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大小乘釋論部八 俱舍並順正論疏(0836-0862)
第0855部卍續藏第53册P0870 因明入正理論疏抄略記(一卷), 〖唐.智周撰〗.txt
卍續藏第 53 冊 No. 0855 因明入正理論疏抄
No. 855
因明疏抄(略記)
定水寺 沙門智周 撰
于寶云。孔子母徵在有娠。夢黑帝日乳。必於桑之中。遂生孔空桑之地。鄒魯文儒。自孔子咸也。又云。空桑者東山名。孔子生。苦賴者。孝子生苦縣賴側曲里也。
疏釋因起中有二。初略後廣。略如疏。廣如天親菩薩傳等說。應折破數論等之事皆因起。如孔山石等也。
疏五明處等者。
列五明者。可解。初二明各有二相。第三有四相。廣如大論三十等辨。問五明之中因明。為唯內道有名。內外道亦名為因。答言唯內有名內。若爾何故外道亦有五明論。答此亦不然。五明之中言而是總故。如言六種振動。非要六法俱時而動。方名六動。但一二等相。亦得名為六動。六動之中所攝故。亦名六動。外道亦爾。五明所攝。亦名五明。非要須具有。有云內明者。成內身故內明。此不然。違論文故。論云內明有二相。一正因果相。二未作不得已作不共相。如何可言成內身名內。意雖相似。文言有違。故為不可。或可外道有內明。他亦自許。是正因果相等。此解亦善。問其第二釋。理亦難究。二相俱有違故。且如無因。既不立因等。如何得有。又如自然論等。萬法悉自然。如何得有第二相。答但言外道得有。不言一切外道皆有。無失也。
疏爰暨者。
爰於也。暨者及也。是稱命世眾生所感也。或聖人應現出世。名命世。
悠邈者。二俱是高遠也。
疏妙吉祥者。
亦如世友菩薩。欲造婆娑。為未證無學果。擲綖空中。文殊接著不令下等事是。
疏因明正理門論者。
陳那本論之名。故知敘所因。不准此論所由也。通敘因明之本因。乃至此論因起。又商羯羅主。即其門人。已下方明此論因也。
疏根柢者。
與帝同音。桂悟者。對芳蘭。閑即覺悟。
疏司南有軌者。
司者主也。如六司法是主故。所謂六司也。
疏明者五明之通名。
准此解。有云。明直通五明。末以因義簡明。即因之明。即總教明此二名明因也。
疏所明者因能明者教。
即五明是也。所明者。即所詮六因。言生因等。如何所詮。答直申言下有所詮義。故言生因亦所詮。
疏云入者。
准此初准敵者解宗自性差別之正理智名入。
疏正理者諸法本真者。
非真如名。但是有為無為之真自性差別。
疏時移解昧者。
由時代漸移。念智漸減。惡業漸增。
疏入正理之因明者。
由因及明。生彼入解宗之智。智入正理。由因明生智故。名入正理之因明也。問如前釋。因是所明。教是能明。因之明故。故名因明。明知因明兩字別。如何此中合因明兩字。而云入正理之因明。答如前輩解因明。因明二字即別。今時通解題目。故云入正理之因明。又准此解。但以義釋因明及正理。非約次第各次言。應云因明即入正理論也。以明是教論亦教故。或可入正理之因明論也。上解難入非論名故。問明是總教。論是別教。何故得名持業。答教同故。非約寬狹。
疏立破幽致者。
即是立之道理也。幽漸致極之正理。
疏因與明異者。
此解以因及明。俱是望果義別。不可為依主釋因明名。又不是相違釋。不欲以因明別釋故。非如眼耳等及與意等。不同第二明是果也。
疏或即言生淨成者。
即由言生因令所立宗果。而得明顯。
又瑜伽十五至即是因明者主諸所有事等。此引意云。如次上二句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證。因即是明。持業釋。言所成立名觀察者。即自性等所成之法。言能隨順所有事等者。此即是能成因喻等。既言諸所有事因明。明持業也。問如前因名明者。喚敵者智了因。今言因即是明。豈即是敵者智智了因耶。答明有二義。一者明解。即屬敵者智了因。二者明顯。即是立論者言生因等。法義既有別。不可相例。
疏浮翳者。
浮虗翳弊。弊於正理也。浮者淺近。不達深源。翳者即隱弊令理不顯也。又窮趣二教稱之為入者。即佛經之因明。陳那之正理。名二教依主釋者。即因明正理之入。入論者。即此論也。因明者。即佛經也正理者。即陳那所造也。
疏入正理者。
能入所入論別稱者。即入是能入論之別稱。正理是所入論之別稱。非入及正理。俱通能所故。上言通名者。通能所入論之別名也。意云。入者唯是天主論。正理者。唯是陳那正理門論。故云別稱。然因明通於天主能入論。及陳那所入理。正法有故。云因明是能入所入之通名。
疏因即是明正者即理者。
通得解此第五釋中。上三解也。非以此解得義周悉。所以此第五解有多解。總名一解者。以意相似。如佛地論。所以四釋如是不妨。於中更有多解。或可與第四釋相似也。
疏第五隨屬何教者。
即理門及此論二教中。因明隨屬何教。皆得此五釋。因明從廣向略。若正理即義無漸略也。又諸解約義別。非必漸略。行相難見。
疏不言故思惟取異。
第三因明正理。俱通佛經。其第四即寬。餘可知。問前三正理。而有何別。答亦義有別。初即自性差別之實性名正理。二云立破真實功能名名正理。正理幽致之道理名幽致。三所立義宗故有別也。
疏總通前四者。
即第五解正理。通約前四解。正理俱得。
疏合成二十五釋者。
且如第二解因明屬第一。正理即是因所成。及能詮所詮自性差別名正理。明能了此屬第三。正理即因所成宗義明能了。此屬第四。即由此因明。詮彼陳那本論之正理。亦名所成。屬第五。隨義皆得。既將第二因明。歷餘四正理有五釋。將餘望餘。亦得合有二十五釋。若將正理。望餘因明。綺互而言。亦有五釋。一釋既有五釋。五釋合有二十五釋。帖前因明望正理。總計有五十釋。雖有此文。亦無作法之處。
疏教是彼具者。
此解以所詮六因是因明。教者是因明之具。非正因明。又云依彼四釋教是彼具者。意云。且如初解教即是耶。若後四釋教但詮明而不是解。若爾如何教名因明。答雖不是明。由詮明故。亦得名明。即教是因明之具也。
疏欲令隨入證因生生智者。
欲令眾生。依此教證悟此因所生得之智明也。故從所生為名。亦如欲令眾起。此中觀論。從所生證解為名。
疏如水陸花者。
從所依為名。此論依他。能入正理因明之智生故。從所依立稱。二十四相者。骨璅是一相。或明大等如十八變。飢者亦餞餓。
疏有財釋者。
已能有他。全所他名。為有財釋。他能有已分所他名。為依主。已後文疏。此七問中有七種對。初句因非因對。餘思作。
疏名義寬故。
以因具三相亦義寬遍宗。等得明名。宗喻不爾。據實宗亦得稱明。古師通能立故。由宗為境。因生敵智。故亦名明。
疏又諸能立至宗由此立者。
此有兩解。上云能立法為因者。以宗言為因。所成立彼不相離義。准下有一二釋無說敵。為所立也。二云宗由此立者。宗是因喻所立故。宗名因明也。
疏舉真攝似。
等非正明故。於中三解。第一答意者。既有真因明。明智有似。真似相對。故舉於真即攝於似。第二解真似。俱正明因明。名通真似故。第三解似。但兼明非正明故。正明者即真因故。據實若真若似皆因明。因明名寬。
疏過破似者。
即出他過破。名出過破。既不立量。如何明因明。答是因明故者。由此能出過言及義為因。令敵論者明。亦名因明。似破即因明也。亦破他悟。
疏又或似真但因明名略已攝者。
以真破似破。並名因明。因明名已攝。
疏見因亦明者。
是比量智。如見瓶盆。有所作性因。比智無常。見因證明者。現量之相。如遠見煙。現量之智。即明了證知此比現約見說。自證亦因者。自心證解為因。亦名因明。以現比二量智。即是智生因也。或敵智亦名比量。通比立敵。俱得能立。言比量者。生彼敵者比量智。見因者。由見彼因。能成彼宗也。問現比無言可爾。如何得言無智。答無智者。不能生他敵證智。名無智。非體不是智。或皆順顯成宗義者。以言義兩因。能順生解。及能成宗義。具此之用也。亦名因明也。
疏由不決定至故無有失者。
此意由宗通能所成。不決定故。且就因喻決定說因名。不依宗說。以不決定。不依立因明名。若爾下云由如因喻所成立。明因非定能立。何故今言因定耶。答後言喻成因。假設而言。非以喻成於因。因即所立。今古共說因唯能立。故名無失。又解但助因成宗也。據實宗為能立。亦是因明。能立皆因故。又所因所明者。宗是所因明。亦兼名因明也。又不違古宗亦因明者。此外難。難汝若宗唯所立。因喻唯能立。何故如前宗是所因所明。亦是因明。答意不違古宗。亦因明非即為是。
疏果明不定義亦有濫者。
由所詮義定是果。不是明也。恐此濫所生。敵者智是果亦是明。望言生因是果。望所立所立因名之明。若宗義為因。生敵智者。亦是因明。以非果故。不名果明。疏以悟他顯此宗因等。以用悟他。
疏一者有至離七等者。
三相闕減成七句等。闕一二三等。此但闕支與十四過有異。
疏能依等滿足者。
此雖具能所依。未必離九過者。還有不成等。故與成就別。真而無妄離過。具而無闕者滿足。
疏宗由言顯者。
准陳那宗。由因喻等言顯。方生敵者之智。
疏由此似立等者。
釋且生他正解相違。不能令他正解。非真立故。宗等雖無過。不生他正解。亦非正量。
疏或妙徵者。
立量徵他。顯他過者。出他比量過破他。
疏敗彼由言者。
破他所立要於言。故云由言。又准能立破俱言。不取現比二智等也。若親生他解。言最勝故。為疎相箱。通取二智義。是了因故。故古說現比等。亦能立故也。令不取者。以疎遠故。亦是能立具。
疏三支互闕者。
支不滿足。多言有過者。雖具支由有通。所申通起者。立量破他。
疏證自體生故言隨應者。
此意引理門。證不唯悟他。以理門說隨應之言。含自悟故。言自似立者。悟證及自也。所以此言唯悟他者。約先能立及似立。悟證多分。是悟他比量。故言唯也。即多分解唯義。故疏言從多分皆悟他。
疏此論下至不能悟他者。
此意既下長行中。出似立下。不能悟他。明知通自悟。此論正與彼理門。俱悟中。雖由敵者悟。立者是他悟。然立者本欲悟他。不知自言是失被敵覺。所以自正解生。名自悟也。問唯識量唯言。唯心不通境。因明立唯稱。何不唯他悟。答約少分唯如疏辨。或可悟他證。又真立破至從真名唯者。解此意以真攝似名唯。不約多分也。
疏用已至共相智決者。
因喻已極成。宗先非許。敵者生解。謂智決也。然比量通敵立故。下結言悟自非他。敵智生亦名自悟。但自智故。
疏智生不不決非比量攝者。
即相違決定是也。似非真比故言共相者。由此因義。遍宗及喻。智緣此解名共相。然與假智稍別。發言假智。言解者。通現量故。以在定中亦發言也。然彼望此共相解。以俱無實相分。但就解以義說也。彼實相分相者。即實法非共相也。說假智依言解亦有局。自體不通。餘但不稱。非於法增益。未必是相義。可通論也。如一法作一青。此青乃通一切青故。唯本自不可也。
疏無分別心至亦似現量者。
如泛緣地水等。不作餘分別。亦自謂證彼地水。地自性故。此無分別心。是似現量也。
疏所立設成彼此乖角者。
是相違決定。以上是餘過也。言異生分別者。自生分別也。即了宗智。名似比量故。此比量為師。即立者為資。即敵者智。問此解似比量與似立何別。
疏故此二刊定唯自他者。
親能刊定。是唯自悟也。以悟他唯在言故。若疎遠說。亦通悟他。古且說此。為能立支。
疏古今同異者。
通取瑜伽等。總是古也。不取外道。
疏八為能立順前師故者。
因以數同。順前師也。非是義同。
疏以因總別既無離合者。
以所作言是總。三相為別也。以因所作。似彼瑜伽。既不言遍。是宗法等別義。何須別說同異喻也。以同異喻即是因第二三相。舉瓶空者。俱是喻所依。非是喻也。
疏離喻既虧故加合結者。
以先舊離彼喻。為同異二。既虧道理。合不取之。故加合結成八支也。又云古師離喻為二。今時不離二云虧也。故加合結為八支。
疏合結雖離因喻非有者。
有離因非有以無合結是同喻。通今准下疏。應是因喻也。今者以瓶是所作。所作無常聲所作。所作無常結者。故知聲是所作。所作無常也。倒合者。先舉無常。後言所作也。
疏終是見邊者。
共許共知。出是己見之邊也即也。顯了分故。但總名喻。將此已了。顯此宗之未了法喻義平等也。或三者。總別別開。或二者。唯業別也。
疏喻中無合義乃不明至故不說在真能立中者。
此意由無合。義不明顯。故喻過中立為喻過。然真能立中合結。不離因喻。故更不立合結支也。言倒成者。即是倒結也。
疏但說因初喻隨其後合義已明重說有法一何煩長者。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如瓶等即因。初喻隨其後也。亦即合了。何須重舉有法。言聲是所作。所作無常等也。
疏立敵者之現量等三親唯自悟者。
此辨能立現量等三。為能立支。以能立唯悟他故。敵者現量等三。亦是親唯自悟也。問至教豈自悟耶。
疏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者。
此因三相名多言。以言詮多故。名多言故。得多言故。非要有三體也。不取彼因等三之所依體。但取彼能依之義。為此因等三相也。以因第二三相。即二喻也。又言因一喻二者。此約所依別。故言多也。雖因一有相三。今言因一者。且舉初相名因。
疏彼於次說至故亦所立者。
引此論意證宗言。亦名所立。不唯能立也。以彼先明自性差別。所立二義。能立宗言一義。然彼於次文復說宗。為所立也。以因喻成後。故知不唯二義是所立。能立之中宗。亦是所立故。准此解即取能顯示自所愛樂宗言。為宗能立也。
疏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至隨應有故者。
此意且如總五蘊法。若教理並是所立法。彼瑜伽論。俱說名為所立義也。即彼總聚中。隨有此諸法常無常義。俱欲成立。不可具舉。故於總聚中。隨分取一聲等法。若言若義俱為宗。即是能立。由成此聲是無常故。如有先不許色等是無常。由此量故。遂能傍成總聚中色香味等法。亦是無常。故總聚中色等所立也。雖此此聲對他宗。亦是所立。且就能成總故。名為能立也。
疏雖此對宗者。
對他宗也。
疏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至總立別故者。
有云合所依義合者。即能合也。不相離之異名。即是言詮共相之自性差別。不相離義。令敵者悟也。所依者。即是本論之自性差別。詮所不及者。是彼言詮。合不相離之所依。今者取此言詮自性差別不相離義。成彼言不及之性差別。可不相離義。雖本法非言所及。然亦非離此言詮。增益之外。更別方施說此自性故。依此而悟。言總立別者。是此言詮益增自性差別。不離義成。本法之別法。令不離也。言對敵合申者。令法有法和□其宗也。今助解此意。合取自性差別上所依。常無常義。□所立能依。此常無常之不相離義。合名為宗故。即由此能依不相離義。成彼所依常無常義。令法有法不相離。故是所立。
疏即因三相亦過是也者。
以二喻即因第二三相也。以所作無常即是同喻。非所作常。即異喻也。瓶及空但喻所依。非是喻故。因是共相。遍宗及喻。於異遍無。故因三相即攝二喻也。然喻須所依故。須舉空瓶也。問陳那三相六過。與世親因一喻二六過何別。答世親約因喻體說。陳那約因三相義說。故有別也。
疏言因一喻二即因三相者。
明不舉因喻。闕因三相。亦成減過也。此但敘西國有此兩解。三藏無定別解。
疏雖有申宗不申喻至豈非過也者。
此解意不申因喻具闕三。亦是闕減過。
疏文雖有言而相並闕至三相並闕何得非似者。
此解意雖申因喻言。而因喻義並闕也。舉德所依因是德句。非德所依。闕因初相。以實是德句依故舉擇滅。彼宗無之。亦非德依。無第二相。異喻大種能立不遣。闕第三相。以大種是實句攝。與德為依。即異喻中有因。名能立不遣也。故雖有言。並闕此三義。亦是以立聲論。定不同勝論計故。問如擇滅是常。豈非同品有。雖闕能立。可不是喻。答他宗不許有擇滅也。意明有體此闕也。
疏此中唯取隨自意樂為所成非彼相違義能遣者。
是論文即陳那菩薩所立宗義也。但隨自義所立。我□宗離五相違。非彼五相違義。能遣我此宗義故。是正宗也。□後四過不是相違故。陳那略之。不立為過。
疏能別不成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者。
以不共不定攝。得彼能別不成。以不共不定寬故。同異俱無。能別不成。但同喻無故。但客攝非法同也。言等過者。等取同異喻。亦自有過也。
疏若非能別誰不相離者。
若非是能別極成。雖為不相離之義也。
疏及異品非遍無過者。
即是品異一分及遍轉也。既因中有異品遍轉。及一分轉。何須異喻之中。更立能立遣。能立遣者。即因異品轉故。
疏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至何名所立者。
非極既更須能成立宗法。故不成也。宗既不成。何名所立。由此故。須能所俱極成。問且如滅壞。是能別不成。如何更以因喻成立。答此能所別有可成者。有不可成者。如對小乘。成第八識。即所別不成也。如此類是所成。如滅無常他不許。即不可成。若更以別義來成亦可得。即無非所成法也。
疏及俱不成者。
是喻中俱不成爾也。
疏宗因相違名宗相違者。
陳那以前有不正師。立有宗違過。以宗違因故。引彼外道。立一切皆是無常。故因為例。今陳那不取破之。
疏云以聲攝一切無常中故者。
意言一切者。即一切法盡。非是即有種類故。名一切也。非離敵即不名一切。
疏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者。
等意此者。此兩俱及隨一過自不成。故名不成。或不成宗。故名不成。立敵者即兩俱。或偏即隨一。何假所依及猶預不成耶。陳那云。道理雖爾。謂總合難知。故開四種。言總合者。即將猶預所依。共兩俱隨一合說也。云何名難知。即不知所依有法有體無體。又伏疑決難辨許。於有體法起疑。於無法不疑。今既合說為常有法有體。為常無體。為常起疑。為不起疑故。道理難知也。
疏論體者。
意云。如瑜伽等說。因明道理有七種。一論體者。䟽解比量與能立極相似意。所言正為能立。似生之智正為比量。問若爾何故能立之中。亦舉所生智等。比量之中亦舉言等。答互所為具非正體。疏意云。能破離能立。以立外更無異堍。故云[土*免]無異。非是同一[土*免]故。名無有異。
疏云由言生因至了本極成因者。
此中言因者。即宗因喻之能詮也。今言極成因者。即取聲宗所作性也。先許故方辨彼所立無常。
疏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者。
談作論者。於比量中。唯見三相理也。又言若所作比處者。即宗也。又言此相定遍有者。即初相言。餘同類念此定有者。敵者即喻此宗。亦有無常也。
疏二執理家者。
即事官宗。問第四第五義何別。答初立性。望明未先解後未總明文。未學得是二別相。
疏為依義立宗體方成者。
有法及法。要須極成所依義。立方依宗。
疏云是因同品非定有過者。
於因同品非有宗。
疏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過必闕同喻者。
意云。能別不成。即無同喻。因中便闕第二相。
疏同喻皆有所立不成。
意言。課得一法為喻者。有所立不成失。二燈者相。影者燈影。燈等更名俱不成。
疏一一離之為一分句者。
即前俱中五四句內能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疏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者。
