支。生望老死支。此八位所以無因緣者。以無明等。非親辦自果故。
合響 華嚴鈔三十七之一云。愛支初起。即是現行當念。即能熏識成種。依此愛種。而生於取。取即現行。是故經云。愛增為取。又云。愛望於取。有因緣者。以愛種子。增成於取取。即愛種子現行故。故同一貪初心為愛。轉盛名取。即此愛種。便是取種。是故二支皆通種現(文)。此中且依愛。是取種義邊故。愛望取。有因緣義。
△次會通他論(二)初會集論。
而集論說無明望行(至)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音義 初句先標彼有依。無明下。顯其有義明是假說。謂依無明俱時之思業之習氣。與無明俱。假說業種。以為無明。實是行種生行現行耳。
△次會瑜伽。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音義 恐有難曰。瑜伽第十。諸支相望說。有三緣。無因緣義。此中何故說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耶。釋中先牒彼文。依現愛取者。會愛望於取。有因緣義。此以愛增為取。種生現故。得為因緣。彼以現行之愛。望現行取。非從自種。安得因緣。唯業有說者。會前有望。於生得為因緣。前以識種起生現行。得為因緣。彼以業種為有。而起於生。業非識體。但為增上。安有因緣。故瑜伽云。何故相望。皆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因所顯故。今現行愛取。非是種子。以業望生非自體故。
△次辯餘二緣。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至)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音義 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者。準清涼釋云。自有三義。初三位具二緣。並以現行相望明有二緣等無間緣。要是現行心心所法。前念謝滅。引生後念故。無明心心所滅引行思心愛心所滅引起取心。此中愛支。亦約現行生及老死。但是識與名色。增長衰變。增長心滅。引生衰變故。此三位有等無間。行思等所。唯在意識。可得反緣前無明支故。無明支。即是行家所緣緣也。取亦心所得緣前愛。愛是取家所緣緣也。老死位中。諸心心所。可緣生位色心生。即老死所緣緣也。此約後支緣前。明所緣緣。次二位相望。但具一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有所緣緣。無等無間者。以等無間。要是前後現行心心所法。相引生故。今有是種子生。是現行安得有之。受亦種子。愛是現行故。非無間有所緣緣義者。生是現行。能緣有種。愛是現行。能緣受種故。有及愛。為所緣緣。餘支下。三明全無二也。餘支更有六位。謂行望識。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受支。取望有支。所以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謂識等至受。皆是種子。有亦種子。行為識因。取為有因。雖是現行所生。識有即是種故。非等無間。所以非所緣緣者。既非現行心心所法。何有緣慮。
△三結例無方。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至)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音義 此有四重。一依隣近。則異隔越。或唯越一越二越多。二依順次。則異逆次。唯將無明作行之緣。不以行為無明緣等。三依不相雜亂。異於雜亂。若集論說。無明望行。乃取無明。其中行種。而為無明。故是雜亂。四依實緣起說者。異於假說。如向無明俱時業之習氣。實是行種。假說無明。異此相望者。即異上四義也。上來四緣分別一門。皆準華嚴鈔釋。
合響 異此相望者。華嚴疏云。以其逆順。各有次第。及超間故。且約第一隔越者。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唯能生起彼種子故。無明與愛取老死為二緣。謂所緣緣。增上緣。餘一切緣。準此可知。二約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之。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三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如對法。前無明望行是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此應思準上約緣起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應作如。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為一一思準(文)。
△十七惑苦相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至)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音義 無明愛取三支。是惑道攝。行支及有支一分。是業所攝(即有支中業種一分也)。識等五。與生老死二。此七支及有支中一分。是苦道攝(即有支中識等五種也)。有處下。次會通他論。謂有論說業全攝有應知彼依業。有說不依種有。有說識支是業攝者。彼依業種名識支說不依識種名識支故。問十二有支。應皆是苦。何得獨言。惑業所招。識等七支。唯苦攝耶。釋曰。唯苦諦攝。不通集故。為令有情。生厭離故。是故識等。唯苦道攝。
△三結屬頌義。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四師染淨相續(二)初正明染淨相續(三)初總明。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至)助感生死故說為緣。
音義 二業為因二障為緣者。此二二者。緣但增上業。招生顯故。復名因。此中不約親疎。但約正助名因緣。不同四緣中因緣也。
△次徵標。
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三別釋(三)初正釋(二)初分段。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至)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音義 善不善業。為感生因。發潤煩惱為助。生緣三界異熟。為所感果。隨因緣力。所感身命短長。有定劑限。不能前後改轉。故名分段。
△次變易(三)初正釋。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至)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音義 無漏有為諸業為因。由所知障助力為緣。殊勝異熟。為所感果。無漏資感。悲願改移。妙用難測。無定齊限。名不思議變易生死。古有問曰。若所依身。隨地有別。可說短長。而命如燈?。念念生滅。非如分段。一期等事。憑何說彼無定劑限。答奘師解云。理實命根。無別分限。隨所依身。假說分限耳。
合響 開蒙云。改粗身為細質。易短壽作長年。問既改粗為細易短為長。何名生死。答覺知勢盡名為死。入定還資謂之生(文)。會玄第九卷云。即以無漏業。所知障。欲色二界。異熟五蘊。而為體性。謂諸聖者。以悲智修心有悲故。欲下化眾生有智故。擬上求佛果。念斯分段。短促無堪。不能長時。遠征大劫。修其勝行。遂以所知障為緣。無漏業為因。冥資故業故。業被資。便能熏。識等五支種子。既被感。已生現功能。而復殊勝功能。既勝所生現行身之與命而有改轉。由是改麤身為細質易。短壽為長年。然後方能廣修勝行趣無上覺。是故得有變易生死也(文)。
△次會異(二)初會意成身。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至)生三種意成身。
音義 先釋名隨意願成者。謂隨大悲意願之所成故。如契經下引證。即勝鬘經。先舉能例。如是下次所例。無明習地。謂所知障也。宗鏡云。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有阿羅漢等者。經意謂。三乘無學。皆得三種意成身也。意成身者。亦名意生。一三昧樂正受意生身。二覺法自性。意生身三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
合響 清涼疏。引楞伽第四云。云何三昧樂正受。謂入於三昧。離種種心。寂然不動。心海不起轉識波浪。了境心現。皆無所有。云何覺法自性。謂了法如幻。皆無有相心轉。所依依如幻。定及餘三昧。能現無量自在神通。如華開敷速疾。如意如幻。如夢。如影。如像。非四大造。與造相似。一切色相。具足莊嚴。普入佛剎。了諸法性故。云何種類俱生無作行。謂了達諸佛自證法相。釋曰。初身從所依定為名。次身從所依智立稱。三自證法相義。兼定慧及法性相。故名種類。由此功能。隨眾生類。種種一時。現在任運而成。云無作行。若依地位。初即五地前。次即八地。前後即八地。後鈔釋云。若無上依經第一不配地位。但約三人得。謂聲聞緣覺大地菩薩。若勝鬘經云。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為因。有阿羅漢。緣覺。自在菩薩三種意生身。西域自有二解勝鬘。一依楞伽。二依無上。依前中復有三說。羅漢。緣覺。回心至十信。仍本名故。名為二乘。至十迴向。終名自在菩薩。即初地已上。對前二位。故名自在。初地已上。即有三種。如前楞伽一云。羅漢。緣覺。俱迴心。俱至十迴向終。方名羅漢。緣覺直往菩薩初地已上。名自在菩薩。菩薩亦有三種意生身。一云。聲聞緣覺同。第二釋。從二乘有學迴心。至迴向終。名自在菩薩。對未發心。得名自在。三身得同前二解。二據無上依。隨三乘人。即為三身。前二迴心。至等覺位。名聲聞。緣覺意生身。後一初地至等覺。名菩薩意生身。釋曰。後釋似非得意。經意但明三乘人。皆得三意生身耳(文)。
△次會變化身。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至)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音義 先釋名轉令異本者。意明但轉變本時之身。似如變化(會玄云。粗淺分段。被無漏定。願資成改轉異本。如變化故)。非新生故。如有下引證。先問謂。諸聲聞證無學果。則我生已。盡永不復受分段之身。何能出生入死。行菩薩道。化度有情。乃至究竟。成於無上菩提果耶。依變化下。彼論答也。義可思准。
合響 清涼鈔云。一名不思議變易身。二名變化身。三名意成身。若出體者。總有三說。一云。悲願為體。二云定願為性。三云無明住地惑。無漏有分別業為性(文)。
△三料簡(四)初簡所知感生死(二)初問。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音義 謂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變易生死。二乘既有所知障在。則常感生死。不入涅槃。清涼釋曰。小乘問也。
△次答。
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合響 清涼鈔釋曰。異生有煩惱。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寂。為此心抱。馳流無相。不起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為煩惱拘故(文)。
△二簡道諦實感苦(二)初問。
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音義 謂集能感苦道。唯趣滅無漏。有分別業。即道諦攝。如何實能感生死苦。
△次答。
誰言實感不爾如何(至)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音義 誰言實感者。直答不爾。如何者重徵也。無漏下。清涼釋曰。謂第四禪無漏勝定資色無色已感異熟。諸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增長。無漏資勝。假說能感。非無漏業。實能感苦。又此能感。由所知障助故。所知障不感苦者。不同煩惱障有發潤故(文)。
△三簡資感有二益(二)初問。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音義 意云。生死是苦逼迫法。應速令盡。有何勝益。翻資感耶。
△次答。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音義 答意謂所知障。資感生死者。為有自他二勝利故。此總標也。謂不下釋。意謂有一類不定性二乘。及八地已上菩薩。於煩惱障已斷。已伏則不發潤。當分段身。恐廢長時。於生死中。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定。願如世間延壽法。資現有身。轉令異本。以此為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資助。乃至具諸相好。證得無上菩提。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三卷云。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者。謂八地已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及二乘。說現及種潤。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方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願受生故。已永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文)。
△四簡資感須所知(二)初問。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音義 問者意云。既以無漏定。願資現身因。是則無漏定。願足可資感。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於身住耶。
△次答(二)初正明須所知所以。
既未圓證無相大悲(至)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音義 此中答義有三。一有不定性等。既在因位。未能圓滿實證佛地。所有無求中求。無度中度。無相大悲。若不假此所知障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則無因由發起猛利之悲願故。二云所知能障菩提。實難卒斷。為永斷除。成無上覺。留身久住。三云所知為有漏法所依。既變易身性是有漏。此障若無。彼何所依。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故於下結示。有此三義故。所知障於身住者。非無助益。
合響 宗鏡云。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又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又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由有此障。俱諸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久住。由有所知障為緣故。說此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文)。
△次簡判所留身不同(二)初正判所留由資助異。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至)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音義 先有問曰。凡所留身。皆變易耶。變易身非三界攝耶。故釋曰。所留之身是諸世間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則屬分段二乘異生所知境故。非不思譏微妙用故。若所留身。是諸聖者。出世無漏定願所資助者。則屬變易。非諸凡小所知境故。微妙勝用。難測量故。
△次別判變易是二果攝。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至)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音義 由是而知。變易生死。異熟果攝。是有漏業正所感故。亦增上攝。是無漏業所資助故。亦三界攝。唯有漏故。有聖下會通他論。有說。變易生死。名為無漏出三界者。隨無漏業資助因說。
△次屬頌(二)初結屬。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
音義 二業即有漏無漏。二障即煩惱所知。取是著義。由此二障。俱執著故。故是二取。
△次指同。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三釋疑(二)初釋變易無前盡復生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至)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音義 有疑問曰。分段生死。捨生趣生。可言異熟。前盡後續。變易生死。既無趣捨之義。寧得前盡餘復生耶。答曰變易。雖無分段別盡別生之義。而無漏業數數資助。令後身命展轉勝前。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次釋不說生死亦由現疑。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至)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音義 疑問曰。亦容有現業。及現二取故。能令生死相續無窮。云何但言由二習氣。答曰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現行。不然以故。頌中偏言習氣。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因是本識所執持故。果即本識自果位故。若現異熟因。果在未來。不即與故。古疏云。以現異熟因。非造業身。即受果故。酬前滿業。無記轉識。多間斷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是則現異熟因。及異熟生果。皆非不離本識。所以頌中偏言習氣。不說現耳。
△二例明純淨相讀。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至)起諸妙用相續無窮。
音義 先結前總標。謂無下釋義。
合響 宗鏡第七十四卷云。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此即有漏異生。生死相續。諸佛菩薩淨法相續。為復亦由內識。為復別有淨體。答淨法相續。應知亦然。又釋云。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識。能持種故(文)。
△次總結。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合響 宗鏡云。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文)。
△四釋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皆不離唯識(二)初外人申難。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次論主答釋(三)初略答徵起。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由彼彼徧計(至)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別釋頌文(三)初釋徧計性(二)初略釋。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至)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音義 先解初句。計度者。籌慮忖量也。計度之心。品類不一。故言彼彼徧計。此即虗妄分別能計之心。即由下。牒上句釋次句。謂即由此能徧計心。徧計種種所徧計物。其物是何。即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等。或二十句六十五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實德業等。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所下。第三四句。即所徧計蘊等法上。所有妄執。若我若法。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若以教理推徵。多不可得。云無所有也。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云。徧計所執性者。謂愚夫周徧計度。所執蘊等實我實法。名為徧計性。有二。一自性。總執諸法實有自性。二差別。別執取常無常等。實有自體。或依名徧計義。如未識牛。聞牛名。便推度。因何道理名之為牛。或依義徧計名。或見物體。不知真名。便妄推度。此物名何。如未識牛。共推度云。為鬼耶。為獸耶。此諸徧計。約體不出人法二體。約執不出名義二種(文)。
△次廣釋(二)初總科分。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至)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次別解釋(三)初能徧計(二)初標徵。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次釋相(二)初安慧八識王所皆能徧計。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至)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音義 此釋謂八種識。及相應心所。若有漏攝者。皆為能徧計心。所以者何。八識相應。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能取所取現故。似能所取。謂能所緣。即相見二分。此二因通證八識。皆為能計心也。說阿賴下。別證第八妄執種者。謂能徧計心種子。即我執習氣。意明。聖教既云賴耶。以徧計種。而為所緣。故知第八亦能徧計。
△次護法唯六七心品能徧計(二)初正釋。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至)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音義 謂唯六七二識。及能執我法。染慧心所。即能徧計。非第八前五及餘心所也。唯說下出意。初三句。證唯六七。是能徧計。兼簡前五無計度故。不能徧計。第四五句。揀定我法二執。必別境慧與無明俱。亦遮第八無慧癡故。非能徧計。第六句。明二執不通善性。唯是染故。第七句。釋二執不與善心所俱。亦斥前師。謂諸心所。皆能徧計。第八句。揀唯染慧。若善慧者。導空智故。非有執故。第九句。舉斷常二見不竝。例上有執非空智也。意謂。執有執無。尚不容俱起。而況有執能導空智耶。第十句。亦證能徧計。唯六七二識。亦遮前五無執。八非能熏故。非能徧計心。兼簡前六異熟生。無記心心所。不能徧計。亦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無漏諸心。即諸聖人無漏智慧。了諸法空。無法不徧。都無計執。名為非計。唯後得智有漏善識。即地前菩薩。雖有漏心中。能作無我觀故。亦能觀一切。皆無有我。亦是徧而非計。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四非徧非計。即有漏五識。及第八賴耶。各了自分境界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賴耶唯緣種子根身器世間三種境故。尚不能緣前七現行。故非徧非計。有漏種子。能持能緣。無漏種子。即持而不緣。況餘境耶。
補遺 會玄云。能執我法。即得徧計。若不能執我法者。即不能徧計。八識之中。前五第八。不能執我法。不能徧計。六七二識俱執我法。皆能徧計(文)。
△次斥前。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至)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音義 謂若有漏諸心心所。未證實理。皆名虗妄分別。豈未證實之心。皆能徧計所攝。而遂言八識王所。皆能徧計耶。又諸心等。雖有似能所取相現。乃是相見二分。豈凡是能所取。皆徧計耶。若謂似能所取。便言徧計攝者。勿如來後得無漏智心。有似能所取義。亦能徧計攝耶。故須甄明無通漫失。經說下引經釋。後得智。有似能所取義。鏡等喻如來能緣智影像喻現身土等。若無能所緣用。何名佛智所現身土。雖說下。通前引教。
△三結示。
由斯理趣唯於第六(至)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音義 先正結。識品下通妨。恐有問曰。若唯六七二識心品。名能徧計。何得頌中名為彼彼。釋意云。識品雖即二種。或於二法三法乃至十法上。起徧計者。則有眾多。故言彼彼。
補遺 玄談卷第五云。其能徧計正義。唯六七識所計有多。故云彼彼。二。謂一名。二義。三。謂一分別戲論所依緣。二見我慢。三貪瞋癡。四。謂一自相。二差別相。三所取相。四能取相。五。謂一依名徧計義。二依義徧計名。三依名徧計名。四依義徧計義。五依二徧計二。六。謂一自性。二別。三覺悟。四隨眠。五加行。六名。七者。即前第六名徧計中所攝。一有為。二無為。三常。四無常。五善。六不善。七無記。八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持。四我。五我所。六愛。七不愛。八愛不愛。九者。亦前第六名徧計中所攝。一此為何物。二云何此物。三此是何物。四此物云何。五或為色蘊。六或為受蘊。七或為想蘊。八或為行蘊。九或為識體。十者。即前五加行徧計中。復有五種。一貪愛。二瞋恚。三合會。四別種。五隨捨。通為十也。
△次所徧計(二)初標徵。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
△次釋相。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至)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音義 謂攝大乘論說。依他起法。名所徧計。謂即徧計心等所緣緣故。問圓成實性。寧得非彼徧計心境。答圓成唯真。非徧計心妄執境故。依展轉說者。謂徧計由依他故有。依他實性。即是圓成。故云依展轉義。亦所徧計。問徧計所執。既是徧計心等之境。云何不名所徧計耶。釋曰。雖是彼境。無所緣緣義。故非所徧計。應知所緣緣義。須用實緣起法。今徧計所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但是空華。無別實性。無實性故。非所緣緣。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其所徧計。正唯依他為親所緣。依展轉說。亦通圓成。為疎所緣故。此非凡境。故非親緣(文)。宗鏡引慈恩云。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必是有法。徧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謂不相似故(文)。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會玄記第十卷云。以圓成與依他為所依故。親緣依他時。亦疎緣圓成也(文)。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二)初徵。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次釋(二)初安慧立自證為依他相見為徧計所執。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至)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音義 此師釋意。謂三界攝有漏心及心所。相見二分。是為徧計所執。相見所依自證分體。名依他起。云何下。引證如文。
合響 會玄記云。安慧立意。以一切有漏心王心所。各唯一自證分。是依他起。由無始熏習故。各似見分相分生起。但隨妄情而有。道理實無。皆徧計所執。雖各體一者。王所非一。故曰各各。唯立一自證分為依他。故曰體一也(文)。
△次護法立王所四分皆依他二四句為徧計所執(二)初正釋(二)初雙釋依徧。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至)此二方名徧計所執。
