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22部卍續藏第56册P0104 摩訶止觀義例科(一卷), 〖宋.從義排〗.txt
卍續藏第 56 冊 No. 0922 摩訶止觀義例科
No. 922
止觀義例科
止觀義例
天台沙門 湛然 述第一所傳部別例第二所依正教例第三文義消釋例第四大章總別例第五心境釋疑例第六解行相資例第七喻疑顯正例(有題云破迷者。請改)
○第一所傳部別例者
總指一部以為圓頓佛乘正行之大體也。
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觀結。但泛爾借名結義。非謂即為三種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束結撮。
應知部內意唯在頓。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頓。
以略冠廣。不可差殊。
又示處中云圓頓文者。如玉泉寺所記。
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思議。相待絕待。皆為顯於圓頓一實。
故大車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為僕從。實相妙理以為車體。無漏妙觀以為白牛。自餘諸法皆莊嚴具。
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散引諸文。該乎一代。
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槃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所以釋名論待論絕。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喻釋名。
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為行正體也。
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子三請。法譬三說。正在茲乎。
是知四種三昧皆依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緣是安樂之行。證實相已。所獲依報名為大果。
起教只是為令眾生開示悟入。
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代根鈍。若無扶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佛化尚以涅槃為壽。況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說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華意顯圓常。即二經齊等。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
又更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消釋體勢。初又為二。一者詳究文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敘昔教以為所開。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唯引一實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絕待之義。引餘三時類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會等。
四者借喻轉譬。如豬揩金山等。論喻忍等。今借譬止等。喻是世間物類而已。隨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風等為喻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為定。
五者傍引辨異。如諸文用毗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小等。則但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陰之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為辨異非借名義。
六者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開合。義徧諸門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說共不共等。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彼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以名似將為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
九者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示相狀。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義。如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說。准望三觀立三止等。
二者詳究文相亦為十例。
一者隨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緣度等。一家立義文相皆然。寬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徵文靡託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泛從被物則開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為道。蕩相者則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歷然。顯一理則始終無二。
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陰入在破徧文末。豎破法徧有六處示妙。妙境中明說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徧。安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為顯理旁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次位正為簡濫旁為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為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
四者文偏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橫偏小等。三種止觀皆緣實相等。
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略無義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禪淺深豎破法徧。文雖次第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豎破元為顯於不二。或隨豎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妙觀斯在。
七者待絕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後絕。若論道理待絕俱時。
八者破會不同。若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實名會。是故今文為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名。次第則別。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為生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
十者舉例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廣意以申餘文。歷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說。
次消釋體勢。又更為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法喻廣略。若法略喻廣則展法文與喻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喻文。或法廣喻略。則攢法對喻。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議境等。或法別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法。則開彼總喻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喻俱總。如以虗空喻於法界。若法喻俱別。則隨文對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賖促隨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已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代不思議化等。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掣別歸總。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為顯實理旁通諸教。復為生信旁引諸經。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一乘。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實。名為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袠雖殊名相不別。豈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義立名。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障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次洮鍊前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諸行。以一安心徧該始末。破徧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一攝意也。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析。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槩。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異立意等別。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已去更開十章。
如法華玄釋十妙文。
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以大意共為十章。
禪門亦爾。
若欲開者則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為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為五章。合攝法入體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為一宗起教。義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為釋經。此為成觀。故有少別爾。
今存十數。故離五為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
十境離合者。
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為成十數故。加三障四魔一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為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十。
今於十內若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為一方便境。則但有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若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為三道境。則但有七。或依前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見慢入世禪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觀為言。則但有一。
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是故為十。
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乘菩薩雖同方便。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為道。此諸發得三皆現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發見。病雖是陰陰不必病。病雖有障非業相現。病雖有魔已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但為一最為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橫豎該羅十觀具足。今探文意總為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橫豎四句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他所立永異釋。
總別二釋。橫豎四句。具如記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為豎。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為橫。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
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各例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為示極理異後乘故。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四為利根者開悟理故。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為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為明發心攝法徧故。三為欲辨異諸徧小故。四為明中根發方悟故。五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為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為辨中根難安故。三為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為示開總出別安故。
破法徧五者。一為辨此門徧用慧故。二隨用一門橫豎徧故。三為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心者依無生故。五三諦圓融破方徧故。此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後。
通塞五者。一為示檢校非一節故。二為示橫豎通仍塞故。三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為示寶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經文過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為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為示調停異偏小故。三為示念處是陰境故。四為示道品攝諸行故。五為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為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為示事度能治蔽故。三為示助道攝法徧故。四為示正助合行相故。五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為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為示妙位德難思故。三為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為增上慢知非聖故。五為逗眾生宜樂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內外障須安忍故。二為斥鄙夫擅師位故。三為示行者內外術故。四為示先賢安忍軌故。五為令䇿進相似位故。
離愛五者。一為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為示大小乘頂墮別故。三為示似愛非真愛故。四為示功用異偏小故。五為令䇿進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並以初文而為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若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