即如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等。
疏一宗依極成宗不極者。
不極即不相離性。敵不許之。稱不極也。
疏由此宗中說其故宗者。
即以差別不相離性為宗故。宗法別置極成言也。故言攝所依也。問餘經論中。與因明自相差別何異。釋經論自共相者。有其四釋。一者諸法本真言說不及。名之自性。言所詮即假智所緣。一切諸法皆是共相。故唯識云。假智及詮。唯依共相轉。二者色等諸法名自性。此上苦無常等名差別。此法本自爾。即前言不詮中有此二徒也。三者名自性句詮者名差別。即前說中分生四者。於言說中。以狹望寬。從麤至細。為自共故。因明所說自性。比量所緣即共相。四者先後。即前言所明。自相共相先後。先陳即性。後陳名差別。三者言陳意許。如疏可知。
疏凡宗有四者。
此即理門。汎明宗義。問四句中。初三是真似。答法真宗中。非是所諍。言非所立。若立之者。即相符等過。
疏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者。
此中雖意隨自樂為。是名為宗因喻。亦量義言中立時亦應名。答其意可知。
疏又解樂者貫通上下等者。
此一樂為言。樂屬上自。亦及下句。意說樂為。通上隨隨自。亦通下樂為。
疏問何故宗內獨言樂等至只是宗攝者。
此中問意知。就答之中有二段也。初似等至三似者。答以宗因等至亦是宗攝。不說樂為者。答因中不說樂為意。答初意云。似常因等而成宗。彼非今樂恐濫似故。置樂為言。答二問意云。三似重成是小宗非喻。今無所濫。非樂為簡言說。今及後者。但是文色羅非解。今問非因分疎。別置樂為言故。
疏又宗前未說等至更何須說者。
此中意說。夫立比量。先宗後因。若不說所立。欲顯於何。恐有濫故。宗置所立。因前說宗是所立。能必能立不說可知。
疏依二所立者。
即自性差別。
疏以言對理取依義能詮名為各別者。
意取總聚上一分。能依自性差別。能詮之言名分別。
疏依義能詮者。
義即性也。依所詮理及無常等義。故言各若詮言依義等。其中取為宗法。連下讀之。
疏言正與此同者。
意道。此義正與瑜伽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文同。又言此受總故者。意明此文。是總下有十句別。
疏有果不同至分言義智者。
此中意說。建立順益。雖皆是因。望果不同。分成生了。言疎者。是疎條之義言。各賴別分。言義智者。然生了中。各有三類。
疏體異便成立敵二至別開六種者。
此中意說。獨雜殊義因開六種。立敵二獨。而不雜言兩門。或生或了。
疏智境疎寬等至令起名生者。
常無常宗及能立。俱為智境。故稱寬也。[土*免]體先有非智。親生但智照了。故言疎也。立者唯能親生敵智。故言親狹。問立者之言。亦得宗果。所言於狹前。彼說了因。今談生果。
疏立智隔於言不得相從各了者。
問言亦隔於義。何故得稱了。答智自悟不能生他後隔言義。言能詮顯。親能生他智解。不同立智。
疏其言生因等至各有三相。
即言生因體無三相。詮三相義。從所詮故。說名三相。意說能詮言下所詮義。能緣下所緣義。皆具遍是宗法性等三相也。其言生因敵證者智。實不具三相。但得名因。言因具三相。相從而說。故言各有三相。
疏一因所依貫三別處者。
三別謂宗有法及同異喻法。此三即因之所依。異品雖不相順。返亦名依。
疏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上別義者。
意說無常及所作因法。是聲上別義也。
疏以其總聲於別上轉者。
即和合不離。此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猶如襟袖。方總成衣。唯燒衫時。亦言燒衣。衫處之帶總言故。
疏煙火俱有法者。
此即即如經色等為自性性即有法也。不是先陳名有法也。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此謂山處有火及煙。名為相應。
疏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
意云。因若遍宗。可有所立道理。而未立之。若不爾即非立也。
疏兩俱一分若為自若他合三一分猶預不成。
問不有無體也。若答論有無。即是決也。而非猶預。至下預中看所依。不說無體者。以無體便非所依。所以但說有體也。
疏不說瓶二異名中者。
意云。不說聲上所作。即瓶上所作。
疏恒住堅窂不變四皆常。
釋願隱常名也。言遷者。隱無常名。
疏上來三句所說過者。
即因三相為三句。又言各相即義。非是體也。
疏三立皆闕者。
即一因二喻能立也。
疏如是合有三个四句。
即三相互為其首。相對有無成三也。言一个兩句者。即三闕三不闕也。
疏且因義非後二四不成過者。
且所依不成者。即有法分成。因無所依。是無因義。餘者隨應可悉。撿論文。
疏唯有相相違者。
即四亦句也。言及五不定者。即六不定中。除相具違決定故。九句之中攝得六過。餘四不成。一定三相違。九句不攝。
疏答因親成於宗等至標其順違者。
意此中意。以因望宗親故。且九句中。說有初相。即是順也。若無初相。即四不成過故。不說四不成。又解但說遍宗法因。順成宗故。名相不說四不成。又同喻成立疎遠故。但標其順違者。順謂五不定。違即二相違。據此攝餘亦盡。更不說餘三相違。及決定過。又云順違等者。九句中其六句是順。餘皆是違喻。不同於因有親成義。故說順違。
疏答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
由因於一處有說此為宗同喻。牒文可知。
疏云彼若不許聲有法有亦成異品者。
立敵皆不許。方成異品。非唯他也。所立之宗。他既不許名異品。
疏非別無彼言所陳法及與法者。
意異品但無所立之法。一切異品。非要二無。
疏答聲無常性是滅義等至體是生義者。
此證無常義也。然非彼別無言所陳法。然龜毛非同可爾。非不成。既無無常及是常也。故是異收非俱句。
疏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者。
一分或內外。一切內外俱。又云一體多體者。此二所許法。有兩種。一計一切法有。一能詮聲。如大乘真如。二者諸法各有一能詮聲。如薩婆多攝滅。
疏亦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者。
意明。因不唯成。聲者有常。亦不總成有法。諸義各成之者。即不定如名可解。疏所作因。於其異一分轉。解無為故。
疏若不同異於總宗等至名之為法者。
意云。所作宗家之法。以彼同此。名之為法。不同其宗者。但取瓶與無常不相離。是彼總宗種類相似。得言品別。
疏又此所作非總所立者。
即總所立所作。即是能立也。故結云能所異故。
疏除宗以外至有無聚中有此共許不共許法者。
此意通說成有無宗故。喻通於有。又言即此共許不許者。有此宗中。皆共許所作。不共許無常法。
疏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敵者。
即所立之異品故。非異品即所立。
疏應以有法為異品者。
意云。所成無此異。應有彼宗。更有體實法。遠以無為其異也。
疏若無為宗有非能成因無所依者。
意言。有因不依無法也。問無宗之中。即法有者。有既所作依。得成無宗以不。答雖無此過。更有餘過。有餘過。有問無因依有有法。成無二宗不。時是所依不成過不。答非此過也。故不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問無因依有法。有無不是過。寧有因依有法。寧而無所依過。答因成無宗依。有不成過。有因不成無依。無即是過。
疏勤勇因既同所作應言至又字者。
意云。餘義皆同所作。此因又加不過不樂也。簡前因故。應加不遍。
疏如聲上義同許者。
無常所作也。問敵者先許無常。豈非相符之失。答先成不許。立因方許。故不成過。
疏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者。
意云。隨彼瓶上因同。故決定證。如聲無常。
疏自瓶同品者。
雖是共喻。指敵為自也。
疏云言異宗異因謂更別成他義同品者。
意言。異宗異因。即謂成立別異之宗因故。且如四支等者。即四軍也。
疏十色處定非實有等至佛已外皆佛得者。
且彼十色處內。五識無間意識并定心。現量所緣五塵。及佛心所緣十色處。皆現量所緣實有。除此所明。皆比量解實有法也。問二乘他心智及無漏心。何故不緣。答他心即緣他心。無漏緣真理故。不緣根也。
疏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
此意云。引自聖教。欲令他信。返自毀背。小行非過。
疏對敵申宗必能乖競故者。
意說云。違他順己。名之宗乃。故違他教。不名過也。懷菟者藏也。義意說月中有菟也。
疏簡諸小乘後身菩薩諸色者。
彼宗所說釋迦之身。為最後身也。三十心前有□恚覺。起染汙身語。彼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者。此二我等薩婆多自許因喻。故下疏中。前據有法自相決定相違。後作法自相相違者。二俱錯。大乘疎所緣緣。與能緣識不定相離。離其生比量為別。
疏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即離者。
共許因識果道理。而非即離。今言定離。即喻中所立不成。又言說成事智等者。據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俱不離。問相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相從不離。又言有離義者。意說言有二違。豈定不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離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答根發識故即定也。是前決定過。云非定不離。
疏云此說決定自語相違者。
簡猶預。
疏問若說我是思等至如何立我等為有者。
此問言前於此法名。所別不成者。一切位不許法。如何立得。
疏若有所別即便無過又言能隨詮等者。
意云。既有能詮所顯。義之立者簡略之。無前過。不爾便成所別不成。
疏上二過。
已下初言初過。將初為錯。應安後言。後過應言初宗也。即應言後過所依不成。能別有初過。應言能別不成所別有。故疏言初後字錯。
疏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者。
總宗非所別。亦非是能別。故非所依也。
疏七由是所立□與能依之名者。
雖未審決。且分不相離性為所立。不與能依所依名。應亦無失。疏意云。□所許實非攝者。唯他宗中四大種內。非無有實然非實亦是實□差別。
疏如違他現非違自教者。
如佛法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所見。彼宗自謂現所見故。
疏如唯違自現及能別不成者。
如大乘對一切有。除佛定心所緣眼根。是我由宗許定心緣眼等故。他宗不許我即兩。
疏八合有四句者。
初四除第九。二四除第三。四四中除第一。
疏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等者。
此指論中作法過論。
疏皆有自他俱者。
俱即自他俱違。不俱即自他俱不違也。
疏如以自現相對為句。
此中應言二四句全分一分也。
疏或同異宗者。
此因同彼異品因也。
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
餘處復云無因不得成有。成有彼約所成之法。此約因云非佛語所不攝。亦許發智非佛語不。答且除發智故。有後後有難難等言。且發智論。自許佛說者。此舉彼宗。一分陳義。擬作不定過。又言餘小乘者即除故。彼宗一分說之者。餘一切小乘宗及大乘者。共許發智論是集佛語。而非佛說。亦非外道六足攝。故言兩俱極成。非佛不攝也。非佛語者即外道六足等。又言是非佛語攝。此言非佛語。非是外道六足等名非佛語。佛語佛顯不定。
疏因犯一分兩俱不成。
意顯發智入宗一分。及大乘者。俱不許彼非佛□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不攝。豈汝大乘許非佛語耶。□解兩俱等者。文前大引發智。以為不定。即是此因。於有法攝發智為宗。因有兩俱不成。此因乃於發智上無前後相違者。意云前約非佛語所不攝言。非外道語之所攝。於發智上有。後約是佛語故。發智上無不相違。
疏為如自許發智者。
如大乘自許一分不許及大乘兩俱極俱極成非是外道六足所攝。不說名非佛語。與前釋義殊。是一因言。含此二義。所望有異。隨應出過。
疏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
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墻見角。決知牛角為望為牛戴。後或於火定煙有疑者。即是能別定。所別不定。如言煙下有火。立火見於火故。決定對敵申宗。自生心疑預。謂烟是火家之相。今既對敵申宗。俱於烟上起疑。不相火上生疑也。
疏若等俱疑即是兩俱不成極成等者。
上兩俱言。含於二義。謂能所別及自他俱。下兩俱言亦即能所別俱。俱不極者。及自他也。
疏前似宗但說所依無等至有體猶預俱不成者。
意云。前據無體。不說猶預不成。疑決異故。今說有有體故有。猶預不成。猶者犬也。預者前也。猶如犬子在於前行。至於岐路。以待人故。今時猶預。亦該如是。至於雲烟露等不決定。故名猶預。
疏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等至名不成者。
此舉例也。言餘宗具者。現量等也。言合二建宗者。此釋能別所得成宗名。翻此宗得不成之名也。言成宗義疎者。舊釋宗具言故。但名不定。相違者。因後二相。
疏云諸有皆不共者。
意明凡是不共因言諸有也。
疏如山野草者。
此喻可解。意明其不共因。雖不屬同異品。然有隨成一宗之義。其量如何。且如立聲常宗。所聞於瓶並無。其空雖是宗之同品。然是因之異法。若有取彼瓶為異喻。返顯常無常。故云不定。
疏離繫親子至我有命等者。
是彼苗?故。凡言親子聲是無命。不能增長。如胡瓜等緣樹上難。故言無命。返此即心有命。
疏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
謂有一義能與彼違不容有。故是猶預。
疏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
意能生皆有父母。所生之子唯一。乃至少分地。子唯一微。父母容多。問子微不越因量者。為子越一。父母為總敵父母。解云唯識中。破彼許通二釋。
疏不如同勝論聲性。
意簡兩宗聲性差別。其義如何。且二聲論。聲有二。一如大乘真如。二有宗攝滅。問勝論宗其聲性者。即同異更不別立。即同異性。遍一切法上聲。業等為性。是宗法有法猶預因。望猶預。如厨等中。立敵智因。如何說是猶預能立成不。此中汎問答也。問前句數初云。因猶預非喻。指如厨中等。何故又如厨等中。成猶預也。答據喻上不疑於煙。但因或斷。今約似能立中因。有猶預喻。設不疑亦無猶預。如相違決定中言。此二亦是猶預也。答意可知。
疏此他比量相違決定者。
意說。雖自立是前比量。相違決定。
疏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真破彼非似立故。
意云。相違決定必須一自他及共。論中是其共也。若二自俱真能立至三相具足立自義。若二他俱真能破三相。今云破他故。並非者也。立即相違不定也。
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過者。
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許。何共中為不定也。答若五比量。於自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疏與相違法而為自故者。
如立常宗無常相違。名宗相違。其所作性而無常為因。名相違。依主釋。
疏如無違法至定無有故者。
無違法者。謂所作因或無常宗。離諸過故。名無相違。法相違亦爾者。即所作性因。成若常宗。違無常之宗。亦無過失。故言相違亦爾也。相違所成法。無定無者故者。即異喻也。宗因不有也。
疏問有因返宗不順因義等名相違者。
此問意云。常與無常兩宗相違。返與彼為因。名相違因。所作非作。二因相返。與彼為宗名相違。此問與前不同。前據宗因相違。返而為難也。答意可知。
疏一自性謂我若有若無所成立者。
據有成其差。然立言我是有。意本立我。不亦成有。故說有無名所成立自性者也。然教小異因明。望雜集也。因明據言詮中。比量安立。局自體者。名自相也。如聲不通瓶上比量。心所安立貫他上共相如見無常等也。此之二種現量智緣。總名自相。雜集等中法據爾體。而說色等。名自相。若名共相詮所不及。現量心緣。總名自義。亦有別者。前據局通。後依先後。
疏如立聲無常宗常聲之上等至非彼緣性等者。
此中作法影略舉者。常無常中。各有差別也。非常互為差別也。
疏床座通二者。
法師云。此將錯。應云准積也。
疏眼等唯為實他受用等至唯彼假他用者。
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疏勝義七十者。
即世親菩薩將欲義破彼。惡言他宗故。此論釋金七十釋本義。并為勝義。
疏有漏者。
有於二釋。一即色能有彼能緣煩惱。能緣緣煩惱。為所有也。二云由煩惱發業。盛於色等。即漏所起有漏也。
疏空有聲空。
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亦有聲也。
疏以其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者。
謂以無實為因。同異喻不能有於和合。和合句義。即無實也。故言能立不成。
疏亦不遍者。
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
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
若言有無實因。乍似唯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已去一一實也。
疏既以離實有性而性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者。
意云。立者比量云。有性有法。非實德業。是宗中法。立者意許非實德業。即是離實大有性也。故此有性是所立法。
疏答彼宗意許等至是違自相者。