音義 正義中。先答依他。謂不簡有漏無漏。若染不染。世出世間。所有一切心及心所。若所依體。若相見分。由熏習力。從緣生故。皆依他起。徧計下。次答徧計所執。謂徧計心等。依斯緣生相見分等。妄執定實我法有無一異等。方名徧計所執。
合響 徧計依斯等者。會玄記云。依此見相二分。虗妄堅執。決定真實。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是一是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此二種四句。方名徧計所執。
補遺 密嚴經云。名為徧計性。相是依他起。名相二俱遣。是為第一義。
△次別證依他(二)初引教證。
諸聖教說唯量唯二(至)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音義 唯量者。梁攝論釋云。唯有識量。外塵無所有故。唯二者。謂相及見。識所攝故。種種者。即諸識種種見相等分。相等四法者。等於後三分。十一識者。梁攝論云。謂身識。身者識。受者識。應受識。正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惡兩道生死識。此中身等九識。從名言熏習種子生。自他差別識者。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後一是有支習氣種子生。彼論釋云。身識。謂眼等五界。身者識。謂染污意。受者識。謂意界。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正受識。謂六識界。世識。謂生生相續不斷。數識。謂筭計一乃至無量。處識。謂器世間。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八卷。問內外唯識。心境皆空。云何教中又立外相。答因了相空。方談唯識。若執有相。唯識義不成。若執無相。真空理不顯。以無相即相。方達真空。相即無相。始明唯識。所以攝大乘論云。唯識道理。須明三相。一通達唯量外塵實無所有故。二通達唯二相及見唯識故。三通達種種色生。但有種種相貌。而無體故(文)。
△次立理證。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至)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音義 若言相見二分。非依他起。定屬徧計所執者。是則無漏智品。所有相見二分。亦應名為徧計所執。許是所執。應非聖智所緣。以聖智非徧計心故。緣彼智品。應是集諦。非道諦故。不許無漏二分。是徧計所執。應知有漏二分。亦非徧計。
合響 量云。無漏智品是有法。應非道諦宗。因云。許緣徧計所執故。喻如有漏心品。不許下。量云。有漏心品二分。非徧計所執。是依他起故。如無漏智品。
△次斥前。
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至)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音義 先舉喻破。又應下。以不熏種義破。若謂二分是徧計執。應不熏種。前既無種。後現識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即第八識相分所攝。是有體法。若為徧計所執。則同無法。不能作有為法因緣。故云豈非有法能作相見等因緣耶。若緣下。復舉所依例破。無異因者。謂相見與自證。俱是分別緣所生。若緣所生之相見。非依他起。則二分所依自證分體。亦非依他起。以相見自證。俱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因安慧唯以自證分。是依他起。故將二分例破之也。
△次釋依他起(二)初出依他體。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至)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合響 宗鏡第五十九卷云。依他起性者。依他眾緣和合生起。猶如幻事。名依他性(文)。開蒙。問幾法是依他性。答除六無為。餘九十四。藉因托緣。皆依他攝。問九十四法。通其假實。何皆依他。答非無體假。故皆依他。問非無體假。是何假也。答分位假(文)。
補遺 由斯理趣者。會玄云。由破前之理趣也。
△次簡釋緣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至)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音義 此中二釋。初解唯染心等。名分別緣生。非諸淨法。或諸下。次釋通二。以後得智中。亦有分別故。能緣慮故。
合響 會玄記云。頌言分別下。彼疏云。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名染分依他。無漏諸法。名淨分依他。亦名圓成實性。屬無分別智。不可言分別緣所生也。故知唯約染分為言。或諸染淨下。彼疏云。或諸漏無漏心心所法。俱能緣慮故。皆名分別。若爾染淨色不相應。則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不離心故。唯識門故。若爾論文何故置能緣言。答能緣心。徧諸染淨。皆名分別。竝能慮故。非緣慮者。揀除色等。不離心故。亦此門攝(文)。
△三釋圓成實(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初釋圓成實三字。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至)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音義 玄談第五卷釋曰。徧釋圓滿。常釋成就。體非虗謬釋實性義。此一體言。貫通三處。徧揀自相。常揀共相。非虗謬言揀於空我。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徧。如何亦是圓成實耶。故釋云。無漏有為等。此中離倒名實。究竟為成。勝用周徧。以釋圓義。是則圓成。有其二種。一約理說。二約果德。故論簡云。今此頌中。說初非後。以約二性通一切故。
合響 會玄釋云。一體周徧故圓滿。揀自相。色心等一切諸法自相局法體。不通於餘。故不圓徧。二體常住故成就。揀共相。共相苦空無常等雖徧。而非常住成就也。三體無虗謬。故云實性。非虗非謬故。揀妄我。以小乘執虗空。外道執實我。亦體是常是徧。等字等取自性冥諦等也。亦皆計為常徧。今以實字揀之。言此一體言貫通三處者。謂一體徧。二體常。三體無虗謬。如上可知。若爾下。揀別前淨分依他也。先假難徵起。意云。若依上三義。釋圓成實。則淨分依他。無上三義。何以前云淨分依他。亦圓成實耶。彼疏云。淨分亦具三義。一離倒。體非染故。謂離虗妄顛倒故名實。二能斷諸惑染。是究竟故為成。三殊勝作用周徧名圓(文)。
△次釋於彼等七字。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至)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音義 先總釋七字。說於下分釋。謂頌言於彼二字。義顯二性體非即離。若相即者。不合言彼。若相離者。不合言於彼。常遠下釋常遠離三字。前言下釋前一字。性顯下釋性一字。真如離有無者。會玄釋云。遠離前言已空徧計。故是離有。而言性者。自屬真如。故能離無。是故結云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不離者。即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依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理非恒有者。謂虗妄徧計所執。實為能取所取。於道理中。恒非是有。故言常遠離也。性顯二空非圓成實者。彼疏云。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徧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音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真如離有離無。豈以空義為真如耶。但以空為能顯。如為所顯。故此云性字也。
△次對依他明非一異(三)初法。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至)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音義 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者。謂圓成唯根本淨智境。依他是後得智境。亦通非淨。若不異者。彼此應通二境。二智照用亦應無別。
△次例。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至)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音義 初句牒前徵起。如無下舉頌標。無常下釋。謂如無常等性。與諸行生滅之法。非異非一。若言異者。諸行不應皆屬無常。如不異者。則此無常性。應非彼法之共相。
△三合。
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至)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音義 法謂依他。即世俗諦法。性謂圓成。即勝義諦。二諦相待而有。故非一異。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三)初正釋。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音義 先消文。未達下出所以。先反顯。無分下順釋。文竝易知。
△次釋妨。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至)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音義 難曰。一切異生。無始已來。諸心心所。各能緣自相見分等。那言非不證見圓成。則不實知依他有耶。故釋曰雖無始等。
合響 無性攝論第五卷云。論曰。復次何緣。如經所說。於依他起自性。說幻等喻。於依他起自性。為除他虗妄疑故。他復云何於依他起自性有虗妄疑。由他於此有如是疑。云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法轉。為除此疑。說陽?喻。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除此疑。說所夢喻。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除此疑。說影像喻。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除此疑。說光影喻。云何無義。種種戲論言說而轉。為除此疑。說谷響喻。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除此疑。說水月喻。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辦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除此疑。說變化喻(文)。
△三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音義 此中引頌證前正釋。文雖似斷。義實連綴。當作一句讀之。理自顯也。
△次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至)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音義 先總標三性不離心等。此中意說者。謂前三頌中所說之意也。謂心心所下。別解三性。先依他。愚夫下次徧計。依他起上下次圓成。是故下次結示。竝如文知。
補遺 誑惑愚夫者。清涼云。由不達緣成不堅。妄生徧計。故云誑惑愚夫。實則愚夫自誑。如獼猴捉月。
△次義類相攝(二)初正明相攝(二十)初與六無為相攝(二)初問。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
音義 等者。等餘三無為也。
△次答。
三皆容攝心等(至)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音義 隨心生者。如前第二卷中云。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是則虗空等六。唯心所變。故屬依他。若執是實。則名徧計若於真如等者。義亦如前第二卷中。次云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虗空等相。故屬圓成。有漏心下。約漏無漏釋。謂若有漏心等所變現者。屬染依他。若無漏心等所變現者。容通二性。從淨緣生故。屬淨依他。離顛倒故。屬圓成性。如前文云。無漏有為。離倒究竟。亦得此名故。
△二與七真如相攝(二)初問。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
△次答(二)初列名體。
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至)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
音義 此七真如。出深密經。初一依有為法立。次一依二空立。次一依染淨立。後四依四諦立。安立者。謂欲等三界。以能安立三有眾生故。或昇或沉。備受輪轉。故謂之苦。雖歷輪迴。而真如體凝然不變。故曰實性。餘竝可思。
合響 解深密經云。流轉真如作意者。謂已見諦諸菩薩。以增上法行善修治作意。於染淨法時。思惟諸行無始世來流轉實性。既思惟已。離無因見。及不平等因見。二實相真如作意者。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淨法因。思惟諸法。眾生無我性。及法無我性。既思惟已。一切身見。及思惟分別眾相作意。不復現行。三唯識真如作意者。謂如前法。乃至於染淨法所依。思惟諸法唯識之性。既思惟已。如實了知。唯心染故眾生染。唯心淨故眾生淨。四安立真如作意者。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污法體思惟苦諦。既思惟已。欲令知故。為有情說。五邪行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染污法因。思惟集諦。欲令斷故。為有情說。邪行者。謂貪瞋二煩惱。迷境界及見。起邪行。慢迷有情及見。起邪行。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迷所知境。起邪行。見取戒禁取。迷諸見起邪行。疑迷對治。起邪行。無明迷一切。起邪行。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六清淨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清淨法體思惟滅諦。既思惟已。欲令證故。為有情說。七正行真如作意。謂如前說。乃至於清淨行。思惟道諦。既思惟已。欲令修故。為有情說(文)。
△次明相攝。
此七實性圓成實攝(至)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音義 此七真如。以實性言。皆屬圓成。隨相而言。流轉苦集。此三真如。屬前二性。餘四真如。屬圓成性。
△三與六法相攝(二)初問。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次答。
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至)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音義 皆有妄執等者。謂如色中計有實我。或計實法。即徧計性。色從緣生。即依他起。色性自空。即圓成實。如色蘊如是。受等四蘊。其義亦爾。無為義見前文。
△四與五事相攝(二)初問。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合響 瑜伽第七十二卷云。云何五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真如。五正智。何等為相。謂若略說所有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名。謂即於相所有增語。何等為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所。何等為真如。謂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非一切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正智。謂略有二種。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間出世間正智。何等名為唯出世間正智。謂由此故。聲聞獨覺諸菩薩等。通達真如。又由此故。彼諸菩薩。於五明處。善修方便。多住如是一切徧行真如智故。速證圓滿所知障淨。何等名為世出世間正智。謂聲聞獨覺。以初正智。通達真如已。由此後所得世間出世間正智。於諸安立諦中。令心厭怖三界過患。愛味三界寂靜。又由多分安住此故。速證圓滿煩惱障淨。又即此智未曾得義。名出世間。緣言說相。為境界義。亦名世間。是故說為世出世間(文)。
△次答(三)初總標。
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次別釋(四)初二性攝五。
謂或有處說依他起(至)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初顯染依他攝前三事。變似所詮。謂所說之義。變似能詮。謂種種語言。無漏下明淨依他。總明正智。故總結云四從緣生皆依他攝。徧計不攝五事者。如空華故。無實體故。顯揚論云。徧計所執自相是無。五事所不攝故。
△二三性攝五。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至)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
補遺 徧計所執。唯攝彼名。顯揚論云。若徧計所執相。無有自體。云何能起徧計執耶。答由名於義轉故。謂隨彼假名。於義流轉。世間愚夫執有名義決定相稱真實自性。問云何應知此是邪執。答以二更互為客故。所以者何。以名於義非稱體故。說之為客。義亦如名。無所有故。說之為客。頌曰。非五事所攝。此外更無有。由名於義轉。二更互為客。
△三三性攝五。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至)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
△四二性攝二。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至)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音義 先引文。彼說下出意。顯依他起。攝彼能詮之名。徧計所執。攝彼所詮之義。義即相故。
△三結示。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至)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音義 謂前所引四節聖教所說五事。文雖有異。義實無違。故皆當理。然於初說尤為盡善。如瑜伽者。彼論問曰。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第三自性幾所攝。答一所攝。廣如彼論七十二三四卷中說。
△五與五相相攝(二)初問。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音義 五相者。一所詮相。二能詮相。三此二相屬相。四執著相。五不執著相。義如顯揚論說。
△次答。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至)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音義 先明能詮所詮二相。初句標。謂妄下釋通三性。謂若妄執實有能所詮相。屬徧計攝。相名分別。此三隨應所立能所詮相屬依他攝。真如為所詮。正智為能詮。故曰隨其所應。如智二種。隨應所立能所詮相。屬圓成攝。問正智真如。離心緣名字。何得有能詮之名耶。釋曰。雖正智如如。離於名字。然後智為他說法。則施設如智之名。故有能詮也。二相屬下。次明第三相唯屬初性。以妄所執能所詮相。決定互相繫屬之故。被執著下。明第四相。被執著者。即心心所等。被徧計心所執。成所徧計故。唯依他起攝。不執著下。明第五相。不執著者。即心心所。離徧計執。成無漏智等故。但屬於圓成攝耳。
△六與四真實相攝(二)初問。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音義 四真實者。顯揚論曰。一世間真實。二道理真實。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世間真實者。謂一切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知見共施設世俗性。如於地謂唯是地非火等。如是水火風色香味觸等。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搆觀察所取。是名世間真實。道理真實者。謂諸正智者。有道理義諸聰慧者。具自辯才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行者。依證比至教三量。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如實因緣證成道理所建立故。是名道理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諸菩薩佛薄伽梵。為入法無我。及已入極清淨者。依一切法離言說自性。無分別智所行境界。是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廣如彼說。
△次答。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至)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音義 初二真實。依他起攝。相名分別三事攝故。後二真實。圓成實攝。正智如如二事攝故。辯中下。引中邊論所攝不同之義。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者。有執雜染義。通徧計依他。無執清淨。屬圓成故。
△七與四諦相攝(二)初問。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次答(三)初總標。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次別釋(四)初苦諦三性。
且苦諦中無常等四(至)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音義 初句標列。無常下。別明四觀各三。先無常三者。一觀我法無常性故。二觀緣起有生滅故。三觀垢時無淨。淨時無垢。隨其位之所轉變故。苦有下。次苦觀三者。一觀所取五蘊是苦。是我法執所依取故。二觀緣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三觀和合是苦。謂真實法與苦合故。空有下。次空觀三者。一觀無性空。徧計所執性非有故。二觀異性空。謂緣起法。與徧計所執自性異故。三觀自性空。謂圓成實。以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故。無我下。次無我觀三者。一觀無相無我。謂徧計所執我相本無故。二觀緣起異相無我。謂與徧計所執我相異故。三觀自相無我。謂圓成實以無我所顯為自性故。由此無常等四觀。治彼常等四種顛倒。學者應知。
△二集諦三性。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至)謂未離障真如。
合響 徧計所執自性執習氣者。謂我法一異俱不俱等。名徧計所執自性。執彼我法之見名執。執彼習氣假立彼名者。彼我法等。雖無實體。而能徧計心。執五蘊等為我為法時。熏成執種。名執彼習氣。是則所執雖無。而依能計之心假立。心得境名。故名彼習氣也。故前釋我執習氣云。問我是徧計。何得種也。答因執蘊等為我之時。熏蘊等種。名我執習氣。業與煩惱名等起者。謂由煩惱發業。由業故煩惱增長。此二相因。而有同感苦報。故名等起。未離障者。在纏真如也。
△三滅諦三性。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至)三本性滅謂真如故。
音義 一自性滅者。謂徧計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者。謂與擇滅智。令能所取二不生故。三本性滅者。謂真如之體。本寂滅故。
△四道諦三性。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至)然徧知道亦通後二。
音義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顯揚論曰。應知此中。於徧計所執。唯有徧知。於依他起。有徧知及永斷。於圓成實。有徧知及證得。是故此一。亦通後二。
△三結配。
七三三性如次配釋(至)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音義 七三者。謂苦下有四三。集滅道各有三故。合有七三。如次配釋者。如初一三。以無性無常。攝屬徧計。起盡無常。攝屬依他。垢盡無常。圓成實攝。餘六三者。准例可知。或假或實者。七三之中。唯集諦三。實配三性。餘但約義。假配通三。故云如理應知。
△八與三解脫相攝(二)初問。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
合響 清涼疏卷第三十七之二云。三解脫門。亦名三三昧。三昧即當體受名。解脫即依他受稱。此三能通涅槃解脫。故名為門(文)。瑜伽第四十五卷云。云何菩薩空三摩地。謂諸菩薩觀一切事。遠離一切言說自性。唯有諸法離言自性。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空三摩地。云何菩薩無願三摩地。謂諸菩薩。即等隨觀離言自性。所有諸事。由邪分別所起煩惱。及以眾苦所攝受故。皆為無量過失所污。於當來世。不願為先。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無願三摩地。云何菩薩無相三摩地。謂諸菩薩。即正思惟離言自性所有諸事。一切分別戲論眾相。永滅寂靜。如實了知。心正安住。是名菩薩無相三摩地。問何故唯立三三摩地。無過無增。答法有二種。謂有非有。有為無為。名之為有。我及我所名為非有。於有為中。有無願故。可厭逆故。當知依此建立無相三摩地。於無為中。願涅槃故。正樂攝故。當知依此建立無相三摩地。於非有事。菩薩不願。亦無無願。然於非有。菩薩如實見為非有。依此見故。當知建立空三摩地(文)。
△次答。
理實皆通隨相各一(至)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合響 理實而言。三解脫門。各通三性。然隨事相且各對一。瑜伽第七十四卷云。復次三種解脫門。亦由三自性。而得建立。謂由徧計所執自性故。立空解脫門。由依他起自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自性故。立無相解脫門。問如經中說。無生法忍。云何建立。答由三自性。而得建立。謂由徧計所執自性故。立本性無生忍。由依他起自性故。立自然無生忍。由圓成實自性故。立煩惱苦垢無生忍。當知此忍無有退轉(文)。如次此三是彼境者。此三種性。如其次第。是三忍所緣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二)初問。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合響 顯揚論第二卷云。世俗諦者。謂名句文身。及依彼義一切言說。及依言說所解了義。又曾得世間心及心法。及彼所行境義。勝義諦者。謂聖智及彼所行境義。及彼相應心心法等(文)。
△次答。
應知世俗具此三種(至)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合響 先總標。世俗有三下別釋。假世俗者。即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等。二行世俗者。即隨事差別諦。謂蘊處界等。三顯了世俗者。即方便安立諦。謂苦集等及法。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真理。如次下配屬。初一世俗。心外境無。依情立名。徧計為體。故初性攝。第二世俗。心所變事。依他為體。故次性攝。後一世俗。心所變理。施設差別。故第三性攝。此准會玄第十卷中釋。勝義有三等者。應知義有二義。一者義境。二者義理。此中真如名義勝義者。謂真如乃勝智之境。義勝之義故。依主釋也。涅槃名為得勝義者。廣百論釋第九卷云。如是涅槃非無非有。妙智所證。名為勝義。又諸義中。最為勝故。過此更無所求義故。名為勝也。勝即義故。持業釋也。聖道名為行勝義者。謂聖位所有本後智等。以勝法而為所緣義故。會玄第十卷云。其無漏真智。隨在何諦。亦以勝為義。真如為境故(文)。勝為義故。有財釋也。前二約理。後一約智。即是無為圓成。離倒圓成。隨應攝第三性。
