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大小乘釋論部七 唯識論疏(0823-0833)
第0831部卍續藏第51册P0814 觀所緣緣論直解(一卷), 〖明.智旭解〗.txt
卍續藏第 51 冊 No. 0831 觀所緣緣論直解
No. 831
觀所緣緣論直解
陳那菩薩 造
三藏法師 玄奘 譯
蕅益道人 智旭 解
觀之一字。是能觀之智。即第六識與正解等諸善心所。藉正教正理以為定量。令於所觀不倒不錯也。所緣緣三字。是所觀之境。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蓋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緣而生。一親因緣。即是種子。二等無間緣。即前念現行。三所緣緣。即各識自所變之相分。四增上緣。即六根及餘一切心心所等。今於四緣之中。獨論觀所緣緣。又於一切所緣緣中。獨約前五識言者。蓋現量五塵境界。凡外小乘愚惑不了。妄計以為心外實法。所以生取捨想。起貪瞋癡。今用正理比度較量。既非極微。又非和合。則心外更無一法為所緣緣。而所緣緣。惟是自識所變相分明矣。既惟自識所變相分。又何容生取捨想。起貪瞋癡哉。此則破我法二執之神劍。斷煩惱妄想之利斧也。論字如常可解。論中先敘極微和合二執。是似能立門。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門。後明內色如外現等。申於正義。是真能立門。此皆由陳那菩薩。以根本智證真現量。故能以後得智立真比量。開曉後人。名之為論。吾人讀此論者。藉此正教為量。二六時中。恒於五塵如理觀察。了知無心外之極微。亦無心外之和合相。一切所見所聞所覺所觸。惟是自識所變相分。即此為識所緣。即此助生於識。是名大乘唯心識觀初門。
△論文分二。初破外執。二申正義。初彼外執三。初正破二計。二破諸轉計。三結非外色。初又三。初總敘破。二別奪破。三結違理。今初。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諸外道及小乘等。不達心外無法。故有妄自立論。欲令眼等五識。不以自所變相為所緣緣。而以外五塵色法作所緣緣者。或執心外極微為所緣緣。妄許微塵為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心外極微和合之物為所緣緣。以識生時帶彼相故。此總敘二種妄執也。二俱非理句。以理總奪。所以者何句。徵起下文。
△二別奪破二。初破極微。二破和合。初中二。初立頌。二釋成。今初。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量云。彼所執極微是有法。其於五識。設許為緣。決定非所緣宗。因云彼極微相。於五識上無可得故。同喻如眼根等。蓋五根能發五識。是增上緣。五識不帶五根相起。非所緣緣也。姑無論識外本無極微可得。今縱許微塵實有而能生識。亦止可為增上緣耳。豈可執為所緣緣哉。
△二釋成又二。初正明所緣緣義。二釋頌責其義缺。今初。
所緣緣者。謂能緣(之)識。帶彼相起(故名所緣)。及有實體。令能緣(之)識托彼而生(故復名緣)。
此明所緣緣。須具所慮所托二義。二義隨缺。則不可立為所緣緣也。
△二釋頌責其義缺。
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謂彼所執色等極微。姑無論其元無實法。設縱許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喻如眼等五根。於眼識等不帶彼相起故。如是極微亦爾。於眼等識無所緣義。云何可名所緣緣耶。
△二破和合二。初立頌。二釋成。今初。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量云。彼所執和合是有法。其於五識。設許為所緣。決定非緣宗。因云。彼和合物。但有假相而體實無故。同喻如第二月。蓋第二月。揑目妄見。其體實無。但是意識非量境界。不是現量性境。不為生眼識緣也。既無緣義。則所緣義亦豈得成。特姑縱之云耳。
△二釋成。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
謂彼所執心外色等和合之相。於眼識等。似有帶彼相起義故。設使可作所緣。然無能為生識之緣之義。譬如因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第二月。原無實體。不能生于現量眼識。但是意識非量境故。如是所執和合之相。亦如二月一般。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既無緣義。又豈可為所緣緣耶。
△三結違理。
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謂彼所執心外極微。及和合相之二事。於所緣緣之義。各闕一支。故俱不應理也。初正破二計竟。
△二破諸轉計二。初破極微和集相。二破極微和集位。初中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已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謂有妄執色等諸境。各有多種和合差別假相。於中一分本極微相。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遂亦各有一和集相。此和集相不離極微。故是實有。而此實有之和集相。各能發生似於己相之識。此則雙具帶彼相起見托彼生二義故與五識作所緣緣也。
△二破斥。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量云。彼所執極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於眼等識。設緣非所緣宗。因云。以彼許和集相不離極微相故。同喻如堅濕等。譬如不離極微而有堅濕等性。設許堅等實有。或可於眼等識是增上緣。而決非是所緣。以眼等識。不帶堅濕等相起故。今和集相亦爾。設許實有。仍不離極微相故。如何得有所緣義耶。
如堅等相雖(縱許)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為)緣(助生之)義。而非所緣(以)。眼等識上。無彼(堅等)相故(今)。色等極微(上各各)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于堅等相及和集相)俱執為(仍是)極微(上之)相故。
重釋頌義。如文可知。
△二破極微和集位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因上已破極微上之和集相。設有緣義而非所緣。今又轉成一執。謂極微上諸和集相。復有別別形相生起。得為眼等識之所緣。故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也。然此諸和集相。既仍不離極微。極微不別。則覺相亦應無別。覺相既別。則極微亦應有別。今謂覺相無別。既不可。謂極微有別。亦不可。則所執不益謬乎。故下即約此二義破之。
△二破斥又二。初約覺應無別破。二約極微差別破。今初。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謂緣瓶甌等之覺相。若依彼執。則應更無差別。何以故。瓶之與甌。同是極微上之和集相故。則緣此和集相。何容作瓶甌差別覺哉。非可謂瓶甌等之形別而覺相亦別。以形別唯在假法上有。非實極微有差別故。極微無別。則覺亦應無別矣。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此重釋頌義也。謂若執識緣極微和集而生。則凡瓶甌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極微多少決定同故。即緣彼二物之覺相。亦應更無差別。且如有一箇瓶。重一斤許。乃用若干極微和集而成。復有一甌。亦重斤許。亦用若干極微和集而成。則能成此二物之極微多少既同。將能緣此二物之覺相亦應無別矣。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而令覺相別者。理亦不然。以項腹等種種別形。惟在瓶甌等假法上有。非可謂極微有差別故。既極微多少和集無別。則覺相亦應無別。覺相既有差別。則不以極微和集為所緣明矣。