此說意云。離實有性。望意許邊。是於差別言有。即同離實有。違此意許。離實有自相。且無同有法之言。豈不合於即離。何但違離實有性自相。即許無耶。答即實有性。唯在敵許故。違意許之時。自相即無也。不同眼等他用之宗。彼立者許他用言中。八於真假。且意許立真因。返成假故。是差別因也。以一分法自相也。
疏無德無動作者。
意明大有非德業。依無細分者。有體是一。不如同異有別也。
疏一有同詮緣因者。
實德業三同有一。故名為有。以此為因。起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者也。
疏意許差別為有緣性至詮言乃別故彼不取者。
謂同異性也。
疏有無之有者從同異性已來有者。
總是有無之有。意說有性即有能緣性。不言有是大有。所以五頂立量難云。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有一實故。如同異性。此量必然更煩。如加改云。有法自相相違者。必自宗無此有法。方可與他作相違因。所別極成。定無此過。若與他相違過者。違自宗故。大有緣性。雖同大有。同異詮言各別立者。定立大有有緣性故。彼不取同異有緣性。為有法差別。屬古師。
疏義竅定者。
意云。義作大有非有緣性也。恐有過故。論文中略也。
疏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緣性等至有法差別相違者。
此中意謂。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問佛法豈亦意許其聲作有□性。解云亦許其聲耳所緣性。又答中言應非擊發。寄唯此知之。
疏軌法師唐興者。
即紛洲溫城縣寺名也。西方河者。即彼名倚倚服也。泀慈舟者。爾雅云。順流為㳂。逆流為泝。流裁流。為詞文為亂騫者。立斬也。羽軄慮此上二字。並是鳥飛意也。夫正因者等者。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初法者是因法也。後法者宗中法。問觀此答詞。乍似不答所問。然致疏主意異。彼徵詞廣申因義。初汎說因相。後方正答。長讀可知。故下文云。故此四因不違四六。正結答也。
疏有法之上別義者。
此中意云。言陳有性。即是有法自相。立者意離實大有即法上義差別義。即名為法。問此離實大有。豈非是有法差別。如何得於法名。疏彼此所諍。宗上三相。即四相違中。下三因所成宗也。宗上餘三者。即餘三因也。疏立順因正破。乃相違不定因。立者將自宗。即是正。雖異品轉。且一往言破。乃相違者。謂敵者將彼立者之因破之。宗乃相違也。
疏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者。
謂改勝論本比量中同異性同喻。為其異喻。
疏此四非必相違者。
意云。不必一因違四。方是相違。二兩亦是。
疏此上所說兩俱不成者。
此望同喻上。立敵不許有此因也。如何指虗空為喻說所作。立敵俱不成也。下文□□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等者。彼望於宗。有法上無此因也。如聲常眼所見性。即闕相立不定相違。要初相有初相不成。故言無不定等也。
疏若無所邊害者。
此正因。
疏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是宗法者。
即釋上正與似因也。
疏依增立但此五者。
意言。似喻立中。據過勝立。於無合非勝故。所以不立。望其真喻。合結非勝。總非立也。以似翻亦不立。約勝過故。立無合倒合也。
疏若據合顯等至是因過者。
此中意說。若以心心所法為同喻。此無礙且是不定過。餘可知。
疏隨一不成至舉喻如業佛法不許者。
此約彼宗。身語二業。是有貿礙礙。據此業聲。亦包三業。且取一分隨一之過。
疏猶預不成准前亦有二今喻亦二者。
同其隨過亦有四句。以不答准理。應今約顯。
疏或同喻者。
此即例餘俱同及心果喻句故知。
疏若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等者。
此中意說。因喻望宗。俱能立故言相似。喻既依其所立因。亦喻非依有法。
疏雙依有法及法如俱不成者。
即能所二別俱不成也。
疏所別不無宗耶者。
此是結他之辭。若無所別。豈不是無宗耶也。
疏理門但舉有喻所依等至法略不明者。
意明。此廣彼略。理門但既俱不說無但故。兩俱隨一義。彼亦不有。又言唯此有無簡者。即此論文有無雙說。四義亦成。有即初二兩俱隨。餘義可知。
疏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有三十六者。
與共宗因。有解非能共無俱不成。非共宗因有體。亦共宗因有體。亦共無俱不成。第四翻此。此約共宗有體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
疏然此亦有兩俱二立平等及非有者。
此意明前四句。各有四句。言初二者。唯許所依。餘各通二。有及非有。
疏一自隨一二俱不成等至取為同喻者。
此明一類外道。許有虗空而非變者及以作業對他無空。即是自有俱不成也。
疏有互闕無並不成者。
此釋且據宗因有體之喻。若通詮者。即有妨矣。為前破智所依。無時是無俱云。雖有所立。可非所能依不成。若准此釋。疏主許中有無也。過約分說亦得過乎。若准舊文。古即無妨。
疏古敘他救聲云等至不似因亦不得成者。
即軌法師敘量救前。應言汝正量云。聲是所作。舉為喻瓶即杖等作。聲即咽之所作。不似聲因。尚得成喻。何妨空上無為。是遮聲因。遮悉得成喻。
疏即救破云至亦得成喻。
此軌法師竪自破他救。
疏望自應隨一分不成過者。
小乘望大種。自應具隨一。即大乘唯遮他隨一過。無俱不成者。既作四句。對自他無俱。不成亦爾。餘准知。因有隨一。并闕所依者。以大乘不立虗空既既是非有。其因亦是所依不成。於一法中。望別分過。
疏龜毛無表故成者。
謂智成宗不。
疏亦有自相相違者。
即作比量三虗空非作故。猶如擇滅。
疏言可非能立闕不成者。
此智清之詞。非可非者。即是非也。言有二者。即能所立也。意難得此宗且繁剩也。既有須□單闕。
疏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
俱故成宗不也。
疏理門云前是遮詮者。
即喻初也。發智稱其前。遮詮即是悉。
疏若說合說言喻上別義者。
合言諸所者作合。即喻上別義。非正正體。二者者即第三也。
疏初二合四者。
即初偏無。是第三六者。即俱不成也。有中分四。無中有二。餘二除猶所依義。如前說通論。初三總有十四。帖後二過成十六也。各分自他。共成四十八。若准舊疏。無中開四。成五十四。
疏如立我無許諦擇故等者。
此無同品但招。異品作過。
疏維摩云如無煙之火等至今據顯相故無違者。
意云。准彼經翻是火法。煙何今言極煙。然非有處。且無其煙。故今文云。經顯相火皆烟。故不違。
疏前望二宗等者。
前望有無二宗故俱不成。後據別有宗也。
疏立有異即不遣若無必遣。
此約所中能別有無宗不然。所以論有無。疏或於六俱不遣中或不開。故知但說有俱四不成。不說無俱不遣。以無必遣故。前似同中。無俱有二。謂兩俱隨一。二別分三。謂自他共。既不立無故滅六。疏此有何故。答現比真量別定是非。似既非量。寧比量攝故過是。
疏非比極成現所有量者。
是有法非現量者。非比者。是簡過之為法。
疏現量內有者意言現外所有量准外道宗即至教譬現量有者。
意等是現之外。所有據大乘即比量。是後比量是後比量中。言比所有准可知。
疏又助難言外道量至餘不立故者。
此中意說。佛法自宗許至教量。仍現似攝。喻等佛宗先無外道量云。非比極成現所量。此之有法。比量現量之。外道舉至教等所有量故。望佛法一分不成。疏中猶云能別一分。不法師自此疑。問外何法須云二耶。答據實二皆成。現比外有量。為無同喻。故更互成。
疏有敘外難云等至以得自相者。
此即自難言。若他反難等至如何難乘者。即舉外難也。
疏今問此難為因明等者。
此問佛法難外所由。
疏即不得言假智等救者。
意前師既得經中自相。以難於他不合受。此難以假智。詮不得。經中得自相故也。
疏若據外宗彼非假智得自相故者。
意外宗得自者。許非假智。前師所依。此智以難於彼說。從依經自共相難者。即是經中所說色。色等言離得自相名也。據彼經說。其還以煖為相也。即非假智及詮得之。
疏自相且不離串者。
外道既云言詮得火自相。此言即在串。
疏現量心緣至可分有體者。
此分字扶同音讀也。言體者。不依言詮。自相有體也。今破云。言有太寬失。二三俱自性。分別自性。即五識故。三中隨念且定心俱。豈非現也。故後得智及五識中。有隨念自性也。准七攝三分別。七分別中。唯除意比分別三智。餘有現量。
疏定心緣因等至即是彼智者。
問無漏後得智豈不教。答佛果中。緣名言及三世。是彼智也。問佛智既證法性如何稱。答法性雖後證智。無中立有。故并是假也。
疏無恒變者。
恒不變俱。是於常為無。此二即無常。問法及有法。因三相等。令無體。如何心緣。答雖無體。而有其義。
疏毛輪者。
毛即輪也。
疏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
由合無常與作性。不相違返故。成別立者。舉所說宗。有其功力。
疏即亦顯彼故此攝盡者。
意明顯示此言攝二破也。
疏緣假即依智性。
即和合假。
疏餘境分者。
瓶盆四塵之餘故。
疏即能破言提彼似破起亦所作者。
即約能生所生。分二作也。前能所二破也。
因明疏抄
于時享保九歲在甲辰四月嘉辰。承師命而挍之。舊本字畫不分明。殊疑者傍附鄙懷以正之。後見撿餘本。而詳是非焉。
胤兼(十八歲)
〔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1)之□述□□□
(2)通人之□観譬□□
(3)今将釈一論。略作三門。第一□
(4)論題目。第三分文解釈言□
藏(5)聖教広弁生死涅槃因果。若□
(6)道之內□故。曰內明也。二者。因明。謂広說能立
(7)摧邪顕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理
(8)也。三者声明。謂說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類。或明八(9)転解箋。或以六釈訓名。広弁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10)謂說病因病相救療方策。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11)謂說工巧技術之法。即書算印数之䡄模。広述斯事。故(12)曰工巧明也。此論即五明中因明所摂也。
第二釈論題目者。此論一部有其両名。一者因明。(13)即是諸論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論之別号。云通名者。(14)且西方內道外道総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義。総号因明。(15)雖是五明之中別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16)如立声無常。有何所以。得知無常。三相等因。即是無常所以(17)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謂無常之理。要待因方顕故也。了宗(18)之智。要待因方生故也。
今言因者顕二種因。一正取了因。正顕(19)無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敵論解宗智故。
生因了因。各(20)有三種。謂言義智。釈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
(21)言明者。西方両釈。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業釈也。由因(22)能顕無常理故。二云。因家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釈也。此中有二(23)大徳。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無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24)家明。故曰因明。一云。無常正理本成。明顕由因力故。今顕因(25)家明。故名曰因明。
今総合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26)成。生因之明也。無常之理。明顕是成。了因之明也。即顕生了二果(27)明。是成生了二因之明也。
問。喻亦能顕宗及生敵論智。何故(28)不言喻明。乃說因明耶。
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為名。(29)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摂彼喻。二喻皆是三因摂故。(30)若言喻明。不顕三相。二喻唯論後二相故。
言入正理者。是別名也。(31)入是方便悟入之義。言正理者。因明釈中。有其三解。一云。陳那(32)所造大因明論。名正理門。何故名為正理門耶。西方解云。宗是(33)其正立論崇重。以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34)故。喻是其門。由能通顕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35)解三相義故。義因是理。義即理故。言因是門。通顕義故。彼(36)論広明正理門故。名正理門也。今。商羯羅主。為正理論文句難(37)解故造論。若学斯論。即能悟入正理也。論文句故言入正理也。
(38)一云。由学此論。即能悟入大因明論所詮正理。故云入正理也。
一云。(39)由学此論。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諸仏所說無常空等正理。故(40)云入正理也。
此解通別両名並是三藏伝西方釈也。余解如(41)疏中釈。此不繁述。
言商羯羅主菩薩者。商羯羅主。如疏(42)中釈菩薩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覚也。薩埵者。此云有情也。(43)謂。菩薩緣菩提。為所求之境。緣薩埵。為所救之境。並是従境為(44)名。二云。菩薩有情。緣菩提故名覚有情。即従所求果及能(45)求者為名也。三者。薩埵以勇猛為義。謂勇猛求菩提故。即従(46)境及用為名也。今。菩薩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47)就第二(?)判(?)文解釈中。広如疏述。就疏中無去略。助解云。能(48)立之義西方釈有四種。一真能立。謂三支無過是也。二(49)真似能立。謂相違決定是也。具三相辺。名之為真。為敵(50)量乖反。名之為似故也。三似能立。謂余不定及相違因(51)并喻過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謂四不成因過是也。遍宗法因。正(52)是能立之主。若闕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
今。言能立者。但(53)是四中真能立也。後三並是似立所収。
能破之中。義亦有四。一真(54)能破。謂斥失当過。自量無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55)謂当過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僭。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56)過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57)似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名之為似。自量復更有失。名為似似。(58)此即同法相似等是。
問。論文既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59)即顕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義。非能立耶。
答。有解云。智(60)因是初。言因是中。義因是後。挙中可以顕其初後。亦是能(61)立故也。今解云。由智発言。由言詮義。俱益(?)所成理。実(62)三種皆名能立。以言勝故。偏說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義。(63)前雖有智義。其宗未立。発言対敵。其義方成。故知言因(64)約勝說也。
問。何以得知。智之与義且能立耶。
答。准下文釈能(65)立体中。因有三相。既是義因。故智義亦是其能立。又。准(66)対法論能立有下現比二量。□□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67)疏中云。古師以一切諸法自性差別。総為一聚。為所成立(68)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別。合之為宗。宗既(69)合彼総中別法。合非別故。故是能立。陳那以宗望因喻。故是(70)所立。
若作此解。古師義者。理恐不然。豈可一切自性差別皆(71)此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為能立者。宗之所立(72)為合為離。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離者。何益所成。(73)回回回回。皆成過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古師言声与(74)無常。本不相離。敵論不解。妄謂為常。今。立論者以彼宗云(75)顕和合理。能顕之言名為能立。所顕之義為所立。(76)陳那云。声無常言。但顕所立。非正能立。又。為因喻所成立故。亦(77)非能立也。
問。古師若救言。必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隨一(78)摂故。(因。)如因喻言。(同喻。)法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摂。猶如余言。(異喻。)(79)若作此救如何解釈。