△十聖凡智境(二)初問。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次答。
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至)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合響 瑜伽第七十四卷。問徧計所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都非所行。以無相故。問依他起自性。何等智所行。答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問圓成實自性。何等智所行。答唯聖智所行(文)。
△十一假實分別(二)初問。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
△次答。
徧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八
音釋
猫
(自標切。音苗)。
狸
(鄰溪切。音離)。
鼷
(弦雞切。音奚)。
鼠
(賞呂切。音暑)。
稼
(居亞切。音駕)。
穡
(山色切。音色)。
萎
(烏胃切。音穢)。
溉
(吉器切。音既灌也)。
齊
(同劑)。
鬘
(莫還切音蠻)。
拘
(斤於切音居)。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九〔龍誡〕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別釋無性亦不離識性(二)初躡前申難。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
△次舉本頌答。
頌曰即依此三性(至)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初釋三種無性(二)初總明三無性是密意說。
論曰即依此前所說三性(至)於有及無總說無性。
音義 先釋初二句。故佛下。次釋後二句。密意者。謂若顯了說。則雙明三性二無性。方是不有不無之中。謂後下轉釋。意明。依圓二性。雖有實體。愚夫於此依圓。妄起我法實有之執。此我法執即是徧計。佛為除此。併說皆無。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第三時中。就大乘正理。具說三性三無性等。方為盡理。鈔釋云。具說三性三無性等者。此有兩重。一約三性。則初時約依他說有。二約徧計說空。三具說三性。則徧計是空。依圓是有。以為中道。二者約三性皆有。約三無性皆空。第一時中說三性皆有。第二時中總說諸法皆悉無性者。約三無性密意說耳。謂若顯了說。則雙明三性三無性。方是中道。故為盡理。又疏云。是故於彼三時。初墮有邊。次墮空邊。俱非了義。後時具說徧計性空。餘二為有。契會中道。方為了義(文)。據此則經中說三無性。是佛密意。若約時而論。乃是第二時。墮空邊教。非為了義。今明大乘唯識正理。必當於三自性。依圓是有。徧計是空。方是中道了義耳。
△次別釋三無性依三性立(二)初徵。
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次釋(二)初正釋。
謂依此初徧計所執(至)而是眾色無性所顯。
音義 先明徧計畢竟無性。此非假說。依次下釋依他無性。謂依他起法。從四緣生。譬猶幻師所作幻事。託眾緣起。無如外道妄執自然生義。假說無性。非依他起性體全無。依後下釋勝義無性。謂勝義中無我法性故。亦但假說。非性全無。如太虗下。喻明太虗有勝義。眾色喻依他起。謂此勝義。是依他起上無。徧計所顯故。名勝義無性。
△次簡濫。
雖依他起非勝義故(至)而濫第二故此不說。
合響 謂有問曰。雖依他起。非第四廢詮談旨之勝義故。不得正名為勝義無性。然淨分依他中。四智菩提。隨在何諦。皆以勝法而為所緣。亦以勝為義故。即第八卷末所云行勝義也。是則依他。雖不得正名為勝義無性。據淨分邊。亦得說為勝義無性。何不依依他立勝義無性耶。釋曰。而濫第二故。此不說意。謂淨分依他。雖亦得名為勝義。然既依圓成實。立為勝義無性。更若立依他。為勝義無性者。則濫同第二依圓成實所立勝義無性故。略而不說。以依他若立為勝義。則依圓成所立之勝義無性。是第二故。問據何文義。作如此釋。答瑜伽第七十四卷云。復次三種自性。三種無自性性。謂相無自性性。生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由相無自性性故。徧計所執自性。說無自性。由生無自性性故。及勝義無自性性故。依他起自性。說無自性。非自然有性故。非清淨所緣性故。唯由勝義無自性性故。圓成實自性。說無自性。何以故。由此自性亦是勝義。亦一切法無自性性之所顯故(文)。既云及勝義無自性。又云唯由勝義無自性。是知依他亦有勝義無性之義。但不得正立為勝義無性耳。
△次釋唯識實性(二)初會圓成即勝義真如(二)初會歸勝義。
此性即是諸法勝義(至)作是說此諸法勝義。
合響 此性者。即上勝義。非性全無之性。然勝義下。會玄第十卷釋云。四種勝義等者。准法苑云。初釋名。後出體。初釋名復二。初釋總名。次釋別名。釋總名者。護法釋云。勝義者。勝謂殊勝。義有二種。一境界名義。二道理名義。第三勝義。諸論多說。即是勝義。或四勝義皆勝之義。論說依他圓成二性。隨其所應。根本後得二智境界故。其無漏真智。隨在何諦。亦以勝為義。真如為境故。通其有財釋。第四勝義。多依於道理名義。廢詮談旨。非境界故。前三勝義境界為義。諦者實義。事如實事。理如實理。理事無謬。名之為諦。勝義即諦。勝義之諦。二釋如次。世俗者。世謂隱覆空理。有相顯現。如結巾為兔等物。隱本之巾。兔相顯現。此亦如是。今隨古名世俗諦。又復性隨起盡。名之為世。體相麤顯。目之為俗。世即是俗。名為世俗。或世之俗義。亦相違。諦者實義。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無不虗。名之為諦。世俗即諦。世俗之諦。二釋如前。次釋別名者。一世間勝義者。事相麤顯。猶可破壞。名曰世間。亦聖所知。過第一俗。名為勝義。二道理勝義者。智斷證修因果差別。名為道理。無漏智境。過第二俗。名為勝義。三證得勝義者。聖智依詮空門顯理。名為證得。凡愚不測。過第三俗。名為勝義。四勝義勝義者。體玅離言。逈超眾法。名為勝義。聖智內證。過第四俗。復名勝義。此中世間即勝義諦。乃至勝義即勝義諦。皆持業釋。或勝義之諦。依士無失。四世俗中。一世間世俗者。隱覆真理。當世情有。墮虗偽中。名曰世間。凡流皆謂為有。依情是名。假言世俗。二道理世俗者。隨彼彼義。立蘊等法。名為道理。實相顯現。差別易知。名為世俗。三證得世俗者。施設染淨因果差別。令其趣入。名為證得。有相可知。名為世俗。四勝義世俗者。妙出眾法。聖者可知。名為勝義。假相安立。非體離言。名為世俗。此中世間即世俗。乃至勝義即世俗。皆持業釋。次出體者。第一勝義體者。成唯識說。謂蘊處等事。涅槃亦云。有名無實。名第一義。蘊處界等。亦是勝義。第二勝義體者。成唯識云。謂四諦等因果體事。涅槃亦言。苦集滅道。名第一義諦。第三勝義體者。成唯識說。依詮門顯二空真如。涅槃亦言。無八苦相。名第一義。總觀諸法。為二無我故。無苦等八。名勝義也。第四勝義體者。瑜伽論說。謂非安立一真法界。涅槃亦言。實諦者。即是如來虗空佛性。又言。無燒割等。名第一義。不依無我而顯真故。前三勝義有相故安立。第四勝義無相故非安立。第一世俗體者。顯揚論說。謂所安立軍林瓶等(等於衣飲食車兼嚴具城舍等一切物也)。我有情等。或無實體。或體實無。但有假名。都無實性。然通有用無用二法。瓶等有用。我等無用。涅槃經云。有名無實。如我眾生。乃至旋火之輪。及名句等五種世法。是名世諦。眾生等無用。火輪等體無。第二世俗體者。瑜伽論說。所安立蘊處界等。涅槃亦云。諸陰界入名世俗。即有為諸法體事。有別體用。異於初俗。第三世俗體者。顯揚論說。謂所安立預流果等。及所依處。即諸聖果四諦理等。涅槃亦云。有八苦相。名世俗諦。第四世俗體者。瑜伽說。即所安立勝義諦性。涅槃說言。若燒若割。若死若壞。名為世俗。由可燒割等。無有常一我法等相。即二無我。名為世俗諦也。第一世俗體假安立。後三世俗體有安立也(文)。開蒙。問四俗諦名義相攝。答一假名無實諦。謂軍林瓶車。二隨事差別諦。蘊處界等。三方便安立諦。苦集等。四法假名非安立諦。二空真理。問四真諦義。答一體用顯現諦。當第二俗蘊處等法。二因果差別諦。當第三俗苦等四諦。三依真顯實諦。當第四俗二空真如。四廢詮談旨諦。一實真如(文)。文雖不說四種世俗。為對顯四種勝義。故具引之。此中下舉頌簡非。謂頌所言諸法勝義者。簡非前三。唯取第四一真法界。以是最勝道品所行之境義故。
△次會歸真如(二)初正會歸。
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至)即是湛然不虗妄義。
△次釋亦言。
亦言顯此復有多名(至)如餘論中隨義廣釋。
△次會圓成即唯識實性。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至)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補遺 先以虗妄簡。復有下。次以真俗簡。宗鏡。問唯識性與唯識。有何同異。答各有二義。且唯識性二義者。一者虗妄唯識性。即徧計性所遣清淨。二者真實唯識性。即圓成實性所證清淨。若言唯識者。有二義。一者世俗唯識。即依他起所斷清淨。二者勝義唯識。即圓成實所得清淨。
△次結示勸信。
三頌總顯諸契經中(至)總撥諸法都無自性。
音義 已上廣明唯識相性。顯前頌意竟。
△三後有五頌明修行之位次(二)初略明五種行位(二)初牒前問後。
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音義 初句牒前二十五頌之義。初二十四頌。成唯識相。次後一頌。成唯識性。次句正問。謂是誰人。於幾位次。乃能悟入唯識相性。
△次如次答釋(二)初標。
謂具大乘二種性者略於五位漸次悟入。
△次釋(三)初明二種種性。
何謂大乘二種種性(至)方能漸次悟入唯識。
音義 初句徵。一本下釋。一本性住種性者。宗鏡釋云。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性。性者體也。類也。謂本性成住。此菩薩種子。性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性。菩薩地說。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會玄記第八卷云。無始法爾等者。言總意別故。意顯第六意處中有第八識內含藏無漏勝種子故。不同自餘有漏諸法。故名殊勝。自無始來法爾而有。展轉相續窮未來際相續不盡。種子引種子故。即性種性也。以此種子。在藏識中。第八識體。屬意處攝。是故總名六處殊勝。開蒙三科。攝百法中。十二處攝法。第六意處。收八王故。八在六內)。名本性住種性。習所成種性者。此聞正法已去。令無漏舊種增長。數習種性。廣如彼說。要具下結示(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
合響 開蒙云。何謂大乘二種種性。一本性住種性。二習所成種性。問本性住種性。答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因。問何者名為具本性人。答外凡人是。問何名外凡。答雖具此性。未發堅固大菩提心。名外凡位。問習所成性。答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所成等熏習所成。問此何等人名習性。答內凡人是。問何名內凡。答此性定在發心已後。約初入劫。名內凡位。問云何入劫。答謂發心後修十千劫。方入十信。言入劫者。乃三僧祇之初首。名為入劫(文)。
△次明五位悟入。
何謂悟入唯識五位(至)謂住無上正等菩提。
音義 初句徵。一資下釋。順解脫決擇義。並見下文。
△三明漸次悟入。
云何漸次悟入唯識(至)復令悟入唯識相性。
音義 初句徵。謂諸下釋。於五位中。後後勝於前前。唯究竟位。乃能圓滿唯識相性。故云漸次悟入。
△次廣明五種行位(五)初資糧位(三)初末論設問。
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乃至未起識(至)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
△二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二)初明位即前二句。
論曰從發深固大菩提心(至)由此亦名順解脫分。
音義 清凉鈔第十六卷之三。釋曰。資糧位者。即是三賢。謂修福智二事資糧。益己身之糧用故。涅槃名為解脫行。行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義。支義。是解脫因之一分故。
合響 開蒙。問又何名為順解脫分。答為有情故。勤求究竟大解脫果。由此亦名順解脫分。資糧自利之名。順分利他之號。問此資糧位。有幾行位。答有四十心。謂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文)。
△次明惑即後二句(二)初略釋。
此位菩薩依因善友(至)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合響 宗鏡第八十七卷。引攝論云。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已得奉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搖。名作意力。已善積習諸善根等。名資糧力(文 開蒙云。由三力積集無間。名資糧力)。多住外門修菩薩行者。謂由未了能所取空。所修施等。多依事相。不能稱理而修行故。開蒙。問此位伏除何障染法。答少能伏除取二取現。問何故少能不多能也。答多住外門。修菩薩行。所以少能。問何名外門。答散心名外。問何知如此。答本論頌云。於二取隨眠。猶未能伏滅。故唯能伏取二取現(文)。
補遺 多住外門修菩薩行者。謂未能伏六七識中俱生我執。所修施等。多著有相。不能三輪體空故。二取隨眠。猶未伏滅。唯少能伏二取麤現耳。
△次廣釋(二)初釋二取隨眠(二)即正釋頌義。
此二取言顯二取取(至)即是所知煩惱障種。
音義 謂此頌中所言二取者。顯是能執相見等二之執。執取二取。是故亦得二取之名。即現煩惱所知二障。二取習氣。名彼隨眠。隨逐下釋隨眠義。隨眠即是二障種子。
合響 宗鏡第八十七卷云。隨眠義者。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睡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即二障種也(文)。
補遺 二取取者。二取即相見等是。能所取故。下取字是二取。上取字執著義。執取能所取故。即二障現行取也。
△次轉解二障(二)初正釋(二)初煩惱障。
煩惱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涅槃名煩惱障。
音義 清凉釋曰。欲界四諦。各有十惑。為四十。上二界各除瞋。有七十二。為百一十二。並是見道根本之惑(開蒙云。我執為根。生諸煩惱。法執為根。餘障得生)。然疑及三見(謂見取戒取邪見也)。唯是見斷。修道之中。欲界唯六(謂任運貪瞋癡慢身見邊見)。上二界除瞋為十。故修有十六。見修合辯。有一百二十八。
△次所知障(二)初正釋。
所知障者謂執徧計(至)能障菩提名所知障。
音義 清凉釋云。見疑已下。辯出頭數。與煩惱障同。煩惱障麤。有多品類。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顯。今所知障細。無多品類。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開蒙。問二障頭數。是同是別。答同是根隨二十六惑。問既同根隨。何稱二障。答由貪上有擾惱用。名煩惱障。有覆盖用。名所知障)。又顯法執無明。唯一住地。煩惱即是四住地攝。故不顯數。慢等者。亦等隨惑。所知境者。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者。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前煩惱即障(持業釋)。今所知之障(依主釋)。
△次料簡(五)初分對諸識。
此所知障決定不與(至)餘由意力皆容引起。
音義 先對第八定不與俱。何者。此障強勝。要與無明慧俱。法空智心品俱起。彼異熟微細故。不與無明及慧俱。故無法空智品。故不相應。七轉下。對前七識。或少或多如煩惱說者。末那有四。謂法見法癡法慢法愛。意識具十。眼等五識。無計度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定不與法慢見疑俱。餘法貪法恚法無明。由意識力。皆容引起。
△二對三性心。
此障但與不善無記(至)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音義 唯通二性。非善心俱。論說下引證。癡無癡等不相應者。謂善心定與無癡俱。此與癡俱。如暗與明。非定俱故。
△三二障辯異。
煩惱障中此障必有(至)有勝有劣斷惑前後。
音義 彼定用此為所依者。此如株杌。由迷杌故。方謂人等。二障亦爾。由迷法故。方起我執。以我執必依法執而起。故云彼定用此而為所依。問二障皆以見疑等為體。云何聖道斷二隨眠說有前後。答由此二障。執我執法。作用有別。隨聖道用。有勝有劣。故二隨眠斷有前後。
△四對四無記。
此於無覆無記性中(至)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音義 初對四無記。簡非餘三。謂此於四種無覆無記性中。唯是異熟無記中。異熟生無記所攝。非餘三種。何者。威儀等三。勢用微劣。不能覆理及障智故。此名下。約大小乘。簡覆無覆。問前文云。覆所知境。名所知障。今復云何名無覆耶。釋意可知。
△五問答釋妨(二)初問。
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此種契經說為無明住地。
音義 問云。經說五住地煩惱。此障種子。名為無明住地。若言此障有見疑等。豈不違經。
△次答。
無明增故總名無明(至)豈彼更無慢無明等。
音義 先直答。如煩下例明。契經亦說。煩惱種子屬惡見者。立為見一切住地。屬欲界色無色界攝者。即立彼為欲愛色愛有愛三住地名。豈彼煩惱。唯是見愛。更無慢無明等耶。故知契經說此為無明住地者。依增盛說。非無見等。
△次結判。
如是二障分別起者(至)能伏二現行通有漏道。
音義 先明二障通見修斷。謂依邪師邪教邪覺觀生者。名分別起。若不由邪師等生者。名任運起。二乘下約人說。永斷下約道說。永斷二障分別起種。在初地無間聖道。永斷任運二障種子。在十地中無間聖道。二障現起。若分別。若任運。地前漸伏。餘義見下第十卷初。
△次釋未能伏滅。
菩薩住此資糧位中(至)止觀力微未能伏滅。
△次明地所攝。
此位未證唯識真如(至)應知亦是解行地攝。
音義 依勝解力者。謂此位菩薩不著果報。不破禁戒。於苦不動。修道無懈。此等諸障礙因不生故。心得專一。故於唯識教中。依聞思殊勝解力修福智殊勝諸行。能於諸法決定了知唯識。亦是解行地者。應知解行地攝有二位。一資糧。二加行。故言亦是。
合響 清涼鈔卷第十六之三。引瑜伽四十九及顯揚第七。於十三住。建立七地。第二即勝行解地。彼疏釋云。即以此住有漏種現。及無漏種諸善為體。而猶未證真寂之理。但印持決定。而起諸行。故名勝解行(文)。
△三所修行相(二)初正釋行相(三)初標徵。
所修勝行其相云何。
△次別釋(二)初福智行。
略有二種謂福及智(至)後一唯智餘通二種。
音義 先以六度福智攝諸勝行。餘通二種者。若為智慧。而行精進。是智慧資糧。若為福德。而行精進。是福德資糧。若緣四無量。而修靜慮。是福德資糧。餘是智慧資糧。又復為布施忍辱。而行精進。則屬福。若為聞思修慧。而行精進。則屬慧。若依四無量起緣眾生為境。則屬福。為生盡智無生智及無分別智等。則屬慧。
△次二利行。
復有二種謂利自他(至)一切皆是利他行攝。
音義 菩提分等者。謂四念處。四正勤。乃至八聖道等。三十七品道法。四攝事者。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無量者。慈悲喜捨。
△三結示。
如是等行差別無邊皆是此中所修勝行。
△次明退不退(三)初標。
此位二障雖未伏除(至)於所證修勇猛不退。
音義 謂有問曰。此位菩薩二障未除。於所修行。為有退耶。為不退耶。故釋曰此位等。
△次釋(三)初菩提廣大屈引他況己練。
一聞無上正等菩提(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音義 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測。遠者長時。由此退屈。引他已證。以况於我。我同彼類。何故退耶。攝論頌云。十方世界諸有情。念念已證善逝果。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
△次萬行難修屈省己增修練。
二聞施等波羅蜜多(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合響 謂六度行難可修故。心生退屈。於退屈時。即便省察。我已獲得如是意樂。離諸弊惡。謂此意樂。遠離慳貪恚等。我由此故。少加功用。修習施等。當得圓滿。攝論頌云。汝昔惡道經多劫。無益勤苦尚能超。今行少善得菩提。大利不應生退屈。
△三轉依難證屈引麤況玅練。
三聞諸佛圓滿轉依(至)練磨自心勇猛不退。
音義 謂於退屈時。引他微因小善。况己勝大玅因。如行施等尚感貴樂。況我所修清淨玅善而無果耶。攝論頌云。博地一切諸凡夫。尚擬遠證菩提果。汝以勤苦經多劫。不應退屈却沉淪。
△三結。
由斯三事練磨其心堅固熾然修諸勝行。
音義 雖有三退屈之義。由三事練磨其心。所以不退。
合響 開蒙。問此位中斷修之相。答由三種練磨心。除四處障。問四處障。答一離二乘作意障。二諸疑離疑障。三離聞思我我所執障。四斷除分別緣似我法義境障(文)。
△二加行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現前立少物(至)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二末論釋成(三)初正釋頌文(三)初結前標列。
論曰菩薩先於初無數劫(至)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次釋總別名(二)初釋加行總名。
此四總名順決擇分(至)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音義 順趣真實決擇分故者。決以無疑為義。擇以分別法相為義。此二即是聖道。由聖道能滅一切疑故。能分別四聖諦相故。謂此法是苦。乃至此法是道。是故一切聖道。名為決擇。然加行位。方將見道故。有隨順趣入真實決擇分義。近見道等者。意明煖等善根。近見道故。立加行名。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合響 清凉鈔卷第三十四之四釋曰。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疑品。擇揀見品。疑品擇而不決。以猶豫故。見品決而不擇。非正見故。今此具二。決擇即分(文)。開蒙。問加行名。答加功用行。名為加行。近見道故。立加行名。問此又何名順決擇分。答欣遠之心。不如始業。且求見道。名順決擇分。見道之智名決擇故。問不如始業。答非屬力劣行合如此。是知涅槃不越於此。故且求近。云不如始。問始業。答始初發心。一至遠求大涅槃故。問此位行業。答即修大乘順決擇分。便是行業。難曰。近見道故。名加行者。資糧遠見道。無加行義。答若加功用行。而行資糧。亦名加行。若近見道。加功四善。獨名加行。故對法說。有資糧皆加行。有加行非資糧。問資益己身之糧加行。不名資糧。加功用行。求果資糧。不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功萬行。加功資糧。亦名加行。問加功而行萬行資糧。得名加行。加行亦望大果。加行亦名資糧。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答曰可爾。若加功行萬行初位名加行。若近見名加行。初位不得名。問若果資糧四善。亦得名資糧否。答曰不爾。若如爾難。見道亦是果之資糧。應名資糧。恁麼則如何即得。答從增立名。但可名見道。不得名資糧。難曰。從增立名。見非資糧。既是從增立名。資糧亦是加行。答固知如是。所以五位。立名不同。互不相濫(文)。
△次釋煖等別名(三)初標。
煖等四法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位立。
音義 依四尋思四如實智初後立者。初後即上下義。依下尋思。立為煖法。依上尋思。立為頂法。依下如實智。立為忍法。依上如實智。立世第一法。
△次釋(二)初總明。
四尋思者尋思名義(至)二二相同故合思察。
音義 四尋思者。一尋思名。二尋思義。三尋思名義自性。四尋思名義差別。名即能詮。義為所詮。名中有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則名中有自性差別。義中亦有自性差別。假有實無者。謂以方便智了此名等。唯意言境。依識假立。非實有故。若能如實徧知所取名等。離識非有。及能取識。亦不可得。名為四如實智。攝論曰。謂推求名。唯是假立。實不可得。說名尋思。若即於此果智生時。決定了知假有實無。名如實智。如是於義自性差別。說亦應爾。名義相異下。謂有問曰。何故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合觀察耶。答曰。名義相異。故別尋求。若名義自性。名義差別。此二種二。其相是同。故合思察。
合響 顯揚論第六卷云。四種尋思者。一名尋思。二事尋思。三自性假立尋思。四差別假立尋思。名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名唯見名。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事唯見事。自性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假立自性。唯見假立自性。差別假立尋思者。謂諸菩薩。於差別假立。唯見差別假立。是名差別假立尋思。此諸菩薩。於名事二種。或離相觀。或合相觀。依名事合觀故。通達自性假立差別。假立四種如實智者。一名尋思所引如實智。二事尋思所引如實智。三自性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四差別假立尋思所引如實智。
補遺 開蒙。問加行位所修之法。答有四位。四能發。四所發。四能觀。四所觀。四位。謂煖。頂。忍。世第一。四能發。謂明得定。明增定。印順定。無間定。四所發。謂下四尋思觀。上四尋思觀。下如實智觀。上如實智觀。所觀四。謂名空。義空。自性空。名義差別空。能觀四。即前尋思如實四觀是也。
△次別釋(四)初煖位。
依明得定發下尋思(至)道火前相故亦名煖。
音義 先正釋煖位。明得定者。攝論云。明謂能照無有義智。所取果遂。故名為得。此定創得無義智明。故獲明得三摩地。譬如最初求得火等。發下尋思觀無所取者。尋思即是明智。謂以明智。推求名等假立為體。實不可得。故曰無所取。謂此下轉解。先釋發下等八字義。如文。初獲下。釋明得二字義。日前行相。謂東方日未出時之精色。喻慧前方便。即此下。釋煖字義。謂如鑽木取火。先有煖氣。是引火之前相。喻此位是實智火之前相。故立煖名。
補遺 開蒙。問依何位。入何定。發何智。觀何法。答初依煖位。入明得定。發下尋思。創觀所取名義。自性差別皆空。問何由得空。答觀所取四。皆自心變。皆假施設。實不可得。不空而何。清涼云。明得是定。尋思是慧。故云發也。
△二頂位。
依明增定發上尋思(至)尋思位極故復名頂。
音義 先正釋。謂此下轉解。煖位已觀。故名重觀。方便智增。故名明增。尋思至極位。復名頂。
合響 開蒙。問何故頂位。重觀四法。答初伏難故。所以重觀(文)。
△三忍位。
依印順定發下如實智(至)境識空故亦名忍。
音義 先正釋。印前所取。順後能取。名為印順。創得如實智果故。名為下忍。即別境中。勝解有二義故。一者印持決定。二者順樂忍可。今則印前無所取。順後無能取。二義皆具。故名曰忍。又准下文。忍有三品。謂輭中上。此中印順。即輭中二品也。既無下轉解。先能所對辨。謂既無所取名等。寧有能取實識。何者。所取能取。相待有故。
合響 開蒙。問此忍有幾。答有下中上。下忍印無所取。中忍印無能取。問第三位何義名忍。答忍境識空。故名為忍(文)。
△四世第一位。
依無間定發上如實智(至)此最勝故名世第一法。
音義 先正釋。謂此位中。重發如實智果。方前為優。故名為上。謂前下次轉解。謂前忍位下忍印所取空。中忍順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似屬次第故。總立忍位。此位雙印能所二空。非屬次第故。異於前立世第一名。餘義如文。
△三結。
如是煖頂依能取識(至)世第一法雙印空相。
音義 謂前煖頂二位。以下上品尋思觀。名等四所取是空。下忍於無所取決定印持。中忍於無能取順樂忍可。上忍印無能取。世第一法。能所雙印。
△三結屬頌文(二)初正結。
皆帶相故未能證實(至)彼相滅已方實安住。
合響 清涼鈔卷三十四之二。引古疏釋云。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若證真如。彼相便滅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位。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方證真故(文)。