次明所立異於諸家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順圓融。若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
所言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知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須知大車唯喻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六須知諸教門門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九須知觀心立十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黑牛故。
所言別者。於一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為欲辨異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於無情境立佛乘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為徧不徧。亦不應云。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云。法名不覺。佛名為覺。佛即是法。法即是眾。豈可條然。
二眾生性德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緣了始有無常。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用別教意。非此所論。
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別。遮那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
四佛本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徧應身土。具如觀音玄文及第五記。
發心四者。
一發心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至當分跨節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立。故知無作四諦只一念心。為依此境徧於多念。
三於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
四圓發仍須徧立徧破。離能著已。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會不足。
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諸行宛然所以離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權在於極果。初後不二。其教徒施。
四凡師為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好異。尚新而已。隨順己見何關適他。受者非機。語見增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薄矛盾遂滋。今家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真應。問他設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固執終朝守株。
破徧四者。
一初無生心橫豎雖徧。復須後位六即豎窮。若橫若豎無不即理。橫門一一無不具豎及非橫豎。
二須知他門他門理等。
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融入。況涅槃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諸門。又以一念心該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
四入住應徧方名假偏及以真徧。爾前雖觀圓融三諦。但是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雖圓未名破徧。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令淨餘位無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觀在一心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校能著之心。無檢無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等無非法界。成於無作諦緣度也。
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須了能破轉為所破。謂賊為將此喻可知。若不爾者不見說觀。然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
道品四者。
一為示聞觀大小俱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失小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俱棄。將何以為所行之軌。
二須用諸品展轉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妨而不用之。
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道至無門可入。
四與一切行名異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
正助四者。
一圓頓仍須助開三脫。近代修者得語為證。是故不論助治開門。
二別教教道仍名為事。乃至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發案位勝進。
三雖用三教而為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番況復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法輪入涅槃等。俱須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委知。方免初住稱為妙覺。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華之文便為無用。
三約陰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時五悔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何以為圓行之始。
安忍四者。
一雖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此。牽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
二事理雖即。須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麤心暫時小息。便計此相而為果頭。若歎為果頭慙不敢受。若降為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故當知。初品檢量他己無分。
三內外違順俱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
四以三術自安令入後位。
離愛四者。一三界愛斷仍受愛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
略為二十番。
問。第一卷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對。
答。如前分別其義已顯。
若欲更論。各有所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奚甞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觀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問。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觀察。
答。起已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形於正起之心。則知已起為屬何界。望前為已。望後為未。是故已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已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望則名欲起。何名未起。
答。對於後境。知心未起名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別。
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三千即空即中。無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賴緣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為中。
故借喻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異名生。與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為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謂像生。後時官欲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俱。如何復能具足三德。而云三德徧一切處。
答。何但外色不與心俱。內身亦如草木瓦礫。
若論具德不獨向心。由心變故謂內心外色。心非內外。故色無內外而內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土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心淨。何得獨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徧中以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大車。
五。問。今現見青黃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答。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說。何得將情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更令違理順情。
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真諦。又青等是世諦少分。法界是三諦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全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復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
故棄葢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體本來。法界常住。
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
答。若無大悲熏於法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開。尚無初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無能利之法。
問。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為首。
答。通塗次第理境居初。若發心中大悲為首。
七。問。安心初云本來寂滅為修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性。若云體妄即是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滅。此約修觀說。亦是修性合說故。
八。問。總安心中止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總冠別。
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止。觀是止家之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即總俱時而異。隨用故分。順理故合。若其離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可俱時。具如諸教分別相狀。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不動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體而冠於別。故無二也。
九。問。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諸。為唯法性無復其諸。若都無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眾生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治說。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性純是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說名性名法。
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
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
修觀次第必先內心。
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一切法任運㳷合。又亦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
故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相觀理。唯識歷事。
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起。滅妄謂起滅。為當只除妄謂。猶存起滅為體。妄謂令無起滅。
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德則性不妨起。若約眾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只是性。今從反迷歸悟以說。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既不起滅亦無滅。
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約根約行迴轉相資。總徧而論有六十四行者。何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照自在堪用。故爾許爾。
十三。問。即此文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性推檢。何者為要。
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從事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十四。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
若從極說於理易融。以心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心體俱徧。心心相照於理甚明。
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可思議境即是觀。
以是得為四句分別。
境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
照者方照非說可窮。照者應說非照可了。說者方說非照可窮。說者應照非說可了。
是故不同世謂頑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為所照。所照既爾能照亦然。不可率爾。
十五。問。破法徧中云。須先用無生為首者。門後料簡云何復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應無生門唯觀無止。
答。破徧門意從事偏說。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之。具如記中廣分別說。
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緣觀不思議境初云。不同世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為唯此中。諸境皆然。
答。一切皆爾。
十七。問。若爾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
答。此準用觀觀境而說。
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緣生虗假。假中三千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圓妙三諦。
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此空不當華之與空。對華說空空無名字。
以此細推諸法皆爾。