答。応作相違決定過云。宗支定非(80)能立之言。宗。以不詮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法是能立言者。(81)定詮因相。如因喻言。(異喻。)若直難云。因喻所詮是能立。能詮之言(82)亦能立。宗之所詮既所立。能詮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83)問。既取所等因喻名為能立。何故論云。由宗因喻多言。開示(84)未了義耶。
答。由宗之因喻。開曉問者未了義。故無有過。
(85)問。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論文。解能立体中釈宗耶。
答。為解(86)能立之所立故。又対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釈所立也。
(87)問。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極成所別極成法。乃言極成有(88)法極成能別。
答。有二釈如疏中。今。更助釈言。所言極成有(89)法者。即顕能別。亦名為法。言極成能別者。即顕有法。亦名(90)所別。故彰略成挙顕有両名也。
問。何故。要挙此二。顕有(91)両名耶。
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挙有法能別。唯。(92)是宗中法。恐濫因法。挙能別故。要挙此二。顕二名也。
問。声(93)上能別者若極成。即有相符極成過。若取余法上極成。即有(94)非声能別過。有何義說極成耶。
答。西方因明釈。中有(95)両師。一解云。声上無常。是別無常。余法無常。是総無常。(96)以総合別。総極成故。別亦可成。故対声論。能別極成。(97)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総若別。皆不極成也。一師云。如立(98)宗時。能別雖未極成。以立喻時。必極成。約当說現。故言極(99)成。若対数論。立声滅壞。若当若現。俱不極成。故極成(100)言。依斯義說。
問。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極成法。成立(101)有法上不極成法。不以有法成有法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102)法耶。
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若即用此。有法即(103)是所立。成能立過。既立為宗。復立為因。故是両俱不成(104)過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離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105)有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為宗。二種俱是因(106)所成立。復指有法。以之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過。亦是両(107)俱不成過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先極成因。必須依極成(108)有法。其有法既不共許。故是所依不成過也。故但可以極成(109)之法成有法上不極成法。故理門論云。
有法不成於有法 及法(110)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於法 如是成立於有法
准此論(111)文。故知但以法成法也。
問。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112)事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
答。以此処回焑相(113)応義成立。此中回火相応義。既以此処為有法。用両種相(114)応義為法。並是以法成法。亦無有過。此義亦依理門論說。
問。(115)無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116)故不取以為因耶。
答。敵論不許。不相離法及有法合為宗。(117)以法成立其法。故別取所作以為因。
問。何故論文解同品中。(118)不汎明有因。解異品中汎說無因耶。
答。因於同品不遍。亦是(119)第二相。故解不明有因。異品遍無。方是第三相。故解異法(120)說無因。
問。西方諸師解勤発義。一師以精進回為勤。一(121)師以作意回為勤。何者正耶。
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122)解不正。瓶等応皆勤発故。
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並是陳(123)那所說。故理門云。
如是九種二頌所摂。
常無常勤勇 恒住(124)堅牢性 非勤遷不変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無常 作性(125)聞勇発
無常勇無触 依常性等九
此二頌中。初一(126)頌顕九宗。後一頌明九因。
問。此九句中。第四句云。声常。所(127)作性故。其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瓶等有。於兔角等無。(128)応是第六句。何故乃是。第四句耶。若是第四句者。陳那何(129)故破古師。常異無常異品之義自立。兔角是異品収。(130)若是異品。此因応非第四句摂。回回相違。如何会釈。
(131)答。若通依有体無体異品第六不殊。今約有体異品說故。是(132)第四句也。
又。疏中判九句。第二第八是正因収。第四第六是(133)相違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摂。此亦依彼陳那所說。故理門論云。
(134)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言。於同有及二 (135)在異無是因 翻此名相違 所余皆不定。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136)収。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応是正因耶。
答。因遍宗(137)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138)八所収。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第八(139)所収。応是正因耶。
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収。不說第二(140)第八皆正因摂。約此義說亦不(←)相違。
論(→)云。是無常(←)等因緣。(141)云等者。等無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無我苦空。所作性故。(142)猶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離所作。故是苦。顕声所作亦是(143)苦。亦可聖道等所作非是苦。顕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144)亦不定過。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於中。必具三相者。等之(145)不得定判(?)等苦空也。
又。解喻。論云。謂於是処。顕因同品(146)決定有性。
疏解(→)云。処謂有法。顕謂顕說。因謂遍宗法因。同(147)品謂与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148)決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即不然。因同品言。可顕瓶(149)上所作決定有性。文中不顕。云何知是瓶上無常。
(150)若言以下指体。文言。謂若所作。即是顕因同品。見彼無常。即(151)是決定有性。拠下次第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懸解既先言。(152)是処指体。何因復說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第。顕上亦然。
又。(153)宗同品既不取無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違(154)理門論故。彼論云。
由(→)如是說。能顕示因同品定有。異品(155)遍無。非顛倒(←)說。
准此文故知。同喻顕因同品定有性。異法(156)喻因異品遍無性。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応解云。若於是処者。(157)謂於瓶等処也。顕謂說也。顕說何事。謂顕因也。顕因何相。顕(158)第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違論文。亦無如上所有過(159)失也。
疏中有人解。陳那以声所作無常。能同外瓶所作無常。(160)但取能同為喻体者。広破如疏中述。
今更助難云。若取(161)能同。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応即是喻。(162)若是喻云回応。宗因喻等応無差別。
又解。無常既為(163)喻体。応是所立不成過収。若言正立声無常時。名為宗(164)法。立声所作。証無常時。名遍宗法。即以声所作無常外同瓶(165)所作之時。名為喻体。何得難言宗因喻等全無差別。又。(166)声所作無常。正同瓶所作無常時。其声無常。亦即極成。何得判(167)云。立不成者。即応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168)無常。取瓶上所作無常為第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169)体不取能同也。又結能立体中。論云。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170)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疏解云。
此結同喻也。瓶上所作与(171)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無常隨此同品故。云隨同品。(172)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顕声無常。亦隨所作因(←)也。或(→)可声(173)上所作無常。隨瓶所作無常故。名隨同品(←)也。
今更助解云。(174)同法喻言。是顕所作因。隨逐宗之同品処有。即是(175)顕因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顕因第二相文并同喻文(176)及此結文。皆相隨順不乖違也。
(→)論云。若是其常。見非所作。(177)如虚空者。是遠離(←)言。
(→)疏解云。此結異喻。無所立無(178)常宗処。遠離能立所作因(←)也。
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顕因。(179)隨逐宗之同品。異法喻応顕因。遠離宗之異品。即顕異(180)品遍無性也。応解。無所立無常宗処所作之因遠離也。解(181)結能立中広計文。
(→)疏中問答云。問。唯三能立無異義成。(182)能立唯三。無同得立。答。同喻順成無同闕助。異法止濫無(183)異濫除。故不類也。外道亦具有唯立異喻。以三義証。斥(184)破此計也。如広百(←)論。
問。此唯順広百論文。仍違摂大乗論。無性(185)摂論第一卷解。不共不有証文云。(→)不共無明。於五識中。無容(186)得有。是処無有能対治故。若処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187)文即是唯以異喻成宗。如何会釈。
答。論師定異。不可和会。(188)今不相違。於二教中。且明百論以不違其三相因故。摂大(189)乗論。若有第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無第二相不作同喻者。(190)所聞性因唯作異喻。其義応成。若無同品不作同喻。無不定(191)過者。無同品故。名同品無。亦是不共不定之過。又。此異喻先(192)說無因。後述無宗。即是似異喻中倒離之過。何妨不作同喻。(193)亦是過也。故且明百論所說。
解似宗中。明比量相違。疏云。且(→)(194)如薩婆多対大乗云。現在諸法。独有力用。取後果有実体故。(195)如過未等。即此宗義。違共比量。違共比量者。云現在諸法定有力用(196)取等流果。世所摂故。如過未(←)等。
問。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諸師(197)解云。形過未說。以過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俱亦不然。此(198)比量通三藏所說。豈可判此。無過之宗。違有過比量。名比(199)量相違。何者且如大乗小乗既在諸法形。彼過未実有。(200)独取等流果義。豈可以此正義。違不取果。不正比量。(201)名比量相違。且如論挙瓶等。是常不正之義。違初無後無(202)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違所収。故知不得以正義違不正(203)比量。名比量相違也。
若爾三藏。何故挙此。解比量相違耶。
答。(204)今解三藏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独有力用取(205)等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違大小乗因緣扶助取果之(206)義故。是比量相違所摂也。其所違三比量如何。前所說但宗(207)意云。現在諸法。離因緣扶助。定無力用取等流果也。(208)若作此解。即顕(?)邪宗違正比量妙回內教善順因明也。
(209)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疏云。何故違彼現量等五是宗(210)過者。以此五宗是遣諸法自相門故。謂声是諸法自相。其声(211)自相為耳等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名之為門。今言(212)声非所聞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成過也。(213)余四種過類此可(←)知。
更有大徳解云。此中五過。不違有法。但遣(214)於法。故名為法。法之体相。名為自相。門者方便。義謂自立宗。(215)如說声非所聞。即是遣違。声上所聞法自相方便也。
今解云。即(216)此五種法自相為相違義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諸法自相門(217)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聞宗。即為立敵耳識現量所聞相違(218)之義。遣非所聞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為初無後無。三相(219)之因所顕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勝論立声為常。(220)即為自教說声無常相違之義遣常法自相也。懷兔非月等宗。即為世間多人共許是月。相違之義。遣非月自(222)相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為我母。相違之義。遣石女法自相也。(223)此並依彼大因明說。彼論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224)此。既是聖教自判不回更作余釈也。
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225)成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師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226)不成者。所聞性因亦不能成宗。応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227)立因体不成故。名不成也。
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聞性因。(228)唯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顕。不得言不能成(229)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名不成也。若作此(230)救彼義並成。故不得約所聞因難也。
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231)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違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232)喻順成。異品有因故不得作異喻反顕。応不成宗名不成因。(233)雖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極成因約因体不成名不(234)成也。