△次引證。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至)次能取亦無後觸無所得。
音義 清涼鈔卷三十四之四釋曰。此偈初二句煖位。次二句頂位。次二句下忍位。第七句中忍。合前三句。為上忍位。其世第一。住時促故。此偈略無。末句見道位(文)。世親攝論。釋此二頌云。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者。謂觀似法似義影像。唯是內心。誰能觀。謂菩薩在何位。於定位。義想至唯自想者。謂此位中。義想既遣。審觀似義似法之相。唯是自心。如是住內心者。能攝自心。住於無義。即是令心住於內心。知所取非有者。謂了所取義無所有。次能取亦無者。由所取義。既是非有。故能取心能取性。亦不得成。後觸等者。謂從此後觸證真如。無所得故。名無所得。
△次復申頌義(三)初伏惑義別。
此加行位未遣相縛(至)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音義 謂此位中。由未遣除空有二相。故於分別二障種子。亦未能斷。唯能伏除分別二障現行二取。何者。違見道故。見道位中。方能永斷分別二障麤重縛故。然於俱生二障現起。有少分伏。未全伏除。二障種子。全未能滅。何者。帶相觀心。有所得故(開蒙云。帶相觀心。名有所得。即前少物也。此名相縛)。未得無分別無漏心故。
△次所觀二諦。
此位菩薩於安立諦(至)非如二乘唯觀安立。
音義 安立諦者。即方便安立諦。謂於苦等諸法之中。安立苦等四諦理也。二空真如。名非安立諦。此諦通一切法。無有差別。即法假名非安立。離顛倒無變異故名諦。為引當來二種見者。謂安立諦。唯引相見道。非安立諦。雙引真相二見道。餘義如文。
△三所依界地(二)初明成滿定在第四靜慮。
菩薩起此煖等善根(至)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音義 善根者。能引生通達位故。諸靜慮者。謂初二三禪定也。而依第四方得成滿等者。謂第四靜慮。捨念清淨。遠離喜樂覺觀之動。諸佛於此證果。一切功德。一切佛法。皆依止而生。此為最勝依。煖等四善根。託此勝依。方得成滿。入見道故。
△次明初起唯依欲界善趣。
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慧厭心非殊勝故。
音義 問曰。此四善根。於三界中。依何界起。五趣之中。何趣身起。釋曰。唯依欲界人中善趣身起。以餘界趣中慧心。及與厭離心。非殊勝故。
△三明地所攝。
此位亦是解行地攝未證唯識真勝義故。
音義 亦是解行地攝者。由此位中。未證真如。亦唯依勝解力。修加行故。清凉釋云。即順攝論。唯四位義也。
△三通達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通達住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若時於所緣(至)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二)初總釋頌文。
論曰若時菩薩於所緣境(至)有所得心戲論現故。
音義 不取者。離於能取。種種相者。離於所取。智如平等平等者。即無分別義。菩薩入真見時。智是根本。所證真如。依十種平等。俱離能取所取二相。無分別故。所以皆得平等之名。勝鬘經云。無有智外如為智所證。無有如外智能證於如。
合響 無分別智者。清涼鈔三十四之三。引無性攝論第九卷云。此中無分別智。離五種相。以為自性。一離無作意故。二離過有尋有伺地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四離色自性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離此五相應智。是無分別智(文)。平等平等者。宗鏡第五十九卷云。依二種平等。謂能緣所緣。即無分別智。以智無分別。故稱平等。所緣即真如境。境亦無分別。故稱平等。又此境智。不住能取所取義中。譬如虗空。故說平等平等(文)。
△次別解本智(三)初師相見俱無。
有義此智二分俱無說無所取能取相故。
音義 此師意謂。緣真如智。無能所取。是以相見二分皆無。
△次師相見俱有。
有義此智相見俱有(至)故應許此定有見分。
音義 先申己釋。謂相見俱有。若無下。清涼釋云。即破前師義。先破無相分。謂若如智之上。不帶真如之相。而能緣如。則色等智上無聲等相應緣聲等。若無下。次破無見分。勿真如性亦是能緣者。同無見分而能緣故。
△三師唯見無相。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故應許此有見無相。
音義 先標正釋。說無相取不取相故者。即瑜伽第七十三卷文。謂真如無相。可取正智。不取於相故。雖有下釋有見分。恐有難曰。若有見分。即有分別。斯則本頌應言唯離所取。不應言離二取。故釋云雖有見等。雖無下。釋無相分。復有難曰。既無相分。何名緣彼。故釋云雖無相分等。意謂。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緣彼。非帶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如自下例明。變而下。責難前解。
合響 宗鏡第七十卷。引百法云。護法明此所緣如見相。無定相分。以本智親證如體。不取相故。與如體冥合故。即無相狀之相。即但有體相之相。即挾帶之義。亦所緣緣。難云。若有見分。即有分別相。何名無分別相也。又云無能取耶。答雖有見分。而無分別。復無能取。正智緣如。親挾附體相緣故。更無相狀之相。說無相分。無能取者。即無分別妄執實能取故。不無內分能緣見分。又難。若言無相分者。所緣緣論云。依彼生帶彼相故。名所緣相。若無真如相分者。即無所緣。護法云。亦有所緣緣義。雖無相分。而可有帶如相起。不離如故。即本智見分。親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者。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親帶見分。名所緣緣。此亦應爾。實無變帶之義。唯有挾帶。名所緣緣故。與後得別也。若變相分緣者。便非親證。即如後得智。應有分別。既異後得。明知有見分。無相分也(文)。
△次廣釋(二)初釋位名。
加行無間此智生時(至)初照理故亦名見道。
音義 清涼釋云。此智者。即無分別智。體者通也。會者達也(開蒙云。謂無漏智體會真如。故名通達)。照理名見。見即是道。而言初者。此應有難。若照理名見。二地已上。豈不照理。故今釋云。此最初故。以此受名。餘隨別義。
合響 清涼鈔第三十四卷之三云。應有竝云。修道能斷惑。斷惑名修道。見道既斷惑。亦應名修道。又竝云。見道能見理。見理名見道。修道既重觀。亦應名見道。釋云。從增勝義。各舉一名。見理義增者。初見理故。即顯斷惑義微。不斷俱生故。修道除障義勝者。能除難斷俱生惑故。數數斷故。前已見理。故此為微(文)。
△次釋見道(三)初總標。
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次別釋(二)初釋二見道(二)初釋二道義(二)初真見道。
一真見道謂即所說(至)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音義 清涼釋曰。雖多剎那者。此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切勝進故。中間有多剎那。有義下釋斷證。別有二師。一云漸。一云頓。由意樂力等者。謂加行意樂。欲俱斷故。
補遺 開蒙。問一心真見道。答雙空智起。無間道中。雙斷二障。解脫道時。雙證二空。
△次相見道(二)初正釋相見道(二)初標。
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明緣非安立諦三心(二)初正釋。
一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至)別總建立名相見道。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曰。即三心見道非安立諦。即真如也。內謂內身。假者談其無體。先計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今能遣之。緣智者。謂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緣之智。然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麤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麤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即隨智。說為輭等。輭者下也。初智名輭。次智名中。勝前劣後。後起名上。能斷見惑。此智最上。然初二智。未能殊勝。別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廣緣內外若我若法。故三別也。類智者。前智類故。法真見道等者。法者倣學為義。真見道中。雖有二空自證分。而見分親緣真如。所以法之。然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無間道中。斷惑別故。人法二見分各別法之。立初二心。解脫道中。證理同故。人法二見。總以法之。有第三心。故論云。別總見立。名相見道。
合響 開蒙。問三心相見道。答內遣有情假緣智。倣無間道見分斷我執。內遣諸法假緣智。倣無間道見分斷法執。此二別緣。名之為法。徧遣有情法假緣智。倣解脫道二空見分。證二空理。此一總緣。名之為類。問又如何理此三名真。答若三名真。不說倣法。乃根本智別斷總證(文)。
補遺 開蒙。問通達位分齊。答於十地中。地地有三。謂入出住。此通達位。當其初地入心也。出住二心。屬修道故。問何故見道時偏促也。答明來暗謝。智起惑亡。一念尚無。何怪時促。問既無一心。何當入心。答約相見道。多時排布。事方究竟。說當入心。若真見道。豈屬三際也。
△次簡名。
有義此三是真見道(至)以真見道不別緣故。
合響 開蒙云。若一心真見道。三心相見道。若三心真見道。十六心相見道(文)。又問。何故此名相見道。答似真見道。不別緣故。今者別緣。是相見道。問三心真見道。答前三心。說為真見。問復約何理却說為真。答以相見道。緣四諦故。今不緣彼。為真見道。
△次明緣安立諦十六心(二)初正明二種十六心相見道(二)初標。
二緣安立諦有十六心此復有二。
合響 開蒙。問一種十六心。皆小乘法。菩薩何作。答此約菩薩修作說之。問何故修彼。答降伏二乘故。修成徧知故。
△次釋(二)初依能所取以立十六。
一者依觀所取能取(至)差別建立名相見道。
音義 先標。謂於下次釋。先苦諦下四心。一苦法智忍者。清涼釋云。苦即苦諦。法者即彼能詮之教。智者所謂加行道中。緣苦法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也。此苦法智忍。觀苦下如。能斷三界見道二十八種分別隨眠。謂欲苦有十。上二界苦各九。以除瞋故。三界合有二十八也。二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三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無間無漏慧生等。意云。此第三心。於一剎那。各別內證法忍法智。謂二心後。乃至無學。一切聖法。從此二心。彼得生故。故云皆是此類。四苦類智者。此智但緣第三苦類智忍故。雜集云。於苦類智忍。內證印可故。名苦類智。如於下例餘三諦。有十二心。謂集法智忍集法智等。此十六心八觀真如八觀正智者。謂法忍法智觀如。類忍類智觀智。如苦下有四。三諦亦然。法真見道等者。謂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自證分。類智法解脫道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
合響 開蒙。問能所取十六心。答法智法忍緣於真如。其真如者。是智所取。類忍類智緣智見分。其見分者。是能取智。名能所取十六心也。問示能所取。答且苦法智忍緣如。倣真見道中無間道見分。斷苦諦惑。苦法智緣真如。倣真見道中解脫道見分。證苦諦下理。苦類智忍。緣前能倣之心見分。倣第一心無間道自證緣見。苦類智緣前見。倣第二心解脫道自證緣見。集滅道三。倣此作法(文)。
補遺 問論文第三類忍。雙證前二。第四類智。唯印第三。清涼開蒙兩釋。乃以第三倣第一自證緣見。第四倣第二自證緣見。論文註釋不同。如何消會。答論中第三各別。雙證前之二見。第四緣第三者。乃重印前之所證二見耳。故第三云各別內證。第四云審定印可。勿得謬謂第四復以證自證分。證第三自證也。若爾則違八觀正智。且前後文中。竝無證自證分之義。但論文三四兩番。雙證二見。註中四心各別開說。文雖不同。義實無殊。
△次依下上諦以立十六。
二者依觀下上諦境(至)分別隨眠名相見道。
音義 清涼釋曰。欲界名下。是現前界。色無色名上。是不現前界。十六心者。謂觀欲界四諦。別立法忍法智八種。依觀上二界四諦。別立類忍類智八種。然論但舉欲界苦諦。以為法也。一現觀忍。是無間道。二現觀智。是解脫道。餘可準知。如其所應法真見道等者。古疏云。以於前十六心後。而作此觀。觀漸麤故。今謂觀智即法自證。既不觀智。故不法耳。百一十二者。欲界四諦四十。上二界四論。各除嗔故。八諦減八。故百一十二。
合響 開蒙問。上下諦境十六心。答法忍法智。緣下界如。類忍類智。緣上界如。名上下諦境十六心也。問何故如此。答下界入見現前名法。上界名類。問請示上下。答苦法智忍緣欲界如。倣無間道見分。斷欲界惑。苦法智緣欲界如。倣解脫道見分。證欲界理。苦類智忍。緣上二界如。倣無間道見分。斷上界惑。苦類智緣上界如。倣解脫道見分。證上界理。餘三諦准(文)。
△次兼辯九心相見道。
若依廣布聖教道理(至)由此九心名相見道。
音義 二十六者。即前二種十六也。法類品忍智合說等者。謂以前依觀能所取中。苦諦下法忍法智。類忍類智四種。合為一心。如苦諦。集等亦爾。故總有四心。以次依觀下上現前不現前二種。苦諦下現觀忍智二種。合為一心。餘三例此。亦共有四心。前四後四。故言各有四觀。即為八心。八觀相應之止。總為一心。止觀合說。故有九種。問菩薩於此見道位中。止觀雙運。竝行不悖。何得觀有八。止為一耶。故釋云。雖見道等(云云)。
△次結示唯假立。
諸相見道依真假說(至)分別隨眠真已斷故。
音義 先正申。諸相見道。依真假立非實。如是真見道下。出其所以。
△次簡二道別(二)初明證性相別。
前真見道證唯識性(至)二中初勝故頌偏說。
音義 頌偏說者。以本頌云。智都無所得者。謂真見道。捨二取相故。
△次明本後攝別(二)初正明二智攝二見道。
前真見道根本智攝後相見道後得智攝。
△次別簡後得智有二分(二)初徵。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
△次釋(三)初師二分俱無。
有義俱無離二取故。
△次師有見無相。
有義此智見有相無(至)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合響 此智有分別故。有見親照境故。無相下二句。斥前無見。
△三師二分俱有。
有義此智二分俱有(至)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音義 說此之此。指後得言。謂此智托真如為質。變似真如相而觀。不能如實見真如體故。所變真如。即是相分。思惟之心。即是見分。所以二分俱有。又說下。廣明聖教有相見義。所現身土。謂他受用身土等。即變似色也。所說正法。即變似聲。若不下。反顯有聲色轉。色蘊下。恐有救曰。轉依位中。已轉色蘊故。無現色之事。釋中先牒救詞。轉四蘊下例明。意云。既轉餘四蘊。不無受等。豈轉色蘊。便不現色。經云。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即其義也。又若下立理。宗鏡第八十七卷釋曰。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者。既無相分。自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問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又緣無法等。應無所緣緣者。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緣故(如過未等法。現在無體。設不變相。無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文)。由斯下。結示。
△次攝六現觀(二)初徵。
此二見道與六現觀相攝云何。
△次釋(二)初明現觀體。
六現觀者一思現觀(至)謂盡智等究竟位智。
音義 清涼引古疏釋云。一思現觀者。思有三品。上簡餘二。劣故非也。喜受相應。簡於捨受。此明利故。共相即是無常苦等。能引煖等者。思生修故。雖未證理。而觀於法。勝於煖等。用最猛故。偏立現觀。煖等近見境界微略。又未證理。故非現觀。二信現觀者。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是慧。故信為助。三戒現觀者。即道共戒。四現觀智諦現觀者。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大論第七十五卷。說三心見道。是此現觀。故知亦是後得智攝。即見道修道之二智也。不取無學之二智者。與究竟現觀。不殊別故。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者。謂緣安立諦等。後所得智。然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諦智。大論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慧。是此自性故。六究竟現觀者。即無學道後無生智等。而為自性。若欲廣明六種體性。及現觀勝利益等。如顯揚第十七卷文。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現謂現前。觀謂觀察。即真理常現在前。妙智恒能觀察。不令間斷。任運相應。古釋。前思現觀。資糧加行。所有智慧。但能伏未能斷。初地已上信戒智諦。及邊現觀。當地即斷。後地即伏。究竟一觀。非伏非斷。此斷有二。一共相斷。二自相斷。若斷惑證理之時。作空行相。及無我行相。即名共相。為空無我。該通四諦。故名共相斷。若斷惑證理之時。作真如寂滅行相。不通諸諦。唯在滅諦。名自相斷(文)。
補遺 顯揚第十六卷云。知八苦後。次正觀察四種諦理。起十六行智。前為後後之所依止。謂為對治四顛倒故。起苦諦四行。一為對治常顛倒。起無常行。二為對治樂淨顛倒故。起於苦行。三為對治我顛倒故。起於空行。四即為治此。起無我行。所以者何。離諸行外餘我空故。即諸行體。非我性故。次於常樂淨我四愛集諦。起因集生緣四行。次於此斷滅諦。起滅淨妙離四行。次於此能證道諦。起道如行出四行(文)。空無我二行。既即諸行體。非我性故。所以該通四諦。名共相斷。
△次明相攝義。
此真見道攝彼第四(至)而非自性故不相攝。
音義 清涼釋曰。第四觀緣非安立諦根本智。即真見道攝。緣非安立後得。即三心相見道攝。第五觀緣安立諦故。十六心相見道攝。並通修道。故云少分。
補遺 彼第二三雖此俱起而非自性故不相攝者。顯揚第十七卷云。問思現觀。以何為體。答以上品思所生慧為體。或此現行菩提分法為體。信現觀。以上品世出世緣三寶淨信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戒現觀。以聖所愛身語等業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四現觀。以緣非安立諦聖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五現觀。以緣安立諦聖慧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第六現觀。以盡智無生智等為體。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體(文)。凡觀必以慧為體性。今六現觀。除第二三觀。餘四俱以慧為體性。菩提分法。是六種通體。而上品淨信。與聖所愛身語意業。是第二第三兩觀別體。但助令不退。及令觀增明。俱非慧之自性故。不為二道相攝。第一不攝者。以增明故。第六不攝者。尚未起故。
△三結益。
菩薩得此二見道時(至)能盡未來利樂一切。
音義 諸平等者。攝論第六。得三平等。謂一切眾生。一切菩薩。一切如來。於多百門已得自在者。能於百世界中作佛。得百法門。百菩薩而為眷屬等。餘義如攝論中釋。
合響 此百法明門。大乘菩薩。初地方了。乃至十方諸佛。本後二智。俱證俱緣。若不證唯識之性。不成根本智。無成佛之期。若不了唯識之相。百法明門。不成後得智。闕化他之行。此唯識百法者。乃是有為無為真俗一切法之性相根本。所以經云。若不證真如。焉能了諸行。若不證唯識真如之性。焉能了唯識百法之行相。故云根本智。證百法性。後得智。緣百法相(文)。
△四修習位(三)初末論設問。
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無得不思議(至)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三末論釋成(二)初略釋頌文(四)初釋第一句。
論曰菩薩從前見道起已(至)玅用難測名不思議。
合響 菩薩從前見道起已者。應知初地有入住出三心。此當住出已去。修習之位。非初照理時。故云從見道起已。開蒙云。通達位。當其初地入心。住出二心。是修道故(文)。清涼鈔三十四之一釋曰。此釋偈初句。餘障者。即俱生二障。此上辯立修意。斷俱生惑故。從復數修下。出所修法體。離能所取下辯修之德。即釋偈無得不思議言。此有二釋。初遠離所取。名為無得。遠離能取。名不思議。上唯就體釋。下約體用對明(文)。
△二釋第二句。
是出世間無分別智(至)即十地中無分別智。
音義 謂前所云無得不思議者。即是出世間無分別智。斷世間下轉解。餘智者。清涼云。後得智也。
△三釋第三句。
數修此故捨二麤重(至)令彼永滅故說為捨。
音義 此根本智。即是俱生無分別智。謂於十地中。地地數數修習。此無分別智。方能捨彼二障。麤重種子。何為麤重耶。謂二障之種子。性無堪任。違彼細輕。無分別智故。言細輕者。謂彼無漏之種子體相。精細輕微。有堪能用。此無分別智。能滅彼也。故名之為捨。三種麤重中。此中正屬第二種子麤重。以其能障諸智故耳。
△四釋第四句(二)初牒頌總標。
此能捨彼二麤重故便能證得廣大轉依。
△次釋成轉依(二)初轉持種依得二果。
依謂所依即依他起(至)證得如斯二轉依果。
音義 依他起者。謂根本識。此與染淨諸法為。所依止。故名為依。染謂下轉釋染淨義。轉謂二分等者。二分謂依他起中。染淨二分。轉捨染分。轉得淨分。故名為轉。由數下。出轉依之所因。成立下結示。論意。菩提涅槃。名為二轉依果。
△次轉迷悟依得涅槃(三)初正釋。
或依即是唯識真如(至)此即真如離雜染性。
音義 依即真如此為生死。涅槃之所依故。愚夫下轉解。謂迷此真如。而有凡夫生死。悟此真如。而有聖者涅槃。由數下出所以。
△次通妨。
如雖性淨而相雜染(至)修習位中斷障證得。
音義 恐有謂云。真如之體。猶淨明珠本來清淨。那言離染。方證得耶。釋意可知。
△三簡示。
雖於此位亦得菩提(至)在大牟尼名法身故。
音義 疑云。此位亦得菩提。云何但說轉證依如涅槃頌意。但顯唯識性者。以唯識性即涅槃故此唯識性。若在二乘究竟位中。名為安樂解脫身。於大乘究竟極果。名曰法身。牟尼者。此云寂默。善寂空有二邊。默契中道理故。
△次廣釋頌義(三)初徵標。
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次正釋(二)初總標。
謂十地中修十勝行(至)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次別釋(二)初明十地因(四)初釋十地名義(三)初標。
言十地者。
音義 清涼疏三十四之二云。此十得名略有四對。一約法喻?慧法雲法喻合目。餘皆就法。二約體用歡喜善慧約體為名。餘皆就用。三約自他離垢不動。就他受稱。餘皆自義立名。四約當位相形難勝。遠行形他受稱。餘皆當位受名(文)。
△次釋(十)初極喜地。
一極喜地初獲聖性具證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
音義 清涼釋云。此有二義。一二利創成故。二聖位新得故。遂本期心。故生歡喜。
合響 清涼疏云。十地之中。最初斷障證理。得聖性故。此有三義。一得位。二證理。三成行。由此三故。名極歡喜。一得位者。謂既斷異生之位。便獲聖人之性。以成聖位。下二揀異二乘。二揀唯證生空。三揀唯能自利對於二空。故云具證。又云說有三喜。云多歡喜。一心喜謂。入觀之心適悅。二體喜。出觀喜受相應。三根喜。由前心體歡喜內充外及五根。輕安調暢故。此喜者亦名為樂。又內及觀心即無喜之喜。不同二禪浮動之喜。故梵本他經。多名極喜喜之極故(文)。
△二離垢地。
二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故。
音義 清涼釋曰。離能起誤心犯戒。煩惱垢等。清淨戒具足故。名離垢地。此有三義。一即因離。謂離能起誤犯煩惱。二果行離。謂離犯戒惡業。三對治離。謂淨戒具足。然惑有二。一麤。二細。犯亦有二。由麤煩惱起。於故犯由。細煩惱起於誤犯。今無細惑。故不起誤。何況故耶。
合響 清涼云。初地見道。是出世間。依此修於三學戒。最在初前地。雖證真具戒。未能無誤。又以十度明義。前施此戒。故次明之。離垢者。慈氏云。由極遠離犯戒垢故。謂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不在作意。而無誤故。又云具淨尸羅。乃有二意。一云具足別解脫。及定共道共故。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有定共。二云或唯別解脫。亦能全離加行根本。後起罪故(文)。
△三發光地。
三發光地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玅慧光故。
音義 亦名明地。清涼釋曰。隨聞思修照法顯現故名明地。謂三慧照當地所聞之法。此名發光者。定為能發。持為能持。後地慧光為所發所持。然三慧就初發。光約後故。受名不同。
合響 清涼云。前三地寄同世間施戒修法。深密云。前位能持微細戒品。未得圓滿世間等持等至。及圓滿聞法總持。為令得此。因說此地令勤修學。總有三義。立發光名。一以初住地十種淨心為能發勝定聞持為所發。以安住地竟。方始聞法修得定故。二以聞持為能發。勝定為所發。以聞法竟。靜處修行。方發定故。三以勝定總持。並為能發。彼四地證光明相。以為所發。謂由得勝定。發修慧光。由得總持教法發聞思光。就此慧中四地證法為所照。三慧光明為能照。三慧是彼證智光明之相(文)。
△四?慧地。
四?慧地安住最勝菩提分法燒煩惱薪慧?增故。
音義 清涼釋曰。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名?。地?即慧?。此亦兼二義。一即根本智火。能燒前地聞持不忘恃。以成慢之煩惱故。二就後智起用故。論云。彼證智法明摩尼寶光中。放阿含光明。入無量法門義。光明智處。普照示現。以是義故。此地釋名為?。問約初義者。前後諸地。豈不燒惑。有二義故。此偏受名。一就寄位言。此地寄當出世間無漏故。二以三學。此地當慧初得慧故。鈔云。疏釋二義。前約內證。後約外用。據能燒惑。應名火地。但火能燒。未必有?。今取有?故能普照。
合響 清涼云。瑜伽七十八。引解深密。明四種清淨能攝諸地。前三即意樂戒定增上三清淨。訖此下。第四訖於佛地。明慧增上。又前地雖得世定總持。而未能得菩提分法。捨於定愛。及與法愛。今修證彼行故。?慧者。法喻雙舉。亦有三義。一約初入地釋。初入證智。能燒前地。解法慢薪故。本分云。不忘煩惱薪。智火能燒故。二約地中釋。由住第四地竟。方修菩提分法。明是地中。若唯取此而為慧者。未修道品。應非?地。以此地正明菩提分法中該初後。諸論多依此釋。攝論云。由諸菩提分法。焚燒一切障故。障即二障。莊嚴論云。以菩提分慧。為?自性。以惑智二障為薪自性。此地菩薩。能起?慧。燒二障薪。名?慧地。三約地滿。從證智摩尼。放阿含光。故名為?(文)。
△五難勝地。
五極難勝地真俗兩智(至)合令相應極難勝故。
音義 清涼釋曰。得出世間智。方便善巧。能度難度。故名難勝。謂真俗無違。極難勝故。以三地同世未能得出四地。雖出而不能隨俗。多滯二邊。難以越度。今得出世。又能隨俗巧達五明。真俗無違。能度偏滯。實為難勝。若爾六地已上。豈不然耶。此初得故。偏受其名。
合響 清涼云。難勝者。解深密云。即由於彼菩提分法。方修習艱難。名極難勝。故攝大乘。云由真諦智。與世間智更。互相違合。此難合令相應故。世親釋云。由此地中。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世間工巧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名極難勝。莊嚴論云。於此五地。有二種難。一勸化無惱難。二生不從心無惱難。此地菩薩。能退二難。於難得勝。
△六現前地。
六現前地住緣起智引無分別最勝般若令現前故。
音義 清涼釋曰。般若波羅蜜行。有間大智現前故。名現前地。謂玅達緣生。引無分別。名般若行。親如目覩。名曰現前。對後彰劣。名為有間。以第七地。常在觀故。
合響 清涼云。已說諸諦相應慧。次說緣起。流轉止息。相應慧。寄緣覺地四地出世。未能隨世。五地能隨。而不能破染淨之見。此地觀察無染淨法界。破彼見故。名現前者。莊嚴論云。不住生死涅槃。觀慧現前故。以前五地雙觀故。今得現前。瑜伽引深密經云現前觀察。諸行流轉。又於無相。多修作意。方得現前名。多修無相。此約地初觀十平等故。觀察流轉。此約地中。已入地竟。方觀緣起故。攝論云。由緣起。智能令般若波羅密多。現在前故。此約地中說。無性釋云。謂此地中。住緣起智。由此智力。令無分別智。而得現前悟一切法無染無淨(文)。
△七遠行地。
七遠行地至無相住功用後邊出過世間二乘道故。