十八。問。十二因緣妙境文中束為三道以對三德。苦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說。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說。實論三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業煩惱不並不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百界以論因緣。約此因緣以論三道。約此三道以論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德並無前後。性德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
十九。問。有人問云。此土真詮稟承有緒。雖教科開廣而本味仍存。尋求宗源自可會本。何須復立一心三觀。四運推檢溷我清流。
答。濬流本清。撓之未濁。
真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故東陽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為心要。
故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
獨自作。問我心中何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
補處大士金口親承。
故知一家教門遠稟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為宗骨。以智論為指南。以大經為扶疏。以大品為觀法。引諸經以增信。引諸論以助成。
觀心為經。諸法為緯。織成部帙。不與他同。
問。大師口決純為治病。為復更有餘心要耶。
答。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師甞教誡言。實心繫實境。實緣次第生。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
釋曰。心若繫境。境必繫心。心境相繫名為實緣。復由後心心心相續。心心相繫名迭相注。即是心注於境。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剎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
如分別中總以十義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則前八自行。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為果。非今正意。前七為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為行。
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義當於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始末。非謂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須二十五法以為方便。十乘十境以為正修。
所以者何。若無十境乘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
故知必須五章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終自他因果則文略而意寬。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俱廣。
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甄分。會開廢麤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十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者。為鈍根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觀委論。又恐繁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行之種也。
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不思議境。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一安心。行之葉也。一一破徧乃至正助。行之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行之果也。
若無六事道樹不端。
次第雖爾。若從人說。上根即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云直聞是言病即除愈。為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云。至長者所為合眾藥。
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議寂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意下所詣即是髓也。
若無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令行不周。
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滿教他。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同歸滅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攝無不盡。
○第七喻疑顯正例者
此所學宗同稟一師。文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因問異答。事不獲已而徵喻之。
問。頓教有幾種。
答。有漸頓及頓頓。
喻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異。求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論不出。一家著述諸部所無。若名體俱無。修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圓等。此義可爾。既分二頓。漸頓為圓。更加頓頓。為何所擬。
問。此二位者斷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頓頓者初住已前圓伏五住。登住已去圓破五住。
喻曰。初住已前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教四念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為成器非為除垢。麤垢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前五住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唯破無明。不應入住五住俱斷。別須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沙。登地方破一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問。二頓修成。其相何別。
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頓頓觀者三觀俱證。
喻曰。此甚違背一家教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依六即判此圓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觀行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已去分證三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三觀俱證。為是何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俱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說。
問。據何得知有二種頓。
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謂藏.通.別.圓。此四兼前名為八教。漸中既有最後一圓。漸外又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頓。頻將此義以難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
喻曰。依此所判則有多妨。
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是華嚴最初頓部。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漸來直說於大。大部在初故名為頓。部仍兼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為頓頓。法華獨顯却號漸圓。
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別為小機。不動不降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說三藏。三藏教後彈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自鹿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為漸。豈此漸中有於圓教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至般若會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若中圓。圓既不殊亦應並名為頓頓。何獨華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者。則華嚴圓教亦名漸頓。何關餘部。
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漸開出四。如開拳為指。唯指無拳。合四為漸。如合指為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有四。沒漸則教唯有七。俱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愜名寬。
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以華嚴為根本法輪。以法華為枝末法輪。唯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妙悟。自著章疏。以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玄文中凡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麤一妙。次約味判則四麤一妙。如何以麤稱為頓頓。以妙翻作漸圓。
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為名。圓只是頓。是故舊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高山頓說。若將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一何誤哉。一何誤哉。
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贊為獨妙。學者毀為漸圓。抑實揚權有何利益。
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已說今說當說。而於其中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已說。無量義經名今說。大般涅槃經名當說。依彼所判則已說第一。何關法華。
如此獨知聞者掩耳。
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開出四已仍有一漸。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以至般若。將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約時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為漸圓。豈判法華劣於乳教。
問。法華經部為是何頓。
知非頓頓。
喻曰。此師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不曉結文之意。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祕密.不定。初云今法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結非祕密不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漸漸。結非前頓後漸教。
言漸頓者。約前四時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迹門圓說與漸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
言漸漸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頓中之漸即是別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頓中之頓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簡。
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本門與諸經一向異。
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謂諸部中兼於三教。
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
文中只云非是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
問。復何得知法華是漸頓。華嚴是頓頓。
答。據法華中諸聲聞人從於小來。經歷諸味至法華會方始開頓。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味。故是頓頓。
喻曰。今法華經圓極頓足。此從於法不從於人。不應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經為漸。
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開權顯實。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除等。
又下文云。無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說得法利者。大喜充徧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德品中三千微塵數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提心。況下方踊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從文殊所教化。
如是諸眾何曾歷四味。
應當從此方。判經為頓頓。
況復法師品。現在若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
華嚴經眾雖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覆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為漸耶。
問。亦有菩薩法華聞頓。而獨從聲聞判耶。
答。據多分說。
喻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聞一句為多。而反以聲聞為多者。非但玄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
應知聲聞鈍根菩薩。法華經前機緣未熟。不堪聞頓。更以方等.般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此法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
人不見之。謂非頓頓。
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引法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
喻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住先落。且於界內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長別。當知二處文義本同。如何分擗以證兩頓。
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
答。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觀。以通者騰空喻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塞中。中即三觀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又三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觀結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以一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求都無所據。何以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置。說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正文破之。