又。疏(→)中解隨一不成名云。言隨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種。(235)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237)成摂名隨一不成。非謂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
准此(238)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隨一。故名隨一。若作此解。(239)理不必然。難云。若以三不成中隨一故名隨一者。亦応四不成(240)中隨一故。両俱不成。亦名隨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隨一(241)者名隨一者亦可両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隨一名隨一。言(242)二者謂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243)且如両俱不成。由立敵俱不成故。知隨一不成。由隨一人不許(244)故名隨一也。
解猶予不成中。
論云。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245)疏云。河水為水大。河岸為地大。於中有風為風大。又山等中若有(246)河無河之処有性四大。故云大種和(←)合也。
若作此解。理亦(247)不然。以烟成火。豈従河水岸等為大種和合耶。又。以烟成火。豈論(248)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解云。火有二種。一者(249)大種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250)彼木中有火性故。為簡性火故。知大種和合火也。
解不定(251)過不共文中。
論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
(252)疏解云。(→)此釈義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為其同品。以瓶等(253)為其異品。其所聞義遍皆非有亀毛等無摂入無常品中。(254)復不可言更於余法有此因義。以為同喻。以余常無常(255)二品法外。更無非常非無常第三(←)品故。
若作此理釈恐不然。(256)且如亀毛等。若有能立所聞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義。為同(257)法喻乖不共義可須遮防。既無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為(258)同喻。故知此解不回斯論。若言亀毛非常非無常恐為不同(259)非異品為遮此。故作此說也。既不乖不共之義。何須此中遮之。(260)若言雖不乖不共。何広遮余品回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261)至不共方遮耶。
又。上句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正解不共。下句(262)挙言。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釈上不共之句(263)故言既是釈上句詞故。須言余非有耶。既有斯過故。知不得作(264)此解也。
今解云。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者。正釈不共義。常無常外余(265)非有故。釈成不共也。云何釈成。且如問言。何故常無常品皆離此(266)因耶。釈成云。如声論師対仏弟子立一切回声皆是常。因云(267)所聞性故。除宗以外仏法敵論常無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聞(268)因也。
此解即顕余宗已外余常無常非有所聞性因故言常無常(269)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釈上句成不共義也。
又。疏中問答(270)云。問。(→)所量通二品。遍属異品不定収。所聞同雖無不属異(271)品非不(←)定。広如疏說。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異故是(272)不定。又。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義即名(273)不定。今。此所聞性因亦爾。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容通在同異品(274)義故。是不(←)定。
若作此釈理恐不然。山中草木雖無的属。然(275)有可属此。彼人故許草木有不定義。所聞性因唯属(276)声宗。意不通同異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釈(277)也。若爾不共不通同異。如何同共解不定耶。
今解云。共過通(278)彼同異品俱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異品。名異法成(279)不定。何者且如共過通彼同品異品故即以広虚空瓶(280)等為其同法。成常無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異品(281)中故。重以色等虚空為異法故。亦顕常無常是不定也。
(282)若用此難。応云。色等是無常。色等非所聞。顕声有所聞。声即(283)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聞。顕声有所聞。(284)声応是無常住。准此難故。知共過約同有異有為同法故。順(285)成不定。不共過約同無異無為異故。反顕成猶予也。
又。(→)(286)疏中問答云。問。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無(287)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復非有。亦応唯是不共過耶。答声(288)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289)法除有法外更無別義。非宗法故。非不定摂。但是俱不成(←)過。
(290)此解与理門論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
又。疏中解。所聞性(291)因是他不共。以声論師対仏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292)相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無所聞因。故唯他不共過者。(293)理亦不然。且如他方仏声等既是異品。其所聞性因於彼既有。(294)何得名為他不共也。若爾云何名為不共。
今解云。望共同品(295)異品中無名為不共。雖此仏法対声論師立所聞性因。(296)既於他方仏声上有。故知亦共同異品無名為不共。疏制(297)為自不共者非也。
解相違決定文中。論云。此二皆是猶予因。(298)故俱名不定。
疏解云。(→)此結過也。問。声勝二論比量皆成何(299)故復云。皆是猶予。答。此二比量。雖無余過。然其証人結眾(300)即理之是非。謂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301)邪。故俱猶予。名為不定(←)者。如真能立無有過。先敵不疑。(302)亦応邪眾証人疑故。是猶予因。故知不得以眾疑。判為不定也。
(303)今解云。声勝二論。雖各立義。然彼此因。立敵皆信。各具三相。(304)言中雖復確立自宗。然心皆為彼此因惑故。言此二皆猶予因。(305)非約邪眾。証義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勝論心猶予云。為如(306)我所作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為如他所聞(307)性因。立敵皆許是三相故。能証声常耶。
又。声論師心猶予云。(308)為如我所聞性因。立敵皆許。具三相能証声常耶。為如他所作(309)之因。立敵皆許具三相。故能証声無常耶。故知但約立敵之心。(310)自猶予故。名不定也。
又。論文中先挙勝論宗因喻。後挙(311)声論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違決定難也。
若依此因。難勢(312)用相違決定有二。一総約三相難。応云所作之因具三相。(313)声即是無常。亦可所聞之因具三相。声応是常住。二別約(314)二喻難。難同喻云。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声性所聞是常住。顕声所聞即是常。難異喻云。虚空是(316)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電等無常。非所聞声(317)既所聞。応是常。若順此方応用斯難。
又。(→)疏中問答云。問。声(318)論定墮負。応是宗過収。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319)声論說声常住。耳等曽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約情終(320)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勝義。声是常。拠情故理(321)不真。謂違世間現教二(←)量。
此中不応作問答。且如宗(322)過中現教相違者。挙違自違共。現教者說違他現教非是(323)宗過。此中現教即是勝論所用唯違於他。正順宗義故知不(324)合作此問答。若爾。何故理門言。
今於此中現教力勝故。応依此(325)思求決定耶。
答。此文意說相違決定。既不知誰是誰非。(326)但観自家義与諸家現教相用勝者思求決定。故作是說。(327)非是宗中現教相違也。
又。疏中問答云。問。具足三相。応是(328)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難者隨宜為注也)。
今解云。若具三(329)相非三相違。又不為彼敵因所可是正因。雖具三相。仍(330)為敵量乖反回。今彼此心惑。不知誰是誰非故。雖具三相而(331)名不定也。
解相違過中。論云。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疏解云。此列名也。(333)宗有二種。一言顕宗。有二。一法自相。如無常等。二有法自相。如(334)声等。二意許宗亦二。一法差別。謂於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335)自意許。如大乗唯識所変無常等。二有法差別謂於前有(336)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許大乗無漏声等。問。如大乗識変(337)声等応是差別。何故不說。答。識変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乗(338)声唯従識変無非変無非変者故也。其識変無常該電等故是法差(339)(←)別。
此中。解識変無常為法差別。理亦不然。何者且如因(340)違識変声等共言顕有法。即識変声是有法自相。立因(341)違識変無常。亦共言顕法。何故識変無常非法自相耶。
若(342)疏該色等。故是法差別者言顕。無常亦該色等応非法自(343)相。故知共言顕者。雖該色上亦法自相。唯先意許者縦不該余。(344)亦法差別。故知不得作此解也。
今。更助解云。若識変無常。(345)是法自相。以更無非識変無常故。若耳識所変声上無常及回(346)耶。意識等所変声上無常隨回一者即所違無常是(347)法差別。以唯違意許。不共言顕故。
解法差別相違因中。(348)問。回積聚性因違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因。亦応所作性(349)因違一塵無常義。応是法差別相違因。何者。且如仏法(350)対声論師立声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論師与仏法。作(351)法差別相違因過云。声応非一塵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352)等。以瓶是四塵無常故也。
若立有此難。如何会釈。答積(353)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別相違為因。亦具三相(354)故是法差別相違因収。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355)法差別相違非一塵無常為因。於異品一塵無常電等(356)上有故非法差別相違因也。応反与作不定過云。為如電等所(357)作性故是一塵無常耶。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塵無常耶。
(358)又。疏中。問曰。無積聚他所受用宗。数論自許通臥具上是(359)法差別。其仏弟子対数論師。立声滅壞。亦自許滅壞通燈(360)焰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別応成。広答(361)此問如疏中解。
今更助一解云。言顕名自相。能別法極成。能別(362)不極成。所以非自相意許名差別。能別不須成縦彼他不許不(363)廃成差別。両義既且不同。故不得作例也。有法自相相違文云。
(364)有性非実非徳非業。有一実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問。此有(365)一異等因為以三法別成三法。為用三因共(?)亦三宗耶。
答。以三法(366)別成三法。如有一実因成非実法有徳業因別成。非法非(367)業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実非徳非業三法既異。故知因(368)言有一実等各成一法也。
(→)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369)重成己立過。何者。且如有一実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二(370)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実(371)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372)因弟子亦信。非実非業。若亦能成。非実非徳。弟子既信。何(373)須重成。故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過也。故(374)知三因各立一法也。
問。数論一解不許眼等為仮他用。由因喻(375)力成立眼等。為仮他用。雖違真他用。以仮他替真他故。因名(376)違差別不名違自相。亦可五頂許有。唯離実。弟子難有非(377)離実。以彼即替離有。応違有法差別収。
答。数論雖違真(378)他用自有仮他替真他因違差別非自相。五頂違彼離(379)実有。自無即替体。離為因違自相非差別。何者。且如臥具(380)共許。為仮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仮他用為自有仮他替真他故因名違差別。同異共許非離実有。亦非即(382)実有。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離実有既自無即実有替(383)離実有。故因名違自相也。
問。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同異(384)不得難。彼同異有一実同異。非同異何得同異有一実(385)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有性非大有耶。
答。若以有性難(386)同異違共許故。不成難以彼同異難大有違他後成能(387)破也。
問。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是離実有。例破有性有一(388)実徳業。有性不是離実有難破師主之有。亦可同異不是(389)即実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不是即実有難破(390)弟子有耶。
答。共相違因者。以立論之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391)師回之有。不明立者之因違教者之義故不得破弟子之(392)有也。
問。如声論師破仏法。所作比量云。声応是無常。声所(393)作性故。猶如瓶等。此既唯違立論有法自相相違。若言是者。一切(394)法因皆斯過。如何会釈。若言非者。此既唯違立論有法(395)有何所以得知非耶。
答。応立作不定過云。為如瓶等所作性(396)故非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非無常声耶。為如他方仏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証声所作性故是無常声耶。