音義 清涼釋曰。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名遠行。此有三義。一善修無相。到無相邊。故名遠行。二功用至極。故名遠行。三望前超過。故名遠行。善修無相行。釋行字功用。下皆釋遠字。然善修有二義。一地前有間。不名善修。今常在觀。故云善修。二捨有之無。非善修無。今有無雙離。故名善修。云何雙離。謂空中方便慧故。離有有中。殊勝行故。離無下。釋遠中功用究竟。正明遠義。如極一界之邊故。遠何所過。望前三地。相同世間過之。已遠望四五六相同二乘。今亦超過五地。真俗無違何異。此中有無雙離。略有三異。一彼猶未能過二乘故。二雖以真入俗猶。於雙行未自在故。三彼尚未得甚深般若故。於雙行非深玅故。
合響 清涼引瑜伽云。前地雖能多住無相作意。而未能令無相。作意無間無缺。多修習住。前功用未滿。今令滿故。遠行者。通有二義。立遠行名。一從前遠來。至功用邊。二此功用行邊。能遠去後位故。十住論云。去三界遠近法王位。故名遠地(文)。
△八不動地。
八不動地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合響 清涼引瑜伽云。雖於無相作意無缺無間多修習住。而未能於無相住中。捨離功用。又未能得於相自在修習得滿。初之三地。寄同世間。次有四地。寄三乘法。第八已去。寄顯一乘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地。此亦三義。一捨三界行。生受變易果。故云報行。依此起行任運而成故。功用不動。二得無生忍。無相玅慧。則有相不動。三此二無間。煩惱不動。謂前地無相。已得無間相。及煩惱。亦不能動。而為功用所動。無不動名。今由無功用故。令無相。觀任運無間故。三不能動(文)。
△九善慧地。
九善慧地成就微玅四無礙解能徧十方善說法故。
音義 清涼釋曰。得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名善慧地。得無礙慧。尚未稱善。徧說徧益。方名為善。
合響 清涼云。前雖於無相住中。捨離功用。亦能於相自在。而未能於異名眾相。訓詞差別。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為令此分得圓滿故。莊嚴論云。於九地中。四無礙慧。最為殊勝。云何勝耶。於一剎那。三千世界。所有人天。異類異音異義。問此菩薩。能以一音。普答眾問。徧斷眾疑故(文)。
△十法雲地。
十法雲地大法智雲(至)空麤重充滿法身故。
音義 大法智雲。謂總緣一切諸法之智。眾德謂陀羅尼門。三昧門等。喻如水者。智能藏彼眾德。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蔭蔽者。隔斷之義。如空麤重。即所知障少分。及煩惱障種。謂此麤重。廣大如空。此皆能蔭蔽之。令不為障礙故。攝論云。又如大雲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故。又此智充滿所證所依法身。猶如大雲。充滿虗空故。
合響 清涼云。雖於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而未能得圓滿法身。現前證受。今精勤修習已得圓滿。又一乘中最居極故。又云雲者。是喻略有三義。一含水義。二覆空義。三注雨義。攝大乘論云。由得總緣一切法智含藏。一切陀羅尼門。三摩地門。此喻含水義。總緣一切法契經等。智不離真如。如雲含空。總持三昧。即是水也。又云譬如大雲能覆。如空廣大障故。此喻覆空義。即以前智。能覆惑智二障。又云。於法身能圓滿故。此有二義。一喻霔雨義。即上之智。出生功德。充滿所依法身故。二喻徧滿義。即前之智。自滿法身耳。又云。不出三義。謂以智慧含德。徧斷諸障。徧證法身故(文)。
△三結。
如是十地總攝有為(至)令得生長故名為地。
音義 先出體性有為功德。謂四智中。玅觀察。平等性之二智也。非餘二智者。此唯因位故。無為功德。謂地地中。所證真如。與所下釋地義。地有依持生長之義。故以為喻。
合響 清涼引本業云。地名為持。持百萬阿僧祇功德。亦名生成一切因界。故名為地。唯識第九云。與所修行為勝依持令得生長者。但語其因。缺生果義。鈔云。本業有三義。一持。二生。三成。本論開為四義。住持為二故。一生者出生。謂出生因果。二成者成就。亦通因果。又以因望果。始起名生。終滿名成。又為因名生。為緣名住故。第三名住住亦住。處故。
△二釋修十勝行(三)初總標行名。
十勝行者即是十種波羅蜜多。
合響 清涼云。隨緣順理。造修名行。梵語波羅蜜。此云到彼岸。亦云度無極。即十勝行之通名。
△次正釋行義(十二)初明數門。
施有三種謂財施(至)受用法樂智成熟有情智。
音義 此十勝行。前六各有三品。後四各有二種。顯示差別。財施者。攝論釋曰。謂無染心捨資生具。無畏施者。謂止損害濟拔驚怖。法施者。謂無染心。如實宣說契經等法。律儀戒者。謂於不善能遠離法。防獲受持。由能防獲諸惡不善身語等業。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此能建立後二戶羅。由自防獲。能修供養佛等善根。能令證得力無畏等。一切佛法。及能饒益一切有情。令修一切善根法故。耐怨害忍是成熟有情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饑渴。種種苦事。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忍甚深廣大法故。被甲精進。謂最初時自勵。我當作如是事。即經所說。有勢句攝。善精進。即經所說有勤句。利樂精進。即經所說。有勇句等。安住靜慮。為得現法樂住。離慢見愛。得清淨故。引發靜慮。為能引發。六神通等。殊勝功德。辦事靜慮。為欲饒益諸有情類。以能止息饑儉疾疫諸怖畏等。苦惱事故。已上皆依攝論所釋般若三品。如文可知。方便二者。由大智故。所作施等。不為自求。迴向有情故。不住生死。有大悲故。為欲拔濟諸有情類。不專利己故。不住涅槃。二俱無住故。稱善巧願為要誓。求菩提願者。佛道無上。誓願成故。利樂他願者。眾生無邊。誓願度故。力謂堪能。由思擇力故。有勝堪能。正思決擇。應作不應作故。由修習力故。所修靜慮。有勝堪能。無怯弱故。智有二者。由智助成般若。令所修滿足故。得受用覺法之樂。復由此智。成熟有情。亦得受用覺法樂故。
合響 方便二者。清涼疏第二十卷。引無性釋云。方便善巧者。謂不捨生死。而求涅槃。是則說名方便善巧。若以前六波羅蜜多。所集善根。共諸有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不捨有情。當知即是。不捨生死。即拔濟方便。若以此善迴求無上正等菩提。為證無上佛菩提故。當知。即是希求涅槃。即迴向方便力有二者。梁攝論云。由思擇力能伏一切正行等。所對治障。令不起故。由修習力。能令一切善行。堅固決定。智有二者。無性釋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有此智。成立六種。謂相教等種種品類。是則名為受用法樂。由此玅智。能正了知此施此忍進等如所聞法。饒益一切有情之類。是則名為饒益有情智(文)。
△二出體門。
此十性者施以無貪(至)一切俱行功德為性。
音義 謂施以無貪善根。及行施時。身口意三業。而為體。性戒以受學。戒時三業為性者。大論。律儀以七眾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謂表無表。不說語故。若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所作。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以為其體。今論通三聚。及與受隨。故云三業攝眾生戒。居然通三忍。以無瞋等為性者。清涼釋曰。無瞋精進即善十一中二。審慧即別境五中慧。所以有此三者。大論云。自無憤㪍。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是名菩薩耐怨害忍。即以無瞋及三業為性。若安受苦忍。即精進三業為性。若諦察法忍。即審慧三業為性。故此三業通於三忍。於三各配其一。故有三耳。精進可知。靜慮但以等持為性者。清涼釋曰。等持即三摩地。雖是別境心所之一。今約定說。不通散心。故不說三業。對法論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常安住。即通三業。以約用故。後五以擇法為性者。謂般若乃至於智。此五皆以七覺支中擇法覺支而為自性。何者。論說第六是根本智。後四皆是後得智。本後二智皆擇法故。有義下重解願性。願以此三為自性者。謂若不假善欲善決定與深信者。則無由發起弘誓願故。是故願以此三。而為體也。若并眷屬等者(此說自性故約尅實體性而論。若并眷屬。則一一皆以俱行功德為性)。如行施時。以無貪等為體。與無貪俱行餘信慚等。則是眷屬。如施既爾。如是乃至智波羅蜜。以擇法為性。與擇法俱行心及心所。皆名眷屬等。
△三明相門。
此十相者要七最勝(至)一一皆應四句分別。
音義 要七最勝之所攝受者。由諸世間及聲聞等。亦有施等。是故要說其相。以彰決定到彼岸故。一要安住菩薩種性者。種性義見於前。依五性而言。則簡餘四性。若非菩薩種性之人。則所行施等。但感人天有漏及二乘果。而非無上極果之正因故。二要依止大菩提心者。如經云。不發菩提心。而行施等。是為魔業故。三要悲憫一切有情者。謂若不憫有情。而行施等。秪求自利。非兼利故。所以非波羅蜜多。四要事業勝者。若不具行一切善事。則施等行寡。不能滿足無上菩提果故。五要無相智所攝受者。即三輪體空也。如經云。不以色布施。不以聲香味觸法布施。不住於相。名無相智。六要迴向無上菩提者。問既言迴向菩提。何異依止。釋曰。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又依止者。即行前心。今迴向者。乃行後願。七要不為二障間雜者。古疏云。即三時無悔也。悔即煩惱。由不了故。即是所知。又即此悔心。障於真智。亦所知也。一一皆應四句分別者。清涼云有三四句。一者一一自望種類。而為四句。施中四句者。一是施非度。不與七勝相應施故。二是度非施。隨喜他施。具七勝故。三亦施亦度。具七勝故。四非施非度。隨喜他施。不與七勝共相應故。二者不約種類次第修者。以明四句。唯施一種。但有二句。未成餘度。缺二句故。謂是度非施。及非施非度。餘戒等五。得有四句。前有施度。得為是度。非戒等故。謂一是戒非度。謂不與七勝。共相應故。二是度非戒。即前施度。具七勝故。三亦戒亦度。具七最勝。而持戒故。四非戒非度。謂前布施。不具七故。忍度望戒。進度望忍。次第如戒。三非次第修者。諸度各得具施四句。如施得望戒忍等度。得有是度非施等句故。可以思準。
△四無增減門(三)初明十無增減。
此但有十不增減者(至)證十真如無增減故。
音義 清涼云。即建立十度之所以。謂十障十如。此能治證。依所證治唯十。故不增多。而減少耳。
△次明六無增減(三)初標。
復次前六不增減者。
△次釋(六)初對治六蔽門。
為除六種相違障故。
音義 清涼云。立六度所以。六種相違障者。一慳悋蔽。二犯戒蔽。三瞋恚蔽。四懈怠蔽。五散亂蔽。六惡慧蔽。施等六行。如次對除此六蔽故。
△三漸修佛法門。
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合響 清涼云。諸佛法者。謂十力等。攝論云。前之四度。不散動因。第五一種。不散動成熟。第六依是如實覺知。此約自利。
△三漸熟有情門。
漸次成熟諸有情故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合響 清涼云。漸熟有情者。攝論云。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由忍雖遭若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慧已定者令得解脫。此約化他。
△四二道之因門。
又施等三增上生道(至)諸菩薩道唯有此二。
合響 清涼云。施感大財。謂多饒財寶。戒感大體。謂尊貴身。忍感眷屬。有情歸附。由富勝形。及多眷屬。趣中增上。名增上生道。亦即因。能伏煩惱者。謂修善方便。成熟有情者。依此發通故。慧成佛法。佛法由慧故。有此三德。名決定勝。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五利生斷惑門。
又前三種饒益有情(至)永伏永滅諸煩惱故。
音義 准清涼釋曰。布施捨彼資財。持戒不損惱彼。忍辱堪忍彼惱。以此三種。饒益有情。精進等三對治煩惱者。問曰。定能伏惑。智能斷惑。對治煩惱。此二可然。若精進一。那言亦能治煩惱耶。答曰。精進於煩惱。雖無伏滅之義。而能勤修對治煩惱諸善加行。能令煩惱永伏滅故。亦得對治煩惱之名。廣如解深密經第四文。前三利生。後三斷惑。諸菩薩道。唯有此二。是故但有六數。不增不減。
補遺 瑜伽云。精進雖未永斷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斷隨眠。
△六為無住涅槃因門。
又由施等不住涅槃(至)為無住處涅槃資糧。
音義 清涼釋曰。前三是大悲。饒益有情故。後三是大智。斷滅諸惑故。故為無住涅槃因也。翻彼凡小之雙住。
△三結。
由此前六不增不減。
△三重顯十義。
後唯四者為助前六(至)如解深密廣說應知。
音義 清涼釋曰。問六度既爾。後四云何。答四屬六攝。義隨六異。於中分二。先總明。次方便下別顯。如解深密廣說應知者。彼經云。觀自在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何因緣故。施設所餘波羅蜜多。但有四數。佛告觀自在菩薩曰。善男子。與前六種波羅蜜多。為助伴故。謂諸菩薩。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波羅蜜多。與前三種。而為助伴。若諸菩薩。於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於菩薩藏。不能聞緣善修習故。所有靜慮。不能引發出世間慧。彼便攝受劣分狹劣福德資糧。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波羅蜜多。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是故我說。願波羅蜜多。與精進波羅蜜多。而為助伴。若諸菩薩。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能獲得上界勝解。如是名力波羅蜜多。與靜慮波羅密多。而為助伴。若諸菩薩。於菩薩藏。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如是名智波羅蜜多。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慧。是故我說智波羅蜜多。與慧波羅蜜多。而為助伴。
△五次第門。
十次第者謂由前前(至)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音義 准清涼釋曰。前前引發後後者。謂諸菩薩。若於身財。無所顧悋。便能受持清淨禁戒。為護禁戒。便修忍辱。修忍辱已。能發精進。發精進已。能辦靜慮。具靜慮已。便能獲得出世間慧。得出世慧故。能行方便。有慧方便已。能發大誓。發大願已。於諸善品。有所堪能。有堪能故。便能獲得受用法樂。成就有情之智。由前引發於後義故。次第如是。後後持淨前前者。謂由任持智波羅蜜多。故能淨力波羅蜜多。乃至由任持尸羅故。令施波羅蜜多清淨。此明後能淨前。次第如是。又前前下。復以麤細易難。顯次第義。布施則麤。持戒為細。戒望於忍。戒則為麤。忍則為細等。故云前前麤後後細。前九並為前前。從戒至智。並若後後。一一相望。故致重言。初一唯前。後一唯後。中間八度。遞為前後。難易可知。釋總別名如餘處者。無性釋論云。釋總名者。施等善根。最為殊勝。能到彼岸。是故通名波羅蜜多。到彼岸名。是最勝義。釋別名者。清涼疏云。輟己惠人。名之為施。防非止惡。名之為戒。防其未非。止已起惡故。忍者堪忍諸法。未能忘懷。名之為忍。此約生忍。又忍即忍可。忍即是慧。雙忍事理。練心於法。名之為精。精心務達。目之為進。梵云禪那。此云靜慮。靜揀散心。慮揀無慧。止觀均故。般若此翻慧。推求諦理。名之為慧。方便者。即善巧也。方謂方法。便謂便宜。願者即希求。要誓力者。不可屈伏故。隨思隨修。任運成就。攝論云。由此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前。決斷名智。謂如實覺了。
△六依止五修門。
此十修者有五種修(至)如集論等廣說其相。
音義 初總標。一依下別釋。任持修者。謂住種性菩薩。於自體中。於所依中。具足一切佛法。悉能任持。以此種性。修行施等。是名依止任持修。作意修者。謂以勝解決定願樂等心。誓求菩提。以此作意。修行施等。名曰依止作意修。意樂修者。謂以無厭足。起大意樂。起大慈悲。憐憫一切有情。志期度脫。用此意樂。修行施等。是為依止意樂修。方便修者。謂三輪清淨。如一施中。由無施物施者受者等三分別故。自在修者。謂地上菩薩。分證法身。而能隨類現種種身。得自在故。分得四辯。而能宣說一切佛法。得自在故。以此自在修行施等。謂之依止自在修也。依此下結。又此五修。若會前七最勝義者。於前七最勝中。唯除第四事業。及第六迴向。其餘如次。即此五修。可以意得。
△七自類相攝門。
此十攝者謂十一一(至)展轉相望應作四句。
音義 此十種行。若通相攝者。一一波羅蜜多。皆攝一切。何者。行相無違。互相順故。若別相攝者。依前前引發後後而言之。則前定攝於後。以後必待於前故。後不攝前。以前不待後故。依後後持淨前前而言之。則後必攝於前。以後持淨前故。前不攝後。以前不能持淨後故。若依下。復約純雜義釋。應作四句者。一是純非雜。二是雜非純。三亦純亦雜。四非純非雜。意云。一行為純。諸行為雜。如於初地專修施行名純。望修戒等名雜。即是初句。餘九地中。專修戒等。望初地施。即第二句。初地修施。餘非不修。但隨力隨分。即第三句。末句可知。
合響 清涼疏第五之二。引般若論云。檀義攝於六。資生無畏法等。智論云。有未莊嚴波羅蜜。即不攝者。有已莊嚴波羅蜜。即相攝者。鈔釋云。資生無畏法等者。等取下半云。此中一二三。名為修行住。謂施有三種。一財。二無畏。三法。財施即資生。正是檀度。故云此中一也。無畏攝二。謂尸不惱彼。忍受彼惱。皆無畏相。故云二也。法施攝三。謂進定及慧。決定勝道。漸熟佛法。是法施相。故云三也。即十八住中。修行住也。檀度既爾。餘度亦然(文)。
△八六十互攝門。
此實有十而說六者(至)後得智攝緣世俗故。
音義 有處但說六種。不言十者。應知第六攝後四故。本後二智。合為一故。開為十者。第六攝根本智。後得攝後四種。以方便等。皆緣世俗而生起故。
△九感果門。
此十果者有漏有四(至)或互相資或二合說。
音義 有漏有四者。謂資糧加行位中。所修諸行。招果有四。謂等流。異熟。增上。士用果。除離繫者。此唯無漏故。無漏有四者。謂通達修習位中。所修諸行。感果亦四。謂等流。增上。士用。離繫果。除異熟者。唯有漏故。而有處下通妨。謂有處言有漏無漏。皆具五果者。或依互相資說。或漏無漏二位合說。
合響 或二合說者。安慧云。謂能永斷自所對治。是諸波羅蜜多離繫果。於現法中。由此施等。攝受自他。是士用果。於當來世後後增勝。展轉生起。是等流果。大菩薩是增上果。感大財富。往生善趣。無怨無壞。多諸喜樂。有情中尊。身無損害。廣大宗族。隨其次第。是施等波羅蜜多異熟果。
△十三學相攝門(二)初標。
十與三學互相攝者。
△次釋(二)初釋三學(三)初戒學。
戒學有三一律儀戒(至)甚深廣大如餘處說。
合響 此即攝論中四種殊勝。論曰。差別殊勝者。謂菩薩戒有三品。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此中律儀戒。應知二戒建立義故。攝善法戒。應知修集一切佛法建立義故。饒益有情戒。應知成熟一切有情建立義故。無性攝論第七卷釋云。差別殊勝。謂諸菩薩具三種戒。即律儀等。聲聞乘等。唯有一種律儀尸羅。是故菩薩。望彼殊勝。律儀戒者。謂正受遠離一切品類惡不善法。攝善法戒者。謂正修習力無畏等一切佛法。饒益有情戒者。謂不顧自樂。隨所堪能。令入三乘。捨生死苦。證涅槃樂。律儀戒應知二戒建立義故者。是二戒因故。謂若防守身語意者。便能無倒修習一切清淨佛法。亦能成熟一切有情。令入三乘。餘則不爾。論曰共不共學處殊勝者。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菩薩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以要言之。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學。如是應知。說名為共不共殊勝。論曰甚深殊勝者。謂諸菩薩。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殺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無上正等菩提。又諸菩薩。現行變化身語兩業。應知亦是尸羅。由此因緣。或作國王。示行種種惱有情事。安立有情毗奈耶中。又現種種諸本生事。示行逼惱諸餘有情。真實攝受諸餘有情。先令他心深生淨信。後轉成熟。是名菩薩所學尸羅甚深殊勝。論曰廣大殊勝者。復由四種廣大故。無性釋曰。種種無量學處廣大者。謂諸菩薩。所學尸羅。種種品類。無量差別。所以廣大。攝受無量福德廣大者。謂此尸羅。能攝無量福德資糧。所以廣大。攝受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意樂廣大者。謂此尸羅。攝諸有情。此世他世。世出世間。捨惡攝善。若因若果。饒益意樂。所以廣大。建立無上正等菩提廣大者。謂此尸羅。建大菩提。所以廣大。諸聲聞等。無如是事。是故殊勝(文)。
△次定學。
定學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至)引發作業如餘處說。
音義 大乘義如常釋。光明乃從喻得名。全喻即雙合體用。能發照了理教行果智者。理即二空真如。教即聲名句文。行謂諸波羅蜜。果謂菩提涅槃集福王定者。王者自在之義。此定能集無邊之福。猶如國王。具大自在。有大勢力。能集多財。無與等故。賢守徤行。此二如文。此四所緣等如餘處說者。攝大乘本論云。所緣差別者。謂大乘法。為所緣故。對治差別者。謂一切法。總相緣智。以楔出楔道理。遣阿賴耶識中。一切麤重障故。堪能差別者。謂住靜慮樂。隨其所欲而受生故。引發差別者。謂能引發一切世界無障礙神通故。作業差別者。謂能振動熾然。徧滿顯示。轉變往來卷舒。一切色像。皆入身中。所往同類。或顯或隱。所作自在。伏他神通。施辯念樂。放大光明。引發如是大神通故。義如無性攝論廣解。
合響 定學有四有三釋。英法師云。初定除不善障。二除著障。三除煩惱障。四除所知障。賢首云。初能除流雜染業障。二能除味定著靜障。三能除根本無明障。四能除淨成果智障。與前說大同。清涼云。謂以即事而真智。治於地前。成初地令得賢守定。以此三昧。能守世間出世間賢善法故。前三地為世。第四地為出世。以既了即事而真。能即散而定故。二以即體之用智。對治四地。未能起用。令得五地入俗。成集福王定。三以平等無相智。對治五地。雖能隨俗。未得平等。令得六七二地。般若大光功用。成大乘光明定。四以平等無功用智。對治七地功用。令入八地。乃至佛果。得首楞嚴定。所作究竟。以果既具四。因亦通修故。此解為正。
△三慧學(二)初正明三慧相。
慧學有三一加行無分別慧(至)所緣行等如餘處說。
音義 加行無分別慧者。世親攝論釋。是尋思慧。又云是希求慧。由此能生無分別智。是故亦得無分別名。根本無分別慧者。攝論釋是正證慧。又云是內證慧。又云。加行是此智因。後得是此智果。後得無分別慧者。攝論釋是起用慧。又云是攝持慧。是無分別智之後得。是故亦是無分別名。此三自性者。無性釋云。謂於真義。不異計度。以為自性。此三所依者。謂無分別智。所依心非思議故。亦非非心為所依止。心種類故。以心為因。數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種類。此即顯示智所依心。出過一切思量分別。此三因緣者。無性釋云。謂以大乘言音熏習聽聞。由此所引功德差別。及如理作意等。此三所緣者。即是一切補特伽羅。諸法無性所顯真如。解脫增益損減二邊。斯是無分別智所緣境界。此三行相者。無性釋云。於所緣境。相似而行。故名行相無分別智。於真如境。相似而行。離一切相作意行相。以為行相。三智行相差別者。攝論云。譬如啞人求受境界。而未能受。亦不能說。如是加行無分別智。求證真如。而未能證。寂無言說。當知亦爾。又如啞人。正受境界。無所言說。如是根本無分別智。正證真如。離諸戲論。當知亦爾。如不啞人受諸境界。亦起言說。如是後得無分別智。返照真如。現證境界。能起言教。當知亦爾。言等者。等於此三。若任持。若助伴。若異熟等。如彼攝論第八文中廣說。茲不繁錄。
△次約位明具闕。
如是三慧初二位中(至)加行現種俱已捨故。
音義 初二謂資糧加行。此二位中。三智種子皆有。以具法爾無漏種故。現唯加行者。未證真如。無本後二智故。通達位中現唯本後二智者。以初見道十五心中。乍證真如。無加行故。修習位中。有二義別。始從見道第十六心。乃至七地位中。種現皆三。以七地已前。位位之中。皆有無間解脫及勝進道故。八地已去現唯二者。以無功用。不假加行。而勝進故。若爾進趣後位。以用何智。釋云。用後得智。作無漏觀。任運進趣。入餘位故。究竟位中現種俱二者。金剛道後解脫道中。并捨加行種故。
△次明相攝。
若自性攝戒唯攝戒(至)定攝靜慮慧攝後五。
合響 此中相攝有四種義。自性攝者。不取俱行助伴之義。但各舉其當體而言。故云戒唯攝戒等。若并助伴而相攝者。此三前十。一一皆攝一切。若隨作用而相攝者。戒攝前三。施即資糧。戒即自體。忍即戒之眷屬性故。若隨相顯而相攝者。戒攝前四。前三如前。及加攝精進者。由精進力。守護防非。令戒淨故。
△十一五位具修門。
此十位者五位皆具(至)若現若種俱唯無漏。
音義 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如經云。初地菩薩。於檀波羅蜜。最為增上。乃至第十地云。此位菩薩。於智波羅蜜。最為增上等。即最顯義。然初下。復約五位顯此十行通漏無漏。頓悟菩薩種通二種現唯有漏者。應知有一類菩薩。於前二位中。煩惱所知二障種現。俱未伏滅。直階初地。頓斷分別二障種現。名為頓悟故。於初二位中。所修勝行。若現若種。俱唯有漏。種亦通於無漏者。此指法爾無漏種也。漸悟菩薩於初二位種現俱通漏無漏者。謂於地前。已伏分別煩惱現起。與生空觀俱十行。通無漏故。然於俱生現起煩惱。猶未永滅。是故亦通有漏攝耳。通達位中現唯無漏者。已斷分別二障種故。修習位中復分二者。七地已前。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勝行。應通二故。八地已去現唯無漏者。生空智果。純無漏故。佛位可知。
△十二因位名異門。
此十因位有三種名(至)及煩惱種故未究竟。
音義 梵言阿僧祇。此云無數。即九大數中之一數也。謂菩薩於初阿僧祇劫中。經無量時。所修施等勢力尚微。但名波羅蜜多。未見其理。依勝解力。修諸勝行。但有到彼岸之名字故。約位則屬資糧加行位也。第二阿僧祇名為近者。爾時施等勢力漸增。然由作意。方起施等。未得無功用住。任運轉故。但名曰近。約位即是通達及修習位中。七地已前也。第三無數劫中所修施等名曰大者。以能永伏一切煩惱。所修施等。純無漏故。約位則八地已去。至十地也。廣如解深密經。猶有下簡異究竟。義可思准。
合響 清涼鈔第五卷之二云。初但名波羅蜜多者。以一行中。修一行故。二名近者。一行之中。修一切行。近菩提故。三廣大者。一切行中。修一切行。體包博故。然未入劫。同於第一。已成佛竟。同於第三(文)。
△三結要簡修。
此十義類差別無邊(至)而皆攝在十到彼岸。
音義 文中先正結。十於下簡定。雖十下攝廣。並可意知。
△三釋斷十重障(二)初標。
十重障者。
△次釋(二)初正明十障(十)初異生性障(三)初正釋(二)初略釋障。
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至)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次正明斷(三)初對小明斷二種(二)初正釋。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至)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合響 謂此異生性障。依分別所起二障種立。斷此二種。即得聖性。然於二乘見道位中。唯斷分別煩惱一種。大乘見道雙斷二種。所以大小乘斷惑。有廣狹別。
△次釋妨。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至)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音義 清涼釋云。然此論意。為異薩婆多宗。彼宗所立。見道之前。斷異生性。無間道起。與惑得俱。說言斷耳。故為伏難云。若異生性。見道前捨。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就失。今既依於見斷種立。即無間道有惑種俱。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成失。故云見道起時。彼種不成。猶如明生。不與暗並故。凡聖二性。無俱成失。若無間道。與惑得俱。却有凡聖俱成之失。雜集第七。亦顯此義。
合響 二真見道者。清涼鈔云。應是大小二乘為二。以次前云二乘見道等故。大小俱是真見斷故(文)。
△次簡明二道用別(二)初問。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次釋。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至)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音義 由二義故。起無間已。復起解脫。一者無間期於斷惑。解脫期於證理。所期之心有別。二者為捨彼惑品麤重性故。此中麤重。謂無堪任。解脫道起方捨此故。無間下轉釋上義。證此品擇滅無為者。意明無間道起。雖斷惑種。然所顯理。由解脫道。能證得故。
△三釋不說業果疑。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至)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音義 有問曰。經說菩薩見道。亦斷惡趣諸果。及感惡趣諸業。云何但說斷異生性耶。釋意云。煩惱是業果二種根本。以本攝末。故略不言業與果爾。