△二約極微差別破。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發明極微和集無別。覺應無別。恐彼轉計極微亦有差別。故令覺相差別。乃徵起而破斥之。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先舉頌。次釋成也。釋云。非可謂瓶甌等之能成極微亦有形量差別。而遂捨其微圓之相。故知項腹等種種別形。但在假法。非在實法。此中且權指極微為實法也。又形別物。假使析至極微。則彼形別之覺決定即捨。譬如一瓶一甌。同時打得粉碎。則決不起瓶甌之覺。亦決不可分別誰是瓶之極微。誰是甌之極微矣。若青黃等物。縱使析至極微。青仍覺青。黃仍覺黃。非可謂彼覺亦捨也。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世俗有。即四俗諦中之假名無實諦所攝。不能為緣生眼等識。但是第六意識所緣而已。實物。即四俗諦中之隨事差別諦。亦四真諦中之體用顯現諦。今青黃等色。正是眼識自所變之相分。名為性境。故云亦在實物。然亦在二字。意顯青等名言。便非實物。青等體相。是識所變。乃為實物耳。二破諸轉計竟。
△三結非外色。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既不可以極微為所緣緣。又不可以和合為所緣緣。既不可以極微之和集相為所緣緣。又不可以極微之和集位為所緣緣。則所執心外色等。豈有可作所緣緣體者哉。唯識論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此之謂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結云其理極成。
△二申正義二。初正成立內所緣緣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緣依不無。三結惟內境。初中二。初正立。二釋疑。今初。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此設為問答以徵起也。問曰。若如上破。極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緣緣。則彼五識之所緣緣。豈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設問曰。若爾。外色既非所緣緣體。則汝所謂有所緣緣。畢竟云何。
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先舉頌答也。內色者。謂識所變之相分色。如外現者。謂本不在心外。由眾生不了心體從來無外。妄認四大為自身相。妄認心在色身之內。故於自識所現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現之內色。為眼等識之所緣緣。許彼相在識。有所緣義。及能生識。復有緣義故也。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故。及從彼生。具二義故。
此重釋頌義也。外境雖無。謂從來心外無法也。似外境現。謂隨情假說為外也。帶彼相。即是具所緣義。從彼生。即是復具緣義。二義無闕。故是真能立矣。
△二釋疑又二。初疑問。二答釋。今初。
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既是俱起。便無先後。云何能作生識之緣。故疑問也。
△二答釋。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亦先舉頌。次釋成也。內心境相。與能緣之識決定相隨。故雖俱時而起。亦得與識作緣。如因明論師所說。若此法與彼法。有則俱有。無則俱無。有無相隨者。雖復俱時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則此即為因相。彼即為果相故。此釋上二句頌義也。又或前識之相分。得為後識之生緣。以五識現行相分。熏於本識。則能引彼本識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違正理故。此釋下二句頌義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淨色根。能生現行五識。故名所生之五識為似目果。名能生之五根以為功能。初正成立內所緣緣是有竟。
△二兼成立增上緣依不無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此引契經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等義而設問也。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此先以頌略答也。謂第八識上色之功能。名為五根。應於正理。即此功能。與彼相分境色。無始以來常互為因。互相熏生也。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二句。次釋後二句。今初。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
五淨色根。非是現量所得。以其能發識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識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八法所造。故本識上五種淨色功能。名為眼等五根。亦不違理。惟此功能。能發五識。理無心外之別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現量。故在識在餘。俱不可說。而心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功能。決在識而非餘也。
△次釋後二句又二。初正釋。二辯一異。今初。
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識上五根功能。與前所說五識相分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何以知之。謂此本識中所有功能。至於成熟位時。則能生現行五識上之五種內相分境色。即此五識內相分境色。復能熏於本識。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故云無始互為因也。
△二辯一異。
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
五根淨色及本質境色。是第八識之相分。前五識所緣緣境色。是前五識之相分。相見不離自證體故。故可說一。所緣不是能緣。亦可說異。又相見差別故非一。不離自證故非異。又因果體用。亦非一異。故既達諸法本無實性。便可隨樂應說也。二兼成立增上緣依不無竟。
△三結唯內境。
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諸識。且指前五識言。內境相。即指各識自所變現之相分言。既五識不緣外境。則第六識至七八識。皆無心外所緣緣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謂真能立也。
觀所緣緣論直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