問。若(398)声論対勝論。所作因作此過失。既除余極成有法外更無(399)不共許。声如何与他作不定過耶。
答。若有斯過。応更解云。(→)(400)共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飜法作。若飜法作者。即有難一切(401)因過。如言声応非無常是也。若不飜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402)有法自相相違因収。即如有性応非有是(←)也。
若依此解。(403)但可言有性応非大有等。即違他許之有不得言有性応(404)非離実離徳離業有。即是以法飜有法作便成難一切因(405)過也。
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顕有法者。即須与作有法自相相(406)違因過。如言有性非実等難。雖成立非実等法定異顕(407)離実等別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違因過。若但成(408)法不異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違因。即如声(409)是無常等。但異成立無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410)不得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若強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411)名能破。
又。(→)疏中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実等因。(412)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亀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413)有法作相違(←)過。此中既以亀毛為異品。或是回人回。或是(414)疏主心回何者。且如非実等宗宜以即実徳業為其異品。其亀毛等非実非徳非業。云何乃取為異品耶。故知(416)此言必定回也。
又。以此方難回顕四相違。法自相相違難云。所作(417)若於同品有可許能証声常住所作唯於異品転。
云何能(418)顕是其常法差別相違難云。臥具積聚性臥具為他用例(419)眼積聚性。眼亦為他用。顕彼真他用亦可臥具積聚性(420)唯為仮他用。例彼眼等積聚性。眼等唯為仮他用。違彼真他(421)用。有法自相相違因難云。同異有一実徳業同異非異等。(422)例彼有性有実徳業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423)徳業同異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実徳業。有性非大有。有(424)法差別相違難云。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非実等。例彼有(425)性有一実等。因有性非実等。亦可同異有一実等因同異不(426)作有緣性。例彼有性有一実等因有性不作有緣性。
問。復三(427)相違既約有同喻中為難応是喻過。何故乃說相違(428)因耶。
答。約義為過。是相違因。不約言為難故非喻過也。
(429)又。疏中解無俱不成中云。若声論救云。声上無?取遮及(430)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431)此救者不闕能立有余大徳不許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両宗(432)義。何者正耶。答。余師義正。順理教故。依疏主解。有違理(433)教失。言違理者。有義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434)此顕有義故。無義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435)者。是無義故。若虚空喻是無義喻。可許唯遮不闕能立。既(436)取虚空。為有義喻故。空無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能立是有義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無質碍法既証(437)有義。如何非表故。不取表違理失也。
言違教者。理門論云。(439)前取遮表。後唯取遮。解云。有義比量喻中前同法喻。(440)有義故具取遮表。後異法喻異二立故。許取遮故依彼論。(441)此論亦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既(442)有義喻論取遮表故取遮。違教失也。
問。薩婆多対無空論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敵論非作不許有表。此因(444)応有隨一不成耶。
答。既用非作為有義因故。対無空(445)是隨一不過也。
(446)因明入正理論略抄。
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01)因明入正理論後疏
慈門寺沙門淨眼続撰
(02)論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上来別解法。(03)此即総結也。総指前過。故稱如是。所言等者。略有三釋。一云。(04)似宗因喻。是其総名。三十三過是其別稱。挙総等別。故稱等(05)也。一云。此中且約声等辯過。雖声色等辯失皆然。挙此(06)等餘。故言等也。一云。三十三種摂過不周。且如宗中有犯一犯多(07)等。不成因中有全分一分等。不定因中有自共他共等。相違因(08)中有違三違四等。喻過之中有両俱隨一等。今旦挙此一連。(09)等餘多例。故稱等也。
既所顕之理有過。能詮之言稱似。故(10)似宗因喻非正能立也。
論云。復次為自開悟。当知唯有現(11)比二量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能立。自下復次解頌中真(12)似二量。
問。論中先明真似立破。後辯真似二量。何故長行解(13)釋誦回偈文。
答言。依類結解。就義便自悟悟他是結(14)言之義類。解真似量。籍二立以言興也。故釋其比量中云。(15)(→)相有三種。如前以(←)說。解似比量中云。(→)似因多種、如前已(←)說。故知長(16)行解義便也。又解長行之中言。明內有真似之量。外有正(17)似之言。若不誦其偈文。不顕內外。問先相由也。集論云。能立(18)有八。現比等量。亦入其中。故知長行為顕內外徳先相由也。
(19)将釋論文。先解現比二量義。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立二量意。(20)二釋二量名。三出二量体。言立二量意者。依西方諸師。立(21)量数不同。且如数論師及世親菩薩等。立有三量。一者現量。(22)謂量現境。二者比量。謂籍三相比決而知。三者聖教量。謂(23)籍聖人言教方知。如無色界等。若不因聖教。何以得知。故(24)離現比之外別立聖教量也。或有立其四量。謂即於前三量(25)之外。別立譬喻量。如世說言。山中有野牛。餘人問言。野牛如何。(26)彼即答云。如似家牛。但角細異。故與家牛異。此既応譬(27)即解。不因三相而知。故離前三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五量。(28)謂即於前四量之外。更立義准量。如言声是無常。所作(29)性故。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若是其常。必無所作。(30)如虚空等。因此比量。即知無常。義准亦知無我。諸無常者(31)必無我故。故離前四立此量也。或有立其六量。謂即於前五量(32)之外。別立有性量。如言房中有物。開門見物果。如所言既稱(33)有為量。有故離前五立此量也。或有立其七量。謂即於(34)前六量之外。別立無性之量。如言房中無物。開門見無果。如(35)所言既稱無而量無。故離前六量外別立此量也。或有立(36)其八量。謂即於前七量之外別立呼召量。如呼牛?至召(37)馬?来。既稱呼而成。故離前七量外立此量也。
若依陳那(38)及商羯羅主菩薩等。唯立二量。一名現量。二者比量。何因(39)唯立二量。為一切諸法有二種相。一者自相。二者共相。量(40)自相者。名為現量。量共相者。名為比量。聖教量等。皆量共(41)相。故離比量。更不立餘。
若為別知立餘量者。別知諸法定(42)唯有八。今據総摂立其現比故。彼八種此二所収。故理門論云。為(43)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声喻等摂在此中。故唯(44)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45)餘量。
此文但約散心分自共相為二量境也。言自相共相(46)者。汎論自共。有其三種。一者處自相。即如色處不該餘處。故(47)言處自相。苦空無常等。通色心等皆有。故稱共相。二事(48)自相。即處自相中青黃等別事不同。名事自相。総色自相(49)轉名共相。三自相自相。即於前事自相之中。旦如眼識所(50)緣之青。現所緣者。不通餘青。亦不為名言之所詮及即是(51)青自相中之自相。前事自相等。転名共相。為名言等之所(52)及故。是假共相。且於色處作此宣說。雖例餘。亦有如此三(53)自共相。雖處既爾。於界及蘊隨其所応他此分別。
今言自(54)相者。但取第三自相自相。不為名言所及者。為現量境。言共(55)相者。但為名言所詮。假共相者。為比量境。
問。處之與事定(56)非五識現量所得耶。
答。自相自相中。處事即為現量所得。総(57)處総事。非五識境。為此偏約自?相?說也。故理門論云。
由不共(58)緣。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問。若爾者何因對法論云。問於一一根(59)門種種之境界。但現在前。於此多境。為有多識。次第而起。為俱(60)起耶。
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俱時而起。此文既違別転之義。(61)如何會釋。答。雖同時取行相各別。不総相緣故無有過。
(62)又。瑜伽論菩薩地云。隨事取隨如取。不作此念。此事此如何者。謂(63)隨事取者緣依他性誤得。隨如取者。緣円成実性真得。其現(64)量観內證。離言故不分別此事此如也。
又。對法論云。不待(65)名言此餘根境。是実有義。謂待名言此餘根境。是假有義。
(66)又。法花経云。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67)說。
又。大小因明論皆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知於色(68)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転。故名現量。
准上経論。(69)実法不為名言所詮。復言現量緣離言境。故知自相是離言(70)境。名言所及既是假有。復言比量緣假共相。故知共(71)相是言詮境。此即是第一釋立二量意。
(72)第二釋二量名者。初釋現量。後釋比量。言現量者。理門論及(73)入正理論皆云。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諸大徳等略有三釋。
一云。同時(74)心王及心所法。各自現影不同故。言現現別轉。此釋恐不當。其理(75)先釋現量名心不得該於比量。其比量上亦有同時心王心所各(76)自現影別轉之義。故知此解不當也。
一云。五識依現在根量度(77)五塵等。故言現現別転。此即依現之量。名為現量。即依仕釋也。(78)此亦不當理。此釋亦該於比量。具如意識起比量時。亦依現在末(79)那為根。応名現量。若依小乗可作是釋。以彼唯依過去意根。若爾(80)大乗意識亦通依過去意根。何故唯約末那而生此難。若爾(81)五識亦依過去意根。応不名為依現之量。若言五識雖依過去(82)而就不共五根為名。故依現者亦応意識畢竟不得名為現(83)量。(宗。)以依意根故。(因。)諸依意根者皆非現量。猶如比量。(同喻。)是(84)故不得以依現故名為現量。故此解不當也。
一云。現在五識量現(85)五塵。故言現現別転名為現量。此即現是量。名為現量。即(86)持業釋也。此釋亦不當理。該比量故。意識比知烟下火時。豈非現(87)在。此亦応名現即是量。故此解亦不當理也。
今解云。色等諸(88)法一?自相不為共相之所覆。故各?顕現故名現現。五識等識於(89)顕現境各別転。故言現現別転。此即量現之量。故名現量。此(90)即依仕釋也。
又釋。現量之心取二境分明顕現勝過比量。故稱(91)現現別転也。此現即是量。故名現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別転言(92)且據散說。若約定論。総緣亦得此如後說。
言比量者。不能親(93)證。数度而知。此即是量。故稱比量。此即持業釋也。此即第二(94)釋二量名。
第三出二量体者。於中有三。一約定散出体。二約(95)八識明性。三約四分及能量量果等分別。
初約定散出体者。一切(96)定心皆是現量。以取境明白故。理門論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97)皆是現量。故知定心皆是現量。
問。定心緣無常苦等共(98)相之境。為是現量。為是比量。
答。依西方諸師。有両釋不同。一(99)上古諸師釋云。無勝方便緣苦無常等果是正證。故非證量。復(100)正体智證得苦等真如。真如非一非多。但緣一真如。故是自相境。亦(101)是現量。准此釋順決擇分定心及後得智緣假共相。亦非現量(102)也。二戒賢師釋云。若約散心分自共相是二量境。若約定心(103)緣自緣共。皆現量収。
今評二釋。後解為正。若依前釋。即違(104)教理。瑜伽論說定心是知摂。又云。見知是現量。覚(105)是比量。聞是教量。若說定心通現比量。應說定心通覚知摂。及現比(106)収。此即違教也。又。諸仏種智。為唯現量。為通比耶。若唯現量。(107)應不緣瓶衣軍林舍宅等。何名種智。若許緣者。即是緣假(108)共相。何名現量。若通比量者。諸佛種智回明覚照。定可比(109)度方乃決知故。佛之心不通比量。一切諸佛無不定心。佛心緣假。既(110)唯現量。故知餘定不通比量。此即違理也。由此故知。後釋為正(111)耳。
問。若依後釋。定心緣假共相。亦名現量者。何故此論釋似現(112)量中云。由彼於義不似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答。散心闇弱(113)取境俘識緣假共相。必由比知妄。謂現證故非真量。定心(114)明白深取所緣。縦取共相。必由現證。論約散說。亦不相違。
(115)問。論文既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者。佛心既是定心(116)說法必緣其教。定心不離其教。応非現量所収。
答。佛心緣教(117)唯回回回。非是籍言。方緣定境。故知望定境。終是離教(118)也。若約散心分別現量等。即通現量比量及非量也。此即是(119)約定散分別現比二量。
第二約八識辨体者。眼等五識及阿(120)賴耶識。若定若散。若因若果。若漏若無漏。皆現量摂。以離名(121)言種類分別。證自相境故。
問。五識煩悩與無明俱既違境起。(122)何名現量。
答。煩悩自緣順遠境起回。不違色等。謂非色等違(123)順遠辺自是無明稱色等辺。回是現量。末那散位見分(124)唯是非量。自證證自證分一向現量。以內緣離分別故。若(125)在定位。一向現量。平等性智唯內證故。
第六意識。若在定位。(126)一向現量。若在散位。與率爾五識同時任運緣境。是現量(127)摂。以離名言種類分別緣自相境故。若起聞思両慧稱境比(128)知。意識見分是比量摂。以比度心緣共相故。若自證分證(129)自證分。是現量摂。以內緣故。若起人法二執之心。見分唯是(130)非量所摂。自證證自證分現量所収。以內緣故。此中八識既如此判(131)同時心所一唯識論。
第三約四分及能量所量量果分別者。(132)於中有二。初約諸大小乗廃立四分。後正約四分分別。
(133)就初廃立四分中。総有六義不同。初義如二十部小乗之中正量部中。(134)唯立見分。不立相分。何以得知。旦如餘十九部。緣境之時。皆言於(135)心起境行相。緣行相心即名行解。行相即當大乗相分。行解即當(136)大乗見分。若如正量部。緣心外境。応緣其境不起行相。故知有(137)見而無相分。大乗破云。眼識必定不能緣色(宗。)以不作色行相(138)故。(因。)諸不作色行相者。皆不能緣色。猶如耳識(同喻。)既有此過。(139)故知緣境心有行相。
第二唯相分不立見分。如大乗中清辯(140)菩薩說。緣境時但似境起。即是能緣非離似境。更有見分。名為能(141)緣。唯識論中破此義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応不能緣。如虗空(142)等。或虗空等応亦能緣。
准斯論文。此義非正也。
第三相見(143)俱不立。如安慧菩薩唯立識自体。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遍計(144)所執。以正智證。如不作能緣所緣解。故為此安慧菩薩言。八識相見(145)皆是遍計所執所摂。自證分是依他起所収。護法菩薩等破云。若(146)爾諸佛後得智心亦有身土等相分。能緣身土等見分。亦応諸(147)佛未遣遍計執心。諸佛既遣執心。由有相見分等。故知相見非(148)遍計所執也。
第四相見俱立。如無着菩薩及難陀菩薩等。並立(149)有相見二分。故摂大乗論本云。
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150)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151)故。三由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准此文故知無著菩薩立相見二(152)分。