△次引證。
由斯初地說斷二愚(至)後麤重言例此應釋。
音義 即深密經文。先引次釋。一即異生性障。二即惡趣業果。問曰。執著我法。可名曰愚。惡趣業果。何亦名愚。答曰。應知惡趣業果。由愚而起。是愚品類故。總說為愚。後九地中。如誤犯三業等。皆即愚品。故云後准此釋。或彼唯說下。又一解。或彼初地說斷二愚者。謂利鈍障相應二無明也。利即五見。鈍即貪等。彼麤重言。即彼二愚種子。或麤重言。即彼二愚無堪任性。云何知然。例如入第二靜慮時。說斷苦根。然此苦根。雖非現種。而名麤重。此中麤重。名無堪任。其義亦爾。一解。麤重即是種子。一解。麤重謂無堪任性。後地地中。所斷麤重。皆有此二義也。
合響 集論云。若善品所攝。有堪任性。及無記品所攝。染法品所攝。皆名種子。若染污品所攝。及無記品所攝。名為麤重。無堪任故。若染污品所攝。唯名隨眠。瑜伽第二卷云。又於諸自體中。所有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為麤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所攝。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麤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品所攝種子。不名麤重。亦非隨眠。何以故。由此法生持。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文)。
△三料簡(二)初簡異二乘所斷。
雖初地所攝實通二障(至)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音義 謂初地中見道所斷之惑。實通二障。其意唯取所知為正。何者。經說十地。斷十障品。即是無明。意顯是有覆性。不言煩惱染污性故。何以不言。二乘亦能斷故。是與二乘共故。非此菩薩斷障中說。略而不取。又十無明非染污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非謂見道所斷。亦名不染污。以初地住出二心。即屬修道故。問此修習位。亦伏煩惱。及彼麤重。云何不說。釋意云。非正意者。地上菩薩。直趣菩提。本意唯在斷所知故。煩惱隨眠。金剛喻定方斷此故。由此二義。故略不言。此中麤重。謂現起麤重。意指無堪任性而言。
△次簡初地亦斷俱生。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至)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音義 問曰。既十無明。依十地中修所斷說。是則初地亦有斷俱生一分義。何前但云初地斷分別起異生性耶。故釋云理實等。後九准知者。良以地地。皆有三心(初地三心。入心當見道位。住心出心屬修道位。異生性障。見道初心已斷。住出二心。既屬修道。理實亦斷俱生一分。今且依最初斷者。說斷異生性障耳)。初心即入心。中心即住心。後心即出心。進斷次地中惑。初地既爾。餘九皆然。故云准此應知。住滿地下。出初地斷俱生之所以。住即住心。滿心即出心也。所應斷障。即俱生所知一分。三時道者。即入住出也。意明初地住滿心中。若不進斷所應斷障。則初中後三道。應無差別。既分差別。故知亦斷俱生一分障耳。故說下引證。得現觀已者。六現觀中。四五兩觀。見道已明。故云得已。
補遺 理應進斷所應斷障者。觀其文意。通指十地滿心中。皆應爾也。故今初地滿心。自應進斷俱生所知一分。此正釋明初地修道位中。理實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之意。
△二邪行障(二)初正釋。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至)入二地時便能永斷。
合響 攝論云。謂於諸有身等邪行障。由前地生大歡喜故。有誤犯三業。名為邪行。清涼鈔云。身等三業。有十惡行。名邪行障。謂所知下出體。所知揀異煩惱。俱生揀於分別。分別初地。已斷盡故。一分唯屬此地斷者。
△次引證。
由斯二地說斷二愚(至)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合響 清涼云。開上二障。而為二愚。愚即現行。麤重是種子。二種種業趣愚者。毀責為名。不取惡果。豈名種種。業中不一。即為種種。種種非一。即是毀責。論更釋云。或唯起業。不了業愚。謂前一是起業之愚。後一即是不了業愚。非所發業。此二非必能起於業。則其二愚。一向是愚。若依釋。後之一愚。亦愚品類。問所知障。不能發潤。如何此中能發三業。答唯識第一卷云。續生煩惱發犯戒業。通所知障。此約誤犯。故不相違。
△三暗鈍障(二)初正釋。
三暗鈍障謂所知障(至)入三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清涼釋云。忘失三慧。故名闇鈍。三慧別障。如下愚中。今但總說。
△次引證。
由斯三地說斷二愚(至)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音義 清涼釋云。一欲貪愚。但略舉愚。應有問曰。上標所知。今何得舉欲貪煩惱。故次釋云。彼昔多與欲貪俱等。意云。以欲貪故。多住散亂故。障定修慧。以此欲貪依障而轉。障盡欲亡。二圓滿下。此持通四。一法持。二義持。三呪持。四能得忍持。以聞思與彼聞持。極相近故。所以偏說。非不障修。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二)初正釋(三)初略釋障。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隨現行故說名微細。
合響 清涼釋云。第六識言。揀第七識。第七識俱以微細故。此地未斷。今言微細。望前地說。有三義故立微細名。一第六識中分別身見。名為上品。唯不善故。獨頭貪等。名為中品。通善不善。此唯無記。故名下品。二不作意緣故。即任運生義。三遠隨現行故。自無始來。隨逐於身故。有上三義。故名微細。
△次正明斷。
彼障四地菩提分法(至)故能永害此身見等。
音義 清涼釋云。彼障四地等者。以有身見。不能觀身為不淨等。問上言所知障中俱生一分。那名煩惱。答此所知障。昔時多分。與煩惱障同一體起。立煩惱名。由菩提分。正斷所知。彼之身見。亦不行故。前之三地。可不爾耶。以相同世間。今此出世。方能離之。
△三復料揀(二)初揀第六識俱(二)初問。
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音義 問意云。六七二識。皆有俱生身見。何理定知此身見等。唯第六識俱耶。
△次釋。
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至)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合響 謂第七識俱身見煩惱。與生空純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已前。未獲純無漏故。猶得現起。八地已去。方乃不行。何者。此之身見。與餘我愛等三種煩惱。為依持故。此四煩惱。要至七地滿心。與第六識俱。下下煩惱。同頓伏故。第六俱麤。第七俱細。由麤細異。伏有前後。故此地中所伏煩惱。唯第六俱。
△次揀身見等言。
身見等言亦攝無始(至)菩提分法特違彼故。
音義 前云第六識俱身見等言。此等字義。亦攝所知障。攝定愛法愛。所知障攝者。定法二愛。本是煩惱。由與二愚俱起。所以攝入所知。故下即云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愛者躭玩不忘之義。躭玩聞思修法。名為法愛。躭玩諸禪三味。名為定愛。玩定法愛三地不無。故曰尚增。
△次引證。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至)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音義 等至者。攝論釋曰。正受現前。名為等至。餘並如文。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二)初正釋。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至)入五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即前四地。住出世心。厭生死苦。樂取涅槃。義同二乘厭苦欣寂。欣厭未忘。則取捨角立。是故能障真俗並觀無差別道。無差別者。清涼云。此地真如。名類無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今入真俗無差別道。便能斷之。
△次引證。
由斯五地說斷二愚(至)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音義 釋斷二愚即是欣厭。
△六麤相現行障(二)初正釋。
六麤相現行障謂所知障(至)入六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形於後地。名為麤相。揀非種子。故名現行。無染淨道者。謂由無明緣故諸行起。乃至由生緣故老死起。則有染法。無明滅故行滅。乃至生滅故老死滅。是有淨法。第六地中。最勝般若現前。都無所得。即證無染淨真如。故能證道。亦得無染淨之名。
△次引證。
由斯六地說斷二愚(至)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音義 執有染者。執有順生因緣。流轉門故。執有淨者。執有逆觀因緣。還滅門故。相觀多行者。意顯非無少時不取相故。
△七細相現行障(二)初正釋。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至)入七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形於前地。故說為細。此與前異者。前執流轉還滅之染淨相。此執流轉還滅之生滅相。又相有二。一有。二無。有者麤。無者細。故異前耳。
△次引證。
由斯七地說斷二愚(至)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音義 細相現行者。由執流轉。故有生相。作意求無相者。由執還滅。故求無相。未能空中起有勝行者。謂由有此作意。勤求無相之愚。故未能於無相空中。巧施方便有為之事也。
△八無相作加行障(二)初正釋。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至)彼永斷故得二自在。
音義 清涼釋云。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名曰如行。五地觀心劣故。無相觀少。六地觀染淨平等故。無相觀多。七地作加行故。然准護法。於無相中。有加行智。體非是障。以善住故。只由所斷障令作加行。故說名為加行障也。由此第七。有加行故。雖現金等諸相及土。非任運現。故以為障。
△次引證。
由斯八地說斷二愚(至)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合響 一無相作用愚。即念念加行。入無相觀故。二相中不自在愚。現身現土。不能任運故。八地以上純無漏道。方任運故。此地方能捨賴耶名。三界煩惱。永不現起。離分段生。出三界故。唯第七識微細俱生。猶可現起。以但證生空。法空未純無間故。問何故生空智起。法執猶存。答以生空智。不違第七法我執故。生空智果者。謂生空智所引後得智。及滅盡定也。
△九利他不欲行障(二)初正釋。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入九地時便能永斷。
音義 利他不欲行障者。如經云。第八不動地菩薩。入無生法忍。三際平等。寂滅現前。若諸佛不與此菩薩無量起智門者。彼時即入究竟涅槃。棄捨一切利眾生事。即此障也。
合響 清涼疏三十八云。此用能障四無礙解。所知障種。以為體性。以八地已上。六識中所知障。無現行故。
△次引證。
由斯九地說斷二愚(至)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音義 先明四無礙相。陀羅尼此云總持。義即所詮之理。法即能詮名等。一中現多。故稱無礙。於一言音中。訓詁解釋無量言音。名辭無礙。上三皆以能持立名。辯無礙者。亦名樂說。此約能說立名。即說上三耳。次愚能下。釋愚義。此愚之用。能障四無礙解。即第七識中。細所知障也。
補遺 後後慧者。謂根本智。後後得慧中。流出詞無礙解故。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二)初本地所斷未自在障(二)初正釋。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至)入十地時便能永斷。
△次引證。
由斯十地說斷二愚(至)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音義 所起事業。謂化他神通。玅用難測曰神。自在無壅曰通。如華嚴經云。佛子。此地菩薩。智慧明達。神通自在。隨其心念。能以狹世界作廣世界。廣世界作狹世界。或隨心念。於一毛孔。示現一切佛境莊嚴事等。廣如彼說。大法智雲。謂能含之智。所含藏者。謂力無畏諸功德。微細秘密。亦如莊嚴十通品說。愚能障此二種。斷此障故。便能證得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次十地滿心所斷餘障(二)初正釋。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至)彼皆頓斷入如來地。
音義 先結前起後。以明餘障。如瑜伽云。雖於一切品類。宣說法中。得大自在。而未能得圓滿法身。現前證受。亦餘障義(文)。
補遺 金剛喻定者。集論云。謂居修道位中。最後斷結道位。所有三摩地。或加行道攝。或無間道攝(文)。此中無間道攝者。大乘分別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生二執。於地地中。各斷一分。乃至等覺。尚有二愚。金剛後心。一時頓盡。故曰分別我法。極喜無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等皆無。
△次引證。
由斯佛地說斷二愚(至)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合響 清涼疏第四十卷云。諸教開合不同。仁王等。合此勝進。入於十地。是以不立等覺。故教化品中。約五忍分位。於寂滅忍。唯有上下。下忍中行。名為菩薩。即第十地。上忍中行。為薩婆若。此謂如來。若依瓔珞。開此勝進。為無垢地。即是等覺。然等覺照寂。妙覺寂照。又賢聖覺觀品中。說六種性。及六賢六忍等。瑜伽具有二義。七十八引深密經。說十一地。第十法雲。十一說名佛地。唯有二十二愚。得佛地時(云云)。更不別說等覺斷證。論復有文。亦立等覺。又菩薩地云。此菩薩雖已修行功德海滿。由未能捨三種法故。不名玅覺。一由未捨劣無漏法。二由未捨白淨無記法。三由未捨有漏善法。至玅覺位。方捨此三。如後第十卷中明。鈔云。論復有下。即第五十論。明百四十不共佛法。約因果位。辯差別中云。若時菩薩坐道場。住最後身。於菩薩道菩提資糧。極善圓滿。爾時無師。修三十七菩提分法。得一剎那。名無障礙智三摩地。是其菩薩學道所攝金剛喻定。彼疏云。此明因滿。菩薩位中。最後位也。此位亦名等覺菩薩。謂從此無間。第二剎那。頓得其餘不共佛法。謂如來十力為初。一切種妙智為後。皆極清淨。悉得無上。彼疏云。此障得果。釋曰。准此論文。於十地後。金剛喻定一剎那中。名為等覺第二剎那玅覺也。
成唯識音響補遺卷第九
音釋
瓶
(與缾同)。
撥
(北末切。般入聲)。
練磨
(上郎殿切。連去聲。下眉波切。音摩)。
鬘
(莫官切。音瞞)。
挾
(胡頰切。音恊。持也)。
促
(千玉切。音蔟。速也)。
悖
(步昧切。音佩。乖也)。
霔
(陟慮切。音註。時雨也)。
耐
(乃帶切。音奈。忍也)。
勵
(力霽切。音例。勉力也)。
輟
(朱劣切。音拙。止也)。
楔
(先結切。音屑)。
啞
(於加切。音鴉。聲也)。
詁
(公土切。音古。詰訓通古今之言。而明其故也)。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26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十〔龍誡〕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次結屬二障(二)初正結二障攝。
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次明二障斷義(二)初斷種現位(二)初正釋(二)初煩惱障。
煩惱障中見所斷種(至)八地以上畢竟不行。
音義 先明見斷。極喜地初心斷者。即異生性中一分。彼障現起地前已伏者。謂資糧加行位也。修所斷下。次明修斷。清涼釋曰。直觀論文。初地已上。能頓伏盡修惑現行。如阿羅漢諸漏已盡。無復煩惱。次云由故意力。七地之中。雖暫現起。而不為失。自是一段。通於妨難。謂有問曰。既如阿羅漢。令永不行。如何前曰猶起我見。七地已前猶起貪瞋等耶。答云。由故意力起。謂六地之前。容有出觀。尚有誤起。七地之中。常在無相。為化眾生故意現起。而不為失。八地已上畢竟不行者。道力勝故。
△次所知障。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至)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音義 先明見斷。若種若現。義同煩惱。修所斷下。次明修斷。若種若現。亦即前說十一障中所明俱生一分。八地以上下。復約後三地。以明諸識相應所知有現不現。無漏觀心。者第六識心。果相續者。生空智果。能違彼者。謂八地已去。生空智果。及所依心王。以皆轉成無漏。與同聚所知障相違。所以不復現行。第七識法我見等四種現起。以微細故。八地已上。猶復現行。至第十地位中。法空智果起。方乃伏盡。前五識俱法貪瞋癡三種所知。八地已上。雖未轉依。為第六無漏觀心之所伏故。亦不現起。
△次釋妨。
雖於修道十地位中(至)而三位顯是故偏說。
音義 問曰十地位中。於煩惱障。但伏不斷。何故前三修習位中。俱斷二障及彼麤重。答云。雖於修道等。此中麤重。唯指無堪任性。三位者。一見道位。二不動地。三佛地。問諸位皆斷。何獨三位。答三位顯故偏說。
合響 清涼鈔第二之一云。解深密經說三麤重。一者在皮。初地即斷。二者在膚。八地方斷。三者在骨。唯佛地斷。雖則餘位亦斷麤重。而三位顯。是故偏說。初地捨凡入聖位故。八地無漏常相續故。佛地果滿。頓得捨故(文)。
△次斷種漸頓(二)初徵。
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次釋(二)初釋所斷障(二)初第七識俱二障種。
第七識俱煩惱障種(至)任運內起無麤細故。
音義 無學者。謂阿羅漢獨覺如來。不言八地已上者。未斷此種故。任運內起無麤細者。釋俱頓斷義。謂此識俱見等。唯執第八。以為自內實我實法。不緣於外。故無麤細。無麤細故。所以頓斷。
△次餘六識俱二障種(二)初煩惱障種。
餘六識俱煩惱障種(至)一剎那中三界頓斷。
音義 先明見斷。謂第六識中分別起種。三乘見位。一切頓斷。修所下次明修斷。三乘斷有漸頓。故曰隨應。一一漸次九品別斷者。謂有一類鈍根二乘。約七生斷。將三界九地。每地分九品。預流果人。斷欲界思惑。至第五品。名一來向。斷第六品。名一來果。以有三品餘惑。還來人間故。若斷至八品。名不還向。斷盡九品。名不還果。以欲界惑盡。不生人間。故不還果。寄生淨居。復斷上八地各九品惑。至七十一品。名阿羅漢向。斷盡後品。證羅漢果。復有一類利根二乘。於九地惑。合為一聚。共為九品。雖有九品。一生別斷。不待七生故。若上根者。頓斷九品。若中根者。先斷上三品。次斷中三品。次斷後三品。若輭根者。九品一一別斷。先斷上上品。次斷上中品。乃至最後斷下下品等。其類不一。廣如他處。故經云。預流果人。有一生得阿羅漢者。有二生五生乃至七生。得阿羅漢道者。即其義也。菩薩下。次菩薩可知。
△次所知障種。
所知障種初地初心(至)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音義 先明見斷。謂六識俱分別而起所知障種。非關二乘。唯在菩薩。初地初心見道中斷。若修斷者。不同煩惱三界頓斷。要於修道十地位中漸次而斷。斷盡此種。在金剛定。何以漸斷。謂六識俱者。通緣內外麤細境生。品類差別。有眾多故。
△次明能斷道。
二乘鈍根漸斷障時(至)前後相望皆容具有。
音義 准古通釋加行等四道。別義云。加行道者。謂引無間道前之加行也。無間道者。謂斷惑也。解脫道者。無間道後。名解脫道。謂已解脫所應斷障。最初所生。勝進道者。除前三外。所餘諸道。漸勝進故。即解脫道後。所起諸道也。是涅槃路。故名為道。文中言二乘漸斷障者。唯依斷七轉識中俱生煩惱障說。加行勝進或總或別者。總則俱時。別分前後。或前位勝進。即後位無間之加行。故名為總。望前前之加行。優劣實殊。故目曰別(或前之勝進不能引起後之無間。復修後位加行。故名為別)。菩薩漸斷障者。唯約斷七識中俱生所知障說。不同二乘剎那剎那四道皆有。即有問曰。經無量劫。佛果乃成。時既淹久。云何言剎那剎那。能斷證耶。古師答曰。此義不然。時經長遠。唯分別故。如有頌曰。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過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又曰菩薩精進。極熾盛故。雖經久劫。而謂少時。如有頌云。愚修雖少時。怠心疑已久。佛於無量劫。勤勇謂須臾。
合響 集論第五卷云。云何加行道。謂由此道。能捨煩惱。是名修道中加行道。云何無間道。謂由此道無間。永斷煩惱。令無所餘。云何解脫道。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云何勝進道。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是名勝進道。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諸法。或勤方便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摩鉢底。諸所有道。名勝進道。又為引發勝品功德。或復安住所諸有道。名勝進道(文)。
△四釋證十真如(二)初標。
十真如者。
△次釋(二)初正釋義(十)初徧行真如。
一徧行真如謂此真如(至)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音義 謂初地中所證法界。名徧行義。即是斷異生性障。所顯一分之真理也。
合響 清涼鈔三十四之四云。由斷前障。證徧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梁攝論中。名為徧滿。徧滿一切有為行故。意明。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此地最初。徧證徧滿。鈔云。謂有難言。下之九如。豈不徧耶。豈復非是二空所顯。故為此通。意明。徧行之如。是如總相。下之九如。隨德別立。今當初得。得於總相。以受別名(文)。
△二最勝真如。
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至)於一切法最為勝故。
音義 第二地中所證法界。名最勝義。無能測量。不可比對。遠離邪行犯戒垢故。如智論云。大惡病中戒為良藥。大怖畏中戒為守護。死愚闇中戒為明燈。於惡道中戒為猛將。死海水中戒為大船。即最勝義。
合響 清涼疏三十五之一云。此亦由翻破戒之失。為無邊德。鈔云。由具戒故。證最勝如。謂此如理最為勝故。如說離欲。名為最勝。
△三勝流真如。
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至)於餘教法極為勝故。
音義 第三地中所證法界。名勝流義。謂第三地。斷闇鈍障。於法無礙。為眾法眼。由得三慧。照大乘故。真如所流教法。於餘勝者。梁攝論釋曰。從真如流出正體智。正智流出後得智。後得流出大悲心大悲流出十二部經。名為勝流真如。若餘教法。非證真如之所流出。所以非勝。
合響 玄談第七卷。引古疏云。由此地中。得於三慧。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真如。或證此如。說法勝故(文)。會玄第十三卷云。彼釋有二意。初約所流教釋。由此地中者。即第三地。名發光地也。論云。成就勝定大法總持。能發無邊玅慧光故。云三慧照大乘法也。觀此教法根本。名勝流真如者。約三慧觀教法根本。名為勝流真如。此逆推本也。或證此如下。二約所說法釋。以此地菩薩證此真如。得說法勝。由本勝故。末亦勝也。勝流之真如。皆依主釋。初約所流教法以彰名。後約所說勝法以彰名也。又云。謂有問言。彼宗真如凝然。何有流義。故疏云。彼宗雖不立真如隨緣。而說佛正體智。證最清淨法界。而於後得。安立教法。名為如流。
△四無攝受真如。
四無攝受真如(至)非我執等所依取故。
音義 第四地中所證法界。名無攝義。謂第四地斷微細煩惱障。所證真如。非色心有無等法所繫屬故。亦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等。所依所取故。
△五類無別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至)非如眼等類有異故。
音義 第五地中所證法界。名類無別。謂第五地斷下乘般涅槃障。所證真如。畢竟無盡。無有變易故。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
合響 清涼鈔三十六之二。引攝論云。名為相續無差別法。世親釋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無性意同。而梁論云。由此法界。能令三世諸佛相續。身不異者。眾生迷此。萬類之異。諸佛證此。居然不變(文)。
△六無染淨真如。
六無染淨真如(至)亦不可說後方淨故。
音義 第六地中。所證法界。名無染淨。謂第六地斷麤相現行障故。證得真如。觀十二因緣。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此真如。為無染淨。
合響 會玄第十一卷云。依辯中邊論。菩薩因證此真如。於諸法上。得無染淨。所證真如。從此彰名。若唯識論。即當體彰名真如。隨障不染。隨智不淨。如玉性潔。泥不能染也(文)。
△七法無別真如。
七法無別真如(至)種種安立而無異故。
音義 第七地中所證法界。名法無別。謂第七地。斷細相現行障。所證真如。古疏云。雖諸教法。依如建立。如無異故。又於教中。立種種名。法界實相等。而如無異。
合響 會玄云。依唯識說。法即能詮教法。無別即所詮真如。真如不隨能詮教法。而有差別故。若辯中邊論。菩薩證此真如已。得玅無相道。能達諸教法體差別。故立其名(文)。
△八不增減真如。
八不增減真如(至)現相現土俱自在故。
音義 第八地中。所證法界。名不增減。謂第八地斷無相中作加行障。所證真如。雜染減時。而無有減。清淨增時。而無有增。故曰離增減執。如中邊論云。由通達此。圓滿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法中。不見一法有增有減。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者。攝論釋曰。謂此法界。是相自在之所依止。於諸相中。而得自在。名相自在。隨所欲相。即現前故。土自在者。謂此法界。是土自在之所依止。於所現土。而得自在。名土自在。如欲令土成金寶等。隨意成故。釋曰。相約現身。土約現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至)於無礙解得自在故。
音義 第九地中所證法界。名智自在。謂第九地斷利他不欲行障。所證真如。是智自在之所依止。故能於人天眾中。以四種無礙辯才。任運自在。善說法故。
合響 清涼鈔三十八之二。引無性釋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解所依止故。分證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文)。
補遺 會玄云。智即能依。真如即所依。能依之智。證此所依真如已。便於四無礙解。而得自在。
△十業自在所依真如。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總持定門皆自在故。
音義 第十地中所證法界。名業自在。謂第十地斷諸法中未得自在障。所證真如。為神通等之所依止。所依既勝故。神通作業等。皆得自在。如清涼云。住一切地。成就一切佛菩薩等。即業自在義。若廣說者。如淨名不思議品。及攝論等所明。
補遺 會玄云。業即菩薩事業。謂神通陀羅尼。及三摩地。并身等三業。謂此菩薩。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之事。皆悉無滯。名為自在也。
△次明立意。
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至)為令圓滿後後建立。
音義 問曰。真如之理。唯一法界。體無異殊。那有十耶。釋曰。隨德立名。假說十種。又問。初地見理。已知一切。何必依後後位。立此十耶。釋云。初地雖達。而能證行猶未圓滿。為令滿行。依後後立。能證行者。即十種波羅蜜多。