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師宗。乃成逆路伽耶論。又南嶽稟承慧文.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須更云歸命祖師。
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通者履空。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喻頓理。履譬行儀。行雖階差仍名圓漸。理無深淺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步馬神通喻橫別三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破橫別之中。
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
次依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華嚴以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
如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即名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圓證於頓。華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寧非頓頓。
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者。彼料簡文問略明三種止觀。略與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答中分於通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大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之一。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
人不見之。便於三外別立頓頓。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義當於別。一心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為結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
不見此意。異說便生。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種是通。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教共為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
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
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斷伏不同。圓依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之位。已如前破。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
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中但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一根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而名為利。深不可也。
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
答。但是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
答。亦是漸圓。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師稟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諸文盛說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入於大海。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
不曉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自餘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為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喻即其事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
答。實非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
喻曰。此深不見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理各兩教以為能詮。並用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父子。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問。漸之與別為同為異。
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
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已如前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結四諦境皆歷四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是他四教義足。
讀文不委義理輕疎。而便謬判別不開四。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
答。挹流尋源已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己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已親從法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問。挹流已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耶。
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
喻曰。舊釋商略云略述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為商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後弁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說。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頓起觀何殊。
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則無。
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
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
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
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
又漸圓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
色攝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
若別教人。初心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
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
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
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
答。一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喻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門。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徧等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非實等是。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觀意。
只是翻對破彼縱橫觀。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破彼橫通塞。
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三故破通神。
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
步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
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文者信之。亦是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
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
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斯以論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並須非漸唯頓。判為相待。又判為漸。此復一重自語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法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塗。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
喻曰。此師非但迷於玄文待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無開顯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斯二。若以觀會。會則無文。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報未絕明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相待絕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
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
喻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若望彼所判還負己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喻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却歸於法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
答。根別。
喻曰。此乃臨急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無教。若以法華為漸教。則頓頓無文。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
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
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狀。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但云六根清淨。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信菩薩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云漸頓。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名已去並是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頓而廣漸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解。此乃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
文既相違。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得知。
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大章生解以導行初。
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即鳥空。而宣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實。墜於過人。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
又若實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喻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唯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
二約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託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構之愆。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
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一切諸文。並皆初心圓修三觀。
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都無此文。
唯煩惱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救濟。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槃。如何乃云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塗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己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少判但中涅槃。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
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
喻曰。大意一頓。已如前破。
彼引涅槃疏親共對。撿全無此文。
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
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撿全無。何勞苦據。
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
喻曰。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
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已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
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兩觀難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來不逢善友。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
答。地前雙亡。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觀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初地亡照方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未周。不須別破。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十聖。
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為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亦無分義。
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答。頓頓人也。
喻曰。難已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數為判頓頓而名漸圓。
自此已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終)(以唐本摸寫之)