又経云。
一切唯有覚 所覚義皆無 能覚所覚分 各自然而転。
(153)此文既云。能覚所覚分。各自然而転。故知有其相見二分。
(154)第五陳那菩薩立有三分。彼云。相分為所緣。見為能緣。其見分(155)既不能自緣。応無有量果。又見分若無能緣。量果応不回(156)回回所處事故。応別立自證分。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157)量。自證分為量果。故陳那菩薩所造集量論云。
(158)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体無別。
解云。似境相所量是(159)相分。能取相是見分。自證是自證分。即能量明見分為能(160)量。量果明自證分為量果。此三体無別明不離識也。
第六(161)立有四分了。則是親光菩薩及護法菩薩等義。彼立云。如以見分(162)無能緣立有自證分義。亦以自證分無能緣故須立證自證(163)分。故彼引経文云。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164)差別。
解云。眾生心二性者。心有能緣所緣。或外分或內分二性故也。(165)內外一切分者。相分見分為外分。相分体外故稱外。見分緣外(166)故稱外。自證證自是內分。若体若緣俱是內故。內分外分俱非(167)一故。稱一切分也。所取能取纏者。為所取能取纏縛心故也。見種種(168)差別者。於能緣中見分取境。或現或比或量非量種非一故。稱(169)見種種差別也。據此経文立四分義。
問。若以自證分無能緣故。(170)立證自證分者。亦応證自證無能緣故。須立第五分。如是(171)便有無窮之過。
答。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有其(172)両用一緣見分用。二有却緣證自證分用故。不須立第五分也。
(173)問。若爾見分亦有両用。一緣相分。二緣自證。応不須立第四分(174)也。
問。若爾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分。即有同一時一分亦是量(175)非量過。何者且如見分起我法執時。不能稱其相分解故。故(176)非是量。復能却緣自證也。即是其量。豈可一分於一時中(177)亦量非量。為避此過。見分不得却緣自證也。若自證分緣見(178)分時。亦是其量緣證自證分亦是其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179)問。若爾見分起非量時可不許再緣。正是量時。応得再緣耶。
(180)答。見分假令是量不妨或是比量所摂。若緣自證分定是(181)現量。豈可一分亦名現比。若自證分緣見分時及緣證自俱(182)現量。所以自證得再緣也。
問。若彼見分是比量時。不許(183)再緣五識転耶。既是現量応得再緣耶。
答。見分相分俱名(184)外分。自證證自是內外分収。見分体。雖是內。緣外故稱外分。若(185)許見分緣彼自證。即有緣內緣外通自證分。緣見分及緣證自(186)證分時。俱是緣內故。自證分通再緣也。
問。此之四分。為同種生。(187)為別種生耶。
答。有本質相分與見分別種生。無本質相(188)分與見分同種。起見分自證證自證分。據用分三。據体是一。(189)同是識界。若是心所同是法界。故同種生。若別種生即有同時(190)同類之識。三体並起過也。
問。若三分同体。何因自体重緣自(191)体。如刀不自割。多力不能自負。云何自心重緣自体。
答。心用(192)微細不可以世事。趣比況之。且如世間燈光照物。亦有自明何(193)廃心。雖了境亦有自緣之義也。此即明其廃立四分也。
自下第二(194)正明分別現比二量及能量果果等義。先明二量。後明能量等。
(195)明二量者。此四分中相分一向是二量所量。非是量体。見分一(196)種。若是意識。通其現量比量及非量。如前以說意識。自證(197)分證自證分皆是現量。其末那識散心見分一向非量。散(198)心自證證自證分及平等性智相応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一(199)向是其現量所摂。其五識及賴耶見分自證證自證分一切(200)皆是現量所摂。此即是其明四分出二量体也。
次約四分。(201)辯能量所量及量果等分別者。相分一向是所量。見分唯(202)通能量所量不通量果。自證證自證分通能量所量及(203)量果也。且如相分是所量。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204)見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自證分(205)是所量。證自證分是能量。自證分是(206)量果。證自證分是所量。自證分是能量。證自證分是量果也。
上来。総約(207)八識明其四分。出二量体。辯能量所量量果分別。准其心王既(208)然同時心所等亦爾。
上来正明二量義。
就解論文中分之為(209)二。初明立二量意。二正解真似二量。
言(→)復次為自開悟當知。(210)唯有現比二(←)量者。此即明立二量意也。謂凡回悟他。先論(211)自覚。覚之道不過二量。由證自相共相境故。遮声喻等所有(212)餘量。故稱唯有現比量也。
論曰。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者。
(213)述曰。自下正明真似二量。於中有二。初明真量。後有分別下(214)明似量。就真量中有二。初釋二量。後於二量中下出二量果。(215)就前文中。復分為二。初解現量。後解比量。
解現量中。先総(216)出現量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現量体也。言此中者。或簡持(217)義起論端義。此如前解。言無分別者。正出現量体。且如五識(218)取五境界。離名言等所有分別故。理門云。
有法非一相 根非(219)一切行 唯內證離言 是色根境界。
二率爾五識同緣意識及(220)第八識亦離名等一心有分別故。理門云。
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221)證行転。
三一切自證分。四者一切定心名離分別故。理門論云。
又。(222)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分別。皆是現量。
此顕(223)分別之心。猶如動水增減所緣。不名現量無分別心。譬於明鏡(224)稱可所取。故名現量。
論云。若有正智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225)有四。此即出無分別体。謂五識等心及心所。皆名正智。以回回故(226)総名正智也。
論曰。於色等義者。
述曰。此即第二出所量境。(227)色者是眼識所量。等者等取声等。是耳等識所量故也。(228)能益智等故名為我乃至苦無常等。是定心等現量所量。(229)此中且約散心。但說色等自相境也。
論曰。離名種等所有分(230)別者。
述曰。此即第三釋無分別義。謂若現量必離名言(231)種類等所有分別。離名言分別者。謂若待名言取諸法者。皆(232)非現量。緣共相故。言離種種分別者。種類有二。謂有情種(233)類。法種類。有情種類者。即有情上同異句義。法種類者。即(234)諸法上同異句義。又種類有二。謂総種類。別種類。総種(235)類者。即大有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通体故。別種類者即同(236)異句與一切諸法種類。作其別体故。此等皆是勝論宗說。又種(237)類者。即是諸法假種類也。若依如是種類分別緣境界者。(238)皆非現量。以假種類是共相故。若実種類妄計度故。(239)等者。等取瓶等。假智乃至所餘緣假分別。皆非現量也。
(240)論曰。現現別転故名現量者。
述曰。此即第四釋名結義。現現(241)別転者。如前来中解也。
論曰。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観於(242)義。
述曰。此下第二解比量。文中有二。初約義総明。後指事(243)別解。此即約義明也。謂藉眾相即是比因。謂緣三相之智。(244)是比解無常智之因也。而観於義者。即是比果。謂解無常(245)之智。是緣三相智之果也。
論曰。相有三種。如前已說者。
(246)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眾相顕因所観義。後(247)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此即初也。謂所藉眾相有其三(248)種。即遍是宗法等。如前解能立因中已說也。
論曰。由彼為因於(249)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者。
(250)述曰。此即解藉相観義正明指事也。西國因明釋論中(251)有三師。解此文不同。一云。由彼為因者。顕由彼言說為因也。(252)於所比義者。明三相義因也。有正智生者。辯緣相智因。即(253)是比量体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者。顕比量果。文中挙(254)果顕因故。一處合說也。結文可解。一云。於所比義者。顕無常(255)等義也。有正智生者。即是果智。了知有火等者。出果智(256)体。此中唯挙果智。言顕因智為比量体也。一云。乃至有(257)正智生者。如初師說。了知有火等者。重顕因智相。謂因智(258)円満故。了智有火等也。
今釋由彼為因者。謂因智由用彼(259)三相言義為解。顕無常等因即解前文。謂藉眾相也。於所比義(260)者。解上所観無常等義。有正智生者。顕能観果智体。了知(261)有火或無常等者。正顕果智観義之相。此四句即解上。而(262)観於義。此即因智果智。皆是比量。然理門論云。
比度因(263)故俱名比量。
西國諸師義一。抑此論挙果顕因。然理門論中。(264)陳那自會(→)云。
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門。此(265)處亦応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応於其現因說為(266)現量俱不遮(←)止。
准此文故知。不須言挙因果顕因也。
(267)問。既不遮止。何故現偏說果比属論因耶。
答。現量果結(268)比量因回約勝就回故偏說耳。
問。何故論文已說了知有(269)火說。復言或無常等耶。
答言顕比量。有二種。一因事(270)生比量。亦名現量生比量。二因言生比量。亦名比量生(271)比量。見烟比知有火。即因事生比量也。眼識先量烟。(272)意識比知火。即現量生比量也。聞他成立声無常言復方(273)比解。此即因言生比量也。由立論比量力故。敵者比知無(274)常。此即比量生比量也。言顕因事因言二種比量故。云(275)了知有火或無常等也。故理門論云。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276)観察智従現量生或比量生。准此文故知顕二比量也。
(277)論曰。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者。
述曰。上来解二量訖。(278)自下出二量果。文中有二。初出二量果。後釋伏難。此即出二(279)量果也。謂二量中智最為勝。同聚心等総就智名。智之見(280)分名為能量。智自證分名曰量果。見分自證用別体同故(281)言即智名為果也。是證相故者。現比二量如其次第。是證自(282)相共相境故也。
問。阿賴耶識既無別境。云何同聚総就智名(283)耶。
答。據実二量。未必以智為名。今顕立破之無故。約智為論。
(284)論曰。如有作用。而顕現故。亦名為量者。
述曰。此釋伏難也。難云。(285)若取心外境。可使名為量。既唯取自心応不名為量。今論主(286)為解云。此中名量者。非如回回物。舒光照物等実有作用。但(287)譬如明鏡現眾色像。鏡不至質。質不入鏡。現彰以質故。名為(288)照心。緣於境亦復如是。心不至境。境不入心。心似境現。似有作用。假名(289)為量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体似義生故。似有用故。(290)假說為量。
論曰。有分別智。於義異転。名似現量者。
述曰。(291)上来釋真量訖。此下解似量。文中有二。初釋似現。後解似比。此即解(292)似現也。文中有二。初総解。後別釋。此即総解也。以名言等分別緣(293)故名有分別。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於義異転也。
論曰。謂諸(294)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者。
述曰。此下別解。文中有二。初解上(295)有分別智。後解上於義異転。此即初也。謂諸凡夫外道所有邪(296)知以瓶衣名言種類假立分別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瓶衣。是(297)假四塵合成分別之心。妄謂眼見分故。名似現量也。
論曰。由彼(298)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者。
述曰。此解上於義異(299)転也。謂由彼分別之心於境界義。不以実自相為境界。乃用瓶(300)衣等假共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也。此約散心說。以佛之心亦緣(301)假故。
論曰。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者。
述曰。(302)此下解似比量。文中有二。初総出体。後別解釋。此即総出体也。謂(303)若似因智為先者。顕似比之因智也。所起諸似義智者。明似比之(304)果智也。若因智若果智。総名似比量也。
論曰。似因多種如先(305)以說者。
述曰。此下別解也。文中有二。初解似因。後正解似比。此即初(306)也。謂似因十四種。如前似立中已說也。
論曰。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307)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者。
述曰。此即正解似比也。言用彼為(308)因者。謂似因智。用彼似因言義為解顕常等之因。此即解似比之(309)因智也。言於似所比者。謂果智所観常等也。諸有智生。謂似比(310)果智生也。不能生解者。釋似果智相。謂非常法妄作常。解由(311)非真故。名似比量也。
若准前文。重有三釋翻前可知。
論曰。復(312)次若正顕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者。
述曰。上来已解真似二量。(313)即釋頌中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訖。従此以下解前頌中真(314)能破及似能破。文中有二。初解真破。後釋似破。解真破中有二。(315)初総釋能破名体。二謂初下指事廣釋。此即初也。謂若能正顕(316)示他似能立中所有過失。即說此是真能破也。
又。能破有四。一(317)真能破。謂斥失當過。自量無瑕故。言真能破。二真似破。(318)謂當過而斥。所以稱真。自不免愆故。名為似。此即相違決定過(319)也。三似能破。謂無過妄斥。自雖無咎而有極義之愆。所以稱(320)似。即如所作相似等是也。四似?能破。謂無過妄斥。已稱其似自量(321)有瑕是以言著似名。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
今為簡後三故稱。(322)若正顕示等也。或可為簡後二。以相違決定。望顕他過辺(323)亦得稱真也。
論曰。謂初能立缺減過性者。
述曰。此下指事(324)廣釋。文中有二。初明所破之過。後正解能破之言。就所破中(325)有二。初明缺減失。後顕三十三過。此即明缺減過也。
何者西方有(326)両釋不同。一世親已前諸師釋云。宗因喻中隨有所闕名為(327)缺減。総有六句。闕一有三句。如有宗因無喻是一。有宗喻無(328)因是一。有因喻無宗是一。闕二有三句。如有宗無因喻是一。(329)有因無宗喻是一。有喻無宗因是一。故有六句也。
若闕宗(330)因喻三。名為一者。応有七句。為三無総非能立。何得名闕(331)故。不取闕三也。
二陳那菩薩云。宗非能立。唯於因三相中隨有所(332)闕名缺減也。此亦有六句。於三相中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句。(333)等可准前作。亦有大徳云。陳那約因同異喻三中隨有所闕名(334)缺減者。此恐不然。真性有為空等比量定無異喻。豈名闕一(335)過。故約三相不得有闕一也。
問。若爾此比量既無異品。応闕異(336)品無相何得作此釋耶。
答。無異品故。必無異喻。因因不回行(337)故有第三相也。
論曰。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338)及喻過性者。
述曰。此顕三十三過。謂宗九過。不成過。不定六過。(339)相違四過及喻十過也。
論曰。顕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者。
(340)述曰。此即正顕能破之言也。謂能顕示如前過失善能開曉耶。立(341)之問以言顕示故稱顕示。此言名能破也。
論曰。若不実顕能立(342)過言名似能破者。
述曰。此下解似能破。文中有二。初総解名義。(343)二指事別解。此即初也。謂若不能実顕示他能立過失。如此之言(344)名似能破。此即是四能破中似能破及似似能破也。
論曰。謂於円満(345)能立。顕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346)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347)過喻言者。