合響 雖真如下。清涼疏三十四之三云。此約所證德異。故有十地親證。鈔引古疏釋云。真如實無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釋曰。既云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蚤有智明昧義矣。又疏問。地地正證者。如初地中正智。親證真如。則後九地中。不應更證。以如無二無異故。古德釋云。如雖一味。約智明昧。有十親證。此亦順理。鈔云。應知親證之言。但望當地加行後得。故名為親。不望後地。說為親證。故不相違也。雖初地下。清涼疏云。此則亦約能證明昧義也。鈔云。此一段文。自明廢立。應有問言。初地之內。不達十如。應無發趣之果。能達後後相及得果。若已通達。何不齊證真如十德。故今答云。達即齊達。證行未圓故。行位有十。故有十種圓滿真如。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辯中邊論。廣有分別。又疏云。如人觀空。小時不遠。大則漸增。空雖無差。眼有明昧(文)。
△次明轉依果(二)初承前起後。
如是菩薩於十地中(至)於二轉依便能證得。
△次正釋轉依(二)初釋轉依位別(三)初總標。
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次別釋(六)初損益轉。
一損力益能轉謂初二位(至)而漸伏現行亦名為轉。
音義 謂資糧加行二位。名損力益能轉依。損力者。由此二位。依殊勝解及聞熏習。損減依附異熟識中煩惱熏習。又由勝解聞熏習故。羞恥過惡。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故云損力。益能者。即由勝解等力故。增益依附異熟識中所習淨法功能。故云益能。若爾未斷障種。何名轉依。故答曰。雖未斷障等。
補遺 損謂減損。力謂勢力。益謂增益。能謂功能。謂資糧位。具四種力。修六種行。發三種練磨心。信解唯識。故云習勝解。謂加行位。起四尋伺。發四實智。觀二取空。欲界人中。修此厭心殊勝。具有慚愧。由此二位熏習勝解慚愧之力。便能損染益淨(云云)。
△二通達轉。
二通達轉謂通達位(至)證得一分真實轉依。
音義 謂見道位。名通達轉依。以斷異生性障。證得一分真實理故。
△三修習轉。
三修習轉謂修習位(至)多令非真不顯現故。
音義 先正釋。攝大乘下會通攝論。通達真俗者。清涼釋曰。以有相觀。通俗無相觀達真。令真非真現不現者。入無相觀真現。非真不現。出觀真不現。入有相故非真現。後四地多令非真不顯現者。常在無相觀。故多不現。由雜煩惱。未名清淨。則非真猶現。故有多言。
△四圓滿轉。
四果圓滿轉謂究竟位(至)窮未來際利樂無盡。
音義 謂究竟名圓滿轉依。以三僧祇。修行圓滿。金剛喻定。斷盡麤重。從此自利畢切。唯是度生盡未來際。故名圓滿轉依。
△五下劣轉。
五下劣轉謂二乘位(至)無勝堪能名下劣轉。
音義 清涼釋曰。此有六義。名下劣轉。一專求自利。趣小菩提。二厭生死苦。欣樂涅槃。三唯達生空真如。四唯斷煩惱障種。五唯證真擇滅。真擇滅者。有餘無餘二種涅槃。六無勝堪能。此句通該上五句義。
△六廣大轉。
六廣大轉謂大乘位(至)有勝堪能名廣大轉。
音義 翻上六句。名廣大轉。其義如文。
△三簡示。
此中意說廣大轉依捨二麤重而證得故。
音義 頌中言。捨二麤重故。便證得轉依者。意說。六中廣大轉依。非餘五種。問何以不取果圓滿轉。答對因位說。所以不取。又約位言。不出後二大乘小乘。今不取小乘故。唯取第六。
△次釋轉依義別(三)初總標。
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次別釋(四)初能轉道(二)初標。
一能轉道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能伏道。
一能伏道謂伏二障(至)隨其所應漸頓伏彼。
音義清涼釋曰。六行伏惑。是曰有漏。加行漸伏。根本後得能頓伏故。
補遺 有漏加行。唯能漸伏。前云彼障現起。地前漸伏。無漏根本後得。俱能頓伏。前云初地以上能頓伏盡。
△二能斷道(二)初正釋。
二能斷道謂能永斷(至)所證所引未成辦故。
音義 此道定非有漏加行者。二道除有漏。三智除加行。有漏曾習等者。釋非有漏。有二義故。非有漏道。一曾習相執所引。二未泯相故。如前文云。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忘相。所以有漏。非能斷道。加行趣求等者。釋非加行。所證謂真如。所引謂本智。以加行智。未能成辦此理智故。非能斷道。
△次料簡(二)初師有斷無斷者。
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至)後得不然故非斷道。
音義 此師意。取根本智。為能斷道。非後得者。不能親證真如變相觀故。
△次師二智俱有斷。
有義後得無分別智(至)根本後得俱能正斷。
音義 先正釋後得。亦名能斷。故瑜伽下引證。出世斷道。謂根本智。世出世斷道。謂本後二智。純世間道者。即有漏加行也。由斯下結示。
合響 會玄第十卷云。後得智不斷者。不能斷迷理隨眠。不親證理故。而於安立四諦之理。無顛倒證。知體是依他故。但斷迷事隨眠。彼疏云。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有相觀。亦能斷之。准百法鈔。問後得智能斷惑者。未審能斷何惑。答慈恩有二解。一云。但約二乘後得智。能斷俱生中迷事隨眠。不約菩薩說也。即顯煩惱通本後二智能斷。若所知障。唯根本智斷。二云。菩薩後得智。亦能斷所知障。所知障中。有迷理迷事。迷理執故難斷。唯根本斷。若迷事非執易斷。後得亦能斷。故瑜伽下。會玄釋曰。此護法引瑜伽出世斷道。證根本智斷迷理隨眠。引世出世斷道。雙證根本後得斷迷事隨眠。世出世者。揀純世間故。意言。是世之出世。故云世出世。此約修道位中。云迷事惑目之曰世。揀純世間。復云出世。此斷道既通二智。故引為證。或可此迷事。是後得所斷道曰世。亦是根本所斷道故。復云出世也。
補遺 開蒙云。能斷道。謂無分別根後二智。斷迷理事根隨惑。故名能斷道。迷理迷事隨眠者。清涼云。眠伏藏識。隨緣纏繞迷事理境。故立二名。體即二障種子。
△二所轉依(二)初標。
二所轉依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持種依。
一持種依謂根本識(至)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
音義 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者。謂地上菩薩。修聖道時。轉捨依止本識染分依他。轉得依附本識淨分依他。故持種識。有轉依義。問前七識等。竝依他起。亦聖所依法。何非轉依。釋意如文。
補遺 清涼曰。謂在因中。雙持染淨。今得聖道。捨染得淨。即名轉依。
△二迷悟依。
二迷悟依謂真如中(至)而非根本故此不說。
音義 真如謂迷悟依者。真如即是諸法實性。在纏為迷。出纏為悟。迷時則染法依之而起。悟時則淨法由是而生。聖道起時。捨染得淨。是以真如。有轉依義。問餘依他起。亦迷悟依。此何不說。故答(云云)。
補遺 宗鏡云。雖說迷悟依。非即心境持種。以真如不變。不隨於心變萬境故。但是所迷耳。後還淨時。非即攝相即真如故。但是所悟耳。
△三所轉捨(二)初標。
三所轉捨此復有二。
△次釋(二)初所斷捨。
一所斷捨謂二障種(至)由此名捨徧計所執。
音義 障治相違者。真無間道是能治智。二障種子是所治惑。猶明與闇勢不竝生。故曰彼便斷滅。上明斷種名捨。彼種斷故。下次顯伏現名捨。清涼釋曰。實我實法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徧計者。義在於此。
補遺 開蒙云。所斷捨。謂二障種。每遇地地無間道時。彼便滅故。
△二所棄捨(二)初正釋。
二所棄捨謂餘有漏(至)由此名捨生死劣法。
音義 先明棄種名捨。清涼鈔釋曰。餘有漏者。即二障餘有漏善法。劣無漏種者。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圓謂圓滿。明謂行相分別。異於菩薩。未圓明故。此淨八識。非餘有漏劣無漏依。故皆棄捨。又鈔云劣無漏者。即第十地中。所生現行。金剛道中。方能捨故。二由未捨白淨無記者。即異熟識。第八地中捨賴耶名。第十地中。猶名異熟識。至如來位方捨異熟。名無垢識。三由未捨有漏善法者。即與二障種俱。其二障種是所斷捨(文)。彼種捨已下。次明現不生名捨。開蒙。問所棄捨。答為有漏善異熟無記劣無漏變易身(生死劣法。即變易生死劣無漏法也)。取要只是有漏種現。劣無漏種現。至此最後解脫道時。盡棄捨之。名四事也(文)。
補遺 由此名捨生死劣法一句。總結上有漏種現劣無漏種現四事。
△次料簡(二)初師無間道捨。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至)與二障種俱時捨故。
合響 清涼釋曰。此之有漏。及劣無漏。與二障種。一時而捨。由二障種。有此二故(文)。
補遺 開蒙云。前念金剛心時。名無間道。斷盡一切微細二障。至第二念。棄捨四事。
△次師解脫道捨。
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至)第八淨識非彼依故。
音義 先申正解。謂金剛喻定起時。但捨障種。未能捨彼有漏等種。何者。斷二障時。當無間道。此有漏等。與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下。以理斥前。菩薩應無生死法者。謂無間道時。猶是菩薩。若言兼捨有漏等種。則此菩薩。應無一分變易生死法故。此位應無所熏識者。所熏謂異熟識。意云。有漏等種。亦異熟持。要須金剛道後。解脫道起。此識方空。若謂無間道時。已捨所持。則能持異熟亦捨。則此位中。應無所熏識故。若無間道。已捨異熟。是則因位菩薩。應名佛故。既已名佛。起解脫道。應無用故。言無用者。良以解脫道起。有二種用。一棄有漏等種。二證極果真理。若謂無間道時。已捨諸種。則解脫道。應無捨種之用故。由此下。結示正釋。
△四所轉得(三)初總標。
四所轉得此復有二。
△次別釋(二)初所顯得(二)初總釋所顯得。
一所顯得謂大涅槃(至)故體即是清淨法界。
音義 涅槃此云圓寂。亦云滅度。秦言無為。亦名安隱。義如常釋。總之即一真法界也。謂有問曰。涅槃自性清淨本然。徧周法界。聖凡咸具。那言所顯及與得耶。故釋云。此雖本來等。又問既有障覆。令不顯現。何名本淨。故答云此依真如等。
合響 會玄第四卷云。其涅槃性。體是無為。本來而有。自性清淨。後逢善友。斷障所顯。雖一真如。逢緣證別。名四涅槃(文)。
△次別明四涅槃(三)初總標。
涅槃義別界有四種。
音義 涅槃之理。殊無二致。但以凡聖優劣言之。略分四別。
△次別釋(二)初正釋(四)初本來自性清淨涅槃。
一本來自性清淨涅槃(至)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音義 謂一切下。釋本性淨義。謂即蘊處界等一切諸法所依之理。雖為客塵煩惱所覆。如淨明珠處於淤泥。其體本淨。如經云。染而不染。難可了知。此理不簡聖凡。有情平等共有。與一切下。釋涅槃義。此與諸法不一異者。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一則此性應是無常。離一切相一切分別者。謂不可以有無等四句言之。尋思路絕者。顯境名言所不能至。名言道斷者。表義名言所不能到。
補遺 開蒙云。本性無染。謂之清淨。本性寂然。故曰涅槃。佛地論云。無始時來。自性清淨。具足種種過十方界極微塵數性相功德。一切名言。皆不能得。唯是清淨。聖智所證二空所顯真如。為其自性。諸聖分證。諸佛圓證。
△二有餘依涅槃。
二有餘依涅槃(至)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合響 有餘依涅槃者。謂即真如出煩惱障。尚有分段生死苦所依故。以諸聖者。最後苦身。未曾滅故。瑜伽云。住有餘依。墮在眾數。猶有眾苦所得轉依。猶與六處而共相應。眾數者。謂五蘊身。以有此身有眾苦故。問既有眾苦。何名涅槃。答雖有微苦相應。而障永滅。亦名涅槃。以果縛雖存。子縛已盡故。既有所依。不無遷滅。何名涅槃。開蒙云。能招染盡。故名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
三無餘依涅槃(至)眾苦永寂故名涅槃。
音義 并滅身智。則苦依亦無。名無餘依。大患永滅。諸苦永寂。即涅槃義。瑜伽云。住無餘依。不墮眾數。永無眾苦。而於六處。永不相應。
補遺 清涼云。此有餘無餘。通大小乘。而說真如為體。即異小乘。
△四無住處涅槃。
四無住處涅槃(至)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音義 即真如出所知障者。意顯煩惱同於二乘。故略不說。大悲下。釋無住義。由大悲心常輔翼故。觀諸有情。為三苦所迷。沉淪生死。以四攝法。拔濟含識。是故不住涅槃。由般若智常輔翼故。於念念中。斷一切障。安住無為。所以不住生死。涅槃生死。二俱不住。故名無住。問窮未來際利樂有情。即利他之玅用。那名涅槃。故答曰用而常寂。
△次料簡(二)初約凡聖通簡。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至)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次申問答別簡(五)初簡善逝有有餘依(二)初問。
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音義 此躡上句唯我世尊可言具四意為問。善逝者。佛十號中之一。問者意云。二死已離。諸苦永寂。名之曰佛。寧有微苦所依未盡之涅槃耶。
△次答。
雖無實依而現似有(至)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音義 答意有二。先明示有。同於二乘。如乳光經說。世尊有疾。命阿難索乳療渴。即其一事。復有金鎗背痛等報。諸如是等。皆現似有之義。或苦下。後明以無漏蘊。為有餘依。故曰非苦依在。如涅槃經云。我今此身。即是常身法身等。
合響 開蒙云。如來之身。有餘樂依。無漏之身。非苦依故。名有餘依。不同二乘有餘苦依。身有屬故。問何知無苦。答捨無常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故知無苦。有餘樂依。問蘊雖無漏。不無遷滅。何名涅槃。非寂靜故。答能招染盡。故名涅槃。
△二簡二乘容有前三(二)初問。
若聲聞等有無餘依(至)豈有餘依彼亦非有。
合響 此躡上文二乘無學容有前三意問也。此有二問。初謂聲聞等。既有無餘依。如何有處云。但有有餘依。無無餘依。此以他處無無餘。難此中有也。次謂有處云。一向都無。豈有餘依。彼二乘無學。亦非有耶。此以他處都無。難此中有有餘依也。
△次答(有兩番)初一番(二)初約圓寂義隱答次問。
然聲聞等身智在時(至)所顯真理有餘涅槃。
音義 謂有處言。都無涅槃者。依聲聞等身智未滅時說。為有所知障所依苦身未盡。故言都無。非彼實無煩惱障盡有餘涅槃。
補遺 苦依即果縛也。二乘身心。正屬所知障。
△次約未證無餘答初問。
爾時未證無餘圓寂(至)無苦依盡無餘涅槃。
音義 謂有處言。彼無無餘依者。即彼聲聞等身智在時。猶未證得無餘依故。是以言無。然彼後時非無生緣已畢。化火自焚。身智俱泯。餘依滅盡之無餘依也。
△次一番(二)初依無住處答次問。
或說二乘無涅槃者依無住處不依前三。
音義 謂有處說都無涅槃者。或依第四無住處涅槃而說。非謂前三亦說無也。
△次約不定性答初問(二)初正釋不定無無餘依。
又說彼無無餘依者(至)非如一類入無餘依。
音義 或說二乘無無餘依者。依不定性聲聞等說。彼纔證得小果。即發大心。留身久住。行菩薩道。非如一類定性二乘。唯取小果。永入無餘。故說二乘無無餘依。
△次轉釋一類有無餘依(二)初正釋有無餘。
謂有二乘深樂圓寂(至)而由彼證可說彼有。
音義 問曰。上言一類入無餘依者。意復云何。釋云。謂有二乘等深樂圓寂者。畏生死苦。但念空無相無作故。現苦所依任運滅者。謂現在身。是過業所感。業既漸盡。則果報身。亦任運滅故。餘有為法。謂二乘觀智。及相應心品。此等既無所依。與彼苦依同時頓捨。便證無餘。問苦依與智。既同時捨。無餘真理。誰為能證。答入無餘時。雖無身智。然先由彼身智證得。故可假說彼有耳。
△次對佛辯同異。
此位唯有清淨真如(至)故復說彼與佛有異。
合響 問既證無餘。便與佛等。何故二乘與佛有異。答此位既斷煩惱。證得清淨真如。離分別想。得寂滅樂。依斯義故。與佛無差。然上不求菩提。下不度眾生。因乖萬行。果缺圓常。故復說彼有異於佛。如有經云。法性真常離心念。二乘於此亦能得。不以此故為世尊。但以甚深無礙智。即斯義也。
△三簡斷所知得無住處(二)初問。
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
音義 躡上問起。意云。感後有生。由煩惱障。故斷彼障。得二涅槃。然所知障。既非感生。如何斷彼。亦得無住處涅槃耶。
△次答。
彼能隱覆法空真如(至)令於二邊俱不住故。
音義 答意云。所知雖不感生。然能障於法空真理。亦能障於利樂他業。斷此障故。顯法空理。此所顯者。即是不住二邊之妙涅槃理。所以斷彼時。得無住處。
△四簡斷所知不得擇滅(二)初正簡(二)初問。
若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斷彼不得擇滅。
音義 此亦躡前意問。謂若所知。既障無住涅槃真理。是則斷彼。應得擇滅無為。以擇滅智。斷一分障。顯一分理故。
△次答。
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音義 答曰。擇滅無為。是離煩惱障縛所顯。彼所知障。既不感生。非同煩惱能縛有情。住於生死。故斷彼時。不得擇滅。但證真如無為耳。
△次釋難(二)初難。
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音義 謂所知障。既非縛故。如何斷彼。亦得無住涅槃。
△次釋(二)初明無住非滅縛得故非擇滅攝(二)初正釋。
非諸涅槃皆擇滅攝(至)即真如中二擇滅攝。
音義 先泛明所攝義別。謂前所明四種涅槃。有是擇滅。有非擇滅。非彼四種皆擇滅攝。若謂皆屬擇滅攝者。是則四中初一。應非涅槃。以性淨理。原非斷障之所得故。能縛下。正明無住非擇滅攝。煩惱是縛。擇滅離縛。故斷彼時證真擇滅。所知非縛。但障大悲及法空理。故斷彼時。不得擇滅。問既斷所知。不得擇滅。何名涅槃。答然由斷彼所知。得顯法空真理。此法空理。本來寂滅。故說涅槃。非此涅槃以擇滅為性也。故四下。結示可知。
△次釋難(二)初約不動等二難唯斷縛得擇滅。
若唯斷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
音義 上句牒定前義。下句正問。不動等二者。等於想受滅。謂不動想受滅二種無為。望餘四無為中。誰所攝耶。
△次約暫離釋不動等二非擇滅攝。
非擇滅攝說暫離故(至)有非擇滅非永滅故。
補遺 入第四禪。名為不動。入滅盡定。名受想滅。此二說是暫離有似。緣闕不生之非釋滅義。故曰說暫離故非擇滅攝。何以不屬擇滅。以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故。有非擇滅非永滅者。釋上暫離義。謂擇滅有二種。如第二卷中。釋擇滅無為云。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故不動等二。乃是緣闕所顯之非擇滅。以非永滅故。非是本性清淨之非擇滅。以本性清淨。是永滅故。不動等緣闕所顯之義。應撿開蒙六無為章。
△次明無住是滅障得故亦擇滅攝(三)初正立。
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真擇力滅障得故。
音義 無住處亦擇滅攝者。由法空觀智。真擇滅力。斷所知障。而證得故。
△次釋成。
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至)謂斷餘障而證得者。
音義 又恐難云。前言無住非擇滅攝。此云亦擇滅攝。前後二說。其旨云何。故釋云。擇滅有二等意。明前約離縛所得擇滅。故說擇滅不攝無住。此依滅障所得擇滅。故說擇滅亦攝無住。
△三結示。
故四圓寂諸無為中(至)究竟滅者擇滅所攝。
音義 先正結。初一即真如者。由性淨涅槃。不依決擇。而證得故。不屬擇滅。次不動下。列前釋難義。結不動等。二暫伏滅者。成實論曰。二乘那含果。及菩薩遠行地前。所入捨念清淨三昧。及滅盡定。由俱生煩惱。未永斷伏。故名暫伏滅。究竟滅者。即是三乘無學果所入二定。由永斷伏俱生煩惱障故。名究竟滅。
△五簡所知障亦障涅槃(二)初問。
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
音義 意云。所知障既障無住涅槃。如何聖教。但說是智障。不言障涅槃耶。
△次答。
說煩惱障但障涅槃(至)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音義 理實俱能通障二果。然諸聖教。依勝用說。各別障一。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三簡示。
如是所說四涅槃中唯後三種名所顯得。
音義 初一非所顯得者。以自性清淨涅槃。不由斷障所顯得故。
△次所生得(二)初正釋(二)初總明所生得。
二所生得謂大菩提(至)此即四智相應心品。
音義 簡非二乘所證。名大菩提。從無漏種生因所生。名所生得。問曰。無漏種子法爾而有。自種而生。那名得耶。釋意可知。
合響 會玄第四卷云。菩提體是有為。本有種子。多聞熏習。因修增長。體即四智(文)。開蒙云。轉滅有漏八識之時。從無漏種。生起四智。名所生得。
△次別釋四智品(二)初徵。
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音義 相應心品者。異類合成一聚名品。即八淨識。及餘信善心所也。
△次釋(二)初正釋智品(二)初別釋體相(四)初大圓鏡智相應心品。
一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如大圓鏡現眾色像。
音義 謂此心品離諸分別者。由因中無計度故。所緣行相微細難知者。由因中行相窮極微細。難可了知。及此所緣內外境。亦微細難測故。不妄不愚一切境相者。由因中能緣三類性境。不差謬故。性相清淨者。因中相染而性淨。今智光發明。性相俱淨故。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即離染。圓者滿義。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云離諸雜。染此能現生自受用等三身三土。及後三智。如大圓鏡。現眾色之影像。
補遺 會玄云。鏡智離分別故。依持平等所緣行相。亦不可知。於真俗境。如實了知。不妄不愚(云云)。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
二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一味相續窮未來際。
音義 自他有情悉平等者。由昔因中執有我故。自他不等。今我執既無。故皆平等。諸有情者。謂十地菩薩也。玅觀察智不共所依者。因中第七識。為第六識不共所依。果上平智。亦為玅觀察智之所依故。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悲與智恒相應故。一味者。一無漏味也。餘義可知。
△三玅觀察智相應心品。
三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令諸有情皆獲利樂。
音義 清涼釋曰。神用無方。稱之曰玅。緣自共相。名為察智。自即色心等別。共即同無常等。又攝論云。圓成實性為共相。依他起性為自相。攝觀者。攝即攝藏。觀即觀察。六度道品。為功德寶。諸神通等。為作用差別。謂以現相或放光等。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
四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成本願力所應作事。
音義 示現種種變化三業者。准佛地經釋曰。由是如來勤身化業。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技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由是如來慶語化業。宣提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玅。小智眾生。初聞尚信。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由是如來決意化業。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熟解脫。廣如彼經。
△次總示立名。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至)一切有為功德皆盡。
音義 有疑問曰。四智心品。每品定有二十二法。能所變等。云何但以智得名耶。故釋云。如是四智等二十二法者。五徧行。五別境。信等十一。并所依淨識。各有二十二法。能徧謂內二分。所變謂相見分故。此四品總攝一切有為功德盡者。謂即由智品定有二十二法故。所以四品。總攝一切善法。以無漏位中智用增盛。以智名顯。故云四智相應心品。佛地論云。大覺地中。無邊功德。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無為功德。淨法界攝。有為功德。四智所攝。
△次諸門分別(二)初正釋(四)初轉得門(三)初師轉識成智。
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
補遺 開蒙。問轉何識生何智。答轉前五得成所作。六玅觀察。七平等性。八大圓鏡(文)。
△次師智依識轉。
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轉識得。
音義 問曰。智是心所。識是心王。已轉未轉。其體原異。那言轉識而得四智耶。釋云。智依識轉。非轉識體。然識是心王。有主義故。說轉識得。
合響 開蒙。問轉識成智。智者別境中慧。豈不轉王。成心所耶。答稱實轉王得王。轉所得所(文)。
△三師轉強得強。
又有漏位智劣識強(至)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音義 清涼釋曰。言識劣者。以二分中。但有淨故。不同眾生分別強故。言智強者。無惡慧故。決斷勝故。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引百法鈔云。有漏位中。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問何因如是耶。答因中識強者。為境強故。以識為了別境而生故。問因何境強。答為煩惱強。煩惱強者。為智慧劣。因此生死輪迴。果中智強識劣者。為境劣故。境劣者。為煩惱無故。煩惱無者。為智強故。因此智強。能捨生死。得涅槃等。
△二初起門(二)初別明(四)初大圓鏡智(二)初師無間道時起。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便無能持淨種識故。
△次師解脫道時起。
有義此品解脫道時(至)持無漏種令不失故。
音義 二釋之中。此釋為正義。竝見前所棄捨中。
△二平等性智。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音義 第七因中轉。故云見道初起。有漏等位或有間斷者。謂十地中。未能斷盡俱生二執。若第六識入生法觀時。觀我法空。伏二執故。此智現前。若出二觀時。與漏心俱。則不現起。故言或有。至十地後心。乃成究竟無漏。以淨第八。而為所依。相續無間。盡未來際。
合響 宗鏡第五十七卷。問第六能斷惑。斷惑成無漏。第七不能斷惑。何故亦成無漏。答謂第七識是第六所依根。第六是能依識。能依識既成無漏。第七所依根。亦成無漏。謂第六入生法二空觀時。第七識中。俱生我法二執。伏令不起。故第七成無漏(文)。
△三玅觀察智。
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或無心時皆容現起。
音義 此智亦因中轉。通大小乘。若生空玅觀察智。於二乘位。見道初起。至無學位。方得究竟。若在菩薩漸悟之者。解行地終頓悟之者。要至上位。若非有漏。或無心時。皆容現起。解行地終。即加行位上位。即初見道。至第八地。若非有漏。謂非有漏心時。或無心時。謂滅盡定。意云。無漏心時。及有心時。方容現起。若法空玅觀察智。菩薩見道。方得初起。展轉乃至上位。若非有漏等。三時皆容現起。此上位。謂十地後心。若非有漏等者。有漏與彼相違。生空不違法執。無心則無六識。故此三時皆不現起。
△四成所作智(二)初師修道位亦起。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後得引故亦得初起。
合響 清涼釋曰。謂第六意識。後得引故。於淨土中。起五識故。
△次師成佛時初起。
有義成佛方得初起(至)而數間斷作意起故。
音義 以十地下。明所依根。非無漏故。顯非因中轉義。眼等下。清涼釋曰。言不共者。謂眼根唯為眼識依故。言必俱者。是俱有依。根識同時故。言同境者。即同境依。根識共同緣一境故。此三名異。俱是五根。皆三依中俱有依攝。所依眼等。既是有漏。故不能發無漏識智。此二於境有明昧者。二即是漏及與無漏。無漏識取境明。有漏識取境昧。十地五識。既是有漏。故至佛果方成所依。由斯下結申正釋。而數間斷作意起者。謂雖於佛果已成無漏。然數間斷。必假作意緣力。方得生起。非如餘智相續無間。
△次總簡。
此四種性雖皆本有(至)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音義 問曰。此四智品。皆從本有無漏種生。若起現行。應一切時。均成無漏。云何得有前後因果轉依之不一耶。釋云。此四種等。意明雖皆本有。要熏乃發。熏有勝劣故。因位漸增。果位圓滿。既圓滿已。不增不減。盡未來際。又問。何以佛位不增減耶。答云。但從即生。不熏成種故。若更熏種。則前佛熏多似優。後佛熏少似劣。故云勿前佛德勝後佛故。
△三緣境門(四)初大圓鏡智(二)初師但緣真如。
大圓鏡智相應心品(至)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次師緣一切法。
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至)餘一分二準此應知。