述曰。此下指事別解。文中有三。初指事別解。二(348)如是下修已総結。三以不能顕下重釋似能破所以。此即初也。謂於(349)宗等円満。或三相具足之中妄說闕一闕二等缺減之言。於(350)宗無九過之處妄說有過宗言於無四不成。成就因中妄說(351)不成因言。於無六不定決定因中妄說不定因言。於無四相(352)違因中妄說相違因言。於無十過喻中妄說有過喻言也。
(353)論曰。如是言說似能破者。
述曰。此即修已総結也。謂如是妄顕之(354)言名似能破也。
論曰。以不能顕他宗過失彼無過故者。
(355)述曰。此即重釋似破所以也。謂所以名為似能破者。以不能顕示他(356)宗之中過失故名似破也。何以不能顕他過失彼無過故所以不(357)顕。彼令彼宗中有過而於因等妄言有過者亦名彼無過故也。
(358)此論餘義並皆是具足。唯有似破文中総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359)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十四過類者。依(360)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說也。(361)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362)四。何故說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
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為迷惑(363)他而施設故。
言善比量者。略挙二条。約此二条作法而已。准(364)此於餘類例可知。隨其所應名宗回異。言二量者。且如內道(365)対声論師立。
声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366)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必非所作。如虚空等(異喻)。
(367)又。對唯立詮弁声常者云。內回回声必是無常(宗)。勤(368)勇無間所発(因)。諸勤勇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369)其常必非勤発。譬如虚空等(異喻)。
是名二量。由此二量。宗因(370)喻等皆是缺減。
又。宗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喻無十過。既無過(371)失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妄作相似過類。誹(372)謗正義故名似破。此諸過類若委細解釋。稍涉煩言。(373)挙其梗綱。錄其文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類之名。次挙相(374)似之類。後述正解。顕難非真。言十四者。
(375)一同法相似過類。
(376)瓶有所作故無常。顕声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碍故是(377)常。顕声無碍亦是常。
(378)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碍證声(379)常。楽等無碍應是常。
(380)二異法相似過類。
(381)虚空是常。無所作。声有所作即無常。亦可瓶是無常(382)有質碍。声既無碍應是常。
(383)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顕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384)碍。不顕無碍證声常。
(385)三分別相似過類。
(386)声若焼等同於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焼等不同声。云(387)何無常以例声。
(388)正解云。声瓶焼等異不許斉無常。亦可声性與声殊。(389)不詳斉常住。
(390)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 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 後是古師)。
(391)初云。声瓶斉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声瓶焼等(392)應無異。(従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似不共不定及相違決定過。)
(393)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両法斉生滅。宗因応不殊。(394)(此似不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395)之焼見違所成所作令声有焼見。(此似相違過也。)
(396)正解初難云。所作無常為喻体。法喻再處必斉同。不(397)以瓶等為同喻。云何焼等令無異。
(398)解第二難云。両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399)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說言全不殊。
(400)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顕無常。成(401)立焼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焼見。
(402)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03)初云。電等非勤発餘因可得證其滅。声雖是勤発。(404)何得用此顕無常。(此似不定過也。)
(405)二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406)勤発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過也。)
(407)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発證無常。不得勤発非無常。不(408)言無常必勤発。何妨電滅有餘因。
(409)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410)立声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発。
(411)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有二。)
(412)初云。無常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宗法既不定。勤発(413)成何義。(此似不定過也。)
(414)二云。勤発含生顕或顕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415)證宗義。(此似不成過也。)
(416)正解初難云。勤発若於常亦有。可使說此是猶因。生(417)顕既許斉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
(418)解後難云。生顕不俱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猶因両法(419)皆得顕無常。如何說此成猶豫。
(420)七義准相似過類。
(421)声是勤勇発。声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発。應當体(422)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有勤既反非勤。云何(423)定無常。(此似顛倒不定過也。)
(424)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発(425)不通常更転云何不許定無常。
(426)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427)能立之因。為至所立。名能立為不至耶。若爾何失。二俱(428)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
難云。如池至於(429)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
又。難云。所立(430)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431)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432)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33)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434)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435)能吸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436)此因至不至即說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皆不成因。當(437)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回言。應成自害以於(438)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至我(439)義。名為能破為不至許耶。若至我義名能破者。(440)難云。如池至於海不得名為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
(441)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義成。汝破應(442)當無所立。若不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443)我義。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444)言有自害過。
(445)九無因相似過類。
(446)能立之因。為在無常前名為因。為在無常後名為因。為(447)與無常俱名之為因。若在無常前名為因者。
(448)難云。若有無常義対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449)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為因者。難云。無常義不立可(450)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何用。若與無常同(451)時名為因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452)果。能立無常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453)正解。解宗前宗俱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宗(454)前宗俱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廃宗前宗俱復(455)有因。解宗後無因難。唯據相生說名因。後法不得生前(456)果。亦說相顕以明證。何妨宗後得有因。又返難云。(457)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說是無因。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458)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459)過。以於汝自立因中亦有此失故。又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為(460)在我義前。名為能破。為當在後為俱時耶。若在我義(461)前名能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対彼所破名能破。未有(462)所破義対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我義若(463)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464)時名者。難云。如牛両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與(465)汝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466)十無說相似過類。
(467)立因言所作。声即是無常。立宗未說因。声應是常(468)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闕也。)
(469)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說所作可無因。立宗之(470)時有義因。何得言声是常住。
(471)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472)已生之声。有勤発可使是無常。未生之声。非勤発。應(473)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不定義准分故。)
(474)正解不成難云。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475)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
(476)解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住同品(477)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無常。
(478)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479)瓶之所作異於声。瓶可是無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480)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声上無。是似不成。声所作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無是似不共。若於喻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481)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総法成(482)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真。又返難云。(483)分別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不許(484)餘因顕宗義。
(485)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486)声上有無常。待因方乃顕。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487)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過。)
(488)正解云。声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壞(489)両俱成。何須藉因顕。
(490)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491)生滅遷於声即立声無常。恒與常合。應當是常(492)住。(此似宗中比量相違過。)
(493)正解云。據声起盡立無常。唯顕其生滅不說体恒(494)生滅合。云何言是常。
(495)良為此論無文略弁麤相。其委細具在理門。此即略明(496)似能破訖。上来総是依據正解釋頌文第八門義訖。
(497)論曰。旦止斯事者。
述曰。就依標別解分中有三。初如是総(498)摂諸論要義者。顕標勝用。二此中宗等下即依標正解。此(499)云且止斯事者。即是第三抑解顕略也。謂抑其廣解顕此論(500)略也。
(501)論曰。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簡理非理。妙辨於餘處。
(502)述曰。此一部論文有三分。初一行頌名総標綱要分。二如是下(503)長行名依標別解分。三此一行頌名結略示廣分。謂上来已宣(504)八門両悟少分之義。旦為始学之徒。今識方隅而已。此即(505)結此論略也。於其中間所有顕此論之正理斥餘論之非理。(506)或解真立等正理。釋似立等。非理妙辯說。更在餘集量(507)理門等中。此即示餘論廣也。
(508)因明入正理論後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