音義 先標通緣一切諸法。莊嚴下引證。先引聖教。又此下次引正理。謂昔因中。既緣種及身器。於今果位。亦應緣無漏種。及身土等故。行緣下通前所因。謂賴耶緣俗。名不可知。此亦應爾。名不可知。緣真如下。釋通本後二攝。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者。謂能了俗之智。是根本智。證真如之後而得者。故說了俗。名後得智。意顯此智能證真如。必有了俗之後得故。餘一分二準此應知者。例後平玅二智。一體分二。意亦均此。
補遺 問二智既是一體。起無前後。何名後得。答由證真故有根本。由了俗故有後得。了俗必由證真故。假立前後。
△二平等性智(三)初師但緣第八。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至)如染第七緣藏識故。
△次師但緣真如。
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一切法平等性故。
△三師徧緣真俗。
有義徧緣真俗為境(至)二智所攝於理無違。
音義 通緣真俗。乃為盡理。佛地下證成。十種平等性者。文見第四卷中。由斯下結示。
△三玅觀察智。
玅觀察智相應心品(至)皆無障礙二智所攝。
△四成所作智(二)初師但緣五種現境。
成所作智相應心品(至)一一皆於五境轉故。
補遺 前三依心根故。二智俱通。此智但依色根。而數間斷。作意起故。故唯後得。所謂變相觀空唯後得。問謂之後得者。根本而後生。前五既無根本。何有後得。答是彼類故。同達彼故。
△次師徧緣三世諸法。
有義此品亦能徧緣(至)起化業故後得智攝。
音義 先明徧緣三世。佛地下引經釋成。然此下通前引論。竝可意知。隨作意下。釋唯後得。不同前三。通二智攝。
△四作用門(二)初承前標後。
此四心品雖皆徧能緣一切法而用有異。
△次釋四用別。
謂鏡智品現自受用(至)破諸疑網利樂有情。
補遺 會玄引百法鈔云。大圓鏡智。攝自受用身。以含持種子。親變根身。為眾色心總所依故。平等性智。攝他受用身。反因立號。觀自他平等。現十平等身。行相勝故。玅觀察智。能觀諸法自共相故。於淨穢二土。說法斷疑。最為殊勝。二身皆攝。若成所作智。攝變化身。謂即此智。徧能成就昔時所作利他願故。現三種化身。義為勝故。
△次結廣。
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次結示。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合響 謂四智總名菩提。此結所生得也。
△三結示。
此所生得總名菩提及前涅槃名所轉得。
合響 此以所生菩提所顯涅槃。總結所轉得也。
補遺 大乘法師云。理凝本有出縛。而號涅槃。智照新生果圓。而稱正覺。乃四德之鴻源。三明之玅本也。
△三簡示。
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至)頌說證得轉依言故。
合響 此約頌所簡四轉依義中。唯是後一。即所轉得。以所轉得中。具菩提涅槃。故言二。即轉依義別中之結章也。
△三簡示。
此修習位說能證得非已證得因位攝故。
補遺 謂此中明轉依果。正說修習位能證得。非已證得。是因位攝。故此廣釋頌義之第三科簡示也。
△五究竟位(三)初末論設問。
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此即無漏界(至)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三末論釋成(三)初指前標相。
論曰前修習位所得轉依應知即是究竟位相。
△次正釋頌文(三)初釋第一句(二)初正釋。
此謂此前二轉依果(至)世出世間利樂事故。
音義 清涼釋曰。諸漏永盡者。此即離彼相應縛義(煩惱是心所起。必托於心王。心所染心。名相應縛)。非漏隨增者。此即顯離所緣縛義(宗鏡云。心心所法。皆能緣境。境不離繫。名所緣縛)。性淨簡異二乘無學。有所知障。不名淨故。圓明簡彼十地菩薩。未圓滿故。具此諸義。名無漏界。餘義可知。
△次釋妨(二)初釋四智唯無漏妨(二)初問。
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攝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
音義 問意云。清淨法界。有佛無佛。性相常住。可言唯無漏攝。四智菩提。從種生故。有為無漏。何得亦唯無漏攝耶。
△次答。
道諦攝故唯無漏攝(至)而實無漏道諦所攝。
音義 云道諦攝者。應知苦等四諦。前二屬有漏。後二無漏攝。謂佛所有四智身土等。自無漏種生。屬道諦攝。故唯無漏。聖說道諦唯無漏故。恐又問曰。佛變化身。示同眾生有生老死。及業煩惱。何唯道諦。故釋曰。雖有示現等。
△次釋佛應無五根等妨(二)初問。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五根五識五外界等。
音義 躡前問曰。若佛功德身土等。皆唯無漏攝者。如何集論等說。除後三界。餘十五界。唯是有漏。豈如來無五根等耶。
△次答(二)初有二師明如來根識等非蘊處界攝(二)初初師。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故與彼說理不相違。
音義 初解可知。然非正義。
△次次師(二)初釋義。
有義如來五根五境(至)論說五識性散亂故。
音義 謂如來五根五境。屬法界攝。以從首楞嚴等諸三昧生故。此明根境二五非界處等攝也。非佛下復通妨難。問曰。如來五塵言法界攝。此或可然。降佛已還。有情五識。必藉如來法界五塵為質變相。而緣此所託質。寧非五外界所攝耶。釋曰。非佛五識雖依此變。而所變者麤。可言界處等攝。為質者細。豈五境攝。如來下。明佛五識非識界攝。
△次料簡。
成所作智何識相應(至)是故於此不應為難。
音義 前後問答。共有五番。成所作智何識相應者。問也。意謂如來五識。若非五識界攝者。則所轉成智。謂與何淨識俱起耶。答曰第六識相應者。意云。由第六識觀機。能起三類分身之化用故。若爾與觀察智體有何別。答云。彼觀諸法自共相。此唯起化用。即差別義。既爾。觀察成智。應不竝生。若竝生者。於一類識。同時起二。不應理故。許不下。答意可知。或與第七下。又作一意答前問。謂成所作智。或可與第七淨識俱依根。五識緣色等境。是平等智。作用差別故。謂平等智。起他受用身。有成事智品。亦緣色等故。若爾與平等智性有何別。謂平等智起他受用身土。成智起變化身土。故有差別。豈不下。復設問曰。成事智品。如應攝在五識之中。豈不得耶。非轉下。答非謂轉彼五識。得此智品。其體即是彼所攝。復舉例云。如轉生死等。此解亦未盡理。
△次第三師明如來身土等亦蘊處界攝(四)初正立義。
有義如來功德身土(至)彼三皆通有漏無漏。
音義 謂如來四智功德等法。屬蘊處界攝者。如其所應。攝在三科之中。何以故爾。彼三皆通漏無漏故。異生蘊等純有漏。菩薩蘊等通漏無漏。佛果蘊等純無漏。謂餘所成者。通漏無漏。佛所成者。純無漏故。
△二會相違(二)初會集論。
集論等說十五界等(至)而非二乘所知境攝。
音義 初句牒前引論。彼依下次會通。謂彼集論。依二乘麤淺境說。境既粗淺。能緣根識亦粗淺。故說唯有漏。不依如來微玅境說。故云非說一切。謂除下轉釋。餘謂九界有情。後三即意根法境及意識。
△次會餘處。
然餘處說佛功德等(至)十九界等聖所遮故。
音義 有聖教云。佛功德等非界等攝者。謂此勝境。而非二乘劣智所知境故。所以言非界等所攝。以理而言。如應攝在蘊處界中。所以者何。佛功德等。屬有為故。經說有為皆蘊攝故。又說諸法界處攝故。若謂非十八界等攝者。應是十九界。十三處。六蘊攝故。十九界等。聖所遮故。
△三斥前師。
若絕戲論便非界等(至)說餘成者非佛所成。
音義 先以本頌。斥初解非。又處處下。復引他處通斥前二家解。如經云。憍陳如。因滅無常色。而獲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又論說五識性散亂者。說餘九界。非佛所成。故不相違。
△四結正釋。
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純無漏。
△次釋第二句(三)初釋不思議。
此轉依果又不思議(至)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音義 此以三義。釋不思議三字。意可思准。
△次釋善字(二)初正釋。
此又是善白法性故(至)違不善故俱說為善。
音義 善者白淨義。謂二轉依是純淨故。離染黑故。名之曰善。善者順益義。清淨法界。遠離生滅。解脫諸苦。極安隱故。四智心品。玅用無方。澤彼羣生。極巧便故。二種皆有順益義故。違不善法。違損義故。俱說為善。
△次釋妨(二)初問。
論說處等不唯無記如來豈無五根三境。
音義 難者意謂。論說十二處中。五根與香味觸。性唯無記。餘通三性。故云不唯無記。而上章言。佛四智等。唯是善攝。豈如來身無五色根。及香味觸之八處耶。
△次答。
此中三釋廣說如前(至)善種所生無漏善攝。
音義 謂此中亦同前有。絕戲論故。玅定生故。非根境攝。及如應有根境等。三師解釋。若申第三師正義者。應云論說五根三境唯無記者。彼依餘成就者說。非佛所成。故佛身中。十二處等。皆悉具足。而純善性。一切下。復明唯善。竝可如文准知。
△三釋常字。
此又是常無盡期故(至)窮未來際無斷無盡。
音義 此以無盡期。釋二果常義。先標。清淨下別明。涅槃自性無生滅。無變易。故有常義。四智雖非自性無生滅。以所依法界是常。而能依四智。亦說為常。非自性下。釋四智非自性常義。然四智下。釋四智自性。亦有常義。
△三釋後二句(二)初釋安樂二字。
此又安樂無逼惱故(至)故二轉依俱名安樂。
音義 斯以無逼惱。釋二果安樂義。先標。清淨下別明。永離體害者。謂所知障。是智體害。今既圓明。故言永離。此二下結可知。
△次釋解脫等八字(二)初釋解脫身三字。
二乘所得二轉依果(至)無殊勝法故恒名解脫身。
音義 解脫身者。攝論曰。唯永遠離煩惱障縛。如邨邑人。離械鎖等所有禁繫。息除眾苦。而無殊勝增上自在。富樂相應。
△次釋大牟尼名法(二)初略明頌義。
大覺世尊成就無上(至)二轉依果皆此攝故。
音義 梵音牟尼。此云寂默。永寂二邊。默契中道。二果亦名法身者。法謂諸功德等。身者體義。依義。聚義。此法身五法為性者。此以聚義。釋法身也。佛地經云。清淨真如。及四智品。名為五法。以清淨法界。名為涅槃。四智心品。名為菩提。合此二種。名為法身。不獨一種清淨法界。名法身也。以二轉依。攝此五法。五法皆是法身攝故。
補遺 起信筆削記卷第五云。身具三義。一者體義。真如自體任持不失故。二者依義。為彼報應之所依故。三者聚義。一切功德之所集故。
△次廣解法身(三)初明能依身(四)初正釋三身(二)初總標。
如是法身有三相別。
合響 攝大乘論第一卷云。若無自性身。應無法身。譬如眼根。若無法身。應無受用身。譬如眼識。應知此中所依能依。為同法喻。若無受用身。已入大地諸菩薩眾。應無受用法樂。菩提資糧。應不圓滿。譬如見色。若無化身。勝解行地諸菩薩眾。諸聲聞等劣勝解者。最初發趨。皆不應有。是故決定應有三身(文)。
△次別釋(三)初自性身。
一自性身謂諸如來(至)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音義 受用變化平等所依者。此以能依顯所依。勝也(前文約聚義名身。故以五法名法身。此中以能依顯所依。約義名身。又真淨法界。離相寂然。絕諸戲論。是以體義。名法身也)。前章通立二果。亦名法身。此中唯以法界自性。名法身者。以後二身。即菩提果故。應知前後。但是開合立名。所以標中言。如是法身有三相別。即開意也。然此自性。於三身中。又得法身之通稱。故云亦名法身。大功德法所依止者。此以依義釋法身也。
合響 開蒙引普潤大師云。軌持為法。依止名身。憑何以知。光明疏云。法名可軌。諸佛軌之而得成佛。摩訶衍云。湛湛絕慮寂寂名斷。能為色相。作所依止。憑此而知。問寂寂名斷。安曰法身。答法實無名。為機詮辯。召寂寂體。強稱法身。問湛湛之體。當同虗空。答凡所有相。皆是非相。覺五音如谷響。如實無聲。了萬物如夢。形見皆非色。空有不二。中道照然。不可聞無。謂空斷絕(文)。
△次受用身(三)初標。
二受用身此有二種。
△次釋(二)初自受用。
一自受用謂諸如來(至)恒自受用廣大法樂。
音義 謂諸如來。於三阿僧祇劫中修習福智之所引生。本有無漏種子所起現行。四智功德。及鏡智所起。圓滿清淨。常徧色身。總名自受用身。
合響 開蒙。問何義故名為報身。答三無數劫。修所得故。名為報身。唯此是實。後皆應身。普潤云。報謂果報。三祇修因所得果故。身者。依止相續二義名身。問依止義。答有為功德所依止故。問相續義。答盡未來際。無斷盡故。問其果報者。何教所明。答摩訶衍云。具勝玅因。受極樂果。遠離苦相。故名為報。問依止相續義何所出。答唯識論云。所起無邊真實功德。相續湛然。盡未來際。此其出也。
△次他受用。
二他受用謂諸如來(至)令彼受用大乘法樂。
音義 此由證自受用故。為欲利他十地菩薩。於平等智中之所現者。名他受用。如華嚴之舍那身是也。
△三結。
合此二種名受用身。
△三變化身。
三變化身謂諸如來(至)令各獲得諸利樂事。
音義 變化身者。亦由證自受用故。為欲利他賢位菩薩。及二乘。與六道異生。於成事智中。現隨類身。隨彼機宜。演說三乘及人天因果。令彼各得世出世間諸利樂事。名變化身。攝論曰。變化身者。從覩史多天宮。現歿受生。受欲。踰城出家。往外道所。修諸苦行。證大菩提。轉大法輪。入大涅槃故。
合響 開蒙。問變化身。答無而歘有。謂之變化。聚化五蘊。名之為身。問化身數類。答有三類。一大化身。二小化身。三隨類化。問大化身。答千丈大化。王大千界。被地前機。問小化身。答丈六金身。王一四天下。二乘凡夫是所被機。問隨類化。答猿中現猿。鹿中現鹿。名隨類化。問拘尸羅現三尺身。城東老母指掌所現。此當何類。答據被人類。屬小化身。據非丈六。屬隨類化(文)。
△二五法相攝(二)初標。
以五法性攝三身者。
△次釋(二)初初師。
有義初二攝自性身(至)故知三身皆有實智。
音義 初二攝自性身者。謂五法中。一真法界及圓鏡智。攝三身中自性身。經說下引證。經說真如是法身者。此證一真法界。攝自性身。論說轉去阿賴耶等二句者。此證圓智。攝自性身。中二智品攝受用身者。謂五法中平玅二智。攝三身中受用身。說平下引證如文。後一智品攝變化身者。謂五法中。成事智品。攝三身中變化身。說成下引證。又智下。復以四智總攝三身。故結云三身皆有實智。言智殊勝者。佛地經云。又佛三身。皆十義中。智殊勝攝。
△次次師(二)初明一真如攝自性身(二)初正釋。
有義初一攝自性身(至)無相無為非色心故。
音義 謂五法中。一真法界。攝三身中自性身。何以鏡智。不攝自性。謂鏡智品。非本性常故。有生滅故。是生因之所生故。是有相有為色心法故。自性反是。故不相攝。
△次通論。
然說轉去藏識得者(至)不可說為色心等物。
音義 初句牒前引。論謂由下次通論。意云。由轉本識中。二障種子。顯法性身。非同鏡智。轉去彼識而證得者。故不可以鏡智。亦攝自性身也。智殊下次通前釋。先牒。是彼下次通。謂法身是彼四智之依止。是彼四智之實性故。言具攝三身。理實不攝法身。唯攝後二身故。自性下。出不攝法身之意。謂自性雖具無邊功德。而是無為法故。不可為鏡智色心所攝。
△次明後四法攝餘二身(二)初正釋(二)初通明智攝二身。
四智品中真實功德(至)種種身相攝變化身。
音義 謂通以四智。及鏡智所現色身。攝自受用。平等成事二智所現。如應攝餘二身。
△次轉釋自受用身。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至)實有色心皆受用攝。
音義 問曰。何由而知四智功德攝自受用耶。釋曰。說圓鏡智等。又問。轉去藏識。亦得自受用身。何以不言。釋云。雖轉藏識等。應知轉藏識有二義別。一者轉滅識中二障種子顯現法身。二者轉染識體成大圓鏡得自受用。今此但說顯法身義。而於轉染成淨一義。略不言之。又說下。以理推明。圓智定屬自受用攝。唯證因得者。唯是清淨聖智之所證故。又受用身。通攝佛地不共有為功德。故自受用攝彼四智。故四下結示。
△次斥前(二)初正斥。
又他受用及變化身(至)故此二智自受用攝。
音義 前師云。三身皆有實智。此中斥云。他受用及變化等。復有問曰。聖教說變化身智殊勝攝。何非實智。故今釋云。雖說化身等。又問。聖說二身。即是二智所現。何得體非實智。故復釋云。但說平等。
△次釋疑。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至)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音義 問曰。若他受用。及與變化。而非實智為體者。大似土偶人無異。何能說法利生耶。釋曰。然變化等。復問身等有質。可言化現。心等無形。豈能化現耶。釋云。無上覺等。若不爾下。反釋能現。謂若如來不能化現心及心所。無形質法。則如來貪瞋等。久已斷故。云何能現。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能知。云何聲聞及傍生等。能知佛心。故知聲聞等能知者。即化現故。如有經云。諸天亦知佛心。如佛一時。深擯眾僧。還念欲取。梵王悉知。又於一時。心念為王如法化世。魔王即知而來勸請。又諸比丘亦知佛心。如佛將泥洹時。阿那律陀。次第知佛所入諸禪三昧。其類實繁。不能枚舉。由此下引證。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涅槃經說。人天百萬。設最後供。唯純陀供。是佛親受。餘悉化人。此化人者。皆似有心。令彼人天。各各自謂佛受我供故。餘文可思。雖說下通妨。問既變化身有根心。云何他處說無根心。答雖說變化無根心等。此依二乘劣定所起根心。是聲聞等所現化人。不依如來實智所起根心。又彼劣定所化根心。無真實受用。故論不說有化根心。
△三三身德別。
如是三身雖皆具足(至)利樂他用化相功德。
合響 先標。謂自性下別釋。謂本性常故有常德。白法善故有淨德。寂靜安隱故有樂德。解脫離縛故有我德。性淨圓明故名離諸雜染。含容眾德故名眾善所依。自受用身等者。即圓鏡智所起。常徧色身。及四智品。真常功德。餘二身可知。
△四自他利殊。
又自性身正自利攝(至)唯屬利他為他現故。
音義 為增上緣者。謂諸佛自性身。即法界理。此理徧一切法。及有情心。以故有情發心修行。皆藉此而為內因。令其所作咸悉成就。故云為增上緣。令諸有情。得利樂故。
△次明所依土(四)初法性土。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至)譬如虗空徧一切處。
音義 准古疏云。佛義是相為功德法所依止故。眾德聚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相義為身。意云。屬佛是相。屬法是性。直語所依名土。故云體為土義。以能依名所依。為法性身。故云相義為身。言隨事相其量無邊者。以變化等三身三土。事既無邊。與之為性。豈有邊耶。
合響 開蒙。問唯一法性寧分身土。答能依義邊。名之為身。所依義邊。名之為土(文)。宗鏡第八十九卷云。此即於自心性相。分身土之名。以自心相義名身。自心性義名土(文)。
△二自受用土。
自受用身還依自土(至)亦可說言徧一切處。
音義 先明土量。純淨佛土因緣者。即菩提分法等。謂淨第八所變自受用土。由昔所修自利。無漏淨土。因緣之所出生。眾寶莊嚴。周徧圓滿。無有涯際。如淨土下。次例身量。如起信論云。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所住依果。亦有無量種種莊嚴。隨所示現。即有無邊不可窮盡。皆是無量劫來。無量善根所引生故。功德下。例同功德智慧。所證謂二空真如。所依謂自性法身也(清凉云。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依土)。
合響 開蒙。問報身體。答四智菩提。無漏五蘊。問報土體。答無漏色蘊。問能所依。答根根塵塵。徧周沙界。情器有異。情為能依屬報身。器為所依屬報土。此實報土。
△三他受用土。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音義 利他無漏純淨佛土因緣者。如淨名經云。直心是道場。菩薩成佛時。不諂眾生。來生其國等。或小大勝劣等者。謂初地所見淨土。望於二地。為小為劣。展轉乃至第九地。望於法雲。為小為劣等為大為勝。反是可知。
△四變化土。
若變化身依變化土(至)能依身量亦無定限。
音義 利他無漏淨穢因緣者。應知佛所修因。無非淨行。寧有穢土成熟之理。良以眾生根性有殊。或宜順導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應逆化者。則現穢土。而折伏之。以故彌陀現居淨土。釋迦示生堪忍。如有經云。菩薩隨所化眾生。而取佛土。即斯義也。淨穢大小前後改轉者。淨如螺髻梵王。見此佛土。無非七寶。穢如身子所見。唯瓦礫荊棘等。大小例知。能依身量亦無定限者。由機不一故。或見千丈。或唯丈六。乃至或有見佛只三尺等。
△三身土合簡(二)初別約諸佛分簡身土有同不同(三)初自性身土。
自性身土一切如來同所證故體無差別。
合響 清涼疏云。自性身土一向體同。鈔云。既同所證。明是體同。如一室之空(文)。
△次自受用身土。
自受用及所依土(至)而皆無邊不相障礙。
合響 清涼疏云。自受用者。平等無二。相似名同。鈔云。如千燈光。同照室內(文)。
△三餘二身土(二)初標。
餘二身土隨諸如來所化有情有共不共。
合響 清涼疏云。餘二身土。亦相似名同。而隨機見異。鈔云。有共不共者。共為異故名共。非是同義。不共隨化別故。上二皆異。然共不共。亦相似名同。令其各見。共不共差。即隨機見異(文)。
△次釋。
所化共者同處同時(至)一佛能益一切生故。
音義 清涼釋曰。於中三。初釋共義。佛各變者。如今釋迦化身。若一類眾生。昔與阿閦彌陀藥師寶集。皆悉有緣。應受其化。所化之者身不可分。在賢劫時。閻浮之處。則阿閦如來。化一佛身。為釋伽文。阿彌陀佛。亦化一身。為釋迦文。藥師琉璃光。亦化一身。為釋迦文。寶集如來。亦化一身。為釋迦文。同在迦毗菩提樹下。一時成佛。令諸眾生。但謂一釋迦文佛。如五盞燈。同照一物。共發一影。實有多光。名發一影。而相雜故。謂之為一。如其一人。屬於五佛。如上所明。若百千人。同屬五佛。亦如是見。五佛為一。於不共下。二釋不共。設見十方百千化佛。亦是一佛。化現諸身耳。諸有情類下。第三雙結釋成就。上來共不共義。或多屬一或一屬多者。然應更有或多屬多或一屬一。文無者略。不爾下。彈餘師義。然攝論中。有三師義。一云共。一一皆度一切等故。二云不共。以類本來相屬別故。如慈氏釋迦。同事底沙佛。佛見釋迦所化先熟。為之入定。令其七日忘下一足。一偈讚佛。超於彌勒九劫先成。豈非別耶。三云有共不共。若一向共。何用多佛。若一向不共。不應歷事多佛。願度一切。不應以己所化眾生。付囑後佛。今唯識論。即第三正義。略彈共家。不彈不共。
△次通約生佛合簡身土所變不同(二)初約漏等判屬四諦(二)初明無漏識變者道諦攝。
此諸身土若淨若穢(至)三法因緣雜引生故。
音義 謂上四種身土。約佛無漏識上所變現者。同乎能變。俱純無漏。何者。是善無漏共不共等種子生故。蘊等下。通伏疑。疑云。謂如能變是無漏故。所變身土亦無漏。則能變是識。所變亦應唯是識相無蘊等之別耶。故釋云。蘊等識相等。意云。能變雖是識。所變蘊等從能變識起。總皆識相。不必皆同。以從蘊處界三種引生故。
補遺 宗鏡云。所變身土。若第八識中。從種子變生四塵五塵現行者。名因緣變。佛唯無漏。若六七識變。名分別變。佛唯無漏。
△次明有漏識變者苦集攝。
有漏識上所變現者(至)不爾應無五十二等。
音義 此諸身土。若約九界有情。有漏第八識上。託佛身土為質。所變親相分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何者。純從有漏種所生故。善等下。問曰。若能變是有漏。所變亦是有漏。則能變識性是無記。則所變亦應唯是無記性耶。故釋云善等識相等。意云。能變雖是無記。所變善等。不必皆同無記識相。以從識中三性種子。雜引生故。蘊等同異類此應知者。應云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緣雜引生故。若言不爾。應無五蘊十二處等。
△次約三性別示五觀(五)初示遣虗存實觀(二)初安慧立相見為虗自證為實。
然相分等依識變現(至)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音義 此師意。以相見二分。為徧計所執。自證分識性。為依他起。依他起法。從因緣生。固是唯識。徧計所執是虗妄起。故云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下。謂若相分等。亦是依他中實。則許實有內境。唯識之理。何由成耶。此安慧所立非正義。
△次以護法立徧計為虗四分俱實。
或識相見等從緣生(至)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音義 此師正義。謂相等四分。俱依他起。虗實如識者。依真勝義言。識如幻夢。則所變相分亦虗。約世俗諦言。依他不無。則相見分亦是實有。若爾則有實境耶。故釋云。唯言遣外。不遮內境。如不然者。本智所緣真如內境。亦應非實。
△二示捨濫留純觀(二)初問。
內境與識既竝非虗如何但言唯識非境。
音義 意云。境識既竝非虗。是則論家應云唯識唯境。如何但言唯識。而非境耶。
△次答。
唯識內有境亦通外(至)非謂內境如外都無。
音義 謂識唯內有。境通內外。謂境雖是內識所變。外人妄計心外有法。若言唯境。恐濫外計。所以但言唯有識耳。或諸下。又一義釋。謂諸愚夫。迷執外境。起三雜染。不解觀心。解脫生死。衰愍彼故。但言唯識。非謂亦無內境。
△三示攝末歸本觀。
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
音義 謂相見分。亦識為體。由熏習力。似二分生。若攝末歸本。唯一自證分耳。
△四示遣相證性觀。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音義 問八識四分。是妙俗諦。可言唯識真如。乃廢詮談旨。豈亦唯識耶。故釋云。真如亦即識之實性。故除識外無別有法。
△五示隱劣顯勝觀。
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音義 問既言唯識。何故又有五十一心所法。故釋曰。此中識言等。
補遺 宗鏡第三十五卷云。唯識二觀者。一唯心識觀。二真如實觀。進趣大乘方便經云。若依一實境界。修信解者。應當學習二種觀道。一唯心識觀。二真如實觀。學唯心識觀者。所謂於一切時。一切處。隨身口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乃至一切境思。若心往念。皆當察知。勿令使心無記攀緣不自覺知。於念念間。悉應觀察。隨心所有緣念。當使心隨逐彼念。令心自知。知己內心。自生想念。非一切境界有念有分別也。所謂內心自生長短好惡。是非得失。衰利有無等。見無量諸想。而一切境界。未甞有想起於分別。當知一切境界。自無分別想故。即自非長非短。非好非惡。乃至非有非無。離一切相。如是觀察一切法。唯心想生。若使離心。則無一法一相。而能自見有差別也。真如實觀者。思唯心性。無生無滅。不自見聞覺知。永離一切分別之想。又三十六卷云。言觀之一字。理有二種。一觀矚。二觀察。初觀矚者。如前五識。緣五塵境。矚對前境。顯現分明。無推度故。現量性境之所攝故。次觀察者。向自識上。安模建立。伺察推尋境分劑故。今立觀門。即當第二觀察義。約能觀之心。出體有四。一尅性出體。唯別境慧。此慧能揀去散亂染無記等。擇留善淨所變境故。二能所引體。定引慧故。三相應體。五蘊除色。四眷屬體。并色五蘊。問相應四蘊心王心所。取其何者為能觀察。答先辯心王。次明心所。若八識心王。唯取第六。問前五七八。俱能緣慮。何以不取。答且前五識。有漏位中。唯現量緣實五塵境。第八唯現量緣三境故。種子根身器世間境。性唯無記。第七有漏位中。常緣第八見分為境。非量所收。今能觀心。因教比知變起相分。比量善性。獨影境攝。故唯第六有此功能。問第六心王。有其幾種。答義說有四。一明了意識。與前五識。同緣五塵。分明顯了。二定中意識。引得上定。定中所起。三獨散意識。不與前五同緣。為簡明了。故立獨名。又非定中所起。故名為散。獨於散位。而生起故。四夢中意識。於睡眠位。起此識故。問四中何者為能觀心。答得上定者。定中意識。現量觀故。未得定者。獨散意識。能為觀體。次明心所者。有五十一法。今明能觀心。但唯善性第六識。其相應心所。隨心王說。定中心所。唯二十一。謂徧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或尋伺中。隨取一法。即二十二。尋麤伺細。不俱起故。淺深推度。思慧為體。若與散位心王相應。即二十法。於前善中。除輕安故。輕安一法。是定引故。有定資身。方得調暢。有輕安義。或二十一。於尋伺中。隨取一故問。能觀心。於三境之中。此何境。答定散二位。皆獨影境。變假相故。此假相分。從能緣見分種生。自無其種。故名獨影。言獨影自有二類。一有質。即此觀心托彼為質。二無質。緣龜毛等。問定散二位。托彼質緣熏得何種。答唯熏能觀心心所見分種子。相分是假不熏。有漏觀心。不熏無漏質種。問三量之中。此是何量。答定位現量收。散位比量攝。不通非量。非正觀故。問三性何性。答唯善性故。
△第三釋結施願分(二)初結示題名。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至)乃得圓滿非增減故。
音義 先結。末論名曰成唯識者。謂以宗因喻等三支。成立唯識理故。復說此名淨唯識者。顯理究竟。極明淨故。次出本論名。曰唯識三十頌者。由三十頌。顯唯識理。自因至果。乃得圓滿。義無增減故。
△次結歸施願。
已依聖教及正理 分別唯識性相義
所獲功德施羣生 願共速登無上覺
音義 初二句結歸。次二句施願。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十
音釋
淹
(衣炎切。音閹。滯也。久留也)。
企
(去冀切。音器)。
琛
(丑林切。音賝)。
傲
(五到切慢也)。
穢
(於廢切。惡也污也)。
削
(息約切。刮削也)。
歘
(許物切忽也)。
螺髻
(上盧戈切下古詣切)。
礫
(郎狄切)。
矚
(朱欲切觀也)。
佛光恩照 三千大千 隨緣徧滿 恒沙法界
普度眾生 悉證菩提 身心安泰 年時豐捻
風雨調順 日月升恒 乾坤清寧 百昌蕃熾
上下樂利 中外恊和 遮物咸亨 萬善圓成
情與無情 同登正覺
大清雍正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御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